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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监察 借鉴 完善
一、公司监察制度的概念
公司监事制度为大陆法系上的概念,是指以监事和监事会为核心的公司内部监督制度,其监督对象主要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对公司职务的执行。为了区别表述,本文选用了“监察”一词,一则区别于“监事”,二则因为“监察”一词涵义较为丰富,不仅包括监督的内容,而且含有“考察、检举”之意,作为一种公司治理的制度用语,似更为准确切题。公司监察机关即指设置在公司内部,以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为监察对象的专门机关。本文论述的即为以公司监察机关执行职务的各项具体制度为主体而建立的公司监察制度。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有关内部监督的设计,除大陆法系中的监事制度外还有英美法系中的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形式,不同国家、地区或不同法系间关于公司监督制度的设计安排不尽相同,但究其功效性质,却都为公司监察制度。
成本理论是公司监察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撑。在经济学界,“委托”说为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的主导学说。按照“委托”说,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之基础。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基础上,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因其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且因股东分散而导致股东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成本日趋增大,因此需要将经营管理权交给股东之外的专门管理人员,这使得股东与掌握经营管理权的人员之间形成了私法中的委托关系。然而这些受托经营管理企业的人员与股东在利益驱动上存有分歧,正如亚当·斯密在其著作中所描述的:“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企业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受托经营管理的人员未尽善管义务,甚至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私的现象大量存在。
因受托管理人员的经营不善、损公肥私行为而给股东造成的损失,就是西方的经济学家们所言的“成本”问题。但“成本”不仅仅只是包括这一种情况。根据西方学者詹林和麦克林的研究,“成本”主要包含三项内容:(1)委托人负担的监控成本,如设计制度确保受托人正常履行职务的费用;(2)受托人付出的欲令委托人相信其将忠实履约的成本,包括非金钱与金钱的成本在内;(3)因受托人的决策非最佳决策,而导致委托人财产蒙受的损失。成本的存在要求在赋予受托经营管理者一定经管权力的同时要对其权力的行使进行约束和监督,以此降低成本,这也正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在此背景下,西方学者通过不断研究探索,最终设计出监事会这一公司内部监督机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
通过对公司监察制度的理论来源的考察,可以看出,公司监察机关作为公司内部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关,与公司的关系是委托关系,其权力本质上来源于股东的授权委托,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而非自身利益。正是基于股东的授权委托,公司监察机关的诸多具体监督权才因此而派生。
二、各国监察制度考察
(一)德国的监事会制度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把公司的活动视为职工与管理层之间的合伙行为,因此吸收职工参与成为其公司治理的重要特征之一。德国公司监事会由股东大会产生,公司董事会由监事会推举董事组成,监事会的地位在公司董事会之上,对董事会具有很强的制约作用。根据德国《共同决定法》及《股份法》等法律规定来看,德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有下述特点:
第一,监事会的地位高,职权广。在德国,公司监事会享有广泛职权,具体言之,其职权主要有以下内容:(1)经营管理监督权。德国《股份法》规定,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企业的管理和经营。监事会监督首先包括对已经开展的业务和董事会工作的监督。在这方面,监事会的工作重点是预防性的监督。德国法还规定了“同意保留”这一监事会的监督举措。这是指监事会或公司章程可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种类的业务,须征得监事会同意后方可开展。否则,如果在监事会反对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依然开展相关的业务,那么该业务在对外关系中依然有效,但董事会可能需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德国法明确规定监事会在很多情况下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如监事会可以委托专业审计人员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还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代表公司提起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诉讼等等。监事会在特定情形下也有一定的公司代表权,如,监事会可以公司的名义展开一些辅业务,代表公司与其聘请的专家签订合同等。(3)人事权。在德国,人事任免权为监事会在企业中的一项基本权利,监事会有权选聘董事甚至董事会主席;监事会还可以代表公司确定董事的职责范围、决定董事的薪金、与董事签订
聘用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它还有权提前解聘董事。
第二,职工积极参与监事会的组成。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之一是积极吸收职工参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形式即为参与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德国法律对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比例做了强制性规定。据欧洲政策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在100家最大的德国公司中,职工代表在这些公司的监事会中占据了将近50%的席位。
第三,银行在公司监事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统计信息,在100家德国最大的公司中,银行在其中的75家公司监事会中都拥有代表席位,其中有20家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由银行代表担任。针对这一现象,德国学者鲁道夫·希法亭分析指出,这是由于德国银行对股份公司有着持续的利害关系。从银行对股份公司的利益关系中,产生出银行需要不断地对与它有利害关系的股份公司进行监督的必要。这可以通过其在监事会中的代表来有效地进行。”
此外,德国法上还设计了候补监事制度。德国法律规定,公司可以选聘候补监事,如果一个监事在其任期结束之前死亡或者辞职,这些候补监事可以成为正式监事。
(二)日本的监察制度
日本法针对不同的公司类型作出区别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为任意机关,只在公司章程有规定时设置。日本监察制度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根据公司规模大小,立法者设置了不同的公司监督角色,从而形成立体化的公司监察体系。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公司的监事只进行会计监察;而中型公司的监事,不仅有会计监察权还有业务监察权,可以对董事的一般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大公司的监事具有一般的监察权限,会计监察职能由专门的会计监察人行使。日本的大公司中必须有3名以上监事,且其中一人以上应为就任前五年内非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董事或经理,而且也不得是公司的其他重要使用人(包括社外监事),常勤监事的人选应该通过互选的方法产生。由监事全体人员组成监事会。
在此就对日本最具特色,体系也最为完善的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制度作简单介绍。根据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其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体系主要由监事、会计监察人和检查人组成。其中会计监察人和检查人不是公司机关,只是特定情况下受公司聘任或法院指定执行特定调查事项的监察辅助人。
根据日本法,监事可以独自构成公司的机关,且应为股份公司的常设机关,职责在于对公司董事业务执行的监督。
1、监事的职权
监事的职务权限为对业务全般的监察,董事在职务中行使的所有行为均为监事的监察对象。具体地,日本法赋予了监事如下权限:
监事对董事、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的业务执行及公司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可随时要求他们提供营业报告。监事还可以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另外,监事可以调查董事将要提出股东大会的议案和文件等,当发现违反章程或法令的事项,或有严重不当的事项,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其意见。
因董事实施不当行为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之虞时,监事可请求董事停止行为。监事对违规董事违规行为的停止请求权应通过向法院申请行使,并且,监事在向法院申请时,无需提供担保。监事还可以代表公司参加公司与董事之间的诉讼。此外,监事还有各种提诉权和申诉权。
2、大公司、小公司的特别监察规定
日本1993年的修改法独创了外部监事角色,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大公司中必须有3名以上监事,且其中一人以上应为就任前五年内非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董事或经理,而且也不得是公司的其他重要使用人。20__年最新的一次《商事特例法》修改,又对外部监事的比例和任职资格进行了修改。大公司还设有监事会,由监事全员构成。虽然设有监事会,但日本法上的监事有着极高的独立性,监事会会议仅为互相交换情报以形成正确的监察意见而设。
小公司监事的权限较之大公司十分有限,因为对于小公司,可以期待由股东来监督董事,所以,监事只具有会计监察的权限,而不具有其他权限。
除了公司监事之外,日本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监察体系还包括会计监察人和检查人,但他们并非专门公司机关。会计监察人为具备专门技能,受公司选任执行高度专门化的、复杂化的会计监察任务的人员。检查人是指在几种特殊情况时,为了调查一定事项,临时选任的调查人。日本商法规定:“调查设立时的非常态设立事项、是否足额认购股份、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股东大会的召集或表决方法、公司董事提交的文件及监察报告书、事后设立事项、新股发行时的现物出资。”
(三)意大利的监事会制度
意大利属于比较彻底的民商合一国家,其现行民法典系由其1865年民法典与1882年商法典于1992年整合而成。意大利公司类型分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类,公司法定机关取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离的基本构造。
意大利公司的监事会专司监督权,不拥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力。监事的基本职责是监督董事,于董事拒绝遵循公司治理规则情形下亦得代行董事之职,或者实施特定行为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例如召集股东会。监事的职能在于确保董事会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确立的规则,而非监测评估董事会行为之实质内容。换言之,监事监督的范围原则上限于监督董事执行职务的合法性,而不及于董事执行职务的妥当性。
意大利公司监事的职权主要包括对董事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监督两大部分。意大利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监事会须至少每一季度开会一次,并应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第二,监事会须定期检查公司账目和内部会计体制。第三,监事会应准备相关报告附于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并向股东和公众披露。监事会报告须以公司会计体制和财务状况为根据对财务报表之公平性进行评论。第四,监事有进行调查的一般权力,且有义务向股东报告其发现的在公司经营中出现的的不正常现象。公司如遭受损失,若董事未向股东报告,监事应向股东报告,在特定情形下,监事还可请求法院任命清算人。第五,监事并不能对董事行为进行直接干预,董事行为若违反受托义务,监事无权取而代之作出相应经营行为,但监事有权诉请法院认定有利害关系之董事参与批准表决的董事会决议为无效,同时也可以向 检察官举报董事的犯罪活动。
监事会由股东委任的专业人员组成,20世纪末的改革进一步要求,监事会成员必须由拥有一定职业资格者担任,从可供选为监事的名单中选取。该名单向社会公开,上名单者必须拥有法律、商业组织或者会计的学习背景,有一定实践经验,并通过了特设的考试。
监事会由三到五名监事组成,另设有两名候补监事。监事任期三年,与董事可被股东任意罢免不同,非因一定事由,股东不得罢免监事。而且,股东罢免监事,须经法院批准方为有效。监事领取固定报酬,监事报酬不与公司业绩挂钩。另外,监事需对其违反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于因董事行为或者疏忽而至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损害,如果在监事尽职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下相应损失可得避免,则监事须与相关董事负连带责任。
(四)美国的公司监察制度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单一制,公司中除股东大会外,仅设董事会作为常设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在此之外不存在单独的监督机构。美国公司将公司监察权赋予了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进行内部监督。但是自身监督自身的监督模式难免存在诸多弊病,于是人们开始思考,在大规模的上市公司中,至少应当考虑一定人数的董事不得兼任公司业务经营或由公司外部人员充当具有监察权的董事。此种见解在美国社会很快得到了推广,并经过一系列发展最终发展出美国独创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概念为英美法系国家独创,从1930年代提出董事会改造论起,美国各界即强烈主张应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如今美国各大规模公司中,其董事会的多数成员中,皆为独立董事;自1956年以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联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 扮演了较为重要的推波助澜角色,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依照其订定的《上市审查准则》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至少须选任二位独立董事,其后更于1977年修改《上市审议准则》,1978年经美国证管会批准,纽约交易所要求各家上市公司须在1978年6月30日之前设立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监察委员会,并且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阶层有任何可能会影响其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 1989年美国密执安州《商业公司法》在美国各州的公司立法中率先采纳了独立董事制度,该法不仅规定了独立董事的选任标准,而且同时对独立董事的任命方法及其特殊权力作出了规定。
独立董事,最大的特点在于其“独立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独立董事界定为与公司没有重大关系的董事。所谓没有“重大关系”指的是以下情形:“非公司以前的执行董事,且与公司没有职业上的关系;不是一个重要消费者或者供应商;不是以个人关系为基础而被推荐或任命的;与任何执行董事没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不具有大额的股份或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等”。
三、评述与小结
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的公司监察制度各具特色,很多优秀的制度设计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德国的监事会权力广泛,工作重点侧重预防,特定情况下监事会可以对外代表公司,当公司权益受到损害时,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或应诉,而且设计有完善的候补监事制度,这些制度都很好地确保了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免受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日本根据公司类型和规模的不同,对监察体系进行了区别安排,在对大公司监察制度规定了完善设计的同时赋予小公司灵活选择的余地,日本监察制度中监事具备很高独立性,职权广泛,且独创了外部监事制度,为公司监察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做出了巨大贡献;意大利的监事会制度强调任职监事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并对监事履行职务的保障制度作出了很好的规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为英美法系公司监察制度的旗帜,也是许多国家效仿的对象,我国也建立了类似的独立董事制度,但如何在传统的监事会制度之外并行移植而来的独立董事制度,这也是当前立法完善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现行的监察制度体系相关立法完善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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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该法的颁布与实施给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为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以及引导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差异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新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体现了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的做法,摒弃了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做法。同时,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体现了根据属人主义原则作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指导原则。首先,明确居民的概念,可以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围。其次,采用居民与非民居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再次,界定本国税法上居民的范围,划清居民与非居民的界限,对于谈判、缔结和执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征税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的差异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领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方面的调整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而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上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将做出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
(四)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外资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其主旨是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同时兼顾微利小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环保节能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计征,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实行15%的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纳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等。
(五)收入总额范围有变化
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人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的收人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计收入。
二、新税法实施对不同企业的影响
(一)对内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大中型内资企业
对于大中型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最直观的影响是,一方面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由33%减为25%),同时减小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两个变量的减少会降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有关专家测算,若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将使企业税后净利提高11%。
2.小型微利企业
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这里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大大提高,多数企业税负会有下降。
(二)对外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非生产性外资企业
按原企业所得税法,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如服务业、餐饮业等与内资企业同按33%税率执行的。内外资企业统一为25%后,税率减少了8%,税收负担也会大幅度降低。
2.生产性外资企业
对于生产性外资企业,我国长期以来都给予扶植,享受各种优惠后,一般平均税率仅为12%左右;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后,生产性外资企业增加了13%的税率,税负会大大增加。
(三)对不同行业的税负影响
有关部门报告显示,两税合并将对不同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电力、有色金属、造纸、纺织服装、交通运输等行业在2006年以前实际税负并不高,2006年以后由于税收优惠期满,实际税负大大增加。所以,两税合并仍然可以受益。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实际所得税税负低于25%,因此行业整体并不能享受到两税合并的好处。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的实际税负均高于25%。截至2007年,银行业、饮料业和通信运营业税负分别为35.59%、31.06%和31.51%,分列国内行业税负前三名。因此,税制改革后这些行业有可能成为主要获益者。
(四)对不同区域企业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率先得到了快速发展。与东南沿海地区快速发展相比,内陆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相对较差,在吸引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扩大,不仅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也不利于东南沿海地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适当削减东部区域优惠、增加西部地区的优惠是新形势要求。
总之,新税法颁布后,有利于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对内资企业而言,消除了税收歧视,使之与外资企业享有相同的税收政策,减轻了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对外资企业而言,新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仍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国家吸引外资并有效利用外资。同时,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国家清理假外资,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所以,长远来看,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重大影响。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尤其是伴随着举世瞩目的2008年奥运会即将在北京开幕的临近,我国的体育亦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在此体育发展的黄金盛期,中国体育产业将何去何从,将如何走出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相背离的怪圈,无疑是今后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文籍世界最发达的体育产业——美国体育产业的研究出发,探析及结合或解惑当前中国体育产业的困境,以期对未来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战略布局提供些许理论参考。
一、美国体育产业长盛不衰的探究
1.美国体育产业的界定
美国是世界头号体育强国,也是世界头号体育产业大国,无论是体育产业的经营管理,还是体育产业的运行机制,都堪称一流,位列美国十大支柱产业之内。因此,体育产业已经是美国经济生活中一个当之无愧的“新贵”,本文首先从其体育产业的界定出发,目的是理清错综复杂的体育产业链,找出它的主体盈利产业。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产业统计标准和与其他产业交叉融和的模糊性,美国体育产业的整体很难界定,根据美国有关经济部门的统计,体育产业的范畴包括体育的商务活动和体育相关的经营活动。所以,从这层含义上看,体育产业是一个由许多特点各异的子系统构成的集合体。从分类上界定,美国体育产业包括:职业体育产业、健身产业、休闲体育产业、体育用品产业、特许纪念品销售、体育经纪人(公司)等。
2.四大主体体育产业各领
职业体育产业、体育健身产业、休闲体育产业,以及体育用品产业是美国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美国四大主体体育产业,成为美国体育产业发展的发动机。职业体育是美国体育产业的亮点,也是美国体育产业中历史最悠久且至今仍富有巨大话力的一个领域,传统上分为四大职业体育联盟,管理实行联盟制,即由参加联盟的各职业队的老板组成委员会,负责整个联盟的经营、管理与决策,具体经营工作由联盟选举联盟总裁负责,联盟总裁也称为首席执行官,他对联盟的经营事宜拥有决策权、惩处权及裁定权。体育健身产业是美国体育产业“创新效应”映射的焦距,近年来,随着新材料使运动器材出现“创造性的革命”,以健身俱乐部为主流的美国健身体育产业日益火爆,其特征体现在,现代化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运动器械发生了质的变化,以羽毛球为例,一只钛合金球拍,重量不到80克,仅为一只羽毛球重量的17倍,但可将球速击至每小时240公里(试验数据)良好的运动器械性能一方面提高了运动质量,另一方面大大减少了运动损伤产生的概率,由此引发了美国健身锻炼的热潮。休闲体育产业是美国体育长盛不衰的法宝,这是由于休闲体育侧重刺激、追求极限和好玩等因素,从而吸引了美国男女老少的眼球,自然而然的成为美国体育的“摇钱树”。体育用品是美国体育产业的“权重股”,它是美国体育产业中的一个大户,占据目前美国体育总营业额的近三分之一,体育用品包括体育器材、运动鞋和运动服三个大类别。
3.体育经纪人良好的“催化剂”作用
查阅美国体育的产业经济史,体育经纪人可谓是功不可没。体育经纪人是以获取佣金为目的与体育相关人员及组织签订委托合同,充当委托人与第三人间有关职业运动、体育竟赛的订阅媒介或为委托人提供通过体育获益机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体育经纪人的划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从客户性质上分为运动员经纪人、体育比赛经纪人、体育组织经纪人等。(2)从经纪活动的内容上包括运动员经纪、体育赛事经纪、体育保险经纪、体育旅游经纪等。(3)从业务范畴上体育经纪人涉及体育比赛和表演的组织、策划和推广。美国不仅是世界上最发达体育市场,而且也是体育经纪人发展最发达地方,这主要归功于对体育经纪人的管理制度,一个是非政府机构的管理包括NCAA的管理和运动员协会的管理。另一个是政府机构的管理有联邦政府的管理和州政府的管理。这两个系统的管理有效的保证了美国体育经纪人行业各利益方协调运作。
4.政府体育政策保障机制的完善
众所周知,美国是市场经济最发达、市场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典型代表,美国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也得益于这种良好的市场经济外部环境。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知识经济,以及信息时代的到来,美国的市场经济逐渐发生了演化,演化成为一种混和经济,即市场竞争和政府管理共同作用的经济体。此种模式下,没有哪一个产业的经济能游离政府作用之外,政府总是根据需要对不同的行业进行宏观调控,也就是说,假如政府能在市场和宏观调控的博弈中游刃有余,必将推动行业经济的发展。调研美国的体育产业,不难发现美国政府积极推行的各种宏观体育产业政策可谓是恰到好处,比如,给予职业体育“反垄断豁免”、利用税收政策鼓励建设体育场馆、给予职业体育版权保护政策,以及给予业余体育经济资助政策等等。二、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特点
1.体育产业的比重偏低,主体产业不突出
与高速发展的经济相比,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凸现出严重滞后的困境。据调查,2007年,我国体育产业每年的总产值约为3000亿人民币,占GDP的比重仅为0.7%左右,而美国体育产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000亿美元,占GDP的比重为7%以上。这充分说明了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未能呈正相关关系,脱离了经济发展的轨道。此外,尽管我国的体育产业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却缺乏支柱产业,没有形成支柱性优势,制约因素是多方面的,当前乃至今后的较长一段时期内,考虑到我国举国体制的现实,对体育产业利与弊的权衡,本文认为应将体育产业的支柱性产业定位于竞赛表演业、健身娱乐业、体育用品业和体育经纪业,但目前四大产业无论是规模、市场运作,还是经营管理、市场竞争力都有待提高。
2.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
根据2000年~2003年对北京、浙江以及云南等七个省市的调查,目前我国体育健身娱乐业、体育用品制造业和体育用品销售业构成了我国体育产业的骨干产业,3个产业门类的增加值之和占各省(市)体育产业增加值的比例均超过80%以上,其中体育制造业占的比重最高,按照西方发达国家体育产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体育健身娱乐业是体育产业的主体,其所占体育产业的合理值为60%左右,而我国体育健身娱乐业的增加值占体育产业的总体偏低,这与我国体育人口较少,体育消费理念滞后有关,因此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体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反过来又导致行业各利益方的重新资源配置,使得产业结构布局愈加不合理。
3.体育经营实体化程度较低
现代体育发展的最突出特点之一,是体育与经济高度关联、相伴而行,在经营上实行实体化经营,在管理上采取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像美国的NBA,英国的英超联赛近几年都采取全球化的经营战略和营销战略,其成功的运行机制值得我国体育产业界借鉴,尤其是我国的竞赛表演业,然调研并剖析我国体育产业的现状,可以发现虽然长期以来我国的体育学术界和体育产经工作者们进行了孜孜不倦的努力,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仍然徘徊在低水平、无序化的粗放式经营模式上,体育经营实体化程度较低。比如乒超联赛,我们拥有一流的技术,处于高速发展的经济外部环境,可是在国内,乒超联赛却是一个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市场,这些现实应引起诸多反思,并付诸相应的对策,当务之急是大力调整抑或是改变现有的体育经营模式,构建真正实体化的经营运行机制。
4.缺乏长期稳定的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正是由于这种转型经济,使得我国的制度建设还不成熟,有的制度刚刚建立,有的还没有建立。政府在调控体育产业市场方面,也存在较多问题,比如出台的各种体育产业法规,大多是综合性的管理办法,对管理的每个环节和各运动项目的规定不细致,缺乏可操作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表明,目前我国政府对体育产业的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缺乏长期稳定的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三、结束语
探究美国体育产业长盛不衰的秘诀,一是四大体育主体产业各领,二是体育经纪人市场发达,三是政府体育政策保障机制的完善。相比较而言,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面临诸多困境。主要有:体育产业的比重偏低,主体产业不突出;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体育经营实体化程度较低;缺乏长期稳定的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参考文献:
[1]李诚志:美国体育产业怎么赚钱[J].中国体育
[2]火爆的美国体育产业[J].电子商务.2002(6)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败。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学校对公开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进入20世纪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给世界带来的巨大变化,人们倾向于以自然科学技术的方法来进行科学研究,教育研究自然也受到影响。“当今严肃对待教育理论学者的主要职责是养成归纳研究的习惯和学习统计学的逻辑”。但同时,许多思想家看到自然科学方法阻碍了教育研究的发展,因为这种方法:只处理与教育有关的技术性问题,听命于现实或经验的统计趋势而无法在符合价值与理想的方向上提出真知灼见,触及不到教育活动的本质性问题及教育中的灵魂和实质。而教育中的智慧、人格、情感、精神这些才是研究的焦点。
对此,我们提出在教育研究中坚持人文主义研究方法论的主张。
首先,人文主义方法论是与人文科学或精神科学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
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差别在于前者试图解释,后者试图理解。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是当代西方人文科学方法论中最具人文精神,最有影响的派别。社会现象研究和纯科学的区别在于社会现象涉及有意识的行为主体,他们自己赋予行为以意义,所以社会科学家为了描述和说明社会现象就要有理解的概念与实践,即理解、移情作用和直觉,所以人文主义传统坚决反对要求社会科学把人的行为客观化,把行为主体物质化的观点。
其次,人文主义方法论关注的焦点为三方面:
1.关于经验的客观性问题。人文主义者强调社会事实中人的主观性方面,如人的信念、动机、需要和希望等并不完全表达于客观的外表行为中。单纯的外表行为研究,不足以深透主观动机和意向领域,因此,人的行为仅仅部分的由它同外界对象或未来结果的关系构成,它的意义相当大部分在于它表达了某种主观的心理状态。没有同生活于一定社会中的具体个人的直接接触,是不可能完整理解有关的事实的。选择哪些资料作为有意义的事实,在何种深度或层次上挖掘事实本身的意义都与理论的解释有关。
2.关于因果律的有效性。在社会研究中人们往往把各种社会现象的产生归结为原因——结果模式,而人文主义者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在自然世界中,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对于不同的社会或文化都是中立的,对于支配任何一个社会或一种文化的意义都是无关的,但人的行为却由它们对行为主体或对象参与者所具有的意义来辨认,而这些意义的内涵与阐释都是由一种给定文化与行为者本身的意义感受来决定的。众所周知,每一种文化有相应的意义库,不同的人对意义的感受、辨认与理解不一样,即使在同一文化背景里不同人的行为之间,要作出正确的因果概括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当然不能把因果规律固定下来解释人的具体行为,要了解这种渗透着社会意义的范畴之间的联系,只能靠对那个意义系统的深刻体会,而不是外部的机械概括。
3.关于理论或解释的性质问题。人文主义者强调社会科学理论或解释的目的,并不是要推导出经验概括或统计定律,而是要对人的行为和语言的意图和意义的深刻理解。人文科学以人的行为和语言为研究对象,以相互交流和相互影响的人而不是事物为研究对象,理论解释的目的不是要回答“为什么”的问题,而是要回答行为的内在依据,包括个人的、社会的、文化的问题。因此,一个好的理论要能提供合理的行为主体有关的规范标准,要理解他的行为规范的标准,并不是提供当作客观事件的行为的演绎说明。以人的行为和语言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的价值观念不可能是中立的,不能免除意识形态的影响,总是要受到一定文化的规范、预设和偏见的支配。
教育作为使人性完善的最佳方式,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与人文主义的观点有不谋而合之处。所以说,不管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到如何无所不能的程度,自然科学方法论被推到如何高的地位,只要教育还是以人为对象的活动,那么它的人文性就一天也改变不了,人文主义方法论也一天不能被抛弃。
再次,教育活动本性特点与教育实践的内在构成决定了方法论的取向。
一般来说,教育活动的特性表现为:教育活动在对象与目的维度上的特殊性;教育活动进行过程的点双边、共时、交互作用性和要素关系的复合性;教育活动具有预测性与活动过程中的动态生成性;教育活动的本质是在特殊的交往活动中有目的的使社会对学习者的发展要求,向学习者的现实发展转化。教育活动是人的科学精神的活动,表现在求真;教育活动是美感经验活动,表现为求美;教育活动是人伦道德活动,表现为求善;教育活动是实在主体探求生命意义的心灵历程,是一种纯粹的精神或灵魂的洗礼,关怀人生或命运问题,不依赖哪一门学科。教育活动是一种人文活动,而且是人文活动的最高境地,虽然达到这种境地的人是凤毛麟角。
说到底,教育活动的生命力在于其精神的、价值的、人文的、意义的一面。完整的理解教育,就是要清晰的认识教育活动的精神性、人文性。科学技术的发展,教育设备的更新并不代表教育的先进,可能传播的是非科学、伪科学的知识,训导如野兽般争斗的人生哲学,展示一个紧张、无人性的社会,培养出毫无生趣,面孔呆滞的“接班人”。这样的教育显然是失败的。因此,教育活动形式的完美并不代表价值的实现,教育活动表达的是宇宙的真理,人生的真谛,生命的觉悟,包含了对真、善、美等价值的追求及对终极意义的关怀和寻觅。况且,科学精神本身也是从人文主义传统发展而来的,所以,唯有从人文角度理解科学,才算把握了科学精神的本质。
人类无法将全部教育的意蕴客观化,无法从纯粹客观的角度理解教育活动和教育实践,教育过程无法还原为一个实体或得到严格控制的操作过程,不论历史上的以自然科学方法论研究教育取得多么辉煌的成就,教育活动中较高层面的内涵并非在归纳推理或统计规律的意义上层面的内涵推演而来的。教育中的人文性是历史的生成的,是传统的,同时也依据个人的觉悟和感觉而存在。教育活动搀杂了历史的内省因素,这些因素与文化价值、目的意义等这些人文性经验的范畴联系在一起,教育活动客观上有很强的独特性,因此,教育科学必须对教育活动达成普遍性的因果规律是不可能的。我们不能用以一种意义标准,一种思想框架或解释尺度来说明全部教育问题,我们能对某一特殊时间、地点、情境的教育发表评论,一旦离开具体场合则可能失效。我们对教育问题的说明或解释常常是暂时的、相对的、主观的。教育中与意义、价值相关的核心问题本质上是约定的,不是外在规定的,教育的历史是一种互为主体性的过程,任何关于教育的思想如果未经主体心灵深处的认同,也是毫无意义的。
参考文献:
新闻媒体名誉侵权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刊登、播出有损特定人行象的行为。“公民或法人的社会活动是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而名誉权与之密切相联,所以,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构成对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伤害。”新闻媒体名誉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因此给相对人造成的侵害也较其他的侵权行为更加严重。从法理上说,新闻报道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的存在可以证明新闻媒体没有违法,这是新闻媒体自我保护的一道防线,是平衡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与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的产物。正当的新闻自由凭借它的保护而得以存在和运作,不至于因为与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的冲突而动辄得咎。新闻舆论侵害名誉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侵权,因此除了具有普通民事侵权的抗辩事由外,新闻媒体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抗辩事由。我国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公民、法人名誉权的平衡还没有系统化和完整化的规定,目前学界比较认同的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主要有新闻报道的内容基本真实、公开的权威消息来源、当事人的同意和客观公正的评论。
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公民、法人名誉权平衡的比较法考察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如何界定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边界以化解矛盾,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引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以美国等四个国家为例,为解决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公民、法人名誉权冲突的立法、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1.美国。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的任何法律……”并规定了四种适用的理论标准,即绝对主义、“明显的和即刻的危险”标准、各种利益的特别权衡、定义上的平衡。在诽谤诉讼中,法官并不逐个案件就具体情况决定名誉或言论表达的重要性,而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情形进行权衡。在此基础上,他们制定了不同的规则,适用于公众人物与一般人提出诽谤诉讼的权利,在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关系时区别对待公众人物与一般人物。当某些利益的重要性超过宪法修正案所载利益时,保护前者;否则,理所应当地保护后者。可见,特别权衡法具有实用主义的优点。在适用利益衡量理论解决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人格权的冲突时,考虑人格权主体的不同十分必要。
为了使公众能更广泛地收集政府的信息,美国于1966年制定了完备的《信息自由法》,该法广泛地赋予大众对其行政人员的监督权和知情权,是美国法律保障政务公开和舆论监督权的重要体现。 “公职人员就公共事务以名誉权他人,则必须证明言论者有现实性的恶意,如果仅证明被告属于疏忽或过失,名誉侵权不成立。”所有与公众有关,足以引起“公众兴趣”的人因批评而受到伤害时,除非他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言论是出于“真实的恶意”,否则便无法以“诽谤罪”或“名誉受损”。
2.英国。英国的名誉侵权法可以追溯到1275年制定的《高级官员名誉侵权法》,当时不论叙述事实是否确凿,发表言论者都要被追溯。现行的英国名誉侵权法制定于1952年,这部法律为名誉侵权所下的定义是“公布使普通人评价下降的言论”,而并不考虑是否有使原告评价下降的意图,英国法律也采取了判例和特别法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公民、法人名誉权的冲突。为确保信息的公开和一般民众的表达自由,20世纪80年代,英国相继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地方自治法》、《个人资料法》。90年代提出了“市民”政策,以便于人们评价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实行相应的舆论监督。
3.德国。在德国,当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人格权冲突时,也是通过利益衡量方式解决,依公法学上比例原则,个案决定何项基本人权在何种范围内需作何种程度之让步,何项权利优先受保护。德国甚至为避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把权益衡量义务与履行谨慎义务一起规定为新闻媒体的从业义务,要求媒体在传播报道各种具体事件前就进行权益的考量,以决定行使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还是保护人格权。
在外文“中国管理研究中的背景、比较和方法论”中,作者对中国管理方式研究所提出的独具一格的中国管理背景分析以及创造性的对比法使用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影响。
从文章内容可看出,作者研究此问题主要是因为他认为对中国管理方式的分析以探究其特点应该在何种程度的特定或广阔环境内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本文的选题背景可大致概括为:在理论研究层面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管理研究影响迅速扩大,自2002年以来,此项研究已成为中国管理学术研究的主流,开发一种独特的中国管理理论需要以在中国背景下塑造自己独特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假设为前提,然而目前关于如何最好地理论化该主题的争论仍持续不断;在社会层面上,作者看到在市场及其行为法规的发展形式理性,这些制度的形式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和全球化会计准则则是最好的见证;在组织层面上,作者由国家法律制裁联系到国家管理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如股份制企业自治、分层的企业形式发展等。
经分析,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外部”和“自内向外”的方法来应用和测试在中国范围内现有的理论,以便制定出一个更好的理论能够解释中国相对其他国家的管理理论,使我们能够找到更广泛的框架缩小与国际管理标准的差距。
此研究的意义在于:观念系统表中内容组成部分的分类可用于比较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管理方式;对构成“环境”组成部分的剖析使研究人员能够构建国家的具体情况配置,以更精确地评估其差异;本次研究使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一步深入,提高了中国管理者对国际贸易、金融和技术系统施加共同竞争力和体制条件程度等问题的重视。
以往文献反映大多数学者都赞同中国管理理论与其它国家有很大差别的观点。中国独有的管理理论的工作重心集中在中国过去和现在情况的具体细节,而将关注与其他国家管理方式的对比摆在次要位置。作者认为:雷丁最近提出的先进的“语义空间”的概念能表示社会文化领域空间如何通知其成员采取行动以在当代中国建立稳定的行为机构模式,他的分析表明了中国实质性的理性形状可作为管理方式背景下中国的体制轮廓;韦伯在20世纪20年代通过广泛的分析框架提供了一个宝贵的解决方案,这个框架在塑造国家机构模型时考虑到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
后来巴尼和张指出要注意中国管理发展的具体环境,特别是中国管理理论关于“研究现象对证明中国的独特唯一性是最重要的”论断的肯定;惠顿强调无论我们的理论立场是什么,研究背景和理论之间的接口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个对理论观点的构思和测量方法。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的目标是探索中国管理理论在更一般模式下的具体框架,我们还需要一种允许中国和其他国家在背景和管理之间进行有效比较的方法。
基于以上两点,可知此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在有效比较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背景和管理的过程中以一个能阐明材料、观点和体制背景的框架作为构思和测量中国管理方式的模型,以“外部”和“由内而外”结合的方法来研究中国管理,进而肯定采纳巴尼和张“中国的管理理论和中国管理的理论需在一个更加动态进化的角度重新定义”的观点。
纵观全文,作者的其它观点可归纳如下:开发一种独特的中国管理理论的前提假设主要是在中国背景下塑造自己独特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全球化可能实际上是在鼓励制度安排、经济行为和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儒家伦理塑造了中国资本主义的精神,资本主义经济对人们价值观和期望有重大影响等。
本文运用了独特的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①结合“外部”和“自内向外”的方法来研究中国管理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区别:“外部”方法是对研究问题的直接询问或根据一个熟悉的现象探索中国的环境以一应用和测试中国范围内现有的理论,进而制定出一个更好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独有的管理方式;“由内而外”方法则研究人们在传统中国问题上的认识;②运用实证研究,比较并解释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背景差异问题;③比较测量的使用,“中国管理理论”与“中国的管理理论”都要求中国和其他国家间的比较。
本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在于:①“内部法”中新设置的材料观念系统的应用可扩大各方面范围并将其效用增强;②“外部法”具有新背景下新颖性的特点,如关于国内外理想控股常量变量的探讨是不是专门针对“国家标志”的研究;③观念系统进行实质性的价值观研究,重视形状的“实质合理性”,关注社会组织发生的过程和人的价值。
在理论意义上,本研究能建立一个更有活力的中国管理理论,中国经历的极其迅速的变化需要一个理论观点来考察中国管理及其背景的共同进化与两者间的相互作用。
在实践意义上,此研究立足中国正处于上升期的经济改革的大背景,提出了建立诸如构成业务系统和在不同级别政府间的对比制度等观点,可使中国管理方式在短时间内得到迅速发展,有助于中国管理环境的良性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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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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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随着化石燃料的消耗及全球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迫在眉睫[1]。太阳能作为最有利用价值的可再生能源,已经得到世界各国家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外界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如温度、日照等),为了最大效率的利用太阳能,必须对光伏阵列进行最大功率点跟踪。目前,最大功率点跟踪(Maximum Power Point Tracking,简称MPPT)的方法很多,如恒定电压法,扰动观察法,增量电导法,模糊控制法,滞环比较法[1-5]等等,但不同的控制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同的优缺点。在对几种常见的MPPT方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恒定电压法和滞环比较法的优点,提出一种改进启动特性的MPPT方法。利用这种方法,能显著提高跟踪速度和精度。
1 光伏电池的等效模型及特性
2.1光伏电池等效模型
光伏电池单元的等效电路模型如图1所示。其中,为光生电流物理论文,它正比于光伏电池的面积和入射光的强度。为无光照下的类似于二极管的暗电流。为串联电阻,为并联电阻,一般很小,而很大。
图1 光伏电池等效模型
(2.1)
为光生电流,为二极管饱和电流,为光伏电池工作电流,为电子电荷,为光伏电池工作电压,K为波尔兹曼常数,T为绝对温度,A为二极管特性因子。
理想情况下,,为零,为无穷大,A=1,则式(2.1)简化为:
(2.2)
当=0时,可以得到太阳能电池的开路电压
(2.3)
2.2光伏电池的特性
光伏电池的输出电压和电流受光照强度和温度的变化而变化。一定光照强度下,光伏电池的I-V特性曲线和P-V曲线分别如图2和图3所示:
图2 光伏电池的I-V特性曲线
图3 光伏电池的P-V特性曲线
图中所示即为最大功率点工作位置,由图可知,太阳能光伏电池具有明显的非线性。
光伏电池在同一温度(T)不同日照(S)下的I-V和P-V特性曲线分别如图4和5所示。由图可知,光伏电池的输出功率随光强增加而增大(S1<S2<S3)。
图4 不同日照下的I-V曲线
图5 不同日照下的P-V曲线
光伏电池在同一日照(S)不同温度(T)下的I-V和P-V特性曲线分别如图6和7所示。由图可知,光伏电池的输出功率随温度的增加而降低(T1<T2<T3)。
图6 不同温度下的I-V曲线
图7 不同温度下的P-V曲线
3改进算法的原理
扰动观察法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控制算法。它主要通过比较前后2次功率大小来决定扰动的方向。具有原理简单,控制易实现等优点,然后振荡现象和电压崩溃现象是其固有缺陷[6]。
增量电导法主要是通过判断的正负来决定扰动的方向,其实是扰动观察法的一种变形。增量电导法完全消除了扰动观察法的振荡现象,但仍存在电压崩溃现象。由于其算法复杂,对测量精度要求较高,成本较大,固很难被广泛使用。
固定电压法的原理是太阳能电池在最大功率点处的电压和开路电压有个近似比例关系,而且这个比例系数(一般为0.76)在外界日照和温度等变化时,它近乎不变。通过测量电池板的开路电压来调节工作电压,从而找到最大功率点。这种方法控制简单,设备成本低,然跟踪精度低,误差较大。
滞环比较法是为了克服扰动观察法在最大功率点处的振荡现象和电压崩溃现象而提出的。它能够在外界环境剧烈变化时不作任何动作物理论文,而只在环境稳定时才进行跟踪。但滞环比较法必须让比较的三点都在最大功率点附近,且扰动步长大小难以确定。
通过对几种控制算法的分析可知。滞环比较法能够消除振荡现象和电压崩溃现象,但要求A、B、C三点都在最大功率点附近。而固定电压法结构简单,成本低,能够快速找到最大功率点,但跟踪精度不够。一种更好的算法是综合这2种方法的优点,前期使用固定电压法迅速找到最大功率点,后期使用滞环比较法提高控制精度。这样系统具有最优的启动特性,启动速度快而平稳,功率单调增加,不会出现波动现象。具体原理如图8所示:
图8双重算法示意图
改进算法先测量光伏阵列的开路电压,乘以系数0.8,得到一个参考电压。首先让系统以恒定电压法启动,扰动量为,并不断记录下当前光伏阵列的工作电压,并与参考电压比较,当当前工作电压与参考电压误差绝对值大于设定参数时,则继续以的扰动量增大电压,直到当前工作电压与参考电压误差绝对值小于设定参数,例如图3.1中的D点,系统即认为恒定电压法控制结束,系统已经到达了最大功率点附近。这就是第一阶段的恒定电压法控制。
当系统到达D点,改用滞环比较法控制,并记录下此时的电压值和电流值,计算出相应的功率。系统改用较小扰动量,以提高跟踪精度。此时图3.1中D点功率即为滞环比较法中的,连续2次增加扰动,并分别记录下相应的电压值和电流值,计算出各自的功率,其值分别为滞环比较法中的和。再通过滞环比较法中、、三点功率的比较确定具体的扰动方向,直到系统工作在最大功率点。这是第二阶段的滞环比较法控制。
若此时始终让系统工作在第二阶段,则当外界光照和温度发生变化时,系统仍然以滞环比较法进行控制,由于设定的滞环比较法步长较小,所以很难快速地跟踪到新的最大功率点。为能够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物理论文,我们需要重新启用恒定电压法迅速找到最大功率点的近似位置,再转至滞环比较法。为此,我们为系统设置了定时器。当定时时间到时,系统重新采集光伏阵列的开路电压,并得到新的参考电压,并重新运用恒定电压法快速跟踪新的最大功率点。为避免因不断切换控制算法而带来较大的功率损失,定时器定时时间可为分钟级别。这就是第三阶段的定时跳转阶段。
改进算法前期使用恒定电压法及较大步长大大提高了跟踪速度,后期使用滞环比较法及较小步长,旨在提高控制精度,减少功率损失。
4仿真结果分析
为通过比较说明改进算法的可行性和优越性,本文在Matlab/Simulink环境下分别对改进算法及常用的扰动观察法进行了仿真研究。2种算法的功率输出波形分别如图9和10所示:
图9扰动观察法功率输出波形
图10 改进算法功率输出波形
由图9和10比较可知,扰动观察法在最大功率点处上下波动,稳定后输出功率平均值为248W,稳定时间为0.045s。而改进算法稳定后为一条平滑的直线,稳定时间为0.038s,稳定后输出功率为249.2W。
5结论
本文采用改进算法对光伏系统中最大功率跟踪进行了研究,并通过与传统算法进行仿真比较。由仿真比较可知,改进算法启动过程平稳,具有跟踪速度快,跟踪精度高的特点。它完全消除了扰动观察法固有的振荡现象和电压崩溃现象,具有较大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1]Park,sang-Soo(Department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Changwon Mational University Korea,Republicof);Jindal Amit Kumar;Gole Aniruddha M;Park,Minwon;Yu In-Keun Source:CanadianConference on Electrical and Computer Engineering,p720-724,2009,2009 Canadian
笔者以为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有四个方面的贡献,分别为为学术界提供了大量的翻译著作和论文,为我国行政立法中借鉴吸收先进制度提供来源,为法学学科的基本范畴确定功不可没,为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提供方向。在研究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贡献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一些局限性的问题,下面一一阐述。
首先是比较行政法学研究中可资比较的材料存在局限。比较行政法学的深入发展有赖于外国行政法学原始文献的全面的收集和准确翻译,开展比较行政法研究应该从规范比较、制度比较、理论比较、思想比较和运行环境比较等不同层次逐步展开。虽然外国行政法的翻译性著作和论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究其所提供的比较素材而言,总体上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局限性的。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比较倾向于教科书式的介绍而对专题式的研究比较少量;比较倾向于成文规范的翻译而对司法判决书的翻译很少;比较倾向于制度的静态描述而对制度运行环境的动态描述比较少量;比较倾向于最新立法成果的翻译而忽视学说历史、制度历史的系统梳理。大家不难发现,从教科书式的翻译、成文规范的翻译到制度的静态描述,都是比较容易掌握的事情,对应的专题式研究、制度运行环境的动态掌控和学术史制度史,这是非常难且耗时的工作。在外国行政法所提供的素材极为有限的背景之下,有价值的比较行政法学研究就难以有厚重的土壤,这正是我们继续挖掘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有所作为的领域。
其次是域外制度的相关学说存在误读。比较法学研究一直是一把双刃剑。在正确的、全面的掌握外国行政法素材基础之上的比较研究,确实有可能发挥比较行政法学的应有功能。反之,如果在对外国行政法制度学说不求甚解甚至一知半解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其结论必然是失真的。特别是比较法的研究者在进行比较法研究之前基本上都接受过本国法教育,对外国法研究的时候就更存在既受法律思维模式影响导致的误读的可能性。在有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中,一种比较流行的叙事格式是:域外各法治发达国家均已经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其先进经验证明了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我们深入考察西方主要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情况并非如此!这就是对西方国家相关行政诉讼制度的误读造成的。
再次,比较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使命比较模糊。在当下的行政法学研究中,一个日渐明显的趋势就是:无论对于什么样的研究主题,研究者大多偏好展示出比较法的视野,似乎没有外国法的东西就不能成为学术论文。为什么需要进行比较法的研究或者说比较行政法学的使命是什么,则出现认识上的模糊。当下的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有的借鉴他国成熟的行政法律制度为我所用甚至是直接进行法律移植为使命,有的通过比较论证中国特有行政法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为使命,有的解释能够普遍适用于各国的共性行政法规律为使命,有的拓宽视野缩短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与发达国家差距为使命,还有介绍外国行政法学说提升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品味为使命的等等。研究使命的不同虽然在客观上形成了多样化的比较行政法学成果,但是这种认识上的模糊和分歧对于比较行政法学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特别是在中国特别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背景下,如何理解比较行政法学研究的使命更是需要予以澄清的前提性问题。
最后,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存在问题。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曾说:“就像因自我观察而受折磨的人多数是病人一样,有理由去为本身的方法论费心忙碌的科学,也常常成为病态的科学,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学并不如此操心去知晓自身。”一般来说,同性的比较法研究方法主要有四个组成部分: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功能比较与概念比较、动态比较与静态比较、历史文化比较与单纯法规比较等等。当下我国的比较行政法学研究中,宏观比较、概念比较、静态比较和单纯的法规比较相对较为普及,而微观比较、功能比较、动态比较和历史文化比较数量较少。这种比较方法运用上的偏好使得我们对于外国法的理解会陷入肤浅而浑然不知。单纯的法规比较在当下的比较行政法学研究中十分流行,这种基于静态规范层面的比较将复杂的法律制度设计问题简化为纸面上的法条对比,忽视了制度背后诸多社会影响和现实的运作图景,从而导致研究价值的降低。
《语文课程标准》中指出:“语文教学要重视积累、熏陶和培养语感。”结合语境的积累,结合情感的积累才易于被内化。因此阅读教学是促进语言材料内化的途径。在阅读中注重点滴积累,领会感悟,更要注重习惯养成,从而潜移默化地提高语言的运用能力。古语云:“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其实就是强调了积累的重要意义。如果学生不注重大量阅读和背诵积累,胸无点墨,那又何谈妙笔生花!写出的文章只能是空调乏味、淡如白水。
为应付考试,语文教师不得不把学生变成“教参的翻版”,变成“长脚的书橱”。然而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向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育应较少致力于传递和储存知识,而应更努力寻求获得知识的方法。教师的作用已不仅仅只是“传递、授业、解惑”而更应加强学法的指导。语文教学是基础教学,强调“学法”指导,重新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必将给令人窒息的现状带来很大的改观。下面本人仅就阅读方面列举几种阅读方法。
1 框架阅读法
这是一种着眼于文章整体的阅读方法。根据某一类文体的内容特点和规律性,经过分析和归纳,形成一个个结构“框架”。在学习有关方面的内容时,便可按已有的“框架”去归纳和对比,迅速找到相应的内容,更好地把握记忆。如:学习议论文《谈骨气》《反对自由主义》《开动机器》等即可采用此法。论文具有论点、论据、论证三要素,那么这三个要素就可以构成议论文的阅读框架。按这一框架,我们在读以上几篇文章时,就要看它们提出了什么样的论点,怎样提出来的,用了哪些内容作论据,是怎样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也就是使用什么样的论证方法。边读边考虑框架中所涉及到的内容,读完以后就会对这一类文体的内容和特点掌握得更清楚全面。具体的阅读依靠框架的引导,而框架又不断受具体阅读内容的补充、丰富和完善,这样便能使阅读既多快好省,又不失其灵活性。从而掌握的知识也会越来越丰富,越来越条理化,越来越巩固。
2 逆向阅读法
“逆向”是与“一般”“习惯”相悖的。即阅读时不按常规先阅读文章内容,而是看到文章标题或文章论点时,先考虑这样的标题,这样的论点让我自己来写该如何写,阅读方法的核心是独立思考,只有强调善于独立思考,充分调动思维的积极性,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3 立体交叉式综合阅读法
类的学习不是对个别刺激作出个别反映,而是对学习对象作出反应,即一种整体性的把握。因此“肢解课文,着眼局部的分析”是一种极端。然而本人认为“仅从整体入手,忽视了局部乃至细节的研究同样也是一种极端,正确地阅读理解方法应是‘整体、局部、细节、大整体’诸要素的主体交叉和综合。”
4 比较阅读法
“有比较才有鉴别”在阅读过程中对有关内容不断进行比较、对照和鉴别,既可以开阔眼界、活跃思想,使认识更加充分、深刻,又可以看到差别,发现矛盾,把握特点,提高鉴赏力。具体有同中求异比较法和异中求同比较法。
4.1 同中求异比较法。在看似相同的内容中,仔细寻找细微差别,往往会有不到的收获。如:在学习《孔乙己》一文时,大家注意到:写孔乙己到酒店喝酒受人嘲笑、奚落后,同样表现孔乙己死爱面子,自欺欺人的情景,在文中前后两处的描写却极不相同。
A、孔乙己睁大眼睛说:“你怎么这样凭空污人清白……”“什???么清白?我前天亲眼见你偷了何家的书,吊着打。”孔乙己便涨???红了脸,额上青筋条条绽出,争辩道:“窃书……”
B、“取笑?要是不偷,怎会打断腿?”孔乙己低声说道,“跌,断,跌,跌……”他的眼色,很像恳求掌柜,不要再提。
(2)文后参考文献不注页码.
(3)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及次序与注释基本相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