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的表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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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的表现

篇1

通知

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1897〕国土〔专〕字第2号文规定,土地调查各地类面积要按权属单位和行政区划进行汇总。为了使调查与登记,统计很好衔接,经研究制定了村、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面积,按权属汇总的表式,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按行政系统面积汇总,仍按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第40、41页《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执行。

篇2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3-0080-06

乡村治理是治理理论与乡村实际相结合、解决乡村问题的新模式。在当代乡村治理实践中,如何通过制度安排促成治理网络的一体化行动是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由于当下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不是缺少制度规范,而更多是制度权威不强、制度效率较低、制度失灵频繁,所以在推进中国乡村治理机制转型的过程中,必须增强制度运作的有效性,重构制度权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要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制度安排,都凸显了乡村治理中制度权威建构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制度权威是衡量制度发挥作用和有效性的重要标尺,表现为人们对制度的服从关系。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是指以正式制度规范作为乡村社会管理的基本准则,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不是个体的或者少数人的意志,而是与现实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制度规则,这些制度规则是人为制定的、组织和社会成员熟悉和知晓的正式规则,不是习俗、惯例等非正式的制度规范;二是管理行为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它能够使组织和社会成员理解、认可和认为合法。从这个界定可以看出,虽然制度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但本文所指的制度权威系以正式制度为基础。

一、乡村治理与制度权威的契合

乡村治理作为国家多层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在地方层次和制度上实现善治目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改革过程。[1]而制度作为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和规则体系,既要界定多元参与主体的权能边界,又要明确治理体系的根本价值。以此来建构多元行为主体的共同愿景,聚合人们的理性共识,进而保证治理体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一)乡村治理中制度权威建构的可能性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利益行为”。[2]就其功能而言,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规范,它在一定意义上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就其内容而言,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关系,它表征着人们之间关系的某种结构性和秩序性。

治理的各种界定大多都涉及对制度及其权威的强调。比如全球治理委员会在其定义中强调,治理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3]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治理的基本内容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4]法国学者皮艾尔・卡蓝默提出了以制度伦理为正当性“内核”的合作关系原则,认为治理机制必须具有相应的理论规范或品质。[5]

治理概念中对制度的强调表明,制度是保障治理的基础性要素。公平、有效的治理必须以一个稳定、有序的制度框架为支撑,否则空谈治理将没有任何意义。[6]另一方面,治理作为改变传统社会管理体制、实现善治目标所采取的一种新型理念和制度安排,其合法性主要源于公民的认同和共识。这与制度权威的内在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正是在此意义上,治理结构可以被视为制度框架[7],制度权威的建构被视为检视治理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

理论层面的观察揭示了治理与制度权威的内在一致性。与此同时,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同构性也为制度权威的建构提供了可能。目前,虽然我国乡村发展形态各异、地方差异较大,但各地的乡村治理经历了大体相同的发展阶段、面临相似的发展问题、具有相似的发展要素、呈现出相似的利益结构。在顶层设计作为乡村治理发展的重要动力机制下,乡村治理中的同一性特点决定了其制度化发展的水平与大体进度,有助于“建立、维系或强化一个共享性制度权威”。[8]此外,对制度的尊重和服从也内在的包含了对体现为差异性的不同区域制度安排的服从关系。

(二)乡村治理中制度权威建构的必要性

制度既是多元行为主体进入治理的规则空间,也是治理行为的发生场域。制度权威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是要防止治理行为与公共利益的脱节和对立,从而避免社会冲突和治理困境。

1.制度权威是乡村治理的秩序化保障。社会公正、合理的前提在于所有社会成员独立于不同个体之外的、客观公正的标准――即制度,并赋予它权威。[9]在社会急剧变革的转型时期,面对复杂的利益纷争,乡村治理的内在秩序难以自觉生成,由外而内的制度权威就成为影响乡村治理变局的重要基石。首先,制度权威能够增强未来预期,消除人们的社会焦虑。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乡村成员的焦虑情绪更多来自于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忧虑,这一忧虑情绪又会进一步导致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制度权威的建构能够帮助社会成员消除远期无知、强化行为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其次,制度权威能够最大可能地消除基层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与发展。在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下,基层社会矛盾往往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了基层矛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制度能够提供独立于社会个体之外的客观标准,并通过聚合多元治理主体对未来共同愿景的展望和共同利益共识的达成,成为解决乡村社会问题的功能性资源基础。

2.制度权威有助于整合乡村治理的多元要素。在快速多变的后现代社会中,随着乡村成员权利意识的增强和资源配置的离散化倾向,其公共参与和利益博弈能力不断提高。承载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行动目标,乡村治理中的多元主体极力挣脱传统的社会角色定位,形成利益纷争的各色场面,多元化的利益诉求隐含着乡村治理的诸多矛盾,由此,制度通过确定乡村利益的统一性和公共性规范着乡村成员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方式,从而维护乡村的稳定性和可治理性、另外,具有权威的制度体系是组织和动员多元力量有序参与乡村社会各方面建设的前提条件。乡村治理通过特定程序把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决策,对于整合离散的乡村社会,输入现代性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建构新的治理秩序,有着重要意义。[10]

3.制度权威有助于乡村治理的可持续发展。制度权威的建构能够切实推进中央政府关于乡村改革的政策措施。中国的现实复杂性决定了改革走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路线,顶层设计是乡村改革的基本指导原则,保持与中央政府政策的一致性是保障总体改革顺利进行的基础。为此,遵循制度规则,严格程序,是稳步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制度的广泛规束还有助于降低乡村治理中的交易成本和治理风险。交易成本存在于所有的治理转型中,但这个问题随着乡村治理中参与主体的规模增加、结构复杂和制衡机制的缺失而被放大和加剧了。制度设计通过规定有关行为规则和角色期待的治理框架,来渗透和连接乡村治理所覆盖的各个层次和不同角落,维系相应的治理机制。这种整合机制减缓了日益分化的社会对乡村治理的挑战,维护着乡村治理的内在结构,有助于其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缺失

“乡村社会的冲突问题,根源在于实际运行的一系列制度规则的缺陷,这些制度在构造基层政权的角色、权利义务及其和村民的社会关系方面,存在着内在的价值、目标和利益紧张。[11]应该承认,当下的乡村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村旧的制度规范消解和新的制度规范重构的过程。但一直以来,中国乡村都是社会传统思维和行为规范积淀最为深厚的区域,正式制度权威并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目前,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度失灵,即现有的制度规范无法有效解决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制度悬浮,即现有的制度规范未被有效地遵守和执行;三是制度权威碎片化,即不同来源、不同主体制定的制度规范彼此分割与独立,制度效果差异性较大;四是制度权威替代,表现为乡村治理中的非正式制度权威对正式制度权威的替代。

从一定程度上讲,制度权威是一个客体性概念,它取决于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对制度合法性的认同,也取决于制度的性质、动员能力、执行条件等综合性条件。具体分析,乡村治理中制度权威无法有效建构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制度权威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内在紧张

制度权威的核心目标是保证制度安排的有效实施,以相对稳定的运行规则和程序来应对乡村治理中的复杂性、降低治理成本。但从实际运作的角度来看,乡村治理往往以问题解决为中心,要求以更加灵活和弹性的制度框架来应对多元反复的利益博弈、对话与协商:事实上,乡村治理的评估标准更多关注具体问题解决的可行性、有效性,尤其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这样运作逻辑下,制度的稳定性、封闭性特点与乡村治理所强调的适应性、灵活性无法有效兼容,形成二者之间的矛盾和紧张。

另一方面,制度权威是刚性的合法性象征,但是有效治理更强调合理性的调适。在现实的乡村治理中,制度的刚性程度越高,乡村治理的灵活性就会越少,其回应民众需求的有效治理程度就会越低,此时二者间的矛盾主要体现为制度权威约束下乡村治理的保守与呆板;而从有效治理的视角看,治理能力的增强意味着治理主体自由裁量权的增强,但由于治理的“灵活性”与治理过程中的制度“偏离”常常是同一现象的不同标签,在这个意义上,有效治理是以弱化权威体制的正式制度为代价的。[12]所以,无论是治理失效还是制度偏离,都会对制度权威的建构产生巨大的威胁。

(二)制度权威的碎片化

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碎片化是指由于权力分化、冲突缺乏协调和利益统一,导致制度相互分割、无法有效整合引发制度性的利益割裂,造成制度运行低效或目标偏离等低效治理现象。导致制度权威碎片化的原因有:

一是科层体制的影响。传统官僚体系是按照功能分化原则建立起来的,过于强调专业化分工及标准化工作流程。这不但造成了行政机关的本位主义,组织之间壁垒森严,而且由于缺乏利益协调与权责整合导致各行政部门出现条块分割和职能割裂。不同部门各有利益诉求,各有表达手段,围绕乡村治理出现众多的“文件打架”。另外,自上而下的制度贯彻也要要经过这些部门层层过滤。在不同层级的执行中,资源损失和效率损失不断放大,制度不断变形。[13]

二是我国的改革属于渐进式改革,问题驱动的特点较强,缺乏整体性治理的思路。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制度回应的滞后性,制度设计目标各异、前后不一。另外,这种“临时性”与“前瞻性不足”[14]的治理形成了彼此分割与独立的制度结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之间并没有实现无缝对接,城乡公共服务供给不均等,这在客观上导致了乡村社会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和利益取向的冲突,并进而导致乡村社会各主体选择行为的冲突,引发制度性的利益割裂。[15]

(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缺乏相容性

按照诺斯的界定,非正式制度是在人们长期的社会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人们无意识接受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及风俗习惯等。[16]在我国传统的乡村社会文化生态中,个人权威以及各种习俗、惯例等非正式制度形式在社会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正式制度的权威依赖于它与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和协调程度。[17]但从我国乡村治理的制度环境来看,传统农业封闭保守的生产方式和家族伦理观念与正式制度权威所要求的产业化分工、开放经济以及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独立自觉意识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差距与矛盾。正式制度的运行机制与乡村治理的社会文化生态相互抵牾,导致正式制度无法通过嵌入非正式制度而发挥其积极作用,非正式制度也无法建立与正式制度的接续与转换,制度权威的建构受到很大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非正式制度并不都发挥积极的作用。其内含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与正式制度相互冲突会阻碍人们对正式制度的认同,增加正式制度的运行成本,从而成为弱化正式制度权威和作用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社会结构转型和体制转轨交叠的大背景下,经济利益的追逐放大了非正式制度的运作空间,而政府“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18]则在舍弃正式制度权威的组织化资源的同时,将乡土游戏规则等非正式制度的运用进行了消极的扩散。

(四)乡镇政府的自利行为选择

在乡村治理的结构体系中,乡镇政府作为行政阶梯序列中的基层政权组织,既是国家形象的代表,也是民众利益的最直接反应者。这种双重角色要求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构建起一套利益共享和责任互赖的制度联结体系:乡镇政府既要在科层组织体系中遵循制度规则以保障自上而下政策体系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又要及时回应民众利益诉求、修改完善制度规则以获得更多民众的合法性支持。但是在实际的乡村治理体系中,乡镇政府基于理性自利人的角色发挥往往突破制度的限制与约束。特别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行政权力下沉,乡镇政府不再只是科层体制末梢的政策贯彻者和执行者,而更多开始运用各种策略拓展自身的权力边界和利益空间。由于传统的科层组织制度是通过严密有序的制度贯彻建立和强化了对制度的认同,所以乡镇政府的自利角色调整使得制度对乡村社会的下渗失去了可以依托的载体,从而出现了制度权威弱化的现象。之后的税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乡镇政府的权力运作空间,这虽然有助于其职能转变,但“被边缘化”的境遇也使其失去了回应民众利益诉求的动力和基础,制度供给链条在乡镇政府遇到梗阻。

乡镇政府的自利行为选择使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脱离制度的限制、独立于外在的社会需求,成为现有治理体系中的悬浮角色,既不是中央的基层政府,也不是当地人民的基层政府。[19]乡镇政府角色的破坏割裂了制度供给与制度贯彻的链条,被置换成破坏制度权威的一个负面标杆。

(五)制度环境的约束

制度权威有赖于民众的广泛认同和遵守。所以,各种制度安排只有与乡村民众的利益诉求相契合,才能植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心理结构之中,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和拥护。[20]但中国乡村是中国社会传统思维和行为规范积淀最为深厚的区域,长期较为封闭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使社会成员和社会治理主体对旧有的制度规则习以为常,对新情况、新问题熟视无睹,对新的制度规则缺乏研究、理解,在治理和被治理的过程中出现非规范。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乡村传统的生活节奏受到冲击,人们开始重新建构对利益的追求。于是,凡事必经过理性计算,利益成了衡量事物价值的主要尺度。人们开始关注制度、政策、政府行为对自己利益的影响,对无利于自己的制度规定不再积极响应,也不再被动、简单地服从政府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利益多元化导致利益边界的不确定,人们经常根据利益的游移而允许不同的规则在乡村中被转换运用。由于利益纷争的真正目的在于利益而不是制度,它并不涉及制度权威的形成、转换,所以周而复始的利益纷争无法建立制度并防止下一次制度失灵的发生。在这种治理背景下,漠视制度权威的投机行为强化了乡村民众的行动逻辑,很难推进制度进步或者推行一套不同以往的治理规则。

三、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重构

我国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重构,既要遵循制度权威建设的一般要求,又要从实际出发寻求制度权威建设的有效路径。

(一)制度权威重构的基本原则

当代地方治理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形成开放、应对变化的治理制度和机制。[21]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乡村治理的权力中心转向法理化的基本制度安排,并不是意味着对乡村治理灵活性的否定和排斥,而是要将乡村治理问题纳入到法理化的制度框架之中,为日益增多的多元治理主体提供一种公平竞争、良性合作的新机制,防止和避免通过非制度化手段而获得公共权力与利益资源的行为。为实现此目标,未来乡村治理中重构制度权威需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整体性原则、弹性原则和回应性原则。

所谓整体性原则,主要是指乡村治理的制度权威建构应该着眼于中国改革的全局和整体,通盘考虑治理体系和权力结构、不同政府层级和部门的职能分工与机构整合,在政治、经济、社会多个层面综合推进,避免乡村治理的单兵突进或者是乡村治理某个层面的孤立进行。也就是说,乡村治理是利益重新整合的过程,制度权威所涉及的运作环境、权责结构、组织机制等等必须相互配合,既要注重中国改革的实际,又要兼顾乡村的民情。

所谓弹性原则,是指制度权威建构要追求适应性和有效性来适应高度分化、复杂的乡村治理环境。具体说来,由于乡村治理环境变动不居,制度必须能够适应这一动态的变革过程,并在保持自身的开放性和适度刚性的基础上,根据权益诉求和政治生态的变化来进行动态的制度调整,以实现整个体系的适应性和稳定性。[22]由此可以看出,制度不是要固化乡村治理各主体的行动逻辑,而是为其行动提供标准和框架。制度权威的逐渐强大并不意味着乡村治理模式的趋同性和人们行为的简单重复;恰恰相反,制度权威在保证乡村治理基本价值的基础上往往会塑造和延续村庄间的多元状况。

所谓回应性原则,是指制度设计必须能够积极敏感地回应乡村治理的社会需求、化解社会冲突,使制度成为乡村民众所共享的价值理念。在很大程度度上,依据制度所负载的权力资源来加强对乡村治理的约束,形成的只是被动的强制性服从意识。所以制度“回应于环境的变革,将新的外部需要和价值判断渗透、渗入内部,实现适应性的变革发展”[23],既是制度能被乡村民众广泛认同并获得价值的基本前提,也是实现民众对制度认同从工具理性权威到价值理性权威转变的核心要素。

(二)制度权威重构的路径设计

治理与制度的同构性使得制度权威与乡村治理结构的再造密不可分。制度权威是是多次认同效果的积加,所以制度权威的重构需要多层面的努力。具体看来,制度权威建构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整合政府职能,完善制度设计。制度权威以权力结构关系为基础,并影响乡村治理的进展、为建构整体型乡村治理,需要在权力结构的两个方向进行整合:一是横向的公共管理职能整合,要破除权力和资源配置的碎片化,建构无缝隙的整体性政府。由于乡村治理面临的问题具有整体性特点,所以建立共识是各部门朝着整体目标协调一致行动的前提。应该围绕转变政府职能这个核心,着力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从中央政府的层面上继续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统一、分工明确、覆盖全面的管理制度体系,为增强乡村治理的制度化转型奠定权威基础。二是纵向的制度体系整合。中国的同情和传统治理模式决定了贯彻落实好顶层设计是中国乡村改革的基本前提。所以,增强乡村治理的制度权威首先要在顶层设计方面形成卓有成效、高效严格的制度规范,保证乡村治理的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正式制度优先,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投机行为,同时也要关注配套制度的设计和创新,整合与完善乡村治理制度的中层设计和底层设计。[24]

2.增加制度供给,整合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制度权威的建构要求增加能有效满足民众需求的制度供给。但中国乡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使规则制定出现滞后性,即现在乡村治理一方面要“摸着石头过河”,另一方面又要受旧有规则的制约。这种陈旧规则与现实的矛盾在一定意义上会形成制度不遵从的状况,从而影响制度权威性的确立。为此,乡村治理中的地方政府组织需要加快制定各种制度规范,创新制度供给,用适应现实社会发展要求的新制度形式来规范组织和个人的社会行为。另外,制度供给中要注意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整合。乡村治理的实践表明,正式制度无法完全替代或者消除非正式制度的运行空间,必须要以正式制度的价值取向为引导,“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加强对非正式制度的吸收,将正式制度嵌入非正式制度的文化土壤之中并使之深度融合、落地生根,从而建立起在正式制度框架与约束范围内的相互支撑、相互补充的动态开放治理体系。[25]

3.多元民主参与,回应制度需求。乡村治理网络的形成意味着多元利益主体通过权力分享,获得了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和机会。多元利益主体的权利表达打破了政府对规则和政策制定的主导权,需要在利益博弈和积极互动中寻求政策共识。而且,制度以一种总体化的方式规定了社会关系网络中每一个具体角色的权利与义务要求。因此,合理、规范的制度必须来源于社会民众的持续同意。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适应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治理制度,必须在承认各参与主体利益差别及其诉求合理性的基础上,建立开放的、促进公民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民主参与制度和公共需求的有效表达机制。这种制度化框架内的开放讨论和平等参与,能够在制度设置不能平衡各方利益需求的情势下,传播一种平等、协商、理性讨论社会问题的价值观,有助于寻求共识、化解分歧、疏导情绪、减少非制度化行为的作用机会。另外,多元主体参与的理性商谈机制能够克服政府主导形成程序的局限性,并在真实反映民众利益和尊重其意愿的过程中培育制度权威坚实的社会基础。

4.明确政府定位,规范政府行为。作为社会行动的标杆和表率,政府行为规范与否对社会行为规范化至关重要。为此,需要厘清政府与社会关系,明确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必须建立在其职能明确的基础之上。同时,也要在政府行为的程序性、公务人员行为的规范性方面严格要求,并且要提倡政府行为的社会监督,争取社会认可。作为乡村治理中的重要角色,乡镇政府的职能发挥与制度权威的建构之间具有极强的同构性。从制度结构安排的视角来看,乡镇政府功能的理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明确不同主体的治理价值和权能边界,促使乡镇政府回归公共服务的核心职能,以制度规范为前提释放乡村社会的治理空间;二是明确乡镇政府在政府体系中的职能定位。乡镇政府作为国家与社会互动链条的末梢,其角色冲突是村民自治和压力性体制两个治理背景的摩擦与冲突,折射出国家自身在处理乡村问题上的摇摆不定。[26]为此,必须从法律制度层面明确事权关系,理顺乡镇政府及其他组织权力分配关系、动力机制和利益结构,建构乡村治理协调整合的运行规则和激励机制;三是提升乡镇政府的治理能力。没有一个在制度上和能力上与治理结构相配套的乡镇政府组织体系,乡镇政府就不具备承担维护公共利益和自主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责任。所以,要根据乡镇政府的结构和功能是否符合乡村治理的客观要求,改组乡镇政府内部的组织和功能结构,有效组织乡村治理的运作。

5.增强服务保障,消除路径依赖。制度权威的保障还依赖于其运行所需的传统渊源和社会资本。目前,利益多元化使社会竞争加剧,出现“搭便车”的投机行为便不可避免。同时,社会矛盾又使社会竞争进一步加剧,反过来刺激制度失灵的投机行为。另一方面,制度变迁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即社会成员和社会治理主体对旧有的制度规则习以为常,对新情况、新问题熟视无睹,对新的制度规则缺乏研究、理解,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非规范。[27]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其各项制度的存在造成了人们生活习惯、意识形态的“路径”适应,对这种制度权威的消除必然带来人们制度权威的“无意识”状态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加剧。当新制度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时候,这种状态还会进一步发展。针对此问题,应该加快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促进乡村社会养老、医疗、教育、休闲等公共服务的发展,消除乡村社会成员基本社会生活忧虑,为社会成员规范行为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还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加快社会信誉制度在乡村的实施,为乡村治理的制度化建设提供规范行为的有力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21]孙柏瑛. 当代地方治理:面向21世纪的挑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0,35.

[2][美]道格拉斯・C.诺斯.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 225-226.

[3][4]俞可平. 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5.

[5][法]皮艾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M].高凌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5. 89.

[6]刘建伟,新制度主义对国家治理制度化的启悟[J].辽宁大学学报,2009 (1).

[7][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 治理机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13.

[8][12]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J].开放时代,2011 (10).

[9][27]李松玉. 制度权威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53,16.

[10]徐勇. 乡村社会变迁与权威、秩序的建构[J].中国农村观察,2002(4).

[11]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308.

[13]赵树凯. 论基层政府运行体制的“碎片化”体制[N].北京日报,2010-11-29.

[14]钟洪亮.从碎片化到一体化:回应性治理的民生实践[J].南华大学学报,2008(4).

[15][20][24][25]杨嵘均.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乡村治理中的互动关系[J].江海学刊,2014(1).

[16][美]道格拉斯・C.诺斯.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刘守英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64.

[17]龙立军,戴建国,姜子华. 制度权威缺失的原因探究[J].湖北社会科学,2006(4).

[18]孙立平,郭于华. “软硬兼施”: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A],清华社会学评论[C].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

[19][23]赵树凯. 乡镇治理与政府制度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291,13.

[22]丁岭杰. 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弹性研究[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4(2),

[26]陶学荣,陶睿. 走向乡村善治:乡村治理中的博弈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84-85.

The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in Rural Governance

Li Songyu

篇3

皖北地区包括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和六安,土地面积占全省的41%,总人口接近全省的55%,是安徽省重要的能源基地和粮食主产区,但由于皖北乡村治理中各种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全省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时,皖北农村人口多,农业比重大。以阜阳市为例,阜阳下辖8个县市区,172个乡镇、办事处,拥有584.8万亩耕地,人口930万,其中,农业人口占840.1万,也就是说存在800多万农民的收入增长问题,这对于一个区域来说,不仅会影响农业的自我发展和农村的稳定,而且会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建立一个治理结构完善的皖北乡村社会,对全省甚至全国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乡村治理是指运用公共权威对乡村社区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构建乡村秩序,推动乡村发展。一方面,乡村治理区别于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视野中只是一种民主化治理模式的设计和实践,而乡村治理是包括自治权力在内的各种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活动。另一方面,乡村治理又不仅限于村庄内部的封闭式治理。

一、皖北乡村治理所面临的困境

(一)乡镇财政危机严重

多年来,我国把政府价值取向定位成“经济建设型”而非“公共服务型”,为了实现经济的跨越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种“压力型”的目标任务体制。乡镇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和任务,就要为国家从村庄里吸取资源。乡镇政府自己的财政支出很大,财源又有限,也只有从农村汲取。为此,乡镇政府必然会加强对村级组织特别是村委会的渗透、影响和控制。根据我们对皖北地区2个县4个乡镇的调研,皖北地区乡镇的乡村两级80%左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做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财力十分短缺。皖北地区乡镇政府既要保证完成上级规定的税收上缴任务,又要保证乡镇自身的工资发放,往往面临着严峻的财政压力。目前皖北地区各乡镇政权吃“财政饭”和“事业饭”的人普遍较多,乡镇财政面临危机。面对生存困境,我们发现,基层组织正在出现一种令人忧心的变化,在许多情况下,基层组织变成了自己利益的代表。皖北地区乡镇财政危机的出现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乡镇政府没有足够的税源,稳定性较差,征收难度大,增收潜力小,因为很多税源已被工商、土地等部门所汲取;与此同时,乡镇必须承担过多公职人员的工资,以及办企业和兴教育而遗留下来的债务。为摆脱财政危机,一些基层组织本身甚至成为乡村冲突的直接制造者。

(二)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矛盾激化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党支部是乡镇党委在村级的人,村委会是代表村民利益的自治组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村民负责,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一制度安排使村委会更多地成为村民利益的当家人,而非乡镇政府在村里的人[1]。在皖北地区,基层党内民主很不健全,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两种极端情况:一种情况是村党支部没有重视村委会的法定职权,随意干涉村委会内部事务,使村委会长期无法行使法定职权,党支部书记和成员形式上是由村中党员民主选举产生,但实际上还是由乡镇党委决定和任命;另一种情况是村委会主任认为自己是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自己应当向村民负责而不是向党支部负责,因而不接受党支部的领导,特别在党支部贯彻上级指示时,当这种指示与农民利益发生矛盾时,村委会从维护农民利益角度出发不愿意执行来自上级的指示,自然和党支部的矛盾就进一步加深。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表现了村庄内部自上而下国家授权与自下而上民间授权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国家统治权力与社会自治权力的关系。“两委”矛盾从本质上看是村内外交错影响的各种具体矛盾的集中体现,而矛盾存在的关键是村民群众地位没有真正确立。

(三)农村精英外流增加了乡村治理的压力

按常理,流动会促进一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农村人口流动对乡村治理本身并不都是乐观景象,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乡村治理陷入一种“治理性困境”,出现了有流动而无发展的乡村发展“空心化”态势[2]。绝大部分农村流动人口是乡村青年劳力和知识精英,并非从绝对意义上讲的剩余的那一部分人。大批农村精英外流,促使皖北地区“乡政村治”下的“草根民主”表现出一种实质枯萎态势,渐发蜕变并引发乡村政权出现一种有增长无发展的“内卷化”趋向[3]。农村人口流动虽然减轻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负担,但也增加了乡村治理的压力。在每年有超过上千万外出务工人员的皖北地区,人口流动进一步加大了村民收入水平的差异,进而造就了新的村庄精英。这些新的村庄精英以经济实力较强为主要特点,他们的经济收入主要不是在村庄内获得,在村庄的时间不多,与村庄和其他村民之间的关系往往不再是直接的利益关系,从而对于和自己利益相关不大的村庄事务缺乏参与热情。皖北地区人多地少,人口的大批外流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越来越多的村庄成为典型的“空心化”,进而使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面临着“决策什么”和“管理什么”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支撑村民自治的机制被架空,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民主化的自治功能成为空谈。

二、皖北地区乡村有效治理的对策选择――协同治理

(一)协同治理的内涵

乡村治理的现实遭遇使很多研究者开始反思中国的乡村社会到底适宜一种什么样的发展模式。农村税费的改革给中国带来了极大的变化,于是乡村社会的治理不再单纯地从某一方面、某一角度来分析情况,大家开始关注权变的、多元的、互动博弈的治理理念。所谓协同治理,是指由政党、政府、社会团体、机构、公民个人等社会多元要素参与合作、相互协调,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以追求最大化的治理效能,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之目的。协同治理模式使得各种要素通过某种途径和手段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其所发挥的整体功能总和大于各子系统单独的、彼此分开时所发挥功能的代数和,即协同治理过程中利益主体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知识、技术等优势,发挥出对社会公共事务“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治理功效。在这种新的治理模式下,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是互动的,治理不是单向度的,而是采取互动的方式;政府不是控制社会而是进行治理;不是政府一个权威中心单独治理,而是与社会公众机构、民间组织之间保持协同、合作,以实现公共管理事务效益最大化,达到“共赢”的目的。

(二)协同治理的可行性

单一的治理机制存在着诸多问题,若仅依靠政府或国家,会出现结构性、制度性和政策性等政府管理失效的情况。通常来说,政策性失效会削弱社会安全,但不会直接导致社会不安全。然而,周期性的政策失效必然会导致制度失效,甚至影响到整个治理结构的运行。为解决乡村治理的新问题,由以政府单一主体为中心的传统行政管理范式转向协同治理的范式成为一种必然选择[4]。同时,乡镇政府、村庄精英和普通村民作为我国乡村治理的主体正在逐渐成长和壮大,为我国乡村的协同治理提供了可能。在“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下,乡镇政府已由原来“三级所有”体制时期农村行政结构的最上级,变成政府权力延伸到乡村社会的最后一级,其功能主要是提供适合本辖区范围内生产和农民需求的公共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基层行政管理监督网络、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等。村庄精英居于中介地位,其行为状态构成了村庄权力互动的交叉点和集合部。村庄中一些具有经济头脑和一技之长的村民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引导下,通过勤劳、努力率先富了起来,村庄精英呈现多元化格局。而普通村民既无力把握村政,又无力把握市场,要具备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渠道和能力,就必须从高度分散的状态中组织起来。因为组织是一个群体权利的保障,可以提高群体在社会规则中的谈判地位,强化农民与政府、社会的对话权能。而且村民通过组织可以获取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提高经济技能。通过组织使农民拥有实现权利的载体,这不仅可以增强其作为一个社会群体主张权利的“话语权”,而且可以在“乡政”和“村治”之间架构有效的沟通桥梁。

三、结语

农村社会治理的民主化是乡镇政权、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共同诉求。乡镇政权、村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利益博弈并非零和博弈,一方利益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利益的受损。从长远发展而言,乡镇政权、村支部和村委会追求的目标一致,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暂时的。因此,在实施村民自治、完善乡村治理时,要有长远的、战略性的眼光,采取参与主体多元化的协同治理的乡村治理发展模式是皖北地区乡村治理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贺雪峰,苏明华.乡村关系研究的视角与进路[J].社会科学研究,2006,(1).

[2]徐勇.挣脱土地束缚之后的乡村困境及应对――农村人口流动与乡村治理的一项相关性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2).

篇4

(一)了解民政资金法律监察任务的需要性

展开民政专项资金法律监察任务,是市当局本年增强民政任务的一项主要行动。展开这项任务有三方面的需要性:一是有错必纠。有错必纠,这是我们展开此次民政专项资金法律监察任务的初志。长时间以来,我市市、乡两级当局(做事处)和民政部分在民政资金的运用治理上,总体看是平安有用的,为维护好受灾坚苦群众的基本好处发扬了积极效果。然则,近年来,跟着国度高度存眷民生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民政任务内容不时丰厚,对象不时扩展,局限不时延长,资金不时增多。在这种大情势、大布景下,我们原有的任务准则和治理方法逐步表露出一些与情势和义务要求不相顺应的当地。特殊是在民政专项资金的运用治理上,我们一些当地、一些干部曾经表露出了比拟严峻的问题,必需惹起我们高度注重,仔细研讨办法,实在加以处理。二是防微杜渐。防微杜渐,这是我们展开此次民政专项资金法律监察任务的目标。民政专项资金的运用治理,事关坚苦群众的亲身好处,是保证他们民生权益的最终一道兜底防地,尤其是救灾救援资金的运用治理,更是老庶民的救命线,是一条高压线,各级各有关部分毫不能挤占、截留、调用。但我们单个当地、单个干部,却明知此行祸,倾向祸趋之;只看当时,不看久远;只知道蝇头小利,不晓得民间疾苦。一旦资金调剂坚苦,就想打民政资金的主见;一旦资金明白到详细救助对象,就清查其有无前史欠帐,以前当局代其垫付资金景象,但愿以此抵扣。这些都是极端风险,极端错误的。要有用处理这些问题,我们只要经过展开法律监察等一系列过硬办法,把问题处理在萌芽形态,防患于未然,才干有利于教育和维护干部,才干确保民政资金用在刀刃上,才干真正把党和当局的暖和送到坚苦群众心中。三是标准治理。标准治理,这是我们展开此次民政专项资金法律监察任务的目的。民政事业要完成科学开展,一条最基本的办法就是必需要增强民政资金的标准治理。若何增强标准治理,中心要掌握三条:第一条,必需实时。资金的治理运用必需依照有关文件精力,在布置春荒或冬令救助资金时,市必需在5日内办结,乡镇办必需在10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流民手中。第二条,必需真实。资金的发放必需进一步增强准则建立。村委会在接到乡镇办救灾粮款分派数后,必需在1日内完成救援对象确实定和救援数目分派并对其公示,公示工夫不得少于3天,无贰言的方能发放救援粮款。还,乡镇办及村委会要鼎力履行暂时救助卡准则,妥帖保管流民请求书、村民代表评断会议记载、救援人员公示榜、发放救援粮款流民签领表等原始材料,禁绝代领救灾粮款,对举动不方便的老弱病残人员可由村委会指定人员领取,并监视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做到公道、公平、公开,确保实时、足额落实到户、落实到人;第三条,必需严厉。资金的治理运用必需树立具有必然的适用性、可操作性和严厉节制的长效机制,确保平安、标准、有用,避免呈现挤占、截留、调用、贪污、私分等问题,避免呈现优亲厚友、以机谋私、悖理违法等行为。各级各有关部分都要严厉依照相关规则,每年不得少于两次组织人员催促反省下级救灾款布置运用状况,发现问题立刻改正。对不按时分派下拔救灾款物、截留、调用上级下拔救灾款物、发放救灾款物帐目不清,手续不齐备、短斤少两、招致发作非正常状况的责任人和责任单元,必需严厉追查责任,赐与党纪或政纪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

标准民政资金治理,历来是各级党委、当局和广阔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关怀的热点问题。因为前史、地舆等多方面缘由,我市天然灾祸多,受灾水平深,需救灾救援面广,上级每年都邑下拨很多的救灾款物。对这些救灾款物若何治理运用,上级高度存眷。特殊在本年我市蒙受五十年不遇的雪凝灾祸状况下,当前上级曾经下拨了很多救灾款物,下步还会下拨更多的救灾款物协助我市恢复重建。在整个恢复重建中,假如我市在民政资金的治理运用上出了问题,我们难以向老庶民告知,难以向市委、当局告知,也难以向上级告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分务必切记中心、省、市关于做好救灾救援任务的一系列主要指示精力,进一步强化任务办法,落实任务责任,实在展开好民政专项资金法律监察,疏通渠道,疾速拔付,确保平安,进步效率,为建立“阳光民政、清廉民政”供应主要保证。

(二)实在加强做好民政资金法律监察任务的自动性

关于若何展开此次民政专项资金法律监察任务,会前,市当局进行了专题研讨。人人一致以为,因为此次专项法律监察任务意义严重,需求各级各有关部分联动,接纳纵向自查自纠、具体反省和重点督查相连系的方法进行。因而,各级各有关部分要实在改变思维观念,加强任务自动性,这是展开好此次民政专项资金法律监察任务的要害。为此,我强调三点:一要自动增强指导。此次专项法律监察任务,我们的指点思维是要加大当局及主管部分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监视治理力度,推进民政专项资金治理的准则化、标准化,进步民政专项资金的治理程度和运用效益。各乡镇当局、街道做事处要体会精力,高度注重,精心组织,增强指导,确保专项法律监察任务安康有序进行。二要自动履职。此次民政专项资金法律监察任务,市当局决议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民政局、审计局、财务局一起组织展开。方才,明高同志在宣读《方案》时,曾经对相关部分的职责进行了详细明白,我不再反复。在自动履职的问题上,今日我只强调一点,民政部分作为民政专项资金治理运用的责任主体,必然要准确看法此次专项法律监察任务,实在做到在思维上不冲突,在自查自纠上不隐瞒,在整改落实上不够衍,在看待问题上做到小惩大诫、治病救人,在完美机制上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三要自动共同。在本次法律监察运动中,无论是自查自纠、具体反省照样重点督查,各级各有关部分和有关指导干部、任务人员,必需严正任务规律,自动共同法律监察组任务,如发目前自查自纠、纠偏整改任务中故弄玄虚、敷衍塞责甚至违法违纪的,有关部分必需依法严厉查处,毫不手软。

(三)务求民政资金法律监察任务获得实效性

此次民政专项资金法律监察任务,工夫紧、义务重,需求发动很多人力和财力,精心组织,才干包管任务成效。为此,我强调三点:一要确保政治效应。就是各级各有关部分必需经过此次法律监察运动,表现出对民政任务的高度注重,表现出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存眷,表现出对党忠实、对人民担任的高度政治醒悟,表现出以民为本、为民在朝的崇高政治质量。二要确保社会效应。就是各级各有关部分必需经过此次法律监察运动,广阔发起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增强对民政任务的监视,构成全社会一起关怀、支撑民政任务的浓重气氛,把党和当局对民政对象的关怀真正落到实处。三要确保任务效应。就是各级各有关部分必需经过此次法律监察运动,进一步树立全市民政系统特殊能喫苦、特殊能战役的任务形象,进一步树立全市民政干部特殊讲政治、特殊讲正气的任务作风,以优异的任务业绩进一步争夺上级对我市民政任务的信赖和支撑,起劲推进全市民政事业完成又好又快开展。

二、扎实做好乡村低保核对任务和乡镇及工矿区低收入家庭住房摸底查询任务

(一)看法展开此次乡村低保核对任务的主要意义

乡村居民最低生涯保证准则,是处理乡村民生问题的根底,是保证乡村坚苦群众根本生涯的一项基本性准则建立,也是乡村社会救助任务的一项严重准则立异。市委、市人民当局历来高度注重乡村低保任务,各级、各有关部分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看法扎实组织展开好乡村低保具体核对任务的主要意义。

一要看法做好此次具体核对任务,是进一步健全完美乡村低保准则的急迫需求。上一年以来,我市依照上级党委、当局关于改善民生的决议计划摆设,具体树立施行了乡村低保准则,并在施行进程中逐渐完美准则、标准治理,绝大大都乡村坚苦群众的根本生涯有了保证。在总结以往做法、稳固已有效果、坚持政策延续不变的根底上,展开此次乡村低保具体核对任务,就是要查找任务中存在的问题和单薄环节,以到达改良任务、完美准则的目标。

二要做好此次具体核对任务,是促进乡村低保政策更好地落实,进一步标准乡村低保任务治理的主要办法。因为我市乡村低保准则树立的工夫不长,不少当地在家庭收入核对、保证对象认定、低保金核算、民主评困、张榜公示、按期审核、分类施保、动态治理、档案治理和信息计算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到位、不标准的状况,详细的操作顺序和方法还需求在理论中进一步探究和完美。还,乡村低保任务跟着情势的开展转变,也面对着一些新状况、新问题,需求我们去研讨处理。展开此次具体核对任务,就是为了在精确判研问题、深化剖析缘由的根底上,有针对性地树立健全各项规章准则,以进一步标准乡村低保任务治理,确保乡村低保准则真正惠及乡村坚苦群众。

三要做好此次具体核对任务,是确保乡村低保真正完成动态治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的主要根底性任务。乡村低保准则的具体施行,为乡村坚苦群众处理根本生涯发扬了“兜底”效果。我市乡村贫穷面相对较大,不变处理乡村贫穷人口温饱问题的义务深重。因为各类缘由,一些当地做到动态治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还需求做很多深化仔细的任务。展开此次具体核对任务,就是为了找准“应保未保”的缘由,核准“需保证坚苦群众底数,确保完成动态治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使乡村低保金真正用在最需求救助的坚苦群众身上。

四要做好此次具体核对任务,是对乡村低保和其他社会救助办法、扶贫任务以及各项惠农政策结果的一次查验。乡村低保和其他社会救助办法、扶贫任务以及各项惠农政策办法,党委当局注重,群众关怀,社会存眷,其施行结果,直接关系到广阔群众的亲身好处,关系到党和当局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准则树立起来了,政策规则出台了,资金也层层下拨了,施行结果终究若何?坚苦群众能否真正获得了实惠?只要深化底层,深化群众,进村入户,才干得出真实具体的谜底。此次进村入户展开乡村低保核对任务,就是各级党委当局及相关部分与坚苦群众“零间隔”和“全方位”接触,也是对我们的任务结果的一次查验。

(二)精心组织,缜密摆设,仔细展开好此次乡村低保具体核对任务

此次乡村低保具体核对任务,触及面广,任务义务重,各级各有关部分要高度注重,连系实践制订好核对施行方案,明白任务要求,责任落实到人,留意抓好重点环节。要精心组织、缜密摆设,起劲做到摸实情、讲真话、办实事、务实效,实在抓出成效。

一要凸起核对任务重点。此次核对,是一次乡村低保任务的具体核对,要把握各地乡村低保任务实情。短短一个月工夫,要把一切状况弄清、摸准,难以做到,也不实际。任务中要留意掌握和抓住两个重点:一是对各地年人均纯收入在800元和820元以下的乡村坚苦群众进行摸底排查,精确把握这两条收入线以下的坚苦群众底数。这里要特殊强调一下乡村低保核对的规范问题,也就是哪些收入需计入纯收入的局限,哪些收入不计入纯收入?比方,农人从事种养殖、农产物加工等运营性收入以及务工收入就要计入纯收入的局限,而抚恤金、学生奖学金、独生后代费、方案生育奖励扶直金、医疗救助金等就不该当计入农人纯收入的局限,这个规范鄙人发的文件中有明白规则,各地要严厉执行,一致规范。二是对已保证对象进行年度审核,精确把握他们的家庭收入转变状况。然后为进一步健全和完美乡村低保准则奠基坚实的根底。

二要把握办法,核对到位。扼要归纳综合,也就是八个字:排查、审核、反省、督导。

第一是排查,就是要抓好年人均纯收入在800元和820元以下的乡村坚苦群世人数的摸底排查任务。各地要连系乡村实践,依照自下而上准则的和简洁易行的操作方法,在指点村民委员会自查和上报贫穷农户混名册的根底上,乡、镇、办要组织力气逐村逐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市人民当局要抽调力气深化乡、镇、办增强指点,搞好复查任务。

第二是审核,就是要抓好已保证对象的年度审核任务。入户核对保证对象家庭实践生涯情况和收入状况,依据其家庭收入转变状况,提出能否持续享用乡村低保待遇以及响应调整保证类别和层次的定见,按顺序实时处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做到保证对象有进有出,津贴程度有升有降。

第三是反省,就是反省底层乡村低保任务实践落实状况。反省各地能否依照小我提出请求(非凡状况也可由村组提名)、村民委员会民主评困、乡镇人民当局(做事处)审核、市民政部分审批的顺序和“三榜公示”确定乡村低保对象,能否真正做到公开、公道、公平;反省乡村低保规范和津贴资金落实状况,乡村低保资金投入、划拨和发放到户状况,底层落实乡村低保任务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前提等状况。

第四是督导,就是要增强催促指点。各地要应用此次核对,查找任务中的单薄环节,关于核对中发现的问题,要催促本地有关部分研讨处理。各地要把抓落实、重实效作为此次核对任务的要害和重点,要力戒方式主义、核对往后无本质性结果的景象。在核对进程中,要抓好催促反省,实时指点各地处理共性问题,研讨破解难点问题,果断查处违法违纪问题;要留意发现培育典型,总结成功经历,为标准完美往后的任务奠基根底。市人民当局将抽派人员构成乡村低保催促反省组,分赴各乡、镇、办展开乡村低保任务催促反省,指点任务。各乡、镇、办也要组织乡村低保催促反省组,对辖区内的任务进行催促反省。

三要注重宣传指导。乡村低保任务触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必需增强宣传指导。各地要借助此次乡村低保具体核对任务的时机,增强乡村低保政策宣传,进一步向群众和社会具体引见、普遍宣传乡村低保政策的首要内容,使广阔乡村群众调查保证对象局限、保证规范、津贴程度、请求审批顺序、分类划档、资金起原、监视治理等状况,指导他们准确行使知情权、参加权和监视权,自动协助当局一起做好任务。要积极指导群众准确了解乡村低保准则的功用,使他们看法到,这只是一项针对生涯终年坚苦群众的救助准则,根本目的是保证短少劳动才能的坚苦群众的根本生涯需求,要走向脱贫致富路途,进步生涯程度还要依托本身的起劲。

四要仔细抓好核对数据计算汇总谈判任务。核对数据是此次乡村低保核对任务成效的表现。数据的精确水平,直接影响党委、当局的科学决议计划。因而,要高度注重核对数据汇总谈判任务。对乡、镇、办上报的数据,市民政、财务、监察、农业、农办、计算等部分,对照本地乡村低收入和绝对贫穷人口数据仔细进行谈判,发现数据掉真或有疑问的,要抓紧从新核对。最终确定后,要经当局(做事处)首要担任人签字盖印后上报。市民政局对各乡镇办上报的数据不克不及简略汇总上报了事,更不克不及随意调整。

五要严厉核对任务规律。核对中,不得错统、漏统、虚报、瞒报,报酬减少或扩展相关数据。要果断改正层层分目标、“一户一保”、轮番救助、二次分派等错误做法,根绝“关系保”、“情面保”和均匀发放乡村低保金的行为。监察部分要具体做好核对任务全程监视,对核对任务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察,严厉查处核对任务中的故弄玄虚或搅扰核对任务的行为,实时查询处置贪污、调用、截留、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实在增强对乡村低保核对任务的组织指导

一是增强组织指导。各乡、镇、办要把做好此次乡村低保具体核对任务,进一步健全完美乡村低保准则作为当时的一项主要义务,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发扬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效果,仔细组织展开好此次核对任务。首要担任同志要亲身抓、负总责,分担担任同志要仔细实行职责,靠前批示,实时发现并研讨处理任务中碰到的坚苦和问题,增强指点。各级指导干部和核对任务人员要带着深沉的情绪,结实树立为坚苦群众服好务的思维,发扬求真务实的优秀作风,讲实话、报实情、办实事,不孤负党和当局的重托与坚苦群众的等待。

二是增强部分协作共同。乡村低保任务触及的部分和环节良多。各有关部分既要各司其职,又要亲密协作,真正构成合力。市民政局作为乡村低保任务的本能机能部分,要仔细实行牵头职责,增强任务协调沟通,详细组织核对任务的展开与落实,增强催促反省,仔细指点底层做好任务。财务部分要做好低保资金预算落实任务,增强资金运用治理与全程跟踪监视,包管需要的任务经费。农业部分要做好乡村低保家庭和坚苦群众农业出产技能效劳任务,指导有劳力乡村低保家庭调整农业构造,进步出产效益。监察、审计部分要研讨树立健全乡村低保任务监视机制,增强乡村低保准则执行状况的监视反省,实时查处和改正违背有关司法律例及政策的行为。计算部分要共同做好乡村低保请求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价任务,并实时供应相关计算信息。扶贫部分要做好扶贫政策办法与低保准则的联接任务,搀扶有劳动才能的低保家庭和贫穷人口开展出产,起劲添加收入,脱贫致富。

三是增强底层根底任务。乡村低保的底层部分和组织,承当着逐村逐户查询以及审核、审批、发放、动态治理等一系列深重任务,直接面临坚苦群众,需求处置群众之间各类各样的好处关系和矛盾,乡村低保这一德政善举可否真正获得成效,最终还要看底层的这“最终一道关隘”。因而,要出力强化底层效劳收集,夯实底层任务根底。科学整合市、乡治理机构及人力资本,供应需要的任务前提。真正做到有机构理事、有人员干事、有前提做事,确保乡村低保标准、仔细和可继续开展。乡村低保触及人口多、信息量大,要增强乡村低保治理的根底任务,应用新技能、新伎俩,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逐渐完成低保信息收集化治理,减轻底层的劳动强度,进步任务效率和治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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