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 09: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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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案例教学的内涵与起源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用虚拟的方式重现现实中的法律案例,将其所发生的法律事件带入课堂,引导学生进入特定的法律情景,建立真实感受,让学生通过自己对法律事件的亲身体验、阅读和分析,追寻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启迪其思维,培养其推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蕴涵于其中的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法律课程的案例教学法起源于美国的哈佛大学兰德尔教授判例教学法。1870年兰德尔教授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在讲授契约法课程时,直接以法院判例书籍为课程教材,并在课堂教学中以问答的方式由教师与学生双向讨论,形成了独特的判例教学法。20世纪80年代末,案例教学法开始被介绍到我国。
二、案例教学的价值
(1)案例教学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让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利用案例进行教学也是整合教材的过程。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难以拿出更多时间收集法律基础课这门课程的信息,也很难有机会参与法律调查和法庭调查。因此,案例教学正好对这方面给予了弥补。
(2)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习主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尽管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这一过程必须通过学生自己的思维才能实现。当学生在学习过程缺乏感性知识和经验时,应该给学生提供必要的感性材料,课堂上运用的案例就是这种感性材料,它可以训练和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帮助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来深入理解和掌握所学的知识并在此基础上提高思辨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目前高职院校法律案例教学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是知识理论选择不当。高职院校法律课程往往课时较少,内容多,课程容量大。比如,高职院校开设的经济法。教师选择哪些知识进行讲授是一项重要工作。教学实践中,教师往往不是按照教材的顺序去讲,就是避重就轻地随意选择。这些知识常常缺乏实用性或远离学生生活和将来的就业实际,很难引起学生的重视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种情况下,教师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对学生来说已经无关紧要,案例教学也就无法取得实效。
二是案例粗制滥造。教师选择的案例往往陈旧、复杂,未经筛选或进行适当处理。案例陈旧,难以激起学生的兴趣;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识点太多,学生无法理解、掌握案例包含的法律理论;案情粗糙,没有进一步删减、加工,难以突出相关法律理论。
三是运用案例的手段死板单一。在运用案例教学时,教师一味地采用单一的口头讲述,语言缺乏表现力。
四、案例教学的有效运用
(一)案例的恰当选择
案例的选择一要遵循针对性原则。高职学生没有相关法律基础,案件的法律关系过于复杂或者法律理论较抽象,就不适合他们。应该案情简单,训练型的案件应该有一定的难度,给学生一定的思考、讨论空间。还要遵循典型性原则。要选择热点、焦点案件以及接近学生生活,能激发学生兴趣、引发学生思考的案件。案例来源可以是高院公报案例、今日说法等法制节目的经典案例、新闻焦点案例、校园发生的生活案例,也可以是小说、电影、相声、小品等文艺作品中的体现法律关系的案例。比如: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和安东尼奥的担保合同,可用以说明合同自由原则及公平原则;没完没了中韩东以阮大伟的名义订购价格不菲的酒席,可用以讲述无权及其法律后果;红楼梦中贾蓉与贾蔷配合王熙凤强迫贾瑞签借款合同,可用以讲述合同效力等。
(二)案例的灵活运用
案例教学的过程是教学者运用经过选择整理的案件,向学习者诠释法学原理、原则,解释法律规范,培养学习者法律思维能力的过程。案例教学的过程也是学习者利用案件,通过演绎推理进一步理解、掌握、运用法律原理的过程。当然不同的案例在教学中的目的和作用是不同的。文学作品中的案例,能够触动学生的兴奋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生动形象地帮助学生理解法律原理。而实际生活中的案件,尤其是高院公报刊登的判例,不仅能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掌握法律原理,而且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无判例的案例教学只是教学生理解现行法律,而判例教学才能使学生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学会法律解释的方法,成为真正的创造性人才。
(三)案例使用手段的创新
案例的阐述应该做到生动活泼,以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要针对案例的案情,选择合适的语言风格,调整语速的快慢,控制语调的高低。还可以利用课件展示相关图片,利用多媒体播放相关影视资料、视频资料,以辅助案例教学。比如,讲授无权时,播放电影5没玩没了6中韩冬以阮大伟的名义订购酒席,要求精神病院医生强行治疗一段滑稽情节,然后利用该案情,探讨无权的法律后果问题。
总之,案例教学法体现了素质教育的宗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实质是属于研究性学习,能变被动为主动,变注人式为启发式,有利于激发学生情感,提高对知识的感悟和升华,因此应在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中应大力推广,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一些问题,才能发挥最大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