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机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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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机制

篇1

[中图分类号]C9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1-0021-02

行政决策机制是指对制定行政决策的机构、程序以及制度所作出的一些安排。行政决策是行政领导的基本职能,是行政管理的中心环节。行政决策从主体上说,反映了行政领导者行政能力的高低;从客体上说,决定了行政管理效果的优劣。我国在对外开放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行政决策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表现出了由单一决策走向复合决策,由经验决策转向科学决策,由个人决策发展为团体决策,由单一行政部门决策向吸收各种咨询机构共同进行决策的良好发展势头,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但是,我们也必须同时看到,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有的还很突出,并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部门的领导往往是在没有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协作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下拍脑门决策,拍胸脯保证,导致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很大损失;二是现有的决策规则和程序不完善,决策过程缺乏透明度,缺少广泛的参与,明为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实际上是少数甚至个别人随意决策,盲目决策;三是决策责任制不健全,都想说了算,又都不想承担决策的风险和责任;四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基础建设比较薄弱,特别是在人才和信息方面。因此,为了提高行政决策能力和水平,在今后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必须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篇2

【关键词】 行政程序法;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反馈

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反馈运行机制是建构、健全决策问责与纠错制度的体现。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适时监督决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方案落实与执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反馈信息科学评估决策内容执行实际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科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内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一个客观的信息化平台信息跟踪反馈系统能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保证决策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以及决策方向的正确性。

一、政府重大决策机制分析

政府重大决策的制定是完整的决策过程的首要环节。包括决策问题的提出、决策内容的拟订、决策内容的评估论证和决策内容的决断等程序。通过重大决策社情民意反映、公示制度、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等机制,进而政府逐步完善重大事项调查研究和集体决策制度,并通过决策内容落实情况反馈机制,进一步健全民主科学决策程序。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决策,要善于考察民意并以适当方式听取人民群众、派、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这种决策机制中体现了集体讨论、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等理念,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这种机制充分保证了决策内容的正确性、准确性、适时性与科学性。

二、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做出后,该行政决策程序远没有结束,重大行政决策选择和决定是一种理性的活动,它是否正确需要实践落实过程中的反复检验。通常,实施决策执行跟踪反馈机制,重点跟踪反馈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是否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修正等。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决策实施过程的社会评价机制,基于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的目的而定期对决策落实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责相统一。

首先是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决策不是一次完成的,行政决策与执行也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决策反馈再决策再反馈不断循环不断修正的过程。决策机关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意见反馈、社情民意、以及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相关方的反应与意见反馈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于利益相关方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决策机关或行政执行机关应该高度重视,如果政府重大决策需要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则决策机关应认真研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法情况下提出解决问题合理方案。这也正是体现了十报告中所强调的: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

其次是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十报告中强调要及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是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检查。执行与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这也体现了十报告中所强调的: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健全质询、问责等制度,加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其中第一部分的政府重大修正决策跟踪反馈是主要的。政府重大决策的客观性,不仅在于决策的内容是客观的、符合实际的,而且在于决策内容的标准也是客观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正确与否只有到客观实践中才能检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实践的检验,在实践中循环修正,通过决策执行人的信息反馈是否与客观实在相符合,才能使该决策具有客观确定性,经得起反复检验,才能正确执行该行政决策。因此,建构合适的决策跟踪反馈机制是至关重要的,这需要结合政府重大决策的过程和机制分析。

三、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反馈运行机制构建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政府可以组织相关专家通过民意测验、评估、跟踪调查、抽样检查等方式,随时跟踪监督决策内容的落实情况。在决策执行中发现决策内容存在缺陷、偏差,应及时反馈信息。对其他单位或人员反映的决策执行问题,应及时汇总、反映,并提出改进的有关可行措施。对决策方案的某些缺陷或由于执行失误而出现的偏差,及时召开决策会议进行研究,采取科学的相应纠错措施进行调整、修正。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进行积极探索和落实重大决策评估与信息反馈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要定期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决策内容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决策内容落实效果。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停止执行错误决策,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科学民主决策内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进行追究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在行政“免疫系统”理论指导下,构建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反馈的运行机制,政府进行重大决策跟踪反馈的核心是重大决策全过程跟踪反馈的机制设计问题,跟踪反馈机制的着眼点是预防和监督重大决策的落实、执行与反馈信息等情况,使重大决策实现政府服务社会的目标。这就需要形成恰当的跟踪反馈机制。主要步骤如下:

首先,是决策方案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1.地方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及其内设工作机构与人员提出各种意见、建议、议案和请示等。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个人等个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作为间接决策主体所表达的问题。3.中央政府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各地方政府,省政府向下级市政府、市政府向县政府下达指令,要求各自的下级政府提出解决意见。这都是政府决策问题的来源。调查研究是科学决策的前提。无调查就无决策权。政府部门要积极深入基层发现问题,收集要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的信息。

其次,是意见综合、方案拟订和评估,直接参与政府决策或间接影响政府决策的机构和个人,以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的问题并表达出来的意见,数量众多且各不相同甚至互相冲突,需要特定机构把相同的意见集中起来,或者把不同的意见协调起来,形成提供给政府决策机构的若干可以纳入政府议程的决策方案。针对社会发展中的专业性强、知识面广的重大问题的决策,需采取咨询专家并参与决策、评估。

再次,是集体决策方案的拟订、评估论证与决策。通过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行政首长办公会等形式的集体决策性会议。对于重大决策执行中发生的一些具体问题,政府采用领导在当面听取下属就重大决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的请示或汇报,然后即时做出决策。

第四,是决策实施中及时跟踪反馈信息。执行人员进行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民意测验、评估等方式,及时掌控决策内容的落实状况。执行中为了收集反馈信息的目的而及时发现决策存在缺陷、偏差。应及时汇总、反映其他单位或人员反映的决策内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五,根据反馈信息修正决策方案并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对决策方案进行研究与评估执行中存在的某些缺陷或由于执行失误出现的偏差,为了调整、修正缺陷或偏差而采取必要的科学措施,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停止执行错误决策。

第六,是往复循环监督程序,直至决策事项完成。上述步骤解读:建构跟踪与反馈信息化系统平台必须按照“让信息多传输、让人少跑路”的原则,行政决策内容由参与决策的行政机构让具体的执法部门去落实,执行过程中决策落实情况由决策部门定期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调研或检查,进而根据实际落实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跟踪与反馈信息化系统平台要将公众反应、政府决策与外部信息反馈输入,再通过该平台将汇总、反映所有的该具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不同反应反馈给决策部门或机构,同时执行人员进行抽样检查、评估、跟踪调查、民意测验等方式,随时掌控决策内容的落实效果。执行中为了收集反馈信息的目的而及时发现决策存在缺陷、偏差,对决策内容落实情况应及时汇总。而决策方案的改进和修正由决策部门或机构再根据反馈信息提出。对决策方案进行研究与评估执行中存在的某些缺陷或由于执行失误出现的偏差,为了调整、修正缺陷或偏差而采取必要的科学措施,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停止执行错误决策。正确的决策就是这样一个往复循环的过程中修正,并很好的贯彻正确的决策,最终达到政府重大决策的目的和目标。这其中至关重要的是发挥信息化平台的作用,建构政府重大决策信息化反馈平台[1],发挥该信息化 平台民意“上达”、“下传”的渠道作用。通过该平台进行疏导群众对重大决策所反映的问题,该平台必须做到受理快、分流快、办理快、反馈快,这样才能发挥信息化平台的功能。行政机构工作人员把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平台“上达”到某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在限定的期限内,将该问题的处理结果反馈至该平台管理中心,该中心再将该处理结果反馈给群众。群众也可以通过该平台及时询问受理者。通过这种对政府重大决策的信息跟踪反馈机制,确保信息沟通渠道双向畅通,让百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尊重和保护百姓话语权[2]。具体到运作层面,省、市、县级具体决策执行部门接到群众对该决策的意见或建议,把民众反映的问题输入平台处理系统,让各相关问题的责任人掌握信息,使民众反映的问题得到迅速的核实和处理, 并将群众的意见或建议反馈到决策部门,同时该平台的工作人员应该督促相应行政机关限期解决此问题,以达到群众满意,达到决策贯彻与执行的目的或目标。

【参考文献】

[1] 杨军:网络反腐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13.05.

篇3

关键词:政治家行为;预算最大;尼斯坎南模型;公共决策完善

一、政治家行为阐述

从管理学的理论看,政治家应该是负责任的“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只不过政府提供的是公共产品,而企业提供的是私人物品。由此看来,他们两者是具有相同行为基础的。然而,有所区别的是,私人机构的经理能够索取由于效率的提高而产生的利润的一部分,而政治家们(官僚)的薪水要么与效率的改善无关,要么与它无直接关系,甚至也许具有反向的关系(丹尼斯·缪勒 1978)。因此政治家为了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达到提高政绩和自身地位,实现当选或连任等目标,会以牺牲效率为手段,倾向于扩大公共支出的规模,追求预算的最大化。

公共选择学说是运用经济学理论来解释和解决公共决策问题的一门科学。而在政治学和经济学之间架起桥梁、建立公共选择学说的学者中,布坎南可以说是最为著名和最具影响力的一位,被称为“公共选择理论之父”。在他看来,公共支出的增长是政策决策过程失灵的一个重要外在表现。而作为公共决策的决策者,政治家又具有扩大公共支出的潜在激励。政治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无疑是造成公共决策机制缺陷的重要原因。

二、政治家行为原因分析

(一) “经济人”假设是前提。

布坎南认为,政府的政策制定者(政治家)同经济人一样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他们就像在经济市场上一样在政治市场中追求着他们自己的最大利益——政治利益,而不管这些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尽管他们可能有反映“公共利益”的愿望,但这种愿望也不过是许多愿望之一罢了。执行决策的政治家为了扩大公共项目的规模,干更多的事,其追求的就是预算最大化,

(二) 处于非竞争环境,拥有很大的自由度,政治家无压缩预算成本的动力。

由于官僚机构与市场环境之下的企业不同,它相对稳定,约束政治家个人活动的限制体制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之间不存在竞争。且政府机构由于薪金福利等与效率无关,它不能像私营企业一样把利润作为硬性指标来使用,所以上岗和职务的晋升没有明确的一套考核指标,政治家没有竞争意识和压力,却拥有很大自由度,因此部门容易产生更多的预算松弛。

(三) 信息不完全

从理论上看,政治家必须服从选民代表的政治监督,提高预算的使用效率和效用。然而事实上,政府官员可以利用垄断地位封锁一部分关于公共产品生产职能以及资源成本等信息,从而使监督部门和选民无法了解真实成本和预算使用去向,从而无法正确评价运行效率。在预算拨款者、监督者与使用者的博弈中,使用者——政治家往往利用这种信息不完全而获取最大化的预算。

三、 尼斯坎南官僚行为模型

1971年,尼斯坎南发表了《官僚机构与代议制政府》,提出了官僚预算最大化理论,即官僚是追求总预算规模最大化的。这一模型可以说是研究政治家行为的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总结和评估尼斯坎南模型能够对我们从政治家行为角度研究、完善公共决策机制给予启示和帮助。

尼斯坎南对官僚预算行为的分析有几大基本观点:(1)政府预算有膨胀趋势,在失去约束前提下,追求预算最大是常见行为。这是基本假设。薪金、津贴、声誉、权力、恩惠、产出这些因素都是预算的正向单调函数。因此,我们可以得到预算越大,官僚们的效用越大。(2)官僚在与拨款者进行预算谈判时占有信息优势,因而多能实现目标。而信息不对称主要基于两个原因:1.拨款者缺乏充足的动机去运用他的潜在权力。2.拨款者对官僚机构的生产过程缺少必要的知识和信息。

尼斯坎南官僚行为模型曾被看做是“关于官僚行为的最精致全面的理论分析”(Miller,1977),可以说它还是较好地在理论层面上对政治家追求预算最大化进行了解释。然而在官僚行为研究的不断深入过程中,该模型也遭到了一定的争议和质疑。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有如下几点。

(1) 唐莱威(1991)认为,该模型非常不准确,严重简化了政治家的预算决策问题。官僚是否追求预算最大化要取决于三个条件:官僚的等级和预算的类型、设计的机构类型、实践中的变化等。在他看来,预算最大化并非政治家追求自身效用最大的唯一途径,他们也可以通过重塑官僚机构来实现。

(2) 威尔逊(1989)认为,官僚预算最大化的理论假设忽略了一个事实:官僚及官僚机构常常要在更多的预算和机构的自之间进行权衡。在其他因素都不变的情况下,对政治家来说,当然是预算越多越好。而问题的关键是,其他条件并非固定不变,官僚机构的自主性就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

尼斯坎南的官僚行为模型必然是不完善的,它假设所有的官僚机构都是一样的,而现实中官僚机构有很大的复杂性。但它依然对分析政治家趋向于公共支出规模扩大这一行为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四、从改进政治家行为角度完善公共决策机制

(一) 建立官员的激励机制,使其有缩减预算成本、做出更公正决策的动力。

一方面,上岗和职务的晋升都要有竞争性,使职务与能力相称。另一方面,制定相应的行政奖惩制度,建立错误责任制,把决策失误的责任落实到个人。而尼斯坎南曾提出,通过把生产成本节余的一部分转让给官僚们来增加对他们的激励。这些都可以改善内部激励微弱的状态。

(二) 完善社会公众和预算资助者对政治家的监督机制。

由于在预算拨款者与使用者的博弈中,使用者往往利用拨款者的信息不完全获取最大预算。因此,完善监督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可以加强财政预算法制建设,强化预算约束,使政治家的预算行为能够有法可依。其次,可以进行预算方法的创新,实行绩效预算等。(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篇4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粗放型增长实现了经济快速增长,但是这种发展模式的弊病也逐渐显露,资源、能源消费带来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中国经济要持续发展,必须贯彻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原则,尤其是通过各种方式落实好节能减排问题。

本文试图解决两个针对有效性的疑问:第一个疑问实质是分析在我国施行三类不同减排政策的优缺点,比较各种方式在社会整体福利方面的差异,探讨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放权交易是否最优。第二个疑问试图探讨由垄断带来的市场势力问题,研究市场势力会如何影响排放权交易结果,在市场形成与有效运作方面找出一些应对办法。

然而,由于排放权交易在国内处于试用和发展的早期阶段,缺乏数据基础,很难通过实证手段对有效性进行研究。而实验经济学可以通过实验模拟弥补缺乏数据支撑的短板,为政府决策排放权交易提供详实的依据,为如何实践提供启示。

二、文献综述

利用实验方法进行环境经济探讨大致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相关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论证排放权交易这一政策制度的有效性,另一类探讨了运行机制环节的具体设计。

第一类有效性的研究也可以分成两个方面。第一方面的研究关注科斯定理在消除外部性上的有效性,比如Hoffman、Spitzer (1982)[1];Harrison、McKee(1985)[2];Shogren(1998)[3]以及Rhoads、Shogren(1999)[4]的实验。第二方面的实验试图对不同减排政策的效果进行比较,最典型的是Plott(1983)[5]设计和开展的一系列实验,该文也是本文实验研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类研究关注机制运行层面,大致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的研究主要探讨了当排放权拍卖方式改变后,交易的有效性是否会被影响。其中一些研究采用了收入中立拍卖方式,比如Franciosi等(1993)[6]以及Ledyard和Szakaly-Moore(1994)[7]的研究。此外的研究关注美国环保署(EPA)所采用的排放权拍卖方式,具体研究参见Cason和Plott(1996)[8]。第二方面探讨了竞争市场这一重要前提不成立的情况下,排放权交易有效性会有什么程度的影响。Smith、Williams(1989)[9]以及Godby(1999)[10]、Muller等(2003)[11]都对存在市场势力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了探究。

本文作为一项初期研究,只是希望在中国背景参与者的前提下,通过一系列简化的实验,研究在我国施行不同的减排政策会达到怎样的结果,为后续的实验研究提供参考基准。同时考虑到初始分配对市场势力的敏感性,尝试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政策启示,为尽快推动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提供依据。

三、经济实验说明

(一)实验参数设定

本问实验是建立在一个基于双向拍卖机制的虚拟产品市场上,在这个虚拟的产品市场上,有12个实验参与者,其中6个被随机分配为产品市场上的卖方,另外6个则被分配为产品市场上的买方。在这个市场中只有一种产品,即每个卖方生产的产品都是同质的,每个买家需求的产品也是同质的,而每个卖方成本和买方保留价格的参数设置与Plott(1983)[5]的研究保持一致。

由于本实验研究的是具有负外部性的市场,所以实验中设定每个实验参与者都会从其交易的收益中扣除一部分市场损失费,这个损失费数额是市场中该轮交易数量的函数,也就是污染所造成的“外部性”,具体设置同样参考Plott(1983)[5]的研究。

根据如上的参数设定,本文可以给出基于私人成本、社会成本的供给曲线以及需求曲线来分析存在外部性的市场均衡以及社会最优均衡,参见图1。

若不采取措施,理论上来说,均衡在价格为244,交易量QP为24单位。考虑外部性的情况以后,社会最优均衡在交易量QS为13,社会最优均衡价格应为269。

(二)实验方案设计

本文实验一共分为四个具体小实验。前三个实验旨在比较三大减排政策的作用效果差别,实验1为行政标准政策的实验,交易量的最大值被限定为理论上推导出的QS水平,即13单位。一旦达到最大交易量,所有的交易即刻停止,实验结束。实验2为污染税政策的实验,实验预先设定一个税率(即理论上社会最优均衡处对应的税额),对于每一笔成功的交易,卖方均需要缴纳一笔税费。实验3为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验。在此实验中,除了之前设定的虚拟的产品交易市场以外,还存在一个双向拍卖的排放权交易市场。只有拥有排放权的卖方可以卖出商品,一个排放权对应一单位的商品。实验4旨在进一步探究存在市场势力时,排放权交易的实验结果会发生什么样的改变。实验3和实验4会将13单位排放权(与社会均衡产量对应)在实验开始免费发放给实验参与者,区别在于,实验4中大部分的排放权(10单位)将会被分配给同一个参与者,及产生了一个在排放权市场拥有绝对市场势力的参与者。具体分配见表1。

为确保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对于同一组参与者,每一个实验将会重复四轮,同时会选取四组不同的参与者进行实验以避免出现偶然结果。实验被试均选自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大二与大三的学生,共48人参与实验。每个实验每轮持续15分钟,经济实验一共耗时四小时。为避免被试实验疲劳,各组实验之间会有短暂的休息时间。

四、实验结果与分析

(一)减排政策的比较分析

1.产品市场价格的比较。图2是前三个实验的市场平均价格对比图。由图2可以看出,实验1中,产品平均价格依然趋向于市场均衡价格244,说明仅仅利用行政手段对污染进行总量控制,其实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市场交易的内部机制。

实验2和实验3的平均价格则均接近于社会最优均衡价格269。在此价格下,只有成本低的卖家和保留价格高的买家有能力进行交易。从实验总体来看,税收和排放权交易这两种政策优化了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引导具有保留价格或成本优势的买卖双方进行交易。

税收政策下的价格水平要明显高于排放权交易政策,原因在于起初免费拥有排放权的卖方并未将排放权计入成本,会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售产品,而当自身拥有的排放权用尽时,出于规避购入许可证却无法卖出产品的情况出现,卖方在排放权交易价格较高的情况下会保持高度谨慎,从而使得产品价格维持较低水平。而在污染税政策下,卖方直接将税收考虑进成本中来制定更高的价格,并不倾向于降价。

2.产品市场交易量比较。

实验1中限定最大交易量为13,根据后几轮实验数据,交易量确实会达到13。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这些交易是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的,所以市场中还存在很多实际未达成的交易意愿。而实验3中,最初几轮实验中分配下去13单位的排放权,在实验截止时都会存在作废现象,但是到了后几轮重复试验中,这一现象发生了好转,排放权能够交易完全,反应排放权交易通过学习效应改善了运行效率。

污染税政策实验的结果则较为不同,交易量明显偏少。这是由于卖方由于承担了税收进而制定较高的价格,与此同时买方抱有观望态度,双方持续僵持,从而降低了交易量。

减排政策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排放,在本实验模型中,交易量直接对应于排放量,交易量降低意味着污染排放的减少。但值得注意的是,政策效果并不是单纯追求排放越少越好,这不符合以人文本的理念。政策的最佳效果应该是使得市场趋向于社会最优均衡,即本模型中对应的13单位,虽然本文设定的污染税水平已经是理论上的社会最优税率,仍不能较好地使得实验结果趋向均衡,这与Plott(1983)[5]的结论有明显的不同,原因在于我国税收制度不如国外健全以及普遍,一方面表现为污染税在我国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另一方面在于税收结构调整存在问题,污染税开征的同时如果不能降低其他税种,会造成赋税总水平将提高,这就引发了民众对税收政策的敏感性。

3.参与者交易收益对比。

图4是三个实验中参与者的交易收益对比图。根据给定的卖方成本与买方保留价格,可以计算出理论均衡水平下,每个参与者能获得的实验收益,趋势基本如图所示,1号、2号和3号拥有较低的成本,7号、8号和9号拥有较高的保留价格,所以这4个参与者能获得更高的交易收益。

在实验2中,参与者的之间收益明显比较接近,这是由于虽然只有卖方需要缴纳污染税,但实际上税收是由买卖双方共同分摊的,这会导致买卖双方的收益同时减少,并引起不同参与者之间的收益差距减少。若不采取任何辅助的补贴措施,容易导致市场萎缩,也会造成低成本卖方丧失自己的成本优势。

此外,对比实验1和实验3,在排放权交易政策下有优势的交易方会容易获得更大的收益,而没有优势交易方的收益被压缩,在4号、5号和6号交易者身上体现最为明显。这说明排放权交易可以引导部分没有优势的厂家退出市场,避免发生亏损现象,也是市场效率提高的来源之一。

4.产品市场效率对比。图5是三个实验的市场效率对比图。根据理论预测(图1),可以计算出社会最优均衡下,市场的理论最大总收益值,具体为261。考虑市场效率参数θ,θ具体为实验中所有参与者的实际总收益与市场理论最大总收益的商值。

根据结果来看,行政政策的市场效率最低,在50%左右浮动;排污税政策的市场效率居中,大致为80%,而排放权交易政策的市场效率最高,达到90%以上。与Plott(1983)[5]的结论对比发现,我国参与者在税收政策下的市场效率明显低于西方国家,这进一步反映了税收政策在我国实施可能遭遇到的问题。

市场效率的高低最能反应政策的有效性,这是由于市场效率越高,说明更多的交易是在拥有保留价格或成本优势的买卖方之间进行的,而不是由生产成本高的卖方和保留价格低的买方之间进行。

(二)市场势力对排放权交易的影响研究

实验4的市场平均价格与实验3差别不大,均趋向于社会最优均衡269,且交易量也为固定的13单位,但在市场效率上具有一定差异。

图6显示的是实验2、实验3和实验4的市场效率对比图。可以发现,当大部分的排放权被分配到一个卖家手中,即此卖家在市场具有垄断地位时,市场效率明显降低,甚至低于污染税政策下的市场效率。

根据理论预测,拥有10单位许可证的4号参与者应将5单位的排放权卖给成本较小的厂商,那么在理性的假定下,市场能达到社会最优均衡。然而,要求4号作出这个正确的决策是很困难的,一方面他不知道其他厂商的成本,另一方面排放权价格由于卖方数量较少,即使拥有垄断力量也无法以很高的价格出售。根据实验发现,4号参与者会选择过多的排放权出售产品,而非将其卖出。这样他就将低成本的卖家挤出了市场,直接导致市场效率的降低。

该实验说明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机制对于中国碳市场非常重要,若在碳排放权市场建立初期,将大部分排放权免费分配到高排放企业,不可避免会让他们在排放权市场上形成一定势力,导致生产误配型的市场效率降低。

五、总结与政策建议

本文共进行了四组实验,结论如下:

第一,行政政策只能控制污染排放总量,无法改善市场运行状况,不能引导高效率的交易行为发生。

第二,污染税政策和排放权交易均能使市场价格达到理论预期均衡,但相对而言,污染税很可能导致市场交易量过少。考虑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我国税务体系不够健全,以及参与者对于税收的过激反应。

第三,排放权交易是一种较为理想,且市场效率最高的减排政策。

第四,排放权分配中的市场势力会显著降低效率,因为会引起生产误配。

针对前文得出的结论,本文给出了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限定总量的行政政策无法高效地解决减排问题,应该推动污染税和排放权交易制度进行减排。

第二,健全税收体系,调整税收结构,在开征污染税的同时考虑降低企业的其他赋税或者给予补贴,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在排放权初始分配上应避免某些行业乃至企业市场势力过大,在实体经济层面来说就是尽可能降低行业门槛,放开垄断。

第四,建立良好的污染排放监控系统以及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监控与对于偷排的惩处,将为排放权交易正常运行提供最坚实的基础保障。

本文在减排政策抉择和运行机制设计上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研究,后续的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比如讨论排放权交易中如何引入有偿的初始分配,以及排放权的存续期等问题。

参考文献

[1]Hoffman,E.,and M.L.Spitzer(1982),“The Coase theorem:some experimental tests”,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5:73-98.

[2]Harrison,G.W.,and M.McKee(1985),“Experimental evaluation of the Coase theorem”,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8(3):653-670.

[3]Shogren,J.E(1998),“Coasean bargaining with symmetric delay costs”,Resource and Energy Economics 20(4):309-325.

[4]Rhoads,T.A.,and Shogren,J.F.(1999),“On Coasean bargaining with transaction costs”,Applied Research,December.

[5]Plott Charles R.,Externalities and Corrective Policies in Experimental Markets,The Economic Journal,1983,93,p106-127

[6]Franciosi,R.,R.M.Isaac,D.E.Pingry and S.S.Reynolds(1993),“An experimental investigation of the Hahn-Noll revenue neutral auction for emissions licenses”,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24(1):1-24.

[7]Ledyard,J.O.,and K.Szakaly-Moore(1994),“Designing organizations for trading pollution rights”,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 25:167-196.

[8]Cason,T.N.,and C.R.Plott(1996),“EPA's new emissions trading mechanism:a laboratory evaluation”,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30(2):133-160.

[9]Smith,V.L.,and A.W.Williams (1989),“The boundaries of competitive price theory:convergence,expectations,and transactions costs”,in:L.Green and J.Kagel,eds.,Advances in Behavioral Economics,Vol.2 (Ablex Publishing,Norwood,NJ).

篇5

1.正视行政执法难的现状及面临的困难

在公积金制度颁布并实施的阶段中,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不断的实践及探索,经验借鉴及交流对各项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完善与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可以说各项业务在内部管理与归集规模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我们在数十年的调查中,也逐步发现了其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即行政执法难。简言之就是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缴纳公积金单位的范畴做了明确界定,并赋予了其相应的权利及所承担的义务责任,然而,在现实行政执法中,却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资企业及部分国有企业能按时、按规定交付公积金,而其它单位的缴存情况却差强人意。尽管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了催收力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策略,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部分企业在住房公积金规定初期没有深刻的认识到其长期的促进社会稳定及繁荣的重要性、没有以职工的利益为出发点及归宿点,因而产生了抗缴的不利情绪,这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宣传力度的不强烈、拓展渠道的有限有直接关系。企业管理者们只注重公司眼前的利益却缺乏对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深刻认识。再者,《条例》中,对执法条款细化的不明确,应建而未建情况的严重,没有赋予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执法的权利也使得中心的管理者们无计可施、无奈至极。与社会保障基金相比,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认识普及与宣传力度的强化十分欠缺,未将临聘人员、个别县级公务人员、部分乡镇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及卫生医疗部门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畴;私营企业普遍没有建立对职工住房的基本保障制度等现象普遍存在。同时,一些单位由于出现财政危机因而减少成本投入,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就擅自停交公积金等现象也凸显出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他们只能被动的追踪非正常缴存信息,却不能主动的采取措施予以规范管理。

2.导致行政执法难以开展的成因分析

导致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难的原因很多,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前文所述,中心本身没有强制执法行使权,使得部分法律规定与执行现状完全脱节。同时,行政执法与企业的现实发展环境之间也存在较大的矛盾,单就对职工缴存的养老保险、失业、医疗保险就已经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再加上职工住房公积金更是令一些中小企业不堪重负,而强制进行处罚又会对其造成更大的影响,导致不可逆转的恶性循环,形成与建设初衷相违背的不良管理现象。另外,执法机构缺乏技术专业扎实、素质良好的专业人员、行政执法外部环境的发展不利,赋予管理中心权利的有限也是导致行政执法难以有效开展的原因。

3.加强行政执法、促进公积金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3.1明确工作定位、强化归集,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明确工作定位是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力前提,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扩大覆盖面,使城镇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公积金优惠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的作用,使住房公积金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正轨。首先我们应充分利用网络化、信息化时代的特色优势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宣传渠道并存的方式使企业经营者深化认识,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及“低存低贷”等政策的优势,强化他们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作为一种根本的权利及义务,从而促进住房公积金在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当然,在广泛宣传中我们还要讲究方法,突出对办理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贷款等业务的优惠政策宣传,使之真正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当然,在社会大环境下形成坚固的合力也是强化行政执法的又一有力因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主动的加强与工商、税务、法院、劳动保障、社团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的获取各单位的建立、登记、重组等信息动向,从而为及时的应缴、尽缴创造有力的条件,杜绝信息滞后现象的发生。

3.2加强执法、完善监督,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权限

法定化、职责明晰化、程序合法化、行为规范化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为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应将工作的中心放在抓制度、抓规范运作上,着力建立健全执法制度体系并成立完善的监督机构。我们可在汇总执法文件、借鉴国外成功开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具体的政策法规,使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还应通过深入走访,听取市政府法制办、两级法院及劳动执法部门的建议,将行政处罚法、复议法、诉讼法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充分的融合,遵循地方性建设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另外,规范执法程序及流程,为执法人员提供操作依据也是十分必要的。在执法程序上,我们应采用案件调查与做出处罚决定和执行处罚相分离的方式,以避免非法执法行为的发生。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我们应成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并努力的实行政务公开,通过网上、征集意见、群众测评等方式使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化、健康化。在监督机构的建立环节,首先应成立相应的执法领导小组,加强执法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并加强对中心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的审核。其次,我们应实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共同管理,并将行政执法考核作为管理中心的规范机制之一,严格杜绝“重归集轻使用”的错误思想,合理的规避风险,使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3优化服务、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升住房公积金工作管理水平

篇6

我国社会设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调配关于科学技术项目的众多内容,法规内容规定在《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清晰的记录了关于重大科技决策事前评价机制的相关内容,在实施重大科技决策的前提是必须严谨收集相关专业研究人员的相关建议。除此之外,我国行政法还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管理控制,这种方式有效的推动了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成为不断完善和提升我国科学技术的重要方式。就当下我国重大科技决策评价体系的情况来看,事前评价体系相对完善,但是事后的评价体系相对缺失,对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造成了阻碍,也影响实际的科学技术工作质量,因此需要不断的充实和规则细化,进而实现更加深入的发展研究。

 

一、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双重功能

 

客观科学的观察重大科技决策工作性质,是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权力的一项专业职能,通过正确的形式职责范围内的权利,不能够有效的影响公共事业的发展,也会产生相对应的变量关系。从公共权益到社会事物的产生、发展到结果,都涉及到决策职能的参与,在实际的权利关系中会产生相对应的义务和责任,者正是重大科技决策的功能。根据国家制定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等相关法规确定了重大科技决策的实施工作内容,并且进行了制度的约束和科学的管理,进而促进了体系的完整。在重大科技决策事先评价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事后评价机制的体系构建,不断完成双重功能的工作职能,是未来公众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前提条件。首先,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体系具备制定相关法律条文的功能,还能够同时兼备执行的权益。其次,重大科技决策是公共权力的一种决定性的行为,也是一个决策的过程,通过这个评价体系可以确认执行重要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二、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缺失

 

(一)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具体细化标准混乱

 

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体系的建立还存在阻碍因素,可能导致实际的工作内容出现纰漏,因此展开关于事后评价体系的相关研究工作,主要是为了降低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目前,我国重大科技决策的事后评价体系构建还存在缺失,主要的问题涉及到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具体细化标准出现了混乱的局面。不同的地区会选择不同的事后评价方式,收集信息的途径也存在差别,主要是源于对信息数据收集的需求不同,另外对待评价认知的感受也不同。根据地区之间存在的经济、文化发展速度进行区分和评价也可以发现,不同地区间对于重大科技决策的事后评价标准存在区别的待遇。比如一些城市会利用抽样、跟踪和综合评估 的方式进行评价,但是也有些地区选择民意检验,或者是根据时展的背景进行阶段性的总结,以及具体工作操作和利益收益等内容的监管和审查,再参考政府内部职能行使的监督功能等。对于重大科技决策的事后评价体系没有具体的信息收集标准和制度细致规划,都会导致实际的工作内容出现混乱的局面,而影响未来整体局势的发展。

 

(二)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主体选择单一

 

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主体选择比较单一,会影响实际的体系内部运作程序。重大科技决策的事后评价体系主要是为了判断具体决策实施过程中是否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具体概念的制定是在事后评价体系验证和审核之后确定的条例。关于重大科技决策实际产生效果的基础就是采取具体的方式进行干预和理顺,提出建设性的实践措施满足操作评价体系的内容。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体系能够为具体的决策方式进行筛选和审核,可以剔除当中存在的不良行为,或者是不适合的决定,阻止可能发生的问题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事后评价体系的支持下才能够实现对自主认知的约束和管理,进而实现提升工作质量的需求。以上事后评价的方式介绍都是决定多元化重大科技决策的根本性元素,也是位置法规平衡和科学的主要前提。然而,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会出现阻碍的因素,单一的制度会影响实际的工作质量,造成不必要的工作失误。

 

(三)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程序的内部规制失范

 

另外,重大科技决策的事后评价机制的内部程序也存在问题,由于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也会造成实际的工作效率降低,质量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关于重大科技决策的评价工作存在信息内容上的闭塞问题,不能正视和发现信息中存在的问题,就会导致实际的工作内容出现缺失,也阻碍了正常的程序流转,会影响评价的透明程度。在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程序中设计到一些非常专业的理论性研究课题,因为没有生动和简单的理解方式,造成评价的具体工作难以进行,而且还存在价值体系和评价观念上的差异。匆忙的总结和讨论得到的只能是简单的评价意见,而实际的意见对于工程的内容并没有指导和批评的作用,也会导致人们错误的认识自身的不足,或者是忽略自己存在的问题,这种方式与评价机制的真正工作意义的背道而驰的。事后评价机制是针对于重大科技决策整体流程实施完善的,在系统的过程中确实相对完整的细节或者是内容,会导致实际的评价机制出现制度上的空缺,最终将影响工作的最终成果,也会导致在未来工作道路上铺设其一道道关卡。

 

三、内部行政法视角下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机制的完善

 

(一)在决策系统内部细化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具体标准

 

不断的完善机制本身是严格要求事后评价体系的关键,也是未来更好发展工作本质的正确途径,也是提升工作质量的重要工作方向。针对决策体系中的内部职能进行细致的划分才能够确定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具体制度标准,具备了完善、科学、合理的工作指导标准才能够推动实际的评价工作,提升工作的质量,进而实现完善工作质量的目标和要求。事后评价的方式主要是为了完成对工作制度的完善工作,从基本的决策审核目标出发,观察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条文规定,是否具备操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且能够公正、公平的完成事后评价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关于重大科技决策的事后评价工作具备专业的公式,根据公式进行决策的打分可以确定决策的实际分数。公式如下:

 

S=

 

公式中的n表示合法的指数,fi表示每个项目的分数,m表示的是合理性的指数,而fj表示的是每个项目的分数。其中,表示具有可以操作性质的数值有1表示,而fk就具体的表示每个分数的数值,s表示的就是总结的三个项目的分数总值。

 

(二)在决策系统内部综合选择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主体

 

另外,从内部行政法的视角观察如何完善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机制,还需要从根本上确定评价的主体内容,也就是在决策的系统中找到可以综合进行选择的主体内容,并根据实际的评价的因素进行评价,确立正确、科学的观点。在进行重大科技决策的过程中应该考量到实际的工作需求,通过对主体内部环境和外部因素的双重考量进行评价和判断,确定实际存在的制度制定主要因素、工作实施的主要因素,以及决策关系中存在的众多关系层面因素等等,进行客观、合理、科学的评价。因此,评价机制的内容需要确定综合环境下因素考量的众多内容,然后进行联合方式的评估和界定。

 

评价机制的内容是建立在上下级关系基础之上的,所谓上下级关系即制定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制定和实施评估内容的体系 ,这种体系的构建主要是为了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实际的工作内容切实有效的进行,也确定评价内容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另外,还需要进行“背对背” 的评价方式,背对背的形式主要是为了实现客观的评价,保证评估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也明确评价结果真实有效。

 

(三)制定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程序性规范

 

为完善行政法视角下的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机制,还需要制定相对完善的事后评价程序,并且保证程序的稳定性和规范性,进而实现对重大决策的有效推动和监督价值,也为促进我国社会的科学技术工作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断的完善重大科技的决策事后评价制度,能够推动我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发展,还可以促进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进一步强化我国公共科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完成,这也是实施事后评价工作的重点需求。

 

四、结论

 

篇7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7010802

1引言

政治关联在20世纪80年代就被学者所关注,但都没有对政治关联的概念有统一的界定。国外学者Faccio(2006)认为政治关联是指企业通过政治关联高管影响政府部门从而获取其他企业所不具有的优势。国内学者刘晓薇(2008)利用公开的可观察的信息给出了两种定义方法,把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曾经或当前在政府部门任职或者担任人大代表界定为高管具有政府背景。在法律层面上,政治关联被认为是合法的。在各国政治关联都被认为是很普遍的现象,我国的市场机制还不完善,法制水平也较为低下,政治关联被当作是一种非正式的机制来帮助公司提升公司的价值。而国有企业因为本身就为政府所控制,故其具有“天然”的政治关联。而民营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不得不设法建立政治关联。例如:聘请有政府背景的人作为公司高管、聘请政府负责人作为公司的顾问。研究表明,政治关联有助于民营企业业绩的提升。

2政治关联对公司价值及财务决策行为积极的影响

在中国经济转型与关系主导型社会结构下,公司越来越重视政治战略,一般公司为了减少外部环境(尤其是政府环境)的不确定性对公司的不利影响会努力建立一定的政治关联,通过建立政治关联来影响政府决策的过程从而获得更多的政府资源,对公司价值产生积极的影响。

2.1政治关联对公司融资的影响

各个公司的自身条件不一样,向银行融资的难度也不同。由于民营公司资产规模较小,生产经营的不确定大、风险大等原因,民营公司往往很难在银行融资。这也导致近几年江浙一带许多民营公司破产的一个原因。由于生产成本的提高,而公司销售不畅,融资也遇到困难导致资金链断裂从而破产。在民营公司建立政治关联以后,民营公司将会因为政治关联而形成一定的声誉,从而使其更容易获得银行的贷款。也可能会增加该公司在银行的信用评级从而增加贷款额度和延长贷款期限。这对公司价值的提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2政治关联对公司获取政府补贴的影响

民营公司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经常无法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公司建立了政治关联,方便了公司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从而能获取更多的政府优惠政策的信息,从而能使公司获取更多的政府资源和更优越的资源配置。例如税率的优惠,曹书军、刘星等(2008)年研究发现建立了政治关联的公司要比没有政治联系的公司税负更低一些。陈冬华(2003)发现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具有政府官员的背景,则该公司更容易获取政府补贴收入。政治关联使公司能获取更多的信息,弥补了民营公司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使其更具竞争优势。

2.3政治关联对政府干预的影响

潘红波、夏新平和余明桂(2008)发现政府干预对业绩较好的地方国有上市公司并购活动进行负面干预。但政治关联有助于降低公司的经营决策受到政府的干预。由于地方政府会为了实现政治目标而对一些公司进行经济干预,一般民营公司在经营较好时,会遇到一些政府干预,政府会要求该公司去并购一些濒临破产的公司,但这种政府干预会影响公司的发展,负面的政治干预可能会导致公司经营决策的失败。在公司建立政治关联后,可以有效减少这种负面的干预,从而使公司可以按照正常的节奏经营发展。政治关联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保护的替代机制,减少政府的干预,保护公司的产权免受政府的损害。

2.4政治关联的危机救助

Faccio等对政治关联与公司救助之间的关系做了系统的测试,研究测试了在1997年到2002年6年间35个国家的450家有政治关联的公司和与其相应的配对的同等的无政治关联公司,研究结果表明450家有政治关联的公司比没有政治关联的公司借到更多的钱,在他们遇到经济困难时,有政治关联的公司更能得到本国政府的救助。故政治关联能帮助公司在陷入经济危机时给予其经济救助,帮助其度过难关,从而降低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3政治关联对公司价值及财务决策行为消极的影响

3.1政治关联容易导致过度投资

由于对政治关联的概念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公司为了建立政治关联可能会通过权钱交易来贿赂政府官员,在缺乏司法制衡、舆论和群众监督的情况下,很容易形成严重的和权钱交易机制。与政府形成了良好政治关系,公司将更容易获得外部融资,获得更多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也更长,其投资时受到的融资约束更少,导致公司不注重自身的经营管理,不注重经济效益,而更多地注重与政府官员建立关系,热衷于盲目的投资和增加资本。盲目地投资可能将资金投向盈利前景并不乐观甚至净现值为负的项目,造成政治关联公司经营业绩降低,从而损害了公司的价值。

3.2政治关联会导致政府的负面干预

梁莱歆和冯延超(2010)以中国的民营企业为样本,发现政治关联民营企业雇员的规模、薪资成本均显著比非政治关联企业高,表明政治关联企业受到政府为扩大就业、提高人均收入而进行的政治干预,这些负面的干预使经营管理者的经营决策偏离了股东利益最大化,从而损害了公司的价值。

3.3政治关联会降低公司财务决策的谨慎性

雷光勇等(2009)研究政治关联对审计师的选择的影响,结论表明政治关联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程度要大于外部制度环境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外部审计的公司治理功能相对于制度环境更要受制于政治关联的影响。面对与政府关联的公司,审计师在出具审计意见时承受较强的政治压力,从而更容易丧失独立性。因而政治关联公司在作出财务决策时将会更大胆,缺乏谨慎性。

3.4政治关联会导致寻租行为

余明桂等(2010)研究发现基于政治关联的财政补助是没有效率的,有政治关联的公司在获得财政补助后并没有提高公司的业绩,反而导致社会稀缺资源的分配不公,降低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有政治关联的公司通过影响掌握着财政补贴支配权的官员来获取财政补贴,这是建立政治关联的寻租假设。并且在制度约束越弱的地区这种寻租行为就越盛行。

4结语

政治关联在国内外都是很普遍的现象,并且对公司价值及财务决策都有很大的影响,但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所以民营公司建立政治关联的动机更强。的确,政治关联会给公司的公司价值提升起到积极的作用,能使公司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从而更快更好的发展,但同时政治关联也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公司无法正确的认识政治关联就有可能导致公司价值受损。因此,正确对待政治关联是公司建立政治关联的前提,一些政治关联公司过度依赖政府,认为即使出现财务困境,政府也会对其进行救助,因而就盲目投资,导致业绩下滑,企业价值受损。积极建立政治关联没有问题,与此同时还要保证公司治理,好的公司治理能够放大政治关联对公司价值及财务决策积极的影响,才能保证公司健康、稳定并且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篇8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1

前言

随着我国各项经济事业的快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在社会中的地位显得越加重要,但是实际生活中行政事业单位在内部控制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一方面影响了事业单位处理事务的效率与质量,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各个方面发展起到了阻碍的作用,基于这种现状笔者将为读者详细介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问题,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在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解决措施之前,研究人员首先必须对于内部控制问题熟悉,只有这样才可以提出合理而有效的策略。

1.高层领导对于内部控制意识比较淡薄

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高层领导的控制意识对于整个单位进行高效运转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高层领导的内部控制意识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例如说对于内部控制的重视度明显不高,心理上对其采取一种无关紧要的态度,同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重要部门财务部会计工作没有一种高度监察和监督的态度,会计工作在很多情况下充当着出钱纸片的角色,没有对具体工作进行认真核查,在财务部出入的各个项目经费直接交由部门总管处理,没有对其来龙去脉进行详细了解等,这一切都会对行政事业单位正常高效运转产生影响。

2.财务会计基础薄弱以及制度建设不健全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部门是非常重要的部门,但是从现实实际中看,研究人员发现在财务部门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说财务部门人员对于岗位责权意识没有明确概念,在工作时几乎只是执行任务,并没有对于财务支出和收入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同时在财务部门里有很多小分支,由此产生很多相关财务制度,在这些制度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在有些小地区的财务制度仅只有几句话,或者制度文字不明确,或者这些制度没有随着社会现实的改变及时更新。

3.会计核算工作不科学

在财务部门中会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钱财的收支都是出于会计之手,但现实生活中会计财务之所以会出现失误,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会计的核算工作存在问题,例如说财务核算过程不科学,对于固定资产管理混乱以及手续办理缺乏凭证,会计工作记录不明确和记录数字不精确,这一切问题都将导致财务出现问题。

4.已存内部控制方法体系不完善以及业务流程不合理

在行政事业内部来说,各项工作流程管理和高层控制方法是其进行高效运用的关键,但是现实实际中在这两项都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说授权审批这一个重要权利在实际中不仅是高层的事 ,经常会因为临时事件下级替上级进行审批,同时在其中岗位问题出现过于多余,兼岗现象频繁等,在流程方面本应该有的程序在现实中因各种时间地区问题给大大减少,导致整个流程出现不合理和不科学的现状。

基于上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笔者在下文中将为读者提出相应解决策略。

二、行政事业内部控制问题解决策略研究

1.增强管理者内控意识

上文已经提及到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高层进行内控意识不足,因而要想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管理者必须要有这种控制意识。具体说来例如增强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强化自己做事自己负责的工作意识,同时财务部门应该和其他部门一起进行沟通交流,定期开设研讨班,创建内部控制环境,从而培养各级领导者以及具体职员的责任意识,从而增加行政事业内部控制建设。

2.加强会计基础性工作以及发挥财务部门的作用

在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很大程度上对于财务收支具体来源没有很清楚的了解和记录,同时应该有的流程也会因为临时情况进行筛减,这一系列失误性工作给事业单位进行最终核算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因而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增强会计基础性工作,对于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在这个过程中加强会计基础性工作的熟悉和责任感的加强,同时增加对员工的奖罚工作,作为激励其严守岗位的保证。

3.规范内部行为以及完善预算制度

在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中应该有一整套规范内部人员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对相关部门预算、财务收支、采购物品等制定规范,这样就可以使得每位工作人员清楚自己的职权,制定例如《非盈利性组织内部控制指引》政策,同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的预算制度,对预算进行准确估算对于财务的支出有非常清晰的缘由和记录,这两个方面的增强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控起了作用。

4.增强程序的严格性和合理性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处理事务在现实中很多都忽略了严格的程序,这样就会影响整个事件的正确度,因此在单位中应该遵循初审、复审以及汇审的严格程序,对于比较重大事件来说,还应该经过上级政府批准通过,减少程序的随意性,增大事件的精确性,对于程序问题还应该建设奖罚制度进行核查和监督,只有这样才可以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从而提高处理事件的效率。

5.充分发挥审计部门作用,从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审计部门是一个具有监察和保障的部门,它的功能就如同单位中的财务部门一样,是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的关键,任何合理科学的制度都需要一定部门和制度进行定期监察,将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起来,从而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完善提供强大动力。

在上文中笔者主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为中心,提出了有关会计基础性工作的加强,增强处理事件程序的严格度与合理性等解决策略,对现实中问题有一定的效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主要集中在财务部门中,基于这种现状,笔者为读者详细介绍了五种具有系统性的解决策略,希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作用。

参考文献:

[1]白雪迪,张庆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问题与建议[J].中国内部审计,2013(08):35-37.

篇9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295-02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项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的商事争议提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由仲裁庭做出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力的裁决制度。它以其自愿性、简便性、终局性的特点,已经成为最为常用且有效地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往往会将一个中立地方作为仲裁地,通常需要向仲裁地以外的国家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所以就会引发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差异,有些仲裁裁决的程序或者结果等因素会与实际执行仲裁裁决国的公共利益产生矛盾甚至相违背。这时,公共政策会作为维护内国商事交易安全的“安全阀”被援引,以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从而保护一国的公共利益和法律稳定。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虽然在我国乃至各国法院仲裁实践中,裁决以违反公共政策作为理由的并不多见,但是,由于“公共政策”一词本身涵义的模糊性,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灵活性,容易导致被滥用的趋势。究竟何谓公共政策?由谁来制定这一标准?如何制定衡量是否为公共政策的标准?本文试图从美国一起援引公共政策的案例出发,并结合相关案例及立法实践,探讨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理由的公共政策。

1 Parsons & Whittemore v. RAKTA案

1.1 基本案情

1962年11月,美国公司Parsons & Whittemore Overseas Co., Inc.(以下简称“Overseas”)与埃及公司Societe Generale de L'Industrie du Papier (以下简称“RAKTA”)签订了一个书面协议,由其在此后管理监督在埃及亚利山德玛利亚的一个工厂。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作为因履行合同行为产生的不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规定不可抗力可作为超出Overseas能力范围以致履行迟延的理由。双方的合作因1967年阿拉伯―以色列六日战争的爆发而出现问题。同年6月,埃及政府中断与美国的外交联系,所有在埃及的美国人都被驱逐出境,除非申请得到特殊的批准。Overseas因此被迫放弃当时在埃及已接近完工的工程,并通知RAKTA认为这种迟延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RAKTA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Overseas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第三方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1970年,仲裁庭作出初步裁决,认为Overseas提出的不可抗力只存在于1967年5月28日至6月30日,且其并未尽力去争取特殊批准,遂作出利于RAKTA的裁决。RAKTA向美国法院申请要求确认执行根据外国仲裁裁决。Overseas对此提出的抗辩全部被地区法院驳回,它的抗辩理由来自于《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适用上,其中有一条关于公共政策的抗辩。它宣称,公约规定如果裁决违反美国的公共政策,该裁决不应该被执行。本案中的裁决是对美国公共政策的违反,应当拒绝。

1.2 主要判决理由

对于Overseas的抗辩,巡回法院认为:

《纽约公约》第5条(2)款(b)项允许法院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是“执行该裁决可能与国家的公共政策相违背”。该条款立法背景并未能其解释提供指导。它的前身《日内瓦公约》和1968年公约的草案将公共政策的例外条款延伸至与法律原则相违背和违反根本法律原则。……但是,也许从公约立法的整体背景把握更具有说服力。公约倾向于支持执行裁决,它极好地取代了《日内瓦公约》,认为对于公共政策抗辩的应作狭义解读。对于这种抗辩若作扩张性的构建会削弱公约为去除已存在的执行上的障碍所作的基本努力。……此外,公约本身明确承认的互惠因素建议法院谨慎援引公共抗辩以免外国法院时常将其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美国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理由。

因此,我们认为公约中公共政策抗辩应当被狭义理解。只有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会违反国家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价值时才可基于此抗辩拒绝执行。Cf. 1 Restatement Second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117, comment c, at 340 (1971);Loucks v. Standard Oil Co., 224 N.Y. 99, 111, 120 N.E. 198 (1918)。

基于公约中对于公共政策条款的理解,Overseas提出的公共政策抗辩可被轻易驳回。Overseas抗辩认为美国在与埃及关系恶化后,官方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尤其是国际发展署撤销对于Overseas-RAKTA合同的财政支持,表明作为一名忠诚的美国公民,应当停止在埃及的项目。如果执行一项与国家政策所主张的行为相反的仲裁裁决就是对美国政策的违反。上诉人的这种理解,是将“国家”政策与美国“公共”政策等同起来,这样并未击中要害。把公共政策抗辩解读为一种保护国家政治利益的狭隘工具是对公约有效性的破坏。该条款并不表示把变幻莫测的国际政治依附在公共政策项下。相反,公约起草者所提出的是一种被限制在某一范围内的公共政策原理,而美国签署加入公约的行为表明其已同意这种超越国家的强调。Cf.Scherk v. Alberto-Culver Co., 417 U.S. 506, 94 S.Ct. 2449, 41 L.Ed.2d 270 (1974)。

将美国与埃及近年来关系的不稳定作为拒绝执行该仲裁裁决的原因意味着把一个原本范围狭窄的抗辩变成公约执行机制中的主要漏洞。因此,我们毫不犹豫地驳回Overseas提出的公共政策抗辩理由。

1.3 评析

本案是美国《联邦仲裁法》(Federal Arbitration Act, 简称FAA)与《纽约公约》立法精神的融合,表明美国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的支持和作为例外性限制,公共政策需在侵害本国“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价值”时才可使用的审慎态度。不能够因美国政府的某种行为与商事活动有所涉及,而将其判定为与国家具有利害关系。同样在Northrop Corp. v. Triad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S.A. 一案中法院认为即使有关国家与当事人的争议有合理的密切关系,美国法院也不愿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或执行。当然,在承认执行的趋势下,美国也存在援引公共政策列外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例如,在Laminoirs-Trefileries-Cableries de lens, SA v. Southwire Company 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法国法征收5%的超额利息(高于和超过其他情况下可适用的市场利率)违反了美国的公共政策。不过,美国有学者指出,该案判决并不具有说服力。它与Parsons &Whittemore v. RAKTA案判决的精神并不一致。法国法中有关法定利率的规则没有真正违反“基本的道德和正义观念”。法国法有意对裁决后的金额课以超出市场利率的利率是为了督促对应付金额进行支付。上述案件表明,美国在判断是否援引公共政策时,国家的概念会被弱化,尽管公共政策的衡量基准是国家,但是并不表示国家的参与一定就象征公共政策的导向。其实在这一过程中,判定的标准非常模糊给予各国法院在决定援引时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在美国,在各个国家都存在这一现象。

2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公共政策

早期的公共政策主要是构成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外部限制和规范,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领地的介入和干预,它事实上是对法院的一个概括授予自由裁量权的条款,旨在司法过程提供一个法律上的安全阀。直到现在,公共政策这一基本功能尚未有根本性的改变,只不过在民族国家林立的现代社会语境中其适用的对象自然而然地由国内合同转移至涉外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以及外国法的适用。

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主要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关,即当事人请求一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仲裁裁决过程中,如果一国法院认为,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有悖于执行地所在国家的公共政策,则可以此为理由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从这一角度讲,公共政策就是一个“兜底条款”,具有很大的弹性。国际法院几乎可以将所有的事项归结为公共政策的理由,包括没有给被申请人陈述案情或表达意见的机会、违反相关国家的强制性法规、裁决事项按照执行地国的法律属于不能通过仲裁裁决的事项等,统统都可以归结为公共政策的理由。从本身的表达上来讲,公共政策在不同法系国家的名称不尽相同,主要有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保留条款、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等等,是个备受争议的概念。

从立法上看,《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法院可以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公约项下的仲裁裁决。但也没有对公共政策的内涵作出定义,曾经有学者希望能够给公共政策限定一个范围或者明确概念,但者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公共政策具有地域和时间的限定,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其内涵也会发生变化,如果想要精确定义势必会产生一定频率的更替情况,反而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在这一前提下,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层面都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解释。《关于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最终报告》的第四条建议:

(1)如果仲裁裁决违反的仅仅是“强制性的规则”(即性质上是强制性的,但并不构成国家“国际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因此并不迫使法院必须对案件适用该规则)不应成为拒绝承认或执行的理由,即使该强制性规则构成法院地法、合同准据法、合同履行地法或仲裁所在地法的一部分。

(2)一国法院应只拒绝承认或执行那些为构成本国法律制度一部分的“公共政策规则”所禁止的裁决结果,当(i)该“公共政策规则”旨在包括本案涉及的情形;且(ii)承认或执行这一裁决会明显的破坏该“公共政策规则”所保护的基本的政治、社会或经济利益。

(3)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裁决违反法院地“公共政策规则”的抗辩,如只对裁决本身进行审查并不能确定裁决是否违反“公共政策规则”,且只有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才能做出明确判断,则应允许法院对案件事实做这种必要的审查。各国的司法实践将公共政策实体类公共政策和程序类公共政策。前者包括强制性法律或者安全法、根本性的法律原则、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国家利益或外部关系;后者指欺诈或者仲裁员舞弊、违反自然公正或者正当程序、缺乏公正、缺乏理由明显无视法律等。

反观我国对公共政策的立法,就实践来说,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理由拒绝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裁定微乎其微,主要就是2008年的“永宁公司”案和1988年的“海南木材”案。立法中的公共政策指的就是中国的公共政策和利益,这是法官审查的主要标准。这一做法与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有所不同,虽然“国际”公共政策可能会涉及国内当地的公共秩序(前述案例就采取的是这样一种路径),但并不表示在这一制度下当然就是指国内的公共政策。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在地域上的特殊性,它会涉及多个国家不同的社会背景的交互,如果单纯根据具体执行地的文化背景来做出判断可能会不利于跨国交易的开展和争端的解决。此外,公共政策不等于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我国法院从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的角度依据中国的法律概念来解读《纽约公约》下的“公共政策”,则将有损中国法院执行公约义务的国际公信力。

3 公共政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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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8.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16)06-0099-02

1 高校多校区图书馆通借通还的现状

当前,多校区图书馆的文献借还服务状况大致分为三种方式,或者说处于三个阶段:①借还同地。即各校区读者可以在任意校区的分馆借书,但必须还至借得该书的分馆。②借还异地。即各校区读者可以在任意校区的分馆借书,只需就近还书即可。③就近借还。即各分馆提供充足的复本或者足够迅捷的物流,保障读者就近借还。

这三种方式对读者的服务层次和水平是依次提升的,相应的运营成本和管理难度也是依次提升。由于多校区运行而使馆藏资源和读者的空间间隔加大,或者给读者造成借还的不便,或者给图书馆的借还服务带来负担,各高校图书馆应该尽量减少跨校区借还情况的发生。

2 异地借还的控制

针对方便读者与服务成本这一矛盾,图书馆应想方设法,尽量避免跨校区借还的情况发生,多校区馆藏复本如何分配成为多馆址运营的高校图书馆必须解决的难题。为减少异地借还的发生,实现分馆资源分布与分校区读者的需求分布尽量统一,可以采取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①细化图书分类。尽可能将专业图书分类号与读者专业课程相匹配,保证所分配的图书分类恰好能覆盖某一专业的读者,这样可以增加复本分配的精确度。②调研读者的空间位置、专业分布,在复本方面向需求集中的校区倾斜。图书馆应仔细分析各专业的学生读者的校址分布状况,并据此将馆藏复本向读者分布集中的分馆倾斜。对于各校区学科有交叉内容的类别,则应根据读者群分布的占比,同时提供保障并实时关注各分馆复本的利用情况,定期微调以平衡各馆读者的需要;对于非专业图书,可以按照各分校区读者数量粗略分配,考察各分馆借阅情况,定期调整馆藏。

3 读者决策的馆藏动态调整模式

世界著名的建筑大师格罗培斯设计的迪士尼乐园,在确定公园小路的路线方案时,只是给施工部发了封电报:撒上草种,提前开放。施工部按要求在乐园撒下草种。没多久,小草长出来了,整个乐园的空地被绿草所覆盖。在迪士尼乐园提前开放的半年里,草地被踩出许多小道,这些踩出的小道有宽有窄,优雅自然。第二年,格罗培斯让工人按这些踩出的小道铺设了人行道。1971年,迪士尼乐园的路径设计被评为世界最佳设计。

受这个故事启发,图书馆应设想一种既能尽量减少读者异地借书,同时又能减小各分馆之间物流压力的复本分配管理模式:遇到需要从其他分馆借取的图书时,以预约后自取或者付出其他成本(等待时间、物流费用等)的方式借得图书,使用完毕直接就近还至读者本人所在校区的分馆,该分馆将图书库位调整至本馆相应阅览室。这种模式可以称为“读者决策的馆藏动态调整模式”。

使用这种模式即代表每次异地借取都带来了馆藏的微调整,最直观的影响就是馆藏复本会因为读者的异地借还行为得到最优化的分配。这种分配针对性极强,因为远程借取比就近借取要付出更多的成本,读者会根据对图书需求的迫切程度来选择要不要进行异地借取。而任何一次异地借取对各分馆藏书复本分配的合理性都是一次正向影响。这种模式最直观的好处就是在极准确地微调了多分馆藏书复本分配的同时,将分馆之间的物流总量减半,而读者为了借到一本异地图书所付出的成本也有了最直接的正向反馈:这本书变成自己分校区图书馆的馆藏,以后借阅更加方便了。

当然有一部分图书的受欢迎程度在多个校区都超出了该分馆分到的复本数,造成一本书的多次异地借取。事实上,这种“往返借阅”同样是读者参与馆藏建设的重要部分:“往返借阅”代表该时间段读者对某品种的图书需求普遍高于图书馆提供的复本数,应该适当补充复本。图书馆应该定期通过自动化系统的报表分析功能,及时将有“往返借阅”现象的图书统计出来,集中补充复本以满足各分校区读者的需求。

图书馆在保障读者借阅本校区分馆图书优先权限的同时,要尽量满足异地需求的读者。需要明确的是图书馆应通过控制异地借取时读者需要付出的成本来调控这种行为,而不是一味地通过提升响应速度和物流频率,无休止地追求将异地借阅的成本与本地借还的成本趋同。笔者认为这种不计成本的过度响应会直接导致异地申请数据失真:即不是特别需要的书,部分读者也会提交异地借取申请,这样一来,就失去了读者决策馆藏调整的意义。在实际操作中,读者想要异地借书,目标分馆若是距离比较远,则图书馆应该尽量高效地完成预约手续,方便读者及时拿到想要的图书;若分馆距离较近,图书馆可以人为增加中间环节,使借取行为不那么容易地实现,可以有效阻止盲目的异地借阅行为,使读者能够真正通过借还行为完成对图书馆各分校区图书馆复本分配的决策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采取馆藏动态调整模式对各复本的初始馆藏地分配合理性也能提供非常有针对性的参考数据。图书在流通过程中由于初始馆藏地分配与读者需求分布不相契合的断层会因为大量的异地借阅而逐渐弥合,但若图书馆不能充分利用新的馆藏地分布变化这一信息的反馈作用来典藏新进馆图书,那么这种图书和读者之间的分布断层将持续存在。图书馆应根据一段时间积累的异地借阅数据来重新决策复本初始馆藏地的分配方案,并持续维护修订该分配方案,尽可能减少异地借阅的发生。让每一位读者都能就近获取想看的图书是多馆运行状态下图书馆员的服务目标。

4 读者决策的馆藏动态调整的优缺点

4.1 优点

读者决策的馆藏动态调整的优点:①复本分配更精确。由于是读者自己通过借还行为完成的馆藏调整,每一次异地借还都是对各分馆资源的一次微调整,这种调整指向性强、目标集中,对馆藏的冲击小且没有冗余量,大大提升通借通还服务的效果。②馆藏调整更及时。一本书的位置不合理,被读者异地借取,阅毕归还时即完成了对这本书库位的调整,相比图书馆通过以半年甚至一年为周期的借阅统计来宏观调整来得更加及时高效。③流通成本更低。异地借取,就近归还。与目前的异地借取相比较,借取地归还的模式节约了一半的物流成本。④增加读者参与感。读者由被动的检索借阅转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一本书的藏书地,这会给读者更多身为决策者的参与感,为增加读者对图书馆的黏性会起到增进作用。⑤异地借阅数据对初始馆藏地分配方案的修正有很高效的指导作用。

4.2 缺点

读者决策的馆藏动态调整的缺点:①分馆馆性降低。各高校分馆建设的情况不同,对一些合并形成的多校区高校,可能分校区的图书馆仍是资产独立的,这就不适用这种动态馆藏调整模式,或者使用这种模式会造成资产核算的额外负担,也会大大降低某一分馆资源建设的特色。这种模式比较适合新建校区,或馆藏资源的购置和管理相对统一的高校。②馆藏系统化和相关性降低。某一专业的图书,可能在某一分馆保存了相当系统的馆藏,由于被读者异地借取了其中的几本,使得该分馆这个专业的图书系统性被破坏,可能造成新生读者在浏览书架时看不到一些书;或者一套连续出版物被异地借取了其中几本,导致该系列图书被分置多地的情况。这些情况在一些学生专业分布于多个校区的高校可能会造成不便。③对各分馆的预留架位需求较高。各分馆若采取“读者决策馆藏调整”模式,除了需要预留本馆新增复本的空架位以外,还须考虑来自异地借取后归还本馆的图书所占架位,提高了馆舍和书架的投入成本。④馆藏容易受到院系搬迁等读者大批迁移的冲击。部分读者的学习生涯是分段的,会在中途搬至其他校区,在搬迁后的一段时间可能会形成突发性异地借阅高峰,对图书馆整架管理的消化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5 图书馆应注意的一些方面

图书馆应注意以下几方面:①初期充分调研,将各类图书尽量按照读者的需求安排复本分配。图书馆要频繁通过报表数据,提取“往返借阅”图书的册数和次数,有针对性地、高优先级地补充这些种类图书的复本;同时,应按照最新复本分配的统计数据及时调整各分馆新书上架的复本比例。②圈定一些不适宜动态管理的特色馆藏,使之处于不可异地归还或者不可借的状态,尽量在保证服务读者的前提下保护分馆资源的系统性,连续性。③各个分馆做好预留架位,并及时调整架位空间,保证图书入库的空间。④做好对读者的宣传工作,让读者充分理解异地借取、就近归还模式的意义,帮助读者更高效地使用图书馆。

6 发展前景与展望

高校图书馆资源建设型向服务建设型转变是必然的趋势。如何将读者真正视为朋友,增加与他们之间的互动,甚至让读者参与图书馆建设的一些决策成为新的课题。相信读者决策的动态馆藏,配合读者决策采购等新型服务模式的深入发展,电子阅读、数据库整合建设、科技情报服务等新兴业务的开展,高校图书馆会更好地服务读者,为高校的教学科研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郭文霞.高校多校区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模式研究[J].晋图学刊,2007(3):22-24,34.

[2]陈几香,赵庆龄,李新.多校区高校提升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效果的措施研究[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5(8):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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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5-11-11

基金项目:2012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应用型导向下独立学院实行考证考级与学分互换的研究与实践”(2012JGB245)。

近些年来,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不断推进,大学毕业生逐年递增,学生面临的就业压力也越发严峻。

尤其是我国的独立学院,其毕业生的就业竞争能力相对较差。为了提升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能力,独立学院应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考证考级制度。然而,当前我国独立学院在职业资格考证考级方面依旧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对于职业资格考证考级在独立学院中的推行情况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独立学院职业资格考证考级的重要性

在我国教育体制日臻完善的背景下,当前我国的职业资格考试类型比较多。相对于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而言,独立学院学生的就业能力较差,所以独立学院大都非常重视职业资格考证考级制的推行,部分独立学院甚至还会将这些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学生学分的评测依据,从而不断提升独立学院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使他们可以在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中脱颖而出。

笔者经过几年的研究发现,当前我国独立学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培养和发展体系,学生经过系统培训后能获得一些基本职场技能,经过相关部门的职业资格认证即可取得相应的专业技能证书,可以促进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同时也可以帮助学生明确社会岗位对于本专业的技能要求,为学生的毕业就业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此同时,独立学院通过职业技能考证考级增强了学生将学习内容与社会工作岗位要求相结合的能力,可以帮助学生将所学专业理论知识更好地应用于实践应用中,增强学生对于工作岗位的适应能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独立学院职业资格考证考级中存在的问题

1.职业目标不明确

当前我国高等院校校园中遍布各种宣传职业资格考证考级的广告,独立学院也不例外。只要走入校园中,在广告公示栏以及墙壁等部位均贴有大量的考证小广告,不管院校所设置的专业包括哪些种类,所贴的宣传广告大都涵盖了我国当前社会上全部热门行业,这给计划考证和正在考证的同学造成了较大的冲击,造成一定程度的选择困难。

另外,当前独立学院中学生选择考证考级大都随大流,盲目性比较大,很少结合自身的学习情况和职业取向来客观评定自己是否需要考证考级或者考证考级的方向。比如,经管类专业的学生大都喜欢报考经济师考试、报关员资格考试和会计上岗证考试等几个考试类别,他们大都不知道以后这些证是否对工作有用,只是看其他同学考,自己也就去考了,盲目性非常严重;又如导游证书考试的门槛比较低,大多数其他专业的学生均可以考,所以这也使许多学生均要“一探究竟”,尽量争取多考取一个资格证书,从而致使许多独立学院的学生在毕业的时候,他的手里会有许多资格证书,但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却不一定有用。

2.时间规划不合理

有很大一部分学生认为考取资格证书是他们在毕业后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关键,甚至还有学生认为,只要自己取得了资格证书,就等于找到了工作。在这种片面认识和心态的引导下,学生会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职业资格考证考级上来,尤其是所考证书不是本专业的跨专业学生更是将大量时间与精力倾注于考证上。

但是每个学生的学习时间非常有限,如果他们将学习时间都放在职业资格考证考级上来,那么势必会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了解和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即便他们能够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等级证书考下来,但他们自身的专业知识匮乏,实践技能水平不高,这也势必会影响他们后续的发展。因此,这种本末倒置的考证想法要坚决摒弃。

3.考证指导不科学

社会上考证考级培训机构众多,培训机构是以培训为目的,他们只关注利益,对参加培训人员的考证考级不做深入分析。

独立学院在引导学生考证的过程中的指导工作不科学,只将我国教育部门针对各项考证考级过程中的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技巧等传输给学生,却忽视了对学生是否该考证或者考证该考哪个方向等方面的引导,所以这种考证指导方式缺乏科学性。

当前大多数独立学院的考证考级指导教师本身的社会阅历和专业知识比较匮乏,尽管对当前社会中考证考级现状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但是他们所讲解的内容也大都局限于教材的理论层面上;鉴于现实条件的限制,技能培训也不多,加上老师也未必有考证考级的经历和考取了相关的证书,所以他们无法合理地引导学生开展资格考证考级工作,指导工作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独立学院职业资格考证考级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1.明确职业目标

明确的职业目标是独立学院学生开展资格考证考级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具备科学、明晰的职业目标,学生才可以在学好各项专业学科知识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时间、精力和能力来合理培养和发展自身的专业能力,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水平,从而为以后的职业生涯奠定坚实的基础。然而,职业目标的确定是一个比较繁杂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需要学生循序渐进。

职业目标的确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自我评估。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能力、性格特征和心理特征等方面的因素来合理评估自己的能力,确保自身定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次,社会环境。对于我国近期及未来一段时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更好地制订职业生涯规划,确保自身所考职业资格证书和等级证书的实用性。最后,在职业要求方面,独立学院学生需要详细分析和了解职业的特点、相关职业对于专业知识和技能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当前职业及未来一段时间薪酬与福利待遇以及未来职业的发展趋势预测等职业信息,从而在结合自身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自身的职业目标。

经过上述几个方面的分析,学生基本上就可以客观地评价自身的职业目标,有利于确保所确立职业目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比如,以经济学专业学生为例,在校期间所需学习的课程有几十门,其中的两三门即可决定学生未来就业的一个发展方向。该专业中性格比较外向的学生,且作为学生会干部,具有很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就可以朝销售类职业方向努力。而如果是性格比较内向的学生,但具有很强的责任感,办事谨慎,就可以朝会计类职业方向努力,可以在闲暇时间多阅读财务类方面的书刊和报道,并可以尝试考取会计上岗证,这样可以全面确保独立学院学生考证的明确性。

2.合理规划时间

当前我国独立学院中有很大一部分学生对于考证考级缺乏清醒的认识,这致使他们将学习的精力过度放在了考证考级上来,却忽视了平时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水平的提升,导致他们即便考取了有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但是实际的专业知识不扎实,专业技能水平也不高,这种本末倒置的学习方式严重影响了学生学习能力的提升。因此,为了增强学生考证考级的科学性,就必须指导学生合理规划考证考级的时间。

独立学院各专业任课教师需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考证考级与实际主修课程学习之间的关系,避免因对考证的片面认识而忽视了“正业”的学习。独立学院的管理人员需要为学生合理设置一些教学计划,确定合理的人才培养目标,将职业资格考证考级部分的考试内容贯穿到教学过程中,以使学生可以在听课的基础上提升考证能力,也可以避免他们将过多的学习精力放在考证考级上,做到学以致用。

3.加强考证引导

加强考证和考级工作的引导工作,以确保学生可以切实结合自身的发展需求来开展工作。独立学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努力。

(1)对于本学院所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适当调整。通常而言,教育部门对于独立学院的各专业分别提供了课程设置、学时设置、理论教学内容、实践教学内容以及相应学分的分值等的参考,这些可以是独立学院开展教学活动的依据,切不可将其作为固定不变的法则来执行,否则只会限制学校各项专业教学效果的提升。所以独立院校必须结合自身教学的实际课程安排来进行大胆的创新和改革,以确保教学计划适应本院校本专业学生的学习。

(2)做好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几乎所有的高校在学生进校之日就给学生做了职业生涯规划的培训和指导,但毕竟面对的学生人数太多,加上学生还未真正接触高校学习生活,也没有机会接触到社会岗位,因此对未来的职业选择还未确定,对岗位任务的认识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学校必须在学生在校学习的中后阶段加强规划指导,促使学生不断地修正目标,不断地努力,在学习中锻炼实践技能,提高综合素质。

(3)通过开展职业资格培训来提升学生选择职业资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独立学院的教育只是学生高等教育中的一个组成环节,部分学生甚至会在毕业后继续进行深造,所以学生必须切实落实好在这一阶段的专业知识学习。

在加强专业实践教学、推行职业资格考证考级的过程中,学校需要重视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方面内容的传授。这就要求独立学院从整体上来把握不同学生的学习取向,为他们提供丰富的职业资格选修课供其自由选择,并对各种课程制订对应的学分,只要求学生修够一定的学分即可,从而有效地提升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可以确保考证考级的质量。

(4)独立学院要合理选择职业资格项目。独立学院必须要求学生对于资格证书有一个科学的认识,使他们切实意识到资格证书并非是越多越好。独立学院需要严把职业资格项目关,结合社会经济的需求和专业特点,尽量选择那些社会信誉好、企业比较重视的职业资格项目来让学生选择,从而确保学生考证考级的有效性。

另外,独立学院可以实施校内考证策略。当前我国已经有一大批独立学院开始实施“校内考证”的措施。比如武汉工业学院一次性投入了大量的教育资金在校内建立了数控铣床、数控车床、数控线切割机床和数控加工中心等多个实验工程实训中心,并配备了多座完善的数控仿真实验机房来供教学使用;又如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武昌理工学院等独立学院也均加大了校内考证力度和硬件设施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从而可以为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提供极大的便利。以上做法既可以确保教学硬件满足日常教学活动需要,也可以为学生的考证考级提供极大的便利性,从而逐步提升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的质量,增强相关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竞争优势。

4.提高师资队伍专业水平

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和提升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实际动手能力,使学生可以学得一技之长。而独立学院的任课教师是开展教学活动的主体,他们自身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知识丰富度直接关乎学生考证的质量。因此,独立学院必须积极引进那些专业知识扎实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教师,还可以聘用一些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企业骨干到校任教,不必局限于教师的出身,从而确保授课教师的整体质量。

此外,独立院校可以根据自身灵活的办学机制来践行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比如优胜劣汰的专兼职教师考核制度,不断提升学校教师的专业水平。最后,院校可建立专职任课教师培训机制来全面提升院校的整体质量,同时还可以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改善他们的福利待遇,从而避免优秀教师的流失,培养一批既有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

总之,随着当前我国高等院校的持续扩招,每年的大学毕业生人数不断增多,人才市场的竞争越发激烈,特别是独立学院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切实推行职业资格考证考级来增强院校毕业生的就业优势。本文重点就当前职业资格考证考级在独立院校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策略进行了探究,以期更好地指导院校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况婷婷.独立学院推行职业资格考证考级的必要性[J].现代经济信息,2014,(3).

[2]高 政.促进大学生考级考证以提升就业能力――以宿迁学院为例[J].青年与社会,2014,(17).

[3]程 瑞.关于大学生考级考证的理性思考[J].学周刊,2014,15(2):27-28.

[4]闻小英. 加强考证工作管理 促进学生职业能力的发展[J].山东纺织经济,2011,18(9):102-103.

篇12

1. 2 对于医疗侵权, 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因对医疗行为缺乏了解, 难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此时有医疗机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更为恰当。最高人民法院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项第八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 3 实行举证倒置时, 原告(患者)只要证明其受害事实的存在和侵害主体即可。而医疗行为有无过错, 由被告(医疗机构)予以证明, 其所承担的责任有两种:一是过错推定责任, 患者证明其确实受到医疗行为侵害, 事实为据, 医疗机构必须证明自己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医疗人员无主观过错, 即可不承担法律后果。二是因果关系推定责任, 患者证明其确实受到医疗行为侵害, 事实为据, 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必然的因果联系, 则不承担法律后果。

2 护理行为存在的法律问题

护理行为指护士在护理实践中所采取的行为, 用以解决存在和潜在的护理问题, 包括护理技术操作、病情观察、健康教育及护理文书书写等。其与举证倒置相关方面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如下。

2. 1 患者就医过程中, 护理人员不经意的一句话, 或护理人员的一些约定俗成的做法, 往往被患者及其家属当作无法忍受的侵权行为。而有些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不注意用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 往往难免陷入纠纷漩涡。

2. 2 护理学是一门应用学科, 实践性强, 护理人员必须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操作技术。若因专业知识不全面、工作经验不足、操作技术水平有限而给患者造成技术风险, 则直接引起医疗纠纷。而护理技术操作未按正确操作规程实施、简化规程或工作中不够认真细致, 未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当造成差错事故时, 往往因无法证明自身行为的正当性导致举证失败。

2. 3 护理记录单为病历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法律效力, 在举证倒置中占重要地位。若法制观念淡漠, 工作马虎, 如对患者的生命体征不认真监测甚至造假、涂改, 使护理记录缺乏真实性, 将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

2. 4 在护理过错或事故发生后, 护理人员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 在证据保存以及相关医疗文件记录等环节还有所欠缺。

3 举证倒置对护理行为存在法律问题的影响

3. 1 良好影响 护理人员以此为着眼点, 找出薄弱环节, 提高服务意识, 加强护理行为的规范性, 则有利于杜绝事故的发生, 保护护患双方的利益。

3. 1. 1 护理人员意识到作为承当举证的一方, 举证其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和无主观过错性对于事故的判定有着决定作用。

3. 1. 2 举证责任的明确使护理人员在实施护理实践过程中更加注重遵照各相关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 加强自身专业知识及技术的完善, 以做到行之有理有据。

3. 1. 3 强调护理文书所具备的法律效应, 加强护理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明确了责任归属及过错与否。

3. 1. 4 护理人员作为护理行为的全程参与者, 有着举证优势, 能够运用自身护理知识及相关证据找出问题所在, 证明自身无过错。

3. 2 不良影响

3. 2. 1 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风险性, 承受极大的心理压力, 只求劳而无过。在实际问题操作中严格按章办事, 忽略个体的特殊要求, 造成不必要的矛盾与纠纷。

3. 2. 2 作为重要证据的临床护理记录具有原始、真实, 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概念, 也是保护护理人员的武器。护理人员基于护理记录的重要性, 往往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时间用于书写, 以保证护理书写的准确无误, 这就减少为患者实行的护理时间, 使其享受不到合理足够的诊治护理。

4 相应对策

4. 1 重视资料的科学性, 以证明护理行为的正确性、必要性、安全性及合法性。现行的医学书籍、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卫生法律原则和卫生法律规范、地方性的卫生法规和地方性卫生规章、国际卫生公约、卫生技术性规范均能作为科学性的资料, 成为护理行为的施行标准, 作为合法的证据, 判断护理行为有无过错、是否违反。护理人员应注重学习并掌握与护理相关的有关知识及操作技术, 做到护理行为有章可循、行之有效[2]。

4. 2 注重护理文件书写, 作为举证依据

4. 2. 1 患者从入院到出院, 从入院评估到出院记录, 各阶段的客观表现, 医疗活动及其个体的反应结果, 已构成在医院特定环境中进行特定活动过程及结果的实据。遵照2002年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的各种护理资料, 包括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因此记录应正确使用医疗术语, 重点突出, 真实完整。

4. 2. 2 在重要证据的临床护理记录中, 出现主观成分较多、记录的内容多处重复, 而患者的心理活动、对治疗护理的合作程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延缓治疗不利护理的患方因素, 在护理记录中体现不出来, 这是举证的最大障碍[3]。书写护理记录时应避免与医生的病程记录内容有不必要的重叠, 有阶段性地反映患者对治疗护理的认识和合作参与程度。既要反映护士的工作, 又要体现患者对治疗护理所持的态度及影响等。

4. 2. 3 特殊病例或疑难杂症、病情危急或预后不理想的情况下更应谨慎书写。所采取的护理措施应该在医疗记录中有所表述, 以互相印证。

4. 3 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和选择权, 切实履行告之义务。特殊情况下, 如癌症患者, 为了不造成对患者的伤害, 可与家属沟通, 落实保护措施和书面同意。严格履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决定、手术等签字手续, 维护双方的切身利益。在进行健康教育中, 要注重语言的严谨性、艺术性和科学性, 还要选择适当的时机和方式, 以避免直接影响患者的治疗和情绪。患者对医院相关规章制度有异议时, 讲究说话的艺术和态度, 避免不必要的护患纠纷。

4. 4 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有效的应对预案, 化解风险。出现法律问题后, 要及时封存相关患者材料, 如血制品、药物, 并在护理记录单上予以体现。即刻回忆有关事件的相关环节, 做好书面记录, 以便事后处理。主动依法按程序报告给有关领导和部门。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情绪, 处理好与患者的关系, 不要激化矛盾。

4. 5 在有关护理中所使用的一切药品、器械及用物, 一定要对其产品说明、质量证明、有效使用日期及其他相关安全性信息进行保存, 方便举证。

5 讨论

5. 1 由于医学的特殊性、风险性和个体差异性, 在具体实施护理行为过程中依然存在着难以预见性和多变性, 这时就可能出现难以举证或无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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