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范文

时间:2023-07-14 09: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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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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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2年上半年转载文献内容分布

2012年《劳动经济劳动关系》杂志依然是围绕着国家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的热点问题、重大政策变化、微观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劳动关系领域的前沿理论等。在强调理论分析的同时,更加关注实践中的问题解决和那些选题前沿、研究方法出新的经验研究文章。本文应用文献计量的方法,对2012年上半年的《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各版块转载的文献进行分析后,发现当前研究的热点主要集中在:劳动关系和劳动立法(20篇)、就业问题(13篇)、人力资源管理(13篇)、工资理论(10篇)、收入分配理论(8篇)、人力资本理论(5篇),以及其他一些文章(12篇)。

二、劳动关系与劳动立法

(一)劳动关系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快速转型时期,我国的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的特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治理劳资冲突需要员工、雇主和政府之间的相互协调。杨正喜等分析了转型期广东的劳资关系模式,认为在经济社会环境变化下,政府如果能加强对企业劳资双方协商的引导,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和谐的劳动关系即可能形成。谢玉华等通过调查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提出这种由上而下推行的工资集体协商如果能逐步培养劳资双方的主体意识,由政府主导逐步走向劳资自主对话协商,具有中国特色的工资集体协商可实现成功。关于劳动关系未来发展方面,袁凌等通过对国外文献的梳理,指出未来的研究重点在于劳动关系的评价方法以及评价结果的推广运用。张丽华等对国内外劳动关系调研和评价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套科学严谨的劳动关系调研体系,未来的劳动关系评价应该以严谨的调研为基础,提高评价的可靠性和严谨性。

(二)劳动立法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法治过程中的一项基础工程,为我国未来劳动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基础。常凯等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劳动关系从个别劳动关系转型到集体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将是今后劳动立法的重点。冯玉军等从博弈论和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角度分析了《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以及原因,提出通过设计劳资双方在合同建立前以及维权过程中的博弈机制,来缓解《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的困境。

三、就业问题

就业是民生之本,为保持社会持续稳定发展,需有效的促进劳动力就业。万国威从需要视角出发,比对和分析了我国从1993年到2010年的就业促进政策,发现就业促进政策逐步由问题取向向需要取向转变,建议应继续深化这种转轨趋势。付春光对我国第三产业促进就业的有效性进行了研究,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遵循产业演进规律、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通过推进城市化进程、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增强劳动力流动性等逐步扩大就业。

在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从粗放向集约转变的过程中,关注扩大就业规模的同时,还应注意提高就业的质量。张抗私等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得出了影响女大学生就业质量的指标权重,为就业大学生就业问题提供了理论与实际研究的借鉴。丁大建认为就业质量的内涵不仅包括劳动者实现以稳定的职业、体面的劳动等为特征的高质量就业,还应包含劳动者向企业和社会提供的专业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等与就业所得相适应的职业效率和职业产出,提高就业质量的这两个方面则需实现就业的职业化,使每个就业者成为职业化的劳动者。

四、人力资源管理

在影响员工行为的研究方面,张振刚等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进行了调查研究,研究表明企业对员工的责任、企业对顾客的责任,对员工工作满意度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并通过组织情感承诺起到一定程度的中介作用;企业对社区的责任,对员工工作满意度没有显著性的正向影响。包玲玲等研究了雇佣关系模式对员工助人行为的影响,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员工基于组织的自尊在互相投入和过度投入雇佣关系模式与助人行为之间发挥完全中介作用。冉霞等通过问卷调查,采用结构方程模型对企业内人际信任对反生产行为的影响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企业成员对同事、直接主管和高层领导的信任会对人际反生产行为有显著的负向影响。

在薪酬方面,刘星等研究了政府管制、管理层权利与国企高管薪酬刚性的关系,发现政府对国企的管制显著降低了高管薪酬水平,同时导致高管薪酬既有向上的刚性也有向下的刚性;高管的权利不仅影响了自身薪酬水平,也导致薪酬与业绩之间的敏感性存在不对称现象。通过研究在华跨国企业中外员工薪酬的差异,发现这种差异正在缩小。尽管导致了本土员工的相对剥夺感,但对本土员工工作动机的下降和离职意愿的增加的影响并不显著。

五、工资问题

关于工资方面的问题,蔡昉等探讨了工资增长、工资趋同与刘易斯转折点之间的联系,指出工资增长在2003年以来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2003年以前的平均水平,而通过比较不同群体的工资水平,发现劳动力市场上已经出现了系统的工资趋同现象,进一步从工资变化的角度分析了刘易斯拐点到来对中国经济增长可持续性的挑战。张军等研究了工资与劳动生产率的关联,通过分析1998-2007年的统计数据,发现1990年代以来,无论是水平值的比较还是增长速度的比较,中国制造业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都在较大程度上高于工资水平,并且两者之间的差距有随时间扩大的趋势。制造业企业工资与劳动生产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向相关关系,但1990年代末期以来,劳动生产率与工资之间的这种正相关性总体而言是有所下降的。

六、收入分配

我国转型期间收入分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苏海南将目前社会上关于收入分配的观点分为达成或基本达成共识的、经过讨论可望达成共识的、难以达成共识的三类,分别包括关于分配关系不合理或分配差距拉大等的认识、关于分配问题的某些判断和解决问题思路、对策的不同认识和涉及现行利益关系调整的不同认识。建议针对不同的观点采取不同的解决措施。李实在研究中发现全国收入差距的扩大仍处在一种持续而缓慢的过程之中,而现有的城镇收入分配政策效果有限,同时指出大概只有三分之一的收入差距是可以用合理因素来解释的,而70%的收入差距是由于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以及其相应的垄断利润带来的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建议缩小收入差距,就要打破垄断行业的垄断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要抑制垄断行业利润转化为行业的收入差距。孙蚌珠等研究了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状况,指出当前工资决定机制不利于低工资劳动者,强调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是调整收入分配的重中之重,政府应发挥更加关键的作用。

七、人力资本理论

在人力资本的研究方面,谢获宝等从人力资本群体定价模型和个体定价模型出发,拓展了以契约和宏观经济增长为基础对人力资本定价模型的构建思想。于米等在基于吉林省汽车制造业的实证分析基础之上,研究了技能型人才隐形人力资本的测定与价值,并对其经济价值进行了实证验证。王先柱等研究了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与其人力资本积累的关系,指出农村劳动力市场化进程对中国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收入弹性有显著的影响,建议为更好的促进农民增收,除应增加对农村居民的人力资本投资外,加快农村劳动力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参与市场化的进程也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于米,于桂兰.技能型人才隐形人力资本的测定与价值研究[J].人口学刊.201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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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尽管劳动关系总体上保持基本稳定的局面,但在一些方面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些甚至以相当激烈的方式表现出来。主要的问题包括:

1.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期短,用工不规范。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通过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来避开日常解除劳动合同的“麻烦”,以致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普遍存在。企业用工不规范,用人单位事先拟定好对企业有利的劳动合同文本,然后要求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签字确认。有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长期、大量以实习生的名义用工,以利于辞退员工、节约成本。

2.侵权案件频发,劳动者权益保障堪忧。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废气、粉尘、噪音甚至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伤事故比例高,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较低。建筑、制鞋、制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存在比较严重的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一些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一些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少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被企业解雇或者不发工资。

国家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安全卫生与特殊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了很多规定,但立法中明确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标准少,而不具备法律责任的指导性标准较多,加上情况复杂,各地方劳动监察又力量不足,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很难及时得到解决。

3.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巨增,劳动者提讼的比例增大、胜诉率高。统计显示1995年至2006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了13.5倍,集体劳动争议也大幅度增长5.4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方提讼的比例不断增大,劳动者的胜诉率远高于用人单位。

当前的冲突与矛盾,集中反映出劳动关系问题主要为资方对劳方权益的侵害、劳方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下面本文将以经济转型为背景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二、经济转型下的劳动关系失衡的成因

所谓转型,意指一个国家在其发展的一定阶段,通过推行经济、政治或社会体制的转换,以促进发展的举措。反思我国改革开放,正是处于一个大的经济转型期,由于大的利益格局调整形成了当前资方强、劳方弱与政府监管缺位的局面,使得当前劳动关系集中出现了各种问题与矛盾。

1.国有企业改革与调整。二十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制、产权制度改革和结构调整等几个主要阶段与此相应的用工、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历经改革调整,国有企业职工规模大量减少,部分企业停产、半停产、关闭、破产,从而导致了一批人下岗失业,这是形成大量的低端劳动力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经济所有制结构大格局的变化。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各种形式的非国有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的改革深深触动了以往固有的劳动关系基石,劳动与资本开始由计划经济时代的温情脉脉逐渐过度为一个矛盾的对立统一体。而在市场博弈中,低端劳动力的供给远大于需求,利益的天平越来越向资本倾斜,形成普通劳动者的经济地位、权益保障持续低下的局面,当前劳动关系的现状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3.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中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的调整。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由于观念的局限,存在着许多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子。在新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暴露出的监督管理空白,给部分缺乏诚信守法、不遵守公序良俗的用工方以可乘之机,频繁发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

从成熟的市场体系来看,劳资平衡和劳资关系的和谐,是以劳资力量的相对平衡为前提的。但就目前中国的现实特别是前几年的情况来看,在经济转型中过分追求GDP、过分追求经济效率、忽视社会公平与社会公正,引发了劳动关系失衡、劳资冲突加剧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尽快并有效地解决,就不可能实现国家持久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与劳动者为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分不开的。但目前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被过分吹捧,而劳动者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被忽视,这种认识有悖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者是社会生产力的基本创造者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因此,如何协调当前劳动关系中的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在进一步深化改革过程中需要思考、解决的问题。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和建议

1.用科学发展观重新审视我国的劳动政策,把对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视落到实处。中央提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建设,充分说明中央对于人的问题、对于劳动者的问题、对于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问题的重新定位与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并把中央精神落实到工作实践中。要健全完善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考核,实现由主要考核经济发展向人和社会和谐发展考核的转变。只有这样各级领导干部才能主动、积极地承担起对社会公众的责任,社会和谐发展才能落到实处。

2.加快劳动法制建设步伐,完善劳动法律体系。由于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尚未完成,制定劳动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单项法律法规以填补劳动法的立法空白。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的规定予以充实,是现阶段完善劳动立法的最佳方式。要加快制定《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条款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以增强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

3.加大劳动法的执法力度与宣传力度。在实践中,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作用软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成本很低,这使得法律的威慑作用没有得到体现。要为维护劳动法的刚性,需要加强劳动执法工作,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处罚性来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执法部门及各级工会组织应该加大对劳动法律的宣传,使劳动者掌握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强化工会地位,完善三方机制。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经验表明,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建设和谐社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实践中我国有些工会组织却不能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多制约和影响着工会干部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一些工会成为用人单位管理的一个科室和部门。这种工会和用人单位的依赖及混同关系,导致了劳动者力量在三方机制中的虚位,使失衡的劳动关系更加倾斜。因此,必须重新定位工会的性质,转变工会职能,完善工会建设其外部环境,实现维权机制的创新,工会组织真正才能承担起自己的使命,三方机制才能健全完备,合理有序的劳动关系才能得以建立。

5.要不断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通过社会再分配从宏观层面协调劳动关系。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要开展好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企业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等方面的工作。通过社会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改善劳动者生活条件。从宏观政策角度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与进步,推动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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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需求与供给的对接形成农民工劳动形态的社会流动。从有全国性统计数据的年份算起,我国农民工流动规模从1980年的200万到2012年的2.63亿,年均增长16.5%,远高于同期其他劳动形态的增长水平,显示出其对我国32年来经济高速增长的重大贡献,也提出劳动合约问题。200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须依法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成为法定的用工制度,标志农民工劳动进入一个新的合约发展阶段。需要反思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没给农民工带来劳动合约签订率的显著提高,履约质量更差强人意。见图1。

由图1可见,2011年外出受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率仅为43.8%,只比2009年提高1个百分点,没签率仍高达56%以上,低签约率问题并没根本改观。在农民工使用最集中的五大行业中,制造业相对好些,签约率50.4%,高于其他四大行业,也只比全国平均水平高6.6个百分点。而建筑业签约率最低,只有26.4%,而恰恰是它又是使用农民工最多的行业,全国约4000万人,占农民工总数的30%左右。这表明我国工业化大推进进程中农民工劳动合约关系有进展,但相当缓慢,且履约率低。这需要基于劳动合同法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论探讨。

学界的研究归纳起来主要有:(1)现行产权制度实际上是向雇主提供了侵害农民工私人产权有利可图的“共同知识”,导致分散于全国各地的雇主在侵害农民工私人产权问题上达成合谋条款。而这些条款是遵循现行产权制度达成并得到国家强制保障及实施的。(2)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合约不对称,这首先是信息不对称性,不对称的深层原因是合约主体的信息能力差异。(3)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应该由国家作为第三方强制实施的正式契约无法有效实施。或是雇主与农民工之间的强制性产权地位不平等安排。(4)制度环境与合同签订率关系。制度压力越大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越高。(5)合约的差异比较。性别工资差异:以Brown分解方法对工资差异测度的研究表明,农民工存在严重的性别工资差异,其主因是性别歧视等因素。地区差异:珠江三角洲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外来工在工资、福利、权益保障、人身安全以及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各有不同的差异,差异的背后是人力资本差异和由企业结构等因素造成的制度性特点。还有学者沿“地域-社会-文化”思路,通过问卷调查,实证比较研究了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外来工的工资水平、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购买率和工作环境与制度环境的关系。如下表明,我国农民工研究在劳动法经济学的交叉领域取得越来越多的成果,或从价值意义上研究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约关系发展;或从不对称合约角度研究弱势方农民工主体的发展问题;或突出合约的第三方作用;或个案的实证研究等等。这些为本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基础与启示。

本文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合约发展观,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即建立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目标出发,建构包括当事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政府第三方的系统思想框架;分析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合约关系的网络结构,讨论基础结构水平和社会关系等约束条件。

二、农民工和谐劳动合约关系的构架与均衡解

“农民工劳动合约”是对农民工与其使用单位的劳动合约的简称,突出农民工主体以区别一般劳动合约和其他劳动合约。有效的农民工劳动合约是一个建立在有关各方共同治理的和谐劳动关系系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农民工劳动合约的法理结构思想,本文简设了农民工和谐劳动合约关系的思想框架,见图2。

(一)农民工劳动合约关系的发展目标是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开宗明义,宗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既是公民劳动权利的尊重,是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集成各方意见的结果。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是农民工劳动合约关系的价值目标。而尊重劳动,维护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则是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有效工具。农民工劳动合约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农民工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基本的劳动权益,促进自身的劳动形态转型升级。而农民工也在劳动合约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本身。

(二)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均衡解

发展和谐的农民工劳动关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图2展示的思想逻辑是: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劳资关系)为内核,第三方在其中起供需协调、监督管理、营造环境的作用,而政府又是第三方的主导,通过法制建设、协调机制、基础规划等促进系统目标的实现。

劳资双方的利益均衡是农民工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为从均衡意义上解释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资利益关系,作如下假定:

H1:劳方即农民工,首先是“经济人”,愿意为获得最大的劳动收入而付出自己的劳动,用Ln表示;资方即用人单位,也是“经济人”,为获得最大的利润而投入资本,用Cn表示。在这种基本经济利益思想支配下,当劳资双方存在强弱势差异时一些企业会或以简单的经济诱因代替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利用农民工的弱势地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增大劳动强度、克扣工资、逃避劳动社会保障责任与义务等途径“剥削”农民工。

H2:资本的用途主要用于购买农民工劳动和生产资料。用于购买农民工劳动的那部分资本,简称为劳动资本。劳动资本的性能是与物化为生产资料的那部分资本相结合,作为资本结构互动关系中的一方,为资本创造利润服务。

H3:农民工劳动的市场供给受劳动价格即工资率(单位工时标准工资率=预计支付(直接人工)标准工资总额÷标准总工时×100%)调节或支配。影响农民工劳动供给的其他因素,包括农村剩余劳动量;发展机会;非货币的或心理的收入(心理契约),如愉快的工作环境和心理上的工作满意度;制度激励与约束,如户籍制度;社会公共福利,如社会保障措施等;未来期望,如子女入学入托等。假定以上影响农民工劳动供给的变数为一定,现专门研究农民工劳动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关系。均衡状态如图3所示。

如图3,CC是用人单位的劳动需求曲线,LL是农民工的劳动供给曲线;Op表示劳动价格,Om表示劳动数量;e为劳动需求曲线与劳动供给曲线的交点,也即劳动需求与供给的均衡点。em=Op,表示均衡劳动价格,pe=Om,表示均衡劳动数量。劳动供给线与劳动需求线的交点意味着农民工的劳动供给和用人单位的劳动需求量基本一致,两者处于一种均衡状态,也就是和谐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基本精神所在。对均衡的任何一方偏离,或者违背对方意旨的任何单方强行实施,最终对谁都没有好处。

和谐的农民工劳动关系不可能自然而然出现,而是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市场供求波动和利益权衡中形成的。这种形成可以通过下表来说明。

由下表,假定劳动力市场足可以提供4个单位的农民工劳动,劳动价格为1500个单位,用人单位认为这价格太高了,作出的市场反应是0单位的农民工劳动需求量,于是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从而使劳动价格下降。但当用人单位发出购买4个单位的农民工劳动的信息,而愿意支付的劳动价格只有1100个单位,对这种价格,农民工认为工资太低了,不可接受,就作出O单位供给量的市场反应,于是又出现供不应求或“民工荒”现象,从而使劳动价格上升。这两种情况的不断重复形成两个反向的不平衡:当劳动价格下跌时,农民工劳动供给量减少,而需求量增加;当劳动价格上升时,农民工劳动供给量增加,而需求量减少。这两种不平衡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都不是个好事,不符合双方的利益最大化要求。利益追求不断,市场变化不止,随着劳动价格的波动和农民工劳动供求的变化,达到一定点:即劳动价格为1300个单位时,农民工劳动供给量与需求量基本一致。如下表所示,当农民工劳动价格在1300个单位时,即出现农民工劳动供给量与需求量一致,都是2个单位,这也就是农民工劳动供需的均衡量。这个均衡量也就是图3几何意义上的E点,即和谐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均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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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49.2;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8-0271-01

一、从经济学角度辩证看待劳动合同短期化

1.劳动合同短期化涉及两种情况

一是合同期限太短,一般在三年以下,有的甚至一年内签订四次,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二是与中年劳动者对退休前就业稳定的愿望相比,一些合同的期限短,即企业只使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使不少中年劳动者面临失业风险。若只看到后者,设计出的制度即使解决了中年劳动者就业问题,也避免不了其他劳动者的职业焦虑;若只顾及前者,可能出现企业与年轻劳动者签订30年劳动合同,却在其50多岁时终止合同,从而使劳动者失业。

2.劳动合同短期化是社会问题

尽管劳动合同短期化不违法,也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短期化,但它影响很多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导致中年劳动者失业,影响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长远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及社会和谐,因而是一个社会问题。这个社会问题,虽不是由于执法不到位所致,但应当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解决。

3.劳动合同短期化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很多农民工是以一年为外出务工周期,在春节后才决定当年是否外出、是否改变务工城市或企业。超出一年的合同期,对他们并无价值,有时甚至还妨碍他们的就业决策。所以,设计制度时不能一刀切,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造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的经济学阐释

1.市场逆向选择的结果

逆向选择问题的现代经济学分析起源于阿克洛夫的柠檬市场模型。1970年乔治?阿克洛夫发表了《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的论文,成为研究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经典文献,开创了逆向选择理论的研究。柠檬市场是指信息不对称市场,即在市场中产品的卖方对产品的质量拥有比买方更多的信息,在极端情形下,市场会止步萎缩和不存在,这就是信息经济中的逆向选择。从阿克洛夫的柠檬市场模型可以得出逆向选择的基本含义:第一,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市场的运行可能是缺乏效率的,信息的完全性失灵。第二,这种市场失灵具有逆向选择的特征,即市场上只剩下次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通常情形下的市场竞争将导致优胜劣汰,但在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灵时可能发生劣胜优汰的现象。具体到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的分析上。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体制转轨的不到位,一些企业利用“合同工”、“临时工”、“派遣工”等多种用工方式,在企业中把劳动者分为不同身份,实行不同的待遇,大量使用非正式员工,从而达到降低用人成本的目的。在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最早违规降低劳动力成本的企业就获得了更大的竞争优势,形成一种“示范”效应,尊重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劳动力成本提高,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劳动力成本下降。

2.第二方执行契约理论的应用

新制度经济学将契约分为两类,一种是自我实施契约,另一种是第三方实施契约。自我实施契约是交易成本最低的一种契约,然而契约的自我实施必须建立在共同知识、博弈的稳定性和无限重复等假设条件的基础之上。这些假定要求苛刻,在现实世界中很难观察到,且自我实施的交易成本随着社会交易面的扩大越来越高,一旦存在很高的机会主义风险时,契约是不可能自我实施的。相比较而言,在现代社会交易面非常大、人员流动性强的情形下,国家作为“第三方实施契约”能降低交易成本。一个国家要演化为一个有效、公正的契约第三方执行者,意味着国家应该强大到能有效监督产权,强制实施契约。但是在现阶段政府在追求租金最大化时使其相对权利受到各种利益关系的约束,使得租金提供者对其相对权力的评价很低,进而导致政府不执行契约或者不执行第三方的裁决。加之我国司法的独立性不够,当正式契约执行与裁决涉及政府部门的利益时,司法机构往往显得无能为力。政府作为强制实施的第三方,也无法有效实施正式契约。在目前雇佣契约中,在自我实施与第三方实施之外引入另外一种性质的契约,即第二方执行契约。第二方执行契约依靠企业内部享有更大权力的一方强制执行。在一个存在过度供给的非出清的劳动力市场上,资本要素拥有者的解雇行为,使得劳动者失去的未来现金流的贴现值高于由于“偷懒”的即时所得,所以在企业内部权力分配中,资本享有对劳动的控制权。由于第二方执行契约的强制实施,无法保证契约的公正性,为了保护资本要素所有者的利益,资本方便会利用劳动合同短期化来降低劳动力成本,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静态比较优势理论的解释

比较优势陷阱理论指出,一国所具的先天比较优势未必就能使该国具有一劳永逸的竞争优势。发展中国家依赖本国低级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而不断扩大产能,必然引发劳动密集型产业的饱和,如果不能沿着全球价值链向上攀登,就有被锁定于低附加值环节的风险。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执行静态比较优势战略,劳动力的比较优势来自于数量上的过剩,而非质量上的优势。这种战略是国内的要素所有者收入发生了分化,产生了一批既得利益着,为了维护他们的现时利益,会采用各种方法阻碍制度的革新。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在立法上,一是无固定期限工龄不明确。例如:对于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龄,是全算、全部不算,还是部分算?二是强制性规定前后相矛盾。其中,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满十年的,而第二项却又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两项是各自独立的情况,没有相互包涵关系,应当就满足了第一项的条件就够了,第二项又规定出那么多附加条件,让人费解。立法者的本意是想区分出两种情况,但却犯了概念外延的错误。三是法条自身有明显的不合理性。权且理解立法者的本意,省略逻辑上的问题,但在实体内容上也不合理。如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合同的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二次固定合同都可以是一年,这两次加起来才二年,那么如果同样是在一个单位工作的职工有的需要十年以上都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的满十年了还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有的二年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这显然欠公平、合理的。

2.在执法上,必须承认《劳动法》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企业自觉遵守的意识、员工主张权利的意识、执法机构的执法力度等问题,这些问题同样考验着《劳动合同法》是否能有效、良性地得到贯彻和执行。劳动保障部门是法律明确赋予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加强宣传培训以及对用人单位用工的指导和监管,所有的执法力度和深度必将影响“空中楼阁”的寓言是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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