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范文

时间:2023-07-12 09: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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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履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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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分析

随着科技创新的迅速发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地被应用到施工领域,使得工程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功能高且多样化。施工单位及专业越来越短。自然环境,现场条件及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没有不存在风险因素的工程。并且因工程项目存在履约周期长、涉及金额大,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构成了项目承包合同的风险性。所以慎重分析研究各种风险因素,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识别各种风险,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是十分重要的。

综合单价综合了工料消耗及费用报价,因其报价风险较大,施工施工承包企业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对其进行风险分析。综合单价的报价将最终体现在合同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较大,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进行风险的总体分析和预测是十分重要的。

2.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各方的风险管理

2.1业主风险种类与对策

业主风险很广泛,有环境要素风险、行为主体风险、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等。也可以分为不可抗力的风险、人为风险、政治风险。

在所有的风险中,产生于社会风险和自然条件的风险部是业主的最主要风险,而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对业主的威胁最大。

业主的合同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2.1.1管理措施。包括给起草招标文件、评标留足够的时间,起草责任明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明确责任和风险分配,设置严格有效管理程序和责任体系等。

2.1.2合同措施。包括起草完备的合同,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风险责任:在合同中设置保全措施,以加大对承包商的责任和加强对承包商的控制,如各种保函、保留金、对承包商设备和材料进场后所有权的定义等。

2.2承包商合同风险与对策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而决定的。常见的风险由以下几类:业主的信用风险、外界环境的风险、工程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

承包商对合同风险应在对工程承包文本进行审查的同时进行,针对具体的风险提出相应对策,在合同谈判中就要减少或避免风险。对于在工程中承包商分析出的风险,主要对策如下:

2.2.1清单报价中。承包商应对风险不同的分项工程采取不同的报价,对于风险大的分项工程要充分考虑风险附加费,或采用多方案部平衡报价工业主选择,还要充分考虑承包商自身的承担风险能力。

2.2.2重视合同谈判。谈判阶段是个很重要的阶段,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施工企业处于被动和弱势的现状,目前还难以改变,业主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合同谈判时提出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

2.2.3审查发包人的资质等级和履约信用。如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必须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否者承包合同无效;发包人的履约信用差,经常拖欠工程款,将会影响到以后的工程进度,甚至造成工程承包无利可图。

2.2.4通过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降低工程风险。这是一项很重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如承包商想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支付担保;工程保险将使得在工程施工过程出现的意外风险得到保障。

另外,在合同签订中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的量化等也要充分重视,更要有明确的约定。二对于施工项目工期、造价、质量的约定,价款结算支付程序等更是承包合同的基本要素,更不能忽略在和同实施中的重要性;承包商海应加强分包管理。

3.工程量清单计价下施工合同的签订

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合同类型,最主要的有两类形式,及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对其风险进行了有效地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之后,方可着手进行合同的签订工作,合同签订前合同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力,进行对等谈判,充分协商。但对于承包商而言,应注意以下基本原则:

3.1重视合同的审查和风险分析

在合同签订前,承包商应认真地、全面地进行合同审查和风险分析,弄清楚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完不成合同责任的法律后果,对每一条款的利弊得失都应该清楚了解。

常见的合同问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常会出现如下合同问题:(1)合同签订后才发现,合同中缺少某些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条款,但双方已签字盖章,难以或不可能再作修改或补充。(2)在合同实施中发现,合同规定含混,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合同条款之间,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3)合同条款本身缺陷和漏洞太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估计和具体规定。有些合同条款都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4)合同双方对同一合同条款的理解大相径庭,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激烈的争执。双方在签约前未就合同条款的理解进么沟通。(5)合同一方在合同实施中才发现,合同的某些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隐藏着极大的风险,甚至中了对方有意设下的圈套。(6)有些施工合同甚至合法性不足。例如合同签订不符合法定程序,合同中的有些条款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结果导致整个施工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无效。

3.2符合承包商的基本目标

承包商的基本目标是取得工程利润。这个“利”可能是该工程的盈利,也可能是承包商的长远利益。没有合适的利,即使丧失工程承包资格,失去合同,也不能接受责权利不公平、明显导致亏损的合同,这应座位基本原则。

承包商在签订施工合同常常会犯以下这些错误:

3.2.1由于长期承接不到工程而急于使工程成交,而盲目签订合同;

3.2.2初到一个地方,急于打开局面,承接工程,而草率签订合同;

3.2.3由于竞争激烈,怕丧失承包资格而接受条件苛刻的合同

上述这些情况很少有不失败的。所以,座位承包商应该确立宁可不接工程,也不能签订不理与自己、明显导致亏损的合同。“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1)尽可能使用标准的施工合同文本

现在,无论在国际工程中还是在国内工程中都有通用的、标准的施工合同文本。由于标准的合同文本内容完整、条款齐全;双方责权利关系明确。而且比较平衡;风险较小,易于分析;承包商能得到一个合理的工作条件。

(2)积极地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

合同法和其他经济法规赋予合同双方已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任何一方得到的利益应与自付给对方的代价平衡。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这个地位和权利还需承包商自己争取。如果合同一方自己放弃这个权利,盲目地、草率地签订合同,致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受到损失,常常法律对他难以提供帮助和保护。

(3)重视合同的法律性质

分析国内外承包工程的许多案例可以看出,许多施工合同失误是由于承包商不了解或忽视合同的法律性质,没有合同意识造成。

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最高法律,他不是道德规范,合同中的每一条都与双方厉害相关,合同签订是一个法律行为,所以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也不能用他们来束缚自己。这里要注意如下几点:

①一切问题,必须事先商定好,用合同来约束。对各种情况和各个细节问题都要考虑到;并作明确的规定,不能有侥幸心理。

尽管从取得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时间很短,承包商也应将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图纸、规范等弄清楚,斌详细地了解合同签订前的环境,切不可期望到合同签订后再做这些工作,不能为将来合同实施留下麻烦和“后遗症”。这方面的失误由承包商自己负责。

②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何口头承诺和保证,少说多写。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要写入合同,或双方文字签署才算确定,不要相信“一诺千金”,而要相信“一字千金”。

③对在标签会议上和合同签订的澄清会议上的说明、允诺、解释和一些合同外要求,都应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如签署附加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或直接修改合同文件,写入合同中。这些书面文件也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常常可以作为索赔的理由。

4.施工合同的履约

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已的义务,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即是完成整个合同中规定任务的过程,也即从工程准备、施工、竣工、试运行直至维修期结束的全过程。这个过程有时时间很长,某些大型工程往往需要3-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十分重要。

4.1施工合同履行的准备工作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商应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尽快开工。承包商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4.1.1组织项目经理部,落实施工队伍主要工作有:(1)挑选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2)选择其他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2)落实分包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4)建立项目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等。

4.1.2施工准备主要工作有:(1)接收现场、办理现场交接手续;(2)领取有关文件(如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表等);(3)建立现场生活和生产基地;(4)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包括人员进场、各项目材料设备进场时间;(5)编制付款计划表;(6)提交现场管理机构及名单;(7)采购机械设备;(8)材料定货采购;(9)办理人员进场的有关手续等。

4.1.3办理保险、保函(若合同有规定)一般主要工作有:(1)选择金融机构,办理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2)选择保险机构,办理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4.1.4筹措工程所需资金主要工作有:(1)分析工程收入与支出情况;(2)编制现金周围计划;(3)估算工程流动资金需要量;(4)多渠道筹措工程所需资金(如公司内部垫资、银行贷款等)。

4.1.5研究合同文件主要工作有:(1)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研究合同文件;(2)建设现场合同管理机构,确定合同管理人员及职责;(3)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方法等。

4.2施工合同履行中各方的职责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了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虽然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合同中加以规定,但在施工合同中也应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职责的范围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以下概括性地介绍在施工合同履行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职责:4.2.1业主的职责(1)选定业主代表、任命监理工程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2)及时提供合格的施工现场,并按合同规定完成通水、电、所、现场内道路等准备工作;(3)办理施工所需的种准建手续;(4)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或对承包商负责设计的图纸给予批复;(5)按时向承包商支付各种款项;(6)及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7)对承包商的信函及时给予答复;(8)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9)主持解决合同变更和纠纷处理;(10)批准监理工程师上报的有关报告等。4.2.2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根据业主的授权,监理工程师可部分或全部履行业主代表的职责,主要负责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以及工程协调工作。4.2.3承包商的职责(1)制订工程施工实施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2)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管理人员和劳动力;(3)按合同要求采购工程所需的有关材料,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4)严格按合同要求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5)按合同要求按时完成全部工程项目的施工;(6)制订施工安全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和现场文明施工办法;(7)按合同要求负责设备的采购、运输、检查、安装、高度及试运行;(8)按合同要求负责工程有关的设计工作,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9)接受或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有关指令;(10)遵守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本文首先分析了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各方的风险来源及对策,包括来自业主、承包商自身及编制清单主体单位的风险,因为清单计价的综合单价和工程量会明确在合同中,因此可以说清单计价下,合同的管理比定额计价下要求更规范。比如工程量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可以直接根据单价,初步估算价差,这有利于业主对投资的控制。另外本文还中电提出了针对承包方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防范措施。合同签订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尤其在中国“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下,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合同签订及履约阶段的风险问题研究,必须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查与分析制度。

总之,建立健全合同制度,保证工程项目在整个实施过城中顺利进行,减少索赔,保护买卖双方的各自利益,合同的签订必须公正、严谨,合同的履约务必要遵循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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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5-0073-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无可避免地会存在合同执行问题、工程变更问题等。既有传统的以工程变更指令形式产生的工程变更,也包括由业主违约和不可抗力等因素被动形成的工程变更。由于工程变更对工程施工的影响,人们对工程变更开展、提出了诸多工程变更的控制办法,如程序控制,强化监理制度以及加强决策者对投资行为的管理和引导等,但由于工程变更的复杂性,对工程变更的控制还缺乏从技术手段、经济手段以及法律手段多角度的系统研究。因此,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变更控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施工合同管理的意义与价值

一旦项目延期、或者变更涉诉,工期是最容易被对方或反诉的一个点,而且这个点又是如此的脆弱,一抓一个准。实际竣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相差的天数乘以合同约定的处罚标准,就是施工单位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如果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还需要承担超出的损失部分。

因而,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只有提出足够的能够延长工期的相关证据,才有可能避免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当然并不是每个项目都需要将工期的履约管理放在首位,笔者认为,风险的项目才是主抓的关键。而什么样的项目才是风险项目呢?一般的,房地产项目、私营企业的项目、建设单位信誉差的项目以及非长期合作的项目可以列入风险项目。其次,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以及合同的有关条款来判断风险项目,比如,建设单位对使用该工程的迫切程度、建设单位是否按约付款、该项目上其他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评价以及合同中对于工期延期处罚的轻重等等。在判断出某个项目是风险项目后,再进行重点跟踪管理。

2 施工合同管理履约的内容分析

通常,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管理,主要是围绕施工合同来进行,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自身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重点要把握的方向。主要权利方面,工程款的收取是第一位的。主要义务方面,工期的按期完成、质量满足合同约定、安全无事故、文明施工等等,当然,不同的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不一样,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一样,但大体上应该是相通的。施工单位只有在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后,才能按照约定行使合同的主要权利,这是最基本的道理。同样的,在合同的履约管理上也就分为主要权利的履约管理以及主要义务的履约管理。

(1)在主要权利的履约管理上,需要做的事情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程序及流程,及时提交相关的资料及文件。比如,预付款的申请表、每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工程进度款的请款表、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等等需要按时提交。另外,还应当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已提交的资料或文件进行签收、审批,并保存好原件。如果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未按约完成审批或未按时付款,及时发函催审或催款,并保留好催审或催款的原件及凭证。

(2)在主要义务的履约管理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主要依靠项目人员的项目管理、材料管理等来完成,法务人员只要督促其做好相关的书面资料即可,并定期进行检查。而在合同的履约管理上,重点还是放在工期的履约管理上,这一块单纯依靠项目人员可能无法完成,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项目人员的意识问题,是否有必要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工期延期签证一直是他们的疑问,因为这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活,一方面可能破坏关系,另一方面也没有实际的利益诱惑;再一方面,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般都不会在工期上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甚至很多的项目,即使延期很长时间,最后也是不了了之,因此,项目人员会觉得这不是一个迫切的问题。

3 有效控制施工合同履行的措施办法

3.1 加强精细管理,保证合同实施的可控性

主要是:(1)做好合同文件管理工作。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乃至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等实际上是合同内容的一种延伸和解释。应建立技术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积极主动措施,与合同方进行有效沟通。(2)注意按合同要求的时限履行义务。新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中的各项业务和意外情况处理时限都作了具体规定。承发包双方、监理工程师都应在合同要求的时限内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容易引起索赔。(3)公正地处理索赔。索赔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主张权利的要求,在主张的同时要提供事实证据。根据事实证据和合同条款,另一方作出承认、部分承认并予以赔偿相应的工期和费用。当然也可以采取反索赔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是就同一个问题的推诿,而是找出对方违约的地方提出反索赔要求。(4)严格现场签证制度。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经常出现各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必须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由于签证是双方对事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追加工程合同价款的计算依据。因此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提倡只签客观实际情况而不签造价,只签实际工作量、点工数、施工措施而不签造价。结算部门应严把审核关,拒绝不合理的现场签证。

3.2 努力营造氛围,合同双方诚信守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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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对常见问题的一些建议

1.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招投标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在合同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来说已经比较完善,但由于合同种类繁多,一部法律根本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特点和招投标市场现状,制定出因地制宜的地方管理规章,就工程合同本身量体裁衣,将其每一个细节都尽可能地纳入到量化管理中。在具体的工程合同履约阶段,由合同管理部门会同工程管理等部门,根据施工进展或单位工程、节点工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全面履行工程合同。同时,引入监督制度,保证管理细则的实施力度和有效性。最后,也要提倡职业道德的建设,加强承包人与发包人的职业操守,建立诚信档案,对“优”奖、对“劣”惩,推动诚信市场地健康发展。

2.加强招标过程管理。

2.1招标过程中管理。首先,要求先行确定监理单位,这样在拟定工程招标文件时,可以由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配合前期招标人员共同审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在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条款上严格把关,将后续施工中会引起纠纷、含糊不清的地方一次待清楚。其次,重视工程现场踏勘工作。充分了解工地现场情况,全面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将更有利于工程合同的编制,减少工程施工阶段的变更,使工程合同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2.2招标后期管理。招标后期管理主要是建立合同履约检查和考核制度。提高合同履约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后期跟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水平、巩固招标投标成果的要求。合同履约是否顺利,在很大程度上也映射出了招标投标工作的成功与否。定期或不定期的合同履约检查或抽查,既是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一种评估,也为下次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借鉴依据。通过对施工合同履约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工程招标投标后期的跟踪管理档案,将每次检查情况填表,整理、评价、分级并分析,作为今后招标投标中评标的参考资料,以此对投标单位引人市场竞争机制,使其树立以履约率高低求信誉,以信誉高低求发展的意识,使信誉高的施工企业多中标、中好标,最终推动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良性发展,逐步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水平。

3.培养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工程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性强,要求工程合同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工程专业技术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工程造价管理知识,对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要求高。工程合同管理人才的水平将直接影响工程合同的签订和顺利履约,因此,合同管理人员应加强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强化法律意识,参与施工招标的合同条款设置,使工程合同管理与招投标工作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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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管理概述

近年来电力企业物资集约化管理的深度不断推进,在物资管理的各工作环节中,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在涉及的各工程项目部门及相关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才能确保物资采购合同履约执行工作有序开展,因此认真研究物资合同的签订、履约、变更等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鹤壁公司在物资集约化管理中,认真做好合同履约的管理工作,通过强化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设备制造质量状况、交货进度等信息的收集分析手段,督促各供应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期上报合同款项支付的各类凭证,深化物资合同管理在整个物资供应链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为本单位生产工程项目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资保障。现将目前河南省电力物资合同管理的运作概况和工作流程简述如下。

二、合同管理流程

物资合同管理从集中招标采购定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开始,包括物资合同签约、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资金结算和合同资料归档整个过程的所有环节。下面对各管理环节依次进行论述。

2.1物资合同签约:目前在国网公司的物资集约化管理中,需求单位所有物资采购均执行以“总部直接组织采购(即国直方式)”、“总部统一组织监控,省公司具体实施(即国委方式)”为主的二级集中招标采购政策。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结果发出后,各网省公司将合同信息维护到国网电子商务平台(ECP)中,供应厂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对合同信息进行确认,生成纸质合同,由省公司统一与中标厂家签订商务合同。地市公司物资部门可以根据省公司物资部下发的通知计划安排、项目实际情况通知项目部门在合同签订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技术协议。物资采购合同的技术参数、商务条款的确定主要依据采购文件及中标人响应的投标文件。合同签订时,双方对技术条件、商务要求,包括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等要素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结果进行签订,不得对任何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2物资采购合同文本:随着国网公司物资集约化管理的深化,合同管理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为适用物资管理新形势的发展,提高物资合同签订效率和履约水平,国网公司结合系统各单位实际应用情况,编制了41类设备/材料专用采购合同文本、电力设备/材料通用采购合同文本、非电力设备/材料通用采购合同文本和协议库存物资采购合同文本。编制物资采购统一合同文本可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为深化合同结构化、标准化和自动化管理奠定基础。国网公司系统内签订的所有合同均统一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

2.3物资采购合同履约:物资合同生效后,地市公司配合省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进行物资合同的跟踪、督促、履行,及时办理物资合同变更、撤销相关手续;反馈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监控物资合同履行中的异常情况,并组织项目部门商讨解决方案。在合同履约管理中,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设备制造质量状况、交货进度等信息的收集分析,督促供应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期上报合同款项支付的各类凭证,确保合同履约管理的及时、客观、公正。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供需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不正当地使用合同中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地市公司物资管理部门根据前期物资需求计划日期及工程项目实际施工计划进度安排,向供应商发出供应计划通知单,供应商核对供应计划通知单并按要求将货物发送至施工现场或指定地点,完成物资配送。

2.4物资采购合同变更:物资合同履行阶段发生的变更,应由市公司项目部门提出,经省公司项目管理部门确认的书面变更申请报告,提交省公司物资部按公司相关规定,经审批后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对采购结果中的物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等实质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时,应撤销原合同,重新纳入计划采购管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工程项目变更等原因,需要进行合同的变更时,市公司项目部门提报《变更单》,在合同约定的幅度内,经省公司项目管理部门确认,报省公司物资部批准后按照《物资合同承办实施细则》执行。物资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记录,应由与会相关代表签字确认,并作为物资合同的附件。根据物资合同签订变更记录,物资需求单位应及时在ERP系统中对物资需求计划进行相应修订。

2.5物资采购合同信息管理:地市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应做好合同物资的催交催运、配送仓储、移交验收、现场服务、日常协调等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合同履约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送上级物资管理部门。合同供应商在履约中发生违约的,按《河南省电力公司供应商违约问题处理实施细则》执行。地市公司应及时将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收集上报省公司物资部,物资部建立信息周报,对相关信息进行通报。对在合同中出现的供应商质量问题、违约行为等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定的制裁手段,如限制授标、暂停授标和在评标中减扣分等。

2.6物资采购合同归档:物资采购合同档案的建立包括从物资合同谈判、起草、订立、履约和终止全过程生成的有关资料,包括谈判记录、商务合同与技术协议文本、会签单、变更申请单、信息反馈单、违约处罚通知单等内容。各级物资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采购合同台账》,主要由物资采购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批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项目负责人等组成,并做好台帐信息的及时更新。物资合同管理负责按照《物资档案管理标准》要求,做好所有物资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对物资合同档案的分类归档,可以将物资合同并入工程项目建设档案,做为项目资料一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如无工程建设档案的,可以按年度分类整理成册,编制好合同目录。

三、结语

随着电力企业物资集约化管理的深度不断推进,合同履行在物资管理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规范合同管理模式,加强对合同履约中的跟踪追溯对合同的顺利执行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各供应商来讲,可以减少合同纠纷,增加诚信度,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集约化管理》中国电力网,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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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各行业将结合自身情况对收入确认的相关政策会有大的调整,但在所有行业中,影响较大的应该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公司。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正常情况下,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便会按照合同约定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施工,该类收入类型属于建造合同收入,此类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所涉及的业务比较复杂且有较高的合同金额,导致收入确认时出现了很多问题,迫切需要对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收入确认问题做出深入研究,以提高相关会计信息质量。

一、新收入准则与原准则对比的变化情况分析

新收入准则是指财政部在2017年7月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代替了原执行的CAS14收入准则和CAS15建造合同准则。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有以下几个主要变化。

(一)统一口径

以公司业务合同为基础和依据,统一了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模型以供参考。相比于原准则根据《收入》及《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分别将各类销售活动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等业务类型分别区分,各种不同的业务对应不一样的收入确认模式分别计量;但在新收入准则下,将不再需要按业务类型来区分,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确认收入即可。

(二)收入确认时点的重大修改

首次引入“控制权”,并强调需要以控制权转移作为判断是否可以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而不再是原准则规定的风险报酬转移。新收入准则改革了原有的“风险报酬转移”为核心原则的收入确认方法,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的原则已变为“控制权转移”,即“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主要强调与业务的匹配及真实性,即各公司确认收入的模式应真实反映各公司真实的债权,反映企业因履约而很有可能取得相关对价。

(三)对多重交易提供了更多指导性意见

新准则对于合同中包含多重交易的业务,提供了更明确的会计处理意见。有利于企业合理合规的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通过参与合同评估、主要条款制度及合同签订过程,识别各项可辨认并能准确划分的履约义务,能够准确划分各期的收入成本。

(四)特定交易给出明确规定

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如收入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对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合同、无需退还的其他初始费等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在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施工企业收入的确认具体方法

建筑业施工企业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一)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的收入确认方法

新准则要求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进度的确认新准则下给出了两种方法,分别为投入法和产出法。比较来说,产出法是一种更优的方法。但在实务过程中,有时候存在无法获取相关有效的产出信息的情况,进而导致实务中无法准确使用产出法,在此情况下,公司只能选择投入法时确定履约进度,这样成本法差不多是唯一比较可行的选择。但如果一旦使用成本法,成本进度是关键,能否如实反映合同真实履约进度,公司将会涉及到重大的会计判断,这样将会带来收入确认可控性的相关问题。新准则中对成本法也是有些顾虑的,因此要求在用此方法时,一定要合理评价成本投入和转移商品控制权之间是否存在相应对应关系,是否能够反映合同真实的履约进度。如果存在效果不佳或者无法评价的情况,则需要延用以前准则,按照合同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金额来确认收入金额,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估计并确定为止。

(二)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收入的确认方法

准则明确规定,当工程项目履约进度不能用合理方法确定时,只有当实际已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时,才可以确认收入,否则应在发生时确认损失,且确认的收入只能是实际已发生的成本金额,这样可以最大限度控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公司提前确认收入。

三、建筑业施工企业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履约进度的确定不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

在选择投入法时,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如何让成本进度如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履约进度,以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为例,因建筑业施工企业的特殊性,一般建筑材料直接发往项目上,材料运抵项目后,不会立刻被领用到工程项目上,只有项目现场的材料实际被耗用时才能反映项目的实际履约进度,但公司在进行存货核算时,由于项目管理和信息沟通等原因,财务存在没办法确认工程实际领用材料的情况,而是当有材料发往工地现场时,就会视同项目已领用,计入项目成本,这样会导致各期末账面工程成本核算金额与项目现场实际领用成本存在差异,无法真实反映项目的实际履约进度;在存在人员外包的情况下,公司一般与外包劳务公司签订框架合同后,因后续项目管理和沟通不及时原因,公司财务人员会将合同金额全额计入合同成本,这样会导致各期末工程账面成本与实际发生成本差异大,无法反映项目的实际履约进度。

(二)计划成本不及时调整而使项目履约进度与实际不符

工程项目预算成本通常随着项目的变化而变化,而财务账面上计划成本一直是项目最初的预算数据,不会随着原材料价格波动、工程项目的变更、材料更换等发生变化而对原计划成本进行修改,直至项目结束时,才会将此部分差异全部体现出来。这样会导致前期各期末履约进度不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进而影响收入确认的金额。

(三)施工现场存货管理不到位而使项目履约进度与实际不符

项目现场存货管理不当,未做好项目实际领用到工程项目上的收发存,材料的真实耗用无法准确的反馈到公司财务上,特别是多项目存在物质调拨时,也未及时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沟通,这些差异最终导致各期末履约进度不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进而影响收入确认的金额。

(四)新增合同金额确定滞后或合同变更部分确定金额滞后

建筑业施工企业特殊性,存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有随时调整的情况,但此类合同的金额确认存在滞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预期可收回金额无法准确确认,进而影响收入确认的金额。

四、建筑业施工企业收入确认的建议

(一)加强施工现场存货管理

工程现场需要加强施工现场存货管理,各月末对现场存货进行全面盘点并做好记录,将各工程真实耗用材料反馈到公司财务部;同时公司财务部每月末也需要依据公司项目明细清单随机选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材料盘点,以进一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不能让企业财务只是停留在财务做账阶段,而是要让财务完全参与公司各业务环节,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对存在外包人员的情况下,工程部一定要及时上报各期外包人员实际施工进度,财务部也需要各期与工程部核对外包人员工程进度,在各期支付外包相关费用时,也要进一步核实相关施工进度。

(二)加强成本预算管理

公司工程、项目部应及时根据客户沟通情况、现场项目建设情况、各期物料实际采购等情况对各项目进行分析,判断各项目新的预计成本与原预计成本有无差异,如果有,则需要及时调整新的总预算成本并反馈到财务部;财务部则主要需要核对各工程物质的采购型号、价格等与原预算的差异,如果差异较大,而需要提请工程部重新提供新的预算。当然财务部也需要对工程部主动提供的预算的变更进一步复核,以确认预算成本变更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三)加强与项目现场管理员的沟通

公司应加强与施工现场管理员的沟通,及时了解项目上材料的收发存情况,财务部应对全部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并对相关抽查项目进行现场盘点,对各期末现场实际存货进行盘点。通过工程现场和财务人员的相互监督和牵制,这样一来,公司财务部最终取得的项目履约进度会与真实的进度较接近,进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了履约进度与实际进度一致,进而保证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四)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确认合同变化部分的准确金额

公司应加强与客户的及时有效沟通,及时针对项目变更部分与客户取得合同,为后续收入确认提供依据。对于无法取得合同部分的工程,公司应按准则确认相关收入,判断是否能收回作为是否可以确认收入的原则。

五、结语

就收入准则而言,它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我国经济全球化的高质量准则,每个公司都要按新准则要求实施,随着收入确认条件与计量方法的变化,将会带来收入确认发生变化,由此会引起相关报表项目在列报金额时会发生变化,到时候对利润额的影响较为显著。只有对这些准则的变化做出正确的认识,才能做出更有效的判断和决策,但建筑企业因其行业特殊性,对各因素的估计稍有差错,将会大大降低报表的可读性。通过此文章,希望对各工程公司在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有所帮助,各公司应严格加强预算成本管理、施工现场存货管理、及时与客户沟通确认变更事项,确保各期履约进度与工程实际进度相符,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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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蓉.新收入准则对建筑企业的影响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20(08):135-136.

[3]沈志蓉,蒋晨璐.新收入准则下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核算的主要变化及影响[J].会计师,2020(05):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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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ontract a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in legal documents, an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y people. Valid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o reduce disputes, improving engineering quality level of important ways. But, in recent years from LiJinXian to see as the market competition is intens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subject to realize the importance of not enough, contract management personnel quality is not high, the strength of management is not strong, make construction contract signing and perform in some problems appeared in the process, these problems to further solved.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工程建设各方面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措施,加强合同管理对于建设各方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利津县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建设工程主体对施工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管理力度不强,使施工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合同文本不规。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设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合订合同时不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自制的、笼统的不规范文本进行签约,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二)资质管理不到位。

一些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为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破坏建筑市场的秩序。

(三)“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

有些业主表面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承包商签订一份合同,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实际施工活动的合同。这种“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了工程建设的发展。

(四)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

中标单位是一家单位,而真正施工的单位却是多家。有些单位在中标后又将工程肢解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施工队伍,造成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无法顺利履行合同。

(五)建设施工合同违约现象严重。

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

(六)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人才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因素,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有些建设项目管理中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者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力度不强,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就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七)不重视合同档案管理,没有做好合同备案工作,合同管理水平低,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二、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防止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及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质量。

合同管理不到位,合同履约率低,与合同的质量有很大关系,要全面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表述形式,按照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平等互利、协调一致等价有偿原则,订立工程合同,这样有利于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 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由于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从加强招投标工作入手,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合同全面履约。

要提高招标工作质量,为合同订立奠定良好的基础,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标投标,坚决取缔垫资施工现象,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五)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要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六)做好合同备案工作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要规范合同行为,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

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以便发生纠纷备案查找,通过对合同的备案,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承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以及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完备、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文件一致进行把关,对一些背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条款以及违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予以纠正。

(七)加强合同实施阶段的跟踪管理,确保合同依法履行。

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进行合同跟踪管理服务。监督承包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工程项目;承包人是否向他人转让荛项目;是否将工程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督促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还要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和监理部组成和人员到位情况。

(八)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促进合同履约。

建立工程合同担保制度,是促进合同履约,加强建筑市场信用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加大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力度,规范合同履约行为,重点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分包付款担保。如果属于应当实行担保的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担保的形式、额度、担保的时限、范围、提交的时间以及退还的时间,并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可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促进合同全面履约。

(九)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提高企业的合同履约意识和风险意识。

对于合同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不履约、履约质量差等行为如实记载在企业信用手册和工程合同管理系统中,并通过“东营市建设信息网”定期向社会公布,切实保证在招标竞争中形成的低价中标,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各项承诺的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秩序。通过企业信用机制逐步的建立,提高企业的合同履约意识和风险意识,坚决遏制不讲信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任意挂靠,非法转包,恶意拖欠等情况的发生。

(十)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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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强化设计龙头作用,提高设计深度和精度,从设计源头上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根据经验统计,设计阶段成果对项目建设投资影响程度占75%,因此在招标设计阶段进一步提高设计深度和精度是控制投资的关键因素。强化全周期设计优化,在预可研、可研阶段进行设计方案优化,通过多方案比选和论证,寻求技术经济最优的设计方案;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施工图优化和施工措施优化,在满足同等功能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降低施工难度,充分、合理地开展设计优化工作。在资源配置方面,加大对设计阶段时间和资金投入,增加设计力量,提高设计服务质量;在制度建设方面,制定相关设计管理制度,规范设计成果的深度和精度要求,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在激励机制方面,设立有效的奖惩制度,建立设计服务考评机制,引入监督机制,激励与约束并行,以激发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业主要进一步强化主导作用,发挥其总协调的职能和作用,提高设计成果的深度和精度,加强对新增变更方案措施的技术、经济审查,从经济效益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真正做到从设计源头上控制工程投资。某水电站在如何提高设计成果、激发设计人员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方面,采取主要做法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建立健全设计合同履约考评办法,设立节点考核基金和投资优化奖励。每月由业主组成考评组定期对设计履约情况进行全面考评,通过考评强化对设计合同全要素的管理,促进设计人员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和现场服务质量,主动开展设计优化工作。实践证明,强化设计管理取得效果良好,电站实现了提前投产发电,控制节约效果明显。

1.2强化监理现场管控作用,提高现场监督服务水平和质量,从加强现场监管力度提高投资管控水平监理人员作为业主聘请的现场管理代表,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等关键性因素进行控制性管理。监理投入的人员数量、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理念等,成为制约工程投资控制的因素。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员数量和质量方面远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情况,表现为监理人员数量投入严重不足,专业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人员更换频繁,不利于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导致现场施工管理和商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给工程建设造成不良影响,对投资缺乏有效管控。在如何发挥监理工程师在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上,结合某水电站采取的主要做法,建立健全业主对监理合同履约考评办法。每月定期由业主组成考评组对监理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评,通过考评强化对监理合同的全要素管理,完善监理考评制度和激励机制,适度提高现场监理人员收入,引导监理公司把优势资源配置到核心岗位上,提高监理人员整体素质,提升现场监理服务质量;与监理公司总部建立合同履约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向监理公司总部通报现场监理履约情况,加强与总部沟通和联系,争取监理公司总部的技术和管理支持,促进现场监理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最大限度发挥监理工程师在投资控制方面的管控作用,真正做到把好投资控制的第一关。

1.3强化承包商合同履约意识,提高承包商对分包商管控能力,通过合同管理创新增强投资控制效益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建筑市场不断扩大,大额投资项目也越来越多,导致总承包商对中小型项目施工合同履约重视程度不够。对中小型项目人力资源、设备资源、技术和管理支持力度不大,特别是中小型项目大多采用切块分包的模式,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管控力度不足,缺乏行之有效的管控手段,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给合同履约带来不可控风险。结合某水电站的做法,可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与承包商总部合同履约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强化承包商合同履约责任主体。定期将现场合同履约情况向承包商总部进行通报,借助承包商总部管理平台,争取承包商总部对项目部更多的人力资源、设备资源、技术和管理支持,强化合同资源配置和现场管理,促进项目合同顺利履约。(2)督促总承包商加强对分包商管控力度,严防“以包代管”。中小型水电站因投资额相对较小,承包商多采用管理型承包,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切块分包,应督促总承包商从分包合同管理模式、资金支付、生产要素控制等方面加强管控力度,确保项目顺利履约。(3)强化合同管理制度创新,破解合同资源配置难题。结合项目合同特点和工程实际情况,分析项目合同履约风险,准确把握合同执行重点和难点,应势而变,顺势勇为,择机适度采用合同费用资源化的模式,破解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不愿意主动投入资源的难题,强化合同资源配置,确保合同顺利履约。

1.4强化合同管理执行,转变管理思路,实现施工管理到合同管理转变,通过加强合同执行力增强投资效益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中小型项目管理模式多以管理型项目为主,实行切块分包,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控力度相对较弱,谁掌握了资源谁就拥有话语权。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生产要素和全过程管理,转变观念,解放思想,改变传统施工管理模式,实现从施工管理到合同管理的转变,全员参与合同管理,以合同条款作为管理的标准,强化合同执行力,一切都按合同约定办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和措施,防止增加不必要的投资成本。通过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条款学习,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监理现场负责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制度培训宣贯,让合同管理者熟悉合同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理解合同条款实质性要求,用合同语言说话,用合同条款办事,真正做到依靠合同来管理工程、建设工程。

1.5加强甲供材料采购、供应、核销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材料浪费和过度消耗,强化甲供材料统筹管理控制投资成本一般工程建设成本中甲供材料所占比重相当大,用动态的思路和平衡的原理搞好甲供材料“采购、供应、核销、库存”统筹管理,对投资成本控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成立甲供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从组织上保障甲供材料的管理流程顺畅,搞好甲供材料统筹管理。(2)建立和完善甲供材料定价机制,采用招标阶段同期市场价格进入合同清单组价,让甲供材料供应价与市场价格相对统一,消除甲供材料市场价与供应价格差异的“二元制”结构,从源头上避免倒卖材料获取价差的行为。(3)加强甲供材料供应计划的审核工作,用动态的思路和平衡的原理搞好甲供材料“采购、供应、核销、库存”统筹管理。在编制工程进度月计划的同时要编制材料需求计划,根据需求计划结合库存量及适量储备量编制材料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作为甲供材料核销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平衡甲供材料库存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加强对甲供材料需求计划的审核,确保甲供材料需求计划的严肃性和合理性。(4)建立甲供材料核销报表制度。每季度定期对甲供材料核销一次,核销时间与工程进度结算报表结算时间一致。根据实际消耗量与理论消耗量对比及时进行材料核销,并对每季度材料核销结果进行简要分析总结,重点分析是否存在材料消耗不合理的现象。

1.6加强工程计量和结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与索赔,增强投资管控能力严格按照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开展计量和结算工作,做到工程计量和结算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加强计量的及时性,遵循计量的合规性,重视计量的严谨性,特别是针对隐蔽工程项目的计量和结算,对计量人员的资格、计量校核、计量支撑性材料等关键环节提出明确的要求,避免计量签证随意性和把关不严。主要做法有:(1)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建议业主方配置专业的测量工程师或计量工程师,通过增加专业资源配置,加强计量管理,特别是对隐蔽工程的计量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因计量原因造成投资不必要增加;(2)提高计量的合规性,熟悉工程量清单规范、合同文件和定额编制说明,规范和完善计量支撑材料,避免不合理的计量和不规范的计量;(3)高度重视计量的管理工作,适度依托监理工程师,加强对监理计量工作管理,提高监管力度,发挥监理现场管控作用,让监理工程师把好投资控制的第一关;(4)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和索赔,合同双方各尽其职,各司其责,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避免随意改变和突破边界条件,减少不必要的变更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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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施工合同设定的担保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业主对承包人履行债务提出的担保要求,也就是卖方担保,另一种是承包人对业主履行债务提出的担保要求,也就是买方担保。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以及工程担保设立的目的,我国对于构建以卖方担保为核心的工程担保体系更加重视,而在以卖方担保为核心的工程担保体系中,担保的品种包括履约担保、投标担保、承包人支付担保以及工程质量担保等,本文主要以履约担保为研究内容。履约担保的种类有很多,目前开展最为广泛的业务有: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在市场经济发展较快、较为成熟的国家,工程担保尤其是承包人履约担保,作为一种信用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工程承包活动中。

履约保函是履约担保的一种主要方式,指的是银行金额机构应劳务方与承包方的请求,对业主方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履约保函具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履约保函可以较好的保证工程合同的有效履行、保障业主实现债权,进而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良好发展。

一、当前我国履约担保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析我国当前履约担保实施情况发现,履约保函格式不统一、过度使用保证金方式、履约担保索赔困难等问题依然大量存在,且较难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经济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履约保函格式不统一

银行金额机构的履约保函一般都是采用本行规定的标准格式,各个银行的履约保函格式都有一定的差别。除此之外,部分业主方也有其自有的非标准格式。这就导致银行保函现有的格式文本与各业主所期望的自有格式文本不一致,在担保有效期、索赔程序、争议解决等条款内容的设定上有所差别。这种差别容易引起金融机构、业主及承包方三方之间的矛盾:一方面由于履约保函格式的不统一,业主、承包人与保证人之间需要不断的协调沟通,加大了保函办理的复杂度与难度。另一方面,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各方对保函条款的理解都不同,将会带来诸多的履约担保索赔问题。

(二)过度使用保证金方式

中国建筑业协会课题组曾对北京、上海、陕西、江苏等地区的65家建筑业企业提交履约担保项目进行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在2007-2011年间,这些建筑业企业中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约占55.4%,采用履约保证金的约有41.1%,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书的约占3.5%。虽然我国将部分地区设为工程担保试点地区,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书的企业逐渐增多,但总体来说占得市场份额依旧很小。

由于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格的10%,如果采用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必然会占用承包人大量的流动资金,资金回收周期较长将会大大影响企业整体资金的运作,尤其对承接项目较多的承包方影响更加明显。就目前而言,履约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给承包方带来了负担,而承包人需要交纳的保证金除了履约保证金之外,还有诸如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注册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工期保证金之类的保证金种类,给承包人带来了负担可想而知。

(三)履约担保索赔困难

由于在不同的履约保函格式文本中对于担保索赔的规定一致,导致业主在索赔时常会因索赔程序、索赔处理等问题,与保证人产生较大的争议,进而导致担保索赔时间延长或担保索赔停滞等。另外,在际工程履约担保过程中,工程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后,通常不会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解决,而是采取各种手段自行和解,不会首先考虑履约担保索赔途径。

据调查发现,部分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只有提供履约担保才能发放施工许可证,业主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取得施工许可证使工程顺利开工,承包人递交履约担保也只是为了应付政府的强制性要求,这导致履约担保成为一种“必要的形式”。虽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2010年取消了“只有履约保函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这一前提条件,但业主与承包人的观念还是很难扭转。并且业主在面对承包人的违约情况时,也只会考虑施工合同索赔,而没有履约担保索赔的观念。

二、完善履约保函应用的建议

基于建设工程交易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建筑市场实行招标投标制的国情,实行以卖方担保为核心的工程担保体系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是衔接国际惯例的客观要求。

(一)谨慎选择履约担保方式

建议建筑业企业在选择履约担保方式时,优先考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书等第三方保证担保方式。无条件履约保函应主要由银行提供,不仅可以保障业主进行快速有效的索赔,也能保证银行的信用声誉。而有条件履约保函应主要由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提供,专业的工程担保公司不仅能做到在承保前严格审查,在承担保证责任前对承包人违约责任进行认定,还能够利用其专业能力向承包人提供技术和管理上的支持,帮助承包人继续履约。

(二)构建多角度、全方位的市场管理机制

构建担保、信用、资质相结合的市场管理机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制度并进行严格的落实,用市场自身手段加大履约失信的成本和惩戒力度,实现卖方向买方提供信任的目的。在资质管理中考虑信用成分,确定担保费用时兼顾信用和资质等级,最终实现强化担保和信用,淡化资质,实现国际建筑市场的通常做法。

(三)完善履约委托保证合同

履约委托保证合同是承包人委托保证人、以保证方式向业主提供工程履约担保所签订的合同,在完善履约委托保证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内容的完善与补充。

首先,履约担保金额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上限,合同条款中应明确保证人只在这一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合同中应约定履约担保延期所加的费用的承担,可有效保障保证人的利益。最后,保证方式设置为连带责任保证,一方面可调动保证人的积极性,关注承包人在主合同履行时的履约情况,另一方面可保证履约担保索赔的执行效率,不必等法院对主合同纠纷的判决结果,只需要按照履约保函中的代偿安排执行。

(四)选择适格保证人

对于承包人来说,选择适格的保证人非常重要,可以保证履约保函索赔后能够承担保证责任。承包人选择适格的保证人,保证人可在承保阶段对承包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进行仔细审查,积年累月必将倒逼承包人,促使承包人提高其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的能力。同时,承包人选择适格的保证人,可保证业主履约担保索赔的权利,顺利承担保证责任,使履约保函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

三、结语

履约保函的主要功能,是保障业主在承包人违约情况下的权益,而维护业益的核心是索赔操作的可实施性,也就是履约保函索赔过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业主、监理人以及保证人,都应该严格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操作,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避免履约保函索赔耗时长、难度大等问题。尤其是业主,要进一步加强对担保索赔操作重视程度,才会使履约保函索赔成立,以免承担担保索赔不成立的后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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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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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之下,公路建设显得更加重要,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背景之下,公路运输的经济管理也显得越来越迫切和必要。我国当前正处于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的阶段,而公路建设则是基础建设的基础,所以,其更是处于一个优先发展的地位之上,故而率先跨越和率先转型等积极的带头准备也成为了现如今我们交通行业的一个共识。但是我国公路交通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比较巨大,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而当前很多研究都主要是针对公路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对于公路工程合同履约方面的资料确实少之又少。其实,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做好公路工程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这将会有效提升公路工程的经济效益。

1 公路工程合同履约过程当中的工程变更和索赔分析

公路工程合同能否更好的履约主要表现在工程的各个实施阶段,关于公路工程合同履约过程当中所出现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分别是在工程的准备阶段、工程的签署阶段、工程的实施阶段和工程的验收结算阶段。

1.1 工程准备阶段的工程变更和索赔履约问题

合同管理在工程的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合同的立项和申请,招标和投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查和工程的设计。工程的准备阶段是工程合同管理的最基础阶段,如果在这个阶段内对于合同的文件没有做出精致的编辑,那么就会为招标和投标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使招投标工作的编制不尽完善。这就会造成工程的设计不能合理有效的符合实际情况,这样就会为工程在施工阶段造成很大的问题,使工程在施工过程当中面临着很多的工程变更和索赔问题。而对于工程的设计工作而言,它是公路设计的灵魂,只有设计出最基本的原则,才能够以此规划出更多的内容,如果设计不科学就会导致工程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出现很多的浪费现象,这又在某些方面进一步加剧了工程的变更和索赔问题的出现,加剧了其严重性的后果。

1.2 工程合同签署阶段面临的工程变更和履约问题

完善了公路工程的准备阶段工作以后就是招投标工作了,进而要面临的便是工程合同的签署问题。在工程合同的签署阶段,合同管理主要涉及到的内容有很多,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有对中标者的确认,合同谈判和中标通知书,合同的谈判和签订等等。合同的签署阶段是签署合同的双方在对法律合作关系进行缔结和磋商的阶段,所以这一阶段与未来的索赔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由此可见,对于合同内容进行设定的时候一定要本着仔细、详细的原则,在合同谈判的时候,这一阶段主要会对将来有可能出现争议或者工程变更问题的地方做出书面的解释和澄清,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在公路工程的施工过程所出现的工程变更或者索赔问题,但是这还是不能够有效的完全将其避免。

1.3 工程合同实施阶段面临的工程变更和履约问题

在公路工程合同的实施阶段,合同主要管理的内容将会更加的详细和深化。其大致的内容将会涉及到对施工企业设计文件的批准, 如果以上两个阶段出现了问题,那么在这一阶段就会表现出来,甚至可能会引起十分激烈的问题,可以说这一阶段是涉及到公路工程变更和索赔问题的最主要阶段。举例子来说,假如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不可预见的事故,那么因为自然原因或者社会原因所引发的工期拖延或者停工等问题,将会作何处理,这些都是工程合同在实施阶段所面临的工程变更或履约问题的表现。

1.4 工程合同施工验收结算阶段面临的工程变更和履约问题

在工程的验收和结算阶段,完成工程的申请报告、鉴定书、验收资料和移交书等都是合同管理所要涉及到的内容。因此在这一阶段将会对所出现的问题做出一次性的清理和结算。特别是对于工程的变更和索赔问题,在这一阶段要做出重点的复核,以此来确保工程的索赔事项和索赔款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2 公路工程合同履约工程中工程变更和索赔问题的对策研究

2.1 工程设计阶段的工作需要精确细化

笔者始终相信,对公路工程的设计质量进行优化和把关,是减少工程合同在履约过程中所出现的工程变更和索赔问题的关键。但是假使工程的设计工作做的比较粗糙,那么这就将会为设计漏洞和设计错误提供条件,从而埋下设计安全隐患。可见,要想做好这一方面的工作首先就要对招标工作进行有效的设计,在对单位进行选择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报价合理、质量好且信誉高的单位,这样才能够收到更加周到的服务,才能够使其相关技术满足工程合同的需要。选择好单位以后要与其签订必要的合同委托设计合同;其次是制定合理有效的奖罚办法,这样能够充分的调动起工程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对于设计效果突出的设计人员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最后是设计单位一定要和招标单位做出限额的涉及协议和供图协议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实现公路工程的最优化设计。

2.2 工程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合理化编制

加入招标文件当中的相关合同条款存在着不完善和不简明的地方,那么合同双方就很可能会因此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引发一些工程的变更问题和索赔问题。因此要做好招标工作,使其尽量合理化。笔者认为对于合同的条款一定要用规范的言语和文本来进行,需要请相关专家对合同的内容做出审核。除此之外,还需要对招标的文件进行具体的标段规划,要保证各个标段是相互独立的,这可以有效避免一些施工干扰问题的出现。

2.3 转嫁工程合同履约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和损失

在工程的施工阶段,有些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地震、雷电、洪水等等,这些问题一旦发生就会为整个工程的进度带来一定的影响,严重的时候甚至会对整个工程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对于这一类问题,公路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做好投保工作,要特别投保财产险和工程险,并且要在合同中将具体的投保方确定出来,这样可以通过投保的行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降低了因为意外自然风险的发生所带来的损失。

3 结语

本研究中,笔者主要就公路工程合同履约工程中所出现的工程变更和索赔问题做出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文中笔者也根据自身的实际工作经验提及了一些主观的看法。最后笔者认为,要想培育完善我国的公路建设,就必然需要我们通过有效的管理和经营模式,对公路工程合同当中各种不完善条款进行完善,从而减少合同在履约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和索赔问题,促进我国的公路建设朝着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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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经营与发展过程中,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由于电力企业物资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库存实践段且要求一次性使用,因此电力企业物资管理具有一定特殊性,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关系着整个电力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在此种情况下,加大力度探讨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策略,对于电力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电力企业管理中物资合同管理的要点

在电力系统运行过程中,电力物资在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直接物资、间接物资以及辅助物资三个方面。电力物资管理具有一定特殊性,其对供应时效性要求较高,对物资质量要求较高,库存时间短并且无法实现循环利用。当前社会发展条件下,电力物资供应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竞争力度也明显加大,市场资源配置更具合理性。但为保证电力企业物资管理的有效性,积极加强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要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中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主要依据,保证合同签订的规范性,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允许延长合同签订时间。二是应当以货物清单、澄清文件、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件等作为签订物资合同之前的重要资料依据,以保证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必要情况下物资部门需要招标采购时,应当明确物资采购结果,并结合具体信息以及相关规定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切实保证操作的规范性,进而提高电力物资合同管理效果。

2 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的具体策略

2.1 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管理的策略

第一,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进步,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过程中,应当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集约化系统加以优化利用,以保证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管理的有效性。尤其是当前电力企业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态势,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进程明显加快,物资合同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之上的电力商务平台以及ERP的推广应用,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并固话了电力物资合同签约流程,促进招标结果传回及合同文本生成自动化的实现,保证电力物资合同签约方式的规范性,应当以文本方式进行签约,并保证物资合同中通用合同条款、专业合同条款以及招标文件的规范性,以经过澄清与确认的技术条款和合同商务条款作为主要标准,以保证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管理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电力物资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对合同协议书及其附近共同签订,从而为电力物资合同签约规范化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加大纸质合同的签订管理力度。在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管理过程中,物资供应商应当准备好物资合同相关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相关证明文件等。物资合同签订地点为供应商服务大厅,在电力物资纸质合同签订之前,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电力物资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且仔细的检查,确认无误且材料齐全后,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对物资合同正本进行盖章。一般情况下,就合同正本逐页盖骑缝章或者小签。

2.2 电力企业物资合同履约管理的策略

第一,对电力物资合同的履约内容及相关责任进行明确标注。也就是说,在电力企业物资合同履约管理过程中,为保证管理的有效性,应当对电力物资合同中的内容及相关责任进行清晰且明确的标注,尤其是要明确电力物资合同履约过程中违约现象的责任人与具体处理方法,以确保电力物资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能够依据合同内容履约,以保证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在明确电力物资合同具备内容以及履约责任的基础上,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应当严格依照物资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具体处理方法进行妥善处理,此种情况下,有效的避免了出现违约情况后相互推卸责任等问题的出现,提高电力企业物资合同履约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设置专业的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控、分析和管理。电力企业应该设置专门的物资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对物资合同的供应链进行实时跟踪和统计,以此分析和判断合同是否会出现违约的现象,一旦出现违约的行为,则应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此外,合同履约管理人员通过对供应商的履约状况进行统计,并制成供应商信誉档案,为企业以后的物资采购、招标选择提供可靠的参考,例如,创建基于ERP模块的合同履约跟踪表,合同管理人员通过合同履约跟踪表,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物资合同签订、物资流转的实时状况,当物资到货之后,对物资合同进行一一核对,避免出现物资交货不及时影响电力工程建设进程,同时还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物资供应的保障能力,全方位、多方面的加电力物资合同履约管理,实现物资合同管理的流程化、规范化以及标准化。

第三,加强资金结算管理。资金支付是合同履约管理的最后环节,同时也是合同履约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电力企业正常运转的前提是资金及时支付以及高效流转,为了保证资金能够及时、准确的支付,电力企业在受到物资采购合同之后,应该立刻和物资供应商进行沟通,然后开具物资发票。每月18日,根据物资合同台账信息,对于满足资金支付条件的合同申请ERP资金支付;每月30日,根据省物资公司的资金支付明细,对资金支付状况进行记录和核对,并且根据相关规定,在当日必须反馈《物资采购资金支付款项回复单》,保证电力物资资金“月月对、月月结、月月清”,即保证资金支付100%准确。

结束语

与其他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相比较而言,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更具特殊性和复杂性,为保证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物资合同得到规范签订和履行,应当基于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要点出发,结合电力企业自身发展实际情况,采取可行的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策略,以推进电网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从而为电力系统的稳定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推进整个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王铁铮,常少志,于梦遥,卢正达电力企业物资供应合同履约管理研究[J].现代制造,2015(36):16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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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担保制度的重点

当前在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可考虑先建立和推行4种担保制度: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投标保证金等方式,具体方式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投标保证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也可以要求按照与第二标投标报价的差额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的两倍返还中标人。

承包商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业担保,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

对于履约担保,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一是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直接接管该工程项目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是按合同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实行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 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履约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即合同价的100%),也可以实行分段(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滚动担保。对于一些大工程项目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担保人共同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这些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其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中小型工程项目也可以由承包商实行抵押、质押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在国外,无论是政府工程项目还是私人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尤其是竣工交付使用若干时间后仍欠款不还,几乎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如果某位业主拖欠工程项目款,不仅该承包商可以停工,而且因其信用不好,今后其他承包商也不会承接其工程项目。但我国,受“少花钱多办事”甚至是“不花钱也办事”的思想影响,资金不到位或留有很大缺口即开工建设的问题比较突出,加之建筑市场上“僧多粥少”,拖欠工程项目款的问题十分严重。据此,应当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以规范市场行为,解决拖欠工程项目款的“老大难”问题。

业主支付担保,实质上是业主的履约担保。因此,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也应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可以是银行保函或者是担保公司的担保书。

鉴于现实国情,业主支付担保可考虑先在非政府投资的工程上推行,首先是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项目、“三资”(即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项目和私人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应当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充分打足建设资金,不能任意拖欠工程款,侵害企业的利益。

保修担保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项目质量保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保修责任的落实,应建立工程质量的保修担保制度。保修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保修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实行承包商的同业担保。保修担保可以包含在履约担保之中,也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保修担保的期限,应当与法定的保修期限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相一致。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交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必要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可以从被担保人或第三方的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依法采用多种方式,如其他银行的保函,其他担保公司的担保书,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定金等担保。

工程项目保险制度的重点内容

我国已开办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可考虑再逐步开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和工程质量的保修保险。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此,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强制性保证。投保人是施工企业,也可以由施工企业委托项目经理部代办。被保险人应当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包括房屋拆除现场的有关人员。保险期限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拖延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列入直接工程费中的现场管理费,计入工程成本。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贯彻“预防为主”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将部分保险费专项用于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与监督,把意外伤害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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