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及处理范文

时间:2023-07-11 09: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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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及处理

篇1

中图分类号:X501文献标识码: A

冷轧生产线作为钢铁生产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酸洗机组、冷轧机组、镀锌机组、退火机组等。这些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都造成了或多或少的损害。归纳起来主要有废气、废液、粉尘、噪声等污染。

1.冷轧生产线不同机组主要污染源

①酸洗机组:酸洗机组主要污染源是酸,体现在生产过程中酸的排放、回收及通过酸槽向环境中的排放等方式对环境造成损害。另外矫直机等设备运行时带钢表面氧化铁皮脱落产生的粉尘污染。

②冷轧机组:冷轧机组主要污染源是乳化液,体现在生产中液雾状的废气及废轧制油。另外,粉尘、废水、噪声也是污染环境的因素。

③镀锌机组:镀锌机组主要污染源是碱洗、刷洗、电解清洗、酸洗所产生的含酸、含碱废气废液,锌锅涂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等,另外气刀的噪声污染。

④退火机组:退火机组主要污染源是碱洗、刷洗和电解清洗等过程排出的废水、废气。干平整机工作中产生的金属粉尘或湿平整机工作时产生的废气、废液。退火炉的废气污染。

2.主要污染源治理措施

2.1废气处理

钢铁工业是大气的污染大户,废气排放量非常大,钢铁工业废气治理必须贯彻综合治理的原则。努力降低能耗和原料消耗,这是减少废气排放的根本途径之一;改革工艺、采用先进的工艺及设备,以减少生产工艺废气的排放;积极采用高效节能的治理方法和设备,强化废气的治理、回收;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处理完废气中的粉尘只是简单的处理烟气中的颗粒物,其中的有毒物质以及一些有价元素的回收并不能解决,因此后续的处理要从根本上把冶金废气处理掉,需要对其成分的分析并加以处理。

冷轧处理线的废气主要是清洗钢板过程中产生的。镀锌机组、连退机组、脱脂机组的废气处理。这些机组的共同特征是机组设有各种清洗槽,通过这些清洗槽对带钢表面进行清洗,为后续工艺做准备。镀锌机组设有清洗槽、镀锌槽等,通过脱脂、酸洗、镀锌等工序对带钢进行表面化学处理。各类槽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出含酸、 刷洗槽、碱洗槽、电解清洗槽等对带钢表面清洗,为后续工艺做准备。这些槽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出有害气体,分别由排雾风机送入净化处理系统后排放到大气中。酸洗机组废气处理。目前的酸洗机组主要采用盐酸,盐酸挥发性比较强,特别是在生产过程中酸液是处在较高的温度下,这加剧了酸洗槽中酸液的挥发,产生含酸气体,为防止含酸气体挥发进大气,在每个酸洗槽都有水封,并且在每个酸槽盖都有排雾口,这些排雾口统一接到净化处理系统。由风机送入洗涤塔,经过填料层与喷淋的水进行气、液两相接触,进行充分的热质交换后,气体中的酸分被水吸收,而后流人塔底。净化的气体先经去雾器把水雾除去,然后通过液滴分离器除去大一点的水滴后排至室外大气。喷淋水通过填料层吸收了酸分后流人塔底,经水泵通过管道送人塔内进行喷淋,如此不断循环使用,塔底水的含酸浓度将不断增加,如不断循环使用,就会降低吸收酸分的效率。为此,就必须不断供给新水,除保持塔底有一定的水容积外,将多余的含酸废水经溢流管由废水泵送至贮酸站,最后在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另外,保证酸洗槽内形成负压也是防止酸气外泄的重要措施。

2.2废水处理

冶金工业废水可以分为以下类型:悬浮物工业废水,主要是湿法除尘水、洗涤水、轧钢废水等;含无机溶物工业废水,以含有重金属离子、酸、碱为主的废水;冷却废水。根据不同污染物质的特征,有各种不同的废水处理方法,这些方法可按其作用原理划分为四大类:物理处理法,主要通过物理作用如重力作用、离心力作用、过滤作用、浮力作用等,以分离、回收水中不溶解的呈悬浮状态污染物质的废水处理法;化学处理法,通过化学反应来分离、去除水中呈溶解、胶体状态的污染物质或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的废水处理方法;物理化学法,利用物理化学作用除去废水中的污染物质,主要有吸附分离法、萃取法、气提法和吹脱法等;生物化学处理法,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是废水中呈溶液、胶体、以及微细悬浮状态的有机性污染物转化为稳定、无害的物质的废水处理方法。

悬浮物废水的处理根据其废水特性,可以采用自然沉降、混凝沉淀、过滤等方法净化。自然沉降是根据重力作用将废水的悬浮物沉降进化废水的方法,在重力作用下,废水中比重大于1的悬浮物下沉,使其从废水中去除,可以分离废水中的原有的悬浮固体等。过滤法包括过滤跟反洗两个阶段,过滤就是截留污染物,反洗就是把污染物从滤料层中洗去,使之恢复过滤能力,以供不断循环利用。

处理含无机溶解物的工业废水的处理选用物理化学法处理。物理化学法主要有吸附法和离子交换法。吸附法主要是用于处理低浓度工业废水,利用多孔性固体吸附剂的表面吸附废水中一种或多种污染物溶质的方法。常用的吸附剂有活性炭、沸石、硅藻土、焦炭、木炭,以及大孔径吸附树脂等。其中活性炭是应用最广泛的,经过活性炭处理过的废水可以不含色度、气味、泡沫和其他有机物,能达到水质排放标准和回收利用的要求。离子交换法是利用离子交换剂的交换基团同废水中的金属离子进行交换反应,将金属离子置换到交换剂上予以除去。常用的离子交换剂有无机离子交换剂如沸石、磷酸错,有机离子交换剂如各种人工合成的树脂。处理有机物工业废水,这种废水耗氧且有毒,应采用物化与生化相结合的方法净化。利用自然界大量存在的各种微生物来分解废水中的有机物和某些无机毒物,通过生物化学过程使之转化为较为稳定的、无毒的无机物,从而使废水得到净化。生化法废水处理实际可以看做是一个微生物的连续培养过程,即不断的给微生物供给食物使微生物数量不断增加。

对于冷却水的处理我们要分净环水和浊环水。净循环水主要是设备间接冷却等用水,如连退炉辊冷却用水、酸泵冷却用水等。用后的水温度升高,水质没有受到污染,主要是对循环水进行降温。浊环水主要是直接接触原料钢板、钢坯用水,用后水温升高,水质受到污染,水中还有大量的氧化铁皮颗粒和少量油类。除冲氧化铁皮用水(水质、水温要求低),只经一级沉淀即可循环使用外,其余水一般经二级沉淀、过滤、除油、冷却后循环使用。

2.3粉尘处理

冷轧处理线的粉尘主要来源于使钢板产生较大变形的设备中,如矫直机、拉矫机、干平整机、焊机等。带钢通过矫直机、拉矫机及焊机时表面经挤压、弯曲、拉伸、矫直而产生大量烟尘,为搜集散发的含尘烟气,通常在这些设备配有上、下吸气罩,含尘气体经各自的吸气罩收集后汇集到主风管内并进人脉冲喷射式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由排风机排到室外。从除尘器底部漏斗落下的粉尘被收集到贮灰槽内,定期运走,供回收利用。

3.钢铁工业污染治理展望

随着国内近些年来环境持续恶化,特别是雾霾天气的逐渐增多,钢铁企业作为污染大户,来自社会的压力也越来越多。我国钢铁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将环保视为企业的命脉,将环保当作一项长期的事业去做。国外钢铁企业曾经在环保问题上也有过困难,也走过弯路,但如今在环境治理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他们在环境管理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国钢铁企业学习和借鉴。归纳起来,以下几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的:

①要把环保问题当成是全社会的事情来抓,从战略上高度重视节能环保,统一规划,协调发展。

②发挥全民监督,从严管理,指标量化。不达标的坚决整改。

③适当引导,加强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研发、改造的动力。

④严格把关新建、改建项目的环保措施是否到位,必须做到产线投产后排放指标达标。杜绝新建产能带来新的环境污染问题。

⑤从循环经济的角度出发,把钢铁行业放入全社会大循环中,向新日铁等企业一样,消化城市废弃物,充分利用周边发电厂、水泥厂或化工厂等,不但解决了社会问题,还给钢铁企业自身带来了效益。

参考文献:

[1] 傅作宝.冷轧薄钢板生产[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5:415-437

篇2

摘要:近几年来,由于人们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在废电池对于环境污染方面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本文就废电池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废电池处理的有效的方式,更好的改善人们生活的环境,进而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废电池;环境污染;问题与对策

1.前言

通常情况下,废电池中主要包含大量碱、重金属与酸,这些物质对环境都有着严重的破坏性,如果深入环境中,很容易污染环境,因此,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废电池的回收管理。但是废电池的回收管理比较复杂,整个过程需要充分考虑技术、环境、经济与工业化发展等各种问题,并在循序渐进的过程中,综合管理废电池,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

2.目前废电池对于环境的污染

2.1在处理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

其中铅蓄电池中含的铅能够回收并进行提炼,其外壳主要是可再生的塑料,这一系列的电池回收逐渐成了许多厂家的目标,这样也就不会存在因为废电池而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可见铅蓄电池回收在环境改善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目前而言,虽然我国进行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厂家比较多,但是较为专业的工厂却比较缺乏,很大一部分都是土法的冶炼厂与小型的生产厂,这类企业通常只会生产一些具备较高经济价值的铅,对于铅泥与废酸等没有较高利用价值的铅则不进行再生产。此外,铅再生产的过程中,因为国内的技术比较落后,容易出现二次污染的情况,例如:铅蒸汽与二氧化氯会排入大气层,进而污染了空气。

2.2在处置的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

就目前而言,许多居民使用的废电池已经融入到城市生活的垃圾中,在填埋、焚烧与堆肥这些垃圾过程中,特别是焚烧时,不少废电池中的重金属因为高温环境会挥发,并进入大气中,例如:锌、汞、镉与砷等,温度下降以后还会凝结成颗粒较小的污染物,不仅如此,一些金属物质高温下会发生反应,并生成氧化物、氯化物与硫化物等,这种物质与金属元素比起来更容易挥发,当进入大气中以后冷却凝结成颗粒较小的物体。其中大多数金属还会变成底灰的残留物,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焚烧垃圾以后的灰渣会含有较多的重金属,这些重金属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很容易导致水体与土壤污染。

此外,垃圾堆肥的过程中,由于废电池自身特性,因此比较容易与垃圾中的成分发生化学作用,使得重金属加速溶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堆肥产品中重金属的含量。而堆肥时废电池导致的环境污染程度主要取决于垃圾中废电池所占比例,因为当下我国在废电池的处置方面水平不高,大部分垃圾都是简单的堆放,所以,废电池中重金属在渗滤作用下就会对土壤或者是水体造成污染。

3.废电池环境污染处理的对策

3.1使用有效的经济管理手段

也就是要选择有效的经济方式,尽可能便于废电池环境管理,例如在电池进出口与生产部门,需要征收适量的处置费与环境税,最大限度的引导电池向着对环境无害的方向进行生产,这样在筹措资金方面比较有利,在某方面可以补足废电池处理、收集与运输等过程的管理经费,确保整个过程的管理可以长期、稳定的进行下去。此外,可以建立专项废电池的基金,且由环境保护部门来负责管理专项基金,这些基金通常用来废电池管理的宣传、收集处理与研究开发等。

3.2构建完善废电池的环境无害管理的运行机制

构建废电池管理的系统,还要建立相关废电池的监督与管理体系,最大限度的确保废电池的管理可以有效的进行。

3.3尽可能开发环境的无害处理技术

收集废电池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减少环境的污染,废电池的处理技术先进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关系到管理工作结果,可见,废电池的开发先进技术与处理技术技术尤为重要。

3.4进行示范工程与示范点的研究

管理废电池的工程比较复杂,其涉及面比较广,相关影响的因素也比较复杂,为了方便今后国内实行有效的废电池管理,需要在大范围内展开资源示范的管理系统、分类的收集、集中进行处理、存储与运输的研究,进而获取经验进行后续管理的工作指导。

3.5构建完善的废电池回收管理体系

整个废电池的管理系统主要包含废电池的生产一直到最后处置的环节。因此废电池的主要管理系统,需要实行全方面的管理,尽可能降低废电池对环境的污染。其中废电池整个循环的过程从图一中可以看出。

3.5.1关于废电池存储与运输的管理

运输废电池的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酸泄漏的问题,导致运输器具腐蚀。而储存的过程中,不少重金属的渗透会导致水体与土壤受到污染,因此,需要构建废电池的运输管理的制度,同时还要建立存储管理的制度,严格控制好废电池的存储与运输。

3.5.2关于废电池环境的无害化与资源化的管理

废电池管理需要分类的进行处理,例如一些含有铅、汞与镉的废电池需要重点进行回收。就目前废电池发展趋势与现状看来,重金属含量较高的废电池需要实行合理的使用和生产,以及对这些废电池实施环境的无害处理与再生产利用。构建相关回收系统以后,一些再生产技术比较落后或者是耗资与能耗过大的工厂,一般建议使用集中填埋方式来处理废电池。

4.结语

总而言之,目前人们比较重视的一个问题就是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对环境毁坏程度较大的废电池逐渐受到政府与居民的高度重视。近几年我国的相关规定中也明确指出,要尽可能使电池中不含有重金属,一些污染程度较高的电磁,要及时进行回收,同时使用各种各样的宣传方式,让居民有自觉的环保意识,进而全社会人民投入到废电池的回收、处理过程中,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化工学院)

篇3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的伤残后果;

3、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4、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5、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危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

三、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方针

坚持常备不懈、统一指挥、上通下达、环保部门和企业及有关部门相结合的原则,协调联动,联合处理。

四、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及职责

(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组织

*县成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管县长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办主管主任和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其它部门组成(具体名单附后)

(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

2、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

3、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4、负责向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在应急事故发生期间和应急事故终止后,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和环境污染事故性质的认定工作;

6、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测算工作;

(三)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环保部门

主要职责:指导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开展突发事件处理的业务和咨询;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公安、武警、消防、司法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落实事故现场的各项强制隔离措施;组织事故现场可能受到污染伤害群众的及时安全撤离;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实施事故现场的抢险救灾,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事故调查,搜集和保护事故有关的物证、资料等证据,对构成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交警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污染区的交通管制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优先安排伤亡急救、应急物资运送和人员疏散;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4、卫生、医疗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受到污染伤害人员的紧急救治和安排救治医院,减少人员伤亡;负责污染疏散区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指导和协调污染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事故中遇难人员遗体遗物的处理。

5、水利、农业、畜牧、林业、土地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区域范围内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开展土壤、农作物、家禽及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与损害评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6、安全监管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危害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与损害评估;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7、监察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期间和违规违纪、失职、渎职案件,严肃立案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8、财政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付,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9、民政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社会捐助用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员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10、新闻宣传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栏目,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事件期间新闻报告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11、科技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控工作的科学研究。

五、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一)接报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减轻和消除污染的措施,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使他们及时撤出危害地带,同时迅速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保证通讯联系渠道畅通。在接报后,应清楚记录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性质、经济损失和人员受伤害情况,并及时传达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二)出动

接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令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迅速出动,县主城区范围在接报15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其他地区在接报1个小时内到大事故现场。

(三)现场处理

应急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按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对于环境违法事件和行为,首先予以纠正和制止。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结合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采取紧急的防护措施,控制污染危害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使他们及时、安全、有序撤出危险地带,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实施区域隔离、交通管制和人员急救。然后开展污染事故限产勘察、采样监测、声像取证等工作,依法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最后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情节、危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提出拒绝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要求。

(五)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1)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

(2)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再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理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件现场经专家咨询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

(2)接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后的评估,编制应急评估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五)、报告

环境污染事故查清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详细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向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环境污染事故的详细情况。

六、后勤保障

(一)物资储备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物资,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

(二)装备保障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需要,加强可靠的通讯、交通、监测、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现场处理等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篇4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等。

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分级

(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有人员中毒死亡的;

3、事件危害可引起大面积污染,跨区域污染,并有迅速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二)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有人员出现明显中毒症状的;

3、事件危害影响到周围地区、经自救或一般救援不能迅速予以控制,并有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三)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有人员出现中毒症状的事件;

3、事件危害在一定范围内,经自救或组织救援能予以控制,并无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四)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环境污染事件。

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

(一)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向市政府、所在镇(处)、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市政府、镇(处)政府(行政)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接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及时动员受到环境污染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疏散。

(二)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四、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市政府成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处置工作。

(二)发生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由本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理和组织调查。

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本市指挥部及事故发生地所在镇(处)在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本市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

成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维护社会稳定办公室主任、市办公室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经济贸易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疾病控制中心主任、市电力联营公司经理,电信公司总经理,移动通讯公司经理,联通公司经理。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和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传达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召集协调各应急处理专业组统一行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对外事故处理的各种信息。

五、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一)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所在镇(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发生较大和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分别通知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并上报上级指挥部。由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指令指挥部成员及市有关单位负责人按应急处理专业组的分工,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应急监测设备赶赴现场,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事故处理。属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在报上级人民政府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后,按上级指挥机构的指令实施事故处理。

(二)指挥部下设10个专业组,各有关部门和专业必须按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作出应急处理,各专业组的组成和任务:

1、专家组:由市环境保护局选定专业人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分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形成原因,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事故应急处理对策,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环境污染现场处置专业组:由市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本区域环境污染控制、环境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管理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现场环境监测,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现场保卫警戒组:由公安及当地驻军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疏散撤离险区人员和实施重要财产的抢救工作。

4、医疗救护专业组:由卫生部门、医疗急救中心、事故单位就近医院等单位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抢救受伤人员,保障医疗器械、血液和药品的供给。

5、交通运输保障组:由交通、建设、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运输车辆的组织和现场专业人员、设备的运送:保障道路交通畅通,确保应急车辆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必要时对相关道路依法采取道路交通管制等特种措施。

6、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建设、供电、电信、移动、联通、公安部门指挥中心和镇(处)负责人组成,保障事故处理现场的供电、供水和通信畅通。

7、后勤物资保障组:由市指挥部、财政、经济商务等部门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提供抢险救援所急需的资金、物资装备,负责参加求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8、事故善后处理组:由市指挥部、市维稳办、市办、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险、环境保护、公安、财政、工会、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人员的安抚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市指挥部、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调查事故原因以及可能引发的中长期环境影响,提出应对措施,拟定调查报告,提出对事故的初步处理意见。

10、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组织电视台、广播电台等的关新闻单位参加,统一报道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工作情况。

(三)应急处理措施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控制污染源。根据发生事故的技术特点和事故类别,采取特定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污染危害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展开必要的环境监测等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必要时,应果断迅速地划定污染危害的范围或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5、清理事故现场,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空气、水体、土壤、动植物所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污染危害的蔓延。

6、对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做好安抚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六、应急处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处、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务必强化责任,服从统一指挥、协调动作、责任到人,高效有序实施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环境安全。

(二)制定方案,组织落实。各成员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并按各个专业组的分工,组织落实本部门专业人员和必备的专业设备、器材、物资清单,报市指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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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N945.11 文献标识码:A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实现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但煤炭又是“不清洁能源”,在开发过程中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

1 煤炭开采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与破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废石污染。煤矿生产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井下开掘岩巷、半煤岩巷排出的矸石、露天矿剥离物以及原煤洗选过程中的洗矸等。有些矸石山在自燃过程中排放大量的烟尘、S02、CO、H2S等有害气体,对矿区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个别地区矸石中还含有重金属以及放射性元素,污染了周围土壤和地表水系及地下水;有些地区因暴雨导致矸石山滑坡,甚至矸石山爆炸等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矿区生态系统破坏严重。

1.2 气体污染。我国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约占40%左右,在井下作业过程中还产生部分有害气体,如井下使用的硝胺炸药在放炮过程中还产生CO、NO和NO2;柴油动力机械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大量的NO和NO2;煤炭自燃产生CO、CO2等。为了井下安全,通常采用通风方式将井下的有害气体抽出矿井排入大气中。CH4及CO、CO2、NO、NO2、H2S等是造成大气污染和温室效应的有害源,严重影响地球的气候和生态环境,它们同时还是煤矿井下开采的灾害因素,由它引起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占矿井事故的1/3左右。因此,无论是从环境保护方面,还是从煤矿安全生产的角度,都迫切需要解决井下有害气体的治理问题。

1.3 废水污染。矿井水是煤矿排放量最大的一种废水,它对地表河流等水资源产生较大的污染。大部分矿区吨煤排水量为2-4m3,少数矿区吨煤排水量达数10m3,矿井水主要来自地表渗水、岩石孔隙水、地下含水层疏放水以及煤矿生产中防尘、灌浆、充填污水等。矿井水由于受开采、运输过程中散落的煤粉、岩粉、支架乳化液等杂物的混入以及煤中伴生物的分解氧化等,导致水体混浊。

1.4 地表塌陷。我国煤炭开采以井工开采为主,国有重点煤矿采用的采煤方法基本都是长壁式开采,全部用跨落法管理顶板,由于采动造成上覆岩层移动、变形、跨落,直至地表塌陷。据测定,缓倾斜、倾斜煤层开采,地表塌陷最大深度一般为煤层开采总厚度的0.7倍,塌陷面积是煤层开采面积的1.2倍左右。

1.5 噪声污染。我国矿井生产中普遍使用局部扇风机、风动或电动凿岩机、地面空气压缩机和矿井主扇等。这些设备都是矿山的主要噪声源,其噪声级达90dB以上,有的高达120dB,远远超过国家工业卫生标准,这不仅污染井下工作环境,而且易造成事故,地面噪声则污染周围的生活环境。

1.6 粉尘污染。井下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及运输转载点和卸载点产生的粉尘,不仅污染井下工作环境,而且给井下安全带来威胁,同时粉尘排至地面后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极大地影响了矿区周围的生活环境。

2 矿井废水主要处理技术

煤炭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70%以上,煤炭开采过程中排放大量废水,若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势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同时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浪费,无法实现循环经济的目标。据统计我国40%的矿区严重缺水,已制约了煤炭生产的发展。随着矿区对煤炭资源大规模的开发,地下水严重超采,地下水为大幅下降,开发、管理、利用好煤矿水资源,对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矿井废水经治理后综合利用,不仅能起到一定的经济效益,也保护有限的水资源。

我国煤矿矿井水处理技术起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大多污水治理工作都只停留在为排放而治理。然而回用才是当今污水治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将防治污染和回用结合起来,既可缓解水源供需矛盾,又可减轻地表水体受到污染。现国内使用的处理技术主要有:沉淀、混凝沉淀、混凝沉淀过滤等。处理后直接排放的矿井水,通常采用沉淀或混凝沉淀处理技术;处理后作为生产用水或其它用水的,通常采用混凝沉淀过滤处理技术;处理后作为生活用水,过滤后必须再经过除酚等对人体有害物质及消毒处理;有些含悬浮物的矿井水含盐量较高,处理后作为生活饮用水还必须在净化后再经过淡化处理。

3 矿井水处理回用的条件

矿井废水的产生及特点:煤矿矿井废水包括:煤炭开采过程中地下地质性涌渗水到巷道为安全生产而排出的自然地下水,井下采煤生产过程中洒水、降尘、灭火灌浆、消防及液压设备产生的含煤尘废水。因此,它既具有地下水特征,但又受到人为污染。矿井废水的特性取决于成煤的地质环境和煤系低层的矿物化学成分,其中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充水因素对于矿井开采过程矿井废水的水质、水量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对矿井废水处理要考虑开采过程中水质、水量的变化。以下介绍煤矿矿井废水处理中混凝沉淀过滤技术的应用。

4 矿井水处理技术主要处理单元

4.1 预沉池曝气

矿井废水中含有少量的有机物,通过曝气接触氧化去除废水中的有机物。另外,井下液压支柱等设备产生少量油类,通过气浮除油,使废水中油类达标。

4.2 混凝沉淀

煤矿矿井水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处理悬浮物主要采用混凝沉淀法,用铝盐或铁盐做混凝剂,混凝剂混合方式采用管道混合器混合。混凝沉淀装置采用倒喇叭口作为反应区,水流在反应区中流速逐渐降低,使废水和混凝剂药液的反应在反应器中逐渐全部完成。完全反应的废水流出反应区后开始形成混凝状物质,经过布水区进入斜管填料,由于斜管填料采用PVC六角峰窝状填料,利用多层多格浅层沉淀,提高了沉淀效率。将絮状物沉淀到底部而被去除,清水从上部溢流排出。

4.3 砂滤净化

矿井废水经混凝沉淀后,水中还含有较小颗粒的悬浮物和胶体,利用砂滤设备将悬浮颗粒和胶体截留在滤料的表面和内部空隙中,它是混凝沉淀装置的后处理过程,同时也是活性炭吸附深度处理过程的预处理。砂滤罐为重力式无阀滤池,采用自动虹吸原理达到反冲洗,不需要人工单独管理,操作简便,管理和维护方便。砂滤罐通常采用不同等级的石英砂多层滤料。

4.4 活性炭吸附

该煤矿矿井废水主要含有挥发酚,酚类属于高毒物质,它可以通过皮肤、粘膜、口腔进入人体内,低浓度可使细胞蛋白变性,高浓度可使蛋白质沉淀。长期饮用被酚污染的水源,会引起蛋白质变性和凝固,引起头晕、出疹、贫血及各种神经症状,甚至中毒。处理中水用作生活饮用水,必须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活性炭的比表面积可达800~2000m2/g,具有很强的吸附能力。该装置采用连续式固定床吸附操作方式,活性炭吸附剂总厚度达3.5m,废水从上向下过滤,过滤速度在4~15m/h,接触时间一般不大于30~60min。随着运行时间的推移,活性炭吸附了大量的吸附质,达到饱和丧失吸附能力,活性炭需更换或再生。

4.5 消毒

废水中含有一定的病菌、大肠菌群,处理后回用于洗浴时,若不经过消毒,对人体皮肤伤害严重。所以矿井废水处理后作为生活用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本工艺采用二氧化氯消毒,现场用盐酸和氯酸钠反应产生二氧化氯,二氧化氯无毒、稳定、高效、杀菌能力是氯的5倍以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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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

责任人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日期

一、目的

为了确保重大环境污染发生以后,我项目部能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重大环境污染源的治理及善后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控制污染源,及时制止重大环境污染源的继续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特制定本项目部环境污染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

二、组织

本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指挥及协调工作。

组长:

成员: 、 、 、 、 、

三、职责

1. 、 任务是了解掌握险情,组织现场抢救指挥及对外联络。

2. 、 任务是根据指挥组指令,及时调动抢险员、器材、机械上一线抢险。

3. 、 任务是保护我项目部及行业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等外界的联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并负责生活保障。

四、事故处理救援程序

1. 施工现场和基地发生一般的环境(如噪声超标)污染,项目部环境污染应急响应指挥部组织上相关人员及时处理、中止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及采用有效措施,确保能达标时方可继续施工。

2. 当施工现场及基地发生为重大的环境污染,项目部应及时组织人员工进行抢险,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污染源及时制止污染的后续发生,并及时上报集团项管部。

3. 对很严重的环境污染发生(如火灾发生、大量有害有毒化学品泄漏)后,要首先保护好现场,组织项目部人员进行自救并立即向工程管理部上报事件的初步原因、范围、估计后果。如有人员在该严重的环境污染中受到人身伤害,则应立即向当地医疗卫生部门(120)电话求救。同时通知环保部门进行环境污染的检测。工程管理部指挥部人员赶赴现场,按各自职能组织处理事故。

4. 当火灾发生后遵循消防预案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快速度切断火源,断绝火点,控制火势及熄灭火灾。并做好现场的有效隔离措施,及火灾的善后处理工作。及时组织地分类清理、清运,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当发生大量有害有毒化学品泄漏后,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后及时清理外运,或采取隔离措施后及时委托环保部门处理、检测,以求将环境的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

5. 立即组织安全自查自纠、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立即组织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的举一反三环境保护安全再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遵章守纪,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五、各相关通讯地址

1. 医疗急救中心:120

2. 公安:110 当地公安局: 派出所:

3. 项管部电话:

工程管理部电话:

4. 项目经理: 手机或电话

项目副经理:

项目工程师:

施工员:

安全员:

材料设备员:

监理项管部电话:

当地安全生产监察局电话:

当地安全监督站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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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威胁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中国经济几十年来的迅猛增长已经对中国的城市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如果再任由中国的乡村环境被生活垃圾所污染和破坏,那么若干年后,也许我们赖以生存和繁衍中华大地,可能真的会没有一片净土。因此,发掘农村生活垃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探讨相应的治理对策,将有助于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村容整洁”目标的顺利达成与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甚至为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为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预留了极大的空间。

一、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现状

1、一个典型个案——某乡镇的生活垃圾处理

笔者在湘南某镇工作时,镇政府所在地叫龟石渡,处于湖南境内最大河流湘江的支流蒸水河上游。龟石渡工商业尽管不是很繁荣,但仍然是5万多人口的政治、经济中心,聚集着1200多常住人口。由此而来的生活垃圾处理,成为了镇政府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生活垃圾的处理就是抛入蒸水河中。后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垃圾相应增多,在镇政府的要求下,居民把垃圾均倒放在3个集中场地;然后由镇政府承包给一个有手扶拖拉机的农民:每星期拖一次,每次150元,把垃圾运到离龟石渡2公里的荒山坡中倒掉。由于镇政府欠下数百万元债务,财政收不抵支,曾经采取过在工商户和设立在这里各行政事业单位中摊派垃圾运费的办法来支付垃圾的运费,但由于没有法律和政策资源作为保障,摊派的办法难以进行,最后也就不了了之,造成其中一年的垃圾有半年之久没有转运。由于该镇处于交通要道,堆积如山的垃圾发出难闻的臭味,不仅引来了漫天飞舞的苍蝇,而且引起了居民对镇政府的不满和上级领导的注意。镇政府在无奈之下,只得承担拖垃圾运费的支付责任。

从以上可以看出,龟石渡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就是垃圾转移,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从有人居住的地方转移到无人居住的地方。如果运输距离太长,不仅容易使沿途产生污染,而且会增加运输成本。问题在于,这个无人居住的地方距离龟石渡只有2公里,而且离有人居住的一个农户住宅不到500米。也就是说,垃圾的最终集中地,仍然与当地居民相邻,尽管垃圾转移了,但只能掩耳盗铃地改变垃圾对当地人居环境的视觉上污染,却没有在根本上解决生活垃圾的环境污染问题。同时,垃圾的最终集中地位于湘江的支流蒸水河侧旁,一下雨就会使垃圾污染过的雨水进入蒸水河,特别是一旦山洪暴发,就会使垃圾直接进入蒸水河;这将直接影响到蒸水河下游和湘江两岸城市居民的饮用水源安全,对河流的水生物和两岸的生态环境也构成了较大的威胁。问题更在于,该镇还有3个小集市和20多个集中居住的中心村,这些地方的生活垃圾任意地堆放着,在村口、田头、河边、房前屋后,一大堆的生活垃圾随处可见,连转移也没有进行。

2、从城市到乡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整体情况

笔者工作过的湘南某镇所在的县,不仅所有乡镇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处理是采取转移的处理措施,而且县城的生活垃圾也同样是转移到与县城相邻的城郊小山沟里进行堆放,并再也没有采取任何处理措施。根据笔者调查了解到,不仅该县如此,而且整个湖南省、甚至全国农村地区也大多如此。这种处置方式所造成的后果可能反而是污染源的扩大,因为一到暴雨期,这些污染物又势必会影响到周边地区的环境问题。有媒体报道,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黄集镇的生活垃圾就被转移到该镇的胡岗村,堆放的垃圾已经堆成了两座体量不小的“山”,方圆数百米远,就能闻到腐臭味,还成了蚊蝇的乐园。离垃圾场只有100多米距离的胡岗村村民一组居住着400多人口,每到下雨天就污水横流,饮水井里压出来的水都有一股怪味。[1]农村生活垃圾普遍处理方式就是这样的不加处理的简单转移。

农村成为了城市转移垃圾的目的地。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加快,带来了城市生活垃圾的迅猛增长,由于城市现有垃圾处理能力有限,城市生活垃圾开始“上山下乡”,呈向郊区和农村转移的趋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5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为15576.8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为51.7%。[2]大量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转移到了农村!一些郊区和农村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存放地,占用和毁损了大量的道路、土地,污染了空气和水源,成为农村环境最大的污染源之一。

二、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原因

1、上级财政无投入而乡村财政无能力

目前,农村环保投入严重滞后。在一些硬件设施的建设上面,基层政府提供环保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的能力薄弱,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总体上处于空白状态。几乎没有乡镇配备专门的环保机构和队伍,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尚未覆盖广大农村地区。环境保护机构的缺乏使得农村环境出现无人管理的局面,涉及环保的部门亦因为经费不足、人力缺乏而只能对环境污染持观望态度,只能“爱莫能助”。比如生活垃圾的收集系统,单凭乡镇自己的力量,靠哪个村或者哪个镇来做显然不太现实。乡镇自身不具备垃圾的处理能力,只有进行简单的转移处理,甚至掩埋都没有进行。因此,即使上有政策,无奈之下基层往往会“下有对策”。

2、农村生活垃圾与现代化市场消费如影随形

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农村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本不存在着农村之外的生活消费品垃圾的进入。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市场主导着农村生产、生活消费的各个方面。消费品主要是工业产品,而且一次性使用品在迅速增加,由于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商品均是廉价物品,作为贫困群体最多的农村,消费群体最广,因而,现代化的市场消费给农村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生活垃圾。

3、农村环保治理责任缺失

新农村建设,对农民看病难的问题十分重视,但对农民健康的保护,以及农村环境卫生的改善等,似乎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实,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环境卫生了,身体就会更健康;身体健康了,就可以少花医药费。农村环境保护意识不足所带来的直接影响是环境保护能力的欠缺,而这种欠缺又会加重农民保护意识的缺乏,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互动效应。农民对所生活地方的环境保护漠然处之,“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把自己家里打扫得干干净净,一尘不染,却把垃圾倒在家门之外就不再进行相关处理,弄得到处都是臭气冲天,不堪入目。新农村建设,就是要加快农村的发展。但是,“人”是发展的最终目的,人的卫生健康等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发展就失去了意义,新农村建设也就失去了方向。

4、农村环保治理措施缺位

由于传统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环境保护的重点常常在城市,农村是环境保护的真空地带,环境管理体系和管理措施严重缺乏,这是当前农村环境治理上的典型病症。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指出:“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而我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3]显然,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的关键是环境治理措施的滞后:由于农村环保是环保工作的盲区,不仅表现在农村环保投入不足,基础建设缺乏,也使得相应的治理措施滞后,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环境污染的根源问题。

三、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危害

农村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问题,不仅影响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严重威胁城乡居民生命健康。

1、造成水资源的严重破坏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人口总量的增加,加上农村分散居住的特点,使得农村的生活垃圾成为环境的重要污染源。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对洗衣粉、塑料制品的倚赖性高,这些日常用品产生的大量污染都得不到有效处理和排放,加之农村对废弃物的回收率极低,残留地膜和塑料废弃物因其自然条件下降解时间长,对环境产生长久影响。因此,日常生活用品所造成的污染也就没办法得到根除,处理不及时或不当,成为严重的生活废水。生活废水污染占农村环境污染比重达1/3,这些废水排入河流和小溪,造成水资源严重破坏。根据有关资料,农村387.9万人口中饮水不安全的达80.3万,占总数量的20.7%。[4]

2、存在传播疾病的危险隐患

农村生活垃圾,使井水变绿,使河水变臭,使近年来农村患病人数猛增。要么是突发心脏病,要么是突发脑溢血,还经常得一些莫名其妙的怪病。即使转移到垃圾场地,由于现在的生活垃圾成分相当复杂,既没有分类,也没有任何处理,甚至没有掩埋,所散发的废气和造成的污染,无论给运输沿线的农民,还是给垃圾场地附近的农民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不容低估的威胁。

3、影响人与自然的和谐

过去在农村集镇生活的居民,可以经常到河沟里洗澡、摸鱼,河里的水清澈见底;现在的河沟里虽然有水,但漂满了各种生活垃圾、玻璃瓶、动物死尸等,每到夏季或阴天,散发着刺鼻的恶臭。过去在农村到处都是鸟语花香,农家小孩可肆意玩耍,放养禽畜也方便;现在由于很多空地垃圾成堆,农民只得看紧自家小孩,怕不懂事的小孩玩弄那些看似漂亮却有毒的垃圾,只得把放养禽畜变成了圈养禽畜,怕禽畜到垃圾场吃了受污染的食物发病甚至死亡。同时,由于臭水沟、露天垃圾场增多的原因,近几年来,农村的苍蝇、蚊子等害虫也越来越多,有些地方的田野已经成了蚊子的天下,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4、转移的处理方式使政府遭遇法律困境

随着《物权法》的出台,目前各地乡镇和县城这种生活垃圾的处理办法遭遇了法律困境。《物权法》第7章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条也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根据这些规定,相邻一方在修建垃圾填埋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腐朽物、有毒物、危险废物、恶臭物、垃圾等的时候,应当与邻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生活居住的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气等污染。如果未与相邻的不动产保持一定的距离,或其污染行为已损害邻人的,应及时处理,消除损害,排除妨碍,并应按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加以治理。显然,目前各地乡镇和县城这种连填埋也没有进行的生活垃圾处理办法未能达到上述要求,侵害了垃圾场附近农民的相邻权。据媒体报道,常州市武进区漕桥镇浒庄村农民董国良,由于住所和田地处于垃圾场附近,10年来天天闻垃圾场的恶臭,自家的田地也被污染,收成不好;因此以相邻损害为由将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场告上法庭。[5]环境相邻权是基于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加剧和人们追求高层次的生活需求的现实需要而提出的法律概念,无疑对我们政府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对策

1、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管

农村环保工作起步晚、基础弱,针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相关立法尚处于空白,现行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给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要严格立法,建立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减少或禁止一次性使用商品的流通,在监管和惩罚力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措施,避免出现监管法律上的真空。在现有监管体系下,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切实负起责任,提高监管水平,对不按要求故意倾倒垃圾污染农村环境的行为以及违法使一次性使用商品流通的行为进行严惩,使违法收益小于违法成本,促进人们行为自觉。同时,针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作为公共品的属性这一特点,需要从制度安排上下功夫,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系统,加快各级环保机构的设置,增强环境检测站的监控能力。要探索相应的机制来确保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顺利进行,努力克服环境保护中可能出现的“搭便车”行为和可能出现的相关困境。

2、县市指导、乡镇负责、村级执行——规划协调生活垃圾的处理

应该肯定,目前各地乡镇和县城这种生活垃圾的处理办法,还是实事的,问题在于,农村的垃圾到底应该放在哪里?目前,国家和地方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因此,农村垃圾的一般收集处理的程序,垃圾堆放点确定的原则,方圆多大的村,人口多少的地方,该有几个多大的垃圾堆放点,责任人是谁,垃圾处理的资金来源,等等,对这样一些问题,都应该有个基本的规范和要求,需要加以科学规划。这么大的一个国家,9亿农民,这么多的农村生活垃圾,这不是一件小事情!有了科学规划,就有了行动的指南;有了“指南”,有觉悟、有条件的地方就可以按照规划先做起来;没有条件的,也可以逐步创造条件做起来。同时,科学规范生活垃圾的处理,最大限度保护农村生态,不仅关系到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问题,“一旦发展到人们日常的饮用水都难以保证的境况,其现实是十分可怕的”。政府要利用经济手段和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和群众参与垃圾资源回收利用,扶植或帮助建设废品回收处理中心,增加垃圾的综合利用率,促进垃圾资源化。、

3、政府加大投入,完善环境保护的基本设施

农村环境既要从思想上重视,更重要的是行动上要落实,而落实的首要问题和根本问题是环保资金投入和环境设施建设。就资金投入而言,因为绝大多数乡镇的财政债务很重,在“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新农村建设的战略中,上级政府无疑要承担更多的责任。特别是环保设施建设的问题,要加快建设垃圾场运转和处理的相关设施,尽量就地解决,不使污染源扩大,更重要的是从根源上根治,不能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否则贻害无穷。

4、通过制度和教育培养干部和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由于各级领导重视不够、合力不足,环保宣传教育还没有真正深入到农村,一些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不高,环境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不强,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环境危害认识不足,日常生产、生活行为缺乏必要的环境知识作指导,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因此,既要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又要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素质。改变传统的政绩观念,就要树立经济发展是政绩,环境保护同样是政绩的理念,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列入干部考核体系之中,放在同样的地位加以重视。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可以采取“一票制否决”原则,使领导干部真正从思想和行动上重视起来。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环保工作宣传力度和强度,动员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地参与新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农民群众关注、理解与支持环保工作,提升农村整体环境质量。

引注:

[1]话说新农村:农村的垃圾应该放到哪儿?顾兆农,人民日报,2007-04-29第09版。

[2]别让城市垃圾污染农村环境,人民日报,2007-02-09第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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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环保局2008年以来多次联合乡镇政府对偃师的养殖业进行了初步排查摸底。2012年以环境统计中的340家规模养殖场(小区)为基础,重新对养殖企业的养殖规模进行了调查。目前,偃师市猪存栏共有74.2万头,禽类存栏共有219.9万羽。达到环境统计规模的养殖企业总数252家,国定规模养殖场88家。其中,生猪年存栏200头以上养殖场208家、出栏21.1万头,国定规模58家、年出栏11.0万头;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24家、存栏6507头,国定规模22家、存栏6340头;肉鸡年存栏5000羽以上养殖场8家、出栏量125万羽,国定规模6家、出栏117万羽;蛋鸡年存栏5000羽以上养殖场12家,年存栏14.2万羽。偃师市的养殖企业大多分布在南坡北岭,乡镇主要集中于邙岭镇和大口镇。养殖业的分布情况有两大特点:一是区域养殖密度大。如邙岭镇丁门口村就有210个养猪场,母猪存栏2962头、生猪存栏18560头。二是养殖规模小的养殖场占大多数。以生猪为例,存栏50头以下养殖场7445户,出栏42.4万头;存栏50~200头养殖场306户,出栏10.7万头;存栏200~500头养殖场150户,出栏10.1万头;存栏500头以上养殖场58户,出栏11万头。结果表明:猪场存栏200头以下的户数占98%,养殖量占72%。

二、偃师市畜禽养殖业存在的问题

(一)养殖户的环保意识淡薄

养殖场大都属于农村家庭型的养殖模式,业主环保意识普遍较差,还没意识到养殖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二)选址不合理,欠账多

由于历史原因,大部分养殖场都建在村庄周边,离农户较近。养殖户平时只抓生产,没有落实治污措施,致使养殖粪污随处堆放,污染环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三)污染治理难度大,治理资金投入不到位

家庭式养殖场所占比例大,养殖规模小,养殖业经济效率相对较低,养殖企业在污染治理资金的投入上有一定困难,制约了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偃师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采取的对策

(一)大力宣传,提高认识

一方面,偃师市通过电视台环保视窗等栏目,举办了多期关于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规范的讲座,普及了养殖业环境管理知识,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认识。另一方面,市环保局和市畜牧局多次组织养殖企业集中学习培训,通过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进行学习,对养殖企业在污染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使养殖企业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解决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的一些难题。还有就是部门联动,多措并举,大力推进养殖污染治理减排工程。

(二)合理布局,严把新建养殖项目准入关

根据环境规划,按照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要求,优化养殖产业布局,严把新建养殖项目准入关,新建养殖场需符合和通过环评审查。偃师市制定了《偃师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偃政[2010]71号)。对新上养殖企业从项目选址、布局和办理环评等环节直接参与,使这些企业少走弯路,尽早完善手续,投入生产。偃师市环保局还对建厂早、规模较大、选址相对合理的养殖场要求其补办环评手续,并在企业办理环评的各个环节给予协调帮助,为企业的污染治理提供治理方案及建议,现有14家养殖场环评已批复,污染治理设施基本竣工,正在完善。并且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下达了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改进传统养殖模式,加快生态养殖建设

坚持“总量控制、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推动干湿分离、雨污分流的污染防治措施,改变过去养殖场“脏、乱、差”的落后局面,通过堆肥、发酵,为种植业提供肥料,实现粪污的“零排放”,形成“种-养-种”及“种-养-菌”等的生态循环模式,实现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偃师市旺民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承包153.34hm2土地种植果树,在养殖区和果园之间建有泵站及管网,养殖中所产生的干粪经干粪场堆积发酵后用于果园施肥,全部还田;尿污经沼气池发酵后,再经沉淀池停留一定时间后,用于果树灌溉,养殖企业既用上了清洁能源沼气,又节省了果园所需的有机肥。还有慧泉乳业,建有双孢菇大棚80个,养殖中所产生的牛粪收集到干粪堆场,晒干后粉碎,掺合锯末等其他原料,制成菌菇基料,来种植双孢菇,效益显著。这些措施既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又有效地解决养殖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很好地化解了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篇9

第二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查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因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遭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分为水污染事故、海洋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根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程度分为四级: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含两万元)且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成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实施统一领导。针对具体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市、区(县)环境保护局组成由相应的业务处(科)牵头的临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还成立由监理处牵头、监测中心和相关处室组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小组”)负责对事故的初步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以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二)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三)跨区(县)或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交办的跨省市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四)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一般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八条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以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三)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局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应当通知有关区(县)环境保护局参与调查。

第十条区(县)环境保护局发现查处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局,后者不得拒绝或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条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应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事故报告的受理与上报

第十三条区(县)环境保护局发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或接到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报告后,应立即组成调查小组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等级作出认定,如属于市环境保护局管辖的应立即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值班室(办)。

第十四条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市环境保护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其中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还须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属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区(县)环境保护局向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第十五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告的受理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上报的程序:

(一)市环境保护局值班室(办)负责受理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

其他处(室)工作人员接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后,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局值班室(办)。

(二)局值班室(办)对受理的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应认真登记,登记的内容为:

1、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络方式;

2、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地点;

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原因及情况;

4、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类型及波及的范围(初步);

5、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危害;

6、应急处理情况。

(三)接到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后,局值班室(办)应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应立即向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同时报值班局长和主管局长。

(四)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局办公室应根据局领导的批(指)示,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6小时内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值班室(速报)。报告内容为:

1、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时间;

2、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地点;

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原因;

4、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5、波及的范围;

6、处理措施;

7、联系人,联络方式。

(五)在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过程中,局办公室应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报)。

(六)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完毕后,局办公室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结果报),报告内容为:

1、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2、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社会影响;

3、处理后的遗留问题;

4、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5、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七)局办公室在每月25日前将本市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汇总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值班室。

第(四)项、第(五)项可采用电话、电传、传真等方式报告;第(六)项应采用书面方式报告;

第(七)项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六条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调查及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文书齐全。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客观、科学、全面地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和材料。调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作好详细笔录,并由调查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被询问人员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情况,由调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监测人员进行现场监测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和监测规范进行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报告。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应绘制有关示意图,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并由调查人员及有关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程序。

(一)接到区(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局办公室根据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批示迅速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接到其他单位(个人)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局办公室应根据事故领导小组的批示迅速通知事故调查小组立即赴事故现场取样监测,调查取证,初步确定事故等级,并同时通知有关区(县)环境保护局协助调查。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完毕后,应立即将调查结果报局办公室。如属于市环境保护局管辖的按本条第(一)项的程序办理;如属于区(县)环境保护局管辖的由局办公室转有关区(县)环境保护局。

(二)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在事故现场完成以下工作:

1、进行现场取样监测;

2、组织有关人员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污染与破坏事态发展,减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影响和危害;

3、查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重要原因;

4、查清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主要类型及程度;

5、查清人员伤亡及其抢救情况;

6、进一步确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等级;

7、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的办法。

(三)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法制处审核后,报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审议,作出处理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对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四)如果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属于由其他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小组除执行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还应向负责主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提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意见,并对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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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

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新晨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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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三)本预案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四)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设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并负责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五)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体系。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加强协同合作,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

二、应急处置组织系统

(六)设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武部、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区场、街主要领导兼任。

应急指挥部下设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在区环保局办公,负责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与应急的日常工作。

1、指挥部职责

1.1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自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组织建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1.2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1.3市、区政府、上级环保行政部门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

1.4负责重大、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

1.5负责对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

1.6不定期地组织修订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应急办公室职责

2.1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教育,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公众的环境安全隐患意识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意识。

2.2对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区各企业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相关机构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2.3监督检查存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隐患重点单位的风

险防范与应急处理方案的制定工作。

2.4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

传达指挥部指令,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

2.5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事态变化和

处置情况。

2.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负责组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作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职责。

3.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建信息组。主要职责:

3.1.1收集整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各类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

3.1.2及时向公众重大、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区域警示公告,并向公众相关处置信息;

3.1.3按照报告制度,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3.2区环保局,负责组建应急监测与处置组。主要职责:

3.2.1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及污染物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3.2.2之开展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制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2.3指导开展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使污染的持续

危害减少到最轻程度。

3.3区人武部:

3.3.1做好民兵的动员工作;

3.3.2制定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的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3.3.3负责核、生物、化学专业处置队伍建设;

3.3.4在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组织民兵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

3.4区建设局,负责组建工程抢险与设施组。主要职责:

3.4.1负责组织对市政、水利工程设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和维护;

3.4.2负责污染现场通讯、电力等受损公用设施的修复。

3.5区交通局,负责组建交通运输组。主要职责:

3.5.1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畅通;

3.5.2组织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转移、疏散。

3.6区*分局,负责组建*保卫与突击组。主要职责:

3.6.1实施全天候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110接警,并及时通知区或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6.2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维护秩序,疏导交通;

3.6.3负责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排险救援工作;

3.6.4依据应急指挥机构命令实施相关地区交通管制或。

3.7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建事件调查与评估组。主要职责:

3.7.1负责组建污染事故损失评估专家组;

3.7.2开展事件调查,做出责任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3.7.3负责污染事故损失统计和损失评估工作。

3.8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主要职责:

3.8.1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护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3.8.2开展现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3.8.3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抢救,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

3.9区水务局,负责组建水务安全事务组。主要职责:

3.9.1负责制定全区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河流水域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3.9.2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河流水域发生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用水安全警报;

3.9.3当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立即关闭水源地,并启动饮用水备用预案,保障饮用水的基本供应和用水安全;

3.9.4负责进入市政管网、水体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置。

3.10区城管局,负责组建现场清扫和固废处置组,主要职责:

3.10.1负责对应急处置后的现场进行清扫;

3.10.2负责对应急处置后遗留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七)设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聘请,任期5年。专家组职责:

1、开展预防、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研讨与交流;

2、分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3、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4、对事故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提出处理意见;

5、对事故造成的生态破坏的恢复提出处理意见

(八)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由区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九)全区范围内存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隐患的重点单位,应当设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三、应急准备与保障

(十)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保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技术支持、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等的资金需求。

(十一)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当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特点根据国家规定,配齐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安全防护、通讯及抢险设备;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和救护装备。

(十二)各单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抓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本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十三)各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要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等处于良好状态。

四、预警与应急响应

(十四)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划分为四个预警等级:

1、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四级,用蓝色表示。

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指对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影响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1区域生态功能部分受到影响;

1.2人员发生轻微中毒症状;

1.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万元;

1.4因环境事件需疏散人员100人以下。

2、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三级,用黄色表示。

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即对人员的生命健康、公众的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损害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2.1区域生态功能受到严重影响;

2.210人以下发生明显中毒症状,但不会有导致伤残的后果;

2.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4因环境事件需疏散人员100人(含100)以上1000人以下。

3、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二级,用橙色表示。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即对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3.1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并可能导致伤残后果,或发生人员受到辐射伤害;

3.3中毒死亡3人以下,或10人至30人发生明显中毒症状;

3.4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lO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5因环境事件需疏散人员1000人(含1000)以上10000人以下;

3.6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水源地取水中断;

3.7因突发性环境事件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

3.8丢失、被盗、失控3、4、5类放射源。

4、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一级,用红色表示。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即对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众生活秩序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4.1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4.2中毒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30人以上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人群受到辐射伤害;

4.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4.4因环境事件需疏散人员超过10000人(含10000);

4.5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4.7丢失、被盗、失控土、2类放射源。

(十五)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等级的确认,由首先接警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现场的报告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确定为属于本机构职责等级的污染事件,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评估确定为超出本机构职责等级或无法确定等级的污染事件,立即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评估,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要迅速进行预警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交由相应的应急指挥及处置机构对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十六)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根据预警等级,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划分为:

1、四级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2、三级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3、二级事件,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支援,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应参与配合。

4、一级事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处置,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具体处置。

当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事件责任单位及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并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十七)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或现场公众有责任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当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10、119、122报警台、120急救台及区环保投诉电话84851560。接警单位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核实后立即通知当地或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五、现场处置及应急终止

(十八)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见附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处置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危害。

3、立足长远。应急处置应彻底消除危害,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

(十九)发生一级或二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应急指挥部要开设现场指挥部,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2、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

3、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组织专家组分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受污染区域,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消洗或清除工作,消除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后续影响。

5、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请求上级支援。

(二十)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十一)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水平。

(二十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事件发生地政府应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开展事件责任调查、损失评估,做出结论。

六、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

(二十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发现或获知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立即(最迟要在半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处置四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向当地政府和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处置三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及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处置二级和一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市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上级环保行政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件势态的进展情况。

(二十四)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速报。从发现事件后l小时内上报,三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必须上报速报。速报用电话直接报告,但要在8小时内补书。面报告。速报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污染范围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趋势等初步情况。

篇12

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迅速、有效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性环境事故,全面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确保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特指定本预案。

1.1.2工作原则

1.1.2.1预防为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市人民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意识;坚持不懈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我市各类污染源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1.2.2全面覆盖。对区域范围的污染源、水系河流、城镇居民点、水源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特殊生态保护区,以及大气、水体、固废、危废、噪声、辐射等各环境要素全面覆盖,全面监控,以保证环境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

1.1.2.3突出重点。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水域、重点区域内的污染源实施重点监控。

1.1.2.4公众参与。建立环境新闻机制,确定新闻发言人;建立环境公示、听证机制,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建立举报制度,健全“12369”投诉系统,确保公民的环保知情权、参与和监督权。

1.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理》

《成都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1.4适用范围。

凡属我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

1.1.4.1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1.1.4.2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

1.1.4.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

1.1.4.4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1.4.5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2.1应急领导小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我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决策、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责任是: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故的预测、预警、监测工作;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收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适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策略和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防治、物资保障、信息宣传、治安、督查等五个工作组。各组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开展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防治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污染源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监督指导、环境监测与评价等;根据突发环境事故发展形势和预防控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全市策略和措施的建议。

物资保障组:由市经贸局牵头,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生产和调度保证供应;负责应急设施的建设和应急设备的采购。

信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收集分析突发环境事故的有关信息,报道应急工作动态。

治安工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及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区域的隔离封锁、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交通管制、保障运输;协助污染现场处置等。

督查工作组: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应急措施的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应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予以解决纠正,对违法违纪和渎职行为进行处理等。

1.2.2环境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成立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小组,由聘请的水、气、固废、生态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安排的其它技术工作。

1.3预测、预警

1.3.1监测与信息收集

市环境监测

、环境监察部门为环境监督与信息收集机构,承担所辖区内水、大气、危险废物的日常监测,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内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突发环境事故信息。

1.3.2报送制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保局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信息。

1.3.2.1在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市环保局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继续扩大,对突发环境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省环保局报告,并同时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2.2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并报市应急办。

1.3.2.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应当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办和成都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1.3.2.4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省环保局报告

1.3.3报告方式与类型

1.3.3.1通常有口头报告、电话、传真报告、电子邮件报告、书面报告等。

1.3.3.2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上报。通常采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通常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通常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送报。

1.3.3.3核与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1.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健全全市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体系网络进行维护,逐步实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的自动化和信息化。

1.3.5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1.3.5.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事故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故,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界的环境污染事故。

1.3.5.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

1.3.5.3较大污染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5.4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响应程序与协调内容

1.4.1基本响应程序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处置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区(市)县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早向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1.4.2协调指挥的分类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工作组,完成现场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治安警戒、人员疏散安置、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物资经费保障、应急通信、信息综合、新闻报道、涉外处置、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1.4.3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启动市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5)组织事故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6)组织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7)组织对伤员的急救;

(8)组织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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