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市场监管体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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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监管体系

篇1

2004年以前,中国债券市场发行主体主要为中央政府、央行和政策性银行,债务融资工具只有企业债券一种,当时的企业债券基本上由银行提供担保,信用等级基本上等同于为债券提供担保的信用等级,并不取决于发行人自身的信用水平。2005年短期融资券推出以后,真正意义上的无担保信用债券开始出现,债券及发行人主体开始出现分化。但是从发行人的信用等级分布来看,仍然是以高信用等级为主。统计2005年3月以来发行的3236只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除了没有评级的83只债券之外,其他债券的主体评级绝大多数在A-以上。

由于债券市场发展的“路径依赖”,以及在市场发展初期参与者出于市场发展的考虑,市场以高等级发行主体和高等级债券为主要发行特征应该理性科学地选择,有益于市场的迅速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事实违约事件并未发生,期间的“06福禧CP01”等事件最后都得到了成功解决,但是,随着市场规模的急速扩大,必须深刻、紧迫意识到目前债券市场蕴含的风险,特别是当前高信用等级为主的市场导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无法实现有效制衡。一是信用评级可能失真。理论上说,在成熟市场上,信用评级对于债券发行定价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是由于市场上没有出现违约债券,预示了评级的高低很可能并不存在充足的实质性风险警示作用,这样从一个角度导致有的评级公司可能会在企业的压力之下放缓评级标准,从而可能在事实上弱化评级结果的定价作用,降低了评级标准的独立性,不仅不利于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导致实质信用风险的可能性要大于表象。二是债券发行事后管理动力不足。对于违约风险的淡漠可能导致债券承销商疏于进行债券发行之后的监督管理。由于发行债券经过严格筛选,且违约率几乎没有,致使债券的承销商没有动力和压力严格对待承销工作,同时资金使用监管、相关信息披露、发行后回访也必然疏于管理,其对风险的处置能力也难以提高。

对债券违约风险要有正确的认识

从全球债券市场发行情况来看,由于经济周期、行业景气度的变化,债券的违约都是市场发展中需要面对的正常现实。根据标普的统计,自1981-2008年期间,投资级债券共有73只违约。

就中国债券市场来说,由于违约事件从未发生,往往给市场的投资者传递了错误信号,认为市场上不会有“违约债券”出现。这种对于风险淡薄、麻痹乃至回避的认识,可能在风险事件一旦发生时,放大“违约相关”(Default Correlation)和“违约传染”(Default Contagion)程度的风险。对违约率的历史观测值的实证研究表明,违约事件(或更一般的信用质量迁移)彼此之间存在相依性。一个公司违约的消息对于其他相关公司的信用质量有很大的影响,这将很快反映在他们的违约概率上,“违约相依”和“违约传染”程度与宏观经济形势、市场投资者结构和情绪存在相关性。我们当前的债券市场某种程度上带有一定“真空”性,相当于是一个没有细菌感染过的肌体,一场小恙可能演化成一场大病。如果风险事件一旦真的发生,可能会将一个平常的违约事件演化成影响整个市场发展的大事件。

当前债券市场高信用等级产品占主要地位的现状也限制了债券市场的发展。一是导致低等级债券无法发行,无法支持经济结构转型。高收益债券(high-yield bond)是信用等级低于投资级别的债券,是成熟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们的发展还没有开始起步。统计表明,自1996年以来,美国高收益债券的年平均发行规模约1000亿美元,在发行规模中的占比平均为13%。该类债券的发行人通常是那些高速发展,但缺乏现金流的成长企业、高负债的企业、或是进行杠杆收购的投资主体。许多知名的大型行业巨头在其发展的早期曾经发行过高收益债券,如General Motors、IBM等公司。从发行人所处的行业来看,高收益债券几乎覆盖了制造、媒体、能源、信息技术等行业。中国当前正在致力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转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债券市场本可在其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受到较大牵制。二是强化了投资者结构同质化、单一化的现状。由于债券信用等级分布失衡且集中在高等级部分,债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就天然以偏好低风险的机构作为主导,商业银行一家独大,债券持有占比接近70%,导致投资理念和行为存在明显同质化的特征,既不利于债券市场的活力和流动性的提高,也不利于债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

建立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科学体系

一是强调债券市场投资者教育。要大力重视债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加强对债券市场从业人员能力培养,推动投资者加快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投资者提高风险管理和市场运作能力,引导机构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有效维护债券市场的健康有效运转。

篇2

    1 回顾中国证券市场的十年奠基阶段,我们主要取得了如下成就

    ①初步构建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制度架构。②市场发展初具规模。截至2001年10月,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公司(包括a、b股)达1152家,市价总值为43742.14亿元,流通市值为14560.16亿元,这一市场规模表示: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开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③培育了一支规模较大、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队伍。截至2001年10月底,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开户数已经达到6577.05万户,有44只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商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投资于股市,开放式基金已经推出。虽然投资者队伍还需进一步发展,并有待成熟,但是不可否认,整个社会的金融投资意识已经大大加强。④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相对独立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经过十年努力,信息披露规则已经建立。市场参与各方尤其是上市公司,大都能在这个规则框架内及时披露其相关信息,从而使交易市场具有一个基本的规范。⑤建立了一个科技含量较高、富有效率的证券交易体系。沪、深证券交易所从起步阶段就注重发挥后发优势,整个交易、清算、登记、过户系统是世界上技术水平最高的交易体系之一。经过10年的不断改进,我国的证券交易体系运行稳定、效率较高。⑥证券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对风险的防范、控制水平显着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是市场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前提。只有监管的理念、水平有了切实的提高,创新化的市场行为才不会成为新的“风险源”。

    2 我国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充分肯定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成就的同时,也应认识到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规模小,尚处于不完善阶段。总的说来,这个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2.1 债券市场多头监管,宽严不一 从西方各国经验看,一个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是债券市场发展的首要条件。各国将各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监管整合在证券监管机构之下(除了国债的发行一直由财政部负责之外),形成了统一、高效、互联的债券监管体系。

    而我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构架十分复杂,存在多头监管。债券发行、交易监管以及结算分别由不同机构负责(见图)。最为突出的多头监管在发行监管环节,有限的四种债券分属四个监管机构审批,其中国债的发行审批由财政部负责,金融债(包括央行债)由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而可转换公司债发行的审批权在证监会。债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分离造成各类债券在审核程序、发行程序、发行标准和规模、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监管宽严不一,严重阻碍了债券市场的快速协调发展。比如企业债券的发行自2000年以来都是由发改委每年严格控制规模,发行名单和规模指标要报国务院特批,存在审批程序冗长、审批标准太严、发行方式陈旧、信息披露和监管处于真空状态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企业债券市场只能在这种严格控制下缓慢发展,2004年底余额仅为1232亿元,占到债券余额的区区2.4%,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0%以上的水平。

    我国股票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证券法制法规框架初步形成,证券专业化监管队伍(包括发行监管和公司监管)业已具备,证券执法力度空前加强。目前的监管环境已经今非昔比,企业债券监管模式应该到了彻底反思和调整的时候了,否则这一债券市场重要分支的发展将远远落后于市场的需求。

    2.2 债券品种单一,非公部门债券带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债券市场产品多样,国债以外的非公部门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债、资产证券化债、公司债都占有一定的比重。债券市场在企业(包括金融机构)融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国非公部门债券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企业金融严重依赖银行。过去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风险没有暴露,非公部门严重依赖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的需求被掩盖。在近年银行改革未实施之前,储蓄不断增加,银行贷款不断膨胀,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大企业的融资需求。二是长期以来机构投资者队伍不足。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有足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在2001年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出台之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发育不足,进入证券市场的机构资金也显不足。三是债券监管体制压抑发展。这一点上面已分析得很详细,不赘述。

    2.3 交易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合债券交易的需要 从国外的经验看,做市商制度在发达证券市场已有很长的历史,在许多成熟债券场外、场内市场中广泛采用。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有做市商制度雏形。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运行后,债券交易不够活跃,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于2001年3月《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双边报价商的准入条件、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要求,确立了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随后批准中国工商银行等九家金融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批双边报价商,并在2004年7月将双边报价商正式改名为做市商,将其数量增加至15家,同时引入市场表现活跃的两家证券公司,丰富了做市机构的类型。但是双边报价商制度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由于目前的双边报价商制度对做市商各项政策支持不到位,实际上是只要求其履行做市义务,而忽略了其做市权利。具体表现在:一是融资融券便利不落实。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做市商进行融资支持,但没有具体落实措施:对其融券尽管有具体措施,但由于质押券种和折算比例对做市商比较苛刻,很少使用此便利。二是没有承销和配售便利。做市商在承销各类债券时没有得到非竞争性投标一定数量配售等优惠,没有把二级市场做市和一级市场承销配售管理统一起来。三是没有费用优惠。

    3 对发展我国债券市场的政策建议

    3.1 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 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监管体系应该是统一的,在我国应该由证监会来统一管理。这样做有以下几点优势:第一,有利于专业管理。证监会作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在证券发行审核、发行主体监管、流通市场建设、信息披露监管、中介机构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具有组织保障和专业经验,将债券市场纳入其现行的管理框架,有利于债券市场的专业管理。第二,有利于资源整合。证监会所具有的组织保障可以使债券市场的规范管理建立在不增加更多成本的基础上,在资源整合方面具有优势。第三,有利于我国债券交易市场的全面发展。对于公司债券、市政债券等急需发展的品种应在现有市场构架下尽快安排,从而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全面发展。

    3.2 大力发展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债券等非公债券 目前我国除了少量可转债以外,还没有真正市场意义上的公司债,公司债的发行也受到严格的行政管制。最近刚刚修订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债发行主体的限制已经放开,公司债发行的审批也改成了核准制,这些都为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提供了良好基础。

    3.3 大力发展公司债,首先必须理顺发行机制,根据市场化得要求制定发行条件。其次要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为债券市场的发展构建良好的基础环境。目前,我国缺乏权威的信用评级体系,机构,不能客观、实时地根据发债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评定发债主体的信用,这严重阻碍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再次,要加快公司债券品种和市场规模。最后,在法律方面尽快完善《破产法》和债权人信托制度,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创造法律条件。

    3.4 交易所交易引进做市商制度 我国证券交易所还没有实行做市商制度,交易所债券交易与场外债券交易相比市场流动性强的特征并没有体现出来,交易量差距还越来越大。交易所应该借鉴银行间市场做市制度的经验教训,尽快在优势品种上推出做市商制度。企业债券一直是交易所上市的传统品种,目前与银行间市场相比在托管量和交易量方面还占有一定优势。应在企业债券产品上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配合融资融券、承销配售便利、适当减免费用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巩固交易所企业债券份额,在监管体制理顺的条件下快速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交易所推出做市商制度时应该注意不要成为大宗交易平台的副产品,而是应该在真正的交易体系进行改造。

    参考文献:

篇3

2004年,我国债券市场改革创新进入一个新的,债券市场发展进入快车道。债券市场为服务经济社会全局、合理配置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量看,我国债券规模还比较小。同时,受观念和体制等方面的束缚,我国债券市场在发行、交易、托管等环节上存在分割。针对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但是起步晚,存在较多的问题的现状。本文通过研究对比中日债券市场监管制度的三大主要构成部分,即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为我国债券市场的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

一.中日债券监管制度比较

(一)债券市场监管制度的比较

债券监管制度包括一级市场监管制度和二级市场监管制度,虽然中日两国同属于亚洲企业债券市场大国,但是两国市场的监管体制却存在着很大差异。

通过表1的对比发现,我国债券市场监管权利分割、效率低下,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在债券发行的一级监管方面。同一种类债券下,日本债券监管机构比较单一且权力体系明确。金融厅作为日本金融体系的监管主体,在此基础上依照行业细分设置课室,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监管对象进行分业监管。日本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作为金融厅直辖的下设机构,承担着企业债市场审核注册登记、行政调查、协调组织等职责,是日本企业债券市场的直接监管者。证券课则主要负责制定与债券市场交易有关的法律、交易机构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等工作,尽管二者监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部门间非常注重相互沟通及协调,有着较高的监管协同效率。与之相比,中国的债券一级市场管理较为繁杂,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体系存在许多缺陷,例如没有统一而有效的管理手段,管理形式过于单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管理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制度。相关企业首先要取得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债券发行计划,而后要得到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其发行债券的批文,在两部门都核准的情况下才能发行债券。

其次,在债券二级市场监管方面。中国的债券二级市场分割较为严重。除交易所市场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外,其他两个市场都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日本不同市场有不同部门单独监管。日本由金融厅行使对地方债市场的交易监管职能,由证券监视委员会行使对地方债交易市场的监视职能。地方债领域的自律组织主要由证券业协会和公社债承销协会,它们在政府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证券课则主要负责制定与债券市场交易有关的法律、交易机构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等工作。

(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日本在经过对欧美国家法制的研究,结合本国国情,出台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做了较大的变动,拓展了有价证券的范围,对公募和私募提出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导入了季度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修改了大量持股报告制度,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就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而言,从总体上来说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相比而言,主要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规定不够完善。

1.地方政府债券。日本地方政府债券几乎没有违约事件,其风险基本为零,这得益于其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地方政府须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在财务恶化的早期阶段受援改善财务状况。与之相比,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尚在筹划中,制约地方政府市场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化的重要因素是没有最终确定负责市政债券信息披露的机构。

2.金融债券。日本金融债在日本债券市场上发行量极低,其信息披露要求遵守《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全部监管规则,及时向内阁总理大臣提交“有价证券报告书”。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规模较大且要求相关机构提供年报,对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较低。

3.公司债券。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实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立的发行方式,但在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上要求一致,即参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日本公司被要求“持续性披露”,即“任何企业债首次发债的主体、在证券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发债主体以及过去4年中企业股东超过1000家的发债主体”完成发债程序后,还必须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按照规定格式向金融厅提交其年度、半年度或季度性财务经营报告,或按要求不定期地提交财务特别报告。直到该企业债品种进入金融厅批准的清算程序或从证交所登记注册的清单中撤去,这种“持续性披露”要求才会终止。

(三)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制度的比较

债券信用评级是债券发行人信用能力的指标化反映,其作为对发行人的一种监督约束机制,能够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控制整个债券市场风险的作用。对于投资者来讲,债券评级可帮助他们选择投资对象,以降低信息成本;对于企业来讲,债券评级则可以提高其知名度。

通过表3的对比发现,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滞后,评级监管有待加强。

首先,在社会信用环境方面,相比日本较强的社会信用意识和市场对评级结果的重视程度,我国信用评级社会环境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

其次,就信用评级法规建设来说, 日本相较于中国更早的引入信用评级体系,并且日本效法美国NRSRO制度设置指定评级机构制度。与之相比,我国的信用评级业起步较晚,相关制度设计不完备。2006 年中国人民银行了我国第一部信用评级行业标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这标志着我国信用评级体系规范性建设开始步入正轨。

最后,在评级机构方面,日本本土评级公司有JCR、JBRI、NIS以及标普、穆迪和惠誉三家国际评级机构。其中,JCR已发展成为亚洲最具代表性的评级机构。我国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评级机构仅有一两家,且信用评级专业队伍还不成熟,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分析能力和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债券评级技术水平和评级方法。

二、日本债券市场对中国发展的启示

(一)规范权力责任,避免多头监管

债券市场监管者主要包括政府监管者、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三个方面。因此,必须梳理政府监管者的权力范围并确保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的监管职责。

首先,针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体――证监会来说,要重新界定其法律性质,提高其对金融交易行为的事前预警、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的能力,充分发挥一线监管的作用。其次,为避免多头监管的混乱,可将权力集中于同一部门,在证监会下设债券监管部,专职负责债券市场监管。

其次,加强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的外部监管。以节约成本、效益最大为原则,合理分配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机构的权利和监管范围。政府要通过立法来确立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所的行权依据,自律组织也可以制定针对性的自治规范来弥补政府监管的滞后性,提高监管效率。同时要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职业道德教育。

(二)健全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

在建立一个大统一的债券市场前提下,完善我国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根结在于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机制。

第一,实现不同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协调和统一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规范,对不同类型的债券市场和债券品种进行信息铺路的统一规定,使其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二,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由多头监管、分而治之化散为整。制订专门的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完善债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以增加债券信息披露的供给。第三,大力推行保护小资产者的证券集体诉讼的制度,可试行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将监管权力部分下放给广大投资者,利用市场力量检查信息披露的违规与违法行为,强化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惩罚机制。另一方面,对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债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也应加强监管, 防止其与债券发行方相互勾结,共同侵犯投资人利益。

(三)完善评级市场,提高评级独立性

完善评级市场要从多个维度来进行。在社会环境方面,要培养社会公众正确的信用观,弘扬正确的信用文化。另外,提高投资者对信用评级信息的使用率,培养投资者将评级信息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和补充的习惯,从而从源头上扩大评级市场的有效需求。在法律法规方面,要使评级机构的设立与运营制度化,规范化。要尽快建立统一、透明、稳定的评级机构认可制度。

评级筹资人付费模式是目前全世界评级业的主流营运模式,这种评级模式先天性缺陷是筹资人可以影响评级结果和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可以尝试投资人付费模式,比如现在的中债资信是一个良好的践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切断筹资人和评级机构之间利益链,避免“以价定级”或“以级定价”等级别竞争现象的发生。(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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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关键词: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发展对策

一、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现状

1981年,国债恢复发行,中国债券市场正式起步。1996年,中国国债期货市场上发生了重大的违规事件,出现了风险,促使中国政府意识到要发展更加统一的、透明度更高的、健康的债券市场。1997年,在国务院的批准下,银行间债券市场建立。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加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债券发行市场化程度,在经济发展中开始发挥更重要作用。2004年至今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就债券市场本身而言,首先,创新产品不断涌现。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改善单一品种的状况,具有品种丰富的债券市场结构,扩展发债币种,丰富交易方式,创新步伐更加迅速。其次,市场结构明显优化。我国债券市场产品结构由相对单一向形式多样转型,产品期限结构更合理化,投资者结构有所改善,参与主体日趋增多,显现多元化态势。第三,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发行量、交易量和市场余额提高几十倍,相对规模和债券市场占融资总额的比重提高几十个百分点。最后,国际地位不断提升。从总体规模,相对规模和交易量来看都已经处于亚洲领先水平,信用债券的发展受到国际广泛关注,加快融入国际债券市场的步伐。

对于证券市场制度和监管方面,自律组织积极发挥作用。2007年,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建立行政与行业自律结合的双重监管模式,加强自律,提高管理效率,推动不断创新,推动债券市场规范发展。

二、中国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债券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提升规模、广度和深度,展现多元化和稳步发展的格局。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多问题。

在债券市场制度和监管方面,第一,债券市场制度仍有缺陷。在发行制度上,国债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已由行政审批制改革到报备核准制,但企业债券仍然实行多部门审批制,导致审批标准不同,差别很大;在交易制度上,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三种途径相通不足,造成交易成本较高且效率较低;在资信评级制度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管理规定零乱,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评级技术不够成熟,资信评级体系不发达。第二,债券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伴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颁布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随市场的变化做出适当的修订,监管水平明显提高,监管制度与体系逐步完善,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与欧美发达债券市场的监管体系仍有较大差距。

针对债券市场本身,首先,债券市场结构依然不太合理。在我国,主要债券产品是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信用类债券发行量不足;债券产品期限较长,短期不足;利率非市场化,缺乏基准利率;市场发展不平衡,银行间市场占主导地位,银行间市场可流通量占债券存量的绝大部分,而交易所市场可流通量、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可流通量和不可在上述市场流通量占比极少。其次,债券市场流动性不足。近年来,尽管我国债券市场交易量迅速扩大,但流动性仍然十分不足,银行间市场占主要地位,而且参与者主要是银行,具有很高的同质性,流动性问题易带来流动性风险。

三、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对策

中国债券市场发展至今已站在历史的新起点,伴随着机遇与挑战,只有不断发现新问题并依据市场情况给予相应的解决对策才能更有助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

首先,加强债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积极完善债券市场监管制度。在发行制度上,逐步由指标分配制向注册制和核准制过渡,最终实行注册制和核准制,改变指标由政府决定的状况,并加快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发展步伐;在交易制度上,加快发展和完善场外交易市场,并给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明确的定位,针对不同的发行规模和方式的债券选择不同的交易市场和交易方式;在资信评级制度上,提高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建设速度,建立健全评级体系的法律法规,精简债券资信评级机构,加强资信评级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建立有序、规范和高效的债券监管体系。增强债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尤其针对企业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建立并健全债券市场监管机构,实行自我管理行业自律和政府管理三者结合的监管方式;加强债券市场的行业自律。

其次,主动改善债券市场结构,努力提升债券市场流动性。多年来,我国债券市场结构处于严重失衡状态,政府债券占大多数,公司债券比例不足,应优化市场结构,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多元化各种期限债券,利用投资者选择,降低非系统风险;放松利率管制,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根据市场现状,制定合理的基准利率。完善市场商制,增加市场流动性;完善市场结构,逐步增大市场规模;改变投资者单一的状况,提供多元化产品;建立合理的汇率形成机制,加强汇率制度协调合作;合理调整税收待遇,促使供需平衡。

四、总结

回顾历史,从1981年国债恢复发行至今,我国债券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已经跃居全球第三。无论是社会经济金融体制的改革,或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还是全球金融危机都或多或少的推动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我国债券市场在国际地位和影响力上都显著提升,这将更有益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十提出面对当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处于转型关键期的中国,如何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金融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而债券市场又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债券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将会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只要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克服缺陷,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前程似锦。

参考文献:

[1]谢多.中国债券市场发展原因、建议与展望[J].中国市场,2013,(7)

[2]张超.中国债券市场目前的发展状况[J].企业导报,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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