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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对外正式了39项会计准则,其中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新准则将于2007年首先在国内上市公司执行。较以往的会计准则,新准则正在一步步缩小各项减值规定中的职业判断空间,而代之以客观、详细的评判标准和必要证据,使得减值准备必须在一系列事实和证据的链条下才能进行,极大的规制了资产减值计提和转回的随意性。
一、新旧准则的对比
旧准则有关资产减值的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各准则中,同时在2001年公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也做了规定。资产减值的内容主要包括应收款项的减值、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存货跌价损失、长期投资减值、固定资产减值、无形资产减值、在建工程减值以及委托贷款减值。旧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八项减值以资产的经济性作为确认标准,并分别以成本与市价孰低、可收回金额、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以及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作为计量标准,测量减值的频率主要为期末测试和定期测试。刘玉廷、戴德明(2005)所做的实证研究发现,1998年~2003年期间,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呈明显上升;自我国1998年实施的四项准备计提到2001年实施的八项准备计提以来,一定程度上挤干了上市公司和利润水分,并导致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滑坡;2001年、2002年被ST的上市公司,实现摘帽前存在利用资产减值转回的方式增加当期利润的行为,其中资产减值准备的转会可能主要来源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具有配股增发的上市公司可能利用减值准备操纵利润。
尽管八项减值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具体化了减值计提的条件、标准等,但是准则之间、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减值规定之间协调性较差、条文细化不够,更重要的是由于国内会计人员相对独立性不够,职业判断往往依赖公司高管的经营目标和自身利益,必然导致最终的减值计提违背资产减值准则制定的初衷。
新准则对资产减值的规定得到加强,从准则数量上来看,主要包括第1号存货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第21号租赁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和确认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共13个准则涉及资产减值。各准则之间的协调性明显增加,除了依靠单个准则做出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外,还利用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进行内容之间的协调,避免了旧准则中资产减值内容规定之间的空白区域,且无准则进行统领的缺陷。减值准备的条款规定也有明显的增加,语言表述上更加清晰、明了。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新准则较之于旧准则和2001年的会计制度存在以下差异,首先,改变了资产减值测试的频率。即,只要资产存在发生减值的迹象,都需要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并计算其可收回金额。而对于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以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出现减值迹象,均需在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其次,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资产组的概念在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中作了明确定义,即规定在以单项资产计提减值时,如存在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上的困难,可以通过确定单项资产所属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而计提减值准备。再次,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方法和总部资产、商誉的减值处理。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较高者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不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难以在实务中获得,因此将原来的销售价格改为公允价值。同时,总部资产和商誉需要结合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最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禁止性规定。新准则严格了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其中,对于资产处置、出售以及对外投资等减值转回做了例外的规定。
二、新准则的客观主义倾向
会计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存在特殊性,尤其在会计工作实务中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以确定是否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做出确认和计量。反映在资产发生减值时,会计人员需要依据各项资产的确认标准,在职业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变更资产价值或是从财务报表中去除该项资产的决定。这种职业判断从根本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知识内容、结构,工作经验,所处环境等因素,如果准则中不能明确判断减值的标准,将会导致会计人员依据主观判断做出是否计提减值的决定,使得不同的会计人员对于同一项交易或事项的处理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和处理标准,势必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真实性。
降低资产减值计提的主观性,首先可以通过增加准则的条文和执行的强制性使会计人员的判断标准逐渐趋向一致。从我国准则的制定过程可见一斑。我国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最早始于1992年执行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其中提出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规定,但未作出强制性要求。1993年的会计改革中允许企业采用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而各行业的计提比例不同。1998年财政部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要求部分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其他企业则只需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减值未作规定。1998年首次在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还增加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委托贷款的减值准备,从此涉及资产减值的会计准则达到8项。准则内容的增加和条文的细化无疑降低了职业判断的空间,使得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真实性得到增强。新准则进一步扩展了准则的范围和内容,较之以前增加了对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递延资产、商誉、租赁资产、金融资产的规定,更进一步降低了职业判断的主观性。
其次,在具体的准则规定中尽可能的使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形成完整的体系,其中确认标准、确认基础、计量标准和测试频率的规定应更符合资产的客观实际。新准则首先规定了企业需要从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上以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即使存在准则未列明的情况,只要资产实质发生减值,仍需确认。同时,新准则在确认上仍采取经济性标准。其次,确认基础除了按照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外,增加了在确定资产组价值的基础上计提资产减值。再次,确认的标准除了之前所采取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在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中,增加了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较高者的方法。最后,资产减值的频率做了重新规定。从整体而言,减值准备的相关准则在结构上更加完善,确认和计量的体系更加严谨,减少了利用准则漏洞的可能性。
再次,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需要客观证据的证明,并且具有可重复检验性。新准则分别在相关准则中强调资产减值需要确凿证据,这是以往准则中所未进行规定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会计人员不仅需要依据准则的标准,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且需要寻找可靠证据以证明资产减值情况确实发生的事实。资产减值的判断标准和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将会限制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随意性,最终将导致会计信息更趋客观。同时,相同的资产减值的判断在不同的职业人员之间能够进行重复检验,这样也将会降低利用资产减值手段进行盈余管理操作的可能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最后,资产减值转回的限制。旧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出现资产价值恢复的情况下,原来计提的减值需要转回,并以之前的计提金额为限。目前,对于非商誉资产减值的转回尚存在争议,FASB禁止转回以前确认的减值损失;支持IASB允许资产减值转回的理由认为,减值转回符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减值损失的转回给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更具相关性,且与历史成本计量相一致。而反对的意见则认为,减值转回使得众多企业利用该手段进行盈余操纵,且与历史成本会计系统相违背,转回成本较高;ASB允许在有限条件下转回有形固定资产和投资的减值损失,但转回金额不能高于未确认减值前的账面价值。而对于商誉减值损失的减值观点较为接近,FASB禁止商誉减值损失的转回,在此问题上FASB和IASB已基本达成一致,即禁止转回已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新准则除了允许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以及金融资产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计提的减值损失转回,其余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均不允许转回,这无疑降低了上市公司为达一定目的而通过减值计提和转回的手法,操纵利润的行为,增加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尽管新准则在体系上更加完整,与国际会计准则更加趋同,内容也得到进一步得到完善。但是新准则能否使上市公司的价值与实际相符,客观倾向性明显的减值准则能否实现准则制定的预期目标,尚需在上市公司实施后才能得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但勿庸置疑的是,准则本身在制定和实际操作中更趋客观性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高校国有资产是高校建设和发展的基石,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教育教学水平评估提出的必备条件来看,各类各型高校除了必须达到一定资产总量要求外,每年新增资产还应达到10%增量,同时,根据不同的科别,还有不同的生均值要求。由此可见,高校国有资产既是衡量高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不可或缺的因素,也是高校培养人才、发展科学和服务社会的物质基础。
1当下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
大多数高校每年会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与盘点,然而,每次清产核资,总会暴露出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一大堆老生常谈的问题,也令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一般为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大伤脑筋。究其原因,有人认为,这是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缺乏统一的组织机构造成的。一般高校,国资处主管实物形态资产,财务处主管货币形态资产,管钱与管物的脱节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价值分离,最终体现在资产账与财务账的“账账不符”上。也有人认为,这是高校资产管理者管理意识淡薄造成的。目前,高校资产靠政府投入,权属国家所有,学校具体使用人只管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责权划分不明确,当人员更换调离时,也不办理转移交接手续,其名下的资产也就随时间延续而不知去向,最后导致“账实不符”。然而,笔者认为,以上这些原因都不是导致目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出现这类问题的根本所在,真正的原因是人们对国有资产管理中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互之间关系的认识偏差及不足。
2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关系
在认知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来明确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的定义。实物管理,是采购部门付款购得实物,经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办理入库、建账、建卡(标签)手续后,使用部门(人)正式获得资产的使用权,在使用过程中,同时对资产进行保管、保养等管理。价值管理,是指财务部门,对应所购入的资产,在财务账上录入准确的价值信息并进行账面金额的管理。传统意义上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物管理一般由国资处负责,财务处则负责价值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基于这两种管理概念简单相加的一种管理模式。事实上,实物资产的获得,也仅是具备了被管理的对象——实物,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及使用人对资产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也仅局限在保证资产的存在和完整,在这种管理意识的支配下,管理方法简单、粗放,严重忽略了获得这些资产的初衷和动机。同样,负责价值管理的财务部门也只注重于自身的账务管理,管理目标停留在“账务”和“价值”的数据表面。
3传统意义上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的特征和弊端
在这种片面又模糊的认知中,管理者把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构建在一种“并连关系”之中。同时,购置经费的报销记账,实物资产的登记入库,都是分别围绕两个职能部门进行的,“职能部门”成为了这种管理体系中的主体,而实操中本应是作为主体的“管理”,实质上却成了部门履行自己职能的辅助手段。
3.1两个主体各行其事,少有沟通
国资部门、财务部门是两个不同的管理主体,国资部门管实物,财务部门管账簿,貌似主体清晰、职责分明,两个管理主体在实际工作中却是各行其事,少有交流和联系,实则都是“各扫自家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
3.2两个管理主体间没有建立关键时点的截面数据留存
2014年1月以前,高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财务部门只管报销记账,多年之后,实物资产已满足报废条件,而财务账薄金额仍保持着购置时的原值。同样,国资部门只负责资产的登记建卡,几年使用耗损,资产功能、性能必然降低,直至报废处置,残值收益远远低于购置原值。两个主体都只注重各自的结果数据,忽略了过程数据,更没有在关键时点建立截面数据的对比,最终导致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结果数据也存在着巨大差异。
3.3颠倒了主次关系
部门的存在都是因为管理工作的需要。但对于资产管理出现这种问题的高校,无论是国资部门还是财务部门,无不例外都只关注自己部门的职能本身,所进行的一切工作均只围绕本部门职能而进行,忽略了管理的内涵和本意。3.4割裂了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的内在联系这种“分工又分家”的管理模式,把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置于一种“并连”关系之中,两者之间互不干扰、没有交融,表面看仅是阻断了两个主体间的交流,实质上严重割裂了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的内在联系,最终导致的管理结果不佳,体现在资产残值与账簿原值严重不相符。
4新形势下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要求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财政部对现代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了“像管理资金一样管理资产的”全新要求。资产是有“生命”的,从产生到消亡,同人类一样,有着自己的“生命”旅程。采购时花费的资金体现在价值,购置完成后获得的物资体现在实物,报废处置后的收益——残值,又重新回到价值,资产完整的“生命”过程,呈现了这么一个规律,价值——实物——价值,它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串连关系”。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资产是资金的物化,资金是资产的量化,财资不能分家,传统意义上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并连”关系,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高校发展对国有资产管理提出的要求。只有在这种“串连关系”下,才能真正做到以“管理”为中心,确立“管理”的主导地位。因此,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要准确把握形势,牢固树立“全口径、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理念,构筑新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框架,并重新解析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解决当下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根本所在。
5构建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新型关系的举措
5.1革新认知、改变观念,加强内涵建设
坚持问题导向,打破传统理念的束缚,重新定义新形势下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概念,重新审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的处延和内涵,重新评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相互关系。
5.2协同参与,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管理体制
建立绩效管理体制,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的考核,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这就要求我们打破陈旧观念、拓展外延、丰富内涵,将资产管理的触角延伸至购置前的立项审核。将财务部门的预算管理和国资部门的采购论证、实施纳入学校层面内部控制系统。账务与国资部门共同参与到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中去,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以达到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的有机结合,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有效统一。根据所立项目的具体内容,国资会同财务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分析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期效益。对大型申购项目的审核,可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财务部门按规定编报项目预算的使用情况报告,国资部门对项目中的固定资产部分进行建账立卡,为后续的实物管理做好准备。
5.3以财务管理制度为切入口,指导国有资产管理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部要求,重新定义全口径台账内容,构建全口径台账框架,树立新的管理意识,修订新的管理制度。与财务制度对接的新形势下的国有资产管理,再也不是简单地清点和报废,加强“三全”管理意识,主动适应新时代国资管理的新要求。日常管理中计提折旧,以“月”为单位,设定台账采集周期,建立关键时点的截面留存数据,对关键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全面掌握实物和账簿的变化情况。
5.4以资产管理政策解读为引导,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3-0056-03
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在20世纪60年代。Ansoff是最早正式使用“利益相关者”一词的经济学家,他认为“要制定理想的企业目标,必须综合考虑企业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冲突的索取权”。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学家Dill曾这样描述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影响:“我们原本只是认为利益相关者的观点会作为外因影响战略决策和管理过程,但现实的变化已经表明,管理正从利益相关者影响迈向利益相关者参与” (Dill,1975)。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者”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一个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的课题、“一个逐渐被西方学术界认同并具有诱人学术前景的理论”、“一个具有巨大创新空间的理论”,其研究已逐渐突破了最初的范畴,被运用于许多迥然有别的领域之中,成为了一种十分有效的分析工具。
一、问题的提出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之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调整产业结构,加速产业升级,实现自主创新和增加就业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据推测,发达国家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60%~80%,而我国的却只有30%左右,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相当比例的知识产权由于资金的缺乏没能有效地转化成现实的商品。每年我国的专利技术大约有2万多项,但得能到资金支持并且转化成商品只有区区的10%左右。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注意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市场确实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现象:政府的角色缺失,扶持力度有待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交易体系不规范,交易市场诚信缺失;银行在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推行中采取一种消极的态度,并严格地限制贷款的用途、期限、额度等条件;企业知识产权的建设不足,尚未充分挖掘自身的知识产权,科技资源的配置不合理等。
这些现象深刻说明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益相关者动力不足,参与积极性不够,且缺乏合作精神。这一方面是因为对他们的利益需求和行为动因分析不够,激励政策不细致;另一方面是对知识产权融资的重要性及发展潜力认识不足;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要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其关键性因素就是构建内部关联与外部制度安排互相耦合的统一体系,破除信息、技术和投资风险阻碍,通过协商、增进共识、消除分歧、通力合作来解决问题。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活动中的利益相关者角色分析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体系的构建已经超出了个别利益相关者的能力范围,必须寻求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参与合作。可以说,这一融资体系的构建是一种多元主体参与合作,追求各自利益,实现共赢,形成良性互动、和谐关系的过程。
(一)企业主体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对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但是企业贷款融资的现状不容乐观,传统的银行信贷融资往往需要企业提供物质担保,但是处于起步和创业阶段的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缺少不动产等有形资产作为抵押资产进行担保,在其资产结构中,以知识为基础的资产所占的比重较大,而且正是这些无形资产决定着企业未来市场价值,因而,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知识产权融资活动的主体,为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进行知识产权融资的动机十分强烈。然而在“融资难”的大环境下,在知识产权估值难、处置难等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自身的力量去和银行博弈,自然成效甚微。因此在知识产权融资体系建立和发展的初步阶段,企业主要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发挥主体作用,而一个成熟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将会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整体价值的实现与知识产权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密不可分,而企业价值又与企业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因而,知识产权融资行为与企业内部各利益相关者普遍联系紧密。企业的股东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具有最高的权力,同时也得到了高额回报,而高层管理人员带领企业不断进行知识产权融资管理与创新,获得了股东信任和员工爱戴,并使公司不断地发展。员工的利益也与企业发展状况的紧密联系,知识产权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在增加企业价值、扩大企业规模的同时,也会给员工带来相关的利益流入并大大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知识产权融资活动中的主体,应与政府和银行共同努力,协调发展,在持续互动中建立合作、互惠关系,同时不断提高自身发展水平。一方面,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完善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运作;另一方面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结合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方向,有选择地申请贷款,提高贷款成功的几率。
(二)政府引导
政府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中扮演着“幕后推手”的角色,在市场成熟初期,主要依靠政府发挥作用。因为与一般信贷风险相比,知识产权融资还存在法律风险、估值风险、经营风险、处置风险。因而知识产权融资市场往往自发性不高,需要借助于政府的引导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应充分借鉴西方经验,大刀阔斧地推出各种促进知识产权融资发展的有效激励政策,帮助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引导并推动各经济主体平衡发展。
为了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也进行了相关的政策鼓励,少量的财政资金担保或者贴息等。从1985年4月到2010年12月,仅专利一项,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受理了7 037 574件(数据来源: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统计年报)。截至2011年11月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发明专利共计684 163件,比2010年底增长21.1%,其中,国内(含港澳台)拥有342 466件,比2010年底增长32.8%,占总量的50.1%;国外拥有341 697件,比2010年底增长11.4%,占总量的49.9%,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首次超过国外(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2011年第16期,总第115期,2011年12月14日)。这些数量激增的知识产权为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条件。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转轨阶段,由知识产权引发的很多问题还难以完全依赖市场或者企业自身来解决。为了应对这种强烈的公共需求,为贯彻“服务型政府”理念,我国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开始建立,这一体系是集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知识产权信息查询、企业知识管理、知识产权培训为一体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是一个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战略工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强调的是知识产权政府管理部门的服务职能,它贯穿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创造财富的全过程。
然而就目前来看,政府的扶持力度仍然不够,首先财政补贴只是象征意义上的,并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其次并没有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程序;再次有些规则的制定未能很好地权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失;最后就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而言,由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还处于摸索阶段,伴随而生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仍然相对滞后,难以满足全社会和市场主体的逐渐增长的需求。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融资要真正落实面临着很多问题,其中最根本的还是知识产权市场的建立。要想真正优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需要包括政府、银行、企业在内的多方努力,在这一新型市场的初步发展阶段,政府无疑扮演者领头羊的角色。
首先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形成的基础,是保证市场有序运作的基本要求。我国国家知识产权的战略给予知识产权市场化运作极大鼓励,这其中也包含了知识产权担保贷款,科技部、证监会为鼓励知识产权担保贷款,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文件,但是其中很多制度都存在瑕疵,很多法律问题尚不完善,甚至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都存在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设定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把不同性质的问题纳入到不同的板块当中去,分门别类,条理清晰明了。
政府也需要为银行和企业之间搭起一座桥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融资,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为银行提供风险补偿,引入保险和担保公司,健全评估机制,提高其准确性、专业性、公正性。通过这些方式来尽可能地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改善银行和企业对接不上的问题。
此外,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与银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促进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调发展。
(三)金融机构推动
金融机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改进信贷管理制度,挖掘优质客户,进行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创新,加大扶植力度,这不仅仅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客观需求,更是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
目前,从全国范围看,知识产权融资进展仍很缓慢。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估值制约着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开展,银行无法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获取权威信息。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相对滞后,对于银行而言,更需要研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法律上的依据,以及相关合同和具体操作的可行性。无论是估值还是变现,这些本应由市场自发完成的任务和承担的风险一下转由银行来承担,显然会大大打击银行质押贷款的积极性。
因此,为了降低违约的风险,银行抬高了申请门槛,加大了对企业资产资金流动性、业务收入的要求,对贷款的用途和期限作了限制要求。进一步地,银行还规定了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一般控制在知识产权的评估值的25%~30%左右。这就使得大部分急需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而融到资的企业也承担着高额的融资成本。由此可以看出,在这样一个薄弱的知识产权融资市场中大量的专利、版权和商标被闲置;企业有技术也很难被发现;银行想放贷但缺少寻找高质量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企业想借贷却又跟银行对接不上等诸多“沟通不畅”的问题。
因而,在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上,在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政府处在主要引导地位,而金融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主体在市场尚未成熟阶段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科技型中小企业应以不断提高自身治理,研发等水平为根本出发点;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积极配合促进,努力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逐步走向成熟。
(四)社会公众促进
尽管“知识产权”这个概念还没有在社会大众里引起足够广泛的认识,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已经有一些社会群体较早地认识到知识产权融资的重要性,开始发动自身的力量努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比如,在政府扶持力度较弱的深圳,在一群律师和深圳无形资产评估师协会的共同努力下,一个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计划已经基本成型。同样的,在网络不断普及的今天,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博士后杨延超也凭一己之力建立了中国首个知识产权交易网――知易网,充分利用网络来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为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作出了贡献。由此可以看出,社会公众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市场的建立过程中,发挥促进作用的潜力也是不可估量的。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将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中利益相关者按照权力、利益分为四大类。政府表现出较强的权力与利益,金融机构则具有相对较大的利益。各个利益团体在知识产权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同的作用,从图1中可以更直观地认识到利益相关者与知识产权融资的关系。
结合分析和图表,可以得出结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活动的开展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企业自身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合作,而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和动因以及在促进知识产权融资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与发挥的作用大相径庭,但彼此又紧密联系,相互促进。因此,完善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金融机构推动,社会公众促进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合作机制,是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 王晓东.知识产权证券化: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新途径[J].金融与经济,2013(3).
[2] 张文春.基于知识产权介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的机理分析[J].财会通讯,2011(10).
[3] 崔也光,赵迎.我国高新技术行业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现状研究[J].会计研究,2013(3).
一、引言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及电子商务本身给企业和个人所带来的各种机会与便捷,电子商务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电子商务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管理理念,帮助企业解决经验少、专业人才缺乏和成本高等问题,为企业带来了降低成本、提升利润、提高企业竞争力、企业运作更灵活等优势,为电子商务领域创造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网络环境所特有的匿名性和信息的开放性更使得虚拟世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困难重重,研究电子商务外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有必要性。因此,在电子商务进行外包过程中有效保护委托人和人的知识产权,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易操作的电子商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促使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健康稳定发展便显得格外重要。
二、电子商务外包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这一竞争要素的需求以及知识产权在经济领域的深入渗透,引发知识产权问题的因素也较为广泛,综合分析国内外相关文献,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来自三个方面:(1)企业内部因素:包括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利润的诱惑、未有效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2)社会因素:包括道德的沦陷、社会各阶层维权意识不足;(3)国家因素:包括行政打击力度不够、法律威慑力不足、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
结合国内外电子商务外包知识产权的相关文献,通过搜集近年来在电子商务外包过程中发生过的侵权案例并对其汇总和分析,本文认为电子商务外包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②电子商务中的版权保护问题;③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保护问题;④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保护问题;⑤电子商务中的商业秘密权保护问题。
(一)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域名不仅仅是一个网络地址,而且还牵涉到无限的商机,体现了它特有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望借助于被抢注者的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域名的唯一性使得其他机构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所以大部分机构、企业等单位都采用自己单位名称的缩写或自己的商标来定义白己的域名[1]。
一般而言,由域名抢注引起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有利用抢注的域名引导到内容不健康的站点,从而严重损害知名域名的品牌或利用此抢注域名侵害他人的财产与人身安全、不对已经注册的域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等几大类。
(二)电子商务外包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版权保护问题主要有直接侵权、间接侵权。
(1)直接侵权
未经作者或者其他版权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2]。2011年,百度文库的版权纠纷案风波高涨,郭敬明等50名作家联袂发文,指责百度文库以“免费分享”为借口,侵犯作家权益。
(2)间接侵权
主要指因特网服务提供者(ISP)和网主因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
(三)电子商务外包中的商标权保护问题
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权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资源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国家统一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注册原则。但是尽管在有效注册下,仍有很多商标侵权问题出现。如2011年初阿里巴巴诚信通出现严重问题。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假货充斥,真假难辨。
此外,有些竞争者运用网页的原代码或关键词搭别人的“便车”,将他人的商标、商号等嵌入在自己网页的原代码中,当消费者使用网上引擎查找他人商标、商号或者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时,侵权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例。
(四)电子商务外包中的专利权保护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给专利领域带来了很多全新内容和全新思想,如信息交换技术、数字化产品销售技术、加密技术、网上订货等均已获得专利权[3],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专利的申请、审核、认证和保护等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电子商务网站的经营方法或创意是否应该受到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的“新颖性”、“地域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五)电子商务外包中的商业秘密权保护问题
商业秘密保护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4]。商业秘密是市场主体自我保护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重要形式,是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一旦泄露,将会对商业秘密所有者或团体的竞争力带来不可弥补的影响。
(1)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对商业秘密构成威胁
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上运作的,而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决定了它的易受攻击性,时常受到来自电脑黑客、网络软件、计算机病毒等的威胁。2008年闹得沸沸扬扬的Intel公司的奔腾Ⅲ的“序列号”事件,导致用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信息被窃取。
(2)企业自身对商业秘密的认知缺陷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很多企业对信息公开度的控制力度掌握不当,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不强。
(3)商业秘密的知情人对商业秘密的泄漏
在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知情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业秘密的知情人在没有利益驱使下对商业秘密的泄露;第二,商业秘密的知情人在利益驱使下对商业秘密的泄露。
三、解决电子商务外包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策略
1.关于电子商务外包中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措施
面对电子商务外包中所存在的各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种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1)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注册者自身应加强域名保护意识,注册者应了解域名注册的各个注意事项,据实填写注册信息。第二,注册者应充分考虑与本域名相关的其他可能存在域名,充分注册,减少甚至消除这些有争议的域名。域名注册成功后,及时缴费和续费,确保域名的法律地位。第三,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域名的法律保护措施,确定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的有效期,明确注册域名后域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域名注册实名制的实施和管理,对注册的域名实行严格的审核,提高账户的安全性和域名被盗后追回的效率,减少域名的争议问题。注册者应了解域名保护的相关法律,当域名受侵犯时,能及时地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第四,应建立专门机构对由于域名引发的一系列纠纷进行处理。
(2)电子商务外包中的版权保护
一方面,著作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监管,用户只有在经授权许可或者付费后才能享有对该项作品的使用权。另一方面,著作人还应及时对自己的作品申请法律保护,同时对用户的行为实施适当的限制。另外,有关部门应对著作人和用户的各项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规范网络市场中的行为。
(3)电子商务外包中的商标权保护
从企业角度来说,应提早注册与本企业商标相关的域名,尽可能减少由于有意或无意而引起的域名与商标的冲突,运用更高的技术提高对网站信息以及商标的保护。当然企业还须定期对本企业商标是否受侵状况进行调查,对于未经许可利用本企业商标的行为,应及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有关部门角度来说,对电子商务运作过程实行严格管理,打击盗用其他企业商标进行非法活动的企业,关掉非法网站,加强对域名注册的审核力度。
(4)电子商务外包中的专利权保护
①关于电子商务网站经营方法或创意的专利保护
正确判断对方法或创意拥有专利权后所具有的排它权利对与电子商务产业带来的影响,即重点要放在审核上,如增加一道复审程序,由更高级的专利审查员来审议申请等,以确保电子商务技术的创新发展。
②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以版权和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并采取相应的专利方面的措施进行保护。计算机软件作为人们的智力表现,同时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都存在者巨大的推动做作用,故要将计算机软件及其构思纳入到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中。
③关于专利的电子申请保护
要对规范电子申请方式进行有效规范和管理,并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同时,可以对申请材料及审批材料采用数字签名技术,如采用RSA签名、HASH签名等。
(5)电子商务中的商业秘密权保护
面对这些商业秘密权保护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进行解决:第一,当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对于商业秘密要建立多层保护并采取相应的备份与恢复方法;第二,对企业内部人员进行相关的教育与培训,增强他们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并建立建全对商业秘密的相关保护机制。
2.电子商务外包参与方的自我完善
(1)电子商务外包中发包方的自我完善
作为电子商务外包项目的提供方,企业需从多方面进行改善。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以开展培训以增强全员职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尤其要提高包括企业高层领导在内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在知识产权方面切实地进行严格地管理。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其归属首先遵循的是合同优先的原则,所以发包方要利用合同规范知识产权的归属,以明确双方在关系期间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
(2)电子商务外包中承包方的自我完善
要想获得发包方的信任,接包方必须建立完备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客户的产权安全,这是外包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基本也是核心要素。一般而言,外包企业建立的保密制度应该包括:①哪些信息经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后使得这些信息处于保密状态;②企业告知使用这些保密信息的员工和相关人员有保密义务,并与他们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③限制无关人员接触上述指定的保密信息;④采用保密技术或者手段;企业要与有关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等。此外,承包方需利用合同规范知识产权的归属,以明确双方在关系期间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同样,承包方在利用第三方知识产权完成具体外包事项时,也必须注意要获得第三方许可或授权,否则有可能招致外包产品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5]。
(3)电子商务外包中第三方的自我完善
电子商务外包中的第三方主要涉及第三方物流、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理财等,在外包过程中,第三方应该利用合同,分清与外包发包方、承包方之间的责任关系,对于涉及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内容严格保密。同时,也应当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
3.完善电子商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的外部环境
(1)加速金融电子化进程
现阶段,我国的电子商务主要是非完全电子商务,由于对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存在担忧,消费者往往选择线下支付[6]。因而亟待解决电子结算问题并建立信用体系,使金融服务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相适应。我国金融机构必须加速网络化的进程并提供高质、高效和安全的交易服务,以确保我国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2)提升我国基础设施质量
加强我国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其科学技术水平和扩大信息终端设备的普及程度,建设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基础设施[7]。同时,不断研制和开发与网络体系相适应的信息传输设备和技术,提升网速,满足网民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种需求。
(3)提高企业信息化普及率
企业领导应充分认识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企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在深化企业改革,普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尽快地为本企业配备现代化信息手段。这样在市场竞争中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4)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加快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完善合同机制,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加大对侵权案件的执法力度无疑成了首要工作。其次,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专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信息服务。
四、结语
电子商务外包是一个充满生命力的新兴行业,在给企业带来利益时也带来了诸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文在现有的电子商务外包、知识产权的相关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外包中出现的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版权保护、商标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商业秘密权保护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针对各个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并从发包方、承包方、第三方提出外包参与主体自我完善的举措,并进一步就外部环境的完善方面提出一些可行的保护策略。以期通过此次研究,为电子商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王伟军等.论电子商务与专利权[J].中国软科学,2001,6(17):142-146.
[2]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巢乃鹏.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0,6(2):4-8.
[4]王永华,刘雪飞.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情报资料工作,2004,5(4):23-25.
[5]潘美君,吴应良.电子商务环境下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26(19):147-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