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的方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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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的方式

篇1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6-0145-03

一、TPP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秉承自由贸易的精神,TPP中的很多规则打破了传统国际贸易规则的守旧模式和弊端,这其中就包括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和变革。TPP的争端解决机制设置在B部分,它通用于TPP成员国政府间就TPP协定的普遍适用、解释和实施所引发的纷争。TPP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主要为适用范围、磋商和谈判、仲裁三大部分的内容,也就是说,TPP的争端机制为“一局终裁”制,通过建立临时专家组(Ad hoc panel)一次性解决问题[1]。

B部分适用于当事方与另一当事方的投资者之间有关协定涵盖投资的争端。协定涵盖投资指:就协定一当事方而言,在协定另一方投资者领土内的投资,该投资在本协定生效之日业已存在的,或本协定设立、取得、随后扩展之日存在的,该投资是根据法律和法规具有符合宪法地位的,前提是这种形式要求没有实质性地损害一当事方给予另一当事方投资者的保护,或本章下涵盖的投资。

如果发生相关的投资争端,争端相关方应该先通过磋商和谈判解决争端,这包括利用无约束力的第三方程序,如斡旋、调解和调停。磋商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争端的性质。一旦收到相关通知,国家当事方可要求相关投资者在3个月内先寻求国内可适用的行政审查程序解决,该种程序是该国家当事方法律和法规有专门规定的。这实际上规定了“先用尽国内行政救济措施”的程序。这里需要注意的,仅提出了用尽行政程序,而不是法院程序。

TPP国家当事方与投资方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方法主要是仲裁。TPP内涉及内容包括提交仲裁的事由、同意仲裁的表示、各方同意的前提和限制、仲裁员的选择、仲裁的进行、仲裁程序的透明、适用法律、案件合并、仲裁裁决和文书送达等内容。

总体来看,这种争端解决机制打破了传统国际贸易多边解决机制的做法。也应该看到,之所以有这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缘于成员国以往国际贸易谈判的经验和对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变新的要求,是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纵深发展的最新成果。

二、TP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传统解决机制的冲击及其评析

(一)TPP争端解决机制对传统解决机制的冲击

1.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

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争端解决模式方面。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英文简称DSU)的规定,WTO成员自身经贸措施所引发的成员政府间的纷争实行“两审终审制”,以常设上诉机构(Standing Appellate Body)的上诉复审(Appellate Review)强化WTO争端机制的司法功能。该制度是WTO最引以为傲的成就,并成就了其国际法典范的地位。而TPP实行的是“一局终裁”制的争端解决模式,一次性解决争端,不可谓是对WTO多边争端解决模式的突破和创新。

二是引发管辖权争议。这是由于TPP力主自由磋商解决争端,TPP参照WTO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设置磋商机制和专家组裁判机制,各方一旦将争议提交至专家组,那么专家组的最终报告将对成员国具有法律效力,成员国将必须履行。这种争端解决机制在简化争端解决程序和强化专家组报告法律效力的同时,也导致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竞合的可行性出现。也就是说,争议的各方既是WTO的成员又是TPP协定成员时,将必然会出现“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平行诉讼(Parallel Litigation)”等管辖争议问题的出现。而关于这个问题WTO未做规定,TPP协定尽管对冲突条款进行了设置,但对于WTO产生平行诉讼应如何解决也未作进一步的权威性说明和解释。①

2.对TPP对亚太区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

2010年10月APEC会议上正式决议成立亚太自由贸易区,截至目前,该自贸区仍处于推进建设中,相关争端解决机制还未出炉。但是,在亚太区域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区,也就是有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这两个区域自贸区自成立以来,运行良好,强有力地促进了本自贸区经济的发展。本文以这两个自贸区作为亚太区域自贸区的代表,论述TPP对亚太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

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包括两项补充协定)规定了六套争端解决机制,几乎涉及到各个领域的争端,并针对不同的领域设置了配套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活动提供了全面而有效的制度保障。因此,N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多套争端解决并存,受案范围广泛。但是,该配套解决机制的不足也显而易见,诸如程序复杂、没有固定而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以及仲裁机构的效力无法保障等问题。而TPP争端解决机制恰好在吸收NAFTA优点的基础上,弥补了以上不足。

相对NAFTA来讲,由于CAFTA是后来成立的,因此C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相对要成熟一些,在很大层面上弥补了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并结合了成员国多为发展中国家的特点,设置了一些个性化的规则。例如,实行“一裁终局”模式、采取准司法争端解决机制、操作性比WTO以及NAFTA争端解决机制要明显加强、协调了与WTO管辖权问题等等。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也凸显出来,如仲裁员的组成、裁决的效力以及执行力度等等问题。与NAFTA争端解决机制相同的是,TPP也对CAFTA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优越方面进行了吸收,并对以上缺点进行了弥补。

因此,可以说TPP争端解决机制是成员国对以往国际自由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优点的集大成,在对旧有争端解决机制形成冲击的同时,另起炉灶,代表了新时代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典范。

3.与中国自贸协定下的常规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

当前我国已与多个家和地区建立了自由贸易区关系。在具体争端解决机制上也采取了不同模式,并没有统一化。当前学术界比较关注的自贸区就是CAFTA、中韩自贸区以及上海自贸区。本文就这三个自贸区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做简要阐述。C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上文已经简单论述,不再赘述。

中韩自贸区于2015年6月1日刚刚成立,关于双方争议的解决规定在第20章。从此章的内容来看,中韩自贸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解决继续遵循采取双方合作和磋商的方式,并可以选择WTO或者双方共同参加的协议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纷争,明确规定了对国际公法解释惯例和世贸机构裁决的采纳和考虑。①

上海自贸区于2013年9月正式成立,其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多方面吸收和借鉴了我国双边和多边自贸区的经验,形成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上海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力图在国内建立一个自贸区典范,因此在争端解决机制上设立了集中管辖制度、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法律、审理临时仲裁和友好仲裁制度,创新出“一局仲裁”制,确立严格的专家组遴选标准以及简化裁决程序等,呈现出与TPP同趋向的争端解决规则。但也可以看到,在审理透明度以及对裁判者资质、遴选的要求方面,没有办法与TPP争端解决机制相媲美。

通过以上三种我国自贸区争端解决方式的简述,可以发现我国在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和规划方面一直秉承的是时代特色和自有特点相结合的方式。由此,可以看到TPP协定确实对以往的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以WTO为代表的争端解决机制造成冲击。但也应该看到,随着国际自贸区实践的发展,旧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显现出滞后性,区域性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性和特色恰好说明了这一点。TPP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大程度上秉承了美国自贸区的实践和成员国以往经验,因此,TPP新型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是一种必然和趋势,我们必须慎重以待,吸收和借鉴其先进之处。

(二)TPP争端解决机制评析

TPP协定带来的冲击不仅仅表现在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它所要求的全领域、高标准以及高透明化的投资贸易方式以一股飓风般的架势席卷着亚太地区的各个生活领域,包括一国的政治生活。因此,很多学者在讨论TPP时往往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然而,通过上述TPP对现有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可以看出,TPP代表的是一种时代趋势,因而,它的积极方面是应该得到我们的正确看待和评价的。就TPP的争端解决方式而言,它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1.力促争端解决机制在公法与私法性质方面最大限度的衔接和融合

众所周知,传统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仅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争议,也就是受理的内容主要为成员国内的措施涉嫌违反了协定的规定而导致的纷争,对于私人主体性质的纷争往往无所作为。TPP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这一方面实现了突破。TPP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规定了常规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也“鼓励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只要成员国认为有益于争端的解决[2]。”但这并不意味着私人可以在国内提讼,并且TPP明令禁止这种行为[3]。TPP鼓励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伴随着成员国一定义务的设定,也就是说,“成员方应当提供适当的程序,以确保有关提起仲裁的协议得以遵守,并确保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4]这也说明,此规定将争端解决机制在公法和私法性质方面尝试做最大程度的融合。可以看到,我国上海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在此方面吸收了此规定,或许这也代表了今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方向。

2.实现对“非贸易价值取向”义务的同等维护

TPP协定以全面性著称,这里的全面指的是贸易领域的全面性以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上最大限度的多元性。但全面也只是相对的,TPP协定也不是以多元化为发展追求的。因此,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也只是确保TPP整体上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故而也不乏例外规定的设置[5]。从TPP争端解决机制排除在外的情形,有很大一部分WTO所未能调控和涉及到的领域,因此,就这些排除情形的争议解决问题,构成了TPP强制力无法覆盖的领域。但这也并不意味这些领域的争端无法解决,因为TPP争端解决机制赞同磋商和合作,这也就意味着允许政治手段来解决纷争。

TPP争端解决机制最让其成员引以为傲的突出亮点在于其争端解决机制对“非贸易价值取向”义务的维护,这主要表现在TPP争端解决机制对劳工标准和环境标准的严格设置上[1]。它打破了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对这两个问题的不重视,辅之以常规解决机制来保障协议的效力和执行力度,因此,是迄今为止最为严格以及最高标准的劳工和环境问题争端解决机制。而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体现的是“非贸易价值取向”义务,体现了TPP对这两种义务的同等维护。

3.TPP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更为鲜明

前文中讲到TPP实行的是“一局终裁”模式,打破了WTO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模式,并且吸收了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有益经验。从处理争议的时效性来看,TPP争端解决的时效比WTO缩短了数月。此外,在裁决的执行上,也相较WTO有很大程度的简化,并没有规定复审程序,这就大大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效率。

众所周知,WTO上诉程序的设置是为了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司法性,但上诉机制却不是唯一路径。因此,为了强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TPP争端解决机制改进了WTO中同样存在的专家组程序,并实现了突破。这主要表现在对庭审公开性的要求、争端方诉讼材料最大限度公开的要求以及要求专家组接纳非官方书面意见的要求等[1]。另外,对于专家组成员的资格及其遴选也在WTO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和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些都凸显出TPP争端解决机制鲜明的司法性。

4.法律技术操作上更为精细

由于TPP争端解决机制实行的是“一局仲裁”的简易模式,因此对专家组法律技术的操作性明显加强,这也是争端解决的核心和关键环节。在具体操作上,TPPM行了细致化和精细化的要求。这就为具体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公约依据。这是因为WTO的只是笼统以“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来进行说明,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给争端方也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TPP法律技术的精细还体现在对WTO裁决的先例的认可上,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专家组对已有WTO裁决意见的考虑,将WTO法理纳入了TPP协定的解释要素中,这也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突破。

三、TPP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提高适应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

通过前文对TPP争端解决机制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TPP争端解决机制无疑是目前最为先进和前沿性的争端解决机制,集大成以往国际贸易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它代表的是今后国际自由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方向,因此,问题的焦点已经不是制度本身的合理性,而是如何提高自身对这种争端解决机制的适应能力问题。尽管我国新签订的自贸协定(诸如《中韩自贸协定》、《中澳自贸协定》)以及上海自贸区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多制度设计上都有TPP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类似设置,但也应该看到我们背后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已经不仅仅是规则层面上的简单考量,而是国家的整体能力方面的考虑。因此,为了更快地与国际接轨,我国应在国家整体经济建设以及暂时不能加入TPP谈判的一些考虑因素方面,得到提升和强化,以争取尽早加入到TPP谈判中,实现我国自身的利益诉求。

(二)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对庭审透明度的强化

近年来,信息公开成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是保证权力得到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同样的,对于争端解决机制而言,庭审透明化是裁决司法化和公正化的强力保障。我国新近签订的自贸协定中均对这一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不可谓是明显的不足。我国应积极借鉴TPP争端解决机制中对庭审透明化的要求,接受公众对庭审裁决的监督,从而保障裁决的效力和公信力,并逐步实现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要求接轨。

(三)严格对裁判员资质的要求和遴选

前文中讲到,上海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中韩贸易协定》以及《中澳贸易协定》对专家组裁判员资质的要求上,较之以往更为严格,并呈现出与TPP同趋向的要求,但裁判员的资质水平要求和遴选程序上仍有不足,应以TPP为范本,积极借鉴有益经验,构建一套更为完善的裁判员资质和遴选规则出来。

参考文献:

[1] 《TPP协定》概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官方网站[EB/OL].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

fice/press-releases/2015/october/summary-trans-pacific-partnership.

[2] 龚红柳.TPP协定下的常规争端解决机制:文本评析与启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1).

[3] Onathan Band,The Sopa-TPP Nexus[M].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2012.

篇2

人们对知识的表述最混乱,因为它的概念最难以理解。真实的情况是,知识是人们认知和识别自然与社会的信仰、理念和思想意志,即信念和思想意志。人们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首先是家庭教育和社会经历;其次是学校课堂学习。一个人做事很有原则,其理念先进,意志坚强,不易被错误事件干扰或诱惑,我们称此人很有知识。同理,一个拥有专业博士学位并有十多项专利发明的机械工程师,在道德品质、合作精神和工作投入方面经常发生问题,那么我们称此工程师是一位技术专家但可能不是一位知识分子。企业的知识主要有理念制度和党政工团资产等,显然,知识是相对独立于技术之外的一种生产要素。那种把技术等同于知识的做法是极其错误和有危害的。科技界、教育界和学术界大量“造假”或腐败的事实,就足以证明技术人才不等于知识分子。人们也经常把信息与知识混同。某一个具体的信息可能是一种知识,但知识却不一定是信息。经济上的信息是一种很具体的生产品和商品,它是社会和自然发生变化及其后果的信号消息。这个信号消息具有创造价值的功能。要素资本里的信息主要有网络信息、纸质信息、电子产品信息、信息组织等。信息资本的投入和配置是企业解决新生产要素不确定性及其跨时间配置的重要方式。同其他传统生产要素一样,信息、技术和知识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可用会计上的要素资本平衡表加以完成。那么,技术、知识和信息是如何转变为资本的?生产过程是资本产生的必要条件,完成交易过程则是资本产生的充分条件。技术、知识和信息都是人们生产劳动的产物,这些劳动成果在拥有了所有权凭证之后,所有人可以出售而获得财务货币,出售之后的技术、知识和信息,则变为其新的所有者的资本。在这里,资本的产生有三个关键性条件,一是劳动生产过程,即萨缪尔森教授所说的资本是生产的产物;二是所有者或持有人取得所有权凭证,即在合约上确立产权关系;三是进入市场完成交易过程。

技术由工程师、科学家或企业员工生产出来,其成本有科技人员工资、实验室仪器和设备或材料消耗、电力照明,以及计算机系统等,如同“机床”、“起重车”和“电力”等商品一样,其生产成本由原材料钢铁、加工设备机床、劳力、场地、专门技术,以及管理组织支出等项目构成一样。企业的“机床”“、起重车”和“电力”等物质资本,与生产“机床”、“起重车”和“电力”所投入的人力、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不可等同。人力的成本有衣食住行支出、父母养育监护支出、学校教育支出、医疗支出,以及供职单位的培训支出等。高质量的人力经过交易过程转化为人力资本后,该人力资本的价值高低决定于其未来收益净现值多少,即决定于其创造财富的多少。技术和人力是各自相对独立的不同生产要素。被投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经过劳动者的工作变成产品而被消耗。生产的产品供人类消费,供新的生产消费的产品则会转变为新的资本。所以,新产业、新产品和新的生产过程的开发,是资本产生的源泉。因此,哪里研发、产生了新的产业和新产品,特别是新兴技术产业,哪里就有可能是探究资本孕育的源泉。

技术资本的产生源于新兴产业和新生活方式的出现,引发对新技术的需求。技术被投入生产过程,生产出新产品和新的社会活动方式,这些新的产品和活动方式,可被人们自由选择和自由买卖,实现产权化。于是,技术开始转化为资本,成为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原动力。显然,技术资本的孕育、产生和形成由五个环节构成:(1)新产业和新生活的出现;(2)生产劳动有结果;(3)登记生产成果凭证使之产权化和商品化;(4)完成买卖交易;(5)进入新的经济过程。前两个环节的良好运行决定于生产力的先进程度,最后两个环节的持续进行决定于经济制度的科学化。而生产劳动结果、登记所有权凭证和完成买卖交易,则是资本生成的三个关键性环节。它们是技术资本生成机制的核心,又可称创造性资本机制。图1表明,本文提出的技术资本生成过程和原理,以及“资本生成的三个关键性环节”,实际是萨缪尔森、索托和马克思三位大师的资本理论组合。过去,我们对资本的理解有些像盲人摸象一样,只强调“货币变为资本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力成为商品”,没有想到“劳动者变为资本的前提条件是货币和机器设备成为商品”,更没有认识到,“劳动者变为资本,实质是以出卖劳动力为前提条件”。学者们盛赞马克思发现了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本文则更推崇马克思关于资本的产生需要资本载体或标的物成为商品并在市场里出售实现其价值的观点。生产劳动产品变为商品的条件也是需要经过出售环节,即“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可是,人们没有思考,劳动产品为什么能够销售出去而变为商品呢?赫尔南多•德•索托教授给出了答案:根本原因在于产品登记了所有权凭证,产权归属得到确认。国家在法律上和民间在契约上都明确规定以该物品的所有权凭证为准绳。一项技术要转变为某一企业或某一个人的技术资本,该技术就要属于商品和有明确的产权归属,而且一定要登记所有权凭证;该项有产权证书的技术被准备进行生产的人或企业购买后,该技术就成为这个人或企业的技术资本。所以,技术被人们发明之后,要变为技术资本,就需要发明人或拥有人登记技术的所有权凭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并将该技术出售给生产领域的企业,那么该技术就成为企业的技术资本了。新资本诞生后,就会寻找新兴产业,从而进入新的再生产过程及其循环。

作者:罗福凯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篇3

计价模式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允许主体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计价模式中任选其一。

成本模式

成本是指资产购置或建造时,为取得该资产而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其他对价的公允价值、或者在适当时候按照特定要求进行初始确认时归属于该资产的金额。采用成本模式,要求投资性房地产在初始计量后采用折余成本(减去任何累计减值损失)予以计量。

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中提出了两种模式:成本模式和重估价模式,第16号准则主要是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而投资性房地产若是选择了成本模式,可以比照该号准则中成本模式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符合持有待售分类标准的(或归类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包含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核算。

公允价值模式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在初始计量后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为损益。

所谓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之间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所谓“熟悉情况”是指自愿的购买者和自愿的销售者双方都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性质和特征、其实际和潜在的用途,以及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状况适度熟悉。“自愿的当事人”包括了自愿的购买者和自愿的销售者。自愿购买者是指自愿而不是被迫购买,该购买者既不过分急于也不准备按任意价格购买。假定的购买者不会支付高于由熟悉情况的、自愿的购买者及销售者构成的市场所要求的价格。而自愿的销售者则不是一个过分急于出手,也不是一个准备接受任何价格的被迫的销售者,更不是一个抱着固定价格不放,而不理性考虑当前市场状况的销售者。自愿销售者愿意根据市场条件,以所能取得的最好价格出售其投资性房地产。而“公平交易”是指在不存在特别或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这种关系可使交易价格不具有市场状况的特征。这一交易假定是在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各方独立地发生行为。

公允价值有别于常提到的另一个概念:使用价值。公允价值反映了熟悉情况的,自愿的购买者及销售者的知识以及估计。与之相对,使用价值反映了主体的估计,包括可能是主体特定的而不是适用于一般主体因素的影响。例如,公允价值不反映以下因素(因为熟悉情况的、自愿的购买者及销售者一般不具备这些因素):将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进行组合所产生的附加值;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之间的协同作用;只针对目前所有者的法定权利或法定约束;以及针对目前所有者的税收利益或税收负担。

此外,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应该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状况。之所以强调资产负债表日,原因在于公允价值是指定日期的特定时点上的价值。由于市场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另外一个时点上估计的公允价值的报告金额就可能不正确或不恰当。另外,实际上,公允价值的定义还假设了销售合同的交换和完成是同步的,没有任何价格上的变化。如果交换和完成不是同步的,则熟悉情况的、自愿的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中就很可能出现价格的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企业不应当重复计算作为单独资产或负债确认的资产或负债。例如,电梯或空调等设备往往构成某一项建筑物整体的组成部分,通常应当包括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之中,而不是单独作为不动产、厂房和机器设备来确认;再如,如果某一间办公室与配备的家具一同出租,办公室的公允价值通常包括家具的公允价值,因为租金收益是配备了家具的办公室的收益。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中包括家具的情况下,企业不应当将家具作为一项单独资产确认。

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也不包括在特殊条件或情形下夸大或缩小的估计价格,例如,由与销售有关的任何人所给予的特殊对价或让步等等。公允价值不反映为提高或改善房地产而发生的未来资本性支出,同样的,也不反映由这些未来支出所产生的相关未来利益。

计价模式的具体运用

资产要进入会计系统进行反映需要衡量和确定价格。对于大多数资产而言,其账面金额的确定并不十分困难,所以并不需要专业的估计。但是,投资性房地产具有其特殊性:第一,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价值量一般较大,估价的花费和资产的价值相比可能只占其很小的份额,从而使得估价可行;第二,房地产具有独特性,不同房地产可能因为地理位置、结构、用途的不同,而在价值上差别很大,而且在企业持有房地产的过程中,其价值还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第三,投资性房地产不同于机器厂房,其持有的目的在于未来出售或是出租,因此,一旦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大大提高,企业就很有可能将其出售从而获得收益。所以,如果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都单单以最初获得投资性房地产的历史成本来反映其价值,显然不能很好地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所需的信息。此时,就需要对投资性房地产应计录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常见的房地产计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market comparison approach)是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的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做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市场比较法的理论依据是房地产交易中的替代原理。根据替代原理,在房地产交易时,当事人都会将拟交易的房地产价格与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进行比较和分析,从而做出买或不买的决策。因此,类似房地产的价格之间必然会接近或相互影响。所以,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计价时,可以用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交易价格,通过比较、修正,从而得出计算对象的价格。运用市场比较法,要求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存在较多的类似房地产的交易,而对于不存在房地产交易活跃市场的,或是很少发生交易的特殊房地产则很难适用。

收益法

收益法(income approach)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之后的正常净收益,选取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收益法以预期原理为理论依据,将投资性房地产不断取得的年净收益视为银行存款利息,按照一定的利率,还原出房地产价值总额。这种计价方法主要适用于有收益或一定潜在收益的房地产,而对于纯粹消费性和无明显市场经营收益的房地产,或是以自用、自住为目的的房地产则不适宜用收益法估价。

成本法

成本法(cost approach)一般以建造房地产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扣除折旧,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和应纳税金来确定房地产的价格。然而,成本并不等于价格,有些成本的增加并不能增加房地产的效用或价值。因为这一原因,更多的时候是在对特殊目的、特殊建造、狭小市场或是无交易的投资性房地产计价时采用成本法作为估价方法。

比较上述三种方法,当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时,采用的是公允价值模式;而当采用成本法时,运用的则是成本模式。可以看到,房地产的计价方法并不是唯一的,而且不同计价方法的理论依据并不完全相同,所以计算出来的金额也是不相同的,甚至可能差别巨大。会计准则规范投资性房地产在确认、计量、披露等各个环节应记录多大的金额才是适宜的,其实,也正是对如何选择上述计价方法的规范。准则具体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应该采用何种计价模式,运用何种计价方法。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提到:公允价值最好的证据是在活跃市场中对同一地理位置和相同状况并具有类似的租赁和其他合同的类似房地产的现时价格。主体应注意辨别房地产在性质、地理位置或状况方面的差异,或与房地产有关的租赁和其他合同条款方面的差异。显然,这里运用的是市场比较法。然而,很多时候并不存在上述情况,可能无法在活跃市场上找到类似的资产进行比较,此时,准则规定:在不存在上述的活跃市场现时价格的情况下,主体应考虑各种不同来源的信息,包括:(1)在活跃市场中,不同性质、状况或地理位置的房地产的现时价格(或不同租赁或其他合同中的现时价格),对其进行调整以反映那些差异;(2)相似房地产在不太活跃市场的近期价格,对其进行调整以反映自按这些价格发生交易之日以来经济状况的变化;(3)根据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可靠估计所作的折现的现金流量预测,辅以任何现有的租赁和其他合同,以及(如果可能的话)处于相同地理位置和状况下相似房地产的当前市场租金等外部证据,采用反映当前市场对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的不确定性估计的折现率。显然(3)中提到的是收益法。而当投资性房地产不满足上述条件,无法运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进行计价,也即企业无法可靠确定公允价值时,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

篇4

[中图分类号]F8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3-0075-02

一、引言

“热钱”又称“逃避资本”,主要由延伸到国际间从事谋利活动的国内短期资金、跨国公司的流动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或过剩资金、国际银行拥有的短期资金及其外汇、信贷业务资金、各国国际储备资产的部分资金以及大量涌现的各种投资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等共同构成的无特定用途的流动资金。它是为追求高报酬及低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迅速流动的短期投机性资金。2005年以来,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的背景下,大量“热钱”通过各种渠道流入中国,通过购买人民币资产(房地产、股票等)进行短期资本投机,以获得国内资产价格上涨和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双重收益。200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金融危机席卷全球,部分“热钱”又陆续开始撤离。一般而言,大规模的“热钱”流入在给一国带来短期资本投资、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催生资产价格泡沫;而一旦“热钱”大规模流出,则会导致资产价格泡沫迅速破灭,对一国的宏观经济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国家最主要的资产市场之一,热钱流动可能导致房地产价格出现巨大波动,从而对国民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深入研究热钱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并进行科学测度,对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增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评述

关于国际资本流动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研究。宋勃和高波(2007)研究了国际资本流动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认为短期而言,房地产价格上涨吸引了外资的流入;长期来说,外资的流入推动了我国的住房价格上涨。刘莉亚(2008)就热钱对中国股市和房市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热钱的涌入的确明显推动了住宅价格特别是豪华住宅价格的上涨。王元龙(2007)认为,从游资的流向来看,房地产领域是“热钱”流入的主要目标,目前国内对房地产的需求正处于上升阶段,高额的回报率吸引了大量热钱流入到房地产行业。杜辉等(2006)分析了热钱进入房地产市场的途径,认为一定数量的热钱流入可以增加房地产行业的融资,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但是大量热钱流入到房地产市场就会造成房价不断上涨,导致房地产市场产生泡沫。闫之博(2007)研究了GDP与FDI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其实证结果表明GDP、FDI对房地产价格均有正向的推动作用,但GDP是主要影响因素。孟晓宏和李春吉(2006)分析了国际资本流入中国的现状和影响房地产的途径,并进一步分析了国际资本流动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黎友焕(2008)认为人民币升值预期和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高利润,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境外热钱流入到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抬高了房价并助长了泡沫,给中国房地产市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刘刚和白钦先(2008)从理论上分析了热钱对中国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并提出热钱影响中国房地产价格,进而威胁中国金融安全的三种传导机制。吕江林和杨玉凤(2007)认为境外资金大量流入到中国房地产市场,产生了“羊群效应”,引起大量民间资金纷纷跟风入市,推动了国内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Michael F.Martin 和Wayne M.Morrison(2008)在中国热钱问题的研究中指出,有大量热钱流入到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推动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综合来看,目前关于热钱对房地产价格影响的大多数研究还主要集中在理论分析上,实证研究相对较少。

三、建立模型

本文应用模型检验国际投机资金对于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情况下,投机资金对需求的影响应该不显著,房地产需求的主要影响因素应该是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同理,投机资金对价格的影响应该也是不显著的,房地产价格应该由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如果供给和需求对价格的影响也不显著,而前一期价格影响较为显著时,说明当前房地产业发展较为稳定,价格增长属于自然增长。

本文选取中国房地产市场数据进行模型检验,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1996—2009)》和国家商务部统计数据。由于中国房地产起步较晚,数据资源有限,而且为了使各指标的统计口径一致,选取1994—2008年度数据进行房地产市场供求分析。

首先测算游资最常用的办法,是用外汇储备增加额减去经常项目顺差和外商直接投资,再经适当调整,扣除正常的贸易转移支付利润汇出以及资金回调等因素剩余的就是“热钱”。“热钱”估计额=外汇储备增加额-货物贸易顺差-FDI。

本文使用Eviews估计联立方程,模型估计方法采用系统估计方法,参数估计时使用三阶段最小二乘法(3SLS)。在联立方程模型中,Demondt、Supplyt和Pt是内生变量,其余变量为先决变量。内生变量具有一定的概率分布,其参数是模型待估元素,它不仅影响整个系统,也受系统影响。外生变量对系统有影响,但不受系统影响。

对联立方程模型中任意一个方程,可识别的必要条件是q*≥p-1。其中,q*代表该方程不包括的先决变量个数,p代表该方程包括的内生变量个数,取等号表示恰好可以识别。可以知道方程组每个方程都满足可识别的必要条件。

在估计过程中,不断对参数显著为零的变量进行调整和剔除,计算结果如以下联立方程所示。房地产需求方程拟合的R2=0.994735,供给方程拟合的R2=0.965453,价格方程拟合的R2=0.993554。可以看出,方程拟合较好。

最终联立方程可以表示为:

Demondt=28385.3-67804.82PYt+4.480825St-5.16029Pt-1

Supplyt=-117864.3+52754.6RPt-1+23.4968Pt

Pt=5278.791-0.055754×Supplyt+0.064505×Demondt-28.00429×CPIt+0.267482×HMt

Qt=Min(Demondt,Supplyt)

陈进:国际投机资本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的实证分析四、结论分析与政策建议

1.首先分析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对于需求方程来说,房价收入比的增加会降低对房地产产品的需求,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的增加会成倍增大对房地产产品的需求。目前推动我国房地产需求不断扩大的因素正是对房地产产品的购买力和投资能力,由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储蓄增长速度很快,所以房价收入比所体现的房地产产品购买力(PYt越小,购买力越强)正在逐渐增强;在理论上,如果需求中泡沫成分很高,那么就会出现预期价格越高,需求越旺盛的现象。而方程中价格预期的作用也影响着房地产需求,由于预期的影响与需求呈反比变化,说明目前我国房地产中具有一定泡沫成分。

2.在供给方程中,房地产价格与造价比的增大会导致房地产产品供给的增加,因为房地产价格与造价比越高说明房地产产业的利润空间越大,这是十分符合经济学原理的。投资盈利能力和当期价格成为影响供给的主要因素,这与当前房地产市场供给存在的惜售现象十分吻合。所谓惜售,是指开发商为获得利润最大化,不愿意过早出售产品而有意识地控制销售量与销售速度,换句话说,也就是开发商故意把房子空置起来不卖。由于房价的不断攀升,开发商的惜售现象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一定的销售周期内将销售分成多期进行,将较多较好的房子留在后面卖个好价钱;二是在预售前拿出部分商品房,留给公司关系户;三是在正式预售前进行内部发号;四是在正式销售时进行内部销售控制,适当保留部分好房源。这是人为制造房地产市场供求不平衡,使房地产供求信息不能准确反馈到有关政府部门,导致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失灵。

3.分析房地产市场价格方程,可以看到CPI和热钱都是显著变量,CPI越低,人民币升值压力就会存在,游资流入的比例就会越大,房地产价格也就越高。根据上述模型,外国游资每流入100亿美元,房地产价格会提高27元/平方米。进入中国房地产业的外资一般分为“明”和“暗”两种,“明”的指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范围的房地产业外商直接投资;“暗”的则指通过其他渠道进入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境外资本,这就是方程中估算的“热钱”。这些游资绝大部分是在房地产市场购买房产,而不是进行实实在在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外国游资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是显著的,在目前中国还存在巨大的人民币升值压力,而且人民币汇率迟迟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情况下,“热钱”流入房价节节高升的房地产市场,可以减轻长期滞留中国境内的成本压力,还可以获取房地产增值收益,一旦人民币升值至合适水平,这部分“热钱”即可套现撤出中国。抬高房价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那些谋求短线炒作的海外基金,一旦人民币升值或楼盘增值后很快撤资,剩下盲目跟进的中小投资者可能无法应对骤然的波动,将危及中国楼市的稳定。所以如果投机资金在房地产市场中比重过高,房地产泡沫过于严重,到那时中国房地产将面临崩盘的危险。

在价格方程中,模型的估计结果显示需求对价格的影响要比供给更加显著(见相关估计系数的3SLS参数估计值)。这说明在中国房价加快城市化脚步的阶段对房地产产品的需求相比较于供给更加旺盛。

[参考文献]

[1]宋勃,高波.国际资本流动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J].财经问题研究,2007(3).

[2]刘莉亚.境外“热钱”是否推动了股市、房市的上涨?[J].金融研究,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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