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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产业是世界贸易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世界医药行业不论在经济低迷或繁荣时期都保持了高速发展的势头。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和健康观念的转变,人们对自身医疗保健的需求日益增加,我国的医药产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同时,如何更科学合理的配置有限的医药卫生资源,促进医药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电子商务技术在国际上已广泛应用于医药流通、销售、服务等领域,是医药贸易未来发展的趋势。电子商务技术在我国医药行业各领域已初具规模,覆盖了招投标、批发、零售、物流等医药流通与销售的多个领域。传统的医药营销格局在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的冲击下已悄然发生改变。
另一方面,面对广阔的医药市场,各医药企业对营销人才的需求一直高居榜首。因此许多医药院校都先后开设了医药市场营销专业,培养医药营销人员。营销专业与市场联系紧密,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应根据市场变化不断调整。但现有的医药营销课程在电子商务教学中较缺乏应用性和前瞻性,在课程定位、教学内容、师资力量等方面也存在许多不足。因此,目前我国医药营销人才的短缺不仅是数量上的短缺,更是质量上的短缺。探讨如何培养具有电子商务技能的医药营销人才,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医药营销课程体系,对于我国医药产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明确课程定位,把握培养方向
医药市场营销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我国现代医药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有坚实的医药营销理论基础和实践技能的复合型、应用型医药营销高级人才。电子商务专业主要培养具有电子商务活动策划与管理能力,能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互联网领域市场分析与营销策划、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与维护、网站建设与管理的高等技术应用人才。在医药市场营销课程中引入电子商务教学内容,不能照搬电子商务专业的教学内容,走入“电子化技术十商务知识”的误区。应注重医药营销理论、网络营销策划、商务信息搜索、客户关系管理等内容的教学。对于电子商务涉及的网络及计算机专业知识只需做简要介绍,形成“医药营销知识+电子化贸易技能”的教学思路。要把握住医药市场营销这个教学方向,以医药市场和医药贸易为出发点,结合电子商务营销手段,培养具备医药产品传统营销和电子商务营销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提升他们在未来医药市场中的竞争力。
2 提高教师实践能力,加强外聘专家教学
高校教师除了要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更要具备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后者甚至比前者更重要。传统的医药市场营销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学科,要求教师必须掌握市场营销、医药、法律、贸易等方向的知识,并具备相应的实践经验。加入电子商务教学内容后,教师不仅要掌握电子商务相关的理论知识,还要不断积累电子商务领域的实践经验。因此,要加大教师的培养力度,选派优秀教师外出进修学习,到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参加顶岗实践。不断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强化教师的实践能力锻炼,使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有机结合,有效提升教师的实际教学能力。
医药市场的发展远比教学内容的更新要快。因此,建立一支外聘教师与专职教师相结合的师资队伍, 是优化教师结构、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举措。高校根据教学需要聘请企业的电子商务管理和营销专家到学校兼职授课,将最前沿的实战经验和市场信息传授给学生,帮助学生了解市场,拓展视野,提升专业水平,把握岗位需求。
3 加强实训室和实习基地建设
在医药市场营销专业引入电子商务课程要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课程的实践性,要设立专用的电子商务实训室,配备计算机、课程软件并连接网络,给学生提供上机模拟操作的机会,在实践中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提升专业知识的应用能力。针对医药市场营销专业的特点,课程软件应具备医药电子商务信息的和收集、网络招投标、网上药店、电子支付、物流管理等功能。使学生通过实训课程熟悉电子商务营销的流程和环节,培养独立思考,应对困难的实践能力,为走向工作岗位打下良好基础。
在完善校内实训室建设的同时,学校应积极加强校企合作,通过在企业建立实习基地,开展真实的医药电子商务实践教学。让学生走进医药电子商务营销的工作环境,亲身体验电子商务在医药市场营销中的应用和成效。同时,聘请企业的兼职老师在实训基地开展岗位技能的教学指导,通过实际业务操作,让学生掌握电子商务在医药营销中的应用技巧,巩固实践能力,增强就业信心,提高社会竞争力。
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医药市场的营销模式。早在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时要求“在药品购销活动中,要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医药市场营销中已进入全面发展和广泛应用阶段。电子商务在增强医药市场透明度、提升政府监管力度等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效。面对日益紧缺的医药电子商务营销人才,改革医药市场营销专业电子商务的教学模式,为社会培养更多高质量的医药营销人才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希望本文能为医药市场营销专业电子商务课程的教学改革提供一些思路。
参考文献:
[1]金鹏, 刘剑, 倪妮. 中国医药电子商务现状浅析[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21):105.
[2]冯夏红, 肖晗. 医药院校市场营销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研究初探[J].辽宁中医药大学学报, 2008,10(12):195-196.
(一)概念表述难见本质之别
有关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表述不在少数。国家药监局于2000年6月26日《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其中曾提出“药品电子商务”概念,明确它“是指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或使用者,通过信息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进行并完成各种商务活动和相关的服务活动。”[3]2005年9月29日,再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指出“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4]学术界中,较早有沈阳药科大学陈玉文教授提出“医药电子商务是指以医药商品生产者、医药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保险公司、银行等医药商品交易活动的参与者,通过互联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进行并完成的各类医药商品的交易和服务活动。”[5],也有“狭义上讲,医药电子商务系统是指医药企业、消费者、银行(金融机构)、政府等在互联网和其他网络的基础上,以实现医药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为目标,满足医药企业生产、药品销售、税务等生产和管理的需要,支持企业的对外业务协作,从动作、管理和决策等层次上全面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为企业提供商业智能的计算机系统。”[6]等。上述各家从不同角度较好地对之进行了阐述,对于学界具有很强的指导、启发与借鉴意义。然而,通读更多学界其他的观点,不难发现存在的问题,如多在既有大类“电子商务”概念基础上冠以“医药”为前缀,而少有对“医药电子商务”固有本质性内容的理解与准确阐述,有的甚至游离医药自身固有元素。一个原始而不乏实用的鉴别方法,即是去掉“医药”二字,原本只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界定,依然可以用之于对“电子商务”的描述。
(二)内容选取停留在“医药”与“电子商务”层面
概念表述浅层面的结果直接导致其后之具体内容构成表现为简单的“医药+电子商务”,两者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有机揉合与生成。只是生硬地把两块内容切割与粘合,缺乏严密的逻辑性与系统性。常见的表现是,前半部讲述电子商务,后半部阐述医药知识;或者是“电子商务”中置换原商品为“药品”,但又缺乏对“药品”固有特性的明确区别。
(三)教学模式与方法缺乏“医药”元素
电子商务教学固然有其共性,但反映在不同行业则自有其个性表现。医药行业引入电子商务技术,其在教学上显然也存在此一情况。然而,在今天却体现并不充分,甚至被弱化。因此,对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应用及其在教学上诸方面表现的探讨与研究,无论对于该课程建设与教学开展,还是对于整体医药教学的思考,都具有鲜明的启发与现实意义。
二、课程基本内涵特色:“专”“适”兼顾、“仿”“真”合一、“多元”并进、立体考评
医药电子商务教学旨在服务于医药行业、为医药行业培养熟练应用电子商务技术的技能型人才。但基于行业需求本身固有的不确定性,制定教学与培养目标时必须考虑到对行业外岗位的适应性。因此,基于行业而不拘泥于行业的教学设计势成必然。这在客观上决定了本课程的教学特色。具体表现:
(一)内容选取“专”“适”兼顾
教学内容的取舍主要决定于社会经济的实际水平。目前环境下,医药行业引入电子商务技术已然成趋,且日益深入。从医药企业间的药品招投标到药品在线零售,从医药信息服务到医疗器械在线交易,乃至医药行政电子化,无不涉及电子商务领域。因此,从理论上讲,对于从业人员的要求也必然达到能熟练且专业应用电子商务技术,同时要充分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此其一。其二,学校教育与专业培养理论上可以预期学生的职业走向,也应该有符合社会需求的职业规划与设计。然而,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化,必然会随时偏离既定教学目标,这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与制约学生的就业领域。因此,作为教学,兼顾行业内外职业需求,关注其变化与发展,显得必要而且必须,也是学校教育的固有规律。鉴此,医药电子商务课程内容的选取,应该是“专”“适”兼顾。“专”者,充分体现医药行业元素,紧扣行业内职业岗位与能力要求,教学直接致力于行业之需;“适”者,则同时需要拓展行业外领域,对于非医药行业的相关岗位需求与能力要求,同样需要引入课堂教学,以最大程度拓展学生的职业适应面。唯其如此,课程建设方显无限生机。本课程在建设中,通过多方调研与访谈,针对高职高专总体培养目标,以一线岗位为主线梳理并形成以下内容:1.电子商务岗前理论知识准备。包括两个任务:一是电子商务认知与电子商务基本模式及其流程;二是医药电子商务认知与基本模式。前者侧重就业“适”应面,后者突出“专”业面。该部分主要阐述相关理论知识,以可以达到着力支持后期岗能训练为上限,结合真实案例适当拓展。2.医药电子商务上岗技能实务。根据企业调研,基本梳理出医药产品网络业务专员、医药产品网络营销员、医药信息管理业务助理、网上药店建设工程师助理四个岗位,并分别依据岗位能力要求重组课程教学内容,形成16个任务。如业务专员的教学任务包括:消费者网上购药、医药产品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制药企业的原材料采购与政府采购等)、医药物流在线申请、网上药店经营与管理、药企产品信息与维护、医药物流构建与维护等。3.医药电子商务岗位能力应用。该部分主要与医药企业在线业务合作,校企双方共同规划与设计顶岗实训项目,并严格按企业要求完成业务流程。最终由双方指导教师共同评定成绩,侧重实际业务能力与业务执行过程的科学性。4.法律法规融入整个商务流程的能力养成。上述内容在施教过程中,处处体现法律法规要求。如业务专员的网购药品,只允许是非处方药(OTC);药品信息的企业必须具备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资格证等法定要求。因此,互联网上的涉药交易与服务,无不需要从业者具备熟练且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的能力。
(二)教学方法“仿”“真”合一
在方法的采用上,充分体现网络技术与当代学生特点,具体、直观、简洁、实用得到最大限度的表达。因此,在具备足够理论知识的前提下,让学生在充分参与中理解、深化并熟练掌握。为此,课程建设与医药企业深度融合,课堂教学积极引入医药类企业的文化内涵,定期聘请行业专家来开讲座。企业方与校方(教师和学生)不断交流,同思教学内容与方法,共建教材与教学平台,共享企业与学校资源。学生则具双重身份,在校是学生,在岗则是员工。这样,学生在校以“学”与“仿”为主,在第一时间接触并了解医药企业文化与环境;在岗则进入真实岗位,以完成业务为主,在第一线接受技能检测。由“仿”而“真”,由“真”再“仿”,达到“仿”“真”合一。学生学得生动、直观、实用,企业则从中直接获益,实现“双赢”。
(三)学习途径“多元”并进
在教学安排上,首先通过课堂教学,且融入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考证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使学生能够在完成课程的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在此基础上,利用第二课堂,以各级不同等次的学科专业竞赛为载体,积极组织与推荐学生参加全国和省级创业与电子商务大赛;然后再指导学生逐步走向电子商务创业之路。这里,更多的是跨行业的训练,但需要在每一“元”中具体到医药特征,使学生在比较中更深刻地理解同样的方法应用在医药行业却会有更多的特殊要求。
(四)学业成绩立体考评
在教学评估方法上,本课程尝试构建“纵横交叉”机制:纵即评估主体从学生自测、团队考核、企业教师到校内教师总评———考核主体多元化;横即平面化,从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的定量考核到在企业中完成医药电子商务项目的定性考核,多途径、多侧面测评———考核手段多样化。纵与横结合,形成“学生自测、团队考核、教师总评;书面考试、上机作业”立体式评估体系,旨在改进考评的全面性与公正性。医药电子商务做得是否成功,其实很难以理论分数示之,也不能以消费者是否获得药品或服务为终结。重要的是通过电子商务技术实现的医药产品销售与服务,是否真的使消费者的健康受益,如获得安全用药的正确知识,买到对症的药品,或是得到在线专家的专业指导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是成功的,考评无疑应该得到通过。显然,这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电子商务。
三、课程特色教学的构建与实施:“多多”益善
笔者自2007年开始主持构建医药电子商务课程体系,经过近4年的不断学习与探索,先后于校级精品课程走到省级精品课程、国家级精品课程。逐步形成了“考核方式多级、模拟平台多种、学习方法多途”(即:三级考核、四种模拟、六重学习)的“多”性课程特色:
1.三级考核由学生、专家、教师分别主持,大大提高公正、公平与公开,最大限度保证考核的客观性。改变传统考核重形式、轻实效;重管理、轻过程,导致主观有余、客观不足的现象。
2.四大平台从模仿到独创、由单一到综合层级递进,大大增强学生对机理的理解与掌握水平,以及对技能的养成与应用能力。通过“劳动部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系统(即认证平台)”完成通用电子商务技术的教学,利用与企业合作开发的“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医药电子政务系统”完成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技术与医药电子政务教学,利用“电子商务开发平台”完成对商务网站开发理念、主要商务功能及技术等教学,以此夯实操作技能。
一、医药电子商务和医药电子政务关系辨析
医药电子商务是指医药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互联网上交易药品、医疗设备及其它产品或服务的活动。在医药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参与的主体是医药企业。我国常见的医药电子商务平台有健一网、华源医药网、药百川、天猫医药馆等。2014年5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放开处方药在电商渠道的销售。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有望迎来井喷。
医药电子政务是指运用互联网手段,实现对医药产品的监督与管理,以便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高效、优质、规范、透明的管理与服务。医药电子政务的办公流程中,参与主体主要是医药行政部门。
医药电子政务是特殊的医药电子商务。不同之处在于,医药电子商务的主要功能在于构建线上医药交易平台,以交易量、成交额为衡量标准;而医药电子政务的交易功能较小,主要功能在于医药政务信息的、医药信息的公众服务以及医药企业的行政许可服务等,以服务质量为衡量标准。
二、医药企业开展医药电子商务所取得的经验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正式起步于2005年,到2013年线上医药市场规模已达42.6亿元。8年中,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也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
(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由于医药电子商务可以为医药企业带来巨大利润,2003年、2004年时,许多医药企业纷纷投入医药电子商务行业攫取利润。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各个商家表现出极大的自发性、零散性与盲目性,系统不能相互贯通,建设多有重复,规模与影响十分有限,盈利水平较低。
2005年12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实施,本着“统一发展规划、统一运营规则”的原则,严格审核制度。2006年通过审批允许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仅有5家。这使得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有了高起点,从那一年开始,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正式起步。
(二)医药企业信息化建设
医药企业的信息化是医药电子商务的基石。提升医药企业信息化水平就是提升医药企业电子商务的水平。首先,应当提高的是企业内部信息化水平,可以建立企业内部局域网站,实心内部信息沟通的无障碍。还应当构建管理信息系统(MIS)与制造资源计划,提升企业生产能力,并且使其与财务系统形成有效闭环。然后,应当提升企业外部信息化水平,引入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与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从供应链角度考察医药产品的采购、生产与销售。最后,利用医药企业的内外电子综合平台开展商务活动。
(三)加强医药电子商务的服务意识
医药电子商务市场的扩大与繁荣与其强大的客户服务意识密切相关。在销售前,要提高交易平台的回复速度,及时回复客户咨询。此外,医药电子客服人员不同于其它行业客服人员,他们必须是具备扎实医药知识的药师。在销售中,客服人员应当与客户及时沟通,倾听客户需要,为客户准确推荐药品,获得详细收货地址,确保支付安全。在销售后,对客户反馈信息第一时间回复,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准确、耐心回答,提升客户网购体验。只有加强医药电子商务的服务意识,才能吸引客户、留住客户、提升客户,才能拓展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
三、借鉴医药电子商务经验,开展医药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
医药电子政务作为特殊的医药电子商务,可以借鉴医药电子商务的成功经验,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建设医药电子政务系统。
(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我国医药电子政务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独自设计运营,呈碎片化、零散户趋势,彼此之间亦很难互联互通。目前,跨部门、跨地区数据共享十分迫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统一规划各地医药电子政务建设,搭建网络平台,构建统一的企业审批管理、药品注册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为企业、个人提供政府机构职能查询、政府业务信息、政策法规查询、信息咨询等各项服务。只有有了统一的规划,才能实现各地区医药电子政务系统的“无缝对接”,才能最大程度降低内耗,为医药企业与消费者提供优良的服务。
(二)加强医药行政部门信息化建设
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任何行业不能实现高度的信息化,就不能实现高度的现代化。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借鉴医药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利用信息化促进医药电子政务的不断前进。
医药电子政务的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建设政务内网、政务专网以及政务外网,实现内网隔离、专网专用、外网互联;建设医药电子数据库,便于企业或个人查找核对;建设医药电子政务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特殊药品监管系统、医药广告查询系统、药品实时监控系统、药品生产质量实时监控系统、安全信用管理系统、抽验办案系统以及信息系统等。信息化的建设要注重便捷性、实用性、艺术系以及易操作性,为医药企业与消费者提供优良的电子政务服务。
(三)加强医药行政部门的服务意识
医药行政部门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从“监管型”部门转变为“服务型”部门。医药电子政务的建设目的是为了方便医药企业或者顾客在互联网上进行各项工作。医药行政部门面向企业时,应当以促进医药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为目的,做好医药政策宣传、相关信息宣传,为医药企业提供网上相关文件、公告、公示、缴费信息、行政许可事项申办须知、申请表及软件下载等各项服务。医药行政部门面向公众时,应当以公众为中心,认真听取建议与意见,改进服务质量,提升公众满意度。
参考文献
[1]孟令全,武志昂,刘颖.基于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C].2009年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国家药物政策与《药品管理法》修订研究”论坛,2009.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