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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和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贵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特致函如下:
2008年9月15日,贵公司与本律师的委托人在泸州市纳溪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硝区内管廊改造项目工程及新增挡土墙;工程内容为管廊、管架、土建、挡土墙工程;合同价款为“所有工程量按实进入结算”,“施工图范围之内、外的工程量及设计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执行四川省2000估价定额三类工程三级Ⅱ档计取,相应费率及人工费调整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程价款支付为“工程完工经三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合同总价的80%;在项目审计结束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交付合同总价的3‰的违约金”。
合同生效后,本律师的委托人全面、正确、适时履行了合同义务,建设工程已经交付贵公司使用。贵公司委托的四川华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已于2009年4月2日作出川华信泸[2009]咨字044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核实工程结算金额为5627904元。泸天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室已于2009年4月3日作出《项目审定金额通知书》,同意“按照审计核实金额,留足质量保证金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但时至今日,本律师的委托人经多次催告,贵公司仍没有履行“在项目审计结束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的合同义务。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向贵公司作如下声明:
1、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得到信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不得因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本建设工程的计价方法已经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执行,不允更改。
3、委托人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项目审定金额通知书》核减工程造价369018元虽有异议,但充分尊重;贵公司应当按照该报告和通知适时支付工程价款。
4、贵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在项目审计结束后10日内向委托人履行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的合同义务,应属违约行为,应当自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得之工程价款,多系劳工报酬,应当优先受偿、尽快受偿,以免衍生其他不必要的纠纷。
本律师注意到:贵公司有40多年的历史,一直秉承“质量诚信、顾客至上、天地人和、平安吉祥”的管理理念;坚守“以信誉为生命,以质量为先导,以责任为依托,以服务为保证”的经营理念;恪守“以成为受人尊敬的卓越上市公司为目标,积极履行对国家和社会以及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的社会承诺,是泸州乃至四川为数不多的具有骄人业绩、良好信誉的上市公司。
本律师相信:即使在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贵公司也能始终如一地不负社会期望,维护自身良好形象,妥善处理给付工程价款纠纷。
本律师正告: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利于双方今后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只要求贵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确定的竣工结算价款95%的金额,即扣除已经支付300多万元后,支付工程款项计人民币2060204元即可。请贵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逾期,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公司的违约行为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公司索赔。本律师将依法受托申请仲裁,由此产生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服务费等将由贵公司负担。
专此函告,望贵公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朋友欠钱不嗨如果采取报警措施警察是不会受理的,因为债务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案件,你可以收集证据直接去法院进行起诉,民事纠纷案件不归公安机关管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办理就可以,也可以与欠钱的朋友协商,协商后依旧不还可收集好证据进行起诉;或者也可以先给欠钱的朋友发一封律师函或者催款函,要求对方偿还在一定的时间内。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文章屋网 )
上海万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成实业”)与上海伟峰金属结构厂(下简称“伟峰金属”)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截至2006年8月17日之前,万成实业已向伟峰金属交付金属材料为4000余吨,货款总计为600余万元,而伟峰金属仅向万成实业支付货款100余万元。万成实业多次向伟峰催讨货款,并于2008年5月 9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伟峰金属书面催讨货款。在万成实业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万成实业于2008年11月5日向法院提讼,要求伟峰金属支付拖欠的货款500余万元。
庭审中,为证明送货数量及货款总额,万成实业向法院提交双方之间通过传真缔结的合同、伟峰金属仓库人员“李永平”签收的送货单、万成实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证明万成实业提讼未超过诉讼时效,万成实业向法庭提交2008年5月 9日的挂号信存根及催款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已经向伟峰金属催讨过货款的事实。
针对万成实业提交的证据,伟峰金属提出几点抗辩:第一,传真件并非原件,性质上等同于复印件,所以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第二,伟峰金属公司内,以及仓库管理人员中没有“李永平”此人,所以其签收的相关送货单不予认可;第三,增值税发票虽然已经全部抵扣,但是这与具体收货多少没有因果关系,不能借此认定伟峰金属收货的总金额;第四,伟峰金属的确于2008年5月 9日左右收到过万成实业所发的信函,但是拆开信封仅为万成实业的宣传材料,并无任何催款的内容,所以万成实业提讼的时间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认定了万成实业发出催款函的事实,然后依据增值税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认定了伟峰金属的收货数额。进而判决支持万成实业的诉讼请求。
【律师感言】
重视送货单签收人
买卖双方可将收货人的名字列于买卖合同之上,或办理阶段性对账
在买卖纠纷中,最重要的,也是法院首先要明确的是买方究竟收了多少货。所以法院往往让买卖双方在庭上或是庭后一起对账。如果对得清楚,那么案件事实自然简单明了。但要是一笔糊涂账,或者是部分糊涂账,法院只能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收货的数量。其中一个重要的直接证据就是买方签收的送货单或其他单据凭证。本案中,伟峰金属否认存在签收人“李永平”,这的确给万成实业的举证造成较大的困难。因为根据证据规则,如果买方否认存有此人,则卖方应首先对存在该签收人举证,如果举证不能,那么法院就难以认定送货单或其他单据凭证是买方签收的。本案中,万成实业曾试图调查“李永平”是否在劳动部门办理过录用来证明伟峰金属有“李永平”该员工,但是劳动部门没有查询到相关记录。
发生这种情况,对卖家来说无疑是非常凶险。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建设施工合同中比较常见的做法,将施工代表或项目经理的名字列于合同之上。同样,买卖合同的缔结方可将收货人的名字列于买卖合同之上,如果本案中买卖双方已将“李永平”确定为收货人,那么本案的审理就不会变得那么曲折复杂。另外,由于买卖关系的特殊性,收货人员不固定,所以还可约定:如卖方发现收货人员变更,可发函要求买方在一定期限内确认,如过期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该收货人员。还有一个办法,同样借鉴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阶段性结算,买卖双方可以约定进行阶段性对账,比如在卖方交付了5笔货物之后对账一次;或者是一个星期、一个月之后对账一次,从而确认买方已收货的金额。同时可以进一步约定:如果买方在一定期限内,对卖方出具的书面对账金额,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卖方出具的金额。
顺便提一下,笔者常常看到有些卖方在制作送货单据时,未将其所送的货物的金额数量明确地写在送货单上。如果这样的话,出了纠纷很容易造成麻烦,法院为确定总价,不得不去找关于该货物的单价约定,假如没有这方面的单价约定,法院甚至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所以,笔者建议卖方在制作单据时,最好不要忽略这一举手之劳。
税票认定收货金额
如果买方用卖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法院可依发票金额来认定买方已收货数额
在本案中,万成实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成为法院认定伟峰金属收货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上,卖方开具给买方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买方确实用于抵扣,则法院依据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来认定买方已经收货数额的证明。虽然如伟峰金属所抗辩的,发票金额与实际收货金额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在商业上还有“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一情况。但是法院的思路是建立在举证责任相关规则上,在伟峰金属用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的事实情况下,已经发生了举证责任转移,即可视为伟峰金属已经收到了与发票金额一致的货物,伟峰金属如需这一结论,必须提出相反的证据,借此来证明其提出的无因果关系的异议。
可能说到这里,思路活跃的读者可能会有疑问:如果伟峰金属拿了发票不去抵扣税款,或者是反过来,万成实业多开了增值税发票,而伟峰金属又都拿去抵扣税款,那么真实的收货数量不就更加扑朔迷离了吗?笔者认为,如果是刻意为之,的确会发生这种结果。但是实际操作上,买方很少情况下会有票不用,而卖方也很少会去多开票,这与各方在税收方面的常识相背离。所以,除非暗藏祸心,实务中发生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
传真并非证据原件
传真件不是“尚方宝剑”,建议慎用传真件
传真件的认定与否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笔者见过很多当事人拿着传真件当作“尚方宝剑”,甚至有些律师对传真件是否可以作为原件使用也不置可否。因为在实践中,由于传真的便捷性,通过传真来缔结合同,通过传真来相互函告,早已在社会上被普遍采纳,并被根深蒂固地理解为传真件即是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一书中,针对传真件是否能作为原件使用这个问题答疑时,第一句话就开宗明义: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所以笔者建议慎用传真件,如果读者觉得原件快递来去比较麻烦,完全可以改用电子邮件,这种形式反应出来的内容比较容易认定,如果对方否认,则补办一个公证手续即可。当然,如果合同双方能在原始的合同中确定双方来往的电子邮件地址则更好。
邮寄凭据适用举证
只要符合事态的发展,又拿得出相关邮寄凭证,法院一般都认定律师所称的发函内容
一)由销售内勤对公司目前的销售状况、客户基本资料、应收账款情况、逾期情况、催收情况、信用等级分析等进行汇总。
二)销售内勤将以上信息汇总后,与公司销售财务进行客户应收账款数据进行核对,以确保向客户电话传达或催告函所涉及的还款时间/账款数据都相符。
三)销售内勤将全部销售合同信息资料进行电子台账录入及合同档案归整(合同档案目录),将合同原件复印两份(销售部和财务备各存一份)交由业务相关部门备存;合同规整完后统一将合同原件及合同档案目录、电子台账表单交由行政部存档。
第二步,销售部催收工作实施方案
1)业务主管(或业务员)根据客户还款特点、付款时间及金额、客服关系程度、信誉等级程度制定初期催收方案。之后,由销售部内审员负责统计催收情况及督促业务主管(或业务员)对客户信息跟踪及电话催收。
2)业务主管(或业务员)每周五将本周客户还款情况及逾期客户名单、逾期金额、逾期天数、催收措施等情况通过电子文档形式将信息汇总到销售部内勤处,销售内勤及时将催收信息汇总后送至销售部经理审批及公司销售财务核对。
3)销售内勤根据还款信息报表情况,协助业务主管(或业务员)进行一般性欠款催收,具体工作如下:
1、销售内勤首先与业务主管(或业务员)进行沟通,确定电话/函件催收对象;
2、合理安排电话催收日程,邮寄或传真对帐单。邮寄或传真对帐单过程中,一定要求客户给予书面回复;销售内勤每日将函件/电话催收情况登记造册。
3、在电话催款过程中,以书面表单形式记录客户承诺地还款时间、还款金额,以便安排财务及时查收;
4如在电话催收过程中,如遇到推委、拖延、拒付或恶意等情况客户,应将催收情况记录好,并及时将信息汇总反馈到销售部经理处。
5.如遇以设备质量或欠款金额不符等问题拖延付款,尽可能与客户进行沟通,同时尽可能避免与客户发生矛盾,耐心做好说服工作,以达到货款及时回笼款目的
4)在电话催收过程中,及时将信誉极差地客户进行筛选、统计,以书面形式将信息反馈到销售部经理及法务部,法务部根据客户欠款情况制定相应催收措施。
第三步、定期上门催收工作方案
1、销售内勤针对电话催收过程中所了解的客户情况,进行合理筛选,确定走访客户名单,及时将《定期上门催收客户名单》送交销售部经理审核;
2、根据客户还款特点制订走访时间、地点、客户人数、公司走访人员、工作车辆等实施方案(需准备的材料有:客户对帐单和合同\催款函、律师函、到访回执单等;参与人员有:销售部经理或业务主管、售后技术员(一名)、法务部),并将上门催收工作方案交由常务副总审批。
3、在现场与客户进行沟通,做好客户思想工作,告知不及时还款的严重性及产生的后果。沟通好后,与客户一起协商下部还款意向,并要求客户书面承诺或在对帐单上签字确认。
4走访客户完毕后,及时把走访客户信息归总,向主管领导汇报走访情况,并把信誉度极差的客户筛选出来,以便主管领导进行决策。
第四步、法务部催收实施工作方案
1)针对信誉度极差客户催款工作计划。
1.根据上门走访情况,以及主管领导对客户走访情况的批示,制定对信誉度极差的客户工作工作计划;
2.归纳、汇总逾期客户基本资料、欠款时间、欠款金额、违约金额、利息、催收情况等;
3.根据客户汇总资料,筛选后期需暂时停止售后服务客户名单及客户名单;
4.针对一些客户拖欠货款时间较长且金额较大的客户,应在事前准备在近期签收的催告文书或对帐单,防止诉讼失效。起草好法律文书,便于后期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5.做好需客户统计工作,将情况用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对此进行批示。
2)强制性催收工作实施方案
1.法务部根据公司领导批示的《强制性催收客户名单》与法律顾问一起协商诉讼或强制阶段工作方案,配合律师办理立案手续,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1.协助律师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2.协助律师与经办法官一起查扣或冻结客户财产;
3.协助律师与经办法官一起协调客户还款事项。
4.统计办理个案办案费用,向主管领导汇报办案情况及审核签销费用凭据。
3)降低催款费用工作计划内容。
1.主要从控制外出催款次数;
二•依法出具了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及指导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务部有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表现如下:
(一)向河南省××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出具律师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及时清偿货款,以使得公司货款及时回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公司员工人身权利,应公司的要求,依法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
20××年10月份,前公司员工孙××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胁我公司主要领导李××并进行敲诈勒索钱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时,我们深感事情的严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联系,及时同公司领导研究孙平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后果。通过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孙××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确表示:孙××的行为性质严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已涉嫌犯罪。为制止不法行为发生,保障李××人身安全,我们建议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侦查,以追究孙××的刑事责任。为此,连续两次向公司出具了两份关于孙××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规范公司管理,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大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因此,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农药行业管理方面,我们依法向公司修改并提交了《对中国××行业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一文,供公司参考。
四、制定和完善了公司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一)制定和完善了公司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对公司历年的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进行了总结,并进行了完善,制定了《担保工作操作规程》、《保证合同》、《内部销售承包合同》、《担保人基本情况表》、《担保财产清单》等。
(二)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20××年3月份,分别到桂林、玉林、贵港、柳州等地,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三)、为维护公司利益,挽回经济损失,继续对李××等人拖欠公司款项纠纷一案的申诉、抗诉。李××等人与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决为公司内部事务,由公司自行解决。我们认为,法院裁决依法无据。现案子已申诉至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已将案件移送至××区检察院立案审查,并将做出抗诉。
五、举办法律讲座,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
20××年12月29日,我所在夏威夷国际大酒店举办新公司法法律培训讲座,出函邀请李××总经理等公司领导参加,因临近年终,公司事务多不能出席。鉴此,我们向公司呈送了此次讲座资料供公司及时参阅,并附送律师事务所的第五期《同望法律参考》供公司存阅,以了解法律知识和当前的法律动态。
在认真听取了会议内容后,感触颇多,现就营销费用的问题谈谈自己的感受:
一、 关于营销费用的使用。
应该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营销费用作业指引使用营销费用,营销费用包含:销售费,物业费,营销推广费等。在使用营销推广费的时候,需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尾盘项目我们不能按照公式套用费用,应该精准使用,把钱用在刀刃上。比如领秀城、南渝星城、九龙花园只剩余商业和车位,应该少用甚至不用推广费,把这部分费用用在商业、车位品质提升方面。还有就是把一部分推广费用在奖励上,把钱奖励给掌握商业客户资源的机构或者个人。
二、对于销售回款方面的措施。
(1)某些客户因经营情况恶化而导致坏账的风险。海外石油项目是一项风险极大的活动,工程全过程伴随着众多的风险因素,承担国内项目所无法比拟的巨大风险,任何风险防范考虑不足都可能导致工程亏损,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海外石油工程遍布众多国家,涉外业务相关主体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涉外纠纷的多发性。国际油气勘探开发活动,由于受地质条件、勘探开发技术、工艺等影响,很可能初期勘探效果达不到预期;同时,由于受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和供需影响,经营成果在短期内波动起伏有时较为剧烈。油公司特别是新兴中小油公司不可避免地存在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力偿还应付款的可能性。
(2)项目公司的内控管理缺陷导致应收款无法及时回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个别项目招投标或者签合同之前,未对油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客户信用及财务状况未充分掌握;在合同中没有保护条款或没有提前采取一些措施来确保应收款的及时回收;在催款过程中,没有催款信函、备忘录、邮件等证据,在法律程序时举证不了,造成诉讼时间延长或不必要的损失;部分海外项目要么根本没有建立应收款管理政策,要么应收款管理政策沦为空文而没有落实;个别项目管理人员担心追收应收款影响客户关系和市场开发,不愿去积极追收等等,这些现象都导致海外项目应收款及其坏账率居高不下。
2海外石油工程项目应收款回收风险防范措施
海外石油工程项目应通过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收账等措施,对应收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1)投标前,海外石油项目应联合总部法律、市场、财务、投标等部门做客户资信调查,分析客户资信风险,对客户的商业信誉、付款能力、经营状况等条件进行综合评估,由投标委员会集体确定风险承受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坏账损失发生的风险。
(2)高度重视合同付款条款,把客户的付款期限、额度、方式、币种等内容在合同条款中一一约定,对于延期付款应有延付期限、利率及利息计算等规定,明确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增加保护性条款,如有可能,合同中可以约定客户应在项目开工前提供银行或者公司保函来保证工程款的及时支付。
(3)海外石油项目应及时准备发票等相关结算文件,按合同规定收回工程款。项目财务人员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中有关结算内容,催促前方现场技术人员及时反馈项目现场甲方监督签字的相关结算支持文件,并提交客户有关部门审核,依据审核后的资料开具发票,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催要工程进度款;合同结束时,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协调,按时准备关闭合同所需的项目完工报告等各项资料,尽快收回工程尾款和质量保证金。
(4)海外石油项目应加强应收款的内控管理。海外项目应编制账龄分析表,对信用期内的欠款继续跟踪,对信用期以外的欠款,重点催收,对超过信用期较长的欠款要考虑产生坏账的可能性,明确应收款清收责任,建立相应考核机制,把回款率的高低与员工的切身利益挂钩。国内财务部门要做好海外项目应收款分析,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定期公布海外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并敦促相关责任人落实。
3海外石油工程项目应收款纠纷处理策略
当结合财务分析发现客户有恶意欠款嫌疑时,海外项目应先礼后兵,首先财务部门通过邮件、催款函催收或者高层推动,要求对方尽快支付款项。如果客户仍然不付款,可以采取发律师信等方式讨要欠款。当这些手段都无法奏效时,就要果断采取法律手段,决不能因为对方是国家石油公司或担心今后的市场开发合作而“前怕狼,后怕虎”,否则,应收款总额将会越积越多,拖欠时间也会越拖越长,收回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应收款纠纷发生后,石油工程企业应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源,针对不同纠纷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妥善、低成本、高效地解决纠纷。
(1)注重调解或和解优先、避免争议纠纷扩大化。国际纠纷案件相对比较复杂,涉及的利益主体和法律主体、适用的法律及法律程序更为复杂,花费时间较长,且影响面广,一旦处理不及时或把握不当,将使得纠纷案件扩大化,公司形象受损且增加人力物力成本,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所以,争取案件纠纷以调节或和解的形式处理,小范围或短时间就能将案件得以妥善结束,既能对案件的发展做很好的控制,同时节省成本,实为上策。在应收款回收风险发生后,海外项目应及时向国内总部汇报,按照公司风险防控体系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海外争议纠纷。公司应珍惜与债务方的会谈机会,积极与律师商讨谈判策略并付诸实施。努力通过谈判,不断向对方及对方高层传达一种声音,即公司有能力、有信心并决心收回该笔款项,从而对债务方施加正面的还款压力。
(2)注重日常证据的收集、整理和保存。项目启动前、执行过程中和完工后,境外石油工程项目管理层应及时归纳、整理和保存与项目相关的日报、周报、月报、往来信函和会议纪要等法律文档,对于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拷贝一份给总部法律部门,以便一旦发生纠纷案件时快速完全收集证据材料,从而为整个纠纷案件的妥善和有利解决提供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积极准备仲裁所可能涉及的相关证据,并办理好公证等手续,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避免因债务方采取敷衍策略耽误仲裁进程,影响公司诉讼权利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0年的公司的催收货款的诉讼案件,主要有三个,一是县镇潘拖欠货款案,二是廖货运合同纠纷案,另一是广东省县何等人拖欠货款案。现三案早已结案并已申请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前一案,经我们与县人民法院的积极、主动配合,并多次、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使得执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后取得了法院及时退回了我公司的诉讼保全保证金,潘所欠的货款也依法执行完毕的园满结果。后两案,执行工作很不顺利,至今未果,其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居无定所且现下落不明,我们目前还未掌握他们的行踪及定所,法院也因我们提供当事人的住所不能而无法开展执行工作,使得后两案的执行尚未了结。从而无形中导致了公司的眼前损失。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积极主动多方打探上述两案当事人的踪迹,催促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以早日挽回公司的该项损失。
二•依法出具了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及指导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务部有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表现如下:
(一)向河南省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出具律师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及时清偿货款,以使得公司货款及时回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公司员工人身权利,应公司的要求,依法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
20年10月份,前公司员工孙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胁我公司主要领导李并进行敲诈勒索钱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时,我们深感事情的严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联系,及时同公司领导研究孙平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后果。通过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孙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确表示:孙的行为性质严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已涉嫌犯罪。为制止不法行为发生,保障李人身安全,我们建议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侦查,以追究孙的刑事责任。为此,连续两次向公司出具了两份关于孙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规范公司管理,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大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因此,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农药行业管理方面,我们依法向公司修改并提交了《对中国行业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一文,供公司参考。
四、制定和完善了公司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一)制定和完善了公司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对公司历年的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进行了总结,并进行了完善,制定了《担保工作操作规程》、《保证合同》、《内部销售承包合同》、《担保人基本情况表》、《担保财产清单》等。
(二)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20年3月份,分别到桂林、玉林、贵港、柳州等地,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三)、为维护公司利益,挽回经济损失,继续对李等人拖欠公司款项纠纷一案的申诉、抗诉。李等人与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决为公司内部事务,由公司自行解决。我们认为,法院裁决依法无据。现案子已申诉至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已将案件移送至区检察院立案审查,并将做出抗诉。
公司法律顾问年终总结1
一、全力防范虚假赔案,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去年余杭支公司有位离职员工方忠良,利用职务之便,与修理厂勾结,采用汽车套牌、虚假的发票、制造假事故等非法手段,而且通过诉讼来达到其赚取或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在我们与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和杭州营业部的配合下,不仅粉碎了其企图,而且争取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两起典型案例,涉案金额就达到14万余元。通过我们的努力,防止了公司损失的发生。这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一起是用他人名义买得二手车然后套用河南电力公司的号牌,制造单方保险事故,谎称车辆是方忠良母亲顾美珍所有,以原告顾美珍的名义,由方忠良作为人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诉讼标的8万余元。案件发生后,通过永安河南公司协查得知,河南省电力局的车辆不曾到过浙江,而且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停在电力局大院没有使用。挂真实车牌的车主河南电力局出具了所有权证明,这直接否定了方忠良向法院提交的其母亲是车辆所有权人的事实。我们去过公安、法院,还多次向保监局反应情况,经过努力,方忠良向法院撤回了诉讼,放弃了车辆的理赔。
几个月后,方忠良又以他母亲的名义就另一辆宝来汽车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车辆也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发生的单方事故,交警事故认定书是在事故发生10来天之后补开的。方忠良用一张假的汽车修理发票向法院主张保险赔偿近6万元。该案我公司定损员定损3万余元,一审由杭州营业部法务人员参与了诉讼。一审法院按全部支持了顾美珍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由本法律顾问担任诉讼人。起先中院法官认为,既然事故是真实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没有道理的。在与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沟通后,我提出了有力伪造假的发票证据,并且把河南电力局的案件作了书面报告,要求中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经过两次庭审,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顾美珍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按照本人的请求,将案件进行了移送。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
仅上述两起事故,经过我们法律顾问的努力,就为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二、积极参与理赔案件处理,尽力使公司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由于分公司很多机构都由法务岗参与诉讼工作,因此真正委托法律顾问应诉的案件不是很多。一年来共委托案件十余起。但是这些案件,基本上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下是一些案例说明。
杭州滨江区的章毛案,章毛开车撞死了人,理赔案件在交强险结案后,受害人亲属反悔,以城镇标准为诉讼请求,把侵害人和我公司一起告上了滨江区人民法院。起先主审法官认为这个案子中,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城镇标准理赔,在三次庭审后,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终于判决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湖州茂兴化纤有限公司雷击案,原告茂兴化纤有限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本案在理赔过程中对于保险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只是赔偿金额存在异议。接到委托后,我们分别向浙江省气象局和湖州气象局取证,得到证据表明,原告主张的时间没有发生雷雨天气。于是我们按照拒赔处理,后来在法官的主持下,该案以明显有利于我们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进行了调解。
绍兴凯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绍兴凯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但是我公司在承保时未妥善尽到保险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一审按照近40万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经过努力,以23万元赔偿金额的方案进行了调解。
公司法律顾问年终总结2
精诚合作又一年,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科学决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广泛、努力配合下,并经我们二人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现将过去一年以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作好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二0__年的公司的催收货款的诉讼案件,主要有三个,一是__县__镇潘__拖欠货款案,二是廖__货运合同纠纷案,另一是广东省__县何__等人拖欠货款案。现三案早已结案并已申请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前一案,经我们与__县人民法院的积极、主动配合,并多次、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使得执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后取得了法院及时退回了我公司的诉讼保全保证金,潘__所欠的货款也依法执行完毕的园满结果。后两案,执行工作很不顺利,至今未果,其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居无定所且现下落不明,我们目前还未掌握他们的行踪及定所,法院也因我们提供当事人的住所不能而无法开展执行工作,使得后两案的执行尚未了结。从而无形中导致了公司的眼前损失。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积极主动多方打探上述两案当事人的踪迹,催促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以早日挽回公司的该项损失。
二、依法出具了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及指导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务部有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表现如下:
(一)向河南省__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出具律师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及时清偿货款,以使得公司货款及时回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公司员工人身权利,应公司的要求,依法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
20__年10月份,前公司员工孙__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胁我公司主要领导李__并进行敲诈勒索钱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时,我们深感事情的严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联系,及时同公司领导研究孙平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通过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孙__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确表示:孙__的行为性质严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已涉嫌犯罪。为制止不法行为发生,保障李__人身安全,我们建议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侦查,以追究孙__的刑事责任。为此,连续两次向公司出具了两份关于孙__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律顾问年终总结3
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重视以及公司法制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在这期间发生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总结经验,发扬长处,克服不足,以更好地迎接即将到来的新的法律事务,现将过去一年时间里本人提供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重点作好公司债权案件诉讼及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首先,2010公司法律顾问会同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存在的债权、债务在2009全面梳理的工作基础上对所有案件进行了进一步深入。
对所有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催收工作。
1、对于证据比较充分拖欠时间比较长的案件的直接起诉进行诉讼。
2、对于有偿还意愿并表示继续偿还的在可控范围内的案件由专人进行负责。
3、对于欠款时间长寻找相对人有难度的交给公司新设立的清欠办进行处理。
4、其次,依法出具律师函、催款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
5、由公司领导层对负责催收工作的专人进行督导。
其次,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积极处理执行、诉讼案件 件。2010年主要处理工作及案件如下:
A:四川省巴中华西、达龙地产案件,
1:沧州中院 协助执行
2:最高院的裁定下发,
3 :河北高院的开庭。
4:配合北京取证
5:河北高院艰苦判决
6;河北高院的判决修改 最终使本案尘埃落定。 此案择机申请执行
B:山东海德路桥、淄博果里案件的工作,
1 沧州申请执行工作
2: 沟通工作(审理法官法官多次)
3:河北省高院的申诉工作多次(石家庄)
4:撤销执行后的取证工作 。明年重点申诉
C: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南方,案件的重审工作,
1:历经任丘开庭、
2:沧州法院证据的重新调取。
3:沧州开庭
4:沧州质证等工作
5:现已终审。 本案明年重点申诉
D:四川力量案件,
1:证据整理 收集
2:整理案卷及查询档案
3:配合相关材料提交工作
4:北京执行中建8局工作
5:多次北京中建8局执行
6 : 北京执行工作完成。 本案明年重点 执行。
二:姜鑫案件的工作
1:大兴建筑总公司催款
2:对姜鑫本人的多次催款 。已经完毕
三:吴中华案件
1:判决生效
2:配合任丘法院沧州、泊头 执行
3: 催款人员积极催讨。
四:天津正天建筑公司公司案件
1 : 委托天津市法院执行
2 转回北京执行 现已经中止执行。
五:赤峰中城案件;
1 大兴法院执行工作(多次配合沟通)
2;唐山查询发现证据。
3;现已经裁定施工方不许支付 。
六:安徽肥西案件 ,通过工作已经收款。
七:沈阳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诉讼,并以开庭 现没有结果。
八: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诉讼 ,历经开庭 查封 保全 现已经调解结案。
九:沈阳兴大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历经开庭 ,查封 , 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大连市金州区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历经开庭 查封 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一: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历经开庭 查封 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二: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 历经 因为主体问题现已经撤诉。
十三: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历经多次开庭 查封保全 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四: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历经多次开庭 查封保全 现已经调解结案。
七、进一步深入公司各个方面,协助规范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制度,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总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
因此,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
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债权、债务制度管理方面,我们与法务部依法向公司提交了2010年制定的《北京市新发京建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规范了新订立合同的管理制度及债权、债务预警机制,细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完善了法务部债权、债务催要中的职责;新发京建合同经办人在债权、债务催要中职责;新发京建会计部门在债权、债务催要中职责;新发京建债权、债务催收中总经理职责等。
协助公司人力资源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公司进行人力资源制度的改革,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充分利用自身法律法规熟悉的优势积极参与其中,建言、建策为公司人力资源改革的成功进行作出了自己贡献,也得到了公司同仁的.好评。
公司法律顾问和法务部制定了《合同会签管理办法》,对公司制度建设作出了贡献。
公司法律顾问继续深入公司各方面工作,每周参加公司例会对公司运营情况及公司各个职能部门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和沟通。
进一步深入公司管理,公司法律顾问与各个职能部门及沈阳分公司、任丘分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领导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并且在今年进一步加深。直接致电各分公司领导处理公司涉法问题,省去中间环节,及时、迅速的解决有出现的问题,为各个分公司业务正常进行保驾护航。
法律顾问及法务部全力协助公司各种工作,尽职尽责,配合做好危机处理工作、提供合理建议,避免公司遭受损失。
在公司业务扩张、快速发展阶段,公司投资香河工业园区工作中的建议通过细致考察、精心计算成本,询问协商工作流程,对对接环节等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避免失误。
八、举办讲座,对公司员工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
在过去的一年中,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举办了预防职工职务犯罪、合同签订管理法律培训讲座,提高了广大职工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对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上是我们一年以来的顾问工作总结,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欣喜看到,公司的业务飞速发展,公司的运行有序规范,诉讼事务明显减少。这在客观上,与我们顾问律师及法务部的努力工作是分不开的。以上是我公司在法律、授权经营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明年的工作重点是:
(1)紧紧围绕债务清欠这个工作重点加大诉讼案件处理的力度。对本处参与诉讼的案件,一是积极做好取证、上诉、申诉工作,加强对公、检、法等部门的公关,争取早日结案,尽量避免讼事缠身。
求助人:小朱
A:小朱你好!你们公司的这个问题非常值得进行讨论。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你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确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上述条款规定的比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因此部分地方高院对于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形出台过指导意见或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四条中指示:“承租人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具体损失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赁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赁、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价,承租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约定的三至六个月的租金为宜。”而江苏高院在《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给出的意见是:“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2012年发生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情况与你们的情况十分类似。关于此案,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沪高法民〔2000〕44号)第28条:“租赁期限未满,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剩余租期租金的,可否支持?”的意见:“未履行期间发生的租金,可视为出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予以补偿。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补偿额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补偿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
可见,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对于提前退租的赔偿责任是有一定限制的。那么,有没有国家性的法律以及其他规则可以适用类似案件呢?我们来进行一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法院一般会尊重你们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但问题在于,法律允许当事人合意约定违约金数额,以及在法条中表明支持违约损失赔偿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失去的可期待利益以及遭受到的实际损失,而并非是为了惩罚违约方,因此当合同中违约责任过高时,法院往往会选择“适当减少”,以显双方权利义务之公平。由于你方未履行完租期,这里会涉及违约责任是否过高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写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里可以看到,虽然该条款对于约定责任过高的设置有所规定,却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
那么如何来界定这个标准呢?在2013年的一起案件中,法院给出的判决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相一致,即“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结合上海高院的意见精神,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时,对提前退租需要赔付的损失数额有过具体限制(即一般情况下为三个月租金以下),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三个月租金以下的,一般不会认为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过分高于造成损失,可以予以适当减少”的情形。而根据你们公司的实际情况,一共约定了五年的租期,但是实际履行尚未满两年,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且数额为三个月租金以上,可以认为是“过分高于损失”的情况,你们公司可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Q2:承律师,你好!
我公司的兄弟公司遇到了和我们公司类似的情况,但不同的是,兄弟公司的出租方当时是根据兄弟公司的要求,为兄弟公司新建了一幢厂房,然后租赁给兄弟公司使用。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也规定了承租方如果提前退租,需要向出租方支付剩余租期的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的条款,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相关权利义务有何不同?
求助人:小朱
案由
联合证券荔湾业务部和兴业支行的储蓄存款合同,是由一起票据诈骗案缔结的。
2000年6月,广州人招兆荣化名“卢兴堂”,谎称某公司要拉存款作抵押贷款,让“经人介绍认识”的孙方礼帮忙拉存款,并许以“付贴息”。孙是荔湾业务部的老客户,他说服荔湾业务部负责人,将900万资金存入兴业支行。当月21日,孙在兴业支行为荔湾业务部开户。 29日,没有防备的荔湾业务部从其在工商银行的客户交易结算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划出900万元存入兴业支行。
与此同时,招兆荣用盖有伪造的荔湾业务部财务专用章和有关负责人私章的空白凭证收费单,向兴业支行购买了转账支票,提供给合谋者杨健儿。从6月30日至7月13日,杨凭借九张转账支票,从荔湾业务部在兴业支行的账户中先后转出418.3万元并提现。7月17日,荔湾业务部出纳员在向兴业支行购买支票时,才发现自己账户内的资金已被转走。
兴业支行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招兆荣很快被抓获。2001年8月31日,招以票据诈骗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罚款10万元人民币,但其提现的400多万元无法追回。而兴业支行与荔湾业务部的存款合同关系依然存在,债务纠纷由此而生。
审判
荔湾业务部存入兴业支行的资金是客户保证金,如今这笔款项中的400余万元被骗,令联合证券如坐针毡。在多次向兴业支行追索被盗款项未果之后,联合证券将兴业支行告上法庭。
越秀区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受理此案。随后,在2002年6月28日和6月29日,兴业支行以“保证金转入”的名义,将两笔分别为15566.44元和266816.63的款项转入荔湾业务部账户,此后便再无行动。荔湾业务部仍然损失391.303万元。
2003年3月24日,越秀区法院就此案一审判决,首先认可荔湾业务部与兴业支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继而将双方过错责任“分摊”:兴业支行未严格执行审核认定程序,对骗款负有主要责任,被裁定赔偿联合证券80%的款项、利息;联合证券和荔湾业务部则因将客户保证金违规转入企业存款账户,开立账户时不指派本企业财务人员而委托外人进行,须承担20%的损失。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遂向广州市中院上诉。联合证券在上诉书中,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保护委托行为,以及证监会颁发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在案发一年半后才开始实施为由,使法院认定其委托孙方礼办理开户,将保证金转存企业存款账户的行为与存款被骗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因此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2003年9月5日,广州中院终审判决,兴业支行必须在10日内赔偿联合证券全部3913030元存款和利息。
终审结束,判决生效,但兴业支行却一直拖延执行。而此案真正富有戏剧性的一幕,正在判决执行当中。
执行
9月5日判决生效后,在10天执行期内,兴业支行并未对联合证券做出任何赔偿。9月16日,联合证券向越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兴业支行向法院称其并不具备法人资格,须其上级单位广商行拨付款项才能履行判决。随后,越秀法院专门为此案举行听证会,联合证券、兴业支行和广商行均派代表参加。听证会上,广商行虽确认兴业支行是其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但却认为自己只应在兴业支行被授权经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越秀区法院执行法官黄路阳遂派助手向广商行了解兴业支行被授权经营的财产清单,但广商行人以“需先报告领导”为由一拖再拖,最终没有按时提交兴业支行的财产清单。法院因此在11月28日追加广商行为被执行人。
联合证券陈华律师说,早在今年9月二审判决生效后,联合证券先后于9月26日和11月21日,两次写催款函给广商行主管副行长王继康及董事长陈宝雄,但未得到任何答复。
由于兴业支行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里不执行法院判决,且一再宣称“没钱”,联合证券备感蹊跷。陈华告诉《财经》,他们没想到堂堂广商行兴业支行居然会拿不出区区300多万元。
与此相应的是兴业支行依照法院限令申报的财产清单。这张财产清单显示:兴业支行的全部身家仅包括“三菱小汽车一台,雅奇YA90摩托车一辆,乐声传真机一台,各式空调机十九台,理光4495复印机一台,碎纸机、打卡机各一台,点钞机四台”。显然,兴业支行的这一点可怜身家远不足以清偿其对联合证券的债务。
兴业支行的人还向法院表示,其申报的财产系银行维持正常经营所必需,不便交由法院拍卖用以清偿债务,而该行也无多余的可供执行的财产。针对越秀区法院执行法官黄路阳所指兴业支行在越秀法院实现过不少债权之事,这位人解释说,这些回收的债权实际是银行储户的本金和利息,并不是银行财产,因此入账后就不能“再拿出来了”。
11月28日,当执行法官黄路阳作出追加广商行为此案被执行人的裁定后,担任广商行人的姜军贤仅表示广商行会依法执行裁定,至于“怎么去做,由领导层决定”。
黄路阳质问,法院就执行裁定要求广商行到庭,作为人的姜既然奉命而来,就应当场对广商行有无可执行财产作出交待。而姜却回答:“领导根本就没有交代。”他的到庭,只是应法院要求“来一下”。至于广商行本部是否有能力支付欠款,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姜一概不能明确回答,只以“可能会有资金压力”和其本人“对公司财产、账目等不清楚”应对。
姜军贤表示,作为广商行法律事务室的律师,他只是担任该行出现债务问题时出面应付、上报情况的角色,而他手头需上报处理的债务已有四五单之多。事实上,陈华本人两次代表联合证券上门追债,广商行方面也都是由姜出面接待,陈根本见不到广商行的负责人,两次均是无功而返。
据悉,广商行已将此案上报广商行的大股东――广州市政府。
裁决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国内钢铁需求的不断增加,钢结构以其稳定性高、效率高、整体性能高等方面的优势受到越来越多建筑行业的青睐。近年来,钢结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拔地而起,导致钢结构产业内部竞争激烈,钢结构企业自身经济利益骤降。此外,我国许多钢结构企业正面临着大量的应收账款被拖欠,企业的流动资金紧缺,企业自身的经营亏损等严峻形势。为了扩大自身的市场占有率,一些钢结构企业给建设方垫付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针对以上问题,如何合理有效地管理好企业应收账款对我国整个钢结构产业来说至关重要。
一、钢结构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盲目追求销售量
一些新办的钢结构企业,为了快速地打开市场,在没有对应收账款做完善的风险评估和购买商或个人做深入的诚信调查的基础上,就盲目地与他们签订销售或工程合同,并且协议赊账或者垫付资金。虽然这种做法短期内吸引了不少客户,使自身的销售量剧增。但是这产生的仅仅是账面上的经济利益,却没有将大量的流动资金因为被客户或个人拖欠而不能及时、有效收回的后果考虑在内。而企业长期的大量的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就会导致企业坏账、死账的产生。
1.2 过度放任管理
对于应收账款的管理,大多数钢结构企业并没有制定完善科学的规章和制度,而部分已设定规章制度的企业也并没按照规定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的管理。这些钢结构企业的业务部门没有与企业内的财务部门就销售量、销售额、工程进度等涉及企业应收账款方面的数据进行及时的核对,导致企业资金核算跟不上收款节奏,一旦出现问题也不能及时地采取相应解救措施。
1.3 不健全的奖励机制
部分钢结构企业为了带动销售部门和销售职工的积极主动性,将他们的业务销售量作为评判工资薪酬的标准,却忽略了职工销售所产生的账面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的问题。而企业的销售职工为了尽可能多地拿工资就会不顾公司利益,盲目地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事后,一些钢结构企业也未就应收账款要求销售部门主管及有关销售人员追回欠款。这些使得钢结构企业的应收账款的积压越来越多,长此以往,企业不断融资,财务成本负担加重,自身就不能正常地维持下去。
1.4 工期的延迟及跨度
多数钢结构企业的项目工程款都是在项目竣工并通过商家验收后才能全部收取,而且按照钢结构行业内部的惯例,其中5%~10%的质保金需要一、二年后才能收取。但是许多钢结构项目施工环境比较差,露天、高空的环境再加上天气恶劣和人为管理不善等因素更是加大了施工的难度,导致工期难以按时完成。此外一些工程项目比如跨年度的工程的工期的时间跨度就比较大。大量工期延迟的项目及长工期的项目导致了应收账款的增加,给企业的流动资金带来了不少的压力。
二、改进钢结构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方法和建议
2.1 建立客户诚信档案
为所有客户建立诚信档案,特别是针对刚接触的客户,在签订合同前要事先了解一些该企业或者个人的财务能力、担保情况、商业信用等方面的内容。并根据后期合同履约程度详细记录他们的信用相关方面的情况,并据此为客户建立诚信制度和等级划分。针对财务情况好,偿债能力强的客户,可以适当的扩大与他们之间的合作量。而对于商业信誉不好的企业和个人,在尽力用发催款函、律师函直至用法律手段追回应收账款,同时也要避免与他们二次合作情况的发生。
2.2 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针对钢结构企业自身的应收账款管理方面的内容,制定完善、科学的应收账款管理和相关财务制度,并要求相关部门切实做到按章操作,在企业重要会议上要求相关部门领导就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做详细汇报。同时,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要按照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相关规定,及时针对特别是未完结的销售合同里的所涉及到的相关数据进行核算。此外,财务部门也要依据企业相关财务规定,做好应收账款账目的登记和整理工作并将即将到期或到期未收回的款项上报给相关部门领导。
2.3 完善企业奖励机制
钢结构企业要完善自身的销售部门职工奖励机制,对于销售部门职工的工资薪酬,不能仅仅将销售量作为评判工资薪水的标准,而是要将销售量销售额和应收账款回收率作为考核工资薪酬的基础。这样销售职工为了自己的利益,不仅会尽力完成销售任务,而且在前期会更谨慎地选择诚信度高的客户,在后期也会尽全力催讨应收账款,时刻关注资金的回收情况,从根源上杜绝了企业应收账款累积情况的产生。
2.4 保障工程的按时完成
钢结构企业可以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适当的提高预收款的比例。此外,在项目施工时,虽然改变不了外界环境因素,但可以从制定合理完善的施工管理制度着手,提高施工人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在外部环境有利的情况下,尽量加大施工力度和进程,在外部环境不利的情况下,切实做好项目已完工部分的工程进度款结算工作。尽力保障工程的及时交付工作,以便更快地收回应收账款。
四、结语
综上所述,钢结构企业不仅要做好面对外界竞争压力的准备,更要做好企业内部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完善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各方面的制度,保障工程的及时交付工作,提高应收账款的回笼效率和比率,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自身出现流动资金紧缺情况的产生。最后,希望有更多的专家学者,能就钢结构产业的现状及钢结构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以推动我国钢结构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永法,姜继兴.浅析我国钢结构企业的发展与对策[J].钢结构,2008(7):74 21-22.
[2]于睿.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1(9):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