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谈判的策略范文

时间:2023-07-12 09: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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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谈判的策略

篇1

交易式谈判,指谈判各方就其关注的合同、许可、合作经营、投资并购等商业交易进行的谈判。如在一个商业地产租赁的谈判中,双方要就租赁价格及其调整机制、租赁物的标准维持、租赁物的物业管理、租赁期间及其调整、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事宜进行一一洽谈,并落到纸面合同当中。

争议解决式谈判,指谈判各方存在着冲突,需要解决这些冲突而引发的谈判。如诉讼过程中的和解程序,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前的协商等。

实际的法律谈判中,往往是兼具争议解决和交易两个方面的内容。

如一个因员工绩效不达标而公司予以解聘的劳动关系谈判中,会涉及员工绩效不达标的事实及劳动法律对此如何规定,以及还有员工是否同意降薪而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的交易等事宜的讨论。在这样一个谈判中,既夹杂了法律规定、证据保留等争议解决方面的问题,又涉及员工管理、绩效与激励等交易方面的问题。

再如一个软件委托制作合同的诉讼案件中,原告声称被告所提供的软件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而主张被告违约,双方可以通过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将软件质量与功能标准进行进一步描述。在这个过程中,即是先有争议解决式的谈判,后引发了交易式的谈判。

交易式谈判,是企业法务更多碰到的事务。与争议解决式的谈判相比,交易式的谈判的参加者,如法务人员,所持的心态会相对乐观一些。因为每一方都应该能从交易式谈判所指的商业交易中获利,才促使各方加入谈判。

而为了解决争议而进行谈判,则往往气氛比较压抑,随着争议冲突的恶化,压力也会陡升。因此,很多人总结说,交易式谈判应该以达到双赢为目标;而对于争议解决式谈判来说,法律诉讼中的每个人都是失败者。争议式解决谈判经常是一种零和游戏。

这两种法律谈判迥然不同的特点,提示我们应该用不同的谈判方法与策略去分别应对。

但无论是交易式或是争议解决式,谈判者的目标是与对方进行具有说服性的交流,而法务人员的目标则是让对方同意对自己企业尽可能有利的条款,而不是去宣泄法务人员个人或所属企业的怒气,或在复杂的法律问题中显示出个人本领,甚至是卖弄专业辞藻。

法律谈判的策略任何一个谈判,不管是争议解决,还是交易,都是以各方的利益、权利和权力为背景的。各方的利益差异,会把他们带到谈判桌上;各方的权利、权力以及它们的运用,会应影响到谈判结果。

利益是人们所关心或想得到的东西。利益的满足,是谈判产生的原因。共同的利益,促使人们合作,使得事件能按双方的期望予以解决,双方的关系得以维持或发展。但利益的差异,促进相关方坐下来,述说他们各自想要的,要求对方出示能给的,并最后都希望能落实到一定形式的协议当中,一般是纸面的合同。

如在一个销售合同谈判中,卖主关心的是卖价的高低和销售量的多少。买主关心的是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各项条件以及价格上的优惠。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价、质量要求、特殊服务、包装、运输、结算方式、交货时间或发运时间等。这些要素体现交易各方的多种利益,也构成了交易各方谈判的重点内容。

法务人员在谈判中,要关注企业的利益及对手的利益,并有必要就双方利益进行专门的深入调查,以为谈判提供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利益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还有名声利益、关系利益、心理需求利益、人身自由利益等等。调查利益,还必须分清各方利益的先后顺序。

权利是以法律所赋予或通过双方签订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合同为基础的。

如在一个借款合同利息争议解决谈判当中,借款人可能以借款利率超过了法律所保护的上限为理由,要求不予支付过高的利息。借款人即试图通过主张法律权利而要求贷款人能接受该谈判内容。但贷款人以双方已签订了正式协议,协议中约定贷款人可以其他费用的方式来体现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等要求借款人予以支付。贷款人即试图通过主张合同权利而要求借款人能接受该谈判内容。

法务人员参与谈判中,应充分挖掘企业的各种法定权利以及约定的合同权利,作为谈判的基础。

但应注意,权利问题在谈判中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会随着各方的谈判策略变化而发生很大变化。

如在争议解决谈判中,最近出现的一个类似判例的结果,将对谈判中涉及的对法院裁决的预期会有很大改变,从而影响到双方对权利行使结果的说法。

权力是强迫他人做其不愿意做某些事情的能力。权力主要来源于经济、社会、心理、政治以及专业知识等因素。权力表现为一方调动其各类资源进行交易或解决争议的能力。

如一个大型企业集团在收购一家创业型公司时,大企业可以聘用更好的律师、会计师,这是其经济权力的表现。

大企业对创业型公司管理者可以给出更美好的成长预期,更具空间的个人发展承诺等,这是其心理权力的体现。

一个卖方市场的大卖家,在面对中小购买者时,也可以种种权力,来取得对其极为有利的谈判结果。

如中小购买者的采购承办人员,总觉得应与一个有实力的卖家进行交易,因为这对于其职业发展是安全的。这也是交易过程中的心理权力之体现。

专业知识更能体现一方对另一方的谈判优势。假设一名刚毕业的法务助理与另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务总监就私募股权基金交易的一项事件进行谈判。法务总监对法务助理说,这是本交易方式中用来表示分配方式以处理所得税的惯用办法。虽然,这名法务助理后来经过研究、查询,并征求其他经验丰富的从业者的意见之后认为根本没这个说法,但是当时的情况,法务助理仍有可能会认为对方说的确实是对的。这就是专业知识差异所体现的谈判差异。

综上,权力不平衡是法律谈判中的最为常见的现象。但谈判方之间的权力关系并非是静止的,各方也可采取适当方式来改变权力平衡。如消费者面对厂商企业,可能处于不利地位,但随着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便捷,消费者组成联盟的可行性迅速增大,厂商也就逐渐重视起来,从而影响其定价谈判策略。

法律谈判的技巧所有的谈判都是依情境而定的,没有固定的流程,也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则。但总结法律谈判的规律,对于明确谈判思路,有效促使谈判走向预期目标是很有帮助的。对于法务人员来说,法律谈判过程一般按如下步骤展开。

首先,进行信息搜集。谈判会涉及开价、还价及各种方案的讨论。这些方案背后都隐藏着谈判对手对其掌握信息的判断。信息的种类很多,搜集方法也是多样的。

在并购项目中,专门收集信息的工作被称为尽职调查,要求对对手公司的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资产负债、知识产权、劳动人事、技术研发、诉讼仲裁、对外投资等等事项进行专项的信息调查。

法务人员在进行信息搜集工作时,要注意信息收集本身的合法性,特别是注意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切勿涉嫌侵犯对手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其次,评估谈判双方的利益、权利与权力。如前所述,利益、权利与权力是谈判的基础。在谈判前,逐项评估谈判双方的利益、权利与权力有助于从根本上和全局上把握谈判。

如果无法单方评估,那么通过与谈判对手的交流,提出一些开放性的问题,先搞清楚谈判对手的利益或其担心的所有问题之所在。

如某件并购交易的尽职调查过程中,通过与对方高管的访谈来摸清楚对方本身出售股权或资产的真实意图。

利益的确认,是个过程。也许对手的利益会不断变化,也许对手在谈判时自己还不清楚自己想要什么样的结果。因此,有必要试着推测对手的可能利益集,并去验证其真实性。

权利的评估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与经验。在考虑法律规定的同时,要关注举证的责任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等问题。这些事项会影响权利的实现,从而影响到双方的谈判态势。对谈判双方拥有权力的观察与评估,也是谈判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谈判准备中,应对权力进行冷静地评价,并尽力增加己方权力或寻求帮助以降低对方强权力的影响。

再次,拟定谈判策略。一个完整的谈判策略应包括谈判目标、底线、替代方案、议事顺序,日程安排等因素。

策略首先应围绕目标而定。但目标有时只是单方预想的,未经过对方的评价。所以,有时谈判目标是较难在一开始就能明确的。

底线和替代方案是一个硬币的两面,都可成为谈判的筹码。底线是指谈判一方所能接受的最低限度的利益。低于底线的任何动议将完全不被接受。替代方案是指谈判一方在不得已的情况所单方考虑的其他解决办法,而无须借助于谈判对方。

如买卖交易过程中,买方同时私下向第三方询价,以避免本交易不成的情况下可跟第三方进行交易。替代方案使得谈判一方掌握退出谈判的途径,也构成了对谈判对手的一种心理权力压力。

议事顺序安排应有利于整体谈判,并应当让对方接受这种议事程序。这需要准备好向对方解释采用这种顺序的好处,以及它如何能使双方快速达成解决方案。

日程安排包括时间、地点的确定。这些因素对于谈判的结果都同等重要。在己方、对方或第三方的办公场所、餐厅或法院楼里等,都有一定的讲究。谈判双方也会尽力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或熟悉的地方去谈判。谈判时间也是如此。谈判的策略包括对时间、地点的考虑,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谈判高手所应当仔细权衡的。

第四,选择谈判风格。谈判风格是指谈判人的陈述方式,如强硬型、攻击型、友好型等。

谈判风格首先是谈判者自身的性格决定的。但它在某个谈判情境中,也是可以进行选择的。其实,这和沟通方式的选择是极为类似的。法务人员在与公司管理者,与公司业务部门人员,与公司外部律师的沟通,其陈述风格必然会不大一样。如与外部律师交流时,基本上会围绕法律规定,用专业语言进行沟通,而不会像与非法律人士交流一样。

随着从业经验的增长,执业律师往往会训练成因人而异的谈判风格。法务人员也可以根据自己想要给对方造成影响的内容而切换风格。

第五,处理特殊问题。每次谈判都不一样,每次谈判都会遇到不同的问题。对于临时出现的状况的处理,突显了法务人员驾驭法律谈判的能力。

篇2

中图分类号:G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285-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务活动日益频繁,中国经济与世界的融合越来越密切,中美贸易也成为融合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数额与日俱增。而贸易往来带来的是日益频繁的商务谈判,因此中美之间的商务谈判成为了中美贸易往来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但中美双方在商务谈判中所表现出来的风格却是不同的,这种风格上的差异,究其根源在于各自的文化差异,由于双方的谈判代表来自两种不同文化背景,存在着对文化的不同理解、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因此带来了谈判风格上的差异。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在中美商务谈判中,双方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风格。

一、中美商务谈判在风格上的主要差异

(一)谈判策略的差异

中美商务谈判中,中方注重“先原则,后细节”的策略,而美方重视细节胜过重视整体;中方代表首先要设定一个最基本的、合同双方都共同遵守的总体性原则。中方谈判者认为总的原则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出发点。先就原则问题达成了一致,才有可能在以后的谈判中解决具体的问题。这种“先谈原则,后谈细节”的谈判策略是中国的谈判方式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安冬风:2006)。美国人不过于相信纯理性的东西。谈判过程中他们重具体胜于整体,也就是说,如果他们认为自己在某个问题上有主动权,他们就会首先谈判这个问题,他们认为总体原则可有可无,只有实实在在的具体问题才能使谈判得到进展。

(二)时间观念的差异

美国人的时间观念很强,喜欢速战速决。在美国人看来,时间是一种不可浪费的资源。他们在谈判中连一分钟也舍不得去做无聊的会客和毫无意义的谈话。他们认为:不把时间花在谈生意上就是浪费时间。他们常常强调谈判效率,希望尽快得出结果。正是因为美国人遵守时间、珍惜时间,所以保证了谈判的高效率。而中国人习惯在同一时间内处理多项事情。在商务谈判中,中国人倾向于谈判在没有严格时间限制的状况下进行。中国人愿意把大把的时间都花在联络感情上,有时谈几个小时都不进入主题。因此,中国人的谈判效率是差强人意的。

(三)处事原则的差异

美国是一个法制很健全的国家,任何事情都可以通过法律解决。因此在他们看来,一切都可以诉诸法律。在商务谈判中,美方谈判成员中经常会有律师。他们更注重合同及法律的作用。他们不太相信人际关系,更相信法律保障的合同契约,注重合同中的利益是否有法律效应及合同是否能有严格执行。而中国人则非常重视人际关系,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都会被广泛的利用,良好的关系是中国人选择商业伙伴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中国人看来。一旦要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就等于关系的决裂,今后都不可能再进行合作了。为了日后双方的发展,精明的中国人在谈判过程中,会花很多的时间来加深双方的感情,以求得最终在谈判中获得最有利于自己的合同。

二、中美商务谈判风格差异的文化解析

(一)谈判策略差异的文化解析

1、文化背景差异对谈判策略的影响

谈判策略贯穿于谈判的始终。没有谈判策略,就没有谈判的开展。而谈判者的策略运用是以所属文化背景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含蓄性,就决定了中国人在谈判中会运用含蓄的策略表达自己的意愿。而美国人在谈判中喜欢直截了当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对“是”与“非”有明确的、理性的定义,当他们无法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时,就明确地告诉对方,从不含糊其辞使对方心存幻想。

2、思维方式差异对谈判策略影响

人类思维的两种基本形式是综合性思维和线性思维(Thinking:linear and systemic)。中国人重视综合性思维方式,倾向于从总体上观察事物的特征,从全局观点进行综合研究。因此,在商务谈判中,中国人更注重设定一个最基本的、合同双方都共同遵守的总体性原则,从整体到局部,由大到小,从笼统到具体,“先谈原则,后谈细节”。而美国人倾向于线性思维方式。注重事物的分析解剖和个体研究。由于受线性思维方式的影响,他们更重视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重具体胜过整体,因此,美国人在商务谈判中非常关注具体细节。他们认为总体原则可有可无,只有实实在在的具体问题才能使谈判得到进展。

(二)时间观念差异的文化解析

不同文化具有不同的时间利用方式:单一时间利用方式或多种时间利用方式。单一时间利用方式强调“专时专用”和“速度”,美国人在商务谈判中的表现就体现了单一时间利用方式。他们时间观念很强,喜欢速战速决,绝不浪费一分钟去做无聊的会客和毫无意义的谈话。而中国人则表现为多种时间利用方式,强调“一时多用”,习惯在同一时间内处理多项事情。倾向于谈判在没有严格时间限制的状况下进行,谈判中信息反馈

的延期也很正常。

(三)处事原则差异的文化解析

一般来说,西方人重视法律法规,他们认为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中国人更看重情意,注重的是人伦情谊关系,追求心理上的认同和彼此之间的信任。中国人在商务谈判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处理,都习惯于依靠人际关系,通过“组织”﹑通过舆论来发挥作用,而不是从法律上考虑。但美国人却相反。在商务谈判中,他们要求按程序办事,更注重合同及法律的作用。而不是依靠人际关系,他们更关注的是合同中的利益是否有法律效应及合同是否能有严格执行。

文化是由人们的显型和隐型的行为组成,是人们群体行为规则的综合体。谈判风格的差异是由于文化差异造成的,要想在中美商务谈判中处于主动,并最终取得谈判的成功,就必须认真研究双方谈判风格差异的深层次原因——文化渊源。双方代表首先要了解他国文化,善于与自己的文化对比,学会鉴别、了解、接受、尊重对方的文化。中美双方来自于不同的文化,有着不同的谈判模式和方法、不同的沟通方式和说服策略、不同的价值观。因此在谈判中,双方都应拚弃民族中心主义(ethnocentrism),尊重异国文化和传统风俗。根据对方的文化和谈判风格制定和修正自己的谈判策略,增加达成协议的机会;同时也要避免文化接触中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因为刻板印象会使人们不能客观地观察另一文化,失去应有的敏感,不利于跨文化交际的顺利进行,增加谈判难度,甚至无法达成协议,丧失商业机会。总而言之,在中美商务谈判中,我们应了解对方文化,尊重文化差异,学会宽容,并寻求容纳的方式和手段,从而促进中美商务谈判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Hofstede,G.Culture''s Consequences[M].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80.

篇3

法律谈判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的方式之一,它在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只有5%左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最终通过诉讼方式得以解决,其余95%都是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的。我认为这里所说的法律谈判主要就是指的通过法律的手段对相关有争议的焦点进行细致的沟通和商谈,由当事人或者人,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各种可能的后果进行分析,并运用谈判技巧进行洽谈的过程。

在法律谈判过程中,首先,明确的是确定好自己的谈判目标。谈判目标是律师在谈判前和谈判过程中根据其所了解的影响谈判的因素和当事人的要求,经过分析评估后,所追求的谈判结果。谈判目标是确定谈判过程的核心内容,谈判的其他内容都是围绕着谈判目标进行的,只有先明确谈判目标,谈判工作才能更好的开展和进行。在谈判过程中,最主要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合作型方式,另一种是竞争型方式。合作型方式主要是指参与谈判的律师,在谈判过程中,应该更多的根据客观情况,从实际出发,摆事实讲道理,甚至在谈判过程中做一些妥协或者让步。竞争型方式不同于合作型方式,其主要是指参与谈判的律师仅仅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咄咄逼人的语气,威胁的手段,试图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往往只无限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忽略甚至损害相对方的利益。这种方式主要发生在针对性较强的,利益分歧较大的,争议比较激烈的场合。

在合同纠纷中,谈判同样要注重技巧,注意恰当的选择谈判的方式,如果用错了谈判技巧,那整个谈判过程可能会很难进行,甚至会陷入僵局或者瘫痪的状态,最终很难维护谈判双方的利益。但是,如果选择了合适的谈判方式,那么谈判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甚至是意想不到的效果。不管我们在谈判中是选择合作型的谈判方式,还是选择竞争型的谈判方式,其最终的目的都是达到预订的谈判目标。在谈判过程中,有时候只用一种谈判方式,有时候兼用多种谈判方式。我认为,可以选择一种作为主要的谈判方式,然后兼用其他多种谈判方式并存的形式进行谈判,这样有利于把握谈判的度,使得谈判保持稳中求进的态势,从谈判双方的目的和利益出发,本着实事求是与互谅互让的态度,在沟通中了解,在竞争中协作,坚持平等互利,适当让步,力求把对方的利益考虑进去,坚持不损害彼此的利益或者尽量避免损害双方的利益,让彼此都处在一个平等的地位进行谈判,最终达到令彼此都满意的谈判结果,也保证了双方的利益需求。

篇4

一、法律谈判的内涵

(一)法律谈判的引言

有一句古话叫做“无讼是求”,它的主要意思就是没有诉讼案件的社会就是良好的社会,辖区内没有诉讼案件的官员就是优秀称职的官员,主张用道德、礼教而非法律来统治社会,达到一种社会的和谐状态。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在《论语.颜渊》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是无诉求!”。在那时便倡导“息讼”,“贱讼”。在古代人的心目中,诉讼是有危险的,即便是某人胜诉了也不是一件值得称道的事。如今亦是如此,诉讼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国家强制性。即便是今天,中国人依旧是能不去打官司尽量就不去,因为打官司暂且不说所花费的诉讼费用,就是所付出的时间就有可能把一个家庭乃至一个企业拖垮。不过可喜的是,近些年以法律谈判为代表的一种非诉讼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应运而生。它本身具有优良特性:快捷灵活、公平高效、便利实务等,它的出现会大幅改变以往单一的纠纷解决路径。如芦灵伟在《浅析法律谈判在实践中的应用》中谈到诉讼成本高、程序复杂,加之近年来诉讼案件高居不下,诉讼制度不堪重负,判决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社会矛盾也得不到根本的解决,这些都造成了一种新的社会隐患。而法律谈判作为一种专业的说服艺术和决策科学,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笔者认为,法律谈判是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美好家园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

(二)法律谈判的本质含义

1.意思自由是法律谈判的最重要的条件。因为法律谈判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在出现矛盾时,如果硬加法律谈判是不合逻辑的。它是双赢的结果,是通过当事人彼此之间的协商来最终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2.法律谈判是弥补公力救济不足的表现。通过诉讼来解决社会中的矛盾固然是当今社会一种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在及时有效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较大的功能,但在各种关系日益复杂的现实社会之中,单纯依靠政府的公力救济已无法满足人们各种现实的需要,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已成为大势所趋。笔者认为,法律谈判在解决纠纷中的普及程度会有相当大的可挖掘力。

(三)法律谈判的基本原则

1.平等与公平原则。平等与公平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样是法律谈判的基本原则。平等要求的是谈判的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凌驾于另一方的法律谈判是不合理的。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是依照客观的具体事实,这也是法律谈判的先决条件之一。只有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才能更加有效的去达到双方谈判的目的。以法律为准绳则主要强调的是把法律作为谈判的标准和尺度,正如在法律谈判中要依法办事、重视证据,不仅是以法律为准绳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法律谈判成功的保障。

3.相互尊重的原则,法律谈判作为一种解决矛盾的手段是以双方相互尊重为前提的,如果存在双方都不尊重另一方的情况,可想而知法律谈判之后的进行会是不顺利的,甚至根本无法进行。所以我们在进行法律谈判的过程中一定要谨记给予对方足够的尊重。

4.注重时效性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强调在法律谈判的过程中,不要毫无根据的去拖延谈判时间。正如孙广亮在《浅析法律谈判的基本原则、特性及应用价值》中谈到,决策时效性工作的好坏,会直接制约策略方案的实效好坏。策略性的延迟谈判时间是可取的,但是,如果一点根据都没有去拖延法律谈判时间,策略方案可能无法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笔者认为,上述基本原则可以作为法律谈判的一般性的指导的依据,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必然性。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之下,虽然可以适当调整谈判策略,但是也应尽可能地去遵循上述原则。

二、法律谈判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

(一)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法律谈判对于改善我国解决纠纷的现实状况有着巨大的应用价值。法律谈判在操作程序上具有灵活的特性、投入的费用较低。法律谈判解决纠纷机制的广泛普及与其自身的灵活性密不可分的;同时与诉讼相比,法律谈判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成本低,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矛盾双方选择这种模式来解决争端。举例为证,一般情况下通过诉讼这种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耗时很久,通常要三个月至六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而通过法律谈判这种途径,在时间的长度上或在时间段的选择上都较诉讼更灵活。同样,在正常的诉讼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要进行质证、辩论,还会遇到专业性很强的各种问题;而法律谈判成功的规避了这些不利因素,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要求不严格,证据掌握的多少只是影响法律谈判中一个小的环节。

(二)如今,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各种矛盾突如其来,司法机关所接案件不断增多,法律谈判机制的出现会有效地减轻司法机构日益沉重的办案压力。法律谈判的普及与发展会使得许多民事纠纷以及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不必再通过司法程序就可以得到很好的与解决,不至于出现一起普通民事纠纷要等待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解决的尴尬境地。司法机关可以将精力集中运用到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上。同时,法律谈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纠纷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当事人在借助谈判律师帮助的过程中,也能学到很多谈判的知识,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也得到了极大发挥。法律谈判为我国纠纷解决模式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研究地域。

三、结语

现如今,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是通过法律谈判这种模式来解决的,对于很多缺乏法律知识和谈判经验的当事人来说谈判律师也只是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开始自己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内能够真实有效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可以委托谈判律师为其争取利益。正因为此,法律谈判有效地避免了在诉讼解决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敌对、仇视的结果;法律谈判是在双方一致达成的情况下进行的,正是因为法律谈判有其独特的属性,使得许多民事纠纷不经过诉讼程序便能够得到很好的处理,从这个方面来看,法律谈判既节省了司法资源有减轻了当时人的诉讼负担;法律谈判能够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前边已经论述过,谈判律师利用了他的法律技巧和技能,并且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与对方谈判,在这个过程之中当事人会受益匪浅,他们会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妥善的运用这种法律思维去解决矛盾和纠纷。笔者认为通过研究法律谈判的运行模式以及在探讨法律谈判的现实意义,有助于从整体上科学地把握法律谈判的制度,为我国私力救济制度的研究以及司法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

[1]李明哲.处理社会矛盾纠纷需要解决机制的多元化[J].福建法学,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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