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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指农业土地经营者以所承包农地的经营权为抵押来获取信用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为破解农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背景下农户融资难、难在无抵押的困境提供了一种新型农地金融形式。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试点工作证明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有效推动了农业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但由于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还属于试点阶段,部分地区存在法律禁止、农地评估体系不健全、评估机构缺乏和农村社保未跟进的问题(胡晓农,2009;陈晓夫和李孟军,2010),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博弈行为,导致农地经营权抵押借贷市场不完全成功,造成部分金融机构遭受不良贷款损失。因此,本文通过运用博弈理论,建立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探讨分析影响两者借贷博弈行为的因素,以此探索规范农地经营权抵押借贷行为、完善农地经营权抵押借贷市场、推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展的建议。
二、博弈模型说明
(一)博弈模型的前提假设
博弈的参与人为农户和金融机构,两者都是理性经济人,也是风险规避者。将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划分为两类,即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传统贷款(传统抵押或担保贷款和小额贷款)。博弈双方在博弈过程中所拥有的信息集具有不对称、不完全的特性。农户对自身和农地的状况有着深入的了解,对融资经营项目有着充分的认识。金融机构获取信息的渠道则相对单一,只能通过评估机构了解农地的信息,根据农户提供的信用状况和经营项目现状甄别农户的信息。因而,在此借贷博弈过程中,农户处于信息优势地位,金融机构处于劣势,无法轻易地、准确地、完全地获取农户的信息。金融机构的博弈过程成为一个不断修正和调整的动态过程:金融机构根据农户行动获得新的农户信息来修正调整之前对农户的判断和认识再做出行动。即博弈参与双方的行动有先后顺序,是一个动态博弈过程。当然,农户也十分清楚这点,会有意识地采取措施掩饰自己的信用情况、经营项目风险、还款意愿、农地情况等不良私人信息。基于以上假设,本文为农户和金融机构的借贷博弈行为建立了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二)博弈模型的具体假设
对博弈模型的具体假设、相关记号、博弈时序和收益函数的说明如下:
1.N={F,P}为博弈参与人集合,其中F代表金融机构,P代表农户;
2.G={θ0,θ1}为农户的类型空间,θ0表示低风险农户,θ1表示高风险农户,即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高风险农户信用差、虚报农地信息、还款意愿低、经营项目风险高等,金融机构不知道农户的类型G,但是知道农户类型G的概率分布p{G=θ0}=α,p{G=θ1}=1-α;
3.M={Ω0,Ω1}为农户的行动集合,也是农户的信号空间,Ω0表示农户申请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Ω1表示农户申请传统贷款;
4.D={Φ0,Φ1}为金融机构的行动集合,Φ0表示金融机构贷款,Φ1表示金融机构不贷款;
5.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农地的评估价值为V,用β1和β2分别表示在金融机构预期农户为低风险类型和高风险类型下给予农户的抵押率,且β1>β2,即金融机构根据农地评估价值V和抵押率β确定贷款本金,利率为r,农户融资经营项目的收益为i,金融机构进行贷款风险管理的成本为C,用A代表高风险农户为成功申请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所需耗费的额外成本;
6.在传统贷款中,用L1和L2分别表示金融机构预期农户为低风险类型和高风险类型下给予农户的贷款本金,且L1>L2,利率、农户融资经营项目的收益以及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管理的成本与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相同;
7.根据博弈时序,第一阶段,农户根据G的取值选择信号m(G)=Ω∈M,第二阶段,金融机构根据观察到的信号Ωk(k=0,1)形成关于类型G的推断π,即πk=p{G=θ0│m=Ωk},1-πk=p{G=θ1│m=Ωk},k=0,1;
8.对于给定的θk、Ωk、Φk(k=0,1),博弈参与人的收益函数和博弈树如图1所示。
三、博弈模型分析
(一)金融机构推断依存的子博弈精炼贝叶斯策略
由于农户和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属于动态博弈,可以采取逆向归纳法的思路,在博弈的第二阶段,金融机构观察到信号Ω0或Ω1,形成推断π0或π1,选择行动d(Ωk)=Φ∈D时,期望收益函数应最大化。
当农户选择申请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Ω=Ω0时,金融机构选择贷款或不贷款的期望收益分别是π0(Vβ1·r-C)+(1-π0)(Vβ2·r-C)和0。金融机构选择贷款的条件是贷款的收益大于不贷款的收益:π0(Vβ1·r-C)+(1-π0)(Vβ2·r-C)>0,即π0·Vr(β1-β2)>-(Vβ2·r-C)。由于抵押率β1大于β2,金融机构的贷款收益Vβ·r大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成本C,所以上式必然成立,也就是说不论农户的类型,只要申请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就会贷款。
当农户选择传统贷款,Ω=Ω1时,金融机构选择贷款的条件为:π1(L1·r-C)+(1-π1)(L2·r-C)>0,即π1·(L1-L2)r>-(L2·r-C)。同理,上式也成立,即不论农户的类型,金融机构均会贷款。
(二)农户推断依存的子博弈精炼贝叶斯策略
根据博弈第二阶段金融机构选择贷款策略,在博弈的第一阶段,不同类型的农户也会选择最大化期望收益的策略。低风险农户选择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或传统贷款的期望收益分别为Vβ1(i-r)和L1(i-r)。若Vβ1小于L1,将导致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过小,农户融资难的困境得不到解决。因此,Vβ1会大于L1,低风险农户选择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另一方面,高风险农户两种策略的期望收益分别为Vβ2(i-r)-A和L2(i-r)。相同的,若Vβ2(i-r)-A>L2(i-r),即A
(三)博弈模型的精炼贝叶斯均衡结果
根据上述两个步骤的分析,若A
四、农户与金融机构借贷博弈行为的影响因素
就目前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情况来看,A所代表的高风险农户为成功申请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所需耗费的额外成本基本不存在或极小,农户与金融机构借贷博弈的策略组合是混同均衡,农户的申请行为无法传递农户的风险信息,导致部分金融机构遭受不良贷款损失。而要实现农户与金融机构借贷博弈模型的混同均衡向分离均衡转变,关键在于区分高风险农户两种贷款申请策略的期望收益,让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收益小于传统贷款的收益,即Vβ2(i-r)-A
假设贷款到期,E={φ0,φ1}为农户的行动空间,φ0表示农户期偿还贷款,φ1表示农户到期不偿还贷款;O={γ0,γ1}为金融机构的行动空间,γ0表示金融机构选择变现抵押物,γ1表示金融机构选择不变现。农地评估价值的高估部分为h,农地实际价值为V-h,农地价值波动率为f,贷款到期时农地价值为(V-h)(1-f)。以抵押贷款为例,传统贷款到期抵押物的价值为U。农户到期不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选择变现抵押物耗费的成本为W,农户自身遭受的信用损失为S。进一步分析影响农户与金融机构借贷博弈行为的因素,博弈参与人的博弈树为图2所示。
(一)农地评估机构缺乏,评估价值不准确
由于专业农地评估机构和相关规范的缺乏,农地价值评估中主观判断成分较大,农地实际价值难以合理确定,以致金融机构可能不信任评估机构,进而影响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1.评估机构道德风险
现实中,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评估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导致高风险农户所需耗费的额外成本A基本为零,其对农户与金融机构借贷博弈行为的影响甚微,博弈模型中也就不存在A。而评估机构按照农地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评估费用,使得评估机构高估农地价值以获取高额收益的动机较强。高风险农户预测到这一点后,为获得较传统贷款更高的贷款额度会支持评估机构高估农地价值,人为激励了评估机构的高估行为。高估农地价值不仅加大了贷款风险,还可能使金融机构遭受不良贷款损失。
2.农地价值被高估
贷款到期农户不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采取变现抵押物的条件是变现抵押物的收益大于成本。确定抵押农地经营权的变现价格需要依据农地实际经营收益状况核定,此价格更接近农地实际价值,也更容易暴露贷前高估农地价值的行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高估农地价值使金融机构变现农地经营权仅能收回相当于农地实际价值的贷款本金,即:V-h
而评估业务的专业性促使金融机构外包该业务以减小成本,农地评估由农业局下属部门独自承担使得金融机构难以监管,加之评估机构的道德风险,难以及时根治农地价值被高估的问题。
一旦金融机构遭受损失,信息积累使其在下一次博弈中减少对评估机构的信任、下调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β,减少贷款本金。当β足够小时,可能导致农户通过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获取的收益小于传统贷款的收益,即:Vβ(i-r)
3.农地价值波动
农业属于弱势产业,受自然灾害、市场变化等风险因素的影响,可能严重损坏农地或地上附着物,造成农地价值下跌。若金融机构在贷前核定贷款本金时信任评估机构,预期农地价值波动率f小,而确定了贷款本金。当风险事件发生后,农地价值下跌,变为(V-h)(1-f)。此时,农户既无意愿也无实力偿还贷款,金融机构选择变现抵押物的前提是:
(v-h)(1-f)-c-w>-vβ-c(v-h)(1-f)>vβ(1+r)
即金融机构变现抵押物的收益大于不变现的收益,如上述第一个式子,此前提显然成立;变现抵押物的收益应该足以抵偿贷款本息,如第二个式子。
实际上,即使贷前考虑了农地价值可能被高估,假设V-h=V,第二个式子变为:V(1-f)>Vβ(1+r),即β(1+r)+f1,金融机构变现抵押物的收益不足以全部抵偿贷款本息,形成贷款损失。此后,信息积累促使金融机构在下一次博弈中下调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β以降低贷款本金。但金融机构并不能下调所有农户的抵押率,否则将导致贷款本金过低,陷入上述农户融资难的循环,不利于破解农户融资困境也不利于自身发展。
另一方面,农户拥有信息优势,会积极掩饰自身的风险因素,如激励评估机构人为掩饰农地的风险因素,并通过良好的信用状况传递自身诚信的形象。致使金融机构无法合理判断农户的风险类型,耗费更多的成本搜集更多关于农户和农地的信息,或者只择优选取农户贷款,部分满足农户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无法有效破解农户融资难困境。
(二)农地流转体系不健全,变现抵押农地难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基础是农地规模经营,涉及农地价值评估和抵押农地变现两个方面,农地价值评估的不准确易导致金融机构遭受不良贷款损失,农地流转体系的不健全易造成无法变现农地经营权,给遭受不良贷款的金融机构雪上加霜。
我国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慢,流转中介少,流转信息不畅,农地流转无法按照市场经济法则运作。加上当前缺乏明确的管理部门,农地经营权的登记不规范,农地私下流转、“口头”流转的行为较多,未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和变更手续,造成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效用不强,变现力差。当贷款到期农户不偿还贷款,金融机构获取的农地经营权变现率不为100%,即前述金融机构通过变现农地经营权能收回的贷款本金,在农地实际价值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变现率ρ,为:(V-h)(1-f)·ρ。而且当金融机构欲变现农地经营权时,往往因农户的生产、生活问题而受到地方行政的干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促使金融机构不能变现农地经营权,或为变现需耗费更多成本,即W增大。导致金融机构为继续追讨未归还贷款而采用法律手段,耗费更多的诉讼费用和执行成本,而执行成本包括现时的货币费用和未来的时间成本。维权追偿涉及县乡基层,耗费时间长,审判结果执行难,因此最终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低、成本高,W进一步增大。
另外,现行农村金融机构在运作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时,由于缺乏相关经验,没有结合业务特点,一定程度上照搬大型银行的经营方式和贷款管理方法,促使其经营成本高、效率低,为进行贷款风险管理耗费大量成本C。加之变现率ρ小于100%,当其足够小时,以至变现农地经营权得不偿失:(V-h)(1-f)·ρ-C-WVβ(i-r)。最终影响金融机构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甚至拒绝贷款,即不贷款的收益大于贷款的收益:0>-Vβ-C。从而陷入农户融资难的循环,制约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发展。
(三)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农户失信损失小
由于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尚未开展,农户的信用状况信息无法及时被金融机构获悉,农户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直接导致农户到期不偿还贷款后所承担的信用损失S几乎不存在,后续在与金融机构借贷博弈中的成本不变。农户会掩饰自身的风险因素,传递良好信用状况信息,以获取高额贷款本金。
因此,农户预测到金融机构变现抵押物的收益并不显著大于不变现的收益,选择到期不偿还贷款时无需考虑自身的信用损失,即S为零:Vβ(1+i)-0(S)>Vβ(i-r),即Vβ(1+i)>Vβ(i-r)。造成金融机构为获取真实的农户信用信息,加强农户贷款申请的审查程度,向农户发放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愿下降,农户贷款难度加大,农户仍陷于融资困境,甚至导致农村信贷规模萎缩。
五、结论及影响因素解决对策
综上所述,由于农地评估机构的缺乏使得现行农地评估价值不准确,不健全的农地流转体系造成难以变现农地经营权,以及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的农户失信损失过低,致使金融机构在与农户的借贷博弈中处于劣势。出于自身风险和收益的考虑,金融机构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愿不强,无法有效破解农户融资难的困境,失去大力发展和扩大试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义。
为规范农地经营权抵押借贷行为、完善农地经营权抵押借贷市场、推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展,首先应加快加强农地价值评估体系的建设,大力发展专门服务于农地评估的专业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关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合理确定农地评估价值,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评估行为;其次,建立健全农地流转体系,加快建立县乡农地流转交易信息平台,推动流转中介机构市场化发展,健全基层法律仲裁调解机构,提升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效率;最后,大力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农户违约的信用损失,改善农户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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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信贷机构。它的产生与发展,引导和鼓励了一部分民间资本从地下活动走向阳光操作,参与和支持了地方经济的运行与建设,并为我国的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迈出了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新路子,同时为缓解一部分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经营者、农户以及自然人客户的融资难问题,助推经济增长,促进劳动就业,普惠中小企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而富有成效的作用。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其自身性质的特殊性、业务范围局限性和客观环境的非兼容性,加之银行业与之合作尚有一定的条件约束,使其在成长过程中必然伴随着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需要加以重视和解决。(文中的有关数据以江苏省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为例)
1.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成效
1.1引导民间资本规范经营,业务运作规模不断扩大
自2005年我国的第一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山西省兴办以来,经过了近7年时间的发展,全国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总数量持续上升,业务的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的影响力逐步增强。仅以江苏省为例,该省2008年7月份成立了第一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截止2012年2月份,该省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发展到420家,其中农村小额贷款公司390多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20多家,覆盖了全省近300个乡镇和部分城市郊区的涉农街道,3年多累计发放贷款2600多亿元,贷款余额已近1000亿元,业务总量已占到了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总规模的四分之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不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大胆地普及推广和尝试,而且有效地引导了一部分民间资本通过规范经营走向阳光操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民间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有效地缓解了一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和农户的融资难问题。目前,该省有56家民营企业排居在全国的民营企业500强之中,其中有27家企业作为发起人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个体、分散的民间资本通过这种有效方式的集聚,较好地发挥了服务社会、众人共享的催化作用。
1.2贷款发放的灵活分散,发挥了信贷盲区的补充作用
从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发放的贷款情况看,其主要对象是面向“三农”和中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广大的个体生产经营者,而这正是各家银行都说给予支持但又力度不大,或是一时难以落实到位的信贷盲区的贷款客户。由此看出,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有效地弥补了这一金融服务的真空层面。目前该省已先后支持了10万多农户和相当数量的中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体现了小额贷款公司“贴近小客户,服务千万家”的正规金融信贷业务补充和助推地方经济有效运行的职能作用,其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业务定位的差异化、客户服务的便利化、贷款利率的市场化特点,正在顺应着众多的中小微型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广大农户的业务需要,较好地发挥了“小额、分散、快捷”的业务特色优势,走出了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江苏模式”的新路子。
1.3遍及城乡的机构布局,形成了普及民众的服务体系
根据该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的发展规划,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设置,要分布到全省的每一个乡镇,要惠及到广大中小型、微型企业和城乡居民。其业务触角要延伸到金融机构没有覆盖的广大乡村和边远社区,就是要把有效的资金服务到急需帮助的中小企业和农户、居民手中。为此,该省金融办提出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要到经济欠发达、不发达地区设置小额贷款公司,江南地区经营效益好、运行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到苏北欠发达地区去增设分支机构,发挥好资金的跨区域“输血、造血”功能,成为当地农村金融体系中一支很有生命力和深受中小、微型企业和广大农户欢迎的信贷补充力量。
1.4简明快捷的业务处理,有效释放了助推经济的能量
相比于银行而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流程较为简洁明了。在业务流程的设计上,每笔贷款的处理也划分了前台调查和后台审查,但在具体操作上却采用后台前移的方法,前、后台信贷人员一起到客户单位去进行贷前调查。如遇特殊客户和特殊业务时,公司的决策岗人员也会一起到客户单位去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议定贷款的可行性,具体分析实际情况,以最短的时间给客户一个贷与不贷的明确答复,极大的方便了广大客户的业务需求,创出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特色,深受广大贷款客户的欢迎,较好地发挥了小额贷款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虽然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或禁止,或避而不谈,但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导致农民融资需求与日俱增以及国家批准成都、重庆两个改革试验区的设立,使得实践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现象层出不穷。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具体完备的规范性文件指引的情况下,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推动的新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浪潮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系列风险。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之风险
(一) 信贷市场风险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一种突破现有法律法规约束的制度,在没有一套统一完备的规范对其加以规制的情境下,地方政府往往各自为政,增加该领域的信贷市场风险。此外,由于农作物产出收益的不稳定导致抵押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可能性就很大。加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变现风险,使得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也会随之增加。
(二) 民生风险
现阶段农村土地依然承载着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失去土地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失去生活保障。对于经济条件不甚好的农民来说,他们虽有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融资的需求,但基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其不敢抵押贷款,而这又反过来限制了农业的多样化发展及其自身经济条件的改善。更多的情况是这部分农户虽然进行了抵押贷款但由于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此时银行实现其抵押权就导致社会保障风险,即民生风险。
二、 风险防范机制之构建
在还没有出台全国性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所产生的问题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只能在现有法律与制度框架下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机制。
(一)信贷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信贷市场风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较为活跃地区的主要风险,为避免形成全国性危机,笔者主张应当坚守分步走的方式,即首先允许城乡统筹试验区在区内进行试点,其次逐步扩大到全部的城乡统筹试验区,再次扩大到经济发达的省份和地区,最后覆盖全国。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市场的相关参与方有必要联立起来,共同促进该市场的平稳发展。
1.金融机构的自我防范
信贷市场风险的受害方首当其冲是金融机构,因此其自身要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体制。
(1)事前审查。首先,以申请人取得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贷款之必要条件,防止权属不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抵押标的。其次,对于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收入比例较高的农户来说,土地的保障功能日渐弱化。金融机构在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申请时要注意申请人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尽量选择大户。
(2)事中监控。即建立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跟踪机制。金融机构要尤其关注逾期贷款的催收、贷款合同的展期、债权保全的诉讼时效,及时发现和控制新增风险。并监督贷款去向,确保债务人所取得的贷款用于农业生产开发。
2.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导致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往往不能获得抵押物详细信息,以致经常出现信贷风险。因此,培育一个健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迫在眉睫。
(1)广泛建立土地交易所。土地交易所可以提供交易场所和充分信息,这一方面能够促成抵押关系的建立,另一方面也为抵押权的实现提供了场所和方式。抵押权人不仅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议折价优先受偿,还可以公开拍卖以其价款受偿。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与抵押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既是完善土地交易市场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家庭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首要步骤,既对权利人起着确权和公示的作用,又为政府管理提供依据。有效的确权经验可以借鉴成都市温江市的做法,即先对村里的土地进行测量,由地方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然后将测量的结果公示,以此为依据,再由当地国土局发放各种权证,确保农民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我国《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笔者认为登记生效主义能够增强物权的公示性,便于利益相关者查看土地权利变动及抵押登记的顺序情况,为是否进行抵押以及抵押合同的内容提供帮助,有利于防止抵押纠纷,从而一定程度上防止信贷风险的产生。
(3) 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我国土地市场发展起步比较晚,目前各地尚无专门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缺乏一个相对科学的评估价值作参照。而价值评估是衡量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价值的必要环节,其对于防范银行信贷风险和最大程度发挥土地融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而价值评估应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在考虑各种自然因素的情况下根据市场供求变化釆取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和收益还原法来进行确定。在抵押期间,由于土地价值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时或者再抵押时,应该对其价值进行重新评估。
3.抵押担保模式多元化
为了能够把农地融资过程中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农村土地抵押成功的经验,创建多元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
(1)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共同联保。实践中金融机构在往往青睐于农业生产大户,这对于规模较小又具有融资意愿的农户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在申请贷款时,农户之间可以组成利益共同体,互为对方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2)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的共同担保。这种担保方式的前提是农业企业能够将自身承包的农地交付给农户进行生产,同时为农户提供销售渠道,确保生产的农产品不滞销。这样就提高了农户承担责任的经济实力,而且由农业企业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3)农户与农业担保基金的共同担保。这种模式将承包经营权和担保基金组织的基金作为担保物,承担责任时,贷款农户和该基金组织承担比例责任。
4.发展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其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农户与金融机构损失。
首先,由点到面推广农业 保险。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可通过开办农业风险管理学习班和农业保险知识讲座等方式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对农业灾害风险的认识,提升其投保意识,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次,扩大农业保险财政支出。我国自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农业保险取得了长足发展。当前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明确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有针对性地向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农户推荐符合其经营项目的保险产品,同时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经营项目提供或增加保费补贴支持。
(二) 民生风险防范机制——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
对于相当部分农民来说,鉴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严重不足,他们虽然具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强烈需求,其出于生存的后顾之忧依然没有很高的意愿去“冒险”,而对于真正敢于“冒险”的农户来说,当金融机构实现其抵押权时,又确实会陷入生存困境。因此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能够消除农民对土地的生存依赖,提高其抵押积极性,又能够解决其生存的后顾之忧。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贫困人口维系正常生活所需制定的一种保障措施。它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于其在保障目标上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功能基本一致,因而可以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功能的替代制度。诚然,我国自建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已形成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步框架。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予以完善。
1.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变动规则
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仅体现在食物保障方面,导致了农村低保标准偏低。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选择科学合理、反映本地区财政状况的测量方法,按照公共基础服务均等化原则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制定科学合理的救助金额。
2.多渠道筹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地方各级政府要分情况确定由哪级政府财政予以补助。即对极贫困地区的低保资金由中央财政直接转移支付,欠发达地区的低保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支付,发达地区的农村低保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此外,大力发展社会捐赠、福彩收益再分配等多种筹资渠道,确保低保资金能够足额到位。
3. 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界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户范围,事实上,收入水平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民都应被纳入。如此才能确保广大生活贫困农民获得国家资金救助,保障其生存权。
4. 加强对低保资金使用的社会管理和流向监控机制
当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因没有规范的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为地方政府的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必须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监督机制。首先,完善省、市、县农村低保工作机构,使其各司其职;其次,减少审查与资金发放中间环节,严格规范操作程序,保证“应保尽保,不能保的坚决不保”。最后,落实政务公开,通过农村低保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宣传教育等途径设立群众监督机制确保农村低保政策落到实处。
当然,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有亟待完善的方面,但基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替代传统土地保证功能的可能性,笔者在此仅对该方面重点探讨。
三、 结语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必然会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新一轮浪潮。面对更大规模的挑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顺应形势,作出修改与完善也指日可待。但是在这一天还没有到来的时期内,在现有法律及制度框架内防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所致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信贷市场的健全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可以共同遏制相关风险的发生,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市场的平稳发展。
注释:
①本文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仅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参考文献:
[1] 惠献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潜在需求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河南省四个试点县的实证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13(2).
[2] 唐薇,吴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瓶颈与制度创新.河北法学.2012.2.
[3] 董谦.农业政策性信贷风险的变化与对策.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4.
地方投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Remy, 2001)。自2008年以来,为应对并缓解国内面临的全球性经济下行压力,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刺激经济的政策和手段,其中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一种债务性融资工具,在弥补地方资金缺口、推动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万剑,2013)。
时至今日,这类巨额债务对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困扰。据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地方政府行政债务余额约为30万亿元,日趋严重的地方政府债务累积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未来经济稳定发展的隐患。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顺势承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贷款,虽然扩充了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规模,学界却不能以此为依据来判定商业银行是否处于高效率状态。基于“经济理性”假设,商业银行在拓展中间业务等新的市场空间的过程中变得“懒惰”,在无形中降低了商业银行业务创新能力以及资源配置效率,不利于商业银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王建旭,2015)。
通过动态地研究商业银行承接地方投融资平台类贷款的经营效率,国外学者认为商业银行中的政府债务融资会“挤出”私人部门贷款,增加银行的“懒惰”效应。Li(2005)通过32个国家政府公共贷款数据的实证检验,认为存在公共资本挤出私人投资的可能性。Bartels(2009)使用面板数据回归模型,观察了包括中国在内的32个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贷款数据,认为政府贷款会挤出私人贷款。
较国外实证研究而言,国内关于政府公共贷款对金融市场发展,尤其是商业商业银行效率的文献相对不足。张志艳(2012)等学者从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视角出发,通过静态和动态两种维度观测国内商业银行经营效率,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商业银行寻求利润不能只以赚取利息差为主,应提倡金融改革与创新。唐雪松(2012)对中日两国商业银行经营效率进行比较性研究,认为中国商业银行经营效率低于日本商业银行,其主要原因在于日本商业银行来自于中间业务和金融市场创新能力的非利息收入与净利差水平较高。
然而,国内学者多以案例分析的定性视角研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市场风险,没有将政府公共贷款与银行效率的关系纳入实证研究范畴,缺乏衡量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对商业银行效率影响的经验证据。因此,本文基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的扩张对商业银行运行效率的研究视角,构建了观测我国商业银行在新时代背景下,纳入地方政府投融资贷款业务后经营效率的测度模型。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地方政府融资与我国商业银行
在我国,由于金融体制的因素,决定了商业银行贷款是公司融资所需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而大多数金融资源受政府所控制,其表现形式为国有性质的商业银行站到金融业界的半数以上(万剑,2013)。基于这一国情,政府政策和资源更为倾向于国资背景的企业、事业单位,而民营企业则较难融资。Brandt(2003)认为,国有银行对非国有企业但款式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信贷歧视,国有银行更倾向于贷款给具有政府信用担保的国有企业。陆正飞(2009)将这种现象同宏观经济背景进行匹配,发现信贷歧视在信贷政策收紧时期表现得更为明显。
我国的国企尤其是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企业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现代企业必须进行公司化管理,参与市场竞争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另一方面,一定程度地服从于政府的治理意愿,与国外市场环境相比较多地参与了非市场行为,埋下了非理性经济行为的隐患(李娟娟,2011)。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作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人,“?H政府”的意识和行为,使得商业银行投放大量银行信贷资金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业务当中,商业银行受到的政府机构直接或间接行政干预导致了大规模的平台类贷款。鉴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
H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较其他中间业务更容易成为国内商业银行青睐。
(二)地方政府贷款与中间业务“挤占”
基于国外的长期经验证据视角,商业银行承接地方投融资平台类贷款的经营效率受到商业银行业务结构分布的影响。Bartels(2009)等国外学者认为,商业银行中的政府债务融资会“挤出”私人部门贷款,增加银行的“懒惰”效应。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调整期,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够健全,商业银行的业绩评价与绩效考核政策仍处在以量定效的初级层面,对于贷款质量的后续评价和追踪评估缺乏相应的联动机制(唐雪松,2010)。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投融资的人,商业银行在“亲政府”的意识下较多地涉入平台资源分配竞争,弱化了中间业务的市场空间,不利于商业银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鉴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设2:
H2: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受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影响,承接有此类业务的商业银行更容易发生过度投放贷款。
综合以上两点假设,下面本文将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效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两步实证研究,探求此类贷款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影响。
二、商业银行效率的测度
(一)数据包络分析模型的构建
数据包络分析,即DEA(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它属于线性规划方法的其中之一,基于相对效率的概念,将拥有多个相同投入指标和多个产出指标的同类型单位或单元进行分析,评价单位或单元的相对有效性,得出一个投入与产出效率的综合性结论。
假设市场有N家商业银行,每家银行包含p项投入以及q项产出。其经济效率的首先取决于每家银行的最低实际产出成本,通过下列线性规划计算得出。
MinMCi=mi xi ( i = 1,2,…,n)
s. t. xi ≥αX
yi ≤αY
上式中,mi 代表由第 i 家商业银行各种投入的经济价值所组成的 p维向量; xi 、yi 分别表示第 i 家商业银行每种投入量及产出量所形成的向量; X、Y分别表示n 家银行的投入及产出构成的矩阵。
假设第 i 家银行的产出 yi需要的实际生产成本为 Ci ,则:
E=MinMCi /Ci
式中,E 为经济效率,是最小成本占实际生产成本的比重。若 E = 1 ,则银行的实际生产成本正好等于最小成本,此时银行可以最低的成本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即银行的经营是有效率的;若 E
(二)模型中指标与样本数据的选取
本文希望经过数据包络分析来测度商业银行效率值,然后在多元回归模型中将上步结果作为被解释变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特点,笔者在DEA方法模型中,共选取了5个指标,其中投入指标为存款总额、营业费用和固定资产净值,产出指标为银行贷款总额、税前利润总额。
本文的样本为18家A股上市的境内商业银行,包括5家国有银行和13家股份制银行。样本选取的银行属于经营范围涉足全国,其规模、利润水平和影响力等方面在市场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市场代表性。样本数据取自上市公司的年报,此期间为2006―2015 年。样本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部分通过报告和其他信息的计算得出。
(三)样本银行的效率值测度
限于篇幅,在此不对样本银行经营的效率值测度详细描述,数据分析结果(见下页表1)。
分析下页表1可以得出,样本的效率值存在明显波动,观察效率平均值,大致上是先降后升的变化趋势。
以上是通过数据包络分析计算出18家A股上市的境内商业银行在2006―2015这十个年份中的效率值,也是本文的通过两步法进行实证探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是否以及怎样影响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第一步。本文的下一步是通过建立一个多元线性回归的模型,将上一步算出的商业银行经营效率值看作解释变量,经过多元线性回归拟合以及格兰杰因果性检验的定量测度来检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影响效应。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对我国商业银行效率影响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一)回归分析模型中解释变量的选取
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经营特性和模型的准确性,本文除选取了地方政府融资类平台类贷款规模这个指标外,还选择了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其他四个因素作为多元回归模型的解释变量。五个解释变量的具体定义分别是: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规模。规模指标的大小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银行贷款总额占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记为 GL(Government Loan)。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的相关数据未得到正式统计和公布,所以本文选取商业银行各年年报中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类行业的贷款额来近似代替。
2.银行资产规模。总资产可以体现各商业银行的规模大小,因而本文比较某一样本的总资产占全部样本总资产之和的比例来定义各商业银行的规模大小,记为 S(Size)。
3.股权结构。本文中的样本全部为A股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探究不同所有权结构的经营效率差别,在此把股权结构设为1个虚拟变量,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数值设为0,剩余13家股份制银行设为1,记为ES(Equity Structure)。
4.净利差。指平均生息资产收益率与平均计息负债成本率之差,反映?Y金交易过程中的价格行为,体现了商业银行的自身效率。本文将净利差作为反映收取利息的获利能力的指标作为解释变量,记为 NIM(Net Interest Margin)。
5.非利息收入水平。若商业银行过多依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赚取利差,其中间业务及其他非利息业务的服务水平和能力将会不断下降,因此本文计算各家样本商业银行营业收入减去利息净收入后所得到的非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来衡量非利息收入水平,记作NI(No-interest Income)。
(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根据上述,现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如下:
EVit= β0t+ β1tGLit+ β2tSit+ β3tESit+β4tNIMit+ β5tNIit+ μit
(j = 1,2…5; i = 1,2…13; t=2007,2008,…,2014)
公式中的EVit表示各个商业银行不同年份的效率值(Efficiency Value),β0t代表常数项,βjt代表各影响因素的系数值,μi 代表随机误差项。
本文使用逐年回归对五个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相较于面板回归的优势在于各影响因素在十年中的每一个年份的系数都可得出,从而观察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在不同年份和规模下对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影响和变化,特别是测度政府平台类融资系数值的变化。因此,使用逐年回归的分析方法比采用面板回归更具能达到研究的目的。
(三)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所得的结果
经过SPSS软件对样本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结果(如下页表2所示)。
从下页表2中可以看出,2006―2015年的R2 都大于80%,表明回归模型可以较好地拟合商业银行效率的变动,因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是适合的。从得到的结果可观察出,本文所选的5个商业银行经营效率变化的解释因素基本都通过了10%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虽然,NI和部分年份中的个别变量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但考虑到解释变量间可能存在多重的共线性,可在模型中删除。另外,在结果中值得一提的是,在全部十个年份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GL)的值都通过了10%显著性水平的检验且系数均为负数,这表明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起负面作用,同时表明实证结果呼应前文所做的定性研究。
(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对商业银行经营效率影响的实证结果分析
根据上页表2的实证结果,2006―2015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与商业银行经营效率之间关系均为负相关,说明如果我国商业银行扩大政府公共类贷款的规模会对起经营效率产生负面作用。另外,还需补充说明以下其他解释变量。
首先,??证结果说明股权结构与经营效率呈负相关,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略逊于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这也与其他一些学者所研究成果是一致,国有银行若要增强竞争力还须深化改革,加强金融创新。
表3揭示了2006―2015年地方政府平台类融资规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影响,表中数值分别为回归模型中GL的系数值。可得到结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负面影响比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影响更大。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国有商业银行有能力且实际也获得了更多的融资平台类贷款,从而减少了其他类型利息收入业务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使得运行效率较低。
其次,净利差与商业银行经营效率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大规模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就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的获利仍依赖着传统型业务的净利差水平,而非提供表外服务等非利息收入业务获利,结果导致商业银行经营效率下降。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会逐步放开银行存款利率的管制,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若按目前状况,我国商业银行会在面对外资银行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
最后,通过进一步研究实证结果,显示主要变量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规模(GL)的系数值的绝对值为先升后降的变化趋势。
根据对结果中GL系数的分析发现,2006―2009年该系数值呈下降趋势,2009年降至最低,之后开始逐渐回升。这样的结果说明此类贷款对商业银行经营效率产生的不利影响的程度先增强,之后减缓。究其原因,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政府发起了4万亿元市场刺激计划导致 2009 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模迅速增长。此时,商业银行经营效率受到的负面影响也逐渐增大。但经过2010年政府的限制和整顿后,快速抑制了此类贷款的野蛮增长,因而系数值的绝对值开始下降,对银行经营效率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开始变小。系数值的变化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与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关系。
四、结论与展望
本文主要研究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效率之间的关系。立足于研究结论,笔者认为,监管和治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对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避免大范围的系统性以及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有重要意义。面对未来利率市场化的大趋势,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长足发展,本文结合上述研究、前人研究以及学者的讨论,分别从监管者和银行自身两个主体,提出以下三个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