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的意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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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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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3-005-1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标是培养和造就一批既有较高理论知识又有丰富社会实践能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复合型高技能人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就是法治经济,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已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提升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综合职业素质,增强学生的就业、从业能力,也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目标。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我认为在《营销法律实务》课程教学中探索引入“诊所式”教学,可以帮助缓解或者说解决这一矛盾,从而达到掌握《营销法律实务》理论,培养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的目标。

一、“诊所式”教学的简要介绍

“诊所式”教学又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它是一种法学教育模式,就像医学院的学生在医学诊所中进行临床实习一样, 法学院的高年级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在真实的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给予法律帮助、予以法律上的“诊断”和“治疗”。这种方法最早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后风行于西方世界。2000年9月,在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启发和美国福特基金会的鼎力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大学的法学院开设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尝试着进行“诊所式”法律教学。2002年7月,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教育研讨会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可以说,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在中国高校扎根,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逐步形成。

二、在《营销法律实务》课程中实施“诊所式”教学的意义

具体来说在《营销法律实务》课程教学中引入“诊所式”教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教学的中心。“诊所式”教学可以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的经济纠纷,通过运用他们学到的《营销法律实务》理论知识分析案件从而使他们掌握法律在社会实践中是如何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比书本上的案例复杂得多,这使得学生要想妥善处理经济纠纷,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进行法律实践。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就无法用来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在“诊所式”教学过程中,学生要充当诉讼当事人或辩护人,要完成分析案情、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参与庭审等一系列活动,要像当事人、律师一样面对所有的挑战和问题。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学生有可能遇到各种难题,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通过学生运用所学《营销法律实务》理论分析解决这些问题,这一方面学生增加了对社会现实的认识,提高了学生利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另一方面教师从中吸取教学经验,实现了教学相长。

(二)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分析推理的能力和表达能力,培养有效的思维方式。学生通过主动的探索和分析与营销法律实务相关的案件,不仅加深了对社会的认识,获得了社会方面的各种知识,而且还亲身体验到法律专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通过在《营销法律实务》课程中实施“诊所式”教学,可以锻炼学生适应不同情况,接触不同类型的人员,处理不同种类法律问题的能力,是对学生处理人际交流和人际关系进行的有益的探索;可以锻炼学生的口才,包括提问、回答,以及归纳总结问题的能力;可以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包括工作的计划性,以及从杂乱无章的事实和可能性中整理出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三)有助于实现从课堂教学到实践教学的转变。传统的《营销法律实务》课程教学注重的是对法律规范的内容的理论讲授,主要从法官的角度对社会法律行为进行认识与评价,即使教师授课过程中也会通过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所学知识,但教师讲课过程中所用的案例一般较抽象、孤立,只是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而无法做到举一反三的利用知识,提高法律素质。而诊所式教学则是注重增强学生社会参与意识,使学生通过对自己遇到的或接触到的案件分析和论证,有利于学生批判性思维、创造性思维方式的形成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诊所式”教学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教学,大大超出了传统教学方式的时空限制,让学生进入“社会大学”,关注“诊所”同学受理的案件,关注社会上与《营销法律实务》有关的典型案件的发展进程,使学生的学习从“课堂”扩展到了法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甚至看守所等等,使他们成为学生学习《营销法律实务》理论的生动课堂。在这种教育方式下,学生被置于真实的环境中,不但要求学生充分掌握自己所学的所有法律知识,而且还要能够将其付诸于司法实践。

(四)有助于实现从知识传授到能力培养的转变。高等职业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传授知识与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并重。对于一个合格的高等职业院校学生不可缺失的是社会交际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解决纠纷能力等等,而这些在传统课堂教学中是得不到足够的锻炼。借鉴“诊所式”教学方式可以有效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使学生在分析、判断、处理真实的案件过程中,要接触社会现实,完成从收案到结案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学生要完成这些任务,不但需要扎实的学好课本知识,还要求学生需要利用课外时间查阅资料,寻找尚未学到的或无法在课堂教学当中学到的东西,或者相互讨论、向教师请教一些在课堂上讲述过但不知如何在实践中使用的知识。通过实践锻炼,能够使学生及时地丰富和补充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从而大大增强他们的法律综合素质。“诊所式”教学的价值就在于通过理论知识的直接应用,促使学生认识到学习理论知识的重要性,两者相得益彰,相辅相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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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诊所教育概述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指仿效医院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老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缩小学生法律理论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之间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和法律职业能力,最终使学生获得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双方面提高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它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主要是基于当时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理论和实际的严重脱节而产生。其基本功能定位于:为社会提供一定法律服务,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职业责任心。现在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已成为所有法学院课程设置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最近5年以来,自己承认曾经作为诊所法学教育的教授的人数已经超过了1800人,诊所法学教育的教授非常自豪地宣称,诊所法学教育是最有意义和最成功的教育进步。拉美、非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南亚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也已采用这教育方式。20世纪60年代印度的德里大学就引进了案例教学法,开始探索法律诊所教育;英国和澳大利亚均是20世纪70年代建立法律诊所。到了20世纪90年代,法诊所课已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法学院课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得到了蓬勃发展。自2000年9月法律诊所教育引入中国,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等国内二十多所高校的法学院相继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并成立了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截止到2010年6月18日,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共有134个会员院校,其中已经有82个会员院校开设了诊所课程。法律诊所委员会的委员们在提高学生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能力的结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二、开展法律诊所课的必要性

(一)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缺陷

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偏重理论知识的教授,缺乏理论与实践结合;统一的司法考试更多强调的是对知识的记忆,而非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这导致学生毕业之后,往往要花上几年的时间才能独立的处理法律问题。法诊是一门法律实践教学课程,其直接定位于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让学生亲自处理法律实务问题。它最大优势在于学生接触的是真实案件,面对的是真实当事人,遇到的问题对学生不仅是新的,对指导教师也是新的,对双方都是一个挑战。在解决案件中,学生就能学到很多在原来的法律教育中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例如:待人接物的技能,观察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技能,实际操作的技能等,这就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

(二)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

法诊在培养学生积极、主动学习的态度,自主学习和自我教育的能力方面有着巨大的潜力。诊所教育中,学生在法律职业人面临的处境中讨论和研究案件的不同解决方案,这样的学习方式极易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态度和精神。它迫使学生面对真实案件,面对急切需要他们帮助的当事人,学生学习的激情和求知的欲望油然而生。在法诊教学中,始终奉行“以学生为主”的原则,课程内容应随时根据学生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不偏离基本目的的调整。在诊所的课堂上,学生来讲解与分析自己承办的案件,依靠自身的力量来发现问题,并对每一个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教师只是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教师很多时候像一个配角,只是为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学生是主体,他们完全可以不同意老师的意见,因为学生是案件的实际承办人,他们要对当事人负责。这不像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跟着律师跑,自己只是帮手、学徒,办案的结果与自己无关。这种责任感极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习的主体意识和学习的主动性。

(三)有助于培养律师思维

美国法官都必须有执业律师的经历,没做过律师就做不了法官,这是由美国法律制度所决定的。我国法律虽没有这规定,但种种原因使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多数进不了法院,而多数要从事法律服务,如做律师。做律师得用“律师思维”,多为自己的当事人着想。而做法官得用“法官思维”,要维护法律尊严。这两种职业的角色理念、思维方式、执业技能有很大的不同。传统教育模式倾向于“法官思维”的培养,案例分析做起来都像法官断案,教师也习惯于以法官的身份教学,一些案例分析教材和国家考试题目的答案也是法官断案式的结论。法诊的目的是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它将学生置于律师的位置,要学生做出无数个决定,就好把学生推上了“手术台”,使学生有机会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不仅要进行自我批判,还要对法律制度、社会以及政治范畴做出批判性的分析。学生不仅会掌握学到的具体法律知识和规范,而且学会逐步适应社会,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自觉性。法诊的案件多为真实案件,不再是预先有答案的案例分析题;对学生而言,其目标不再是寻求所谓的标准答案,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谋取合法权益,为当事人谋取的利益就是自己的成绩,学生为此会想方设法去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从而培养起了律师思维模式。

(四)有利于良好品德培养

1.增强社会正义感与社会责任心

培养法学院学生的社会正义感与社会责任心应当是法学院教学的核心内容之一。青年学生涉世不深,心中既充满理想,又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与干扰,在不当利益的诱惑之下可能会丧失社会正义感与社会责任心。办理真实案件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活动,接待当事人、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思考个案、和解调解、参与庭审等等过程,无不是对学生各方面素质的锻炼。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正义、感受法律的力量的同时,会促使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综合素质极大地提高。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学生通过接触身边发生的一些活生生的案例,认识到不良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能明辨是非,增强社会正义感与社会责任感。

2.增强心理承受能力

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很多当事人都把希望都寄托在受委托的学生身上。这无形中都会给诊所的学生带来工作压力。并且,从事法律服务工作,难免接触社会的丑恶现象。如果学生过多地接触这类案件,很有可能对他们的心理造成负面的影响。但其积极作用比消极作用要大,主要因为,学生迟早都会接触社会,如果在校期间产生了心理问题,可以通过教师的适当引导,消除其对个别现象的激烈情绪,增强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消除不必要的职业恐惧心理,有利于学生毕业后适应与胜任法律工作。

三、开展法律诊所课的建议

(一) 应在大三开设

在美国大学的法学院把法律诊所作为一门课程开设,有的学校从一年级开始开设,有的学校在三年级才开设,修完该课程可获一定学分。对本科学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 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 这个条件必须是他在对法律知识有一个系统性的掌握之后,才能够进行法律诊所教育。原则上我们应该尽可能把法律诊所的课程往后推,推到三年级或者四年级。三年级的时候,三大部门法和诉讼法都学完了,学生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有了大概的了解和掌握,有了一定的理论功底,再把理论运用实践,学生在接手具体案件时会顺利得多,对法律应用能力的掌握会更强。

(二)学生的挑选

法诊教育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学生是主体。如何挑选诊所的学生,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加入法诊学生人数应限定。一般来说,以一个诊所教师指导8名学生为宜,最多不得超过10人,以便给诊所教师足够的时间指导学生办案,保证案件的质量。第二,要有挑选学生的标准。一般来说,进入法律诊所的学生对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要比较熟,以大学三、四年级的学生较适宜,因为他们已学完实体法和程序法。第三,不仅仅考虑他的知识能力, 我们还要考察这个人是不是有公益心, 道德品质是不是过关。因为诊所式教育, 很多情况下是要从事法律援助服务, 需要一个非常有爱心, 愿意将自己的热情奉献出来, 参与到公益诉讼当中。另外,挑选学生还应考虑到学生个人意志力、交际能力、协调能力、口才等综合素质,因为学生要接待当事人,办理真实案件。笔者认为,采用学生提交申请和教师面试的方式来决定学生人选是比较合理的。因为资源有限,不可能让每个学生都能上这门课。大三的两学期都可开设法诊课,每期35人左右,从优录取。学生到了大四,还可以申请上法诊课,大四学生应优先录取。

(三)教师的选择

法律诊所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标准:要对法律诊所教育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要有高度的工作热情、法律职业责任感和严格的自律性。如果现任法学教师不够,诊所可聘任资深的律师或退休在家有丰富职业经验的司法人员担任。

(四)建立学生自我评价系统

在现有教学模式中,无法找到除学习成绩之外更加客观的评价方法。法诊教育是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出的对学生的新评价方法,这种评价方法对教师来说也同样重要。它是对传统评价方法的挑战。在法诊课程中,学生对自己评价的重要程度远远要超过教师对他们的评价,他们更加关心他们所承办的案件的结果和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也更加注重自己案件承办的感受。学生关注的焦点也应当是教师对他们进行评价的重点。教师要让学生理解案件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但是更重要的是他们在承办案件中是否真正地成长了,是否得到了他们所想得到的方法、技能和知识。如果得到了,即使案件没有成功、他们仍应得到好的评价,而这种评价方法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是无法实施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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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田野.初任法官培养与诊所式法律教育[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

[3]陈中泽.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借鉴[J].交通高教研究,2002(02).

[4]张文静.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实践教学研讨会综述[J].中国司法,2008(02).

[5]姜素红.法律诊所教学方法初探[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5(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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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发展受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法学院的师资力量难以适应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规模,在学术和实践经验上都具备适当条件的教师非常少。我国目前的法学院教师除了在社会上做兼职律师和在政府做法律顾问的以外,大多数都是终生职业教师,他们大多是从法学院学习毕业直接至法学院任教的,某些教师甚至没有机会在法庭露面或客户或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对于这样的法律教师而言,他们能够做到的就是从课堂走向课堂,一个欠缺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是不可能胜任法律诊所教育的。为了适应诊所法律教育的要求,法律教师在进入法学院以前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现行的直接从法学院应届毕业生中录用教师的做法应予废止,法学院教师的来源应该体现多元化与多样性,鼓励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士到法学院任教,在教学与实际部门之间应该有一定的沟通渠道,以便利教师获得实际知识和信息,也便利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到法学院传授知识。”[4]我国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发展受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上面所论述的只是笔者理解的最重要的的两个方面,其他原因包括我国法律文化背景下的大陆法系传统、法学本科学生的素质和数量、学生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身份限制、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问题等。由于诸多原因,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中尚未成为正式认可的主流课程。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

诊所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它是对局限于教室内和理论体系内的传统法学教育反思和批判的产物。该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弗兰克极力主张法学院的学生应当向医学院的学生一样,要获得临床的经验,并且他还提倡法学院应当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或律师担任教授,要求学生学习法官和律师的实践艺术。现在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已经获得了巨大的社会认同。与美国不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和开放性要求是一样的,而实践性和开放性的法律教育需要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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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ccording to the general layout for county development made by the county Party committee and government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lanning of " building great city in county", the Jietou town is implementing the "tourist town, agricultural wealth, industrial town" three major strategies, and based on the tourism resources of Jietou town strive to develop rural tourism with supporting of the three major scenic spots and rich countryside features, with the carriers of happy farmhouse and the participatory tourism, with selling points of Han Shan, Xu Xiake, Fan Zeng, Hu Gong, and selects Houan Village as the experimental village to develop the new round of rural tourism.

Key words: the development of Jietou town; rural tourism; practice

中图分类号:B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后岸旅游村自2011年4月启动建设以来,得到了县委、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大力关心扶持,经过一个阶段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良好的阶段性成果。目前,全村共有经营户29家,床位638个;自2011年10月4日正式对外营业以来,共接待入住游客10000多人次,实现旅游收入110多万元,带动农副产品销售20多万元,农家乐经营户月平均净收入近万元。现将后岸旅游村有关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后岸旅游村建设的背景情况

建设后岸旅游村,首先得益于良好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后岸村地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寒明岩景区,景区的核心部分“十里铁甲龙”屹立村前,始丰溪蜿蜒过村,更兼有五百亩后岸桃坞、三千亩杨梅山林、二百亩优质梨园散布周边,生态良好,景色怡人;同时,农房改造等新农村建设也使后岸村逐步具备了发展乡村旅游的良好人文环境。

其次,建设后岸旅游试点村,也是破解街头传统农家乐产业发展困局的内在要求。街头镇的传统农家乐产业发展起步较早,主要集中在九遮山、田芯、寒山湖等区块,在一个时期内发展较好。但近年来大多发展缓慢,有些甚至逐步萎缩。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总体层次较低,二是同质化现象严重,三是经营方式陈旧,基本是独户经营、面向散客,缺乏较强的接待能力,客源市场的不稳定,直接导致经营状况的不稳定。要打破这种困局,需要寻找一个合适的试点成为突破口。

此外,后岸村发展乡村旅游,也是实现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的迫切需求。长期以来,后岸村依托丰富、优质的矿山资源,形成了开采石板这一传统产业。但采石致富的历程,也是村民付出健康代价的过程,近年来,石肺病等职业病已严重危害到村民的生命安全,并逐渐导致开采石板这一传统产业难以为继,广大村民特别是石板矿封停后产生的闲置劳动力不得不面向市场进行转产就业的重新选择。

在此大背景下,经县、镇、村三级的共同研究,确立了依托生态景观,结合农房改造,发展乡村旅游的主题定位。

二、后岸旅游村建设的指导思想

后岸旅游村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依托自然景观,渗透文化元素,营造乡村风情,发展有地域特质、吃住乐立体发展、有创意、有品质的乡村旅游,努力拉伸消费链条,使广大群众参与其中、得益致富,使后岸旅游村成为街头乃至西线乡村旅游的成功范例,并在后岸村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推动九遮山等周边区域乡村旅游的共同发展,使农家乐乡村旅游成为推介西线旅游资源、扩张旅游接待能力的重要承载平台。

后岸旅游村按照省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的标准实施建设;经营户按照农家乐四、五星级的标准实施建设。建设步骤,按照市场需求分期、分步实施,尤其是第一期,适度控制规模,力争饱和经营,降低风险,作好示范,逐步带动后续农户发展。

后岸旅游村建设坚持了“一个目标、一个主题、三个原则”。一个目标,就是以“积累消费”为目标,努力拉伸消费链条,使广大群众增收致富。一个主题,就是综合后岸及周边环境,以“闲适隐逸”为后岸旅游村的主题气质。三个原则,就是坚持立体发展,真正具有吃农家菜、住农家屋、游农家山水、品农家风情、享乡村乐趣的丰富内容;坚持突出“创意”,使地域文化元素渗透在乡村风情中,力求避免被其他地方纯山水乡村旅游所同质化,避免压价竞争,追求以质取胜;坚持讲求“品质”,每一项建设、每一个细节既要兼具实用功能,又要成为耐看的景观小品,更要追求生态的风貌。

三、后岸旅游村建设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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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参与的主体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两方面。不同的主体对相同的问题,会有不同的感觉,有不同的认识问题的视角与态度。作为受教育者的大学生,他们对诊所法律教育又了解多少,又是什么态度。这是我们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所必须要研究的情况。

一、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知

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了解情况怎样,他们所了解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方式是什么以及愿意接受法律实践教学的方式是什么,他们对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的区别是怎样认识的。这些问题,可以反映出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知情况,也是我们开展诊所法律教育首先应当掌握的来自学生方面的信息。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了解情况,普遍是通过零散的信息获得,缺乏比较全面完整的了解。大学生一般通过自身的直接感受,来感受与评价诊所法律教育以及法律实践教学。

2012年11月期间,我们对已经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哈尔滨部分大学的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的主题分为三部分: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证与评价问题、诊所法律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措施问题。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了解与认知情况以及评价,我们通过以下基本问题对大学生进行了调查,并进行分析:

第一个问题,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区别的认识情况。这个问题,可以反映出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方式的基本认知情况,也可以反映大学生对现代以诊所法律教育为代表的实践教学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主观态度。关于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实践教学的关系、特别是区别的问题上,受调查的60名大学生中,有34名认为区别很大,占受调查人数的56.6%;有26人认为区别不大,占43.4%。因此可知,大学生对于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区别的认识,基本上认为有区别,同时认为区别不大的人数也不少。这表明,我们的诊所法,对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方式不应当否定,而应当发挥其优点,传统法律实践教学与诊所法律教学,不是对立的,而应当是互补的关系。在实际教学方面,传统法律实践教学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是相同的,同时以实践的方式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第二个问题,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以及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理想方式问题的认知与意愿情况。这个问题可以反映出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方式以及传统法律实践教学方式的认证情况以及主观评价,可以作为未来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在方式选择上的参考。此项调查的问题是:你所在的学校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是诊所法律课程,法律诊所,律师所实习,公检法实习,社区法律服务,义务法律咨询。被调查的60名大学生的回答是:28人选择律师事务所,占46.6%;22人选择法律诊所,占33.6%;有12人选择诊所法律课程,占20%;有6人选项社区法律服务,占10%。哈尔滨工程大学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开设了专门的诊所法律课程,由律师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专门任教,学生反映非常好,同时可设立了法律诊所、有专用办公室但却很少开展活动。从大学生的问卷回答上看,多数学生还是倾向于传统的律师实务方面的法律实践教学。对诊所法律课程与法律诊所的认知与认同程度还不够高。大学生多数选择律师事务实习所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方式,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学生可以有更多的机会直接参与处理法律实务,直接面对法律现实问题。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方式,又是传统的法律实践教学方式,可以做为当前的诊所法律教育方式之一。这表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与诊所法律教学,不是没有联系的,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有效方式应当延续。这启发我们,今后还应当加强诊所法律课程以及法律诊所的工作,以获得广大学生的认知与认同。同时,我们也客观地发现,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方式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不准确成分,我们在对大学生的访谈调查中得知,大学生对于已经开展了的诊所法律课程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访谈调查中的信息表明,诊所法律课程如果能够理想地开展,在法律实践教学方面会发挥很好的作用。由富有法律实务经历的教师从事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工作,是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可取方式,也是在现有的教学环境、教学条件下具有可行性的方式,具有普遍推广的意义。

第三个问题,大学生所认为的与法律实践教学有关的课程或者实践活动情况。这个问题,可以反映出大学生对有关法律实践教学课程的认识与评价,可以作为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参考。关于已经学习过的课程中与诊所法律教育相关的课程问题,受调查的60名大学生中,有36人认为是律师实务课程,占60%;有30人认为是司法考试讲座课程,占50%;有58人选择义务法律咨询,占96.6%。可见,在以往的有关法律实践教学的课程中,学生认为实践性强的课程是律师实务,同时大学生普遍认为传统的义务法律咨询是法律实践的方式。因此,对于律师实务课程,或者与律师实务有关的司法考试课程,应当成为法律实践教学的基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也应当突出实践性。对于已经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学校,可以把律师实务课程作为诊所法律课程之一,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标,以实践教学的方式,以真实的案例为素材,从律师的角度认识与处理法律事务。律师实务课程,用实践教学的方式来进行,与其他诊所法律课程并不矛盾,一般的诊所法律课程可以是全方位的法律实践教学,而律师实务课程可以开设为是专项的法律实践教学。对于还没有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律师实务课程,可以作为传统实践教学课程的代表,同样采用实践教学的方式开展。

二、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同

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同情况,表明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观意愿与价值判断,能够反映大学生对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态度。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是否认同,是我们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问题。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不应当是教育者的单方面的意愿,更主要的是学生是否意愿接受,我们所采取的教育方式应该能够为学生所接受。

我们通过以下基本问题的问卷调查,活动有关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主观认同情况的信息并予以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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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上述中外法律院校的实践,法律赋能诊所这一新型诊所形式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尤其是在中国语境下,这一诊所究竟是否具有发展空间,应该如何定位、如何建设、如何发展,相关的研究与总结还比较缺乏。接下来,本文将结合法律赋能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相关理论、笔者对这一领域相关实践的具体观察,以及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最新成果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 法律赋能与法律诊所的关系

笔者认为,法律赋能诊所这一形式之所以得以出现,并且成为富有生命力、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的诊所模式,除了上述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两种理念共同发展、“里应外合”的历史背景之外,其重要原因还包括法律诊所与法律赋能在目的上相互接近,在气质上彼此契合,在项目内容和特点上有颇多共通之处。

首先,作为一种法律教育模式,法律诊所的初衷是给予法学院学生实践机会,在实践中深入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执业能力、了解法律实际运行、培养法律人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而“赋能”理念本身很早就在教育领域得到使用,意为改变学生在教育模式中的被动地位,增强学生的信心和能力,使学生获得更好的发展。法律诊所中师生关系更加民主和平等,教学中没有标准答案和绝对权威[4]。可以说,法律诊所也是对法学院学生的一种赋能,尤其是法律诊所中常常使用的小组讨论、案例教学、角色扮演、场景模拟等具有参与式特点的教学方法也都是赋能的常用方法。

其次,法律诊所设立的另一个目的是以法学院师生的力量为得不到或很难得到律师服务的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10],促进“正义获致”(access to justice),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尤其是在风起云涌的美国民权运动的影响下,法律诊所不仅单纯地提供专业服务,还开始注重社会变革、法律变革的议题,以人权、环保、女性权利等特色诊所的形式参与更广泛地推动社会正义的事业中去[11]。而法律赋能提出的一个背景则是,人们注意到要使弱势群体摆脱贫困,必须改变他们在法律实践中的不利地位,使他们能够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改善他们的权利状况,使他们能够获得经济上可负担、质量上有保障的法律服务[2]。因此,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都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权利、促进司法正义、改善弱势群体生活状况、实现普遍的社会正义的尝试。

具体到中国的语境,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相结合亦有其特定需求。第一,中国法治社会尚处于建设阶段,“无讼”、“息讼”、“耻讼”的传统观念仍影响着普通民众在纠纷解决时的路径选择,使得很多人在主张个人权利时不会选择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12]。第二,中国高校一般将法律诊所设置在校园之中,在必要宣传不足的情况下,部分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民众也会因信息缺乏而无法寻求到法律诊所的帮助,从而加重法律诊所案源不足的问题[13]。第三,法律服务具有极高的专业门槛,对于从业人员有严格的要求[13]。但是,由于学制的差异,高中毕业即进入法学院学习的中国学生在学习能力、社会阅历等方面相比进入法学院之前就已至少获得学士学位的美国学生要薄弱;中国的法律诊所教师也多在诊所授课之外兼上其他课程,而非像美国法律诊所教师那样专职授课,因而中国学生获得的教师支持和辅导不够充分。这些限制了中国法律诊所在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诉讼方面的有效性。上述原因都导致传统的立足高校、以诉讼为基础的法律诊所在中国的发展遭遇困境,而立足于社区、不囿于诉讼活动的法律赋能诊所就尤其值得在中国法律院校中推广。

综上,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的结合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是一种对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法律赋能项目均有裨益的创新。这种相互促进的益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律赋能为法律诊所提供了新的思路与主题。自法律诊所为美国法学院创设以来,其主要活动一般为法律咨询、谈判、调解以及作为当事人的人出庭诉讼。法律诊所注意到弱势群体缺乏足够的法律资源,难以享受律师的法律服务,因此,通过法学院学生对弱势群体当事人提供个案的法律援助。法律赋能的理论进一步关注到弱势群体法律知识、法律能力的缺乏,试图通过提升弱势群体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改变其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使其获得自己争取权利的力量。引入法律赋能的概念之后,法律诊所可不局限于个案援助,还可以提供法律宣传、教育、培训和社会发展项目等形式的服务。

另一方面,法律诊所又为法律赋能提供了新的路径与资源。无论是联合国、世界银行还是其他的国际组织均有多种多样的法律赋能路径,比如发展商业权关于商业权的解释可以参见程骞《新兴的联合国法律赋能框架》,载《法制日报》2012年5月29日,第10版。、保护非正规经济中工人权利、开展社区法工即基于社区的、向社区成员提供法律服务,但未受正规法律教育、不具有正式法律执业资格的法律工作人员。项目等。而依赖于法学院学生的法律诊所既可以为这些项目尤其是社区法工项目提供支持,还可以成为社区法工项目的一部分或一种形式。法律诊所还能为法律赋能项目提供丰富的资源。比如,诊所教师的专业指导和监督,诊所学生提供的普法、培训、文书写作、翻译、项目设计与执行以及纠纷解决的法律服务,诊所提供的办公场地、器材以及在法律界的社会资源都对法律赋能项目至关重要[3]25。

三、 法律赋能诊所的特点

法律赋能诊所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诊所,具有一些与传统法律诊所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产生于法律赋能理念对传统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形式上,法律赋能诊所多以社区诊所、街道法律诊所等校外诊所的形式存在,但两者之间并是天然的对等关系,不能简单地将社区法律诊所、街道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诊所混同起来。事实上,构成法律赋能诊所最重要的因素是法律赋能理念的贯穿,也即法律赋能诊所是依照法律赋能理论而建立和运行的诊所:它在价值上重视当事人法律权能的提高;在功能上强调在为当事人维护权利的同时唤醒当事人的权利和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能力;在服务理念上反对传统的“为当事人服务”(lawyering for)的救世主情结,而主张“和当事人一起工作”(lawyering with)的平等精神。这些因素才是使法律赋能诊所成为一种新型诊所而与传统的校内和校外诊所区分开来的根本所在。而至于形式,并不是区分法律赋能诊所和传统诊所的唯一标准。之所以法律赋能诊所常常以社区法律诊所、街道法律诊所的形式存在,是因为这两种诊所在很大程度上符合法律赋能诊所根植社区、亲近民众和注重公民社会力量的需要。我们并不能因此就简单地认为所有的社区法律诊所和街道法律诊所都是法律赋能诊所。反过来,只要符合法律赋能的理念,校内法律诊所也同样可以成为法律赋能诊所的形式。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赋能诊所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诊所形式的特殊性,下文将重点介绍法律赋能诊所所呈现的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强调采用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和实现正义的多种方式。传统的法律诊所以诉讼型诊所为主,而法律赋能诊所虽不排斥诉讼活动,却注意到诉讼程序成本高、耗时长等对弱势群体当事人不利的因素,注重采用谈判、调解、仲裁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同时法律赋能诊所不局限于个案法律援助,还注重通过社区法律教育、社区组织、意识唤醒、政策倡导等多种方式解决弱势群体的法律问题,改善他们的权利状况。总之,法律赋能诊所坚信“条条大路通正义”,强调以多种不同的方法促进弱势群体的权利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第二,强调以社区为基础。法律赋能诊所的另一个特点在于以社区为基础。所谓社区,是指享有共同习俗、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或居住于共同地域的社会群体。法律赋能诊所扎根或关注的社区主要是弱势和边缘化的社区,包括农村居民、城市贫民、农民工、身心障碍者、妇女、老人、儿童、少数民族等。法律赋能诊所之所以强调以社区为基础是因为社区成员往往面临着共同的法律问题。根植社区,有助于发现和一揽子解决社区的普遍性法律问题。同时法律赋能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过程。唯有长期扎根社区,才能实现对社区的动员和组织,培养社区成员对诊所成员的信任,使社区成员有足够的时间获取足够的知识、技能、信心,形成组织力量,为自己的利益发出声音、争取救济。此外,从诊所的教育需求上讲,“社区环境具有立体性,纵向的历史沉淀和现存的法治运作都比较完整,这种情境创设更为科学,而且社区诊所可以共享社区和大学的各种资源” [14]170。以社区为基础的法律赋能诊所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诉讼、法律宣传与培训等多种服务,其内容可以涵盖婚姻家庭、合同、侵权等多种议题[13],在为社区提供最大化便利的同时,丰富诊所学生的实践机会。

第三,强调当事人的参与,注重对当事人的赋能。法律赋能诊所尤其强调让当事人参与到诊所活动与服务当中,使他们对自己案件的处理享有更大的自主性和影响力。诊所学生不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和”当事人一起寻找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诊所学生不仅要给当事人一个妥善的解决结果,还要向当事人解释解决方案选择的原因,使当事人能够对案件的办理过程有足够的了解,并能发表自己的观点。诊所学生在办理案件、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还要向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信息、传授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当事人相应的法律技能,使当事人在经历过案件办理之后,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得到提升,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增强,在以后的生活中愿意、敢于且有更强的能力和资源运用法律维护权利。比如他们在遭遇小的法律纠纷时能够自己查找法律、运用法律为自己的权利进行声辩;而遇到大的法律问题,也能够知道如何固定证据、寻找律师。一个直观的比喻是,当事人和法律诊所学生的关系就如遭受伤病的患者与提供第一时间救援的医护人员的关系。诊所学生也许不足以“救死”但可以“扶伤”,并且使当事人在日后遇到小伤小病时可以自我包扎、自我医治,遇到大病重伤时也有一些急救常识,不至于加重病情、耽误救治这一比喻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张万洪副教授在2013年3月19日于汕头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促进农村司法正义:规则、制度和文化变迁”研讨会上所做的发言“从赤脚医生到赤脚律师:从中国农村医疗服务看农村法律服务的未来”中提出的。。

四、 法律赋能诊所的主体内容(一) 价值目标

法律赋能诊所的价值目标可以概括为“两个中心、一个基本点”。具体而言,“两个中心”是指以诊所学生和诊所当事人(社区)为中心。作为一种法律教育模式,法律赋能诊所要以培养法学院学生为目标,使学生通过在诊所的实践学习法律知识、增长法律技能、锻炼法律人的思维、树立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和社会责任感[15]。在议题、案件、活动和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要围绕学生的教育需求,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比如,案件、活动(法律赋能项目)的选择应考虑其难易程度是否适当、时间周期是否适应教学、风险因素能否妥善控制、办理(执行)成本能否承担、经费是否充足、道德立场与议题是否有助于让学生解决道德困境、养成职业伦理等[16]。作为一种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形式,法律赋能诊所要以保护和促进弱势群体尤其是诊所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为目标,力求以最好的师生力量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并且实现对弱势群体的法律赋能。在议题、案件和活动的选择上要以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特点为导向,考虑案件、活动(法律赋能项目)能否解决弱势群体最亟须解决的法律困境、能否产生结构性的影响、是否由诊所学生即可妥善办理或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赋能诊所包括其他诊所经常面临的一个困境是,学生和当事人的利益有时会出现冲突。在法律赋能诊所组织的过程中究竟是以保障教学需求为首要目标还是以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为首要目标?笔者的观点是,在案件和活动的选择时应以教学需求为主,但是当案件已经受理、活动已经开展后则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因为这本身也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法律赋能诊所常常以社区法律诊所的形式存在,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中国一般校外诊所常常面临的教师督导不够、社会活动意义多过法律教育意义等问题。笔者认为,解决教师辅导不足的问题可通过发展校外导师和联合导师的制度来加以解决。在校外法律赋能诊所中聘请当地社区的资深法律人,比如律师、法官、检察官、民间法律服务组织的负责人作为校外导师,对诊所学生在驻扎社区期间的法律服务提供指导、进行监督,以补充校内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并且可以通过定期的导师联席会议,沟通、商议对诊所学生的教学计划及指导、评估等事宜。对于“社会活动意义多过法律教育意义”这一担忧,笔者认为,从法律诊所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法律教育从来都不是法律诊所的唯一价值和功能。法律诊所的最初设立就是源自法学院师生对贫困人群难以获得法律服务这一社会问题的回应和担当。虽然法律诊所在兴盛和扩展时期主要是以一种实践法律教育的形式而为法学院所接受,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其“社会正义”的功能逐渐被重视。因此,即使说社会活动的意义超过了法律教育的意义,法律赋能诊所仍不失为一种值得接受和推广的模式。因为它不应仅被视为法科学生进行实践学习的一种模式,更应是法科学生回报社会、创造价值的一种平台。另外,正如前文所说,诊所学生和社区当事人构成了法律赋能诊所的“两个中心”,这两个中心是可以达到一种相互促进的平衡的。法律赋能诊所的实践性决定了其社会功能越大,对诊所学生的教育意义也越大。诊所学生为社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越多,在法律赋能活动中的参与程度越深,他们在技能和伦理上获得的教育也就越多。因此,我们不应仅考虑社会活动意义和法律教育意义之间的对立关系,而应更多地看到两者统一和平衡之处。

“一个基本点”是指以法律赋能为基本点。法律赋能诊所的组织开展应以法律赋能为基础,这包括:(1)议题选择、项目设计要引入权能的视角,注意分析当事人如何被去权,其无权的地位又如何影响他们个人和社区的权利状况;(2)案件的办理和项目的执行要增加当事人个人和社区的权能,提升他们的权能、权利和法律意识,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与技能,引导他们参加改变的过程,提高他们的自主性和对自己生活的掌控力[17];(3)促使政策和环境的改变,改变当事人社区在权力结构中的不利地位,使他们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拥有同等的接近司法正义的机会与资源。

(二) 主要活动

如前所述,法律赋能的路径是多种多样的,法律赋能诊所可以开展的活动同样不一而足。因各地、各校的情况不同,随着对法律赋能诊所实践探索的深入,法律赋能诊所的活动形式难以尽述。根据笔者的经验,赋能法律诊所的主要活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个案法律援助。虽然法律赋能诊所不局限于个案法律援助,但个案法律援助仍将是法律赋能诊所一种重要的活动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赋能诊所的个案援助可能呈现这样几个特点:首先,强调选择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案件,进行“结构性法律援助”、“影响性公益诉讼”,以个案推动政策和制度的变革或者公众态度的转变,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社区整体的法律困境。其次,强调以谈判、调解等替代性冲突解决方式解决法律问题,不局限于诉讼这一种途径。最后,强调当事人的参与,通过案件办理对当事人传授法律知识和技能,对当事人进行后续的跟踪、回访,提供持续的支持。

(2)社区法律教育。法律赋能诊所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对目标社区开展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普法”不同,社区法律教育扎根于社区,注重在特定地域和人群中持续、连贯、逐步递进地进行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它应采用参与式的培训方法,使社区成员更平等、主动地参与法律知识与技能的学习,通过培养社区成员的自主性提高他们的信心和自我效能。

(3)社区法工培训。法律赋能诊所能够提供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教育相对有限,应调动更多的力量,通过“帮助帮助他人的人”发挥更大的辐射作用来使更多的人获益。对特定社区而言,法律诊所往往并非唯一的支持力量。社区往往还有一些民间组织、准官方组织、官方组织的法律支持性力量,比如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妇联和残联的工作人员、草根NGO的工作人员等。他们在很大程度上都发挥着社区法工的作用。法律赋能诊所开展对这些法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有利于他们向社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在解决纠纷时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最终使社区成员获益。

(4)社区法律调研。法律赋能诊所还可以通过对社区的法律问题、权利状况等开展实证研究,来为法律赋能策略提供指导。法律赋能诊所可以通过问卷、访谈、入户调查、小组座谈、案例研究等量性和质性研究方法开展调研活动。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赋能诊所的调研也应尽量采用参与式研究、行动研究,重视研究过程的协同合作、研究结果的即时运用,使社区成员也能得到一定的成长。

(5)法律政策倡导。法律赋能诊所在个案援助、社区调研的基础上,还可以利用这些实践和研究积累的素材与结论单独或和社区一起进行政策倡导,从法律制度和社区态度层面上改变社区的境遇。尤其是诊所支持社区组织或社区成员自主地参与政策倡导和民主程序,是对社区进行法律赋能的一种高级形式。

无论是在开展上述活动还是其他活动的过程中,法律赋能诊所都可以采用、贯彻下列几项原则,以增进法律赋能的效果。

其一,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具体的支持。法律赋能的重要特点是将赋能对象作为赋能过程的主体,赋能的议题、路径、方式等都应引入赋能对象一起参与,共同商讨决定。这和身心障碍者权利领域所提倡的“没有我们的参与,就不要做出与我们相关的决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道理相同。法律赋能诊所开展的活动、提供的服务是要给当事人提供支持,帮助他们做出自主的决定,增强他们对自己生活的掌控力和对支配自己生活的政策、制度的影响力。

其二,向当事人分享有效、简明的信息。法律赋能诊所向当事人提供的支持、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在本质上有相当部分都是信息。在现代社会,信息本身就构成了一大权力,拥有信息的过程也是赋能培力的过程。在开展诊所活动的过程中,将对当事人有用的法律信息(比如法律规定、权利清单、有关部门的联系方式等等),以及如何查找、搜集这些信息的信息以简单明了的方式分享给当事人,使当事人知道他们有什么权利,如何行使和保障他们的权利,找谁来帮助他们、保护他们的权利,也是对他们进行法律赋能的重要方式。

其三,帮当事人组织持久、紧密的网络。无论是对社区成员,还是社区法工,建立同辈网络都是进行法律赋能的有效手段。因为这种境遇相同、经验类似的同辈群体通过集体意识的唤醒与资源的分享可以有效地降低他们的无权感[17]。其中社区法工培训中同辈教育的效果尤为明显。以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开展的法律赋能项目为例,其通过对湖北地区关注农民工权利的法律工作者进行持续培训、建立网络在线(如qq组群)、线下(如手机、工作坊)联系网络,成功帮助他们组成了一个同辈群体。在项目开展的数年间,参与项目的法律工作者定期会面、共同培训、持续沟通,相互支持,共同成长,形成了良好的互动相关信息可参见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网站相关报道,http://。。

五、 法律赋能诊所的评估

对法律赋能诊所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诊所组织管理、教学质量和赋能效果的评估。评估对法律赋能诊所的意义不仅在于总结法律诊所内部组织的经验和教训、保障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还在于总结、展示法律赋能服务和项目的效果,为未来的法律赋能诊所活动设计、开发提供思路,争取资金。

对法律赋能诊所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质量而言,评估既针对学生也针对老师。学生方面可通过考察学生上课出勤率、诊所值班(服务)出勤率、提供服务(参与项目)数量等进行量性评估[16],通过考察学生法律赋能项目设计、法律赋能项目执行、法律赋能服务提供、法律赋能理论知识获取、法律赋能技能(如参与式方法)习得、团队合作能力养成[18]等质量和情况进行质性评估。对老师而言,可通过考察老师上课课时、辅导时间、指导案件、活动数量等进行量性评估,通过考察老师教学大纲、教学方法、教学材料、指导意见等情况进行质性评估。评估方法上,可以首先撰写诊所服务指导手册和评估手册,设立评估标准和方法守则,为诊所师生提供参考指引,以确立评估指标和流程;然后建立档案,追溯、监管诊所办理的案件和组织的活动的情况;每学期进行期末内部评估,包括学生自评和教师评估等;最后还可每隔数年以问卷、访谈、对照组等方法对诊所的教学情况成果的评估进行反思和整理,如考察诊所学生是否在之后更加愿意参与公益法活动、诊所学生法律知识和技能是否得到提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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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实践教学实效的欠缺

在中国,大学体制本身弥漫着浓厚的行政化气息,教学计划制定和专业课程设计均需层层审批,大学教育则是在戴着镣铐跳舞。现行中国法学的实践教学可谓蓬勃发展,尤以诊所式教育和案例教学为甚。可纵观当下各种实践教学,亦存有诸多不足。

1.法学实践教学设计偏离目的如果将法律教育的阶段做简单的划分,大致有三个阶段:“满堂灌”式的传统教学阶段;“案例”教学阶段;诊所法律教学阶段。而就本质的变革而言,实质有两个阶段:传统教学阶段和诊所法律教学阶段,因为案例教学实质乃是传统教学的一种辅助方式。案例教学的最大弊端在于对“案例”的“裁割”,无论是转述书本上的案例,还是教学者亲历的案例,实际上都有一个“讲述者”对案例进行“裁割”的问题,亦即根据讲述的需要,把复杂生动的案例删减成只有讲述者所需要的“主干”部分,让学生失去了“筛选”的条件和机会。因为只有在繁复、交错和真伪并存的个案材料中,让学生自己“筛选”和抽取其中的材料,才能使案例教学变的有意义。为克服此弊病,法律诊所式教学应运而生。法律诊所被引进中国的初衷,是为了缩小课堂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距,为了让学生在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克服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两张皮”的突出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诊所教育的运作,基本上是将诊所法律课当做一门课堂上的“课”来上,在方式上通过拟制案例或真实案例的再度模拟以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其实,这种做法在实现诊所法律教学的目的上助益不大,它不仅模糊了诊所法律教学与案例教学的边界,还模糊了与模拟法庭训练的边界。将诊所法律教育从课堂上“解救”出来,让它回到实践中来,真正的、大部分的诊所课应当在真实的个案中通过学生的思与做,让教师“以案说法”。即在真实的个案中,在学生参与的每一个环节中加以指导和讲授,去掉诊所课堂的“拟制”案例,去掉诊所课堂的“模拟”与再现,将课堂上的诊所“回归到实践”中去,将课程与实务合二为一。

2.法学实践教学范围、场所狭窄以上所讲的实践教学手段,尤其是诊所法律教育面向的学生非常有限。几乎所有高校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开课并非面向全体学生,而必须通过“面试”从广大学生中“择优录取”,所以落选的学生就受不到诊所教育“光芒”的普照。这其实关涉了诊所教育是普化的实务教育还是精英化教育的问题,如果把诊所教育定位为一门加强学生实务技能训练的课程,就应该由全体法学院的学生必修。法学实践教学尤其是诊所法律教学面向范围狭窄的原因是多种的,其中,经费支持不足、教师配备不齐及案件来源非常有限是主要原因。除了实践教学面向的对象狭窄外,依然存在实践场所的狭窄问题。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场所绝大部分固定在城市,比如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法学院的诊所办公室。诊所法律教学所解决的纠纷绝大多数是发生在城市人之间。在我国农村社区,尽管农村人口占中国总人口的2/3,但很难成为各高校诊所法律教学的实践场所,在农村或针对农民的法学实践教学基本上是缺位的。这就使得法学实践教学手段单一、场所狭窄,同时法学教育在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服务功能上大打折扣。必须寻求一种新的路径,使得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学教育功能在解决“三农问题”上较好的衔接。

三、送法下乡:纠正法学教育功能偏离的实践教学之途

送法下乡不仅可纠正法学教育功能的偏离,亦可拯救农民对国家法知之甚少之现状,也可丰富法学实践教学途径。

1.送法下乡的传统解读自等在1996年启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响应,蓬勃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三下乡”活动。高校法学院亦积极发挥着自己的能量,广泛开展了送法下乡活动。一方面可以尝试变革法学教育的法学理论“满堂灌”现象,另一方面可以服务农村。但传统意义上的送法下乡局限性较多:一是送法下乡的“法”仅仅是国家法,尤指国家制定法的条文,一味强调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征服,国家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村民社区除了乖乖服从外别无选择,如此冷冰冰的“高姿态”招致村民社区的反抗,送法下乡的效果不理想,往往演变成不具有实质意义的形式。二是传统送法下乡只是授人以鱼,而非授人以渔,送法下乡的形式更多的是普法宣传,甚至比较少有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几乎忽视了对村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使“送法下乡”永远停留在村民社区被动接受的局面,很难主动“迎法下乡”。

2.送法下乡的新形式:农村法律诊所的建立社区法律诊所是美国法学院最初创建的诊所形式之一,它是在穷人(或称弱者)多而律师力量不足的地方,将法律诊所的援助资源投入于此而开展的诊所类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民始终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以农民为法律服务对象成为社区法律诊所教学与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法律诊所教育不断深入地推动下,一些国家的法律诊所教育进一步发展出专门为农民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农村法律诊所”。在我国,农村法律诊所在具体运行中一定要注意如下问题方可实现其促进法学实践教学与教育功能契合的初衷。首先,农村法律诊所应该具有“地方性知识”的思维模式。

那种抱着居高临下“帮助”的观念,实质上失去了援助的价值,所以必须尊重农村社区原有的治理方式,平等地与农村社区就其存在的制度问题、规范问题、法律纠纷等进行对话,不能认为完全按照法律诊所的教学设计运作或无偿提供的法律服务才有意义,而那些被农村社区已经长期运用并赋予其规范作用的“土政策”、“土办法”等经验的典范却被忽视了。法律诊所应该具有“地方性知识”的思维模式,注重从农村社区挖掘、抢救、整理农村自我组织、建设、发展的经验。其次,农村法律诊所的教学模式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农村法律诊所课堂教学活动通过Seminar形式展开,Seminar可译作讨论会、讲习会,是在欧美大学课堂中流行的一种交互式教学路径。“其核心是充分挖掘课程参与者的学理潜能,最大限度地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认识互动,从而深化对某一主题的认识,实现学生交流的最佳效果,真正达到‘学有所获、教学相长、日学日进’的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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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 知识产权 创新 法律服务平台 公益

    法律诊所教育,对于大多数中国法律工作者而言是一个新鲜名词,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更是闻所未闻。所谓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型课程,又称“临床法学教育”。顾名思义,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人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另外,此项教育还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热爱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准。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价值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无疑是一种创新,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是一种促进。它将实体法以及法学理论、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在法律诊所课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法律援助案件。学生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能获得职业成就感,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这也是目前我国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的目标。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教育,它的特殊性不仅在于其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让学生学会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通过法律诊所教学使法律院校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认识法律、了解社会、体味人生。

    目前,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南亚的尼泊尔、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广泛而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法律诊所教育已经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顺应世界法学改革潮流,我国部分高校教师经过充分的探索、研究与论证后,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于 2000年9月相继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尝试运用比较模式进行教学。2001年起,又有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到2010年6月1日已发展了130位单位委员。经过10年的推广,法律诊所教育已在中国高校扎根、发展并完善,日常运作管理有条不紊,法律服务活动对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与此同时,参加法律诊所活动的学生在分析法律问题、提高法律实践能力、认识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正在逐步形成,如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环境法律诊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公益法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创立及意义

    引人法律诊所教育是高校在新形势下改进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法律实践教育的重要举措。

  (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创设于2005年9月,是目前为止全国高校唯一以“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命名的法律诊所。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由一支具有较强实力的教师队伍组成,均具有高级职称、律师资格证书,具有教学和律师执业经验,并经过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专门培训,能够规范、专业地指导学生完成课堂学习和基地实践任务。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教学分为课堂讲授和基地实践两大部分。课堂讲授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诊所教育简介,律师职业道德,知识产权法实务,系统技巧训练,接待当事人,参与咨询与调查,仲裁、诉讼和非诉案件的专业技能等。基地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教学基地值班;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法律文书初

稿;在指导老师参与下修改法律文书;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谈判;接待来访;阅读、整理案卷;配合执业律师开展业务、参与办案全过程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性质及意义

    法律诊所教育通过学校和社会两个场所的实践和共同作用,增加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促使学生将在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在活生生的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也能通过和当事人接触得到社会经验等多方面的积累。概言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对学生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对社会是知识产权事业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

    1.实质上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优势在于该法律课程是在律师事务所真实环境中进行的,并由老师负责指导。这一实践训练平台还具有强调职业道德、注重实践操作和人际关系协调、要求学生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等特点,有助于克服传统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学生动手能力较弱的缺陷,让学生保持和社会实际、法律实务接触的机会,从而使学生在深入理论探讨的同时,学习如何像法律从业者一样工作和思考,培养全面的法律素养、优良的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感。这一教学模式深受学生的欢迎。

  2.客观上是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法律服务平台

    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办案,既是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资源的有益补充,将对我国的教育传统、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带来冲击和变革,也为我们培养高素质、综合能力的法律通才提供了可操作的平台。如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活动经费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及其民商经济法学院和社会公益性组织(如美国福特基金)、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其对外开展的任何法律服务活动均不收取报酬。目前,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服务项目主要有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与培训,疑难案件会诊,接受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诉法律服务或者担任诉讼人,接受商标、专利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原告和申请人的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或者诉讼,普法宣传,法制状况调研,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及其他公益法律服务。

    3.为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具有创新意义,突破了学界认为“法律援助是穷人的专利,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都是富人,无需法律援助”的普遍观点。学生通过模拟场景和实践操作,以律师助理身份办案,既能学习律师的各种执业技能,又能为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知识产权人,以及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知识产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从实际情况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学生都能把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学习的机会、社会的责任和神圣的使命。与专职律师相比,学生没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质上的回报,专心于此;与社会团体相比,学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经验的教师的指点。所以说,法律诊所教育的设立必定会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注人新鲜血液,带来崭新面貌,对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深人开展有着现实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模式创新的对策建议

    综合各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及法律课程的情况,基本上都是依托学校成立法律诊所,采用“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模式,但其内容、目的和运作方法也各有特色。如北京大学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规则,熟悉律师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了解律师办案程序、诉讼程序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规程,学习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增强学生的辨别能力、合作精神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诊所的课堂教学,又鼓励学生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其它大学开设了以法律援助为特色的法律诊所,也都旨在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法律实践的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设立校外实践基地,指导教师除了进行每周一次的理论讲授外,几乎每天都要到实践基地对学生进行单独指导。法律诊所的教学过程包括“三步”。即对上述环节进行计划、行动、评估,通过讨论、模拟、反馈及单独指导等方法,从而构成一个实践环节的完整的学习过程,思考贯穿其中。法律诊所需采取双循环的学习方法,要求学生在不断提高熟练程度的同时,能跳出原来的思维模式,从全新的角度、有预见性地思考问题。以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日标,即“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

   (一)

明确性质定位

    由于知识产权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而且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广泛的权利范围,因此,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实践场所应当是开放的,其服务对象亦应是开放的。为进一步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贯彻落实,参照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将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定位于产、学、研合作促进组织,使其成为开放发展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为产、学、研合作组织自身及相关科技创新机构、企业维权等提供专业的公益服务。

   (二)创新服务功能

    对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实行产、学、官、研合作模式,拓展与产、学、官、研各界的合作,推动法律诊所承担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及知识产权发展与促进方面的工作,其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y)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法律实务研究课题,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以及保护策略研究、品牌战略研究;(2)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进行统计、调研、评估、规范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3)向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4)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以及面向企业、行业的知识产权策略实施研究、咨询;(5)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策划和预警服务;(6)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投资融资、贸易发展以及海外市场开拓提供法律服务;(7)面向社会提供法律保护调查、相关信息检索;(8)提供其它服务,如维权援助等公益服务。

(三)突出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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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4-0001-02

一、诊所法律课程的特征及意义

诊所法律课程是当前诊所式法律教学的基本方式,也是法律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所谓诊所法律课程,在当前并非是被普遍采用的法学课程名称,而是在开展诊所式法律教学的部分院校采用的一种以课堂教学的方式开展的法律实践教学。诊所法律课程,可以作为法律专业的正常教学内容安排,纳入教学计划中,也可以作为法律专业毕业班级的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灵活安排。

诊所法律课程与其他法律课程的不同之处以及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实践性。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目标,就是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应用能力,提高学生独立从事法律业务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也是面向学生解决就业问题的现实需要。诊所法律课程,以教学课程的方式开展实践教学,并且作为一种法律课程,不同于其他法律课程的最主要之处也就在于实践性。因此,以实践性为目标的法律课程,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灵活安排。在课程的名称上,可以称为诊所法律课程,也可以称为法律实践课程。在教学安排上,可以纳入教学计划,安排在法律本科的大三或者大四,作为正常的法律专业课程严格管理,也可以作为一种灵活的教学安排。特别是作为一种灵活的教学安排,诊所法律课程可以在大三的下学期或者大四的上学期,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组成内容灵活安排,可以不受严格的固定的教学时间与教学地点的约束,可以由任课教师采用集中进行的方式开展教学,也可以采用讲座方式,每周几个半天集中授课。

诊所法律课程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关系。诊所法律课程,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课程,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方式不是绝对没有关系的,而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传统法律实践教学,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案例教学、学生到公检法部门毕业实习的方式。在课题教学中,传统法律课程中,与法律实践教学关系密切的课程主要是过去的律师实务课程,现在也可以是国家司法考试相关的课程。在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相关课程中,多采用案例作为教学的内容,通过案例教学,增强教学的实践性。在高校法律教学中,由于各个高校对法律实践教学的安排有很大不同,在有关法律实践教学的课程名称与内容上也有很大不同。有的学校在法律教学计划中安排了律师实务课程,有的学校则没有这门课程,有的学校安排的是其他相关课程。因此,在传统法律课程中,以实践教学为内容的法律课程还不够突出。相比之下,当前开展的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其主要方式之一就是诊所法律课程。诊所法律课程已经成为公认的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的基本方式,被一些法律院校采用。这样,诊所法律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的明显不同也就是实效性。所不同的是,在具体的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各个法律院校在教师安排、教师的授课内容以及方式上,在对实践教学的体现上,还存在一定的不同。

诊所法律课程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形式,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现代形式,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具有特别的意义,但是,这种最初来自于美国的法律实践教学方式在我国的开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实效性不足的问题。由于过于注重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而缺乏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质等种种原因,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在我国的实效性还有待提高。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问题,关系到诊所法律教育能否真正达到理想的目标,能否得到健康发展。对于诊所法律课程的实效性问题,要认真对待,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努力提高诊所法律课程的实效性,成为我国深入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必然要求。

二、提升诊所法律课程实效性的策略

当前我国一些法律院校开展的诊所法律课程为代表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实效性不高,在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独立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没有能够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我们通过对已经开设诊所课程的部分高校大学生的调查问卷,也反映出了大学生对诊所法律课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在问卷调查中获得的结果是,有70%接受调查的大学生认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差。影响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措施也必然是多方面的。对于诊所法律课程,提高其实效性,应当在课程安排、教师配备、教学内容、教学技术等方面采取改进措施。

诊所法律课程是一种很受学生欢迎,并且又是各类法学院校都适用采取的诊所法律教育方式。我们在肯定诊所法律课程在法律实践教学中的作用的同时,应当重点研究解决如何进一步提高诊所法律课程的实效性问题。对于诊所法律课程,提高其实践教学的实效性,主要的措施涉及到课程的合理安排、教师的合理安排与鼓励等措施。

在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安排上,具体的问题与措施又有很多。首先是诊所法律课程在什么学历层次的法律专业教学中采用的问题,被调查的60名大学生中有56人认为应当在本科采用,占93.3%。对于在法学硕士研究生阶段是否可以采用诊所法律教育方式,有90%以上的研究生认为应当采用。这表明,诊所法律课程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应当在法律本科教育中普遍采用。至于在法学硕士研究生阶段是否采用以及如何采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实践上还缺乏有关尝试与经验。从问卷调查的结果上看,法学硕士研究生是普遍欢迎采用诊所法律课程的方式开展实践教学。其次,我们进一步要讨论的问题是,在大学本科阶段开设诊所法律课程,应当在大学的哪一个学年进行。大学生对这个问题的问卷回答是,选择在大二进行的有40%,选择在大三进行的有60%,选择在大一进行的一人也没有,选择在大四进行的只有13.3%。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最希望在大三开设诊所法律课程,法律实践教学也应当尽量安排在大三。至于大四毕业班的法律专业学生,我们习惯上把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内容安排在大四进行,但是,调查结果表明这种安排学生普遍不欢迎。究其原因,应当是因为大四学生面临的实际问题很多,没有精力也没有心情把注意力集中到法律实践教学上,他们首先面临每年9月举行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然后又面临着研究生入学考试、各种应聘考试等等实际问题。大四学生面临的这些问题,我们应当理解,应当在教学安排上予以考虑。再次,我们在问卷调查中,也有一些学生提出了加强诊所法律课程的其他意见,有的学生建议增加诊所法律课程的学时,也有的学生建议增加诊所法律课程内容,这些建议充分体现了学生对诊所法律课程的认可与期盼,对于改进诊所法律课程,提高实效性具有意义。以上关于诊所法律课程安排的具体措施,应当通过教学计划体现出来,应当以教学计划的形式予以确定,以便在教学中执行。

诊所法律课程任课教师的安排与鼓励措施,也是提高诊所法律课程实效性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先,是由具有什么样条件的教师讲授诊所法律课程的问题,有63.3%的受调查学生选择应当由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讲授,也有少数学生补充提出应当由责任心强的教师承担。其次,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师应当由一人担任,还是由多人担任的问题。在当前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院校中,采用一人担任的情况比较多,由一人任课便于学内容与安排,便于管理。在学校能够胜任诊所法律课程的法学教师不够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这样的教师安排。由多名胜任的法学教师共同承担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工作,可以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可以开阔教学的内容。在管理上,由多名法学教师共同承担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工作,需要做好合理的安排与衔接,需要在学时上合理分配。

有关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技术方面,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也提出了一些意见与建议。学生建议主要有:课程安排要合理,要分层次、渐进式教学,以大三为重点;开展的时间适当延长,增加所涉及的法律内容;加强实践培训,不应是简单的上课讲座,不应当停留在诊所课程上;要增加学生互动,提高学生参与率;教师授课要轻松,客观、生动的实践教学,能够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增强记忆,调动学生积极性,促进发散思维;完善考试方式。学生的这些建议,都是很合理的,应当为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工作所采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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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诊所法律教育 必要性 问题 解决措施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拥有悠久历史的教学方法,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诊所式,即学徒制,是一种让未来的律师在执业律师的办公室“阅读法律”的学习方法。它是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被引入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目前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中国的很多高校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

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是指:法学院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培养其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观念。

一、中国高校法学教育引入诊所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一)从高校法科生的就业现状看其引入的必要性

随着高校扩招的步伐一步步深入,全国各大高校的法学院也在一步步扩大,全国390多所院校都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每年大量的法科生走出校园迈入职场,但从就业市场反馈的信息来看,法学毕业生普遍就业较难。很多律所、法院、检察院也反映,高校的法学毕业生们普遍呈现理论知识较强,实践能力薄弱的特点,毕业生进入工作单位很难直接投入工作,单位的培养成本较高。所以尽管目前法学毕业生的人数众多,但真正的实用人才却是奇缺,这就要求我们的高校法学教育加强实践性,培养更多的实务型人才,而不仅仅是会背课本的“复读机”。

(二)从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看其引入的必要性

中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一直都是“填鸭式”的教育方式,坚持“教授――接收”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很多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被磨灭,在此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虽然理论功底较扎实,但实践能力都十分匮乏。法学教育自身注重理论知识轻实践的特点决定我们的法学教育必然要引入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目的、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采用案件讨论、角色模拟、单独指导、在实践中学习等方式,在会见、咨询、事实调查、谈判、调解、法律文书写作、诉讼技巧等诸多方面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的能力,最终提高学生思考的能力,这是诊所法律教育区别于其他课程的基本特征。

(三)国外的成功案例为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应用积累了经验

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就在法学院设立法律诊所,著名的哈佛大学等全球知名院校的法学院无一例外的采用了这一模式,诊所法律教育为美国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优秀法律人才,也成就了美国的法律发展,美国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成功案例,对我们有巨大的借鉴意义,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为中国的法律发展做贡献。

(四)从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价值看其引入的重大意义

研究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价值就要从其案源入手,法律诊所中学生处理的案件一般都是法律援助案件,而现在的中国法制建设中法律援助工作正是一个亟待完善的部分,很多当事人因为交不起费而最终丧失了维权的机会,社会呼吁更多的法律工作者投入到这项伟大的事业中来,而现实是真正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人确是极少数,导致法律援助资源不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而通过法律诊所这个平台,学生们通过自己的努力为交不起费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们既增长了知识,也为社会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对于培养学生们的高尚法律职业观和道德观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师资不足

在目前已经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的高校中,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师多半是兼职的,他们大多数是从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中被聘请来的客座教授,而真正的法律诊所对教师的要求应是专职教师,他们能指导学生完成一个案件的全部过程,而很显然这些忙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是力不从心的。同时法律诊所的教师自身不但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有极为丰富的实践经验,而现在高校中的教师多是从学校到学校,他们大多缺乏“实战经验”,他们即使同时在律所兼职,也很难达到上述要求。

(二)法律诊所地位不明

从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来看,它既不是律师事务所也不是法律援助机构,只能是以公民的身份当事人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诊所就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地位。古语说:“名不正,则言不顺”,法律诊所的这种地位既导致其案源不足,也导致了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权利受限,无法真正发挥其作用。因为归根结底,法律诊所也只是学校中的一个实践基地,办案人员又多是学生身份,对其权威性和专业性的质疑也就不可避免了,这诸多原因就导致法律诊所在案件的过程中被迫变成了“弱势群体”

(三)经费紧缺

已经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的各大高校的经费多是来自外国基金的资助,资金不足严重限制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进一步发展。现实是法律诊所的法律援助案件是没有费收入的,而每处理一个案件又还要支出交通、通讯等必要费用,法律诊所应该是一个社会公益性组织而不是营利性机构,可是在这种只出不进的状况下,诊所法律教育也举步维艰,一旦外国基金的资金链断裂,我们的诊所法律教育即刻就将破产,更别提什么发展了。

三、解决诊所法律教育困境的措施

(一)聘用专职教师

建议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法学院都应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里聘用一些法务人员,专职担任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他们应是一些具有高尚职业素养,愿意为中国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微薄力量的人。我们为他们提供优厚的条件,让他们享受和高校教师同等的待遇,这样在经济上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他们就能全身心的投入法律诊所的教学工作,将他们的经验传授给广大学子们。

(二)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

法律诊所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无法成长为一个专业的法律机构,只是高校的一个实践基地,处于低人一等的地位,可是在办案的过程中它又不可避免的要走出象牙塔,和社会打交道,可能遇到的困难就可想而知。面对这种困境,法律诊所就只有转换思维,调整发展方向,转而加强其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合作,获得这些机构部门的支持,用事实证明法律诊所的专业性,在社会中树立法律诊所的权威,让更多的当事人放心的把案件交给法律诊所,一旦法律诊所的权威被树立起来,其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也就会越来越小,工作的开展也就会更加便利。

(三)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设立法律诊所作为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资金理所当然应该来自于教育部。教育部应对设立法律诊所的高校设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全力支持高校的法律诊所发展,真正做到自给自足、自力更生,摆脱国外基金对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限制,同时也避免了国内优秀法律人才的流失,真正走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道路。同时高校还应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扩大资金来源,从金钱上为法律诊所的发展保驾护航。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自进入中国以来就呈现迅速发展之势,特别是入世后中国和世界的交流越来越多,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对实践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是如饥似渴,但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并不成熟,还处于一个摸索前进的阶段,还有很多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如何更好的发展中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使其为中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做出更大的贡献,需要我们所有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中国的法学教育离不开诊所法律教育,我们期待它的成熟与绽放!

参考文献:

[1]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

[2]简明大英百科全书.北京:中华书局印行.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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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4)7-0028-01

1 简介

法律诊所起源于20世纪早期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随后在美国各大高校法学院纷纷开展这种教育模式,2000年,美国福特资金资助我国十所高校进行这一教育模式的实践与探索,很快我国很多高校都先后展开法律诊所式教学。

法律诊所教学是指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分析实践案例,或者对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提出专业法律建议的一种教育模式。因为借鉴了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方式,所以沿用诊所这一名称。这种教学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1课程设置的实践性强

课程设置不是传统的课堂讲授的方式,而是在课堂外完成,接受其他学生的法律问题,实地去律所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去学院旁听庭审,组成模拟法庭模拟法院开庭等方式。这些方式的灵活运用让学生更好的吸收相关专业知识,优于传统的课堂讲授。

1.2教学过程互动性强

诊所式教学的课程设置既有课堂内学习课程也有实践课程,课内学习课程时把学生定位为主角,教师在旁边进行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欲和创新欲,使学生更好的掌握专业知识,实践课程中则通过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咨询解答,模拟法庭出来,通过老师的引导,鼓励学生独立思考,一教一学良性互动,锻炼学生实际动手能力。

1.3课程的考核方式多元化

诊所式教学的实践性较强,课程结束时也不是同传统课程一样,进行标准化考试,而是根据学生在课程学习的过程中对课程的参与程度,对案件的办理方式,对案例的分析情况来综合判断。这种考核方式也促进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都积极参与,而不是期末突击考试。

2 法律诊所教学课程设置的意义

2.1法律诊所教学有利于促使学生形成创新思维。

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促使学生掌握足够的法学专业知识,更是要帮助学生形成创新思维,在千变万化的社会事件中捕捉有用信息,确定对应的法律对策,从而针对形形的案件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那么创新思维的形成在法学专业学习中就非常的重要。而法律诊所教学在带领学生学习的过程中,通过带领学生参与处理案件的全过程,帮助学生学会独立思考问题,用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就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促使学生进行创新的尝试,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法。

2.2法律诊所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法律诊所教学在教学过程中不仅仅进行单方面的讲授,学生在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中,可以在旁听庭审、模拟法庭练习和案件咨询解答过程中得到沟通思考,庭审辩论,文书写作,辩论策略等多方面能力的锻炼,而这些能力正是法学生需要培养的法律职业技能。此外,学生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体验到到帮助别人的乐趣和艰辛,认识到自己对社会的作用和价值,这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步入社会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职业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作为一个法律人追求正义、不畏艰难的职业素养。

2.3法律诊所教学有助于促进教学改革。

一直以来,高校教育都是以传统教育方式为主,注重教师的主导地位,以教师讲授为主,不注重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知识,缺乏主动性。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带来了全新的改革:第一,通过对案件的参与和解决,在老师和学生之间形成互动关系,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思考,增强学生主观能动性。第二,诊所教学结课时并不是以死板的书面考试为评价方式,而是以平时课程的参与情况为考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调动学生平时学习的主动性。第三,这种教学方式引导教师将授课方式从单纯的讲授转移为在实践中传授理论知识,也促使教师不止掌握理论知识,还努力参加实践工作以增加实践经验。

3 诊所式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3.1制定特色教学方案

法律诊所教学与传统的教学方式有一定的不同,更注重理论研究实际,通过让学生更多的参与实际案件的处理而更好的掌握理论。因此,在教学中应注意制定有针对性的特色教学方案。当然,特色教学方案的指定也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在教学中不断积累不断调整,从而最后得出最优的教学方案。

3.2根据不同年级特点设置课题

法律诊所式教学是一种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因此有些人认为大一新生掌握的专业知识太少,不能很好的适应诊所式教学,只在大二、大三设置课程。但事实上,诊所式教学可以适用在法学本科生所有年级的教学。只要根据不同年级的特点设置课程,就可以让所有学生都参与到诊所式教学中来。

对于大一新生,因为专业知识掌握有限,可以设置一些旁听法庭庭审,旁听模拟法庭开庭等内容,这一阶段的学生主要是“观摩和聆听”,让学生们对法学专业的职业特点有一个感性认识。从而更好地促进后期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对于大二大三的学生,因为已基本完成专业主干课的学习,具备一定的理论功底,可以让学生在学院设置的咨询服务点接待咨询,通过解答咨询更好的掌握专业知识,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大四学生,不但具有一定的理论功底,也有一定的实践积累,可以让学生跟律师从头到尾做一个案子,从一个完整的流程中掌握法律专业工作的基本流程。进行模拟法庭的庭审过程,做送法下手活动,或者拿出案件组织模拟法庭,参与到庭审的全过程中来,从而熟悉法院开庭审判的全过程,而在从事这些内容的学习中也掌握了专业知识在实践中具体运用的过程。

3.3聘请专业性人员来讲授课程

目前许多高校都认识到聘请专业性人员来进行讲座对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因此纷纷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来学校讲座。确实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了,但是对于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来说,仅仅一次两次讲座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可以固定聘请一位或多位法官,律师或检察官等专业性人员进行多课时的讲授,系统性的讲授自己的实务经验,这些专业性人员的实践经验丰富,通过他们系统的讲授课程,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将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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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中国几千年的成文法体制不同,美国诊所是建立在普通法传统基础上的。在经验主义哲学的指引下,对先例的遵循成为司法过程的主旨。〔2〕法官和律师沉浸在纷繁的判例中,致力于发掘当前事实与先例的异同。因此,研读案例成为法学院学生的主要课程。尽管在从学徒式到学院式教学的转变过程中,对逻辑和原则的追求已日趋重要,〔3〕但普通法司法过程的经验主义基础决定了案例教学的优先性。在此基础上,基于真实案件操作的诊所模式就具备了当然的合理性。但在中国,因历史及日、苏等体制的影响,成文法传统根深蒂固。法学教育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科学性和纯粹性,其内容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而非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法律教育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4〕显然,在这种概念主义教学体系中,以个案操作为特色的诊所课程存在理念和手段的双重抵触。

(2)普通法传统认为,法律是一种艺术,一种实践理性,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知。〔5〕“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除经过人为教育而掌握“技艺理性”〔6〕的法律人外,即便是“最明智的国王”也不能胜任法律事务。基于此,法学教育之路主要在于经验和历练,理论解说和原则分析无非是帮助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辅助方法。尽管以“法律是科学”为理论基础的兰德尔案例教学法扛起了纯粹理性教育的大旗,但其理论很快被主流所抛弃。〔7〕法院、律师协会、独立报告人均认为纯粹的案例教学法难以让学生适应法律职业,而应以诊所法律教育强化技艺理性训练,并在20世纪70年代掀起一场要求将法学院改为两年制或“两年课堂+一年诊所”模式的改革运动。〔8〕但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学自引进伊始就打上了“科学”的身份标签。“法学不仅是作为一种具有真理性的普适性命题引进的,而且法学往往成为对这些命题的研究、解说和论证,成为一套具有强烈规范意义的原则或规则体系。这就使得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纯粹理性’的学说,强调其系统性、逻辑性。……在法学教育上,同样呈现出这种强烈的科学主义的、实际是唯理主义的倾向,特别注重对法律原则的分析,然后是对法条的解释。”〔9〕法学教育表现为一种知识教育,对实践理性缺乏必要的关注和训练,而这显然与诊所法律教育理念相冲突。

(3)西方文化倡导主体性教育理念,从苏格拉底到行会教育,再从案例教学到诊所法律教育,学生都是教学中的主动者,具备强烈的参与性和能动性。自我教育和自主学习是学生的基本能力,也是教学的通常模式。特别是在诊所模式中,学生通过独立办案学习法律,老师仅仅充当监督、指引的角色。但在中国,饱受诟病的填鸭式教学一直是主流,老师满足于讲台上的侃侃而谈,学生也习惯于台下的恭听和笔记。知识主要是自上而下灌输的,而非由学生自主发掘的。学生成为客体化的知识容器,其任务是听从和接受,而不是———至少主要不是———亲自动手去做。显然,诊所课程的引入必将构成对这种教育理念的挑战和冲击。

(4)在美国,法学是直接“面向职业”的教育,目的在于塑造既受人尊崇又收入丰厚的优越职业,而学术则仅仅是“针对少数人的兴奋”。〔10〕但在中国,除填鸭式的知识教育外,我们还下意识地倾向于“学术教育”,建设“研究型法学院”。教师的授课常是“英美怎么样、德法日怎么样、我认为应当怎么样”,但对“中国现实中应当如何操作”却所说不够。法学家对于发展和构筑理论科学体系的兴趣要远远超过解决具体问题的兴趣。他们从事的是对更为深奥的法律真理的探索。〔11〕但实际上,真正能够以学术为业的毕业生总是凤毛麟角,大多数学生进入了司法实践部门。在急需实践理性的职业选择面前,偏重学术方向的本科教学显得错位了。(5)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的兴起是以民权运动为背景的。〔12〕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黑人运动、女权运动、反战运动、环保运动在美国方兴未艾,兼之整个西方世界掀起的“接近正义”浪潮,法律诊所的适时兴起既解决了法律援助资源供给不足的难题,也提供给民权运动的倡导者———大学生———直接参与社会塑造的空间。“许多诊所更加关注变革法律,而非仅仅教会学生运用法律。”〔13〕以人权诊所、妇女权益诊所、移民诊所、黑人诊所、环保诊所等形式为特色,诊所法律教育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在美国法学院中迅速普及。但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是在“教学方式改革”的旗帜下引进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弥合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之间的鸿沟。由于诊所的本质注定其与法律援助不可分离,所以教改实验的狭隘视角导致诊所难以获得更加广泛的认同和支持。(6)与美国式的“JD”(法律博士)主导模式不同,中国法学教育是“以本(科)为本”,十几岁的高中毕业生经过四年课堂学习就直接进入司法实践。但一则因为年龄和阅历的限制,二则因为课堂教学偏重理论化和学术化,致使学生往往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生活知识,而这却是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之一。因此,中国诊所不仅要着眼于职业技能训练,还必须使学生首先成为一个合格的“成年人”,然后才有资格成为“法律人”。(7)美国诊所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不仅已广泛普及,更在理论支持、资金来源、师资力量、诊所运作、外部协调、社会认同等各方面进入了良性循环。中国法学院今天所模仿的美国诊所,实际上是经过长时间发展之后的成熟形式。对一个初学者而言,这种跳跃式的模仿既可能事半功倍,也可能因拔苗助长而适得其反。因此,尽管美国经验是中国诊所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借鉴资源,但由于中美诊所在背景、历史、观念、条件等多方面的巨大差异,中国诊所在吸收美国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中国实际不断修正、磨合,消化美国经验,形成中国风格,推进诊所法律教育由美国化向本土化过渡。

二技能教育与人文教育: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双重目标

什么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在美国,答案是一分为三的:其一,职业技能训练;其二,职业道德训练;其三,促进社会正义。〔14〕诊所塑造的不是“被雇佣的”,而是“法庭官员”,甚至是“律师政治家”。“一名杰出的律师不单纯是一名成功的技术人员,而且还是一名审慎或具有实践智慧的、有个性的、值得尊敬的人。……他们的最高目的是实现超越技术的一种智慧。”〔15〕诊所必须培养有社会正义感的学生,并直接为接近正义运动添砖加瓦,这是诊所法律教育乃至任何优秀的法学教育的核心。〔16〕

美国诊所的目标是与西方大学理念一脉相承的。从亚里士多德的“自由人”开始,到卢梭的“公民教育”、洪堡和席勒的“审美教育”,以及施特劳斯的“自由教育”,西方世界一贯追求一种有德性、有责任的人文教育理念。大学的首要目的在于型塑性格,造就伦理,培养或教化能够感受到真、善、美的人,能够领悟到人的尊严,在人的有限性基础上有所建树的人。〔17〕大学应该成为“社会的良心”。〔18〕可以说,美国诊所的定位也受到这种以“公民科学”为核心的人文教育理念的影响。在中国,诊所目的是一个看似简单却面临误读的命题。粗略考查中国学者对诊所的定义,更多的是关注“职业技能训练”功能。〔19〕学者们聚焦于弥合课堂与司法实践之间的鸿沟,希望改变传统学生“有理论无经验”、“能动口却不能动手”的弊病,因而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技能培训功能青睐有加。而且,诊所一开始即被作为“教学改革项目”引进中国,是“对局限于教室和理论体系内的传统法学教育反思和批判的产物”。〔20〕诊所的口号是“面向职业”、“像律师那样行动和思考”。诊所实践也发现,有的学生最关注的往往不是法律援助效应,也非对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的培养,而是律师业务技巧、经验甚至诡计,〔21〕甚至主要把诊所经历和法律援助作为申请留学的资本,在申请书中浓墨重彩地渲染和强化。〔22〕

诚然,任何价值判断都是语境化的。美国诊所之所以(在话语层面)更加重视道德教育和社会责任,是与其民权运动背景和席卷西方世界的接近正义运动分不开的。而且,由于高度依赖社会捐助来维持财务运转,美国诊所必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以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而中国诊所的背景是广受诟病的“填鸭式”传统教学,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反差,以及法学界对教育方式改革的探索。因此,以技能培训为中心的定位显得更加务实、更有针对性。但初始阶段的合理性并不代表诊所法律教育的长远发展方向;相反,若我们仅仅把目光局限在校园以内,不重视诊所的社会功能,不重视对“人”或“公民”(而非单纯意义上的“法学学生”)的培养,我们很难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支持。

基于此,中国诊所在强化技能培训的同时,必须“超越技术”,把诊所作为一个心灵涤荡的过程,让学生习得良好的规则意识,学会节制、冷静、宽容、协商甚至妥协,学会理智地对抗和坚定立场,明白“先例和律令仅仅是公众意见的调和,而非投向对方律师的标枪”。〔23〕一言以蔽之,尽管在当前背景下,诊所的首要任务是赋予法学教育更多的“技术”风格,但诊所的重要目标却还在于塑造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公民”,而不仅仅是娴熟的法律“匠人”。

三理想教育与现实教育:转型中国的特色

毋庸讳言,中国教育传统有浓厚的“理想教育”色彩,意识形态化、道德化的真、善、美教育长期占据主流。特别是在带有强烈的“政法传统”的法学教育中,〔24〕对既有制度的正当化解释仍然占支配地位。诚然,对于塑造青年人灵魂的过程而言,适度的理想教育相当必要,因为囿于人类“天生的不完美”,过于现实的目标可能使我们“一开始就被击败”。〔25〕

我们须经由理想教育造就学生对于法治的信仰。但问题是,法治在中国缺乏必要的知识传统和文化、制度基础。尽管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教化和普法运动,法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符号已基本确立,但“规划的社会变迁”〔26〕不可避免地导致规范与现实的巨大反差。很多时候,课堂上阐述的法治理论或许是福柯意义上的“话语实践”。〔27〕特别是在社会转型大背景下,司法腐败、权力寻租、道德滑坡、诚信危机等现象突出,而这些都是理想教育语境中下意识忽略的内容。此外,由于城市与农村的高度“断裂”,基于工商社会和都市生活建立起的现代法律体系〔28〕并不必然适合乡土社会。但理想教育大体是以“现代性”为背景来进行阐释的,学生也大多来自城市———或者至少是生活在城市。理想教育视野中的法治世界是一个与中国大多数农村地区脱节的世界。

但是,将法治“意识形态化”的“传教布道”方式并不一定能塑造信仰。〔29〕一旦学生的法治理想遭遇现实的嘲弄,他可能将理想教育视为“欺骗”,甚至放弃之前的信念。我们应当相信学生的鉴别能力,让其在接受理想教育的同时融入现实,亲历真实的生活世界,正视并力争解决社会中的不公正,〔30〕使其在失范的现实面前“经历灵魂的煎熬并最终回归自我及社会的信念、道德和价值观”。〔31〕诊所正是要提供给学生与真实世界碰撞的平台,再加之教师以法治话语进行引导,使学生自发形成规则意识,并进而成为法治秩序的捍卫者。因此,诊所法律教育应当保有开放的心态,正视社会万象,对现实弊病保持必要的敏感。〔32〕学生要全盘了解当事人的生存状态,理性地评判是非曲直,寻求公平正义,而不是仅仅将其作为一个待处理的“案件”。〔33〕

诊所教师的职责,也并不只是充当法治教化的启蒙者,而是负责任地为学生打开一个真实的世界,让学生在理想与现实的反差中塑造自我。尽管在此反差背景中,诊所学生或许会产生情感焦虑。但讳疾忌医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法律人应当做“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34〕以坚定的法治信仰和点滴着手的实干精神促进社会进步。诊所既可以通过个案操作实现局部正义,也可能经由典型案件促进制度变迁〔35〕(如四川大学法律诊所的宪法平等权案件),甚至直接参与立法进程(如西北政法学院的立法诊所)。用美国学者洛佩兹的话说:诊所不仅要培育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更应当塑造能够改进“法律乃至法律职业本身”的法律人。〔36〕惟有如此,我们才达致了理想与现实的统一。

四精细教育与成本控制:绕不开的难题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高成本模式。〔37〕与传统教学“一个老师教一个班”不同,诊所法律教育要求在极低的师生比例基础上实施“一对一”的直接指导。相比“灌输—接纳”式的课堂传授,“监督—操作”式的诊所教学则要求教师投入更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而当学生从教室走进社会,从图书馆走进法律援助中心乃至法庭,都需要法学院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经费保障。因此,诊所教学是精细化、消耗性的,必须建立在更多物质支持的基础上。以四川大学法律诊所为例,据非精确化的定量统计,学生每一个案件,需花费交通、通讯、文印、午餐等费用约数百元。与此同时,维持一个20-30人规模的法律援助中心日常开支则需每月数千元。也就是说,即使在西部地区,一个诊所每年也需要几万元的直接经费,而且还没有将教师工资、必要的硬件投入等计算在内。相比之下,传统课堂教学除了占用教室、电教设备等公共资源及有限的教材外,几乎不需要任何附加投入。

再看教师的工作投入。在四川大学法律诊所,除每周3课时的课堂讲授外,诊所教师还须直接指导6-8名学生办案。以某普通刑事案件为例,指导教师先后与承办学生面谈4次,每次约耗时30-60分钟;电话联系9次,每次耗时3-20分钟不等;E-mail联系3次,每次回信耗时5-20分钟。合计下来,教师须在每个案件上耗时5-8个小时。除此之外,诊所教师还需要经常协调外部关系、处理突发事件等。实际上,占用夜间、中午、周末时间指导学生,对许多诊所教师是很平常的事。从美国诊所的历史来看,由于案例教学是一种适合大课堂的低成本模式,以致社会大众长期以为“法学院所需要的只是一栋楼、几名教授级的教师和一个小型的专业化图书馆而已。”诊所的起步相当艰难,甚至“常常因缺乏教师或财政原因而失败”。〔38〕而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诊所获得蓬勃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便是广泛的私人基金资助,比如福特基金在1968年一次性资助1200万美元。〔39〕而在上世纪90年代初,当对诊所法律教育影响深远的“麦考利特报告”(MacCrateReport)刚一出台,便遭到来自法学院院长们的强烈攻击,靶标直指诊所法律教育的成本劣势。〔40〕

但正如麦氏报告所说,成本消耗不能成为压制诊所发展的理由。“如果法学院不把技能培训与改进法律看得同等重要,那简直就是不合情理。因为法学院收入的86%来自于学生学费,很多学生甚至因此负债。”〔41〕学生需要而且有权利要求法学院提供足够的技能训练以回报其学习成本。学生对学业投资是因为他们对职业前景抱有乐观的期待,法学院不应忽略甚至压制这种期待。成本难题在今天的中国尤其凸显。高校本来就缺乏国家财政的足够支持,也缺乏民间力量的资助,而近年来的扩招更加剧了财务和师资的双重紧缺。在此前提下,“大课堂+图书馆”的俭省模式尚能使高校勉力维持,而精细化、消耗性的实践课程暂时还不具备普及的条件。因此,中国诊所到现在为止还是一种“精英教育”,诊所教师也大部分是兼职。但从长远来看,普及性的、专业化的诊所法律教育可否、如何成为可达到的发展目标,还是一个值得研究与努力的问题。显然,仅仅依靠福特基金的前期资助不是出路,中国诊所应当多角度努力,包括从学校及法学院获得教学资金,力争纳入国家法律援助基金覆盖范围,并广泛争取国内外的横向资助,等等。当然,还应当争取独立的教师编制,以促进诊所的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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