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的步骤范文

时间:2023-07-10 0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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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的步骤

篇1

一、年检对象:凡在*年1月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收购或参股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凡在*年1月1日到*年12月31日间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以及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只需向年检部门上报年检资料,不参加综合绩效评价。

二、年检时间:*年7月1日—9月15日

三、年检步骤

1、登陆*市外经贸委网站

各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可从*市外经贸委网站上下载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相关资料。

(1)以纸制形式上报《年检报告书》。登陆*市外经贸委网站,点击“走出国门”,进入“国内政策法规”中的“对外投资”页面下载、填写并统一用A4纸打印《年检报告书》(全套),各境内投资主体应根据境外企业情况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

(2)以软盘形式上报“境外投资企业数据模板”和“《年检报告书》中的”。

①、登陆*市外经贸委网站,点击“走出国门”,进入“国内政策法规”中的“对外投资”页面下载“境外投资企业数据模板”(每个参加绩效评价的境外企业各填一份,填写数据模板时应启用宏),(外经贸委外经处需要)。

②、登陆*市外经贸委网站,点击“走出国门”,进入“国内政策法规”中的“对外投资”页面下载《年检报告书》中的“附表二、附表四”并填写相关数据后以软盘形式上报。软盘文件名为境内投资主体九位数机构代码-境外企业家数-企业简称,如该投资主体仅投资一家境外企业,文件名为“机构代码-01-企业简称”,如该投资主体投资多家境外企业,文件名则为“机构代码-01-企业简称”、“机构代码-02-企业简称”,以此类推,每一文件包含附表二、四表格。上述表格中均以数字形式直接填入,不得添加其它的文字、符号、字符等,如要以文字表达请将文字写在表外(外汇局*市分局资本项目处需要)。

2、报送年检材料:

(1)对于已参加*年联合年检、取得《年检证书》的境外企业,境内投资主体需提供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其中外汇局二份,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一份,下同);《年检证书》(复印件);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每个境外企业对应一套上述材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正本);已填写好“境外投资企业数据模板”和“《年检报告书》中的”的软盘。

(2)对于首次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境内投资主体需提供该境外企业有关的书面说明(应包括设立背景、过程、目前运营情况);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同上);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与境外企业有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已填写好“境外投资企业数据模板”和“《年检报告书》中的附表二、附表四”的软盘。境内投资主体无法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的,也可提交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外汇资金购、付汇汇出核准件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上述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篇2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央行已下发了人民币债券市场对境外投资者开放的通知,并在积极研究具体政策,包括境外投资人在银行间市场准入、开户、托管、交易、结算等。

“监管层希望能够推进境外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市,甚至提出一种考虑,让境外机构只要有人民币就可以来投,我们感觉步子迈得很大。”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人民币债市的开放不仅仅涉及债市扩容,还关系着资本项下的开放。

国家发改委一位官员表示,随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开展,境外人民币规模会迅速增加,债券市场的开放将为这些人民币找到一个回流的渠道,增强境外投资人持有人民币资产的意愿,进而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

路径争议

先开放人民币债券市场,还是先推国际板,市场素有不同声音。7月下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夏斌在上海表示,与其一直讨论国际板问题,不如尽早推出人民币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一直以来,证监会力推的国际板受到广泛关注。所谓国际板,是指境外企业在A股发行上市。此前,多家跨国企业表达在国内A股上市愿望,例如汇丰银行、东亚银行等。

但国际板在酝酿中遇困。“很多细节的问题都没办法解决,主要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某接近决策层人士说。例如会计准则、国外公司的组织形式等,国内外颇多不同。

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近期曾表示,国际板面临很多重大问题,甚至是根本绕不过去的问题,所以推出没有时间表。

正因如此,华东师范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李巍也赞同夏斌的观点,即监管层应该尽快推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他认为,债券市场的开放不会影响国内金融稳定,在积极推进证券市场开放的总体趋势下,开放进程必须首先侧重于低风险、大规模的债券市场,继而再采取一种相对保守和谨慎的策略推进股票市场的开放。

李巍表示,资本账户自由化应遵循先长期投资后短期投资、先债权类投资后股权类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曾刚认为,债市的开放一方面能提高中国的国际影响力,另一方面有助于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金融中心。“现在各地都说,要建立国际金融中心,但这个市场中都没有外国人参与,怎么能叫国际金融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量为47.3万亿元。截至2009年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有9247家,包括了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形成了金融机构为主体、其他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格局。

适度开放

虽然债券市场对境外投资者开放的大方向已定,但具体到如何开放,政策仍不明朗。一种意见是,一次性对境外投资人都开放,不做过多的限制;另一种较为谨慎的意见则认为应逐步放开,首先让国外央行等风险较小的机构进入,然后再对其他境外投资人开放。

对于境外投资人资金来源的规定,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境外机构只能凭持有的人民币投资,还是可以用外汇购买人民币来投资,都还有待央行进一步厘清。

夏斌建议,在人民币债券市场的开放上,可以采取类似QDII、QFII的方式,通过一定的额度审批,有条件地对境外投资者放开。

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金部人士也认为,一步到位全面放开的步子太大,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先批准较小的额度进入,然后再逐步推进。

“债券市场的开放,其实是比较聪明的一件事。”该资金部人士表示,国债、央票、中票让外国投资人来买,相当于把他们的钱借给中国政府、中国企业,来帮助我们搞建设。

他同时认为,债券市场的开放是为境外的资金提供一个正规渠道,让其有机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境外热钱一直在赌人民币升值,通过各种渠道进入股市、楼市投机。”他指出,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参与,都很专业。“这个市场开放了,一来给境外资金可以分享人民币升值机会,二来不会出现恶性投机炒作的情况,是比较稳妥的做法。”

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高层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要想办法创造出人民币输出的渠道,例如国内的个人资本项下的放开,或者让境外的企业在上海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者商业银行在境外发放人民币贷款,等等。“境外的一些机构希望能够用持有的人民币来内地投资,这样人民币才能不断地扩大它的影响力。”

全面国际化

研究人士指出,未来人民币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步骤不仅停留在投资者层面,允许更多的境外机构来中国发债融资也是国际化的重要表现。

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都希望能在中国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据记者了解,某一国际集团旗下的金融公司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已经与监管部门进行过多次沟通。

“如果有更多的国际机构来中国发债,不仅能够丰富现有的产品种类,给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同时引入优质的公司进入金融市场,也有利于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上述发改委官员表示,此前,只有几家国际开发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人民币债券,境外机构在境内发债并非常态。

除继续扩大发行人范围外,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也是推进债券市场国际化途径之一。

篇3

1.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海外投资发展较快。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海外投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较大发展。尤其是90年代后,随着对外开放逐步深入,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79-2000年山东省共批准境外企业553家,总投资额3.73亿美元(中方投资额2.73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 73%)。

2.投资地区不断扩大。过去,国内的境外企业大部分集中在欧美、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香港地区。它不利于进一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难以发挥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比较优势。近几年,国内在不断巩固和发展对发达国家投资的同时,加大了对发展中国家投资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3.投资领域趋向生产型项目。以往国内的境外投资项目大多是贸易公司或代表机构,生产型项目特别是能带动国内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出口的境外带料加工项目很少。近几年,国内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到境外投资兴办生产型项目,取得明显效果。例如,1999年,海尔集团设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9家,其中在美国的电冰箱组装项目投资额达2890万美元,成为山东现有最大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主体不断向大企业集团发展。原来由于受企业的规模、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制约,国内的境外投资主体主要是中小型企业。近几年,针对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由于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需要,在充分了解企业对外投资的意向、市场、领域、方式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动企业尤其是大企业集团开展跨国经营,从而推动了境外投资主体由中小型企业为主逐步向大企业集团为主转变。

二、中国海外直接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海外投资的规模较小。一是对外投资的总体规模较小。无论是境外企业数量,还是投资总额,都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二是对外投资项目的平均规模较小。目前,发达国家对外投资项目的平均规模约为600万美元,发展中国家为450万美元,我国仅为110万美元。许多境外企业难以与具有较强实力的跨国公司竞争。有的甚至只能依靠国内母公司的进出口业务生存。

2.海外投资的质量不高。一是贸易型境外企业过多。这一方面反映了多数企业设立境外企业的目的在于扩大产品出口;另一方面也说明缺乏对境外投资的有效引导,难以适应经济国际化特别是生产国际化的要求。二是对外投资的方式单一。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约50%是通过收购股票、购买股份或兼并等方式实现的。从我国对外投资的情况看,大多数境外企业属于新建企业,通过收购、控股、参股和兼并等方式设立的企业较少。这反映了国内企业尚难以熟练地运用国际上通用的投资方式,造成企业境外投资总体上见效慢。三是对外投资区域过于集中,产业结构不合理。境外投资相对集中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而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则较少,并且对外投资大多为贸易、资源开发项目,能够促进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制造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相对较少。

3.境外企业的体制改革滞后。目前境外企业尚未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直接影响其跨国经营活动的开展。第一,境外企业的产权不清晰。突出表现为一些境外企业对已投入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及回报收益难以落实责任;境外企业的中方股东均以企业法人形式出现,经营管理者和员工仅仅是企业的雇员;在自然人持股问题上,缺少政策导向和鼓励措施。第二,境外企业的激励机制不健全。境外企业人员的待遇多参照外交机构人员薪金补贴制度标准执行。企业的盈亏同经营管理者和员工自身利益没有直接联系,不符合国际规范。第三,境外企业的约束机制不完善。一些境外企业沿用了国内传统的管理办法和经营模式,特别是在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重大经营活动中,缺乏规范有效的制度约束,不利于跨国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4.海外投资的宏观管理不力。第一,缺乏强有力的对外投资管理和协调机构。第二,缺乏统一的对外投资发展规划。由于对外投资管理工作较为松散,因此很难制定和实施对外投资的长远规划,造成了境外投资项目在产业和区域布局等方面的不合理。第三,缺乏科学的对外投资管理手段。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多为行政手段,且存在重投资、轻管理,特别是忽视指导、协调、服务的现象。相应的经济手段尤其是法律手段运用不够。

5.高素质的跨国经营人才缺乏。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发展和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的形势下,对外投资的竞争,从根本上说是人才的竞争。企业从事跨国经营活动,既需要精通外语,懂涉外政策,熟悉国际惯例,掌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商法、现代科技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又需要大批高级的金融、财会、科技、管理和法律等专业人才。就目前境外企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看,根本不适应发展对外投资的要求。

三、中国海外投资的指导原则和重点

加入WTO后,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将进一步开展跨国经营,拓展新的发展空间。为确保对外投资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对外投资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风险较大。国内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开展跨国经营,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精心组织,量力而行,不图虚名,务求实效。具体来说,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时,必须充分考虑国际资本市场的需求状况,特别是东道国(地区)的实际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对外投资的目标、战略和策略,有选择、有步骤、有重点地向外投资。二是贸易先导的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关系日益密切。国际商品贸易的扩大将会带来新的国际投资机会,进而扩大国际投资;而国际投资的增加又将进一步促进国际商品贸易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企业尚不具备大规模投资能力的情况下,要输出适用技术、设备、品牌、零部件等,应当采用贸易方式进入东道国(地区)市场,通过贸易带动投资。一方面,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和品牌形象,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从而为投资建厂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可以直接对东道国(地区)市场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投资环境状况以及自己的合作对象,为制定对外投资的总体战略尤其是规避投资风险创造良好条件。例如,海尔集团在进行对外投资,开展跨国经营时,坚持以贸易为先导,走产品输出-技术输出-海外设厂的路子。通过产品的销售,先打开市场,有了市场和需求,再考虑创办生产基地问题。三是讲求效益原则。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多的效益。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开展跨国经营,也要充分考虑经济效益的好坏。做到一切从实际需要和可能的条件出发,尽量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行业进行投资,力求以最小的投资,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海外投资的重点主要包括:

一是资源开发型海外投资。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十分有限,经济发展与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应充分利用加入WTO的有利条件,积极鼓励经济实力较雄厚,有技术人才优势的企业,到资源相对丰富且开发成本较低的国家和地区投资,建立稳固的资源开发基地。其重点是:在拉美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在非洲、南太平洋地区进行木材资源开发;在拉美、北非地区进行渔业资源开发;在北美、拉美地区和独联体国家进行种植业开发等。通过与东道国(地区)的合作,获得资源竞争优势,从而为国内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资源。

二是出口导向型海外投资。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同时,以区域一体化为主要特征和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等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有进一步抬头的倾向,这给仍以价格为主要竞争手段和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要基础的国内出口贸易构成了很大威胁。应该通过对外投资,在东道国(地区)兴办企业,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可以有效地绕开各种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并能利用一些发展中国家低廉的劳动力和土地,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篇4

(一)有利于拓宽企业国际合作的区域和领域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后,“走出去”不但规模将超过“引进来”,而且“走出去”形式将更为多样。合作空间从欧美、东南亚等传统地区进一步拓展到中亚、南亚、中东等地区。同时,由于资本流动和要素开放水平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标准等高端要素的开放和引进程度将更高,既可强化在交通运输、能源开发领域合作,也将推动在农业、装备制造、通信、金融、科技、文化等诸多领域合作。

(二)有利于打开企业发展新空间

“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劳动力丰富、能源矿产资源储量较多、市场前景广阔,处于工业化早期阶段。相对这些国家,我国企业具有资金、技术、管理等优势,发展经验对这些国家也有重要借鉴意义。因此沿线国家不但是我国能源、原材料的重要来源,更可成为我国进行加工制造、工程建设、农业等优势产业合作的重要区域。通过对这些国家或地区投资设厂,可以利用当地比较优势降低生产成本,打开其相邻的第三国销售渠道,逐步构建我国完整的国际生产运营网络。

(三)有利于改善企业对外投资和产业外销环境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等战略融资平台的作用逐步显现,我国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双边经贸合作机制逐步完善,与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将进一步提升,可显著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改善企业“走出去”融资条件和政策环境,促进企业“走出去”。

二、安徽企业“走出去”的条件和优势

近年来,安徽启动实施“走出去”加速推进工程,支持“走出去”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家电、汽车、工程机械、钢铁、水泥以及船舶等优势产业走向世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下一步“走出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走出去”的方式不断优化

随着“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安徽企业从对外承包工程、开发境外资源、开办境外加工企业向跨国并购、设立境外研发机构等转变,“走出去”业务正在向价值链高端延伸。目前,跨国并购逐渐成为安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方式,如2014年马钢股份采取资产收购方式,收购法国的瓦顿公司;2015年,安徽中鼎公司收购德国的WEGU公司等。通过跨国并购重组,这些企业获取高端品牌市场资源、高新技术和营销渠道等,增强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二)“走出去”的产业类别渐趋多样化

既有传统的产业,如矿产资源加工、水泥、装备制造、家电等传统产业;也有新能源、文化等新兴产业。2011年,以生产太阳能电池和组件为主的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投资1亿多欧元在保加利亚建设太阳能电站项目。作为服务业代表性企业的安徽出版集团其业务已进入100多个国家和地区,5年输出版权100多种。芜湖方特欢乐世界项目整体输出到沙特、南非、乌克兰、伊朗等国,使我国成为继美国之后第二个大型主题公园出口国。

(三)“走出去”市场不断拓展

安徽企业除加大向非洲、南美等主要地区、传统市场“走出去”的力度,也开始加大对发达国家市场的开发力度,如马钢股份在法国、中鼎股份在德国、新华集团在美国都有投资。截至到目前,安徽企业境外投资已经延伸到中亚、南美、北美、非洲、欧洲等的107个国家和地区。

(四)“走出去”主体日益多元

安徽“走出去”主体已由国有企业占主导向多种所有制企业共同推进转变。以往对外投资金额较大的基本为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如铜陵有色、海螺水泥、安徽省农垦集团、奇瑞汽车、江淮汽车、省外经建设集团、丰原集团等。但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中鼎股份、海润光伏、鸿润集团、新长江集团等一批民营企业也加大了“走出去”的力度。在2014年新增的对外投资企业中,民营企业“走出去”数量已占90%。

(五)境外园区加快发展

安徽加快在境外设立工业园区,以大型国有企业为龙头,带动中小配套企业入驻园区,以产业链的形式“抱团出海”,共同发展,形成境外投资集聚效应,从而拉动对外贸易。目前,已陆续设有外经建集团莫桑比克贝拉工业园、海螺印尼水泥工业园、奇瑞汽车巴西汽车工业园、柬埔寨滨海经济特区等境外工业园区。

三、几点建议

安徽不少企业走出去意愿强烈,但目前“一带一路”部分地区政治风险较大,企业“走出去”受资金、信息、制度等因素的制约,也缺乏行业主管部门和商业协会的有效指导。安徽应加强总体设计,理清“走出去”路径和方式,强化政策支持,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避免盲目“走出去”。

(一)明确“走出去”区域重点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安徽企业“走出去”必须有的放矢,才能做到事半功倍。应统筹考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诉求、合作意愿、资源禀赋、投资环境、产业基础条件等,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发挥所在国比较优势的基本思路,进一步明确“走出去”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对重点国家和地区的选择可以遵循以下的原则:一是优先发展与周边国家合作,充分发挥距离近、成本低、联系密切优势,再由近及远逐步发展与其它国家的合作。二是率先发展与安徽经贸往来较多,政治、外交关系良好,有自贸区等制度安排的国家合作。三是以经济互补性强的发展中国家为合作重点,对外转移产业、扩大双边贸易,实现全球生产布局,在此基础上兼顾对沿线部分发达国家的合作,获取高端要素、扩大出口市场。

(二)选择合适的“走出去”方式

“走出去”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走出去”的绩效。只有选择合适的模式,才能提升成功率。首先,不同类型的企业应选择不同的“走出去”方式。对于国际化经验还相对欠缺的企业初次跨国投资,可以通过参股、合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这样可以大大地分担风险;对于具有海外运营经验丰富、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可以选择独资的方式进行海外投资。其次,要引导企业和产业链顺次“走出去”。率先鼓励有海外运营经验、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境外投资,再带动配套企业“走出去”,率先鼓励技术、管理优势明显的制造环节境外投资,再逐步向销售、研发、供应链管理等环节延伸,鼓励企业向产研销一体化的跨国公司转型。最后,考虑“走出去”的目的选择不同的方式。安徽制造业企业在技术方面比较成熟,但是很多产品在国内市场相对饱和,其出口又面临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的激烈竞争,这类企业可以直接到境外开办工厂,并以当地工厂为中心形成辐射周边的销售网络,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一带一路”沿线发达国家具有较强的技术,如企业想取得境外专业厂家、技术、品牌和营销网络等,应积极开展跨国并购,减少进入障碍并迅速提高企业在境外的整体竞争力。

(三)加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建设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不但拓展了海外发展空间,也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公共平台,为发挥产业集群和投资规模效应创造了条件,对推动企业“走出去”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首先,要积极鼓励和促进“走出去”优势企业和所在国共同建立以中资企业为主的各类经济园区,并争取由中方较多参与投资建设管理,主要吸引中资企业入驻,带动产业链相关企业集群式发展。其次,应鼓励各类开发区“走出去”,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的投资、建设与管理,大胆探索国内开发区与境外合作区合作开发的模式、路径,更有力地推动合作区的发展。最后,要加强境外园区建设的宏观指导,适度调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建设规模、区域选择和功能定位等,避免开发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四)顺次推进优势产业和产品“走出去”

“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国家缺乏必要的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既制约了当地经济发展,也成为我国制造业转移的重要障碍。近期,安徽可以充分发挥工程建设优势,以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承包“走出去”为重点,拓展承包项目范围,不能仅局限于建筑施工,逐步由低端的工程承包转身中高端的涵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经营管理全链条的基础设施投资模式。积极推动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和甲级设计资质的科研院所申报外经权和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同时,加强地域文化和企业形象宣传,培育潜在市场,为其它产业和产品“走出去”打下基础。后期,随着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的不断扩大,根据不同国家和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有步骤地逐步推进装备制造、能源原材料、家电、农业、文化产业等“走出去”。

(五)提升企业“走出去”的适应能力

篇5

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将中国国内债券纳入全球债券指数将是关键性的里程碑。高盛预计,将中国国内债券纳入全球指数的举措可能将在2018到2020年间分阶段逐步完成,期间或将有高达2500亿美元的境外资本流入中国债市,可能会大大减轻中国的资本外流压力,甚至导致资金流向的反转。

Q1:中国国内债券市场到底有多大?

目前中国债市已经以59万亿人民币(约合8.5万亿美元)流通债券位居世界第三,但相对于中国GDP总量仅占到77%,不及马来西亚、泰国等亚洲新兴市场国家,更是远低于日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占比水平(图一)。

而公司债券市场已占到社会融资规模的11%(一季度末),远高于2007年末的1.8%,但银行贷款仍然是非政府借贷方的主要融资渠道,债市仅占到公司部门信贷来源的很小部分(图二)。

中国债市在政府债、金融债和公司债之间的比例分割较为平均,各占整个债市规模的约三分之一;但深入分析后就会发现,近93%的流通债券仍然是由与政府相关的发行方发行。金融债当中,最大的发行方为政策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其余大部分也来自于中央政府作为主要控股方的四大商业银行。公司债当中,高盛预计截至一季度末,有近87%的流通债券是由国有企业发行。

Q2:谁在持有中国国内债券?

银行是中国国内债券的最大持有者。虽然中国债市规模增长迅速,大部分债券仍集中在少数持有者手中。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统计数据(高盛预计该网站覆盖约80%的中国债市)显示,至一季度末,约56%的中国国内债券由商业银行持有。2007年末,商业银行持有的债券约占中国债市规模的59%,所以在过去十年中这一比例未有明显改变。

若将目光转向政府债券持有情况,就会这一倾向更加严重。G20国家当中银行持有的政府债券占比平均不到20%,而中国的银行持有政府债券的比率则高达68%(图三)。在高盛看来,这说明中国债市还没有起到“金融脱媒”的作用,大部分债券仍然由商业银行持有,资金供给仍未能绕开商业银行体系。

相比之下,公司债则开始脱离商业银行,向基金机构转移。2007年末,商业银行持有近45%的公司债,而基金机构持有比例仅为8%;到2017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持有比例已降至18%,而基金机构持有比例则增长至47%,跃升成为公司债的最大持有者(图四)。高盛认为这是可喜的进展,反映出越来越多的储蓄散户正将银行账户当中的存款转投基金机构。

从其他市场构成来看,中国国内投资者在投资多元化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养老金的入市步伐。随着中国金融业不断成熟,可供选择的保值投资选项日益增多(例如公募基金,共同信托基金以及财富管理产品),高盛相信将会有充足的国内债券需求,促使中国国内投资组合进一步多元化。

到一季度末,境外投资者持有的中国国内债券总额约为8300亿元人民币,占整个债市规模的1.4%;截至2016年9月底,中国政府债券的境外持有量仅为3.7%,远低于亚洲地区的其他国家。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官方外汇储备货币构成(COFER)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末,境外官方持有的人民币资产约占中国GDP的0.8%左右(图五)。若境外投资者的参与度追赶上日本或澳大利亚的水平,约占到GDP总量的10%到20%,将意味着未来十年中会有超过1万亿美元的固定收益投资流向中国债市,对于境外投资者来说将会是一个巨大的机遇。

Q3:如何看待中国债市发展前景?

高盛预计,到2027年中国债市规模将达到229万亿人民币,相当于GDP总量的134%。作槎员龋目前中国债市规模为59万亿人民币,相当于GDP总量的77%。也就是说,十年后中国债市流通市值将是当前规模的3.88倍。

高盛预计未来十年中国官方财政赤字在GDP总量中占比约为3.5%。隐含的财政资金需求总额约为48万亿元人民币,其中65%将通过发行国债募集。这表明国债净发行量约为31万亿元,意味着国债市场总规模将从2016年底的12万亿人民币增加到2027年的43万亿人民币。

随着财政部进一步紧抓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高盛预计未来十年共计6万亿人民币的非债券借贷将被转换为地方公债,再加上政策银行发行债券,预计到2027年政策债券和地方公债总额将达到126万亿人民币。

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和金融状况收紧,使得高盛预计公司债和金融债增长率到2027年将减速至10%(图六),稍高于GDP名义增长。据此高盛预计私有部门债券总量将在2027年达到60万亿人民币,其中流通公司债42万亿人民币,金融债18万亿人民币。

Q4:中国债券是如何交易的?

中国国内债券共有三个交易渠道: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CIBM),证券交易所,以及场外交易(over-the-counter, OTC)市场。每个渠道都有各自的限制,并非所有种类的债券都可在全部三个渠道进行交易: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CIBM):大约83%的债券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交易(图七)。由于银行是中国国内债券最大的持有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量也要远超其他两个渠道。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7月放宽监管,允许外国央行、超国体和财富基金进入CIBM,2016年2月监管又进一步放松,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该市场。CIBM上可以交易各种各样的产品,包括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政策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商业票据。

证券交易所:截至2017年3月底,15.5%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注册交易。可供交易的债券差频包括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公司债券。在过去几年当中,交易所的债券交易量依托公司债规模的快速增长,得到大幅提高。2010年仅有不到5%的债券在交易所上进行交易,而如今这一数字已经翻了三番(图八)。

场外交易(over-the-counter, OTC) : 仅有约0.3%的流通债券在OTC市场注册交易。OTC市场允许银行可以直接与非银投资者交易债券,但OTC市场上允许交易的债券种类仅限政府债券,政策银行债券和企业债券。近年来OTC市场上的债券交易量日益减少,高盛认为究其原因还是因为CIBM市场的逐步开放,允许更大范围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

Q5:目前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入中国债市?

目前境外投资者有三种途径进入中国债市:QFII、RQFII和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CIBM)注册。第四种途径,即“债券通”计划,已正式宣布但还未投入运作。在去年2月CIBM渠道开放之前,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只能通过申请QFII或RQFII额度,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2002年QFII项目正式投入运作,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进入国内证券市场。若要获得QFII资格,境外投资者首先需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除财富基金和外国中央银行以外的投资者,基于投资者总资产(AUM)的一定比例均面临投资配额(图九)。额外的配额可以向外管局进行申请。在以美元计价的配额内,投资者可以把在岸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然后便可在交易所上交易股票或债券,或者在中国人民银行注册后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前曾有规定最多允许50%的配额投资于债券,但在2016年这一规定得到放宽。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与QFII类似,要获得RQFII资质的境外投资者也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在外管局进行登记。有一点不同是投资配额的计价单位是人民币。一旦配额下发,境外投资者需要在离岸市场购得人民币,再将人民币汇入中国境内,其后他们便可对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在高盛看来,RQFII市场的发展反映出了中国政府开拓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渴望。(图十)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CIBM): 自2016年2月开始,境外机构投资者便可在中国人民银行注册登记,于在岸现金债券市场中进行交易。一旦当地保管人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注册许可,他们将开设一个中国外汇交易系统(CFETS)账户和一个清算账户。中国境内有两个主要的清算所,上海清算所用于清算商业票据和中期票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CDC)用于结算政府债券和政策银行债券。(图十一)

Q6:内地香港开通“债券通”有何影响?

2017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声明批准“债券通”项目的设立。类似于此前设立的“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将通过香港证券交易所,向境外投资者打开中国国内债券市场的大门。(图十二)

市场预期“债券通”最早将于今年7月开始运作。虽然譬如具体交易流程、利率/汇率对冲可行性和具体哪些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该渠道等方面的具体信息仍有待公布,但高盛认为“债券通”的运行将对中国债市影响深远,并加速中国债市计入全球债券指数的步伐。

目前已知的是,初期先开通的是“北向通”,即只允许香港和其他境外投资者投资于中国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与“沪港通”、“深港通”不同的是,“债券通”将不限制每日买卖债券的额度。“债券通”还将提供CIBM市场的准入,使得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债券通”直接交易近八成的中国国内债券市场。

在“债券通”项目下,境外投资者的直接清算对象将是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管辖下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在高盛看来,这是“债券通”计划与前述CIBM注册渠道相比的一个重要优势,境外投资者将不再需要大陆境内的保管人代为清算,减轻境外投资人在清算流程当中所面临的障碍。

Q7:关键性的全球债券指数有哪些?

高盛指出三大主要全球债券指数:摩根大通GBI-EM全球多元化指数(JMP GBI-EM Global Diversified)、花旗WGBI指担Citi WGBI)、彭博巴克莱全球聚合指数(Bloomberg Barclays Global Aggregate)。高盛预计,若中国债市被纳入这三个指数,将会有约2500亿美元指数资金流入中国债市,具体为GBI-EM的200亿美元,全球聚合指数的1000亿美元和WGBI的1200亿美元(图十三)。

中国债市被纳入这些指数的时机,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政府何时能够解决市场准入,资金回流,税收和流动性方面的障碍。 高盛认为这可能会在2018年到2020年之间发生,在今年年内发生的可能性比较低。

Q8:纳入全球指数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有哪些?

有利因素:

随着2016年2月放开境外投资者的CIBM准入,境外投资者已经不再受到投资配额的限制。

在过去两年中,中国政府持续施行债券市场自由化政策。

全球投资者正寻求资产配置多元化。

纳入全球指数有利于缓解中国面临的资本外流压力。

中国政府债券目前仍大部分由商业银行持有,纳入全球指数将使得更多投资者进入市场,使得整个中国债市变得更加高效。

不利因素:

注册登记/ 市场准入流程的繁杂冗长仍然对境外投资者构成挑战。

各个全球指数对于“准入门槛”的定义不同且较为模糊,可能会在评判纳入资格时造成问题。

虽然中国政府允许在CIBM注册过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在岸外汇远期合约进行对冲操作,但绝大多数境外投资者并未设立合约;在岸保管人所使用的外汇远期交易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与境外投资者熟悉的规则(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也不尽相同。

最新发行(on-the-run)的债券每天的成交量都很大,流通性充足,而此前发行(off-the-run)的债券成交量则小很多,流动性仍然存疑。大部分债券集中持有在当地的大型银行手上,做市流程不如其他市场发展得那么完善。

虽然CIBM规则中并未限制资本回流,但由于中国外管局自去年下半年开始收紧资本控制,造成境外投资者对能否顺利回收资本的相关担忧。

目前中国政府债券的清算条例规定,清算必须在T+1日内完成,境外投资者必须在执行交易前,向在岸保管人账户上存有充足的现金;由于目前第三方兑汇结算不被允许,在债券拍卖过后,汇兑清算的参考汇率也直接由保管人决定。境外投资者将更愿意看到T+2日乃至更长的宽松清算期限,这样便可以在交易完成后将恰好数额的资金汇入在岸账户,减少兑汇损失。纳入第三方兑汇结算也将是境外投资者希望看到的选项。

Q9:目前有哪些对冲工具可供境外投资者使用?

Q10:开放债券市场对于改善中国资本外流的状况有多大帮助?

在高盛看来,尽管人民币被加入特别提款权(SDR)一篮子货币,且中国国内债券市场自2015年以来对全球央行投资者已大致开放,但来自这些境外官方投资者的反应仍相对低迷。

全球央行持有的人民币资产约为850亿美元,约占全球央行(除中国人民银行外)管理资产总规模的1.1%,远低于部分经济体量更小的货币,如英镑(4.4%)、加元(2.0%)、澳元(2.0%)(图十五)。

今年年初以恚随着美元指数持续走软,以及中国外管局进一步收紧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资本外流速度由2016年的平均550亿美元/月,放缓至目前的美元150亿美元/月左右(图十六)。

篇6

1、与东盟等新兴地区合作取得突破。截止2008年末,广东在外人员已达3.46万人,业务遍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新兴市场开拓效果明显。如2008年9月,广东与东盟签署《广东省人民政府与东盟秘书处合作备忘录》,确定了农业、信息通讯技术、能源与环境、物流基础设施等11个重点合作领域,标志着在以美国为主的外部需求衰退下,“广东制造”转向东盟寻求突围的战略转变,也标志着广东就近资源产区、就近消费市场的“双就近战略”中向云南、广西、东盟产业梯度转移的正式启动。

2、优势企业抢抓CEPA机遇投资港澳成效显著。近年广东优势企业抢抓CEPA机遇,积极利用港澳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如TCL、美的等企业纷纷在港设立控股公司,利用香港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再投资越南设立分公司或生产基地,开展全球化运营。

3、投资领域不断拓宽。继华为、中兴、格力、TCL、美的等知名制造企业在境外设立生产基地、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后,资源开发逐渐成为广东对外投资新热点。如广东农垦集团先后在泰国、越南、马来西亚等国设立橡胶种植与加工基地,在贝宁设立酒精加工厂,利用当地橡胶、木薯等资源为国内提供原材料,为当地供应酒精并出口欧洲;广东粤电集团也在澳大利亚参股煤矿项目等,投资领域不断拓宽。

4、民企“走出去”步伐加快。2002年以前,广东民企在境外设立企业的仅10多家。在积累了足够的品牌、技术、管理经验后,2002至2008年,广东民企在境外已设立300多家企业。华为、美的、中富、国光、健康元、大族激光、东鹏陶瓷、凌丰集团、富力地产、业成实业等广东有实力的民企走出去步伐加快。

5、对外投资方式多元化格局逐步形成。目前,广东对外投资方式已从早期单一的出口贸易、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扩大到办实业、建立营销网络、研发设计等综合性投资;从远洋捕捞、渔业加工、农牧养殖业发展到以“项目换石油”、“项目换资源”等参与境外资源开发;从通过香港及海外资本市场融资求发展,到以参股、并购、股权置换、兼并收购、集群式投资等方式开展合作投资,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

6、对外增资扩产项目逐年增多。经过几年探索,广东企业对外投资积累了宝贵经验,抗风险能力逐步提高,对外增资扩产项目逐年增多,如国光、健康元和中富等企业近年来陆续对其境外企业多次增资,显示了广东境外投资企业取得良好效益。

7、高技术含量对外投资项目逐渐凸显。广东大力拓展境外通信工程、成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船舶维修等大型项目,注重提高对外投资项目科技含量和质量,逐步塑造广东品牌。如广东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在老挝承接公路项目获得该国政府颁发的国家一级劳动奖章;广东新广国际集团在吉尔吉斯斯坦承建的上海合作组织比什凯克峰会会议大楼项目得到该国总统的高度评价等。

8、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增势良好。2008年,广东新签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4.06万个,合同金额91.35亿美元,增长34.6%;完成营业额74.45亿美元,增长22.2%。其中承包工程合同金额84.44亿美元,完成营业额68.60亿美元,分别增长41.2%和25.6%;劳务合作合同金额6.82亿美元,完成营业额5.84亿美元,分别下降15.6%和7.2%。

二、存在的问题

1、国际同行竞争更为激烈。目前,广东对外投资企业在国内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但与国际知名公司相比,仍属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比较弱。特别是走出国门后,在政治经济制度、文化背景完全不同的环境下经营,遇到的困难和风险远超预计,同行竞争也更为激烈。如TCL集团进入泰国市场初期,韩国、日本公司的同类产品纷纷杀价销售,甚至不惜以整体亏损打压TCL产品,企图将TCL集团挤出泰国市场,创业初期的利润空间非常小。

2、广东支持“走出去”政策不完善。一是职能部门指导、协调和信息咨询服务工作滞后。广东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仍然缺乏统一的规划和部署,目标市场调查、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滞后,对外直接投资仍处于自发无序状态。二是企业融资难。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后由于资金链延长,导致资金运转困难。据了解,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财政金融扶持政策来解决企业境外投资的融资问题,而广东大部分境外企业运作资金还主要依靠母公司到境外融资,严重制约了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三是外贸出口管理政策难于适应“走出去”企业需要。如中富泰国公司反映,中富集团是三资企业,不能出口非自产的生产所需配料,公司只能委托国内其他公司出口,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3、国际化经营人才缺乏。广东企业“走出去”时间不长,善经营、懂管理、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不足。据TCL越南公司反映,当初国内派出的高层管理人员中,懂管理、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屈指可数,高层管理人员大部分是在“干中学”成长起来的,仅仅依靠“走出去”企业自身培养人才难于满足企业业务迅猛发展的需要,国内高等院校培养的人才难于适应企业开展跨国经营的要求。

4、民营企业对外投资规模仍然较小。广东民营企业共30.7万家,注册资本4214亿元,分别位居全国第二位和第一位,但走去出的民营企业仍属少数,与其数量和规模不相称。广东民企在境外投资分布地主要是越南、美国和中国香港;行业分布主要在电讯设备、贸易、工程承包等,金融、资讯等竞争业投资有限,仍处于“走出去”起步阶段。

5、对东盟等新兴市场区域投资有待进一步加大。广东近年来重视发展区域经济合作,尤其与东盟合作水平在不断深化,合作机制和领域不断拓展,但目前仍属起步阶段,落户东盟国家的广东企业还不多,有待进一步推进。

三、新形势下“走出去”总体战略思路

新形势下,广东实施“走出去”战略要与本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相结合,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相结合,与转变外经贸增长方式相结合,与解决广东省经济发展资源需求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坚持合作共赢、循序渐进,坚持企业为主、效益优先,坚持重诺守信、维护形象,坚持完善机制、加强监管,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大力推动各类有条件的企业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力争到2012年,培育50家符合广东产业升级需求、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熟悉国际经营理念的企业,打造3-5家销售收入超过千亿元的具有较大规模和实力、国际化经营程度较高的跨国经营企业,建设3-4个境外经贸合作区,设立50家以上境外研发中心,境外上市公司力争超过10家,运营10个具有一定开发权益的境外能源、资源合作开发大项目,培育10个具有品牌优势和专业特色的外派劳

务基地。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广东省多元、稳定、灵活的境外资源补给体系、国际营销体系和国际生产体系,形成产业结构内外互补、生产要素全球配置的发展格局,形成20个年销售收入超千亿元的本土跨国公司。

四、重点举措

(一)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提高企业“走出去”水平

1、鼓励发展境外加工贸易。鼓励本省在设备、技术等方面有较强优势的机电、轻纺等产业为重点的优势企业以投资办厂、控股、参股等方式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到新兴市场建立境外生产基地。

2、鼓励企业加快构建海外经贸网络。大型生产企业在自营出口达到一定规模时,应加快在中心市场设立销售子公司、配送中心和生产装配维修服务点,建立商情、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企业加强与跨国公司合作,打入跨国公司全球生产、采购和销售体系。鼓励企业在香港投资设立境外市场营销总部,扩大粤港合作。鼓励设立境外贸易公司,改变目前依赖中间商获取订单的状况,从被动接单到主动接单,降低贸易成本。鼓励在境外设立品牌专卖店或品牌加盟店,打造自己的国际知名品牌,拓展国际主流市场,获取销售利润。

3、鼓励企业到境外开展技术研发。鼓励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并购等多种方式,设立境外研发机构、设计中心和高新技术企业。借助境外“科技孵化器”,积极利用当地人才、技术和信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根据东道国市场需求特点,创新生产方式、技术工艺及产品类型,培育独特的竞争优势。

4、推进合作开发境外资源。集中力量开发广东省急需的煤炭、铁矿石、铜等矿产资源,着力推动与东南亚、非洲、俄罗斯、澳大利亚等重要资源国的合作,通过长期贸易协议与参股开发相结合等方式,在境外建立长期稳定的资源供应基地。

5、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充分利用广东省设立开发区和产业园的经验,有选择、有步骤地在南美、非洲、东南亚、东欧等地区建立3-4个境外经贸合作区,带动本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6、提高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水平。鼓励企业承揽技术含量高、能带动过剩设备出口的大型“交钥匙”工程项目,创造条件承接BOT项目。推进外经企业与工业、科研、设计、建筑等部门行业联合与重组,提高对外承包和设计咨询能力,积极承揽境外农业、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7、支持有条件的服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服务外包企业,除拓展外包业务,还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我省政府部门和外包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8、支持企业以跨国并购方式利用外资。支持企业收购境外企业研发中心,利用国外先进生产技术,促进企业技术水平提高,提升企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提升广东省竞争力。鼓励有实力企业收购境外品牌,以国内为生产基地,通过反向OEM占领市场。鼓励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自身实际,通过资本运作等方式,稳妥推进低成本并购扩张。

9、积极利用海外资本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尝试公开发行、买壳上市、造壳上市等多种融资方式,按照低成本、规范化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海外上市,扩大广东省海外上市总量和规模,鼓励企业境外上市获得外汇后到境外投资。

(二)完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体系

1、加强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规划指导。根据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总体部署、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和广东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广东省“走出去”的产业规划、指导政策和专项行动计划,明确重点领域和地区,搞好国别投资环境评估,指导企业规避风险,成功有效地“走出去”。

2、加大对“走出去”的财政扶持。进一步完善省级鼓励外经贸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对境外资源合作开发项目、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加工贸易园区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给予奖励,对参加国际竞标和对外援助竞标项目投(议)标给予补贴,对外派劳务基地建设和“走出去”队伍培训给予扶持等。

3、加大对“走出去”的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各类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广东省“走出去”企业提供出口买方(卖方)信贷、境外投资优惠贷款和技术援助贷款,提供与贷款项目相关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以及国际结算等金融服务。省内有关金融机构对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对有较好效益和还本付息有保障的境外资源开发、境外加工贸易、承包工程等项目,要放宽贷款条件,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对实力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经过信用评级后,授予或扩大授信额度。积极开发新的金融服务品种,为对外工程承包提供担保和保函授信业务,为外派劳务人员提供低息抵押贷款,对成熟的境外BOT等项目融资予以支持,以及为企业开展境外资产抵押贷款业务试点等。

4、搭建“走出去”平台。结合国家和广东省高层出访,办好以“走出去”为主题的经贸活动,与有关国家(地区)招商机构共同举办投资推介会,推动企业参加厦门洽谈会和东盟博览会等。积极参与世界华商大会,充分利用这个平台,为广东企业提供增进信息交流、创造商机拓展营销的渠道。充分利用新加坡推出的“世界华商电脑网络”,并借鉴该电脑网络的先进性,由政府主导建立和完善一个华侨信息资料库,为企业提供优质信息服务。

5、进一步加强“走出去”人才培养引进的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香港和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行业协会作用,实行政府资助和企业自我培养相结合,强化对跨国经营人才的培训,造就一批通晓国际经济运行规则、熟悉当地法律法规、具有国际市场开拓能力的复合型跨国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6、加强对“走出去”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探索在重点资源开发和市场开拓目标国建立广东经贸代表处,研究当地市场情况并将信息反馈回国内,延伸政府服务网络。加强“走出去”公共信息服务,及时国家和广东省“走出去”的政策,提供可靠、权威的境外市场需求、投资环境、法律法规、企业资信信息。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联系,加强与广东省对外友好省州(城市)、友好组织、海外华侨组织和商会的联系,充分利用国家外交资源和商务资源,把握外事交往中的合作机会,更加有效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加快培育广东省“走出去”重点企业

1、建立重点“走出去”企业联系制度。培育50家符合广东省产业升级需求、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熟悉国际经营理念的企业,推动扩大境外投资合作,加快成长为国际竞争力较强的跨国公司。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争取为重点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2、加强调研与服务。加强对50家重点企业的调研及分类指导,通过资金扶持和政策倾斜的方式,鼓励境外兼并与收购,实现规模和市场的有效扩张。特别对排在前面的几家大型企业如华为、中兴、TCL、美的、格力等予以重点培育,争取到2012年打造3-5家销售收入达千亿元的跨国企业。

3、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示范作用广东企业“走出去”起步早,经过多年发展,已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如TCL、美的、华为、中兴等公司在国外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营销服务网络,具备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实力和影响力,积累了丰富国际经营经验。要认真总结这批龙头企业的成功经验,在继续做大做强这批龙头企业同时,充分利用他们在市场信息、管理经验、品牌、营销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带动更多上下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4、推动银企合作。加强与国开行、中信保等金融机构的紧密合作,积极推荐广东省“走出去”重点企业及项目,鼓励重点企业争取银行贷款;定期召开与金融机构的联席会议,探索开发新的融资品种,研究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四)进一步推进与东盟的投资合作

1、开展与东盟合作的政策研究。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东盟各国法律法规、国别环境和投资信息,摸清广东省与东盟合作现状及存在的瓶颈问题,提出广东省今后与东盟合作的思路和方向,争取出台广东省推进与东盟合作的指导性意见。

2、建立与东盟各国的沟通协调机制。推动建立广东省政府与东盟各国经贸对话协调机制,推动双方的投资贸易环境向便利化发展。积极加强与我驻东盟10国使馆经商处、东盟各国驻穗总领馆的联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利用外交资源推动广东与东盟经贸领域合作。

篇7

〔中图分类号〕F06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07)01-0079-07

广东省自改革开放以来,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粤港两地的地缘、人缘和产业相互的依存关系。就两地之间的贸易而言,2005年广东省的对外依存度为159%,香港的对外依存度为331%,而同期我国内地总体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为63%。2005年广东省进口1898.19亿美元,其中对香港的进口额为61.88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3.3%;出口为2381.63亿美元,其中出口香港为837.23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35%,居全国内地第一位。广东省对香港贸易的依存度为33%,香港经济对广东对外依存度为50%。就两地之间的投资而言,2005年广东省实际利用外资152亿美元,在外资中来自香港的资金名列第一,当年没有企业通过境外发行股票获得的融资,至2005年底,广东省累计批准香港直接投资项目超过8.7万项,占全省项目总额超过70%。截至2005年底,中国累计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572亿美元, 其中在香港的境外企业占16.5%,名列第一。其中,2005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69.2亿美元,广东省对外直接投资占第三位,为1.13亿美元。目前香港有超过2000家中资企业,[1] 其中广东省在香港注册的企业有500多家。但由于目前国内除QDII外禁止其它的国内企业和个人对境外证券市场包括香港市场的投资,这些境内机构和个人只有通过其它非正规方式进行投资,由于这类证券投资的隐蔽性和风险性,所以内地对香港股市的投资数据很难准确获得,但据德意志银行2006年4月的研究报告中估算,2006年中国对香港股市的投资额为20亿美元。从中可以看出粤港两地贸易、直接投资流动较为顺畅,但两地之间证券融资和投资较为薄弱。可见,要使两地经济走向一体化,就必须有步骤地采取措施加强两地资本市场的互动。因此,探讨粤港资本市场一体化的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粤港资本市场分割的现状分析

(一)广东省居民和企业在香港股市的投融资状况

1. 广东省居民和企业对香港股市的投资状况。由于我国目前只允许QDIT投资境外股票市场,所以目前除QDII外,境内的香港股市投资者所涉及的资金转移,主要采取下列方式。(1) 对于“大型”资金的流动,是通过中、港两地分别注册投资公司,以私募基金形式在内地吸纳资金,然后再透过商务合作或其他方式,汇款至香港买卖股份,这往往涉及千万元以上的资金。(2) 对于中型资金的流动,是通过深圳的地下钱庄汇至香港,汇率面议,最低消费10万美元;另外,亦有地下钱庄与证券行挂钩,直接收人民币再汇兑成港元。(3) 对于小型资金流动,透过“自由行”或来港经商。①目前深圳的投资者大多是通过网上交易来进行买卖。据香港券商大福证券有关人士透露,目前公司的网上交易有30%来自内地,占公司总交易额的10%,而且还有日渐上升的趋势。②

2006年4月我国允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投资境外证券市场,2006年9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境外证券投资额度5亿美元,成为境内首家获得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为止有工行、中行、建行、交行、招商银行等15家商业银行共获得131亿美元购汇额度,截至2006年9月末,保险系11家QDII共获得境外投资额度35亿美元,其中购汇4.7亿美元。

2. 广东省企业通过香港股市筹资状况。

(1) 广东省企业通过收购香港当地的上市公司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或在香港或境外免税天堂注册在香港实现股票的发行和上市。早期的红筹股③大多以借壳方式上市。如在香港首家上市的中资公司粤海投资有限公司就是广东驻港的海企业有限公司在1987年通过属下公司收购了香港上市公司友联世界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雅集贸易,然后又将新国泰酒店的资产注入,实现借壳上市。1992年6月招商局属下的海虹集团股票在香港交易所挂牌,开创了中资企业直接上市的先例。而且1993年青岛啤酒在香港发行H股使内地企业可以在香港市场直接上市,最终使中资企业在香港采用直接上市的企业越来越多。而1996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凡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同时香港证交所对买壳上市也有一些主要的制约,如对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同时对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前者的制约措施会导致买壳的成本增加,而后者有可能使借壳所潜在的好处尽失。

由于红筹股与香港的其它股票在发行方式、股权结构、流通方式上没有分别,只是在业务、资产、市场及所有权等方面对内地有所侧重。因此伴随着内地高速的经济增长,近年香港红筹股的交易量节节攀升,2005年其成交股数、成交金额和市值比重分别占香港全部上市股份的9.7%、16.8%和21.9%(见表1)。目前香港红筹股有86只股票。除粤海投资外,具有广东背景的红筹股还有:金威啤酒、骏威汽车、深圳国际、粤海投资、深圳控股、中国粮油国际、越秀交通、TCL国际等。

资料来源:香港交易所。

(2)广东省企业在香港主板及创业板市场的市场筹得资金(发行H股)。国企股(H股)是经中国证监会审批获准在中国内地注册、在香港挂牌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所发行并以港币交易的外资股。1993年青岛啤酒在香港首次发行H股使内地企业可以在香港市场直接上市。截至 2005年H股上市公司有80家,2005年其成交股数、成交金额和市值分别占香港主板全部上市股份的18%、27%和16%(见表2)。港股国企指数成份股38家,具有广东背景的有广深铁路股份(0525)、深圳高速公路股份(0548)、中国南方航空股份(1055)、比亚迪股份(1211)和中国平安(2318)等。同时在香港主板上市并具有广东背景的股票还有广船国际(0317)、广东科龙(0921)、深圳中航(0161)、广州药业(0874)和长城科技(0074)等。

资料来源:香港交易所。

香港于1999年11月25日推出创业板。截止2005年,香港交易所创业板市场共有公司198家,中资红筹股有3家,中国H股上市公司数目40家。2005年中资红筹股成交股数、成交金额和市值分别占香港创业板上市股份的1.5%、1.09%和1.26%。同期中国H股成交股数、成交金额和市值分别占香港创业板上市股份的8%、18.6%和9.6%(见表3)。如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于2002年10月在香港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8196),是广东省内首家在香港上市的企业。此后深圳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36)、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8230)、深圳市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85)和深圳市海王英特龙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8329)分别于2002年12月12日、2003年1月29日、2003年10月10日和2005年9月12日在香港创业板上市。

表3. 2002-2005年中国企业(H股)成交额及市价总值

资料来源:香港交易所。

截止2004年8月,广东省注册企业在香港上市共14家,市价总值402亿元,首次融资额85.8亿港元。其中在香港主板上市9家,市价总值395亿港元,首次融资额82.2亿港元;在香港创业板上市5家,市价总值7亿港元,首次融资额3.6亿港元。①

(二)香港通过证券市场对广东的投融资状况

香港投资者除可以通过投资在香港上市(主板和创业板)的红筹股、H股之外,也可通过以下途径投资境内股市。

1. 投资境内B股。B股是境内(在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的外资股,是我国在资本项目受管制的情况下为吸引外资而为。B股是以1991年10月31日南玻B股和深物业B股境外发行为开始的, 1992年2月21日上海真空B股上市,成为境内上市的第一只外资股。截至2003年底境内企业一共发行105.76亿股B股,筹资355.79亿元人民币。

在2001年2月之前,B股市场的投资者主要是港澳及在港澳的境外投资者。在此之后B股市场对境内居民开放,境外投资者离场,境内投资者成为市场主体,B股市场基本上转化为本土化市场。根据有关的统计,2003年底B股投资者开户数为157.49万户,其中境内投资者为157.49万户(境内机构1.60万户,境内个人155.89万户),境外投资者仅为25.58万户(境外机构1.58万户,境外个人25.56万户)。2003年深交所B股账户数量为59.7517万户,其中境内投资者为49.9173万户,所占比例为83.54%,境外投资者账户为9.8343万户,所占比例为16.46%。在境外投资者中,香港投资者又以拥有7.4964万账户占深圳B股账户比例的12.55%(占境外比例的76.22%),成为深圳B股市场最重要的境外投资者。2003年深圳B股流通股市值共计440亿港元,其中市值的64.8%和35.1%分别为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持有,香港投资者也是最大的境外持有者,持有B股市值的19.61%。[2]

2. 通过QFII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①投资境内A股或者是通过中外合资基金投资A股。我国的QFII制度从2002年底开始建立,截止到2006年11月15日我国共有43家QFII获准投资86.45亿美元。根据刚刚公布的上市公司前三季报十大流通股股东统计,QFII持有流通股的市值达到240亿元人民币,成为国内A股市场仅次于基金的第二大投资机构。其中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渣打银行香港分行和恒生银行获准投资额分别为4亿美元、0.75亿美元和1亿美元,占QFII总额度的6.65%;同时按照相关规定,每一合格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20%。来自香港的QFII所持投资额度较少导致香港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的证券市场。

总体来讲,粤港股票市场融合的很大部分就集中在具有内地背景的红筹股和H股,在融合中,广东省是资金流入方,香港是资金流出方。

二、粤港资本市场分割的原因分析

香港是一个特别行政区,在经济制度、政府职能、企业的运作方式以及社会文化上与内地及广东省均存在较大区别,这影响两地的股票市场合作层面和融合的程度。目前两地股票市场的合作或融合具体可以概括为香港企业和个人对广东省企业的投资及相对应的广东省企业利用香港的融资所体现出的两地之间资金流动的不均衡。具体来讲制度方面的原因有:

(一)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不可兑换制约了内地及广东省机构和个人的对外证券投资和香港机构和个人对内地股票市场的投资

根据1996年并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② 的资本账户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国内;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同时根据相关规定③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所收入的外汇,应当卖给外汇制定银行,因此,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不可兑换的情况下,境内机构的外汇来源有限。并且除经批准可以对外借款的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企业集团外,居民不可以自由到境外买卖证券,且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购买股票只能用自有外汇,不能购汇,限制了境内机构的对外投资。对于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因此,目前广东省的机构(除经批准可以对外借款的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企业集团外)和个人对香港股市投资的手段在外汇管理条例中都是被禁止的。由于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还不可兑换,所以我国对境外投资者只是有限度地开放内地证券市场,目前只可以投资B股或中外合资基金或通过QFII有限制地投资A股,并且对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的资格及本金和获得收益的汇出时间与额度及货币的兑换都有规定。①而香港资本市场是高度开放的,资本可以自由进出香港,且各种货币可在香港自由兑换②因此,我国内地对资本流出的限制与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导致了内地及广东省居民与香港市场资金流动的障碍。

(二)内地对境内公司赴境外上市的审批制度及与香港交易所对境内公司赴境外的上市标准之差异,制约了广东省企业在境外的融资

内地企业要在境外融资或上市,既要遵循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境内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要遵循香港交易所的条件,但更要遵循境内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而内地对赴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的某些条件有的要比香港交易所的条件更为严格,有些条件又缺乏透明性。例如1999年7月中国证监会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要求赴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必须满足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但根据香港交易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中对申请在香港主板市场的盈利条件,仅要求过往三年合计盈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到2000万港元,在之前两年合计则须达到3000万港元)。同时该“通知”也规定申请境外上市的公司其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立项等规定之外,还要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使证券会在批准是否允许公司申请境外上市时缺乏透明度。由于审批制度和内地证券监管部门与香港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标准之差异,限制了广东省企业在香港的融资。截至2004年8月,广东省注册企业在香港上市共14家,而来自证券界的信息,2003年广东具备在港上市的公司超过1000家。③

(三)我国境内股票市场的制度缺陷制约了香港及境外投资者对境内股票市场的投资

1. 在发展资本市场的起初,制度设计就过度地强调股票市场是解决国企融资的途径,因而在股票市场发展的整个过程中,上市公司更偏重融资的利益而不是投资者的利益。导致境内股票市场虽有公司发行股票、上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收购兼并和市场交易机制等法规、法律出台并在逐步完善,然而在执行时力度还不够。2. 境内股权分置状况导致境内特殊的股权结构,也成为我国股市投资者面对的最大的不确定性。境内股权分置一方面体现在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其中2003年底我国股市流通股本仅占总股本的35%,[3] 非流通股本占到总股本60%以上,非流通股权相对集中且不能在市场上直接交易,导致大股东与小股东的根本利益的不同,因此股票市场更能保障非流通股股东的大股东的利益,不能保障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股权分置体现在同一公司发行的股票同股不同权也不同价。如同一公司发行同一面值的A股、H股股价具有一定的分割性。目前(以2006年11月15日为例)在两地上市的A股和H股的公司共有35家公司,除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鞍钢股份等十家公司外,其他的股票价格大部分都是A股价格高于H股。同时同一公司的A股股价高于B股(目前除万科A股低于其B股外)。同时我国B股市场的设计缺乏前瞻性,B股市场本身的定位和发展的不确定性使B股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内资化。2000年底境内上市B股有114家,2001年B股市场对境内投资者开放之后,经过三年的开放时间,到2003年底B股仅有111家,期间只有一间公司在2003年进行过融资,使B股市场已基本失去了融资功能。到2006年11月为止,全国上市的B股有109只,其中上海54只,深圳55只。而且随着境内投资者大规模取代境外投资者,B股市场与A股市场日益在市场机制、投资理念、价格方面趋同,只是B股是以港元或美元标价。由于B股市场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走势,使投资者对其未来发展定位预期的不确定性导致境外投资者减少或退出对B股的投资。因此,在目前境内的股市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下,境外及香港投资者更愿意选择H股或红筹股投资。

三、粤港资本市场一体化的模式设计

(一)粤港资本市场一体化的近期模式

1. 内地已经允许香港投资B股,也可以以中外合资基金方式或QFII形式间接进入A股,中央政府也在近期推出了QDII制度,①使合法的内地机构投资者如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可以利用香港股市使资金保值、增值。广东省证券中介机构也可适时推出港股交易和通过建立港股基金成为QDII试点,开通广东居民投资香港证券市场的合法通道。[8] 2. 内地企业已经可以在香港上市融资,在2到3年内,在港资控股的合资企业②可以在内地大量上市。3. 可实现全部深圳B股和部分深圳A股的蓝筹股在香港市场的二次上市,同时实现部分香港蓝筹股在深交所的再次上市。4. 在粤港共同组建一个计划小组,在“一国两制”的制度下和《基本法》框架下,尽早拟订出建立粤港共同股票市场的计划。

(二)粤港资本市场一体化的中期模式

1. 在内地股市解决了股权分置(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与同股不同权也不同价(A股和B股)的问题之后,随着内地证券法规、法律的不断完善,内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以及人民币与港币、澳币实现了联合浮动的条件下,在经过5到10年的时间,香港的投资者以机构或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投资深圳证券市场。2. 内地允许广东省居民以机构或自然人的身份投资香港股票市场,并允许香港证券机构不受限制来广东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其内地居民的投融资业务。3. 实现香港注册的公司在深交所上市。③

4. 实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与香港交易所的联网,使深交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在香港市场交易,使香港市场的股票实现在深圳交易。

(三)粤港资本市场一体化远期模式

从长期来看,随着粤港金融一体化的加速,深交所和香港交易所将在交易规则、结算机制、财务标准、信息交换、监管标准等达到一致,同时编制两市场统一的股票指数,从而使香港和内地的投资者和融资者面对的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最终实现粤港股票市场资金的自由流动。具体说来,两地的资本需求者(即融资方)要达到无障碍地根据自身的要求选择任何一地的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而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与地域偏好自由选择任何一地或同时在两地进行投资。

四、粤港资本市场一体化的对策

(一)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外汇储备的不断增长,我国应对资本流入实行国民待遇,并同时适当放宽对资本流出的限制,并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可兑换。1. 放松境内机构的资本账户外汇收入应当调回国内的规定;同时境内机构与境外交易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可由境内机构自主决定是否售汇给外汇制定银行。2. 放松境内机构对境外投资的外汇来源的审核,实现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解决境内机构的外汇来源,鼓励境内机构的对外证券投资。3. 放松居民对外间接投资的限制,允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放松个人利用自有外汇对境外证券市场的投资。4. 放松对于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规定,方便并使境内居民对境外的投资合法化。5. 逐步放松对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本金和获得收益的汇出时间与额度及货币兑换的规定,吸引更多的香港及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A股市场。

(二)简化并放宽境内企业境外融资及上市的程序和规定,要适时修订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缩小内地与香港证券部门及交易所对境内公司赴境外上市的标准之差异。我国应放松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有关规定,不仅应针对不同的境外市场制定与目标市场相同的“硬性”上市标准(如盈利条件、企业规模、股东数量、企业市值等),而且应通过将现有规定中的“模糊”条件具体化,提高审批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透明度,从而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消除政策操作上的障碍。

(三)要吸引境外及香港投资者投资内地资本市场,就必须完善境内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主要的对策包含两个方面。1. 境内首要的问题是将股市的多功能定位而不仅仅是为国企筹资落实到每一项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境内公司上市和证券交易的法律规定,如公司上市、公司治理、收购兼并、会计制度、公司信息披露和市场透明度等方面要充分借鉴国际上成熟市场的经验,有必要适时修改《证券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执法的力度,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要严格国内相关中介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机构的执业,保证对公司上市提供服务的客观性、公正性,提高我国境内市场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保障市场参与者各方的利益。2. 国务院、证监会、国资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快促进非流通股特别是国有股转让流通的实施,国有股流通问题的有效解决既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也有利于充分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同时国务院、证监会、外管局等有关部门也要加快我国股市同股不同权也不同利的现象,解决A股市场、B股市场之间割裂的关系,消除A、B股市场未来的不确定性,减低投资者投资境内的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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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2004)[M] . 上海:百家出版社,2004.

[3] 根据《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200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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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0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2-0124-02

0 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内油气资源日益匮乏两大因素推动下,我国油气企业开始走上发展海外投资、开拓国外油气资源的道路。经过近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油气企业已经成功地在海外建立起自己的油气开采基地,为弥补国内能源供给不足、保障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我国油气企业海外投资起步较晚,缺少经验,而且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与西方跨国公司都存在很大差距。随着近几年我国油气企业海外投资规模不断加大,很多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亏损性投资项目随之出现,其中不乏因投资策略失误而导致的亏损。因此若使我国油气资源的跨国投资成功,确保油气资源跨国投资做大做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就需要油气企业选准投资策略,同时也需要我国政府方面的相关支持。

1 谨慎选择恰当的投资方式

油气企业海外投资总体来说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大类投资方式,其中直接投资主要有绿地投资(新建投资)和海外并购两种投资方式,而间接投资可细分参股投资、债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投资三种投资方式,此外还有其他复合投资方式。无论哪种投资方式,都各有优点和缺点,油气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时应认真研究、依企业自身状况及资源国环境具体特点谨慎选择恰当的投资方式,以便顺利进入目标市场。

①依企业自身经营状况选择恰当投资方式。油气企业资金丰裕度、企业优势(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等)、投资动机等因素都会影响其海外投资方式的选择。与中石油、中石化相比,中海油在现金流及整体规模上存在一定的差距,然而其海外投资却更为成功,直到2007年其上市后所进行的所有项且无一亏损。这与中海油所选择的海外投资方式有莫大的关系,中海油依据其自身特点,在选择项目时多以参股或联合竞购等直接投资方式为主,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风险,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投资方式成为其海外投资获得巨大成功的重要原因。②依投资项目资源国环境而选择恰当的投资方式。资源国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及资源国财税制度等都是油气公司无法改变和控制的,因此油气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只能通过自己的经营策略的调整和投资方式的选择来规避它们产生的风险,从而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资源国经济状况、政治倾向以及文化氛围等投资经营环境,决定了国外投资者需承担的公共责任、能发挥的优势以及可以实现的社会合法性。政治环境是跨国投资主体需要考虑的第一重要因素,跨国油气投资者投资前必须对投资国或投资地区政治经济环境进行最为充分的评估,政治经济政策倾向宽松的资源国更有利于油气企业自由选择投资方式;两国的文化距离越大,越不利于投资企业整合人力资本和提高管理效率,合资方式更适合进入文化背景较生疏或政治经济约束很强的地区,只有在资源国政治经济管束较放松且两地文化趋同的条件下油气企业才会倾向于独资新建(绿地投资方式)。

2 要加强合作投资的运用

我国油气企业在开展国际投资业务时应该重视选择通过联合与重组建立投资伙伴关系的投资方式,这种投资方式强调相互利用合伙人的资金和技术,优化生产要素,降低成本,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油气企业选择这种方式进行海外投资可以以最小的代价争取更多的机会,还可以学习到外国油气企业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最终为我所用。

根据我国油气企业对外投资动机和现状,其对外直接投资宜采用合作开发方式。这种合投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基本做法:①租让制,即外国油气公司负责全部投资、承担全部风险,油气产品全部属于外国公司;②联合经营,即外国公司与东道国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③承包合同,即发包方自负盈亏、独立经营,开发出的油气产品全部归开发方所有,承包方只取得一部分油气产品作为报酬;④油气分成合同,即外国投资者负责设备、技术、资金的筹措,资源国拥有油气资源所有权和全部油气产品的支配权、并负责经营,外国投资者按合同比例对油气产品报酬分成。

3 注重海外油气投资管理人才的引进与培养

专业人才不足是制约我国油气企业海外投资以及扩大国际化经营的重要因素,针对油气企业海外投资的不同方式,人才配套是关键。我国油气行业的人才队伍整体素质较低,大多数人知识面相对狭小,懂投资的不懂外语,懂外语的不懂技术,而油气企业海外投资合作经营需要大量能够懂得、熟悉和了解投资专业知识与跨国投资相匹配的高素质人才目。

在目前与海外投资方式配套人才短缺的情况下,我国油气企业应该加大对人才的投资开发力度。首先,招聘优秀的国际人才来弥补靠自身培养之不足,可以采用人才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战略,揽四海英才为我所用。在引进人才的同时,还应该注意人才的培养,建立起相应的培训机制,定期选派人员到境外参与投资项目,进行工作锻炼,使其深入了解不同的海外投资方式,增长实际投资经验,改善我国油气企业跨国投资配套人才短缺问题。

4 要加强海外油气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应贯穿一切项目始终,对于海外能源投资这样高风险高投入的投资项目,风险管理就更为重要。加强海外油气投资项目风险,我们要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项目风险评价制度。在具体的工程进程中,组织专家对阶段工作进行评价,包括上一阶段的经验总结和下一阶段的工作指导,对重要风险进行打分量化,给出评价意见,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第二,要加强系统风险分析。将各个重点阶段风险加以细分,从法律、业务等角度出发,分别研究他们的化解风险的措施。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合同谈判几个方面;第三,要加强风险过程控制。为了及时发现风险、规避风险,我们要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监控,包括相关的专家、律师,他们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实时监控;第四,要明确对外投资项目的责权利。为了使项目经理负责制落到实处,我们可以建立层层授权机制,同时成立投资项目小组,明确对外投资项目的责权利。

5 要建立配套的金融政策支持机制

我国油气企业的海外投资方式中直接投资方式占主要部分,这种直接投资方式既包括新建海外企业也包括通过资产或股权并购而设立海外企业,而这两种投资方式都是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持。海外能源开发投资是落实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重要步骤,需要巨额资金投八,投资回收期限长,投资风险大,因此政府的配套金融政策支持对其发展的意义重大。

我国政府支持海外能源开发投资金融政策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实施:主要包括政府对海外投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提供政府补贴,股本融资,实行优惠利率甚至无息利率。因此对政府金融政策建议:①建立针对海外不同投资方式的风险基金,凡是经国家批准的能源海外投资项目,油气公司可以根据投资方式不同按规定申请使用该基金。②多方面的资金支持:信贷政策方面,对于在境外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国家金融机构可以提供贷款;为境外企业获得境外银团贷款、租赁提供担保,以及其它金融服务;选择经过挑选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发行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为境外投资项目筹资;建立境外投资发展基金,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参股,境外企业可以向基金会提出资金申请,基金会根据国家境外投资政策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然后决定是否批准以及发放资金额度。

6 要建立相应的海外油气投资保障机制

目前世界各国大都采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境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对本国可能遭受的风险提供的一种保障,我国的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现行的制度又不够完善,适用性不强,还存在着许多弊端,亟待建立一种完善的保险机制。按照国际惯例,国家应先出台海外油气项目风险保险政策,同时建立专门从事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在两方面的配合下,共同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的安全保险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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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康伊明.对中国石油公司“走出去”战略的思考[J]地质技术经济管理,2004,(2):9-12

篇9

当前我国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

“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近年来,伴随人民币跨境贸易业务的发展,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也快速推进。2011年,《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开启了境外投资人民币结算的征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进一步规范了业务操作。2012年发改委等十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和机构成立涉外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发行银行间债券及境外人民币债券,促进境外流动性返回国内。2013年5月份,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央行了《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问题给予了进一步明确。央行在2013年度工作会议上,列出主要工作,其别提到要推进跨境个人人民币业务,稳妥推进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积极做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试点相关准备工作,完善人民币跨境循环路径。同时,继续推进中国香港等境外人民币市场发展,鼓励人民币在境外的使用和循环。此外,央行还积极鼓励贸易融资及项目融资试点,为在岸流动性流向海外提供渠道,支持人民币从贸易结算货币转向投资货币。

政策的推动有力地促进了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截至2012年末,我国FDI(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外商直接投资)和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海外直接投资)的人民币结算总计达到1746亿元,约占外国直接投资及对外直接投资金额的7.6%,大约有65%的对外直接投资以香港作为渠道。同期,已有106个国家的1158家金融机构进行人民币金融交易,香港和伦敦成为主要的离岸人民币结算中心。此外,QFII、RQFII、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发行人民币贷款等人民币离岸业务也取得了积极效果。截至2013年6月末,通过QFII渠道流入的资本已达到435亿美元,RQFII总额度增至1049亿元,已有29家境外机构获得RQFII资格;QDII获批总额度达851亿美元;我国已同20个国家签署了货币互换协议,累计总金额超过2.2万亿元人民币,提高了人民币在境外金融市场的流动性。

对开展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的总体设计

(一)国际经验

一国货币国际化,在经常项目实现可兑换后,资本项下本币业务的快速推进和国际化是关键环节。受制于人民币境外流动性不足、投资渠道少、回流渠道不畅等因素,当前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面临一定困难。部分学者以美元本位经验提出,应通过贸易逆差形式扩大人民币境外流通,并健全回流机制,以丰富人民币各项国际化职能。然而,我国贸易顺差是由资源禀赋、储蓄率、投资率等诸多结构性因素共同决定的,短期内难以改变,以贸易逆差方式扩大人民币输出恐难实现。

纵观历史上英镑、马克和日元的国际化路径,都是在持续贸易顺差条件下,由政府推动本币资本输出入,继而带动产业资本输出,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生产资源,通过提升本国在国际产业分工中的地位,来强化本国货币的国际交易、结算、储备地位,形成本币的境外自我循环,最终实现国际化。这些经验对于推进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的快速推进大有裨益。

(二)开展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具体步骤

1.总体原则

借鉴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开展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应以放松资本项目限制、引入和培育资本市场工具为主线,根据交易主体、交易性质、交易地域等采取分类管理的策略,采取先局部试点后全国统一、先个案审批后全面推开、先额度限制后取消数量限制的思路。依照循序渐进、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留有余地的原则,分阶段、有选择地逐步推出资本项目开放措施。在顺序方面应是先放开流入、后放开流出;先放开长期资本流动,后放开短期资本流动;先放开有真实背景的交易,后放开无真实背景的交易;先开放机构交易,后放开个人交易的原则;先放开居民国外交易,后开放非居民国内交易。

2.具体步骤

按照交易性质,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交易通常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直接投资项下的人民币跨境交易;第二类是债权债务项下的人民币跨境交易;第三类是证券投资项下的人民币跨境交易。具体内容见表1。

表1 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类型

类型 内 容

直接投资项下 境外人民币境内直接投资

人民币境外投资

债权债务项下 人民币对外债权 人民币金融债权

人民币贸易债权

人民币对外负债 人民币直接外债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留存利润

人民币贸易负债

非居民持有的人民币货币与存款

证券投资项下 QFII机构在境内持有人民币证券产品

境内金融机构在港发行的有价证券

国际开发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2012年2月,央行调统司司长盛松成领衔的课题组撰写的一份报告公布,将我国资本项目人民币业务开放步骤分为短期、中期、长期三个阶段。

短期安排(2010-2013年),放松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管理,鼓励企业“走出去”。直接投资本身较为稳定,受经济波动的影响较小。实证表明,放松直接投资管制的风险最小。雄厚的外汇储备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充足的外汇资金,稳定的人民币汇率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成本的优势,西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收缩为中国投资腾出了空间。目前,短期安排已基本实现。

中期安排(2013-2016年),放松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人民币商业信贷、人民币对外债权、人民币对外负债的管理。这三者的稳定性较强,风险相对较小。放宽对这三者的管理,有助于人民币跨境结算和香港离岸市场建设,拓宽人民币回流渠道。同时,有利于改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状况。

长期安排(2016-2018年),加强金融市场建设,开放人民币证券投资项下投资,先开放流入后开放流出,依次审慎开放不动产、股票及债券交易,逐步以价格型管理替代数量型管制。一般开放原则是,按照市场完善程度“先高后低”,降低开放风险。总体看,市场完善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为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

当然,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的顺序和期限安排是相对而言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成熟一项开放一项。在部分地区试点可兑换程度较低的项目,如国家支持深圳前海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探索试点跨境贷款这一可兑换程度较低的项目等。这符合中国渐进式改革的逻辑,先试点、后推广,将改革的风险置于可控范围之中。

当前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本外币监管标准不一致,存在政策疏漏

由于目前本外币监管政策存在一定冲突,同一类交易主体不同币种的跨境交易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为市场参与者利用政策差异牟取利益提供了空间。目前,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的结汇管理原则是支付结汇制,即涉汇主体资本项目结汇必须具备真实的交易用途背景。银行在审核结汇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后才能办理结汇手续。然而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监督管理方式相对较为宽松,为企业利用人民币结算规避外汇管理政策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催生了大量“规避监管型”人民币业务。

(二)人民币或有债务的管理政策不统一,银行执行难

根据规定,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提供人民币对外担保,原则上按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操作,即人民币融资性对外担保应纳入融资性担保额度管理范围。但是根据银发〔2011〕145号文的规定,银行可以为客户出具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银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政策管理的不统一,给银行办理短债业务带来了执行困难。

(三)跨境人民币信息共享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监测分工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明确了在按币种划分的原则下,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负责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并就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政策制定、监测数据统计、协调机制建设等事项作了规定,明确外汇局负责国际收支相关统计工作以及全口径外债统计监测,但未明确外商投资业务、境外投资业务以及其他资本项下业务的统计监测分工。

二是外汇局难以掌握准确完整的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2011〕第23号公告)规定,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履行出资业务,以及境内机构使用人民币进行境外投资,只要在注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后即可办理资金流出入。由于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尚未实现数据共享,如果银行将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不及时或漏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汇局将难以掌握准确完整的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使管理处于较为被动的境地。

(四)加剧跨境收支波动

在当前我国利率、汇率市场化程度还不高的情况下,人民币在岸和离岸市场存在利差、汇差,企业可以相机抉择结、购汇的时间和地点以获取价差收益,从而使得人民币跨境收支的流向调整加快。

发展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的建议

(一)推进人民币利率、汇率市场化进程,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积极稳妥地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实行更加灵活的汇率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和投资业务。逐步转变存贷款利率为市场定价,促进本外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加快国内资本市场基础建设,完善交易机制和治理结构,加快培育国内外投融资主体, 丰富交易品种。适时推出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国际板,从而开辟海外存量人民币投资渠道。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增强市场筹融资能力和资本配置功能,提高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后的资源配置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二)扩大资本项目人民币业务额度,拓宽人民币跨境投融资渠道

放宽对个人和企业换汇限制和对人民币汇出的管制。将境内个人购汇额度提高到每年50万美元,企业额度提高到1000万美元。允许境内个人和企业在同样的额度内将境内人民币汇出境外。逐步增加境外机构向人民币银行间市场的投资额,同时提高QFII额度。

允许非居民在境内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借款三种方式融入人民币,并同时允许这些资金兑换成外汇。逐步向非居民账户开放人民币投资市场,包括理财产品、基金和债券等,其开放的步伐应与香港人民币产品市场的发展协调。

(三)改进资本项目管理手段,促进人民币贸易投资便利化

尽快研究制定人民币资本项下跨境交易管理办法。跨境资金管理法规应突破币种限制,以跨境资金的流出入为出发点,搭建完整的制度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支持本外币跨境业务的发展。淡化人民币资本项目管理行政审批限制,最大化地实现人民币投资便利化。对外商投资实行总额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只审批现汇和跨境人民币出资总额,不审批各币种具体金额和比例。加强人民币外债流入及运用的监管,提高我国对外负债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加快制定人民币或有债务的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便于银行办理短债业务,加强短期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防范。加强政策协调,对涉及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交叉监管的业务,拟订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不出现管理重复与监管盲点。

(四)发展离岸人民币计价金融产品,提升境外人民币市场的流动性

在离岸市场(如香港)发展多元化的人民币投资工具,吸引国际投资者使用、积存人民币。在境外发行不同期限的人民币债券,建立离岸人民币收益率曲线,为相关的金融产品提供一个高透明度的定价基准,降低金融工具交易成本。开发各种人民币衍生工具,为对冲交易提供更多选择,大幅降低对冲成本,提高使用及持有人民币的需求。允许境外参加行通过境内行从境内银行间同业市场上拆借人民币,并汇出境外。对已获得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额度的银行,允许其用持有的境内债券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并可汇出境外。允许境外行用所持有的点心债到境内银行间市场进行一定比例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并允许将借入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鼓励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一定数量的大额可转让存单和熊猫债。允许中资国有商业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大型保险公司等机构将一定比例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香港债券市场。

(五)改革开放金融市场,开辟人民币境内外进出的缓冲区

货币国际化必须与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配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发展及完善国内的金融市场,确保足够的透明度、流动性和效率,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使其货币在国际市场上更具吸引力。加快发展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使其成为人民币国际化的试验场,形成一个资金进出境内市场的缓冲区。逐步扩大企业跨境人民币贷款的试点范围。增加北京、深圳、天津等城市(上海已试点),对跨国公司试行在一定额度内,允许向境外关联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机构应扩大到中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允许同一行下的分支机构之间提供跨境人民币贷款,贷款额度由央行制定管理办法。

(六)建立国内国际多部门交流机制,强化部门间的联动与协作

与有关国家和地区金融管理当局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对人民币跨境交易流量和滞留境外存量定期交流,及时准确掌握境外国家和地区接受和使用人民币的状况,共同对人民币非法和突发性流动加强监测和限制。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人民币资本项下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监管。加强“一行三会一局”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及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强化本外币、机构和产品等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减少监管重叠,填补监管真空,形成一体化监管格局。明确外汇管理局对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监督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延伸检查权。促进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口径与外汇管理政策的监管标准有效衔接。按照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原则统一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账户开立、资金使用、清算退出和利润汇出等各方面的标准,形成一体化监管格局,促进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篇10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002―2011年,我国年度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由27亿美元增至747亿美元,年均增长27%。2012年1―7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对全球117个国家和地区的2407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422.2亿美元,同比增长52.8%。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组织估计,按照以往新兴经济体崛起的发展态势来看,到2020年,我国向海外输出的直接投资总规模有望达到1―2万亿美元。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企业“走出去”对境外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需求将更加迫切。

(二)金融危机后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为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走出去”提供了空间

金融危机后,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在全球经济复苏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发展中国家纷纷“向东看”借鉴经济增长经验,这将有利于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借势进入这些国家扩大投资。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企业和产业在受到这次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后,也急需外来投资为其注入活力,这就为我国企业进行绿地投资或开展并购带来机会。与此同时,发达国家金融业目前仍处在修复过程中,欧洲银行大规模“去杠杆化”进程仍在继续,据IMF预计未来两年欧洲银行去杠杆化规模将高达2.6万亿美元,为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开拓国际业务让渡了空间。

(三)人民币国际化为产业和金融“走出去”创造了重大机遇

国际经验表明,本币国际化有利于促进对外投资。人民币国际化的稳步推进,不仅会促进我国企业加快“走出去”,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国际化经营带来重大机遇。一是人民币跨境使用必然要求境内金融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延伸其服务范围,扩大其海外业务;二是预计人民币将首先在周边国家和地区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率先得到广泛使用,商业银行作为跨境人民币业务最重要的推动者和参与者,可以在此过程中完善海外布局;三是国外企业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不断扩大。据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2012年10月份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接受调查的大型跨国公司中有17%计划在未来1年中通过人民币计价债券、贷款和首次公开募股等途径进行融资,25%计划在未来5年进行人民币计价融资。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在提供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从而为其海外分支机构拓展国际业务带来机遇,并有望在人民币结算、清算、金融市场和海外融资领域确立领先地位。

二、金融支持“走出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为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国家通过放松外汇管制、成立专项基金、提供贷款贴息等措施给予企业金融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也积极开发金融产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然而,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融资难”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金融支持力度不够已对我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走出去”形成了较大的制约。主要问题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尚不能适应“走出去”战略的新形势

国际金融危机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带来了许多新机遇,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兼并收购业务应是提高我国企业国际化水平的现实选择。然而至今,国家外汇管理仍未改变“宽进严出”的政策导向,对“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支持很不均衡。金融危机以来,为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外管局简化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和境外放款外汇管理,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但这些政策调整远不能满足企业对金融服务便利的需求。目前,为境外企业在境外融资提供担保的审批门槛仍比较高,对外担保金额与企业外汇收入及部分财务指标挂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外汇审批时间相对较长,不仅制约了我国企业境外融资活动,甚至会贻误企业海外发展的良机。

(二)国内资本市场不成熟制约企业跨国经营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都还欠缺,大量有活力的民营企业被拒之门外,一些能够获得优先融资权利的企业也只能主要依赖股票市场,而债券市场、场外市场、衍生工具市场等的发展明显滞后,不仅导致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和不畅,而且也使企业缺乏风险对冲工具。对于跨国经营的企业来说,由于国内“充血”不足,加上风险管理工具缺乏,企业境外发展显得后继乏力,境外经营风险明显加大。

(三)银行跨境金融服务难以满足企业“走出去”需求

首先,政策性银行服务不足。我国“走出去”政策性金融服务集中在中国进出口银行,而进出口银行目前提供的海外投资融资规模仍然较小,在其业务总量中占比较低,且主要集中在一些大企业和大项目上,大多数民营企业事实上很难享受到这一政策性金融支持。其次,商业银行全球授信体系尚不完善,难以向客户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全球金融服务。一方面,商业银行海外贷款受到额度限制与审批限制,全球授信能力有限,作为“走出去”主体的民营企业大多与此无缘。另一方面,银行境外分支机构网点少、规模小,并且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地区分布契合度不高。特别是,真正能够开展业务、获得盈利的分行、子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比例较小,很难承担起支撑我国境外企业融资的重任。第三,商业银行产品创新能力较弱。受此影响,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比较单一,不能够满足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和境外发展对各类创新金融产品服务的需求。

(四)保险业对企业“走出去”支持力度不够

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提供对外投资保险的唯一公司,由于缺乏竞争和非商业化经营,其业务范围狭窄、业务规模较小,与我国企业快速增长的对外投资规模相比,存在着很大的缺口;而且,其海外投资保险的覆盖面较低,加之保费费率过高,从而削弱了保险业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支持力度。

三、相关建议

综上可见,今后一个时期,为适应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新形势,更好地满足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我国应当抓住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格局调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战略性收缩、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等重大机遇,加快金融机构“走出去”步伐,积极培育形成境外银企合作新格局,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同时着力培育和提升我国金融国际竞争新优势。因此,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跟进,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应是国家金融支持“走出去”政策的重要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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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至8日,中国会计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在昆明召开。会议邀请国内外150余所大学的300余位会计学界知名专家、学者围绕“新经济形势下会计与财务研究”展开讨论,共商会计改革大计。上海财经大学孙铮教授、美国会计学会会长Gregory Waymire教授等八名专家学者作了主题报告。大会设立20个分会场,主要围绕会计准则、管理会计理论与应用、内部控制与审计、公司财务与资本市场、政府会计与政治关联、公司治理、环境会计与社会责任、会计教育、会计信息披露与质量、会计信息化与信息披露等主题进行广泛、深入的学术交流,为我国下一年会计理论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审计

首家本土化四大诞生,毕马威华振转制获批

财政部7月13日《财政部关于同意设立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批复》,意味着其成为“四大”中首个进入转制期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批复》,财政部准予设立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同时,财政部亦《关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转制设立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合伙人执业资格、执业时间的公示》,安永华明的“本土化”转制也即将进入倒计时,组织形式同样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据知情人士透露:按照进度来看,安永华明的转制会在近期获批。

审计署将在税收金融等行业推进联网审计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将在预算执行、海关、税收、银行、企业、投资、社会保障等重要行业进一步深入推进联网审计,积极探索开展中央、省、市、县上下互通的联网审计,努力构建一个实时监控、动态监测的在线审计系统。刘家义表示,以提高审计监督能力和实现审计方式转变为核心的审计信息化建设,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审计机关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审计部门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实现对重大问题、管理漏洞、突出矛盾及潜在风险的揭示和评估,从而向决策系统及时提出完善体制制度机制的建议。

税收

营改增试点扩大至10省市

国务院总理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国务院允许获批的这十个省市在年底之前“分批扩大”试点,具体启动时间根据各地的准备情况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导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意见》就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提出了合法裁量、合理裁量、公正裁量、程序正当和公开透明五大基本要求。指出,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纳税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同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注意听取纳税人的意见,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

发改委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相关政策

国家发改委7月20日下发《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设备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政策及标准,并严格核定税控盘系列产品价格和核定技术服务费标准。通知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原金税卡系列产品和税控盘系列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和技术维护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其中,税控盘系列产品(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价格和技术维护费标准,按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金税卡系统产品(金税卡、读卡器和IC卡)价格和技术维护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政策法规

发改委等13部门:联手鼓励民企境外投资

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工信部、商务部、央行等13个部门近日印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支持重点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和机构成立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作用。意见指出,要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鼓励国内银行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出口信贷、并购贷款等多种方式信贷支持,积极探索以境外股权、资产等为抵(质)押提供项目融资。推动保险机构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保险服务。

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

《“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近日正式。《规划》提出,将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左右,年均增长率保持在20%以上。为保障目标的实现,《规划》还明确了一揽子保障政策。其中包括,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推进场外证券交易市场建设,满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创业企业的需求。完善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逐步实现各层次市场有机衔接。主管部门还将推动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健全投融资担保体系。

金融

深交所:允许可转债作为质押券回购交易

深交所日前通知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拟实施“统一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品种”和“允许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质押券进行回购交易”两项措施。新债券回购推出后,原国债回购直接转化为新债券回购,原国债回购的未到期合约直接转化为新债券回购的未到期合约;原企业债回购证券将被设置为停牌状态,未到期合约全部到期后,回购代码将摘牌;原国债回购标准券和企业债回购标准券将合并为债券回购标准券,所有质押库中的债券统一折算为可回购额度(标准券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纳入质押库后,深市债券可用于回购的品种包括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转债。

国际

SEC要求建立统一审计跟踪系统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7月11日投票通过一项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和金融监管局建立一个统一的审计跟踪系统,以便监测和分析市场交易活动。审计跟踪系统是指可以跟踪股票等证券交易活动的计算机系统。目前,美国并没有一个记录市场交易活动的统一数据库,这使得监管者在整合分析不同交易平台上发生的交易活动时显得颇为不便。这是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在“闪电暴跌”事件发生后出台的一项改进措施。“闪电暴跌”发生在2010年5月6日,当时道琼斯30种工业股票平均价格指数在20多分钟内暴跌约1000点,降幅达9%。当时由于没有建立统一审计跟踪系统,整合与分析不同格式的交易数据花费了美国证交会几个月的时间。

COSO云计算风险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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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家 “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油田技术服务企业在国际市场获得快速发展,有的还成长为本行业的全球知名公司。随着这些企业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企业的跨境税收管理和税收风险控制越来越引起企业管理层的重视,最大程度地控制税收成本已成为国际业务财务管理的重点工作。

目前,全球各国税收管理的发展方向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一是关税总的趋势是逐步降低直到取消,例如欧盟、东盟等;二是各国所得税率总体是下降趋势;三是各国在税收上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国际税收环境变化对国际项目的具体影响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一是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纷纷加大了税收征管力度来弥补政府财政支出,对税收筹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为了保护本国生产的产品,一些国家提高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加大了中资企业在这些国家的运作成本,如哈萨克、利比亚等国;三是有些国家虽然和中国政府签订各种税收互免协定,但目前还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很难落实到实际操作中,如:哈萨克、土库曼等国家;四是金融危机的影响,造成部分国家财政收入不足,部分石油产品分成协议中的免税规定不能很好的执行,如也门;五是为了刺激石油生产,各国对油公司采取了免征增值税的方式,造成中国油田技术服务企业出现只有进项税而无法收到销项税的局面,加大了材料采购成本和分包商成本,如印尼、阿尔及利亚等国家项目。

目前,中资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企业一般都成立了税收筹划小组,设立了税务会计。在项目投标前期,企业一般都会对项目所在国的财经、金融、税收法律制度、与中国的税收协定等一般性规定,和该项目是否存在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项目实施前期国内发生成本费用在该国所得税前的扣除政策、临时设备物资的关税缴纳及退税政策、上年亏损的后续递延使用年限以及总部管理费的分摊和代垫费用能否列支成本等进行较为详细的调研,对有些问题还会通过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进一步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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