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的资金来源范文

时间:2023-07-16 08:50:5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专项债券的资金来源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专项债券的资金来源

篇1

一、会 计 科 目

1.将“441国库券”科目改为“441有价证券”科目。核算企业认购并已付款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2.企业认购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应于付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收到归还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本金,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收到国库券的利息,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按认购国库券时的资金来源,分别记入相应的明细科目);收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的利息,将按规定应交纳所得税的部分,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交纳所得税后留给企业的部分,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按认购时的资金来源,分别记入相应的明细科目)。

3.企业将持有的债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金),贷(增)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转让收入超过本金部分应纳的所得税)和“专用基金”科目(转让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纳税后留给企业的数额)。

转让收入低于帐面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入,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帐面价值与实际收入的差额,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按帐面价值,贷(减)记本科目。

4.企业接受转让的债券,应于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5.本科目应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二、会 计 报 表

1.资金平衡表(会施01表)

篇2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6-1096(2003)01-0069-03

一、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成立运作的经验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成立于1948年。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作为Marshall计划的特殊资金 渠道来帮助 德国在战后重建经济。其成立的依据是《复兴信贷银行法》。战后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KF W的主要任务是向基础工业部门提供长期资金支持,重建战后的德国经 济。20世纪70年代以后,德国经济进入到相对成熟的阶段,政府的经济政策调整为保持经济 活力、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就业等方面。KFW的业务重点也随之发生以下变化:(1)以向中小企业融资为重点。因为中小企业的创新、应变能力强,能够促进就业,符合政府的经济目标;同时中小企业不成熟,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贷款。据统计,目前在KFW的国内贷款中,用于中小企业的占50%左右。(2)以向东部地区融资为重点。1990年东西德统一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需要政府给予援助,KFW对东部地区的贷款相应增加。据统计,近年来KFW的贷款中,约有2/3投向了东部地区。

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的前身为日本开发银行,它成立于1954年。1999年,日本开发银行 与北海道东北开发金融公库合并成立了DBJ。日本开发银行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日本战后重建工业体系,并促进本国经济的多元化。其成立的依据是《开发银行法》。随着政府产业政策的变化,日本开发银行的业务重点不断调整,一些新职能不断加入(见表1),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为了渡过难关,日本政府要求开发银行向富有生命力的企业提供贷款,使开发银行用于恢复经济的贷款占当年贷款总量的42%。DBJ成立后,其主要政策目标转变为支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基础设施建设;节约能源,改善和保护环境;调整经济和产业结构等。近年来,日本越来越多的人士对DBJ的财政融资作用表示怀疑,要求逐步将DBJ推向市场。

韩国产业银行(KDB)成立于1954年。成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为大型工业项目融资来加速韩国的工业和经济发展。其成立的依据是《产业银行法》。该法最早规定KDB职能与任务的基本框架是经办政府投资,并为政府寻求商业机会和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控制方法等。到20世纪60年代,韩国社会经济、金融发生了很大变化,要求KDB扩大业务范围和所担负的职能,韩国政府及立法机构首先对《产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改。近年来,KDB的业务重点转向为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同时提供贸易融资服务,以及风险投资、承销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业务,目标是成为韩国领先的投资银行。

二、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和融资模式

KFW成立初期,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ERP(欧洲复兴计划)特别基金,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KFW主要通过国内、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融资,目前债券融资额已占到全部资金来源的88%,政府借款占9%(见表2)。为了专门从事资本市场上的筹资活动,KFW在美国成立了一家子公司,即国际融资有限公司。为了扩充资本金,德国政府给予KFW将利润转为特殊准备金的政策,这实际上是给予新的注资。目前KFW的资本金已由注册资本金10亿马克增至54亿欧元,资本充足率达 11%。

DBJ主要依靠财政投融资计划获得资金来源,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邮政储蓄,已占到全部资金来源的856%;仅有很少一部分来源于海外资本市场发行的债券,而且这种债券也是由政府担保的,这部分资金来源只占到34%(见表2)。DBJ在每财年的年初要制定收入和支出的预算呈送财务省,由财务省和国会对当年的融资计划进行审批,然后作为投融资计划和政府财政预算的一部分颁布实施。日本目前仍不允许政策性银行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与国内商业性的长期信贷银行争夺资金来源。DBJ除由日本政府拨付资本金外,还在预算中设立公积金,用于补偿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的亏损。公积金从每财年决算后的利润中提取。目前DBJ的资本及法定准备金为16689亿日元,资本充足率为11%。

KDB作为韩国最大的银行,自1954年成立起的最初10年内,基本依靠财政融资,以后逐年减少。目前,KDB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行债券、专项基金借款、企业和居民存款等(见表2)。它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的"产业金融债券"是除国债之外的最主要的债券品种,1999年其发行额占市场总发行额的72%。1991年KDB发行债券融资占其全部资金来源的409%,1999年上升到580%。1999年,韩国政府宣布今后不再直接从国际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而授权KDB代其运作,这意味着KDB可以全权代表本国政府发行债券。金融危机过后,韩国政府向KDB注入了大量资金用来扩充资本,两年注入62万亿韩元,相当于过去40多年注入的全部资金,1999年资本充足率达到1159%。

三、

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运作特点和风险防范

KFW贷款原则上通过商业银行转贷,只有极少部分对公共机构的贷款采取直接放贷的方式,但也必须经过监事会的批准和授权。其贷款的程序是:首先,由KFW公布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企业通过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其次,商业银行按条件审查上报KFW,经KFW审查同意后,由商业银行转贷,商业银行在获取贷款转贷利差的同时,承担部分或全部贷款风险。但对于政府需要支持的风险较大的项目,比如在原东德地区的投资,对中小企业的革新和新技术项目等,KFW代表政府承担贷款风险。KFW重点对项目资产负债等方面进行审查,以防范贷款风险。

DBJ在政府支持的产业方向和范围内,自主选择项目,政府不直接安排项目,为避免发生不良贷款,DBJ建立了严格的贷款项目审查制度,审查中最重要的是对贷款偿还可能性进行判断,以保证债权的安全。政府可以向DBJ推荐项目,但须经DBJ审查确定,对于预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项目,DBJ有权拒绝。

KDB在贷款时自己安排项目,政府不予干预。近年来为应付金融危机,引进了贷款集体决策体系;将客户关系经理与信贷经理相分离,客户关系经理不再具有贷款审批权;引入用于发现不良信号的预警系统;加强对产业和公司的分析,以获得更为准确的产业风险分析和技术评估。

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都认为,它们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1)政策性银行从事长期信贷业务,主要以批发为主。商业银行从事短期信贷业务,主要以零售为主,即使是从事长期信贷业务,在资金量和贷款期限方面也要受到商业银行法规的制约;(2)政策性银行是政府的银行,以政府信用为保证。商业银行是民间银行,以法人资产为保证;(3)政策性银行的目标是贯彻政府政策和意图,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商业银行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在资源配置中体现商业性原则;(4)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或是政府注资,或是政府担保发行债券筹资。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吸收公众存款,股东投入的股本也是资金来源的一部分。DBJ的业务只是对商业性金融业务的补充和支持,而不能与其竞争。只有在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有困难时,DBJ才能发放贷款。KFW遵循补充性原则和中立原则,即其业务范围必须是商业银行因无利可图不愿意开展的,或因自身能力不及而做不了的业务,由于有政府支持,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KFW在开展业务时就必须保持中立,不能与商业银行竞争。

四、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的监管

KFW作为依照专门法律设立的政府银行,不受中央银行的由联邦政府指定财政部门进行监管,KFW设立监事会,以保证其经营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均由联邦政府任命,成员包括联邦政府的部长、联邦议会指定的议员、社会各行业及工会的代表等。DBJ由财务省监管。财务省依据有关法律及银行预算方案对DBJ进行监管,必要时可要求DBJ或其他受托机构递交报告,并可指定下属官员现场检查业务情况。DBJ在业务方面与中央银行没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因而不受中央银行的监管。KDB的监管有四个部门进行:(1)财政经济部。负责对KDB进行全面监管;(2)金融监管委员会。主要涉及资本充足率等方面,但与管理商业银行有所不同;(3)审计检查委员会。负责检查会计清算以及业务计划中的违法行为;(4)国会。负责例行年度检查。法律规定,在每年结束后的4个月内,KDB应向国会提交年报,概述其经营情况和政府的主要产业政策,并分析每年的工业融资情况。

五、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对我们的启示

1政策性银行应当规范运作。 (1)政策性银行应当依据专门的法律成立。一般企业法人可以由一个全国统一的法律来规范,而特殊法人不但不适用于规范一般企业法人的法律,而且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法律,即一个特殊法人需要制定一个法律。为此,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在成立时都需要依据专门的法律,这样能够很好地规范政策性银行的行为,否则,对于政策性银行的某些行为就会缺乏约束的基础,同时也不利于政策性银行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2)政策性银行应当拥有充足的资本金。尽管有财政作为后盾,但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都拥有充足的资本金,这说明资本金对于政策性银行是必要的,否则,一是不利于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资本金不足会制约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二是不利于政策性银行的自担风险,容易导致其对财政的过度依赖和掩盖经营问题。(3)政策性银行应当存在明确的监管主体。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中,KFW、DBJ均由财政部门监管,与中央银行无关;KDB接受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等的联合监管,以财政部门为主。这大体上可以说明,政策性银行应当由财政部门单独监管或以财政部门为主监管。

2政策性银行应当解决好融资问题。(1)政策性银行应当选择适宜的融资模式。尽管政策性银行依靠的都是国家信用,但其融资模式却不尽相同。从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的融资模式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政融资型模式,二是市场融资型模式。DBJ以及早期的KFW、KDB属于财政融资型模式,其特征是大部分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少量的来自在资本市场上发行的债券。日前的KFW、KDB属于市场融资型模式,其特征是资金来源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为主。采取哪一种融资模式较好,主要是根据国家财力情况而定。如果一国财力充足,可选择财政融资型模式,反之可选择市场融资型模式,但是,从增强活力和加强经济核算的角度分析,市场融资型模式要好一些。国际经验也表明,选择财政融资型模式的政策性银行,不仅发展较为缓慢,而且有的甚至难以生存。而选择市场融资型模式的政策性银行,其发展要快得多,其效率也较高。(2)政策性银行应当拥有稳定的融资渠道。除了资本金以外,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共计拥有至少四个融资渠道,分别是: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在国外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借款、吸收存款。其中,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是常见的融资渠道。不过有些国家不允许本国政策性银行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比如日本。借款也是常见的融资渠道。但借款不仅包括本国政府借款和中央银行借款,还应包括向外国机构借款渠道,比如国际开发金融机构、洲际开发金融机构、局部地区开发金融机构、外国政府等。通过这一渠道筹措的资金往往具有期限长、余额大、利率低的优点,是政策性银行理想的资金来源。据统计,目前大约有70多个国家的开发金融机构有资格从世界银行借款。至于存款,有利于弥补资金供求的缺口,但由于存款业务本身所固有的商业性质,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长期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能否吸收存款以及存款种类和对象的选择上都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

3政策性银行应当积极开展经营。(1)政策性银行应当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在经营方面的-个共性是均享有高度的经营自。虽然是承担政策性业务,但都能做到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这一点除了立法保证外,政策性银行自己也要具有风险意识。如果为了突出经营的"政策性"而忽视"风险性",政策性银行就会成为一个高风险银行或垃圾银行,不但不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反而会拖累经济发展。(2)政策性银行应当在不主动与商业银行竞争的情况下敢于开拓业务。三家国外政策性银行在经营方面的另一个共性是均不主动与商业银行竞争,二者是互补而非替代的关系。但不主动竞争并不意味着政策性银行仅仅局限在传统的政策性业务领域。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政策性银行的支持重点和业务领域也应当随之变化。KFW和KDB近年来将业务重点转向商业银行不愿贷款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等领域,还广泛涉足投资银行业务,这表明不断开发新的业务品种已成为国外政策性银行的一个发展趋势。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政策性银行不仅可以在商业银行不愿意从事或不感兴趣的领域开拓新业务,而且还可以在商业银行愿意从事或感兴趣的领域开拓商业银行没有能力从事的新业务。

参考文献:

[1]曹文炼德日韩政策性银行透视[J]中国投资,2001,(9)

[2]吴恒跃,万伟力国内外政策性银行比较[J]金融经济,2002,(2)

[3][ZK(]陈元中国政策性金融的理论与实践--兼论国家开发银行的改革与发展[J] 金融科学,2002,(3)

The 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of Foreign Policy Bank Operation

ZHANG Wei ZHANG Da-yong

(College of Management, Jinan University, Jinan 250022, China)

Abstract: Foreign policy banks have a long history and accumulate abundant operation exper ience, This essay take an analysis on three foreign banks from their background, function evolution, capital source ,financing mode, operation character, precau tion against risk and supervision, and makes useful enlightenment to our country policy bank operation.

篇3

中图分类号:F5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2

自1991年安徽省首条高速公路――合宁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以来,经过25年时间的起步、发展与路网加密,目前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超过4200公里,公路里程及密度已稳步上升至全国中游水平。高速公路行业具有投资大、投资集中、回收期长的特点,为完成高速公路建设任务,高速公路运营主体千方百计从各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在安徽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的这段时间内,安徽省高速公路运营主体融资方式逐步由单一渠道向多渠道不断拓展,融资活动亮点纷呈,本文以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例。

一、融资政策介绍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逐步由单纯依靠计划投资,发展到政策筹资和社会融资相结合;从单一的依靠养路费、车辆购置费,发展到向银行贷款,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和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以及利用外资等,逐步建立并坚持了“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滚动发展”的投融资机制,安徽省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模式大致也是如此。

1984年,国务院召开第54次常委会,决定实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标志着我国高速公路由过去的单一政府投资,朝着多元化投融资方向发展。此后,国家及安徽省层面不断出台对高速公路建设融资方面相关政策,主要涉及项目资本金、车购税补助、省级财政支持、专项发展基金等,从各个方面极大拓宽了高速公路建设筹融资渠道,具体如下表所示:

二、融资模式演变

(一)1996年以前:单一政府投资

安徽初期高速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全部由政府投资,并无其他资金来源,融资渠道极为单一。

(二)1996年至2006年:政府与企业共同投资,以间接融资为主

1996年,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以合宁路全部资产为股本发起设立了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并于同年在香港成功上市发行H股,成为“中国公路境外上市第一股”,开创了国内公路企业境外融资的先河,同时为安徽高速公路建设新添了资金来源。其后,通过积极引入国内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等境外低成本贷款,为安徽高速公路建设增添了丰富的筹资渠道。在这一阶段,随着企业运营管理的高速公路开始收费产生效益,总体上形成了“政府与企业共同投资,以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模式。

(三)2006年以来:政府与企业共同投资,直接融资比重上升

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06年成功发行第一期短期融资券20亿元,开启了安徽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先河。在此之后,通过(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公司债券、融资租赁、境外债券、专项建设基金等方式,企业筹集了大量低成本资金,直接融资在融资中所占比重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

三、主要融资方式

经过30年左右的探索发展,安徽省高速公路建设融资方式基本实现了从贷款到债券、从股权到债权、从境内到境外的全覆盖,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权益性资金

1.中央车购税补助

自《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0〕994号)等出台以来,中央通过拨付车购税补助的方式,有效补充了安徽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缺口,企业累计收到车购税补助资金近200亿元。

2.省级财政性资金

为支持省内高速公路建设与发展,安徽省通过对企业交纳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由本级财政适当安排用于企业贷款贴息或对其建设项目的投入,同时返还一定比例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3.专项建设基金

由专门银行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筹集资金设立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注入项目资本金,支持看得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的重点领域建设。目前,企业已签约国开发展专项基金9个项目,累计筹措资金超过40亿元。

4.永续债券

通过设置一定债券条款,债券原则上可长期存续,且能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目前,企业已成功注册永续票据20亿元,已发行10亿元。

(二)债务性资金

1.银行贷款

具有金额大、期限长、合作稳定的特点,是高速公路企业传统也是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在企业债务性融资中占比约七成。截止目前,企业已与国内外逾20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合作关系,授信额度超过2000亿元。

2.债券融资

包括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境外债券等多个品种,具有产品灵活、利率低等特点,近年来在企业融资中所占比重不断加大。截止目前,企业已通过债券融资累计取得资金约700亿元。

3.其他

包括融Y租赁、保险资金、资产证券化等资金来源,可作为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有益补充。目前企业已成功尝试了包括融资租赁、信托等相对新型融资渠道,保险资金、资产证券化等尝试工作也正在积极推进中。

篇4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传统的铁路投融资模式已凸显出种种弊端,社会各界要求铁路主管部门打破行业独家垄断,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的呼声日渐高涨。近年来,铁道部积极拓宽铁路建设资金来源渠道,进行了一系列铁路投融资模式的大胆改革与有益探索。日本作为铁路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铁路投融资模式在经历了一系列改革和探索之后取得一定的成功,其中新干线铁路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一、我国铁路投融资模式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铁路投融资模式与时俱进,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铁路"大包干"时期,"留存收益"是铁路的主要建设资金来源。有别于中央政府财政投资,"留存收益"使得铁路建设资金来源渠道进一步拓宽,但依然属于政府行政融资的本质。

(二)"八五"时期以后,铁路建设基金是铁路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务院批准从1991年3月1日开始征收专项铁路建设基金,到2000年底,铁路建设基金累计征收2100多亿元,成为铁路最主要的和最稳定的建设资金来源,但是,这种收益也没有突破政府融资的本质。

(三)长期银行贷款是铁路建设资金的又一重要来源,且逐年增大。到2000年,铁路的长期负债己增长到1800亿元,仅2006年一年内铁道部完成的投资中银行贷款己经达到3.09亿元。铁路利用银行债务性融资的力度非常大,加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作为铁路项目的资本金投入,放大了铁路行业的金融风险。

(四)调动地方政府投资铁路热情,积极吸引地方政府合资建路。部省合资铁路于20世纪80年代出现,目前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催生了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和省级铁路投资公司,作为政府铁路建设出资人代表,目前铁路投资公司发展迅猛,但是也存在过度依赖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市场融资能力较差等显著特点。

(五)利用外资是铁路建设资金的有益补充。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铁路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利用日本海外协力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外国政府的中长期优惠贷款,债务人主要都是政府,这属于典型的政府融资。到2000年,铁路己使用了日本海外协力基金贷款4批,世界银行贷款7批。此外,还有少量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奥地利等外国政府贷款共计48.33亿美元。

(六)资本市场融资与铁路企业债券融资。在铁道部的强力推进下,我国铁路上市融资取得了突破,铁路债券的发行额不断增加。目前,大秦铁路上市和广深铁路A股上市,分别募集到了150亿元和103亿元;铁龙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此外,铁路债券融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8年铁道部成功发行铁路建设债券800亿元。2007年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短期融资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额度为12亿元,综合成本为5.8%,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7.29%低了1.41个百分点,这是我国地方性铁路投资公司首次通过短期债券的形式进行融资。

二、日本新干线铁路投融资模式

1964年日本东海道新干线正式开通运营,标志着世界高铁运营时代的到来,使得日本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成实用高速铁路的国家。日本新干线高速铁路是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双线铁路,代表了当时世界上第一流的高速铁路技术水平。在世界铁路纷纷进入"夕阳产业"的同时,新干线高速铁路成功的商业化运作让人眼前一亮,看到了铁路发展的未来,新干线铁路以其安全、快速、准时、节能等赢得了社会和政府的欢迎,也成为世界高速铁路商业化运营的典范。

新干线铁路建设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日本政府出资和各种贷款。建成之后,由于过度的扩张导致了日本政府财政资金的紧张,虽然新干线铁路的效益不错,但是也无法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1989年日本政府决定将国家铁路民营化,按区域分成6个公司,1991年日本政府再将己建成的原总造价12.7兆日元的新干线公司以9.2兆日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三家民营公司。但是后来民间资本无力修建后,日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承担了2/3和1/3的资金来源,总体来讲,虽然新干线铁路试图引入民间资本,但是民间资本对于庞大的高铁建设资金来讲,显然无法满足其巨大的资金需求,因此,新干线铁路的修建一直到现在也主要靠政府进行投资,很少引入社会资本。日本高铁的投融资模式是典型的PPP模式:即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铁路公司三方共同出资建设,政府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是新干线融资取得巨大成功的关键,而在建设中,民间资本的力量是十分有限的。

三、我国铁路投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对日本的借鉴

(一)我国铁路投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铁路企业除了通过挖潜提效提高自身的内源融资能力外,还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利用外资等方面筹集资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目前,虽然"部省合资"模式将地方政府纳入投资主体,但铁道部仍是铁路投资的主体,地方政府资金形成补充,虽然有个别铁路项目引入社会资本的案例,但是没有实质性突破。

在铁路建设资金的来源中,铁路建设基金是铁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由铁道部代表国家收取的、专项用于铁路建设的财政资金,属于政府投资行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属于国家政策性贷款,也是政府行为;发行铁路建设债券,从形式上说是企业行为,但是铁道部发行,以铁路建设基金为担保,其实质仍是政府行为,虽然有少数企业发行铁路建设债券,但是数量基本可以忽略;地方政府资金基本采用财政或者国家银行政策性贷款。因此,我国铁路政府作为单一的投资主体,"部省合资"模式大量使用商业银行贷款是企业行为,铁路采取大量举债新建铁路,然而却没有稳定的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已经形成了较为严重的债务危机。由于运价限制、负债沉重等客观原因,铁路行业处于"微利"状态。虽然铁路企业通过挖潜提效等方式提高企业效益,目前全国铁路企业盈利在85亿元左右,这样的收益水平作为内源融资渠道,显然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二)对日本经验的借鉴

首先,日本政府站在全国经济发展视角、从全国高铁发展的角度考虑其投资政策是值得我国学习的。在高铁网络形成以前,日本主要采取租赁既有新干线的方式融资,待高铁建成后,主要依靠出售新干线资产获得后续的资金,这样为高铁网络建设带来了持续的资金支持。

其次,高铁建设的投融资模式也是值得我国高铁建设学习与借鉴的。首先,PPP即公私合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合作,引入民间资本的模式奠定了高铁建设资金的来源,通过铁路公司租赁、资产出售等形式为高铁的后续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其次,政府作为高铁建设网络建设的规划者和决策者,推动着高铁建设的快速发展;最后,虽然民间资本介入高铁建设,但是,由于高铁投资巨大等原因,民间资本一直也未能主导高铁,相反,政府资本一直是高铁建设的主力军,也就是说,高铁的社会公益性极强,需要政府强大的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罗仁坚,贾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方略[M].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