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7 09:21:38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法律的最终作用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14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中国河南省军区诉郑州市花园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对信用社统一印制的无期限、无数额的担保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本案担保合同签于《借款合同条例》颁布之后、生效之前,可以适用该条例第八条对借款合同保证人的法定条件和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二、担保人河南省军区营房处在贷款担保书上注明“只限透影机款,不担保每笔贷款”,透影机款应视为担保的限额,其担保责任不能超出透影机款的范围。
三、本案借款合同双方在1985年3月15日的借据上注明:“约定偿还日期:1985年7月13日”。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以主合同的偿还日期作为担保还款的期限,不应视为无期限的担保。
要谈一个问题我们不能不注意它的概念,那么法律的价值的概念应该怎么样去定论呢?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价值的涵义。在上,应从二个方面去理解的,一方面是价值属于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了人与外界的关系,揭示人实践的动机和目的。另方面是价值是表征意义的范畴,它可以表示事物对人的意义。从上面的看,我们不难看出要理解价值的涵义离不开人和外界的物,价值的涵义不过是二者的作用于反作用,因此离开了人(我们叫它主体)和外界的物(我们叫它客体)任何一个就无法理解价值。
理解了价值的涵义,我们再来看法律的价值。专家认为法律的价值可因使用的方式不同有不同的涵义。第一种是来表示法律在发挥其作用的时所保护和增加的价值。比如说,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称之为目的价值。第二种是法律的评价标准。第三种是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称为形式价值。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法律的目的价值和律师实务,所以我们仅从上述第一个法律的价值去谈,就是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所保护和增加的价值。
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的一种行为规范。由此我们应该知道法律所保护的就是其统治秩序。社会的进步,的,人性化的推进使法律的阶级性淡化,社会秩序和私权的保护逐渐加强,所以现在的法律的目的价值就是是社会的各个层面达到稳定有序的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固有的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社会秩序正常有序的发展;
2、保护公民个体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3、对侵犯前2项的违法者给予相应的制裁。
对第一个表现我们称为公权,第二个表现我们称为私权。
二、法律价值的现实意义
法律在体现其价值的过程中,公权和私权有没有发生冲突的时候呢?如果有的话,应该怎么解决呢?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公权和私权在法律适用的时候冲突一定存在,有冲突就应该有解决办法。笔者认为,我们就是用法律价值的理念去解决这个冲突。公权和私权冲突的时候尤其是为保护私权要损害公权的时间,从法律的目的价值看,私权要服从公权。我们这里的公权是指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公权。有人权主义者认为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应该服从私权。笔者并不排斥人权主义者的这个观点,当作为国家利益的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的时间,私权作为弱者完全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发生的这个冲突是立法的原因所造成的,所以国家必须勇于承担责任。所以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对公私权的冲突应该按照法律的价值区别对待。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是社会主义的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成为法律。但是,我们不可否认我们的法律和道德在某些细节上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的存在,所以在我们的国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公私权的冲突问题。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按法律至上的,我们应该服从法律,从另个角度叫就是公权至上。所以说法律的价值理论对司法实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法律教学实践性问题的反思
1.法律教学实践的界定不够科学。
第一,不能够明确什么是法律教学的实践性问题,在我国很多的高校中的法律专业把与法律实践教学不相关的教学内容放在法律的课堂上,像课堂的讨论、社会法律实践的调查等。实践性问题是指法律教学通过教师的指导,学生们要对现有的法律知识进行实践操作,也就是说根据训练情况的不同,把自己掌握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的操作中,而上面所描述的教学内容根本就没有与社会的实际内容相对应,而且也缺少教师的指导,是一种典型的学术研究,而不是法律教学的实践,与理工科学生的设计与实验有所不同。
第二,实践性的法律问题没有引起法律实践教学者们的重视,许多高校并没有设立法律实践课程,有的是设立了此项课程但最终却没有付诸实施,最后导致了教学质量的下降,让学生意识不到法律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2.开设的实践性课程形式严重。要想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践当中,实现教学的目标,必须在法律的实践课程落实到实处。目前在法律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有帮助的可让就是进行实习演练以及法庭审判现场的模拟,这两种方法个有利弊。法庭审判现场的模拟,学生一开始会对其产生强烈的好奇感,会非常有热情的投入法庭各个角色的扮演中,但是在模拟的过程中会由于经验的缺乏而产生疲惫的精神状态,毕业实习的演练会会一定程度弥补法庭模拟的不足,但是演练的时间较短,大多数是在大四的时期,这时候由于学生们忙着找工作、考验等会出现没有时间去理会实习演练,而且很多学生为了应付学校布置的实习任务,随便拿一个单位的章盖上交差。
3.法律教学实践的配套制度、设施不到位。对法律教学中所设置的制度以及硬件措施所呈现出来的不全面的做法进行研究,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展示:在高校中有很多的法律教师没有法律执业经历就去对学生的法律现场模拟进行指导。其次,在实际的法律谈判中不仅要求实习生们具有演讲的实力,而且也要能言善辩,但是绝大部分高校法律系的学生缺少这方面的专业训练,导致了学生相关素质教育的培养。最后,根据对法律教学的情况的实地考察发现法律教学的硬件措施非常的落后,有的高校甚至没有设立规范的教学场所等问题,所以我国政府应该增加法律教学的设备资金,完善我国法律教学设备。这些问题不全是外部的因素,也会受到天然的限制。目前的法律教学的实践问题受到部门和岗位的要求和限制,因此这就需要学生们要搞好社会关系,用这种关系作为法律实践的基础,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司法部门的公信力,而且也可以让高校能够开设法律实践有关社会实践内容的课程。
二、浅析法律教学实践性问题的完善
1.确立法律教学的职业化和实践化理念。传授知识和技能的训练是高校教育的重要宗旨,法律教育也有两项目的就是法律知识的传授和职业的思维能力培养,这些都是被国际上认可的教育功能。我国对法律教学的理念主要是以传授知识为主,注重法律的理论知识,并且把法律的概念、逻辑体系以及理论的架构等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对法律解决问题的现实方法和技能不作为教学的重点,因此会让学生对法律应用的实际能力有所欠缺,不注重法律的现实应用,因此使学生不能进行论述,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用先进的法律教学理念代替传统的教学理念,并且要应用到实际的工作和教学中,为学生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教学课程,在教学中加入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理念。法律教学发展的好坏与社会上人们使用法律解决实际生活的问题息息相关,学生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讲法律知识在生活中得到实践,因此让高校的法律教学以培养人才为主要的任务,需要培养具有“法律头脑”人才,适应社会的需求。
2.用专业的培养方案明确教学中实践的地位。培养方案是法律专业最基本的规范文件,要根据此规范文件的要求和内容展开法律教学。为了让高校的法律教学能够实践设置的教学目标,应该教师树立正确的教学理念,就必须在专业法律的培养上明确教学的功能和目的。大部分学生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用法律这个武器来解决社会上发生的纠纷和比较难缠的事情,因此法律的课程方案要充分的体现法律的教学要求,将实践课程分为两类:①给学生培养专业的法律实践应该具备的技能如口才、案例分析的技能、法律文书的写作等开设培训课程。②基于学校的实践要求的课程。如具体的实习、法庭的审判现场等法律的实训方式。
3.建立科学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要想让学生在法律的实践中能够更加的职业化必须要建立科学的法律事假教学体系,对法律的教育能够更加的开放,注重法律教学的实践功能,让学生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去进行法律应用的实践操作,改变以前教学中“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让学生能够形成一定的法律执业意识和思维习惯,让其能更加的适应社会的发展、适应社会的现状,重视学生的法律执业素质和道德培养。综上所述,我们应该正视法律教学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让高校的法律教学更加的注重法律的职业功能和实际应用,明确法律教学的重要作用,把传统的法律教学理念通过改进创造出更加完善的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肖敏.高职法律教学模式改革与目标定位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2]王红权.关于法律教学实践问题的思考[J].现代职业教育,2015
法律,在过去对于老百姓而言是个很高的概念,人们总是报着又敬又怕的心理仰望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法律所划定的圈圈里工作生活,避免行差踏错。法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处于这样一个奇怪的位置,说远,它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无时无刻的出现在视听范围内,是社会活动的保障,制约着方方面面;说近,它又好像离我们有一定的距离,你在它之下,却不知道怎么用它。大多数人对于“法”都只是有一个模糊的概念,经常等同于“公理”、“公平”、“天理”、“说法”一类的字眼,对于遵守和服从都做得很好,可是当“法”成为自己的保护的时候,就显得很无助了。
近些年,普法教育普遍开展,从城市到农村,从单位到个人,法律渐渐脱去了那层神秘的外衣,走到人们日常生活中来,从接触到了解到运用,人们开始真正明白法律的重要性,并且学会了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本是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可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的不断进步,问题也总是如影随形的接踵而来。社会上形态万千的现象和事件不断地提出同一个问题:有些事情法律解决不了,为什么法律不是万能的?回答了这一问题,才能让人们更好的理解法运用法律。
要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首先要从法律的来源着眼,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律只能是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在国家强制力作为根本保障的前提条件下,在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上,制定和颁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建立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就其来源而言,可以看出法律的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这两性的存在为法律的不可万能奠定了基础。阶级性的产生决定了在法律面前的群体的不平等性,决定了法律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首先要保护的必然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当然,法律也具有社会性,普遍性,但这些都是在保证阶级利益不受侵害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必然做不到也不可能万能。而物质制约性,是指法律的基础是建立在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属于上层建筑,法律被经济基础决定后发生反作用作用于经济基础并为之服务,其运动轨迹是顺时针按照经济发展方向一起发展的,这种运动轨迹是曲线的波浪形状,也使法律对经济有时适应有时不适应。再者,既然是有基础,就必然被基础所限,基础长不大,基础上的也长不大,基础不发达,基础上的也不发达。并且,由于落后于基础的发展速度,必然会导致法律发展的滞后,用滞后发展的一方去应对甚至制约领跑的一方,难免会瞻前顾后无法全面,这也给法律的万能拖了后腿。
其次,从法律的订立看,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需要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而无论是何种社会何种立法体系,法律最终是由人制定的,是集合了人类智慧结晶的产物,人的智慧尚且不能达到万能的程度,依靠人的智慧形成的法律也就理所当然的无法万能。法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一个永恒的矛盾,法必须保持稳定,否则它就会失去权威性和确定性,使人们感到无所适从,失去对法的信心。然而在这同时,社会又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的,人们只能在总结了社会变化的经验之后,才能制定出相应的法律等行为规范,因此法总是滞后的。这就给法的作用的发挥带来了一个很大的难题,即法如何在保持稳定的同时适应社会的发展。我们很善于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尽可能的把“法”的内容扩充完善,使之适应社会发展,国家需要,但是新现象,新状况的层出不穷总是走到我们思维的前面,给现有的法律留下空缺和漏洞。同时,由人制定的法律也不断的受到同样由人发起的行为事件的挑战,人与人智慧斗争的胜负交替也使“法”的万能停留在一个暂时的相对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