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培训范文

时间:2023-07-10 09: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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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培训

篇1

【关键词】

教育培训;城镇残疾人;就业影响

1前言

一直以来,我国一直被视为劳动力资源最多的国家,但是在2013年初开始,国内16-59岁这一阶段的劳动人口比上一年要少345万人,这一数据是对国内劳动力进行统计时首次出现减少的情况,因此也有很多地方出现了工作人员短缺的现象,这种情况提示我们不仅仅需要增加劳动人员的工作以及保障等,帮助以及鼓励未就业人员进行就业,更需要注重在适合就业年龄人群当中最容易被忽视的人群———残疾人群。根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5年,我国每年新增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从16.22万人增加到39.1万人,增长了1.41倍。在2006年时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检测,结果表明,我们国家残疾人数共计8296万人,占据了当时全国人口数量的6%以上,已经遍布到了7050万个家庭中,且残疾人家属人口已达到3亿。增加残疾人的就业率,这样能够增加他们的尊严,减少由于残疾所带来的伤害,改善家庭的经济情况,对社会的劳动力给予补充,做一个对社会以及国家有用的人群。

在世界各个地区中,在对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研究时主要将其致力于生活保障上,就是将残疾人的生存能力作为基础,提高就业的培训能力,从而能够帮助残疾人士增加自身的技能,可以自主工作,并改善目前的经济条件。国内诸多的研究资料显示,残疾人士由于受到社会某些歧视,而这一原因也直接影响了残疾人士的就业率较低。残疾人士大部分的综合文化素质较低,专业能力较差,这也是影响其就业的第二大因素。近年来,与非残疾人相比,残疾人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尽管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和非残疾人相比,就业形势仍很严峻。根据相关的统计,在各个年龄段,残疾人的就业率都低于非残疾人。所以本文使用2010年残疾人生活情况调查数据以及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数据,对4000位残疾人士的就业情况以及进行教育、培训等对城镇残疾人就业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对残疾人群的就业情况提出更多的建议。重视并且有效的开展残疾人教育以及就业培训,并增加培训的种类,帮助更多的残疾人实现社会价值,增加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研究对象使用2010年残疾人生活情况调查数据以及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数据,对4000位残疾人士的就业情况以及进行教育、培训等对城镇残疾人就业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将2009年-2010年期间内残疾人的具体情况依照抽样调查的数据编码进行匹配,对诸多因素展开分析。

2.2方法将研究对象“是否有工作”作为因变量,使用0作为无工作,1作为有工作,应选择使用因变量的模型,并应用二分类回归曲线进行研究。首先需要确立三个模型,使用的都是一般模型,自变量为研究对象的人口学变量。在第一个模型的基本条件下第二个模型增加了社会经济条件,这里包括了关于残疾的培训因素与条件,在第二个变量的基础上第三个变量增加了社会的帮助情况等相关因素。

2.3统计学方法将本研究所应用的所有数据结果输入到统计学软件SPSS16.00,经过统计学分析后,发现所有数据的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用p<0.05表示。本实验主要对本地区劳动年龄残疾人口的样本信息以及其他地区劳动年龄残疾人口的样本信息进行对比,并分析对其他地区劳动年龄残疾人进行培训以及对再就业所产生的影响。进行统计学分析使用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即对计量数据使用方差检验,对计数数据使用t值检验,并对所有数据进行回归分析。

3统计结果

3.1变量解释通过对残疾人的工作情况展开调查,变量为“是否有工作”的设置当中,将其“有工作”编码成1,“无工作”编码成0,对其采用卡方检验并了解其是否具有统计学意义。

3.2样本叙述以及卡方检验通过相关的数据结果表明,本文共选取了4000个样本,其中有工作的数量是1276位,占据总比例的31.9%;其中没有工作的数量是2724位,占据总比例的68.1%。因为绝大部分的变量为分类变量,所以针对其年龄等多个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理与分析,所以在此过程中应选用卡方检验对其进行判定。

3.3回归模型构建以及结果通过对其采用卡方检验我们能够了解到,每一个变量与工作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在每一个变量之间都会产生一定的交互效果,所以,把“是否有工作”当作本文的主要因变量,之前所阐述的诸多变量为自变量,对其使用Logistic回归建模。

4讨论

通过对其进行调查研究之后,在实验结果中可明确的了解到以下几点内容,这就是:(1)残疾人的文化程度与其是有无工作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较之于没有接受过文化教育的残疾人来说,接受过教育的残疾人更加容易获得工作,并且其文化水平越高的话,所面临的就业机会也就随之而增多,其适当社会的生存能力也随之增强。(2)残疾人是否进行职业培训对其今后的工作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当残疾人在接受培训之后,其所面临的就业机会较之于没有接受训练的残疾人机会多。(3)男性残疾人以及已婚残疾人的就业率较之于女性残疾人以及未婚残疾人的几率更高。(4)没有得到过社会保障以及没有领取相应生活保障的残疾人较之于有保障的群体,其就业率更高一些。经调查结果显示,提升残疾人的文化水准以及加强其职业培训能够显著提升其就业率。研究结果还显示,教育与培训对残疾人的就业情况均有着一定的正相关联系,由此我们则可得出提升城镇残疾人的文化水平与培训可以促使其迅速找到工作这样的结论。在其他国家的诸多研究结果中均对本文的这一观点有所证实。在1990年,国际著名学者Benz与Yovanoff通过进行实验调查了解到残疾人群体的就业情况以及文化程度之间均有着一定的正相关,并且伴随着文化水平以及工作经验的提高其绩效也会随之而增加,并且对各种类型的残疾人的就业方面均有着重要的帮助。

对此,相关的政策提出应重点展开残疾人的文化教育以及职业培训工作。经过相关的调查结果我们可明确的了解到,在我们国家,可采用提升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以及工作培训的方式,使残疾人尽快找到工作。在为他们供应福利保障的过程中,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与要求去选择目标,在对其进行筛选之后予以最有需要的残疾人,防止使其产生一种懒惰心理,进而严重降低就业率。与此同时,也应加大残疾人的就业培训范畴。在对其实施教育培训工作的过程中,不但要极易接受培训的残疾群体提供帮助,例如肢体残疾以及言语障碍等,也要为情况比较严重且不能够进行沟通的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帮助。增加残疾人的就业情况,能够维护他们的尊严,减少由于残疾所带来的伤害,并且能够改善家庭的经济情况,也能够对社会的劳动力给予补充,做一个对社会以及国家有用的人群,所以该人群一定要受到社会的重视。

综上所述,进行职业培训能够有效的增加城镇残疾人就业情况,加大残疾人就业安置力度,开展订单式培训。培训前联系好适合残疾人就业培训的企业,提高残疾人就业培训的对接性,解决培训与就业脱节问题,解除广大残疾人的后顾之忧,所以,建议需要重视并且有效的开展残疾人教育以及就业培训并且增加培训的种类,帮助更多的残疾人实现社会价值,增加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胡仕勇,梅紫.公共服务状况对残疾人就业影响研究[J].调研世界,2015,04:20~25.

[2]杨宇,王灏晨.教育培训对城镇残疾人就业影响的实证研究[J].残疾人研究,2015,01:55~61.

[3]许巧仙.我国城镇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综述[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3:34~38,91.

[4]杨伟国,代懋.中国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结构与扩展[J].学海,2007,04:48~55.

篇2

一、通过学习培训,使我进一步增强了对学习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培训是一种学习的方式,是提高业务知识最有效的手段。现代社会知识更新之快,一个企业到一位员工要跟上现代社会的发展,唯一的方法就是与时俱进,不断学习进步。通过培训班的学习,使我进一步认识到了学习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意识到面对不断更新的工作要求要靠学习,要靠培训,要接受新思维、新举措。通过学习培训要不断创新思维,让自己具备像猎人一样的三大本性:一是永不满足,像海绵一样获取知识、咨询以及创意,保持对外部世界足够的敏感度;二是充满好奇,不要以为一切理所当然,更不要躲在“职业安全区”里装睡,对看上去司空见惯的事情,不断追问“为什么”,以便发现机会或陷阱;三是勇于突破,不断打破路径依赖,不断创世新的想法和方法,愿意为此承担风险。如果一个目标实现了,不要躺在成绩上睡觉,马上开始迎击下一个“猎物”,或“下一个挑战”。

二、通过学习培训,使我清楚地体会到要不断加强沟通能力的培养和锻炼

实现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广大领导干部协调各个社会阶层、各个群体的关系,需要领导干部以正确的手段沟通与群众的关系,需要干部以高超的艺术协调各种人际关系,调和化解各种矛盾。因此能否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直接影响。在工作中,我们要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掌握有效的沟通技巧。

1.如何与上级领导做好沟通。上级领导永远比我们忙,所以,沟通前的预约与询问是很有必要的。在沟通前应事前理清确认,好过事后解释,尤其是重要的沟通,一定要用自己的语言再复述一次,以便取得准确共识,避免事后出现问题,浪费大家的时间来互相责备。有疑问一定要及时提出,以进一步确认,千万不要藏着掖着,或者干脆妄加揣测。凡是涉及重要的工作沟通,尽可能的白纸黑字,这是一种双方保护、并且解决问题的手段。具体工作中哪怕没有要求,也要主动向上级领导提前报告,让领导觉得“一切尽在掌控之中”,避免不必要的沟通障碍和重复解释。

2.如何与同事之间做好沟通。为同事节约时间,而不仅仅是强调自己的时间和难处,站在管理的角度,谁也没有资格让别人跟着自己的节奏走。与同事沟通主题要单一,内容要简洁,细节要准确,有来有往。尽可能使用多种方式、多个时间点来沟通,而且重点在于解决问题,要对同事发自内心的尊重和欣赏,要经常主动换位思考,问题从谁那里开始,应该到谁那里结束。

3.如何与下属做好沟通。与下属进行沟通要以身作则,身先士卒,让下属敬你、畏你、爱你,即便是批评他,也能让他心服口服;同时要展现出冷静的头脑和清晰地思路,比如在出现问题时,先解决问题,再发泄情绪,再做出惩戒,而不是动辄发泄情绪,以惩戒相威胁;要有明确的计划性和方向感,分得轻重缓急,不会胡子眉毛一把抓,知道自己什么时候该干什么,更能指导别人什么时候该干什么;对下属要尊重事实、数据、细节,要透明化,尽可能给到下属清晰地目标和明确的指令;做事情要以法治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篇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残疾人的教育工作。财政、计划、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做好残疾人教育的宣传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经常开展残疾人教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第六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维护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关心、支持并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七条  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有条件的残疾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分别设立听力言语、智力和视力残疾幼儿教育班;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重听、弱视、轻度弱智的幼儿随班就读。有条件的,可以根据残疾幼儿的残疾状况,分别设立听力言语、智力和视力残疾幼儿特教班;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根据残疾幼儿的类别设立特教班;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结合康复训练,参照国家幼儿教学大纲实施教学;

    (五)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残疾幼儿数量和残疾状况,开办学前班实施学前教育;

    (六)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应当承担对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

    第八条  卫生保健机构应当将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列入保健检查的内容,建立档案。对进入学前教育阶段的残疾幼儿,卫生保健机构应当向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其身体生长发育情况的有关资料。

    卫生保健机构、实施学前教育的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早期发现、早期康复、早期教育为残疾幼儿家庭及其监护人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同当地实施的义务教育统一规划、统一评估、验收。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按照残疾儿童、少年的分布和数量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肢残、轻度弱智、弱视和重听等虽有残疾但能适应正常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自理程度,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和残疾状况鉴定,并根据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实施下列形式义务教育: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者在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二)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三)对因身体状况不便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采取巡回教学及家庭课堂等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残疾状况实施分类或者个别教学。加强对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培养和心理、生理缺陷的矫正、补偿。

    普通学校应当根据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的特殊要求,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提供帮助,使其受到适于自身发展需要的教育和训练。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以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十七条  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并为其学习、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当地产业特点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教学应当突出实践性,加强职业技能训练,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残疾人的特长开办校办企业,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进行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本单位培训有困难的,应当有计划地送当地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本省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对同等分数的考生,不得将残疾作为限制录取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年满十五周岁以上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纳入当地扫盲教育规划,采取措施,实施扫盲教育。

    第二十二条  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禁止歧视、侮辱、殴打、体罚有残疾的学生。不得擅自停课、停学。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教师培训计划,提高其特殊教育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二十四条  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师和普通学校中承担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的班主任教师,在残疾人教育岗位上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从该岗位上退休的,其加发的残疾人教育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

    第二十五条  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评定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可聘请具有相应职称资格的残疾人教育方面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接收残疾人入学。

篇4

(一)扶持对象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合适经营项目和一定经营能力的城镇未就业、失业残疾人以及持有《青岛市农村贫困人口社会保障优惠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已经从事个体经营或已被扶持过的残疾人不再扶持。

(二)扶持形式和标准

对首次经营服务业、维修业、加工业、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的残疾人,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等提供一次性扶持金。工业项目不超过8000元;小商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等不超过4000元;三人以上组织起来经营较大项目不超过**0元。

(三)申请程序

1、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扶持资金申请程序:

城镇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经营,须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登记证;

(6)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7)经营场所房屋证明。

农村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经营,须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青岛市农村贫困人口社会保障优惠证;

(5)经营项目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申请人携上述证件、材料原件到街道、乡镇残联申请扶持金。街道、乡镇残联对证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核实是否符合扶持条件,对扶持项目的可行性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指导填写《青岛市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经营扶持资金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连同其他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报区(市)残联。

二、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

(一)社区就业岗位的范围

社区就业岗位是指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岗位。适宜残疾人就业的社区就业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1、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

2、社区停车场管理;

3、社区公共设施维护;

4、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托残服务;

5、其它适宜残疾人就业的社区就业岗位。

(二)社区就业岗位从业残疾人认定条件

1、社区就业岗位安置的人员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有本地常住城镇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就业、失业残疾人;

2、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1年以上并为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

3、月工资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

4、就业岗位为社区就业岗位的残疾人。

(三)社区就业岗位工资补贴、保险补贴

符合认定条件的残疾人从事社区就业岗位工作,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150元工资补贴和200元社会保险补贴。

(四)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

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每安置1人且工作满1年,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岗位开发补贴。

(五)社区就业岗位补贴申报

1、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填写《青岛市残疾人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于申报当月报同级残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残疾人社区就业岗位(工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

(2)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4)从事社区就业岗位劳动收入凭证(工资发放表);

(5)招用残疾人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从业残疾人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发放和管理。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于人员安置满一年后核拨。社区就业岗位从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补贴于人员安置次月逐月申报。

3、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补贴后,要认真做好补贴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建立资金补贴发放台账。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主要用于用人单位岗位开发费用。社区就业岗位从业人员工资补贴,纳入残疾人工资发放。社区就业岗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为从业人员办理代缴社会保险费手续。

三、鼓励企业举办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残疾人就业

企业举办以安排智力残疾人为主的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5人以上,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一次性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补贴用于购置方便残疾人生产的工具、设备和改善残疾人生产环境。另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工资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附件4、附件5)。一次性补贴在企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次月发放;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核拨一次。

此类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样执行保障金的收缴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的残疾人计算在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之内。

四、鼓励能工巧匠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聘请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未就业、失业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并与师傅签订《能工巧匠名师培训残疾人技能协议书》(附件6)。残疾人经培训开业的,每培训一人,一次性给予师傅600元培训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补贴金,需提供《能工巧匠名师培训残疾人技能协议书》、残疾人证、残疾人开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其它证明。

五、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一)培训对象及补贴标准

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未就业、失业残疾人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指导人员指导下,参加初级职业培训,取得初级职业技能证书者,给予培训费、鉴定费全额补贴。参加中级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者,给予80%的培训费补贴。

对在市级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短期培训班接受培训的残疾学生培训费,参照同期社会培训机构同类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情况由市或区(市)分别承担。其中,由市级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与各区(市)残联联合开办的培训班,培训费按照区(市)残联与市残联各50%的比例承担。市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自行办班,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由市级负担。

(二)残疾人培训费申领

培训机构申领残疾人培训费,需向本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2、残疾人的失业证复印件;

3、培训考核鉴定成绩单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季末填报《青岛市残疾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7)。残疾人培训费补贴每季度核拨一次。

六、经费来源与拨付程序

上述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除残联兴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按照上述负担比例执行外,市内四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支付。其他五市三区由同级财政支付。

市内四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上述经费,将应报送的材料报送本区残联、财政审批盖章后,报市残联会同市财政核准。市财政负担的经费据实拨付区财政,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同级残联。

其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上述经费,将应报送的材料报送本区(市)残联、财政审批盖章,由本区(市)财政部门拨付同级残联。扶持金、补贴等发放花名册汇总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篇5

按比例就业是一项协调的工作,在目前社会就业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只是一般号召是很难解决实际情况,只有在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协调下,民政、劳动、人事、财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才能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在职能上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在服务中指导和帮助残疾人求职者了解有关就业政策和形势,根据其自身条件开展就业辅导,帮助其开发自身潜能,引导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实现就业。

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缺陷,完全的市场化求职方式不能达到按比例就业要求,必须运用协调机制,积极地而且是实实在在的努力,才能取得明显效果。苏州市今年成功运用协调机制,协调著名跨国公司法国欧莱雅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雅都大酒店、竹辉饭店等14家用人单位,提供文员、操作员、仓库保管员、清洁工等40余种就业岗位,与400余名残疾人举办就业洽谈会,一次就安置67名有劳残疾人上岗,结果使劳资双方满意,苏州市残联更满意,他们认为这无异是今后残疾人就业的一条新路,避免了原来背靠背介绍的许多不确定因素,成功几率大大提高,而且协调在先,观念上容易达成一致。

形成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教育培训机制

残疾人中的“两低现象”(低文化、低技能)严重阻碍了他们的就业。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知识更新周期越来越短,新知识、新信息不断涌现,加入WTO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对就业者的新要求,更是阻碍了残疾人的顺利就业。

社会总是前进发展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形成教育培训机制,提高残疾人的素质。一是基础教育。政府应责成教育部门将残疾人的基础教育摆上关键位置,现在通常的做法有两个,一个是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教班(小学设培智班),对学龄残疾人进行集中分类教育,另一个是设立特殊学校进行完全教育,这两个做法都取得了重要的成果。二是技能培训。以人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根据每个残疾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培训,有效改变“两低”现象。江苏省太仓市优化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把本市的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制,在教育系统、科技系统、劳动职培系统设立培训点,而且在企业、商店设立培训基地,有效地解决了教、学、用的关系,促进了残疾人的就业。

形成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激励机制

在目前整个社会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要做好按比例就业工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必须形成有利于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激励机制,更明确地体现政府工作导向。一是重点表彰。这既是个老办法又是个好办法,对在按比例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而且在省市以上表彰的可以采取胸章式奖章,提高社会荣誉感;二是重点奖励。对残疾人使用比较好且超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物质奖励,鼓励单位用人。苏州市在形成有利于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激励机制中,已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具体实施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劳动服务所出现了用人单位电话预约残疾人用工和排队上门缴纳保障金的现象,形成了十分有利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良性循环,而且他们还在积极寻求新的激励方案,更加完善激励机制在具体工作中的运用。

篇6

[中图分类号]G7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8-0222-01

排斥,即为排挤斥逐,意思是排斥异己,使其不相容、离开。而融合,则是指将两种或多种不同的事物合成一体。排斥与融合是自然界一切运动的基本形式的一种,自然界的各种物种普遍存在着排斥及融合。两者既不可能绝对分离,也不可能相互抵消;且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互相依存,互相转化。

一、社会排斥概念与残疾人融合问题

1974,法国学者拉诺尔提出了“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的概念,它强调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互不相容,例如精神和身体残疾者、自杀者、老年患者等其他与社会不适应者。随后,社会排斥的概念和内容不断被拓展,上世纪80年代末,欧洲委员会把社会排斥概念提炼分析,认为社会排斥影响着公民的社会权、生活水平、教育水平以及就业等相关方面。社会排斥理论也引用到社会科学的研究之中,用来解释和解决各式各样的社会问题,通过深化歧视、排斥、边缘化等概念,来解决排斥与融合的问题。可以说,社会排斥是研究残疾人问题、解决残疾人问题的一个新视角、新理论、新方法。

二、残疾人教育排斥原因及我国残疾人教育观念现状

对于残疾人而言,由于先天或者后天的因素,使其在心理、生理以及人体结构上区别于健康、健全的人类群体。这种与大多数人群的区别就造成了残疾人作为一种弱势群,面临着社会的排斥。在中文里,“残”和“废”往往如影随形,这就意味着“残=废=无能”这种观念一直存在于我们的意识里,认为生理、心理或人体结构上区别于我们的残疾人就是废人,无法为社会、为人类创造价值。这样一种观念上的排斥是残疾人参与社会和获得平等权益的最大排斥,是其他各种社会排斥的根源。在以人为中心的我国传统文化中,无论哪个朝代、哪个年代,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组织,有着包容美德的中华儿女,都不断地采取一系列人性化的措施来帮助残疾人。然而,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要真正帮助残疾人,只有让他们自己能“站起来”,能和健全人一样去为社会创造财富、创造价值,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对残疾人的排斥,使得残疾人能融合正常社会。我国现有八千万残疾人,长期以来,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并不乐观,残疾人所遭到教育排斥的现象十分严重。

三、残疾人教育的融合方法

(一)严格认真地贯彻和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规划

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由国务院批准,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和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把残疾人教育当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政府和地方要对残疾人教育事业进行良好的统筹和规划,加大残疾人教育经费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这些政策,这些法规,这些建设规划,我们不能笼统地去看待,而是要严格认真地贯彻和执行,真正地使其落到实处。

(二)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提升残疾人教育事业水平

对于残疾人教育事业,要加大基础教育设施的建设力度、普及残疾人义务教育,完善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大力兴建针对残疾人教学的特殊教育学校,更要保证其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要普及残疾人义务教育,让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能够免费接受最基本的义务教育,使其能够有基本的受教育权,从根本上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要把残疾人教育事业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大力发展残疾人专业教育培训以及高等特殊教育

要让残疾人能够学习专业的知识和专业的技能,使其在结束教育步入社会的时候能够有一技之长,能够为社会创造价值和财富,实现自我价值,获取收入来源;要大力发展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给残疾人带来更多的自信,为残疾人提供提升自我、实现自我、超越自我的重要平台,为他们创造更多的与健全人平等竞争的机会,使他们能够获得社会的认同和尊重。

(四)从教育观念上改变对残疾人的歧视和排斥

相对于健全人,残疾人属于弱势群体,这种弱势群体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而遭到社会排斥,而这些排斥又会导致更多的劣势和更大的社会排斥,并且这些排斥会相互关联形成一种恶性的延生。所以要从观念上改变对残疾人的歧视和排斥,才能使残疾人能够获得和健全人一样的教育机会,才能使残疾人能够更好地通过教育来体现自身价值,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社会对于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歧视和排斥,才能使之融入社会。

四、结语

排斥与融合,既相对,又相容。在我们的残疾人教育事业中,要直面排斥的原因、内容,从观念上改变对于残疾人的排斥,才能消融排斥,使残疾人能够同健全人一样,接受正常的教育,受到公正的待遇,最终融入正常的社会当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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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看,自2004年10月10日《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岱山县扶持残疾人事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出台以来,原创:我县的残疾人事业有了新的发展,有关部门对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体生活、福利环境等方面的工作有了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扶持政策得到一定的落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和维护,社会助残扶残的风尚逐步形成。主要表现在:

(一)残疾人康复服务领域得到拓展

近年来,在残疾人扶持政策春风的沐浴下,残疾人康复服务领

域得到不断拓展,特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站的建立与完善,县残联康复办组织的康复活动(精神病康复、白内障复明、假肢安装、聋儿语训等)的增多,使更多的贫困残疾人享受到了免费或补助的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教育培训得到加强

由于各级政府的重视,残疾人教育培训得到加强。2004、2005

年三残儿童入学率分别达到98.84%、98.19%;残疾学生与特困残疾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费减免有保障,接受高等教育学费补助有落实;残疾学员参加培训费用有补助;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参加技能培训的氛围得到加强。

(三)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环境得到改善

随着扶持政策的落实,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环境得到改善,有关

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加强,使更多的残疾人走上了就业岗位。根据扶持政策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进行了工商管理费的减免、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服务性行业月营业额在5000月以下的进行了营业税的减免、卫生部门对从事饮食服务行业和食品加工业的残疾人办证、监测、产品检测收费的优惠。残联加强了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种养殖示范户借款、贷款贴息和苗种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残疾人自强自立从事个体工商、种养殖行业的人数日益增多,残疾人走出家门,依靠自身解决温饱奔小康的意识加强。

(四)残疾人文体生活得到丰富

有关单位对所在的残疾人参加各级各类残疾人文体活动的阻

挠减少,对残疾人正常训练与参赛较为支持。残疾人参加县、市、省级文体比赛所取得成绩更加优异,残疾人的精神生活得到丰富,残疾人特殊文化得到发展。

(五)残疾人福利环境得到提高

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得到提高:1、

各乡镇、各部门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帮助贫困残疾人尽快脱贫致富。2、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敬老院。3、县残联、县社保局对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个体户、种养业户、自由职业者给予一定补助。4、县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文化广播电视局为贫困残疾人安装电表、水表、有线电视的初装费给予免费或减半,并每月免费供电10度,供水5吨。5、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对残疾人参观旅游景点给予免费等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残疾人事业虽然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起点低、基础薄弱,残疾人事业总体上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扶持政策落实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残联等部门对残疾人扶持政策的宣传还不够到位,缺乏深度和广度,部分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属,对有关残疾人的扶持政策知之不多,享受扶持政策的意识不强。

2、卫生部门对扶持政策的落实比较重视,根据扶持政策出台了帮扶操作程序,但由于医院经济困难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除县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外,其余未实施对残疾人就医免收挂号费、检查费和注射费(不含材料费)的有关规定。

3、交通部门对扶持政策文件第六部分福利环境中第八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搭乘交通工具、原创:优先购票并减半收取”中的搭乘交通工具减半收费,无法实施。理由是因为其客运公司售票只是船东或外县区有关客运公司售票;公交部门认为上级有关法规、政策未明确规定对残疾人搭乘交通工具实施减免,因此无法按照县里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于优先购票,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座”等标志牌实施较好。

4、电信部门对扶持政策第六部分福利环境中第五条第四款“对贫困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电话,申请安装地点与其居住地一致的,给予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未曾落实,其有关人员解释是因为未收到扶持政策文件,以后根据扶持政策加以实施。

5、县自来水公司一直以来认真贯彻实施扶持政策,对公司管理区内的贫困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水表,申请安装地点与其居住地一致的,给予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并且每月每户免费供水5吨。但其提出大多数贫困残疾人家庭每月用水并不需要5吨,考虑其企业的负担是否能按其实际用水吨数(但不超于每月5吨)给予补助。

6、残疾人因其残疾而使其待岗、待聘的现象还有一定存在,各单位在与残疾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除名、辞退残疾职工之前,未向县残联通报。

三、意见和建议

根据调研及平时掌握情况,建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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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3.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地区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5.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6.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7.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8.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在人口30万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在地市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东部地区也要加大投入,按照本地区特殊教育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

各地要统筹安排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特教班、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和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的建设。

9.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

10.加大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院)正常运转。各地要从特殊教育学校(院)人均成本高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学校(院)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

中央财政将继续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中央财政加大专项补助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地方办好现有的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

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院)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三、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11.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在课程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

12.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重点推进县(区)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

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

13.大力加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同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的建设。不断更新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教学内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14.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建好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教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促进优质特殊教育资源共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特教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15.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各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继续开展盲文、手语研究,使之更加科学、实用。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16.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适应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提高的需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特教师资的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级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各地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时,要把特教师资培养纳入培养计划。加大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力度。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提高培养质量。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

各地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依托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其他有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

17.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

18.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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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地区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5.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6.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7.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8.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在人口30万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在地市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东部地区也要加大投入,按照本地区特殊教育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

各地要统筹安排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特教班、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和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的建设。

9.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

10.加大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院)正常运转。各地要从特殊教育学校(院)人均成本高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学校(院)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

中央财政将继续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中央财政加大专项补助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地方办好现有的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

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院)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三、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11.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在课程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

12.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重点推进县(区)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

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

13.大力加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同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的建设。不断更新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教学内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14.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建好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教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促进优质特殊教育资源共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特教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15.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各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继续开展盲文、手语研究,使之更加科学、实用。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16.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适应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提高的需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特教师资的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级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各地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时,要把特教师资培养纳入培养计划。加大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力度。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提高培养质量。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

各地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依托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其他有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

17.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

18.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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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3.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地区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5.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6.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7.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8.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在人口30万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在地市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东部地区也要加大投入,按照本地区特殊教育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

各地要统筹安排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特教班、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和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的建设。

9.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

10.加大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院)正常运转。各地要从特殊教育学校(院)人均成本高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学校(院)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

中央财政将继续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中央财政加大专项补助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地方办好现有的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

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院)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三、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11.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在课程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

12.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重点推进县(区)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

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

13.大力加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同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的建设。不断更新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教学内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14.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建好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教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促进优质特殊教育资源共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特教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15.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各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继续开展盲文、手语研究,使之更加科学、实用。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16.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适应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提高的需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特教师资的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级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各地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时,要把特教师资培养纳入培养计划。加大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力度。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提高培养质量。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

各地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依托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其他有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

17.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

18.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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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6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5-6009(2017)18-0049-03

【作者简介】葛华钦,南京市溧水区特殊教育学校(南京,211200)书记、校长,高级教师。

一顶草帽,一条毛巾,一双胶鞋,师生开垦荒山地,筹建溧水区残疾人实验基地,组织残疾学生开展生产自救,帮助他们实现“残而有为”“残而有位”的人生目标。面对农村残疾人就业难、生存难的现状,溧水区特殊教育学校始终坚持“为残疾学生终身发展服务”的办学理念,长期扎根于农村,因地制宜,不断开拓创新,在农村地区残疾学生就业领域探索出了“教育―培训―就业”一体化的办学新模式。

一、恪守一个理念:为残疾学生终身发展服务

1.关注残疾人生存状态。

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中最弱势的群体。由于客观条件和自身障碍的影响,相当多的残疾人(尤其是智障人士)自我生存能力有限,贫困状况十分严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大部分残疾人受教育层次低,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就业弱势凸显,基本生活需求难以保障,依赖于家庭,依赖于政府年复一年的补助、供养。老的“五保户”问题尚未解决,新的“低保家庭”又在不断产生,给政府、社会、家庭造成极大的负担,也给新农村建设及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一定的压力。特殊教育的价值和使命就是改变残疾学生的生存状态,让他们像正常人一样享有一片蓝天。

2.提出“服务终身发展”的理念。

溧水特校创办于1986年。我们在办学过程中深刻认识到,传统的九年义务教育远不足以满足残疾学生社会生存之需。要改变这种状态,必须提高残疾学生受教育的层次,着重培养职业技能,引导他们掌握一技之长,立足一个岗位,解决就业问题,使他们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是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同样实现人生价值的立命之本。从这个角度说,特殊教育也就是残疾人的生存教育、生命发展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必须跳出传统思维,从根本上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竞争的意识与能力,为他们的终身发展提供服务。

3.筹建残疾学生实验基地。

根据许家诚教授提出的“支持系统与生活质量”理论,要提高残疾人教育生活质量,改变残疾人生存状态,最好的方法就是调整支持系统功能,帮助残疾人学习掌握劳动技能,使他们通过适合自己的劳动就业来改变命运。溧水特校结合农村残疾学生对种植和养殖等比较熟悉的特点以及溧水地区农业比较发达、土地资源较为丰富的实际情况,经过多方努力和反复论证,于2001年开始建设“溧水县残疾人教育、培训、就业基地”。

二、构建一种模式:“教育―培训―就业”一体化

1.领导关心支持。

2001年2月,溧水区委、区政府批准了学校《关于申请无偿划拨(或租赁)荒山地进行生产自救的报告》,同意建立“溧水残疾人教育、培训、就业基地”,并先后颁发了5个文件给予大力支持,确保了“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南京农业大学著名农学家柯建国、乔玉山等教授,对基地的地理环境、土壤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分析,提出了开发思路与原则。在“基地”建设期间,省、市、区领导多次到“基地”视察指导,对基地的发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支持。经过几年建设,基地面积达到800亩。这成为全国特殊教育领域的首创,受到教育部领导的关注。学校在“全国加强特教学校建设与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和“全国首届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实践研究会”上详细汇报了办学情况。2014年,学校基地被中残联确认为首批“国家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

2.完善办学模式。

残疾学生(尤其是智障学生)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后,因诸多原因,在继续学习和就业方面仍然存在很多困难。我们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从2006年起对轻、中度智障学生在接受9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重点加强种植和养殖技术的培训),实施12年教育。2008年增设了听障学生职业中专,主修现代农业方向专业,开设“种植”和“养殖”两类课程,填补了南京市特教领域农业职业教育的空白,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残疾人教育体制,提高残疾人受教育的层次,丰富了“教育―培―就业”一体化办学模式,成为在全国同类(级)学校中率先对智障和听障学生实施15年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2012年,南京市特殊教育“双业创优”现场会在学校基地隆重召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农村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朱小蔓教授在会上说:“溧水特校实行教育、培训和就业一体化办学模式,创造了农村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的中国样本。”

3.开展课题研究。

为解决教育、培训、就业三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学校成立了“农村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培训―就业’一体化办学模式的研究”课题组。课题组成员根据本地实情,分别制定了轻、中度智障学生和听障学生10~12年教育的课程设置,确定了种植、养殖课在课程中所占的比重,并结合智障学生的身心特点及本校职业教育的要求,开发、编撰了《种植》和《养殖》两套(共十册)校本教材,拟定了适合轻、中度智障学生的劳动技术教育内容,制定了实施性教学计划,进一步细化文化课与职教课、理论课与实践活动的比重。2006年12月,该课题被江苏省教科院立项为享受经费的省级“十一五”规划重点课题,并于2010年5月顺利结题。2012年6月,该课题被评为江苏省首批特殊教育精品课题。

4.打造特色品牌。

在开展残疾学生教育、培训、就业实践的同时,基地得到稳定发展,形成了产业格局。在800多亩的基地上,建有3个园(牡丹、葡萄、盆景)、5个区(蔬菜栽培、苗木繁殖、花卉培育、水产养殖、果鸡放养),以及花卉超市、蔬菜大棚、苗木基地。其中“牡丹园”的占地面积达100多亩,拥有来自4个国家的500多个品种、20多万株牡丹,成为江苏省品种最多、规模最大的牡丹种植区。另外,基地内还建有“小公园”“百昌亭”“律亭”“垂钓中心”等景观休闲处;桃树、梨树、枣树、杏树、葡萄已经挂果,中华乌骨鸡产出的青壳蛋销往全省各地,各种无公害蔬菜也供不应求。这一切都为培养残疾学生劳动技能创造了条件,拓展了空间。基地的造血功能也不断增强,获得了良好的教育效益和经济效益。

学校不断整合资源,将基地拓展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并向广大市民提供观赏、休闲及学习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服务。2012年,“南京市残疾学生教育培训基地”“南京市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南京市现代农业职业技术培训基地”在此正式挂牌。自2005年起,学校先后举办过11届“南京・溧水牡丹节”活动,接待市、县、区中小学生20万多人次进行社会实践,接待市民10万多人次进行观光游览、学习现代农业技术。溧水特校基地成为特色鲜明的特殊教育品牌,也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三、成就一种人生:拥有职业,拥有尊严

1.在师资力量上求提升。

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技术教育需要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校首先从师资队伍培养上下功夫。自2004年起,先后从南京农业大学引进农学、花卉、畜牧、水产、蔬菜、果树、微生物等7名专业研究生充实到教师队伍中,逐渐打造出一支既有扎实理论功底又有较高专业实践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每年70%以上的一线教师都能外出参加各级各类专题培训。通过培训,开阔教师教育视野,更新课程改革理念。有多名教师在省级教学基本功大赛中获得一等奖第一名。与此同时,基地还先后建成了占地2600平方的玻璃温室以及现代化的组培室、DNA检测实验室,可常年进行无土栽培、植株组培等现代农业生产,大大提高了学生接受现代农业技术培训的科技含量。

2.在教育方法上讲科学。

多年来,溧水特校结合残疾学生的特点,不断进行多种教育方法的探索与实践。从残疾学生入学时就加强思想教育,培养良好行为习惯,强化“自立自强”“劳动光荣”等观念。文化课和技能课做到个别化、分层次教学。技能培训注重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上突出一个“实”字,教学方式上突出一个“活”字,强化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构建模块化训练体系及实施分组分阶段教学,层层把关,严格考核,使学生在学习技能上得到充分体验和锻炼,不仅较好地掌握生产技术,还获得一定的生产管理经验。目前他们已经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苗木嫁接、疏花疏果、无土栽培、温室培育、禽畜鱼病防治等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在系统的教育、培训及就业指导下,这些残疾学生能充分地认识自我,做好各项职前准备,为真正融入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在培训就业上显成效。

溧水特校现已有6个班的听障学生和4个班的智障学生在基地接受学习、培训,有20多名智障、听障毕业生在基地顺利就业。学习一门技能,发展一个孩子,脱贫一个家庭。他们不再是家庭的累赘,不再是社会的负担。从2006年9月起,学校为每位残疾职工办理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5项保险,基本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他们拥有了职业,更拥有了尊严,真正实现了“残而有为,残而有位”。脑瘫孩子经金明是学校“综合班”第一届毕业生,他在基地学会了养鸡,从育雏控温到消毒防病,从断喙打针到生产记录,他学得认真,掌握得也快,毕业时学校将他留在了基地,负责养殖乌骨鸡、珍珠鸡等。经金明打算今后自己养鸡创业,挣钱孝敬父母,这是他的父母过去从不敢奢望的。从基地走出去的学生也受到用人单位的一致好评。被区实验幼儿园聘用的听障毕业生陈修奇,一直从事幼涸盎肪成杓啤⑿传橱窗、摄影摄像等工作。他勤奋好学,工作踏实细致,也深受领导、教师喜爱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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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残联和社会各有关方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残疾人实施扶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切实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残疾人的亲属和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残疾人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不得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六条各级残联依法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管理残疾人事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资金(公益金),视情划拨一定的比例,用于同级残联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

第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残联,应当组织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和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县(市、郊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对象。

残疾人到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就诊和免收普通挂号费的照顾。

第九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在其常住地普通学校或其附属的特殊教育班、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等就近入学,有关学校不应拒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由其所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建设纳入义务教育规划,并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中单列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在盲、聋、弱智三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中基本普及义务教育。

第十条市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并对贫困残疾学生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给予减免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试体育。

来自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或农村特困户家庭的贫困残疾大学生、研究生,由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经户口所在县(市、区)残联和所在高校初审,市残联、市财政局复核同意,报省残联、省财政厅批准,可获得学习救助资金。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残联等公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接收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并对贫困残疾人凭乡镇(街道)以上残联证明,减免50%以上培训费和住宿费。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参加培训的残疾人给予酌情减免照顾。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就业与再就业工作体系和劳动监察范围,统筹安排实施,并给予特别扶助。

第十三条各用工单位应根据残疾人职工生理、心理障碍情况为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在晋级、晋升、再培训、职称评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有生产任务的用工单位,一般不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下岗。

企业改组、改制,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确需安排下岗的,应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备案。

企业兼并或破产,对符合政策规定退养、退休条件的残疾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养、退休手续;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置费并一次发给本人。

第十四条实行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具备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工单位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纳应缴保障金的,除限期补缴外,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用工单位拒缴保障金、滞纳金的,当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城镇社区扶持或组织开发的社区管理、服务等公益性就业岗位,应当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跨地区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保护跨地区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残疾人,应当比照对下岗失业职工的优惠政策,免收权限范围内的管理类、登记类的行政性收费。

卫生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证照,减免权限范围内的管理费和相关行政性收费。

第十九条民政、残联、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残联〔2003〕2号)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免征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征50%至90%的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税务登记和证照类的费用。

残疾人个体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从事商业经营的,执行国税部门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有劳动力的残疾人家庭列为扶贫开发对象,纳入当地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并在扶持项目、资金安排、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和组织社会力量结对帮扶等方面给予照顾。

农村基层组织在分配、调整土地等生产资料时,应当对农村残疾人实行照顾。

第二十二条对农村重度(一级)残疾人免征本人农业税;对中度(二级)残疾人减征本人50%的农业税;对轻度(三级以下)残疾人酌情减征本人农业税。

对特困残疾人户免征农业税;对困难残疾人户酌情减免农业税。

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税款减免按照《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残联应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用工单位对新招(录)用的残疾职工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项社会保险。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从减免税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补贴困难残疾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五保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救济。

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公证机构对持乡镇(街道)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财产事项需要公证的,适当减免公证费。

第二十六条县城以上城市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和居民区时,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在农村小城镇建设中,应当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规范。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公共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家庭房屋,在还房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其予以适当照顾。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家庭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搭乘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优先搭乘;随身携带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寄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免费,其他残疾人减半收费,且司乘人员不得拒载。

第二十九条对符合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条件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残联出具证明,由车管部门按规定核发驾驶证件,办理车辆落户手续,并减免权限范围内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性收费。

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在各类停车场免收停车费。

第三十条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公办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公园。

第三十一条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对申请安装相关设施的残疾人优先给予安装,并对贫困残疾人酌情减收安装费用。邮政部门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第三十二条侮辱、诽谤、虐待、遗弃残疾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责任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骗取残疾人证和残疾人扶助政策照顾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残联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残联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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