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项目规划建设范文

时间:2023-07-09 08:23:47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乡村项目规划建设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

篇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保护环境,满足功能,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农民参与和社会推动,大力加强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垃圾收运设备和管理作业人员配备,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农村物业服务模式,形成与之配套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农村面源污染和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整治力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提升农村文明程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划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以村镇体系规划、集镇总体规划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垃圾处理设施,编制区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统筹城乡垃圾设施建设。

2、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政策和项目支持力度;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村清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

3、因地制宜、查漏补缺。坚持从实际出发,以村为单位,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在现有的农村环境整治、重点集镇等项目建设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填平补齐。

4、典型带动,分步推进。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以川道地区为重点,实施整村推进,每年建成一批农村清洁工程示范典型,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扩大建设规模和范围。

5、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立足发展现状,根据地理位置和发展需求,兼顾长远,合理选择垃圾收集处理方式和技术,不贪大求全,建设经济、适用、环保的垃圾处理设施。

三、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逐步建立清洁的田园、家园、水源,实现农村生态良性循环,建立农村生活社会化物业管理体系,创造农村生态文明新风尚。

具体目标:从2011年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区30个镇和新城、江北、建民三个办事处(城市环卫体系覆盖区域除外),建立比较完善的环卫基础设施及配套的环卫管理与服务体系。在川道乡镇形成“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区集中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在山区乡镇形成户分类回收利用递进填埋覆土回耕的垃圾处理模式,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使集镇建成区和示范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确保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生活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镇村容貌得到显著改观。

四、建设内容和标准

1、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距羊皮沟垃圾处理场10公里以外的镇办每镇建设一处垃圾填埋场,其余镇办送区垃圾处理厂处理。各镇办垃圾填埋场设计使用年限为10-20年。

2、完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设备配备:按照人口数量、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居住集中的农户每10-20户配备1-2个垃圾桶,人口集中的村庄根据规模大小建设1—2个垃圾池;集镇街道两边有人行道的每100米配备1个果皮箱;垃圾转运/收集站按照乡镇办规模、垃圾产量和运距按需建设,原则上5万人以上镇办考虑设置垃圾中转站;清洁工程示范村配备1辆垃圾清运车,人力垃圾收集车等清扫作业工具按实有保洁人员配备,原则上每60户居民配备一套。

3、加强环卫管理与服务人员配备:在30个镇和建民办事处分别设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整合市容与环卫管理职能,人员编制以服务人口数按有关规定标准核定,最少不低于3人。农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卫生保洁员原则上按60户农户配备一名,集镇环卫作业人员按服务范围和实际需要配备。

五、建设计划及资金概算

详见《区2011-2013年农村清洁工程建设规划表》。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全区农村清洁工程由区农村清洁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爱卫办负责具体牵头组织实施。区爱卫办要按照项目进度安排,督促相关乡镇及时启动工程建设,强化督查考核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区城市管理局要认真做好项目初审和技术指导、培训等工作,成立专门的技术队伍,派选派得力技术人员进村入户蹲点,加强对示范村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区财政局要按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区审计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审计;各镇办事处要按照区上总体规划要求,及时完善本镇办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计划报区农村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明确专人包抓,夯实工作责任,确保项目推进、按期完成。

(二)加大资金投入。区政府把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包装争取项目,加大对农村清洁工程的投入。把农村清洁工程与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示范项目等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制定完善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等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补偿机制。各镇办事处要积极探索筹措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资金的新方式、新方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清洁工程建设,多方争取资金,努力满足农村清洁工程所需。

篇2

第三条乡、镇必须成立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明确村镇建设助理员,确定专门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镇建设助理员名单要到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助理员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对本辖区范围的规划、建设、施工、管理等情况进行汇报,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乡(镇)村规划编制和实施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乡(镇)的总体规划,报县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政府审批。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

第六条经批准的乡(镇)总体规划、新农村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没有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新农村规划要尽快组织编制。

第七条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建设的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察、规划后,经县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建设。其它村镇建设项目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村庄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实行村委负责制,成立规划建设领导组,负责本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乡(镇)总体规划和新农村规划,并经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书一证”(一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凡在乡(镇)村进行建设的项目,严格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一)凡建设的单位(个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查;

(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后报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新征用地的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新征用地的建设单位(个户)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建设单位(个户)办理转用地手续后,到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在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内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临时用地建设期限二年,到期无偿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一)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二)未按规划位置、面积和使用性质进行建设;

(三)未经村镇建设助理员验线擅自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村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供水、排水、通讯、绿化、文物保护等公共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乡(镇)范围内的管网建设必须经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批准按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不得在村镇主干道两侧摆摊贸易、堆放杂物,影响交通安全、村容村貌,造成安全事故者,由乡(镇)、村负责。

第三章乡(镇)村建筑业和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乡(镇)投资在100万元以下工程的议标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分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村镇建设助理员组织实施议标,最后乡(镇)长签字上报县招标办备案。

第十六条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必须按法定程序到长治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承包人,严禁私自确定。

第十七条村级以上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乡(镇)村绿化管理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乡(镇)绿化专业规划。绿化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建设1个乡(镇)级、4至5个小区级公园绿地;要负责管辖村的绿化示范村建设,每年至少要建成一个园林绿化村,有条件的镇要进行园林镇建设;新建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改建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

第五章乡(镇)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乡(镇)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开发性住房及生产经营性建房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均必须到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手续,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乡(镇)区域内村民自建四层(含四层)以上住宅及生产性、营利性建房,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接受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三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

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重点

目前,我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随意性、不按规划建设、不按程序审批、不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等情况,尤其是建筑红线退让不足、地坪肆意提高、挤占巷路道情况时有发生,因房屋引发的建房矛盾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将依据“全面规划、分步实施、节约用地、注重特色、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指导方针,实行一套“村民自治、政府监督、部门服务”的一体化管理模式,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以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为依据,由建管所对各自然村测出地形图,根据村庄地形差异确定若干个水准点。

(二)根据村庄规模和地形特点,划片确定统一建筑物地坪标高。在填写新建、翻建报表时注明水平、层高模式。

(三)按照村民意愿每村确定一两个建筑样式,体现一村一品或一片一品,整齐划一。

(四)尊重利害关系人意见,实行建房户四邻签字制度,严禁无序攀比。

(五)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在申请表上要签字盖章,并负责制止村中无证建房、违规建房。如有发现,制止不了应及时向镇建管所反映。

(六)所有房屋建设实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管理一个法,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图纸,统一管理,统一验收。

(七)村、支两委要主动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从选址到报批,跟踪服务到验收办理证件,至建房矛盾纠纷调解,要全程参与。

三、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下列办法:

(一)在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审批程序。建房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镇建管所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批表。经建管所现场勘察,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书)》,建房户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书)》到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按程序到县规划局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个人在原有宅基地建房审批程序。由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批表,镇建管所根据村委会意见并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镇政府会办同意后办理规划手续。

(三)村庄规划区内的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应持相关批准文件和现状地形图,经镇建管所初审,镇政府同意后上报县审批中心规划局窗口,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篇4

二、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措施

目前,我乡村庄规划建设存在管理不到位、建设随意性、不按规划建设、不按程序审批、不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等情况,特别是建筑红线退让不足,地坪标高无法控制,房屋规模很难把握,挤占巷道、路道时有发生,村民建房地坪高低和房屋的大小,相互攀比,因此引发的建房矛盾越来越多,给村庄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诸多隐患。因此,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刻不容缓,要迅速改变规划不细、管理不严、盲目攀比、无序竞争的被动局面。逐步形成以自然村为基础,行政村为依托,小城镇为纽带的村镇建设格局。我们将实施以村民自治为主导,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服务监督,进一步规范村庄建设。在今后的村庄规划管理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各村要以乡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为依据对各自然村测出地形图,根据村庄地形差异确定若干水准点。

2、各村要根据村庄规模,地形特点,划片确定统一建筑物地坪标高。

3、由各村按照村民意愿选定一至两个建筑样式(《市村镇康居住宅方案选编》),并严格按照选定的楼房式样建设,体现一村一品,整齐划一。

4、尊重利害关系人意见,坚持建房户四邻签字的措施,杜绝无序攀比,防止产生邻里矛盾。

5、推行保证金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实施,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图纸,统一管理,统一验收,确保民房建在规划点上。村委会与建房户签定建房协议书,并以户为单位每户收取保证金5000元,由村委会直接收取并于当天交到乡经管站,在建房过程中,乡建管所与村负责监督建房户按规划要求及选定的式样建设,在房子主体完工由建房户提出验收申请,经乡村两级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将予以没收

6、村支两委要建立村民建房民主议事制度,要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从选址报批、跟踪管理、验收办理证件,只至建房矛盾纠纷协调,以及建房保证金的收取,全部由各村支两委机体研究决策。

7、各村主任为建房第一责任人并交纳保证金1000元(无村委主任的由支部副书记负责),年终乡政府对各村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保证金是否退还。

8、实行建房公示制度,各村每个月要将本村建房情况公示一次,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具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要做到几下几点:

1、在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的: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报乡建管所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批表,经建管所现场勘察,乡政府审查同意后办理《乡村建设许可证》。

(2)建房户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到县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的,由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批表,经村支两委研究同意,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同时签字后。报经建管所和国土管理部门现场勘察,对符合规划和用地的建房户,由乡政府会同建设、国土及村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进行会办,对符合条件的建房户发放相关手续。

3、村庄规划区内的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应持相关批准文件和现状地形图,经建管所初审,乡政府同意后上报县审批中心规划局窗口,按规定程序办理《选址意见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建房户手续办齐后到村委会选定式样,与村委会签定建房协议书,并交纳建房保证金,方可开工建设。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友情链接
发表咨询 加急咨询 范文咨询 杂志订阅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