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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对艺术人才的需要和高等教育大众化所带来的持续大规模扩招,许多院校相继增设和开办了艺术类专业,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1080所本科院校中,已有632所院校设立了艺术类专业。艺术专业学生在非艺术专业院校的出现,既给这些传统上学风比较严谨的高校增添了新的活力和生机,也对其原来相对单一和传统的教育方式方法和学生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已设有艺术专业的高校,由于大规模的扩招。比如我校。扩招前,每年招收艺术专业学生百把人,扩招后,每年招收300~500人。2004年,艺术学院有学生376人;2007年,艺术学院学生数增至1426人。人数的大量增加,其教育方式方法和学生管理模式也出现了新的问题。为此,认识和了解艺术专业学生的特点,探索适合艺术专业学生自身特点的教育与管理方法,对于当前全面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的多样性和实效性,“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艺术专业学生由于其专业的特殊性,与其他专业的学生相比,具有鲜明的个性特点。根据我们的调查研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情感丰富,思维活跃,求新求异意识较强,但遇事不够理智,表现为行为散漫、情感偏激
艺术教育注重对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这可使学生思想活跃,思维敏捷且富有创新精神。同时,艺术活动本身对学生的形象思维有特别要求,如要求学生充分发挥想象力、进行情感体验等,这使得学生情感丰富,理想化成分多,思维浪漫,情绪易受外界环境的干扰和影响,追求新奇和怪异。在考虑问题时容易脱离现实基础,过于情绪化,遇事不冷静,偏激,不能辨证地认识和理性地看待人和事,对政治时事缺乏关注,对学校组织的活动也不热心参与。针对艺术专业学生这一特点,在教育与管理方式方法上要更加注重“以情动人”、“以感化人”。只有在尊重学生个性情感的基础上,教育人、培养人,才能使我们的教育真正做到入耳、入心、入脑,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追求自我,注重个性,自我意识强,但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不够
应该说,追求自我、注重个性、自我意识强烈是时下以自我为中心的“小太阳”般的独生子女们普遍性的特点,但艺术专业学生体现得更为突出,这是因为一是艺术教育特别是艺术创作和艺术实践方面都比较注重突出和强调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二是学艺术的学生大多家境比较殷实,家长平时比较溺爱。自我意识过强,具体行为上表现为缺乏集体主义观念和团队精神,自由散漫,我行我素,懒于打扫卫生,经常迟到旷课,人际关系紧张,不服教育管理。如设计艺术专业学生,由于专业学习的需要,要求配置电脑,但不少学生不是用电脑来学专业,而是通宵上网聊天、玩游戏、看影碟,且大开音响,无视旁人,既影响了自己的身心健康,又恶化了人际关系。对此,教育和引导学生在与他人的协作中、在各类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切身感受和体会相互配合的重要,学会与人交流沟通,掌握团结协作的技巧,潜移默化地提高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
三、重专业掌握、轻文化学习,缺乏文化素质和文化修养
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普遍偏低,有些学校录取本科生的文化课分数线不足200分,专科不足120分,这与居高不下的文理科考分形成鲜明的对比,使得一些学习平平的考生在报考文理科无望的情况下转入或突击学习艺术,其目的是为了能进入大学学习,这样就造成了一些艺术专业的学生既缺乏艺术天赋又缺少学习兴趣,其教育与管理的难度之大可想而知。由于文化基础差,又缺乏认真塌实、勤奋刻苦的学习态度,“听不懂、没用处”便成为其经常逃课或不听讲的理由。其实。文化素养对一个人的成长成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记得一个资深教师说过这么一段话:“学文化就是学做人,伴随着语言文字的听、说、读、写训练,渗透着认知教育、情感教育和人格教育。”但遗憾的是很多学生对此并不理解。
另外,由于艺术专业学生过多参加社会艺术实践活动,其很多业余时间甚至课堂学习被专业技能训练或参展、演出、比赛等艺术实践活动所占用,这也影响了学生文化课程的学习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四、重艺术实践、轻理论学习,缺乏必要的艺术素质和艺术修养
虽说艺术专业的学生普遍重视专业,但这种重视也仅仅表现在重视艺术实践上,如音乐专业的学生只重视声乐、器乐等专业术课和文艺演出;设计专业的学生则过分依赖电脑。而对专业理论学习普遍轻视,上课不认真听讲,迟到、早退,甚至逃课,所以理论功底差,知识不系统,表演或创作的作品只求“形似”,难达“神肖”,更别说“形神兼备”,抑或创新。有的学生自己不会画,就临摹老师或同学的画作,甚至还有“拿”同学的作品去“交差”,既缺乏艺术素质,又缺乏艺术修养。
针对艺术专业学生“重专业、轻文化。重实践、轻理论”的特点,首先,要解决他们对专业和文化、实践和理论等关系的认识问题,告诫他们眼光应放远一些,不能急功近利,只顾眼前赚钱或就业。要知道,在当今社会,仅有专业技能而无专业理论修养,尤其是人文修养是不可能出色地做好工作的,更谈不上有创造和成大“家”了,就连中央电视台组织的青年歌手大赛,也还有文化素质考核项目。其次,针对艺术专业学生特点,修订教学大纲,适当增加人文素质必修课或选修课,如影视文学、现代科技常识、唐诗宋词欣赏、中国文化概论等课程,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开阔学生的视野,丰富其文化素养。再次,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或收看学校举办的“濂溪讲坛”、九江市政府举办的“白鹿讲坛”和中央电视台的“百家讲坛”等各种高雅文化活动,以提高学生的文化欣赏品位。
中图分类号:N04;B84;H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578(2013)04-0017-05
收稿日期:2013-03-21
作者简介:王成礼(1985—),男,山东人,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主要研究术语翻译。通信方式:wangchengli2003@163
引言
“术语是人类科学知识在语言中的结晶”[1],术语系统的构建与完善是相关学科建设的重要保证。随着国际学术交流的不断开展,术语的跨语际传播成为学科术语应用的一种常态。在中国的心理学术语中,外来术语占到了很大的比重,因此翻译外来术语就显得格外重要。本文拟从翻译学的视角和心理学历史的角度,归纳总结中文心理学术语的特点,并对主要的翻译策略进行讨论。
一中文心理学术语的特点
心理学始创于19世纪初,由德国哲学家、教育学家赫尔巴特(Johann Friedrich Herbart,1776—1841)将其从哲学学科领域中划分出来,独立成为一门学科。在中国,尽管古典文献中蕴含着丰富的心理学思想,也“有一套完整而独特的范畴体系”[2],但其作为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独立学科则始于20世纪初,比西方晚了一个世纪。“1921年中华心理学会的成立被视为我国现代心理学学科的形成标志。”[2]200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心理学确定为一级学科,确立了心理学的学科地位,也标志着该学科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由于中国近现代心理学的源头是西方心理学,具有和西方现代心理学相同的科学概念体系[2],因此,其术语系统中有大量概念借自外来术语,术语翻译成为中文心理学术语产生的主要方法,很多心理学术语经过术语泛化进入日常汉语中,常见的如“抑郁(depression)”“孤独症(又称自闭症,autism)”“从众(conformity)”等。但是,另一方面,中国现代心理学研究仍继承了中国古代和近代心理学的宝贵学术思想,自然也沿用并保留了一些本土经典的心理学概念范畴,比如“性善论”“七情”等。这两类术语来源构成了中国心理学的术语体系,从数量上看,外来术语居多,本土术语较少,其中中国本土术语英译则更少。
从心理学学科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来看,中文心理学术语有其鲜明的特点,即以多源头的翻译术语为主。“中国现代心理学术语中的外来术语主要有两大源头,一是西方心理学在中国的直接传播,二是西方心理学经日本学界间接传入中国。”[2]例如在《西国记法》中,利玛窦提出记忆在“脑囊”[2],这里的“脑囊”指的是人的大脑,而术语“直觉”(intuition)则假道日语传入中国。
鉴于我国心理学术语构成的特殊性,据作者对心理学术语数据的观察,发现心理学术语有如下三个特征:
1)基本概念体系借自西方心理学,本土术语少,如黑林错觉(Hering’s illusion)、非条件反射(又译无条件反射,unconditioned reflex)等;
2)术语产生方法以翻译为主,且翻译方法多为逐字翻译和直译,中文术语欧化程度较高,但渐有本土化趋势,如格式塔治疗(又译完形疗法,Gestalt therapy)、心理年龄(又译为智力年龄,mental age)、人格心理学(又译个性心理学,personality psychology)等;
3)心理学术语翻译和使用尚欠规范,使用大量含源语成分的短语型术语缩略词,如CR(conditioned reflex,条件反射)、F分布(F distribution)等,通过对南大术语库(NUTERM)动态心理学术语数据库关键词底表观察,保留英文字母的关键词涵盖了从A到Z的所有字母,在林崇德等主编的《心理学大辞典》里也有同样的现象。
二术语翻译方法探讨
“两种语言符号之间的转换活动也就是翻译活动之中,人们首要的任务是致力于符号意义的再生。换言之,翻译就其根本是意义的再生。”[3]术语的意义即是其概念意义,也就是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综合表征。
索绪尔在《普通语言学教程》中指出:语言符号包括能指与所指两个部分。能指是符号的物质形式:音响—形象。它们与某种概念发生联系,在使用者之间能够引发某种概念的联想,这种概念就是所指。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关系有任意性,对于使用它的语言社会来说,又是强制的,即约定俗成。
术语是属于某一学科的特殊词汇,本学科内所有术语构成该学科的概念体系。它与普通词汇的最主要差别在于它所表征的是概念。但是,从语言符号的一般属性来说,术语也有其能指和所指的区分:“概念叫作‘所指’,音响形象叫作‘能指’。”[1]也就是说术语的能指是其物质形式,即术语符号或指称形式,而其所指则指相关的概念及其意义。本文依据符号的能指和所指这两大分类,将术语翻译方法分成三大类进行讨论:所指为主的翻译策略、能指为主的翻译策略和所指能指融合翻译策略。
1所指为主翻译法
对于因语言文化差异所限,能指形式较难对应创造的术语,译者应确保其所指概念意义的传递,可主要针对所指进行翻译,相关翻译方法包括:逐字翻译,直译,意译,音译+意译。
(1)逐字翻译、直译
逐字翻译是指翻译中不考虑语法结构等因素按照原文顺序进行翻译的方法。
“很多科学术语可以按照汉语从左到右的顺序来翻译(现在一些外国语言学家称这种结构叫作“积木”结构)。”[4]心理学作为侧重理科的交叉学科,“积木”结构术语比较常见,而且汉英两种语言在语言线性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很多英语心理学短语术语都可以用这种方法进行翻译。如:private self译为“私我”;social control theory译为“社会控制理论”;role coordination译为“角色协调”等。
逐字翻译法是比较简单的术语翻译方法,适用于汉英语法结构和搭配相近或相同的短语,例如“积木”结构术语。对此类结构的术语进行翻译时要考虑源语的概念,和译入语的语法、构词规则,勤查字典,适当时候应采用直译的方法。通过逐字翻译方法翻译的术语由于保留原文短语顺序和搭配,欧化程度比较深,多为新创术语,在翻译中概念意义变化较小,两种语言所代表的概念基本吻合。
直译较之逐字翻译而言,考虑到了目的语的语法等诸多因素,并进行适当的调整,是既保持原文概念又尽量保持原文形式的翻译方法。逐字翻译也可纳入直译中,作为直译的起点。直译能较好地保留原文的形式同时也能比较准确表达概念,较少出现翻译过剩的问题,如术语identical element theory of transfer应译为“迁移的相同要素说”。
(2)意译
意译是指:“扬弃外来语语音,用汉字单字按汉语构词法制造新词,以表达外来词义。”[5]
心理学中personality是一个重要术语,译为“人格”,借自日语。《牛津心理学词典》对该词的定义为:The sum total of the behavioural and mental characteristics that are distinctive of an individual(个人特有的行为和心理特征的总和。)[6]
《现代汉语大辞典》(第三版)对人格的定义为: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②个人的道德品质;③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的资格。
《汉语辞海》对人格的定义为:①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是个人的尊严、名誉、价值的总和,在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公民人格平等,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②在心理学上,即“个性”;③人的道德品质。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心理学术语“人格”的概念意义和两本汉语词典不同,其概念意义要小于汉语词“人格”。《汉语辞海》中这样定义“个性”: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和教育影响下形成的一个人的比较固定的特性。概念意义与术语personality相符合。“人格”可作为“个性”的上义词,心理学术语personality译为“个性”似乎更为具体。
意译是对于概念而非名称的翻译,从而容易出现译文术语与原文术语在概念上的偏离,特别是用本国对等术语来翻译外来术语。这种翻译方法走的是本土化的道路,大众易于接受和传播,由于两种语言和文化的差异,这种翻译方法存在较大程度的意义流失,有时会导致误解。但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这种术语的翻译“名符其实”,可以提高效率,减轻读者负担。
2能指为主翻译法
所指概念与目的语文化差异较大的术语,译者可暂时先对其能指进行翻译,确保其所指的有效输入。相关的策略有借译和音译。这种策略体现了术语跨语传播的历时性特点,其有效性主要通过时间的检验,是一种权宜的策略。
(1)借译
借译是指直接借入外文术语,将符号和概念完全引入,是对索绪尔所说的能指即“音响—形象”中“形象”的零翻译。通常出现在学科发展初期,大量外来术语引入,无法短时期内对所有外来术语进行翻译和本土化。随着学科的发展和完善以及本国语言的翻译、吸收,借译术语逐渐被本土化的术语所代替,同时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会出现等价术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之间表达同一概念的术语) [1]。
中国现代心理学的基本概念框架源自西方现代心理学,加之改革开放以来英语国民教育的发展和深入,大量中文心理学术语中保留了英文字母,很多英文术语通过借译、零翻译的方法进入到中文。
如:ID(本我);IQ(intelligence quotient,智商);questionaredata(Q-资料);JND (just noticeable difference,最小可觉差)。
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组成。本我(ID)位于潜意识中的本能、冲动与欲望,是人格的生物面,遵循“快乐原则”。
借译术语IQ是概念和语言符号完全从英语里引入的典型例子。虽然这个术语译为“智力商数”,简称“智商”,但IQ还是经常出现。
术语questionaredata的翻译采用的是保留第一个单词的首字母、翻译第二个单词的方法,两者结合构成了汉语术语“Q-资料”。
借译通过概念或词汇的完全借入,填补了目的语词汇空白。从翻译的角度看,目的语采用源语的符号和概念意义,不存在概念意义的变化。但借译术语不宜过多,它们提高了术语学习和使用门槛,不容易为大众所接受。能指所指之间的关系是任意的,借入概念的同时借入语言形式,丰富本族语的同时也会造成目的语的污染和混乱。
(2)音译
音译:“翻译外来词时,汉字扬弃其意义,仅充作记音符号。”[5]音译也称不翻之翻。
如:hysteria(歇斯底里);Gestalt psychology(格式塔心理学,又译完形心理学);Eros(爱洛斯);ID(伊底)等。
心理学术语hysteria音译为“歇斯底里”,又译为“癔症”,是一种神经病(neurosis)。在西方心理学概念中神经病(neurosis)和精神病(psychosis)的界定是比较模糊的,美国精神病家协会(American Psychiatrist Association)把神经病、精神病都称之为精神错乱(mental disorder)[7]。根据刘烈的分析,神经病和精神病患者的区别在于:前者能自省,而后者“极少自省或不能自省地为幻觉所惑” [7]。所以“歇斯底里”属于神经病范畴,“癔症”为中医术语,与精神错乱概念相近,在民间指“疯”。
术语Gestalt来自德文,音译为汉语“格式塔”,意为“完形、形状”,其含义在于强调意识经验的完整性或完形性。“格式塔心理学”是西方现代主要心理学流派。
Eros是希腊神话中的爱神,借到心理学中代表宇宙和人的欲望与爱的一部分,也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术语,意为“生的本能”。
心理学家高觉敷将ID译为 “伊底”,取意于成语——伊于胡底,表存在中最深层的地方,现改译为“本我”。
音译基本不能从字面理解其概念意义,但由于音译只是对“发音”的模拟,概念意义完全借自源语,不存在概念意义的变化。同时它也是实现源语术语和译入语术语在概念上最对等的翻译方法之一。由于汉语同音字很多,在音译时应规范汉字的使用,使其具有系统性。
3所指能指融合翻译法
译者要从术语概念意义出发,即针对其所指概念进行翻译,选择符合目的语可接受性的能指形式,使两者有机融合。我们称之为对术语所指和能指的融合翻译策略。
借译+直译:phi phenomenon译为“phi 现象”;substance P 译为“P物质”;
音译+直译/意译:Gestalt psychology译为“格式塔心理学”,又译“完型心理学”;
结构翻译法:根据构词原理进行的翻译。metamemory译为“元记忆”;quasi need译为“准需要”;sense of … 译为 “……感/意识”。
就术语翻译而言,要综合考虑对能指和所指的翻译,以概念意义为出发点,寻找最佳对应等价术语。
三结语
术语的翻译具有很强的学科性,需要从学科特点出发,结合具体翻译理论对心理学术语汉译进行综合考量。本文从翻译的视角对心理学术语的特点及其汉译策略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依据索绪尔的能指和所指理论,英语心理学术语汉译策略可分为三大类:所指能指融合翻译策略、所指为主的翻译策略和能指为主的翻译策略,并对每类翻译策略下的翻译方法分别进行了讨论和例证。这为英语心理学术语汉译的具体实践和其他学科术语的翻译提供操作性较强的对应策略,同时也希望能有益于术语翻译研究与标准评价的新思考。
参 考 文 献
[1]冯志伟现代术语学引论(增订本)[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1-55
[2]杨鑫辉心理学通史:中国近现代心理学史(第2卷)[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13-63
[3]许钧 翻译概论[M] 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1:6-7
[4]张彦 科学术语翻译概论[M] 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52-53
[5]冯天瑜 新语探源——中西日文化互动及近代汉字术语生成[M] 北京:中华书局,2004:108-110
曾有许多学生实话实说:小学语文是这么上,初中语文是这么上,高中语文还是这么上,高中语文至少要“高”出点什么吧。在课堂教学实践中,我也发现高中语文教学最大的尴尬就是精心设计的课堂教学内容,在上完之后,让学生生出“你不说我也知道”的感觉。的确,高中生经过多年耳濡目染的母语熏陶,经过九年系统正规的训练之后,高中语文课文中的内容已经基本上没有什么看不懂的了。而我们却还在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学生已经懂或者差不多懂的地方,即“义理”方面。“义理”教育即“道”的教育。“文以载道”是我国语文教材中一个鲜明的特点。高中教材中许多内容就是古人或长辈在讲道理。语文教师的主要工作恐怕就是“传道”,所谓“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语文教师的身份实际上等于一个“传道士”了。
语文教材可以“文以载道”,但语文教学不能只是”传道”. “传道士”常常满足于对故事内容、思想情感和现有社会观念的诠释,普遍缺乏使用“文学语言”的自觉。以至于现有的教学模式的最高成就可能也仅仅是让学生正确理解而非正确运用。语文教材的“义理”本位使得语文教学背离了让学生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祖国语言而进行读写听说的训练的宗旨。
而高中生已经或即将步入成人阶段,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已经基本形成。你教师所说的“林黛玉”正是他心目中的“林黛玉”,可能引起他的共鸣。你也可能觉得课堂教学效果很好。殊不知你还在传授他已经知道的东西而已。总是在传授已经知道的东西或点明点穿他差不多看得懂的知识,日复一日地原地踏步,长此以往,怎能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语文能力乃至语文成绩呢?
高中语文教学要想“高”出点什么,我认为在课堂教学中要侧重于引导学生多层次地鉴赏作品的语言艺术。例如:用“绝代佳人”和“手如柔荑,肤如凝脂”,“眉如翠羽,肌如白雪”来描绘美女,与用 “巧笑倩兮,美目盼兮”,“回眸一笑百媚生”来描绘美女,从内容理解上看,学生都懂。而前者所以不如后者来得生动感人,又有几人能知,几人能解?
高尔基曾说:“文学的艺术说到底是语言的艺术。”中学语文课本和相关练习中,语言艺术的运用比比皆是。本文从古文、古诗、现代散文、现代小说作品中各选数例,略作分析。
1 古文中语言艺术的运用
① 酿泉为酒,泉香而酒洌。(宋? 欧阳修《醉翁亭记》)
例①文意应是“泉洌而酒香”,作者将“洌”和“香”位置互换,以收到新奇的效果。是运用了“错综”的修辞手法,故意使用参差交错的语句,使句型错综变化,能收到同中见异的艺术效果。
② 盖在殷忧必竭诚以待下,既得志则纵情以傲物;竭诚则胡越为一体,傲物则骨肉为行路。(唐?魏征《谏太宗十思疏》)
例②的妙处在于前面部分并列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分;后面部分按照所提成分的顺序,分别加以叙述说明,前后各项一一对应,是运用了合叙的手法,先以“竭诚”和“傲物”对比,再分承说明二者的不同的结果,可见合叙便于对比及对比后语意上的进层。
③ 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唐?韩愈《师说》)
例③将词语相同或相似,而排列顺序不同的词语或句子紧密相连,前者的尾是后者的首,后者的尾又是前者的首,有循环往复之趣,不仅能揭示事物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或相互对立的辩证关系,而且使语言有节奏感,增强了感染力。
2 古诗中语言艺术的运用
古典诗词,大都文质兼美,其语言艺术的运用,常有令人叹为观止的表现。
① 花径不曾缘客扫,蓬门今始为君开。――杜甫《客至》
从形式看是对偶,“客”泛指客人,“君”特指来访的崔明府。此句意思是,花径不曾缘客扫,今始为君扫;蓬门不曾为君开,今始为君开。上下两句参互见义,又有对偶,可称之互对,参透两种修辞手法,才能深刻领悟诗意。
② 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
多数人只简单地把它当做夸张,写出了庐山瀑布的气势,实际上这是一种疑喻,将喻体说得似是而非的一种介于疑似之间的比喻,本体和喻体之间的关系似乎重合又似乎不重合,是一种似是而非、疑非疑是的关系,此类比喻,想象力强,通过喻体的类比联想,可以使本体更加形象生动,更能揭示本质特征。
③ 众芳摇落独暄妍,占尽风情向小园。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林逋《山园小梅》
“疏影”“暗香”二句,前人称赞“颇得梅趣”,“于梅之真趣颇自曲尽”。其中用“浮动”一词写梅花香气幽幽发散,极其巧妙。作者用视觉写嗅觉,把不可见之物拟作可见之物,香味便有了形象,有了动态,仿佛正弥散开来将溶入朦胧昏黄的月色中。
3 散文中语言艺术的运用
散文的文字极富美感,打开高中语文课文,一段段美不胜收的艺术语言扑面而来,令人惊喜不断。
① 微风过处,送来缕缕清香,仿佛远处高楼上渺茫的歌声似的。
――朱自清《荷塘月色》
② 塘中的月色并不均匀;但光与影有着和谐的旋律,如梵婀玲上奏着的名曲。 ――朱自清《荷塘月色》
③ 山如眉黛,小屋恰似眉梢的痣一点。――李乐薇《我的空中楼阁》
④ 世界上有很多已经很美的东西,还需要一些点缀,山也是。小屋的出现,点破了山的寂寞,好比一望无际的水面飘过一片风帆,辽阔无边的天空掠过一只飞雁,是单纯的底色上一点灵动的色彩,是山川美景中的一点生气,一点情调。――李乐薇《我的空中楼阁》
①②妙用通感,将视觉、听觉、嗅觉的界线打破,更主要的是现实与梦幻的结合,使各种感觉在心灵的作用下相互沟通,以此来创造出了一种诗的意境。③在比喻中很显然还有缩小夸张的手法,这一比喻一夸张就把山的灵秀小屋的美好展现出来了。④是拈连、比喻、拟人、排比等多种修辞手法的综合运用,从而展示作者的志向和情趣。
4 小说中语言艺术的运用
① 她一手提着竹篮,内中一个破碗,空的;一手拄着一支比她更长的竹竿,下端开了裂:她分明已经纯乎是一个乞丐了。――鲁迅《祝福》
如果说科学语言的语序必须一丝不苟的话,那么艺术化的语言就会呈现出对常规语序的反叛。①句里,“空的”、“下端开了裂”是后置定语。与常规语序相比,无庸置疑,①的写法更有表现力,更能显目地刻画出祥林嫂已经沦落为一个乞丐的事实。
② 老船夫把那个芦管竖在嘴边,吹了个长长的曲子,翠翠的心被吹柔软了。――沈从文《边城》
③ 苇眉子又薄又细,在她怀里跳跃着。――孙犁《荷花淀》
④ 微风早经停息了;枯草支支直立,有如铜丝。一丝发抖的声音,在空气中愈颤愈细,细到没有,周围便都是死一般静。――鲁迅《药》
⑤ 他也真怪,即使在最晴朗的日子,也穿上雨鞋,带着雨伞,而且一定穿着暖和的棉大衣。他总是把雨伞装在套子里,把表放在一个灰色的鹿皮套子里;就连那削铅笔的小刀也是装在一个小套子里的。他的脸也好像蒙着套子,因为他老是把它藏在竖起的衣领里。他戴黑眼镜,穿羊毛衫,用棉花堵住耳朵眼。他一坐上马车,总要叫马车夫支起车篷。――契诃夫《装在套子里的人》
按照科学语言的标准,②“心被吹柔软” 、③句里的“苇眉子”“跳跃”肯定属于搭配不当,④句里的“一丝发抖的声音,在空气中愈颤愈细,细到没有”⑤句里漫画式描写则属于违背常情。但是,正是这种看似违背常理常情的搭配更加准确地传达出了那些用科学语言很难传达出的意蕴。
成功的文学作品,都可以称得上语言艺术的典范。如果我们只是注重课文内容的理解,而对内容的载体――语言及语言艺术不加重视,那么就背离了“正确理解和运用祖国语言而进行读写听说的训练”的教学宗旨。变成传声筒式的教学工具了。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把握课堂教学本质,由“义理本位”转为“义理”与“语言”并重,引导学生在作品语言艺术上探幽发微,这既是诱发学生的语言感悟力,进而提高语言审美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学生语言表情达意的有效方法,又是教师深入开掘教材,发挥教学创造性的突破口,更是“教师”和“教匠”的显著区别。在日常教学中我尝试从下列两个方面进行艺术语言的正确理解和运用的训练:
⑴ 立足课本,提高学生的语言感悟力。
如在《荷花淀》的教学中,除了让学生了解孙犁的小说追求“诗歌般的意境,散文式的格调”的创作风格以及涓秀柔美、清新质朴、简洁流畅、舒展自如的语言风格外,还通过文中的具体语句体会作者运用语言的艺术,如① 倒装句的品味。《荷花淀》中有两处经典倒装句:水生嫂很敏感,知道笑里有文章,就问:“怎么了,你?”第二处是一场战斗之后,水生们从水里打捞了战利品,水生对着荷花淀吆喝:“出来吧,你们!”让学生了解在记录人物对话时适当用一些倒装句,可以再现生活,也能更好地表达出人物的心理、思想、性格。 ② 省略句的咀嚼。她问:“他们几个呢?”水生说:“还在区上。爹哩?”“睡了。”“小华呢?”“和他爷爷去收了半天虾篓,早就睡了。他们几个为什么还不回来?”这一段对话,几乎全是省略句。通过咀嚼,让学生知道人物对话中省略句的运用更符合生活的真实。 ③ 修饰语的准确运用以及词语的巧妙组合的揣摩。“月亮升起来,院子里凉爽得很,干净得很,白天破好的苇眉子潮润润的,正好编席。女人坐在小院当中,手指上缠绞着柔滑修长的苇眉子。苇眉子又薄又细,在她怀里跳跃着。”“不久,她的身子下面就编成了一大片。她像坐在一片洁白的雪地上,也像坐在一片洁白的云彩上。她有时望望淀里,淀里也是一片银白世界。水面笼起一层薄薄透明的雾,风吹过来,带着新鲜的荷叶荷花香。” 这是《荷花淀》开头部分描写的自然景物。只是一个平平常常的劳动场面:但修饰词的准确运用以及词语的巧妙组合,更是让这种诗意的氛围得以进一步的升华和丰富。由此,对白洋淀广阔浩淼、物产丰富的画面的联想,对白洋淀人民淳朴勤劳、追求美好生活的想象油然而生。富有诗情画意的景物描绘,将读者带入绝美的画面中,进入一种纯美的境界。通过品味揣摩,让学生领悟到作者是如何通过语言的艺术化处理来表现风景美、风俗美与人性美的。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4)17―0057―01
所谓情境教学,就是为了达到既定的教学目的,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特点,引入或创设与内容相适应的教学情境,让学生置于特定的教学情境之中,引起学生的情感体验,激活思维,使其积极参与教学活动,进而提高教学实效。情境教学法更注重问题背景的再现和学生学习兴趣、好奇心、求知欲的激发,它是一种“趣味带动、问题引领”的教学方法。下面,笔者就小学数学教学中的情境创设,谈谈自己的点滴体会和看法。
一、 小学数学教学情境按来源分类
教学情境按照呈现方式的不同一般有“语言描述”、“实验演示”、“游戏活动”、“计算机多媒体”、“模拟场景”、“现实情境”、“问题提出”等类型。我们可以按来源将小学数学教学情境进行如下分类:
1. 主题图。该方式是用主题图的形式将真实的生活情境进行了一些再现与还原。呈现方式主要是图片、文字、对话、卡通形象等,呈现的内容可以是整个单元的,也可以具体到某个例题。
2. 数学活动。新课程教材每单元至少设计了两项数学活动,其开放性、探索性、活动性、合作性、科学性、生活性更强,旨在落实“四基”中的基本活动经验和基本思想。
3. 开境。主要指结合教材特点、地方特色、校本特色、学生特点,由师生共同开发的独特情境。
4. 真实情境。生活中常见的情境,比如去超市购物,去操场测量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感受“千米”,去路口统计过往车辆的数目等等。
以上分类还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再现情境”和“真实情境”两大类。
二、创设的教学情境应具备的特点
1. 生动性。心理学研究表明:个体的情感对认知活动有强化、调节的功能。情境教学以“情”入“境”,要能使学生获得健康的情感体验,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使学习活动成为学生主动进行的、体会到快乐的行为,进而为实现寓教于乐提供良好的载体。
2. 现实性。创设的教学情境应当沟通数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利于激活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生活经验,便于学生感知所要学习的新知识。所选取的素材应当使学生感到“亲切”,能够帮助学生展开联想,进而打开学生思维的闸门。
3. 问题性。学贵有“疑”,让学生产生疑问是教学情境的核心与本质。
4. 目的性。教学目标是高于一切的,它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又是教学活动的归宿。因此,教学情境的创设必须建立在对教学目标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的基础之上。
三、运用情境教学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情境教学由来已久,并非新课改后的独特产物,只是如今更受重视,广为提倡。
2. 防止两个极端。适宜的教学情境为数学教学带来生机,能有效地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但要防止为创设教学情境而创设教学情境,使情境教学流于形式,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设置的背景
后现代主义的艺术教育理论从以往只重视精致艺术转向重视日常的审美经验,强调艺术教育要以充满弹性的胸襟,接纳各种新知,融入自己的教学情境中,注重前瞻性与时代性的结合,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
21世纪将是我国文化事业大繁荣、大发展的时期,亟需一大批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现今,我国文化系统从业人员过剩,但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却十分紧缺,从业人员学历偏低,知识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即便在艺术院校和普通高校的艺术教育学科,也存在专职教师学历层次偏低的问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任教师比例偏低。艺术类高级专门人才匮乏严重制约了艺术类人才的培养,进而影响到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同时,艺术领域高层次人才培养以学术型为主,没有很好地体现艺术的特点和艺术人才成长规律,也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模式的雏形――中央音乐学院“表演型”研修班取得了成功,进行十分顺利,受到了学生的欢迎,教学效果非常好。
因此,为适应艺术学科特点、人才成长规律及社会需求,国家调整艺术学学位类型,在保留原有学术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同时,增设了艺术学专业学位。
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与定位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区别于艺术理论、学术研究的文学硕士,招生对象一般为具有艺术实践经验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培养过程中突出专业特点,注重创作表演技能的提高,培养“艺术领域的创作者”,其突出特点是强调“实践性”。“实践性”既呈现了艺术的本质特征,连接了“应用型”人才的指向,同时也从时空上丰富了文化的物质产品,预示着中国艺术教育观念从此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相比文学硕士,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招收了更多具有艺术实践经验的人员,其中不乏具有艺术成就的人才。首届报名人数达到4000多人,最后录取1017人。报考人员有艺术界有名望的人员,也有艺术教育领域的教授,甚至博士生导师。第二届艺术硕士报名人数接近6000人,最后录取1243人。从中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首次实地考察研究来看,学员专业技能普遍优于学术型人才,不少在全国乃至在世界艺术大赛上获奖的优秀人才进入院校学习。①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中着重突出实践性,以实践性为主,强调创作与应用能力。《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研究生指导方案》指出:具备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是艺术硕士的重要特点,各学科应有具体的标准和要求。为此在设定教学计划时紧扣专业特点,强调课程的应用性和表演作品的广泛性,同时兼顾理论修养的提升。在教学方法上,因特别强调实践性,故采用课堂讲授、技能技巧的个别课与集体训练及艺术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导师与每位学生尽可能真实面对艺术,彼此互动和沟通,共同实践。因为强调实践性,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形式更为灵活,第一年应集中于学院接受“学位”课程的教学,后一年则主要为艺术实践教学。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重视毕业展示,将其作为检验综合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与文学硕士毕业展示由本校组织不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毕业展由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牵头,实行美术展示、音乐演出、戏剧专场集中举办,有更大的声势。毕业作品是专业实践能力的专门展示,如表演专场、展映专场等。②MFA教育旨在提高研究生实际的创作能力,其毕业答辩形式不是以论文,而是以作品展示为主。③
三、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创办时间不长,因经验缺乏,目前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从入口管理看,如何通过考核招收到能最终培养为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学员?一些学校和学员对艺术多学科汇集的学习、考核问题有明显的抱怨,如考试要不要涉及自身学科之外的其他艺术基础知识,但是分门别类的考试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入学的标准和统一性。有些学校和考生提出外语测试的比例,是否考虑取消外语考试考核,用汉语考核替代,或以更有实际价值的分析写作等文化考核来替代,但“培养要求”中“能够运用一门外语,在本专业领域进行对外交流”如何实现?还有的人提出政治考试只作为录取时的合格参考,合格后就过关,不计入总分,但这与“培养要求”中“具备基本理论、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是否有矛盾?
从教学过程看,艺术硕士专业学位难以突出实践性。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虽具有实践性特点,但培养方案特色不明显,课程设计大部分围绕学术型文学硕士的培养目标与内容设计、配置,教学资源根据现有师资力量进行设计,导致与学术型文学硕士培养雷同,无法体现特色,进而在简化理论课的同时因无法增加相应的应用课程,使得培养质量下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社会声誉。
从出口管理看,如何培养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方案相比文学硕士特色不明显,日常评估和毕业审核过于模糊,无明确标准,难以实际把关。中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早期考察时发现: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学员普遍期待“双证”(学位证和学历证)要求。这其实也是源于专业学位的培养没有真正达到预期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特色,而教学质量却不及文学硕士。
综上所述,在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上,文学硕士培养模式的惯性思维给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带来了许多问题,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需要突破文学硕士培养模式的藩篱,寻找艺术实践人才培养的真途。
四、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发展的建议
从国外艺术硕士教育发展情况看,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就我国目前的状况分析,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发展不能局限于在职人员的培训或是学历的提高,而应该区别于文学硕士,突出高层次、应用型的专门人才的培养。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就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招生入口方面。首先,招生考核要发挥导师的作用。清华大学教授陈丹青曾说:对于艺术教育现状,实践和老师都很重要。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招生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导师应该有更大程度的决定权。美国大学美术专业研究生招生经审查学历和成绩单后,由美术专业的教授组成招生委员会观看所有申请人作品的幻灯片,经过几番评议筛选,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录取名单和备用录取名单。
同时,综合性大学和专业院校在招生、培养人才方面应各显特色。综合性大学的艺术教育带有鲜明的人文色彩和很强的学术性,拥有多学科优势互补的坚实基础和更大的发展空间,招生考试可以提高英语水平和政治水平的要求,培养目标可以定位于为专业机构培养专门人才、培养高层次的艺术教师。专业艺术院校的专业优势十分突出,培养目标可以定位于培养更高水平的专业艺术人才,在报考条件上有一定的倾向性,考核标准也可以更具灵活性,招收更有实践经验的、更具艺术天分的和以艺术为事业的学员。
(二)专业设置须与文化创意行业绑定,有利于引导教学方向、实现培养目标。目前,艺术硕士专业学位专业设置名称及培养方向与文学硕士基本相同,不利于体现两者的区别和突出艺术硕士的特色。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9年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推动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将文化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指导思想。其中,文化创意产业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文化创意产业是指源于个人创造性、技能与才干, 通过开发和运用知识产权, 具有创造财富和增加就业潜力的产业, 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动漫、设计、出版、软件、影视等行业, 该产业属新兴的现代服务业。④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起步较晚, 但是发展迅速、潜力巨大。有专家认为, 文化创意产业正在成为我国经济和城市发展的支柱产业。目前,创意人才匮乏已严重制约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在专业设置上与文化创意产业绑定,在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综合素质要求等方面努力与文化创意行业吻合,其发展将更符合市场需求,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同时,培养过程要勇于创新。培养院校要突破学术型文学硕士由学校培养专业知识的模式,要与企业、政府合作,建立实践基地。大力推进学研产结合,培养更多有实践能力的人才。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发挥指导作用,进行深入研究和宏观设计,对培养制度、运行模式和管理机制等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组织优秀教师编写优秀教案等。教学上要积极吸收专业机构优秀的艺术家参与教学活动,发挥导师组的作用,推进学员之间互动式交流,使学员获得更多实践能力。
(三)毕业资格的认可上应与相应职业岗位(职位)衔接,吸引更多真正以艺术为职业的人,以取得职业资格为毕业标准。我国《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各专业学位所涉及的有关行业部门应逐步把专业学位作为相应职业岗位(职位)任职资格优先考虑的条件之一。”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衔接是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职能的主要标志,也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质量。政府及相关人事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实现专业学位与从业人员资格挂钩,在人事、组织任职方面享受与学术学位平等的待遇,提高专业学位高等教育在社会上的声誉。⑤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要获得发展的生命力也要以行业为切入点,专业设置与职业资格内容实行对接,在课程设置、学分、教学等方面进行评估认可,逐步提高其在行业资格认定中的地位。
[注:本文为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国家青年基金课题“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国际比较研究”(课题编号:CDA060062)的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
①周星.关于艺术硕士培养问题的思考[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6).
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2006.
③曹意强. 全国艺术硕士(MFA)研究生美术与艺术设计优秀作品集[M].武汉:湖北美术出版社,2008.
④引自《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京统函〔2006〕183号).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于2006 年12月的定义。《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 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 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 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
⑤陈学敏.对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思考[J].辽宁教育研究,2003(3).
参考文献:
[1]曹意强. 全国艺术硕士(MFA)研究生美术与艺术设计优秀作品集[M].武汉:湖北美术出版社,2008.
[2]陈晓光.在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5(9).
[3]方仪.艺术教育的实践性回归――谈中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J].艺术百家,2006(1).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2006.
[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2007-04-05.
[6]周星.关于艺术硕士培养问题的思考[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6).
文献检索课是一门信息检索与利用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是高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的选修课。这门课程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使其掌握用手工方法和计算机方法从文献中获取信息知识情报的一门科学方法课,同时又是为学生增长知识、培养全面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服务的一门基础性的工具课。
对艺术专业的大学生来说,文献检索是了解学科前沿,综合应用已掌握的概念、理论的有效环节。文献检索能完成收集资料、阅读文献、整理研究、分析综合、批判评价等环节,使学生明确学习和研究方向,掌握课题领域国内外的发展状况,了解前人已取得的成就、不同派别的观点、尚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和发展前景等,从而形成自己的学术观点,从根本上杜绝抄袭,培养学生文字运用的能力,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但是,艺术专业学生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教学群体,在学习心理上具有自我意识突出、心境较高、心理不稳定的特点,在学习行为上又具有学习缺乏主动性、缺乏自主性、缺乏恒心与毅力,学习兴趣极易发生变化,学习目的功利性强的特点。因而在文献检索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调整教学策略,以充分激发出他们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
1.艺术专业学生特点
1.1学习心理特殊性
了解学生的学习心理,是有效进行文献检索教学的前提与基础。艺术专业学生的学习心理存在以下特点。
1.1.1自我为中心
一是自我感觉良好。他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及评判标准往往以自我感觉为标准,在学习中表现为喜欢则学,不喜欢则放弃。二是自视清高。艺术专业学生普遍眼界很高,总是将自己置于高高在上的位置,无论是看待老师还是其他人。
1.1.2心理不稳定
心理不稳定性是大学生普遍存在的共性,因为他们正处于人生的发展期,性格、世界观和价值观等都尚未完全成型,身心都没成长到成熟的地步。艺术专业学生更是如此。他们的情绪波动十分大,极易受外界的影响,尤其是学习情绪极其不稳定。艺术生专业学科特点,追求个性张扬,这极易造成他们不遵循应有的学习规律去认真学习,而是追求一种不随大流、标新立异、特立独行的学习行为,表现为不学习、不作为,与老师对着干,等等。
1.2学习行为特点
艺术专业学生入学考试的文化课成绩普遍偏低,有些学校录取本科的文化课分数线不足200分,专科不足120分,这与居高不下的文理科考分形成鲜明的对比,使得一些学习平平的考生在报考文理科无望的情况下转入或突击学习艺术,其目的是进入大学学习,这样就造成了一些艺术专业学生在学习行为上表现出以下极鲜明的特点。
1.2.1学习缺乏主动性与自主性
艺术专业学生往往习惯于被动接受,课堂上更愿意选择“听”而不愿意“讲”。对于课后上机练习作业也不会主动完成。很多本应在课外完成的内容却要在课内由老师指导完成,课后的非强制性作业也都必须以书面作业的形式,在老师的监督下才能完成。
1.2.2缺乏恒心与毅力
艺术专业学生的心理起伏波动较大,情绪不稳,在学习中明显缺乏恒心和毅力。很多艺术专业学生不能够坚持完成学习任务,半途而废。尤其是一些内容较多、强度较大、任务较艰巨的学习,他们更容易知难而退,有的为了应付而抄袭别人的作业,有的甚至不做。
1.2.3学习兴趣极易变化
他们的学习兴趣很容易发生变化,对学习内容的关注往往只能集中在很有限的时间段内,对同样的内容很容易产生疲劳感,甚至产生厌倦、排斥的情绪,影响学习效果。
1.2.4学习目的功利性强
艺术专业学生的学习功利性强烈,他们常有选择性地投入精力。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艺术专业学生往往更愿意把精力投入到艺术专业学习当中,因为专业学习更容易出成绩,更容易引人注意。他们迫切希望付出学习精力之后,能有立竿见影的成果。尤其是当今许多大学生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进行家教赚钱,或者就自己的专业如绘画、舞蹈、音乐等方面面向中小学生开班招生赚钱,虽不是坏事,但这种功利性极其容易造成他们在学习上不扎实,为求功利而荒废学业。
事实上,艺术专业学生学习心理和学习行为是互相影响的,心理是行为的原因,行为是心理的体现。
2.进行课堂教学策略的调整
根据艺术专业学生的以上特点,我们在文献检索教学中因材施教,及时调整教学策略。
2.1明确教学目标
文献检索课作为培养学生信息素养的主要课程之一,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其自身的特点:它新颖,常常能碰触到世界各个专业领域的热点问题;它实用,是一门以操作为主的技能性课程;它具有专业性,不同的专业对检索对象、检索工具和检索方法的要求各不相同;它技巧性较强,不同的检索途径所需花费的时间和所获得的结果可能截然不同;当然,它也有其自身的指导思想与理论体系。根据这些特点,在教学的开始,要向学生明确该课程的学习目标,并且根据不同专业(美术、音乐、舞蹈)的学生提出具体的学习要求,以明确教学目标:要求学生在传统的检索能力的基础上加强利用计算机网络多途径获取艺术类专业信息的能力,增强学生的网络信息意识,培养学生综合信息的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包括获取和评价信息的能力、组织和检索信息的能力、传译和交流信息的能力、使用计算机处理信息的能力等。
2.2改革教学内容
在数字化环境下,传统的教学内容目前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信息技术的发展,随着网上信息资源的日趋丰富和图书馆由传统型向电子化、网络化、数字化发展,网上的各种联机数据库、光盘数据库等信息资源逐步普及,成为高速度、高质量信息的获取途径,对网络信息的检索与利用已成为学生迫切需要掌握的技术之一。因此,在艺术设计的专业教学过程中,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教学的需要,对原有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调整,更新教学内容,从原来的以手工检索教学为主发展到以网络数据库、光盘数据库为主,增加信息分析和利用方法的介绍,进而加强网上文献检索内容的教学,利用计算机多媒体课件详细讲授现代信息资源分布和检索技术,包括信息资源种类与分布、数据库知识、机检技术与技巧、光盘检索、计算机联机检索、网络信息检索、常用搜索引擎和Internet基本功能与服务等,并以网络信息检索为主,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并充分体现该课程的应用性特点。在教学内容组织中,简明扼要地介绍文献信息基础知识、检索语言,讲课侧重于典型的检索工具或数据库,重点讲清检索思路。当然,这其中也包括手工检索,因为在机检得到越来越普遍和广泛应用的今天,手检可与机检互为补充,仍有存在的价值。文献检索课的教学内容重点体现机检内容,同时包含手检内容,从而使学生掌握各种检索手段和方法,多途径地获取所需信息和知识。
由于网络信息资源的不断推出,在教学中要不断更新相应的教学内容,随时开发最新的信息资源、最佳的信息获取渠道。特别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图书馆建立了联机公共检索目录(OPAC)提供网上检索馆藏资源,越来越多的信息单位把信息资源电子化,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获取更多的信息,因此必须及时将新的网络数据库信息传授给学生,以充实教学内容。另外,由于艺术专业方面网站层出不穷,如国内出现不少绘画美术及鉴赏方面网站、音乐网站、舞蹈网站、影视网站、文艺演出综合网站等,要有针对性地详细介绍及指导学生准确获取那些比较著名的、有权威的而又安全的专业网站,并引导他们充分利用,从而提高专业知识的检索技能。
2.3改革教学形式
数字化环境带给教师的最大变化是授课方式的改变,运用计算机教学的最大优势是教学信息量大,在单位时间内可最丰富的信息,信息的描述形式灵活多样。伴随着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现代教育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运用多媒体教学成为现代教育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发展的必然趋势。
2.3.1利用多媒体教学
传统的文献检索课仅凭教材、黑板和粉笔进行教学,授课方式枯燥,缺乏直观形象性。特别是在讲授检索工具时,学生没有感性认识,教学效果往往事倍功半。尤其是多媒体教学还可以全方位地调动学生的多感官参与学习,符合认知规律,促进学生对知识或技能的掌握与运用。以培养学生信息意识和信息利用技能为目的的文献检索课以其“方法”课特有的应用性、工具性等学科性质更适用于多媒体教学。2004年以来,我院文献检索课一直使用多媒体授课,对理论课教学和实习操作进行改革,利用投影屏幕进行计算机检索示范,采用网页拷贝做成课件来播放、模拟上网实习,等等。特别是在实习课中采用课堂讲授与演示相结合的教学方式,通过联网的计算机和大屏幕多媒体投影仪,教师一边讲解一边操作,生动直观地演示计算机检索的整个过程,使学生轻松愉快地理解和掌握网上检索的内容和过程。
2.3.2充分利用网上信息资源
随着Internet网络的建立和应用,Internet正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利用万维网检索信息已成为计算机检索信息的发展方向。为了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许多大型国际联机检索系统如DIALOG、ORBIT等,先后推出一系列基于Internet的万维网检索服务,如DialogWeb、DialogSelect等,用户通过远程登录(Telnet)检索这些网站,满足用户的各种信息需求。目前,越来越多的图书馆十分重视电子信息资源的建设,在各高校图书馆局域网上,出现了国内外各类型数据库。这就大大改变了传统的文献检索课教学模式,加大宣传和利用这些珍贵的网络电子资源的力度,已经成为文献检索课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对于如何加强网上文献检索内容的教学,我们充分利用校园网上的信息资源,同时也利用国内其他信息网和国外信息网上的免费资源,在介绍文献信息、数值信息、事实信息、全文信息和新闻动态信息的检索中,选用一些专业对口的数据库和搜索网站,引导学生掌握网上数据库的检索途径和检索方法。
2.3.3提供大量的上机实习机会
检索实习是这门课的精华,通过加强上机实习环节来巩固学生所学的知识。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采用“集中授课、分散实习”的方式,组织好实习课,并努力创造条件,不断优化实习环境:充分利用我馆的电子阅览室及学校公共机房,为学生提供联机检索模拟实习、光盘检索和Internet网络检索实习。对于实习课题,除了教师拟定有关的实习题外,学生也可根据个人的研究兴趣及专业方向自定练习内容。实习报告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教师。实践表明,艺术专业生在上机实习这个环节表现极佳,迟到、缺课的现象较之理论课少,并且作业提交率达到百分百,学生的学习兴趣得到提高,对文献检索课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并且检索能力也得到相应的提高。
总之,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可以改善文献检索课的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率,优化教学结构,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学生通过上机实习掌握计算机应用方面的知识,能够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掌握和运用信息的获取、筛选和处理技能,学到很多课本以外的知识。在实习中,不仅可以了解到图书馆方面的知识,而且可以学会如何在网上搜索知识信息,更可以在与图书馆不断的近距离接触中挖掘自己查找资料的乐趣,引发对知识的热爱和对未知事物的好奇和探究心理,这对以后的学习很有帮助,至少在碰到问题时,知道到哪里去查找资料,应该怎样查找资料。
2.4进行课程设计的改革
2.4.1构造网络同步操作环境
为了增强教学效果,充分发挥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和学校公共机房的计算机设备的功能,还添置投影仪,做到一人一机,从而创造师生同步操作的环境。教师可以结合检索实例,在机上一边操作,一边讲解。在演示检索的全过程中,学生也可同时进行操作,从而使得教学效果大为增强,教学的形式也会丰富起来,不再是死板地讲解一些概念、理论、步骤,而是教学生在操作中掌握和运用技能,从而收到巩固、熟练的效果。这种方式能很好地激发艺术专业的大学生的学习文献检索的兴趣,启发他们自己去动手、去实践,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
2.4.2构建网络教育模式
网络教育模式已成为文献检索课的发展方向。高校图书馆应改革传统的文献检索课程教学,由执教老师提供最新的教案及多媒体课件,其内容应包括传统的文献检索课内容之外的计算机信息检索及网络检索课程,全部放于网上,完全开放供学生阅读和下载。现在一些大学已将基于Web的多媒体课件搬到了网上(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华东理工大学,等等),表示文献检索课的教学已从过去传统教学模式步入现代网络化教学的初始阶段。目前当务之急是开发、研制新一代的“远程文献检索”和“计算机网络”课程模块,放在图书馆的局域网上,这样既能使学生学习上网操作技术,又能降低上网费用,解决部分学生因条件限制而无法实习的矛盾。同时,该课程还能使想学习信息检索技能的学习者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检索自己所需要的各类专业知识和信息。
2.4.3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
文献检索课程的种种独特之处要求教师不断地学习,开阔视野,更新知识。对教师的知识结构尤其是计算机及网络方面的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教师仅有图书馆学情报学或某一专业知识已不能适应教学的要求,必须大力提高知识结构、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教师一方面可以参加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培训、进修和学习,另一方面也要勤奋学习,不断提高,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为教学积累检索实例和检索经验,从而不断地提高教学质量。
总而言之,培养艺术专业学生的文献实际检索能力,激发其学习积极性,是高校文献检索课教学改革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要结合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在教学过程中不断适时调整教学方式和方法,进行创新教学,艺术专业学生的检索能力一定能得到提高,进而使其信息意识和信息素养得到培养。
参考文献
[1]刘凯.艺术专业学生发展特点及对策研究[J].时代文学(下半月),2009,(5):156-157.
引言:
新课程标准的实施,使高中教育教学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中应试教育主要以教师和知识为本体,素质教育以学生为主体,重点强调学生的自主能动性,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以及合作探索能力,因此,将高中数学的新课程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教育教学行为是一项巨大的挑战,也是数学教师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在深入研究高中教学的教学特点下,本文针对构建数学教学理论课程以及数学概念学习进行实践研究,不断探讨发现适合新课程标准下高中数学概念教学的途径与方法,
1.新课程教学特点
新世纪发展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知识的更新与改革,随着各国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日益表现为综合国力与科技实力的综合竞争,“科教兴国”战略在国家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数学作为科学技术的一门基础学科,其研究地位不言而喻,因此,总结前几次的基础教育改革之后,我国正式推出新课程标准这一科学理念,并颁布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改变课堂注重知识传授的形式,由教师引导学生积极学习,培养主动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在充分掌握知识、技能的同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新课程标准强调数学这一学科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是学好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基础学科,对于发展人类的智力与思维能力有着独特的魅力。数学是高中教学阶段的三大主科之一,在培养学生全面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数学与各科学科有着密切的相关联系,不断提高学生的数学素养以及能力提升。新课程教学标准主要体现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等三维目标,教师作为新时代教育的领导者,是新课程实施与推进教育改革的关键因素,必须重点研究教师的教学特点以及其适应性。
2.高中数学教程的问题研究
学生普遍反映数学学科很困难,这在学习思维模式中存在很大的阻碍作用,不能形成“举一反三”的教学模式,而这些错误的根源在于数学理念与概念的不透彻认识。一般地,高中阶段的数学概念较为抽象与系统,学生在初次接受数学概念时会由于自身的错误观念和原有知识结构的模糊性而存在困难,不同的错误类型是由学习者在构造特有知识概念的基础上演变而成,本文将其归结为“合理性错误”和“过程性错误”等观点。其中,合理性错误是指由于长期性学习概念形成而出现的障碍分析,具有隐蔽性质的错误理念,尽管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不能承认其正确性,因此,学生在学习数学概念的同时,要打破原有的概念模式,层次分明,建立新的概念学习。比如:将平面平行的概念推广到空间中就存在不合理性,学生往往会把自己所认为的错误理念推广新问题的解决中,要避免此类教学理念的形成。过程性错误是在数学概念形成过程中形成的错误操作而带来的相反理论,具有通透性、短暂性。,经过教师的引导和纠正,是可以有效预防与避免的,比如,学生在接受一个新概念时往往会加入自己的一些认识,导致术语的不相一致性,比如线面角的概念就不适用于日常生活的概念,理解存在误差,在数学概念运用与联系使用的同时会增加错误的发生率。
3.新课程内容教学模式
3.1 教学服务于全体学生
高中教学课程的学习要服务于全体学生,这就需要体现课程安排的基础性、普及性和发展性,既能让所有学生在共有基础上提升学习技能,又能奠定基础的学习理念,这对于发展每一位学生的认知能力有重要作用。全国高中阶段数学模块主要涉及集合数列、三角函数、空间向量几何与解析几何、概率统计等内容,同时新增算法、程序框图以及推理证明等基本知识,数学知识的覆盖面广泛,在日常生活中也能用到数学知识,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数学知识的层次丰富,对于数学研究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3.2 教学内容螺旋式发展
学生对于知识的认知能力是循序渐进的过程,随着教学理念的不断深入,对于接收新知识的心理规律也逐渐从量变转化为质变。新课程标准改革的促进,使得高中阶段的数学知识在编排上具有连续性、层次性以及螺旋式发展的特点,最终达到深入理解的层次。比如高中课程中引入概率这一概念,为以后课程的排列组合内容打下学习的基础,因次这一学习过程是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对于学生的理解与认知能力均有明显的提高。高中数学阶段的教材安排正是利用这一优势,其中很多基本的数学概念都是通过前期铺垫,加强过程的学习和后期跟进的力度,让学生对数学概念进行反复领会和使用。
3.3 弹性选择与个性发展
高中教学阶段重点培养学生的主动学习能力,不同的教学方法有利于学生的多向发展以及弹性选择,高中数学的内容编排会满足不同学生的数学学习要求,全面发展学生的智力与动手能力,因此,高中教材逐渐引进教学选修系列内容,根据文理科学生或者特长生的不同需要,可以依照自己的兴趣选择不同的教学课程。新课程的教材编排注重数学知识的生成过程,根据学生的需求设置多项阅读材料,学生通过阅读材料对知识进行巩固与认知,加之教师的课堂引导,对于数学定理、概念以及结论的学习历程有更加深入的理解,提高学生掌握对知识的分析、选择与更新的能力。
结语:
通过教学调查与分析,在高中教学课程中建立数学模型的思想教学研究十分必要,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调动其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逐渐渗透数学建模与概念性学习理念,教师对新课标实施效果的认识、整体感受以及学生可接受能力都必须适应新课程改革的要求。教师是课程教学的主要参与者和具体实施者,必须注重课堂教学的效率,深入研究探索高中数学教育理念,此外,在高中数学课程教育新理念下,是否发现一个有效促进概念性学习理念的可操作性教学模式仍需要进一步地探索。
【参考文献】
[1]韩际清,田明泉.高中数学新课程理念与教学实践[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2]李善良.现代认知观下的数学概念学习与教学[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10.
[3]王光明.数学教学效率论――走向高效的数学教学理论篇[M].天津:新蕾山版社,
2011.
[4]杨春华,杨玲.素质教育观点下的中学数学概念课、定理课教学初探[J].保山师专
学报,2010,(4):19―24.
一、该如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
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民间这一特殊土壤,很多流传多年的民间文化艺术都是民间集体智慧的结晶。在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要保障利益的均衡。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发展和传播大多涉及多个个体,他们在其中都扮演着一定的角色,承担着创造、表演、传承、记录等职责,都为民间文学艺术做出过不同程度的贡献。这就需要在确定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过程中采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依据规定确定到个人头上。但是在确认权利归属过程中,一些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难以确定到个人,要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给予保护,但是要把握好保护程度,因此,必须确保公平,确保利益均衡。二是保障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成果保护的意识日益提高,这就需要高度重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以此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所有者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三是保障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多年以来流传下来的重要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资源和财富,确认其权利归属必须以保障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为前提,促进它在新时期新环境下继续发扬光大。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分析
理论界始终未停止对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问题的争论,一直以来存在国家主体论、集体主体论和个体主体论三种观点。个体主体说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早期理论,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也处于启蒙状态。个体主体论认为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对其保存和促进其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将主体难以确定的民间文学艺术归传承人所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着一定的狭隘认识,这是因为所有的民间文学艺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时期都是集体协作而产生的,其在传承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传承人的变化,也就是传承人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甚至存在多个传承人,且每一个传承人也都是在固定的范围内经过认真挑选产生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些学者在对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问题争论的过程中又提出了国家主体论。他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广泛的拥有性特点,而且一直以来,民间文学艺术都是在共有领域使用,因此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应为国家。这样既可以使存在的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的争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又可以使民间艺术真正实现让每位国民共同享有。但是笔者认为,这种确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问题的方式实质上并未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属于公权还是私权的问题。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所有者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近年来,集体主体论逐渐兴起。这一理论提出的观点是,对于主体难于确定的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它的集体族群作为它的所有者。这一观点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较为封闭的环境,由整个集体族群掌握。集体族群中众多成员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发展做出贡献。基于此,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应为集体群族,而非某个个体传承人,也非国家,这种观点更加科学,也更加符合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性,有助于民间文学艺术得到有效保存和传承发展。那么集体群族作为民间文学艺术所有者具有什么可行性呢?它可以成立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管理组织-社团组织,承担本群族内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传承和发展职责,促使民间文学艺术得到长足发展和进步。社团组织作为诸多民间文学艺术群体的代表,便于组成社团组织联合体,共同发挥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作用;社团组织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的实现具有促进作用,它可以作为主体进行诉讼维权,确保其被合法利用。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
它应该是个广义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具体而言,包括:手工艺术生产技艺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间流传的诗歌、音乐、歌舞、戏曲、曲艺、谣谚、皮影、剪纸、绘画等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习俗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饮食、民居、服饰、器具、工具、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流行的语言、文字;传统医药知识;有价值的手稿、经卷、碑碣、楹联等等。[1]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和保护的必要性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具有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它是社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民族,也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村落,是一定区域内的人创作而成的。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继承发展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母体创作出来以后,它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地继承以往优良的因素,又加以创作和革新,使得内容更加充实,形式更加丰富。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大多数著作权保护客体都存在保护期限,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然而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具有继承发展性的特点,它一经创作,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因而很难明确规定它的保护期限。
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不可转让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很强的民族性,这种民族性是源于它在一定区域内流传,跟这个区域的自然和文化因素有较大关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转让后,它将不能够很好地展现这个区域的民族风貌,同时也很容易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无法继承而消失。
5、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相对公开性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定地域的人通过代代相传共同继承和发展而来的,对于特定群体而言,此类知识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这种拥有并没有被人工的加以保护措施予以保密。但是由于它并不是每个群体成员都能掌握和运用的,所以它的公开具有相对性。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相当程度的必要性。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失传现象,如果不加以保护和整理,宝贵的作品将会不断消失。其次,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意味着赋予源生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著作权,这不仅是对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的尊重,更有利于该地区的人通过对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获得经济报偿,而这种经济支持有利于更好地革新和发展该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文化。再次,一些外国艺术家将我国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带入国外,并无偿使用,获得利润,这显然严重侵害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最后,一些文学艺术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在改编过程中损害了作品本身的真实性,并给读者或者观众造成很大误解。可以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刻不容缓。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1、尚未形成统一立法
《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案子,在此之前,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我国199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无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升到法律层次,面对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将会束手无策。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无法明确界定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创作出来的,而是一个社会群体创作的,因此确定作者的范围存在困难。
另外,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指出,尽管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是产生它的社会集体,但该社会集体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并主张权利,他们提出由国家作为民间文艺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版权的唯一主体。[2]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无法明确规定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创作出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然而将这些作品全部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这些作品中,有能用实体形态表现出来的,也有很多无法用实体形态表现的,对于这些是否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也存在困难。
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鉴于以上现状,设立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确定其保护主体和客体的范围,防止外国文学艺术家的不正当侵害,已经刻不容缓。
1、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作品,很多作品是无法以某种形式复制,例如民间艺术作品的风格或者民间游戏等,因而对于其范围不应当仅局限于一般作品的范围,而以该作品的种类为依据适当扩大。
同时,出于对立法目的的考虑,著作权要保护的其实是民间文学艺术,因而对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再进行创作的演绎作品也应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这种作品如果能够体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特征,也应该纳入著作权法律体系。
2、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范围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流传的过程中,不断被人们革新和完善,越来越具有某一区域的特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应该限定为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而应该是某一地区的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甚至是一个国家。
3、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设定保护期限
和一般作品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延续性,它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因而不能设定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而应当不设立保护期限。
4、由国家授权某一组织代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成果权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范围较大,在作品受到侵害的时候,很难较好地保护作品。因而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授权某一组织或者部门代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成果权,当侵权发生时,根据作者的申请,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参考文献:
[1]张永.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第2005,(1).
[2]肖少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路径分析[J].河北法学,2010,(4).
作者简介:王梦莹(1990-),辽宁大连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摘 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是民间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瑰宝。然而近些年来,由于其自身特征的限制,其著作权屡屡遭受侵害,这对我国文学艺术而言是巨大的损失。本文将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入手,论述保护其著作权的必要性,并根据我国的保护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
它应该是个广义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具体而言,包括:手工艺术生产技艺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间流传的诗歌、音乐、歌舞、戏曲、曲艺、谣谚、皮影、剪纸、绘画等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习俗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饮食、民居、服饰、器具、工具、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流行的语言、文字;传统医药知识;有价值的手稿、经卷、碑碣、楹联等等。[1]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和保护的必要性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具有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它是社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民族,也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村落,是一定区域内的人创作而成的。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继承发展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母体创作出来以后,它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地继承以往优良的因素,又加以创作和革新,使得内容更加充实,形式更加丰富。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大多数著作权保护客体都存在保护期限,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然而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具有继承发展性的特点,它一经创作,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因而很难明确规定它的保护期限。
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不可转让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很强的民族性,这种民族性是源于它在一定区域内流传,跟这个区域的自然和文化因素有较大关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转让后,它将不能够很好地展现这个区域的民族风貌,同时也很容易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无法继承而消失。
5、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相对公开性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定地域的人通过代代相传共同继承和发展而来的,对于特定群体而言,此类知识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这种拥有并没有被人工的加以保护措施予以保密。但是由于它并不是每个群体成员都能掌握和运用的,所以它的公开具有相对性。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相当程度的必要性。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失传现象,如果不加以保护和整理,宝贵的作品将会不断消失。其次,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意味着赋予源生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著作权,这不仅是对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的尊重,更有利于该地区的人通过对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获得经济报偿,而这种经济支持有利于更好地革新和发展该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文化。再次,一些外国艺术家将我国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带入国外,并无偿使用,获得利润,这显然严重侵害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最后,一些文学艺术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在改编过程中损害了作品本身的真实性,并给读者或者观众造成很大误解。可以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刻不容缓。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1、尚未形成统一立法
《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案子,在此之前,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我国199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无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升到法律层次,面对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将会束手无策。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无法明确界定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创作出来的,而是一个社会群体创作的,因此确定作者的范围存在困难。
另外,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指出,尽管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是产生它的社会集体,但该社会集体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并主张权利,他们提出由国家作为民间文艺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版权的唯一主体。[2]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无法明确规定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创作出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然而将这些作品全部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这些作品中,有能用实体形态表现出来的,也有很多无法用实体形态表现的,对于这些是否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也存在困难。
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鉴于以上现状,设立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确定其保护主体和客体的范围,防止外国文学艺术家的不正当侵害,已经刻不容缓。
1、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作品,很多作品是无法以某种形式复制,例如民间艺术作品的风格或者民间游戏等,因而对于其范围不应当仅局限于一般作品的范围,而以该作品的种类为依据适当扩大。
同时,出于对立法目的的考虑,著作权要保护的其实是民间文学艺术,因而对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再进行创作的演绎作品也应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这种作品如果能够体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特征,也应该纳入著作权法律体系。
2、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范围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流传的过程中,不断被人们革新和完善,越来越具有某一区域的特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应该限定为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而应该是某一地区的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甚至是一个国家。
3、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设定保护期限
和一般作品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延续性,它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因而不能设定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而应当不设立保护期限。
4、由国家授权某一组织代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成果权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范围较大,在作品受到侵害的时候,很难较好地保护作品。因而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授权某一组织或者部门代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成果权,当侵权发生时,根据作者的申请,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参考文献:
[1]张永.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第2005,(1).
用著作权模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现行法依据在于《著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时至今日,也未曾见国务院颁布有关条例,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不甚明了。以至于面对《著作权法》第6条我们甚至无法断定著作权法想要设立特殊著作权权利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纳入其保护体系内,还是想要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形式来保护。另外一点,著作权法中使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表达方式,那么保护对象就被限定在符合著作权要求的作品形式的民间文学艺术。如此一来,不构成作品的一部分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就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体系之外了。显然,这样不完全的保护方式对于日益重要和体系化的民间文学艺术而言是不够的。
支持采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认为其合理性在于:首先,著作权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客体具有相似性。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所关注的对象或者说保护客体从广义上来讲都是人们的文化创造,并且大部分可以通过文字、图形、行动等一定的表达形式展现出来。也就是说,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和著作权作品之间具有极大的同构性,因此,我们可以利用著作权法中已有的相关原则和制度来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这样可为我们节约大量的制度转换成本〔6〕167。
其次,就保护的内容来讲,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目的从WIPO处于2006年10月起草完成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草案》所列举的看来,在于:承认价值;促进尊重;满足各群体的实际需求;制止对民间文学艺术或传统文化的滥用;赋予各群体权利;支持习惯做法和群体合作;有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激励群体创新与创造;促进思想与艺术自有、研究与文化的公平交流;有助于文化多样性;促进社区发展和合法贸易;预防无效的知识产权;增强确定性、透明度及其相互信任〔7〕1。通过总结,我们不难发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着眼点在于对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保护。这一特点在结构上与著作权的一体两权的保护相同,在目的的实质上因为客体的近似也极为相似,如发表权对应是否公开的自主选择、署名权对应指明来源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对应不被丑化、任意篡改、歪曲使用、得到尊重的权利,以及一系列的财产权利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合理利用,有限度公开和使用。WIPO也认为,“版权保护(可或防止他人复制、改编、向公众广播等财产权利,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似乎能够很好地满足本土居民和传统群体的许多要求和目标。版权制度下,针对使用传统文化表达,规定了版税的取得或损害赔偿的补偿方式,也符合了特定的要求和目标。”〔8〕35最后,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可以免去主体为申请保护而承担的复杂的程式与手续,从而提高保护的效率。从实践上来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取版权保护,因此,采用著作权保护模式有利于实现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国际协调〔6〕167。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虽然相对于上文分析的邻接权保护模式、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等有一些优点,但是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著作权不能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完善的保护。采用特殊权利的保护模式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二)特别权利保护模式
特别的权利保护模式是指将民间文学艺术从著作权中分离出来,不再将民间文学艺术生硬的纳入作品的范畴。这种保护方式以1982年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为典范,同时也在多国得到实践。著作权法的创立就是为了满足现代工业发展中产生出来的创作作品和出版等问题,服务于资产阶级思想方面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从来没有想要解决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问题〔6〕167。著作权法创立的思想基础在于“劳动价值论”、“自由意志理论”等,发展到后来才引入公共利益平衡之类的完善,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更是刚刚引起人们的重视,一项并不是为此创设的制度如何去完整包容它要保护的对象。
特别权利保护模式的更优性主要在于: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具有永续性的特点,而传统著作权客体保护在利益平衡的要求下是绝对有限的。有学者认为回顾版权法及其历史,版权法本身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无限期保护的版权不是一个不可以突破的障碍。但是,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在法律拟制上具有时间上的有限性,其原因在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为了文化的更好的持续性发展,著作权人不可能获得永久性的权利,一项作品最后必将归于公共领域。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而言,其本身就处于公共领域中,对它的保护更多意义上是寻求对它的尊重,维持其存在和发扬,而不是给予它封闭性的垄断的权利。并且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具有历史传承性的传统文化,在传承中会有所发展和变化,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要持续性。这是著作权保护所不能做到的。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群体性与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多为一个区域的族群,是以区域来划分的,并且包含着这个区域已经逝去的那些人们。不仅具有群体性,而且有绝对的不确定性。一项或者一系列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都是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不断积累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产生这一质变的度很难把握,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出完成该质变的人。即使找出来也不能忽略完成量的积累的人,更而况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之后还有长久的发展完善过程。故而,这是一个群体性与不确定性并存的权利主体。与著作权确定的主体形式有冲突。虽然可以建立人制度,但是这终究是一种制度设计,不可能否认在权利主体上的现存冲突。而且人制度本身就面临着很多需要讨论的问题,如:怎么解决与行政的关系,是纳入行政体系还是行政指导;人如何反映群体的权利要求,保护群体的合法权益;当涉及现实利益时,如何分配利益等等。如若引入人制度,将会使著作权法更为混乱,不若在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别权利中进行构建。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范围大于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必须以作品形式出现,不能完全涵盖民间文学艺术。正如上文所列,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多被分为四个方面:口头的表达、音乐的表达、行动的表达、有实体的表达。这其中有很多不能纳入作品的范畴,如传统仪式是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它不具有作品的性质。当这些不属于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不能被著作权客体所包含的时候,采用著作权法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必然会有缺漏。
第四,对作品的著作权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宗旨,价值取向也有所不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相比于更注重于维系和传承。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新客体,学者们在研究时基于不同的侧重点,对其内涵的认识存在分歧:
一部分学者强调其民族区域性,其中有人认为是指“流传于本国、本民族范围内,代代相传,构成了民族传统文化基本因素之一的文学艺术作品”;
也有人认为是指“在某个民族或某个地区的人民中间长期流传,并经世代相传、保存和发展而来的,作者身份不明显,尚未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
一部分学者强调其延续性,其中有人认为是指“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创新而进行的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过程的产物”;
也有人认为是指“在本国境内由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文化遗产基本成份之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另外,还有的学者从其创作的集合性和外在表现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之一,具有作者身份的不明确性、民族区域性、未发表性和延续性等重要特征,因而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是在某民族或某个区域内,由佚名作者创作并经世代流传下来,反映该民族或本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成果,并以口头或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尚未发表的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特征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上的差异,加上受风俗习惯及宗教文化的影响,各国法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因传统思想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对同一事物存在不同的理解,也造成了学者们在认识上的分歧。综观各国立法及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做的概括,一般认为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作者身份的不明确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作者身份尚不能明确的作品,因而也有学者称其为佚名作品。作者身份不确定指作者姓名、创作的时间、地点及创作的时代背景无法确定,而不是说该作品没有作者,实质上只是到目前为止尚不能确定而已。佚名主要指在创作时没有留名,致使作者姓名难以正式确定,而且对作者的创作背景难以了解,或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难以考证和判断出作者的真实名字。因此,一旦此类作品的作者被后人考证出其真实姓名,就不再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应该是一般文学作品。这里需要明确两个问题:首先,作者身份不确定的作品不同于未署名作品,因为身份不确定的作品指作者的姓名、创作时间、地点及创作的时代背景不确定,而未署名作品指那些已确知作者真实姓名,但未在作品上署名的作品;其次,作者身份不确定的作品也不同于署假名的作品,因而那些已确知作者或作品上署假名的作品,都应认为是一般文学艺术作品,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二,作品的延续性。事物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往往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兴盛的过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所以能够从古至今,经过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而流传下来,为人们所广为传颂和喜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该作品的延续性。延续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创作时间长,过程缓慢,一件作品从产生到成熟往往经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不难想象,如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具有延续性,即作品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失传或被切断,恐怕就没有今天的中华五千年文明了。因而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中华文化之所以有今天的博大精深,渊远流长,丰富多彩,很大程度上是文化延续性的结果。所以说作品的延续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特征。
第三,作品的未发表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些为群众所喜爱并长期在民间口头流传或借助于手抄本等形式流传的作品,如果这些作品经整理人整理后予以发表,便不再是我们所说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当前影视界中有不少电影、电视剧本的题材原本都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经过制作人创作整理后又搬上银幕,就不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一般认为是依民间流传的作品而创作的影视作品。此外,对于那些身份不明但已发表的作品或作者身份已明但尚未发表的作品,都不宜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四,民族区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能是某一民族的作品,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的特色和传统文化的作品,而不可能是多民族或国际性的作品。某种程度上可以肯定的是,此类作品的作者可以确信是该民族或该地区的社会群众创造出来的。当然,在现实中有不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不同的民族或区域广为流传,但也不能说明该作品是多民族、多地区的。究其根源,这种作品起源于某个民族或某个地区,然后随着区域经济的频繁往来和民族文化的交流,一些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作品逐渐传播到其他民族或地区中去。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族区域性,各国现行法律法规都较重视。依《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规定,即使作者身份不确定且尚未发表的作品,只要无法断定这样的作品是否源于某个民族或某一特定国家,就不能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而,我们认为对于作品的民族区域性的确认,应当本着作品内容是否反映该民族或该地区社会群体情况、传统文化、艺术遗产的独特成份为标准,离开了这个标准或不符合这个标准,一般应视其为一般文学艺术作品,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一件作品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才能认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凡不能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只能视为文学艺术作品。当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有多人参加、不断完善的特点,这在民间舞蹈,流传民歌等方面表现得较为突出。
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
在专利法以及传统的著作权法中,发展中国家使用发达国家的科学成果或作品都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发达国家以录音、录像等方式大量使用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作品,却是无偿的,而且多数国家在著作权法中回避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受保护客体,使其不受其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许多发展中国家认识到民间文艺是他们的宝贵文化财富,尤其对于那些历史上没有文字的民族,其意义就更为重大。加之现代化的传播手段,使得民间文艺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而旅游业的发展使得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成为商品。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使用却没有为创造和发展民间文艺的社会群体带来好处,相反,商业化还造成了许多对传统文化的歪曲和破坏,使发展中国家蒙受巨大的损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长期得不到保护,成为著作权法中“被遗忘的角落”。
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其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丰富多彩,但由于长期得不到有效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正不断被滥用,因而发展中国家最先提出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一些非洲国家尝试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艺,并在国际上提出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要求,揭开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序幕。非洲的突尼斯率先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开创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保护的先河。随后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也加入了这一行列。一开始由于民间文艺的国际保护尚未建立,立法方面还不够成熟,保护的目的仅限于防止以营利为目的不经许可的复制,它们对民间文艺的定义是:必须是由身份不明,但被推断为民族的成员创作的,也可能是社会群体所创作的作品。
尽管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成为发展趋势,成为各国版权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自突尼斯提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多年来,由于各国国情的差异,对其保护也凸现了不同的特点:
到目前为止,约有多个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的版权法或地区性版权条约中,明文保护民间文艺作品,其中非洲占了大多数,它们是((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的参加国,另外还有突尼斯、阿尔及利亚、中非、刚果等一些国家;拉美各国中有智利、巴拿马、阿根廷、哥伦比亚等(个国家;亚洲有中国、越南、印度尼西亚和斯里兰卡等,欧洲国家只有英国。
也有少数国家在版权法中明文排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主要是前苏联解体后的一些国家如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俄罗斯版权法第八条把民间文艺作品与法律、判决等官方文件及译本、时事新闻等并列为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目前大多数国家,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没有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承认其享有著作权。当然,这些国家并不是在一切法规中完全排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对其是否提供保护很大程度上与贸易有关。如澳大利亚法院就其土著居民的艺术作品被越南地毯进口商侵犯一案的判决,从一定程度上认定提供这种保护,而且,目前,澳大利亚正准备在立法中明文增加对民间文学的保护。
此外,部分国家虽未规定保护民间文艺的原作,但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艺的整理本,确认利用民间文艺进行再创作产生作品的人为该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如前南斯拉夫等一些国家。
尽管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成为历史发展的趋势,但是迄今为止,只有少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列为保护的客体,这从侧面反映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面临巨大的困难和阻力,前进的道路不是一帆风顺的。加上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时间长、参加者多、作者难以判断、保护期限不好确定,即使依国际现行保护期限来加以保护也太短,因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难以完善的问题。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保护
由于各国法文化的差异,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和保护情况各不相同,而且《伯尔尼公约》对“民间文学”也没有任何的规定。但修订《伯尔尼公约》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护民间文艺的愿望,《伯尔尼公约》第十五条“对于作者的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定该作者是本同盟某一成员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该国法律得指定主管当局代表该作者并有权维护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员国内之权利”,“根据本规定而指定主管当局的本同盟成员国应当以书面声明将此事通知总干事,声明中写明被指定的当局全部有关情况。总干事应此将声明立即通知本同盟国所有其他成员国。”
虽然《伯尔尼公约》有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并没有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保护客体列入第二条第一款,作为成员国的最低要求,实际上把民间文艺中的一部分,作为“不知姓名而又未曾出版过”的特殊作品来看待。
为了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突破,加快保护的步伐,联合国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通过对其进行示范性保护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以“其他形式”保护民间文艺作品,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本版权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款。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会议颁布的两个国际性法律文件也有类似的保护规定。而后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为避开著作权保护的臼巢,没有用“作品”而代之以“表现形式”。
示范条款规定:民间文艺表现形式是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独特成份组成的作品,而这种传统艺术是由国内某个社会群体或反映社会群体传统艺术愿望的个人发展并保存下来的。示范条款中排除了风俗、习惯、信仰,只局限于民间文艺,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有四种:语言表达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谜语等;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及民间器乐等;人体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民间游戏及各种礼仪等;其他有形的表现形式。
示范条款中列出了需要得到许可的有关复制行为,如出版、录制,还有公开表演、叙述等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此外,该示范条款要求抵制两种行为:非法利用行为和其他不法行为,即要经过主管当局或有关群体许可才能在传统的、通常的范围以外进行营利性使用。当然,如果在传统和通常范围内,即使是营利性的,也无需许可。另外,《伯尔尼公约》修订本中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了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属于本公约成员国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
基于一系列国际规范性文件的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其进行保护已成为一种趋势。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民间文学的保护采取了未置可否的态度,既未明文规定、也未明文排斥对它的保护。因而各国可以依实际情况加以灵活掌握,希望保护它的国家,只要想保护的东西属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称的“表达”,而不属于该条所排斥的思想工艺等,可以作出该协定可保护民间文艺的解释。此外,《伯尔尼公约》只是把民间文学中的一部分,作为“不知作者姓名而又未曾出版过”的特殊作品来加以保护,而且也没有把这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作为对成员国的最低要求,因而公约成员国也可以不保护这类作品。但如果成员国确要保护这类作品,那就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对有关的既未出版、又不知作者的作品,必须有足够的理由推定其作者是公约中某成员国国民,有关成员国应指定主管部门代作者行使权利;第二,有关成员国指定主管部门后,应当书面通知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总干事将该声明转达其他成员国。而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目前正另外起草专门的民间文学保护公约这一事实来看,这两个组织并不打算把保护民间文学纳入两个基本的版权国际公约。由此看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国际的统一立法保护仍面临严峻的困难,前进的道路仍很艰辛和漫长。
四、我国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状况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表明我国已认识到对民间文艺保护的重要性,已确定将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特殊作品,这对于继承各民族文化艺术遗产、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因而此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虽然已立项,并已由国务院责成具体政府部门负责起草,但终因调研论证等工作艰巨复杂,具体保护办法一直未能出台。这给想要主张权利的地区和群体感觉《著作权法》第六条的规定形同虚没,实质上仍无法可依。《书刊条例》第十条及其细则第十条曾经对民间文艺作过保护规定,但是其保护的主体是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并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真正的所有者,即创作、发展、保存这类文化遗产的社会群体。
当前,基于希望该保护办法出台后既能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又不致于妨碍民族文化传播,因而面临较大困难,主要体现在:第一,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性立法保护尚未完全建立,对其理解存在分歧,各国的立法保护还不够成熟,因而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办法时要规定适当,能为国内外人士所认可,以免成为别人指责的对象;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之一”的意识还很淡薄,还未能充分扎根于广大群众之中;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复杂性;第四,由于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涉及民族问题,若处理不当,容易引起民族纠纷,产生民族矛盾,影响民族的团结和交往。
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文明的多民族的国家,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含量之大,世所罕见,诸如女娲补天、夸父逐日、牛郎织女、七仙女与董永的故事以及黄鹤楼的故事等等,充分展示了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勤劳、勇敢和智慧,反映了我国古代劳动人民与天斗、与地斗的大无畏的革命精神,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具有巨大的文学艺术价值,更是中华民族发展史的缩影。
同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不但有利于调动文学艺术工作者挖掘、整理民间文学艺术素材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伯尔尼公约》框架下所享有的权利,对于发扬和光大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上现代复制、录制技术的发展进步,促进了各民族的文化交流,但另一方面也歪曲、毁坏了一些民族文化遗产,割断了同一民族中过去与今天的联系,抹杀了历史的传统。尤其是外来文化的引进,取代地方文化传统,这种情况使民间文学艺术面临消亡、灭绝的危险。因而我们主张用著作权法来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反对任何人对这些文化遗产进行歪曲、篡改,更不容诽谤和亵渎。从法律上讲,对其保护符合我国对文艺作品保护的需要,而从保护民族利益的国情上来说,也是非常必要的。加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规定及《伯尔尼公约》已将民间文艺作品列入其保护的范围,因而对其进行保护,从一定程度上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与国际立法接轨。
五、对完善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思考
为满足权利主体的需要,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需尽快进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以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维护相关权利主体的权益。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和需要加以明确的关键保护环节,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大致确定其轮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
如何准确概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具有决定性意义。概括准确、全面和恰当,从国内方面来说,有利于确定保护的范围,加强对其保护,防止对其侵害、滥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促进民族的团结,而且有利于调动人们对其挖掘的积极性;从国际方面来说,有利于促进各国传统文化的发展,密切各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交流,增进各国之间的友谊和联系。但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作者身份的不确定性、民族区域性、作品的延续性和未发表性的特点,因而笔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作前述概括。至于有学者主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须有物质载体加以固定问题,笔者认为,作品是否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上并非是其构成因素,不宜成为其有效要件,因为大多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世代相传的口述作品。当然,也不排除其可以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上,事实上,也有不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通过传媒人反复抄写才得以流传至今的。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又不同于一般的口述作品,尽管一般口述作品是未经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但毕竟是有明确作者身份的作品。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原则
原则是对法律制度的适用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明确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原则,一方面可以表明我国对其保护的立场、目的和出发点,另一方面可以弥补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疏漏,防止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也基于对其保护既不是禁止人们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正常的创作活动,更不是允许对其进行垄断,因而,笔者认为在此问题上,首先要坚持有利于民族团结和保护民族传统文化原则;其次要坚持有利于创作者进行创作、传播者进行疑问,促进历史文化的繁荣,甚至有利于传播中华文明。对于有的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从发表时起若干年,笔者认为其至少存在两方面弊端:
首先,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来看,由于民间文艺往往经由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努力,不断丰富和充实,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存在从萌芽时开始计算,还是从发展、成熟时开始计算的矛盾,实质上失去了其起算的时间点,因而,若干年后的终点也就无从确定。其次,若干年也比较难掌握。如将若干年的保护期规定的太短,等于对此没有加以保护,因为民间文艺大多需要几百年的努力才能完成或最终趋于成熟;反之规定的太长了,若干年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规定的意义。另外,民间文学艺术还是国家和民族的财产。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宜规定为无限。
有关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该地区或集体的利益,因而需要赋予权利主体一定的权利。当然,权利和义务不能分离,在享受权利时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主体(国家指定的主管部门或社会团体,但不能是个人)应当享有复制权和翻译权,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获取报酬权,对于改编权,应需要经过另外的许可。在义务方面,权利主体应当负责对其进行保护,以防止对其擅自使用、歪曲和篡改,以维护正确行使其权利。对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详细内容因非本文论述的重点不拟展开论述。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权利的滥用为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权利的滥用,需要着重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意义
随着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各界纷纷作出了努力,以期使其能够更好的传承和发展。首先是部分省份率先制定了地方立法,如2003年贵州省颁布实施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第二条对民间文化范围的规定内容包含了民间文学艺术。其次,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立法,虽然《著作权法》仅有一个条文对此作出委任性规定,即要求国务院另行制定保护办法,但确定了民间文学艺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精神。2011年,我国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将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部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了保护范围。无论是地方立法还是国家立法,主要是从行政的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即要求相关部门作好收集、整理、保护和保存的工作,并未明确其权利主体。《著作权法》颁布后,时隔多年,经过长期的多方论证,2014年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然而,部分专家学者对这一规定持怀疑态度。所以,界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是十分必要的。
(一)理论意义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是法律关系确立的基础要素,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不确定,客体和内容也就无从谈起,则不能构建法律关系,也不能设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因此,想要建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规范,首先需要确定其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不确定,将是阻碍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法律规范的障碍之一,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
(二)实践意义
基于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商业价值,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用增多,在利用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歪曲、篡改等不当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甚至某些外国人来中国以各种名义无偿获得民间文学艺术后,通过改编、演绎等方式赚取巨大的商业利益,这些行为虽然没有歪曲、篡改民间文学艺术,但客观上极大的损害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价值。当发生侵权行为后,需要相关主体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甚至诉诸法律以求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若主体不确定,则发生侵权行为后无人主张权利,或虽有人主张,但可能会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查阅以往的司法判例,曾有当地的文化主管部门对侵害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被告在答辩时都会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法院都认定当地的文化主管部门有权起诉,但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不能够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法院的判决只能够为以后的司法提供参考而不能够直接依据判例作出裁判。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原告起诉时将于法有据,不会再次面临因为主体不明确而可能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二、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
目前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的观点主要有三种,分别为:
(一)国家作为权利主体
基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变异性、创作主体不确定性等特点,难以确定权利主体为具体的某一个人,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将权利主体确定为国家,所得利益最终将体现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国家有强大的能力能够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强有力的保护。虽然将权利主体确定为国家能够快速的解决纷争,但一律将民间文学艺术归于国家,损害了特定民族的利益和情感。另外,国家的职能部门数量有限,不可能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面面俱到的保护,可能对某些侵害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无从知晓,难免对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不周。
(二)集体作为权利主体
虽然民间文学艺术开始是由个人创作而成,但由于时间久远已无法查明最初的创作者,后期在特定区域的集体中传承下来,民间文学艺术是集体智慧的结晶,集体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流传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此时由特定区域的集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无可厚非。然而,对于存在于几个地区,由几个民族共同传承与发展,甚至对流传于一国之内的民间文学艺术,如果将这些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确定为某一特定群体或者民族,势必会引起其他地区的群体或民族的不满。
(三)个人作为权利主体
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并无不同,应当将其与普通作品作相同的对待,将其纳入著作权法框架下给与保护,著作权主体应当为个人,推定民间文学艺术最近的传承人为著作权人,旗帜鲜明地否定了国家和集体作为权利主体的说法。只要能够找到民间文学艺术最近的传承人,就能够快速确定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主张个人作为权利主体,能够解决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传承人传承和发展的这部分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肯定了传承人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鼓励传承人尽职尽责,充分做好传承和发展的工作,同时也能够享受到民间文学艺术带来的商业利益等财产性权益和其他应享有的权利。然而,民间文学艺术种类纷繁复杂,并非所有的民间文学艺术都能够找到具体明确的某一个传承人,部分民间文学艺术可能由多个地区的当地居民传承,导致同一时期可能会出现不同的传承人,此时个人权利主体说在适用上将会存在障碍。
三、个人为主、国家为辅的权利主体概述
(一)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