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绿色金融研究范文

时间:2023-07-07 09: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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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绿色金融研究

篇1

纵观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历程,我们发现:虽然我国在2007年就已经正式提出,今后我国金融行业要以“绿色证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为主线,进行经济发展。但是,迄今为止,我们却看到:国内仍然有很多金融企业,在以破坏环境,牺牲环境为代价,进行着企业的经济发展。这种无视我国基本国情,不响应我国号召的“碳金融”政策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在金融方面坚持的可持续性经济的发展方针,而且破坏了我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的并行合作关系。可见,需要我们重新进行基于低碳经济的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策略研究。

一、低碳经济下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必要性研究

顾名思义,低碳经济主要是在借助创新性新能源、创新性减排技术、金融机制创新等手段,将金融活动耗能、排放、污染三方面,都尽量降到最低的一种可持续性经济发展。在明确了这一定义后,如果纵观国外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产业发展之路,我们可以看到:自1997年,国外就将响应低碳经济的气候变化,纳入金融企业发展的环境责任里面,成功的通过推出“自然灾害债券与保险最优组合”,分散并控制了金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企业经营风险;到了2002年,国外还出现了比之前还具有创新性,先进性的“金融衍生品与风险管理”理论,这一理论成功地推出了绿色金融衍生品这一新型金融概念,并在此之后,经过几年对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发展的潜心研究,于2007年成功研究并推广了一种机制结构比较全面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并将欧盟的碳排放作为样板进行全球性宣传。如果我们借鉴国外低碳经济的事例进行研究,可以发现: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产业,可以有效降低全球施加给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压力;与此同时,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产业,还利于缓解我国普遍存在的“经济发展高能耗低效率,高污染低产值”的经济与环境之间的矛盾;还可以有效改善我国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环境质量问题;而且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产业还可以帮助我国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让我国走出高耗能低效能的经济发展误区;除此之外,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产业也可以帮助我国的能源消费方式进行调整。综上所述,可见低碳经济下,对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进行研究是有必要的。

二、现阶段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与国外绿色金融发展相比,我国在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发展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1.在我国碳融资方面得不到金融企业的认可;

2.国内碳金融服务方面存在很多明显不足;

3.在国家政府对待低碳经济发展下的绿色金融产业发展方面,不论是在政策方面,还是在普及宣传力度方面,都存在扶持力度偏弱现象。

这些问题不仅导致了我国碳排放能源,在国际市场中只能处于低端地位,造成拥有较多碳排放资源的我国,在资源的定价方面陷入被动;还让我国在全球大力培育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由于金融产品陈旧,得不到有效发展;同时,也为我国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影响。

三、基于低碳经济的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策略探究

为了平衡经济建设与环境问题之间的矛盾,为了响应国际提出的全球经济绿色发展的号召,为了改善我国环境质量,为了让我国金融行业得到创新性发展,也为了解决笔者在上面列举的诸多绿色金融发展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清醒对待绿色金融发展问题,明确对低碳经济下的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策略探究。

内部环境方面:国外在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发展比我国要提前很多年,作为刚刚进入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的我国,需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笔者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参考国外先进的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发展经验,为读者朋友总结这样几条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发展的内部环境策略:

(1)加强对低碳经济绿色金融产业的创新性发展。这不仅需要那些响应低碳经济号召,进行绿色金融的企业,积极研究生产治理污水污染等相关技术设备的研发,还需要各大企业能够调转生产发展,向着“生态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循环经济生产,低碳少耗能高能效进行绿色制造”等方向进行转型。

篇2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0-0005-02

1 引言

1.1 绿色金融的概念

绿色金融,又称为环境金融,是一种为环境保护及社会责任融通资金的活动,它既是保护环境的一种措施,又是金融机构的一种新的资产业务。要求金融机构将环境变化视为一种营运风险,在投资决策时考虑投资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同时把这种影响所带来的相关成本、风险及报酬融入到考核项目的体系中,在营运活动中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理念,通过资本市场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同时拓宽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范围及盈利渠道。

1.2 相关研究

在国外,绿色金融得到了学者的重视,并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国外学者对绿色金融的定义及内涵做了详细的介绍,总体上认为绿色金融是金融与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结合;并分析了绿色金融对金融机构的影响,但没有得到一致观点;除此以外,对绿色金融产品的研发、定价等都做了一定的研究。国内对绿色金融的研究起步晚,但是也有很多学者做了一项研究。

2 我国绿色金融的现状

2.1 我国绿色金融实力在国际上的对比

赤道原则于2002年由荷兰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提出,后来融入了世界银行的政策理念。2006年7月,新赤道原则增加了原则和适用范围方面的内容,成为国际上评价金融机构资产项目存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标准和规范。这一原则有利于世界范围内金融业的有序竞争,提高金融机构的声誉,进一步提高竞争力。它要求金融机构在资产业务中要具体化环境和社会风险问题,利用金融杠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履行金融机构应有的社会责任。但我国绿色金融起步却比较晚,规模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地区还有一定差距(如图1)。

从图中可以看出,在金融机构数量上,我国绿色金融的践行情况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我国正在向赤道原则靠近,更多地履行自己作为大国的责任。

2.2 国内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履行情况

随着赤道原则普及,我国各商业银行也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及绿色金融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并且都积极的践行着绿色金融宗旨。其中兴业银行身先士卒,在全国首先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截至2009年6月,兴业银行已为北京、山西等11个省市的91个节能减排项目提供了37亿元贷款。在之后的两年里,兴业银行进一步加大绿色信贷。根据兴业银行2011年报,兴业银行的绿色信贷总额达到了745.45亿元。除此以外,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为绿色金融、履行社会责任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是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粗放式经营模式依然是我国主要的发展模式,这无疑会造成严重的人力、资源的浪费、加剧生态环境的恶化。面对如此严重的浪费现象,商业银行目前的绿色信贷显得杯水车薪。

除此以外,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绿色金融评价标准,在金融行业内部无法统一有效地进行绿色金融业务,另外我国信息沟通机制和资本市场制度还不完善,很难实现金融机构与环境保护很好的结合,这些因素都制约着绿色金融在我国的发展。

3 我国绿色金融的推动方法

3.1 银行的行为选择

由于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银行业的信贷业务受到严重的威胁,绿色金融既是环境保护一种方法,也是银行业新的资产业务发展方向,它为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所以银行业应该将绿色金融内化为自己的业务准则和经营理念,将绿色金融置于影响银行经营决策的特殊地位。商业银行要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方针,制定自己的绿色金融业务的实施原则和操作流程,将绿色金融置于信用评价体系之中,更好的衡量资产项目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要遵循赤道原则的规定,只有在投融资决策过程中将绿色金融作为检验社会责任执行力度的标准,才能更好的遏制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项目。同时商业银行要积极地进行绿色金融创新,不断地研发出更好的绿色金融产品,来适应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投资者的需要。对于商业银行这无疑是提高自身荣誉、形象,增加利润的良好途径。绿色金融是对社会的一种责任,它可以增强人们对银行的信任和依赖,这也就促进了银行的全方面发展,事实证明兴业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赤道银行,在绿色金融领域积极创新,其经营理念和运行效率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最近几年兴业银行的发展速度明显高于其他银行,它 的每股收益增速居于首位(如图2)。

3.2 企业的行为选择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和技术跟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过去我国经济只是单一的追求经济的增长,而忽略了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和社会造成的破坏。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粗放式发展模式向集约型发展模式的转变,但是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尚未发生大的改观,粗放型发展模式仍占主导地位。由经济增长转变为经济发展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每个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只会越走越窄,甚至于自绝出路。所以每个企业在经营决策中都要把绿色金融理念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把是否履行社会责任作为标准之一。在这里,企业的经济人特性应为追求最大化的长远利益,而不是贪图眼前的小便宜,否则无异于饮鸩止渴。

3.3 政府的行为选择

绿色金融成为国际金融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方向,我国也应根据我国基本国情进行一场以绿色金融为中心的变革。国家应尽快出台对绿色金融的扶植鼓励政策,放宽绿色信贷的控制,实行有区别的信贷政策,另外还要对践行绿色金融的银行和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使得这些绿色银行及企业有利可图,满足其趋利性。同时还要对那些有负外部性的银行及企业加强监管,必要时采取处罚措施。这些都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做到有法可依。除此以外,国家还要积极借鉴国外已有的绿色金融实践经验,建立相应的金融制度,以适应和更好地引导绿色金融创新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廖景琦.政府对“绿色金融”不能缺位[J].中国经济导报,2010.

[2]唐斌,赵洁,薛成容.国内金融机构接受赤道原则的问题与实施建议[J].新金融,2009,(2).

[3]徐子奇.应借鉴赤道原则完善绿色信贷[J].金融时报,2010.

[4]兴业银行.“赤道原则”中国探路者[J].第一财经日报,2008.

[5]邓平,戴胜利,邓明然.促进节能减排的金融支持体系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0,(2).

篇3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3-0073-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3.18

在低碳经济得到全球关注的大背景下,绿色金融也被提上了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议程。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等联合《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从信贷方面对节能减排不力的企业进行调控。2007年11月,中国银监会颁布《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指导开展绿色信贷,这标志着中国绿色金融政策的启动。

国际上“赤道原则”对绿色金融的界定很广泛,除了环境保护,还涵盖社会风险问题,如职工的权益保护、征地拆迁涉及的社会问题以及社区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等。而绿色金融在我国银行业中起步较晚,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界定和具体实施方案。从我国商业银行近年来实施绿色金融的具体途径来看,大体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一是绿色运营。办公建筑及内部装修采用节能材料,安装节能、节水设施;提倡网络化、电子化交易渠道,推广无纸化办公,降低金融服务中的碳排放。二是绿色信贷。建立严格的授信审批制度,以具体指标加强对授信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优先支持十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信贷项目。三是绿色金融创新产品。开发绿色金融创新产品,包括传统碳金融业务及碳金融衍生品业务。

一、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绿色金融的概况

目前,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在14家主要商业银行①的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各银行均在环境责任部分对绿色金融的实施状况作了详细说明。从报告来看,国内商业银行在绿色金融方面的实践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一)倡导绿色运营和环保公益活动

国内商业银行普遍将绿色运营作为实施绿色金融的起步,提倡日常办公中节能降耗,加强以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为代表的电子化交易渠道体系建设,以降低金融服务中的碳排放。商业银行对绿色办公提出了相应考核指标并量化管理,如人均耗电量、耗水量、耗气量、公务车耗油量等,建设银行还列出了视频会议召开的数量。另外,各银行也积极参加植树、地球一小时等环保公益活动。

(二)建设绿色信贷制度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已初步建立“绿色信贷”机制,制定了实施细则,实行环保标示分类,把企业环保信息的审核作为信贷营销调查、审批中的重要流程,实行一票否决制[2]。例如,交通银行针对31个具体行业制定了分行业的绿色信贷管理和操作要求。工商银行也建立了绿色信贷分类,将全部公司类贷款都按照“绿色”程度分为四级十二类,即根据贷款投向企业或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其面临的环境风险大小,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贷款原则与管理要求。适逢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期,各银行也都积极响应国家产业结构升级的政策导向,纷纷提出加快信贷结构优化调整,优先支持新能源、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信贷项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2008年金融服务方案的基础上,整合近年来对外合作和自主创新的成果,于2010年推出《绿色信贷综合服务方案2.0版》,包括五大绿色信贷板块和十大特色产品,形成了全方位服务方案与特色产品并行的双纬度金融服务。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9月,四大国有银行向绿色产业投放的信贷余额已至少达到10970亿元。截至2011年8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绿色信贷余额突破250亿元,较年初增长逾15%。作为城市商业银行的北京银行目前绿色信贷余额也已经超过100亿元。

(三)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除了对节能减排项目的倾斜,也有银行积极研发新型绿色金融产品。如招商银行推出了绿色设备买方信贷、绿色融资租赁、排污权抵押贷款、节能收益抵押贷款、法国开发署(AFD)绿色转贷款、清洁发展机制(CDM)融资综合解决方案等六项新产品,初步构建绿色金融产品体系。

另外,兴业银行作为我国第一家“赤道银行”,其绿色金融业务的开展更加系统化,已经形成节能减排融资服务与排放权金融服务两大产品系列。目前,兴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均已开办绿色金融业务,项目遍及各主要经济区域,涉及能效、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污水处理和水域治理、碳减排、二氧化硫减排、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等六大领域,涵盖了“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二、国外银行的绿色金融业务

国际一流的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始终积极倡导或遵守赤道原则、联合国环境署的金融倡议、碳排放披露计划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经营特色,在丰富的实践经验基础上,不断创新绿色金融实施方案。除了像国内银行一样积极实践绿色运营、参与公益活动之外,国外银行在绿色金融业务中最鲜明的特点即是善于开发多种多样的金融服务。

(一)传统绿色信贷产品

1.项目融资。即与国内银行开展的绿色信贷项目类似,对节能减排项目给予优惠政策,如爱尔兰银行的“转废为能”项目,以长达25年的贷款支持那些愿意和当地政府签订废物处理协议,并承诺处理协议范围外的废物的客户。

2.个人绿色消费信贷。巴克莱银行推出的呼吸信用卡将税后利润的50%以及消费金额的0.5%用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项目。美国鼓励持卡个人将消费的积分奖励捐赠给投资温室气体减排的环保组织,或使用积分购买环保商品。在汽车信贷方面,美国银行对于那些投资节油技术的货车公司,通过快速的审批流程提供无抵押兼优惠贷款,以帮助它们购买节油率达15%的Smart Way升级套装。澳大利亚互助金融机构MECU的GoGreen汽车贷款,是第一个要求贷款者种树以吸收私家车尾气排放的贷款,此项贷款产品的推出使该机构的车贷增长了45%。

3.购房按揭项目。花旗集团针对中低收入阶层顾客推出结构化节能抵押产品,将省电等节能指标纳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分体系[3]。美国银行对购买符合国家“能源之星”标准住宅的个人提供房屋按揭优惠利率或减免1000美元的利息。

4.商业建筑贷款。美国新资源银行向绿色信贷项目中的商业或多用居住单元项目提供0.125%的折扣优惠。富国银行为通过绿色建筑(LEED)认证的节能商业建筑提供第一抵押贷款和再融资,避免了开发商为绿色商业建筑支付初始保险费。

(二)支持减排项目公司的上市融资

这类金融服务主要是对节能减排项目为主业的公司提供上市融资的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支持。2006年,花旗集团为全球第二大风电能企业――葡萄牙能源公司收购美国地平线风能公司提供金融咨询服务,还为巴西生物柴油公司上市进行承销。2007年,美国银行为开发潮汐能源技术的大洋电力科技公司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以支持其上市,并提高自身碳信用交易能力,帮助客户通过现有市场机制和新兴市场机制增强获取碳排放的能力。

(三)参与全球碳金融市场,推出相关衍生产品

2007年,美国银行宣布正式成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的会员,还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欧洲气候交易所的控股股东气候交易公司(CLE)成立了一家合资机构,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入股,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JP摩根于2007年推出了“JP摩根环境指数――碳β”基金,巴克莱推出全球碳指数基金,这是第一个跟踪全球主要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系统中碳信用交易情况的基金。汇丰推出汇丰环球气候变化基准指数基金,同时推出四项可供投资的环球气候变化指数组成一套指数系列。瑞士联合银行推出了包括首个依托美国15个城市天气期货合约的全球变暖指数(UBS―WGI)在内的不同气候产品,令受天气变化不确定性影响的投资者可对冲风险并使其投资组合多元化。

三、比较分析

(一)国内外银行绿色金融发展程度不同

目前,全球已有超过60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其项目评审严格遵守赤道原则,并通过碳交易等金融产品的创新服务,将金融服务、金融产品创新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形成完善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而我国仅有兴业银行一家赤道银行,其他银行对赤道原则还停留在自愿性阶段。同时,国内的碳金融市场建设尚不健全,导致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不能有效转移化解风险,加大了银行的管理成本,也无法为银行的业务创新提供有力的动力和支持。

(二)国内外银行绿色信贷产品不同

国外银行的绿色信贷产品范围相当广泛,从个人消费信贷到商业建筑、大型项目,几乎普通信贷能涉及到的领域绿色信贷都有涉足,而且还积极研发相关衍生金融产品,这些是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尚无法企及的,同时金融服务的种类也受到国内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除了兴业银行发行国内首张低碳信用卡,国内银行普遍将注意力集中到绿色产业项目上,虽然覆盖范围较广,但过于固定化和模式化,缺少对个人消费领域的深入挖掘,缺乏亲民性、宣传教育性和可持续推广性。

(三)国内外银行实施绿色金融的法律环境不同

国外银行除了赤道原则的约束,本国也都有比较健全的环境保护计划和完善的绿色金融制度,还建立了合理的内部环境保护机构。国内银行业内部尚无具体的绿色金融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银行难以把握具体的授信政策和实施细则,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尽量采用环境保护原则,如制订绿色信贷政策提供制度保障,限制或者拒绝对“两高一剩”行业的贷款等措施。自愿性的特点给绿色金融的具体执行带来了很多漏洞。同时,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不完善,阻碍了企业相关环保记录的传导和共享,导致激励和约束机制缺乏[4]。

四、结论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绿色金融业务的发展还需要长时间的不懈努力。建议从基础法规建设入手,为商业银行创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建立可操作的绿色信贷实施指南,规范碳交易市场,加强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也要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创新产品与服务,从而真正践行低碳理念,实现绿色金融的可持续实施。

参考文献:

[1]谭太平.国内外银行业绿色金融实践的比较研究[J].生态经济,2010(6).

篇4

一、引论

近年来,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许多中国金融机构意识到了绿色金融的重要性,伴随一轮轮政策的推进,绿色金融正成为下一步中国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国际上公认的“赤道原则”的提出,“绿色信贷”一词也逐渐为人们所熟知。在信贷还“绿得不够深”的中国,研究“绿色信贷”在中国如何实践发展问题是极有必要的。

本文旨在对绿色信贷的产生与国内外发展状况以及近年学者的研究做一个简要梳理,以便于今后更深入的研究相关问题。文章涉及文献主要包括各大银行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环境部关于绿色信贷的年报、各大媒体报道及国内外学者已发表的著作及论文等。

二、绿色信贷的含义

从18世纪开始,人类产业文明经历了一个巨大的飞跃过程,而代价却是环境的破坏。20世纪末,人们终于开始意识到,只有在发展的同时顾及到环境,发展才是可持续的。于是,“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1987年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EDC)提出,并最终被广为接受。与“应让后人也能公平的享受和我们一样的自然和环境资源(Asheim, Geir B., 1991)”类似的概念不断产生。而金融作为一门相对而言年纪不大的学科,也参与到了整个人类的“绿色计划”中,“绿色金融”开始进入大家的视野。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绿色信贷”应运而生。

国际上关于绿色信贷的准则,应用最广泛、最具代表性的是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 简称EPs)。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9家银行在伦敦主持召开会议,讨论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会后由荷兰银行等4家银行自发地在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政策基础上共同起草了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即赤道原则。2003年6月,包括4家发起银行在内的10家大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2006年,赤道原则委员会对其进行了修改调整并了EPⅡ。赤道原则的订立在国际金融的发展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截至2013年4月已有78家世界各地的金融机构加入赤道原则,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正在尝试加入它。目前,EPⅢ正在修改审查过程中,不久将会。

国内学者对“绿色信贷”的概念界定看法不一,在此取一个相对折中的定义:所谓绿色信贷,从名义上讲就是对绿色经济加以支持的信贷资金,然而在显示中往往存在一些非法的企业和项目,达不到环境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对此不提供信贷支持的行为也可以称之为“绿色信贷”(邓聿文,2007)。这个定义的优点在于不仅将那些对环境做出贡献,在企业生产中没有污染,或者污染达标的企业纳入绿色信贷范畴中,还包括了生产环保产品的企业,但缺点在于没有指明向企业提供支持的主体。广义上来说,该主体可以是政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狭义定义中主体为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本文取绿色信贷的狭义定义。

三、绿色信贷在国外的发展与研究

(一)绿色信贷发展状况

在“赤道原则”的大力推动下,越来越多的银行加入了“绿色信贷”的行列。国际上“绿色信贷”政策的实践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德国和荷兰等发达国家,其他地区如非洲和墨西哥在近两年也有银行成为“赤道原则”成员。总体来说,发达国家对于“绿色信贷”的执行情况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在法律建设方面明确环境责任,如1980年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和负债法案》,根据该法案,银行必须对客户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并支付修复成本;在政策指导方面构建激励机制,如英国政府颁发“贷款担保计划”,规定小企业可向金融机构借贷最高可达7.5万英镑的款项,政府担保80%;有绿色信贷相对统一的标准等等(曹小奇等,2008)。

在绿色信贷产品开发问题上,发达国家也走在前列。现今的绿色信贷产品主要分为三大类:零售银行类产品(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房屋净值贷款、信用卡等)、公司银行和投资银行类产品(包括项目融资和商业建筑贷款)以及资产管理类产品(包括财政绿色基金、投资基金等)(UNEP FI,2007)。

(二)学者研究动态

“绿色信贷”是中国特有的说法,国外的相关研究一般更注重研究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如环境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等。相对而言,国外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早,研究者们很早就提出了环境金融的概念,指出应将金融结合到可持续发展中(Marcel Jeucken,2001)并分析发展环境金融可以获得的资金途径(Eric Cowan,1999)。这些资金途径不仅为环保技术和污染控制措施的投融资提供机会(Thompson,1998),还为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济活动和品牌建立了环保的立场。

总体来说,无论在绿色信贷的政策制定、产品开发以及学术研究方面,发达国家都处于相对成熟的地位。

四、绿色信贷在国内的发展与研究

(一)绿色信贷发展状况

2007年7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提出了绿色信贷的应用方式和范围,要求完善信息沟通机制等,以保障绿色信贷政策落到实处。2008年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制定了“绿色信贷环保手册”,明晰了我国的行业环保标准。2008年10月,兴业银行在京召开会,城市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由此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2010年12月,环境保护部了《中国绿色信贷发展报告2010》,并在之后的连续三年时间,每年都了相关年报。2011年2月,我国首家绿色金融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与此同时,国内各大银行也各自展开了对绿色信贷等方面的探索,如各大银行已基本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制,即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坚决不予贷款,已经放贷的部分迅速收回,切断其信贷资金链,严把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贷款闸门,将重点放在绿色企业上;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启用了“绿色信贷项目标识”,将绿色信贷项目区别对待等。从《中国绿色信贷发展报告》以及各家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和宣传来看,十多家大银行似乎都以实际行动表达了它们对绿色信贷的支持以及实行的决心。

(二)学者研究动态

在2007年国家明确地提出支持绿色信贷之后,国内的学者们也将目光集中到了绿色信贷的身上,开始了对其各方面的研究。诸如绿色信贷的必要性、目的、激励机制、遇到的阻碍和政策法律建议等文章都是当时的研究热点。许多学者认为,发展绿色金融是大势所趋,无论是从降低环境风险、提升经营绩效的角度,还是从与国际接轨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来说都很有必要(何德旭、张雪兰,2007)。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执行绿色信贷不应仅仅因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强制要求,还应该认识到绿色信贷对其银行自身发展的诸多好处,可以说是名利双收。部分学者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对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成本分析(马萍、姜海峰,2009)和收益分析(朱萃,2010),指出在绿色信贷执行初期,银行会面临边际成本上升的情况。在我国银行绿色信贷目前的实践状况中,这一点显得非常明显。银行实施绿色信贷时,短期内回报低、风险大、成本高,“不愿意偏离利润最大化的根本目标”是许多银行实行绿色信贷项目时犹豫的重要原因。但从长期来看,绿色信贷会增加企业对银行信贷的需求量,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朱萃,2010)。而对绿色信贷的博弈分析(曹洪军、陈好孟,2010)则指出,在缺乏外部约束的情况下,银行出于自身短期利益的考虑,易与企业合谋。面对这样类似的问题,又有许多研究者从法律和政策等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如将绿色信贷政策法律化(夏少敏,2008),构筑畅通信息沟通平台(李东卫,2009)等等。

五、总结

从政府报告、银行年报、各大媒体报道和许多学者的理论分析文章来看,我国的绿色金融之路正在行进之中,绿色信贷似乎也在飞速发展,但事实上,绿色金融仍没在国内形成规模。

首先,从行业自身来看,新能源面临着产能过剩的困境。我国新能源产业快速增长已经有一段时间,从行业发展角度来说,快速增长后停下来整合是正常现象。只不过,由于遭遇美欧“双反”,整合过程可能变得非常惨烈(林伯强,2013)。其次,虽然银行对于“两高”项目呈现一定的渐离趋势,但由于绿色经济(如新能源)出现的问题,绿色金融发展相对越好的银行可能面临越大的风险(林伯强,2013)。目前新能源产业普遍低迷,银行过于涉足绿色信贷将会造成其大量亏损,这是银行不愿看到的局面,所以目前绿色信贷项目并没有如前文所述的“飞速发展”。另外,虽然各项政策要求不断更新,但至今,绿色信贷的评估标准仍没有完全统一。银监会等个政府部分虽然通过文件等形式了许多要求,对银行业强调绿色信贷的重要性,但始终没有一个系统、量化的绿色信贷评价标准。笔者认为,以上这些问题是今后我们应该着力解决和认真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Marcel Jeucken. Sustainable Finance and Banking: The Financial Sector and the Future of the Planet[M]. The Earthscn Publication Ltd., 2001.

[2] Asheim, Geir B. Unjust Intergenerational Allocations[J].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Elsevier, 1991: vol. 54(2): 350-371.

[3] Eric Cowan. Topical Issues In Environmental Finance. Asia Branch of the Canadia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CIDA).

[4] Thompson P. Bank Lending and the Environment: Politics and Opportunitie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ank Marketing,1998:24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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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引言

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治理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绿色低碳的理念越来越成为各国的普遍共识,为低碳经济发展融资而设计的“绿色债券”也随之兴起。近年来,随着国际绿色债券市场蓬勃发展,绿色债券的定义逐渐清晰。绿色债券,泛指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气候改变或环境保护项目和计划的债券产品,这类债券更加强调透明度和问责制,目前市场规模约为1180亿美元。

“十三五”规划中,国家重点提及环境治理和绿色金融发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未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在国内一些智库和国际倡议组的合力推动下,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22日绿色金融债公告([2015]第39号公告)。该公告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进行规定,并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对绿色债券支持项目进行明确分类,给出了环境效益显著项目的界定条件和解释说明。紧接着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2015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指引》给出绿色债券定义、适用范围和重点支持项目,规范了绿色债券审核要求并给出较为详细的绿色债券相关政策支持。

国内市场对绿色债券反应强烈,未来发展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但是从发行人和投资人来看,发行人主要受政策引导,存在抢占市场热点的心理,实质性的绿色投资和绿色资产组合理念不强,投资者主要还是集中表现为内部消化,另外还存在“绿色标准”不统一,第三方认证体系不被完全接受,评估认证方法不健全等现状。本文将介绍国外发展绿色债券的成熟经验,总结目前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趋势,为我国绿色债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国外绿色债券发展经验

自欧洲投资银行2007年7月发行第一只6亿欧元气候意识债券以来,绿色债券?q?的市场规模从2013年开始出现爆发性增长。如图1所示,2012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仅仅23亿美元,2013年迅速突破100亿美元,2016年全年发行绿色债券达到769亿美元,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limate Bonds Initiative,CBI)预测,2017年发行总量将突破1000亿美元(CBI,2016)。

绿色债券资金主要投向运输、能源、水、建筑与工业、废弃物与污染控制等多领域的可持续发展项目,经过近10年发展,国外绿色债券市场主要形成债券类型和品种多样化、绿色投资主体丰富、发行人主体和所在行业广泛、第三方认证体系健全等发展经验。

(一)绿色债券类型和品种多样化

根据债券收益的使用和债务追索权形式的不同,目前绿色债券主要被分为绿色收益债券、绿色收入债券、绿色保证债券和绿色资产证券化证券,其中绿色资产证券化证券包括一种资产担保债券,具有双重追索权,2015年房地产和抵押贷款银行BerlinHyp发行的世界上首只资产担保债券就是对自身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担保池具有双重追索权。此外,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只森林绿色债券,债券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或碳信用额度的方式获得票面利息;荷兰BNG银行发行了一只价值6亿美元的社会责任投资债券,为城市可持续项目融资;英国能源供应商Ecotricity连续发行四只生态债券,为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融资;还有波兰2017年将发行首只绿色债券。与绿色指数挂钩的债券衍生产品也逐渐成为市场投资者追捧的对象。

据统计,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全球共有272只绿色债券发行,27%的绿色债券票面利率在1%~3%之间,25%以浮动利率发行,低票面利率和浮动利率占绿色债券总体发行比例高(金佳宇,2016)。另外2007年以来,超过43%的绿色债券以AAA评级发行,平均期限结构在5~10年,不同利率、评级和期限的搭配,满足市场投资者对多样化产品的需求。

(二)发行人主体和所在行业分布广泛

绿色债券发行人主要分为开发银行、市政、商业银行和企业四大类,开发银行主要包括世界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多边金融机构,一般以自身信用作担保,发行的债券信用评级极高。市政绿色债券由一些政府部门、地方市政项目、高等院校发行,美国哥伦比亚水与水污染管理局2014年发行了一只期限为100年的针对水资源的绿色债券,也是迄今期限最长的绿色债券。商业银行和企业虽然起步晚,但是发展迅猛,目前已经成为市场上最主要的发行主体。

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量逐年上升,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分布广泛,公司绿色债券所属行业主要有公共设施、可再生能源、太阳能租赁、工业、汽车、快消、房地产、制造业等,其中公共设施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是潜在最大的发行人(金佳宇,2016)。工业减排、智能电网、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林业等领域发行的绿色债券在世界上普遍被认可。

(三)绿色投资主体丰富

市场投资者对绿色债券需求强烈。2015年,苏黎世保险、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巴克莱银行财政部等投资者发表声明将支持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公开承诺将投资10亿欧元的绿色债券。气候债券倡议组织于2014年12月发起了一份投资者声明,由合计资产管理规模达2.62万亿美元的资产所有者和基金管理人共同签署,这意味着这些资产将用来支持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绿色债券专项基金准备好即将对绿色债券进行投资,这些基金都由世界著名的投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比如黑石集团、瑞典保险公司SPP、日兴资产管理公司、美国道富银行等。在巴黎召开的第二十一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1)上,代表11.2万亿美元资产的机构投资者承诺开始着手发展绿色债券市场,而且,保险行业也重申了其实现“气候智能”投资在2020年前翻十番的承诺。责任投资原则(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PRI)签署机构(目前有1525个主体,管理60万亿美元)和其他投资集团对气候相关投资的兴趣也正在不断增长(CBI,2016)。

(四)第三方认证和信息披露体系健全

国外绿色债券认证体系形成体系。国外主流认证体系包括《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s,GBP)和《气候债券标准》(Climate Bonds Standard,CBS),其中GBP建h发行人使用外部认证,以确保发行人发行的债券符合绿色债券定义和要求,鼓励认证的类型和层次包括从顾问机构取得专业辅助,以审查或帮助建立项目评估和选择体系;由独立第三方进行独立审计;由第三方机构依据第二方标准进行的独立审核出具“第二意见”。CBS则要求在发行前和发行后都必须任命一个第三方审核者,让审核者就该债券是否满足气候债券标准提供一份保证报告。截至2016年6月,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公布数据整理统计,60%的绿色债券使用了独立审查,通常也叫做第三方认证。奥斯陆大学国际气候与环境研究中心(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Climate and Environmental Research,University of Oslo,CICERO)提供独立审查占40.23%,Sustainalytics、DNV GL(Det Norske Veritas,Germanischer Lloyd)、Vigeo、毕马威等也是独立审核的主要提供者。

GBP对信息披露有专门要求,除公布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闲置资金的短期投资用途,发行人应提供至少每年一次的项目清单,提供项目基本信息的描述、资金分配额度以及环境效益;GBP建议使用定性指标的描述,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对预期的可持续性影响指标做出定量描述(如温室气体减排量、清洁能源惠及人数等)。CBS标准虽然未直接涉及发行人自主信息披露的相关流程化限定,但是CBI开展的认证、核查业务以及专项标准均需要在发行人自主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开展。

三、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现状

2016年第1季度,经人民银行批准,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银行等首批试点机构在国内发行绿色债券530亿,约占全球发行总量的48.7%,表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在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模式亟待转型、环境亟需有效治理以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在我国迎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

本文统计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我国境内公开发行的42只绿色债券,发行总额为1888.3亿元,境内主体在境外发行的5只共计46亿美元绿色债券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债券类型主要包括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和绿色熊猫债,票面利率在2%-4%之间的占84.09%,固定利率发行占68.18%,期限以3年和5年为主,10年和15年的仅占6.81%,可见目前国内绿色债券发行以较低固定利率为主,发行期限结构偏好中期,债券品种为传统类型。

绿色债券发行人以商业银行为主,发行数量占36.36%,发行总额为1460亿,占77.32%,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充实银行资金来源,优化负债期限结构,全部用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目录》规定的绿色产业项目。如表1所示,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人以大型国有企业为主,民营企业发行总量虽不多,但是参与积极性高;发行人所处行业包括电力、汽车、能源、节能环保行业,募集资金按照国家发改委《指引》标准,一方面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另一方面,用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新能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和节能环保产业等,目前市场发行的绿色债券在各领域和债券性质方面具有开创性意义,各发行主体绿色投资理念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我国绿色债券发行对象主要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和合格机构投资者,目前已发行的绿色债券中,只有G16京汽和16清新G1面向境内法人和自然人发行。

我国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进展明显,2016年1月至11月,境内42只已发行的绿色债券中,有34只进行了第三方认证。如表3所示,目前一些有着丰富绿色债券认证经验的国际机构开始为中国绿色债券提供第三方认证服务,如安永、德勤、DNV GL集团等。此外,国内具有专业知识和实力的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始出现,如商道融绿、中节能咨询公司、中债资信等。各方也越加充分认识到中国绿色债券发展中绿色认证的重要性。

其中有5只进行了绿色双认证。目前来看,国际认证机构是中国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市场的主体,尤其是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占总认证数的56.4%,但本土绿色认证机构也已开始开展认证业务,商道融绿作为国内首家气候债券标准认可的认证机构有很好的市场示范作用。

第三方认证操作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认证内容集中在债券发行中涉及的资金使用及管理政策和程序、项目评估和筛选的标准与提名项目的合规性,以及信息披露、报告机制的流程;采用国际认证业务标准方法ISAE3000,并实现判断项目的绿色程度是“深绿”还是“浅绿”。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采用的审验标准包括《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ISO/IEC 17021∶2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19011∶2011)程序、上交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以及国家颁布的其他相关法律和标准。商道融绿侧重对绿色项目决策流程、资金管理、环境和社会影响、募集资金投向进行审核评估。中债资信绿色债评估认证方法,将募投项目环境效益进行了深绿、绿、较绿、浅绿以及非绿的绿色程度划分。

四、我国绿色债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如前所述,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已经形成迅猛势态,2016年国内机构在境内外发行的绿色债券规模已达2200亿元,占到全世界同期发行绿色债券的42%,居世界第一,中国绿色债券市场成为资本市场的一个新亮点。然而,与西方国家成熟经验相比,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第一,我国绿色债券类型和品种单一,缺乏多元化,期限结构缺少长期,利率类型无法满足投资需求;第二,发行人以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为主,行业类型不够丰富,无法满足整个经济转型和环境治理的需要;第三,绿色债券市场参与度较低,投资主体局限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和上交所合格机构投资者,绿色投资理念亟待提升;第四,我国第三方认证体系存在本土认证机构力量薄弱,评估内容侧重点不同,评估方法不统一,评估标准不一致等问题,都将造成绿色债券市场监督管理的无序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导致投资人难以对各认证机构的评估报告横向对比(王遥,2016)。以上问题,制约了我国绿色债券的健康发展。基于国际绿色债券发展经验及我国中国绿色债券发展的实践,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推动绿色债券的健康发展。

(一)创新绿色债券品种,推进我国绿色债券类型多元化

引进并吸收国外绿色债券品种,例如可持续发展债券、资产抵押绿色债券、双重追索权贴标绿色债券等结构创新产品;在“非绿”到“绿”过渡模式和担保形式等方面进行创新,允许非绿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允许绿色企业部分募集资金暂时投入非绿项目,在约定调整期限过后必须全部投入绿色项目;针对中小法人和自然人投资行为,研发小规模、分期定投的特色品种;开发具有浮动利率、高收益非投资级绿色债券,吸引更多国内外资本进入绿色债券市场;鼓励更多境内机构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同时针对合格境外投资者放宽政策,发行更多的人民币计价绿色债券(即绿色熊猫债)。

(二)多层次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发行绿色债券,实现绿色产业转型

从市场主体来看,中央和地方政府应该参与发行绿色债券,让更多的私人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建设和城市环境治理,为公共绿色项目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同时借助绿色债券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对市政建设进行有效监督;与环境、生态建设,绿色支持项目相关的高校、研究所可以发行绿色项目研究债券,扩大科学技术溢出效应服务企业技术革新;支持更多的民营企业和中小高科技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更稳定、成本更低、风险更小的资金推动高新技术的进步。各级政府应当通过税收优惠、产业政策支持、信用增级等方式逐步引导一些重点市场主体优先利用绿色债券融资助力绿色产业转型,实现发行主体和债券主题的多元化。

(三)培育和推广绿色投资理念,吸引更多市场投资者。

我国发展绿色经济,实现低碳转型的投融资需求将越来越大,培育和推广绿色投资理念,扩大绿色投资者群体是基础。培育一般投资者的绿色投资偏好,增强绿色投资理念,让市场主动进行绿色资产配置提高资产组合稳健性是最关键的一步,避免为了漂绿和抓住“绿色”概念而引发的短视性。应当积极引导养老保险基金、公共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认购绿色债券,实施利息免税;让亚投行等专业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更加关注绿色项目,吸引法人和自然人参与到绿色债券投资中来,让绿色债券投资者结构更加平衡和多元化;此外,也当考虑吸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我国绿色债券,发挥示范效应,让更多的国际资本进入绿色债券市场支持我国绿色转型。

(四)加强监管协调,完善我国第三方认证市场机制。

一是协调标准规则,在充分认可行业差异的基础上统一绿色项目界定范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主要监管部门需统一意见,构建统一监管标准,在支持项目分类、募集资金使用、第三方认证等环节上形成我国总体原则,同时协调各不同行业的国内与国际标准,形成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绿色项目规则;二是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市场的约束机制的作用,绿色债券发行的主管机构应当严格要求发行主体公开披露项目发行进展情况,跟踪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综合报告,明确发行主体的环境保护责任;三是建立我国统一专业的第三方认证标准体系,规范第三方绿色认证的准入质量和内容,积极培育我国本土独立的第三方绿色认证机构,处理好国内外认证标准的兼容性,在充分理解和融合国外成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我国自主认证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和横向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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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信贷体系的构建思想

事实证明,单纯的依靠银行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来推行绿色信贷,做到一方面要对污染企业和行业限制贷款,另一方面,要对环境友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积极的贷款支持,还存在一定的困难。绿色信贷,实质上是一种多方博弈的关系,博弈方包括中央政府、银行、企业、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等。绿色信贷的本质在于正确处理金融业务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它是生态保护、生态建设和绿色产业融资,构建新的金融体系和完善金融工具。绿色信贷体系涉及到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最有效地通过一系列政策、相关激励措施、辅助渠道使商业银行积极提供贷款支持环保产业,促进可持续发展,真正做到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相互结合、相互促进;二是如何使商业银行最有效的为相关环保企业提供资金,这是生态环境系统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前者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确保、鼓励、支持,确保以中央、地方政府为代表的机构对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监督和激励作用,鼓励商业银行为主体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后者在于商业银行本身对于绿色信贷的认识和自身运营理念和管理模式的创新。

2 绿色信贷体系的构建模式

首先,建立银行实施“绿色信贷”的良好支撑网络,其中包括法律部门、环保部门、银监会以及地方政府。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部门行为的调整和约束、银行与各级政府的共识是信贷政策有效支持环境保护的首先要前提。

其次,建立提供专业人才、技术、知识经验的辅助网络。这就需要将教育机构、公共服务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国外成熟的金融机构联合起来,为绿色信贷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再次,建立银企互利的绿色信贷核心网络。商业银行和信贷需求企业作为绿色信贷政策的直接执行者,除了需要提高自身的素质之外,两者之间还存在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关系。

为了清晰剖析三层次的要素内部以及各层次要素之间的联结,我们构筑了下图所示的绿色信贷体系模型(见图1-1)。该模型包括三个层次的网络:核心网络、辅助网络和网络。其中核心网络反映的是核心层次的要素联结,辅助网络反映的是辅助层次要素的联结,网络反映的是层次要素的联结。辅助网络主要为核心网络提供资源和基础设施。网络或通过不断完善辅助网络,或直接通过有关制度的建设,或通过其他间接的作用方式(如文化),影响着核心网络的行为和相互联结方式。

3 长株潭绿色信贷业务发展状况分析及相关路径建议举措

3.1长株潭城市群绿色金融的发展状况

长株潭城市群地处湖南省东北部,由长沙、株洲、湘潭三市组成,城市群位于中国京广经济带、长江经济带和泛珠三角经济区的结合部,区位优势突出,交通条件优越,产业和科技基础良好,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长株潭城市群以占全省不足1/7的面积,不足1/5的人口,创造了全省2/5以上的经济总量,在湖南省的经济发展中处于核心增长极的地位。从1998年长株潭经济、金融一体化建设以来,长株潭区域金融建设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长株潭城市群的经济发展迅速,增幅明显高于全省水平,区域产业结构不断优化;长株潭区域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日趋完善,金融同城顺利推进,区域金融资本的吸引效应和辐射效应得到了明显增强;同时,长株潭区域的社会、法制和文化等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取得长足进步,有力地促进了长株潭城市群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各商业银行积极响应,及时调整经营思路,突出绿色信贷,经过精心论证和筛选,重点支持了一大批低碳、环保领域客户,如与洞庭湖工程管理局、湘江航电综合枢纽开发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洞庭湖区域、湘江长沙段流域环境治理等综合授信38亿元;与环保部门展开全面合作,支持环保产业客户信贷余额达70多亿元;长沙市轨道交通、益阳桃花江核电、永州市涔天河水库综合治理等一批符合“两型”要求的重大工程中,也都有各商业银行的“绿色贷款”。目前各商业银行正积极寻求与环保部门的全面合作,为两型产业提供包括“绿色融资”、“绿色管家”、“绿色能效”、“绿色生活”和“绿色公益”在内的服务方案。同时,对于“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领域信贷投放有保有压,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技术改造升级。

3.2绿色信贷助推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的具体措施

3.2.1加强长株潭地区金融业自身改革

与国内成熟的金融中心相比,长株潭地区的金融机构数量较少,规模有限。为更好地推行绿色金融,必须构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多元化、多功能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新的金融组织体系的基本框架是形成以区域央行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区域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等银行机构为基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格局。为此,还要大量建设各类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并改善地区金融结构,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这样,使得金融业通过投融资方式能影响能多的企业,更好地将环保措施推行出去,达到更好的效果。

早在2009年长沙银行就提出,“引导和推动信贷资源投向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和关键领域中主营业务突出的优质客户;巩固和扩大支持优势行业价值链上附加值高、综合收益大的企业和业务产品,坚持压缩和控制一般客户、一般行业的新增投放;坚决退出国家限制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逐步退出劣势、低效领域。”在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积极推动下,绿色信贷意识根植于长沙银行的信贷文化。对于总行审批的贷款,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于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内的贷款,若支行违反环保要求,由此造成的后果长沙银行将对客户经理进行严厉的问责。

3.2.2全面建立“绿色”信贷体系

首先对企业,银行、投融资公司可以把环境因素纳入贷款、投资和风险评判体系中,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的贷款可以提高利率;对有严重污染的企业不对其贷款;对贷款之后才发现有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停止对其贷款,并提前收回已贷出去的款;而对有良好环保记录的普通企业则提供优惠贷款;对企业贷款用于改善环境污染问题的贷款项应该予以支持等等。金融业卡住企业的融资命脉,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能很好的引导企业走上环保之路。同时,银行、投融资公司要清楚地看到,把环境因素考虑在风险评判体系内并不是单单为了支持国家的环保政策。从长远来看,环境友好型企业更能长期成长,盈利。而从短期情况来看,由于国家对长株潭地区的“两型社会”的重点建设,势必对该地区环保产业的投资加大,环保的总需求变大,导致环保产业产值变大,更能使银行,投融资机构对环保产业的贷款成为优质贷款。其次对个人,要鼓励其“绿色消费”。虽然,国家为了扩大内需,鼓励个人消费信贷,但是,站在环保的角度,并不是对所有消费品的信贷都是一视同仁的。对公众购买环保型消费品,如环保汽车、家电等,银行可联手商家推出贴息甚至免息的消费贷款鼓励其消费;但是,如果是购买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如助力车等,则可以不予贷款而有效地抑制消费。

以长沙银行为例。2010年底,长沙银行转发了湖南银监局《关于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的意见》,要求分支机构对照文件所列名单进行排查,若有相关授信客户,必须进行清理。另外,明确提出严禁分支机构进入高能耗、高污染企业信贷市场。在长沙银行2011年授信政策指引中明确指出,将节能环保产业作为我行信贷优先支持的重点产业之一;适度支持区域钢铁、煤炭、电力、有色金属的龙头企业;谨慎支持流通业中的煤炭行业;限制支持铁合金、电石、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铝、能源、水泥、皮革加工、其他建材等产能过剩制造行业和建筑行业。2011年度风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中也规定,对于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的高能耗、高排放项目,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新增贷款及授信。对列入淘汰类的项目,必须尽快收回并保全贷款。

3.2.3大力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创新

首先,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对于一些社会效益较好但却需要动用大量资金的环保项目和生态工程,可由银行通过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金融环保债券来解决。所筹资金可通过优惠贷款提供给企业,支持其研发绿色产品,从事生态农业生产,实现生态工业加工,开展绿色营销活动。其次,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推出绿色基金,专门投资与环保相关或环保措施做的好的企业的股票等,在一边取得收益的同时,也一边保护了环境。绿色基金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专门投资于能够促进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事业发展的公司股票的共同基金。虽然从短期来看,绿色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可能不如一般的投资基金,但从长远来看,由于这类基金的投资目标更加合理,并且能够规避环境风险,因此从长期来看总的投资收益反而有可能高于一般投资基金。国外的很多的实证研究已证明了这一点。所以这类基金在国外已经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再次,可以开发绿色金融衍生产品。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其价值依赖于基础资产价值变动的合约。相对于发达国家,中国金融衍生产品种类是比较少的,地处中部的长株潭地区则更是少之又少了。但从另一方面说,该地区开发金融衍生产品的潜力大。与建“两型社会”密切相关的就是绿色金融衍生产品,例如排放减少信用。排污单位通过治理污染,其实际排污量低于允许排污量,该排污单位可以向主管机构申请排放减少信用(等于实际排污量与允许排污量之间的差额)。在美国,法律已赋予排污权(排放减少信用)以金融衍生工具的地位,允许其以有价证券的方式在银行存储,并且储存的信用可以用于出售转移到其他工厂。类似的产品还有天气衍生品。国外的天气衍生品市场得到快速发展,交易量显著增长,交易品种日益多样化,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中最具活力的市场之一。现在国内已经在进行有关天气衍生品和排放减少信用等金融衍生品的试验,长株潭地区应加快步伐,结合“两型社会”建设实际情况,开发出更多的绿色金融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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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有效的扶贫和环保手段,仍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尚未成熟,但对生态环境和经济的促进作用已十分明显。在目前的发展过程中,虽然还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但却不能因此而否认绿色小额信贷的时展趋势。这就需要从地区具体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创新,积极探索新的绿色小额信贷发展模式,促进扶贫、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地区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事实上将绿色小额信贷作为处理环境问题的工具之一,已经存在很多可借鉴的方面,包括向小微企业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提高其能源利用效率,推广绿色产品和技术。绿色小额贷款以可持续环保的贷款行为,兼顾金融与环保,构建绿色经济。通过绿色小额信贷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小型企业革命,通过市场化解决方案创造一个更舒适、公正的生态经济环境,实现生态农业与绿色金融的双赢发展。

根据党的十报告确立“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而我国已经将环境保护问题提升到战略高度,这更为绿色小额信贷的可行性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二、河北省绿色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小,农民对其认识不高

通过实地调研,我们发现只有2.44%的农户对绿色小额信贷十分了解,22.31%的农户比较了解,不清楚绿色小额信贷的占比75.66%,农村政策性金融功能不健全、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局限、金融产品创新有限、宣传力度不大等问题都影响农民对绿色小额信贷的认识程度。

(二)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难

正规性金融机构都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企业,绿色小额信贷要求低息无息的援和扶贫性不能吸引正规金融机构参与放款,在客观条件下,农村处于欠发达地区,正规金融机构进入绿色小额信贷领域只会使其陷入亏损境地,因此其在在小额资金借贷方面的支持力度严重不足,仍旧需要进一步发展。

(三)小额信贷公司利率偏高

数据表明,大部分农民获得小额信贷资金的利率集中在6%-10%,这个利率水平对于贫困农民来说是比较高的。而0%-3%的真正意义上的低息只占到11.11%。小额信贷公司满足绿色小额信贷的“小额”要求,但其仍是追逐利润的企业,不提供无偿性与援的贷款,无法实现扶贫与绿色的结合,其较高的利率使得大部分农民因无法按时还款而不敢申请贷款,绿色小额信贷需求在小额信贷公司难以得到满足。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缺位

旨在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主要面向大型公司和企业或者农村联合性组织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农民个人的信贷资金力度较小,在扶贫和保障金融弱势群体平等的信贷资金支持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缺位,使得农户绿色小额信贷需求的解决存在很大困难。

(五)融资体系尚未建立

金融机构中对于绿色小额信贷的发展需求没有提起足够的重视,面对众多农户的绿色小额信贷需求,缺少相关专门的贷款业务及专业的工作人员来满足。

针对融资体系,我们对信贷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采访,了解到,我国目前的融资种类相对单一,并不能满足当前绿色农业发展的需要。现阶段,我国只有绿色小额信贷同时促进扶贫与环保发展,小微企业与有资金需求的农户可以通过向银行申请环保项目的贷款,利用贷款资金发展低碳经济项目,操作简单便捷,适合小微企业与农户。

三、促进政策性金融支持绿色小额信贷的建议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角度

1.创新信贷产品,促进投资多元化,拓宽融资渠道

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深入农村地区开展农村信贷情况调研,切实了解农户的绿色信贷需求,针对不同农户需求开发基于实际情况特色的绿色小额信贷产品。

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该地区农业及相关绿色产业发展状况情况调研,密切关注农村经济及农业发展动态,为创新绿色小额信贷产品做好宏观基础铺垫。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积极借鉴国外优秀合理的发展经验,培养、利用优秀人才,研发适合我国农户的绿色小额信贷产品,创新业务发展方式,进而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融资可能性,指导农户投资,鼓励农户进行绿色信贷,促进农民经济健康发展。

2.加强绿色小额信贷产品的宣传及介绍,增加民众认知度

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绿色小额信贷知识宣讲会、绿色小额信贷知识下乡等多形式的宣传活动,深入农村宣传绿色小额信贷知识及政策,全面介绍国家绿色小额信贷政策的优惠措施和对农村绿色经济发展的扶助举措。

积极宣传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绿色小额信贷的优惠措施,加大机构信贷产品的宣传力度,结合农户实际介绍相适应的绿色小额信贷产品,加强民众对相关产品及政策的认知度,提高绿色小额信贷的普及程度。

3.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由于农户贷款额度低,群体大,管理相对困难,管理成本高,以往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金额较大,致力于服务整个农村经济,主要针对大型机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而不面向农户个人及小微企业提供小额信贷。

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绿色小额信贷的支持就要适度调整和放宽对贫困人群提供绿色小额信贷的准入政策,降低进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构建多元化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和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能够增强绿色小额信贷对小微企业和农户的帮扶作用,同时要注意严格制约的适度性,避免过于严格的限制导致绿色小额信贷主体发展受阻。

4.制定绿色小额信贷标准化体系,提高信贷操作流程可行性

标准化体系的缺失直接影响我国绿色小额信贷的实际操作,推动绿色小额信贷体系建设可以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绿色信贷准则――“赤道原则”。第一,政策性金融机构内部成立专业的绿色小额信贷业务团队,建立具有独立处理资格的小额信贷审批通道监督绿色小额信贷的执行。第二,对绿色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按不同标准进行归类,制定更适合地区实际的绿色小额信贷操作细则。第三,对借款人环境信息进行强制披露,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具体操作体系参考如下: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据专业人才和技术成立专业绿色小额信贷部门,结合地区实际经济状况建立相关信贷机制和操作方法,深入农村地区开展信贷操作。

由于绿色小额信贷发展多以农户或小微企业为资金需求对象,因此小额信贷中心可以以农村村委会为依托,开展建立农户信贷档案工作,并将与贷款相关的资料宣传页发放到有信贷需求的农户手中,使群众了解绿色小额信贷的办理步骤和方式。在授信过程中,充分征求村委会或村民代表意见,确保信贷公开、公正。根据具体农村地区的经济结构布局,确立该地区农业发展核心方向,以该方向为重点支持对象,建立特色信贷机制。期间信贷业务负责人主动深入辖区重点农户、村委会调查了解农户信用状况;深入工商部门了解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注册信息。实地调查,真实了解客户自有资金情况、信用程度及贷款资金用途等,为小额信贷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条件。

5.加强建立专门的绿色小额信贷业务,完善机构设施及人员配置

依据绿色小额信贷的标准化体系建设,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规范绿色小额信贷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绿色小额信贷业务,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力度,吸引优秀人才,改善机构硬件及软件设施,从而提高服务效率,形成高效便民的借贷机构。

6.积极开展部门间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开展绿色小额信贷模式建设,其中关键的部分就是要处理好绿色产业和污染产业的矛盾关系。要大力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努力解决污染产业,这就需要绿色小额信贷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共同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好经济发展与环境恶化的矛盾关系。各部门之间可以相互利用彼此的优势,相互监督、共同合作,推动绿色小额信贷的开展和实施,同时实现经济和环境双赢。这种合作关系主要是在开展绿色小额信贷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致力于环境保护的环保部门及部分政府扶贫相关部门之间,加强机构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部门间的特殊运营通道,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度,提高绿色小额信贷的实施效率,在维护环境绿色发展的同时推动绿色小额信贷的建设完善。

(二)政府部门角度

绿色小额信贷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配合,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其特殊职能和作用加强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为其推进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农户双方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推动信息共享及时、有效发展,降低信息交流成本,提高信贷服务效率

基于农户对政府部门的了解程度高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点,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自身机构优势,充当信息传播中介平台,综合利用电信、电子邮箱、网站公告等多种方式,建立农户绿色小额信贷需求收集反应机制,有效收集农户绿色小额信贷需求信息,另一方面将政策性金融机构创新、优质的信贷产品向农户宣传介绍,即以政府机构为中心平台,促进信息交流共享。

2.创新绿色小额信贷激励机制

篇9

中图分类号:F830.省略

一、可持续金融的内涵与研究现状

1・可持续金融的内涵

可持续金融又称为“绿色金融”,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进而实现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即认为金融机构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不同类型的金融业以及不同类型的投融资行为对环境的影响不尽相同,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短期的也有长期的,呈现出复杂多样性。以银行为例,它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通过信贷和投资支持污染企业或对环境有重大破坏的项目而引起间接污染,引发严重的环境问题。但其自身的废弃物和废水排放等也会直接影响环境。与之相反,环境问题也可以影响银行经营,一些引发严重环境问题或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投资项目一旦遭到政策限制,就会给银行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产生金融风险。

2・国外的理论研究及实践

一些国际组织、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和金融企业已经或正在对适应可持续金融发展战略做深入研究。这些研究主要考虑了以下问题:

(1)识别环境风险和机会。金融企业无论从事何种业务都应将环境风险作为一种新的风险予以重视,并在投资前就能识别出来;环境问题除了带来风险,也能带来商机,金融企业也必须抓住这一机遇。

(2)资产定价和审核。环境风险的引入改变了传统资产定价和审核方式,在进行项目财务评估的时候,需要根据环境因素予以适当调整,金融企业应该重新制定绿色会计制度。

(3)环境风险管理。项目进展的过程中,金融企业应当辅以环境风险管理,即使是一些间接金融投资也要辅以强有力的环境监督。因此,需将环境评价引入信贷或投资标准中来。

(4)金融工具创新。环境问题的引入为金融工具创新开创了一片新的天地,金融企业可以通过金融工具创新(例如排污权交易、环境风险保险、新风险投资、环境储蓄账户、隐性收费安排等),在提供融资的同时,降低风险,甚至获取利润。

(5)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推动。政府和行业协会通过立法或者制定相关行业规章,引导金融企业注重投资行为中的环境问题,降低环境风险和获取环境价值。虽然目前尚无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但国外的可持续金融已经行动起来。全球范围内,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自律组织(UNEPFI)于1997年推出修订后的《金融业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应是最具影响力的金融行业实践,该声明得到了非常积极的支持,截止2004年末已有45个国家208个金融机构和团体加入这项活动。在联合国环境署的指导下,金融自律组织定期召开会议,从实践和理论方面探讨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金融业发展战略。同时,许多国外金融机构也在行动,实践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金融发展战略。2003年6月4日,世界十大银行在伦敦签署了著名的“赤道原则”(EquatorPrinciples),建立起针对与发展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以保证在其项目融资业务中充分考虑到社会和环境问题。目前,全球已有包括部分发展中国家银行在内的29家金融机构实行了该原则,“赤道原则”已经成为项目融资的新标准。此外,荷兰、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也在实践运用各种金融手段,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3・国内的理论研究及实践

与国际的研究进展相比,国内的研究进展比较缓慢,只是从一些特定的角度进行了探讨,较有影响的是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CCICED),自2001年以来一直在探讨我国的环保投融资机制问题。此外,在国内学术领域,有的学者从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和金融系统三方面提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1];有的学者从生态经济学的视角谈绿色金融[2];也有的学者从能源安全约束下谈绿色金融发展战略[3]。总的来说,关于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系统理论研究还未开始。但是值得欣慰的是,中国正朝着可持续金融方向前进, 2007年7月12日,银监会、环保总局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下简称为《意见》)。在《意见》中,对于控制“两高”贷款,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调整和压缩“两高”行业贷款,继续强化对“两高”行业贷款的“三查”工作,并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并强调“各商业银行要将支持环保工作、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这一政策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开始从传统经营向可持续经营方向转变。

二、金融业与环境保护

1・金融服务与环境的相关度

金融业的环境意识比制造业相对淡薄一些,部分原因是第三产业不被认为是产生环境污染的直接因素。金融业是涉及到国际市场零售、商业经营、保险、投资和发展等业务的复杂网络组织,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使金融机构活动不可避免地涉及环境风险。EPI2000 (EnvironmentalPerformance Indicators for the Financial Industry)将金融机构业务划分为: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和保险四个方面,各金融部门服务与环境的相关度见表1。

2・金融服务面临的环境风险

(1)直接风险。金融机构作为消费者,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有可能不注重能耗或直接对经营场所造成污染并产生一些环境费用,如能耗超标、空气污染、水污染、臭氧层破坏、废弃物和残余能量输出等。因此,金融机构在能源使用和处理报废或淘汰的电器设备、印刷或复印的废旧纸张等方面要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公用品的回收循环利用率,厉行节约,减少浪费。如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很有可能会增加能耗费用、污染清除费用或遭受环保部门的处罚,造成负债或银行资产的损失。此外,涉及保险业的金融机构对与环境相关的索赔

也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为了减少直接风险,German Federal EnvironmentMinistry制定了金融机构内部环境指标体系,这些内部环境指标体系有助于金融机构不断改变现状,制定环境目标,减少浪费。

(2)间接风险。金融服务对环境的间接影响主要是指由于不良贷款或投资行为不当引起的环境经济损失。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业)为工商企业提供金融资本,目的是希望这些贷款或投资(股票或债券)能在一段时期后带来既定利率的回报并收回本金,但除了自身经营的负债之外,同时也面临着一些环境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信贷风险。当银行贷款客户的业务受减排废物成本的影响或环境规章变化影响时,信贷风险就会间接产生,虽然银行不对污染直接负责但却面临经济损失的后果。二是法律风险。如果不遵守环境法规,银行会与其他公司一样,要为清除污染产生的费用或由于污染而产生的索赔负直接贷款者责任,面临法律风险。三是声誉风险。如果借款或融资的客户行为破坏或污染了环境,则提供贷款或融资的金融机构的声誉会遭受一定的损失,其社会形象会大打折扣。

3・金融业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关系

随着社会的进步,金融业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日渐密切,国际金融业已经达成了共识。这种关系可以归结为:自然资源与经济增长;环境问题与经济增长;环境问题与资金投入;金融与生态环境问题。识别和重视环境风险对金融机构的正效应主要体现有三:一是通过节约使用能源和环境友好型产品以及物质的循环利用可减少运营成本;二是使由于环境问题引发的客户贷款风险最小化;三是环境风险的存在扩大了经营产品范围,如商业道德基金、环境咨询、可持续发展项目融资和绿色贷款等。环保产业的发展也为金融业带来了发展机遇,减排费用、环境友好技术的投资需求对于银行业或资本市场而言,无疑都有提供融资的机会。随着企业排污权交易的增加,金融机构可在排放证买卖交易中充当媒介。另外,金融机构通过提供绿色投资产品,唤醒公众环境意识,从而获得经济和形象的收益。许多事实表明,不良环境行为与金融风险有关,环境行为与经济效益是正相关的,正确的环境行为会给股东的利益带来积极的效应,投资中的环境问题会影响投资收益的实现。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决定投资方向时应首先考虑环境因素,正确对待金融资本流动对环境和生态产业结构的影响,将环保意识体现在经营业务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高防范和化解由于信贷带来的环境风险的能力,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又是金融业赖以繁荣的基石,因此,金融业、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见图1)。

三、以环境保护为导向,构建我国可持续金融体系

可持续金融将环境保护视为其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人类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要求发展可持续金融。目前,我国仍将长期面临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在进入经济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如果不把合理使用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纳入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经济增长就难以持续,也很难为后代创造可持续发展的条件。金融业是百业之首,是经济活动的核心,金融活动若纳入了环境因素,可以加强环保投资力度,调节国民经济结构,使之向生态型经济发展。为此,当务之急,我国应该积极构建可持续金融体系,使金融部门认识到金融与环境保护之间的辩证关系,正确处理经济、环境、生态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使可持续金融成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1・以商业银行为载体,树立可持续金融理念

成功树立可持续金融理念的关键是金融机构能够自发地在业务经营中注重社会、环境价值并将其纳入公司治理目标。这就要促使金融机构认识到:实施可持续金融战略,确认环境风险以及市场机遇,不仅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是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全面实行可持续金融战略也是一种制度变迁过程。由于中国的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尚未充分发展,中国金融机构的主体是商业银行,而中国商业银行制度最大的特征就是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体,这是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体系最突出的差异,因此,在中国全面发展可持续金融理念,必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要载体。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总体上是一种政府主导型改革,制度变迁的时间安排及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政府的判断和决定,且具有相对稳定性。在这种制度环境下,我国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强化商业银行在项目融资中的环保意识,树立商业银行可持续金融理念,激发商业银行对社会、环境的责任感,这对人口、资源环境关系日益紧张的中国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强化绿色信贷机制,助推节能减排并实现金融安全

绿色信贷是将环境保护融入金融核心业务中的最有力体现。目前,随着《意见》的出台,我国银行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与项目进行信贷控制,以绿色信贷机制制约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这实际上是切断了那些污染企业的生命源泉,企业的“命脉”一旦被扼住,他们在防污治污上就会由被动变为主动,环保意识必将得到提高。同时,银行业应进一步加强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服务,这一措施会改变现有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公平现象,大力推进全国范围内的防污治污工作。实行并强化绿色信贷控制,将是环境保护与金融安全的双赢。让环境信息系统与金融部门共享,保障环境保护与金融信贷的联动,有助于金融机构充分了解企业环境信息,从而可以及时准确地对企业环境风险做出正确判断,可以把环境政策作为新增客户信贷投资的前提条件,严格信贷“阀门”,有效防范产业政策、环境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风险。

3・加快环境金融产品创新,实现循环经济和金融创新的双赢

创新、运用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来促进环境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是实现可持续金融的重要途径。成功的可持续金融产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转移环境风险和减少污染;二是保持一定的盈利激励,确立其在金融市场应有的地位。因此,可持续金融产品必须建立在有效控制环境风险、保护资金融通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取得可持续发展与金融市场的双赢。我国金融市场的情况与发达国家不同,在国外得到蓬勃发展的巨灾债券、天气衍生物等环境金融产品在目前并不适合我国,但在转型经济国家得到广泛应用的国家环境基金对我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国家环境基金在一国的循环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建设中可以发挥主导作用,重点支持国家循环经济项目、环境保护项目的发展和执行,以及国家相关监管和信息系统的建设等。其资金来源主要为环境税、国家拨款、外国和国际组织的环保赠款贷款

和商业银行资金投资等各种资金。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环境税,目前可将与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相关的税种中的税款,按一定比例专款专用,并根据“政府引导、市场参与、专家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吸引各种资金,建立国家环境基金,加大对全国发展循环经济和维护生态平衡的投资。同时我国还可以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较发达的大中城市建立地方环境基金,重点支持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地方筹措,可将污染费、污染罚款等纳入其中。此外,我国还应尝试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可以吸收相对稳定的中长期资金,这些资金可以通过贷款的方式投入到社会效益较好的环保项目和生态工程项目中。对于经济效益比较好的环保企业,也可以允许他们发行企业债券,以满足这些企业对资金的需要。

4・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发展可持续金融的激励机制

发展可持续金融并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实践中还必须在制度层面上构建发展可持续金融的激励性机制,以推动可持续金融的理念。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在发展可持续金融、推动循环经济和金融创新双赢的过程中,应对所扮演的角色进行准确定位。首先应着手制定一系列条例、标准和优惠政策,鼓励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的环境责任,增强捕捉环境机会的积极性。其次应着手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金融产品逐步兴起和蓬勃发展。从金融业自身来看,金融业应制定与环境相关的金融政策,并要积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制度、行动计划和监督程序,定期向外界环境评估报告,主要包括:环境政策和制度、环境社会经济行为指标、环境社会经济行为的金融含义、可持续发展商业机会和支持环境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商业创新行为等内容。从具体业务来看,贷款作为银行业的核心业务,应建立绿色信贷决策制度。在对项目进行贷款融资之前,引入环境因素系数,从源头控制污染,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5・积极培育可持续金融文化,重视金融队伍的可持续金融文化意识教育

金融业应该顺应可持续发展这一新的价值观念,实施可持续金融的统一规划,建立可持续金融信息收集系统,推动可持续金融健康、有序发展,金融业在自身消费方面,如日常工作能耗、废物处理、业务宣传以及机构装修上,要体现出一种人文关怀和环保意识。此外,金融业应重视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可持续金融理念的教育,以培养起金融系统领导阶层的可持续金融意识,使其在决策时将环保因素灌输其中,准确把握金融业、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同时还要将系统内数量庞大的员工培养成具有环保意识的“绿色员工”,以使其积极贯彻金融部门的环保措施,为可持续金融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通过其工作、生活时绿色言行影响全民环保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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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30年前的昨天,深圳,拉开了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序幕。

30年后的今天,前海,深圳再次起飞的新画卷将从这里展开。

前海,一个伟大的蓝图从这里起步。前海绿色低碳产业集群,为能源发展构思新未来,为中国经济转型注入新动力,为未来的国际竞争提供新思路。

前海,一个强大动力的引擎澎湃启动。前海绿色低碳产业集群,以提升能源利用率为基础,以整体区域节能为载体,以国际科技水平为基准,打造外化科学发展张力、内涵自主创新基因的可持续发展产业链。

激情成就梦想,创新铸造未来。以低碳领域的行业领军企业高灵能源为龙头,引领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集群,凝聚有志企业精铸产业链,高度融合海内外精英低碳技术,为中国绿色低碳产业提供强劲的动力。

低碳创新发展,绿色创造文明。前海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将成为深圳建设低碳型城市的重要载体,成为自主创新城市的首选平台,成为绿色中国生态文明的先行典范。

30年前,中国看深圳。

20年前,中国看上海。

10年前,中国看滨海。

未来,前海绿色低碳集群将立足深圳,以生态文明的宏大抱负引领世界新能源新经济步伐,实现中国绿色低碳产业的整体腾飞。

前海,低碳产业和金融结合释放出新的能量,催生数万亿能源金融产业,一个世界绿色金融中心在中国悄然升起,成为带动全球经济复苏的新引擎!

前海,创造绿色低碳的崭新价值体系,创造人类文明发展的新理念,将迎接全球瞩目与美好追求!

站在前海的滩地上,我们能近距离望到毗邻的香港。前海因其位于深圳西部、珠江口东岸,与港澳毗邻,是深圳难得的战略性发展空间。这片得天独厚“黄金宝地”,也引起中央高层的重视,2010年,国家批复同意《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前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是迄今为止国家批准的地域面积最小的区域规划。2012年12月,第一次外出视察,就选择了这一片神奇而充满广阔前景的土地。

中国绿色发展、能源独立应从节能开始,即以区域整体节蓄能为核心,从设计、技术、金融创新到新材料、新能源的产业链条,配合科研、交易平台,依托于前海的高端服务配套与国家扶植政策,发挥聚合效应,打造依托市场的可持续成长绿色低碳产业有机体。

作为绿色低碳产业国际潮流的领导者,中国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将以深圳前海为土壤高起点规划布局,大战略谋篇布阵,高标准项目建设的国际生态城典范亮相世界,成为中国转型发展关键时期战略布局中的最具爆发力的核心增长引擎。

中国绿色低碳产业集群以提升能源利用率为基础,以整体区域节能为载体,以国际科技水平为基准,打造具有高速发展功能和自主创新基因的可持续发展产业链。利用前海新区独特的综合影响力完成产业聚集,进而成为推动全国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

中国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在前海落地,要彻底改变目前整体节能市场组织松散、效率低下等问题。现状急需形成技术组合、资本组合、市场融合的有机体,从而集成具有规模化、层次化、系统化效应的绿色低碳系统服务机构。

中国绿色低碳产业集群的内容以绿色低碳技术和装备、高效节能产品、节能服务产业等三个领域为主导,其产业核心是一批我国区域整体节蓄能三联供能源供应的龙头企业。因其成熟的技术,企业自主创新水平,卓越的市场组合能力,在区域低碳建设中发挥核心作用。他们在区域节能贡献中的权重(建筑能耗占到发达国家总能耗的30-50%)与产生的绿色价值和与其他产业链条各环节的紧密对接决定了它的领导者地位。以市场为导向的产业内又涵盖了区域规划结合气候、环境、设计、材料、循环、生活模式的综合规划建筑设计企业;新材料、新能源的制造企业;综合监测,动态管理实现能源高效利用的信息结束管理服务商;自然能如电梯势能,人体活动动能的收集利用类企业;区域内结合气候地貌特点的立体绿化,无碳交通运营商。产业伴生企业还覆盖了研究机构、技术快速市场化、专利化、金融保险等高端专业服务配套;绿色低碳产业技术孵化、融资、交易平台;绿色低碳量化研究、区域低碳测评标准研究、符合我国产业升级和缓解不均衡发展状况的政策研究等绿色低碳智库;新一代绿色生态城市文化内涵,包括绿色建筑、绿色城市标准化体系建立和绿色生活的意识形态推广等文化企业。

中国绿色低碳产业集群是凝聚产业链精英企业总部共同生长的基石,主要包括产业平台:

(1)低碳能源规划研究院。利用现有顾问联盟与科研联盟资源,搭建产学研平台,以研究院的名义设立平台。研究院将重点围绕低碳经济和低碳技术,深入开展战略方向研究、产业政策研究、新技术创新研究、低碳城市建设规划研究、低碳标准研究、实施监督办法研究等六个方面的研究。收集和掌握国内各部门、各行业的信息和资料,积极为低碳产品、低碳技术、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有效的平台,积极发展与各级政府机构、科研教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多方向合作。

以低碳绿色实用科学研究为主,配合产业发展进行委托技术开发,低碳绿色技术的产品转化,低碳绿色技术储备及升级,低碳绿色技术顾问服务,设计服务,及应用方案研究等。成为真正的绿色低碳技术转化中心,以产业发展方向为研究核心的科技机构,吸引相关院士在此设立及组建国家实验室,能够获得国家相关课题的基础上具备行业技术权威领导力。目前已启动的独立实验室有:分布式能源技术研发试验中心、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研究所、移峰填谷技术产业中心、蓄能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2)以绿色低碳产业基金为核心的绿色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服务是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绿色金融服务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内容:第一个层面是业务层面,针对绿色低碳企业的绿色低碳业务提供金融创新产品,使业务能够快速推广与复制,占领市场,形成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第二个层面是企业金融服务层面,作为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重心,低碳创新技术企业是金融服务行业比较青睐的对象,扶植并推动这些企业的资本化进程是产业发展壮大的巨大推动力。为此以中国绿色低碳产业基金等一系列基金和相关金融机构、银行相关产业部门为核心的绿色低碳金融服务集群会为产业聚集、产业发展、技术创新等区域经济的良性运行带来不可替代的推动力。确保绿色低碳产业聚集区企业继续发展的步伐,为绿色技术企业提供高效畅通的融资渠道。

(3)绿色低碳技术产业化、专利转让及交易中心。依托产业技术优势及技术联盟的信息共享平台,完成专利的收集整理,完善中国本土的绿色低碳专利产业链条,提供专利的转移、转化、咨询顾问等服务,并常年开设技术交易中心,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交易交流平台。

(4)绿色低碳产品展示交易中心及产业链聚集中心。

(5)国际展示及交流中心。作为具有国家形象展示要求的绿色产业聚集区,势必需要开发国际交流及会议展示区域,常设国际绿色低碳论坛等国际会议机构,协同高灵能源的协会组织资源开发绿色低碳高端会议,政府相关产业会议等,形成一个国际交流、政府与企业政策互动、协会等非盈利组织常设的行业自律管理平台,培育绿色低碳企业行业形象,形成国际间、政府与企业间、行业内的多重良性互动。此平台的运营利用市场手段,配合政府、行业协会的安排。保证良性运行。积极发展与国际组织和国外企业的关系,开展各种学术交流、国际论坛、配合研究院联合攻关等工作。

(6)碳权交易中心及相关衍生业务。碳权交易已经成为国际政治的一部分,作为国家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其国际碳权的交易平台成为产业发展重点,相应的评估、鉴定、实验等顾问服务机构全部依附于其上,形成完整的碳权交易产业链,是国家在国际碳权交易中掌握主动权非常重要的工具。打造国际有影响力的碳权交易平台,制定我国适用的气体排放交易方案,通过对特定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认定和监测,允许减排补贴进入市场,从而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掌握碳主动权,并使国内企业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中获取巨额利润,建立碳排放信用认证机制,并与国际碳交易接轨。积极开展与碳权相关的衍生业务,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和全球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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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绿色信贷实践出现的较早。1974年,前西德就设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环境银行。1991年波兰也成立了环保银行,重点支持促进环保的投资项目。1997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了《银行业、保险业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要求参与金融机构公开承诺,系统实施环境管理体系。2003年6月,国际金融公司与世界著名金融实业共同发起了“赤道原则”,基于自愿原则,商业银行项目融资全面考虑环境因素,为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提供了框架和基准。2006年,新修订的“赤道原则”,扩大了适用范围,成功应用于融资实践,确立了项目融资环境与社会评审的最低行业基准。

二、绿色信贷在我国的应用

目前,中国部分银行在发展绿色信贷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中国工商银行在2007年率先提出“绿色信贷”理念,2015年8月,制定了《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兴业银行率先在国内推出“能效贷款”产品,发行国内首单绿色金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招商银行积极开展中间信贷、排污权抵押贷款、节能收益质押贷款、绿色设备卖方信贷等创新产品。按照银监会统计,截至2014年底,中国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6.0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5.67%,占其各项贷款的9.33%。贷款所支持项目预计年可节约标准煤1.67亿吨、节水9.34亿立方米、减排二氧化碳当量4.00亿吨、二氧化硫587.65万吨、化学需氧量341.30万吨、氮氧化物160.09万吨、氨氮34.08万吨。

三、希望出台更多政策推动

绿色信贷和绿色信贷认证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三部门联合提出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对从事低碳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优惠贷款,而对“三高”行业限制发放贷款。2007年11月,中国银监会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对限制“两高”行业信贷投放,贷款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做出了具体规定。2012年,中国银监会制定《绿色信贷指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在授信流程中强化环境和和社会风险管理。2014年,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能效信贷指引》,鼓励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能效信贷业务。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上述绿色信贷政策,仍不能满足国家以及经济发展对绿色信贷的需求,推动绿色信贷和绿色信贷认证的相关政策有望持续推出。一方面,绿色信贷仍存在较大缺口,建立新的绿色融资渠道、提升中长期信贷投放能力解决期限错配、降低融资成本是当务之急。“十二五”期间,节能环保产业将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其中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总投资2.37万亿元。节能环保产业巨大的发展空间创造了快速增长的绿色融资需求。但2014年中国主要银行机构绿色信贷项目贷款余额仅占贷款总余额的9.3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能力建设和产品开发等方面提出了挑战。“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必须进一步制定有关绿色信贷促进政策,释放绿色信贷对经济绿色转型升级的巨大推动力。另一方面,鼓励发展绿色信贷第三方认证。国务院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但银行机构多以金融、财会等专员为主,环保技术和金融信贷兼备的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成为制约绿色信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鼓励支持第三方认证,在绿色信贷中引入第三方认证,从生态环保技术角度开展项目可行性评估、企业环保信息诊断、风险识别、贷款定价,显著提高绿色信贷专业化水平,形成以银行、认证公司、人行征信中心三方为主体的协调配合机制,降低绿色企业的债务融资成本,进一步将绿色信贷认证体系由银行绿色信贷拓展到绿色债券、财政补贴、政策贴息、资源税收、污染处罚、征信系统等方面。

四、绿色信贷和绿色信贷认

证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绿色信贷和绿色信贷认证在短时间里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绿色信贷规模较小。长期以来,受传统产业结构制约,商业银行形成了以制造业客户为主体的“污染风险大”“碳排放较高”的贷款客户结构。而节能环保类企业和项目大多科技含量较高、投资周期较长、中小企业居多,贷款可得性低,商业银行贷款的成本收益比不高,贷款积极性不高。但短期内大幅度调整贷款客户结构,不仅难度大,且势必影响收入和利润。因而,商业银行需要时间逐步转型。

二是绿色信贷产品较少。由于绿色信贷对银行业绩的贡献不大,银行在绿色信贷产品研发方面的人力、物力投入积极性不高,绿色信贷产品的开发和应用进展迟缓。有的银行对于绿色信贷,仍然沿用传统信贷的做法,不能满足节能环保类企业或项目的特异性信贷需求。

三是绿色信贷认证评价体系需进一步优化。参考包括道琼斯可持续性群组指数等在内的现有国际绿色信贷环境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认证评价标准,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绩效评价体系、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体系、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有利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和主管部门核查监督。

五、有利于绿色信贷和绿色

信贷认证的外部条件逐渐成熟当前,有利于绿色信贷的外部条件正在逐渐成熟。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版自2015年1月1日施行,环境行政执法力度和有效性将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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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全球气候变暖对地球环境和人类生存带来的巨大威胁和挑战的背景下,世界经济正在向低碳化发展,能否成功走上低碳经济发展之路成为决定未来国家和企业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低碳金融,作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市场手段,日渐为各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重视,预计将来在历史舞台上将扮演着颠覆经济增长方式的“拯救与创新者”的核心角色。目前,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国际碳金融市场体系逐渐完善,而我国的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业务也渐入佳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国内碳金融业务依旧存在问题,本文旨在对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解决方案。

二、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现状

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我国作为非附件Ⅰ国家在2012年前没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可以将境内减排量按照清洁发展机制(CDM)转换成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截至2011年2月,中国政府共批准2941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预计年减排5.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有953个项目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预计年减排温室气体约2.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项目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在如此大的机遇面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与境外国际金融公司、基金公司等在依托于CDM机制的碳金融业务上进行了合作。以国内最早加入“赤道原则”的银行――兴业银行为例,早在2006年5月,兴业银行便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首推节能减排贷款产品,分两期工程为中国的节能减排项目提供了共计24亿元人民币(约合3.36亿美元)的贷款。

同时,在国内以绿色信贷业务为主打的碳金融业务初露头角。在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的绿色信贷政策推动下,我国部分中型商业银行结合市场需求开始发出针对企业、个人和家庭的绿色信贷产品,如“绿色低碳信用卡”,服务于节能服务公司(EMC)的信贷产品。可见这些商业银行在关注经营业绩的同时,对于节能减排和环境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低碳经济理念有了一定觉悟。但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与小型农业商业银行工作重心依旧为利润、股东利益等,对于低碳业务下的可持续发展潜力视而不见,缺乏前瞻的眼光。因此,总体来说,在存在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机遇的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正逐步进入角色。但是除了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领跑者积极开发碳金融业务以外,其他类型银行主动参与性不高。

三、国外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现状

国外商业银行在碳金融业务方面已先行一步,绿色信贷、碳基金业务被广泛开展,并且碳金融的衍生品发展迅速。

1、绿色信贷。汇丰银行自2006年实施的碳金融战略推出了可持续发展信贷的业务,为低碳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可持续林业和农业商品有关行业开辟特别融资领域,特别为进行清洁能源和非化石燃料能源研究的客户提供金融融资和技术支持。

2、碳基金。荷兰银行推出“低碳加速器”基金,直接投资于那些未上市,但致力于降低碳排放和提高能效的公司;德意志银行成立的“德银气候变化基金”,集中投资于适应其气候变化方面取得显著进展的公司。瑞士信托银行、汇丰银行和法国兴业银行共同出资2.58亿美元成立排放交易基金。

3、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围绕碳减排权,渣打银行、美洲银行等欧美商业银行在银行贷款、直接投资融资、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创新试验。

4、中间业务。由政府建立类似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所,银行提供碳信用的登记、托管、结算和清算工作,尝试进行碳信用的借贷业务,即提供所谓“碳银行”的服务,以促进了自愿减排市场的发展。

四、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实践存在的问题

1、对碳金融的认知不深刻,参与度不高

由于碳金融的发展历史较短,来到中国传播的时间更是有限,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尚未对碳金融有深入的了解,其业务的交易规则、操作方式、利润空间、产品创新以及风险管理至今没有完整的体系。由于认识不足,大部分商业银行对发展碳金融交易业务缺乏内在的驱动力,仍处于消极观望状态,不敢贸然介入其中。从下表可以看出,除了兴业银行等中型上市银行,大部分商业银行还没有积极参与到碳金融项目中来,自身发展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处在相脱节的状态,与国际标准相差巨大。

2、商业银行的利益缺乏保证

(1)碳金融交易监管、规则体系尚未健全

强有力的监管是有效保证商业银行参与金融业务利益不受损的关键,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监管当局在激励发展和采用清洁技术方面缺乏清晰的监管目标,监管政策有不确定性;同时,在国际环境下各国排放交易体系的规则和监管游移不定,让银行对其可行性存在担忧;另外,CDM项目涉及的复杂的各业务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缺乏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在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下,无法让银行放心的将钱投入碳金融项目中。

(2)资金时间成本昂贵

较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以CDM为例的碳金融项目时限长,且审批过程复杂,从而带来高昂的资金时间成本。在经过漫长的等待阶段之后,工程最后是否能达到预期减排效果,取得预期利润,还是要画上一个问号。因此大多数风险规避型的银行倾向于投资于收益更加确定的项目。

3、开展碳金融业务存在政策风险。

《京都议定书》作为目前全球进行碳金融交易的基础,其实施仅涵盖2008年到2012年。在2010年12月举行的坎昆会议上,与会各国曾就《京都议定书》二期承诺书进行商议。日本等部分发达国家表现出试图抛弃《京都议定书》的言行,进而实现要求中国、印度和巴西等发展中大国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与发达国家同步量化减排的目标,这无疑是该次会议上最大的危机。一旦更多国家加入到日本的队伍中,《京都议定书》推崇的合作机制可能被颠覆,中国无法继续享受非附件Ⅰ国家的权利并且需要承担部分减排义务,此时参与长期项目的各商业银行在2012年后利润无法得到保证。即使将会有新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协定出台,《京都议定书》的第一和第二承诺期中间也可能将出现断档,政策的断档会严重影响到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动。

4、金融产品单一,运营机制不完善

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产品种类仅限于绿色信贷、低碳信用卡和CDM基金,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客户群体的范围以及业务的拓宽。另外,由于金融产品缺乏创新,商业银行难以利用金融工具消除在开展业务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如绿色信贷业务缺少风险评级工具来减少信用风险,CDM项目缺乏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以规避在以外汇结算时汇率波动所带来的外汇风险。同时,运营机制的不完善也给商业银行带来风险,如从事期限较长CDM信贷活动的商业银行没有相应机制以解决负债的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与企业没有建立对等的信息渠道导致信息不对称;缺乏完善的内部程序和系统来处理碳金融复杂交易规则和操作模式所带来的操作风险。

五、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实践的对策

1、广泛开展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创新

商业银行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活动,如:设立与碳减排相关的投资基金,对减排项目进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开发碳掉期交易、碳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 另外,商业银行应增强碳交易中间业务创新能力。发展碳交易、财务顾问、融资担保、咨询、为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等中介服务业务。银行可以通过广泛而丰富的金融产品来开拓市场,扩大参与机构数量,以新的投资渠道吸引投资者。如推出低碳理财基金类投资产品、发型低碳信用卡等业务,以增加受众人群,取得更多利润。

2、制定完善的运营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银行的运营机制,要建立内部电子操作系统以便处理各种复杂的碳交易业务,并且出台严格缜密的操作规则以防止操作风险。各商业银行还可以利用其遍布全国各地的网点建立有关企业资源库,一方面可以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成为其营销的资源库,便于寻找与碳金融合作对口的目标客户。

3、积极参与国际碳金融业务

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应尽快加入《赤道原则》和《银行界关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等有全球影响力的规则,以约束自我,实现往可持续发展方向的转变。同时,须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如与其他知名商业银行共同建立碳基金等。通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向其他机构学习经验与方法,提高国际知名度,分散风险,收益共享。并且我国银行与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在合作中有了利益的共同点,可以一定程度上保障我国在碳排放权等问题上的利益,提高国际话语权。

4、防范低碳金融业务风险

低碳金融属于新兴业务领域,银行必须注意防范低碳业务经营中的各种风险,以确保业务稳健开展。商业银行应把握行业变化的趋势,将信贷资金配置到低排放、高能效并能在整个产业生命周期中持续保持竞争力的企业上来。另外,利用各种碳金融衍生产品来加强其风险控制能力。例如:在CDM项目贷款中,银行可以以碳权即CERs的收益权作为质押发放贷,或实行必要的套期保值以防范汇率变化的风险;在提供贷款中以分期投入资金、银团贷款等方式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还应有专业性的法律咨询机构作为法律辅助,来弥补其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经验不足。

5、完善银行组织结构,建立人才储备库

商业银行应成立以及完善环境相关部门,负责碳金融的业务开发、市场营销与推广以及制定未来发展方向和目标。银行应该在现有人力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对内部展开培训,对外部广泛招募具有相关经验和背景的人才,成立属于自己银行的人才储备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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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刚,万志宏.国际碳金融市场:现状、问题与前景[J].国际金融研究,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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