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保护范文

时间:2023-07-09 08: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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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保护

篇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使用的"传统文化"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或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

目前国内很多学者对传统文化的界定的观点也不统一。诸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郑成思教授主张传统知识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地方传统医药"两大部分。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教授则认为传统知识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领域,涉及到人类生活的衣、食、住、行、文娱、体育等诸多方面。

由上可知:无论是组织还是学者,对传统文化都没有统一的界定,但又都肯定了传统文化的基本特性,即在小区域内由集体创作、使用、保存且代代相传,属于传统或土著的文化。当然,不可否认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知识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当今还包括医疗、农业或者工业的方法等。

二、传统文化面临危机与保护之意义

面对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正在面临现实的流失和淡漠。在我国,尤其令人心痛的是,以非遗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产业在我国许多地方发展缓慢,尚未发挥助飞地方经济的作用,却成为流失海外的娱乐产业或产品的高附加值。再如我国的民间文学《花木兰》被拍成美国卡通影片,"变脸"绝技流传海外,《西游记》故事被拍成日本影片,端午祭、走马灯分别被韩国、柬埔寨向联合国申报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不一而足。此外中草药方面还有日本仿我国的六神丸开发救心丸,韩国仿制我国的牛黄清心丸等等。大量的传统文化遗产海外流失,民间文学艺术被粗暴使用,传统科技被无偿使用,有甚者还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来限制我国的正当使用。由此可见,传统文化的保护刻不容缓。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传统文化的保护被纳入议题,足以见证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加强传统文化的保护对我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传统文化的持有者多数在少数民族手中或者地处偏远的民众手中,保护传统文化有助于保护西部创新能力相对较弱的人群之利益,最大化的实现社会资源与利益的均分配。第二,保护传统知识有助于增强西部本土居民的社会竞争力,为本土居民争取更好的生存条件,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更有助于本土居民自己保护传统文化。第三,保护传统文化有助于保留文化多样性。像我国这样民族众多的国家,要尊重少数民族群体,允许其在本民族的管辖范围内,对自己民族的文字语言和民族文化进行自治,使之能够不断地传承、延续。第四,保护传统文化可以防止非权利人的不当使用。正如前文所述,传统文化被大量的海外滥用,通过立法或者其他途径对传统文化加以保护,其目的就是防止非权利人未经允许而加以利用,或者是在利用的过程中对传统文化的恶意扭曲。

三、传统文化保护之探讨

保护传统文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传统文化的维系、发展和合理利用,激励创作,保护文化多样性,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保护传统文化之目的,笔者将从立法保护、项目保护、传承保护、节会保护、四个方面探讨传统文化的保护措施。

(一)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是传统文化保护最主要的积极措施,从当前国内立法实践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法规方面有1997年出台的《传统工艺美术条例》《云南省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当今国内部分学者主张将传统文化的保护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这一观点我是不予认可的。首先,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客体都是明确的,而传统文化的主体在多数情况下是不确定的。其次,立法的价值存在冲突。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创新,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传统文化的保护之目的在于保护文化多样性,使特定文化所承载的精神、宗教、伦理、道德等重要价值与特定的群体或者个人之间保持联系。所以,知识产权法很难再实践中保护传统文化。再者,勉强将传统文化保护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无法达到法律效果,这本身也是对知识产权法的损害。与之相反,鉴于传统文化是一种适应本土文化和环境,通过口头的方式,代代相传的文化。各省份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对本地区的传统文化予以保护更具有可行性。

(二)项目保护

项目保护重在确定传统文化遗产名录。对于那些有重大价值的项目,鼓励积极地申报世界或者国家级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同时,鉴于民族文化的原生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要加大对传统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比如建设文化馆、博物馆,便于对传统文化集中管理和保护。

(三)传承保护

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是为了使民族传统文化代代相传,永世长存。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民族文化保护氛围,掀起保护民族文化潮流。例如通过民族文化保护走进校园、课堂等形式。其次,传统民族文化保护需要保持原貌,需要在本地区开设特色民族职业教育,培养传统文化传承人才,增强年轻一代关注传统文化的意识。再次,全力挖掘尚存在的传统文化艺人并予以登记,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对传承人予以资金支持或对做出贡献的艺人提供奖励。

(四)节会保护

我国的传统节日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是我国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传统民族节日都具有明显的地域文化和历史文化,像端午节、清明节等。近年来,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热衷于西方的节日,诸如情人节、圣诞节等,而对端午节、清明节趋于冷淡,这不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然而,通过节会上的活动可以使传统文化和民族风情得以传承和展示。渲染节日氛围,培养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兴趣。

四、结束语

我们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文字、艺术,这些构成了独具魅力的人文风景。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民族的传统文化具有了解历史、教育后人、凝聚国民、鼓舞人心、陶冶情操、净化灵魂的功能。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当以文化复兴作为灵魂。希望在全社会形成弘扬传统文化的良好氛围,人人都来为传统文化的保护贡献一份力量,尽一份责任。

参考文献:

【1】丁丽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开发传统文化产业的结合路径》,载吴汉东编《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年刊》(2007年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

【3】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1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4】参见《浅谈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方法》,资料来源:

篇2

(一)保持民间文学多样性的需要

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数量众多、资源丰富,“自1979年以来,我国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文联等多部门组织开展十部民间文学艺术大型著作的汇编和整理,经过调查人员的努力,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1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曲15万首,民间舞蹈1.7万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字资料5亿多字。”[2]迄今为止,在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保护,发达国家可以凭借其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地位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发展中国家民间文化资源进行掠夺,使得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被权利人以外的使用人滥用。因此,为了更好传承各国、各民族的文学艺术资源,更多的人已经意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紧迫性和重要型。

(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需要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源”,民间文学艺术与现代文化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3]

民间文学艺术是“源”,现代文化是“流”,二者一脉相承。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家交流的频繁,大量的外来文化入侵带来新鲜感,很多人逐渐遗忘本土传统文化,使得很多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濒临消失。为了防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失传,加紧制定法律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继承和保留各民族文学艺术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维护利益平衡的需要

由于发达国家利用其拥有的先进科学技术开发出的新成果、新产品的可能越来越大。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很重视,而发达国家免费使用这些资源,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是不可能。因此,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时候,应该注意贯彻“利益平衡”原则。

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事实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他国利益的综合体。

它既要考虑发达国家的要求,同时又要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现状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是由发展中国家最早提出的。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非洲、南美洲等地的一些不发达国家提出了希望建立统一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标准的想法。到目前为止,国际上40多个国家或地区在本国法律或者地区性条约中都制定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条文。

(一)发展中国家保护

1966年,突尼斯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版权法模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的发展中国家。此后,1968年,玻利维亚(仅涉及民间音乐);1970,智利和摩洛哥;1973年,塞内加尔;1975年,肯尼亚;1978年,布隆迪;1980年,几内亚等国家继突尼斯之后,都相继采取了这种保护模式。[4]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和国际组织保护

在世界许多国家努力下,对文学艺术的保护以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的形式确立下来。国际上,率先提出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除此之外,《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都把民间文学艺术归入到保护邻接权的体系中。这些都是对《伯尔尼公约》很好的补充。

此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班吉协定——关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协议》(以下简称为“OAPI协议)》,1981年在巴格达由阿拉伯国家缔结的《阿拉伯著作权公约》及安第斯共同体制定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都相继对民间文学艺术问题做了规定。

在国际组织保护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创立以来,一直在关注和探讨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问题。1976年,两组织了《发展中国家之突尼斯著作权模范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条款。1982年,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规定由各国自行决定选择适合自己国家的法律保护模式。1985年,两组织又制定了《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该草案规定要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独立于版权之外的法律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立法成就,并没有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公认,但是它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开创了新的道路。

(三)发达国家的保护

发展中国家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方面不遗余力,相反除英国和澳大利亚这两个发达国家外,几乎没有发达国家对其进行保护。[5]

1995年初,澳大利亚法院审理Milpurrurru诉Indoufurn案,Milpurrurru指土著艺术家,被告是越南地毯公司。该案是越南地毯公司未经授权在地毯上印制由土著居民设计的图案,对土著居民的传统艺术作品造成了侵害,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要求。目前,澳大利亚也准备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增加保护民间文学的条款。

篇3

孔子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政工师主要是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因此,自身的政治素质要过硬,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信念。政工师要不断学习并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做好为人民服务的准备,时刻以党和国家的利益为先,这样才能在平时的工作中做到得心应手,才能让人信服。政工师要有正确的三观导向和高尚的道德修养,能够做到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政工师要时刻谨记自己是代表一个单位的内在形象,为了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因为平时与员工沟通和交流过程中,正确的三观和高尚的道德修养对员工会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

二、政工师要认真学习和研究优秀传统文化,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

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构的精髓。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的传统和文化,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和创造精神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增强精神感召力、拓展社会认同基础、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所必须的重要环节。政工师要顺应现代化潮流的发展要求,认真学习和研究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中华民族的历史源远流长,传统文化丰富多彩而又高深莫测。政工师要根据当地实际,通过走访、收集整理资料等各种方式调查研究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

三、政工师要成为连接优秀传统文化向民间普及的桥梁和纽带

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须以调查研究为基础,调查研究须有专业人才的指导和参与。专业人才的培养要以学术建制和学科建设作为组织与制度的保障。政工师要积极参加专业人才的培训,成为连接优秀传统文化向民间普及的桥梁和纽带。政工师要成为连接优秀传统文化向民间普及的桥梁和纽带,首先要努力学习,了解传统文化,实践传统文化,去身体力行,成为传统文化的实践者。其次,要对传统文化进行批判式继承并大力宣传,对传统文化进行系统整理,尽最大可能保留其原貌,组织专业人员对传统文化进行发掘式研究,让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融合。今年6月10日,由江苏阜宁县文广新局主办,阜宁县文化馆、阜宁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办的2017“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展演活动在庙湾古城隆重举行。在活动现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阜宁大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东沟舞龙”、公兴面塑,让市民大饱眼福。舞蹈、传统淮剧等,展现出阜宁县地域风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魅力。参加活动展示的都是阜宁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传统美术、传统医药、传统手工艺等项目。通过非遗展示,百姓的“非遗”保护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

四、政工师要借鉴中华传统文化资源,促进思想政治工作

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基础,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独立的精神支柱,是一个民族强大的凝聚力之所在。我们要始终保持民族文化的自信心,坚持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基础,以外来健康文化为补充,继承和弘扬中国特色的传统文化,增强中华文化的魅力和生命力。新时期,我们要解放思想,在不断接受新鲜事物的同时,不能忘记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要重新认识传统文化,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充分利用传统文化这笔财富,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高国家软实力,尽最大可能的发挥传统文化的魅力。政工师要认清新形势,能够借鉴传统文化资源,促进思想政治工作。我国传统道德规范中有许多优秀内涵,至今仍影响着广大群众。继承这一部分优秀传统,并把它发扬光大,必将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素质。以德治国是我国一个优秀传统,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借鉴传统道德资源,势必会对提升当前社会的思想道德素质有所帮助。中华传统文化在我们生活和身边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政工师要善于利用各种机会和手段,将其贯穿在具体的工作中。

总之,政工师在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政工师要具备扎实的政治素质和高尚的道德素养,认真学习传统文化,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努力做优秀传统文化向民间普及的桥梁和纽带,善于借鉴中华传统文化资源,促进思想政治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工师要批判地学习、继承、利用、弘扬这一优秀的文化遗产,把中华传统文化引入思想政治工作领域,充分发挥中华传统文化在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赵丽新.分析政工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J].东方企业文化,2014(4).

篇4

中图分类号:G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0-0240-02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在有着深远的意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的性质、作用、意义之于民族、国家的未来命运,已经形成共识。世界上不同国家和组织,对于具有民族民间特性的、具有一定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文化的称呼和理解不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9年11月15日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中称之为“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并进一步定义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认为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被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其形式包含在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礼仪、习俗、工艺美术、建筑及其他艺术形式中。”[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从类别看主要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五大类。民族民间文化是历史发展的见证,民族智慧的结晶,它不仅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体现着地域文化的多样性,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尺度。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民族精神的重要支柱,没有优秀的民族文化的弘扬,民族精神就没有了根基,因此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是任重而道远的国家大事。

一、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现状

经济的发展是以同质性为路径,民族民间文化的发展却是以多元化为目标。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征的民族民间文化受到巨大冲击,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人们对传统文化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甚至短视的利用传统文化来创造经济价值,对传统文化的发展造成了威胁甚至破坏。中国对民族民间文化价值和传承规律缺乏了解,保护方式欠科学。立法观念和法律保护意识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发展进程的需要,导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陷入严峻的局面。民族民间文化遗失严重,民间艺人后继乏人,许多传统技能面临年久失传的危险;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民族民间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被不合理、不科学利用开发。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缺少相关的法律,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的法规,但却缺少像韩国和日本等国的综合性文化遗产大法,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专业人才不足;资金投入不足;一些地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少数地方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极大地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2]。

二、立法保护是根本性基础

就民族民间文化的整体性保护而言,立法保护是根本性的保护。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是“持久战”。需要一代一代人来做,仅靠调动积极性和应急措施是不行的。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的规约和保障。与一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和行动较快的国家相比,中国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明显滞后。要制定国家层面的法律,以保护、保存、利用和传承为目标,对文化保护各个层面的工作和环节都要有法可依。

通过立法规范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机制,确保全面有序地了解民族民间文化的生存状态。通过立法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规定普查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等等。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依法亦以抢救和保护。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优先抢救保护、依法对保护传承人及传承团体给予适当资助。法律还需要明确规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规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持方法、保持者的权利、荣誉和应尽的义务。对特定的民族生态文化保护区,法律还应该明确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使用、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生态造成破坏应承担的责任。通过立法提高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管理水平,将中国民族间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政府主导各方力量参与实现全民保护

在民族民间文化生态环境较为严峻的今天,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国务院从2006年起,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对提高公众自觉参与保护的意识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民族文化保护牵涉文化、民族、旅游、宗教、教育等多个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只有坚持政府主导,协调各类机构,使传承主体及社会公众共同积极参与保护,形成巨大的社会力量合力,中国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才会不断开创新的发展局面。

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高效和统一的工作协调机制,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制定保护标准和目标,系统解决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同时还要保障重点的和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项目。各级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拓展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时间和空间,鼓励、吸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各方面作用,使民族文化得到有效地保护和弘扬。政府部门还要建立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公众的监督制度,使保护工作能够科学地、民族地、有序地进行。

四、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培育全民保护理念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不是某一些人的工作,而是全民统一认识共同努力完成的工作,全民保护理念是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的必要土壤和大环境。而教育是人类进行文化认知、文化记忆及文化传承的重要方式,在知识经济时代无论是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还是传承、最终都要由人来实现,都要通过各种教育途径来完成。因此培养一批民族文化的传承人和传承团体的建立就显得至关重要,这就要依靠学校和各种教育培训形式来实现。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高等教育、中学教育、社会教育和民间培训机构等在人力、智力以及创造力等优势,创建多渠道、多层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教育体系,普查、挖掘、整理、研究、传播那些即将消失的文化遗产,发挥教育的文化传播功能和文化创兴功能。高等院校可以以一个学院为平台,结合课程体系特点开设相关课程,如开设民族歌舞、民族手工艺等课程。还可以将文化资本做成文化产业,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在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中应增加乡土文化内容,提高文化主体对自身文化的了解和热爱,提升认知和评价能力,形成应有的文化自信心、自豪感以及文化传播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民族民间文化持有人的作用,调动民间文化艺人,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扶持,鼓励发挥其传、帮、带的作用,通过日常生活和专门学习的方式,发扬光大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民间民族文化。

五、旅游利用是保护的必要动力

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需要激发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合理的旅游开发利用可以扩大民族民间文化的生存空间,民族民间文化是活态的文化,不能仅局限于摄影录像,资料整理,建立名录体系等静态的方式。旅游利用是让民族民间文化在深度和广度上得以拓展的有效途径。通过对节庆文化的开发,建筑文化的展示、饮食文化的弘扬、服饰文化的挖掘等等,可以让世人了解民族文化的丰富内涵和价值,让文化持有同胞更充分地看到自己拥有的文化既是资源也是资本,从而激发他们热爱自己的文化,自觉关注本民族文化的内涵和价值以及其变迁和保护传承等相关重要内容。同时旅游利用所带给当地的经济价值也是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必要资金来源,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旅游利用使拥有丰富的民间文化的民族地区也拥有必要的物质财富,因而合理的旅游利用是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不可缺少的动力。

对民族民间文化以什么样的方式保护,是大家普遍关心和思考的一个问题,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但首先还是属于自己的国家和人民的,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更加完备的抢救和保护的法律、政策,科学、全面、系统地抢救和保护现存的民族民间文化。民间文化遗产的丰富性所体现出的民族性、独特性、多样性,决定了保护方式也应该是多样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同时是以保持其原生性为前提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联结在一起的,对项目传承人的保护也应该是保护工作的重点。因此通过立法,确保保护的有法可依,依靠政府部门调动各方参与、借助教育途径的积极配合以及旅游开发的合理利用等齐头并进,形成多层面的、立体的保护系统。只有这样,民族民间文化才不会成为孤立的文化,自生自灭的文化,通过文化持有者和文化共享者的共同努力,使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实现文化的多样性和多元化。

篇5

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模式

传统模式。根据文化功能论的观点,文化总是为人类的某种需要服务的,其延续性便是传承性,而不是保护性,是一种集体无意识、无功利条件下的传承,其特点是娱乐性为主的精神生活。体现为无功利性和集体无意识性。

无功利性,人们在举行婚俗、丧葬和过节日的过程中经历的是一种精神活动,表达的是一种生活情感和娱乐,而不是为赚钱或谋取利益。如阿西里西村的赛马和磨磨秋就是一种无功利的生活方式。大家聚集在一起看赛马,打磨秋,此类赛马活动中虽有物质奖励,但这种报酬是大家一起主动凑起来的钱,以鼓励比赛者,具有一种意义象征。丧礼和婚礼更是无功利的生活,是一种换取精神满足感的消费活动。所以,传统意义的文化传承是一种带有娱乐性、无功利性的文化延续。

集体无意识性,关于传统文化在村落里的传承模式是集体无意识性是不难理解的。许多传统文化的表现模式都是集体性的,并且大家都很积极和主动,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的表现。如火把节,无需刻意组织,白天大家都主动聚集在一起摔跤、跳舞、赛马等,晚上则点火把围着山水转。一种传统文化的形成,都是一个集体参与的结果,且成为该集体的生活模式,也是展现该集体观念和思想的途径。

现代模式。随着传统文化消失的加快,人们开始意识到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赢得了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响应和支持,进而形成了以政府行为为主导、法律意识为导向、资金投入为形式的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模式。笔者将这种模式界定为现代意义上的文化保护模式,其特点是具有功利性和有意识性。

功利性。这里的功利对象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当地政府,一是传统文化持有者。目前许多地方政府积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动力一方面希望借助“非物活动”获取国家资金投入搞建设,争取政绩;另一方面则是通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当地传统文化,开发旅游资源,增加当地政府收入。从文化持有者来讲,因传统文化持有者稀缺,或者传统文化传承方式开始弱化或消失,当地政府和专家学者在关注传统文化的过程中唤醒了文化持有者的文化自觉意识,同时也激起了他们文化传承的功利性。

有意识性。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在政府主导下又有两种表现:一种是行政模式,一种是传承人模式。前者以政府推动文化产业、开发文化资源,获取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后者则是把文化产业专利化,由专利人(传承人)来传承和享受该文化资源。不论政府保护模式还是传承人模式都是经过一系列有意识有目的地规划进行的行为。

阿西里西村彝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阿西里西彝族村寨的文化现状。阿西里西村的文化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以彝语为主要载体的彝族传统文化;二是以汉语为传播媒介的现代文化;三是以彝汉双语为诠释工具的基督教文化。彝族在贵州历史上建立过持续时间最长、独具彝族文化特色的地方政权。因承行完善的“则溪政权制度”①,历史上彝族文化一直是黔西北的主流文化,随着公元1664年阿哲部水西土司政权的最后瓦解,黔西北实行了一千多年的彝族政权制度彻底崩溃,彝族文化赖以强势运行的政权基础不复存在。随着大量汉族的迁入,彝族文化逐渐被汉族文化稀释,消融,形成如今彝族传统文化分布的孤岛格局。阿西里西村的彝族传统文化主要表现为语言,所有村民在村寨日常活动中均使用彝语进行交流;文字,村寨有四个熟谙彝族文字的毕摩;以彝族酒礼歌为代表的彝族婚嫁文化;以彝族铃铛舞为代表的丧葬文化;以彝族撮泰吉为代表的原始戏剧文化;以《阿西里西》和撒麻舞为代表的彝族歌舞文化;以赛马和磨磨秋为代表的彝族体育文化;以彝族火把节和十月年为代表的节日文化。其中撮泰吉2006年入选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铃铛舞2008年入选国家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火把节2011年入选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阿西里西村是贵州彝族传统文化最具代表性的村寨之一。

阿西里西村的文化传承模式。一方面,以政府为主导的文化传承模式。从阿西里西村的相关文化事件可以看出,政府在阿西里西村的文化交流中扮演了主导性角色。随着近年来相关文化项目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阿西里西村逐渐具有了全国甚至全球意义的文化象征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民族文化传承的恒久动力,如果没有政府持续的关注与支持,阿西里西村必然像距它不远的其他彝族村寨一样完全基督化。阿西里西村的彝族文化在其他村寨也能找到,幸运的是阿西里西村最早搭上了政府政治宣传的文化交流车,成为历届地方政府进行政治宣传时的权威文化选择。

另一方面,以利益为主导的文化保护模式。在阿西里西村,基督教和彝族传统文化一直处于持续的博弈过程中,政府对彝族传统文化的长期介入使得彝族文化没有完全消亡,并和基督教文化以年龄人群为界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2005年赫章县政府请55岁的村民苏朝到县上编导《铃铛舞》,参加广州全国民间文艺汇演获最高“山花奖”后,政府奖励苏朝2万元钱,从此后苏朝就再没去过教堂。苏朝在阿西里西村组织了彝族传统文化《铃铛舞》和《撮泰吉》表演队,这是一支松散结合的村民表演队,无演出时大家各忙各的事,有演出时则在苏朝的组织下共同排练表演。为了组织这个队伍,苏朝自掏腰包3280元置办了《撮泰吉》演出服,经费来源于2005年苏朝为赫章县文化局编导“铃铛舞”获全国大奖后的奖励。笔者称苏朝为“文化工头”,他是能发现自身文化价值并有能力将其转变为经济效益的为数不多的乡土人才。

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模式的选择之路

传统文化存续的村寨须是具有文化自生能力的相对闭合空间,或处于一个相对广域的传统文化区中。简言之,就是地理位置偏远,生存环境艰苦,现代文明无法发挥它的全球化优势。就具体的文化空间村寨而言,此时的传统文化既是“基本形貌”,也是“次级形貌”,传统文化具备脆弱而有效的的文化生态系统。另外,如村寨地理位置好,生存环境优良,传统文化村寨存续的必备条件便是须处于一个相对广域的文化区,广域文化区的传统文化可聚合与现代文化相调适的能量。现代中国最成功的旅游民族村寨,如云南西双版纳的橄榄坝傣族民族村寨、贵州的千户苗寨等地均如此。

事实上现代化和全球化是大势所趋,无论如何封闭的民族村寨都将被全球化的大潮所席卷,只不过是时间先后的问题。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传统文化只有调适和消亡两种选择,而调适的唯一选择就是村寨依托。事实证明,任何完全背离村寨依托的商业或慈善文化传承都不可能长久,但以村寨为依托的文化传承又必须以文化收益为动力,这就取决于以政府或文化企业为主体的的外力及以村寨文化精英为主体的内力。除了内外力,村寨传统文化还必须有一个能够将其支撑起来进行长期文化展演或传播的支点,这个支点要么是旅游化了的村寨本身,要么是离村寨较近的旅游景点。

文化的特点决定了传统文化只能是一个具有时间惯习和空间阈限特点的概念,是一个动态系统中的相对静态部分,文化保护是一种基于文化认知的群体实践行为。对处于具体生境的民众来说,文化是“固有”的,没有传统与非传统之分,所有他者的文化保护行为都将不可避免地被打上理论预设和先验的烙印,从而置文化保护者于文化救赎者的尴尬境地。因此,加强对文化所有者文化自觉的培养便成为文化保护的关键,从文化的他者救赎到自我发展是文化保护唯一可行和有效的选择。

结语

彝族传统文化是彝族人长期生产生活过程形成的习俗、信仰、观念等,其表现形式为舞蹈表演、演唱和仪式等。贵州彝族传统村落阿西里西村的三种文化表现模式被选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后,间接推动了该村的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其中政府激发了传统文化所有者的文化自觉意识,培养是延续文化的基础。村落文化精英在文化保护过程中起着决定性。同时,传统文化所有者在文化实践过程中的利益博弈最终导致无法阻挡地文化自我调适和变迁。因此,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必须是在适当的利益为内动力的基础上,由政府、专家和民间文化精英为主导,群众参与为基础,复苏文化生命力。

【作者为西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毕节学院彝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本文系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黔西北濒危彝族钞本文献整理和研究”的第二个子课题“黔西北濒危彝族文献依托的彝族村寨传统文化保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JZD010】

篇6

7月31日上午,《海南省实施办法》(简称为《办法》)经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广告用字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用谐音篡改成语。对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近日,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进行了一审,随后将该草案及其说明对外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快”“治”人口的药品广告、“闲”妻良母的洗衣机广告等等这些改动成语、词语的广告词今后有可能被叫停,乱改成语拟最高罚万元。

随着各省《办法》的相继出台,群众立场逐步两极分化,针锋相对。

媒体声音

有媒体称:广告追求的就是创意,追求视觉冲击。“默默无蚊”――某蚊香广告;“一戴添娇”――某女帽广告;“咳不容缓”――某咳药广告……这些富有创意的广告出现在我们的视野里,被我们深深地记住。从广告的效应来说,这是一个不错的做法。

消息一出,便有网友跟帖,认为上述观点过于片面。十分简单的或者可以说根本没有理解在广告行业内“创意”一词的意义。更进一步地说,只能想出恶搞语言文字这类有损法律尊严与道德规范的无聊创意的广告公司,是不被业内需要的。诚然,广告行业隶属于商业圈内,其第一职能肯定是宣传推广,赚取利润。但若因此摒弃文化理念,弃社会道德与公共安全底线于不顾,即便另类广告吸引了再多的眼球,商家也会给人留下恶俗印象。

业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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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超级秘书网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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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 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 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 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论/文/网 LunWenData/Com]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 万首,谚语748 万条,民间故事184 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 个,剧本l 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 万首,民间器乐15 万首,民间舞蹈1.71 万个,文学资料50 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

3.3 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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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识上缺乏自信

布依族是黔南人口最多的民族,布依族风情在黔南具有典型性。但长期以来弥漫着一种错误的倾向:“布依族文化比不上黔西南,苗族文化比不上黔东南”、“布依族传统文化氛围不浓厚、特色不突出,没有传承与保护的意义”。把保护、开发的重点放到了水族、毛南族或瑶族上,往往对布依族传统文化保护与开发轻描淡写,“开会多,操作少”、“说起重要,做起来不重要”等现象比较突出。这种文化自卑心理严重地阻滞了黔南布依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2、保护上缺乏规划

布依族传统文化根植于民间,有着丰富多彩的内容。近年来由于文化在旅游业中地位的凸显,各级部门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对布依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力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定位不明确、目标不清晰、措施不具体、职责不明确、重点不突出等问题。为发展旅游业,各县(市)及各乡镇八仙过海、各自为阵、单打独斗、遍地开花,缺乏统一的规划引领。一些经过包装的布依族村寨呈现出现代砖混结构与传统民居混杂的状况;住房私搭乱建。许多宝贵的文化资源在无序的开发、打造中失去了应有的生命力。

3、传承上缺乏环境

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全球化迅猛发展。随着国家富民政策的实施,布依族地区丰富的资源优势变成了经济优势,改变了布依族地区贫穷落后的面貌。与此同时,布依族文化事象赖以延续的自然生境与社会生境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很多地区春节举行的山歌会、浪哨等传统的民俗活动项目因环境的变化而消失;民族服饰因费工费时无人愿意制作;传统婚俗被现代婚礼被取代;会说布依话的人逐渐减少;特别是一些地区的新农村建设,使布依族民居面貌面目全非。在新农村建设及城镇化进程中,由于缺乏“文化兴州”的战略思想,缺少应有的保护对策与措施,布依族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没有得到认同,致使独特的民用建筑及其他民族文化的物质载体由于开发而不复存在,修建起来的建筑物大都盲目地模仿了现代城市的构造,缺少自己的民族特色。

4、展现上缺乏载体

黔南是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布依族传统文化积淀深厚、丰富多姿。但由于文化生境的消失,现今丰富多彩的布依族传统文化现象由于物质载体的改变而褪色或消亡,传统文化氛围淡化。在黔南各县(市)除民族节会外均很难看到人们穿着布依族传统服饰的身影;布依族“干栏”式民居被小洋房、小别墅取代;骑马接新娘仪式换成了面包车、小轿车迎接。由于缺乏有力的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和资源整合,旅游部门在旅游规划及项目建设中只重视景区自然景观的开发及打造,而忽视了与文化的融合,所建景区缺乏本地区的民族特色,可供旅游者欣赏、参与、体验的项目不多。每年虽举办了较多的节庆活动,貌似红红火火、轰轰烈烈,但规模小、档次低、分散、杂乱等问题比较突出;即便是在拳头产品好花红发源地毛家苑乡辉油寨,可供游客欣赏的仅是号称“中华第一堂屋”的一栋民宅。许多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因缺乏展现的载体而黯然失色。

5、打造上缺乏专业

黔南民族村寨的文化生态资源极其脆弱,在一些民族村寨的发展中,过度商业化和民族文化失真等现象突出。一些淳朴的民族村落,经过旅游部门的包装与渲染,失去了原貌,充满了商业气息与铜臭味,逐渐失去了原有的质朴和民族风格。加上旅游者眼中“求奇”似乎比“求真”更重要,在他们的要求下,一些民俗活动逐渐失去原有之义。同时由于一些部门领导不是文化专业出身,对文化的经济价值、旅游价值、社会价值认识不够,对布依族传统文化更是缺乏了解和认识,因而在旅游文化产品开发及布依族民族村寨打造等方面出现了庸俗化、盲目市场化导向,浅表地迎合游客,将侗族民居、腰鼓甚至是现代舞等其他民族或具有现代气息的文化平移至布依族民族村寨,这种东施效颦的做法不仅打折了布依族传统文化的旅游价值,而且歪曲了布依族传统文化的真貌,进而影响了布依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文化资源的深度开发。结果旅游资源不仅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和文化内涵的深度挖掘,反而造成资金浪费,更严重的是破坏了旅游生态和人文环境。

6、后继上缺乏传人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布依族地区的青壮年陆续外出打工,在外出打工、学习与交流中,与外界文化发生了广泛的联系。

由于许多年轻人对本民族文化价值认识不够,总觉得“民族的都是落后的”,产生了文化自卑感,片面地追求“现代化”[4],不愿对本民族文化中的优秀文化进行学习,即使是一些掌握绝技的民间艺人的子女,也因民族文化瑰宝没能体现直接的经济效益而放弃学习。在学校教育中,大多注重的是科学文化教育,对民族文化、民间技能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民族文化没有得到较好的传承,许多民族艺术瑰宝随着老艺人的去世而消失。同时一些文化部门工作不到位,许多民间口碑文献没有得到应有的收集、整理、挖掘,因而出现了无法抢救的现象。

7、资金上缺乏投入

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加大了保护开发利用布依族传统文化的投入,但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使得投入到布依族传统文化保护、开发与利用上的经费严重缺乏。如一位从事民族工作的人员称:“民委的经费都是3、4、5工程”,即3、4、5万。许多传承保护项目因经费缺乏而无法进行,即使进行也是“豆腐块”、“补疤式”项目。一些建设项目由于后续资金不到位出现了某民族村寨半边瓦房半边砖混结构混杂的格局,阻碍了布依族传统文化保护与开发的系统性、长期性与协调性,特别是民族传统文化的挖掘、整理、研究工作更是无法实施。

二、对黔南布依族传统文化保护、开发与利用的建议

1、成立布依族民间传统文化抢救、保护职能机构,全面规划、指导、实施布依族传统文化抢救和保护工作

布依族传统文化的抢救、保护和开发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在政府的主导与引领下进行。为实现布依族传统文化科学、有序开发,政府应成立“布依族传统文化保护委员会”或“布依族传统文化保护办公室”等专门职能机构,全面规划、指导、实施布依族传统文化抢救和保护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调查组对黔南地区布依族民间文化资源进行科学、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摸清底子,在此基础上凝炼出布依族传统文化的象征与标志,抽象、概括布依族传统文化的文化符号与文化代表,策划、开依族传统文化旅游产品,为旅游局、乡政府等职能部门打造民族村寨或新农村建设提供理论与实践指导,提升民族村寨的特色氛围和文化底蕴。研究布依族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对具有特色的内容,赋予它时代的生命,大力发展、大力开发,使之产生经济效益。同时,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应加强立法,走法制化、科学化的道路,在开发、利用前应进行科学论证,对经过专家论证的规划、开发方案应一以贯之地实施,不因时间的流逝和领导的变更而改变。

2、深度打造《好花红》、《甲金》等一批民族文化品牌,展现布依族文化魅力

目前,《好花红》作为布依族民歌代表以优美的旋律唱响了北京,走向了世界。但歌词内容较为单调,不能全面反映布依人民的生产与生活,在深度上、广度上都存在较大的开发空间。而黔东南台江姊妹节中一首《欢迎您到台江来》以丰富的内容、优美的旋律渲染了会场气氛,触动了来宾心灵,引起了与会者心灵的共鸣,把现场气氛推向。应参考此成功做法,请州内外文化专家、词曲专家对《好花红》进行深度加工,努力将之打造成为黔南及贵州的“州歌”乃至“省歌”。甲金是布依族传说中一个足智多谋的人物,类似于维吾尔族民间故事中的阿凡提,许多故事展现了甲金与地主老财斗智斗勇。应对这一寓智于乐的人物故事进行开发,通过编印少儿读物及趣味故事册子、舞台艺术展现等形式表现甲金机智人物形象,以展现布依族民间文学的魅力。

3、在小七孔、掌布等重点景区打造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民族风情表演,实现布依族传统文化保护与旅游发展双赢

纵观黔南,一方面,布依族传统文化丰富多彩,但因展现载体缺乏无法再现生机。另一方面布依族地区虽有小七孔、掌布等重量级景区,但旅游经济效益却不甚明显。原因是这些景区只有优美的自然风光,缺乏文化元素,自然景观单一,许多地方的景点大同小异,很难让旅客长时间惊叹于大自然的鬼斧神工。人是最好的风景,只有与特定民族密切关联的民族文化才是最有吸引力的景观。纵观黔南各景点,均缺少一台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民族风情表演来展现布依族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文化。云南大理洱海游中,坐船时间过长难免会让游客感觉枯燥无聊,这时极富地方民族特色的白族“三道茶”转瞬间让游客兴趣盎然,除了洱海及周边岛屿优美的自然景观让游客记忆颇深外,“三道茶”更是成为了其中的亮点。因此应在小七孔、掌布景区附近农家乐区域,打造一台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民族风情表演,彰显包括布依族在内的黔南民族风情,将布依族八音弹唱,杨忠培老人“鼻孔吹双箫”、“双唢呐冒烟”等民间绝技,木叶吹歌,布依族古文字,漆树染等印染工艺,作坊造纸术等,通过艺术表演形式展现给各方游客,让游客在欣赏自然美景的同时深切感受黔南民族文化风采,实现旅游发展与民族文化保护双向互动。荔波虽曾打造过“荔波荡漾”,但由于规模过于庞大、演职人员太多而无法进行市场化操作。而大理“三道茶”演职人员不过十来人。因此,民族风情表演规模不宜过大,演职人员应求少而精,尽可能做到吹、拉、弹、唱、跳全能表演,让游客进得来、有看头、留得住。

4、重点打造“好花红民族村”等民族村寨,夯实布依族传统文化展现载体

惠水好花红乡辉油寨是《好花红》的发源地,这里自然条件优越,涟江绕寨而过,景色优美,风光秀丽。但在辉油寨能成为游客看点的文化产品仅是一栋民宅,与作为布依族拳头文化产品《好花红》发源地是极不相称的。因此要较好地宣传、打造好布依族传统文化,重点首先是打造“好花红民族村”,值得庆幸的是辉油寨涟江两岸现仍是一片农田,完全处在未开发状态,给“好花红民族村”的打造带来了良好的机遇。将辉油寨涟江两岸修建成布依族“干栏”式或惠水一带传统的布依族民居,统一修建为木结构楼房,通过招商引资、政府补贴等方式吸引外商、周边农民到这里创业,将布依族传统文化与涟江景观结合起来,在旅游旺季、法定假日、贵宾接待等时段的各种活动中进行布依族风情表演,将旅游中吃、穿、用、住、玩、赏等几大要素结合起来,做到有展现的点、有可观赏的景、有美味的特色食品、有原生态的特色民居、有可玩的特色项目,以之为窗口和亮点,推动黔南布依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做大布依族传统文化蛋糕。

5、建立布依族传统文化博物馆

基于生存环境的变迁,布依族人的生活方式也随之产生变化,伴之而来的必然是传统文化的消失。要让后人了解、传统的布依族文化,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布依族传统文化博物馆。在黔南首府都匀可分别修建布依族、苗族、水族、毛南族、瑶族等相对独立的博物馆,博物馆之间连成一片,形成一个博物馆群,既提升了一个城市的文化品位,又为游客提供了一个感受民族文化魅力的天地,让步入现代社会的人们在充分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又可领略传统文化的风采。都匀石板街逢年过节举行的布依族婚礼就是一个展现布依族传统文化的好举措,吸引了包括都匀人在内的人们的眼球,对传承、弘扬布依族传统文化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6、将布依族传统文化融入城市建筑中,实现现代生活与布依族传统文化的和谐统一

作为黔南布信族苗族自治州首府的都匀,弘扬布依族等少数民族传统建筑文化,对做大旅游蛋糕、提升城市文化形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都匀素有“高原桥城”之称,可在桥上大做文章。可将布依族的风雨桥、牙舟陶、石板房等民族文化因子分别移植于每一座桥上,构建“牙舟陶文化”、“石文化”等彰显布布依族传统文化的特色桥梁,使游客既欣赏了剑江河优美自然风光,又领略到了底蕴深厚的民族文化,从而实现人与建筑、环境、民族文化的有机融合。另外,民族地区的城市雕塑应充分体现自己的民族特色。都匀市及荔波、罗甸等县(市)应将刺藜花、甲金等布依族文化符号代表,作为自己的象征和标志。除此之外,在都匀某个片区内修建具有相应规模的“民族文化广场”,将传统的民族建筑风格融入其中,使整个城市的建筑实现现代都市化与民族文化的和谐统一。政府在打造“都匀城市综合体”时应充分考虑民族文化元素的高度融合,在即将开发的剑江河西岸修建“黔南民族文化风情街”、“黔南民族文化风情园”,布依族、苗族、水族、毛南族等民族各具特色的建筑、服饰、民间工艺品等展现于其中,凸显黔南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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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混沌状态

二十年前到过陕北黄土高原的人,都会为窑内窑外铺天盖地的窗花和剪纸而惊叹;然而二十年后的今天,即便在黄土高原最偏僻的小村庄,你也只能看到窑洞内满墙的明星贴画。民间剪纸消失的速度,被人戏称为“一夜春风遍地梨花落”。

这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一国范围内自生自灭的一个缩影。就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正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不计其数的文化遗产形式面临着消失的危险,并受到文化标准化、武力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区缩减、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影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自身存在形态的限制,加上人类社会结构和环境改变的影响,使其社会存在基础日渐狭窄,生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这虽然可以说成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也不能不看到,这种影响的后果是传统文化、弱势文化的加速消亡,它体现的特定民族或群体的文化精神和人类情感,特有的思维方式、传统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都将为现代工业社会所产生的不稳定的文化观念所消解或替代。而民族深层文化基因的改变,必将导致民族特征的弱化、民族个性的扭曲和价值观念的混乱。

此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不仅面临着生存的隐患,还面临着被吞噬和侵害的困境。在经济大潮汹涌的今天,随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商业价值的日益突显,其被发达国家肆意利用的现象屡有发生。在传统范围之外,传统部族的标志、图案和符号被直接运用于企业产品上,族群的音乐元素、舞蹈动作被直接运用于商业性创作和表演……近几十年来,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直接窃用现象愈演愈烈。发达国家在无偿获取这些群体文化后进行营利性开发和使用,并营由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获得独占地位,而传统文化的创作群体却得不到任何补偿,甚至要反向付费。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 998年,美国好莱坞制片商以我国《花木兰从军》的民间文学题材为基础,制作了儿童动画卡通片《花木兰》在全世界发行,获得了高达5亿美元的收入,中国不仅分文未得,反而要向美国支付高额的版权费才能获得该片的发行权。此外,为迎合市场的消费需求,发达国家往往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歪曲或篡改,严重贬损了传统文化的内在价值和族群的文化尊严。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精神生命,是一个民族的身份标志,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创造的集体记忆与精神寄托。如果任由其遭受损毁和践踏、任由其逐渐流失直至消亡,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国家的文化安全必将陷入危机。

困境:否定传统、保护创新的现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一种文明的延续必然要由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上来体现,而这种继承发展离不开各种积极的保护手段包括法律。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大多存在于历史悠久、文化资源丰富、民族多元化的亚洲、非洲和美洲,因此,主张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多为发展中国家。自1966年突尼斯率先颁布文学和艺术产权法后,一大批发展中国家纷纷效尤,以版权法形式主张对本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有偿使用。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通过种种措施,试图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在UNESCO和WIPO的积极推动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一项世界性议题。

然而,现代知识产权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并不以发展中国家的意志为转移。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进步相伴,相应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也由占据科技强势的发达国家所主导,发展中国家只能被动地跟进。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而言。以知识产权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并未得到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认同。在WIPO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WIPO,IGC)第10次会议上,就有发达国家的代表指出,“创设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手段过于严厉,限制了能促进文化发展的文化遗产的自由利用。”在国际法律框架内,发达国家主导的“否定传统,保护创新”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彻底摒弃在了产权保护的大门之外。按照发达国家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没有特定权利主体的文化现象,以及超过一定时期的文化成果都被视为“公有领域”的东西,任何人都可随意使用而无需征得他人同意或支付报酬。据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即使仍处于不断繁衍发展之中,仍属于公有资源,任何人不得对其行使垄断权。

实际上,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公有领域”的观点似是而非。首先,只要稍加留意就能发现,“民间”一词并非就全人类而言,而是指特定群体,即便按照最西方化的认识,也不能断言它是没有特定权利主体的文化现象。其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通常是在特定的地域内,在群体内部世代相传,尚未在群体外部公开传播,在某些情形下,即便是在同一个群体内部,一些传统文化也仅仅处于一种相对公开的状态,只有掌握特殊技能的人才能拥有。且就一个国家内部而言,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封闭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尚难与占绝对优势的国家主体文化进行平等的交流。有关群体的传统文化与主流文化之间交流的单向性也说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并来进入到公有领域。再次,传统族群往往也会建立对珍贵资源的排他性的或有序的获取制度,使传统文化具有产权性质,以控制传统文化的扩散。例如,在太平洋的托布里安德岛上,某个奥马拉卡那(Omarakana)的酋长如果要得到某个托马卡姆(Tomakam)后代的传统舞蹈和歌唱,就必须拿出食物和珍贵的物品用以交换。

因此,一刀切地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公有领域,只是发达国家进行文化掠夺和维护其国家利益的法律藉口而已。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制度是以保护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为核心,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历经人类历史的发展,作为群体智慧贡献的结果,则多为文化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所拥有。如果将民族

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畴,必然会给发达国家的商业使用带来高额成本,这是发达国家所不情愿的。因此,无论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还是多数发达国家不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根本原因都在于维护自身的利益。

出路:变革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谋求各方利益平衡

任何制度的安排都源于利益相关各方的博弈,知识产权也不例外。利益平衡论一向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理论。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发展中国家要想在国际上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制定各国普遍遵守的国际条约,就必须考虑相关各方的利益,寻求内外制约因素下的平衡点。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利益平衡因素

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平衡,主要是指在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合理需求的权利间进行分配和取舍,使之达到一个恰当和适度的状态。在这种平衡中,一方面应赋予智力创作者独占权,以便使其获得经济回报,另一方面,为了公众的共同利益和社会进步,应努力促进智慧创作物得以自由传播和应用。同样,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设计和实际运作上,也要遵循这个原则。既不能使创作群体的专有权过小,从而导致对其保存、发展传统文化的激励不足,又不能让社会公众享受、使用传统文化的需求受到过多限制,阻碍资源的流动和利用。为避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结构性失衡,在以利益平衡为基点构建保护体系时,至少应考虑以下几种因素,其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平衡,其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与其他地域利益的平衡,其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与改编者、传播者利益的平衡。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

就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而言,无法实现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领域的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各广大发展中国家国内,对平衡机制的立法探索一直在进行着。从已经形成的制度及纲领性文件中可以看出,一种“特别权利”机制有可能成为大多数国家共同接受的核心保护模式。所谓“特别权利”,指的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但又不包括所有权的一种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将赋予权利人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当然,为平衡各方利益,权利人的“特别权利”也将受到必要的限制。

因此,在构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机制时,要从权利赋予和权利限制两个方面来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

第一,赋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的特定群体专门的传统文化财产权,以阻止他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损害性使用,并使传统来源群体能够获得传统文化的使用收益,以激励其保存、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权利人的传统文化财产权应当由必要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精神权利主要包括署名权和文化尊严权。署名权即表明创作群体身份、证明该群体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智力成果权主体的权利,文化尊严权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本意完整,不受歪曲、篡改和片面使用而损害该群体普遍认同的文化形象的权利。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群体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任何形式的商业利用,应当征得传统来源群体的同意并支付适当比例的报酬。

第二,在赋予传统来源群体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的同时,应对其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抑制群体权利的过分扩张,促进人类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交流和利用。在当代,知识产权越来越被看成是一个功能性概念,它通过刺激人类的创造力发挥作用,而推广和传播知识以造福于人类则是其重要目的。对权利的限制可以通过借鉴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来进行,主要针对传统来源群体以外的个人和组织的非商业性质的使用。总的原则是传统来源群体之外的人对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使用如果不具有营利的目的便不必经权利人的许可,例如,为了教育、公益、文化介绍等目的。毕竟,这些向外发展、传播与介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为,增强了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对于人类文化的传播与繁荣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总之,在构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机制时,应在各利益因素中寻求理想的利益平衡点,以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既保障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和来源群体的利益,又使该知识产权保护不至构成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播、利用的阻碍,使该特别保护机制在动态运行中产生理想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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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传统饮食文化的冲突

自古以来,在中国强调民以食为天。《周礼·天宫冢宰》就提到“八珍”一词,一般指山珍海味,美味食品。对动物的食用历史,在传统的中华饮食文化中就蕴含着对现时动物保护理念存在矛盾痕迹。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伴随着不少动物变得珍稀、面临灭绝,不少原来被我们大量饮食的动物被列为国家保护动物,被法律保护起来,不能再被食用。但是,一些没有被法律保护起来的一般动物,因为传统饮食习惯的原因而引发了与动物保护之间的冲突。

每年6月21日,在中国广西省玉林县都有个传统习俗,要举办“狗肉节”吃狗肉和荔枝。这“狗肉节”的传统习俗必然与动物保护産生矛盾冲突。随着玉林县狗肉节越来越闻名,引起了许多动物保护者的抗议。近几年,每到玉林狗肉节都会引发社会中一片骂战。2014年尤甚,从隔空辩论,发展到狗贩现场虐狗,当街对狗进行殴打、刀割、火烧,以此手段高价出售狗给动物保护人士,甚至引发了流血冲突。[1]

首先,在中国从新石器时代就开始食用狗肉,传承至今已经有数千历史了,食用猫肉在中国也有着久远的历史。食用狗肉和猫肉属于我国传统饮食文化的范畴,这一点与动物保护观念的禁食猫、狗是相冲突的。

其次,在玉林狗肉节事件中狗在一个时间内被大批量的宰杀,这里的矛盾还产生在一个数量的问题,以及狗肉节本身举办的形式问题。狗贩现场虐狗,当街对狗进行殴打、刀割、火烧,以此手段高价出售狗给动物保护人士,这样直接产生了对虐待动物的残忍行为。不仅违背了狗肉节的目的的初衷,也进一步激化了传统饮食文化与动物保护观念的冲突。

另外,诸如:水煮活猫糖醋活鱼、活吃龙虾、生烤驴肉、三吱儿等。作为一种特殊的饮食风俗,在对于动物的残酷的宰杀方式,而造成了对动物的虐待行为,从而造成了传统饮食文化与动物保护之间的冲突。

二、与传统动物竞技的冲突

动物竞技自古就有,是人们爲了满足自身娱乐或其他原因而施加于动物身上。可以根据人的参与程度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人在竞技过程中占主导地位,动物处于被支配、被控制地位,如斗牛、猎狐、狩猎等;第二类是人与动物相互协作,共同竞技,如赛马、赛骆驼等;第三类动物之间的竞技,人类在其竞技过程中不直接参与,例如斗鸡、斗狗等。[2]

综看以上三类竞技,笔者再把竞技分成两种:第一种纯粹以观赏取悦为目的,完全站在“人本位”的角度上,很少顾及对动物的伤害和规则的完善与否,这必然和动物保护的理念相违背。例如:斗鸡、斗狗等。由于此类的动物竞技极其残忍,其目的仅是为了取悦,而且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保护动物并采用了很多手段以抵制此类残忍的动物竞技。

第二种人们通过对动物一种征服,向大自然彰显人类的个性。例如:藏民的赛马。把物质追求和精神渴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斗牛是为了显示勇士杀牛的剽悍、勇猛与机智灵动,代表着粗犷豪爽的民族性格。虽然从目的性来看,第二种动物竞技并没有与动物保护产生较大的冲突,但是在实践中涉及到动物遭受虐待猎杀或者涉及到饲养、专门训练过程中对动物的福利没有保障。

三、与传统祭祀文化的冲突

祭祀是指祭神、祭祖,根据宗教或者社会习俗的要求进行的具有象征意义的一系列行动或仪式。肉食自古以来献给神灵的主要祭品,在祭祀过程与动物保护观念所产生的冲突体现在牲祭品的使用。

例如:赛神猪,爲道教和民间信仰祭典中所用牲礼之一,一般经过可以增肥豢养。神猪通过强迫灌食养到800公斤以上而导致瘫痪,在祭祀过程中,自喉头深刺入刀,任它哀嚎流血至死。”[3]

白文鸟入神,在台南制作保生大帝分灵,将活生生的白文鸟放入神像中,再封死洞口,将鸟闷死,以此祭祀,增加神像神威。[4]

丰年祭是台湾原住民传统祭典。在祭典过程中,常举办抓猪、抓鸡等活动,但在公布影片中,常出现怀孕母猪被打到口鼻出血、土鸡翅膀硬生生遭扯断等画面。[5]

分析上述实例,动物保护与祭祀的冲突点,不在于祭品本身。而冲突在于祭祀过程中,处理牲祭品的方式。例如:神猪被养得过分肥胖是一种对神猪的虐待行为以及自喉头深刺入刀,任它哀嚎流血至死;将白文鸟闷死在神像里,造成虐杀动物;丰年祭中怀孕母猪被打、土鸡翅膀遭扯断等现象直接构成了虐待动物。

综合上述,表面看来传统文化确实存在一些不利于行为,对动物造成了虐待,不利于“善良风俗的”的传播,但能否取缔仍然需要一番考量。传统文化作为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地方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传统文化中的一些看似残酷的举措,不能简单的用动物保护价值理念或人道主义的理念去强加,其涉及的主要矛盾在于,地域性差异、民族性的文化背景差异而引发的认识性的误差。一方面作为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不可通过刚性法律把它立刻取缔;另一方面保护动物关爱生命,作为新时代的善良文化之一,社会应当推从。所以,要想推动动物保护立法,就必须在其二者之间的寻找立法的基准点。

参考文献:

[1]雍兴中:《玉林“狗肉节”:错位的对峙》,南方周末电子报:http://infzm.com/content/101786(2015-03-30最后访问)

[2]左文泉:《动物竞技—游离于现代法理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另类体育》,体育网刊:http://jishang.com/gb/tywk_v.asp?anclassid=5&nclassid=25&bookid=483(2015-03-30最后访问)

[3]夏涵,《台湾新北百年传统神猪祭典遭动物保护团体叫停》,中国新闻网:chinanews.com/tw/2013/02-16/4564793.shtml(2015-03-30最后访问)

[4]温雅琼,《6只鸟被塞进神像基座闷死寺庙入神仪式引众怒》,中国新闻网:http://chinanews.com/tw/2014/02-12/5826976.shtml(2015-03-30最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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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贵州民族地区;城镇化;民族文化;保护

【基金项目】贵州省统一战线理论研究(贵州大学) 基地课题项目(2014)。

【作者简介】李治邦,贵州大学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中国化理论、农村经济;吕群立,贵州大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化理论。

民族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是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历史悠久,众多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城镇化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民族文化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也对民族传统文化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很大的冲击,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成为城镇化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一、贵州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的丰富多样性

贵州的民族地区包括黔南、黔东南、黔西南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250个民族乡,国土面积9.76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55.5%。全省有48个少数民族,其中18个是世居少数民族。2013年贵州省常住人口3502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6.11%,少数民族人口总数居全国第四位。民族文化深深根植于民族生态环境中,不同的自然地理和人文环境影响着不同民族的特点。贵州地处云贵高原,山河纵横,森林茂密,独特的喀斯特地貌,自然生态的多样性,是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的自然生态基础,“一山之隔,习俗殊异”,形成了贵州少数民族文化的差异性、多样性和相对独立性。

贵州在历史上就是各民族交融的,华夏族系、氐羌族系、苗瑶族系、百越族系的诸民族及其他民族在不同时期,因不同原因从不同方向进入贵州,与原住在贵州的濮人相交汇,在共同开发贵州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贵州多民族文化共生的现象。由于贵州历史上地理偏远、交通闭塞,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相对落后,较多地遗存了世居民族丰富而厚重的农耕文明的区域文化资源。在我国2006年5月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 贵州的数量列全国第三位,其中,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份量很大, 如“侗族大歌”“水书”“苗族医药”“侗族医药”等。还有大量的民族文化文物古迹,如贵州东南部的堂安民族古寨,有700多年历史,是典型的侗族文化物质空间载体,特别是这里多声部无伴奏合唱的“侗族大歌”,有非常重要的艺术价值和学术价值,是最具特色的中国民间音乐艺术之一,享誉国际。贵阳市花溪河畔的镇山布依族民族村,始建于明朝万历年间,是以布依族为主的多民族杂居的自然村寨,建筑空间丰富颇有特色,民族元素多。贵州的梯田众多,如花溪高坡梯田,高山地貌独特,民族风情浓郁,是当地苗族人民世代辛勤劳作、巧夺天工改造自然的文化景观和旅游景观,成为贵州省艺术摄影学会的“摄影创作基地”。贵州民族文化遗产资源富集、富有特色且保存得比较完整,“多彩贵州”包含了丰富多姿的贵州自然风光和绚丽多彩的民族文化,作为对贵州旅游文化的宣传策略和手段,已成为贵州的名片。

二、城镇化进程中贵州民族文化保护面临的问题

城市化是一种经济社会现象, 也是“城市文化、城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在农村的地域扩展过程”(许学强,1997)。城市化改变着乡村的面貌,“以无法阻挡的穿透力渗透到民族文化的刚性结构中, 并逐渐取代民族传统文化在乡村社会形成的地位和作用, 使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面临着被代替的境地”(克劳德·莱维斯特劳斯,1999)。城镇化对民族文化传承和保护有消极影响是肯定的。贵州省2013年的城镇化率为37.8%,大大低于全国53.7%的平均水平,目前正在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面临着一系列严峻问题。

1.民族文化生长发育的土壤受到侵蚀和破坏。第一,城镇化改变着人们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民族传统文化的受众越来越少。城镇化进程也是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现代通信手段、电子媒介在民族地区的介入和普及的过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受到主流文化的强烈冲击,使民族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和休闲娱乐方式发生急剧变化。一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习俗正在加速消亡,一些具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古迹遭到损毁,许多少数民族传统技艺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民族传统文化的受众越来越少。少数民族母语危机日益加剧,现在与上世纪80年代相比,贵州境内民族语言的使用率急剧下降,彝语、苗语、布依语使用率下降非常严重。第二,大量民族青壮年外出务工影响民族传统文化生存的社会根基。少数民族青壮年多外出打工和迁移,促进了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但民族民间文化所依存的民族习俗,因此而缺失其行为的主体人群,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受到挑战。许多靠口耳相传的少数民族语言、历史和传统手工技艺后继乏人。随着掌握这些传统文化和技术的老人逐渐离世,少数民族传承千百年的文化和技术也濒临消失。如在黔西南州兴义市的一个布依族村寨,随着一位布依族老人的离世,他所通晓的布依族傩仪和掌握的布依族傩面具的制作方法也就随之失传。第三,民族传统文化的生长失去依托。城镇化进程中少数民族人口纷纷进人城市,原来相对集中居住的格局被打破,逐渐分散在城镇的各个角落。同时,城镇化进程中,民族民间文化受到主流文化的挤压无法进入普通学校的课堂, 结果是学生从小就学习非母语语言和外国语,而对自己的母语和其所存载的文化却不知晓;民族民间文化不受重视,民间艺人地位下降,民间歌手和表演艺人缺少观众和舞台,年轻一代继承民间文化的寥寥无几。目前,实施城镇集中办学,撤销乡村偏远学校,而城镇学校的教育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语言基本上不考虑当地少数民族的文化与习惯。

2.民族传统形文化的损失和破坏难以弥补。城镇化使人口不断密集,村寨变为集镇,集镇变为城镇,对旧城的改造,往往是对传统文化的破坏。许多富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城镇街区、建筑被拆毁, 富有特色的民族文化被丢弃、遗忘和破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大量流失,现代工业用品逐渐替代手工制品,民族民间工艺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现在工业园区、高速公路、铁路、水电站、机场等大型工程的建设, 对民族地区的有形文物和文化生态环境也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贵州黎平县是侗族鼓楼艺术之乡,该县境内现存的鼓楼有不少需要修补或重建,却难以实现,因为修建鼓楼的大木柱需要五十至百年树龄的杉木来做,而现在几乎找不到这样的大树了。鼓楼前的歌坪,传统是用鹅卵石铺成,而现在鹅卵石日渐稀少,同时也为了降低成本,多改用水泥,失去了原有的韵味。

由于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推进,贵州民族地区新建民居大量存在按照统一建筑模式修建,未能很好地根据当地民族文化传统和建筑风格来修建,使贵州苗家山寨、彝族山村、布依水乡等原本具有的人文品质逐渐消失。民族地区民居建筑新了,样式洋了,传统丢了,特色没了,魅力没了。贵州回族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清真寺大都始建于明清时期,以土木结构为主,具有传统古建筑的风格,但经过不断维修、改建或重建后,现在大多是砖混结构,未能充分保留和体现原有民族元素、地域特色和原有建筑风格,民族原有特色弱化和消失。

3.无形民族文化遗产生存力在衰退。城镇化使都市文化不断向乡村渗透,作为民族传统文化重要载体的民族语言、民歌、民族舞蹈、民族体育、民族医药等逐步走向衰落。一些依靠口传面授方式加以传承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失传的境地。在一些原住民族的服饰和织锦中,祖传的民族图案和手工艺品被现代图案和现代日用品所取代,现代建筑替代了传统民居,民族民间的口头文学、史诗自然流失。如黔南州水族的“水书”,传播渠道狭窄,普及使用范围小,只有极少数传承人能识读,一旦仅存的传承人去世,珍贵的民族古籍“水书”将成为无人识读的重大遗憾。黔东南州的黎平县曾经把当地民族文化纳入学校教育,榕江县的车江镇也要求当地学校把侗歌纳入学校教学内容,贵州大学的艺术学院也曾举办过几期侗歌班。但更普遍的现象是,上学的孩子几乎只唱校园歌曲、流行歌曲,不会唱民歌。

4.对民族民间文化过度开发,商业化倾向明显。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大多是不当开发、过度开发,造成民族地区民族文化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地方政府往往重开发,轻保护和管理,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在贵州很多旅游景区,常有商业行为表演的人穿的是苗族服装,却梳着土家族发式,唱着侗歌,跳着苗舞,夹杂着伪民俗。一些旅游景点的苗族“抢新郎”,并非苗族民俗,只是借此来赚钱的商业表演,是人为派生出来的。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举办各种节日,如苗族芦笙节、彝族火把节、侗族鼓楼节等,目的是促进民族民间文化和当地经济的发展,但在节日时令等方面有随意性,追求短期效益,抛开原有的精神文化内涵,是没有原动力的,难以持续发展。1986年,侗歌参加巴黎艺术节演出时,有个作曲家曾经写了一首曲子夹在里面,法国同行听了,竟单把这一支挑出来加以否定。这应该是一个警告和教训。

三、城镇化进程中加强贵州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建议

1.增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意识。城镇化的发展应该有不同的形式和有包容性的,一马平川的道路、林立的高楼可以体现城市的发展风貌和现代气派,但民族文化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积淀起来的,民族地区的城镇化建设应该也可以是富有个性、魅力的,应该树立和增强民族文化保护意识。如雷山县西江苗寨的建设,成为贵州文化旅游的一大亮点,不仅保护、宣传和发展了民族文化, 还创造了当地新的经济增长点,是好的例子。可以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方式加强宣传,利用学校教育的资源力量,把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作为民族地区特色教育内容, 让少年儿童从小认识本地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提高人们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是本民族的自主行为,以民族地区原住民为主体,要以原住民的生产生计方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以及宗教信仰为基础,使之能够成为民族的精神文化信仰源泉,持续发展的精神力量。

2.把民族文化保护纳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重视和加强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政府应该起主导作用,在城镇建设发展规划中应该得到充分体现,建立相关保护机制。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建立各民族语言学校,建设民族文化场所和设施,如城市民族文化博物馆和各民族文化中心,把少数民族文化纳入城市多元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之中,坚持多元文化的平等、和谐共存。充分尊重历史和传统民族传统,少数民族区域的森林、草原和农田应该严格保护,限制开发,保护文化生态的整体性。新建街道和建筑要尽量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把本地本民族最有特色的建筑和标志物在城市建设中展现出来,保留有展示民族民间工艺、美食、表演的艺术场所。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以发展旅游为名,追求政绩和形象工程甚至个人利益而打造伪文化和假民俗。

3.按科学、法制的保护原则保护民族文化。民族文化保护是一个复杂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按科学化原则进行保护,加强民族文化保护的法治建设。第一,加强立法,保护民族文化及其多样性。虽然《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也列有有关民族地区文化资源保护的一些条文,但比较抽象,需要具体化。城市化建设应该维护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态保护权利,加强在民族地区建立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护区,使区域环境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和城镇化和谐发展。2003年1月,贵州省人大制定并且实施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有利于贵州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第二,保证经费投入和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把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把挖掘、整理、研究民族传统文化的经费列入地方的财政支出。贵州从事民族文化保护工作的人员少,经费投入不足,各级政府应大力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重视保护、发现和培养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第三,运用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用现代技术工具对民族文化中的一些内容进行录音、摄像、拍照和文字记录,对那些活态的民族传统文化,一般是自我娱乐或自发性地表达某种感情愿望的,可以根据现在人们的审美情趣和需要,在原有形态的基础上适当地加工和开发,使其具有新的生命力。

4.加强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越是民族的越是国际的,可以利用国外政府和民间无偿援助的资金,可以学习、借鉴和利用国外的先进经验,促进贵州民族文化的保护、宣传与国际交流。例如,1995年, 我国与挪威合作在此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生态博物馆——六枝梭戛生态博物馆,这里的长角苗的古老传统和别具风格的音乐舞蹈和精美的刺绣、服饰艺术得到较好保护。1997~2004年,我国多次与挪威合作,在贵州六盘水的六枝梭戛、贵阳花溪镇山、黔东南的黎平堂安和锦屏隆里等四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民族村寨建立了生态博物馆,初步建成了包括苗族、布依族、侗族等少数民族在内的具有独特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的民族生态博物馆群,对贵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宣传起到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昌国.多彩贵州与贵州文化的构建[EB/OL].非物质文化遗产网.gzfwz.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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