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事故案例范文

时间:2023-07-14 09: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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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事故案例

篇1

中图分类号: TU9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229025

“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迁安市大力开展农村安全饮水项目建设,逐步完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体系,农村群众安全饮水状况得到极大改善。到2015年底,全省共建成各类农村饮水工程459处,累计解决了52.18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由于投资标准偏低、自然条件复杂等原因,迁安市农村饮水工程还存在建设标准不高,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不高,规模效益低,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总体要求还有差距,需要进一步凝聚共识、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创新农村供水建设管理理念,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三五”期间,国家拟实施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迁安市以此为契机,充分利用国家补助资金,让所有农村居民都能长期饮用干净水、安全水,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为建设美丽迁安提供坚实保障。

1 工程建设的依据及可行性

1.1 工程建设依据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SL559-2011);

《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SL687-20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2015-2009);

《用水定额》(DB13/T1161.2-2009);

《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99);

《机井技术规范》(GB/T50625-201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

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3号);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迁安市2016年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

1.2 建设任务与目标

迁安市五重安乡、大崔庄镇、建昌营镇、杨各庄镇、扣庄乡及大五里乡美丽乡村饮水安全专项工程的任务就是通过新建或者更新改造安全、可靠的水源工程,配套布置更为合理、经济的管网来解决31个村庄,2.8万人的饮用水需求;为具备条件的村庄安装消火栓。以上工程的实施将改善项目区饮水现状,降低供水成本,提高供水保证率。

主要设计参数:

供水方式:单村供水;

设计年限:15a;

人口自然增长率:3‰ ;

用水人口:28364人;

用水定额:60L/人・d;

供水保证率:不小于95%;

供水水压:不小于0.1MPa(单层)。

项目区的2.8万人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饮水不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饮用水水量不足、水质不达标、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部分村庄依靠自备井作为生活用水,村庄整体搬迁造成的不安全人口。

1.3 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目前迁安市部分村庄存在管网破损严重、水量不足、首部设备陈旧老化等问题,造成供水保证率偏低;还有部分人口长期饮用水窖水和自备井水,水窖水由于存放时间长,造成饮用水变质、变腐、发臭。自备井主要取浅层地下水,水质没有保障。

农村饮水安全已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饮水无保证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活,俗语说,“民以食为天”当地的农民连最基本的饮用水问题都不能解决,更不要说致力生产经营改变落后贫穷的面貌,当下解决生活饮用水已经成为他们生活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4 工程建设的可行性

工程的建设是对原有供水工程的巩固和提升,达到水源在水质和水量上都可以满足生活饮用水要求。

另外考虑到本工程的建设经济上有政策扶持、工程施工条件好、技术上有保障和管理上积累的经验,工程建设完全可行。

2 以农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做法和经验

2.1 规划编制必须把握科学布局,持续发展的方向

编制好规划是科学有效开展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的前提和基础。迁安市在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后,根据实际科学编制了工程规划。在规划制定中,迁安市按照饮水安全工程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情况编制实施方案和工程计划,科学论证水源,合理确定供水工程类型、布局、规格、投资和建设内容。

2.2 资金筹措采取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方式

充分利用国家“十三五”农村饮水投资政策,全力争取国家对迁安市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省级对接现有专项资金的力度,利用多种途径,撬动金融资金投入美丽乡村建设。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排。多元的投资机制有效的融合了社会各个层面对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的投入,为全市美丽乡村的顺利实施提高了资金保障。

2.3 规范建设管理

加强工程建设而管理,落实项目法人制,全面推行项目建设公示制度以及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机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质量监控,原材料进口、设备采购、施工质量等层层把关,确保了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加工程运行管理,明确管护责任,健全规章制度,强化水质保障,确保了供水水质的安全。

2.4 加强督导检查

建立和完善了安全饮水专项行动督查机制,适时组织和开展了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健全了进度通报制度,引导和督促镇乡和项目村强化措施,加强管理,及时整改,解决问题。对饮水安全工程为完成及运行管护等进行考核验收。

篇2

我从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十多年,通过对《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践行,深知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深感一些施工企业不按规定要求,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安全投入少,安全设施上打简省算盘,设防简陋,对工人缺发应有的安全教育……现结合建筑业发生过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初步的探讨分析,并就有关安全生产的防范及防控措施提出管理对策。

1 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案例1、某大厦15层,民工甲和两名电焊工在10层进行对焊埋弧焊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绝缘鞋和手套,当甲右手拿起焊把钳要往钢筋对接处连接电焊机二次电源时,不慎触及到到焊钳的部分,致使触电倒地。焊工乙见此情景,立即拉开民工甲手中的焊把钳,使甲脱离带电体,但由于甲中午喝过酒,加剧了心脏的承受力,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原因:一是民工安全防范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不强;二是焊工对安全检查不认真,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采取措施;三是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检查不及时,制度落实不力。

案例2、工人甲在某工程上剔除保护上的裂缝,由于没有将工具带到工作面,便回去取工具,行走途中,不小心踏上通风口盖板上,铁皮在甲的踩踏作用下塌落,甲掉到首层地面(12.5m高),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原因:一是“四口”、“临边”防护不到位;二是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安全体系不健全。

案例3、某工程完工收尾时对外墙进行清洁,在对外墙进行擦洗作业时,在东立面消防楼梯门口两侧部位,工人在9层消防平台北侧靠近护身栏杆处,擦洗距地面约2.5m高的墙面砖,因高度不够,工人甲将右脚站在1.2m高的?18螺纹钢焊成的护身栏杆横栏处,左脚站在90cm高的马凳上,要探身擦拭外侧面砖时,由于未系安全带身体失稳,坠于底层行车道顶部,坠落高度为24m,送附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一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高处及危险部位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的规定;二是安全教育不够,工人安全防护意识差;三是安全检查不到位;四是安全交底工作欠佳,安全措施不到位;五是项目经理部未对该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除以上工程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外,究其主要原因还有:

(1)建设工程的特点决定了施工中容易发出现安全事故。且随着建筑工程规模与周期的延长,安全事故更是时有发生。因此要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配套的安全设施,并使用科学的工艺技术,以有效降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2)建筑工程参建单位严重缺乏管理和以人为本意识。建筑工程参建单位由于自身利益的不同,因此对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关注点也就不相同,建设方是整个建筑工程的投资人员,因此比较重视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而不重视,因此严重缺乏管理和以人为本意识,对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及时,因此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直到目前,这种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3)工程的承包企业因如下因素减少了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①低价投标:在建筑工程竞标的过程中,工程承包企业为了能中标,以低于建筑工程造价的价格进行报价;②分包: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避免不了层层分包的命运,因此在转包的过程进行了多次的收费,这就导致建筑施工队伍实际获取的经济利润极低;③拖欠工程款项: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承包商款项拖欠的现象非常普遍。

(4)工程未在合理状态下施工。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规模较大,因此建筑工程的工期常常出现拖延的现象,而政府部门又为了面子工程非得提前竣工,有的私人业主受到自身利益的驱使,不断压缩承包商的建筑施工工期,导致承包商不得不夜间加班施工,建筑施工人员的超负荷施工导致疲劳作业现象严重,大大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安全隐患。

(5)建筑施工队伍素质不高。目前,我国建筑工程中的施工队伍普遍都来自农村,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没有处理应急事故的能力,且在事故发生后,不知道通过法律来维权,这也导致了承包企业对安全生产的不重视。

篇3

2004年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正式从法律层面规定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安全控制承担监理职责。2006年建设部提出了实行安全监理工作的要求,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安全监理制订了地方安全监理规章、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监理对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加大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同时给监理控制施工安全提供了依据。随着安全监理在全国全面推行,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控制引起了高度重视,在实施安全控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遏制。

然而建设工程项目是集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组织等各方面一体的综合性社会活动,安全风险伴随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复杂多变。安全风险识别、评价、控制需要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各方的协作配合。就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总体趋势还是不容乐观,资料统计显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状况仅次于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在相当长时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仍然是监理、业主、施工、监管等单位、部门最重要的工作。实际工作中必须认真分析事故案例、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先进的安全控制方法,才能够真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扭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发的局面。

通过对安全事故的分析,其实项目管理中多数安全风险都是可控、可预防、可化解的。例如2009年上海倒楼事故发生后,监理责任为:

1、对工程项目经理名、实不符的违规情况审查不严;

2、对建设方违规发包土方工程疏于审查;

3、在对违规开挖、堆土提出异议未果后,未能有效制止。对本案倒楼事故发生负有未尽监理职责的责任。

篇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实施,明确的将建设工程的安全监控纳入到监理工作的范围之中,通过几年来的实践,监理企业普遍感觉到,安全事故已经成为监理企业最大的风险,它的风险性已经明显超过了质量责任的风险。特别是在事故责任的追究过程中,对监理企业问责随意性很大,处罚依据又各不相同;在监理企业承担风险、承担责任义务明显增大的情况下,权利却并没有体现;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全,或者虽有规定但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导致监理企业安全责任范围模糊不清、这些情况目前都困惑着监理企业,也阻碍着监理行业的规范和发展。下面就这些情况做以分析和探讨。

1. 监理企业在承担安全责任风险的同时没有体现其权和利

我们都知道,做任何一种工作,只有责、权、利达到了统一,才能达到一种完美,目前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只在项目的环境、技术复杂程度等方面,有所体现,而在安全方面却没有一点体现。经统计我国现有监理企业人均年产值在8万元左右,人均收入在3-4万元,甚至无法和施工单位的技术工人相比,当然监理企业无序竞争是一方面原因,政府在监督方面的缺失是另一方面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想聘用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只是一种幻想,原有的技术人才不断流失。工程监理企业的责任增加明显,而监理的收费却始终在较低的水平上徘徊,工程监理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却没有获得其与之匹配的利益,由于监理企业缺乏高素质人才,制约了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这对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是十分不利的,同时也加大了企业自身的风险。

2.安全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虽然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但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均感到缺少可操作性,例如,总监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措施)时,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了签署,施工过程中出现措施纰漏(非强制性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案例一,某工程基础挖土方工程,车辆在运输土方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在追查责任过程中,认为监理工程师审查的施工方案中,没有具体的运输安全措施,应承担监理责任。还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实践过程中实施的可能性极小,众所周知,工地情况复杂,任何时候,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都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如果监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的那样,不停的向主管部门报告,不停的发暂停令,业主早让监理走人了。因此以《条例》为依据尽快出台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监理国家标准,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和范围才能更加具体化,有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有可操作性,安全监理工作的要求才能更明确,安全监理行为才能更加规范有序。

3.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监理企业是否应为其埋单

在施工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的各种事故,伤亡对象主要是承包企业参与施工生产的人员。安全管理,主要也是指如何保护这些人员免受伤害。由此可见,无论从事故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对象,还是从利益悠关主体来看,安全生产管理完全是承包企业的内部管理。目前建筑安全事故之所以多发,根本原因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薄弱。要做好安全工作,一是承包企业负责人要有很强的安全责任心: 二是企业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技能培训制度;三是设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四是要有投入完善的安全保护设施;五是施工人员有自我保护意识。这是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这就是说施工单位如果没有健全的机构、没有安全设施、人员培训方面的投入,要搞好安全管理那是一种空话。而工程监理人员是无权介入到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的管理,特别是目前建筑市场较乱,挂靠、非法转包、层层分包现象屡禁不止,施工企业原有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内控机制经过变迁已严重缺失,施工队伍在经历了层层转包后更是鱼目混杂,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监理企业更是无能为力。因此安全监理只能是一种肤浅的程序性提醒和督促。实践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一句“安全监理不到位”,将监理企业的责任无限制扩大,而目前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正当权益维护又没有畅通的途径,造成的后果是严重挫伤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甚至一些素质高的技术人才离开了监理行业。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监理企业呼吁尽快减轻企业背负的“安全监理”的压力。

4. 对监理企业安全责任追究随意性太强

目前的法律法规只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针对性涉及到了监理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均没有涉及到监理服务企业安全责任,但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一些地方把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都要处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甚至不少政府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使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如某工程基础施工为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和措施在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已审查,措施规定混凝土隔孔浇筑,但在施工过程中,浇筑完一孔桩后,监理人员离开现场,施工班长认为在午饭前还有时间,对下午浇筑的孔桩检查发现几个孔桩底部都有浮土没有清理,让工人下去清理,结果在清理刚浇完孔桩的相邻孔时,发生底部扩大头间隔土层被刚浇完混凝土冲破,将一人淹没溺死。在次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认为施工单位违反施工方案及操作规程是主要原因,但监理人员没有在现场进行监督负有失职之责。次事故属于一般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次事故对施工企业罚款12万元,对监理单位按下线10万元罚款。这是明显一起行政机关肆意乱用法律进行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而这种情况在日常事故处理过程中并不鲜见。我们知道《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相对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作为提供服务的监理单位很显然不是事故发生的主体,因此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显然有失公允的。本事故监理单位的处罚应该采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因为它明确规定了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如何做出处罚,虽然原则性东西多,细则性内容少,但毕竟是现阶段唯一明确有对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进行处罚的条例。

5、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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