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和法制宣传区别范文

时间:2023-07-14 09: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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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和法制宣传区别

篇1

乌鲁木齐市流动人口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流动人口对实体性的法律知识掌握得比较多,对程序性的法律知识掌握得比较少。虽然有流动人口赞同程序公正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必要手段,然而在实际生活工作中,不少流动人口对于法律规定的保障自身权利行使的程序不加遵循,对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的程序步骤也不以为然。

提高乌鲁木齐市流动人口法律意识的对策措施

乌鲁木齐市来自区内的流动人口多数信仰宗教,而非法宗教是极端宗教势力生存的土壤,极端宗教势力会利用浓厚的宗教氛围,组织人员进行各类非法宗教活动。因此在乌鲁木齐市多民族聚居区流动人口中,要旗帜鲜明地阐明非法与合法宗教的区别,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法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对于非法的地下讲经学校或讲经点,随时发现随时铲除。认真总结全民普法教育的成功经验,注重发挥宗教教职人员的作用,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利用宗教活动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提高流动人口中广大信教人员的法律素质。采取调和、宽容、稳妥的方法对待少数民族传统习俗和文化,使流动人口中的信教人员的传统法意识和现代法意识能够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法律意识的提高。(五)强化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力度,形成流动人口法律意识的宣传基础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形成合力,在全社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来关心爱护流动人口,使流动人口尽快融入到居住地新的社会环境,既能依法保护自己,又能自觉遵纪守法,逐步地减少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率。《乌鲁木齐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13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城市失业人员、流动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依法从业,依法维权”,但综合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针对上述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得还不够,法制宣传教育覆盖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六)推进“六五”普法和“法治六进”活动,实现增强流动人口法律意识的工作基础1.自1986年以来,我国已连续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到目前为止,法律知识的普及已全面展开,并初步实现了从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向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法律意识的转变,从单一普法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践的转变,普法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要继续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好乌鲁木齐市“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2.在开展“法治六进”活动中,坚持“贴近生活、以人为本”的思想,由于民族间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生活条件不同,不同民族对法律的认知和观念也不同。因此要针对多民族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特点,编印各种语言的法制宣传材料,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宣传教育的生动性和有效性;还必须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宣传、志愿者服务和学校教育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将法律的触角延伸至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次,引导和强化流动人口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不断探索和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一是传统的宣传栏、宣传材料不应摒弃。二是充分发挥视听材料的作用,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以宣传片、幻灯片、动漫的形式,制作法制宣传音像资料,发放社区。三是建立市一级的法制宣传阵地,定期在公共场所组织普法广场活动。四是提高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多民族聚居区流动人口,需要宣传出租房屋登记管理、计划生育、劳动维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五是开展集中的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每年定期开展“宪法、法律宣传月”、“综合治理宣传月”、禁毒宣传日、消费者保护宣传日等活动。4.整合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吸引广大的法律专业人员组成专门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充分利用社会司法资源,引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流动人口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5.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10月1日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认真受理举报投诉,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击拐卖拐骗流动人口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为新疆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给予表彰奖励,积极主动引导良好的社会风尚。总之,提高乌鲁木齐市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增强流动人口遵纪守法观念,在流动人口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形成流动人口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是维护乌鲁木齐市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一定要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把握流动人口法律意识状况,不断探索提高流动人口法律意识的实现途径,最终实现乌鲁木齐市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作者:刘林

篇2

__乡东__村委会位于__县南部,全村共4个村民小组,600人,党员28人,1个治保调解委员会,5名治保成员,有一支由8人组成的夜间巡逻队,2支由35人组成的业余文艺宣传队。我村自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活动以来,在__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讲政治、保稳定、求发展”为工作思路,全力打基础、用心抓落实,积极推进了全村“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实现了“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目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10年被评为“市级平安村”,多年无刑事案件发生,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村两委主要抓了以下方面工作。

一、依靠法制宣传、社会稳定、经济繁荣

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建设,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发展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全力维护基层稳定的一项新举措和有效途径。村两委班子充分认识到民主法制建设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宣传发动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我村委会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的“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认真学习、扩大宣传,做到人人皆知、人人懂法。三是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要求,村委会与4个生产组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禁毒责任书》,4个生产组又与185户农户签订责任书。多年来我村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村治保调委会的职责》、《村规民约》、《村务、财务公开制度》等36个制度,做到制度上墙,有章可循,管理规范。

二、抓住“四议两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我村借2008年村委换届这一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意识。一是抓好民主选举环节,加强组织建设,通过民主选举优化了村委干部结构,加强了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二是抓好民主决策环节,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村民委员会进行决策时,充分发扬民主,对涉及到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必经村委研究,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三是抓好民主管理环节,依法规范村民自治。村内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制定并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建立了有关生产、财务、治安、计生、党员干部目标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了村级民主管理的水平,特别是党员目标岗位责任制的创建得到了各级的肯定;四是抓好民主监督环节,实行村务、财务两公开,实行村民自治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规范,每季度向村民公布一次村内财务及村务,做到给农民群众一个明白,还基层干部一个清白,推动了农村基层廉政建设,密切了干群关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机制不断优化。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政治热情,调动了村民民主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奠定了基础

我村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为重点,开展依法治村、以德治村、村民自治工作。为保障农民当家作主,有的放矢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普法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村内治安热点问题得到及时整治,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违法青少年得到帮教。为了防止“__功”、“门徒会”等组织的破坏活动,村内加强了对本质危害和外在表现的宣传教育,使村民能分清正常与区别,自觉抵制的侵蚀,教育广大群众不听、不信、不言、不传,为营造良好的农村法制环境奠定了基础。通过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村入户”及广播、法制文艺、召开群众会等宣传活动,提高了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和保障了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篇3

一、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普法工作组织领导

面对新形势下法治建设工作新要求,切实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创建放在推进依法治市、建设平安、法治的高度来理解和把握,认真谋划,健全机制,真抓实干,推进普法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构建普法工作机制。调整充实了局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全局法制建设,加强对局“六五”普法工作的督查指导和协调推进。结合实际,精心制定了《市文广新局“六五”普法工作方案》,并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年终进行考核评比。在每月初召开的局办公会上,将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二是夯实法制机构建设。2014年,成立了局政策法规科,统筹全局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了法治建设、普法工作、法治创建等一系列考评机制,使考核评价机制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发挥好指挥棒作用,从整体上推动法治工作发展。

三是狠抓工作任务落实。局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将普法工作目标列入《市文广新局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并及时上报市法制局。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局绩效管理重点工作任务,列入局直单位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宣传工作中将法制宣传作为新闻报道的重点。完善普法检查考核制度,年初签订责任书,逐一分解落实责任,严格实施督查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考核挂钩,与本单位奖罚措施挂钩,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强化法治理念,全力打造法治部门

在普法实践中,我局以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公务员和文化行政执法队伍为重点,深入开展多形式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

一是抓好领导班子成员和公务员普法。成立以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和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宣讲小组,深入基层进行普法宣传。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局统一部署学法工作,制定了班子成员学法课程表,将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明确了《宪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行政法律法规等重点学习内容,班子成员全年集中学法不少于12次,累计安排20个学时,学法工作由局政策法规科安排组织。全面推行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述法考核工作,通过严格的督察考核,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2011年至2014年,党委中心组组织法制专题学习46次,邀请市法制办主任杨建成开展依法行政专题辅导。有计划地选拔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法制培训,组织人员参加全市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由于普法工作抓得紧、抓得实,全局无一起违法违规事件。

二是抓好文化行政执法人员普法。以提高文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地提高了广大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举办行政执法责任制业务、行政许可听证业务、行政处罚听证业务等专题讲座,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听证和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和各项法律文书。在每年的网吧管理工作会议上,积极采取专门培训和以会代训等措施,不断加大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同时为参会人员解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规范网吧经营行为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三是抓好相关领域人员普法。结合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以学习《文物保护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为重点,举办了文物保护法制培训班。结合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学习《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重点,举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培训班,全市各乡镇分管负责人和文化站长参加了培训。结合全市基层文化建设提档升级,以学习《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为重点,举办了全市文化站长法制培训班。结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以学习《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等为重点,举办了市和乡镇两级行政管理人员法制培训,健全了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组织开展了防范插播有线、无线广播电视信号的演练,落实了技防群防并举措施。结合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以学习《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为重点,分别举办了市级机关和重点企业法制培训,推动市级机关和企业的软件正版化工作顺利完成。结合政府财政体制改革和全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学习《会计法》、《统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为重点,举办了全系统财务、审计人员法制培训。结合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以学习《消防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重点,组织开展了“五个一”活动,确保了全系统全年安全无事故。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组织了新闻工作管理条例考试,推动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工作中把握好法律底线、道德底线、政策底线和格调底线。

三、坚持依法行政,以文化市场整治带动普法

目前我市共有歌舞娱乐场所25家,演出场所4家,电子游艺39家,电影放映3家,网吧69家。按照“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要求,切实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降低门槛,简化手续,优化服务,同时坚持不懈地开展文化市场管理和“扫黄打非”工作,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普法,提高普法的常态化。

一是在执法中进行普法。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深入网吧、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场所,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给每个场所,宣传文化市场管理法规,引导业主遵章守纪,合法经营。守法。在专项整治住宅用户擅自使用“小耳朵”的过程中,现场为使用者和群众讲解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管理规定,并督促使用者自行拆除,不得再犯。面向出版物经营业主,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系列活动为契机,制作并发放有关宣传资料、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督促其知法、学法、懂法。处理市内四家企业对微软公司侵权问题时,积极向企业宣讲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说明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剖析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推动企业及时停止侵权行为,顺利完成了软件正版化任务。

二是在年审中进行普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的规定,在每年度印刷企业《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年审中,都组织全市印刷企业法人代表法制培训,通过几年的努力,建立了以企业、市场、职业、岗位等“四大准入”为基础的新闻出版行业管理体系。

三是在监管与服务发展中进行普法。始终坚持寓监管于广播电视广告经营、发展的服务之中、寓监管于政策的引导之中、寓监管于广告提档升级之中。针对广播电视广告经管人员调整变化大的特点,定期举办法制培训,宣传、解读《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了经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同时,把学法用法体现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近两年,我们还聘请专职法律顾问,通过法律诉讼、判决来解决违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现象,把学法和用法很好地结合起来。

四、发挥媒体优势,开展全社会法制宣传教育

为了提高广大市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全民法治程度,结合自身职能,通过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开设专栏、专题、专版和加大文艺宣传等形式,积极发挥好各类媒体和文艺宣传资源在普法教育中的特有优势。

一是全方位宣传,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各媒体单位紧紧围绕建设法治这个主题,加大法治工作典型与成果的宣传,提升法治建设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广播电台在《新闻早高峰》与《新闻晚高峰》栏目中开设了“法治”专栏,推出了《张鹏荣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律师王文杰荣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召开“六五”普法中期检查考核动员会》等法制主题报道400多篇。多次邀请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的领导参加《行风热线》节目,群众反响较好。《法治在线》、《市民热线》等节目开设了“律师热线”专栏,就市民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释疑解惑。市电视台开设各类法制专栏8个,专题16个,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员联办日播节目《法治中国》,播报司法新闻,提供法律服务和立法信息,与市公安局联办《警方》,以案说法。日报适时开设法治栏目和专版,三年来共刊登有关法治新闻165条,案例分析11期、法治专版21期,有效地配合了我市创建法治先进市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如何增强法律观念,带头弘扬法治精神,留有一定版面,专门安排记者,对各主管部门的领导实行访谈,为推进法治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开展网络宣传,占领网上舆论主阵地。中国·网自2005年11月8日开通以来,专门开通了法治频道,开设了案例实录、公安在线、交巡警之窗、司法在线、法律法规咨询等栏目,每天访问量达1.4万多人次。同时结合“三台一报”的法治宣传工作,在网上开展“法制论坛”节目,每天上网人次达3462次,有效地增强广大网民“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意识。

三是加大法治文艺宣传力度。为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我们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同时,还加大文艺宣传力度,通过文艺演出、电影幻灯等有效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之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近几年来,我们先后创作了诗剧《城市之光》,情景剧《春风化雨》,鼓书说唱《律师巧计讨欠薪》,小品《雪中情》、《铁窗悔》,说唱表演《面对歹徒的枪口》等作品,并在省、泰州市组织相关活动中获奖。先后送法制电影下乡超100场次,送法律书籍下乡近20000册,送戏下乡近200场。

五、“六五”普法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

近年来,我局普法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普法内容和方式需进一步活化。由于利益的多元化,社会群体对法律需求存在多层次性,死板、晦涩的法律宣传册或宣传单一般情况下难以适合多数群众的需求。普法方式多采取摆摊咨询、知识竞赛、以会代训、开卷考试等方式进行,普法内容比较空洞乏味,缺乏趣味性和新颖性,难以调动群众的学法积极性。

二是普法责任需进一步明确。目前,我局党员干部都承担一定的普法任务,但对这些普法任务的规定,基本都是松散式的机关内部文件,制度层面缺乏对普法主体、普法责任的明确规定,导致普法主体责任不清,重点不够突出。

三是普法工作需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由于普法任务缺乏硬性的规定、普法工作缺乏合理的评价标准和考核体系,各局直单位之间的普法工作发展还不平衡,有的普法主体缺乏强劲动力,外部也没有太大压力,干好干坏、干多干少区别不大,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深入推进。

六、对完成“六五”普法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普法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建设法治更涉及到经济社会事业建设的各个方面,必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狠抓工作落实。

篇4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首次将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着力培养和增强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使农民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创新农村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开展对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制教育轮训活动,培养农村基层兼职法制干部;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新农村普法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其实效性,目标是培养法制型新农民。正确理解和掌握新农村普法工作的“四性”,对抓住农村普法工作的关键和实现其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农村普法工作的紧迫性

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农村普法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农民群众法律素质和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我国有9亿多农民,农村法治建设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由于社会和历史等原因,农民群众法制观念普遍淡薄,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不相适应。有媒体报道,海南省澄迈县2006年来已发生多起村民打死盗贼的事件。导致盗贼被打死的主要原因是,很多村民认为盗贼行窃是犯罪,就该打,即使打死也“不犯法”。“盗贼行窃打死也不犯法”,可见农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更折射出农村普法教育的严峻性和紧迫性。[1]无独有偶,2008年10月3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胡某、于某盗窃罪名成立,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三名被告均为农村妇女。据说她们因犯罪而被刑事拘留时,村民们惊讶的表情足以道出他们心中的疑惑:一直贫穷而安分守己的农村妇女怎么会犯罪呢?原来,这三个妇女充满着各自的辛酸:张某,丈夫残疾,四个子女在读书;胡某,丈夫常年患病,还有年迈的公公婆婆需要照料;于某,丈夫因病去世,留下一大笔治病债务,三个子女尚未成年。但是,她们却一直凭着各自的勤劳、纯朴、坚强与善良,赢得了村民的尊敬。事情发生在2008年6月21日下午,这三名妇女结伴到县城捡破烂,她们发现一个光头男人从一个正待搬迁的厂房里偷运铁管。正当她们想赶快离开这个是非之地时,那个光头男人发现了她们。光头男人害怕她们告发,便提出要她们帮忙并分点铁管给她们,这三名妇女认为反正自己没偷,只是搭个手而已,不会有什么问题,于是便协助光头男人偷运铁管,并最终分得6根铁管。三名被告自以为自己没偷,只是帮点忙,占点便宜,殊不知她们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沦为盗窃罪的共犯。这是一起简单的刑事犯罪案件,但暴露出目前农村法律的宣传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农村普法教育刻不容缓。[2]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显。我们只有加强农村普法工作,使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干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地保障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依法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因不知法、不懂法引发的影响农村稳定事件的发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农村统一市场的逐步形成,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法律地位凸显,客观上要求农民必须尽快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等都发生了根本变化,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日益深入人心,这就要求基层干部特别是乡镇领导干部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二、新农村普法工作的长期性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普法是一项“树人”活动,任重而道远。通过普法,广大农民群众心中牢固确立法治意识,脑中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进而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学法、懂法、用法,成为法治型新农民。这一宏伟目标的完成显然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农村普法工作的长期性要求我们对农民的普法教育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国家目前正在开展的是“五五普法”活动,以后还要开展“六五普法”、“七五普法”……笔者以为,在长期的普法活动中,我们要注意解决两个思想认识问题:一是要克服厌战情绪。如不促其转变,将有一部分村组干部认为已经进行了四个五普法规划,再搞还是老一套,导致积极性不高,工作不力,结果影响农村普法工作的开展。对此,我们必须大力破解其思想认识问题,帮助其认识法制教育在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要作用,提高开展普法教育的自觉性。二是要克服畏难情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农村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大,特别是大批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给农村的普法教育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后,眼界开阔了,观念转变了,维权意识增强了,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我们应当以此作为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突破口,开拓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3]

三、新农村普法工作的针对性

农村普法工作要取得实效,就必须讲究普法工作的针对性,要以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为根本出发点,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重点学习宣传以下内容: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保障农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法规

我们要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活动内容,引导农民理解和把握自身的权利、义务,强化国家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宪法》权威;要深入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教育,促进落实“四民主、两公开”措施,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调整处理村级事务、消除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功能。

(二)深入学习宣传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要突出抓好婚姻家庭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主、文明、和睦乡风的形成,减少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针对从事农业生产和务工经商农民的不同需求,大力宣传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及与劳动就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农民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和依法维权的意识;进一步开展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人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新农村建设。

(三)深入学习宣传调整、规范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们要组织开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明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承包合同的严肃性;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要深入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引导农民科学规范组织生产,适应市场对农产品质量更高的要求。

(四)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法规

我们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宣传与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承包流转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要突出宣传依法维权、依法与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使农民群众懂得罪与非罪的区别,罪轻与罪重的差异,进一步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引导农民正确行使权利,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四、新农村普法工作方式方法的多样性

农村普法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广大的农民。针对农民学历层次普遍相对偏低、接受能力相对较差的问题,我们在普法工作中应大力创新方式方法。

(一)利用多种新闻媒体

现代各种新闻媒体在对群众产生强大的道德感召力和深远的社会影响力的同时,也对传统的普法理念进行着新的书写和诠释,其以渗透着浓厚人情味的方式,通过关注现实社会的法治实践来寻求政府与老百姓、群体与个人之间的理解和沟通。我们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和农村有线广播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各县(市、区)电视台、农村广播网(站)要开辟法制宣传教育专栏,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定期向农村播出,让农民群众在耳濡目染中受到法律的感染和熏陶。浙江省桐乡市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出色。该市普法办与市文化部门相互协调,在农村巡回放映免费电影前先播放《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制短片和幻灯片,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效果。2008年,全市在各镇(街道)放映电影3700余场次,观众达60余万人次。

(二)举办法制讲座

各地应成立专门的普法讲师团,可以吸收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作为讲师团的兼职成员。各地应经常性地组织普法讲师团成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深入“文化示范户”,为农民、妇女和青少年等作专题法制讲座。

(三)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制文艺活动

我们应为农民朋友提供实实在在的面对面的法律服务,组织文艺团体,深入田间地头进行法制文艺演出,扶持农村业余文化队伍,鼓励民间自发地法制文艺演出活动。

(四)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

各地应该经常性地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结合各种主题宣传活动,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向村民发放法律服务便民卡,为贫困弱势的村民提供法律援助。浙江省桐乡市在2008年度的农村普法工作中组织“送法下乡”20多次,解答法律咨询1000多人次,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100多人次,得到了农民群众的肯定和赞扬。[4]

农村普法工作的“四性”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们共同服务于农村普法工作的实效性。推进新农村普法工作,必须统筹兼顾好“四性”的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切实提高普法工作的实效性,培养出越来越多的法制型新农民。

参考文献:

[1]屡发打死盗贼案件看普法紧迫性..

[2]江苏淮安:农村普法教育刻不容缓.省略/jsfw/gdlb/200811/t20081105_505142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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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电影的概念界定。微电影,顾名思义,就是微型电影。它是2010年左右网络短片流行起来后出现的一个新名词,目前没有统一的明确定义,学者对其含义的界定也各不相同。2011年沈阳日报记者陈凤军在《微电影—动人的故事怎样讲》中首次提出微电影的概念内涵:“微电影是指专门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适合在移动状态观看、具有完整故事情节‘微时(30秒-3000秒)放映’、‘微周期制作(1-7天或数周)’和‘微规模投资(几千元-数十万元/部)’的视频短片”①。优酷网总裁古永锵指出微电影“短、快、精、大众参与性、随时随地随意性”,也有学者指出微电影是具有电影类似的情节和画面标准,拥有比较专业的制作团队,作品以网络平台传播为主的影视类型②。因此,微电影的基本概念应界定为:微电影是网络媒体作为播放平台的具有较为完整的故事情节的微时放映、微周期制作、微规模投资的电影短片③。相对于“DV作品”而言,微电影具有电影的故事性、画面性和创作上的技巧性的网络影视。(二)法治微电影界定。所谓“法治微电影”,是以普法传播为目的一种法治行业类型的影视短片。形式上属于微电影的一种,讲究故事创意和影视表现手法和技巧,内容上是法治题材,主要是与法律相关的各类题材,制作传播的目的在于加强受众的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意识培养,基于公众正反两方面的法律警示或者法律启示。目前,法治微电影的分类也是多种多样,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就微电影而言,类型划分与电影一样,标准不同,划分的类型也不一样。从主题划分一般分为草根恶搞型、青春爱情型、励志奋斗型、感人亲情型、唯美风景型,从题材划分又可以划分为农村、都市、教育、法治、爱情、亲情、青春等各种类型。两种分类方法往往具有交叉性,例如法治微电影《兄弟》既属于法治微电影,又属于感人亲情微电影,因为无论何种题材的微电影都要表现一定的主题和意义。

二、法治微电影与同类影视作品比较分析

(一)法治微电影与法制栏目剧。法治微电影作为一个类型的兴起,得益于电视媒体法制栏目剧的兴盛,其实某种意义上来说,30分钟左右的法制栏目剧,也是属于法治微电影的一种,同样具有“三微”特征,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法制栏目剧具有电视节目性,具有电视剧的创作手法和电视栏目的栏目流程性,也就是说,法制栏目剧制作一般具有电视剧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流程规范,内容以纪实为主,播出以栏目的形式由主持人引入引出,观点也主要有主持人阐述,具有直观的教化功能,而微电影创作手法更接近于电影,虚构性创作性较强,主要是通过内容、情节和人物潜移默化的达到宣教效果。二是首播媒体平台不一样,法制栏目剧虽然也可以网络传播,但其始终30分钟左右的时长、直观的说教和栏目化的形式,不利于网络的围观和扩散。因此法治微电影在网络渠道更具有传播宣教优势。(二)法治微电影与警匪、犯罪类型电影。就题材而言,类型电影的警匪片、犯罪片和微电影虽然具有题材一致性,但其创作目的、主题倾向和表现风格具有很大的区别:警匪片、犯罪片作为院线电影,票房是第一位的,在主旋律电影市场表现不佳的情况下,警匪片、犯罪片一般都是娱乐片,为了收回成本往往会剑走偏锋、制造噱头,对匪徒、罪犯的能力和形象进行了夸张甚至歌颂,满足观众猎奇心理④,虽然根本上具有惩恶扬善的主题,但往往表现形式被弱化,只有为数不多的警匪片、犯罪片对人性进行了深入的挖掘,起到了警示和教化作用。相较于警匪片、犯罪片,法治微电影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普及和宣传。法治微电影承载更多的教育功能,在演员的选择上,一般不选明星大腕,而是选择一些更接地气的平民化演员⑤。承载法理点的故事也不能像时下流行的情感类的微电影那般煽情,创意上并不突出,内容上标新立异的东西也不是很多。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决定了法治微电影制作和传播过程中会遭遇各种短板。(三)法治微电影的比较优势。法治微电影跟其他类型的微电影一样,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这是因为,法治微电影具有不用于其他类别微电影的特质:一是贴近生活,实用性强。法治微电影以对大众进行普法教育和宣传为目的,这个特性也就决定了绝大多数的法治微电影的故事发生和发展都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故事都以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利益为依托,通过影视手法进行普法宣传。因此法治微电影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是非常强的。通过观看法治微电影,受众可以将作品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运用到生活中,在遇到困难时,懂得利用法律作为武器更加理性的保护自己。因此,法治微电影具备了其他类型微电影所不具备的实用性和指导性。二是表现灵活,法治冲击力强。法治微电影都是通过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展开故事情节,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故事情节中关乎情感纠葛、经济纠纷或者刑事犯罪等等,在绝大多数普通观众眼中,题材本身就已经极具吸引力,可以满足观众猎奇的心理。最重要的是,法治微电影的选材贴近生活,无论从故事情节还是人物冲突上都有很强的冲击力和感染力,很容易引人入胜。

三、法治微电影的宣教功能优势

(一)微电影的叙事特点与宣教功能发挥。1、短小精悍的情节吸引力电影史学家安德烈•葛东特曾说:“电影一直用故事吸引观众,让我们以为电影就是如此聪明”⑥。相对于电影来说,微电影既继承了电影用精彩故事来吸引人的基本要求,又抛弃了电影纷繁复杂的人物关系、多重线索的结构安排,具有情节集中、结构紧凑、节奏强烈的叙事优势。具体来说,微电影的情节特点是:传统电影一般采用开端———发展——————结局这样的叙事结构模式,微电影则将开端尽量压缩,入戏快,很快进入情节的发展和人物的矛盾冲突,进入后很快就是结局,没有拖沓的尾声。如法治微电影《兄弟》通过几个简短的淡入淡出镜头交代了哥哥替弟弟入狱,为后来弟弟出狱后索要情感债奠定了基础,并很快进入主人公情与法的矛盾冲突中,在哥哥醉驾和父亲突然重病的双重困境中进入,并很快以哥哥出狱的镜头作为结局和尾声。微电影这种短小紧凑的情节,对受众来说具有天然的吸引力,而且容易记住和人际传播。2、小处着眼的情感吸引力电影是以情节取胜的,而情节的表现在于细节的传神,如影片中小人物、小命运、小细节的传神处理⑦。不止是商业电影,一部微电影要吸引人,也必须有引起受众情感共鸣的细节叙事内容。一般主旋律微电影突破了传统主旋律电影“高高在上”的姿态,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细节等方面,注重人物个体的话语表达和现实的生活化刻画。例如法治微电影《兄弟》中,弟弟的职务身份和亲情身份处相对低位———公司的科长和家中的养子,发生在这个小人物身上的情感纠葛与钱财纠纷更容易让人动容,特别是卖房救养父的举动让受众深深地感受到人物的情感价值取向,同时哥哥的处境和不平衡心态也是现实中小人物具有的通常心态,他的看似无理的要求具有情感逻辑和现实逻辑的合理性。这样的情感叙事具有细腻亲切的受众认同感,易于受众接受和感动,也就有了受众之间传播的情感推动力。3、表现蒙太奇的感染力微电影叙事篇幅短,如果仅仅为了叙事节奏而忽略电影的艺术表现,将使微电影缺少电影韵味和艺术感染力,因此创作者往往在叙事蒙太奇的基础上融入表现蒙太奇,完善电影的叙事逻辑和情感逻辑,表现电影的画面意境和情感氛围⑧。例如《兄弟》影片中,几个主人公的内心活动都非常丰富,创作者将演员的表演、镜头的呈现以及后期的镜头剪辑有机结合起来,最大程度表现人物的心理活动节奏,是打动人心的关键。影片采用表现蒙太奇的方式较好的处理了人物心理活动,但在情节安排上,人物心理活动的画面对叙事节奏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综上所述,微电影的洗练情节、小人物、小感动和唯美画面处理,具有典型的亲民性,利于受众的心里接受和情感认同,从而在内容上具有了广泛传播的功能,起到较为广泛的宣教作用。(二)微电影的传播特点与宣教功能发挥。从传播角度看微电影和电影区别在于一个是主要是网络传播,一个是以院线传播为主网络传播为辅。微电影一般都进不了电影院,因此本文只从网络传播角度对微电影宣教功能传播进行分析。1、微电影的“三微”特征利于网络传播根据微电影的概念界定,其具有“微时、微周期、微规模”的特征。微时,确定了微电影的观看时间短、数据容量小的形态特征,网络传播具有“碎片化”的特点,也就是人们从网络获取内容具有“散、快、多、杂”的特点,微电影正好符合这一传播要求,容易使受众快速获取、快速看完、快速转发,数据容量小也使得微电影易于在手机端终端设备播放和留存,自由灵活的观看。而电影观看时间长、数据容量大,相应的缺少观看和传播的灵活性。相对与电影长周期大制作而言,微电影制作周期短、规模小有利于微电影快速生产、快速轮换,不足之处是如果影片质量不高容易淹没在“碎片化”的洪流中。2、网络围观效应有利于微电影快速传播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指出:“信息技术的发展将变革人类的学习方式、工作方式、娱乐方式,一句话,人们的生存方式”⑨。也就是说,信息技术改变了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除了电脑,平板、手机等新媒体终端的快速应用突破了网络的时空限制,同时QQ、微信、微博等即时通讯的普及,关注网络内容成为人们主要的生活方式之一,使得网络内容可以随时随地传播,并在一定人群中快速产生围观效应。微电影自身“微”的特征有利于网络空间传播并引起围观者的话题讨论,达到传播影响的效果。3.网络受众分散性有利于微电影广泛传播毋庸置疑,网络的大众化使得网络具有时空分散性和受众年龄分散性。目前来看,微电影主要是年轻的网络用户,但是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微电影已经开始在不同的年龄阶层传播,各个阶段和不同受众人群的界限开始模糊⑩。因此微电影作为网络传播的主要电影形式,其传播广泛性和影响范围的广度也是自然而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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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消费的基本内涵

主流话语中的生态消费可以表述为:生态消费是一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但区别于绿色消费、循环消费、低碳消费的新型消费发展模式,它是以追求健康、和谐的生产生活方式为目标,崇尚自然和生态涵养,以适度、节约、理性、和谐、可持续消费等为特征,旨在促进自然生态的涵养发展、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的新型消费模式。

从生态消费理念产生的思想制度背景来看,生态消费实质上就是对人类经济行为的伦理反思,进而确立“生态善治”这一理念来引导、调整和规范人类在整个自然界当中的经济行为和角色定位。生态涵养和生态消费源于对经济发展的反思,也是对经济发展的提升,事关当代人的民生福祉和后代人的发展空间,也是正确处理好“一代人正义”和“多代人正义”的终极支撑。生态消费通过“善治”进路折射出了人们返璞归真、崇尚自然、向往生态、放弃更多物质追求的价值理念,体现了从当代人生存、安全需要的“一代人正义”到为几代人、几十代人生存、安全需要的“多代人正义”的生态正义考量。

二、推行生态消费的社会治理之道

生态消费的社会治理在任何国家都是无法回避的现实挑战。生态消费的社会治理亟需相应制度的完善和法制的健全。生态消费的社会治理必须形成严格的制度规范、有效的治理体系、严厉的法治约束。

(一)完善生态消费宣传教育制度。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生态消费宣传教育机制,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应该将生态消费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和政府教育或培训体系中,既要加强生态消费理念的基础教育,也要加强生态消费理念的专业教育。要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生活环境、不同工作领域的群体进行生态消费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育生态文化,以树立科学的生态消费理念来促进生态消费行为的根本转变。

(二)建立健全的政府生态采购制度。

第一,完善政府采购的生态标准。政府采购的产品必须符合生态产品的认证标准,即符合保护自然环境、维持生态平衡、节约资源能源、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生态消费理念。第二,建立政府生态采购的清单制度,制定层次分明、分类科学的生态采购清单,是政府促进生态消费品市场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核心举措。第三,完善政府生态采购的监督机制,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生态标准进行研读和分析,同时考察政府的采购行为是否符合生态标准,或者是否遵循生态采购清单目录;政府生态采购还需要公众们参与监督,并对其给予评价和提供意见、建议等。

(三)创新生态消费价格监管机制。

首先,由于消费者的生态消费行为受到价格高低的影响,企业在进行消费产品的定价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既要能体现出生态产品的独特价值,又要能引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其次,要完善生态消费的价格监管机制,就需要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政府还应该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控制过高的生态产品价格,例如对开发和生产生态消费品的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和专项资金支持,或者引导金融机构对其进行信贷支持等。

(四)强化生态产品认证的社会治理机制。

首先,提高生态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权威性。应该设立专门管理生态产品的机构和部门,对生态产品的认证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其次,简化认证程序,提高生态产品认证的效率,应当提高生态产品认证的专业化程度,提高管理部门的认证水平,能够尽量科学合理的简化认证程序,提高生态产品认证的效率。第三,建立方便快捷的辨别生态产品认证标志真伪的查询途径。生态产品的管理部门应当为消费者查询生态产品提供更多的途径和更加便利的方法,以确保消费者能购买到货真价实的生态产品。

三、结语

在当前,生态环境作为公共产品正在成为社会共识,把良好生态环境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发展生态经济,这就亟需推进传统消费方式和社会生活方式变革,确立生态消费理念,构建生态消费模式,进一步涵养生态,释放出生态环境所蕴藏的巨大生产力和经济发展能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清洁发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消费的社会治理是整个全社会都应该关注的主题,治理的实践发展有助于社会治理的现实推进。生态消费通过对传统消费方式的不断变革,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消费理念发生实质性的转变,促使经济社会与生态涵养良性互动发展。生态消费的社会治理应当立足本土特色渐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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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新疆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更加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了进一步增强。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新疆普法工作中青少年法制教育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薄弱环节:

(一)一些地方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认识还不到位。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学校、家庭,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然而,当前不论是各类学校,还是社会各方面,甚至是一些学生家长,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智轻德倾向,忽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二)在校生的法制教育还不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同步落实。”但是,一些学校离“四落实”还有一定差距,法制教育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一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缺乏独立系统具有内在连续性的法制教材;二是教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可靠的保障,有的要挤占思想品德课时间进行法制教育;三是普遍缺少法学专业教师,法制课教师多数由思想品德课或政治课教师兼任;四是对法制教育“四落实”考核缺乏较完整的评价体系和标准。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体制还不健全。青少年法制教育局限于学校和课堂,学校、家庭、社会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完善、科学的联动合作机制。表现在,虽然很多部门都参与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但在更多情况下,各部门是按照本部门的需要,根据本部门的计划各自进行;目前多数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队伍都进行了充实调整,但大多都是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的干警担任,小学聘请的法制辅导员一般也是由所在乡镇的司法助理员兼任,因此受到自身工作职能、课程时间安排、法律知识面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四)法制教育的形式内容还欠丰富。目前开展的法制教育大都以讲座辅导的形式开展,少数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辅以电教片、挂图、展板等,法制教育的内容基本上为交通安全、消防知识、健康卫生、反对等,从小学生到高中生,大都没有区别。

(五)缺乏少数民族文字的法制教育教材、读本和网站。强烈建议尽快更多地编印科学的、内容规范的、符合青少年需要的、通俗易懂的法制教育教材、读本,开办诸如《天山网》法制频道、《新疆法制报》、《法治新疆》等多样的少数民族文字版网站,使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方式更灵活、内容更丰富。

二、几点建议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地区,更重要的是斗争的前沿。我们应当根据青少年的习惯、爱好,不断创新载体方法、丰富内容形式、突出重点热点,努力提高青少年学法用法的兴趣,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国家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也要引导青少年知法懂法以保护好自己的权益,避免被别人恶意利用。当前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应主要突出“三性”、做好“三个结合”、坚持“三个强化”、实现“三个创建”。

(一)突出“三性”

第一,突出针对性。紧紧围绕“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不断强化“五观”(即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教育,新疆“三史”(即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教育,“四个认同”(即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教育,“三个离不开”(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教育。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应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和不同学生对象的心理、生理特点和接受能力进行。对小学生侧重进行法律启蒙教育,普及有关法律的基本知识,培养其分辨是非的能力,使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的好品德;对中学生着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教育,增强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对于大学生着重进行公民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教育,培养他们对国家对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对具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重点进行法制教育,抓好个别教育,促其思想转变,矫正其不良行为,达到以个别教育普遍的目的。

第二,突出实践性。用中小学生喜闻乐见的漫画、图片、影像、演讲、辩论以及模拟法庭、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组织学生收看专题法制电视栏目(如中央台的《今日说法》、《法制在线》),开展融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于一体的法制教育活动,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接受深刻的法制教育。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把法制教育同悠久的历史文化结合起来。

第三,突出综合性。一是将法制教育贯穿于各科教学及各项课外活动之中,使他们掌握的法律知识更加全面;二是广泛开展道德品质、法律法规、健康卫生、交通安全、诚信守信、革命传统、“八荣八耻”等教育,使青少年做到通情达理,知法明义;三是把学雷锋活动作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他们自觉弘扬和践行雷锋精神。

(二)做好“三个结合”

第一,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一是开展“律师进校园讲课”活动,组织律师、普法讲师团成员、骨干教师定期到学校、社区上法制课;二是举办专题讲座,重点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等法律知识;三是通过召开主题班会、写听(观)后感、法庭现场观摩等活动,增强青少年学法的主动性,加深其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提高普法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灵活性与趣味性相结合。一是组织开展服刑人员“现身说法”警示教育活动,让青少年认识到法律是不可侵犯的,好好珍惜自己的前途、珍惜家庭亲情与自由,珍惜现在拥有的一切,人生的路需要自己把握选择;二是组织开展法制书画、法制演讲、法制征文、法制动漫制作等多项比赛活动,激发青少年学法的积极性,增加普法教育的吸引力。

第三,传统性与创新性相结合。一是举行青少年法制巡展。专门制作配有法制宣传漫画的图板在各学校巡回展出,内容丰富,生动直观;二是开展“法制电影进校园”活动,选购系列青少年普法影碟进校园巡回播放,通俗易懂,效果明显;三是推出网络法制教育。利用主流网站,开设包括少数民族文字的法律知识栏目,搜集张贴有关青少年权益的案例,拓宽普法渠道,扩大覆盖面;四是开展“四进万家”(即绿网进万家、法制进万家、安全进万家、道德进万家)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青少年培养良好行为习惯,做遵纪守法好公民。

(三)坚持“三个强化”

第一,强化课堂教育。一是在教材设置上,除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内容外编写必要的(以初、高中生为主要对象)补充教材,如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内容;二是对课时要有明确规定,以确保教育所需;三是初、高中包括职校要加强引进法学专业教师并进一步加强完善各类教师的法律专业培训;四是把法制教育与思想品德、纪律等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达标等有机结合起来,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和吸引力;五是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学法活动,如校外法制宣传活动、“青少年法律志愿者”活动、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在实践中增长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第二,强化立体教育。一是认识青少年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摇篮。家长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家庭教育对青少年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二是成立家庭教育群众性组织。学校、工、青、妇,关工委、社区等与青少年教育密切相关的部门联手,将每一个有未成年人家庭纳入到这一组织中来,给予家庭教育以规范化指导、检查和督促,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具有一定刚性意义的家庭教育监督机制。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论坛”等形式,注意倾听孩子的心声,同时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人文环境,父母的一言一行,对孩子都有潜移默化的作用,父母要经常与学校、老师沟通,双方互相配合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第三,强化社会教育。一是以预防违法犯罪为中心,帮教活动并举,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社会秩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二是法制教育和文化补习并举。笔者在调研时发现,有一些乡镇为闲散青少年举办了高中文化补习班,如果结合开展法制教育,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法制教育和就业培训并举。在法制教育中突出劳动、安全、合同、税收、工商管理等学习内容的同时,有条件的可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或在就业方面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四是对刑释解教青少年做到帮教和安置并举,通过教育和服务,防止他们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四)实现“三个创建”

第一,创建“平安校园”。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联合开展“深化平安建设大排查、大调处”、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火灾隐患大检查、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对校园及其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治理,结合治理工作重点宣传治安、消防、道路交通、饮食卫生、禁毒、宗教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创建“平安校园”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取得其他各项荣誉的前置条件。

篇8

中图分类号:D5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4-0078-02

主席提出了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一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强调要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包含了极其深刻的科学内涵和理论创新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这一指示精神,积极探索夯实强军之基的实现路径,对于贯彻落实和自觉践行强军目标,切实改进作风,推动部队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活动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牢固确立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

法治理念是指人们对法治模式的认识、观点和态度,法治信仰是指人们对法治模式的信任、依赖和期待程度。人们对法治的认知与态度、期待与认可,决定着法治建设的实际成效。如果没有这种期待和认可,法治就是一句空话。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不是不知法,是知道了但不去执行。不去执行的直接原因是因为执行了对他没好处,思想根源是他不认可、不期待这样的法,这就是没有法治意识。所以他们信奉“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讲话稿),白头不如口头(指示)”,重大决策不按法律规定、不走法律程序、不顾法律后果。这些都是缺乏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的表现,最终必然导致部队工作和官兵利益的重大损失。

广泛深入地开展全军普法教育是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之基的初始工程、基础工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全军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至今已进入第六个五年规划时期。各级采取引导自学、集中辅导、岗位培训、送学深造等形式,努力提高广大官兵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能力水平,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开展普法教育,让广大官兵特别是领导干部逐步熟识法律知识,奠定了法治基础,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犯“不知者不为过”、“无知者无畏”的低级错误;强化了法治观念,确立法治信仰,初步养成了敬畏法律的习惯;逐渐学会运用法治方式,化解涉法难题,维护部队与社会稳定;知晓接受法治监督,维护合法权益,学会了依靠法律实现自我保护。这项工程还会伴随着国家普法教育规划和军队建设、改革进程,每五年一个周期继续推广下去。

二、着力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1]。法治思维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维活动,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问题的思路、标准的思维。法治方式是在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指导下,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的措施、方法和手段,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要求。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前提和基础,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外化和体现。

领导干部通常是部队政策制度的制定者、军事实践活动的引导者、活动结果的评判者,其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水平直接决定着政策制度的科学性、实践活动的合理性和活动结果的有效性。通过对决策类型的分析,官兵们就能直观地判断出领导干部和机关的工作作风、能力水平和实际效果。随意型决策,就是在做决策、下指示时,置政策制度、法律法规、条令条例于不顾,仅凭个人主观意志做决断,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我的地盘我做主”,一个将军一个令,结果是政策朝令夕改,官兵无所适从,给单位建设造成人力、精力、物力、财力方方面面的巨大浪费与损失。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必须特别注意避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中的随意性,主官决策中的随意性与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中的随意性,本质上并无区别,而危害往往会更大,不能借口集体决策而规避主官决策应承担的责任;经验型决策,就是依据经验做决策,看以前怎么做的、别人怎么做的,“按老规矩办”。这种决策方式在法规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确实很稳妥、很保险、很重要,有作用。但经验毕竟是有限的,在决策的复杂性、风险性日益增大的今天,经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仅凭经验是不够的,它无法确保做出的决策与发展变化了的形势任务相适应,从而也就无法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法治型决策,就是依法决策,做决策前首先看政策制度有没有要求,法律法规、条令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决策过程中按规定程序办,不随意简化程序或增加程序。如果政策法规不明确或者还没有政策法规的,那就先定政策规定,然后再依此集体决策。这是一种民主的、科学的、最符合法制社会要求的、最不容易造成工作失误的一种领导方法,也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方法,对领导干部来说,也是被关心、受保护、最保险的决策方法和工作方法。

三、大力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力

军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严则所向披靡,松则溃不成军。无法则要立法,有法则要执法。有法不依,等于无法,负面影响还会过于无法;执法不严,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无法体现,法律应有的惩戒作用无法实现。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各级都必须紧紧抓住增强法规制度的执行力这个关键环节,从纠治影响部队建设发展和官兵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下大气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坚决树立和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一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履职尽责。要树立领导机关既是执法机关也是护法机关、领导干部既是执法者也是护法者的观念,厘清机关部门职权和相应责任,提高对部队工作指导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努力营造首长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管理、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二要加强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机关要把工作检查指导与执法监督相结合。业务部门要强化对口监督。纪检、审计等专门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主动作为,防患于未然。还要利用党代会、军人委员会、军人大会等组织形式和单位内部网络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督。三要坚决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和军事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避重就轻,只拍“苍蝇”不打“老虎”。不能仅仅出于顾全单位利益,而滥用行政处分代替法律责任追究。四要增强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要科学界定法规制度的范围,坚决清理“土政策”、“土规定”,着力解决因法规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瑕疵造成的“执行难”问题。要站在守法者、用法者、执法者的角度,更加注重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更加注重制度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让广大官兵确实感到法规制度易用、实用、好用,使依法办成官兵的日常行为方式和工作生活习惯。

四、坚持抓好基层建设

作风建设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对确保听党指挥、能打胜仗起着持久深远的作用。部队建设的基础在基层,基层建设状况决定强军目标能否最终得以实现。所以,我们必须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基层。

在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问题上,要求全军部队必须坚持“严”字当头:教育从严,落实从严,执纪从严。并且提醒,夯实强军之基,贵在一以贯之,常严不松。因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一度解决的问题也可能出现“反弹”、“回潮”。所以必须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当作“日子过”,经常抓、抓经常,反复抓、抓反复,长期抓、抓长期,把它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做到出没出问题一样抓,上级有没有要求一样抓,关键时刻与和平时期一样抓,使之成为工作常态。

五、正确处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与以人为本的关系

说:“要坚持士兵至上、基层第一,关心官兵成长进步和安危冷暖,千方百计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官兵智慧和力量凝聚到部队建设上来。当然,我们也不能培育温室里的花朵。战士就是战士,战斗队就是战斗队,战斗力就是战斗力。营房就要有营房的样子,营房毕竟是我们一个作战单位的基地,搞成鸟语花香,使官兵养成骄娇二气,这是不行的”[2]。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与以人为本是不矛盾的,不能因为追求和谐而片面强调以人为本。军队讲以人为本,最重要的是必须始终坚持人民军队的根本性质,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律法规维护的就是党的领导、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就是为了确保广大官兵的利益能落到实处。军队讲以人为本,必须努力促进官兵的成长进步和全面发展。而官兵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军事专业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的提高,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有力保障。广泛深入地开展尊干爱兵教育,增强基层干部和骨干依法带兵、以情带兵、科学带兵的意识和能力,既是以人为本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要求。军队讲以人为本,必须符合军队作为武装集团的特殊性,适应遂行作战任务的要求。这就要求把爱护官兵生命与培育战斗精神统一起来,继承发扬我军大无畏的英雄气概和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大力提倡为了人民的利益勇于牺牲奉献,做到一不怕苦、二不怕死;把关心官兵个人发展与从严治军统一起来,严格制度、严格纪律、严格训练、严格管理,做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把尊重官兵权益与确保一切行动听指挥统一起来,正确认识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做到自觉为祖国、人民和军队多做贡献。

实现强国强军梦想,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发展,实现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强军目标,对部队建设提出了更新内容、更高标准。面对十的新部署、的新要求、全军官兵的新期待,加强作风建设、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需要我们为之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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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3-0230-03

党的十七大报告早就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它写进现行宪法,作为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这表明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正逐步加快。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具有独立人格和规则意识的普通社会成员,并由此构筑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这也给普法教育提出了新课题――启蒙、培育和树立公民的现代社会法治观念。2010年是“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论证之年,笔者认为,“六五”普法乃至以后的普法工作应以培育现代法治观念、树立人民法律信仰为根本目标。

一、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概念

社会法治观念是指以人们的社会法律观、法制观和法感情为基础的一系列社会法律观念,它是人们在参与有关社会法律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自身认识发展的内化与积淀,是主体将自己的社会经验和社会法律知识加以组合的结果。所谓现代社会法治观念是以社会主体意识为基点,以社会权利和平等思想为核心内容,以对社会法律的认同和信仰为最高层次的关于法治的正确认识。一方面,法律信仰的形成要以社会主体意识的觉醒为前提,以对权利和平等的正确认识为依据;另一方面,主体地位、权利及平等又必须通过社会主体基于坚定的法律信仰而身体力行的法律实践得以真正实现。由此可见,主体意识、权利和平等思想以及法律信仰构成了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重要内容。

二、以培育现代社会法治观念作为“六五”普法目标的原因

现代法治的核心是制约执法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方面,要建立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认可即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的形成和提升。如果说前者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没有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确立,就没有法治国家的建立,就没有和谐社会的构建。

1.现代社会法治观念是坚持执政为民的根本保证。坚持执政为民,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本质所在。只有依法治国,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正确实施,执政为民才能落到实处。坚持执政为民,实行依法治国,就要严格按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来起草、制定、实施法律,使法律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就要依法处理和制裁违法行为,运用法律约束权力,防止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转化为个人权力,处理好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消除及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保护人民的利益。实行依法治国,必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要求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以保证直接调整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一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行政权由法律赋予,严格按照法律赋权、依据法定程序行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公民权利不被侵害。公正司法,要求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正确、公正的实施。法治是制约权力、防止腐败的有效机制。只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公正,严把法律正确实施的关口,才能使正当的公民权利得到合理的司法保护。

2.现代社会法治观念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任何社会的文明状态都是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三种文明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综合体现。在现代法治中,中国的依法治国即社会主义法治,它作为法治模式的一种新形态,不仅借鉴吸取了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有益经验,而且与现代资本主义法治在一些基本的方面有共同特点。但是,中国的依法治国与现代资本主义法治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中国的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体现着最大多数人的公平与正义,以社会主义道德作为自己的价值基础,同时以特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可以说,中国的依法治国不仅是现代文明的标志,而且是现代法治发展的转折点和新的里程碑。因此,把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在一起,有助于社会的文明进步。

3.现代社会法治观念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它必须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的有效运作,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规范竞争行为的主要手段是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立良好的法制首先是一种经济行为,它为市场经济的运转、健康发展提供了极为重要的规则,从而使市场行为得以在健康有序的基础上进行。所以,法制建设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三、中国现代社会法治观念培育所面临的障碍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中国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培育过程中,还存在相当多的障碍和困难:(1)民众基础薄弱。在中国近百年的法治发展过程中,法治似乎并没有成为社会民众的心理要求。(2)权力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受中国几千年封建文化的影响,特权观念、专利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3)立法的膨胀、法律出台时间的缩短,使得法律价值很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4)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造成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失望和缺乏信心。(5)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话,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

四、培育中国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路径

培育公众的现代社会法治观念,加快法治社会进程,激发人们对法律高度认同感,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因此,中国法治建设和法治观念的构建要着眼于中国社会的现实,从根本上探究其途径和方法。

1.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建设和巩固市场经济法律文化体系。法治国家的建设就是确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先进的法律制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及其法律文化应从经济政治的变革中寻找其根本动力。因为“无论是政治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法治建设取决于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先进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传统文化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相适应,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社会必然导致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因为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的本性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对人的束缚,使人在社会关系上日益独立自主,人的自由本性得以充分发挥,人潜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被释放出来,人的生存方式发生了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必然引起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重大变化,进而引发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因此,要实现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培育中国法治观念,根本动力之一就是实现经济的现代化,即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

2.立足本国实际,大胆借鉴和学习西方的法律文化。西方近现代几百年的法治实践无论在法律技术性或法律观念性方面都积累了许多人类的共同经验,这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中国法治建设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成果是必然的选择。西方国家为人类创造的发达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都是法治欠发达国家在法律文化初创时期的重要内容。我们只有不断地鉴别和吸收,才能不断创新。当然,我们学习古今中外的东西,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学。我们的法律文化应该是全球法律文明与中华民族文化特色相结合的先进法律文化。只有放眼世界,积极主动地吸收外国法律文化,进行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符合国情需要的法制改革,社会才能发展,国家才能进步,中国的现代社会法治观念才能生成。

3.架构起连接现代法和传统法的桥梁,促进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培育。传统对于法治现代化的影响,绝不仅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之所以要容纳本土法因素,就是因为这些因素代表着当时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法条可以随着立法者的意志而变,但为人们约定俗成的道德信条、顶礼膜拜的却不易为国家强制力所屈服。对于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我们的态度一方面要摈弃那些腐朽的、落后的传统法律观念;另一方面对于我们无法通过宣传和教育或以法律禁止而迅速彻底清除这些传统的消极影响,我们就有必要借助这种传统的积极影响来逐步形成发展出适合中国社会的制度。传统内部自有其合理的成分,并能继续吸收其合理性。我们必须从不同的角度对传统加以分解,然后再分别地衡量其得失。传统不是一朝形成,也无法毁之于顷刻。在法律制度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改造传统的法律观念,使其融入自由的基本理念、自由的精神实质,形成现代社会法治观念。

4.通过加强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培育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人们基于对法律的正义性、权威性、至高无上地位和社会作用的理论认识探讨而产生的针对法律的崇敬理念。要实现法治化,仅仅有良好的法律规范和一套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不可能达到真正的法治状态的。要实现法治化,整个社会以及社会成员的法律信仰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基本条件。法律信仰不仅仅要求认识法律,更重要是对法律要形成信奉而崇敬的心理理念。只有确立对统治的合法性信仰,才能使社会成员对现存制度予以认可而得以维系,法律信仰可以依靠法制宣传、教育树立。但法律信仰真正形成,从根本上讲要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度,而逐步培育形成。法治离不开司法,司法公正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和价值目标,同时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司法公正不但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限制恣意、防止公民践踏法律、法官滥用权力;更有利于增进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对司法信仰的法律心理,从而为法治的实现提供基本条件。人们之所以确信法律,置法律以至高无上的地位,其重要原因是司法、执法能够使法律得以贯彻实施,能够使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损害得以救济,最终能够使人们获得安全,使正义得以伸张。也就是说,使人们内心深处确信司法公正,并逐步内化为一种稳定的法律安全心理。人们在需要法律的同时并不一定信仰法律,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满足了人们的安全、正义和秩序的需要,使损害得到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以矫正,其威信才能树立,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才得以彰显,司法公正正是起到了促使法律信仰形成的巨大潜在作用。

5.通过普法教育,养成普通公民自觉守法的习惯和行为。从感性公民到理性公民,需要培育,需要教育。养成法律习惯,加强法治教育不能放松。主流法律文化的引导作用,优秀法律文化作品的导向作用不可忽视。我们一方面要使全民普法教育制度化、法制化,教育公民正确的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法制的进步,公民的维权意识有了显著提高,最突出的表现是所谓“民告官”的案件增多。现在,紧迫任务是要通过“普法”和其他各种宣传、教育的形式,让公民明白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和自由,使其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在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上采取教育宣传为主,媒体监督为辅;政府传导为主,法治良性反馈为辅;为政者守法为重、公众厉行法律为先等多渠道、多层次、复合型、立体式的法律文化构建模式,使普通公民真正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6.以现代社会法治理论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国民优位理念。国民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国民服务的,而不是国民为国家服务的;国民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正如潘恩所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国民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情感、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同时,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重要基础。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种理想的秩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现在,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随之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了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普遍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就会成为构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社会法治精神的沃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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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f the Cultivation of the Concept of Legality in the Modern Society in China

Duringthe Process of “Six Five” Llaw Popularization

LI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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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许多普通民众来说,法律似乎离自己很远。日常生活中,很少有人提及按照法律程序应当如何,也常常在许多小事情上违法。国外有人做过调查,超过92%的人都曾违法。这个比例似乎很吓人,但想一想,人身攻击、言语攻击都在法律禁止范围之内的话,我们对法律似乎一点也不了解,也缺少了应当有的敬畏之心。不仅如此,现代中国的公民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尤其是高中生群体问题。本文围绕高中生的法律意识展开讨论,以期引起更多教育者的注意。

一、高中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首先,高中生虽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却不知如何做,不懂得维护法律的庄严与神圣。随着我国法律建设不断取得进步,法律意识和观念也日益深入民心。尤其是伴随着广播媒体逐渐扩散普及,许多普通百姓开阔了视野,在法制栏目不遗余力的宣传中获得了法律意识,增强了维权意识。与此同时,从小接触媒体拥有更加开阔视野的年青一代在新形势的教育中也不断接触法律,学习法律,从这一点看,高中生拥有比普通民众更深刻的法律意识。高中生是祖国未来的一代,担当着建设国家、复兴中华梦的重担,其对法律不应该止步于有了法律意识。但高中生对法律的了解更多的还停留在对于法律名词的了解和认识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是一知半解。更关键的问题是高中生拥有的法律意识多倾向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自己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该如何去做,却很少有人考虑到,至于维护法律的庄严和神圣,维护律法的公平正义性,就更很少有高中生注意。

其次,仍然有相当一部分高中生法律观念淡薄,遇事冲动凭主观行事。高中生自身不但在法律知识储备方面存在一系列的不足,而且在遇到一系列突发事件时缺乏灵活机动的意识,往往头脑一冲动就做出了过激行为,基本想不到借助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社会上存在的诸如“权大于法”等一系列有悖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歪理邪说影响到了高中生,冲淡了他们脑海中的法制观念,再加之他们本身法律知识储备就相对不足,综合上述的种种原因,导致高中生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伤害时不会也不懂得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

再次,高中生违法犯罪现象普遍存在。社会不断进步,物质文明越来越发达,高中生如今的见识和享受的物质文明远非上个世纪的人可以想象的。但高中生却更加以自我为中心,更加蔑视权威,出现了以下行为:一是无视学校规章制度;二是打架斗殴、偷窃、抢劫等直接触犯法律的行径。尽管制度还够不到法的严苛,但是制度也同样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是法律的雏形,如果学生不能尊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话,那么法律也同样得不到他的敬畏。所谓的法律意识往往就体现在这些最简单、最原始、最基础的约束力上。法律的特性就是约束,而最基本的法律意识就是尊重约束,体现公平。

二、高中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高中生的心理年龄远远滞后于身体的成长,他们的社会经验少,也不具备足够的人生阅历,几乎很少遇到挫折,在短暂的人生经历中不能够形成坚定稳定的价值取向,往往对是非缺少自己独立的判断,很容易受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令人担忧的是,许多学生也受到家庭教育的负面影响,追求物质享受,相互攀比,奢靡成风,这些行为无形中影响着学生价值取向的形成,间接影响了他们对善恶是非的判断。

从学校教育的角度来看,尽管近些年法制教育走进了学校,学校也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不足。一是没有专业的法律教师,仅凭公安部门偶尔的法制宣传,往往是水过地皮湿,难以入脑入心;二是课程设置上,法律部分往往和政治混溶在一起,不能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三是许多教师对法律的敬畏心不够,很难在教学中有力地突出法律的神圣。

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社会环境中一些不良思想和不良风气对高中生存在很大的干扰。当前的市场经济大大强化了学生的经济意识和经济头脑,有一部分学生因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对金钱的渴求程度较为旺盛,再加上受到了一些拜金主义和金钱至上观念的侵袭,就很难守住自己的法律底线,以至于误入歧途。这凸显了高中生法制意识不强的现实。

三、提高高中生法律意识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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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援助有助于“人本思想”根植于高校校园精神文化的理念核心

高校校园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高校环境中的具体体现,其包括四个基本理念:文化育人理念、以人为本理念、整体构建理念和协调发展理念。其中,“以人为本、文化育人”理念为其核心内容,也是新时期校园精神文化的核心理念。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正是这样一个依托高校学科、人力资源优势,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实践和辐射。1992年武汉大学首创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开创了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形式,并开始探索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道路。此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厦门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安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纷纷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全国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影响。

三、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充分体现了新时期高校校园文化的育人职能,是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

1.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心,把握了素质教育的“大方向”

大学阶段是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尤其是作为大学生生力军的“90后”,他们思想超前,容易接受新事物,但他们心理承受力较差,易以自我为中心,同时他们还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面对事情的处理情绪冲动,不考虑后果的严重性。再加上社会竞争加剧、贫富差距扩大、就业压力增加等现象的存在加重了大学生的心理失衡,所以这个时期课堂以外的“隐性课程”给学生带来的思想影响至关重要,所以,如果不能充分发挥优秀校园文化的导向功能,给予学生积极、健康的影响,势必造成教育的缺失和遗憾。哈尔滨商业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员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爱心去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工作中培养出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法律的尊敬。他们在法律服务的同时,能切身体会到司法公正对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从而牢固地建立正义感。从自己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对社会的重要性中,进一步认识自己所担当的社会责任。今天的在校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今后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重任将由他们来承担,他们只有具备强烈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心,才能在将来把我们的国家建设好、管理好。正义感和社会责任心,正是素质教育的“大方向”。

2.法律援助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对探索校园文化的育人职能转化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法学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将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大学生法律援助重在实践,采用的方法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有很大的区别。传统的法律教育往往过于依赖法律理论知识和课堂教学,缺乏与社会实际的联系。在法律援助组织中,大学生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参与诉讼等方式,把法律知识与现实法律现象进行对照、印证,将抽象的理论转化为处理案件的实际工作方法。例如,中心成员通过社区普法、案件等活动,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学理论去指导实践活动,在校期间就能够得到与职业律师法庭对抗的机会,通过实践来全面、深度认识法律及其环境,进而通过对一个个实践案例的分析,使学生对理论的理解更加透彻与多元化,从而提升学生们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在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之余,中心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各地法律援助的状况,先后在黑龙江省内以及安徽、广东、河南、福建等地进行调研活动,采集到了较为翔实的数据,为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数据支持。此外,工作部还编辑出版了学术专刊《大学生法律援助》6期、《学生视野中的法律之维》2期,从背景、过程、法理分析等角度系统总结了全部案件,从而总结经验与规律用以指导法律实践。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充分表明,其以知识指引实践,通过实践形成能力与素养进而提升知识水平的模式,对探索校园文化的育人职能转化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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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认知视角

心理学家埃里克森和皮亚杰认为青少年期是个体智力、控制力等快速发展,高级思维能力出现以及社会角色转化的重要时期,此阶段是个体形成重要社会意识的关键期,个体需要学习具有重要社会价值的知识与技能,促进其社会认知以及观点采择能力的发展,所以教育是此阶段促进青少年发展与成长的核心,是解决个体身心发展不平衡与矛盾的心理社会危机的重要内容,而法制教育作为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途径,也应该将其与个体认知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青少年思维发展与法制教育

青少年形象思维趋于成熟,形式逻辑思维与抽象逻辑思维开始占优势,辩证逻辑思维初步发展,思维特点呈现出“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思维能够使个体不限于具体的客体和情境,而可以运用假设检验以及抽象思维去解决问题,个体也能够对假设情境和问题在心理上进行建构重组,认识到逻辑上合理地解决问题的可能方法和途径。法律意识的培养也要尊重青少年思维发展的这一特点,此阶段的法制教育应注重的是与受教育者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般法律知识的传授,使青少年从元认知和元思维的角度去监控和评价所学的法律知识。

鉴于以上特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 青少年法制教育应从学生心智发展特点、原有知识结构角度出发,严格区别于法学教育,区分两者的概念,避免传授难度系数过大,理论性过强的法学知识;将法律理论与学生生活经验相结合,使用简单通俗的教材,精心编排学习专题并提供相关案例,采用与学生日常生活相近的案例和学生乐于接受的方式,运用灵活多样的多媒体等,尊重青少年思维的开放性和多样性,增强其法律认同感和法律思维的灵活性。

2. 注重法律问题情境的创设,因为“学习”是“社会实践的参与”,不是单纯的“内化”过程,法制教育更加要注重提升学生“扩张学习”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可采用虚拟或真实的教学情境,例如案例教学、角色扮演以及模拟审判庭等方法,将抽象的法律概念情境化、形象化。

3.可改进传统传授教学模式,运用启发式、情境式以及开放式教学策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师生互动,例如现场模拟法庭竞赛、法律实习以及青年法庭等活动,让学生通过边缘参与获得法律体验的同时也推动青少年自我意识、社会认知以及道德判断等方面的发展。

(二)青少年自我意识、社会性认知与法制教育

青少年期是自我意识第二次飞跃的关键期,个体自主性迅速发展,高度的自我意识使青少年过分关注自我,拥有个体独特感;伴随个体元认知以及心理理论的成熟,社会和习俗系统的观点采择使他们能够跨越情境的限制,透过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文化环境来认识和理解他人的观点和行为方式,在与家庭、学校和社会这些开放系统的交互作用中会形成一定社会规范和原则,而法制教育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应该与家庭、学校和社会相联结,共同努力提升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青少年时期的个体容易形成同伴关系和亲密关系,鉴于此,教育者可以将团体游戏或者团体活动等团体辅导形式内容引人法制教育活动课当中。设定某一法律活动主题,按照活动要求将所教授对象引人相应的活动团体或者将授课对象分成不同属性的小组,以涉及某一法律内容的相关事件为活动背景,教师作为活动引导者,营造氛围,引导个体在活动中针对某一事件进行开放地沟通、交流、讨论甚至是质疑和争辩;引导者应该接受成员们多方面的观点,较少做出是非判断,给成员们深入思考的空间,对法律知识进行批判性的思考。最后通过活动体验的总结和讲解,将科学客观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学习者,深入浅出,摆脱法律条规给人带来的距离感。

青少年法制教育过程中,家长的作用不容忽视。心智不完全成熟,判断力以及控制力较弱的孩子,面对外界的新奇与诱惑的冲击,容易受到社会不良信息的影响。有些青少年因不懂得法律法规或者藐视法律的存在,行走于法律的边缘,出现反社会行为,所以家长以及学校对青少年进行教育时,要兼顾智育与德育,给予孩子提升社会技能、发展综合素质的时间和空间,注重对青少年德育法制的教育和法律知识的传播,做到影响教育。

1. 教育部门可以动用社会力量来宣传法制教育,但不能将制裁及预防违法犯罪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全部,因为过分强调极端犯罪案例会在某种程度上异化青少年对法律的认知,让他们产生“法律就是惩罚”的心理误区。

2. 实现内容上和模式上的创新,例如,在公众场所张贴可细化到具体法律知识的条幅、宣传标语和彩色插图等,用这种阈下刺激的方式可以对青少年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3. 举行法制教育宣传以及公益活动,利用网络媒体优势制作法制活动宣传片,并在学校以及公众场所播放演示,增强社会法制宣传的广泛性、生动性和趣味性。

4. 要让青少年群体亲自参与到实际的社会法律学习活动中来,强化法治社会下法律在青少年头脑中的重要性并加以利用,将法律信念转化为实践,而不能空喊口号、流于形式。

(三)青少年道德认知发展与法制教育

青少年期个体道德认知处于自律水平,他们遵守现行的社会准则和习俗,会通过维护权威和秩序以及遵守社会契约和道德规范来满足社会舆论的期望,并按照一定的伦理原则和价值观进行道德判断。

所以青少年此阶段的法制教育应将法律规范的传授与道德判断相结合,要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异同,不能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等同。教育者在进行法制教育时可以引人“变式案例”教学,转换法律案例的非本质特征,这些非本质特征可以是法律属性也可以是道德属性,让受教育者在对这些特征进行归纳、演绎和总结的过程中分清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道德知识的本质与变式,引导学生对案例中的条件与结论进行合理归因,并形成法律意识。同时可以采用“合作式学习”,应学生实际和教学内容选择有价值和有影响的时事内容,师生共同参与,教学相长;教师应注重所学法律知识的质量和实用性,尽量让学生在课堂上消化吸收,也应给学生安排合适的问题和作业,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效果进行及时反馈和评价。

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情绪、情感视角

在成长以及适应的过程中青少年的情绪、情感和心境发展也存在动态变化,矛盾和两极化是处于“心理断乳期”的青少年个体情绪的主要特点,如果没有合理地调节和干预,会引发青少年时期的孤独、焦虑以及抑郁等心理问题,因心理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缓解与解决而导致青少年违反法律的事件也不在少数。所以,这一阶段的法制教育应该与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辅导相结合,关注个体的情绪情感变化,减轻硬性的法律知识给崇尚自由的青少年带来的消极的束缚体验。学校可以开设一个心理咨询平台,给青少年提供诉说烦恼、疑惑,甚至是负面情绪的机会,作为家长、班主任教师或者其他教育者,也应该尊重学生们的情绪表达,并进行相应的辅导;教师通过“以情优教”来提高学习效果的情感教学理念是被大多数受教育者所认可的,无论是教师、教材还是教学过程中所体现的情感都会优化教学效果,促进师生产生积极心向,有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所以,针对法制教育的学科性质,教师可以采用心理匹配策略、形式匹配策略以及赋予、发掘、展示和诱感等策略,克服重知轻情的现象,缩小青少年对法律法规产生的心理距离感。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行为与意志视角

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的攻击行为、冒险行为、违法行为以及心理社会问题等在青少年阶段要比其他年龄阶段更加普遍,而且青少年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增加,并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相比成年人,青少年意志力与自我控制能力比较薄弱,容易冲动和冒险;对社会规范的制约作用往往很敏感,当某些想法和意愿与社会规范产生矛盾和冲突而又不得不让步于法律规范时,个体感到自主性被削弱,在一定程度上会形成与遵从社会规范相反的心理和行为倾向,导致青少年与社会规范相背离。

相关研究表明:大部分学生有学习法律知识的心向,对学生和家长经过教育干预后,学生和家长增强了对法律规范的认识与情感体验,并获得间接的行为经验。所以,应该加强对少数抗拒法律学习的学生的学习态度、认知以及行为上的干预,通过合理有效的教育干预来促进其亲社会行为,可采用心理测量和教育实验相结合的方法,例如活动参与法、榜样示范法、假设推测法以及委托任务法等行为多样性训练和心理日记法等后果认知训练。也可以采取第一课堂教学与第二课堂实践交叉的教学形式:第一课堂注重法理传授,第二课堂组织学生参加法制教育课外实践活动等,兼顾理论渗透与实践运用,促使学生们将法律知识与社会规范同化为自己知识结构的一部分,增强其法律意识和修养。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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