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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既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制度规定,又要充分调动自身的积极性,通过改革、完善自身的制度,来推动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逐步实施和落实。
一、 企业社会保险体系构建的意义
(一)支持企业长久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要想实现其长久、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稳步、扎实地做好保险管理,为员工提供安定、长久的保障,传统的国企保险未能纳入社会管理体系,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将企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管理体系,不仅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同时,也为企业员工保险权益开辟了全新的出路,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企业有了充足的经济效益空间,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自身的信誉、形象等又得到了一定提升,自然会引来更多的优秀人才,内部员工也会更加积极努力地贡献并服务于企业,在人才的支持下从而获得更加长远、健康的发展。
(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推动国企保险纳入社会化管理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因为通过社会保险能够实现国企职工与打工者在保险利益分配方面的平等化、均衡化,维持打工者的心理平衡,维护社会的安定,使企业的劳动者都能公平、平等地享受社会福利,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从而打造出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
国企构建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使自身的保险管理纳入社会体系,使企业融入社会发展大环境,维持社会和谐良好的环境。
(三)支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经历了改制改革重组等过程,要想适应市场竞争,提高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就必须逐步创建并形成现代企业制度,达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经营目标,企业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切实按照国家在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形成的制度和规定,积极参与市场化经营与管理,积极改革并完善传统的管理制度,逐步推动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将保险管理纳入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从而减轻企业自身的财务负担,也调动员工参与市场管理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企业逐步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二、 国企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健全完善的社保管理制度有待确立
不同国有企业有着不同的发展历史,面临不同的发展形势,自身遗留着不同的问题,受传统的保险管理理念的影响,使得社保管理模式的构建举步维艰,国家虽然在相关方面出台了各种文件、制定了方针和政策,然而,实际贯彻执行过程中阻力重重,使得科学有效的社保管理制度无法有效建立,影响了企业社保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二)员工缺少有效配合
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国有企业全体员工的积极配合,然而,很多企业由于缺少宣传教育与引导,再加上员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缺少配合的积极性,一些关键且重要岗位的员工,例如:社保审核、审计人员存在自私心理,缺少对社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导致实际工作中问题重重。
(三)没能实现公平与效益的有效协调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最关键是要协调处理好效益与公平间的关系,然而,更多的企业却在这两者间出现了偏颇,强调公平,忽视了效率,使得社会保险制度自身无法充分、高效地在企业运转,单纯重视效率,则导致了一些不公平问题,引发了矛盾和危机,也阻碍了社保管理制度的贯彻和落实。
三、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策略
(一)加大对社会保险的宣传教育
传统的国有企业的保险管理未纳入社会管理体系,企业在职员工的保险全盘由企业或国家承担,国企职工能够充分地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逐渐改革了保险管理制度,将国企、事业单位保险纳入社会系统,实行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这对于一部分长期享受传统国家保障制度的员工来说是一大挑战,会产生抵触与排斥情绪。因此,国有企业必须做好员工的内部宣传与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召开思想交流会议等进行宣传教育,使员工意识到企业保险社会化管理的长远益处,从整个社会的发展、企业长久经济效益等方面去分析,让员工能够欣然接受地配合企业社会保险管理。
(二)积极完善社会保险办理服务体系
创建完善的社保机构体系,打造出专门的社会保险部门,并内设健全、专业的部门与职位,为社保办理提供健全完善的服务,形成健全完善的社保制度规范,以及业务办理流程,同时,也要加大对社保机构内部各职位的培训与培养力度,使他们积极学习并掌握社保办理的各项业务、各种操作,形成细致、具体的岗位职责划分,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确保各个部门、岗位都能遵规办事、合法履行职责,实现企业社保管理的公平化、透明化,确保各项工作都严格依照规定开展,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员工利益,同时,强化监督与检查,对社保管理部门人员的工作行为、作风进行全面、彻底的监督,提高他们的责任感与责任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主动积极地履行工作职责。
(三)设置层次分明的责任岗位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其中各个岗位的职责力、执行力非常重要,必须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置全面到位、且层次分明的职责岗位,而且确保各个岗位人员都能注重履行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积极践行国家的保险方针和行政制度。
根据保险工作需求,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至少应该形成以下几大岗位:业务岗位、财务岗位与规划监管岗位。业务岗负责贯彻、落实相关的保险制度和政策,负责各种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创建并维护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等;财务岗则负责严格按照科学的规定保障资金的到位与运转,规划监管岗则负责严格监督业务岗以及财务岗的各项工作,负责整个企业保险的计划、规划、运行与监督,为企业制定科学的保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方针。
(四)重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与核对管理
要想使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步入正轨,就必须及时加强企业社会保险支付与缴纳管理,确保企业能够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做起:
第一,把缴纳社会保险纳入员工工作考核范畴,使其成为企业员工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对于不能及时缴纳保险基金的员工或者配合度不积极的员工则应加强劝导与教育,提高群众配合的积极性。
第二,保险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做好保险征缴工作的核查、核对、分析与直接工作,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提交,以此实现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有条不紊地开展。
第三,重点完善保险管理者的工作监督与纪律管理,使他们能够公开透明地正确处理由员工缴纳的保险基金,定期进行保险基金征缴的监督,加强核对,对于资金挪用、非法占用社保基金的工作人员和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处理。
第四,健全服务体系。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的服务体系支持,因为只有在健全、完善的服务支持下,才能使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逐步走向成熟,才能更加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企业可以设置专门的社保服务部门,开展全面、完善的服务,使企业员工享受到社保服务的便利,以此来保证社保制度顺畅执行。
四、总结
国有企业由于长期受制于传统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既需要积极遵守国家的相关制度规定,又要充分调动自身的积极性,通过改革、完善自身的制度来推动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逐步实施。
参考文献:
[l]王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J].吉林大学,2012(12).
[2]白维新.对国有大型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思考[J].经济师,2003(03).
[3]陈涛.XY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现状与对策研究[D].天津大学,2010.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征缴的全面开展,社会保险管理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企业并没有真正认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对企业的重要性,仅仅有企业财务人员在每月按时对企业员工所应缴纳的部分在工资里进行扣除,并汇同企业应缴纳的金额一起交至员工社会保障的专用账户。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讲,由于人员数来那个相对较少,此种社会保险管理模式尚可满足管理的需要。但是对于大型集团化企业来讲,此种模式将大大增加社会保险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不利于企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针对这样的情况集团化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现代社会保险管理模式开展社保管理工作。
一.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的分析
现代集团化社会保险管理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种由集团下属企业独立进行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另一种由集团统一进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无论哪种管理方式都由于集团化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由于企业人员较多、薪资水平差别较大,导致企业在进行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时工作量也较大,使得企业不得不增加社会保险管理人员的人数以满足工作的需要。
二.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实施
2.1构建现代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体系
针对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缴纳与管理的现状,集团化企业必须认识到社会保险管理模式对企业综合成本的影响,运用现代管理技术与方式提高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效率,提高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集团化企业下属单位自行进行社会保险缴纳存在一定的弊端,以及导致下属企业利用社会保险缴纳过程中不按照实际工资进行社会保险的缴纳,截留集团社会保险资金等情况发生。因此,集团化企业必须借鉴集团化企业财务集中审核的方式,成立集团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构建针对企业特点的、具有现代财务管理特点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运用现代财务管理方式进行集团化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2.2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的现代化管理,必须以集团化社会保险集中管理的方式,运用现代财务管理方式进行科学的管理。由于我国对企业社会保险缴纳的规定,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虽纳入社保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的管理还需要对原有社保缴纳进行一定的修订,传统社保管理中以下属企业名义进行的社保缴纳改为集团统一管理缴纳,便于国家社保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社保缴纳情况的监督。
在进行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时,企业应该构建一个社保专用数据库,将集团内部所有人员的薪资资料、企业社保缴纳金额、个人缴纳金额等进行归纳分离,其分类可以按照下属企业为单位进行分类,也可以按照同一薪资水平为单元进行分类。根据数据库信息能够快速的对企业内部人员社保情况进行搜索与管理,极大的提高了提高社保工作效率。同时通过社保信息数据库的管理方式还能够促进企业无纸化办公的开展,便于企业离职人员或新进人员的社会保险信息录入。利用信息技术平台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还能够快速的实现网络社会保险管理。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与保险信息数据库的结合,将企业员工每月社会保险缴纳资金进行网络缴纳,极大的减少了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缴纳的工作量,促进企业社会保险的实施。
在进行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过程中,社保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下属企业员工薪资水平与社保申报的审核,确保两者信息的准确。同时,管理中心还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采用双重复核的方式,确保企业社会保障信息的准确,为社保管理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三.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年审的分析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企业除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外,还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的年检工作。集团化企业的社会保险集中管理能够在内部强化企业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使得下属企业在进行社保工作年检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集团下属企业在每年进行社保年检前,由集团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该企业员工社保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后交由下属企业财务人员,由下属企业派人整理《年度社会保险年检表》、《上年度12月份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年审合格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后上交所辖区域社会保障局进行年审,确保企业社保工作的合法性。
四、结论:
集团化企业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是关系到企业经营合法性的关键,是关系到企业人才稳定的关键。集团企业必须认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现代社保管理理念为基础、集中式社保管理方式为关键,科学的开展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以此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俊红.现代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企业后勤管理,2008;12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运营现状
1.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用于支付制度建立前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和支付制度的保险主要运用现收现付的筹集方式;对于个人账户的养老基金则实现完全的积累制度模式;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则采取现收现付并稍有结余的筹资模式。我国社会保险资金实施的主要原则是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补贴和单位与个人的社会保险费。不同的保险项目的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和比例有很大的不同。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因而存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并且地区经济差异比较大,各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也存在不同,在总体上呈现出地域差异性。
2.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方式与收益状况。我国的社会保险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市场环境还不成熟。所以,政府应该更多地为基金的安全运行考虑,必须限制保险基金的投资取向。当然政府所强调的安全性是建立在牺牲效率基础上的,单纯依靠银行来买国债的基金运行模式显然不能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增值的目的。
3.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首先,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已经从过去的多部门管理转变为现在的统一管理,主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运行中根据行政区划而设置不同级别的管理机构。在各省市县分别设置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门负责本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其次,按照社会保险的管理要求应该实行政企分开的管理原则,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以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为核心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为保证保险对象的基金安全来开展相应的财务、会计和审计稽核工作,委托金融机构实行保险金公开发放,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对保险基金进行运行监控等。再次,我国各级政府都设立由本级政府分别牵头的“劳保”、“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从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确保基金运行的安全和高效。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1.转制和人口老龄化引发的资金缺口问题。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模式正在由传统的现收现付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向发展,这样就会造成较大的资金缺口,在养老保险领域资金缺口较为严重。在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已经到退休年龄的老人在新体制中没有履行缴费义务,而要享受养老金的福利;已经达到中年的职工在制度建立之前也没有履行缴费义务,从而就形成了隐形的债务。并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已经十分明显,所以社会保险的基金缺口将越来越严重。
2.法制不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直接决定着我国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它的成功管理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基础。但是我国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这就给社会保险的运营带来的很多不便。
3.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很大部分分散在地方政府,全国没有统一的监管渠道。所以就出现了各部门不仅负责政策制定同时负责运营,这就导致社会保险的监管被架空,频繁出现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的现象。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可采取的运营模式分析
1.两种不同性质的基金分开管理。我国可以将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基金分开管理,保证各自的有效管理。社会统筹部分管理的重点是要实现资金及时、足额的收付,只有在满足了支付需要后才可以将基金用作长远投资。个人账户资金管理的重点就是运营,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取更大的收益。所以要求管理个人账户基金的机构应该是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具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
2.个人账户积累资金由商业性的公司经营。个人账户的结余基金可以交由商业性的基金管理公司运营,但是必须保证他们的运营在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这样可以减少地方政府的负担同时避免基金被挪作他用。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下,个人账户的积累基金将以合法的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市场运作。
3.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步伐。首先,可以专业托管。我国可以先由政府按照专业的指标从实力雄厚的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中选出具有实力的机构委托其保管社会保险基金。其次,发起开放式基金。中央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可以设立上市的用于专业投资的开放养老基金,这样保证专款专用。
参考文献
一、我国现行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模式简介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其中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新农合由卫生部门负责。由于城镇居民与新农合的保险在基金筹集与运作方式极为相似,我国有地区将两个板块医疗保险合并运行,如浙江嘉兴和江苏常熟,未来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统一和城乡经济一体化经济形成后两种保险制度合并是必然趋势。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完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医保经办效率,切实保障公民的医疗保障权利。我国各地陆续在原基础医疗保险制度之上增加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目前,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运作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以河南新乡为代表的业务委托管理模式,即将医疗保险业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商业保险公司不承担基金收支风险,是一种管办分离的保险运行机制,这种模式有效利用保险公司专业化、网络化的服务优势,减轻政府办医保的增员增编困境有效提高政府效能,不足之处是缺乏风险共担机制,未能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管理能力。第二种模式是广东湛江的风险保障模式,即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每年划拨保险资金的15%给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共同承担社会医疗保险经营风险,保险公司采取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经营社会医疗保险,有效提高了医疗保险管理效率并强化了医疗服务风险管控能力,不足之处是商业保险只局限参与补充医疗保险的运作管理,未能涉足基本医疗保险领域管理。第三种模式是以平谷为代表的共保联办型,该模式是政府将所有医保基金的50%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商业化管理,双方各承担50%的基本医疗赔付责任。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有效利用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管理方式与充足的管理资源,同时又发挥了政府管理上的强势和权威作用。从而提高基金利用率和报销额度;并强有力地控制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
二、辽宁省社会医疗保险发展现状与商业保险公司资源情况分析
根据《2013年度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资料:2013年末辽宁省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2333.3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参保人数1624.8万人,城镇居民参保保险人数为708.5万人,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319.8亿元,支出295.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4.5%和14.3%。年末城镇两项基本医疗基金累计结存347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322.8亿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余24.2亿元。全省参合农民为1973万人,农村常住人口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全省新农合基金支出36.3亿元,用于住院补偿28.60亿元、门诊补偿5.50亿元,分别占基金支出总额的79%、15%。到位资金使用率达到66.45%。参合农民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新农合报销封顶线达到8万元以上。从参保率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看,辽宁省三项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保障范围全面覆盖,保障基金稳定运行的良好状态。辽宁省于2014年1月启动实施居民大病保险。依照《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辽宁省各地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符合大病经营资质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以签订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并承担经营风险。辽宁省政府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并已将大病医保工作的实施作为省政府督查的重点民生实事之一。大病保险业务的全面开展启动了我省商业保险机构正式全面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新局面。目前根据辽宁省保监会评定,我省有11家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7家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这18家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竞标工作将会极大地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规范、有序开展。据辽宁省保监会统计数据2014年1-12月我省各保险公司健康险收入401519.26万元,保费支出182863.78万元。辽宁省商业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保费持续增长,健康险在2014年已经呈现出蓬勃的发展趋势各家保险公司不断推出市场急需的健康险险种,如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平安安康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由于其保障范围广,保障水平高,保障方式灵活,保障对象针对有社会医保和没有社会医疗保险的两类人群分别采取不同保障方案,其市场销售量持续上升。随着人们对防范健康风险意识的增加,以及政府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险管理的支持倾向,辽宁省商业保险公司势必会整合自身资源,更深层次开拓医疗保险领域市场,满足广大公众对医疗保险的需求,最终实现保险公司、社会公众及政府的三方利益共赢。
三、辽宁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分析
目前辽宁省各地商业医保与社会医保合作的管理模式不尽相同,沈阳、大连、抚顺、鞍山、本溪、铁岭等地实行政府购买商业大病医疗险的保险合同模式,辽阳市新农合实行与商业保险公司合署联办的形式经营大病医疗保险,营口市新农合在经办模式上也进行了创新,营口是省内唯一实现新农合“管办分离”的城市。营口市将新农合业务以政府出资的形式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口分公司购买服务,并且随着新农合集资水平的上升,2013年政府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费用已由2006年的筹资资金总额的2%下降至1%。各地各种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联合经办模式各有优势,均有效减轻了政府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的工作负担,提升医保经办效率,控制费用增长并最终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待遇水平切实保障人民获得医疗保障的权益。随着城乡一体化经济发展以其医疗保险保障改革的不断推进,统筹层次的不断扩展,辽宁省未来社会医疗保险发展的趋势将逐渐建成统筹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障管理更加集中,管理工作量加大,政府医保机构势必借助商业保险机构的管理经验与管理资源来保障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结合辽宁省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情况与社会医疗保险发展规模及保障层次深化的要求,我认为未来医保的经办模式主要应根据业务领域采用不同的合作模式,对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基本医疗保障由政府医保机构管办,其补充医疗险及大病医疗险业务可继续采用现行的风险保障模式即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以签订保险合同形式每年划拨一定比例保险资金给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共同承担社会医疗保险经营风险,保险公司采取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经营大病医疗保险,辽宁省政府可给予税收优惠或减免保险公司办公费用支持保险公司竞标商业保险业务。对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可借鉴营口的管办分离经营及平谷的共保联办的混合模式,业务经办上采用管办分离模式即城乡居民医保机构将城乡医保资金拨付服务费,与商业保险机构鉴定委托业务管理合同,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为收取保费,核保、建立档案、理赔;医保基金运作方面采用共保联办的医疗保险模式,即将医保资金的30%-50%划拨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社会医疗保险,在政府政策指引下,共享资源、共建管理系统,切实加大商业保险公司的对社会医保的管理力度,形成风险共担的保障机制。这种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混合经营模式,解决了政府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管理机构扩张瓶颈问题,有效利用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队伍与经验做到社会资源的最合理利用,同时由于该模式的风险共担机制也进一步强化了合作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积极性,有效提升医疗风险的监控力度,节约医疗资源的浪费现象,进一步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2013年度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网站.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1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
1.1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一种保险的双务关系,投保人通过向保险公司预交保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疾病、伤亡、财物损失等情况,保险公司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有对投保人进行赔付的义务。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签订的这类保险合同是为双务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有先付保金的义务享受潜在危险发生时的赔付权利;而保险公司则有在危害发生时给予投保人及时赔付的义务,其享受的权利在于投保人先期交付的保金。不难看出商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其具有营利性,其利用投保人先期缴纳的保金来进行营利性活动,以期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来应对可能发生的对投保人的巨额赔付金。(2)商业保险的保险关系通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来体现出来,非此,普通社会公众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3)商业保险的标的范围广泛,可以是人身方面的,如健康、生命等,也可以是利益方面的财物、信用等。
1.2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针对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的一种在其患病时的基本医疗保障的保险制度,由政府承办,借助于行政、法律以及经济手段来保障实施。其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存在严格的双务关系,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主要由基本的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和企业及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等方面组成,政府承担着最基本的保险责任。其具有显著区别于商业保险的几大特征:(1)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义务在于政府为普通劳动者提供患病时的医疗保障,而劳动者只在某些重大、特殊疾病发生时承担一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责任。(2)形式及内容具有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必须无条件投保,且被投保机构无条件接受投保,这是针对不特定多数劳动者的国家保护。(3)社会医疗保险的宗旨在于对公民的帮扶,其不具备营利的目的。
2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几种模式
随着我国政府在对全民医疗保险上的投入增多以及受益的公民范围的不断扩大,政府层面的投入在某些方面会有所不足,经过近年来不断摸索试点,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模式总体上有以下三个方面。
2.1基金管理模式
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征收而来的社会医疗保险金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来参与其中,保险公司为政府的保险基金提供管理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这种模式下的保险公司只是简单地为政府提供一些医疗方面的服务并不会参与到基金的管理运营当中,基金的盈亏都由政府来承担。很明显,这种模式下的基金安全会有所保障,其不会参与到市场当中并发生巨额亏损的风险,但是其存在的弊端也是相当明显:一是基金的基数过于固定,不可预知的居民医疗费用会在某个时间段甚至在整个医疗保险期间大量消耗基金的数额,造成入不敷出;二是政府在独自承担着这笔基金大量损耗的风险,这对于地方财政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此外,就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其中单单充当一个管理者的身份来说是对其营利的严重浪费。
2.2契约模式
契约模式是指政府将所征收的社会医疗保险金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规定其受益人为全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发生需要进行医疗救助情况时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居民的医疗保险承担责任。政府在这种模式下充当的是投保人的角色,但是其与普通的商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相比并不是直接受益人,而是充当着一个善良的“监护人”的角色,其在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普通居民是其直接受益人。这种模式下的基金透支的风险就转移到了保险公司,政府相应的财政压力就会减小。但是其存在着一个最大的隐患就是政府投入的保金在商业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中的收益难以保证,一旦发生经济上的风险就会造成对居民的医疗费用等支出的不及时甚至是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医疗。虽然当前我国较大的几个保险公司多少都存在着国家的影子,其投资等会受到一些政府层面上的扶持,但是就整体运行而言,其投资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风险就一定会存在,且难以预计,所以说,契约模式的二者结合也难保万全。
2.3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是指政府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一分为二,结合基金模式和契约模式来进行分散管理,其理论依据就是“鸡蛋不能存放在一个篮子里”,面对风险时这种模式会有较大的灵活性。其具体做法就是这部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一部分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并付给其一定的管理费用,而另外一部分资金则是要与其签订特殊的保险合同,约定在发生风险时二者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在这种模式下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且可以让商业保险公司灵活运用其中一部分资金进行市场投资,发挥其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而政府难以具备的营利功能,这样往好的方向发展就会扩大社会医疗保险在对居民医疗费用支出上的范围和能力,就算是发生了风险也不至于让整个基金系统坍塌。
3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发展趋势
就目前存在的政府主导的集中模式而言,虽然有政府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就国家在医疗保险的范围上还存在着许多欠缺,许多疾病尚未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一些药物及治疗方案也没有列入其承保范围,这样就无形中增加了居民自费医疗的负担,因此笔者以为未来商业保险公司会在这些方面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当中来。
3.1个人与国家按比例承担特殊医疗保险
针对一些治疗方案特殊,药物昂贵且难以在短期内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的可以结合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的措施来同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特殊医疗保险合同,个人与政府按比例负担这部分保金。商业保险公司则可以利用这部分保金可能发生医疗保险赔付的概率来合理利用该部分资金进行投资,政府对于这类保险合同给予政策性的支持和保护,如此既能够给居民医疗保险带来福利又可以减轻政府在这方面的压力。
3.2提供高水平医疗保险来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
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投入的一项针对全民的医保,是一种基本保证的低水平的医疗保障,这对于现代社会人们经济水平高要求更高医疗水平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所以,未来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当中会更多地向这方面倾斜。同时,就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模式来看,其提供给投保人的保险合同也具有一定的投资意味,许多保险种类会存在着定期分红的情况,这也同样可以适用于医疗保险领域,对于要求更高医疗水平保险的投保人来说,保金的返利也是吸引其参与医疗保险的一种诱惑。这样就可以弥补社会医疗保险在给居民提供医疗水平上的不足,使得有需求的投保人能够得到更好的医疗条件。
4结论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于全民医保目标的实现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其参与的方式以及所能达到的效果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要做好二者之间关系的协调,力争实现为全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杰.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分析[J].西部金融,2013(11).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5-0091-0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是指对筹集和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营的管理以及基金核算和监督等,它贯穿于社会保险动态与静态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基金的安全与保值增值,它的管理内容一是基金收支管理,二是基金的投资和运营。目前,我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刚刚起步,尚缺乏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科学管理和运作的方法及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必须改革现行的基金管理体制。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运营层次低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个人账户机制,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集中在县级政府下设的机构管理运营,这使得绝大部分基金的管理运营集中在不具备相应基金管理人才、技术和投资主体的区县一级。由于运营层次低,基金不能形成规模优势,收益不高。而且基金存放在县级,还存在着被地方政府挪用的风险。
(二)缺乏规范化管理
新农保基金的经办管理体系不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滞后,缺乏专职农保工作人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及运用都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制化程序执行的,而是根据地方政府的政策来执行,这就造成了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的监督。由于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相关工作系统软件,使得新农保基金从收缴、存储、移交到保险金的审核、发放都得使用手工操作,经手人员多,手续庞杂,工作量大,误差率较高。
(三)保值增值能力较弱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途径主要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尽管这两种方式安全可靠,无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基金的损失,但其收益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只有当农民投保的回报率高于银行储蓄的利率时,他们才会积极投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去。针对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状况,选择合理的基金管理模式对于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显得尤为重要。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
从国外情况看,目前流行的社会保险的基金管理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政府直接管理。这种基金管理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其优点在于便于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缺点在于难以获得较高的回报以及存在政府挪用的风险。第二,基金会管理。这种基金管理模式以澳大利亚为代表,其特点是个人账户的出资人就是基金会的会员,对基金运作拥有一定的建议权,便于民主管理和监督,缺点在于决策权力过于分散。 第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这种基金管理模式以智利为代表,其特点表现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较高的效率,投资者可在竞争中得到较高的回报和良好的服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必须符合我国的现有国情。根据我国国情,新农保基金不宜采取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以基金管理公司形式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在进行基金管理体制改革时,我们可以借鉴“智利模式”的成功经验,以省为单位建立行政或经济区域性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这些基金公司作为金融法人进入金融市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可以直接或以委托的形式运作基金,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与其它金融机构不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投资运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返还给农民,用于农民的养老需求。为此,国家应给予其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和项目优先选择、破产优先偿还等保护性措施,以保证其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体现国家对农民养老的责任和义务。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模式选择
(一)投资方式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传统的投资方式包括银行存款和国家债券投资。银行存款投资优点是安全可靠,无风险;缺点是当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低于物价上涨指数时,基金面临贬值,因而这是一种保守的投资方式。为保证基金投资的安全,应规定基金用于储蓄存款的一定比例,但不把它作为基金投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国家债券投资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养老保险运营方式,在国外常常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社保基金投资于公债的比例,主要原因是国债信誉好,风险小,易于变现。
除了上述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式外,在有效规避风险的前提下还可以尝试进行以下投资。
1.投资不动产。这种投资方式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办机构把社会养老基金用于购买或建造房地产。不动产投资在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可以保证有较高的收益率,但由于其投资回收期较长,占用资金量很大,流动性差不易变现,因而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随时支付,同时受国家经济形势的影响有一定的风险性,但可以避免高通货膨胀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不利影响。
2.投资境外市场。这种投资方式一是可以扩大养老金的投资范围,调整其资产结构,促使养老金投资多元化;二是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当不同资产收益的相关性较弱时,将这些资产纳入一个投资组合,可在保持平均收益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投资风险。
3.投资实业。是指基金经办机构通过自主将基金用于兴办经济实体,或通过参股的方式参与到企业经营活动,这是一种直接的、风险型的投资。这种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报酬率,基金直接进入生产流通领域,需要进行专门评估降低投资风险以保障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可以选择一些相对来说风险小、周期短、效益显著的领域进行实业投资,在短期内获得较高利润并收回本金。
4.发放委托贷款。在我国禁止银行以外的机构直接发放贷款,经办机构可以通过银行机构发放委托贷款,从而获取一定的收益。对发放的贷款的对象和用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自主选择。
5.投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我国正处于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急需大量资金,这也为养老保险基金开拓了一条新的投资渠道。
(二)投资组合模式
发达国家的养老基金通过投资运营取得的较好收益和实现了基金的保值增值与其投资组合的下述特点是分不开的:一是加大股票在投资组合中占有的比例;二是坚持多元化投资与分散化投资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我国来说,基金投资组合的发展方向是拓宽投资渠道,实现多元化投资,同时允许农村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在我国的农村社保基金投资组合中,既要包括国债、银行存款等稳定的品种,也要包括股票、基金、政府或公司债券等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由于各类投资项目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各异,因此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有利于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 刘瑞莲.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必要性和对策分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29).
[2] 陈淑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选择[J].商场现代化,2010,(7).
[3] 汤晓阳.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问题探讨[J].四川大学学报,2010,(5).
[4] 王晓维,周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创新模式初探[J].劳动保障世界,2010,(7).
[5] 公维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创新分析[J].聊城大学学报,2010,(3).
Research on the management of the new type rural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fund
ZHANG Qian
1 “智利模式”简介
智利模式的基本内容,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总额的10%存入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并且交由私营机构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1.1 养老基金的筹集方面
智利实施的是政府立法和监控,民营机构具体操作,个人账户强制储蓄,政府承担最终风险。保险费完全由个人负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雇员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月工资的10%),缴费金额全部记入养老金的个人账户。
1.2 养老金的管理和运营方面
智利的基本做法是,由多个竞争性的私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s)来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资金的管理并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作,利用投资回报收益使养老基金升值。
1.3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方面
智利政府采取严格的数量监管模式。同时,为了保证养老基金的安全,政府成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总监署(safp)来管理各公司的运营状况。
2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基金管理状况
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方式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同时辅助于“五保”制度。从全国各地试点的新办法与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实施方案比较来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原则明确、模式统一,新制度已经较原有监管制度有了显著的有效性和先进性。但是,它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不够规范、监管缺失、基金保值增值方式单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
3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造成基金流失
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作他用;国务院也多次明文规定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3.2 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予以适当补助,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与城镇养老保险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并不具有互济性。
3.3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保值增值能力差
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将直接影响到个人未来养老金的给付,影响到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积累制养老金制度下形成的巨额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将面临巨大的通货膨胀风险和经济增长风险。
4 “智利模式”给我们的启示
4.1 政府在投资运作中的作用发生转变
在公共养老保障体系中,政府由直接包办养老基金投资运作转为由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政府职能转向投资运作的监督和管理,养老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资管理适当分离。这是一个基本经验。
4.2 不同类型养老保险基金应该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
1 “智利模式”简介
智利模式的基本内容,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总额的10%存入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并且交由私营机构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1.1 养老基金的筹集方面
智利实施的是政府立法和监控,民营机构具体操作,个人账户强制储蓄,政府承担最终风险。保险费完全由个人负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雇员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月工资的10%),缴费金额全部记入养老金的个人账户。
1.2 养老金的管理和运营方面
智利的基本做法是,由多个竞争性的私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s)来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资金的管理并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作,利用投资回报收益使养老基金升值。
1.3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方面
智利政府采取严格的数量监管模式。同时,为了保证养老基金的安全,政府成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总监署(SAFP)来管理各公司的运营状况。
2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基金管理状况
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方式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同时辅助于“五保”制度。从全国各地试点的新办法与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实施方案比较来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原则明确、模式统一,新制度已经较原有监管制度有了显着的有效性和先进性。但是,它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不够规范、监管缺失、基金保值增值方式单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
3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造成基金流失
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作他用;国务院也多次明文规定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3.2 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予以适当补助,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与城镇养老保险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并不具有互济性。
3.3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保值增值能力差
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将直接影响到个人未来养老金的给付,影响到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积累制养老金制度下形成的巨额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将面临巨大的通货膨胀风险和经济增长风险。
4 “智利模式”给我们的启示
4.1 政府在投资运作中的作用发生转变
在公共养老保障体系中,政府由直接包办养老基金投资运作转为由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政府职能转向投资运作的监督和管理,养老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资管理适当分离。这是一个基本经验。
4.2 不同类型养老保险基金应该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
对于电力企业来说,实施社会保险管理已经很久了,在多年的实践与探索中,已经形成以下几种管理模式:其一,企业完善员工养老保险的管理制度。随着我国近几年的不断改革发展,电力企业不断完善员工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养老保险管理机制也渐渐实现。电力企业要对企业内部社会保险管理团队进行培训,增强管理团队对社会保险的知识,并且在企业内建设与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相关的监督和奖罚制度,这样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才会在电力企业内部良好的实施,让员工在工作时没有后顾之忧,进而保障了电力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自身利益。其二,企业完善员工医疗保障制度。电力企业的工作类型非常危险,电力员工的工作地点是不断变化的,风险度非常大,员工的安全问题是企业比较重视的。企业要根据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出发,逐步的完善了员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在员工受到危险时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良好的治疗,让员工在工作时有良好的保障。其三,企业完善员工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这些保险可以良好的保护员工的自身利益,电力企业要为员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让员工在工作时可以得到保障,保障员工在企业内部拥有合法权益。
二、社会保险管理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很多企业欠缺员工社会保险管理方面的知识,会出现很多不必要的问题。企业如果欠缺社会保险的重要认识的话,长期以来会不断降低企业成本费用,最后会导致企业经营压力增加。有的企业甚至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对于社会保险的了解也不是很高。有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的手段完全不合格,社会保险的目的是利于企业员工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企业保险管理手段的落后会导致企业参保人数降低,甚至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企业欠缺社会保险管理人才,有的企业完全不重视社会保险管理人才的培养,只运用普通人员在社会保险部门工作,这些人完全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没有专业知识,很难胜任这份工作,这样会导致企业其他部门工作的质量降低,进而影响整个企业正常发展。
社会保险是政府建立且安排其落实,利用劳资双方共同缴费的方式来开展,为职工提供保障,使他们在生育、失业、医疗、退休的时候能够得到生活保障,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职工提供支持,为他们分担风险,同时还属于社会进步的其中一个关键标志。长期以来,因受到历史原因的影响,煤企的失业、生育、养老险等多数公司仍然停留在受当地政府委托封闭运行的状态。这种模式在煤炭行情好时可以顺利发挥作用,然而,现在煤炭行情下滑,一些公司不能缴费,使他们陷入欠费停保的局面,伴随时间的推移,这种问题越来越严重,对整个社会造成很大的负面作用,已经发展成现阶段整个煤炭行业的一个普遍问题。所以,本文探讨了新形势下煤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创新。
一、国外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对煤企社会保险体制的启示
分析国外社保管理体制,能够为我国煤企社会保险体制提供一定的启示,不难看出,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不同的模式,依次是集中、分散、以及两者结合。其中,对于前者来说,其主要是将养老保险和别的险种至于相同的管理体系中,并且组建起一个统一的社保管理组织,利用该组织机构来开展管理工作,从而实现统一运营的目的。该模式具有统一的个人社保账户以及统一的管理组织,最终使管理水平明显改善。利用集中的管理,能够妥善处理一系列的社保问题。
对于分散管理模式来说,即根据各种社保险种加以细分,最终构建起每个险种的管理机构,每一机构制定相应的执行机制,构建起社保执行部门,每一部门相互独立,彼此间的资金无法互通,因此,该模式体现出非常浓厚的分散化特点,并且体现出多部门的特征。德国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出这种模式的作用,成效显著,该国已构建起医疗、养老、失业、工伤事故保险为核心的体系,利用分散管理社保机构,能够推动每一机构逐渐优化工作,从而可以使每一机构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改善社保管理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对于后者来说,其基本上按照每一险种的具体特征,统一各种保险的共同特点实施集中管理,然后针对彼此间存在的区别实施分散管理,对许多具有明显特性的项目实行单列,以尽可能地体现出它们的特征,该种模式已经为国外许多国家推行,也取得非常不错的成效。因此,煤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当中必须按照自己的具体状况,科学合理的学习国外的经验,不断创新体制,构建起科学合理的体制,最终能够不断优化管理体制。
二、国外管理体制对煤企社保管理体制创新的启示
历经一百多年的风雨历程,国外构建起较为全面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取得不错的成效。无论是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层面进行分析,或者从设备体制的层面进行分析,均具有各自的特点,为我国煤企创新社会保险体制提供了良好的参考依据。
国外非常突出的特征之一是政府部门的主动干预,全球一些国家和地区均构建起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管社保工作,该模式属于工业化与社保事业日益前进的结果。在工业化以前,西方同样开展了社保方面的工作,然而,通过政府出面负责推行的相对较少,政府硬性干预就更少了。伴随工业化的不断推进,政府逐渐开始重视社保工作,该模式非常值得我国煤企的借鉴与学习。我们知道,煤企之中具有大量的职工,社会保险问题非常繁琐,必须建立相应的部门来统一监管该项工作,从而充分确保煤企社会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国外在实践中注重采用集中管理模式,然而,根据各种险种设立相应的管理结构,通过集中和分散有机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运作,促进了社保事业的突破性进展,对确保社会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分析不难得知,各个国家和地区尽管非常注重进行集中管理,然而,对具体保险模式上也选择分散管理方法,究其根源,各种保险的特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所以,必须按照各种保险的具体状况选择相应的措施,唯有如此,才可以不断提高社保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国外完全是政府直接管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一定比例的国家和地区采用政府与别的组织进行结合来开展社保管理工作。煤企社会保险管理属于各项险种之中最为繁琐的一种,牵扯到大量的职工,同时覆盖范围非常广泛,所以,实际工作当中能够选择分散和集中有机结合的方式来进行,最终能够促进煤企不断创新管理体制,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煤企创新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对策
国内煤企社会保险体制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当中构建起来的,所以,现阶段其业务基本上以部门管理模式来进行。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社保事业逐渐获得发展,先后在每一个大型事业单位推行,煤企社保体制恰恰形成于该过程之中,然煤企社会保险模式却并未实现完全的统一,机关职工与合同制职工两者具有很大的差异,并未实行统一的标准,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必须从管理体制的层面入手来妥善处理该问题,推动煤企社会保险体制创新,使其公平性不断提高,这对于煤企的长期健康发展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煤企在创新当中必须首先明确自身的目标,这样才可以构建起良好的制度框架,其社会保险管理模式才可以不断朝着市场化、规范化的方向前进,作为传统的资源大国,我国具有许多煤企,煤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建设当中应当积极吸收其他国家好的做法,另外,也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国情。通过分析别的国家和地区的好的做法与经验我们得知,比较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体制必须注重下列几点:首先,必须构建起统一的主管机构;其次,必须将办理部门与管理部门两者进行分离,使其能够在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开展工作,现实之中可以根据相关制度指导开展工作,可以开展切实有效的监管;再次,从社保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的层面开展工作,能够切实确保煤企社会保险的安全性,可以构建起一个科学合理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基金可以运行于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之中,从而促进我国煤企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最后,构建相对全面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从法律的层面来为该项工作有序推进奠定基础,最终可以保证机构设置、基金使用、征收、运作与监管的严肃性。
从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层面进行分析,现阶段,煤企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仍然具有一系列的不足之处,和制定的目标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当前,我国已经发展进入到转型阶段,而社会保险体制建设进度非常缓慢,同时,法律建设严重落后,所以,在今后需要不断进行改进。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转轨正在进行,鉴于此,煤企必须构建起一个统一机构管理模式,而最终的目标是达到法治完备、政事分开、机制健全、监督有力,使其管理体制可以和国际接轨。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险体制对煤企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尤其是在当今全球高度重视能源问题的大背景之下,煤企在经济社会之中的功能愈发凸显,唯有构建起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才能确保煤企获得健康持续发展,才能确保其在经济社会之中的地位。
综上所述,煤炭企业要想实现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首先构建起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机制,同时不断进行创新,这样才能够适应新时期的新要求,充分确保广大职工的权益,才能全面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为企业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参考文献
[1]王新芳.如何完善煤炭社会保险管理体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5(7):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