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 09: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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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教育意识与观念的束缚。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长期积淀而成的传统教育意识与观念对教育政策选择的影响作用特别明显,而且往往超过了其他的制约因素。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高等教育是公办教育“一统天下”,在这种大“公”无“私”的格局下,“一切要遵循计划”、“越公越好”便变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而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民办教育一开始就被视为“异类”,长期得不到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行政部门的重视,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在这种传统教育意识与观念的束缚下,大家不但对民办高等教育不关心、不重视,而且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也无所谓、漠然置之。即使到了现在,仍有一部分教育行政人员认为国家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只是一时的权益之计,国家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也只是临时的、过渡的应急措施。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偏见,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总是“政策跟着现实跑”,出现什么问题就出台什么政策,制定的政策不但随意性大、系统性差,而且制定时也缺少必要的程序,致使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不系统、不完善,也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和指导价值。
2、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本质认识不清。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本质认识不足,最初制定民办高等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缓解高等教育资源的不足,为政府分忧。所以,政府在我国高等教育压力相对得到缓解的情况下,就忽视了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真正的本质所在——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这种认识不清,使得政府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时出现偏差,民办高等教育所遇到的实际困难总得不到政策有效的回应和落实,而相关的管制和限制却很多,并被严格执行。所以,这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教育公平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3、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从勃兴到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改变了政府单一的办学体制,开创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到今天,以其自身的生命力和价值逐渐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支新的生力军。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官尊民卑”、大一统等观念的影响,民办高等教育并没有受到国家的重视,反而被政府视为另类,处于“二等公民”的尴尬境地,其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发挥。
二、政策缺乏总体规划和合理发展布局
1、政策目标不具体、不明确。一项好的政策往往是政策目标具体明确,政策措旄和行动步骤非常清晰。而那种政策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现象,往往会导致政策的随意变通。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其条文多为原则性、实体性的规范,没有多少程序性的规范,还只是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内一般行为准则的总结,因而比较抽象,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缺少合法有效的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机制。
此外,政策的不明确、不具体使得政策执行者有了更多“灵活变通"的可能,造成了政策的严重失真。我国的政策法规对民办高等教育的产权界定一直比较模糊。例如,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从相关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民办教育的出资人不能享有其所投入资产的产权,而民办学校只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实体,究竟由谁代表学校处理财产问题并不明确。正是由于产权界定的不明确,造成了政策的失真,导致许多民办高等教育的出资者、举办者出现了营利行为和违规操作的发生。
2、政策缺乏总体规划和合理发展布局。对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国家明显缺乏总体规划和长远考虑,没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也缺乏具体、有效的发展措施,主观经验决策方式大量存在,使得民办高等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之中。
政策的制定需遵循一定的程序,民办教育政策也不例外。可遗憾的是,我国民办教育政策的制定,大都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总是有了问题才制定政策,政策制定程序不够规范。一般地,教育政策的制定需要经过四个阶段,即确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方案、方案论证、颁布实施等。而我国民办教育政策的制定,由于主观上的认识和客观上的立法技术不高等原因的限制,并未严格按照这一程序进行。有的政策在制定时缺少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有的没有翔实的方案论证,从而使制定的政策缺乏应有的效度,在实施中失真,甚至名实不符。
三、没有完整的民办高等教育法规体系
成功的公共政策必定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单独的一项政策很难真正解决公共问题。民办高等教育是一个复杂和庞大的命题,他的解决必须依靠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系统而不是单独的政策法规。政策系统是一个由政策主体系统、政策支持系统、政策反馈系统三个子系统构成的政策巨系统,涉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类相关政策机构及其运行机制。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因此,成熟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应该包括以上三个子系统。这三个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正是由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在系统化建设上的缺失,造成了政策制定不合理、执行不到位、反馈不客观等问题。民办高等教育不能充分表达它们对政策的意见,不能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来,无法很好地保障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系统化的不完善是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教育公平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法制体系的不完善,首先体现在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口径不一,从而造成执法行为的碰撞与冲突。例如,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则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由于国家对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特性一直未能得到认可和确认,所以还没有制定出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具体、有效的扶持措施,其主要依靠的仍然是“命令”、“通知”、“指示”、“会议纪要”等行政手段,使得“行政高于法”,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并且常常是“立法跟着现实跑”,等出现问题的时候才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这种做法成为严重制约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四、政策执行者自身的缺陷
政策执行者通常身兼执行者和目标群体双重角色,经常处于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之中。当前,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者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家及地方政府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二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对民办教育政策的关注点各有不同,也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去解读和贯彻民办教育政策。如此,民办教育政策在实施中难免失真,甚至背离政策的预期目标。
五、政策执行缺少完善的监督评估体系
我国的民办教育政策还缺少完善的监督评估体系。因为没有有力的监督评估体系,一些政策执行者我行我素,将民办教育政策玩弄于股掌,对于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大加宣扬,对于不利于自己的政策要么避而不谈,要么人为“篡改”、“替换”,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如此,同样的政策,在十个不同的利益主体眼中,就有十种版本,从而产生十种截然不同的实施效果。
1、政策的监督不力,还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评估体系。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监督,实际上就是对民办高等教育设置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活动状态进行监督,以深入调查、分析政策运行过程的情况,进而采取措施纠正政策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错误和偏差,以及对违反政策的责任人给予惩罚,旨在保证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和政策结果的有效性。此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单独建立一个针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监督评估体系,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评估管理也是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负责,一直沿用与公办学校相类同的评估目的、原则和标准,而没有考虑到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特点和其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定位、地位与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监督的渠道尚不完善,由于缺乏权威性的民间中介机构,使得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难以真正建立,从而不利于政策的有效执行。
2、缺乏对政策制定活动的监督。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制定的监督,是指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信息收集、政策制定主体选择、政策制定程序、政策决策等政策活动状态的监督,以保证政策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政策的实际效果达到预期政策目标的要求,尽量减少决策失误。从理论上讲,由于政策决策者代表利益的局限性,掌握信息的有限性,用以指导决策的理论存在一些不正确性,因而制定的政策难免出现错误和偏颇。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制定过程中,有关政策制定信息的收集、政策主体成员的选择、政策方案的选取等都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数,政策制定过程缺乏必要的听政,其透明度不高,因而对于可能违背政策制定基本程序和政策制定者的谋利行为都缺乏必要的监控。
3、缺乏对政策执行活动的监督。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执行监督,是指为了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全面性而实施的监督,以防止抵制、违反、滥用政策的现象发生和及时纠正政策执行的偏差。由于政策执行者的价值取向、个人及其所代表的利益和认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常导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误解、曲解、滥用和抵制等现象。目前,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官员的意愿就很容易演变为政策,致使民办高等教育层次和种类结构不合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有效监督,一些地方政府不顾教育的公益性,把民办高等教育办成了单纯赢利性的机构、从而使得民办高等教育的教育质量不高、特征不鲜明。
六、政策执行中,辅助政策资源投入严重不足
任何政策的执行都需要消耗一定的政策资源,主要是经费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权威资源。国内外许多政策研究的专家学者,都把政策资源列为影响政策执行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无论是肢解政策,选择性执行,还是搁置政策,象征性执行,抑或是曲解政策,替换性执行,其罪魁祸首就是政策资源投入严重不足,尤其是人力资源和权威资源的投入严重不足。
引言:随着中原经济区建设提到日程,我省的经济发展将有更大的潜力和优势,而这些优势中我们必须看到的是我们的人口优势与受教育程度的矛盾。河南人口全国第一,但经济落后于沿海,受教育程度偏低。河南每十万人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口数量为 6398 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中部六省中位列倒数第一,远远低于湖北的 9533 人与山西的 8721 人。
整体来讲,科技和商业贡献率低于沿海发达城市。低素质劳动力无法与经济增长所需的人力资本相匹配,成为河南省经济增长的一大“瓶颈”。要想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就必须认识到河南省人口红利的隐忧,未雨绸缪,重视自身人力资本的积累,改善现有的人力资本结构,真正实现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的强大拉动。在此过程中,我省的民办高校在担任培养高技能人才,向社会输送更多高技能高素质人才,提高劳动力整体水平上,做出了很大贡献,这为河南省人才红利的到来开创了很好的条件。
一、河南教育的基本情况
河南的教育经过多年发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受经济、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河南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的发展在全国仍处于落后状态,这极大地影响了河南人力资源质量的提高,进而制约河南经济的发展。
二、河南省民办教育对“人才红利“形成的作用
现阶段,我省仅依赖公办教育来发展教育产业还不具备充分的条件。其中既有因国有资源规模的限制,也有因教育公益性的办学方向限制,但最根本的制约因素,是公办教育体制与开发教育产业所必须的市场化要求难以相互适应。由于民办教育更适应市场化的要求,所以民办教育对教育产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民办教育是“穷国办教育的必经之路,可以说民办高校承担了一定的责任,也承担了一定的社会义务,既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也在深化高等教育教学体制的改革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发展民办教育是缓解教育供给落后于教育需求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民办教育的发展,就起到了动员、组织、利用社会闲置教育资源的作用,使原来闲置的教育资源转化为增量教育供给。在推动经济增长的意义上,民办教育的发展不仅是满足社会对教育的需求,而且是对社会经济资源的重新整合与配置。
(二)民办教育通过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多方面人才,进而提高社会就业率,推动经济增长。
现代经济理论的进步使人们认识到,教育与再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经济适用人才、调整劳动力供需结构、缓解结构性失业的根本途径。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技术创新的频率加快,新学科、新行业、新需求、新市场不断地出现,故而通过教育,缓解结构性失业,提高社会就业率的要求显得更为紧迫。
(三)民办教育的发展为改善我国的劳动力和人才结构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它可以摆脱应试教育的桎梏,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多元化、多层次办学,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培养社会所需的人才,从而通过调整劳动者供给结构,实现社会就业率的提高。如果我们把教育视作一个产业,则民办教育对社会就业率的提高就具有更广泛的含义。民办教育的发展,扩大了教育产业的规模,不仅其本身就能提供出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且在民办教育发展的拉动下,也会在其它部门间接增加就业机会。
民办教育的特点决定了它在教育观念、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方面突破传统教育体系,在调整教育结构、改良教育内容、培养创新型人才各方面有所创新。民办教育在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方面可以弥补传统教育的不足。
三.加大民办教育改革力度,促进“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的转变
1. 进一步解放思想,营造良好的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氛围
思想观念的转变,是制定政策、落实政策的先导,是营造民办高等教育宽松的发展环境、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快速成长的关键。在人们传统的思维中,民办高等教育不能与公办高等教育同日而语。实事求是地讲,它们之间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但正是由于这种差距的存在,才更要求我们对民办高等教育实施政策倾斜与扶持,为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当前,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民办高等教育在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地位。其一,民办高等教育可以为社会培养大量人才,在推动生产力发展方面应该大有作为。二,民办高等教育在传播文明、培养具有先进文化的建设者方面,与普通高等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其三,民办高等教育和广大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在解决高等教育资源匾乏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良好的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已成为我省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对民办高等教育,求全责备的观念,树立主动服务和切实扶持的思想。为我省的人口红利深入彻底的转向人才红利作出贡献。
2.政府可以为民办高校提供一定的财政资助,促进其健康发展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虽然以自筹经费为主,但政府也要给予不同形式的财政支持。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物品”,无论是公办大学还是民办大学,其所推动的经济发展、技术进步、文化繁荣等为全社会所共享,其培养的人才为整个社会服务。政府对不同学校的资助会有所区别,但因为是民办高校就不给予任何支持的观点是错误的。印度学者边拉克曾指出:国家不应放弃资助高等教育的责任,国家对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财政资助有助于推动、激励私人和社会团体的努力。因此,我们应该重视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财政资助,通过贷款、免税、设立基金会等不同形式减轻民办高校的负担。
参考:
在重庆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遵循中央提出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重庆的民办高等教育现已形成相当规模,在重庆市高等教育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到2006年6月,经教育部、重庆市政府、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置并已招生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有27家,其中,有普通高校独立二级学院7所,独立设置的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5所,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15所(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学校3所)。到2004年为止,12所独立二级学院和高职技术学院,共占地3831985m2,总资产12亿元,教职工3431人,其中专任教师2114人,共开设83个专业,其中文科类专业62个,理工科类专业21个,在校学生27990人。由此可以看出,重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势头良好。
重庆市公立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多,一共只有41所(不含3所军事院校),而北京有76所,上海有57所,天津有42所。重庆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2000年为11%,2006年为21%,增长较快,但与北京、上海的毛入学率(均在50%以上)相比,差距还很大。高等教育入学紧张的矛盾比较突出。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重庆高等教育的供需矛盾。
重庆的民办高等教育曾经只有学历教育一种类型,现在除了传统的学历教育机构,还有自考助学教育机构、延伸办学教育机构。传统的学历教育机构,有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巴渝职业技术学院、重庆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重庆正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等。自考助学教育机构,有重庆民族专修学院、重庆经贸管理专修学院等。延伸办学教育机构,不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资格,主要任务是不定期地举办各种岗位技能培训,满足学员更新知识、接受继续教育的需求。
(二)重庆民办高等教育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第一,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力度不够。教育管理职能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做得不够好。具体表现在:口头重视多,实际支持少;批评多,具体关心少、指导少;刁难多,主动帮助解决问题少。与公办高等教育相比,民办高等教育也没有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如在征地、贷款、税收、教师职称评定、科研立项、贫困生贷款、优秀师生表彰、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等方面,民办高教都没有享受到公办高等教育所享受的待遇。
第二,社会对民办高校还存在偏见和歧视。目前,比较突出的是学生、家长和用人单位对民办高校的认同度不高,民办高校生源不足和新生报到率低。特别是民办职业技术学院和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普遍存在学生难招、入学率低、流失率高的现象。
第三,社会舆论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宣传不够,有时还出现求全责备现象。社会上对民办高校存在一些偏见和歧视,如认为学生成绩差、素质低,学校管理混乱,这给民办高校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第四,部分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很弱。部分民办高校师资数量不足、结构不良、队伍不稳、流动性大。从教师年龄结构上看,中青年骨干教师少,已退休老教师和刚毕业的大学生多,教师年龄结构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马鞍形分布状态,一部分教师知识老化,一部分教师又缺乏教学经验。
第五,少数民办高校教学及学生管理不科学。主要表现在:一是教学及学生管理机构不健全,懂得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人不多,人员素质低;二是在教学上还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在管理上还存在一定随意性,教学及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全或者不够科学;三是教学文件不齐全、不规范,内容无特色;四是未建立和实施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体系,尤其是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五是个别民办高校在招生时夸大宣传、弄虚作假甚至误导学生,造成学生家长、学生的不满;六是大部分民办高职学院和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对学生实行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管理,这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是相悖的。
二、促进重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对策
重庆市民办高等教育要想取得长远发展,必须致力于解决上述问题,探索出一条长远的、有地方特色的发展道路。
(一)加强宣传,提高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和待遇要加强对重庆市民办高校的宣传力度,充分认识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意义。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及待遇,使民办高等教育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援和政策支持,改善学校的办学环境,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另一方面,要提高民众对民办高校的认识,理性对待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的差别,从而改善民办高校的生源质量。
(二)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市政府应该针对民办高校当前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地经验,出台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有关政策,就鼓励支持和规范管理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进而结合重庆市高等教育总体发展部署,酝酿制定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在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和审批上,要坚持与重庆市的经济发展相适应。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既要坚持标准,也允许其逐步到位,并加强过程的督促检查,要求按期达标。在发展过程中进行应有的规范,在规范过程中力求更好的发展。在行政管理上,教育部门内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到统一归口管理和分工合作相结合。在规划、计划、招生指标的划拨、教职工的聘用、信息的提供等方面,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对待。
市教委应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的指导和督察。市教委应该牵头协调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民营高校的扶持措施,牵头组织民办高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交流活动,组织对民办高校投资者、办学者和管理人员的专门培训,建立健全对民办高校管理机制与办学质量的督导和评估制度。一直以来,重庆市有关部门在对民办高校的评估考核中,一般都是采用和公办高校一样的标准,没有很好地考虑到民办高校的特殊性问题。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来源和公办学校有差异,民办高校教师的工作重心也与公办学校的教师有所不同。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质量评估,应该研究制定适合民办高教特点的评估标准和办法。当前,应着重在办学指导思想、办学行为(含招生行为)、办学条件和教学管理等方面加强督导与规范。对办学条件差、内部管理失范无序、办学质量效益低下的学校,要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止其办学资格。在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中,要淡化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强化具体指导行为,确保民办高校自主办学的权利。
(三)优化专业设置,增强学生就业能力
重庆市的传统主导产业为汽车、摩托车产业、装备制造业、清洁能源产业、新型钢材、新材料加工产业。这些主导产业是重庆市的优势,但是现在也面临多方面的挑战。因此重庆市不仅要把传统的主导产业向纵深发展,同时也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如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生物制药专业、环保产业等。重庆市民办高等教育可以结合重庆市主导产业调整的趋势和特点来设置相应的专业,增强民办高校学生就业的适切性,推动重庆市产业的发展。
(四)加强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
民办高校要有长远的发展,必须克服师资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努力建立一支结构优化、管理有力、学习型的教师团队。首先,要着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民办高校应制定长期的人才选拔和培养计划,建设骨干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其次,要建立有效的教师评价和激励机制。民办高校教师的考核评价,应在坚持动态性、综合性等原则的前提下,深入研究和不断优化考核方法,执行多样性和针对性的考核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第三,建立教师在职培训和进修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民办高校要从长远出发,根据民办高校的自身特点,合理利用现有资源,结合教师岗位的需要,通过办培训班、建立本专业校内外教师联络制度、教学观摩、学术带头人帮带帮教、研究生课程班进修、教学科研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第四,建立适合民办高校特点的兼职教管理机制。各个民办高校中兼职教师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必须加强对兼职教师从招聘到任用、考评的管理。
(五)创建民办高等教育要素市场
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切实支持民办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可以通过建立教育要素市场,给民办高等学校创造了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使民办高等学校在市场竞争中去求生存和发展。一是和企业沟通,建立校舍设备市场;二是建立教师人才市场;三是多方位注入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当前,为彻底扭转社会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偏见,转变人们认为民办高等教育是不正规的观念,政府必须克服鄙薄民办高等教育的思想观念,逐步增强对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应彻底转变观念,通过各种渠道,改变人们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认识[1]。
一、政府在引导江西省民办高校发展中的价值定位
首先,需要政府有力引导。江西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定位,政府应引导社会民众树立正确的高等教育观念,并且加强民众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理论认知。使社会认识到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质和民办高校对社会教育事业的贡献。
其次,要深化江西省民办高校相关管理制度的改革。如民办高校的学历制度、教师聘用制度等,为民办高校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机制和运作平台。逐步改变公办高校在精英教育领域垄断招生的局面。政府还应尽快建立全国高校教师统一的保障体系,扭转对民办教师身份的歧视观念。
再次,政府应引导社会及各方面舆论,倡导其对江西省民办高校的性质进行客观的评价、对正确价值的认识,从而引导大众对民办高校的合理认识。
二、江西省民办高校政府管制存在问题的现实考察
1.注重民办高校的公益性与忽视民办高校的产业性。民办高等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一方面,受教育者通过接受教育,学到了知识、学到了技能,从而提高了自身在未来经济活动中的竞争能力,也增加了自己获得收入与享受生活的能力。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一样,同样具有外部正效应,因此具有公益性[2]。另一方面,江西省的民办高校自筹资金、自主经营、公平竞争,这决定了民办高校相对于公办高校具有更强的市场化的运行机制,而且“从民办高校的本质特征上看,其属于一种投资办学。民办高校也具有产业性。
2.注重社会公平与忽视民办高校公平。政府管制民办高校的一个出发点,就是要通过管制以确保社会对民办高等教育服务的公平利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一味强调社会公平而忽视民办高校本身的公平,这就不是一种真正的公平。事实上,正是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管制才使得民办高校存在着种种不公平问题。
3.有效管制方式的匮乏。无论是经济性管制还是社会性管制,都是传统的政府管制方式。这两类管制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政府制定各种限制与控制政策来实现管制目标,并以经济性管制为主要方式。近几年,社会性管制方式也得到了政府的重视,但这两种管制都存在着管制效果不尽如人意的情况,管制方式较为单一、不够丰富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管制方式匮乏已经成为影响民办高校政府管制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转变政府职能,充分保障和尊重民办高校自
1.制定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有权制定不同层级的教育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对民办教育的制度规范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并保持相当的稳定性。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的教育法规和规章,受国家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2.审批学校的相关办学活动。政府应确立民办学校的办学基准、具体设立条件、软硬件设置标准,并由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民办学校相应活动事项进行审批,如公安部门应负责学校印章的刻制;物价部门应规范对民办学校的收费,审批其收费项目和具体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审批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对课程标准的制定、文凭证书等的签发和认定等。
3.教育督导和教学评估。对民办高校进行教育督导和教学评估是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主管部门应经常组织有关专家,对民办高校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并进行相关的指导,依法对民办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资金的使用状况等进行监督[3]。此外,主管部门还应尽快制定适合民办高校发展实际的多样化与最低标准相统一的质量评价标准。
四、结语
因此,有必要改进和优化江西省现行民办高校政府管制模式,即对江西省民办高校政府管制模式进行重构,以便更好地实现管制目标,促进江西省民办高校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