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范文

时间:2023-07-09 08: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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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篇1

一、强化以中央银行依法监管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机制

强化中央银行监管作为金融监管机制的主体,就是要提高监管绩效。中央银行的监管应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

1.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公共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适应经济金融国际化的新形势,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在内的原有金融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需进一步修订、完善;涉外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应抓紧制定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外资银行法》,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的业务经营活动。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2.组织实施监管创新。继续完善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坚持非现场监测和现场监管相结合,建立规范性的金融监管报告制度。一是强化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协调性和连续性,实现监管的常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二是充分利用电子化技术,改善非现场监测的方法和手段,建立一套辖区金融监管数据信息系统,实现金融监管数据和金融统计数据的对接和转换,保证金融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运用计算机数据处理技术,对金融非现场监管数据进行深层次的多维分析,找出风险隐患,各类风险监管信息,提高非现场风险分析和预测的可靠性,为现场检查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三是完善监管档案,充分发挥监管信息库的作用。建立健全每个被监管机构的综合档案,实现连续性的跟踪监管。监管档案的建立,特别是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记载,对金融机构是一种震慑,同时作为对金融机构统一系统、连续监管的重要依据,为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奠定基础。

3.建立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金融信息报告及披露制度,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包括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通过逐级建立经济金融数据库,全面系统地收集各地区的经济金融数据,选择一些综合性强、敏感性高、具有评估力度的金融预警指标,整理、生成规范的分析指标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包括对特定金融资产的风险预测、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预测以及区域性金融风险预测,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二、完善以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的内部自律机制

1.建立完善内部风险预警控制机制。一是职责分离机制。金融业务活动的核准、记录和经办应做到相互独立,如不能完全分离,也应通过其他控制程序弥补。二是严格授权和审批制约机制。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必须经过书面的批准认可,并实施严格的授权;对越权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对越权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健全贷款风险防范体系。通过控制外界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因素和完善内部信贷管理体制来渗透信贷资金运作的全过程管理,形成一个由贷款考察、发放、使用监测和收回的环环相连、相互作用的防范体系。四是切实加强人本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2.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应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并直接对法人或最高决策管理组织负责,而不受被监管的人员和部门的牵制。内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况作为工作重点。要畅通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审计结果及时、完整地为最高决策层掌握。

三、建立以政府积极支持为基础的参与协调机制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策主导的方向和力度。对政策性银行应帮助构造讲究效益的政策环境和约束机制;对国有商业银行应支持卸掉包袱,增强发展能力;对中小金融机构应支持扩充活动空间,增强资本实力。二是在金融发展上应坚持约法在先,稳健审慎的原则。三是维护和提供安全的经济环境和信用环境,全力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防止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促进新型银企关系的建立,营造良好的区域经济金融环境。

四、健全完善以金融行业相互制约为基础的金融行业自制机制

篇2

一、健全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培育多元服务主体

金融服务机构是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也是金融产业的主力军。当前,在我国金融业对外放开、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利用金融资源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对区域内的金融服务机构进行资源有效整合势在必行。按照“齐头并进、监管跟入、协调发展、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的原则,健全和完善金融服务机构体系,要处理好“外资与内资”、“全国性与区域性”、“总部和分支”、“银行类和非银行类”、“城市和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在稳健经营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辖内金融服务机构进行业务综合经营试点改革,重新布局辖内金融机构存量,大力提高增量,把区域金融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值得一提的是,随着金融服务业务的延伸,对一些辅助类金融服务机构的要求也相应提高,比如各种信贷担保、法律咨询、会计审计、信用评定、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从广义上来讲,也属于金融服务机构的范畴,发挥着参与、支持或者辅助金融服务的作用,因此,也需要配套跟上、协调发展。

二、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由于历史原因,一直以来,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实体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且过分依赖于向银行贷款。这种失衡的融资结构,在一定程度导致了银行风险集聚,社会流动性没有合理的渠道在社会中分配,造成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在区域经济内,中小企业数量居多,但自身实力弱小,和大型企业、国有企业相比,很难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特别国际金融危机后,融资困难更是成了关系其生存发展的老大难题;另外,一些特色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部门以及经济中的薄弱环节、“瓶颈”部位、重点领域,在贯彻国家“调结构、保增长、扩内需”的方针、实施科学发展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时,都会产生相当规模的资金需求,单靠银行间接融资难以满足。当前,深化金融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要为区域经济量身定做,搭建地方融资平台,设计多元金融市场构架,畅通融资渠道,提高区域经济直接融资比例。为此,应该充分利用区域内、区域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快发展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风险基金等基金融资方式,充分利用证券资本市场,强化多层次的股权融资功能;加快发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以及支持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建设等重大项目政府债券,鼓励大型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票据融资等融资方式,发挥债务融资强大功能,条件允许时再稳步推动资产证券化,提高金融杠杆系数;加快发展贸易融资、项目融资方式,在沿海港口保税区或者自由贸易地区,推动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同时,充分发挥保险融资功能,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加大保险服务跟进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稳定发展。

三、夯实金融服务基础设施,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第一,充分发挥支付体系功能,打造良好的支付环境。支付体系是金融服务的基础工程,是资金流动的高速公路,它的质量是标志金融生态环境水平的重要指标。近几年来,我国支付体系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显著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现代化水平;但是,不同地区之间,在支持和规范支付市场发展、满足多样化支付需求、统筹国内和跨国支付、统筹本币和外币支付、统筹城乡支付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打击银行卡犯罪和维护支付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差距还很大,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央行和市场进一步合力推动。第二,发挥征信体系功能,建立诚信社会,改善信用环境。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金融资源合理、公平、有效配置的前提。当前,央行主导的征信体系发展迅速,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数据质量显著提高,同时征信法制化建设也提上日程。地方政府要在改善区域信用环境、建立诚信社会中承担责任,首先要保证自身信用优良;其次,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充分利用不断完善的征信体系数据,科学评价服务对象信用等级;最后,提供金融服务时要区别对待,建立奖优罚劣机制,让诚信者获益、失信者受损,逐渐在社会中兴起诚信文明之风。第三,提升地方社会各界金融素质,培养金融人文意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更是经济文明的产物,一个地方的金融素质和人文意识,是决定金融服务功效的软实力。首先,要培养金融守法、守规意识,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地方金融运行稳定有序;其次,加大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力度,进行金融知识国民教育活动,把一些实用的、基础的金融知识送给社会公众,保证社会各界树立正确的金融观念,激发社会形成重金融、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的热情,提高金融文明程度。

四、推动金融创新,丰富金融服务产品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对生产要素的重新分配和生产函数的重新构建。国外金融创新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受到金融服务供给和需求因素的双重拉动,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发展异常迅猛:一方面,它改变了金融业的利润表结构;另一方面通过绕开监管准则,也让金融自由化程度加深。目前,国内金融业界大谈金融创新,还是过多得停留在抽象的概念上;要真正使金融业务实于区域实体经济,应该着眼于一些具体的、实质的、真实需求的内容上,按照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在交易机制、功能实现上多花心思,使金融创新成为区域资源要素整合和推动区域经济效率的重要途径。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区域金融创新应该把创新金融服务放在首位;换句话说,也就是在不彻底打破现有格局和状况的前提下,把把金融创新的重心放在金融服务产品上。产品是金融服务的主要手段和工具,它本身承载着一定的功能,而且客观上也要求按照市场原则安排交易机制,因此,实体经济特别是区域经济最需要的是金融服务产品,通过产品创新,让区域经济内包括居民、公司、政府等交易主体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速度加快、交易效率提高,是实现金融服务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对于居民而言,发展更多的、更有个性特色的银行储蓄类理财和信托、国债、基金、居民商业社会保险、个人支付服务、住房和消费等金融产品,既方便了居民投资和消费,又可吸纳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对于公司来讲,大力发展商业票据、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创业股权、OTC市场、产业链融资、卖方和卖方信贷、人民币离岸和衍生金融等产品,满足各类公司的理财、规避风险和筹集资金的需要;对地方政府而言,依托政府融资平台,推出政府基础设施和巨灾恢复建设债券、产业投资基金、农业保险等产品,为政府改善民生、稳定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增加工具选择。

五、强化金融创新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使用好可以促进金融发展,使用不当则可能造成风险累积。纵观金融发展史,很大程度是在放松管制、金融创新、金融危机和金融监管的交替博弈中进行的。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直接导火索就是金融创新业务,同时也暴露出现行金融体系存在监管不力的重大缺陷。在新的形势下,要想助推区域经济进一步发展,金融服务体系的配套改革和创新势在必行,金融综合经营乃是未来方向所在;同时,也要清醒地意识到,随之而来的,必然是金融服务体系风险对外联动敞开。如何防范系统性风险:一方面,必须要大力加强金融监管,扫除监管盲区和监管缝隙,把监管存在渗透到金融创新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方方面面,紧密跟进并贯穿于金融改革创新的整个过程;另一个方面,要提高监管效率,避免监管重叠,防止多头管理带来成本上升、混淆监管责任边界。具体来讲:第一,监管重点应放在创新性金融服务产品上,这些产品在追求市场收益时,往往伴有高度集中的金融风险,容易成为不可控突发金融事件的诱因;第二,对于交叉性金融业务,人民银行应牵头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彻底消除监管灰色地带;第三,要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由于处于专业知识和内部信息的弱势地位,很难识别创新性产品风险度,监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公众利益、提高监管独立性、增加信息透明度,特别是处理政府和利益集团关系时,不能歧视消费者,让消费者处在不公正地位;第四,通过微观审慎监管,采取预防性措施,规范金融服务机构市场行为,同时采取动态化监管方式,追踪业务发生全部过程,在事前、事中遏制金融服务机构非理性业务规模扩张和盈利追求的冲动。

篇3

(一)金融监管立法缺失

第一,以世界金融发达国家的立法趋势观之,应对金融危机,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改革的基础单元,提升金融市场效率已成为全球化进程中的潮流,“而金融控股公司法之制定乃成金融现代化发展必须之法制架构”。①第二,我国旧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下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运营中内外部风险的监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而但就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全面修改金融法也有浪费社会资源之嫌。故单独修订《金融控股公司法》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提供基本规范和原则。

(二)现有的金融法规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定存在许多不足

首先,现有金融法中只有一条直接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之监管。其次,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乏对两种“人”(法人和企业高管)的资格审查机制。对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资格审查制度的缺失易导致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来源混乱,公司资质参差不齐。当然,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来说,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也是非常重要的。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高管直接掌控着大规模的金融资本,其运营决策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故需要对其高管人员的资格进行专门性的规定。再次,现有的法律机制缺乏专门性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运营隐患在于其信息偏在较其他金融机构更为严重,由于内部机构的多元化,其相关信息披露的制度需要更加完善,否则仅仅依靠金融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督难以实现恢复此种信息的平衡。权利义务是法律的主要内容,而其相互关系又需要责任机制的维护。就社会法律规范而言,其指定的过程已经越来越注重对法律责任的重构,通过责任机制的完善来扫清法律实施中所遇到的阻力。因此完善责任机制对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尤为重要。

篇4

中图分类号:F8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6-0082-03

美国作为一个金融市场最发达、金融监管制度最完备、金融创新最活跃的国度,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发展中国家效仿的对象。特别是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等国际经济组织和本国精英的大力推崇下,美国的制度和方式,成为发展中国家建设本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典范。然而本世纪最大的一场金融危机,却恰恰在美国爆发,此情此景,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究竟在金融市场和产品复杂性不断增加的同时如何提升监管能力,或者说,如何建立一个适应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风险状况的有效金融监管制度环境,成为重点思考的内容之一。

一、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框架及其缺陷

(一)美国“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框架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所谓“多头”是指在一个国家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美国政府在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储备体系(FRS)、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住房放款银行委员会、联邦储备贷款保险公司、全国保险监管者协会(NACI)、联邦储备监督署(OTS)和国民信贷联合会等,分别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专业的交叉监管。

尽管《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提出了所谓功能监管的概念,但实践中仍保持了由各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保险和银行业分别监管的格局。这样的格局无疑符合美国一直倡导的分权和制约的精神,正如格林斯潘在《动荡年代》(TheAgeofTurbulence)里写到的,“几个监管者比一个好”。可以说,美国实行的这种“双重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既是美国联邦制度高度分权所要求的,也是在多次出现金融危机以后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正监管体制的结果。这种纵横交错的立体监管模式主要的优点在于:一是可以发挥监管专业化分工优势。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每项监管工作,突出监管重点,监管的力度较强。二是有监管竞争优势。可避免监管机构权力过于集中,多重监管机构同时并存,相互制约,相互竞争,在竞争中可以提高监管效力。应该承认,美国的这套金融监管机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

(二)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

现行美国金融监管貌似涵盖了对金融机构方方面面的监管,但是,此次以次贷危机为导火索的金融危机,使得美国金融监管中的问题“原形毕露”,美国人引以为豪的发达的金融监管体系在金融危机面前显得不堪一击。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暴露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过去曾经被人们推崇的美国分散制约式的功能型监管体系在危机面前漏洞百出。

1.多头监管。同时接受多家监管机构的监管是美国金融机构的常态。多头监管是指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实行分业监管。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已经进入了混业经营阶段,金融产品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和被监管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重叠和错配。美国设计署模拟了一种极端情况――一家经营所有金融业务的“全能金融控股公司”,结果发现,有权对这家控股公司进行直接监管的机构就有9家。实际上,根据该署对花旗、摩根大通的调查,对这两家集团有监管权的机构远远超过这一数字。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既有联邦的,也有州一级的,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设立了不同的监管机构。以花旗银行为例,它不但要受到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机构、储蓄机构监管署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还要受到50个州的地方监管者的监管。这些机构之间存在着交叉和重复监管的现象。没有任何单一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控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必备的信息与权威,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在应对威胁金融市场稳定的重大问题时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

由于监管目标和监管文化的不同,各监管机构在金融机构新设标准、信息报送格式和程序、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资本充足率标准、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等各个方面几乎都存在不同的规定。大型金融集团每年仅在年报的准备和报送上就得花费至少2个月的时间。金融机构还常常因同一件事、在同一个部门(或子公司)不停地接受不同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近年来,一直有华尔街人士抱怨,美国监管体系不仅机构太多,而且权限互有重叠。在全球金融市场密切相连的情势下,这种过度监管正导致美国的资本市场日益丧失全球竞争力。其依据是美国在国际公开市场中筹集的证券份额近10年来不断下降。“美国需要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经历了惊心动魄的华尔街金融危机,2008年9月卸任花旗银行董事长的查尔斯・普林斯说,尽管“危机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像现在这样一个管你,一个管他,还有一个管其他人当然会出问题”。

2.监管疏漏。在监管重叠的同时,美国“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监管疏漏。1998年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突然濒临破产,如此大规模、如此广泛参与外汇市场、期货市场、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金融机构,竟然没有一个机构宣称对它实施过监管。在LTCM事件中,许多银行在对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投资细节毫无了解的情况下,就把大量的资金贷与其从事高风险投资。直到美联储最终调查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这足以证明:金融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充满挑战,金融监管机构需要不断地创新方法以认定和处理对金融制度构成潜在威胁的风险。LTCM只是那些未受监管的上千家对冲基金中的一家。还有,我们知道,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主要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建立了衍生产品部,大力拓展结构化产品业务。这些结构化产品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期权、期货或掉期产品,而是多种基础产品与多种基本的衍生产品的复杂混合体。10多年过去了,尽管结构化产品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至今没有一个监管机构宣称对这些产品的运行、风险揭示、投资者保护和海运运作负有监管责任。监管权力的分散容易导致监管空白。

3.监管失控。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金融衍生品如细胞分裂,疯狂繁衍。这就好像阿拉伯神话中描写的,“他呼唤出了魔鬼,却再也没有能力把它装回瓶子里”。在围绕次贷和次债进行的各种衍生过程中,监管是严重失控的。首先,从源头次贷发放来看,一些金融机构为更多更快地发放次级贷款,有意放松对贷款人基本贷款资质和条件的审查。由于过度竞争,一些贷款机构和开发商达成“默契”,部分借贷人购房时甚至是“零首付”。因为他们只要把次贷转卖给“两房”后自己就是安全的。加之借贷人持续还款能力偏弱,这些作为次债基础资产的次贷在发放时就埋下了极大的隐患。其次,在次贷通过证券化转为次债的过程中,不仅存在担保过度的问题,而且信用增强的手段过于单一,主要是依靠“两房”背后的隐性国家担保。最后,围绕次贷和次债进行的一系列衍生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信用评估是相互脱节的。每个环节掌握的信用评级和有关信息都只是一个碎片,以至于一些人、机构甚至不清楚自己买的是什么时,就把口袋里的钱交给了衣冠楚楚的金融精英们。如今,无论风险管理手段多么完善的金融机构,都难以避免因为机构内部原因或市场外部的变化而遭受风险事件的影响,这是由现代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高杠杆率、高关联度、高不对称性的特性所决定的,现代金融体系内的风险产生和传递呈现出了新的特征。

二、金融危机下美国监管体制的改革趋势

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向国会提交了《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正式揭开了美国新一轮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序幕。这份改革蓝图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个部分,最终目标是建立起以目标为导向并且适应金融发展现状的监管体系。

短期改革的目标主要是为了加强监管合作,并解决当前美国住房抵押市场的监管缺失问题。实现目标的主要途径包括三点:(1)强化总统金融工作组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作用,以加强监管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2)加强美联储在确保市场流动性方面的责任,并逐步加强美联储在综合监管方面的职能;(3)成立一个由总统任命的联邦抵押委员会,负责评估、评价、报告每个州的抵押金融业务进展、执照发放及监管情况,并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抵押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完善抵押信息披露制度。

中期改革的目标是解决美国金融监管中的监管重叠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实现目标的途径主要包括五点:(1)计划在两年内废除储蓄章程,合并财政部下属的货币监察署和储贷会监管署;(2)计划将原来州银行监管职能纳邦监管体系;(3)建议由美联储负责构建一个高效的现代支付结算系统,并建立支付结算系统监管框架;(4)建议财政部下设国民保险办公室,对所有保险公司提供有效的、统一的监管规则和框架,增强保险市场的创新性和竞争力;(5)建议合并美国证监会(SEC)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期货和证券行业提供统一的监管。

长期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最优的监管体系,提高美国金融业的竞争能力。实现目标的途径主要包括四点:(1)构建最优的金融监管架构。这个架构拥有三个支柱:金融市场稳定监管、审慎金融监管和商业行为监管;(2)以美联储为中心,构建负责整个金融市场稳定的超级监管机构。新的机构有权对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监管,负责监管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3)蓝图建议构建审慎金融监管机构,负责获得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并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4)构建金融机构商业行为监管机构。为金融机构进入金融领域、出售其产品等实施相应的监管,达成控制金融风险和鼓励金融创新之间的平衡。

从这份改革蓝图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并不是单单针对这次金融危机而出台的改革计划,而是为了改变过去美国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而进行的改革,目的是增强美国金融业的竞争力,使其在激烈的国际金融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在此基础上,奥巴马政府于今年6月中旬了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白皮书。这份长达88页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被认为是自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涉及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创造政府管理危机的新工具以及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五个方面,旨在吸取次贷危机的教训,建立一个更加稳定、有效和富有弹性的监管机制。目前,该法案正在国会讨论,奥巴马政府希望今年年底之前颁布实行。针对在危机中美国金融体系和监管所暴露的问题,在这个法案中,奥巴马政府进行了极富针对性的、“大刀阔斧”的改革。具体来看,法案表现出了以下几个新特征:(1)强化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2)对证券化和场外衍生品市场进行全面监管;(3)加强对金融产品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4)扩充或改革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及职权配置;(5)敦促国际监管标准同步提高防止监管套利。

三、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成本意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当前,美国金融监管的最大特点是多头监管,即存在多种类型和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如何规避多头监管模式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已成为美国金融界普遍意识到的问题。如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至少存在三个独立的监管者,再加上以州为单位的保险体系,这使美国在国际保险领域或其他领域里无法用一个声音讲话,因为没有一个联邦层面的监管者可以代表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发表意见。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制度形式赋予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使命。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而且作为重要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另外,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的成本意识。不仅要考虑到新增监管机构增加的直接费用及采取金融监管措施的必要费用,还应考虑这些措施可能导致的市场损失,这是政府监管替代市场调节的一种机会成本。

(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完善金融创新监管

金融创新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在能够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往往会隐藏巨大的风险。所以,设计不好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会导致金融风险的积累,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会演变为金融危机。当前,我国正处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阶段,许多新型金融产品已经推出(如权证、抵押支持债券、公司债券),一些金融创新产品正在积极筹备(如股指期货),金融资产证券化也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与理论研究的热点。在认识这些金融衍生产品的问题上,一定要理性对待,只有在各方条件完全具备时,才能稳步地推进金融创新。

(三)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美国金融危机表明,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新巴塞尔协议强调,监管不能够代替市场约束,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从而加强市场约束的力量。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是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但我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完善。200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一旦危机发生,它能为政府干预危机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慑力,同时也有利于确定政府干预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过度干预破坏市场约束机制。

(四)深化国际监管合作,推动货币体系重构

从次贷危机的波及范围和影响力来看,当一个集团受到影响时,其子公司决不会独善其身。设立法人机构并不能完全杜绝在境内的风险,因此,不仅要加强对境内法人机构的监管,还需要加强跨国协调与监管,这对于目前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法人机构的监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此外,由于美元作为本位货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其逐渐向国际市场转移,造成世界范围内的流动性过剩。次贷危机使美欧发达国家陷入困境,而以“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力量在逐步增强,这种不平衡发展使得彼此金融经济实力此消彼涨,为新兴经济体脱离美元束缚,寻求货币体系的重构提供机会。我国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次贷危机动向,强化国际监管合作,特别是加强与新兴经济体监管当局的对话与协作,推动我国参与构建全球新货币体系的进程,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以改变全球金融市场被发达国家垄断的价格割据,促进中国金融市场自主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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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083-05

次贷危机自2007年下半年爆发以来,引发了金融衍生品泡沫的破灭,并最终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对金融业产生近乎毁灭性的影响。截至目前,金融危机已威胁到实体经济的发展,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尽管有主张,此次危机已经触底,并将出现复苏迹象。那么,中国应从此次国际金融业的动荡中汲取怎样的教训。中国金融机构在后危机时代应如何采取有效的金融监管措施以实现有利于从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后的影响。

一、金融产品创新及其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全球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一系列变化,后危机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此次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已经趋于缓和,全球经济将进人相对平稳期。但是,诸多不确定及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因此,危机过后的世界经济形势仍处于未知状态,中国金融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反思、再认识危机爆发的原因及其影响是中国金融业在危机后迅速复苏并获得发展的重要前提,反思的内容首推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一)金融产品创新――一把金融市场上的“双刃剑”

金融创新对金融业发展至为重要。在中国加人WTO之后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时期更是如此。金融业的市场化需要充分的竞争与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因具有强大的构造特性,无穷的派生能力而被看作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中国金融机构在开放的环境下提升竞争力的主要途径。

另一方面,金融产品创新增加了市场的可变性,给金融市场发展带来风险。金融产品创新获得较大发展的时期正是“金融自由化”上升为国际金融体制重要特征的20世纪70年代。为彰显此项理念,效率成为金融业发展的目标。自20世纪的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政府,特别是美国开始逐步放松对以往过于严格的金融业监管,借助“金融自由化”将诸如衍生产品、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推向。上述变革使得美国在以往制造行业等优势不复存在的情况下,通过放松金融监管、鼓励金融创新等措施在全球化竞争中重新获得发展。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罪魁祸首推高杠杆、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即2000年前后开始的新一轮金融创新,以次级抵押贷款的反复证券化最为典型。金融产品创新最初旨在防范或分散金融风险,但在市场运行中由于缺乏外在制约,金融产品创新蜕变成投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与生俱来的高风险被成倍放大,并最终引发了金融危机。可以说,金融产品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步积聚风险。

(二)金融产品创新之于中国金融业

中国金融创新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改革。与美国的金融创新超前于实体经济不同,中国金融业创新相对于实体经济而言相对滞后。这与中国的国家经济地位及宏观经济发展极不相称。此外,中国金融创新还具有诸如追究盈利的创新多,防范风险的创新少,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创新少,资金滞留在一级市场多,进入实体经济少等特点。这说明我国金融创新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在此次危机中,相对于欧洲诸国及美国,中国金融业所遭受的损失较小。这得益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一直以来奉行的严格金融监管理念及措施。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及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不足。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各国间金融交往日趋紧密,金融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争夺金融资产的定价权,规避风险,各国都将斥巨资投入到金融产品创新的竞争中,抢夺市场资源。

尽管危机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有限,但留给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启示值得思考。“金融”的本意为资金融通,加速资金流转和有效利用为金融业的根本职能。金融业属服务行业的本质要求其应当服务实体经济,并与实体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因而,金融产品的创新仍然不应脱离实体经济。此次金融危机源自美国金融业发展的过度膨胀,不同于金融行业表面的“欣欣向荣”,实体经济并未从此前金融业发展的繁荣景象中获利。金融业的发展不应忽视其服务业的本质,还需采取适当有效的监管避免金融产品创新的异变。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金融开放是金融业市场化的一部分,也是提升一国金融业发展实力的重要推力。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已经步入经济发展快车道的中国需要积极地践行人世承诺,开放金融市场,同时还必须思考如何在金融市场逐渐开放的同时实施及时、有效的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

金融监管伴随金融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是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有效及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金融市场全球化的趋势在影响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金融监管制度的深刻变革。

政府对金融活动实施的监管最早可以追溯至18世纪初英国颁布的旨在防止证券业存在过度投机行为的《反金融欺诈和投机法》,俗称“泡沫法”。此后,美国国会曾在1863年通过《国民货币法》,这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确定的金融监管制度。为防范金融风险,美国国会于1913年通过《联邦储备法》,并使其成为美国金融监管最富革命性的一部法律。1929年至1933年间的经济大萧条几乎摧毁了美国金融业。为此美国出台法律全面监管金融业。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对金融业实施严格监管。但是,过度的监管压制了金融业的适度发展,也损害了金融机构的效率。为消除不利影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又在此后借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纷纷先后放松了金融管制。经历了1997年至2001年间世界各地金融危机之后短暂的平静,2007年夏季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更是沉重地打击了世界金融业。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金融监管政策出现了大幅调整,不仅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还对监管机构进行调整。在欧盟,通过设立新的欧洲监管机构(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构建全新的监管体系,同时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这也是欧洲历史上首次设立统一的欧洲金融实体监管体系。2009年3月4日,欧盟委员会f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由两个机构支撑的欧洲金融监管框架:一是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a European Systemic Risk Council,

ie.ESRC),由其监管并评估宏观经济发展及金融体系内部存在的可能威胁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在必要时,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提出应对危机的建议,发出系统性风险存在的预警。另一支柱则是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ie.ESFS)。这是由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基于合伙、合作及强化协同原则形成的稳健的工作体系网。在总体上,欧盟双支柱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实现监管机构之间的有效协作,加强金融稳定,确保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框架的结合。

(二)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及交易方式等方面的推陈出新。过度发展的金融创新当监管缺乏时存在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风险。因而,金融监管与金融产品创新之间的关系被看作现代金融业运行的关键。在后危机时代金融业发展兼顾安全与效率的前提下,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一道难题。

事实上,一直以来,金融监管与金融产品创新之间就是在不断博弈,既要避免过度监管扼杀金融产品创新及金融市场的充分竞争,又要防范缺乏监管可能危及经济的稳定。只有适度的金融监管才能够支持、引导金融创新,消除金融产品创新带来的负面效应。在现实中,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博弈能否实现均衡,与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采取的监管立场与方式密切相关。历史表明,在金融创新获得快速发展的时期,金融监管必定相对宽松,监管体制支持金融创新。反之,当金融监管较为严格时,金融创新必受到抑制。总体上,随着金融产品创新的推进。金融监管先后经历了“自由放任――加强监管――金融创新――放松监管”的循环往复。

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引导的世界金融改革逐步深入,金融监管的重点及监管方式都出现了重大调整,“鼓励金融创新”成为此后一段期间金融监管的重要理念。在进入21世纪以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机构通过实质上的混业经营规避分业监管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例如商业银行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逃避资本充足率的立法规定。但是,资产证券化也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从信贷市场转移至资本市场。特别在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之间的信息沟通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因缺少对证券化风险的有效识别机制,这种方式构成资本市场潜在危机的重要根源。

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金融产品创新与监管间的关系又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随着金融创新及金融交易的快速发展,特别进人新世纪以来,全球金融市场风险日益加剧,并最终引发了2007年美国次级按揭贷款及相关证券化产品危机,严重影响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危机的阴影尚未完全散去,但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已经促使各国(地区)积极地反思如何健全金融体系,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改革。防止危机的进一步扩大。在美国。为应对此次危机对金融业的重创,财长保尔森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蓝图》,改革了自内战后逐渐形成的金融监管体系,宣告美国政府对金融产品创新过于宽松的管制政策告一段落。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美国政府将直面其金融业受到此次危机重创、竞争力下降的事实,积极改善金融监管制度及措施,希望通过加强金融监管重新赢得全球投资者对于美国金融市场的信心。

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往过于放松的金融管制尽管在客观上促进了金融业的迅猛发展。但也因在监管制度上存在疏漏而为金融机构不规范的创新活动引发的危机铺就了“温床”,特别是当较少受到管制的金融衍生品大量涌现时。因此,有必要明确在后危机时代,完善针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体制。

(三)后危机时代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表明,世界上并不存在金融监管的永恒模式。不可否认,金融监管受制于特定环境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从国际形势考察,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特别是当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并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特征时更是如此。这促使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1999年),废除了自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模式。

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即是金融监管模式必须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为适应此经营模式,主要发达国家在积极引导并推进混业经营的同时调整监管体制,设立综合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特别是在此次危机爆发后,欧美等西方经济实体要求改革其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纷纷提出改革监管机构,扩大监管权限的方案。诸如,上文提及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作为一个全新的独立机构,在欧盟范围内承担对金融体系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以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上述主要职能通过评估欧洲金融体系中因宏观经济发展及金融市场发展总体趋势的稳定程度实现。为实现此目标,该委员会(ESRc)有权搜集、分析与监管、评估在宏观经济发展过程中及金融体系内存在的可能威胁金融安全稳定的信息,有权识别金融风险并当金融风险积聚至一定程度时发出风险警示,此外,在必要时有权对解决风险的措施提出建议。尽管该风险委员会出具的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欧盟仍然期望委员会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分析报告,参与欧洲中央银行的管理者、监管者以及欧盟委员会的工作并发挥主要影响。

此外,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在于保持货币及金融稳定,同时,应发挥其借款人及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承担起至关重要的维护金融网络安全的职责。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还应通过扩大中央银行的权力而强化其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必要时,发展金融创新也能够防止金融市场出现虚假繁荣的泡沫。

(四)金融产品创新监管的法制环境

现代金融为法治金融。作为现代社会秩序化发展的主导模式,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应符合内部控制规范,另一方面,实现金融创新监管目标还需要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面对金融市场不断呈现出的国际化以及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等趋势,如何有效地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成为后危机时代需要深度思考的问题。

金融监管的法制环境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较为松散的监管法制环境无助于控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及蔓延,更无法适应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的金融法制环境有利于明确投资者享有的金融财产权利,规范金融创新法律活动及法律关系,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趋势影响下的目前。此外,随着金融业发展的专业性不断提升,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应步入专业化道路,不断细化监管规则,严格法规的执行程度。

1、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即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原则。适度的金融监管能够将金融创新的风险限定在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实现产品创新的风险与收益之间均衡,不至使金融产品创新因脱离监管而流于投机工具。其二,金融监管应满足金

融创新需求的原则。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应满足于现实社会对金融创新的需求,否则过于严格的监管有损创新的进行,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反之,监管的缺位也会迅速积聚金融创新的风险。其三,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原则。本次金融危机在实质上是长期以来金融失衡的彻底表现,也是全球金融监管滞后于全球发展的结果。相比金融风险的国际性,各国国内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因受制于管辖原则的约束,难以应对。因此,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日益紧迫,在深入研究国际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趋势的基础下,采取有效风险监管措施,应对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情势变化不失为有效之举。

2、金融产品创新监管的信息公开。

美国次级债危机爆发的诱因。一方面可以归结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难以拥有全部信息以监控系统性风险,因而无法识别个别金融机构存在的足以危害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危险行为或危险因素。另一方面,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披露义务,向金融投资者及监管机构刻意隐瞒金融衍生产品存在的巨大风险等与投资有关的信息。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中心的信息公开机制,充分披露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信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这在客观上有利于缓解或消除因金融监管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产生的消极影响。金融机构应保证其向监管机构报送的金融产品创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而充分,尤其在金融衍生产品急速发展时期。金融监管通过立法明确金融机构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使其行为活动处于公众监督之下,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的“阳光”杀菌效果,防止金融产品创新活动脱离监管,走向异端。

此外,金融创新监管法制环境建设还包括立法应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监管权限及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内容。

三、结论兼对中国金融创新监管的建议

创新是金融业永恒的话题。金融产品创新具有的多样化特征能够满足居民和金融机构追求利益及规避风险的需要。尽管中国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的时间不长,但监管机构对金融产品创新的限制较为严格,这在客观上减轻了中国在此次危机中遭受的重创。在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实现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目标: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尽管中国目前存在“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但监管机构彼此间的监管权限划分不甚明确,这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基于此,我国应适时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权限,避免因监管权力分散导致的监管低效或监管漏洞。此外,目前中国金融混业经营已暂露头角。针对此情形应逐步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实施宏观及微观审慎监管。

2、完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为框架的金融法律体系,但金融监管的规定散见其中,体系性与操作性不强。考虑到金融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中国应制定行之有效的专门性法律。此外。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主要限于对金融机构活动的合规性监管,在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法制环境的完善有必要构建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及控制体系,坚持金融监管风险识别、控制的目标,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

3、从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中汲取经验。随着金融国际化的深入,金融机构跨地区、跨国发展的趋势逐渐显现。各国金融业发展的依赖性及合作性不断增强。这加剧了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金融机构之间的移转及扩散,更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因此,在日益开放的国际环境下,中国金融监管的完善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交流,在后危机时代到来时立足于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这也是中国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迅速成熟的标志之一。

在后危机时代,中国应继续秉承适度开放的市场经济金融业发展理念,积极发展金融创新和有效的市场竞争,同时坚持审慎监管原则,提高金融业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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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清算银行在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提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管理理念。由于过去的监管过分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的安全,而忽视了更为重要的目标――保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宏观审慎监管将整个金融体系看作一个完整的系统,重点关注对金融稳定具有系统重要性影响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并由监管当局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尽管20世纪80年代,BIS的报告中就出现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但由于长久以来微观审慎监管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焦点,直到21世纪初,才有了清晰界定的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

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管模式,防止金融系统对经济体系的负外部性,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的。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就是基于逆周期的、宏观的视角,防范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波动和跨部门传染引致的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宏观审慎监管是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对微观审慎监管的升华。微观审慎监管更关注个体金融结构的安全与稳定,宏观审慎管理则更关注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降低金融机构的破产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产出水平。不难看出,降低社会承担的因金融机构破产而引致的成本,提高经济总体产出水平与社会福利水平是金融监管目标的共有之义。因此,宏观审慎监管的根本目的是将整个社会因金融体系的危机而导致的产出损失最小化,其最直接的目标就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1我国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仍未树立宏观审慎管理的理念,基本上仍然停留在微观审慎监管的层面,没有从金融系统整体来监管。但是金融危机之后潜在的系统性风险隐患对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提出了迫切的需求。

1宏观金融风险日益增大

目前的监管体系缺少一个专门的部门来分析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的紧密联系及其相互影响,不能从宏观审慎的角度把握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全貌,这一方面会影响宏观经济决策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现阶段我国面临的宏观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可持续性,导致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不断下降,不良贷款率上升;第二,诸如房地产等资产价格泡沫的积累,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造成了潜在的威胁;第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规模越来越大,增加了银行贷款的风险;第四,资本跨境流动的日益频繁,威胁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2混业经营的趋势下系统性金融风险越来越大

当前金融业的经营开始呈现混业的趋势,综合经营试点发展,并且出现了以理财产品、私募基金为代表的跨市场和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发展。在现行的分业监管体系下,监管漏洞越来越多,系统性金融风险也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金融综合经营存在着监管空白。这样对金融控股公司就缺乏有效的监管,而金融控股公司在日益发展壮大,其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第二,对综合性金融业务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使得监管套利增加。

2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一行”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三会”指的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挥着宏观调控的作用;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机构及其业务活动;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金融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有的监管体系本身固有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

1监管协调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基本上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从机构设置来看,部门之间的职责设定缺乏严格的界定,彼此之间缺少协调,从而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监管脱节、多头、分散,使得监管过程中出现很多漏洞,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2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与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相比,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部分金融法律法规在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和创新性,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速度,造成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不规范;第二,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不系统,各种地方性法规、各金融机构系统内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定非常多,但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体系;第三,目前国内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还不能有效地衔接起来,造成了监管的空白。

〖BT(2+123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且监管手段陈旧

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首先,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近两年开始试行非现场监管,但其方式还不完善,监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

4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且金融监管能力偏低

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队伍结构中,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人少。

3构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存在的以上问题,表明构建适用于我国金融发展现状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应该从国民利益出发,为构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微观审慎监管机制

尽管我们强调需要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但是微观审慎监管是基础,依然居于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最为基本的工作还是进一步完善微观审慎监管机制,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微观审慎监管能力和效率的调高。

〖BT(2+132建立权责明确的宏观审慎管理组织架构和逆周期监管制度

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必须尽快设立负责宏观审慎管理的机构,赋予相应的政策工作,专门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防范与应对工作。另外,巴塞尔协议和会计准则都对金融系统具有顺周期的影响,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要进一步研究顺周期的内在机理,建立适当的逆周期监管机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该是以规则导向为主,必要时相机抉择。

3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

大型金融机构由于其“大而不倒”的特征,具有重要的系统性影响,因此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对其监管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目前出现了混业经营的局面,一些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实力不断的增强,形成了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对这类机构要加强监管,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开展工作:第一,强化对其资产负债表的管理,防止出现过高的杠杆率,确保其安全性;第二,对其海外投资和资产进行动态监管,处理好安全性和收益性之间的关系,防止海外风险敞口过大;第三,建立系统性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不定期或定期地对其进行风险评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4构建完善的系统性风险处置机制

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构建完善的系统性风险处置机制:首先,厘清各方的职责,建立一整套危机处置机制。发挥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强化对金融监管机构的问责机制与约束机制;明确处置预案启动的时机、危机处置工具、稳定手段、资金来源,明确机构的破产清算程序和接管程序。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前在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弥补监管资源的不足以及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的缺失。最后,加强跨境危机的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危机。积极参与国际监管标注的制定,推进国家和区域层面的跨境监管合作,完善跨境危机的处置机制。

5其他配套措施

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构建,还需要一些配套政策作为补充,主要包括:第一,构建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约束机制,包括公开决策制定框架、定期评估报告、明确各方责任等;第二,构建切实可行的信息共享机制,切实落实各相关部门之间所需、数据的共享机制;第三,培养专业监管人员的分析能力;第四,重视会计制度的作用,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制度改革动向,研究国际会计制度改革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以及如何制定适合我国金融稳定的会计制度。〖HJ*2〖HJ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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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体系 问题 改革 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创新,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了全球金融体系的震荡。为了达到更有效地保障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金融机构运行的目标,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亟待变革和创新,以适应国际需要。

一、美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

随着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持续推进,美国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问题与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美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与矛盾得以激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自我监管优于政府监管”的金融监管理念与金融企业逐利倾向高风险金融活动之间的矛盾

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奉行“金融市场自我监管比政府监管更加有效”的监管理念,认为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生存与发展壮大,势必推行“利益与风险并重”的经营理念。而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往往会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从事高风险金融活动,致使金融风险快速累积,在市场大幅逆转时,产生灾难性后果。

(二)金融“分业监管”结构的调整跟不上金融混业经营发展步伐的矛盾

美国金融“分业监管”结构并没有随金融混业经营的大力推进而调整,导致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出现了四个“无人”监管的现象:金融系统性风险无人监管、私募基金无人监管、金融衍生品无人监管、评级机构无人监管。

(三)监管机构鼓励金融创新与其对消费者保护不足之间的矛盾

在金融监管机构的倡导与鼓励下,美国金融创新产品快速发展。日趋复杂的金融产品使得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日益加剧。几乎所有非专业人士,甚至很多金融从业人员,都很难完全了解自身所面临的潜在风险,由于金融欺诈的防范意识不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四)金融企业对会计准则反应过于敏感的矛盾

虽然以“公允价值”为核心的国际会计准则可以较准确的反应企业资产状况,但金融企业对公允价值的变化往往过于敏感,容易出现“助涨杀跌”的现象,市场好时容易高估企业利润、价值,市场不好时容易低估企业利润与价值,进而引发金融市场的大幅波动,产生周期效应。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改革白皮书提出了十项金融监管要求:一是强化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一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二是强化对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基金公司的监管,三是强化对银行类机构监管,四是强化对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五是强化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六是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七是强化对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八是强化对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监管,九是强化对金融系统的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监管,十是强化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的监管。

(二)赋予政府系统性风险管理权限,并且明确金融监管机构职权

政府要设立专门搜集、识别、监管、评估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机构,并要求该机构建立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的处理机制和救助程序,减少系统风险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冲击。为了增加监管效率和降低监管成本,政府需要对金融监管机构权限进行调整,明确各机构权责,避免重复监管。

(三)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

金融监管机构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尽可能减少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受到不公平和欺诈等行为的侵害。金融机构必须对金融产品进行充分的信息纰漏,使消费者和投资者清楚明白金融产品对应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风险与收益。金融产品经纪商和投资顾问也要严格履行受托人责任,向消费者提供最符合其风险收益要求的金融投资决策建议。

三、金融危机下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重组监管机构

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国传统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模式受到了挑战,监管机构不仅要责权分明,还要建立更加健全有效的合作机制,监管机构必须担负起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职责,及时发现金融业发展趋势中的隐患,确保金融业的稳定。

(二)拓宽监管范围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拓宽金融监管范围,特别是要提高对高风险的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减少金融市场无人监管的空白。金融监管机构要建立专门针对金融系统风险、私募基金、金融衍生品、评级机构的监管制度,将整个市场的风险降低到可控制范围。

(三)切实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和健全信用评级体系

风险控制是金融的核心,要有效的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必须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尤其是系统风险,监管机构必须对系统风险加以评估和控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用评级体系有利于金融监管机构更好地加强金融风险管理。

(四)完善金融安全网和应急救援机制

建立和健全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是防范金融危机发生或降低危机损失的可行方式。金融风险的预警系统应包括监测指标体系,预警界限以及分级的警情显示等部分。同时抓紧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金融应急救援机制的核心是制定应急预案。

(五)引导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向“适度国际化”转变

鉴于我国利率尚未市场化,汇率仍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资本项目没有对外开放,资本市场波动性高于成熟市场,保险费率实行严格管制;金融自由化程度、市场化程度、国际化程度及整体抗风险能力等都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应重新审视国际会计准则的适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本着“适度国际化”的原则审慎推进,在提高我国会计准则科学性与准确性水平的同时,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1]邓翔,李雪娇.次贷危机下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分析.世界经济研究.2008.08.

篇8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经过艰难的体制和机制的探索与改革,不仅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体系,而且还成功的度过了加入WTO对外开放的5年过渡期。但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金融业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要求,在金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金融监管上还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应以美国次贷危机为鉴,正视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的和谐与稳定、实现长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金融业实际,把握金融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

1.1 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

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以下三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协调。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最后,要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规范性监管转变。

1.2 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

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可是金融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因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开发出来,所以抑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采取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1.3 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

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 坚持以国际化的视野,加快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

完善的金融体系,尤其是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能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着重强调,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动金融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2.1 进一步完善中央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金融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管四个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健全金融监管主体系统,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为主、金融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相配合的立体式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组织网络体系。督促金融机构随着金融业务种类的增加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完善各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协助监督主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各金融机构依法经营。

2.2 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中央监管的协调机制

金融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就显得日趋重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更好和更紧密地监管协调和合作势在必行。

2.3 加强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

一方面要切实做好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等清理工作,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尽快制定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政策性银行、期货、信托、外汇管理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依法监管的空白,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另一方面做好金融监管环境的改善工作,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3 坚持以依法科学有效为原则,着力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

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的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切实提升监管效率。

3.1 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

在金融监管的着力点上,监管当局应在原有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上,监管当局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以便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场,化解金融风险源,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在监管手段上,要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 转贴于

3.2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是可以避免的。

(2)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加快我国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保险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使其在金融监管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

(4)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4 坚持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

4.1 培养和造就现有监管队伍

一方面要选拔一批较好的监管人员到国外中央银行锻炼学习;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人员新理论、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

4.2 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引进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组建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

4.3 建立竞争机制、约束与激励机制

制定执行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科学考核、约束与激励的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防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

5 坚持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金融秩序,不断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交流与合作

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从2006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很典型的事例。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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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现状而言,我国民间资本参与设立金融机构依然还有不少障碍,主要问题是在发起设立某些金融机构时,民间资本不能拥有较为独立的主导地位,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参股作为“监管连坐”几乎成为设立这类机构的准入条件。这不仅束缚了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的自由度,也破坏市场经济体系中权责自负的基本原则,在客观上增加了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负担。因此应尽快制订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资格审核办法,充实监管力量,实现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资格审批法制化。

其次,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近年来,我国经济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利率市场化进程相对滞后,两者之间存在加速协同的强烈需求。现实表明,我国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基本条件已具备,实现利率市场化收益效应显著增强,现在亟需提升金融体系的市场化程度,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在利率管制下,银行业利润过高,且对管制性利差依赖较大,不仅损害了存款人利益,也大大增加了其他行业的成本,又导致地下金融泛滥。从正面效应看,利率市场化将逐步弥合民间市场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差距,增加金融体系透明度,降低金融隐患。同时,修正资金价格扭曲,优化金融体系和资源配置效率,满足不同信用等级客户满意度,也大大有利于倒逼我国银行体系提高竞争力。建议尽快分步采取以下措施:稳定短期存款利率,扩大贷款下浮幅度30%到50%;放宽长期大额存款上浮幅度30%到50%;最终全部放开存贷款利率。

其三,强化地方政府监管权责。建立强大而不遏制活力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打造发达金融体系的难点,也是确保我国金融体系发展规范平衡的核心任务。国际经验表明,发达金融体系必定是多层次金融体系,而多层次金融体系必会导致监管主体多元化、专业化和监管分工精细化。健全金融监管体系是建立我国发达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应超前部署,及早成型。

总体看,近年间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在防范传统业务和主要金融机构风险上已积累了丰富经验,整体监管实效令人满意。但与此同时,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在统管监管问题上力量已明显不足,单靠中央政府现有监管力量,不仅力不从心,也容易脱离地方经济发展实际,更会形成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博弈。有鉴于此,建议尽快匹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责,将部分规模较小又贴近地方经济发展的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权限下放地方政府,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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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经过艰难的体制和机制的探索与改革,不仅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体系,而且还成功的度过了加入wto对外开放的5年过渡期。但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金融业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要求,在金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金融监管上还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应以美国次贷危机为鉴,正视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的和谐与稳定、实现长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金融业实际,把握金融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

1.1 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

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以下三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协调。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最后,要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规范性监管转变。

1.2 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

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可是金融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因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开发出来,所以抑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采取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1.3 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

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 坚持以国际化的视野,加快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

完善的金融体系,尤其是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能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着重强调,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动金融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2.1 进一步完善中央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金融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管四个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健全金融监管主体系统,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为主、金融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相配合的立体式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组织网络体系。督促金融机构随着金融业务种类的增加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完善各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协助监督主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各金融机构依法经营。

2.2 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中央监管的协调机制

金融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就显得日趋重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更好和更紧密地监管协调和合作势在必行。

2.3 加强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

一方面要切实做好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等清理工作,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尽快制定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政策性银行、期货、信托、外汇管理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依法监管的空白,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另一方面做好金融监管环境的改善工作,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3 坚持以依法科学有效为原则,着力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

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的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切实提升监管效率。

3.1 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

在金融监管的着力点上,监管当局应在原有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上,监管当局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以便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场,化解金融风险源,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在监管手段上,要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

3.2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是可以避免的。

(2)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加快我国行业自律组织(

4 坚持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

4.1 培养和造就现有监管队伍

一方面要选拔一批较好的监管人员到国外中央银行锻炼学习;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人员新理论、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

4.2 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引进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组建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

4.3 建立竞争机制、约束与激励机制

制定执行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科学考核、约束与激励的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防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

5 坚持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金融秩序,不断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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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总体经济呈现出平稳的发展特点,整体上来讲已经渐渐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的趋势发展,在此阶段经济增长适度趋缓趋势明显; 结构性问题突出;体制不断涌现;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这一方面促进了现代金融市场的形成,另外一方面也使得其面对的风险不断增加。也就是说经济转型期间的金融监管工作的内容不断增加,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需要满足的要求越来越多,进行调整和改善是必然之举。

一、经济转型期的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发展,无可厚非,其运行效果明显,监管方式不断趋于专业化,监管效率不断提高,监管框架也不断趋于统一化,使得我国货币制度和货币策略不断趋于完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场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探析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多种经营的冲击

所谓的多种经营,就是指混业经营,也就是说一个企业主体开展业务金融业务种类比较多,涉及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以及保险业务等。这种混业经营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场的促进下,呈现出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行监管体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业基础上的,以健全分行监管体系的方式去实现对于混业经营的管理,显然金融制度比较滞后,必然导致出现监管效率低下,失去实际作用的结果;假设以多种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去实现管理和控制,将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错位的问题,监管效率同样处于低下水平,还使得监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资金融的挑战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金融市场越来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无疑使得很多的国际跨国金融机构进入到我国金融市场,一方面不断丰富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国金融产业面对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由于国外金融机构和企业其金融经验多,产品和服务意识强,对于风险的把握能力优越于我国金融机构,其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方法上都远远超过我国企业。反过来看看我国的金融主体,其经验不足,风险控制意识不强,经营能力不足,难以创新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局面。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内的诸多问题

详细来讲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宏观监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监管执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确,使得其监管效率处于低下水平,常常出现的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的不吻合问题。 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分行监管模式使得金融监管在法律上受到局限,三会分管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联系和沟通,业务交叉情况普遍存在,监管责任严重缺失,导致监管效率大打折扣;其二,监管方式单一化,监管内容局限性很大。一般来讲,我国会以行政手段的方式去实现对于金融市场的管理和控制,很少使用到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使得监管的权威性大大缺失,出现随意性强的特点。再者从金融监管的内容上来讲,我国监管都是以市场准入和市场经营为主要内容,严重缺乏企业经营状况和退出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最后,从监管的范围来看,其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商业银行,缺乏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其三,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是说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于;缺乏产业基金,私募资金的法律法规,现行法规细节内容不多,多为笼统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时代感,难以有效的处理经济转型期间的新问题。

很明显上述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是有深刻的原因的,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还处于低下水平,在监督和管理能力上还欠缺很多,难以实现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另外一方面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相互依存,这样的关系使得金融市场面对的情况是前所未有的,使得金融监督工作面对着更加复杂的实际情况。

二、如何在经济转型期间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

在经济转型期间,如何有效的实现金融市场的运行,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规避,是现阶段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所在。对此,我们应该一方面不断探析自身金融监管体制健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对应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保证不断实现监管体制的调整和改善。另外一方面,积极借鉴国外在经济转型期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和教训,不断夯实自身金融将官理论体系基础,如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欧盟的《巴塞尔协议III》。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工作:

(一)详细确定改革目标,明确落实改革责任

在经济转型期间,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实现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将注意力集中在改革上。对此,我们需要明确自身改革目标,以实现金融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发展,最大限度的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详细来讲,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不断开展自我金融监管工作的剖析,以科学的指标去考核,找到最切合实际的改革切入点,以不断健全改革目标的内容,实现改革体系的全面建设;其二,以岗位责任制实现改革责任的界定,理清不同部门主体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职权,保证其各司其职,做好金融监管工作,以落实改革责任,达到改革效果;其三,树立正确的监管观念,以鲜明的时代特点,国际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去实现金融体制的创新,保证找到最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模式。

(二)健全监管体系,形成危机预警体制

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结构,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在此过程需要注意的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金融监管主体地位上,实现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督和控制。对此,我们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强化资本监管,实行动态资本拨配制度。一般情况下,在资本资源处于不断扩张的状态下,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金融机构往往需要大量积累自身的资本,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的需求,实现金融市场的经济效益;在经济不断衰退的时期,需要不断减少资本数量,以面对多变的市场环境。也就是说,需要结合市场环境的情况,去界定自身监管的重要方向和内容,从而保证其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二,不断建立高、中、低三层预警体系架构,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建议以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分类的方式去对于各种风险进行界定和诠释,并针对不同分类采取对应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保证以有效的科学技术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提高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创新监管体制,探索改革路径

结合目前金融监管的分业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显然现阶段实行的分行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监管工作处于真空和重复的状态下,难以发挥出监管的实际功效。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在经济转型期间高度重视,不断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实现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实现改革路径的探索。我们可以做好以下的工作:其一,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实现彼此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联系,以渐进的方式去实现对于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方式的调整和改善。这是因为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以统一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去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是一件不切合实际情况的任务。其二,不断扩展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健全金融监管方式,实现以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三位一体的管理方式,保证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其三,统筹兼顾,合理的协调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各自的职能,使得其各司其职,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职权上的冲突和重复。

(四)注重监管国际化,形成风险控制合作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是全球性的问题,其运行机制的形成不是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其主导作用,而是彼此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实现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借助国际上的资源,开展深入的交流和合作,从而实现金融防范体系的构建。详细来讲,要求必须建立全球范围内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运行机制,要达到这个要求就必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预防出现全球性的金融风险。做好这个方面,需要我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有效地对跨国集团的经营进行监管和风险跟踪。加强国际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能够提高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地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转型期间的中国,开展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这不仅仅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也是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应正视自身宏观金融体制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取对应的措施和策略去实现宏观金融体制的构建。于此同时,需要以开放的心态去面对国外先进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和观念,将其使用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去,保证不断夯实自身金融监管理论体系。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金融市场将会出现更多的新情况,新挑战,新特点,作为金融监管工作来讲,应该时刻保持着警觉的意识,以动态的监督和管理的视角去审视金融市场,不断探析全新的方式,观念去实现对于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管理,从而保证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文泓.关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逆周期政策的探讨[J].金融研究,2009年,第7期

[2]李妍.宏观审慎监管与金融稳定[J].金融研究,2009年,第8期

[3]朱民.改变未来的金融危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4]李向阳.国际金融危机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秩序的发展方向[J].经济研究,2009,(11).

篇12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镜像反映,当前我国各种金融风险是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既有经济结构矛盾和经济体制转轨不到位的因素,金融体制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

(一)实体经济改革不到位

一是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模式未彻底改变,国有资产效益不高、活力不足、加杠杆冲动较强,是企业部门整体偿债能力下降、杠杆率攀升、信用风险加大的重要原因。2014年末国企资产负债率较2007年末上升了7个百分点,目前杠杆率已达到民企杠杆率的两倍左右。二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健全。“三会一层”和内控机制流于形式,董事会运作行政化,运营管理机关化。许多金融机构仍主动或被动承担大量政策性业务,预算软约束导致道德风险,资本真实性和质量不高导致利润虚高,管理和防控风险的能力不足。三是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地方政府缺乏主体税种,隐性债务反复升高,“土地财政”根深蒂固,不断催生“地王”、持续吹大泡沫。四是部分行业垄断特征明显。虽然政策上一些领域相继开放,但各种“玻璃门” “弹簧门” “旋转门”下,无形的市场准入关卡仍然难以逾越。

(二)金融管理体制不完善

一是金融调控软弱无力导致风险滋生。金融监管博弈货币调控,监管部门基于对金融机构巨大而直接的影响力,自觉或不自觉地超越监管范畴扮演宏观调控角色,宏观调控令出多门,货币政策主体性和自主性不够,货币总闸门难以控制,导致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资产规模迅猛扩张,股票、房地产和商品市场泡沫积累和破灭反复出现,这是当前各类金融风险产生的重要背景。二是分业监管导致风险防控不力。首先,分业监管体制下“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导致风险看不穿、防不住,无法有效综合经营和大资管背景下行业交叉领域不断积累的金融风险,导致监管真空。宝万之争中各监管部门仅关注各自领域,无法实现穿透式监管,高杠杆投资风险巨大。其次,部分功能法律属性相同的金融业务分属不同部门监管,政策沟通不畅导致监管标准不一,滋生监管套利,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有效性,如信托计划和券商、基金的资管产品功能属性相同,风险资本要求却大不相同。再次,各监管部门独立发展登记结算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和金融统计系统,数据标准不一、信息归集困难、无法获得统一共享的监管数据,导致监管反应迟钝。三是日常监管与危机救助分离导致风险处置低效。在金融机构治理不完善、金融监管不到位情况下,金融安全网过度依赖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央行金融稳定功能被简化成付款箱,在不参与日常监管情况下参与救助,权责不对称必然导致救助处置耗时低效,兜底式“花钱买稳定”往往要付出更高代价。

防范金融风险要托底于保立足

于改

实践表明,每当改革开放遇到重大困难,总会出现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面对复杂的金融风险形势,策略上应“以保为主”,避免问题恶化,主动放缓改革节奏,甚至出现改革倒退;另一种声音认为,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恰是关键改革不到位或配套改革不到位造成的,策略上应坚持“以改为主”,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化解风险于改革创新之中。在当前实体经济结构矛盾突出、金融管理体系不完善,金融风险高压高发背景下,“以保为主”还是“以改为主”争论又起,从根本上厘清“保”和“改”的区别与联系,明确理论边界和政策涵义,对于正确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意义重大。

(一)“以保为主”是对守住风险底线的曲解

什么是“保”,“保”和“改”的理论边界在哪里,要保什么?这是我们首先要回答的问题。从根本上说,“保”是基于底线思维,是非常态下应对危机的机制和措施,保的是底线,只有形势发展到底线时才需要保。就金融风险而言,“保”就是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所以说金融安全托底于保。在底线之上,过度追求“保”必然妨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不仅无法有效化解已有的风险,无助于从根本上消除风险产生、积累和传染的根源,还会造成激励机制扭曲,最终催生新的风险。

一是“以保为主”会固化既有结构性矛盾,导致风险积少成多、积小成大。“以保为主”理念下,许多本该有序化解的个体性、局部性、短期性风险因素迟迟不能得到处置,可以通过风险暴露而疏导的压力长期得不到释放,大而不能倒的风险领域越来越多,系统性风险压力显著加大,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无法发挥。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是“以保为主”理念的突出表现。一旦房价上涨,则担心风险,采取限购限贷等行政化手段抑制需求;而一旦经济走弱,希望以房地产投资提振经济增长的时候,又会采取反向措施促进房地产发展,房地产调控被短期调控目标左右,而土地财政、供地制度、房产税以及房地产在经济增长和调控中的作用等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未得到实质推进,这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的根本原因。

二是“以保为主”催生道德风险和新的风险点。“以保为主”主张“零风险暴露”,采取事实上“花钱买稳定”的策略。其结果是微观上隐性担保、刚性兑付盛行,宏观上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无限救助,造成了严重的激励扭曲,催生道德风险:投资者长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不必自担而过度承担风险;监管部门因成本外生的无限救助,存在放松监管的逆向激励。当前,许多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进行高杠杆投资套利,金融市场紧绷下各类意外事件往往形成不小的市场震荡,过分强调市场稳定就可能倒逼央行货币投放,在这一具有明显道德风险特征的制度格局下,影子银行资产规模必然在整体资本水平不足情况下进一步扩张,最终导致更高的杠杆率和潜在风险。

(二)“以改为主”是防范金融风险唯一出路

改革开放历史证明,唯有改革才能解决经济转型中出现的问题,唯有改革才能从根本上破除风险滋生和积聚的体制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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