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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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研究

篇1

一、金融创新对银行监管实践提出的挑战

金融创新行为的动机简单地看是由于盈利动机的驱使,但是从深层次看却是银行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滞后,以至于阻碍了银行机构向更高的阶段进一步发展。环境的变化使得银行机构传统的经营方式不再有利可图,他们过去向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越来越难以出售,而传统的金融工具也已不能大量的吸收资金,因而为了继续存在下去,他们不得不寻求创新;另一方面,各银行机构面临的严格管理使得规避管理法规的过程变得有利可图,某一个机构避开管制后提供的服务往往给它带来丰厚的利润和市场占有,因而严格的监管本身就成为刺激银行业创新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所以金融创新更多地应该从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博弈来理解。银行为了逃避监管,开拓市场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与监管活动之间是一个不断向前推进的动态博弈的过程,即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但是至今的实践表明,银行监管活动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监管是一个被动的过程,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的实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1.金融创新使银行监管目标的权衡更加困难。银行监管的目标有两个,一个是安全目标,一个是效率目标。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看,银行体系的安全和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但是在一定的阶段,银行体系的效率目标却是更加突出。比如70年代末,过度严格的银行监管造成的银行机构效率下降和发展困难使得这一时期的监管更偏重于效率目标。金融创新的最深层的原因就是规避管制,追求发展和效率。但是实证研究已经表明,在银行监管的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存在着替代效应,金融创新在提高了银行体系的效率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风险。在面临着全球竞争的压力和本国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之间,银行监管如何在这两个目标之间进行协调?

2.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更加复杂化。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了新的变化。一是金融产品和组织创新模糊了分业经营中各专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他们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业务趋同,银行也逐渐发展成为超大型的综合性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业会通过创新绕过各种监管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行业渗透。二是市场的创新使得一国的银行机构在现在条件下不可能置身于金融全球化之外。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使得一国的银行通过各种创新活动向国际市场渗透,广泛参与国际金融活动。这样对国内银行在境外的金融活动的监管就变得遥不可即。同时,一国的金融体系也会暴露在国际金融风险之下,这给银行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三是新的业务形式和金融产品的出现,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如网上银行的兴起。四是银行机构和其他各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这样局部的金融风险很容易转化成全局性的金融风险,造成所谓的传染效应,从而更容易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3.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主体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分业监管还是混合监管的选择问题。毫无疑问,面对着银行业务日益综合化的趋势,原来界限分明的分业监管已经表现出了极大的局限性。

4.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传统的银行监管一直以来是以外部监管作为最主要的监管方式,强调严格的立法和监督,对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行为也作出了很多的外部规定。这种监管方式主要有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和标准化的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是以行政命令对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标准化的监管方式则沿袭了行政命令式监管的原理,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级别,并对每种类型确定固定的资本要求。这种监管方式明显不适应金融创新下的新要求。它们存在着信息和经验不对称的问题,而且没有考虑银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的动态过程,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容易造成一刀切的问题。

5.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理念的挑战。金融创新对银行监管的动态回避过程与相对固定的银行监管框架之间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之间的博弈总是表现为监管方的被动。危机导向的、事后的、传统的银行监管总是被动追踪金融创新,会使监管效率大大下降,并且造成监管成本的增加。

二、银行监管应对金融创新的一般实践

1.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较之传统银行业务,银行的创新业务在收益更大的同时,风险也更大,且更容易扩散,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并重监管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2.从注重外部监管向注重内部和外部监管并重。针对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博弈的被动地位,监管理念应该不仅仅从外部力量的介入的角度来考虑有效监管的问题,而且外部监管随着创新和变革的发展,其缺点不断暴露,比如市场敏感度低,不能全面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我们应该考虑如何从银行内部与监管机构激励相容的角度来使银行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目前最为流行的一个根据激励相容理论建立的监管的方法就是预先承诺方法。银行在预测期初向金融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量水平,为该期内可能发生的损失作准备,而监管当局则根据银行承诺的水平设计惩罚和奖励措施,并不再对银行进行例行的资本充足检查,但是这种方法的实施对监管水平的要求较高。另外,对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了日益重视,认为只有保证信息的完备透明,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对银行起到正确的激励。

3.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统一监管体制是指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的一种制度。与此相适应,金融监管也应该打破分业监管的模式向统一监管转变,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的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但是在具体的监管主体的改革上,是采用一元化的超级监管机构还是在保持监管主体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强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二者有利有弊,具体的选择需要对实际情况作出更细致的选择以后才能加以确定。

4.从一国监管向跨境监管转变。本国银行向海外市场的扩展也是一种金融创新——市场创新。随着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越来越多,其业务收益来自海外的比重日益提高;而另一方面,电子银行的发展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很难判断其交易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完成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拓展也使得部分金融机构偏离于监管视野之外。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将一家银行的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业务进行并表监督。另外,加强不同国家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分享和交流,监管的分工和协调,以有效杜绝国际银行监管的真空。

三、对我国银行监管实践的启示

1.我国的监管目标的选择。竞争的激烈和创新的加强,无疑会提高效率,但是同时也加大了风险。面对着竞争的压力和我国银行业经营效率低,坏帐率高的现实情况下,监管当局如何在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进行权衡,找出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是关系到银行监管效率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需要重新认识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的重要性,改变对金融创新不论青红皂白一律封杀的做法,对有益于发展并且风险比较容易监管,不会增加太多监管成本的创新,不妨进行鼓励,以提高我国银行的竞争力。也就是说,我们要适当地考虑到效率目标。

2.我国监管重心的转变。我国一直以来对银行的监管注重的是合规性的监管,重在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围和行为的监管,其中突出的问题是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尤为不足。并且这些静态的监管措施明显地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为了扭转这些不利局面,我国现阶段银行的监管重心应该改变,利用我国现阶段对监管水平要求不是很高的有利时机,把监管重心放在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上,尽快制定和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等经营管理业绩的综合考核和评价体系。在体系完善和外部监管的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和加强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追踪世界最新的实践成果,提升我国银行监管的水平。

3.对我国监管主体的要求。金融监管客体的巨大变化表明我国分业监管的做法应该适应客体的综合化、国际化的变化。适应于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混合监管似乎成了一个趋势,适应于银行业务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应该加强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同国外机关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通报互设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杜绝对银行跨境活动的监管真空。但是应该看到,我国混业经营的规模和全球化的发展程度均比较低,没有对统一监管提出很迫切的要求,尽管银行监管机构缺乏与其他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但是作为一种发展趋势,我们应该在现阶段做好分业监管的同时,不断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这个基础上加强合作,为未来的统一监管打好基础。

4.改善监管环境。加快与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外部市场竞争和约束的作用,所以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力。

参考文献:

篇2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1研究的缘起

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引致的经济衰退,各国货币政策当局竭尽所能寻求各种手段,在维持超低利率的同时不断创新货币政策工具和操作方式。但传统货币政策传导理论对宏观调控的指导力却越来越弱。从机理源头分析可知,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效果的因素很多,在所有因素中银行体系的行为模式改变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冲击无疑是最大的。要更好的推行货币政策必须考虑监管约束下传统银行行为模式。在巴塞尔协议Ⅰ和Ⅱ中,资本监管规则得以确立,监管资本套利带来了银行体系“杠杆化”和在金融危机中即选择“去杠杆化”正是次贷危机爆发和危机深化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货币政策的信贷传导会因资本约束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偏好调整而变得复杂和呈现非对称性。众多研究得出结论,认为银行资本约束事实上已经成为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的传导渠道;反思危机,监管部门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业监管推向了新的层面,是因为该协议不但完善了协议Ⅰ、协议Ⅱ的资本监管指标,而且通过设定流动性监管指标,推出了流动性监管要求。

2巴塞尔协议监管下的银行行为

2.1资本约束下的银行行为及其影响研究

资本约束是指银行的风险覆盖能力、资产质量以及发展规模要与其资本金的规模相匹配受其约束。随着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的出台,理论界开始关注资本约束对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Ⅰ监管逻辑在于将资本充足性与银行资产的风险敏感度挂钩,通过内置一个成本机制激发银行从内部管理风险。由于银行行为模式更多的显示出资本约束的影响,学术界在探究货币政策时更多的开始关注资本约束的影响。Kopecky和VanHoose(2004)从利率或准备金的操作目标入手,分析了传导机制如何因为资本约束发生变化。VandenHeuvel(2008)首次从银行资产负债角度,论证了银行资金来源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国内银行成为国际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巴塞尔协议被用于国内银行监管标准,由此国内关于资本约束对银行行为影响的研究也不断丰富。黄宪、马理、代军勋、海米提・瓦哈甫等(2005;2008;2012;2014)先后从理论和实证角度探究了资本约束下的银行信贷模式的变化以及在宏观层面对经济产生的影响,结果发现在资本约束下不同资本特质银行的风险偏好和信贷行为存在较大差异,也就是说资本约束会对国内银行的信贷、选择资金来源等偏好产生影响并且通过货币政策渠道传导到宏观经济层面。刘斌(2005)运用我国1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研究了中国国民的贷款是如何受到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得出结论,对贷款波动影响大的是资本的约束。戴金平等(2008)对1998-2005近20年的实际数据的深入研究,结果显对于这19家商业银行,监管当局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行为有效地影响了商业银行的贷款行为。徐明东和陈学彬(2012)同样用中国银行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实证结果显示国家出台的货币政策往往不容易对资金充裕的大型银行产生较大影响。余雪飞(2013)通过构建包含银行部门的DSGE模型从信J供给的角度分析基于银行资本渠道的金融加速器效应。

综合而言,资本约束基于资金成本渠道以及风险偏好渠道,对银行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风险偏好的改变和信贷行为的调整。

2.2流动性约束下的银行行为及其影响研究

随着巴塞尔协议Ⅲ所倡导的流动性监管制度的出台,流动性约束对银行行为的影响需要社会关注。Beck和Keister(2012)认为银行资本对外负债的不同将直接受到流动性约束的影响,同样,银行流动性需求也是一样,进而对央行货币政策的公开市场基础产生影响。同时,也有部分研究考察商业银行流动对宏观经济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比如,Antonio Scalia等(2013)利用欧洲地区的经验数据分析了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对货币政策操作的影响,实证了NSFR对银行贷款的影响,指出货币政策的操作必须考虑流动性约束的影响。

与国外不同观点是国内对流动性约束下的银行行为的研究目前还主要侧重于定性研究。万志宏和曾刚(2012)分析了美国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囤积,指出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囤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会产生阻碍影响。巴曙松等(2012)分析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新规所引发的银行资产负债表替代效应,并进一步从金融稳定、宏观经济及道德风险等方面分析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新规可能带来的影响。

流动性约束目的主要是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让银行更加关注资产的流动性风险,选择更稳健的融资渠道以应对流动性风险。

2.3资本和流动性双重约束下的银行行为及其影响研究

由于巴塞尔协议Ⅲ出台时间较晚,国际上对资本和流动性双重约束下的银行行为及其影响的研究还只是处在起步阶段。国外的研究要先一步,BIS(2010)基于DSGE模型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宏观经济影响进行了评估。Michael(2010)曾提出了一种模型,该模型以资本和流动性为变量,来估计银行信用价差的改变方式。另外,还有学者从信贷市场的摩擦的角度,利用DSGE模型基于双重约束,对中期宏观经济的因素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货币政策的不同和特定限制的时间将会决定前者。

国内,代军勋、王璐露(2011)研究了在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中,不对称的创新能力在有资本约束下的表现,并基于中国数据进行了实证。代军勋和陶春喜(2016)采用联立方程模型分析了资本和流动性双重约束下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并且部分学者开始尝试建立国内银行在双重约束下行为模式的仿真方法。

3评论与展望

国内外学者对于巴塞尔协议监管对银行行为影响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有不小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学者们的切入角度、研究方法和采用的实证数据各不相同,不过研究的全面性有助于我们对资本约束和流动性约束下银行行为机理及其宏微观影响的认识的深入,同时也能够推动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传导理论和实践的完善。然而必须承认的是,随着新的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些研究也存在一些缺陷:(1)最重要的一点是,上述研究一般从独立的约束条件出发,只考虑资本约束或只分析流动性约束,展开对银行行为机理的研究,这种研究基础,忽视了资本约束和流动性约束的交互影响和合成效应。然而现实中资本约束和流动性约束同时存在,由于两者的监管方向并不一致,两者对银行资产配置和信贷行为的影响也不尽相同,这种两种约束可能带来影响的消弭或者其他影响的强化,致使资本和流动性双重约束下的银行行为机理必然有别于资本和流动性单一约束下的行为机理。(2)对资本和流动性双重约束下银行行为特征的描述不一定会很适合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情况,因为他们的参照数据和模型(DSGE)都是以西方国家为标准的,而且西方国家的市场相比于我国更加成熟,且趋于稳定。

由于之前的研究或多或少存在上述不足,我们将来的研究更多的把资本的约束和流动性的约束综合在一起,充分考虑两种约束产生的交差作用以更好的考量银行资产配置和信贷行为的动态调整规律;在实证领域考虑发展中国家设定参数进行仿真推演,以解决实证数据缺失问题;在国际比较领域侧重于考察资本和流动性双重约束下我国银行行为调整及其影响的特殊性。从而完善银行监管理论和货币政策传导理论,为我国银行监管实践和货币政策操作提供指导。

参考文献

[1]Antonio Scalia,Sergio Longoni and Tiziana Rosolin.The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and banks’participation in monetary policy operations:some evidence for the euro area[J].Working paper,Bank of Italy,2013.

[2]Bech, M.and T.Keister.On the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and monetary policy implementation[J].BIS Quarterly Review,December,2012.

[3]Kopecky, K.and D.Van Hoose.A model of the monetary sector with and without binding capital requirements[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2004,(28):633646.

[4]Michael R.King.Mapping capital and liquidity requirements to bank lending spreads[J].Working paper,BIS,2010.

[5]Tanaka,Misa.How Do Bank Capital and Capital Adequacy Regulation Affect the Monetary Transmission Mechanism[J].CESIFO working paper NO,2002:799.

[6]Van den Heuvel,S. J.The Welfare Cost of Bank Capital Requirements[J].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2008,(55):298320.

[7]巴曙松,尚航飞,朱元倩.巴塞尔Ⅲ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影响[J].经济与经济,2012,(11).

[8]戴金平,金永军,刘斌.资本监管、银行信贷与货币政策非对称效应[J].经济学(季刊),2008,(2).

[9]代军勋,海米提・瓦哈甫.资本约束、银行特质性与货币政策敏感性――基于中国银行业的实证[J].国H金融研究,2014,(8):6166.

[10]代军勋,陶春喜.资本和流动性双重约束下的商业银行风险承担[J].统计研究,2016,12(33):3941.

[11]刘斌.资本充足率对我国贷款和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5,(11).

[12]马理,代军勋,黄宪.资本充足性约束下银行风险偏好和行为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13]黄宪,马理,代军勋.资本充足率监管下银行信贷风险偏好与选择分析[J].金融研究,2005,(7).

[14]黄宪,鲁丹.银行业资本监管对中国宏观经济波动效应的实证研究[J].经济评论,2008.

[15]王璐露,代军勋.资本约束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流动性创造能力的非对称性影响研究[J].财经论丛,2011,(5).

篇3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025-0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以及相应地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立出来,客观上提出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进行有效协调的问题。目前看来,在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二者之间的协调是否有效,需要我们深入地探讨二者的互动关系,进而在此基础上分析二者协调的主要途径。

1 从宏观角度进行规范分析

1.1 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经济周期而言具有不同作用

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作用机理。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控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下调利率能够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增强流动性,但是会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相对来说较松,银行本身经营的难度也低,此时货币政策则需要注重预警性地进行适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货币供应量、对特定部门进行信贷控制等,这显然会加大银行经营的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对于银行新增的不良贷款也更为关注,银行的贷款投放当然也就更为谨慎,此时货币政策可能采取的扩张性政策难以在银行系统得以传导。因此,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作,首先应当是在宏观层面的合作,在于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取得共识之后,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采取相应的、并且不直接冲突和抵销的政策措施。

1.2 银行体系风险特征决定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必须进行良性互动

银行体系与证券、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别,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方面具有不对称性,通常具有错配的缺口,银行部门十分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银行因为其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众公司的许多特征。因此,银行体系风险具有宏观性、系统性的特征,其风险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且一旦发生对经济的冲击面非常大,而证券和保险的风险主要是微观性的、是与投资者相关程度较高的风险。正因为银行监管和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仅仅从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和系统性来说,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的重要性,将远远超过央行与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1.3 市场环境的发育程度也决定了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

对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分工而言,一般的认识是,货币政策着眼于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着眼于微观层面。这实际上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划分。从货币政策运作的环境看,没有商业银行微观行为的市场化改进,货币政策的实施在目前的环境下往往也是难以着手的。在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基本有效地对货币政策的宏观信号作出反应,此时货币政策当然无需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信贷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手段,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是采取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手段。但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有限、商业银行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阶段,货币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环节,此时必然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合作。

2 对运作层面的实际考察

2.1 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立后应防范可能出现的决策效率降低

如果说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独立,是为了防止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的话,那么,二者的分立从运作层面也提出了一个决策效率的问题。在呼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众多理由中,怀疑央行因角色冲突而对金融监管难以中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央行缺乏足够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宏观部门就宏观政策动向、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应采取的措施产生分歧并争执不下时,最终可能还是会集中到国务院层面进行统一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和银监会的分立,实际上只是把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更多地转移到国务院层面,而这一转移必然会导致决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这显然对于货币政策的实施、或者金融风险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响。这种决策效率可能出现的降低,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实际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则无论货币政策的基调是紧缩还是扩张,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目标。但是,在银监会作为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承担机构监管职能之后,因为银监会并不能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而央行要妥当运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必须充分了解具体银行的经营状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将更多地依赖银监会对银行困境的判断而不是自身的判断,其中显然存在实施效果下降、运用过滥、过严、过迟等,或者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共识时需要国务院层面的决策,从而可能错过防范银行危机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立的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相当关键,否则只能是决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础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值得关注。

2.2 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共享应当成为二者协调的基本前提

一般而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两个机构之间协调,协调关系较弱,协调成本较高,但有利于强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防止相互干扰。目前,德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实行外部协调的方式。然而无论是货币政策决策,还是银行监管决策,都是基于对银行体系大量信息的分析之上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银行体系的传导机制为前提,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货币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调整、公开市场操作,都必须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的深入掌握。更为重要的是,银行监管信息也是中央银行及时高效地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基础。与此同时,货币政策操作必然会对银行体系的经营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也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及时把握、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指导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3 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的探索

探索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力作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必须以一定的制度形式为保障,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协调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在当前人民银行内部两大体系独立运行的情况下,为了加强两大体系间的联系和沟通,需要建立由货币政策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货币政策运行与银行监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相互介绍货币政策或银行监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两大体系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更好地发挥合力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健康运行。

(2)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针对当前非现场监管与金融统计彼此独立从而不能相互利用的问题,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性,必须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共享的金融数据库。要在进一步完善“全科目上报制度”和现有统计网络的同时,依据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要求,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进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动生成统计指标与监管数据指标的金融数据库。条件成熟后,连通中央银行金融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中央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进一步发挥统计网络对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同时,要强化对金融机构数据真实性的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从而确保信息质量。在建立两大部门共享数据库的基础上,为了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增强合力,还可以建立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以加强两个部门的协调。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人员流动机制。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两大职能的融合,要大力加强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人员的交流,建立起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从而使货币政策部门人员能够更加熟悉监管要求,使银行监管部门能够更加了解货币政策意图,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奠定基础。

(4)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执行手段上的协调机制。针对当前货币政策窗口指导作用较弱的问题,要把中央银行窗口指导的意图纳入监管的内容、通过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如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等,确保货币政策意图得到有效落实,从而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内部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机制。

实际上,无论是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统一在一个机构之内,还是相互分立,在全球范围内都可以找到大量的范例,这是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制环境和市场发育程度以及金融体系的演变轨迹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范式。但是,在选择了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分立的体制之后,我们必须更为强调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如何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为我所用,并结合我们的国情进行制度上的创新,是当前我国金融理论与实践所应共同关注和探讨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篇4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论文出处(作者):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

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3]邓静.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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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含义

影子银行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但是被广泛关注却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

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较晚、资产证券化程度不高、金融产品类别相对有限,因此,关于我国是否存在影子银行仍没有达成共识。但从是否承担正规金融功能来看,我国确实存在影子银行,比如民间借贷、委托贷款等。本文将具有银行之实无银行之名、行使与传统银行类似功能、会在一定程度引发金融危机的金融机构定义为中国式影子银行。除此之外,将有上述特点的非金融机构也归入其中。

二、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发展及系统构成

从2010年开始,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开始呈现爆发式发展,根据社会科学院报告指出,2014年中国影子银行业已有27万亿人民币的价值。本文结合国内外相关文献,按照各类影子银行的发展规模,将我国影子银行分类如下。

1.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是银行为追求更高的利润回报、提高行业竞争力而发行的金融产品,属于表外业务,在通货膨胀持续上涨,银行存款实际负利率的今天,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可观的投资渠道。自2004年9月光大银行推出“阳光理财B计划”后,银行界刮起一股开发理财产品的旋风,理财市场迅速发展起来。

根据中国社科院资料整理,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由2005年的598只到2013年的44492只,增长了近75倍,募集资金规模由2000亿元增长到288000亿元,其惊人的增长速度,标志着我国影子银行规模的迅速壮大,银行理财产品无疑成为其核心内容。然而快速增长的背后,金融风险也逐渐凸显。

2.信托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信托业的诞生。信托的发展伴随着法律的一步步规范。当前,商业银行为规避贷款管制等问题开始和信托投资机构合作。截止2014年6月30日,我国信托资产规模为12.95万亿元。

资料来源:根据用益信托工作室相关数据整理得出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无论是银信合作产品的数量还是规模都有巨大地增长,银信合作已经成为我国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高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收益率,使投资者趋之若鹜,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但是在法律体系、监管制度不完善及信用资质不健全的当下,银信合作蕴含着巨大的潜在风险。

3.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是由于利率管制、信贷配给不足而产生的,与正规金融相对。民间金融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其内生性,不由政府主导建立;二是处于监管阴影区。

招商证券研究报告称2013年底影子银行的规模约为32.7万亿元,其中民间借贷7.4万亿元,占其规模的22.7%。毫无疑问,民间金融已是中国影子银行的主要组成部分。民间金融不仅发展了民间经济,而且优化了资源利用。但由于缺乏金融监管、与社会接触面广,一旦出现问题,其风险将会传至正规金融机构,引发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推动中国式影子银行发展的对策建议

相对于国外成熟的影子银行体系,我国金融衍生品不多、资产证券化程度不高、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是很大,但这并不代表我国可以放松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1.健全金融立法、维护市场秩序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保证影子银行能够平稳发展的重要外部保障,只有将影子银行纳入整个法律法规体系范围内,才能保证对其监管有章可循。

2.构建科学有效的监测评估体系,提高信息透明度

因其特有的隐蔽性,对于影子银行的真实状况,监管当局和市场参与者无法及时全面地掌握。因此,为防范金融风险,重中之重是要构建科学有效的监测评估体系,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3.推进利率市场化

影子银行出现的重要原因是由于没有完全放开市场利率,因此要想从根本上瓦解影子银行风险存在的基础、杜绝监管套利,只有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逐步取消银行信贷管制和存款利率上限,让资产价格能够完全代表市场的供求。

4.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

金融全球化的快速发展、金融风险的惊人传播速度及多样的传播途径等原因,使一国金融的稳定,不仅要依靠本国政府,还需要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

参考文献:

[1]刘澜飚,宫跃欣.影子银行问题研究评述[J].经济学动态,2012(2):12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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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5月6日

一、银行监管概述

银行监管也被称之为银行管制,它是一种政府面对金融市场失灵的本能反应。进一步说,银行监管是政府经济性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由监管当局依法对银行业实施的各种规范与制约。

(一)银行监管体制的结构。银行监管的结构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银行监管法律依据。

第二,银行监管客体。银行监管的客体为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银行监管主体。是依法对银行实施监管管理的政府或准政府机构。我国银行监管的主体是政府,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银监会)直接对银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

(二)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在我国,银监会成立以及银监法实施后,对银行监管的内容也逐步规范、明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流动性监管。流动性就是银行资金的周转能力,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债务到期日还本付息的能力;二是履行贷款承诺的能力。

2、资本充足率监管。资本充足率是某个银行的资产对其风险的比率。银行监管部门跟踪某个银行的C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是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后,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因此,加大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有效方法。

3、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主要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三)我国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和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初步形成,这三部法律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四)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特点。外部监管较为严格。实践中,我国监管部门的权限较大,监管措施较为严格;内部监管相对弱化。

二、我国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存在不科学之处。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主要由三部基本法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国务院主持通过的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银行管理规章构成。这三个层级的法律法规本应是一个有机的协调整体,但是现实并非如此,尤其是后两类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一是政策法规体系较为繁琐;二是存在着不配套、不协调、不完整的现象;三是仍带有行政干预的痕迹。

(二)银行监管法制存在手段方式上的不足。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在手段方式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首先,目前我国银行业急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次,我国银行业缺乏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银行业内部监督机制比较薄弱。

(四)银行监管法制在适应银行业国际化方面尚有差距。银行监管法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主要体现在跨境服务和新金融服务方面、非歧视措施方面、国民待遇方面。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三、完善我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对策

为了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能力,有必要从我国的银行业现实发展状况和监管实践出发,借鉴国际银行业有效的监管模式,不断提高我国的银行监管水平。

(一)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内部建设。一是法律法规制定者必须树立规范性立法和效益性立法的理念,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二是切忌发现“一事”便立“一法”的流弊,避免引发相关规章之间的不协调和冲突;三是提高立法技术,有计划地制定银行监管规章。

(二)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从金融监管理论上而言,有效的金融监管是由不同监管机关的诸多监管措施所组成的一个和谐性的立体体系。由于混业经营、网络银行、外资银行所带来的金融业务交叉使得由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或者和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重复,或者出现监管漏洞。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监管主体进行改造,即由银监会联合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组成金融监管委员会,由金融监管委员会对我国金融业行使集中、统一、全面的监管。

(三)不断完善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来完善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法制,不能简单地将制度变革视为一种被动应付世贸组织要求来对待。在具体的银行监管制度完善方面要注意以下两点:(1)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再监管制度。(2)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四)进一步规范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划分。同许多国家货币职能与监管职能存在不可避免的重叠、交叉一样,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权力划分也难以实现绝对的泾渭分明。这就要求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明确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权范围;另一方面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两者之间的长期密切联系,及时沟通,交换信息,排除工作中的各种障碍,提高监管效率。

(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银行监管担任审慎银行经营风险,发现商业银行薄弱点,分析风险,查找问题,及时纠正的重要职责。因此,监管主体中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也应上升到制度层面上来,严格规范银行监管工作人员对金融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建立银行监管业务知识资格考试和职业道德评价等制度。监管工作人员要熟悉业务,要了解银行监管的目标、原则、方法,与银行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其加以应用。监管人员要求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运用新方法、新技术对商业银行金融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在工作中依法办事,行得正,立得直,能及时纠正银行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因此,就需要我们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监管人员队伍。同时,人民银行还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监管工作人员到银行兼职,一旦发现,应严肃处理。

(六)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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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创新对银行监管实践提出的挑战

金融创新行为的动机简单地看是由于盈利动机的驱使,但是从深层次看却是银行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滞后,以至于阻碍了银行机构向更高的阶段进一步发展。环境的变化使得银行机构传统的经营方式不再有利可图,他们过去向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越来越难以出售,而传统的金融工具也已不能大量的吸收资金,因而为了继续存在下去,他们不得不寻求创新;另一方面,各银行机构面临的严格管理使得规避管理法规的过程变得有利可图,某一个机构避开管制后提供的服务往往给它带来丰厚的利润和市场占有,因而严格的监管本身就成为刺激银行业创新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所以金融创新更多地应该从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博弈来理解。银行为了逃避监管,开拓市场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与监管活动之间是一个不断向前推进的动态博弈的过程,即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但是至今的实践表明,银行监管活动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监管是一个被动的过程,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的实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1.金融创新使银行监管目标的权衡更加困难。银行监管的目标有两个,一个是安全目标,一个是效率目标。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看,银行体系的安全和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但是在一定的阶段,银行体系的效率目标却是更加突出。比如70年代末,过度严格的银行监管造成的银行机构效率下降和发展困难使得这一时期的监管更偏重于效率目标。金融创新的最深层的原因就是规避管制,追求发展和效率。但是实证研究已经表明,在银行监管的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存在着替代效应,金融创新在提高了银行体系的效率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风险。在面临着全球竞争的压力和本国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之间,银行监管如何在这两个目标之间进行协调?

2.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更加复杂化。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了新的变化。一是金融产品和组织创新模糊了分业经营中各专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他们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业务趋同,银行也逐渐发展成为超大型的综合性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业会通过创新绕过各种监管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行业渗透。二是市场的创新使得一国的银行机构在现在条件下不可能置身于金融全球化之外。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使得一国的银行通过各种创新活动向国际市场渗透,广泛参与国际金融活动。这样对国内银行在境外的金融活动的监管就变得遥不可即。同时,一国的金融体系也会暴露在国际金融风险之下,这给银行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三是新的业务形式和金融产品的出现,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如网上银行的兴起。四是银行机构和其他各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这样局部的金融风险很容易转化成全局性的金融风险,造成所谓的传染效应,从而更容易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3.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主体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分业监管还是混合监管的选择问题。毫无疑问,面对着银行业务日益综合化的趋势,原来界限分明的分业监管已经表现出了极大的局限性。

4.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传统的银行监管一直以来是以外部监管作为最主要的监管方式,强调严格的立法和监督,对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行为也作出了很多的外部规定。这种监管方式主要有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和标准化的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是以行政命令对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标准化的监管方式则沿袭了行政命令式监管的原理,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级别,并对每种类型确定固定的资本要求。这种监管方式明显不适应金融创新下的新要求。它们存在着信息和经验不对称的问题,而且没有考虑银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的动态过程,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容易造成一刀切的问题。

5.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理念的挑战。金融创新对银行监管的动态回避过程与相对固定的银行监管框架之间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之间的博弈总是表现为监管方的被动。危机导向的、事后的、传统的银行监管总是被动追踪金融创新,会使监管效率大大下降,并且造成监管成本的增加。

二、银行监管应对金融创新的一般实践

1.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较之传统银行业务,银行的创新业务在收益更大的同时,风险也更大,且更容易扩散,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并重监管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2.从注重外部监管向注重内部和外部监管并重。针对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博弈的被动地位,监管理念应该不仅仅从外部力量的介入的角度来考虑有效监管的问题,而且外部监管随着创新和变革的发展,其缺点不断暴露,比如市场敏感度低,不能全面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我们应该考虑如何从银行内部与监管机构激励相容的角度来使银行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目前最为流行的一个根据激励相容理论建立的监管的方法就是预先承诺方法。银行在预测期初向金融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量水平,为该期内可能发生的损失作准备,而监管当局则根据银行承诺的水平设计惩罚和奖励措施,并不再对银行进行例行的资本充足检查,但是这种方法的实施对监管水平的要求较高。另外,对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了日益重视,认为只有保证信息的完备透明,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对银行起到正确的激励。

3.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统一监管体制是指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的一种制度。与此相适应,金融监管也应该打破分业监管的模式向统一监管转变,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的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但是在具体的监管主体的改革上,是采用一元化的超级监管机构还是在保持监管主体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强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二者有利有弊,具体的选择需要对实际情况作出更细致的选择以后才能加以确定。

4.从一国监管向跨境监管转变。本国银行向海外市场的扩展也是一种金融创新——市场创新。随着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越来越多,其业务收益来自海外的比重日益提高;而另一方面,电子银行的发展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很难判断其交易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完成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拓展也使得部分金融机构偏离于监管视野之外。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将一家银行的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业务进行并表监督。另外,加强不同国家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分享和交流,监管的分工和协调,以有效杜绝国际银行监管的真空。

三、对我国银行监管实践的启示

1.我国的监管目标的选择。竞争的激烈和创新的加强,无疑会提高效率,但是同时也加大了风险。面对着竞争的压力和我国银行业经营效率低,坏帐率高的现实情况下,监管当局如何在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进行权衡,找出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是关系到银行监管效率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需要重新认识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的重要性,改变对金融创新不论青红皂白一律封杀的做法,对有益于发展并且风险比较容易监管,不会增加太多监管成本的创新,不妨进行鼓励,以提高我国银行的竞争力。也就是说,我们要适当地考虑到效率目标。

2.我国监管重心的转变。我国一直以来对银行的监管注重的是合规性的监管,重在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围和行为的监管,其中突出的问题是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尤为不足。并且这些静态的监管措施明显地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为了扭转这些不利局面,我国现阶段银行的监管重心应该改变,利用我国现阶段对监管水平要求不是很高的有利时机,把监管重心放在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上,尽快制定和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等经营管理业绩的综合考核和评价体系。在体系完善和外部监管的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和加强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追踪世界最新的实践成果,提升我国银行监管的水平。

3.对我国监管主体的要求。金融监管客体的巨大变化表明我国分业监管的做法应该适应客体的综合化、国际化的变化。适应于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混合监管似乎成了一个趋势,适应于银行业务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应该加强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同国外机关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通报互设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杜绝对银行跨境活动的监管真空。但是应该看到,我国混业经营的规模和全球化的发展程度均比较低,没有对统一监管提出很迫切的要求,尽管银行监管机构缺乏与其他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但是作为一种发展趋势,我们应该在现阶段做好分业监管的同时,不断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这个基础上加强合作,为未来的统一监管打好基础。

4.改善监管环境。加快与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外部市场竞争和约束的作用,所以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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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主要经济体对金融监管框架提出修改方案,以巴塞尔协议Ⅲ为代表的监管新规将逐步在各国得到实施,同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也成为各监管部门的共识。随着国际监管新规的不断推进,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不断跟上国际步伐,但在制定和实施具体监管标准之前,需要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主要指标与银行信贷规模、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充分衡量监管政策的冲击性和效用性,以更有效地推行监管新规。

一、文献回顾

银行业监管指标与银行信贷规模关系方面,国内外学者进行了较为丰富的研究。如Bernanke、Lown(1991)、Peek、Rosengren(1995)、Hancock (1995)研究表明美国银行资本监管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到 90 年代初出现过信贷紧缩效应[1-3]。Thakor(1996)研究表明扩张的货币政策既可能增加信贷也可能减少信贷[4]。Chiuri (2002)认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实施明显地削弱了银行的信贷供给能力,且信贷紧缩效应在新兴国家的表现比在十国集团更为明显[5]。国内方面,刘斌(2005)指出当实际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最低要求时,货币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将会出现信贷紧缩现象[6]。王胜邦(2007)、王胜邦、陈颖(2009)发现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增加监管资本的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严格的资本约束并未导致严重的信贷紧缩[7-8]。郭伟(2010)认为我国的资本软约束现象得到改善[9]。杜荣耀、胡海鸥(2011)引入了银行资产负债表模型证明资本充足率对贷款规模的控制作用加强[10]。产出方面,Paolo Angelini、Laurent Clerc等(2011)认为巴塞尔Ⅲ的实施将减少经济的产出水平,但可降低产出的波动性[11]。Eric Wong、Tom Fong、Ka-fai Li、Henry Choi(2012)认为新监管改革对香港经济产生正面的长期影响,但此影响较小[12]。本文通过建立贷款增长率的动态面板模型和VAR回归模型,对银行主要监管指标与银行的信贷规模的关联关系以及信贷规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展开研究。

二、银行监管指标与信贷总量及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一)主要监管指标与信贷总量的关系

1.变量的确定

三、结论与建议

(一)主要结论

1.面板数据分析表明,2004—2011年间我国主要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拨备率水平、杠杆率水平等主要监管指标数据与贷款增速水平的关系不显著,且影响较小。预计实施依据巴塞尔协议Ⅲ设定的新监管标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影响较小。

2.通过对2004—2011年间的贷款规模、GDP及CPI季度数据的VAR方法分析表明,贷款规模、GDP及CPI三者在长期具有比较稳定的均衡关系。贷款规模增长1%时,GDP增长0.44%;而cpi增长1%时,GDP下降0.75%。同时脉冲响应分析表明,贷款规模对GDP的冲击影响是持久正向的,而cpi的冲击使得GDP做出负向响应。

(二)政策建议

第一,加强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合作,以构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为契机,保障经济金融的平稳发展。第二,各商业银行应拓展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补充渠道,调险资产结构,优化信贷结构,拓展金融业务和产品。第三,改进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如发展财务顾问、信托理财、直接融资等中间业务和零售业务,提高盈利能力减少对资本金的依赖。第四,继续开拓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降低银行信贷在融资中的占比,减弱监管新规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Bernanke,B,Lown,C.The Credit Crunch[J].Brooking Papers on Economic Activity,1991(2):205-39.

[2]Peek, J,E. Rosengren.The Capital Crunch: Neither a Borrower nor a Lender Be[J].Journal of Money, Credit, and Banking.1995(27):625-638.

[3]D.Hancock,AJ,Laing,JA Wilcox.Bank Capital Shocks:

Dynamic Effects on Securities,Loans and Capital[J].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1995(3)19:661-677.

[4]Anjan V,Thakor.The Design of Financial Systems:An

Review[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ial,1996(5)20:917-948.

[5]Chiuri, M,Ferri, G,Majnoni,G.The Macroeconomic

Impact of Bank Capital Requirements in Emerging Economies: Past Evidence to Assess the Future[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2002(26):881-904.

[6]刘斌.资本充足率对我国贷款和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5(1):18-30.

[7]王胜邦.资本约束对信贷扩张及经济增长的影响:分析框架和典型案例[J].产业经济研究,2007(4):44-52.

[8]王胜邦,陈颖.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变迁和效果评价[J].国际金融研究,2009(5):78-86.

[9]郭伟.资产价格波动与银行信贷:基于资本约束视角的理论与经验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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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民营银行试点之前,关于民营银行的含义学界一直以来有三种界定方法:产权结构论,资产结构论,治理结构论①。现在提起民营银行,首先映入脑海的便是文章开始提到的五家已经开业的真正的民营银行。因此对其定义也应该有所更新,作者在对现有民营银行特点的基础之上提出民营银行的新的含义:民营银行是银监会专门批复、由民营资本控股、有完备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区域性经营权同时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金融法人企业。

民营银行由民间资本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目的是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及个人的融资。另外民营银行具有区域化特征、区别化的经营模式。民营银行在新颖化、创新化的同时暴露了天生的弊端。

二、民营银行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一)法律监管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

法律具有稳定性,在法治社会里的民营银行坚持法律监管就是为自己的发展找到了一个稳定的坐标,使其在创新发展中能够始终做到有标准、有参照从而不至于随着时间的流淌逐渐偏离发展预测的轨道。

(二)法律监管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

在西方发达国家例如德国、美国等国家并没有民营银行的概念,因为其大部分银行都是民营的,且他们的发展都是在法律的引导下进行的,民营银行从出生到死亡都由法律来安排,然而结果显而易见。坚持法律监管可以参照西方发展模式,从而实现吸引外资、国际化运营发展。

三、民营银行发展中遇到的法律监管问题

(一)法律监管缺乏依据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特征,目前针对民营银行的立法还没有出台,虽然关于银行监管的法律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规定,但其规范多在传统银行的发展,对于后来出现的民营银行的监管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在今年五六月份分别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为民营银行的风险防范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以及《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是专门针对民营银行的指导性规定,但是对于民营银行的经营、监管、退出条件的事项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规定的过于原则,因此,针对民营银行的立法刻不容缓。

(二)法律监管欠缺统一性

民营银行作为一种金融企业,其接受监管的主体、过程等都需要有个封闭的监管系统来对其进行规制,但目前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大都集中在民营银行的设立程序及其监管原则,明确化、具体化尚有不足。具体而言,没有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监管系统不闭合,市场退出机制等不够完善,对民营银行经营过程的法律监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民营银行行进中的法律监管措施

(一)明确监管主体,创新监管模式

三会、金融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监管主体的监管权限需要进行明确及其划分,便于责任的追究,通过责任追究来提高监管的效率及力度,形成规制统一、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监管模式②。另外,创新监管模式是针对民营银行的特点创新监管手段、丰富监管工具箱,简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透明度。目前较重要的监管是公众监管和互联网监管等。从民营银行经营特点来讲,比如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它没有实体营业点,网上运营发展。此种情况下必须有针对性的进行适时评估和改进监管安排。作者认为,需要建立一个民营银行监管平台,由专人负责端口的对外接受信息及信息的审查,接受公众监管的投诉,平台内容为非改写的对外开放,作为公众投资的参照。在市场化的竞争下,民营银行的发展物竞天择,由其发展实质效益来决定其生存发展的长度。

(二)完善监管要素,构建法律监管框架

完善监管要素是从监管的客体和监管的方式来讲的。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运用适当的监管方式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见并予以规避,首先要构建法律监管框架:

事前监管,主要在于设定民营银行的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准入标准和退出标准。在准入标准中从股东资格审查到资金的监管就位、从形式审查到目的审查,从股东自愿接受监管到各位股东的信誉的审查,从其差异化的市场地位到特定战略的审查等都必须在民营银行正式设立之前进行法律规定的监管,把控好事前监管就把控好了一半的风险。

事中监管,在民营银行设立后到民营银行退出时的有关经营方面的监管。民营银行的经营模式从一出生就带着“差异化”的属性。为避免被“同质化”的宿命,必须始终坚持民营银行的设立初衷和目的,进行差异化的经营。另外,事中监管是防范其经营风险发生的主体部分,首先包括股东的信誉、资金、战略的持续性维持、股东在经营中的风险防范的法律规制等。其次,包括法律对民营银行贷款对象、客户资信、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的完善等问题的把控,事中监管中要始终和所产生的风险相照应来设计法律监管模式。

事后监管,在以上所述的法律监管模式对外在风险没有把控到位或者出现不可避免的风险落地时,从经营风险的救济到风险不可补救的处理的法律监管。前者需要运用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程序借助司法救济来渡过难关,后者需要启动市场退出机制,必须结合预先设定的民营银行退出标准配合监管主体的行权来设计民营银行的死亡。同时要及时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来尽可能使民营银行客户在民营银行启动市场退出机制时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控制发展速度,保证民营银行发展的有效性

在20世纪九十年代末,台湾民营银行兴起并发展迅速,在一年之内由首次批准的15家到25家一直到2001年的53家,分支机构暴增到几千家,爆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不仅背离了初定的目的,还成为大资本家圈钱的工具,并且最终导致了最后的金融危机。台湾采用“法律先行”的措施度过危机。我们应该接受教训控制发展速度,实现脚踏实地发展。

总之,民营银行是银行乃至整个金融领域的一大突破,民营银行的有效监管是保证银行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安全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民营银行行进中的法律监管规定的明确、统一、无缝对接将是民营银行取得突破性发展、持续经营的有效屏障。(作者单位:温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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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003年以来,中国银行业坚持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齐头并进,在提高中资银行竞争力的同时逐步扩大开放,在大量引进外资银行的同时有效加快了改革进程;但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和国际化,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考验也愈加严峻。如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尽管从目前看对中国银行造成的损失并不大,但在某种程度上却暴露出中国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风险控制、问责制度等诸多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国银行业只有进一步加大对外投资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相应风险的控制水平,才能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

一、中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体制落后

从理论上说,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该由3部分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系统、政府监管系统和社会监督体系。但目前这3个体系均存在问题:监管职能向人民银行过度集中,全国合计近4.3万家银行或准银行的金融机构全部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并且基本上由人民银行总行直接负责,造成人民银行总行监管工作的严重超负荷,而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使得人民银行沉重的监管工作无疑是雪上加霜。政府监管带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全局观差,随意性大,当银行监管触动地方利益时,就横加干涉,反而会弱化人行监管作用,而目前在华外资银行绝大多数未成立同业公会,即使少数地方有同业公会,其主要作用也仅限于加强彼此间的联络与交流,缺乏行业自律制度,对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等社会监督体系长期以来也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监管的法规建设滞后

中国对银行业的监管长期以来一直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通常以计划行政命令并辅之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形式表现出来,法律手段较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过于笼统和简单,其实施细则也有一些不甚合理的地方。尽管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法规较多,但法规建设仍较滞后,存在法律空白、短缺、模糊、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等问题。如《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对企业参股投资,但事实上债转股作为银行重组不良贷款的一种较有效方式在商业银行中已在运用;《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人经营外币贷款必须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目前人民银行已将经营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实行两证合一,除结售汇业务外的其他外币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等。

(三)监管缺乏创新,衍生工具监管不足

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大量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的创新,特别是大量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对促进银行业竞争,增强银行体系活力,改善银行业服务,规避市场风险,改善资产与利润结构以及推进银行监管体制和方法的改革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竞争的加剧,银行机构内部控制、银行监管的滞后,金融创新也给银行机构及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很大的风险。2005年中国银行由于其在新加坡的期货公司从事巨额金融期货交易,投机失败造成约1亿美元的亏损,同时暴露出中国和新加坡在对衍生金融工具监管方面的缺陷。由于衍生交易技术非常复杂,来自各方面的投资人往往缺少对风险的全面认识,加之部分投资人以投机为目的,所以,衍生交易风险难以全面纳入有效管理之中,并已成为国际性难题。

(四)监管人员的专业配置和培训问题

银行业开放形势的发展对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目前银行监管人员素质还不能适应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对其实施严格监管这一客观现实的需要。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广,金融创新多,技术手段复杂,管理先进,而国内恰恰缺乏懂得金融工程而且熟练掌握资产定价模型的技术和管理都很全面的高级监管人才。中国在监管人员专业化培养方面也比较落后,没有建立实用有效的监管人员培训机制。

二、改善中国银行监管的措施

(一)改进监管手段,突出监管重点

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风险监管做法,比如在考核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准备金政策、内部控制、国际借贷的标准和原则、监控市场风险、利率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模型技术等方面。同时,为及早、有效地对金融风险进行识别和预警,还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信息报告与披露制度,增强银行经营及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在此基础上,银行监管当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识别和预警方法体系,包括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等,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一是要尽快实现稽核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运用计算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稽核,建立一套先进的现场稽核处理系统,实现稽核信息的快速、准确传递,用现代化手段对现场稽核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二是应抓紧建立集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反馈为一体,反应灵敏、处理及时的非现场监控和风险预警系统。制定以外资金融机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中心的风险监督体系。三是要建立健全金融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和银行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少数严重违法违规的外资银行可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曝光,充分发挥监管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

(二)完善监管法规体系,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针对中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已出台的法律又过于原则化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的银行监管制度。建议制订《银行监管法》,从总体上规范银行监管,主要规定监管机构、监管原则、监管内容或对象、监管手段、法律责任;同时,建议制订《银行业协会条例》,加强对银行业的行业管理;特别应该提出的是,应尽快出台《外资银行法》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条例》,以保证外资银行经营的合法、合规,减少银行体系的震荡,对快速流动的国际资本实施管制,以避免对中国国内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冲击。银行监管人员能否正确掌握运用银行监管职权,直接影响到其职能作用的发挥。发达国家一般要求从事银行监管的业务人员具有审计工作经验或商业银行工作经验,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方能从事银行监管工作。其监管人员大多数是高薪从会计师事务所或著名的商业银行聘请过来的专门人才。中国银行监管人员缺乏金融业务经验,对各项监管指标的内在联系无法确认,只能逐一对照,无法作综合分析。检查不出实质性问题,只能听凭被监管者解释。因此,充实中国的央行监管队伍是当务之急。一是要从现有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中,从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中,从有关的高等院校中选拔一批经验丰富,既懂外语又懂计算机,熟悉各种监管技术手段的人才到央行监管队伍中来;二是加强现有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技能的培训,定期地进行有关知识、技能和经验的轮训和提高,争取在较短时间内达到监管目的要求。

(三)放松管制,构建更为有效的监管体系

银行在竞争的压力下,会积极的寻求新的业务切入点和需求主体,进行业务的整合,如混业业务;同时也会对机构资源进行整合,如分拆、并购。过于严格的管制已成为银行业向前发展的桎梏,放松管制将是大势所趋,监管当局应着重研究有关放松管制时机的选择、方式的选取以及顺序的先后。银行体系包括其业务、机构的复杂性,以及经营环境的复杂性,使监管当局单纯的依靠外部监管显得力不从心。事实上,外因要靠内因才起作用,银行本身的内控制度是银行监管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而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给银行施加的市场约束,是监管当局能够加以利用的重要资源。

传统的银行监管往往忽视或低估监管的成本。银行监管的成本不仅包括监管机构运行的成本以及金融机构为满足各种合理或不合理的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还包括可能对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行带来效率的损失。在开放竞争的金融环境下,过多的管制很有可能会抑制竞争和静态效率的提高,同时还更有可能抑制创新和动态效率的提高。因此监管当局应在安全与效率之间进行权衡,并注重其政策与银行经营目标的相容性。

参考文献:

1、霍海龙.关于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的几点思考[J].经济师,2006(7).

2、郭宏超等.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利弊考[N].经济观察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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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电子银行的发展

1.1快速发展的势头,但不完整的内部控制机制

如今,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基本都建立了网上银行,其中也包括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且开展网上银行交易的商业模式的银行也超过了50家。此外,一些尚未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也正在加快电子银行的建设步伐,据估计两年内将有70%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和50%以上的农村信用社将要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由于网上银行开展业务是在虚拟空间中进行的,因此电子银行的发展要立足于实体银行。在中国传统的银行由于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水平较低等原因,电子银行存在的主要风险是网上银行和信息技术的安全性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缺乏成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造成的,而且现有的内部审计对于网上银行功能的制约和监督力度不够,这就很难保证能够对网上银行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1.2品牌战略初显,但思想依然老旧

中国的银行业务已经被越来越重视品牌战略,品牌开始出现网上银行的网站或品牌战略中,中国招商银行的“一卡通”和中国工商银行“金融E通道”及其他网上银行的特色业务已成为网上银行的著名品牌。与此同时,中国的银行网站也开始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同,中国工商银行在2002年被英国的“银行家”杂志评为“全球最佳银行网站”。然而,因为技术创新驱动了银行必须进行系统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伴随网上银行的发展,银行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变革和重组也开始出现。然而大多数提供在线业务的银行,其管理思想仍局限于传统的管理方法,这使得网上银行成为银行留住客户和银行宣传的重要工具,这没有从根本上对银行的管理风格和理念的进行有效的调整和改革。因此,从管理体制,组织形式来看,卓越的产品的开发,必须要适应市场的对于银行服务和产品功能的需求的不断增长。

1.3服务部门的扩张,但人才严重缺乏

我国的网上银行服务种类和品种也正在迅速的增加,服务内容也在不断的丰富,但网上银行的人力资源是非常稀缺的。一个方面就是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这些人员既要精通IT又要熟悉银行的产品,这部分人才的缺乏对于银行产品的开发和业务发展的影响作用很大。另一个方面,主要是缺乏内部控制和管理人才,掌握风险管理安全控制的人才就更少,内审官员与现有业务的发展步伐不能够同步,国内网上银行的发展导致国家的内部审计职位空缺不断地出现。管理人员不能满足网上银行发展的需要,实际上就降低了现有银行业务的经营发展的速度。

2.电子银行业务的主要风险

2.1操作风险

操作的风险是由于不充分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的缺陷,系统性缺陷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的风险管理”列举了8种风险产生的原因,即未经授权的访问,雇员欺诈,系统退化,伪造电子货币,ISP风险,,工作人员以及管理技能不足,客户的电子银行业务安全经验不足以及客户的交易抵赖这八个方面。

2.2声誉风险

由于公众对于电子银行业务认识产生重大不利的意见造成由银行无形资产的损失的可能性。声誉风险主要是由于控制不当所产生的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如今的金融全球化,信息技术化使银行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银行需要很大的努力建立良好的信誉,但在转瞬之间银行的信誉的损害就可能发生。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传递信息的有效性使电子银行安全事故,技术不完善或误操作等问题频发,就会使得其他媒体能够广泛的传播,同时再加上一些错误的报道就不断夸大了问题的严重性,这可能会导致电子银行即时信誉崩溃。

2.3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电子银行业务,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的处罚或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未尽而导致不能使业务有效建立和实施而产生的法律纠纷,这就直接或间接引起的银行损失的产生的可能性。电子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有两个非常突出的特点:首先,它是用来发送电子信息,其次、电子银行模糊了国与国之间的界限,主要是作为一个互联网的延伸,其业务与客户到达了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电子银行业务的这两个特点对于传统的自然边界和传统的纸质法律和法规约束提出了挑战。

3.加强电子银行风险监管策略

3.1完善法律和减少电子银行业务的法律风险

电子银行业务运营模式改变了传统的交易的过程和方法,以及规范的原则和法律规范的归责基础,并与现行法律规定的一些操作也不一致。这需要新的立法来规范新业务的行为,以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网上银行盗窃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关系:银行和储户存款关系和犯罪分子与银行或储户之间的侵权关系。因此,它很难使用一个单一的法律关系和规则来解决纠纷,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使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和规则来解决纠纷。在发生网上银行盗窃的情况下,可能是银行和储户都有过错,也可能是一方有过错,也有很大的可能各当事人都无过错而主要是由于犯罪分子窃取所致。所以,如果运用侵权关系和规则,就不应该单独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中的任何一个;如果运用合同关系和规则,那么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单独使用或使用任何形式的严格责任原则。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应先确定所使用的法律关系,选择适当和公平责任的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既定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原则,以确定谁承担举证责任。存款被盗黑客攻击,应确定合理的损失的承担规则,建立合理的损失确定规则。

3.2加强电子银行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沟通

业务人员由于长期与客户接触,比较容易了解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渠道时发生的安全问题,但由于业务人员并不是技术人员,并不能直接通过产品的发展以消除产品的安全隐患。虽然熟练的技术人员对于业务的发展比较精通,但他们不能了解客户的需求,这使得新产品的开发的质量不高,后者急于将产品推向客户,但打开市场却并不容易,这就造成了一边“交学费”,一边投入更大的成本以弥补产品的安全漏洞。所以,网上银行的发展必然涉及到加强内部科学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接触,全面实现的两类信息的共享,这种方式可以减少由于技术人员不懂业务,不了解产品所造成的电子银行安全风险的风险。

3.3构建网络基础

加强网上银行的风险监管,仅仅依靠某一部门是不够的,我们必须调动一切力量来共同对风险进行识别,监测和控制,形成一个立体的监测网络。首先,我们必须加强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特别要明确银行管理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责任,督促银行制定有效的识别,监测,衡量和控制制度和措施来应对各种风险。其次,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标准。我们的重点是建设网上银行市场准入和持续性的监管制度并使它们相匹配。在当前已经制定好的市场准入的监管标准的情况下,应抓紧时间设计,开发系统的现场检查制度架构,这包括技术风险和信息安全为核心内容在内的现场检查,检查程序,检查方法和检验标准。

另外,要密切关注相应的网上银行的现场监控系统的发展,实际操作中可分成两步走战略:第一,在早期的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对于网上银行不做过多的要求,监管指标主要侧重于的经营品种的量和新兴的安全问题等方面; 第二个步骤是在网上银行发展的更加成熟和普遍时期,制定越来越多的监管监测指标,主要包括风险分析指标,以形成网上银行系统的分析和指标分析的结论。再次,广泛动员外部各方力量,如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信息产业),IT安全部门(公安部)和网上银行技术风险和外源性的跨行业特性,联合实施外部监督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网上银行业务。通过这些努力,制定“银行内部控制,监管部门,社会监督”的立体监测网络,网上银行将确保有效实施风险监管,促进网上银行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何焰.略论网络银行业务风险及其法律监管[J].美中法律评论, 2011,(02):40-41.

[2]张炜,林伟.银行法律纠纷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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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因三家中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相继成立私人银行部,开展私人银行业务,而被银行业称为中国“私人银行元年”。今年,国内的主要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也陆续开展了这一业务。可见,私人银行业务将成为中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又一个重点。与业界的趋之若鹜相比,目前国内并没有针对私人银行业务出台专门的监管法规。那么,私人银行业务这一金融创新有哪些特点,其面临的风险有哪些,出现这些风险的原因是什么,现有的针对理财业务的监管制度是否适用于私人银行业务,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完善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

一、私人银行业务的特点

私人银行(privatebanking)的发展已有400余年的历史,它通过客户经理向拥有高额净资产的私人客户及其家庭提供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高质量、专业化金融及相关服务获取收入。私人银行业务具有五大特点:一是客户的特殊性。其目标客户群不是一般大众客户,而是高额净资产客户(HNWIs);二是服务多元化、个性化。私人银行提供了多元化的产品结构和个性化的服务方式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三是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导致利益冲突。由于银行无法完全掌握客户的准确信息和客户无法了解私人银行业务的相关信息,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利益冲突问题的产生;四是服务期限长、私密性高;五是账户复杂、交易金额巨大。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业务不是同一个范畴,私人银行业务更为广泛,包括投资、融资、保险、咨询顾问等多项业务在内,跨多部门、多业务领域;而理财是纵向的,理财服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内容,所以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规范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

二、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的特点

私人银行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与理财业务相比,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特点表现为:一是面临的风险多。由于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和服务范围远远丰富于理财业务,因此其面临风险更多。二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私人银行业务更复杂,存在更多的潜在风险事件和风险点,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但作为一项新兴业务,银行相应的内控管理较弱,因此更容易引发风险。三是风险复杂,有较强的关联性。私人银行业务集多种风险于一体,各种风险的抵补或交叉关系更为复杂,更容易相互传染、转化。四是风险计量难度大。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是针对极少数的客户,面临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许多新型风险,传统的计量方法较难预测和计算。五是从风险分类来看,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是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最大风险。

私人银行业务由于其组织形式和业务特点,导致了其风险生成有如下特殊的原因:一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利益冲突。私人银行的存在和发展降低了市场的交易费用,改善了市场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了市场的发展。但私人银行的中介地位决定其难以规避利益冲突,由于私人银行获得信息的机会和能力远胜于客户,客户不得不依赖私人银行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当一项交易为客户服务而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时,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从自己的利益角度看更为有利的方式,进而引发“利益冲突”。“回扣”是利益冲突的典型表现形式。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给予自己回扣多的产品与服务推荐给客户。私人银行给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时,利益主体也随之多元化,利益冲突就更为激烈。二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合谋行为。在私人银行业务中,合谋主要是指私人银行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客户从事“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社会福利。

三、我国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的监管主要是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进行的。尽管他们都是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管手段、指标设定等方面都有很多相似性,但对私人银行来讲,它毕竟与理财业务有不同的业务特点,面临不同的风险,因此,对它的监管还应考虑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否则监管就极可能出现低效率的情况。具体来说,私人银行业务在风险监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私人银行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暂时采用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这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理财业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因而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二是上述的管理规定与办法,或主要针对某一种产品,或主要针对某一种风险,而私人银行业务是一种产品多元化且具有复杂风险的业务,这些规章制度不能替代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监管主体多元化,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从监管部门来看,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进行监管。但从整个业务范围看,涉及的部门更多。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等。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须与不同监管部门沟通,得到不同部门的许可,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重复与真空,造成商业银行的被监管成本提高或是逃避监管。因此,私人银行这一金融创新实际上对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缺乏风险监管,监管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对于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客户构成、产品定价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可循,对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特别是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来抑制利益冲突与共谋行为引发的风险。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一旦私人银行业务出现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只能被动地事后处理,这影响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四)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接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私人银行业务已从传统的自律型监管向政府型监管方向转化,各国监管机构出于保护消费者、控制业务风险的角度提高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如,欧盟2007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场法规”,几乎涉及到私人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国内目前较为宽松的监管要求易使中国成为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洼地”,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改进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建议

(一)制定私人银行监管条例,加强协同监管。监管的宗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银监会应尽快制订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条例,在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信息披露、监管流程等方面参考国外立法做出相应规定,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助监管和补充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提供监管对象的活动情况和通报监管要求的变化与考虑。

(二)加强私人银行业务市场准入监管。监管当局应通过一系列定性和量化指标,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其中,最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有三方面:一是银行的准入标准。由于银行经营私人银行业务后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加大了,因此可考虑对经营私人银行业务的银行提出资本充足率要求、合规记录要求、经营范围要求等,以保证银行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二是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制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高层管理人员、客户关系经理的任职资格提出严格要求,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风险。三是客户的准入标准。监管当局应规定私人银行客户的最低个人净资产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实施“认识你的顾客”(KYC)的测试。

(三)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举。私人银行最大的责任是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交易的公正及良好的风险控制。监管当局的监管不能有效替代私人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与合规职能,监管当局应对私人银行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规范各服务提供方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促使服务提供商高度重视业务流程,严密监控主要的风险集中及其传递,保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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