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3-07-10 09: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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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投标管理办法

篇1

高校采购大多实行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多由中介机构完成,这个过程中存在着“制度机制风险、权力运行风险、思想道德风险”三类廉政风险。制度风险在某种程度上起着决定性和关键性的作用;权力运行风险包括权力配置不合理、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过于集中三个方面;思想道德风险包括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它们都取决于制度的顶层设计。

有关专家指出,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亟待进一步完善,理顺政府管理体制,提高监管力。政府采购主要是采购人和市场的问题,不能期待仅仅通过技术革新和交易方式的改变解决问题,还是要靠法律制度和道德来解决。

1 高校廉政制度的内涵

1.1 高校廉政制度的概念分析

所谓高校廉政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制止和惩处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和教师利用其掌握与教育相关的权限和资源所发生的各类腐败行为,保障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证高等教育资源得到合理应用,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高校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或条款。

高校廉政制度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专门规定廉政建设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廉政文件”),二是嵌入在各职能部门管理办法之中的规范性条款(以下简称“廉政条款”),廉政条款一般由职能部门制定学校统一签发。

1.2 廉政条款:廉政文件的有益补充

如上所述,高校廉政制度包括“廉政文件”和“廉政条款”两个方面。廉政文件是指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的反腐倡廉规范性文件;廉政条款是指具体业务工作,根据流程中权力运行的廉政风险,设置科学合理的分权机制,对集中的权力事项进行必要的确权、分权、限权等,通过廉政条款对权力运行中的廉政风险进行有效防控。廉政文件和廉政条款在高校廉政制度建设过程中相得益彰、互为补充。

2 高校采购招标领域相关廉政立法探析

2.1 我国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制度建设现状

我国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制度建设主要来源于国家立法、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各部委的行政规章。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层面:

2.1.1 国家立法

《政府采购法》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以及相关的风险防控制约和追究机制;《招标投标法》对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中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2.1.2 国务院行政法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个环节中投标人、评标专家、机构、中标人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规范了招投标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

2.1.3 部委规章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2.1.4 地方政府规章

以北京为例,对于招标采购的管理,人事局、财政局、发改委等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出台相关规定,对专家评审、采购、资格预审、招标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确保政府财政资金有效使用,切实防范政府采购运行中的廉政风险,政府层面分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到位。

不难看出,采购招标领域国家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但直接言明廉政因素的“廉政条款”严重匮乏;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廉政立法有待加强。

2.2 我国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廉政制度缺位与原因

有研究认为,现有高校采购招标“一校一模式、一校多规章”的现象严重,存在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决策结构、管理模式、组织运行、监督体系的多样化和自主性。

2.2.1 廉政制度缺位表现为采购招投标活动不规范行为

采购招标业务流程中的重点环节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目前,高校采购招标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受理采购申请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签订采购合同。各高校负责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基本上是将采购招标工作交由1~2人负责,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以专家身份直接参与评标,不相容职务未能有效分离,容易导致标书制作、资格预审、参与评标等重点环节由同一人经手,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

采购招标中的标书制作存在技术陷阱。高校招标采购标书中的技术参数和货物品牌往往由使用人提供,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具有倾向性,技术参数具有唯一性等,虽有监察人员评标现场监督,但由于技术壁垒,监察人员往往很难辨别出招标文件技术上的陷阱。

评标委员会原则上由校方专家按比例组成。评标委员会是通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相对比较公正。招投标文件明文规定评标专家中可以有校方专家代表。校方专家出席评标现场,客观上有利于帮助学校遴选出合适的中标供应商;但由于校方专家对学校情况知情,评标过程中其个人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参与评标也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

设备使用人以释疑为由出席招标现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时会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让设备使用人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观点,认为哪一个投标人更符合招标要求,到场的设备使用人往往会明确表态,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设备使用人考虑到设备使用需要,确实认为某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更符合要求;另一种可能是招投标程序之外双方已经达成某种默契,直接导致风险发生。

借壳围标现象严重。受财政部门对专款执行的硬性规定等客观条件限制,有些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或者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不得不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导致一部分借壳围标现象发生,致使部分高校采购招标流于形式;同时也有一些投标单位通过内部操纵,以借壳围标途径保证中标几率等。

2.2.2 高校采购招标“廉政条款”缺位的原因

招标主体多元化。调研发现,当下多数高校没有成立统一的招投标管理部门,许多高校的招标采购分别由基建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后勤部门等分块采购,招标主体多元,招标制度各家自成体系。“多头采购、分散管理”问题突出。

招标制度有缝隙。由于高校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没有将廉政风险防控因素嵌入业务管理制度的规范条款,导致采购招标制度存在缝隙和漏洞,招标采购各个环节中存在一定廉政风险。

既得利益者自保。健全完善的制度设计既有利于受众群体的公平、公正,使公共资金用在实处。高校采购招标的廉政条款缺位很大程度来自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自保,规范详尽的“廉政条款”难免会给既得利益者造成“限权”和“断财”。

3 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廉政制度建设的对策与思考

廉政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制度约束难奏效,需要通盘考虑,从整体进行布局和设计,要在制度建设方面打一套“组合拳”。高校廉政制度的位阶表现为以下几个层次:第一位阶,校党委或校纪检监察部门出台的专门性廉政文件第二位阶,学校各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出台的专门性廉政文件第三位阶,学校职能部门各类具体业务管理制度的廉政条款。

3.1 完善高校采购招标“廉政文件”的法理思考

高校采购招标廉政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高校管理体制实际,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等主要工作;同时又要保证学校用于采购的财政资金合理运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防止腐败。从法理角度看, 高校采购招标“廉政文件”的顶层设计需要考虑廉政制度框架,做到制度明目齐全。笔者认为:

第一,作为廉政制度第一位阶的规范性廉政文件由学校党委或者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制定出台,其适用范围是全校各工作单位、各职能部门以及全体教职员工,这类规范性廉政文件包括《××大学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办法》《××大学信息公开办法》《××大学道德诚信守则》,理所当然地适用于高校采购招标领域的各个环节。

第二,作为廉政制度第二位阶的规范性廉政文件出台与制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统一学校招标管理体制问题,建议高校应成立统一的招标管理组织机构,由该部门起草制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按照校内行政程序,由学校统一签发,再由招标管理部门统一实施,通过制度明确招标主体的职责和权限、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程序等内容,特别是要明晰采购招标的管理者、操作者、使用者之间的权限范围,建立三者之间的权力分离机制,同时学校监察部门要立足监察和纪律监督的角度,制定专门的《××大学招投标监督办法》,明确规定高校采购招标需要监督的具体环节,监督部门的职责权限、监督方式、监督内容以及监督之后的问责机制等。

3.2 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廉政条款”立法建议

在高校采购招投标领域,作为廉政制度第三位阶的廉政条款,应由学校统一成立的招标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出台,具体廉政条款的拟定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第一,根据当前高校对招标采购管理的现状,第二位阶的廉政文件《××大学招标管理办法》下辖制度应包括《××基建工程采购招标实施细则》《××物资采购招标实施细则》《××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细则》,这些文件应由高校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细化各管理口径的采购招标行为,完善各个环节的廉政条款。

第二,必须直接将高校采购招标中廉政风险的防控因素直接嵌入具体业务管理条款当中,例如:招投标重点流程中的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等;也可以制定专门性的制度,例如:制定招投标专家管理制度,招标评标专门办法等,对于经常委托招标机构的,还应该制定招标机构委托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细化并完善制度的具体条款,特别是要将廉政风险防控的分权、限权、放权、减权等方面的廉政因素写进具体条款,从业务管理制度设计本身健全内控机制,综合考虑权力运行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王宏军.科学推进北京高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J].北京教育,2012(2):4-6.

篇2

一、高校内部招投标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专业人才

招投标监督工作是一项具有较高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和法律性的工作。无论是物资采购、工程项目还是服务类项目招标,都是经济性、法律性与技术性相结合的活动。但从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人员配备现状看,普遍存在专业不对口、业务不熟悉的情况。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往往存在对技术参数、工程清单、投标资质、政策法规等理解不深、了解不透的情形,致力不从心,难以监督到位,这给了权力寻租以可乘之机。

(二)缺乏监督实施细则

高校的招投标活动主要依据《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以及《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招投标监督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很多高校并未制定招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致使招投标监督人员缺乏明确的监督程序及规范性指导,这往往直接影响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三)缺乏全过程有效监督

高校的招标项目数量多,内容复杂,从招标文件的审查到开标现场监督,从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到后期验收和项目审计,监督部门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去监督相应环节的实施,否则大部分监督都只是一种形式管理。在实际操作中,监督人员真正开始介入监督多数是在评标阶段,并且监督涉及较多的是评标环节的程序监督,很少参与到招投标的前期和后期工作,因此不少高校在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因为种种原因常沦为一种形式上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成为相关职能部门潜在的责任分担者。

二、高校内部招投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招投标机构设置不尽合理

部分高校没有设置专门的招投标机构,由学校的某个职能部门开展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一般也没有配备招投标的专职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往往由提出申购的部门完成编制招标文件,签署合同等系列工作。由于缺乏相应知识,致使招标文件制作比较粗略,技术指标比较笼统或过以具体化,对质保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提出的要求不符合常规。

(二)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带有倾向性

有的申请部门在制定技术指标时,为了能采购到有意向的物资,存在明显倾向性与排他性。形成实质为单一来源却披了公开招标的外衣。这既不利于同类产品展开比较,也有违公开公平原则。

(三)招标告示范围狭小

高校的招标告示往往只公布于学校自身网站,告知范围极为有限,又往往因招标额度相对较小,常只有固定的几家单位关注,在工作中时常出现一项招标只有3家投标单位的情形,以致参与面狭窄,竞争程度低,不能充挥发挥招投标应有的作用,也因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的局限,时常会面临潜在的围标串标行为。

(四)评标专家选择局限

高校内部自主招标评标人员,源于成本与便利等原因,大多由本校内部选取。高校内部技术专家人数有限,且往往集中在几个部门,如工程类专家集中于基建、后勤部门,而这些部门往往又是招标项目负责部门,设备项目专家往往集中于教学部门,而教学部门往往又是申请与项目负责部门,其他专家或非本专业人员,专业水平未必达能评标要求。如此评标时难免产生偏差,影响结果的公平性。

(五)评标过程规范性不够

内部评标时,存在评标员纪律不严,个别评标专家有引导性话语,倾向于某家单位现象。对于突发事项的处置较为随意。在开标中,不同的项目会出现不同的状况,如招标文件中该明确的技术参数没有明确,招标文件和公告不符合要求,需要终止招标活动时未终止等等。

三、思考与建议

(一)培养、引进专业人才,整合部门资源,使监督与招投标工作有“才”可用

1.培养与引进专业人才。招投标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等特征决定其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必须有较高的专业水准。高校一方面可引进专业人员充实到纪检监察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一方面应加大对纪检监察人员、招投标工作人员、评标库专家的招投标业务与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力度,使其提升专业能力,有效行使职责。

2.整合人才资源。高校招投标、监督工作,仅依靠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人员力量远远不够,可综合协调,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如可选聘经济管理专业教师为兼职审计员,组建一支监督员与兼职审计员队伍;计财处可对资金计划、支出等负起监督职能;使用部门对项目的初验、使用负起监督职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监督实施细则与招投标管理制度,使监督与招投标工作有“法”可依

1.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高校应制定招投标责任追究制,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人员有严格的纪律约束,对招投标各环节可实现责任倒查追溯,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惩处,对参与投标单位的违规谋求中标行为,对中标单位合同履行中的违规行为等明确规定惩处办法,以防止“暗箱操作”等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行为发生。

2.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高校设备购置周期短,技术指标较为复杂,同时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优化程序,简化流程,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制定适用于高校招投标特点、具体科学可操作的管理制度、细则与监督实施细则。如招标工作评标管理实施细则、招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招标监督办法及针对不同采购类型的采购制度,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实施细则,服务项目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等。

(三)重视与关注招投标活动重要环节,使监督落到实处

1.设立专门的招投标机构

高校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招投标机构,配备专业招投标工作人员,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校内招投标工作。规范招投标程序,统一由招投标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信息、进行投标人资质预审,组织召开评标会议等工作,这种运行模式较之于分散模式有利于规范化、专业化管理,也有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

2.科学规范制定项目技术参数

申购部门在完成前期项目与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告知招投标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召开招标会议,对技术参数等各项要求进行进一步确认,在确认其提出的要求既符合使用条件又不过于具体化后,进入招投标下一程序。

3.增强投标竞争性

高校一方面可尽早将招标信息于校园网及其他相关网站平台让更多的投标潜在人知晓招标信息;一方面可建立供应商库,不断积累和拓展供应市场信息,从而保证出现采购需求时,有较为充足的资质优良的供货企业参与竞争。

4.建立高校招投标专家库

一所学校的专家数量有限,高校可按区域分布,联合建立高校招投标专家库,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现高校评标专家的资源共享,这可有效解决专家数量有限等问题。

5.规范评标活动

高校要规范评标活动,一方面应加强对专家库内评审专家职业道德教育与廉洁教育;一方面要求在评标时,根据具体项目,制订合适的评分方法,明确评分细则,以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即便是最低价中标,也要考虑其合理的利润,以免影响项目的品质;还可运用科技手段辅助监督。可在评标室安装视频音频同步监控系统及手机信号屏蔽仪,对招投标交易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进行全过程记录,以规范评标活动。

篇3

在建筑市场中,为维护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发丞包交易行为,遏制发承包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保证交易活动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高校资金投入而产生的最大效益。

1  高校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建筑领域的规则

招投标活动首先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就是按照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公开招投标,全部招标过程———从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抄,公开发售招标文件,公开开标,中标后公布招标结果,都是公开进行的。

公平,意味着在招标的全部过程中,高校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都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因某一方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公正,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所有的投标人一视同仁,严守法定的评标原则和统一的衡量标准,保证投标人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高校、投标人在平等的法律地位基础上,维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在招投标过程中,高校、投标人必须采取诚实可信的合作态度,不能采取欺诈行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2  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

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以招标公告人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的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的方式。高校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属社会投资并管理(如学生公寓) 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国家基建拨款、预算资金结转自筹基建、银行贷款,均属于公开招标内容,因此,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工程项目招标的方法,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机构招标。自行招标是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委托机构招标是指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机构实施招标。

高校的招标办是专门负责工程项目组织机构,基建处是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并且具有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同时具有与工程项目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这样的高校具备了自行招标的能力,因此,为减少委托费用,节省高校有限的建设资金,应采取自行招标方法。否则,必须采取委托机构招标方法,以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合法性。

3  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

3.1  首先招标公告

公告前要先具备的条件是: ①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获得项目审批计划; ②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建设资金已经到位,并出具资金证明;④有满足施工招标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在根据高校的自身规模及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公告,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信息网上招标公告,详细注明业主的法人和地址,工程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付款方式、对投标单位资质等级的要求及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3.2  对投标资格的预审及标书的发售

高校在发售标书之前,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预审。投标人报名、递交投标申请书后获取投标资格预审条件———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等证明材料。经高校招标办、基建处、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资格预审小组审核确定,对满足招标单位要求的资质等级的投标单位方可发售标书。

招标文件,要由高校的招标办会同基建处,根据统一的招标管理制度和工程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共同编制,其内容应为:

1) 投标须知,具体包括高校工程概括、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查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

2) 招标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要求;

3)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应提供工程量清单;

4) 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5)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 高校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3.3  完善组织管理机构,组成评标委员会

高校评标委员会应为单数,7 人为宜,其中三分之二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专家由学校确定,从基建或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中指定。高校的评标专家对编制的标底要保密,在评标时作为参数。在学校招标办的组织下,由学校领导、财务、纪检监察部门等组成评标监审组,监督招投标的全过程。

3.4  开标要公开

高校指定评标委员会一名专家为负责人,具体组织开标等工作。首先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地点,将招标人密封的标书打开,分发给评标专家;然后请各投标人当众宣读标书,并对相关问题给予承诺或解释,最后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宣布标底,招标工作进入评标阶段。

3.5  评标要公正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预先确定的评标办法对经济标和技术标进行评比。经济标是以投标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数和招标人标底进行加权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两者的权重系数是随机抽取的,即40 %或60 % ,将投标单位的经济标与评标标底比较,确定投标单位的经济分数。技术标由评标专家打分,汇总平均后作为投标单位的技术分数。将投标单位的经济标分数与技术标分数相加得出总分数,从而可得出中标候选人的结论。

3.6  中标条件要公平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经全体评标专家签字认可后,向高校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时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高校根据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进行实地考查后,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7  合同签定要有双方约束力

中标通知书对高校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是高校改变中标结果还是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此,高校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即宣告招标工作结束。

4  加强高校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力度

首先,建全招投标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其次,完善组织管理机构。高校的招投标工作应以招投标办公室为主,以学校基建处为辅,兼顾纪检监察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形成一个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评标人员应以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为主,单位行政领导、监察、审计人员是监督评标,而高校当中有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监察、审计人员参与了评标,成了评委,使评标处于无监督状态,失去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效力。

再次,提高招投标业务人员能力,招投标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有足够的业务技能和责任心,熟悉招投标程序,才能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业务人员水平,采取学习、培训等方式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达到招标工作要求的标准。

加强监督力度,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成的监审组,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尽职尽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工作,强化责任管理,减少工作失误,特别是对标底保密工作程序要完善,防止漏标现象的发生。确保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监审组对招投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检查,使招投标工作向健康、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 杨璐,普琳. 基于神经网络方法的建筑工程投标、估价研究[J ] . 建筑管理现代化,2005 ,4 (1) :30 – 32.

篇4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模式呈现新型化和多元化,社会公众和其他组织对高校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给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更大的挑战。在新形势下,加强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已成为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1.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定义及内容

1.1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定义

高校财务公开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财务决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财务事项和其他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的财务问题,适时、规范、如实地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布的一种制度。

1.2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2010年4月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其中第二章第七条对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信息。

2.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2.1有利于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

我国高校大部分是公办性质,国家财政拨款是经费的主要来源。作为公共财政拨款的使用人和管理者,公开财务信息,增强财务资金使用情况透明度,是高校不容推卸的法定义务,是依法治校、发扬民主、反腐倡廉、实行群众民主理财、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也是加强高校财务管理的内在要求。高校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可以使得相关人员及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包括教育经费收入支出、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大额度投资等财务动态,不断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

2.2有利于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公信力

高校除了实施高等教育外, 它还具有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基本职能,尤其是在高等教育成为社会紧缺资源的环境下, 公众对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更有更大的期待与要求。当前,不少高校过于急功近利,盲目扩招,盲目建设,大学精神日益沉沦,头顶的光环日渐褪色,人们一提起高校不再是尊敬,也不是激赏,而是鄙薄、不满。高校如何重拾公众的信任与期待?公开信息是必要的前提之一。及时、准确地公开财务信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才能减少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务决策的科学化,提高高校的公信力。

2.3有利于遏制高校腐败、净化高校环境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高校早已不是往昔的“清水衙门”,吸金能力极强,经手的公共资金极多,在这种环境中,高校已经成为腐败高发区,正如业内人士所称,“教育系统特别是高校违纪违法案件进入多发阶段,大案要案开始出现。”腐败案频发,其深层根源就是高校财务信息不透明。我国高校的经费来源大多来自政府财政拨款,从法律属性上高校办学经费属于公共财政领域。虽然高校拥有办学经费的自主支配权,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处置。作为公共财政拨款的使用人和管理者,高校有义务对其信息公开,以便于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而且今后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扩大办学融资渠道,发展多种社会力量参与。高校只有对自身财务信息进行公开,才能使社会力量提高参与热情和实施有效管理。

3.我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情况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3.1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情况的现状

2011年12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对高校信息公开规定的各项法定义务为考评指标,对2010-2011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察和分析。根据《报告》相关数据显示,财务信息公开情况在所有高校信息公开中最不透明。在考察高校是否主动公开了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情况时,112所被观察高校得分全部为零。在考察是否主动公开了学校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时发现,112所高校中有108家透明度测评为零,没有一所向社会主动公开学校经费来源和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也没有一家高校公布其财务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情况。此外,高校收费信息的公开度也不高。根据《报告》显示数据,有大约三分之一的被观察高校没有主动公开学校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收费信息透明度还有待提高。

3.2高校财务信息公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2.1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完善。财务问题一直是高校主动公开信息领域中的敏感问题,在各高校的网站上,财务信息、资产管理公开页面大多被屏蔽或显示“未授权”、“正在建设中”、“无法显示网页”、“数据为空”等,即使主动公开财务信息的,也仅仅是财务规章制度,对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要求主动公开的重要财务信息,如高校经费的使用情况,包括教育经费收入、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财务审计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等并没有及时公开。

3.2.2财务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待扩大。目前,高校传统的财务信息公开范围及途径主要在于:通过校园网站公开会计法规和财务制度;通过教代会公开学校的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大额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通过学校文件公开财务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财务管理办法等;通过财务信息栏公布新的财务动态;通过学校的各种会议公开财务信息通报等。但是高校主动公开的这些财务信息仅仅局限于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内部职工,社会公众和其他组织需要查阅和获取高校财务信息时,却没有渠道提供相关信息,这不仅侵占了高校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而且使得会计信息披露不具可比性,影响高校再融资的能力,更谈不上实施社会监督。

4.如何加强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思考

4.1完善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大财务信息公开的力度

4.1.1教育收费公开。学校在招生、注册、收费等工作时,通过报纸、网络、媒体、及公示栏,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投诉方式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4.1.2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财务管理办法、账务处理程序及资产管理办法等通过学校文件、校园网站予以公开,让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以随时查阅,了解相关制度规定,自觉遵守制度,监督制度的执行。

4.1.3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公开。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学校应将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大额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及时向教代会进行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将接受的捐赠财产及其使用管理通过公告栏、校园网站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4.1.4招投标信息公开。在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中,学校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属政府集中采购范筹的要及时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序列,该公示招标信息的要将采购信息及时在规定的网站、媒介上招投标公告,做到招投标信息公开透明。

4.1.5财务信息公开。学校财务部门应在网站公告栏定期公布往来款项、科研款项到账情况、职工工资、个人所得税扣缴、职工医疗保险查询以及学生奖助贷查询等,方便师生员及时了解与切身利益相关的财务信息。

4.2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拓财务信息公开的新途径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高校会计电算化已进入成熟期,财务管理已发展到以网络技术为基础,以数据库技术为操作平台,以数字化运作为手段的网络财务时代。信息的传递、处理、反馈和更新手段日趋多样化,在传统财务信息公开的基础上,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已成为高校财务信息公开途径必然选择。

校园网作为高校内部信息管理的交换平台,财务信息可以通过校园网、传达、交流。建立一个相对开放、实时、快捷、方便的双向信息交流系统,通过成熟、完善、安全的财务信息和查询系统,将财务网络与校园网络进行连接,把教职工所需的财务信息实时公开。同时,信息使用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借助“信息链接”主动迅速地搜索并获取信息。在利用网络信息手段提高高校财务公开效率的同时,还要注意到信息安全方面的隐患,这就要求财务部门加强网络、硬件、软件等方面的建设,制定可靠的信息安全方案,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广大师生员工的个人隐私和切身利益不受侵犯。

4.3加强财务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高校在通过学校监督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信息公开情况实施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大力发展高校的注册会计师事业,对财务信息的公开进行外部监督。尽管会计准则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财务信息的公开,但需要有监督机制来确保高校对准则的遵守,防止恶意隐瞒或虚报信息。注册会计师可通过接受教育部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委托,独立进行审计,对高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通过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这一社会审计监督体系,以发挥注册会计师在高校中的监督作用。同时,投资人、债权人和银行税务部门及上级教育管理机构也应提高监督意识,防止高校财务报告不实。?

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高校办学模式和办学体制机制日益多元化,高校财务公开工作受到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账务透明成为高校财务改革的必然趋势。我国高校还需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财务信息公开意识,及时准确地向全校师生及社会公开信息,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情况透明度,促进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进一步推进高校管理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1]《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29号

[2]李杨. 试论高校财务信息公开[J]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1(2)

[3] 李清文.关于加强高校财务信息的公开化研究[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

[4] “在信息公开中生存”应成高校共识(新华网)201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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