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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省旅游业迅猛发展
福建省位于中国大陆的东南沿海,优越的区位环境、便捷的交通、丰富的资源及广阔的市场,尤其是作为台胞祖地,是对台合作前沿,具有闽台文化民俗特色的优势,决定了该省旅游业发展前景广阔,基础扎实、条件良好,具备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福建省重点发展的六大产业之一。
(二)福建省旅游从业人员需求量快速增长
在旅游经济发展过程中,高素质的旅游人才是所有旅游业生产要素组合的衔接点和必要条件。旅游资源的开发,旅游项目的选择,旅游产品的营销,旅游资金的使用,旅游企业的经管都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人才是旅游事业发展的决定因素。福建省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对高学历的专门应用型旅游人才在质量上和数量上都有着巨大的需求,目前福建省旅游从业人员总体素质偏低:一组数据显示,大专学历的旅游从业人员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一,中专学历(含高中、职高)旅游从业人员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三,初中以下学历的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一,层次结构极不平衡。另一组数据:经过专业机构培训的旅游从业人员约占总数的一半左右,其中,旅行社系统中大专以上的不到三分之一,饭店系统中大专以上的不到十分之一,福建旅游业特别缺乏经过专业培训并受过高等教育的实用人才。因此,培养一大批技能强、综合素质高的高职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很是迫切,在我省有很大的市鲂枨蟆
二、旅游行业中旅游人才的现状分析
(一)高职旅游专业人才的特点
一是“零适应”从业。应用性强、快速适应是高职旅游专业人才的主要特点。高职旅游专业注重培养学生旅游管理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能够迅速满足旅游行业的需求。他们所培养的学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第一时间适应岗位的工作要求,不用经过培训就能上岗,能够学以致用,很好地将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同时,高职旅游专业人才具有良好的服从意识,认真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积累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技能得到进一步提高,胜任所从事岗位。
二是综合素质较高。高职培养模式的核心内容是培养学生的技能和综合素质。高职旅游专业人才不仅要求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有熟练的操作技能。高职旅游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假期的社会实践、酒店的实习、旅行社上岗的实践锻炼,通过这些方式参与从业前的实践,毕业后就能迅速投入工作,适应旅游企业职位的需要。
三是全能型特点。当前,科学技术发展很快,社会经济变革加剧,对旅游人才基本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高职旅游学校所教育培养的学生,具有多岗位、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些人才要提供给服务第一线,服务基层,他们既要熟悉运作程序,又要了解所在地区各方面情况,包括景点、线路、酒店、交通、风土民情、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促使他们成为知识面广、一专多能、适应性强的全能型人才。
(二)紧缺的旅游人才
近年来,由于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每年我国实际需要专业旅游人才超过70万人。到2020年,我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接待国、第四大客源国,不光是数量上的供不应求,而且从质量上看,差距还很大。现实中,旅游从业人员结构层次不是很合理,饭店系统从业人员约占总数的75%,其它人员仅占25%,这层次结构反映了旅游业"六要素"发展的不平衡,尤其是旅游行业急需的高级管理人员、评估调查人员、宣传策划、设计规划人员及旅游金融研究人员等,这些人才极其缺乏。
三、根据旅游行业特点和人才需求,培养应用型旅游人才
旅游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需要很多本科、高职、中专的职员,这些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然后投入工作,这些职员全部分布于旅游行业各“流水线”,如,旅游饭店、旅游酒店、旅行社、景区、旅游服务公司等,在一线工作的导游、讲解员、服务员、司机和后勤保障人员,这些每天与游客打交道的基层人员,就是旅游企业的“流动广告”,提高他们的素质至关重要。对此,针对高职教育特征和专业岗位要求,结合旅游行业特点和人才需求现状,提出以下人才培养对策。
(一)优化人才知识结构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高职旅游专业培养的人才所具备的知识结构也在不断变化、更新和优化, 旅游作为一门综合性边缘学科, 综合了多学科的知识, 也是多种知识的综合运用平台。首先要提高旅游人才的文化素养,让他们具有丰富的历史知识和深厚的人文底蕴,其次需要专业的地理、植物、建筑学知识,第三提高审美修养和灵活运用心理学知识的能力。[5]培养学生从事工作所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旅游服务的常识、掌握旅行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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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服务的基本知识、掌握导游服务的基本知识、掌握景区规划管理基本知识、学会酒店、旅行社管理的初步知识,能掌握电脑应用知识和熟悉办公软件。
(二)加强职业素质和人文素质
旅游专业的学生应该具有责任心强,做事认真,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特点,具有创新精神和开拓意识,同时应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有文明的服务态度,能跟上现代旅游管理的发展步伐;学习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和联系实际能力,能将理论知识跟实践结合起来,应用于工作中。人文素质也是旅游从业人员的一个基本素质,更要加强对他们这方面的培养。人文素质是指一个人成长和发展为人才所必需的内在品质。人文素质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丢掉人文教育,就等于丢掉了人的思想、感情、个性和精神世界,人文素质培养在人才养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人文素质的培养主要注重以下几点:一是尊重理性,注重逻辑,勇于开拓;二是诚意正心, 人格高尚,品质端正;三是知识广博,业务专长,推陈出新;四是热情真诚的态度、友好亲切的言语。
(三)提高能力结构
旅游人才的专业能力应该包括具备饭店服务人员的基本操作技能、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工作的能力、具备景区服务管理的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具备导游服务的基本技能、具备旅游线路规划业务能力、具备处理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具备旅游企业管理初步能力、具有借助工具书查阅旅游专业一般外文资料的能力,旅游从业人员还应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和活动能力,必要的服务常识和服务技能。
(四)应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一、法律职业的特殊性
“职业”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①法律职业者,顾名思义,是指以从事法律工作为职业的人。
关于法律职业的内涵,学术界似乎并无太大的分歧,然而,由于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所以,在比较法的视野中看,法律职业的含义仍有不同。
英文“profession”一词主要指“脑力或知识的而不是体力的或手工的劳动和技能”,“原本专指神学、法学和医学,后随着科学和知识广泛应用于别的事务部门,也指别的职业,以示其具有相当程度的特殊知识含量,与仅仅是技能相区别”。可见,从花费时间和生活来源的角度,“profession”与中文“职业”一词意义相同;从职业性质和社会层次来看,“profession”本指神职人员、律师和医生,后因愈来愈多的职业知识含量增加,便逐渐扩展,也可指其他的白领职业。
中文的“职业”一词原本没有英文“profession”的涵义,近年来,随着学术界对法律教育和法律从业人员的关注,“法律职业”(legal profession)的概念逐渐开始在学术著作中被广泛使用。但是,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教育,是使用英文“profession”的涵义,因为中国法律教育也确实是一种“高级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训练”,而不是“体力或手工技艺”的培训。②
尽管如此,各国法律职业制度的不同只能影响人们关于法律职业概念之外延的判断,并不影响人们关于其内涵的判断。所以,这并不妨碍给其以定义性描述: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预先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法律职业具体范围在各国并不一致。在英国,法律职业一般限于律师。在美国法律职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包括私人开业律师、政府部门法律官员、公司法律顾问、法官和法律教师;狭义上仅指私人开业律师。加拿大的法律职业范围较广,分为法官、律师和公证人、法律辅助职业(如专利人、法律书记员、专利查询专家、合同书记员、地产契约书记员、所有权审查员)、法庭官员(如法庭书记员、法警、行政司法官员)等。在日本,法律职业一般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我国的法律职业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广义也包括书记官、法律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察等辅助型法律职业,法律教师及法津研究人员、公证人员、仲裁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等。③
在各种社会职业中,法律职业具有突出的行业背景和职业特殊性。这种职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对象的特殊性
法律职业主要是以人以及人与人关系为工作对象的,而人又是地球上最复杂多变、最难界定的高级生命形式,它不同于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由于法律职业接触的是社会上各个阶层、各类不同职业和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工作对象十分复杂,加上工作性质、特点等原因,他们还要广泛接触各种社会问题,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思想、伦理、历史、文化、民族、宗教等等,特别是还要接触社会上的阴暗面和不良现象,所以对其职业的基本要求(基本资质)和准入条件更高、更严格。再从行业背景看,由于法律集中反映了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而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抽象性和概括性,司法又是各种纠纷最后的解决办法而具有终结性,司法裁决因可决定人的生杀予夺和财产、利益的归属而具有重要性、权威性,加之法律自身具有普适性、程序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等,这一切,使得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员有着比社会其他职业更为严格、更为规范和更高层次的要求。正是基于职业对象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与工程技术性职业相比,有内在的和先天的差异性。由此也形成了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特点。
2.法律职业精英化与大众化的统一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一方面,社会必然要求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准入标准,进一步推进法律职业的精英化;另一方面,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法律人才需求的不平衡,社会各个方面也同样需要大批辅助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随着中国法律职业划分科学化,法律辅助型职业将成系列。
3.法律职业与法治的特殊关系
近代以来法治国家的实践屡屡表明:法治是全民的事业,离开全民的理解、参与和支持,法治往往只能是海市蜃楼。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能忽视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在法治的关键和紧要处,每每是法律家在担当大任,所以,人们常称法治就是法律家之治。这在关于法律家(法律职业)作用的估计中可见一斑。托克维尔强调:“……民主精神如不结合法学家精神,我怀疑民主可以长期治理社会;而且,如果法学家对公务的影响不随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共和国能够有望保住其存在。”埃尔曼指出:“法律专业人员负有塑造法律制度的结构与类型的使命,并在很大程度确定法律用作于其中的一般趋势。”而大木雅夫则把法律职业(法律家)的作用概括为“法律秩序的创造者”。
法律职业具有区别于一般职业的特殊性,也正是此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职业教育区别于一般的高等职业教育。在这方面,我们以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并未认真区别职业对象和层次的不同,仍然是粗放式地按照一般的社会职业对待,即仍习惯于沿用社会通用的“手工或技艺”人才的培养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或者只考虑到法律职业教育制度的教育属性和共性,其结果是所培养的人才仅仅只是“半成品”或是“残废品”,尚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特殊需要。
二、关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性质问题
法律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法律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专科层次的以法律职业技能培养为本位的高等职业教育。从法律职业的特殊背景出发,笔者认为应当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性质作以下把握:
其一,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属于法律职业教育,是针对具体职业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获得从事特定的法律职业所需的实际技能和知识,使学生一般具备进入劳务市场所需的能力和资格。高职高专法律人才培养应当突出职业性、行业性的特点。不能把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与普通法学教育等同。前者是以法律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模式,后者是以法学学科为本位的教育模式。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和管理的教育。它以岗位群的需要为依据制定教学计划;在进行职业岗位描述、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按需施教;着眼于职业知识和能力的提升,而组织理论和实践教学;着眼于我国法律制度的调整、补充、更新,选择教学内容与构建课程结构,体现职业能力要求而形成课程体系。这种体系应是打破学科型的教学模式,建立以职业能力为中心的教学体系,才能培养具有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法律实践技能的与法治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样的应用型法律职业者应具有接受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和信息素养,具有合作精神与开拓能力,能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线发挥有效作用。④
其二,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结合,不能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与职业培训等同。
法律职业教育虽有明显的优势,却也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会使法律教育流于浅薄。目前,以市场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本位的法律教育虽很有必要,但也要防止顾此失彼。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正是由于过于关注市场动向,致使现在的学校教育有简单化的倾向,如一些课程里仅仅注重技术操作层面上的东西,法律教育变成了条文解说,忽视了基本理论的学习与研究。如此学生很难真正理解法律精神,这对法律教育和法律实务都是致命的杀伤力,因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适用,绝对不是机械的生搬硬套,更应是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把握。
确实,法律的运用有许多技巧,但在法治原则下技巧的获得源自于对法律概念、原理的深刻把握,源自于使用法律的人对它灵活运用和真正理解。
单纯的职业教育趋向于奉行实用主义,片面强调与职业有关的知识的灌输和特殊技能的培训。其极端的形式便是“用什么就学什么”,结果是把“人”与“人才”隔离开来,导致大量的“机器人”出现,甚至是有才无德的“佞才”。片面的职业教育对大学法律教育而言是及其危险的。法律的目的在于追求正义,而“机器人”和“佞才”所能做到的,就是无意或有意地损害法律正义。⑤
那么,高职高专法律教育要培养出什么样的人?对这个问题,柏林大学的缔造者、德国著名教育家洪堡(1767-1835)曾这样回答:大学教育是要培养兼具个性和理智的“完人”,既要掌握经验知识,又要掌握道德科学,从而发展出完善的人格,在精神上“成人”。20世纪40年代曾任司法院大法官的燕树棠先生也曾主张:法律事业是公益事业,法律教育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因此,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社会服务人才,而不是造就个人谋生的能力;法律人才的训练,不能只限于一般的专门知识,还需要一种“法律头脑”;有“法律头脑”的法律人才应具备四项条件,要有社会的常识、剖辩的能力、远大的思想、历史的眼光,能使机械的法律知识有了生机和动力,使死知识变为活知识、死法律变为活法律。⑥
当然,寄希望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实现洪堡的“完人”教育的理想并不实际,但对高职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学理论知识、道德素养、全局视野及应变能力的培养却是必不可少的。正如我国近代法学家杨兆龙曾警示的那样:在法律教育中忽视法律伦理教育,不顾学生的道德修养,“那无异替国家社会造就一班饿虎”。
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律教育既应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高职法律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而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可能是另一种反应过度,单纯强调法律职业操作技能的培训,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素质的形成,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
法律职业的特点决定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必须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部分构成。法律职业,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操作上的问题,更是涉及思维、理论、职业道德层面的问题。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处于一个难以两全的尴尬境地:职业训练要求教学关注技能,而在没有足够的素质教育的前提下,仅关注技能就很可能浪费人才,而且也不可能培养出高水平的职业人员;而注重素质教育又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职业训练,特别是我国高校学生绝大多数都来自高中校门,缺乏足够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因此,通识教育又是必须的。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企图在三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培养高层次的、精英化的法律人才是不现实的,而将辅助类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具有客观现实性的。
笔者认为,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以及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实际出发,其应当定位于:以职业教育为主,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相结合。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既要重视职业教育,又不能目光短浅,把法律专科教育变成一般的律师职业培训,因此我们的法律高等专科教育既要以职业教育为主,又要注意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在人才培养方面,应该根据法律教育的性质、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定位和战略目标来确定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标准和模式。
注释:
①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1616页.
②王宏林.国际一流法律人才培养论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9~30.
③王冰路.法律技能的培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2,(14).
④邵文华.高职的定位.职业特色[N].中国教育报,2001-10-1.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集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专业经验、崇高的职业道德于一身的高度专业化的职业,与社会其他专业化职业一样,需要在接受一系列专业、系统的职业教育和训练后,才能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法律职业的专业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必须熟知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合格的、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不仅是一位法律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应当是一位法学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二是法律职业者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这个法律素养是以法律思维方式为核心的,包括法律思维方式、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面对法律实务,作为职业的法律人能做到“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的思维推理过程;三是法律职业者应当具有法律职业技能,具有驾驭法律实务的能力和技巧。总之,“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应当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而且必须是法律职业素养的共同体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共同体,简言之,是三者的统一。”①在实际生活中,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是密不可分的。从上述法律职业的专业性来看,法律职业不仅要求法律工作者精通法律知识,熟练掌握法律操作技能,而且还应具有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信仰以及优质的法律品格。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职业是指以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为前提,以运用法律为职业属性,具有独立形态的社会职业。从社会的层面来看,法律职业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而法学教育作为法律职业的基础,为培养和训练了法律职业者所提供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因此,我们可以把法学教育定位为:既是一般的高等通识教育,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因为法学教育的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它是不应该仅是一门应用性学科,而且还应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特点。
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反过来法律职业又不断丰富和完善了法学教育的内容。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办学层次、培养规格和培养模式。更重要的是,它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二、现阶段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问题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最显眼的问题就在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法学教育是进入法学领域的关键环节,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是法律职业化的塑形力量。我们在上面已经介绍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可以看出法学教育并非只包括理论的教授,而把实践性教育全抛给进入社会后的社会。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之间并没有鲜明的分界线,法学教育包括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中也存在着法学教育,两者之间相互融合,不可分割。现阶段,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始终令人堪忧,与进入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素质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虽然有个别学校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武汉大学等实力雄厚的大学在国内外都有着一定的影响力,但是普遍的大学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做后盾,没有足够的教授做指导,甚至“有极少数学校,一无实验室,二无模拟法庭,三无电化教育设备,有的连资料室都没有,教学质量根本无法保证。”②没有相应的硬件和软件来辅佐,素质教育只是一句空话,没有资源作为保证,培养出来的大部分法科学生不会被社会认可,不被法律职业所接受。
健全的人格是法律职业的首要要件。一个人格健全的人一方面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具体到法律职业中,良好的道德品质就意味着法律职业者应具备符合职业操守的道德素质。信仰法律、坚守正义、诚实守信、等等都属于这一范畴。健全人格的另一方面便是自我控制的能力。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这样谈及,“人非常容易被自己的激情引入歧途——这些激情有时促使他、有时引诱他去违反他在清醒和冷静时赞成的一切准则。即便最充分地了解了这些准则,如果得不到最完善的自我控制的支持,人们始终无法尽到自己的职责。”③在现今的社会中,到处充斥着对权力、金钱的崇拜,如果没有良好的自我控制意识和能力,法律职业者极易成为权力与金钱的奴隶。对此,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法学教育对于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培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的。不足的地方在于,由于侧重于知识层次的教育有的教师在讲台照本宣科,有的教师干脆“一言堂”式教学,不顾学生是否真正的接受知识和明白其中的奥妙,到最终既没有真正实现教学目标,连基本的道德素养也没能形成。霍宪丹教授提出法学教育培养人才过程中应承担三个方面的责任,首先是解决做人的问题,其次是解决方法,最后才是解决做事的问题。显然,使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第一位的。但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在满足法律职业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时,却陷入了鞭长莫及的尴尬境地。由于受到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法学教育依旧无法摆脱课本的束缚,往往摆脱不了“从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的模式。学生们的书本知识掌握的很扎实,但缺乏独立思考和独立完成任务的能力。受到西方法学职业教育的影响,近年来我们也逐渐开始信奉“thinking like a lawyer”(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但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思维方式,我们在追捧这样一种法学教育目标的同时,却对这句话本身的理解达不到应有的深度。要真正成为一个lawyer并非仅仅thinking达到了要求就行,更大层面上我们的thinking还需要通过action才能体现出来,“教育所追求的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并且提高修养,但最急需的是行为能力的发展”。④这也是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我国的法学教育始终还是一种应试教育在整个受教育的过程中,基本不离开书本,更不离开老师,这样如何培养和训练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动手能力呢?没有良好的司考习惯和独立意识,要讲创新谈何容易?
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发展至今,虽然逐渐建立了相对有一定实践性的教学方式,如单位实习、模拟法庭和案例教学等,但是由于在这些方式的运用上还依旧存在着“换汤不换药”的现象,虽然个别院校因此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就我国法学教育总体上来讲,并没有起到实际的效用,真正的专业性利用率还是不高。那么如此尴尬的法学教育处境谈何与法律职业相适应、相契合呢?这就需要一种制度,成为这二者的连接点、与契合点,笔者认为,司法考试制度可以填补这一空白。
三、司法考试——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契合点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紧密结合,促进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纵观世界主要法治国家中,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主要是由法律教育、司法考试、职业培训所构成的。在这一个体系中,司法考试是中间环节,具有桥梁作用和纽带作用,把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严重脱节问题,形成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
但是,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不完善,这是导致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脱节的主要原因。建议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首先,限制报名资格。把高等法学教育作为司法考试的前置程序,即只有持有合格的法学学位的学生才可以报考,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和专科学生,可以规定只有完成1到2年的培训课程并且通过相应的考试才能取得报名资格。我们从国外法学教育的实践和发展可以看到,在美国,申请美国律师资格的先决条件是,在法学院顺利完成学业而且需要取得“法学博士”的学位;在德国,加入法律职业群体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必须接受过大学正规的法学教育。近年来,从一些研究中表明日、韩等国家在法学教育方面也相继进行了改革,将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仅限于J.D.课程毕业生。所以,我们不难发现,“两大法系的职业资格考试均对参与主体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必须经过严格而正规的大学法律专业教育,以接受大学法律教育作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前提。”⑤我国可以适当参照这些法治相较发达国家的这一做法,在司法考试的主体资格尤其是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的要求和审查。这一转变,不仅尊重了法律职业专业化的发展要求,更是符合了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从更高层次上说,更加有利于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统一。
其次,改革司法考试的内容。除了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外,增大考查法律实务技能的内容以及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虽然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然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在整个考卷中所占分值却很低,笔者以为,改革后的司法考试应当加大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考查力度,只有从考试上重视起来,才会让应试人员在备考和实践中重视起来。在我国,对相关职业道德内容的考查少之又少,基本侧重于对法学基础理论与部门法专业知识的考查。对司法考试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将更加有益于选拔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的优异法律人才。另外,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司法考试的模式,采取两阶段的考试模式。我国目前的司法考试主要是采用一次书面考试的方式,考试的题型主要是客观题,占到四分之三。而客观题必然会强调题目的客观化,题目较为呆板,加上客观题答案的唯一性,特别是单项选择题,会极大的限制题目的灵活性,很难反映出考生的分析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而这些能力是从事法律职业最应当具备的。因此,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采取两阶段考试的方法,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第一阶段的笔试主要考查应试人员对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学理论基础的掌握程度。在笔试中适当划定论述和案例分析的考查比例。第二次考试的内容为法律实务,考查的是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利和技巧,并且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法律职业培训。
最后,设立通过司法考试之后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在德国,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应试人员如果要想真正成为法官、检察官、高级行政官员或大学教授,还必须经过见习期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以前的法律规定见习期为2.5年,1992年以后修订了法律,缩短为2年。设置见习期,旨在使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学生熟悉司法、行政等法律职业的实际任务和工作方法,实践、补充和深化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独立工作、独立判断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为今后担任法官、检察官、高级行政官员等职务创造条件。⑥相比我国,虽然是国家司法考试竞争残酷,但是“一考定乾坤”,只需要通过笔试就可以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这种考试方式存在其不合理之处,是“应试主义”潮流下的产物,考查的是应试人员的做题能力,但真正的法律思维并未得到有效地考查。
我们是否可以从德国这个先进法治国家的经验中得到启发,在司法考试中增加法律职业培训这一环节。司法考试笔试的通过者就有资格参加法律职业培训这一环节的培训中来。这一环节的法律职业培训应当主要由各地优秀的法学院来承担,但由于法律职业教育是兼具操作性和技术性的实务教育,并不能单纯的靠法学院来完成,但也不能完全离开法学院。为了保证法律职业培训的高水平,应当做到高校法学院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进行。这要求先形成法律案例教学,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教育模式来锻炼准法律人的分析能力培养准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并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界实践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走进法律职业培训中。真正实现法律职业实务化,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之间紧密衔接起来。
因此,要真正法考试、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三者进行良好的互动,建构“司法考试——法学—法律职业”的新型关系,就必须以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为导向对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体制和司法考试制度及其相关的制度进行改革。正如司法部副部长刘飏指出:“司法考试作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是实现两者连接的纽带,也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务实相结合的一种体现。”⑦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学教育体制及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都必须以法律职业及法律共同体的建构为指向,只有不断的完善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体制及司法法度,并更好的适应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的要求。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合理的衔接成二者的良性互动,并带动法律职业的发展,最终形成“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三方互动的关系。这样才能促进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共同繁荣。
注释:
①霍宪丹:《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载入《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05期
②李龙.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J].中国高等教育,2002(7)(半月刊)
③[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王秀莉等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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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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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是司法权技术性、独立性和专属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以通晓法律技能和法律知识的职业,进行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而法律教育作为法律职业化的基础工程,能够让法律职业的全面素质得到提高,并对法律做到全面并准确的把握,以此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实用性。但法律教育在实践之中却与法律职业化的趋势产生了背离,这种现象使得我国法律职业化的进程得不到有效的发展。因此应当将法律职业化和法学教育进行整体研究,从而加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双层教育结构,并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优化,从而加强法律职业教育,为社会培养具备系统法律知识、稳固职业操守、扎实法律基础的法律人才。
一、法律职业化是法治实现的基础
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律事务、法律审判和法律监督的工作者,其主体需要经过专业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并具有扎实的法律技能以及稳固的职业操守。而根据法律职业化的主题所需要的共同特点及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法律职业结构的独立性
法律职业化将使得社会分工更为明确,从而造成职业专门化,这种职业垄断和法律的权威性具有联系。并且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将表现在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审判机构的独立性之上,法律工作者在进行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使时,不会受到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并且法律职业结构的独立性可以让律师凭借着自身的专业知识,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从而提高法律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1.2法律职业的一体化和同体性
法律职业的一体化要求法律职业形成同质的价值集团,并且具备一支的培养路径,接受统一的国家法律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从而形成具有共同价值观、共同思维模式和共同法律语言的职业共同体或职业法律集团。而法律职业的同体性则是根据法律主体对法律公正价值的共同追求,从而使得法律职业主体的法律知识具有一致性。法律职业的一体化和同体性,将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对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素养进行全面提升,加强对法律全面和准确的把握。
1.3法律职业伦理的优越性
法律职业是将追求正义和公平这一伦理价值作为最高目标,因此法律职业化将推进法律工作者对法律公平性和争议性的实现,从而加强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的区分,法律职业的伦理性是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向比较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职业对法律的公正进行不断寻求的动力源泉。
二、法学教育能有效的培养法律人才
根据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化进程,可以看出,成熟的法学教育能够有效的加强法律职业化的开展,而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2.1大陆法系教育模式
大陆法系教育模式具有鲜明的理论学术教育特点,其法学院系的课程虽然以法律专业知识的传授为主,但会加入大量人文学科的课程。并且法律专业课程也大都是进行抽象的理论臭手,而大陆法系教育模式的教学目标是对学生提供理论基础和法律科学研究,并不包括对法律职业的训练,学生在法律职业方面的训练应当在社会之中去进行。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大都较为注重抽象的原理和概念。这种教学模式更能够节省时间,让法律原理和概念进行单独的使用能够有效的培养学生准确的洞察力,并且通过广泛的相互联系,还能够让学生对法律状态进行了解,从而使用逻辑对法律进行测定。
2.2普通法系教育模式
普通法系教育模式主要是受到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哲学的影响,主要强调学生应当在大学阶段就进行相应的法律职业训练,并对法律职业相关的伦理和技能进行培养。普通法系教育模式也主要将教学阶段分为两种分别是理论学习阶段和职业学习阶段。理论学习阶段是通过问答式的教学,向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律理论和知识,从而在授课的过程之中,对学生积极思维进行促进,加强学生的职业技能和技巧。而职业学习阶段则是让具有相应学位资格的学生进入专门的法律学院进行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而培训课程将和学生的律师职业具有密切的关系,在培训课程结束之后,学生将具有实习律师资格,这时实习律师将进入到律师事务所,由师傅带徒弟的传统方式进行指导,在指导期结束之后实习生可称为事务律师,进行律师工作。
随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趋势加强,这两种法学教育模式也将出现相应的交叉和融合,法律职业的培养都是由学科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这三个阶段共同组成的,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二元教育模式能够加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统一,以及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教育的统一。
三、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
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应当立足于法律职业化现状,充分的明确教育目标,使得法学教育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更加倾向于法学知识和实践技能的传授,并加强边缘化法律职业者的培养,加强法律知识,并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进行相应变革,通过以法律职业化作为导向,完善法律教育,从而对二元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构建,优化我国的法律职业培训教育。让法学教育具有鲜明的特点,并重视法学知识的系统性,使其成为法律职业形成的重要基础。在法律职业化的背景之下,高校应当强化实践教学,通过在课堂上,让学生对法律个案进行充分的分析和探讨,从而培养学生同质性的法律思维,并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而作为一门重要学科,法学教育需要具备足够的自足性,充分的在其他学科之中汲取知识并对自身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发展,通过对法律职业者人文素养的丰富,强化法律职业者的素质。
参考文献:
一、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就业难,就业率低、失业率高
《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也是倒数第一。法学专业成了就业率最低、失业率最高的专业。确实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存在着困境:就业环境方面,应届毕业生考公务员面临着多省联考的机会限制、具备基层工作经验的资历限制、通过司法考试的资格限制和生源地限制,公务员考试竞争越来越激烈;就业竞争力培养方面,学生眼高手低,求职就业的能力训练不够;再加上地方本科院校没有地缘优势,社会影响力和辐射力远不及其他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显得尤为突出。
2.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实际上,在西方法治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例如德国、法国等国家,接受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条件,英国美国等国家,法学教育本质上是职业教育,接受法学院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由之路。而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处于分离状态是不争的事实,例如:部队转业人员可以安置到司法机关工作,法学教育不是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不管什么专业,只要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就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法律职业也不是法学教育的目标。调查发现普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的不到50%,形成了学习法学的人数众多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数有限的尴尬局面,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
3.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相脱节
我们调查发现在法学专业学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着人找工作和工作招找人的矛盾,曾经有一则新闻报道说一个法学博士到法院工作后竟然连一起离婚案件也审理不了。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错综复杂,笔者认为应用型法学教育模式的缺失是关键。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教学注重对法学理论的研究,但是,法律工作却尤为注重实践经验。学生毕业后,无论是到企业干法务,还是到律所当律师,再或者到法院、检察院工作都需要大量实践经验,这也是现行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脱节的地方。
二、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定位
我国目前法学教育规模大、层次多。全国除了五所专门的政法院校,几乎所有综合型大学都有法学院,除此以外,还有电大、自考的法学专业,涉及到专科、本科、硕士等层次。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是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形成了重知识、轻能力的明显倾向,从近几年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来看,存在培养出的法律专业人才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弊端。关于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成了法学教育改革关注的焦点,对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1.精英教育
即认为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美国对法学教育的要求比其他教育要求更高、更严格,其法学教育是典型的精英教育,这种培养方式要求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已经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社科知识,报考法学院的学生通常已经取得了学士学位,并且要通过法学院的考试。相当于我们国家的研究生教育起点。这种精英式教育源于美国人民对于法律近乎宗教般的信仰和对法治的真正制度要求。就我国目前的条件来讲,照搬这样的制度是不合适的。
2.职业教育
即认为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就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职业教育。这是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把法学教育当作职业教育,采用投师见习制(也称师徒传授制)的法学教育制度,在教学上一般采用判例教学法,法学教育带有浓重的行业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特别注重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
3.复合型教育
即认为普通 法学本科教育既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能力,还进行相关学科基础知识的传授,为其进入研究生教育从事高层次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不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个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既包括通识理论教育又包括职业技能教育。
笔者认为:我国传统的本科法学教育是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但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如此庞大,是不可能都进行学术化培养的,绝大多数本科毕业生将直接走向工作岗位,面对法学专业严峻的就业形势,作为普通本科院校来讲不应坐享其成或者坐以待毙,应找准定位,形成特色,以法律职业要求为导向定位本科法学教育,探索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升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能力,解决法律专业人才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矛盾。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应该是分层次的,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应主要是为地方的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服务,立足于实际,形成办学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法学教育的定位上不能照抄照搬。
三、本科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
法律职业具有突出的行业背景和特殊性,我国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对法律职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有统一规定,要求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自2002年开始实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体现了法律职业内在规定性和同一性。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而且还必须是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共同体。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缺失,结果导致盲目的人才高消费,专业不对口和万金油式的人才过剩的现象并存。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包括四部分:一是法律的学科教育;二是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是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四是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笔者认为本科法学教育作为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错位,根据法律职业的内涵应定为于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具体实现路径如下。
1.课程设置方面
我国现行的本科法学教育只考虑到法学教育的教育属性和一般共性,将法律职业按照一般的社会职业对待,沿用社会通用人才的培养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其结果是所培养的人才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开设专业导读课程,建起具有政法特色的全程化、专业化、体系化的就业指导体系;将就业指导的普及性与提高性相结合;将知识指导与能力训练相结合。
2.教学内容方面
许多本科生毕业后不会办案、不会起草合同,其原因在于法学本科教育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实务训练。因此笔者建议加大专业实践课程的比例,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这就要求转变教学观念,加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的方式和内容。②建设高质量的实践教学基地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必备条件,法学院应加强和当地的公、检、法机关的合作,在当地的司法机关建立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3.教学方法方面
在各年级学生的法学专业课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在本科阶段的二年级,组织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旁听、观摩法律实务活动;定期开展法律宣传咨询;进行法律文书写作的集中训练。三年级,开展模拟法庭审判;许多大学在实践中摸索出了在校内建模拟法庭的成功经验,从而使学生在学校里就能够接受实践能力训练。建立模拟法庭辅助教学的目标是:通过模拟法庭演练,增强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借鉴英美法系的诊所式教学,法学专业学生就像医学院的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件,在教师指导下学习处理,为以后从事法律职业积累实践经验。在掌握了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这个阶段可以在各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四年级,组织毕业实习;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综合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有效地组织各个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
4.师资队伍建设方面
加强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提高教师实践能力;有助于提高教学的实效性,避免纸上谈兵,使学生能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并得到逻辑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从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兼职教师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手段,法学院可以聘请富有经验的法官和律师,担任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讲授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让法官和律师等指导教师将鲜活的经验传授给学生,使学生接触到真实的法律实践。
检察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的一种,是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从事检察职业的人员在从事检察职业过程中,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检察职业的特点以及社会道德的要求形成的。我们知道,职业道德是有规范的,是受到职业法律的、职业纪律的、职业社会道德三种层次的规范和约束。因此,检察职业道德的部分内容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的,还有相当一部分的检察职业道德没有被法律所规范。被法律规范的要求从事检察职业人员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被法律规范的要求检察职业人员服从检察职业纪律的约束,以纪律保证来实现检察队伍的健康发展;没有被纪律约束的要求检察职业人员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遵守道德模范来实现检察人员的高大形象。
一、检察职业道德的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检察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这是检察职业道德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检察职业道德主体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现任检察官,这是狭义上的理解,广义上的理解检察职业道德的适用主体还包括检察院所有的其他工作人员和行政人员,甚至包括离退休的检察官等。这此检察人员都受到检察职业道德的约束,体现了检察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其主体在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上所具有的特定性。
(二)职业的特殊性
由于检察官职业的特定性,使检察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更具有其职业的特殊性。“检察”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有着特殊的含义,即法律监督。当你跨进检察官队伍时,人民不仅给了你“人民检察官”的神圣称谓,而且还把捍卫法律、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任交给了你。检察官肩头上扛着人民的重托,背上负着祖国的期望,检察官的责任重于泰山,使命沉重而崇高。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检察职业道德以崇高的道德情感对社会形成一种示范的姿态,感染社会上其他职业工作者,从而使人们感到社会的公正,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良好的气势和氛围。在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中,建立更加优秀的检察职业道德行为,对于树立检察干警自身的形象,提高社会的影响力是十分重要的。
(三)行为的约束性
虽然检察职业道德在本质上仍属于道德范畴,不既有法律那样的强制力,但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这是因为由它主体的特定性和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检察监督特别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社会舆论、传统习惯都对检察职业道德的善恶行为进行褒扬和谴责,加上内部纪律约束等,受到多角度、多层次的约束。因为违反道德不一个定构成违法、犯罪,但违法、犯罪行为必然违背道德,所以,在履行职业方面,检察人员职业的法律责任与职业道德紧紧联系在一起,在这方面检察职业道德比起其他职业道德的要求更加严格。检察人员约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除了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和谴责外,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还要受到纪律的处分,甚至是法律的制裁,这就是检察职业道德与一般道德规范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性的特征。
二、加强检察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一)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重要的治国方略之一。依法治国,首先要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没有法律的正义和尊严,就没有人民群众利益的安全和自由。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应该是最公正、最廉洁、最讲理的地方,是人民群众寻求法律保护和帮助的场所,是主持公道、惩恶扬善的神圣天堂。如果检察官没有良好的、高尚的职业道德,不能秉公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群众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进而失去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弄得不好,就会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因此,检察官应从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清醒地认识到树立高尚检察职业道德,正确履行检察职业行为的重要性、迫切性。
(二)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的同时,提倡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所具有的严肃性是人所共知的,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一个外部的指导与制约环境,使人们知道该做什么和不该项做什么;而加强思想教育及以德治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则是从人们的内心信念上,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从而达到规范人们能够自觉地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德制于内心,法规于外在,法律与道德均是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因此,树立检察职业道德新风尚,将会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必将带动整个社会精神面貌的改观。检察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调控检察人员的思想行为的内心约束力量,对检察人员提出了高于法律规范的要求,为提高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要在职业范围内形成一种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廉洁公正的职业道德氛围,以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确立的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公民的目标。所以,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也是以德治国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三、加强检察职业责任,建设检察职业道德
道德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各种社会关系中。大到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卫生领域,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在处理各种关系中,必须遵循一定原则和规范,其中包括道德规范。如前所述的,道德和道德规范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违反道德并不一定违反纪律、行政法规或触犯刑法,不一定构成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但是,构成犯罪、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纪律处分的行为,则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从这一关系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检察职业道德是法律责任的基础,所有应当承担检察职业责任的行为,都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另外,我国的《检察官法》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检察职业道德责任已经覆盖了检察职业道德的绝大部分内容,因此,从这一角度看,检察职业责任是检察职业道德的保障。
就如同权利对应于义务一样,行为对应于责任,法律行为对应于法律责任,道德行为对应于道德责任,检察职业道德对应于检察职业道德责任,对应的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撇开检察职业道德,也就无从谈起检察职业责任,没有信念上的内在性的检察职业道德标准,也就无法制订外在性的检察职业规范。相反,不制订相关检察职业责任,检察职业道德就没有了外在的责任压力,对于促进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巩固和提高是不利的。因此,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应该以责任为检察工作者的外在制约力,而且更应该以责任心和责任感为内在的基础的自制力。
高职学生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同时也肩负非常特殊的责任: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目标将在当代高职学生实现,所以当代高职学生的素质对祖国和民族的未来关系重大。未来社会对高职学生的要求是综合性的,除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外,还需具备其它素质,其中就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如果这些方面的素质跟不上,将来在社会中往往会吃亏上当。因此,在校期间我们就应注意培养高职学生这些方面的素质。
我国出现的“苏丹红第一案”等,让我们认识到,在职业生活中需要道德和法律的引导和约束,从而社会才有可能持续健康地发展。现代文明社会中,每个人以相应的身份和角色参与社会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范。“最美导游”文花枝和“最美学警”李博亚给全社会树立了榜样。高职学生是国家各行业未来的高级专门人才,必须掌握职业生活相关的道德与法律知识,培养一定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为未来的职业生活奠定基础。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鲁迅说过,养成他们有耐劳作的体力,纯洁高尚的道德,广博自由能容纳新潮流的精神,也就是能在世界新潮流中游泳,不被淹没的力量。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人们在职业生活中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也同样需要职业道德来维护。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一)职业道德的社会作用
1.调节职能:从业人员以及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间的关系。
2.维护职能:本行业的信誉。
3.促进职能:本行的发展。
4.提高职能:全社会的道德水平。
(二)法律在职业生活中的作用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都是对从事本职业活动的人们行为的调节与约束,但职业道德体现的是对人们的自律,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则更多体现为社会对人们的他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
二、职业生活中道德和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职业生活中道德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的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的优秀成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的基本特征,具有崭新的内涵。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二)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了解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对于高职学生求职、就业、正确处理有关职业的法律关系,做到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三、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职业素质的培育包括:树立职业的理想;综合能力的培养;创新是根本;自信是法宝;积极心态;行行出状元;点滴做起;良好的人际关系等。
(一)增强职业道德意识
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所以高职学生要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1.提高职业道德认识
职业道德认识是反映人们对各种职业道德价值的认识,只有对职业道德有了全面深刻的认识,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职业活动总的各种现象,并做出正确的判断。
2.陶冶职业道德情感
职业道德情感主要包括对所从事职业的荣誉感、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敬业乐业。孔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良好的职业道德情感会积极影响人们的职业道德行为。
3.磨练职业道德意志
职业道德意志是指从业人员在履行职业道德责任和义务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自觉克服困难和障碍,做出抉择的力量和坚持的精神力量。道德意志坚强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严格要求自己,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道德意志薄弱的人易受诱惑,经不起考验,容易丧失道德理想。
4.养成职业道德习惯
职业道德习惯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道德认识、情感、意志支配下形成的相对稳定的道德行为特质。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往往对一个人的事业有关键作用,也可使每位从业者各司其职,共同建设社会主义事业。
(二)增强职业法律意识
1.要掌握与职业相关的一般法律
这些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
2.要学习和了解具体的职业法律
高职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和兴趣选择自己未来想从事的职业,并此学习和掌握与自己未来之夜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将来顺利从业奠定基础。
3.抓住职业法律内容的重点
(三)良好职业道德素质的养成
1.在日常生活中培养。从小事做起,严格遵守行为规范。按规矩办,按要求办,按程序来。自觉养成良好习惯。点滴积累,认真对待一切,不马虎,一丝不苟,认真仔细,形成规律。比如,康德80年如一日,五点准时起床,十点睡觉,准时步行到学校,准时散步。给学生强调“生物钟”的好处。
2.在专业学习中训练,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活到老学到老,学无止境,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
3.在社会实践中体验:培养职业情感,学习先进人物,进行自我反省,养成自律。
【Keywords】Excellent legal talent plan; practical training
【中图分类号】G629.2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9-0025-01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遭遇严峻的结构性失衡问题。法律人才市场需求与当前法律人才供给客观现状之间的矛盾,呼唤对当前主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进行深度反思和系统变革,建立培养高端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管理模式和机制。
1对当前实务化法学教育培养管理模式的检视
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体系及教学思路,很多是借鉴和模仿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体系,注重教育培养的学术性和系统性,强调法学思维方式和能力的培养。当前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存在职业伦理素养的缺陷和缺乏职业技巧训练的缺陷。培养出来的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弱,对于职业的敬畏和信仰较弱,缺乏法治理念和应有的职业伦理价值观。
当前各高校推行的实务型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意图加强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但从实施效果来看,实践性课程和加强实习环节的考核,对促进学生的法律应用和法律技能的提升有一定改善,但无法从根本改变和纠正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固有缺陷,亦无法解决当前法律人才供需市场上高端法律人才严重缺乏与低端人才过剩间的矛盾。
2卓越法律人才目标下实务化教育培养模式改革
2.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的提出。 “计划”针对当前高等法学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之间的差距,提出分类培养、创新机制等目标,为我们指明了改进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
2.2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 高素质法律人才,应是兼具法律专业要素和职业要素的,接受过正规法学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人。[1]应体现出职业化与多元化的统一,精英化与平民情怀的统一,正规化和国际化的统一。强调职业要素,要求法律人才的培养,要连接社会需求,并随社会需求进行调适和改进,包括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三方面内涵。专业要素,要求接受正规的系统化的院校教育,具备法律科学体系所必然包含的法律概念、关系、范畴和制度等知识结构,包括法律人的知识结构和法律人的思维能力。
2.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实务化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在法律人才的职业要素中,首要的社会加强司法伦理的训练和司法技巧的训练。不具有司法伦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很难坚持职业的操守,忠于法律。而没有职业技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则很难胜任职业的要求,适应职业的挑战。职业技巧的训练,需要诸如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等创新教学模式为载体,逐渐转向专门化的见习阶段训练,最终走向法学教育的专门化和职业化。
2.4对当前实务化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检视。 当前实务法学教育改革,多集中于人才培养的实践性,尚无法合理平衡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与规范性、人文性与技艺性的关系,诸多创新培养方法流于形式或缺乏合适的载体而无从开展。存在的问题包括:⑴将“卓越法律人才”与专业技能训练等同,淡化专业理论学习和法学人文精神的培养塑造。⑵对法学教育培养的“实务化”物质载体和专业技能培养关系认识不足,重训练形式,轻法学技艺学习和训练的科学性和系统性。⑶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选择中的师资建设重视不足,对“双师型”法学教师培养和传统法律职业的“师徒式”管理内在要求的统一性不够重视,致使当前诸多法律人才培养的创新方法和措施或流于形式,或因不具有可操作性而无法有效实施。
3健全、完善实务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
总结过去的经验,法学教育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人才培养和社会发展、市场需求有机结合起来,使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学生的知识结构、能力和素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和要求。在教学体系设计上,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推进实务教学。 在课堂教学中,要在系统传授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将实务化训练纳入基础理论学习的过程中。以每一个知识点或知识单元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讲解,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点的同时学会应用。通过实务化教学,促进学生对于基础理论的理解和运用。比如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考虑把法律事务专业的法律基础课《宪法》配以《法律思维实训》进行教学,《民法》配以《民事纠纷分析与处理》进行教学。
3.2加强专业实验。 以专业实验课程为载体,培养学生法律运用意识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了解实务界对法律运用的程序,是建设综合性的实务化教学体系的核心任务。法学专业实验可以分为专项实验和综合实验两种基本模式。前者是通过具体制度和规则在某一个具体案例中的适用,使学生了解单项法规和制度的涵义和适用条件,并对之进行检验、适用和评析。后者是较为复杂的完整案例的全部法律适用过程的实验。是让学生在专业人士的引导下,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寻找可以用到的法律条文,从而提出具体的法律报告和文书,加强学生法言法语、法律思辨能力的训练。
3.3巩固专业实习,加强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人才交流。 实训基地实习是要把实务技能真正地应用于实践,既是对教学成效的检验,也是对学校实践教学成果的提升和巩固。这首先要求学校要与公、检、法、司等机关,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等各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建有充足的实习、实训基地,保障实习、实训的顺利进行。
前言:会计是一种以会计凭证为根据,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使用一系列综合或专门的技术等方法,全方位、不断地、系统地、综合地反应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并且向有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的一项管理工作。会计这个行业的基本职能为两个,包括进行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两个方面。因此会计行业的道德和责任就尤为重要!
一、会计的职业道德
会计的职业道德,就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履行其内在职责活动过程中应具备的基本道德内涵,它是调和会计工作人员与国家,会计工作人员与不同群体的利益者以及会计工作人员互相之间的社会复杂关系及基本道德规范的总称。它也是基本道德规范在会计工作过程中的具体展现和延展。我国的会计准则与规章制度在最近几年的时间里,受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越来越重,较长的时间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给会计这个职业的从事人员留有判断的余地是很大的;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正在转变时期,交易或者是事项复杂且具有独特性,会计准则、规章制度也不会面面俱到的实现或潜在的交易事项,由此可知不会拥有唯一普遍适应并且稳固不改变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这些因素都会给会计这个职业的判断留下空间自由。会计这个行业是在一定的相对主观条件下的事情,会计行业不但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制约,而且也会受到从事会计职业的人员一些自身特点、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素养的多种制约因素。会计职业基本道德不但是会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而且它也是衡量一个会计工作者的工作质量及业务工作水平的判定标准之一。会计职业基本道德与会计社会职业责任密切相关。如果职业道德有所缺失,那么必然导致社会职业责任的缺失,这将会给整个会计工作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反过来,这种损失又影响着不同的社会领域,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相关人员的不尽职责,最终将导致整个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
二、会计职业的责任
因为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及会计职业的不停演化,会计职业的责任观念和责任机制呈现出多元化和社会化趋势。会计职业的责任,是指出真正可以负起责任的会计行为远远超过法律的责任和受托的责任,应当把它及会计职业的发展目标相互结合起来,努力地追求会计行业的主体行为和整个社会的联系互动,不断缩小会计、审计的期望的差异,能够树立起会计的责任与其发展定位的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
1.责任的含义。现在大多数提到会计责任,人们就会马上习惯性地想到会计是在某种其不良行为后果而应当承受的责任,并且十分容易让人联想起历史发展上的一系列触目惊心、耸人听闻的会计舞弊案件。而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责任的基本含义是指分内应做之事以及因没有做好分内之事而应承担的后果和义务。会计的责任其实是可以层次划分的并且条理分明,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可能是一个复杂的、多元矛盾的责任的安排体系,特别是在当前复杂的社会背景下。
2.会计责任的种类。(1)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就是指会计行业为当事人作为某个组织成员,应当承担起的有服务于组织经济利益的责任。目前主要体现在为会计行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并且是立竿见影的内部掌控和管理体系,强化会计行业的监督管理,并通过提供企业经营决策的有用资讯,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会计行业为当事人应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践行社会契约,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也是程序化的道德。(3)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会计行业为当事人应该遵守社会所期盼的或者是禁止的而又没有写进法律法规的某些为社会所普遍认同的价值和惯例,使其行为一直保持在高于“守法”的水平线之上。(4)自愿责任。自愿责任是处于自愿选择主动承担对于组织和社会的义务,使自己的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不是简单地安分守己和明哲保身。
3.会计职业责任并不局限于法律责任。会计行业的法律责任观念是一种消极的会计责任观念,它体现的经常是最低限度的伦理道德,是一种相对比较被动的他律,而不是一个能动的自律性的选择。可以说这是没有主观性的,而会计职业道德责任则表现为会计行业为主体对于会计责任的自动、自觉的认识(责任感、责任心、道德良知)和行为上的自愿、自发的选择。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是会计行业的从事人员的职业道德责任,而职业道德责任也不能穷尽会计的责任,会计还可以有更加高尚的精神追求。如对美德、节操等的追求这样有助于个人高洁品质的塑造及价值的呈现。
三、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会计社会职责的教育
由于会计职业道德的树立并不单纯是会计行业的从事人员,而且是需要单位领导、负责人等多方面来一起承担并且不断地追求崇高的会计职业道德观念,达到更高、更远的会计职业道德境界,打造出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品质。要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有目的的、有计划的职业道德教育,采用职业道德教育与典型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寓枯燥抽象的说教阐述于生动具体的案例剖析中,这样可以增加会计从业人员对职业道德规范的感性认识,增强教育的效果;加强会计法宣传,增强各级领导的法制观念。
1.政治学习,认识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引领时代的风尚,把自己的工作同改革开放、及为人民服务联系在一起,要把国家的利益看做是高于一切的,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一丝不苟地按照财务制度办事,认真进行核算管理。
2.职业素质教育,加强自律能力。会计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的教育内容应该包括:(1)思想品德教育。(2)法制教育。教导会计职业的从事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地处理公与私、个人与集体、奉献与索取的关系,要知法守法,培养会计人员学习执法的自觉性,树立遵纪守法的良好会计职业道德。
3.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进行打击。对于知法犯法、违法乱纪的人除去法律的制裁外还应把其恶性公诸于众,使其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指责,以警告其他人员。
结束语:增强会计行业的道德发展从而提升会计行业的责任是当前会计行业的重要任务。只有建设好的完善的道德规范才能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有所交代。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波及面广的社会系统的重大工程,任重而道远。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随着会计改革不断深入,会计行业越来越为世人所瞩目,讲求会计诚信,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尤为重要,因此加强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忠诚的履行会计职业的职责是从事会计人员的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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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概念
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从事其相关的法律行为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具体而言是指法律从业者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职业伦理要求和职业道德准则,是法律从业者在履行法律行为应当遵循的规范。
以社会规范为范围来理解,任何职业都有其本身特定的行为活动,有着区别于其他职业的职业伦理要求和职业道德准则,因此,形成了具体的职业伦理道德规范。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就是将其职业伦理道德外化于每位法律从业者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环境的形成。
(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渊源
当代“伦理”概念蕴含着西方文化的理性、科学、公共意志等属性,“道德”概念蕴含着更多的东方文化的性情、人文、个人修养等色彩。所以,伦理道德所表现的形式也存在很多复杂的情况,既有西方理性的意志也有东方修养的内涵。将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化后,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渊源分别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伦理道德当中。因此,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没有形成具有系统的法律强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没有具体规范违反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三)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必要性
法律从业者是被法律明文规定负有正确适用法律、公平正义从事法律实践活动以及有效维持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群体。法律实践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使得法律与案件事实相适应、法律被每个公民严格遵守,司法公正得以实现。因此,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法律从业者的作用至关重要,每个法律实践活动是否能够实现司法正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从业者的职业伦理道德。
如今,一名合格的法律从业者需要具备以下两方面的要求:第一方面是专业知识方面的要求,这是每位法律从业者最基本的能力,这直接决定了法律从业者是否正确处理案件,准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第二方面是对法律从业者职业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这是每位法律从业者的初心,也是推动司法公正最核心的力量。因此,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规范是对每位法律从业者的必然要求,因而只有系统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才能对每位法律从业者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意义
(一)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实现法律从业者自身价值的基础
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形成,是法律从业者在处理不同法律实践活动所共同遵守的一个价值体系,这个价值体系被认为是可以维护法律从业者共同利益的体系,并且法律从业者还受这个价值体系中所形成的共同职业伦理道德来约束。然而,法律职业伦理要成为当代共同体道德准则的一个概念或者理念,还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作为实体性的“伦”存在;二是具有达到并实现“伦”的能力,或“伦”具有外化自身的能力;三是伦理与道德构成有机合理的价值生态。以上三个表述是对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价值更深层次的理解,具体是指:一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当下是否需要法律伦理的存在,二是法律职业伦理是否可以通过相关规范表现出来,三是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两者是否可以形成法律职业规范的共同价值标准。
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我们常常对权利斤斤计较,对善或伦理规范却漠不关心。因为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作为伦理道德的一种特殊社会表现形式,主要是以法律从业者自身高度自主性为标准。因为法律实践过程中作为法律从业者不仅要对其自身的生活活动负责,也同样要对当事人负责。因此,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上,所形成以法律职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关于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价值体现。
(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法律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虽然不能直接教给法律从业者谋生的方法和技巧,却可以引导法律从业者树立对本职业正确的法律职业观。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是以约束法律从业者具体行为为内容,以司法公信力为价值目标,同时,也是对每个法律从业者所形成的重要保障。
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功能,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从业者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和以法律为准绳的价值目标,遵守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公平的适用宪法和法律。二是法律从业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对本职业规定的相关内容,树立法律职业严肃公正的司法形象。三是法律从业者要分工配合、互相协助,营造互相尊重的和谐氛围,严格遵守执业纪律,不得滥用权力。
三、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价值基础表现
(一)法律从业者要加强自身的素养建设
法律从业者在法律实践活动中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其根本原因还是要以其自身素养为前提。因为,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实现,最终还是取决于行为主体的素养。法律从业者的素养条件具体包含以下方面:一是主观条件,如伦理意识、道德意识等,二是客观条件,如实践能力、事实判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等。上述主客观条件相一致促进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实现。
法律职业是建立在法律从业者高水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阅历之上,它符合其他职业的一般伦理道德的规范,同时它还区别于其他社会上的职业规范,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公平正义的立场来处理具体的案件。因此,法律职业就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风向标,同时也保障法律从业者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二)法律从业者通过法律职业实现其自身的价值追求
Lawyer一词准确地译法应为“法律工作者”,它包括了私人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甚至还包括立法专家和大学法学院教书的法学教师。把它仅译为“律师”是不确切的,不能涵盖法律职业的全貌。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基础,既是一般的高等通识教育,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按照各国一般的作法,要从事法律职业,不管是做私人执业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都必须首先取得律师资格,就必须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受过基本的法学训练,即获得一个法学本位,在英联邦国家叫做LL.B,在美国以前也叫LL.B,现在叫做J.D,这是从事一般法律职业的前提。这样做的原因有二,一是法律职业是一门特殊职业,就像医生职业一样要求执业者必须受过基本的大学法学本科训练,否则做律师或法官就可能出“责任事故”。第二个原因是保证从事不同的法律专业的群体即私人执业律师、政府律师、法官等有相同的教育背景,有统一的是非标准和价值取向,这样在执行法律时才不致由于标准不一和思维方式不同而产生不公正,损害法律的正义性。可见法学教育必须与法律职业挂钩,大学法学本科课程的设置既要考虑一般的素质教育、通识教育的要求,又要考虑职业教育的要求。国外大学法学院课程的设置都有这个特点,即密切地与法律专业资格的授予结合在一起。事实上,掌管律师资格授予的律师协会本身就参加了当地大学法学院课程的设置。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受过大学正规的法学本科教育,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然后再跟已执业多年的律师接受一段时间的法律职业训练和实习,即可自动取得律师牌照,而无需另作律师资格,因为这种法律职业教育已为当地律师协会所承认。反之,如果没有受过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则无论如何不能做律师,更不能做法官。
二、 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存在的问题
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自七十年代末恢复以来,取得的成绩是举世公认的,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这里只列举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
1. 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与律师资格的授予没有内在的必然的关系。我国律师资格的授予没有严格的职业教育要求,只要是大学本科毕业,不管什么专业都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法律专业大专毕业的亦可),通过考试即可获得律师资格。因而在我们的律师队伍和法官队伍中有许多人没有受过大学法学本科教育。这样,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在取得法律执业资格方面与大学其他学科教育相比,就没有任何优越之处,没有自己的特点。一个学生要想做律师或法官,完全可以不进大学法学院接受正规法学训练,完全可以放心地去学工程或文学等,只要在大学毕业时,集中一段时间突击背一下律师考试的资料,通过考试即可做律师了。大学正规的法学教育也就失去了其真正的价值与意义,与其他学科相比它唯一可以说得上的优势就是传授了一些法律知识,有利于学生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然而在这方面,它并不比各种律师资格考前培训班更优越。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学法律院系毕业的本科生却有相当一部分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不去从事法律工作。可见学法律的大学生有许多并没有把法学教育作为可以给自己带来一门职业技能的职业教育,而是把它视为一种普通的高等教育。如果学法律的大学生都不这么认为,那么我们很难要求一般的政府官员和民众这么看。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法律职业之门并非只有进大学法学院这一条路可以到达,甚至主要不是靠这条路乃至完全不靠这条路也同样可以跨入。
2. 法律职业界(包括律师界、法官团体等)与法学教育界联系甚少,他们很少参与法学的课程的设置,参与大学法学院的活动。也很少听说执业律师到大学法学院兼职授课。这使得大学法学教育带有很大盲目性,不能密切地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据此可见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不统一,基本上都是自立门户,很少往来,甚至互不承认。
(二) 法律职业团体各自为政
与上面提到的问题密切相关的是,各个法律职业团体甩开大学正规的法学教育,自办教育,纷纷开办自己的职业学校,有些甚至经司法部特批与律师资格的授予挂起钩。例如,人民法院有自己的业余大学和法官培训中心,人民检察院有自己的检察官学院,律师协会有律师培训中心,司法部有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另外还有许多其他各种司法学校、律师函授中心,而一年前成立的中国国际律师培训中心更与律师资格的授予挂起钩来,成为国内第一所日常教育与资格授予相结合的法律学校(见1996年1月6日“中国律师报”)。如果说这些学校仅仅进行一般的专业技能训练也未尝不可,但它们事实上是代替大学法学院在进行正规的法律职业教育。上述这些情况一方面说明大学正规法学教育得不到法律职业团体的承认,因为如果要从事一般的律师工作、审判工作,接受过正规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也应该足够了,但事实上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不能胜任这些工作,还要再接受专门的职业训练。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各种各样的法学教育极其不统一,这是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不能衔接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 大学正规法学教育本身存在许多问题
1. 法学本科专业划分过细。本科教育基本上是一种通识教育,素质教育和基本职业技能的训练,如果划分专业,学生的适应面就很窄,他们将来的职业发展就很受限制。
2. 法学本科生从高中毕业中生招生,年龄偏小。美国的J.D.事实上是一种法学本科教育,但是它要求读J.D.的学生必须已经有一个非法学的大学本科学位,因而学生的年龄都较大,阅历也较为丰富。在英联邦国家,虽然没有明确要求读法律本科的学生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但事实上是这样的。可见,国外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没有法学教育,也可以说是生教育,在我们所说的“本科”层次上,在国外基本上没有法学教育,所谓“专科”法学教育更不存在。法学教育是一种“高层次”的教育,就是指它的起点高于其他学科,起点就是研究生教育,没有“本科”教育。难怪现在美国的大学法学本科学位也叫Doctor(J.D),中文有人甚至把它译为“法不博士”。学法律的学生应该年龄大一些,经验丰富一些,这样才可以应付复杂的法律事务。这看来是大家的共识。
3. 要成为一个成功的法律工作(Lawyer),要接受两种教育,一是普通的素质教育,二是特殊的职业教育。在许多国家,由于大学法学院只招已经获得了一个非法学的学士学位的学生,因此普通的素质教育已居学生攻读第一学位时系完成,法学院的教育只是一种专门性的职业教育。然而我国的大学法学院由于是从高中生中招生的,因而要求法学院的教育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职业的教育,而且还要是一种普通的通识教育、素质教育。我国大学法律院系所承担的任务就要比国外同行大得多。国外培养一名Lawyer要七年时间即(4+3,法学院学制为3年),而我们只有四年时间。如何改革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制度,处理好素质教育与教育职业教育的关系,值得我们深思。
4. 硕士学位时间太长,培养目标不明确,把培养高级的型人才与学术型人才混在一起。国外的通例是学硕士学位(LL.M.)是一年制的,只需选择几门课程,通过即可获得该学位,而不用写论文,这种学位侧重于在本科基本训练的基础上提高实际技能,是应用型的,而不是学术型的。我国以前一年半制的生班类似于该学位,不知为何后来取消了。而学术型的法学硕士学位(Mphil in Law)一般学制是2年,只需写论文而不用学什么课程,论文答辩通过即可获得该学位。应该说国内的法学硕士学位是二者的结合。但是对大多数人来说读一个一年制的LLM在专业上进行一些提高就可以了,而不用再花费两年时间写论文,勿需在上有多高建树。把培养应用型与学术型人才混在一起是不合适的,对人才和教育资源的浪费十分巨大。
(四) 各种法律职业资格不一致
在我国,律师资格是独立的,法官、检察官也都有自己的资格标准,而这些资格之间有什么联系则很少有人顾及到,至少到还没有见到呼吁设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基本的法律职业资格的文章。
另外,律师协会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律师的行业管理现在仍停留在讨论阶段。
三、 关于改进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一些想法
(一)法学教育的不统一极大的到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
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存在的上述,以及二者互相脱节情况,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我国本来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法律制度。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却极不统一。这表现在两个重要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各政法部门,即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公安部门,都有事实上起立法作用的司法解释权和规章制度权,虽然这些部门之间常常可以相互协调,但仍然很容易造成司法标准的不一。而国务院各部委也都有自己规章制定权,由于部六职能重叠,同一事项往往几个部门都有管辖权,因此部门规章与行政法规、法律抵触,部门规章之间打架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普通公民和投资者来说,往往无所适从,摸不着头脑。第二个方面是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中央立法抵触以及地方性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十分严重,各地司法机制很不统一,地方保护主义泛滥,甲省法院的判决很难在乙省执行,而乙省要寻求丙省司法协助,却又十分困难。我当然不是主张取消地方立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应该给地方以足够的自主权。但是一定要强调全国法制的统一,最起码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以及地方立法之间要有很好的协调与沟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形成全国统一、部门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要求尽快统一法制领域的各个“方面军”和各路“诸侯”。这是一个决策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教育问题。因为在目前各政法部门、各地方都自办自己的法学教育情况下,由于教学、教学材料、教育质量不同,所以学生的背景、素质、所受教育、价值观念、是非标准肯定不同,法官在法官学院受的一是一种法律教育,检察官在检察官学院受的是一种教育,律师在律师学院则受另一种法律训练,至于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所受教育又与他们不同,而各地方的法学教育又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很难企求没部门的法律学校毕业的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可以招待全国统一的法律标准,很难企求他们有共同的法律语言。所以,统一我国的不同部门存在的各种法学教育,统一全国的法律职业资格,直接关系到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也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与法律的尊严。
(二)我的建议:
在此,笔者不揣冒昧地建议,由国家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公安部、主要大学的法律院系共同组成一个高规格的工作小组,认真研究一下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现状,研究一下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制定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发展战略方案。只有这样,才可以合情合理、合乎时势地统一全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才可以统一全国的法制,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扫除一切人为的“法律”障碍。
我们应增加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把法学教育不仅视为一种一般的通识教育,而且也视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应该主要去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大部分不做律师。同时控制法律学校的开办,重点放在大学法学院的建设上,各司法部门开办的学校应该逐步转变为职业技能的短期培训上,而不应再提供正规的学位教育,随便发行“部门粮票”或“地方粮票”。同时,大学法学教育本身要改革,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大学法学院本科课程方案,设立新的统一的大学法学本位,以此作为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切法律职业所必须的教育基础。
2农科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的对策
2.1正确处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需要两方面的训练,一是学术训练,或称之为法学理论训练;二是法律实践训练。大学本科教育应分阶段、分层次进行,前两年进行素质教育,侧重于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构建起一个素质平台。后两年进行分流,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进入职业教育阶段,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实际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不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可进入其他学科学习,使自己成为复合型的人才。本科后的法律教育应偏重于学术教育,着力打造学术研究人才。法律职业者的在岗继续教育,可由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律师学院等教育机构根据执业特点来进行。对三种教育形式进行合理分工,分阶段、分层次落实,有助于形成环环相扣、层层推进的法律教育体系。
2.2提高教师素质,改善教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