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0 09: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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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近年发展起来的以互联网为载体不同于传统商务模式的一种全新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给企业和其客户提供了一个前景无比广阔的电子虚拟市场。在这一市场中,企业和客户双方可以即时获得全球范围的各类商业信息;可以迅速完成订货、缔约、付款过程,实现瞬间交易。由于电子商务是在全球统一的电子虚拟市场中进行的,传统的有形国界被打破了,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商务活动本身。它将对整个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教育文化等各个方面带来十分深刻的影响。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
一、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新问题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交易的虚拟化和隐匿化给传统的税收体制与征管带来了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确定困难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可以分为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对此发出了挑战。
在现行税法中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一般是以企业是否有一个进行经营的固定场所为征税依据。然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在某国(或地区)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一个空间进行网上交易,其服务器所在国(地)并无地理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那么一个服务器或一个网络地址算不算“常设机构”,对此类“常设机构”网上交易的营业利润征税的法律依据又何在?
现行税法中有关独立个人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所得的征税以是否有“固定基地”和是否达到“停留时限”为依据的规定,传统劳务活动,独立个人或非独立个人在另一国(或地区)设有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和停留一定的天数。因特网的普及,使得人们可以坐在家里的电脑前为另一国(或地区)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设计等劳务,因此传统的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就不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中。
传统的消费税主要是以商品供应地为基础而享有税收管辖权。而网络营销使货物和服务因因特网而降低了物理位置的重要性,同时,也使消费税的征收管辖权变得模糊起来。比如:A国某居民在B国的某服务器上定购了某商品,要求寄往C国,该居民就有可能收到三个国家的税单。
2.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日趋严重
高新科技的应用为电子商务的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同时使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更加明显和难以控制。
跨国企业利用因特网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引发的税收难点还包括易货交易。商家通过网上交换商品或者劳务而不发生货币交易的易货交易行为,在传统商务中已经是税收征管的难点,网上交易更增加了偷税漏税的可能性。
由于EDI技术的运用,企业电子商务活动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网站自觉照章纳税几乎是不可能的。
3.税收中性原则和税负公平原则受到挑战
为了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本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许多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基本上都是免税的,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尚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因而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也能成功的利用保护政策或政策的漏洞来躲避税负,这种情况使得网上交易基本处于免税状态。这对于那些没有进行网上交易的常现企业和没有能力上网购物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要让税务机关去追踪、掌握、识别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是十分困难的,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信用卡和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除上述问题之外,目前广泛讨论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还包括:电子商务税收征与不征的问题、电子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数字化产品认定问题、电子商务税种问题等等。
二、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它所引发的税收问题对未来全球经济的重要影响,引起了各国政府与各大经济主体的高度重视,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相应对策。
美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美国极力主张对除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1998年5月14日,美国参议院通过因特网免税法案,决定对网上交易实行三年免税。同年10月2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又签署命令,把该法案上升为法律,这使得美国的网上厂商和消费者大获其益。1998年,美国又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再延长该协议一年。
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仅次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对电子商务税收持谨慎态度,于2000年6月8日提出对外国企业通过互联网向欧洲消费者提供电子化商品和服务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有的刚刚起步,有的尚未发展。为了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以免国外电子数字产品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也有一些共同的认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OECDC-FA)清楚地表明全球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活动应遵循以下标准:保持税制的中性、简便、公平和灵活;税收制度应给税务的缴付者以信心;系统应是有效的,以最低限度地减少避税和逃税;经济发展的变形应是可避免的;互联网上的税收收益应在国家间公平分配;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等。
三、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没有发达国家突出。虽然我国尚没有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作出规定,但政府已在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据了解,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是不免税,政府将本着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简化税收征管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考虑以下建议:
1.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对国际上已达成一定共识的税收原则,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应尽快作出回应,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具体包括:对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应对,是否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或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对电子商务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等。
2.基于消费者的税收管辖权模式(属人原则)和基于服务器或供应商的税收管辖模式(属地原则)并重。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电子虚拟市场中,无论是卖方还是网络服务供应商,按其居住国或国籍国都占了相当大的份额,作为电子商务净出口国,他们大力提倡居民税收管辖权,这其中的巨大的利益是毫无疑问的。作为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的发展中国家,强调以电子商务环境中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十分幼稚,在对非居民跨国营业所得征税问题上,应坚持传统常设机构原则的基本内容,即网络服务供应商凡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均应被认为构成常设机构,适用属地原则;对于居民的消费税,应采用属人原则,否则发达国家的企业就可利用他们的技术优势和税收优势(免税),迅速地抢占我国市场,而大量的税收却流向服务器或供应商所在国,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对于基于消费者的税收管辖权模式的主要问题是消费者的位置,为纳税目的去追逐纳税地将会大增加税收成本和难度。用付款地或指定的消费者银行将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还需要在未来的立法和行政等各方对消费者行为进行规范引导。
3.成立专门机构,加大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的研究投入。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研究现行税收法律和法规,对阻碍和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取消,特别要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尽快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加快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研究,建立电子税务管理系统。该系统应能进行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严格财务软件备案、方便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便捷税收征管和有效的税务稽查;加快电子商务通过网上银行的电子货币结算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01
网购正在逐步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从以前尝鲜变成了一种必需的生活方式。随着商品交易的逐步网络化,交易信息确认、数据加工处理和纳税控制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而每一环节的改变都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新的影响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种认定问题多
(1)营业税、增值税难界定。传统商务中销售产品、无形资产,提供劳务及特许权使用费等行为已难以区分,电子商务情形下更是无所适从。
(2)税率征收不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公司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税,实践中多按“其他服务业”的税率对电子商务公司征收营业税。
2.税务管理环节困难
(1)纳税人身份认定困难。电子商务交易主要使用电子支付,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其真实交易额,也就无法准确划分其管理种类。
(2)协护税网络薄弱。目前我国协护税网络较为薄弱,加之缺少必要的制度约束,使电子商务形成了税款无处征收的尴尬境地。
(3)财政收入划分无据。电子商务下货物和服务因网络极大降低了物理位置存在的必要性,从而形成纳税地点不明,财政收入划分缺少依据。
(4)发票使用难管理。B2C电子商务直接面对消费者,鲜有开具发票的;C2C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卖家连税务登记都未办理,发票更是难觅踪迹。
3.电子商务状态下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效率降低
(1)税收违法手段多样。电子商务纳税人偷漏税行为更加隐蔽,而且手段也呈多样化发展。如今电子商务交易种类繁多,交易流程全部实现信息化流转,加之资金结算方式多样、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频繁、现金交易等,传统的稽查手段及方式难以间效。
(2)金融机构管控不严。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对纳税人多头开户、现金使用泛滥监管难,同时各种银行信用卡的出现,也为纳税人隐匿收入提供了便利。相对而言税务机关无法准确获知纳税人账户数量,跨省交易查询更是困难重重;同时银行的交易信息中常常夹杂着很多个人消费记录,逐一甄别难以达到。
(3)证据取得难度大。EDI技术的运用,使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而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征,利用现有征管资源,分别采取以下可行的措施:
1.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与相关部门合作,实施多方监控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的约束已显得力不从心,应及时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应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律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解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可控性处理,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2.建立网上交易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
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了网上交易申请、登记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固定的网上税务登记号,所有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建有固定网站的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经营内容等资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主管机关必须明显展示在其网站首页上。
3.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适合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即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中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稽查的重要环节。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由运营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4.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投入力度,培养面向“网络税收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较量。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一门前沿学科,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更缺乏相关的电子商务知识。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利用高科技手段来鉴定网上交易的真实性,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从而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丁涛.电子商务征税——增值税机制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商贸,2010(10).
[2]王腾宇.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及对策[J].中国商贸,2012(12) .
一、 电子商务及在我国的发展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其内容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一般来说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是指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网络化。广义而言,电子商务还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各种内部业务的电子化。电子商务可被看作是一种现代化的商业和行政作业方法,这种方法通过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传递速度,满足政府组织、厂商和消费者的降低成本的需求,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加快信息交流以支持决策。电子商务可以包括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各项社会活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充实和扩展。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起源于90年代,并率先在外贸、海关、运输等领域得到了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了解,交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已经成立了EDI中心,专门从事行业内的电子商务管理。从1994年开始,企业开始涉足电子商务,并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今天,证券交易网覆盖全国,有效地保证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金融结算系统覆盖全国,大大的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此外,中国商品交易网、中国商品订货系统等电子网络相继建立。由外经贸部主办的因特网上的“中国商品市场”于 1998年7月 l日正式推出。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连接在外经贸部官方主页( moftec.gov.cn)上的“中国商品市场”进行网上推销。
二、电子商务中的税务问题
据报道,1995年至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营业额达到250亿美元,预计2000年至2010年网上交易额将达到4500亿至6000亿美元。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对于全国将近700多万互联网用户而言,电子商务必然会象雨后春笋一般,以难以预料的速度向前发展,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带有MODEM的计算机,一条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入口提供的服务便可参与互联网贸易。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进入互联网;任何企业向网络服务商(ISP)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后,即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城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因此,我国税务部门将遇到如下问题。
1.纳税义务人难以确定传统的贸易模式下,交易双方是明确的,很容易被界定;而在网络贸易尤其是国际间电子商务中,情况则复杂得多。就我们现有的税法而言,税务人员征税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中,目前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是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标准。而在电子商务中,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个国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就给税务人员判定法人居民身份带来困难。对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言,在国际间网上贸易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时所涉及到的常设机构判断原则也遇到了障碍。传统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而在因特网中,一国在另一国设立的用以开展商务活动的服务器能否被视为常设机构尚未可知,有待进一步确认。
2.离线现金交易造成的税收障碍 这是我国最具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难题。严格的说,网上看货。离线现金交易并未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商务电子化。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这种现象是极为普遍的,其主要原因是信用卡、储蓄卡等银行卡在我国的普及率还很低。由于在传统税收的征管和稽查中需要税收凭证,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本身就已给国家征税带来诸多难题,再加上我国电子商务支付方式落后,即使在技术上解决了网上追踪稽查的难题,也难以避免网上现金交易导致的税收流失。美国税务局(IRS)关于电子商务的文件中提出了国际互联网影响征税的几个特点是:①消费者可以匿名。②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③税务机关该不到信息,无法判断电子商贸的情况。④电子商务的交易性质本身也容易隐藏。在网上传递的数据流中,税务机关难以分辨何为销售所得,何为劳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资,划分工联网贸易所得性质困难重重,从而导致税务处理相对混乱,加之各国之间的税务处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使纳税人往往利用所得性质的混乱而逃避税款。
3.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国际互联网被称为世界第洲——“虚拟洲”,是没有国界的全球共享性网络,具有的信息能力和传输能力打破了空间地域的限制。企业可利用设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外国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使“避税港”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应税行为征税,纳税人选择“避税港”建立网站这个“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交易,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避税,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税收管辖权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课税时,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优先,在出现难于确定管辖权等疑问时,各国往往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的方法解决,然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及支付方式的多样化,使交易场所、使用地等难以判断。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策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地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地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转贴于
4.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程度造成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由于存在“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对于税务检查部门而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检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措施的建议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属新兴事物,它所带来的税收难题也是前所未有的。我国可以借鉴一些电子商务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好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税收政策。
1.积极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初期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式,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
2.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应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性,对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法规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这里有两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是电子会计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参照联合国1996年通过的法律范本《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明确作为有效法律证据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递过程是可靠的;有关责任人(包括交易业务的各方)已以某种加密数字签字确认;执行数据专人管理和确保其完整性。二是关于常设机构原则的具体政策。非居民企业在我国设立的网址并不构成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服务器如果满足关于固定营业场所的要件,并且其所从事的营业活动是非辅或准备性的,应定位常设机构;网络服务供应商凡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均应被认定常设机构;对传统有形商品交易和数字化商品交易在常设机构认定问题上应采取统一标准。
3.可适当实行税收优惠,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即对目前的电子商务采取轻税政策,也可考虑对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增值税政策或采取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及运用其他鼓励科技创新或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便于税务机关稽查,要求企业必须对网上交易单独核算,否则不予优惠。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5 . 17. 073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5)17- 0143- 02
随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热衷于在实体店试穿试用,然后根据商品货号到网店“淘宝”,实体店沦为了网店的“试衣间”,而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有形贸易为基础制定的,对电子商务的纳税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给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前瞻性。处理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促进网络经济时代中国电子商务乃至整体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保证我国税收收入的稳定,防范新形势下的财政风险,以及保障国际交往中我国的税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 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网络、互联网信息技术对整个经济的拉动作用非常大,对我国来说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整个信息产业,都给予了税收政策的倾斜。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我国不会像部分发达国家那样对电子商务免税。总体来说,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征税比较谨慎和矛盾,倾向于“让电子商务自由发展”,只有当其必要性非常清楚时才采取准确的行动。这就表明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处理方向:短期政策――暂时免税,长期对策予以征税。同时,与传统贸易相比,电子商务主要是贸易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交易的实质还是相同的。尤其是对于离线交易,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利润仍将和传统交易一样照章纳税,根本不存在不征税的问题。
然而现行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并不是很完善,未能完全适用于现有的电子商务模式。这主要是因为,拟定一套有效的电子商务征税法规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国家税务总局的石坚研究员就这一问题在发表的讲话中指出:“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站已达到1 100多家,电子商务的交易额飞速增长,但由于对电子商务征税将涉及法律使用、税收管辖、交易地点确认及经营性质确定等多方面的问题,决不是一两年就可以解决的问题。”针对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也相继制定了一些规范电子商务产品的税收文件。因此,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电商征税这方面的管理还有待加强,电子商务纳税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 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
2.1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
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税收、缴费、罚没等几个方面,其中缴费收入、罚没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份额甚微,因此,税收收入对国家财政收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虽然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还很低,如征税所带来的收益也较少,但从电于商务在我国发展的迅猛势头来看,对电子商务长期免税势必会使我国的税收蒙受巨大损失。以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以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的各种税收约为30亿美元。据国家税务总局保守估计,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由此可见,当我国电子商务逐渐完善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免税或征管措施不力将会导致极大的损失。
2.2 避免税收流失的需要
税收制度的确立是为了将所有应税行为纳入征收管理范围之内,从而更好地为国家聚财。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纳税人服从税法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给黑色(地下)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机会。电子商务的黑色经济手段是高科技的,交易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大环境下,交易实体是无形的,但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在交易活动中要维护自己的网站,要将货物运送到客户所要求的地方,会产生成本,像所有的传统企业一样,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目的也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所有的企业都应该履行向国家纳税的义务。
3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与深化,电子商务中的相关税收问题越来越复杂,不同利益主体间的争议也变得更加尖锐。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以及发生相关问题来看,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与税收原则产生冲突
随着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普及,电子商务课税与传统的税收原则产生了冲突,给目前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使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加大。首先,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税赋不公又导致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突。其次,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无疑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3.2 征收监管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过程中,由于征税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核,而网络上的交易基本上都是通过相关平台进行的交易,并没有相应的实体资料和凭证,从而大大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同时,纳税单位如果不主动申报税收,税收工作的运作也会陷入困境,所以,在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管理水平和力度还有待加强和提升
3.3 纳税人身份的判定
互联网的使用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也给一些纳税人提供了偷税、漏税的可能行。一些电子商务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采用一些不法手段逃避税收责任。尤其是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对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难度。
4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建议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应进行如下方面的政策调整:
4.1 坚持税收中性与效率原则的有机结合
根据我国国情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状况,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当保持税收中性,即对电子商务既不开征新的税种,原则上也不予以免税。在不影响纳税人对贸易行为选择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增值税名义税率要逐步向国际平均水平看齐,以平衡国内外税负水平;在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移时,应把电子商务企业的基础设施投资纳入其中,以鼓励企业的投资行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所得税应实行适当优惠,可放宽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式、投资抵免、工资扣除及研发费用等方面的限制。
4.2 局部改革现行税种
许多国家在对电子商务征税时,都基本上沿用了过去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对诸如软件、信息等非实体性商品交易实行减免税优惠。参考各国做法,我国也考虑对现行税制进行局部改革,对电子商务征流转税。在电子商务的供应商和进口商按现行税法要求申报纳税的前提下,在电子商务的支付系统中由金融机构(如电子商城或电子超市)向供应商或进口商代征、代扣网上交易预提税,并可抵扣销售或进口环节申报应纳的流转税。关税和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于离线货物交易,仍延续现行政策;对于在线交易关税以及代征的进口环节继续征收流转税,这样不仅能有效保护国内的IT产业,而且可以较好地平衡国内、国际以及网络交易、常规交易之间的税负。
4.3 完善纳税主体的身份判定制度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和备案制度。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在办理上网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取得专门的税务登记号,作为其身份的识别代码,网站的访问者可以凭此查定网站的合法性后再进行交易,也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网上交易的情况。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核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2)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验证机构(CA)。所有参加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必须获得验证机构颁发的电子证书。确定其电子商务服务器的合法性,相当于在网上领取营业执照。
(3)加强商业用IP号码分配和转让的管理。如果有相关主体(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配合,IP号码用于确定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所有者身份、姓名、地址是可行的。
4.4 加强税务监管、完善税收征管方法
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手段明显落后,技术含量低,主要凭经验和手工操作,缺乏税收信息自动收集和分析机制,难以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实施有效征管。因此,有必要尽快提高税务部门的电子信息技术水平,加强电子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征管方法。
(1)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
(2)使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指纸制发票的电子化,是一串电子记录。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发票,并可以实现在线申报;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在线、实时监控。
(3)建立监控支付体系。目前,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有信用卡、客户账户和电子货币体系,前两种体系一般须经银行支付。因此,应实现税务与银行联网,企业在进行交易向银行划出资金时,税务机关可以实施有效监控。
4.5 加强国际的交流与合作
在当今全球化的趋势下,任何国家如果想独善其身是不可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相关的税收问题不仅仅是一国的问题,它涉及各国的利益,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交易的情况,所以,应该加入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共同解决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问题。
总之,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易模式,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对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还将是日后的重要话题。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税收来说也是一个契机,建立良好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不仅可以保证国家的稳定税收收入,也能进一步带动经济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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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邓莎球.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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