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范文

时间:2023-07-12 09: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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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

篇1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时机权衡

第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预期标准。通过出售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来取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在其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过科学计算并制定了预期收益标准,会在被投资企业达到自己的预期标准后出售所持有的股权。第二,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漂亮必然使企业的投资价值不断上涨,作为企业投资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享有的企业股权价值必定会水涨船高,这说明被投资企业有很高的投资价值,会吸引很多的投资者来购买企业的股权,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一个高价位将手中持有的股权出售必定获得丰厚的利润,考虑公司以后的业绩下滑加上后期的风险等问题,所以很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在这个时候退出。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篇2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研究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其更加关注,然而它的退出机制在其各种操作运行中发挥了无法比拟的重要地位。因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如果我们生硬的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达国家的运营方式应用在国内市场上,恐怕不会带来经济效益,反而会带给市场运行较大的反冲力。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含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以非上市公司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从投资方式来看,它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被投资方通过私募股权筹集资金,用于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增加营运资本、并购重组或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等。该类基金通过资金的募集、投资,最后依靠被投资公司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从而完成了整个基金运作的全过程,进入到基金的下一个生命周期。目前全球范围内著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如黑石、凯雷、德州太平洋集团等;另一类是国际著名投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下属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摩根士丹利、高盛、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旗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

在如今的经济全球化、经融市场自由化的形式之下,以及中国近几年经济的飞速发展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兼并与收购,已经使中国市场成为亚洲的活跃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

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新募集完成70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金额共计62.02亿美元,数量与金额继续2012年以来的下降趋势;从新募基金的币种和类型来看,人民币基金与成长基金仍旧占据市场主流,房地产基金募集踊跃;从投资情况来看,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投资活跃程度创两年来新低,共发生私募股权投资案例180起,其中披露金额的147起案例共计投资80.37亿美元,能源及矿产行业、互联网行业频现大宗交易,中西部地区持续获得投资者青睐;由于境内IPO仍未开闸,IPO退出仅在境外市场发生6笔,上半年退出市场以并购退出方式为主,共发生全部退出案例35笔,其中并购退出占14笔。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的现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投资渠道的不断创新,资本主义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通过不断的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IPO作为最理想的退出机制,是我国大部分私募投资者的第一选择,但是上市后的退出必须要有雄厚的财力或者发达的发展市场作为发展的基础,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可以面向中小型的高科技企业市场。股权转让、管理层的收购、兼并与收购等在我国都有迅速的发展,这对于改善企业的产权制度、完善和建立合理的公司发展机制有着重要作用。而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通过兼并与收购方式退出的也占有很大一部分。再者,随着《企业法》的出炉,进一步完善了破产清算制度,使得私募股权投资通过清算退出也可以很好的得到运用。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对比

近些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迅速发展,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主要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IPO方式。

通过IPO方式退出能使企业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高的情况下,目标企业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相应较高,基金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所持股份,可以获得超过预期水平的高收益。2007年11月6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融资额高达15亿美元,其投资者软银、高盛约获得超过34倍的收益率。但该方式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上市门槛高,二是IPO所需时间长,三是面临风险大。

(二)股权转让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其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出售给任何其他人,包括所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该企业管理层。选择股权转让方式的企业一般达不到上市的要求,无法公开出售其股份。股权转让包括股权回购和兼并与收购两种方式。股权回购通常是一种比较保守的退出方式,回购对象通常包括控股股东和企业管理层。股权回购方式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占比约为20%,是一种重要的退出方式。兼并与收购退出方式通常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股权收购,另一种是资产收购,资产收购通常不需要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但它可能会存在税收负担过重的情况,而股权收购程序相对简单,但需要承担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兼并与收购将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三)内部收购方式

这包括管理层收购(MBO)、员工收购、企业收购三种不同的形式。内部收购方式是一种不太理想的退出方式,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会设置回购条款,这其实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日后变现股权预留的退出渠道,当被投企业发展达不到预期目标时,为确保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而设置的退出方式。内部收购退出方式的手续相对比较简单,成本也比较低,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四)清算退出方式

破产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后的一种退出方式,它是投资者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由于早期我国立法不健全,私募股权投资以该方式退出困难重重。2006年8月27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案使选择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有法可依。随着该法的不断完善,破产清算制度将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将会更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适时撤资。

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退出路径过于单一、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咨询服务机构和合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人才队伍等问题。

首先,退出路径相对单一。由于通过IPO方式退出能够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率,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历来都将IPO作为首选退出方式。对IPO的过分依赖会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宏观经济情况的过度联动,进而会增加退出风险。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其他退出方式的数量也在增加,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动摇IPO方式退出的主导地位。这除了与IPO方式退出高收益率有关,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产权交易机制不够完善,从而导致规范交易平台的缺乏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这就大幅度降低了通过并购和重组方式退出的可能性。股份回购模式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上相对较少,这是因为股份回购对被投资公司的现金流有较高要求,并且被投资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自身非常了解,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导致股权回购的溢价水平相对较低。破产清算模式出现较少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相对较短,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破产退出的系统风险,除此之外,与破产清算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破产清算过长的周期也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在企业真正破产之前退出。

其次,我国现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我国还没有成型的《创业投资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不够完备,它只是针对某些创司制定了相关的规则,而未能对创业投资行为进行法律规范。

最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涉及公司战略、资本经营、投融资等诸多专业知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对专业知识有很高的要求,这就要求该行业的人才不仅需要具有足够的专业素养,还必须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我国国内这种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还处于稀缺状态,这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时间短和该行业门槛比较高有重要关系。当前我国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人才大多是从其他行业转过来的,这些人才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方面相对缺乏,并且难以站在更高的角度把握全局,运筹帷幄。该行业的另一部分人才是从国外引进的,这些人才往往不能按照中国国情因地制宜地运作和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后续人才不能跟上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国内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特别是对其退出机制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国内缺乏既有实战经验,又能够潜心设计实施方案和政策的业内专家。这导致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教学的人员多是现学现教,知识缺乏系统性、专业性和实用性。

六、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政策建议

针对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优势和劣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现状以及退出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介机构的大力发展和培养行业专业人才四个方面来规范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实现不同市场之间要素的双向流动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融资需求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需要。首先是要完善IPO市场,鼓励企业上市特别是通过创业板上市。要逐步完善创业板制度建设,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创造相对宽松的条件。创业板应该强化自身定位,主要针对高科技和高成长性企业,上市审核时也应该更多地从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角度进行考量。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创业板信息披露力度,实现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信息的阳光化和规范化,增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监管力度,促进投资银行承销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从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更为规范的平台。其次,促进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升降流通,也即经过新三板市场“培育”过的企业在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可以进入创业板和主板等,而在主板和创业板表现过差的上市公司可将其退到新三板市场甚至进行退市,这种优胜劣汰机制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内部结构治理和降低市场风险。因此,加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实现“升降有序”,是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核心所在。

(二)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法律保障

首先,在税收政策方面,应借鉴国外经验,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的优惠政策。我国虽然已在税收优惠和出口优先方面给予高新企业诸多优惠,但是政策实施的力度和效果都不及发达国家。只有全面的优惠政策才能有效鼓励广大投资者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去,才能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高速发展,进而带动市场流动性,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效率。除此之外,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已经不能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需要。《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锁定期的规定,旨在规避投机者,鼓励价值投资,减少普通投资者投资风险。但这一规定对私募股权投资造成了实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能迅速退出企业,还需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需面对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在外汇管制方面,我国应该给予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一定的政策倾斜,这不仅有利于缓解我国外汇占款而导致的人民币升值压力,更有利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境内外流通。

目前,在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还需不断探索和研究。我们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完善投资的中介服务体系、不断创新投资股权的退出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的经济增长、增强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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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告诉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该案的稽查及处理均完全符合税法规定。但作为投资人,李歌为了增加公司的流动资金,吸引风险投资,只有这种方法吗?答案是否定的,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李歌在对自己的股权投资收益处置时没有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那么,股权投资收益有哪些筹划方法呢?

保留被投资企业利润不作分配

就股权投资而言,有个人股权和企业股权投资。个人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包括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因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造成企业之间所得税的税率也不相同。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从被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是应该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但投资人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依法办理纳税事项。

所以只要被投资企业不做利润分配,投资人无须为其投资收益缴纳任何税款。如果投资人是个人,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随着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的增加,股票价值也会增加,而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在我国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先分配后转让

股权投资收益根据收回的方式不同区分为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通过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而收回的称为股息性所得,通过股权转让而收回的称为股权转让所得。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因为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只有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才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因税率差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所得是要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例如:兴达公司投资100万,占三江商贸有限公司40%的股份,四年来,三江商贸从未分配过利润,帐面有未分配利润400万。现在兴达公司欲转让该投资,有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先将三江商贸的利润 进行分配,兴达公司分得160万元,兴达公司的股份按120万元的价格转让;

方案二:三江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兴达公司的股份按280万元的价格转让。

按第一个方案操作,因为这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兴达公司分得的160万元的税后利润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兴达公司转让股份的所得:120-100=2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33%=6.6(万元)。

如果按方案二操作,兴达公司转让股份取得财产转让所得:280-100=18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80×33%=59.4(万元)。如果按方案一操作,比方案二要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4-6.6=53.8(万元)少纳税的原因就是在转让股份前的利润分配,有效避免了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中的双重征税。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先分配后转让的税收筹划方法就没有意义了。

吸收投资减少每股投资收益

当企业多年不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结余较多时,可以吸收新的投资,因为新资本投入时,其购买股份时的溢价应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而企业用资本公积增加股本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除此之外,利用股权投资收益避税的还有几种方法:

一是将股权转至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

二是外国投资者以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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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企业的经营方式也逐渐呈现多样化。与此同时,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也迅猛发展,传统的企业投资核算方式呈现的弊端日益增多。针对这一现状,我国的有关部门在2006年制定了新会计准则。这一新准则在传统的基础上有所革新,但是也使得其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规定和方法显得较为复杂。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革新

与原有的投资准则相比较,现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仅仅对单一的长期股权投资做出了明确的规范,确定了其范围和核算方法,以往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都没有纳入这一板块中。这表明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管理走上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

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本身分类就较为复杂。但是在原有的准则中却没有对其做出具体的分类,而规定在核算过程中用账面价值来计量。针对这一漏洞,新准则做出了很好的调整,将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划分为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下又做出了较为细致的分类:企业合并取得成本计量下又区分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几种类别。不同的类别和情况都有不同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计量基础,这使得核算结果更加符合实际。

新准则在后续计量中变化最为显著。在原有的核算办法中,无控制且影响较小的情况用成本法就可以解决,其他控制且影响较大的使用于权益法。在新准则中将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是影响较大的项目也全部归为成本法的范围内。对权益法核算的调整则体现在取消了原有对差额的核算,不再分期摊销。另外,新旧准则在减值转回处理上也有较大的差异,新准则更注重分情况讨论。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概要

《长期股权投资》的新准则不再笼统概述核算办法,而是规定了每一种情况的具体办法,这大大增加了新准则的内容,使其显得更加繁杂。但是,在仔细的研读的基础上我们还是可以根据三大基本方面理清其基本核算思路。

(一)会计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是进行核算的首要前提。在新准则中提出了两大分类标准:首先可以直接将取得企业控制权的股权(或共同取得)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股权直接认定为长期股权投资。除此以外的股权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主要是观察其是否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其投资目的是否是长期的,从而区分是长期股权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两个步骤。

对初始计量来说首先就是根据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分情况讨论。分类标准在新准则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了。例如,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来说,这些合并的企业受到了长期永久性的控制,在企业内部的净资产是不会出现较大的变化的,与合并前的状态应该是保持一致的。这类股权往往在活动市场上也是不能进行简单交易的,因此,其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基础只能是账面价值。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的初始投资成本核算方式上存在着较多的共同点。如果长期投资股权是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的,那么应当其初始投资成本就应当是购买价、税金和手续费。证券形式取得股权就应当以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标准。如果是协议取得的就按照协议规定计量,但排除其中不公允价值。

后续计量要点就是根据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计量股权。这一划分标准在新准则中也已经有明确规定。其别需要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存在着转换条件,两者适用情况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当投资企业因种种因素减少投资,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但仍然对公司股权有重要影响时,此时应当将原先的根据成本法结算转变为根据权益法结算。反之,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占据控制权时,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就应当根据成本法进行。

(三)披露

披露作为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核算的最后一个环节,应当格外注意在核算清单中附注中将所涉及的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子公司、合作企业信息、当前的财务情况都应当包括其中,尽量做到公开透明化。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实践

我国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情况在新准则颁布以后确实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依然存在着诸多缺陷,需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长期股权投资。例如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净利润的计算公式还不够严密;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的转换条件不够明确;权益法下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标准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等等类似的隐患还有很多。面对这类隐患,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正视,明确相关规定,积极披露相关信息,将长股权投资核算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情况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分设明细的科目。

总之,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改进,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科学管理,从而更好的实现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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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资需求 股权回购 会计处理

Key words: financing needs share repurchase Accounting

一、煤炭资源整合引发新的融资需求

为加快培育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预计2010年底,全国年产量1亿吨以上、5000万吨以上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要分别达到6-8个和8-10个,全国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座以内,上述政策推动各省将整合大限设在2010年底。

黑龙江省将全省7个矿务局合而为一,河北到2010年底将原有349个煤矿减少到60个,形成南"冀中"北"开滦"两大集团。

山西省规划到2010年底,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煤矿数量已由2600多座减少到1053座,办矿企业由2200多个减少到130个。

内蒙古2009年煤炭产量最多,其煤矿总数已由10年前的2009处减少到现在的501处,到2010年,全区煤炭企业控制在200个以内,矿井控制在400处。

河南省1997年之前,共有各类煤矿6000多个,其中小煤矿5800多个,经过多轮重组兼并之后,目前小煤矿在600个左右。

预计陕西省2010年煤矿数量减少到700处以内,其中:榆林市将389处地方煤矿整合为200处。

煤炭资源整合的实质是对资源整合、对企业重组,因此,涉及到资源价款的缴纳以及企业间的并购重组,在整合的不同阶段引发了较大的融资需求,如并购贷款的融资需求、股权投资需求、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贷款需求以及项目建成后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一般而言,如央企或省企作为整合主体,其融资需求更多的是并购贷款,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如地方实力型的民营作为整合主体,银行从风险角度考虑较多,其并购贷款的融资需求较难获得支持,由此,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的私募股权投资特别是回购式股权投资成为首选。

二、回购式股权投资性质及交易结构设计思路

上世纪70年代后,股权投资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股权投资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追求在中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并通过上市或回购股权等渠道成功退出。

2006年以来,国内银行业通过借道信托开展银信合作,通过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各自的功能和优势互补,陆续推出了多种收益稳定的理财产品,满足了客户资产配置多元化的需要,在经历2008年以来股市潮起潮落的系统性风险之后,股权类理财产品尤其是回购式股权投资理财产品已成为通账时代的有效应对工具。

回购式股权投作为一种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对融资方和增资方均具有吸引力,其主要原因就在于退出机制灵活。

回购式股权投资涉及投资人、理财产品发起银行(委托人、账管人)、信托公司(受托人)、目标公司(投资对象)、投资顾问、回购担保人等角色。其交易结构设计思路及流程是:由投资顾问对投资对象进行尽职调查与项目可行性分析;确定资信水平较高的回购担保主体,以及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缓释措施;利用银行信用募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与管理;预先设定持有期限及回购溢价,到期由回购主体实施回购退出。

三、回购式股权投资的运作思路

回购式股权投资以其事先约定持有期限、固定股权回购溢价、用煤矿股权质押等设定自偿性组合担保以及低于民间融资成本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获得民营煤矿整合主体的青睐。

其具体运作思路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直接增资。对目标煤矿进行评估,以股权信托方式进行增资,并确定股权比例,到期由目标煤矿的原股东进行回购,此方式适合于目标煤矿数量极少的情形。二是间接增资。由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与股权信托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壳公司,然后以壳公司名义对目标煤矿注入资金,可以约定以借款方式,也可以约定以增资方式进行。此方式更适合于同时对多个煤矿进行集合并购投资的情况。无论哪种方式,均需设定回购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质押、采矿权抵押以及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企业对回购式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增资阶段的会计处理

1、在直接增资方式下,如目标煤矿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其在接受股权投资时,在增加货币资金的同时增加了实收资本。如为普通合伙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为规避风险,代表股权信托的信托公司将成为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目标煤矿企业必须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如原为有限合伙企业,则仅须变更合伙人协议,会计处理同上。

2、在间接增资方式下,注册成立壳公司时,须将先整合煤矿的股权进行评估后出资到壳公司,然后信托公司以股权资金进行增资,在增加货币资金的同时增加了实收资本。此处会计处理的难点是以股权方式出资发生增值,壳公司对整合煤矿的长期股权投资出现“溢价”,同时,还受公司法规定的关于“货币资金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30%”的比例限制,壳公司可以选择以借款或增资方式向目标煤矿投入资金。以增资方式注入比照上述直接增资的情形处理。

3、目标煤矿按事先约定的用途使用股权资金,多数情况下,该笔资金将用于并购其他煤矿或收购小股东股权,即表现为对外投资或变更股权结构;如用于技改建矿,在符合关联方资金占用规则的前提下,则以借款方式投入资金可按税法规定,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实现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有利于企业未来技改投产后,通过计提折旧实现税前抵税,但此方式同时影响企业进一步取得银行借款的额度,如以增资方式投入资金,则可充实或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有利于按比例获取银行借款,但在股权投资退出前,须由整合煤矿落实资本金用于置换股权投资,否则,以回购式股权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易引起银行方面的质疑。

(二)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分期支付股权回购溢价的会计处理

1、直接增资方式下。企业(原股东)将向信托公司支付分期股权回购溢价款,从本质上看,企业所支付的溢价是用原股东享有的现有的未分配利润及未来取得的净收益提前向信托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溢价,区别不同情形做账处理,即借:应付股利(或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

2、间接增资方式下。壳公司如以借款方式投入资金,实质上是一种例外处理,此情形下,目标煤矿按支付利息处理,即借: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同时,按税法规定的关联方支付利息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壳公司如以增资方式投入资金,根据目标煤矿是处于经营期还是建设期,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即目标煤矿向壳公司分红及壳公司支付溢价时,借:应付股利(或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同时,壳公司作账处理,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或其他应付款),向信托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溢价时,借: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壳公司取得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处理

(三)股权回购时的会计处理

1、直接增资方式下。目标煤矿原股东可通过增资方式置换信托公司的股权投资,即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原股东、贷:其他应收款,同时,回购信托公司股权,即借:实收资本―信托公司,贷:银行存款。

其次,目标煤矿按会计准则规定可通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方式置换信托公司股权,即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贷:实收资本,同时,借:实收资本―信托公司,贷:银行存款。

再次,目标煤矿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的前提下,可通过减资退出信托公司股权,即借:实收资本―信托公司,贷:银行存款。

2、间接增资方式下。壳公司原股东可通过增资直接回购信托公司股权,比照前述方式处理。也可以先通过目标煤矿的减资处理,再进行壳公司股权置换,或者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后,也可以通过公司解散方式退回信托公司股权。

五、防范回购式股权投资风险的建议

回购式股权投资实质上类似于优先股,持有期间须由被投资企业支付回购溢价(视同优先股股息),到期平价回购。总体而言,其投资风险主要为目标煤矿的现金流支付风险,如目标煤矿处于建设期间,则投资风险包括了煤矿的建设风险、筹资风险、偿债风险,持有期间的溢价支付须由回购主体另行筹资解决,因此,对在建煤矿进行股权投资,如投资期限过短,与煤矿建成投产期间不匹配,但整体风险较大。如目标煤矿在产则可产生持续的现金流,整体风险相对较小。为了防范回购式股权投资风险,建议如下:

1、首先慎选项目、尽职考察和严格的可行性核查。对所投资的目标煤矿至少提出以下要求:

(1)股权结构明晰,设计产能达到120万吨以上。

(2)企业及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信用记录良好,负债率较低。

(3)项目预期回报高,或企业拥有其他产生现金流的优质资产。

(4)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合理,退出期限与项目预期产生的现金流匹配。

(5)项目可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或在未来可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条件。

2、其次做好法律文本的尽职审查,落实煤矿股权质押、采矿权承诺抵押及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组合担保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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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企业在发展壮大的同时,对外扩张和投资的现象亦日渐增多,投资运行的范围逐步扩大,不少企业对外投资金额在企业总资产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特别是我国大中型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在数年来依靠国家政策不断发展壮大,本着做大做强、多元化经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原则和大方向,积极对外投资和扩张,其对外投资已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快速积累财富的最主要手段。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在对外股权投资过程中常常存在着核算方面的问题,对企业发展及收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较之其他工作专业性要求更高,也更加复杂,因此其在企业整体核算中处于重要地位。

一、如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通常企业投资是指企业通过分配和支出自身资产来增加更多的财富,或者企业为了谋求其他利益,将自身资产通过各种支付手段转让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额外财富。因此能够看出,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为增加自身资产和财富,而通过分配资产来增加财富和获得利益这样一种形式所获得的长期股权。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行为中,应根据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状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一般情况下,若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资产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或虽占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具体核算方法

企业使用会计中定额成本法进行核算时,收回投资和分得股利的利润金额外,其长期投资股权的市值不变。被投资单位获取而来的财富或现金利润,应作为企业当前投资收益。而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应限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的部分应视作投资成本的收回,重建长期投资账面价值。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成本计量。

在实际工作中,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但其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重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对投资企业通过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规定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企业在确认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时,以对该单位的投资减记为零为限。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如果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后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不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从上述归纳来说,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何种核算方法,主要是取决于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因为即使占到对方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上,如果没有重大影响,也应采用成本法,反之,即使占到对方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下,如果具有重大影响,也应采用权益法。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近年来,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因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或投资份额变化,对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按权益法核算时,未能正确核算初始投资成本,造成少计或多计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或随意改变长期投资核算方式,违反会计核算一贯性原则,人为调节当期损益。

2.由于对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不掌握等原因,按权益法核算时不能正确反映长期投资的正确价值,造成少计应分享的利润或应分担的亏损。一些企业投资决策不科学,难以正确确定投资收益或亏损金额,导致财务报告无法全面反映企业投资损益。

3.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企业投资账面价值减记为零后,对企业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如何记录、揭示不够规范。如财务报告附注中说明,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为盈利,但若考虑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则为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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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经确认了120万元的投资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如下调整:

①对剩余股权按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的调整

(说明:甲公司个别报表中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为270万元,剩余股权按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为32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 32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70

投资收益 50

②对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部分处置收益的归属期间进行调整

借:投资收益 45

贷:盈余公积 (50×60%×10%)3

未分配利润 (50×60%×90%)27

资本公积 (25×60%)15

【说明】上述调整分录也可以理解为:甲公司处置60%股权在20×9年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120万元,而20×9年合并财务报表应确认投资收益=处置价款480万元-合并财务报表角度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600+75×100%)×60%=75(万元)。所以甲公司20×9年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收益冲减45万元。

同时,在合并报表角度应通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追加确认20×7年~20×8年的投资收益30万元(“合并报表角度应确认的投资收益50万元”-“个别财务报表中在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已追溯确认的投资收益20万元”)和资本公积15万元(“合并报表角度应确认的资本公积25万元”-“个别财务报表中在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已追溯确认的资本公积10万元”)。

【提示】设“投资收益”项目调整数为X,则:

20×9年个别财务报表投资收益120+合并报表调整(50+X+25)=合并财务报表投资收益150,计算出X=-45

③从资本公积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其他综合收益25万元,重分类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 25

贷:投资收益 25

从以上①②③的会计处理可以看出,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投资收益120万元+①50-②45+③25=150(万元)。

(2)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

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00+300)-(600+50+20)×100%-(800-600)]+20×100%=150(万元)。由于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经确认了140万元的投资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如下调整:

①对剩余股权按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的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61

投资收益 39

②对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部分处置收益的归属期间进行调整

借:投资收益 49

贷:盈余公积 3.5(50×70%×10%)

未分配利润 31.5(50×70%×90%)

资本公积 14(20×70%)

③从资本公积转出其他综合收益20万元,重分类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 20

贷:投资收益 20

所以: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投资收益140+①39-②49+③20=150(万元)。

二、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因追加投资使得原来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变成了对子公司的投资,此时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分下列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企业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

⑴初始投资成本=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作为该项投资的。

⑵计算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合并日为取得新的股份所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

⑶比较⑴和⑵,按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如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则继续冲减留存收益。

2.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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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持续经营、盈利以及快速增强企业实力,大部分企业更青睐长期股权投资,趋向于选择合并和兼容等方式,或者采取控股方式控制其他公司,这一系列操作加强了企业间的关联性。而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起来,我国会计准则与之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企业国际化发展的进程。因此,我国财政部以国际会计准则与惯例为标准,并针对出现的新状况,适时地调整着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和完善,使企业的财务信息能够更真实地呈现,维护企业各相关者的利益。

1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理解

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对于其子公司以及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且在活跃市场中不需要可靠计量的一种权益性投资,科学合理的计算、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能够帮经营者科学合理的确定好相关的股权投资范围,就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款来分析,这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就是投资企业可以对被投资企业开展控制的一种投资,投资企业不仅仅能够对投资企业开展投资,还能够对子企业进行投资。

第二种类型就是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开展的权益性投资,该种权益性投资也能够称之为合营企业的投资。

第三种类型是投资企业对于投资企业影响巨大的一种权益性投资,其本质就是对联营企业投资。

第四种类型是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不控制或者在市场中没有报价,无法计量的一种权益性投资。

2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变化

从2007年至今,我国会计准则针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变化较多,概括下来主要是以下的四个方面。

2.1 成本法适用范围变化

成本法适用范围包括两个内涵,第一就是投资企业的完全性控制投资,代表性的就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应使用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但编制报表时需要与权益法进行有机结合;第二就是对投资方没有实际控制权的一种方式,两者之间没有密切的关系,在该种情况下,其公允价值是不能采取可靠计量法进行计算的,应使用成本法。

2.2 权益法适用范围变化

为了改变国有企业投资鹤立鸡群的现状,以及更容易明白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合营投资和联营投资改用权益法,前者是指能够与其他投资方共同进行投资以及管理的情况,后者与前者不同,是一种能够对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

2.3 公允价值的适用变化

公允价值需要建立在公平教育基础之上,这要求交易双方是能够自愿开展债务清偿与资金交换的。

公允价值在我国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可以说是跌跌撞撞,从1999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得到了财政部门的重视,但是在2001年因各种原因停止了应用,直至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又重新得到应用,并逐渐成为长期股权投资重要的会计计量方法。

2.4 差额摊销方法与减值处理方法的变化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方投资成本与占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为了更好地维护投资方与被投资房的利益,财政部于2006年针对我国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进行了新的规定,取消了过去差额处理主要采用的摊销方法,而根据初始投资成本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关系,选用减值测试与调整投资成本的处理方法。

3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对我国企业的财务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自身核算较为复杂,且一般涉及的金额较大,核算方法一旦变化往往会带给企业的财务相当程度的变化。

3.1 成本法变化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使用成本法可以详细的计算出长期股权投资变化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投资方投资金额高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那么就是为了商誉;如果低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那么就是当期损益,若投资企业盈利,那么权益与资产的比例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根据我国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在分派利润与股利时,若在投资单位的净收益小于分派的利润与股利,那么就需要冲减投资成本,直至投资情况大于利润与股利时,其冲减成本才能够被转回。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几年都均可以将投资收回,如果由于各类因素的影响发展减值情况,就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来重新核算账面价值。

3.2 权益法变化与企业财务之间的关系

权益法与企业的财务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主要使用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来分析初始投资成本,在确定投资方可以享有公允价值份额时,就需要对相关的投资与利润进行调整,若会计政策与相关方不相符,就需要进行修改。

3.3 公允价值变化与企业财务之间的关系

公允价值再次启用于2006年,至今已经有8年的时间,公允价值与企业采取的关系在权益法中有深入的体现,如果投资方初始成本比公允价值小,那么就需要差额纳入到当期损益之中,企业利润也会得到相应的增加。

3.4 摊销法变化对企业的财务影响

摊销法是基于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存在的处理方法,但目前已经很少引用该差额,故财政部规定在2007年开始停止使用摊销法,这对企业财务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3.5 投资减值处理方法变化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为了阻止企业随意计提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同时以最新的成本法与权益法计量。投资减值处理方法的变化能够避免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去人为地转回利润,这也就意味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损失一旦计提就会永远的减少企业的利润,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结束语

总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范围、公允价值的适用变化以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方法与减值处理方法的变化上,而即使这些变化对我国企业的财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不能否认这样的变化的积极意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化体现的是我国资本市场股权改革的基本内容,它是为了规范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使用的标准,促进企业投资向着合法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提升企业的投资效益。因此,我国企业应当严格遵循新的长期股权投相关的会计准则的规定,支持和促进我国会计准则更快的完善起来,并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参考文献:

[1]范姝.我国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对企业的财务影响[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

[2]彭志芳.我国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的变化及对企业的财务影响[D].中国人民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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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PE(境外私募基金)不再轻易做出股权投资的决定,而是以结构性融资、可转债的投资形式保证资金安全,或直接在香港买入被低估的内房股。

业内资深人士崔军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资本逐利的动机是无穷的。

融资转型

壹度君华投资胥静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以前PE都是做股权投资的,但现在投资形式是结构性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发行债券等几种融资方式的结合。

结构性融资是指通过改变公司的股本结构、债权结构达到融资的目的。比如产权融资,就是引进新的股东,让新的股东以股份持有者的身份加盟进来,也叫股权融资。与其相对的是债权融资,是指对方不以投资者的身份,而是以债主的形式进入公司。两种融资方式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企业需要按照实际需求来选择融资方式。

“例如,你的公司的资产是1亿,回报率为40%,因此你一年能获取4000万的利润。这个时候市场非常好,某资方想以债权投资者的身份加入,又投资了1个亿,现在公司的资产变成了2亿,盈利就变成8000万。可是,公司的盈利要分给你的合伙人50%,也就是说,他拿4000万,你还剩4000万,和原先比没有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融资就没有太大意义。”胥静对记者说。

保资金安全

在国外,金融投资者大多以优先股(或可转债)入股,通过事先约定的固定分红来保障最低的投资回报,并且在企业清算时有优先于普通股的分配权(中国的《公司法》尚未明确优先股的地位,投资者无法以优先股入资)。另外,国外私募股权融资的常见条款还包括卖出选择权和转股条款等。卖出选择权要求引资企业如果未在约定的时间上市,必须以约定价格回购引资形成的那部分股权,否则投资者有权出售公司,这将迫使经营者为上市而努力。转股条款是指投资者可以在上市时将优先股按一定比率转换成普通股,同享上市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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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投资是企业非常普遍和重要的经济业务,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尤其需要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来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只有透彻掌握才谈得上更准确的运用,所以下面就对其一一展开分析。

1 长期投资准则中初始投资成本的主要变革

1.1 改变了传统的分类格局

新准则打破了只以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为主要分类的传统格局,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四类,即属于以下四种情况的长期股权投资才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的范围:

1.1.1 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1.1.2 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1.1.3 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1.1.4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应当注意除上述四种情况以外,企业持有以人民币计价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这类 投资主要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故将其划分为金融资产。

1.2 初始成本确认标准更为具体、准确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就以下几种情况分别确认:

1.2.1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直接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不包括为取得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 费用,也不包括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这一部分只能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1.2.2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1.2.3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1.2.4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其债权人的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相关税费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 余额与债权人的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 损益。若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2 初始投资成本会计处理的探讨

2.1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2.1.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时,根据权益结合法的思想,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的净资产是双方交换股权的结果,属于内部交易,不具有商 业实质。因此,直接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由此体现进行这项投资的目的。确认时不需要考虑合并方支付的 资产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也不需要考虑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因合并发生的如审计费等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 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以及发行股份面值 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股东权益。调整时,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对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 项目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1.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分两步进行的。

首先,根据购买法的思想,合并方通过购买行为取得被合并方的净资产,应视同购买普通资产的外部交易,以购买时支付的实际成本作为其入账依据, 且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因此,以购买方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之和构成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支付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 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其次,从投资的目的看,由于投资方取得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是通过投资取得具有控制力的被投资方的股份,这时,取得投资的成本应是与享有被 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相等。因此,在以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后,还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时,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 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营业外收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 成本为取得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2.2 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以合并外其它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作为支付对价 的,初始投资成本为所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手续费等直接费用不构成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这部分费用应从发行溢 价收入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但当投资方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能力时,由于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需要根据取得被投资方相应股权份额对长期股权 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作出调整。按照新投资准则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实际上是购买的与被投资 方股权份额相应的商誉。由于这部分商誉的存在无法和企业自身区别开来,不具有可辨认性,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因此不予确认。这样,初始投资成本就包含了购 买的商誉,且不需要进行摊销,保留到处置为止。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是已实现的交易中被投资方作 出的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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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功能是财务公司的重要功能之一。目前,许多集团财务公司都不同程度的开展了投资业务。每个财务公司的现实状况和所处的外部环境不同,开展的投资业务种类有所差别,面临的风险也多种多样。从财务公司投资业务角度去研究风险防范问题,有利于企业集团公司明确财务公司的功能,充分发挥财务公司应有的作用;有利于财务公司认清投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控制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更好的服务于整个企业集团。

一、财务公司开展投资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

(一)企业集团市场化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企业集团的规模一般较大,业务种类繁多,交易流程非常复杂,对于金融服务有着非常强烈的需求。另外,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企业集团在发展的过程中,业务范围逐渐扩大,企业规模逐渐扩张,并伴随着一系列的市场改革活动,企业集团对于兼并收购、业务重组、资产剥离以及风险管理等业务活动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集团本身的金融专业化水平较低,而作为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运营、财务管理核心的财务公司更具备这些方面的专业知识,更能为企业集团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的需求,其中,这些金融服务大多数属于投资业务的范围,财务公司开展投资业务能够满足企业集团发展的需要。

(二)为企业集团持续的筹集资金

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由于扩张的速度过快,资金普遍偏紧,需要持续使用大量资金来满足正常经营活动的开支,但是,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率处于较高的水平,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这种间接地融资方式很难获得大量的资金,特别是对于企业技术升级、高新技术开发等风险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资金需求,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无法满足。这种现实问题导致企业必须寻求其他渠道筹集资金,获得成本低、使用期限长的资金需求。而财务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渠道为集团获得充足的资金,发行企业债,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寻求战略投资者或者公开上市,进行资产证券化。

(三)为了应对国内商业银行及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

随着商业银行的改革力度加大,在筹资方面的能力逐渐加强,服务品种越来越多,服务对象越来越广泛,收入来源更加多元化,在资金、机构、人员和技术等方面有着财务公司不可比拟的优势,这就使得财务公司流失了很多系统内部的优质客户,对于以存贷利差为主要收入的财务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打击。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外一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大批涌进我国境内市场,抢夺大型企业集团作为自身的优质客户资源,在中间业务、财务咨询等方面为企业集团提供优质的服务,导致财务公司的盈利空间大大压缩,不利于财务公司与母公司的联系,对财务公司的生存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应对来自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双重竞争压力,财务公司只有找出自身的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利润增长点的领域,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而投资业务就是财务公司比较优势的领域,开展投资业务是财务公司应对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二、财务公司开展投资业务的重点领域

根据最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可以开展一系列的投资业务,其中,有价证券投资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是财务公司业务中比较重要的领域。

(一)有价证券投资业务

财务公司进行有价证券投资的对象包括股票和债券,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等。根据投资方式,有价证券投资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自主买卖方式

这种方式是指财务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二级市场上自主决定购买或者卖出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

2、委托理财方式

这种方式是指考虑到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人才专业、信息渠道广泛,财务公司选择一家证券公司,委托其进行证券投资。财务公司与证券公司会签订委托合同,规定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金额度,其中风险和收益均由财务公司承担,财务公司支付给证券公司一定的委托手续费。

3、贷款方式

这种方式是指财务公司以委托的名义,让证券公司投资有价证券。财务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规定投资的数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其中,风险和收益均由证券公司承担,不论盈亏,证券公司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向财务公司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投资本金。

(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是指财务公司以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身份持有国内金融机构一定比例的股权的投资行为。具体方式可以是参股、取得控制股权或者合资拥有被投资的公司。财务公司进行金融股权投资的模式有以下几种:

1、财务公司直接投资金融机构模式

这是比较常见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财务公司直接投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企业集团直接投资的模式操作较为简单,管理链条短,有助于企业集团管理金融公司。但是这种模式最大的缺点就是产业资本必要承担金融风险,增大了整个集团的风险。

2、以财务公司为平台模式

即企业集团将财务公司作为金融股权投资的平台,将企业集团金融股权进行集中,改变原有的分散管理方式,集中优良资源,更好的开展金融服务,满足整个集团的多层次金融需求。另外,以财务公司作为平台,相当于在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之间建立了一个防火墙,能够降低整个集团的金融风险,很多大型的企业集团都通过下属的财务公司进行业务运转,实现了产融相结合,如中石化、中电力等企业。

3、混合发展模式

企业集团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差别较大,如企业集团发展的阶段差异,投资时期的选择不同,面临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尽相同,导致企业集团在选择投资模式时不可能完全一致。企业集团可能选择金融机构投资模式,也可能选择以财务公司为平台模式。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集团都采用了两种模式进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三、财务公司投资业务风险

(一)有价证券投资风险

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的金融投资机构相比,财务公司在有价证券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投资策略明显缺乏。财务公司在投资有价证券时,主要产生以下两种风险:一是有价证券本身的风险,涉及到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有机证券交易风险,涉及到操作风险、决策风险、道德风险等。

(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风险

财务公司进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信息风险

财务公司进行金融股权投资以前,要对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形成股权投资的可行性报告。但在具体的操作中,金融机构可能会对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控制,使财务公司很难获得真实的信息,在获取信息时处于被动地位,是财务公司进行金融股权投资面临的最大的信息风险。

2、内部人控制风险

财务公司对金融机构进行参股后,参股的多少决定了财务公司在金融机构中的管理权限。但在很多情况下,存在财务公司即使处于控股状态,也很难撼动金融机构管理权限。金融机构的内部人控制风险导致了财务公司的管理受到制约。

3、过度支付风险

财务公司在进行投资时,资本和资产的定价是一项非常重要、复杂的工作。对金融企业投资的定价偏低,可能导致金融股权投资的失败;定价偏高,会影响股权投资的收益。财务公司一旦在金融企业股权投资中支付过高的资金,将导致财务集团的现金流量减少,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最终影响财务公司更好的服务于企业集团。

四、财务公司进行投资业务风险的控制对策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财务公司应从以下一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充分认识财务公司进行金融企业股权投资和有价证券投资对企业集团发展的重要性

从企业集团的长远发展来看,建立融资平台是企业的必由之路。很多大型的企业集团都建立了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相结合的模式,两者的结合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趋势。因此财务公司要结合金融产业的发展趋势、产业发展的阶段特征以及同类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向企业集团提交金融股权投资的研究报告,让集团认识到进行金融股权投资的重要性,积极入股金融机构。

在财务公司的运营中,流动性和收益性是衡量财务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指标。财务公司进行有价证券投资,通过对整个企业集团的资金进行合理配置,能够达到流动性和收益性共赢的目的。

(二)提升自身水平,有效分散证券投资风险

财务公司应该提升自身的投资能力,借鉴国内外成熟的市场风险测量方法,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的风险测量方法和资产配置模型。同时,财务公司还应形成分散风险的意识,通过将购买不同种类、不同期限、不同风险水平的有价证券,将证券投资的风险进行分散,不要不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防止发生严重的投资风险。

(三)集中操作,加强金融股权投资的集团管控

很多集团公司旗下的金融股权投资较为分散,影响了集团公司对金融资本的调配和使用能力。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方面和综合经营方面都有着集团内部其他非金融公司不可比拟的优势。集团公司授权财务公司进行金融股权投资后,不仅能够使集团金融资本进行融合,还能够带动社会化的金融资源参与其中,为企业集团的产业发展带来更为广泛的金融支持。

篇12

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有三种投资方式:一是对投资早期和初创期的企业进行投资的叫做创业投资,二是投资扩展期的企业的叫做发展资本(也可直接进行与管理层收购有关的投资),三是投资成熟时期的企业的叫做过桥融资或说是Pre-IPO。私募股权投资就是指在一家企业上市前所获得的所有的股权投资。私募股权证券基金公司为了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将资金投入到被选中的企业中为该企业创造价值,获得该企业附加价值创造的利润,如:重组企业集中经营自己擅长的业;改变人员和管理层建立具有激励作用的科学管理机制;为公司管理提供科学建议等。总之一切都是为了最后通过私募股权证券基金的安全退出从创造企业的附加价值实现为投资者的创造收益。

二、私募股权证券基金退出的方式及作用

私募股权证券基金的投资者投资项目的目的是获得高额回报,他们并不是主导企业运营的企业家,所以私募股权证券基金投资的安全退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1.私募股权证券基金退出的方式

因为不同的退出模式意味着投资者获得的利润收益不同,所以私募股权证券基金创造投资收益的核心因素就是如何选择适当的退出机制。私募股权证券基金主要有这几种退出方式:IPO方式、次级销售(secondarysale)、回购(buy-back)、并购(Acquisition)、清算(writeoff)等(coumming&Maclntosh,2002)。目前,国内非上市公司私募股权证券基金的退出机制有以下三种:转让企业股份;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将私募股权证券基金公司的股权购回;公司重组包装后上市,向公众出售股票获得投资。

2.私募股权证券基金退出的缘由及其存在的问题

通常私募股权投资证券基金会存在特定的投资期限(一般限于10年左右),到期后所有的股权投资必须变现,最后将收益按比例分给证券基金投资人。所以证券基金一般有五到六年的时间来招募投资,并连续持有三到五年,最后再通过出售给战略收购方或让被投资企业IPO来投资变现。私募股权投资证券基金偶尔为了增加证券基金投资资本在一定期限内的利润——内部收益率(工RR),也会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实现快速的退出。投资者常常会用来衡量私募证券基金绩效的一个常用指标是内部收益率。实际上,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分析可能的变现(退出)路径一般都是在投资之前。私募股权证券基金投资企业的目的是通过企业的成长获得回报,而并非长期持有股份。实现收益的关键是实现股权退出,而其中最主要退出渠道是IPO退出。但是在我国,在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实现退出的被私募股权证券基金投资的企业很少,在深圳小企业板退出的企业更少,在海外上市退出成为许多私募股权证券基金的选择。而采用周期长、难度大的重组并购退出的形式,有些私募权证券基金认为这样会严重打击私募股权证券基金的投资热情,非常不利于PE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私募股权证券基金退出的策略

由于私募股权证券基金投资企业是相对长期的投资,证券基金将资金投资到具有投资价值的企业,并对其提供增值服务,因此私募股权证券基金的股权不能上市公开交易。借鉴国外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从长期目标来看,要顺利实现IPO退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应建立二板市场;应建立以收购为主的多种退出机制,在近期完善证券市场。

(一)IPO退出策略

1.国外市场――海外上市在国内暂时无法建立的二板市场和目前高额度和高门槛限制的中国A、B股市场的恶劣环境下,实现IPO退出可以利用国外的二板市场和香港的创业板。间接上市和直接上市是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主要两种途径。通常都是采用IPO方式进行海外直接上市。直接上市就是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注册后发行股票,在当地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香港特区,没有对上市企业作区域限制为实现海外融资的内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开辟了渠道,香港及邻近地区的中小高科技企业和新兴企业如果需要集资扩张并具备增长潜力主要利用创业板市场。虽然IPO花费的时间较长、成本较高,需经过境内、境外监管机构审批较为的复杂程序,也要聘请较多的中介机构。但是,IPO可以实现更多的好处:尽可能高的股价价格,股票拥有更广的发行范围,公司可以获得较大的声誉。所以境外直接上市应该是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主要方式是实现公司长远发展的最好方式。直接上市成本比较高、时间比较长、程序比较繁琐,所以许多民营企业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是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间接上市的好处是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成本较低。随着我国企业业绩的提高,进一步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我国企业进一步优化的外部经营环境,一片光明的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前景正在展开。

2.境内市场――建立低门槛的二板市场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发达的股票市场,风险投资要实现顺利套现要建立在层次丰富的资本市场的基础上。丰富的资本市场是实现证券基金创业回报的最根本因素。由市场发展过程看,美国的风险投资活动发达活跃,美国风险投资业的资金退出方式主要是IPO退出。进一步的分析可以看到:美国风险投资业选择IPO退出方式的主要原因是美国拥有发达的股票市场。

目前大约有45%是接受过风险资本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大都选择在美国公开资本市场——NASDAQ市场上实现首次上市。二板市场是实现PE退出的首选途径。拥有完善证券市场的欧美国家,都有二板市场支持私募股权退出(如美国的NASDAQ市场和欧洲的小盘股市场)。二板市场对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的上市要求、条件和审批及其股票交易规则等方面和主板市场差别较大。私募股权投资的一切努力不可能在一个不发达低效率的证券市场转化为企业成长的预期。实际上多数私募股权投资获得的再收益来源于企业成长期,与中小企业的经营盈亏无关,并不是其投资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盈利。深圳设立的二板市场应该再放宽融资条件,对高技术上市公司配股实施急需资金的高新技术项目时,可以适当放宽配股间隔期、配股比例以及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放宽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条件、连公司股本规定、续经营记录以及连续盈利年限,否则,私募股权投资形成的股权将变现性极差或者无法实现。

(二)收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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