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0 09: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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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贾晋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硕士,武汉市气象局,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李F,武汉市气象局。
一、典型案例引入
二、案例中“撤销”处罚的法律适用评价
(一)从法律适用理由进行评价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显然,对此款法律条文的正确适用,需理解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轻微和违法者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三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
“以人为本”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本案中,建设方未按法律规定申报防雷装置审核,此行为产生的原因可能是防雷装置设计缺失或未达国家相关标准,建筑物防雷隐患突出,随时有可能遭到雷击并威胁人身财产安全。这与我国《宪法》所赋予的保护居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精神背道而驰。人的生命无价,所有法律都应保障生命的庄严和神圣。建设方以非法私利对抗国家的法律及政策,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危害了行政处罚制度。本案中出现了建筑物已在建设过程中但建设方还未及时申请防雷装置审批的情形,破坏了国家行政审批制度的完整。因此,本案中建设方的违法行为不应视为程度轻微。评价一个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后果,不能只把经济因素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笔者认为,维护、遵守法律规范,遵守法律义务的自觉性丧失可能会带来比经济方面更严重的危害。违法行为若及时纠正则不予行政处罚,因此认为“及时”纠正的时间节点是在行政处罚作出前。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已作出,建设方才去补办审批,超过了这一时间节点。至此,笔者认为建设方的违法行为虽没有造成直接经济上的危害,但不属轻微且未及时纠正,气象主管机构据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来“撤销”处罚,缺乏法律理由。
(二)从适用结果进行评价
不予行政处罚和撤销行政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予行政处罚是免除了违法行为违法性,是指因有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机关依法对有某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形。尽管违法行为在外在形式上与某种违法行为具有相似性,但本质上仍然不失为合法行为。而撤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可见,撤销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是由于行政机关自身错误,导致行政行为缺乏所应具备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的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不予行政处罚和撤销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前者决定的作出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而后者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前者作出是因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后者以因为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过错为前置条件。本案中,气象主管部门的“撤销”行为的理由是违法者的补办相关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为,但此行为发生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因此,“撤销”行为存在错误。
三、案例中“撤销”处罚行为损害的法益
“撤销”处罚行为损害的法益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是法律的权威性。法律一经颁布就应严格遵守并有效执行。本案中,对未申报防雷装置行政审核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行政处罚作出后,基于违法者的补救行为而撤销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实质上,建设方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任何处罚,法律没有得到正确实施,法律的权威性受到了来自违法行政行为的挑战。第二是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拘束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在行政行为成立后,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法者无合法理由随意“撤销”处罚决定侵害了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拘束力。第三是公共利益。由于建设方延误报审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导致部分防雷装置设计留下难以补救的安全隐患,考虑到雷电灾害巨大的破坏力,建筑物在投入使用后人身及财产安全等公共利益将可能受到严重损害。罚款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建设方的违法拖延报审行为,从而对其所带来的公共安全隐患进行一种象征性物质补偿。执法者的“撤销”处罚行为实际上是取消了这种补偿,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第四是国家财产。《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处罚成立后,罚款应直接上缴国家财政,所有权归属国家,该笔金额的性质应理解为国家财产,因此“撤销”处罚决定实际上是对国家财产的一种非法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被司法部门认定为犯罪。 四、案例中“撤销”处罚行为可能引发的消极后果
防雷行政执法既具有一般行政执法的共性,也具有基于防雷安全领域的特殊性。气象主管机构无合法理由“撤销”自身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仅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还严重侵害了法律权威性和法治精神。虽然,公民法制意识提升已逐渐形成行政执法的合法性的重要监督来源。但是,建设单位作为“撤销”处罚的受益方,守法意识被淡化和模糊,无法有效实施监督权利。执法实践中,多个建筑物都来自同一建设方的情况较多,如果他们认为无论行政处罚是否做出,只要最后获得行政审批,之前的行政处罚便可以撤销,那么防雷行政执法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部分建设方未及时申报建筑物防雷装置审批,建筑物开工数月后甚至几近完工时才将申报材料交至审批窗口。依据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届时将建筑物强制拆除再要求建设单位申报审批的可能性较低。因此,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错过了技术评价的最佳时间 。对于建筑物已施工部分的防雷装置的设计问题的整改已十分困难,建筑物内人身财产安全将存在长期隐患。对防雷装置设计风险防控的作用也大打折扣,后期补救不仅会耗时耗力,防护效果上也不尽人意。再加上建设方之间的互相比较心理以及共同传递的“打擦边球”心态,更是使得以后的防雷执法工作步履维艰。
五、案例中“撤销”处罚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来自执法环境
建筑物建设开工须保证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防雷装置属于建筑物的构成部分,所以开工前应确保防雷装置设计安全达标。从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作用来看,防雷装置设计审批应在建筑物施工之前。在实践操作中,一些省份的建设部门明确规定建设项目获得施工许可证前应通过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查。而其他省份在政策上则缺乏有力的支持。
另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的是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需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包括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目前的现实情况是,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报告出具机构是其下设的防雷中心。由于技术服务需要建设方承担一定的费用,难免会让建设方对气象主管机构既从事技术服务又从事行政执法的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延误了设计技术评价的时间和报送行政审批的时间,同时也超出了行政执法处理决定作出的期限。
此外,相关科普、法律宣传工作不到位。一些建设方并没有认识到防雷装置之于建筑物的重要性,简单认为报审只是跑流程而已,对此并不重视。虽然《气象法》很早就授予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行政执法权,但至今仍有建设方存在抵触,在执法过程中采取不配合的态度。
(二)来自执法者
1.油田企业党建政工工作的难点
应该说,在油田等众多企业中,党建和政工两项工作面对的阻力是很大的,障碍是很多的,工作开展起来是有一定难度的,归结一下,主要表现在人员众多、和培训难度大等两个方面。
1.1人员众多
一般的中小型企业都是少则几百人,多则近千人,而像油田这样的大企业,则是少则几千人,多则上万人,管理难度非常之大,更何况在整个大的管理体系之下的党建政工工作,开展和管理起该各项工作难度应该是更大的。
1.2培训难度大
前面已经提到,少则几千人、多则上万人,甚至一、两万人的大型企业,要想在这样一个中大型企业中有效地开展党建教育或者党建培训工作,一方面的难度是教育和培训的周期较长,另一方面的难度表现为集中培训时场地比较紧张,由此可见,要想顺利地完成一次党建教育或者党建培训工作,是何其难。
2.油田企业党建政工工作存在的问题
查找企业存在的问题,目的是切实做到有的放矢,排查出问题后为的是更好地解决问题和防止相关问题再发生。经过实践总结,发现在企业政工及党建工作中,主要表现为重视程度参差不齐、工作体系不够完善、党建政工地位不高等三个方面,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破解。
2.1重视程度参差不齐
在企业中,尤其在油田企业中,由于企业的规模大,子公司、分属企业多,部门与科室数量更多,造成了有的重视政工及党建工作、有的忽视政工及党建工作,还有一部分是站在中间的角度上,忽左忽右、忽前忽后,没有把企业的政工及党建工作纳上一个相对重要的议事日程。
2.2工作体系不够完善
在企业中,虽然政工及党建工作开展得也比较早,但是因为两项工作在企业中的“从属性”,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更加注重于自身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实力的提升,而忽略了政工及党建工作,导致一些企业的党建工作体系不够完善、不够正规、不够实效。
2.3党建政工重视程度还不够
虽然在油田企业中政工和党建工作的地位很高,但是在一些科室和前线基层队中重视程度还存在不足,个别同志错误地认为政工和党建工作不在主战线上,而是处于“支线”或者“分线”的位置上,那么什么是主战线,是指那些企业生产、企业发展的经济工作才是企业货真价实的主战线,认为政工和党建工作处于从属的地位,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片面的认识,亟需在油田企业中把重视程度全面、真正提高起来。
3.有效性开展油田企业党建政工工作的办法
兵不在多贵在精,经过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以及对其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的借鉴和学习,总结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党建及政工的工作方法。
3.1提高认识,强化教育,调动全体员工认承党建工作
不能否认,大多数企业的员工对党建工作认识不足,认为党建工作与企业发展没有太大的关系,觉得党建和政工工作在企业中是可轻可重的,没能从思想的根源深处去正视和认承党建工作,没有从思想根源深处去重视党建及政工的工作。为此,在今后的党建和政工两项工作的开展历程中,一定要从提高认识入手,全力强化政治思想教育,教育的内容中要包含党建与政工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开展两项工作的实际意义,教育过程中,还要不断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分层次有步骤抓好员工的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坚持培训和考核相结合、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提高员工参与培训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实效性,让广大企业员工从根源上、从本质上去了解两项工作,并逐步从了解到理解、从理解到支持、最后取得对党建和政工工作的支持。同时,还要不断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特点、方法和途径,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动力,以沟通、协调、服务的方式来增强凝聚力,确保油田企业的政工及党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3.2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创新推行党建工作
企业的政工及党建工作虽然已经有多难的工作历程和工作经验积累,但是制度还在不断的完善之中,机制还在不断的健全之中,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党建及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也要不断的创新,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修订各项制度、建立有效沟通机制,主要包括管理层与员工的日常沟通机制、班组之间的相互沟通机制、员工之间的相互沟通机制等,不断提升企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整体执行能力。在今后的政工及党建工作的开展历程中,必须着力建立健全党建机制、政工机制,让两项工作的工作机制得以顺利有效推进,着力修订和完善两项工作制度,从而让制度规范权力、让制度指导工作,打造思想政治工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3.3强化管理,发挥党建政工工作的实效性
政工及党建工作在整个企业中的地位始终处于一个比较特殊的地位,始终没有从意识层面、工作层面来完全提高,有时候威信不强和重视不够,致使政工及党建工作根本就无法实现自身工作正常有效的开展。因此,建议企业中的政工及党建工作在领导力量上进一步强化,如此一来,管理力度及工作开展力度自然大增,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管理同规划、同决策,同布置、同安排,同管理、同活动,同评比、同考核,同跟踪、同监控,使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管理之中发挥作用,加快推进政工及党建工作的有效性、实效性、高效性。
4.总结
中图分类号:F27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6-0058-04
一、文献综述
对企业研发支出与企业绩效关系的研究,国内外的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Cohen and Levinthal(1989)认为,R&D投资不仅可以产生新的知识和信息,而且可以增强公司吸收现有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促进知识和技术的外溢,R&D投资具有提高公司创新能力和吸收能力的两面性。但是有的研究认为,研发支出并不能提高国家或公司的业绩。Gavin and Cameron(1994)发现20世纪80年代的英国制造业掌握了先进的技术并没有产生较高的生产率,即研发投入并没有提高英国制造业的企业绩效。Hana and Manry(2004)在分析研发支出与股价关系时,选取了韩国的数据,检验了研发投入的价值相关性,研究发现研发投入对公司的股价有着积极的影响是正相关的,表明研发投入所能创造的净现值为正,因而建议将研发投入资本化。
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开始对研发支出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刘德胜、张玉明(2010)研究了中小企业研发支出与企业绩效的关系时,以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2006―2008年三年间连续披露研发支出数据的116家企业为样本,以净资产收益率为因变量,以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的比重为自变量,以企业年龄、企业性质、行业类型、地区类型、上市年限为控制变量,以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来测量企业规模作为调节变量。通过构建多元函数模型,发现研发投入与企业绩效之间并不是一种线性的相关关系,而是呈现倒“U”型关系,表明中小企业要想提高企业绩效,就要将研发支出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徐芳(2012)在研究研发支出强度与公司业绩波动关系时,选取了2007―2010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335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研究发现投入所产生的效益与公司业绩波动的关系有滞后效应。从长远看,加大公司研发投入,有助于提高公司业绩和公司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研究现状主要呈现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研究对象上多针对国家、地区宏观研发费用(R&D)的业绩评价,对公司尤其是中小公司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研发费用(R&D)的业绩评价研究不足;二是在研究内容上较偏重于研发费用(R&D)业绩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的建立,至于现实中公司实际研发活动及其业绩状况如何却关注不多。由此,针对这一研究空白,本文以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上市公司研发支出和企业绩效的相关性进行系统完整的分析。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研发支出对企业绩效的正相关影响
从上述国内外文献可以看出,资本化的研发投入可以形成无形资产,增加企业的创新能力,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使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值功能得到有效的体现,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有一席之地。由此,企业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越大,那么平均到每一单位的无形资产成本就会越小,规模效益就会越明显,企业的绩效就会越好。Ehie and Olibe(2010)在研究企业研发投入与公司市场价值关系时,以总销售为投入变量,以研发强度、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行业集中度为投入变量构建了横截面回归模型。研究发现,企业研发投入对公司的业绩有着正相关影响,说明研发投入越多,公司业绩就会越好。王芷萱(2011)在探讨开发支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时,使用了2009年沪深两市A股217家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发现公司研发强度与公司本期业绩不相关,与公司未来业绩显著正相关。
基于以上研究,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研发支出与企业绩效正相关。
(二)研发支出对企业绩效的负相关影响
研发支出作为一项长期投资活动,其产生的经济效益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研发支出项目作为一项长期资产,其能否在未来给企业带来收益充满了不确定性,而且研发能否形成无形资产也不确定,虽然现在我国大力鼓励自主研发创新,但是最后能够形成具有重要价值的无形资产还是很少的,而且一个企业的技术创新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所模仿,这就会导致其通过高成本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很快就会不复存在,前期的高成本也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Lee,et al.(2010);郭斌(2006)等的研究也发现研发支出活动对绩效存在着负影响。
基于以上研究,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研发支出与企业绩效负相关。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的选择
本文选取了2010、2011、2012年财务报表中“开发支出”项目期末余额不为零的创业板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剔除了“开发支出”项目期末余额为零的公司,最后得到48个研究样本。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来源于东方财富通数据库所公布的上市公司年报,通过对年报数据的统计整理,从而形成分析样本。
(二)变量的选择
1.被解释变量
本文选取衡量企业绩效的指标――净资产报酬率作为被解释变量,净资产报酬率(ROE)=净利润/股东权益总额。
2.解释变量
本文选取研发支出(RD)作为解释变量,由于“开发支出”项目期末余额的变化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与研发支出的变化趋势一致,且开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可能性更大,所以本文用“开发支出”项目期末余额作为研究对象,用开发支出期末余额占营业收入比重来衡量(在文中统一称为“研发支出”)。
3.控制变量
(1)每股净资产(BPS):净资产除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2)资产总计(TA):企业的资产反映了企业的规模,表明企业期末拥有或控制的资源,是企业一项重要的财务指标。在本文中,用取对数的期末总资产来衡量。
(3)总资产增长率(TAGR):期末总资产的变化量除以上一年度期末的总资产。
(4)资产负债率(LEV):用总债务与总资产的比率来衡量。反映了企业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举债得到的,同时也是一项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资本进行经营活动能力的指标。
(三)研究模型的构建
本研究主要目的是研究公司研发支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故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ROE=β1RDt+β2BPSt+β3TAt+β4TAGRt+β5LEV+εt
其中,β表示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ε表示随机误差项;t表示时间趋势(t=2010,2011,2012)。
四、实证检验
本研究使用Stata12统计软件对预期模型进行检验。表1、表2、表3和表4分别显示了各项被检验的结果。
(一)描述统计分析
表1提供了变量描述统计分析,从表中可以看出:净资产报酬率平均值为8.25%,研发支出平均值为6.41%,每股净资平均值为7.61元/股,资产总计平均值为20.83,总资产增长率平均值为9.35%,资产负债率平均值为15.62%,数值较小,说明企业的大部分公司来源于所有者。每股净资产的标准差最大,为 4.940349,说明每股净资产的波动较大;其次是总资产增长,为1.702369。从表1中可见,变量的变动较大,这也体现了创业板是一个风险大的股票市场,符合实际情况。
(二)相关性分析
表2列示了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除资产负债率要素以外,其他所有控制变量与净资产收益率的相关系数都为负值。说明资产负债率与企业资产收益率有着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内,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越高,企业的绩效就会越好。而除了资产负债率以外,其他控制变量都与净资产收益率有着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内,企业的其他控制变量越高,企业的绩效就会下降。这与预期不符,上述相关性的分析是简单的初步验证,下面就通过回归分析来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为了进一步探讨研发支出与企业绩效的关系,本研究分别采用了最小二乘法分析、最小二乘虚拟变量估计分析等分析方法,探讨创业板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
(三)最小二乘法分析
表3列示了研发支出与企业绩效的研究结果。回归结果显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每股净资产对企业绩效有负影响且影响系数在-0.00430到-0.00261之间;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总资产对企业绩效有负影响且影响系数在-0.0198到-0.0192之间;总资产增长率对企业绩效有正相关影响但并不显著;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资产负债率对企业绩效有正影响且影响系数在0.0984到0.116之间;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研发支出对企业绩效有负影响,影响系数为-0.0655,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研发支出每增加一个单位,企业绩效会下降0.0655个单位。这一结果与上述相关分析的结果基本一致,但与预期不符。研究结果说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绩效会随着每股净资产、总资产、研发支出的增加而下降,会随着资产负债率的上升而增加。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利用合理的外部筹资进行的经营活动的效率较高,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合理的负债来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研发支出与企业绩效有负相关,这一结果符合假说2。
(四)面板数据混合最小二乘法分析
由于数据是一个面板数据,可能会存在个体与时间趋势,本研究尝试建立随机与固定两种效果模型。固定效果假设个体效应或时间效应与解释变量有关,个体效应或时间效应是内生的。固定效果模型允许不同企业的常数项不同。随机效果假设个体效应或时间效应与解释变量不相关,个体效应或时间效应是外生的。两种效果模型如下:
Yit=α+βXit+ui+λt+εit
其中,Yit是指公司i在时间t的因变量,β是指公司i在时间t的回归系数,Xit是指公司i在时间t的解释变量,ui表示不随时间变化的个体上的差异,即个体效应,λt不随个体变化的时间上的差异,即时间效应。ε是指随机误差的影响,i表示不同的股票,t表示不同的年份。
通过Hausman检验得知,Prob>chi2=0.0561。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接受原假设H0:个体效应或时间效应与解释变量不相关。即随机效果是有意义的,不存在个体效应和时间效应;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H0:个体效应或时间效应与解释变量不相关。换言之,固定效果是有意义的,即存在个体效应和时间效应。
由表4可知,固定效果模型的结果与前面的分析相似。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研发支出对企业绩效有负相关,其影响系数为-0.0576,在前面最小二乘法的结果-0.0655相近;每股净资产对企业绩效有负影响,其影响系数为-0.00320,在前面最小二乘法的结果-0.00430到-0.00261的区间中;资产负债率对企业绩效有正影响,其影响系数为0.0826,在前面最小二乘法的结果0.0984到0.116的区间中;总资产、总资产增长率对企业绩效有负影响,但结果并不显著。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实证研究分析看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研发支出与企业绩效负相关。探究其原因有三点:(1)由于研发活动存在滞后效果,即当期的研发支出会在以后期间对企业绩效产生影响(本研究样本由于时间跨度较短,不适合做滞后验证);(2)由于研发支出对企业业绩产生促进影响是有条件的,若研发投入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而浪费了企业的资源导致研发投入费用化,则减少了当期的利润;(3)由于企业、政府对无形资产的保护不足,导致通过企业投入形成无形资产而带来的竞争优势不复存在,其未来的现金流量将会下降,无形资产就会发生减值从而减少当期利润。因此,研发活动并不一定可以保证企业对企业绩效产生积极的影响,企业对研发的高投入并不一定就会促进企业绩效的增长。
结合上述研究结果,研发活动的结果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创业板上市公司不能盲目地进行研发活动。首先,创业板上市公司要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研发活动,提高研发活动的质量。我国现在研发活动越来越受到重视,虽然研发支出在不断增加,但质量却并不高。要使研发活动所创造的产品被市场认可和接受,企业的研发才有意义。近年来,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在世界名列前茅,但新科技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却没有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而提高。一些科技成果虽然很先进,但并不具有可实施性,不具有现实意义。因此,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和特点,有目的地进行研发活动,使研发支出发挥最大的作用。其次,政府与企业要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研发活动的成果进行有效的保护。在当下的社会中,研发活动取得的成果不能有效的保护是企业研发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只有政府制定有效的保护与侵权惩罚政策并且企业也实施有效的保护措施下,研发成果才能得到保护,企业前期的高投入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研发的积极性才会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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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程宏伟,张永海,常勇.公司R&D投入与业绩相关性的实证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06(3):110-113.
关键词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重要性
政府绩效评价的主体为政府与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主持评价工作,对象为公共资金的使用部门,承担政府财政拨款的单位都要接受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是与财政拨款相关的机构接受监督,同时经常性拨款或项目经费同样也接受相关绩效评价的监督。绩效评价是政府绩效管理的基本环节也是核心环节,主要通过绩效评价来确定财政支出的效果程度、使用效率等问题,从而得出财政拨款的有效性和效率性,通过绩效评价可以使得政府的绩效管理从过程管理转变到结果管理,更能够体现财政拨款的实效性,更贴近于工作实际。
首先,绩效管理可以验证财政支出的有效性。财政支出作为一种科学的资源配置活动,能否做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得支出的财政金额用在实处,起到应有的效果就至关重要。政府应站在国家的宏观角度客观衡量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着重管理财政支出的经济性和效益性,这就需要绩效评价进行佐证和判断,为财政支出的效果做出客观评价。
其次,绩效评价能够指导财政预算。通过绩效评价对于各项财政支出的情况反馈,使得领导充分了解到在财政的支出过程中哪些是有效的,哪里没有做到资源优化配置,从而对于政府的财政预算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指导政府按照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财政支出利用的科学性和效益型进行科学预算,有效促进预算的科学性。
再次,绩效评价有利于政府目标的完成。通过绩效评价最根本的是对于政府行为进行内部控制并保证政府目标的不断实现,提升政府运行效率和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方针贯彻。
总之,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是政府管理制度的基本环节,也是政府绩效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是公共财政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用制度管理财政支出的有效措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各地都应贯彻国家的绩效评价管理,将绩效管理做得更好。
二、现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现状
(一)缺乏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
随着大丰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财政收入的逐步增多,相应的财政支出也有所增加,现在我国的绩效评价体系仍处于试验阶段,现有的绩效评价体系不能够适应日益增多的财政收支状况,也无法做出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评价,从而影响到绩效评价体系的科学性。
首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够全面,有些指标名称不够准确。在项目绩效评价中的产出与效益两级指标以及产出实效的三级指标都表现出不同层次的概念,而在实际的工作中,将二者合并简化为“时效”,这样的表述是不准确的,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并且不能够充分体现效率指标的重要性,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体现出公平性的目标,整体指标不够科学与健全。
其次,评价周期的设定不合理。我国现有的预算年度采用日历年度制。这就使得一些单位会出现年底突击花钱消费的现象,以防止下个周期不能使用,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影响绩效评价结果。加之在财政支出和效果因项目不同而时间周期不一致,从而导致采用预算年度作为评价周期会在客观上导致评价内容不全、评价结果失真等问题。
(二)工作权责分配不清
政府的管理部门负责绩效评价的审核工作,但没有一个权威管理部门对于全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做统一的管理和行为的规范,在实际的工作中缺少监管和执行力,从而会导致基础的重视度和积极性降低,在实际的工作中缺乏重视度,从而影响绩效评价的效果。在基层实行的过程中也因权责不清,导致各环节工作人员工作的混乱,责任的相互推诿,也影响了绩效评价的结果的准确性。
对评价对象未做明确分类,无法进行区别性激励与约束。对于使用“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未做进一步分类,没有对可评项目与可评而未参评项目在激励机制上做出区分,影响了实际运作中的执行力,导致评价范围的缩小和难以拓展。
(三)缺乏信息网络
大丰市在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信息不全、不准确与不充足的问题,对于绩效评价的审核的预测和执行缺乏科学的信息网络与广泛的数据库,使得实际操作中难以通过对历史情况的分析做出科学的评价,缺乏信息网络便难以进行考核数据的收集、分析和预测,在我国现有的信息网络下,难以做出科学的评价,并影响到对于下期评价的指导,由于历史数据的欠缺和信息网络的不健全,影响到绩效评价的效果。
三、深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思考
(一)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既要分析有形和直接的投入产出,又要分析出间接无形的预期投入与产出,既要反映出货币衡量的经济效益,又要反映出社会效益。这就给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提出更高的要求,既要考虑财政支出的特点和工作流程,又要兼顾多层次立体性的指标体系建立,避免使用单一指标所造成的偏差和不科学性,只有建立起科学的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才能够真实反映财政支出的具体情况,科学的进行绩效评价。
完善评价指标体系。首先,要在效果类指标下设及时性和可及性两个二级指标,同时取消时效指标,分别评价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时间和空间效果;增加公平性指标,作为效果类指标的二级指标。其次,要增加效率类指标为一级指标,并将成本指标作为其二级指标。再次,是调整满意度指标为效果类二级指标,不再单列为一级指标,因为满意度是典型的效果类指标,并根据内外部评价的需要,分别下设面向公众的公共服务满意度、面向政府工作人员的职业满意度等。
(二)建立权责分明的管理系统
首先要确立绩效评价责任制度,将绩效评价中的差错疏漏之处,问责到人,责任到人,合理分工,并建立配套的绩效考核标准和薪资评定标准,使每一个员工能够遵守评价标准的约束性,提升改进创新的积极性。
其次,要制定具体而科学的评价范畴,应涉及到评价程序的具体步骤、绩效评价质量、绩效评价完成效率等,结合任务难易、任务量、进度跟进等综合考虑,建立一套科学的绩效考核标准,保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全过程的顺利进行。
再次,要建立项目分类制度,逐步扩大评价范围。预算绩效评价为适应政府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方面的多样化特征,就要对评价对象进行分类,然后确定阶段性的评价范围,逐步扩大评价范围。针对可评项目建立评价时间表,并对可评而未参评项目设置评价期限约束。
第四,要科学设计评价周期。适当增加一定的滞后期,以效率评价为主的项目则可适当延长,使预算支出的结果较为充分地实现,以得到更加真实的绩效信息。
(三)加强数据网络和沟通平台建设
建立有效的沟通平台能够为绩效评价过程控制与绩效管理效率提升做出贡献。首先,要使得数据信息及时准确有效的传递到绩效评价人员的手中,为其科学绩效评价奠定基础,保证相互关联的绩效评价事项能够相互佐证与补充,有效避免重复工作。其次,建立各绩效评价小组间协调合作的关系,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相互沟通更加畅通,能够有效发现绩效评价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做出反应,有效保证各部门协调合作的顺利进行。其三,要保证各部门绩效评价人员的信息共享。各部门通过分工进行数据收集,收集整理的资料可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分享和上传,使得其他部门进行使用,各部门分别针对不同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与分析,各司其职、合理分工,有效提升了信息处理的速度和质量,避免重复工作的发生,为提升绩效评价管理的效率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数据网络的建立能够进一步促进基于历史数据的科学分析评价,有利于大丰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更科学的发展。
(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首先要在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前应对每个人要做的工作进行详细的布置和深入细致的讲解,使得每个人都知道绩效评价的原因、对象、方法与注意事项,为绩效评价奠定基础。其次要全面提升绩效评价人员的素质,只有整体水平提高了,才能有效提升资源的利用率,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要将创新贯穿于绩效评价的全程,使得绩效评价人员树立绩效评价新观念,积极利用计算机为绩效绩效评价提供辅助,为资源优化配置奠定基础。
总之,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是政府管理制度的基本环节,也是政府绩效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是公共财政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用制度管理财政支出的有效措施。因此,只有做到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权责分明的管理系统、加强数据网络和沟通平台建设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有效解决实际评价中的问题,才能够促进财政支出评价管理科学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1]成林.我国对财政绩效评价的完善思路.地方财政研究,2013(6).
对于卵巢良性肿瘤患者的治疗,以往多采取开腹直接切除肿瘤及其附件的方式给予治疗,但这种手术方式手术创伤比较大,一旦合并有糖尿病、贫血等内科疾病时往往会导致大出血,对病人的恢复也有一定的影响。本次研究通过经阴道对卵巢肿瘤剥除并切除其附件,与腹腔镜肿瘤切除组的疗效及其并发症进行比较。现将方法和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收集2008年3月-2010年11月来我院治疗的卵巢良性肿瘤患者共98例,并随机分为腹腔镜卵巢肿瘤切除术(腹式组)和阴式卵巢良性肿瘤切除术(阴式组),每组49例,结合手术指征、B超检查、卵巢囊肿直径、以及对肿瘤标志物的检测岁所有患者的情况给予具体的分析并归类,其中腹式组包括初产妇和经产妇,而阴式组均为经产妇,两组患者均未有过卵巢手术史。
1.2 治疗方法 :腹腔镜卵巢肿瘤切除术(腹式组)按常规操作流程进行。阴式卵巢良性肿瘤切除术(阴式组),首先经阴道附近的穹隆部到达患者的盆腔位置,确定位置后,此时固定肿瘤的位置并将其边界的包膜切开,采用穿刺针将囊内液体全部吸收,或者留置尿管一般在24小时后撤除,待囊也引流完全后再将囊壁完整剥离并对卵巢进行修补。对患者子宫及其附件进行彻底的检查,确认无损伤后纳入盆腔。缝合盆底腹膜及阴道切口。在患者阴道内留置纱布压迫止血24h(以免发生粘黏以及避免对组织的压迫),留置导尿管48h(以免发生泌尿道感染)[1]。
1.3 随访记录:对于98例卵巢良性肿瘤患者基本病情在住院治疗时给予详细记录,并在出院后做定期随访,随访时间为1个月-22个月,平均13.5个月。
1.4 统计学处理 :对本组数据采用SPSS13.0进行χ2检验检验水准为0.05,当p<0.05时,认为两组患者的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阴式组较腹式组在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分别为44.8±22.0 min对62.4±16.1 min,28.1±12.9ml对25.2±13.9ml,俩组之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体情况见表1.
2.2 阴式组较腹式组在止痛药,下床活动时间,术后发热率分别为4例对31例,18.5±3.2d对18.5±3.2d,5.3%元对10.9%,俩组之间有显著性差异(P<0.05)。具体情况见表2.
2.3 随访结果显示 :随访中,两组患者的术后并发症无显著差异,但阴式组较腹式组的术后恢复情况更优,患者生活质量更高。
3 讨论
腹腔镜组对患者影响小,腹腔镜能够直接观察肿瘤组织的情况,便于观察且患者治疗后不留疤痕,但由于其操作复杂,操作距离较远等劣势导致其手术时间往往要延长,增加患者的疼痛。但对于肿瘤与周围组织粘连的患者,腹腔镜卵巢良性肿瘤切除术的使用,能避免微小的畸胎瘤或者肿瘤附件的遗漏[2]。
阴式卵巢良性肿瘤切除术能够近距离接触肿瘤并进行切除,对腹腔干扰少,恢复快,不需要象腹腔镜般的昂贵医疗器械,所以住院费用低廉,其操作方法简便,能够提高患者预后及生存质量[3]。阴式手术在暴露于视野中肿瘤包膜做切口,并吸取包膜内的所有囊液,最后将肿瘤完整的剥离并进行相应的修补,能够避免肿瘤内容物流进腹腔,引起腹腔感染;俩组实验在品的使用上,阴式组的使用量相对较少,患者因麻醉带来风险也相应降低。
本次实验俩组术后并发症无显著性差异。但在术中出血,感染例数以及切口的创伤程度中阴式组的效果要优于腹式组。为积极防治术后并发症,所有阴式组患者在术前和术后对阴道进行检测,结合B超检查,肿瘤直径,肿瘤活动度等给予及时止血,防治粘连,避免大出血或肿瘤内容物污染腹腔等并发症的发生。腹腔镜手术更适用于肥胖,经济条件良好,高血压等不能耐受开腹手术的患者,而阴式手术要求主刀医生具备很好的技能水准,具备能够随时解决突发症状的能力,对成熟性卵巢畸胎瘤的剥除尤其适合,可完全避免囊内油脂、毛发等污染或残留于盆腹腔而引发相应并发症。无需昂贵医疗器械,住院费用最低,尤其适用于条件较一般的基层医院的技术推广[4]。
参考文献
[1] 那彦群主编.中国泌尿外科疾病诊断的治疗指南.第1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205-245.
[2] 卢昆林,曹清,藏丽莉,三种途径子宫切除术的临床效果比较[J].临床军医杂志,2009,37(4):667-668.
[3] 董立军,孟元光.非脱垂阴式子宫切除与经腹切除临床对比分析[J]. 中国误诊学杂志,2008,8(3):532.
(一)组织实施:根据《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所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所领导立即组织执法检查室进行布置,明确本次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对照行政处罚考核表评查标准,运用办案人员自查,小组交叉查,领导集中查的方法,逐项进行了全面、彻底、认真的行政执法自查。
(二)行政处罚总体情况:根据自查结果,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规原因主要是市场行为方面,包括违法分包、转包、超越资质、无资质施工、肢解发包、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等。2019年以来,我所共办结行政处罚案件34件,涉及项目24个,处罚单位20家次,处罚个人罚14人次,款金额139.4138万元。
二、自查结果分析
(一)行政处罚评价:
1、领导重视,制度完善。我所落实行政处罚考核办法,明确了立案、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和案件资料归档管理办法,确保了办案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所有执法人员全部参加过培训,均持证上岗。另外,针对我所的实际情况,督促检查到位,形成了领导班子共同抓、分管领导亲自抓、执法处罚科室具体抓的执法管理模式,推进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建设,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
2、行为合法,程序规范。通过自查发现我所的行政处罚案卷中,案卷执法主体和人员合法;违法事实的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查处分离,法律适用正确,行政处罚适用法规明确;程序合法规范;裁量基准适用规范,严格按照市住建委颁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严格履行对当事人告知的义务,行政处理结果合法,送达和执行合法到位,执法程序符合要求;文书制作比规范,案件能及时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没有引起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3、加强学习,强化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的法律、法规的理论学习,把学法、用法与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组织职工深入学习宣传法制理论、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听取上级部门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知识讲座,积极参加市建委组织的执法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依法管理的能力,通过学习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形成了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局面,保障了行政处罚的规范合理和快捷高效。
(二)存在问题:
通过这次检查我们感到,虽然在规范行政执法中虽然做了不少工作,尽了很大的努力,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调查取证方面: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基本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对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材料收集较少。
分局法制办组织民警深入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自身执法特点,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制度,增强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用性,提高制度建设质量。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和“公安机关基本法律知识考试”等活动,提高民警的执法办案水平,督促各所、队切实履行好办案人员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我局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出示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使当事人了解身份;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质问,使处罚决定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二是程序合法原则,在处理事实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特别是一般程序,即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并依法制作规范的执法文书。三是执法人员合法原则,只有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才能执法,每宗案件必须指派2人以上执法人员执行。四是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及完备性原则。五是办理案件遵守时效性原则,合理适用法律。为了维护林木权属,在执法活动中,从未出现过越权行政,吃、拿、卡、要,林业罚款不开票不良执法行为。做到亮证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准确执法,到目前为止,全我局无一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三、执法主体合法规范案卷管理
我局执法主体合法,具备执法资格,并在法定职权内或委托执法范围内执法。无一起超越法定职权或受委托范围外的执法现象发生。我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杜绝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执法案卷档案按照《行政处罚示范文本》统一格式制作,制作规范,一案一档,整理归档及时,案卷装订整齐。
四、存在的问题
从案卷自查情况看,部分案卷证据单一,执法中偏重对被处罚人的调查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执法人员重处罚、轻取证意识严重,调查取证能力有待加强。
根据县监察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县行政执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我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是维护《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法规权威性、严肃性的主力军。以县人民政府授权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等违法、违章行为监察;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监察;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负责各类摊点、户外广告设置、停车管理等工作。无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情况。
2、规范执法程序,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处理执法案件时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出示证明自己的身份的证件,使当事人了解身份,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质问;使处罚决定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举办听证会,充分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二是程序合法原则。在处理事实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执行,特别是一般程序,即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三是执法人员合法原则。只有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才能执法,每宗案件必须指派2人以上执法人员执行。四是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及完备性原则。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做到证据真实性,同时做到证据完备性。五是办理案件遵守时效性原则,合理适用法律。做到亮证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准确执法。
3、规范自由裁量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各项配套制度办法。以《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日常工作实质,对有关的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对有关的城管执法工作中涉及的行政法制度进行了认真系统的梳理,制定了《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明确执法工作重点和难点,严格制定表准,力求行政处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所有行政岗位职责的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项目,行政执法责任等逐一进行了梳理。细化分解,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了每个岗位、每个执法人员,同时修订完善了《执法岗位责任制》,《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度作为对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的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人员岗位后的变化,及时对行政责任制各项基础工作进行了调整、更新,做到动态管理,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到实处,从强化内部监督入手、从组织管理、队伍建设、仪容风纪、文明执法、办案质量、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证明标准的含义及类别
1.证明标准的含义
证明标准是指利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要解决的问题是证据到什么程度时,才能认定待证事实。
2.证明标准的类别
关于证明标准的类别,并未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作具体规定,主要是诉讼法学理论界的一些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指案件主要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且证据之间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能够合理地排除。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势幅度,足以使法官形成有利于本方的确信。这就要求一方达到比对方提供的证据更具说服力、具有合理可信度。
高度盖然性标准是指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作为真实并据此认识而安心地行动这一程度上的高度盖然性。
从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律体系来说,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最高,刑事诉讼要解决司法机关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刑罚制裁的问题,出于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和防止滥施刑罚的目的,故而采用较高要求的证明标准,其要求是“排除合理怀疑”,即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对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否则不能认为被告人有罪的事实成立。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民事诉讼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对于一个待证事实,一方证据占有证明待证事实盖然性上的优势,法官就据此认定待证事实。行政案件中的行政处罚案件是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虽然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同属法律适用的方式,但其具有专业性和效率性的特点。行政机关毕竟不是侦查机关,行政行为对效率的要求比较高,处罚作为维护秩序的手段,其时效性要求较强,因此,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介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优势证明标准之间。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1.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含义
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利用证据证明违法案件事实和行政处罚程序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也就是行政机关对待证事实进行认定的最低(必要)限度。
当用来证明一个待证事实的证据达到这个限度或者要求时’这个待证事实就成为法律事实,在法律上视为真实存在。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确定是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
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得起行政复议的内部审查以及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因此,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复议机关、法院采用的证明标准一致。
2.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第三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凿和证据充足
前述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处罚案件作出了“以事实为依据”、“查明案件事实”以及“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足”等要求。“以事实为依据”、“查明案件事实”这样的规定,并没有为行政机关提供证明标准这一认定事实的最低限度。因为“以事实为依据”的要求在实践中只能落实为“以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而“查明案件事实”是对行政机关的最高要求,不是最低的限度。什么情况下算“查明案件事实”,还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法》规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前述规定,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被认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则行政处罚决定就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否定,进而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法律从否定的角度明确了一个原则即如果主要证据不足,案件事实就不能进行认定。它告诉行政机关,当收集的证据达到一个最低程度,即“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时,待证事实就被法律视为真实,行政机关就可以认定事实了。这其实可以看作法律对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场处罚的情形除外),执法人员不是违法事实的直接感知者,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违法事实是永远不可能重现的过去。对于未曾直接感知的过去,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去认识和判断,而这一认识及判断过程所产生的结果,严格地讲不是事实本身,而是一种对过去的确信或者怀疑的心理状态。所以,作为行政处罚适用前提的违法事实,要靠执法人员透过各种证据去认定。当这种认定在法律上被认为可以接受时,这种认定就可以作为法律上的真实而成为法律适用的前提。从这个角度说,在执法人员眼中,只可能有法律上的真实,不可能有绝对的真实。例如,一个质量违法案件的查处:1236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称,某公司涉嫌生产假冒的知名白酒,此时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是否实施了生产假酒行为并未直接感知,只能通过调査取证,收集一系列的证据(举报人提供的购买的白酒、由该公苛开具的发票、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假冒的白酒、对涉案白酒的鉴定报告、该公司的销售记录等),最后,综合前述证据,对该公司生产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前述案件中,质监部门依据什么作出行政处罚呢?不是事实本身,因为这一事实只是在过去存在的,最后作出行政处罚的是执法人员通过证据对当事人过去曾经有过生产销售假冒白酒行为这个待证对象形成的确信。换句话说,作为行政处罚适用前提的是证据,而不是事实本身。
从证据的证明标准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以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大小等因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做到证据确凿或者证据充足。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确凿标准是指: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来说,行政机关掌握了全部证据,即使当事人提出了反证(证明其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行政机关依据掌握的证据足以否定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标准适用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措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案情重大复杂等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充足标准是指: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来说,行政机关掌握了主要证据,这些
优势证明标准是指一方当事人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相比证据确凿标准而言,该标准对于行政机关的证据收集要求及程度相对较低,因此,证据充足标准适用于简易程序、案情简单、处罚数额较少等行政处罚案件。
质监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质监部门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从而使得行政处罚行为具有合法性,这就是质监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2/3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3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执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质监部门将前述由2/3以上案审委委员进行集体审理的案件俗称“大案审”,将由3名以上案审委委员进行集体审理的案件俗称“小案审”,同时,在当前质监部门的执法实践中,极少发生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此,笔者在此仅对适用大案审(较大数额罚款限定为罚没款2万元以上,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包括上级督办案件、因案情复杂向上级请示的案件、指定管辖案件、在本区域有重大影响案件以及“两法”衔接案件等)和小案审的案件证明标准进行简要阐述。
笔者认为,适用大案审的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凿,适用小案审的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充足。具体来说:
证据确凿标准:
(1)案件基本事实即“五何”要素应明确无误。“五何”,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何人,是指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以此确定行为人是否具备行政责任能力并最终确定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还是其他组织,这就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等证据。何时,即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查处的时间,涉及到相关违法行为是否过了追诉时效,以及是否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期内。例如:无证生产案件,需要证明当事人是在查处公告规定的期限之后进行生产行为或者是在生产许可证到期之后存在生产行为,这就需要生产记录、产品合格证上的日期来证明。同时,何时也涉及到对于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以及货值金额的计算。何地,指违法行为发生地。查清违法行为发生地,以此来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对于本地企业来说,相应证据包括营业执照、生产场所、送货单、销售发票等证据。何事,指构成何种违法行为,涉及到对案件的定性。比如:从质监查处的违法行为大类来分,包括质量类、标准类、计量类、特种设备类、认证类等,这就需要通过相应的书证、物证来证明,如产品检验报告、计量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现场发现的涉案物品等。何情节,指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屡犯,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违法经营的时间长短、货值金额、违法所得、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例如:销售合同、发票、是否采取了退货、召回补救措施、之前的违法行为查处记录等证据。
(2)应充分满足证据的“三性”。证据的三性即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方面,证据与违法事实应有关联,例如:质监部门对液化气充装站充装过期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执法过程中,对于该充装站的液化气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发现气体中二甲醚的含量超标,与当事人充装过期瓶的违法行为而言,液化气的检验报告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包括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两个方面。证据的来源合法,是指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采用欺骗或者胁迫等手段。证据的表现形式合法,如复印件应该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章,现场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拍摄对象及证明内容并让当事人确认。真实性方面,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如:现场检查笔录缺当事人签名、出具的执法文书未注明日期等,均会被认为真实性存在问题。
【正文】
2020年生态环境局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总结
为加强我市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20年我局严格、认真地按照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做好每项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工作情况
1、开展重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对2019年度53家重点排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其中环保诚信企业48家,环保良好企业4家,环保警示企业1家。“佳木斯市2019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名单”、“2019年度佳木斯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结果”、“2019年度佳木斯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佳木斯市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已报送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信息公开工作。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信息在信用中国(黑龙江佳木斯)网站公示,全年共许可信息527条,行政处罚信息26条。
3、信用修复工作。为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的修复工作,我局转发了《关于“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规程》的通知。对公示在“信用中国”网站的行政处罚信息所涉及的企业,告知其进行信用修复工作。
4、联合惩戒工作。为加快推进佳木斯市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击社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落实国家《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文件和《佳木斯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佳信用发〔2020〕4号),我局与市直单位22家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佳环发[2020]9号)。
5、宣传工作。在“诚信佳木斯”主体宣传月活动中,通过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各部门微信工作群等向社会宣传《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警示环境违法者。签订了《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政务诚信承诺书》,在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和“信用中国(黑龙江佳木斯)”网站上公示。
二、工作取得的成效
通过《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联合签订,加快推进了我市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违法失信,遏制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存在问题
1、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不及时的现象。
2、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结果进行分级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2021年工作
1、做好2020年度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2、按《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内容要求约束社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
关键词: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探讨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对于提高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素质,指导实际办案工作都很有价值。现行法律法规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责任主体规定不详、不集中,未见体系,执法人员素养偏差、案件事实复杂多变等客观实际,导致实践中责任主体认定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为确定处罚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人的义务与责任,依法、合法进行烟草专卖案件查办,本文从实践经验出发,提出和剖析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责任主体认定错误问题,寻找认定原则,探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责任主体认定,以供讨论,以助实践。
一、研究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责任主体认定的意义
1.保证烟草专卖执法的合法性
责任主体认定错误,会直接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案卷评查中必定会“一票否决”,若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必然会被撤销处罚决定或者败诉。
2.促进适用实体法律条款的科学性
同一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不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会不同,且责任义务内容有可能相差很大,烟草处罚也不例外。比如对适用简易程序来说,公民最低罚款50元以下,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1000元以下。因此,一旦主体认定错误,适应法律条款亦容易错误。
3.保护责任主体的合法利益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当事人便须在一定期间内依照履行。如果由于执法人员的原因导致责任主体认定错误,便会无辜增添当事人因请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而产生的精神、物质负担。
4.维护执法公正和效率
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这会加大执法人员错误认定责任主体的可能性,或者促使执法人员牺牲公正性保护合法性,进而损害执法公正性[1]。当事人因公正性问题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甚至申请复议或,就会影响执法效率,增加执法成本。综上所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责任主体认定问题,对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是保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前提。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责任主体认定中的误区与错误
1.责任主体认识不到位
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实践中,常常不做详细调查,实施一刀切,将微型企业认定为自然人或者法人;存在将个体工商户认定为法人的情形,特别是当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较多时;存在将个人合伙认定为法人,仅将合伙企业的部分合伙人列为处罚主体等情形;存在将连锁酒店、超市理所当然地认定为法人,列为处罚对象的情形;存在将漏列、错列雇员、劳动者的情形。
2.不区分复杂责任主体
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许可证登记内容、营业执照内容、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形,面对这种状况,执法人员常常会不论实际经营人与登记主体,以方便处罚、快捷处罚、处罚能否兑现为标准进行实践,而且还存在将实施处罚事务的人列为被处罚主体的现象。
三、错误认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责任主体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不集中,未见体系
在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些明确规定了责任主体,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但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更多的是未明确表述责任主体的条款,通常表述为:有什么违法行为的,由何部门,如何进行处罚。这种没有明确规定责任主体的,需要执法人员找准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再结合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确定责任主体。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仅仅熟知行政法规是不够的,还需要了解民事知识,对应本文研究来看,特别需要知晓民法中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目前的烟草专卖法规定不详、不集中,未见体系。
2.执法人员法律素养整体偏低
假定每一位执法人员都尽量依法、执法的前提下,在法律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责任主体时,对执法主体的法律素质要求就很高。之所以会出现法律责任主体判断错误的最重要原因是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较差,甚至会出现在审批发放许可证环节出现认错申请人主体性质的情况,以至于后续监管和行政处罚出现连锁错误,因为我们的执法人员很多时候以许可证上记载的内容为判断依据。
3.执法对象存在误会
在烟草专卖执法中,很多时候需要对当事人的涉案卷烟或者其他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在没讲清缘由,没有正确履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会受到当事人的反抗,表现为不在文书上签字,不提供营业执照,造成后续认定责任主体困难。同时,在核发许可证时,未对申请人的烟草专卖知识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导致执法对象对执法政策、相关法律了解不多,常常为无意识状态下的违法。
四、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责任主体的认定原则
1.法定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为能力与责任承担一致原则
该原则强调行为能力与责任承担的一致性。一方面,对于未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者以及在非正常状态下做出违法行为的间隙性精神病人,不会成为被行政处罚对象;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被处罚主体的行为性质,有无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3.被处罚主体与违法行为人一致原则
必须是有违法行为在先,再有行政处罚。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主体必须与违法行为人相一致,也就是说被处罚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责任主体的认定
1.简单责任主体的认定
(1)公民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被处罚主体中的公民是指自然人,更多的时候是指具有卷烟经营许可证的零售户,但也有例外,比如无证经营、无证运输、非法收购烟叶等违法责任主体都不一定是卷烟零售户。公民个人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最常见的责任主体。
(2)法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主要指企业法人。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A.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其实际经营者或者登记字号根据具体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参与诉讼,但是不具有法人性质。在进行烟草专卖执法时,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B.个人合伙及合伙企业。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2]。所以,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义务,需要合伙人补充承担,故二者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进行烟草专卖执法时,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申请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责任主体;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以登记字号为处罚主体,合伙企业以其名称为责任主体。
C.个人独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也不是法人。在进行烟草专卖执法时,可以类比个体工商户进行。
(4)其他
A.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工信部、财政部等部门为了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时效性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而新设的名词,其是否为法人,应以其注册登记信息为准。
B.连锁酒店、超市。连锁酒店、超市是指以连锁经营模式运营的酒店、超市。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连锁经营模式主要分为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直营连锁是指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即由公司总部直接经营、投资、管理各个零售点的经营形态;自愿连锁即自愿加入连锁体系,在自愿加盟体系中,商品所有权是属于自愿连锁的店主所有,而系统运作技术及商店品牌的专有信息则归总部持有;特许连锁,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经营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双方并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伙人,亦不属于[3]。所以,连锁酒店、超市在不同的连锁经营模式下,可能具有不同的主体性质,对应的责任主体也会有相应的区别。
C.雇员或者劳动者。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意愿进行行为,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受雇人的行为后果应该由雇佣人承担;当受雇人在按照雇佣人的指示时,超出雇佣人的意愿实施违法行为,则应承担相应责任;若“雇佣人”与“受雇人”有合意行为,后果由二人共同承担[4]。上述道理适用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关系之间。雇员或者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实施制、运、售假、私、非等行为的,理应按照上述精神确定行政处罚对象。
2.复杂责任主体与责任主体的认定
(1)实际经营人与登记人不同
实践中经常遇到实际经营人、营业执照、专卖许可证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但处理思路是一致的。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例,许可证上载有“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许可范围”“有限期限”等内容,烟草零售经营户在实施烟草零售行为时,其必须保证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该证对应的营业执照,并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实施,如若不满足这些条件,就应该视为违法行为,实际违法人员为行政处罚责任主体;考虑到禁止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主体、专卖许可证对应的营业执照登记主体若继续存在(组织合并的,以合并后的组织为主体),且对实际销售人员的违法销售卷烟的行为明知,则应一并列为行政处罚对象。
(2)处罚事务的人
行政处罚中也存在现象。处罚事务的人,就是指接受处罚对象委托和法律规定,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相关事务的人。处罚事务人作为(委托或法定)人,依据委托人的意愿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处理相关事宜,不是违法行为人,也不是行政处罚内容的实际承担者,所以,不能将其列为被处罚主体。
五、结语
随着法治烟草建设的不断推进,一方面烟草专卖执法单位要依靠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打击涉烟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卷烟市场稳定;另一方面,要不断约束自己的行为,文明执法,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找准责任主体特别是复杂责任主体,属于行政处罚的重要且基础性环节,实践中需要勤于思考,把握确定原则,才能保证后续相关执法的合法性。为此,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树立牢固的证据意识,执法为民意识;同时要做到不僭越职权,主动接受监督约束。以此文与同事们共勉。
参考文献:
[1]吴贵金.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与公平性考量[J].法制与经济,2014(12):11.
[2]高富平.合伙企业法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今年以来,老河口市工商局以实施五五普法规划为契机,一手抓行政执法,一手抓法制监督,坚持在“两手抓、两手硬、重落实”上下功夫,确保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目标的实现。系统上下思想统一,各项工作成效明显,赢得了多方好评。我局先后被市政府、襄樊市工商局评为“法制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其具体做法如下:
一、抓法制制度机制建设,让普法工作有章可循,实现法制工作“开门红”。为使普法宣传效果达到最佳,我局在结合本局实际,通过念好“转、建、训、督、宣”五字诀,进一步建立完善《老河口市工商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老河口市工商局行政指导程序规定》、《老河口市工商局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制度》、《老河口市工商局法律顾问制度》、《老河口市工商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等相关的规章制度,从而有效提高全局法制工商的遵从度,为法治工商建设的深入开展构筑了坚实的社会基础,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普法先进单位”。
二、抓监督制约体系建设,让依法行政观念深入人心,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目标。一是推行岗位执法责任制。通过清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编制执法流程图、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等,将执法职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岗位和人员,保障执法工作相互衔接有序进行。二是围绕履责推进执法评议考核制。先后制定印发《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方案》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全面实施“每月评查、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度考评”的四项内部考核制度,同时做好行政执法外部评议工作,即每月和每季度采取网上随机抽卷、集中交叉评卷的方式,统一标准,集中评查行政处罚案卷和登记注册档案;每半年在全县系统逐级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专项执法检查;年终对照标准进行考评,制发专项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向受检单位逐一反馈受检个案评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整改。三是围绕问责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通过对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的警示作用,举一反三,积极主动纠错,达到处理一案教育和规范一片的效果。四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去年12月,老河口市工商局在制定《老河口市工商局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工商行政处罚权限,认真梳理本部门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涉及自由裁量权内容的行政执法依据。截至目前,已按照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别、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情节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等七个方面的内容梳理出各种涉及自由裁量权内容的行政执法依据二百八十余项。并出台了《老河口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要求全局认真执行。目前,以上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有效避免了自由裁量权在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滥用,最大限度的压缩了“权力寻租”空间,切实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为建设法治工商,责任工商,诚信工商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抓组织保障体系建设,让法治工商观念深入人心,实现五五”普法工作目标。一是抓队伍,强化培训。通过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全员学法活动长期化、学法用法考核常态化,将执法人员法律学习考核纳入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制发《年度法律知识学习考试方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训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的原则,突出实用性和时效性,夯实执法人员的素质基础,在全系统形成人人手中学法、人人心中用法的良好围。二是抓督办,强化引导。我局在开展法治工商建设工作实践中,采取“试点引路、带动全盘”方式,在确立了酂阳分局和洪山咀分局为全局法治工商建设试点单位的同时。我局及时协调各业务科室和直属分局,按照试点单位的要求,安排人员专项指导基层法治工商建设工作。通过派员指导这一纽带,市局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了解基层法治工商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好的做法,进而分析归纳总结、明确努力方向,从而为全局法治工商建设全面实施、平衡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三是注重一个“宣”字,以法制宣传为推进法治工商建设营造声势。通过进一步大力开展“法律宣传六进”活动,并在普法内容突出“需求性”、普法载体突出“多元化”、普法方式突出“针对性”等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夯实了法制建设的基础,实现了法制工作高起点、快起步、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