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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对特色农业保险宣传不足,使农户对特色农业保险缺乏必要的、足够的了解,只是随大流,人家投保自己也投保。有的农户认为保险公司在宣传时存在着误导倾向,心存疑虑,影响了投保积极性;有的农户存在极强的侥幸心理,认为购买保险是加重负担,交了保费如果没有遇到灾害,反而增加不必要的支出,甚至认为当年不出险,保险公司应该退回部分保费资金或者应在其他方面予以补贴。
(二)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
一是农业保险业务盈利水平低。农业生产面临不利气候、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发生灾害的频率高、范围广、损失大,增加了农业保险的风险,赔付率较高。如2013年龙泉市开展食用菌保险共收取保费103万元,但当年理赔支出119万元。二是不能体现“大数法则”。特色农业保险仅仅是针对某个县域内的某个特色农业产品进行保险,投保数量少,保费收入低,无法很好地体现保险的“大数法则”,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承担的理赔压力更大。三是险种开发困难。面对众多的特色农业产品,保险公司面临险种开发的困难问题。险种开发不足,不能满足农户投保的需求;开发更多的险种,则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效果却不一定理想。如衢州市开展金针菇保险,因金针菇生产的特殊性以及保障水平等因素,农户无人问津,保险公司只得停办该险种。四是定损理赔困难。保险公司基层网点较少,人力不足,特色农业种类繁多,生命周期各异,价值确定困难,导致特色农业保险的定损工作更加复杂而困难,影响了理赔工作的及时到位,影响了农户投保积极性,导致特色农业保险业务萎缩。
(三)财政支持力度不足。
为鼓励各地自主选择开展特色农业保险,浙江省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般地区20%、欠发达及海岛地区30%的保费补贴,县(市、区)财政也同比例进行补贴。由于特色农业保险不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规范围内,投保农户需要自交40%—60%的保费,一部分农户认为保费负担较重,失去了特色农业保险的投保积极性。此外,有的地方财力困难,预算没有安排配套保费补贴资金,也使特色农业保险无法大规模地开展。
二、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特色农业保险由省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因而带有一定的政策性,而政策性保险需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需要政府积极鼓励试点工作的开展。但一旦走上正常轨道,各级政府应由直接参与转为间接引导,提高政府运用保险手段来加强农业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管理能力。政府要帮助和促进保险公司这个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工作网络建设,做到农业保险基层网点“乡乡镇镇”全覆盖,加强科学数据模型的研究与应用,完善承保理赔制度,防范道德风险,提高保险服务能力,让保险公司真正承担起宣传发动、承保理赔和风险管理的职能。保险公司要加快建立一支专业化农业保险队伍,有效解决面广量大的定损理赔压力,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二)努力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
严格把握各项政策,坚持农户自愿参保原则,不可轻易挫伤农户参保的积极性,既不要搞强迫命令而损害农户利益,也不要随意承担农户自缴费部分,积极提升农户参加特色农业保险的意愿,培养和提高农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充分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要逐步增强惠民力度,并真正将政策落到实处,不断提高特色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要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协作保险协议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农经中心等单位和非公务员身份的乡镇、村农业保险协保人员支付一定的工作经费,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帮助保险公司增强勘查理赔能力,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有效保障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协同效应。
农村资金需求旺盛,一旦发生农业生产风险或市场风险,农户或农村企业损失惨重,无法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因此,要优化配置农村金融资源,实现财政、保险与金融共赢。根据农业生产资金需求周期与特色农业保险周期基本一致的特点,努力探索农村信贷与特色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把农户是否参加特色农业保险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条件,对参保者在财政支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银行要根据农户特色农业生产规模及特色农业保险参保情况发放贷款,财政对银行的涉农贷款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有效促进涉农贷款、农业保险和财政资金的良性互动,提高农户参加特色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四)完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一是加大财政保费补贴力度。近年来,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保费补贴力度,重视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在中央财政支持15个主要农业产品保险发展的同时,应该鼓励地方政府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并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省与县(市、区)财政应该将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逐年有所增加。二是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政策。要针对各地财力等情况设置不同的保费补贴分担机制,即对不同特色险种采取不同的保费补贴比例,对不同风险地区采取差别化保费配套比例,对农户选择不同的保障水平给予不同的保费补贴(对高保额给予高补贴,对低保额给予低补贴),并鼓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风险程度,在省定保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以进一步提高农户参保特色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三是实施精细化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措施。要提高财政预算准确性,规范保费资金管理,做到保费补贴审核规则清楚,部门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明确,并及时拨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减轻保险公司理赔压力。
从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公司内部设立的理赔部门来开展理赔业务的,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存在着违背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的可能性。保险公估机构是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司的理赔事务和复杂化的专业化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这种分工一方面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横向交流,并能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规模效应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减少,必然会降低保险理赔费用,从而降低保险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保险保障。
一、保险公估人出现的必要性
第一,保险公估人是市场发展的需要
在保险行业发展的初期,保险公司既作为承保人又作为理赔人,对保险标的做出的定损,很少被被保险人所信服 ,保险公司的诚信问题受到很大挑战。而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正好分担了保险理赔部分的工作,进而实现了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它有利于理赔技术的不断提高,有利于同时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的平衡,也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
第二,保险公估机构是社会进步和分工细化的需要
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保险市场发展,保险公司的在理赔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愈来愈多,许多行业的专业问题需要专业的人员和机构去处理,某家保险公司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配备相关行业技术人才来处理将来可能遇到的专业问题,而保险公估机构面对着多家保险公司,正好可以为保险公司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机构经营的需要
保险公估是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个必然产物,它的出现是与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监管秩序的进一步完善,保险逆选择以及道德风险的减少,保险公估的规模效应,必然会使保险理赔费用降低,进而降低保险成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公估行业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正在被保险当事人所接受。特别是处理重大自然灾害所造成理赔工作中,保险公估人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无论是在损失核定、责任认定等方面的出色工作,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压力,减少了保险人的理赔支出,而且为投保人迅速获得赔款,快速恢复生产赢得了时间。
第四,市场协调发展的需要
保险市场是一个高度的信息不对称的行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利用其自身的专业优势,为保险当事人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保险双方的沟通,促进保险经纪的发展。再保险公估缺位的时代,也曾有保险公司、资产评估机构、检验机构等试图充当保险公估的角色,但又不很理想。
二、目前我国保险公估市场所存在的问题
1.社会对保险公估认识程度不高,认同度也较低
保险公估是向保险合同签订的双方提供商业服务的公证行为,是独立于保险公司、政府部门、投保人、经济领域各个环节之外的。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时间还比较短,民众对保险的理解和认知还处在比较肤浅的层面,无论保险深度还是保险广度与发达的保险市场还有较大的差距,保险公估还没有全社会的认同,保险公估之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还只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很多投保人对于这项目服务了解的还不是很全面,这就限制了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的发展。
2.社会对保险公估的需求量不足
目前,我国的保险公估市场面临着业务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其原因在于,我国的保险公司对所有的保险业务环节全部承揽,这就制约了保险公估行业的发展。在粗放经济的影响下,保险公司“惜赔”的现象经常出现,理赔反倒成为了保险公司压缩成本的手段,从这一角度出发,保险公司也不愿意保险公估机构来介入其中。只有较为复杂的案件,或者为了平衡某种个关系的时候,保险公司才会使用保险公估机构。
3.保险公估机构还不能真正做到独立执业
国际上,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代表投保人的公共公估人以及代表保险公司的独立公估人。我国的《保险法》规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但是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有关条文规定,保险公司、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内部的员工都有权设立公估公司,这样直接影响了公估人的独立性。
其次,目前我国的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来源主要依靠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对保险公估的需求寥寥无几,保险公估机构为了生存,执业时往往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更有甚者,纯粹为了降低保险公司赔款而工作。
4.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保险公估对技术的要求很高,保险业务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含了社会上的所有行业,这就要求从事保险理赔工作的人不仅要熟悉保险行业,还要对每一个行业的情况都要了解一些,甚至要成为专家,这样才能对定损进行准确的分析,为理赔做好基础工作。与此同时,在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估人员不但要参与技术方面的工作,还要与投保人进行协商依据保险合同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就要求公估人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出现的险种也会越来越多,而且多数与高新技术有关,例如火箭、核产业、卫星、通信设备等等,面对这么多新险种,如果保险理赔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那么就很难处理上述问题。而且当前我国的保险公估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量很大。一些刚刚成立不久的保险公估机构缺乏技术过硬的专业人员,许多人仅仅是通过短时间的培训,就开始执业,这显然不能符合保险公估行业的高技术要求。
5.保险公估行业法律地位不明确,成为困扰保险公估业发展的主要外部因素。
一是对于保险公估报告的法律地位,保险法规定其本质上是一份技术性质的报告,对保险当事人的约束力相对有限,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性。因此,处于独立、客观、公正地位的公估人其实并没有被法律赋予相应的权威地位。其次,另外,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但由于规定不明确,聘不聘保险公估公司由保险公司说了算,再加上由于保险公司出于利润的考虑压低公估费用,处于萌芽期的保险公估公司举步维艰。
6.业务渠道单一,业务结构不够合理。
与其他行业相比,当前保险公估公司的业务来源最单一,而现实中现实中它又往往只能从保险人一方得到理赔服务业务。虽然已经出现了被保险人委托公估公司介人理赔案件的案例,但还远未成为公估公司的一个生存渠道,相反往往做一个被保险人委托的业务会丢掉相关保险公司的业务委托。另外,保险公估的风险评估业务,目前也很少有人涉及。因此,如何扩展业务渠道,增加业务种类,也是公估公司当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三、培育和发展保险公估市场的措施
1.确定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地位,为行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初期,社会各界对保险业的认知还比较模糊,为了扶持、培育还处在萌芽阶段的保险公估业务,类视会计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定位,尽快立法确定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保险公估报告的权威性,使保险公估机构介入保险理赔业务成为一种必然,逐渐让保险损失鉴定由社会第三方(保险公估机构)担任,既能保证损失鉴定的公正性,又能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同时还有利于保险公司从繁重的理赔事务中脱离出来,能够提高理算的准确性,减少以赔谋私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保护了保险双方的利益。
2.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
一是保险公估企业做好市场战略定位。根据企业的资源优势,确定企业自身的发展方向,明确发展目标。从市场战略定位看,国内市场上的公估公司绝大多数定位于保险人型,还没有完全独立型的公估企业。二是保险公估企业做好经营模式战略定位。根据实际情况,在集团化发展和专业特色经营上有所取舍,不可定位不清,影响企业发展。集团化发展可以实现战略协同、资源共享,使集团管理成本降低、智能加强、效率提高,以及队伍整体素质与效能得以提高,最终形成服务质量与服务价格的竞争优势。专业特色经营是通过细分市场,突出自身优势和特色,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不断聚集核心优势,打造专业品牌。
3.提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素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对该行业的发展休戚相关,主要的解决办法就是: 一要提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解决目前从业者的良秀不齐的现状,从入口提高保险公估行业从业者的素质。当前试行的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虽然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但是这类考试由于起步晚,难度低,无法测试出考生的真实水平,好多通过考试人员没有能力执业。二是步建立健全保险公估行业的培训机制,加强现有从业人员的后期教育培训,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努力提高现有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第三,由于过去中国保险公司特有的大而全的经营形态,导致了保险公司的功能过于完备,也使保险人才必须进入保险公司才有机会施展才华。因此造成了目前保险专业人才,包括理赔人才集中于保险公司的现状,鉴于公估行业的特殊性和高度依赖经验的职业特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从保险公司等专业机构引进业专业人员已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重要渠道。第四,不断更新与充实公估专家库,公估专家库搞好公估专家库建设工作。保险公估作为一项技术含量高、涉足门类广的行业,为确保公估报告保质保量的完成,提高公估报告的权威性,必须拥有全面的专家队伍,作为公司技术支持。建立一系列的专家库,可以使公司业务渗透到各个行业领域,进而拓展公司的业务发展空间,拥有一支“行业完整、专业性强”的专家队伍将是保险公估公司的宝贵财富。
4.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从组织形态上看,国内保险公估公司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来源单一,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多未明确分离,公司内部缺乏应有的发展规划,也缺乏科学、严格、细致的分工,许多公司干脆就是专业人员自己找饭吃,导致员工集销售、技术与服务职能于一身,严重降低了经营效益,使公司管理回归到手工作坊的水平,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力都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上,无法创造很好的经营效益和发展机会,从而也不可能有很强的生命力。所以,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资本单一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的内部管理,是现在保险公估机构发展壮大的首要任务。
四、我国保险公估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某些领域的保险业务变得非常复杂。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尖端技术相对滞后和环境的复杂多变,都让保险公司望而却步。为了让保险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公估人要充分发挥中介优势,公估人要不断的拓展业务领域,要从承保的保险标的资产评估、风险识别与衡量到防灾防损、灾后理赔以及建筑物火灾保险、普通财产保险、海上保险、特种保险、责任保险,从这一点就能看出保险公估行业发展的空间是巨大的。
相对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来说,保险公估行业一个比较新的行业,当前的市场格局还没有确定。笔者认为以后保险公估公司将会有三个发展趋势:
(1)大资本的介入为保险公估业的规模经营做好基础保障。当前我国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资金投入过少,这就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趋势及同步国内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驱动,会是有识之士向保险公估市场注入资金,使保险公估业实现资本重组并完成跨越式发展,在此基础上提升国际竞争力。
(2)集团化经营将逐渐为投资者和经营者接受。现代经济发展规律及我国保险市场经济环境表明,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正在走向集团化,大股东介入以后,保险公估公司会不会也走向集团化,我们拭目以待。
(3)品牌企业逐步形成。规模除了产生经营成本的可能优势外,并不等于品牌。市场不必认可规模强势,却一定认可品牌。经济发展与市场竞争规律都决定了,无论规模大小的市场主体,竞争取胜的唯一法宝就是打造与强化公司市场品牌。当前我国保险公估公司将会有一个大规模的整合,到时必然会有一些强势的品牌杀出,而这些具有品牌优势的公估公司将会占有大部分的市场份额。
总结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我国保险行业快速、健康的发展,完善保险公估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保险公估人能够协调好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从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随着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健康的保险公估市场,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变化。
参考文献:
[1] 程海峰. 论完善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D]. 吉林大学, 2004 .
[2] . 浅议完善和发展我国保险公估制度[D]. 西南财经大学, 2006 .
[3] 宫梅. 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及民事法律责任研究[D]. 山东大学, 2006 .
【关键词】
客户满意度;保险
一、客户满意度的定义
20世纪60年代,客户满意的概念贝引入营销学中,并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才被大量研究,并且成为的客户关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营销大师Richard oliver认为客户满意是指客户在享受某种服务或购买某种产品时,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且能够感到愉悦。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达客户满意度:
假定:
a表示客户对服务或产品的期望值;
b表示客户对服务或产品的实际感知值;
c表示客户满意度。
则有客户满意度c=b/a。
当c大于1时,表示客户对服务或产品的实际感知值超过了其预期的期望值,客户对服务或产品满意;当c小于1时,表示客户对服务或产品的实际感知值没有达到其预期的期望值,客户对服务或产品不满意;当c等于或接近1时,表示客户对服务或产品的实际感知值等于或接近其预期的期望值,客户对服务或产品感觉一般。
客户满意对保险公司尤为重要。想要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保险公司就要赢得客户,得到客户的认可,关键就是要使客户满意。目前,提供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跟踪和改进客户满意度的活动系统,从而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更大的利润。现代管理学和营销学中普遍认为,开拓新顾客的成本要高于维护老顾客。满意的客户可以带来营销机会,每位满意的客户一般会将其满意的原因告诉三个人,平均100个满意的客户会个保险公司带来25个新客户。不满意的客户会将其不满意的原因告诉至少11个客户。
二、保险公司客户满意度的影响因素
影响客户满意度的因素很多,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影响着客户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满意程度,影响保险公司客户满意度的主要因素:
第一,保险产品因素。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应当有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不同客户对于保险产品的需求都能够被满足,客户的满意度就会高。保险产品如果没有自身特色,或者说与竞争对手提供的产品太过于相似,客户对于选择哪种保险产品没有太大的差别,那么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将会被减弱。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产品的创新能力还不强,同质化情况严重,保险公司应当集中精力,努力进行产品创新,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这也是提高客户满意度的重要途径。
第二,保险公司服务因素。
保险产品作为无形性产品,客户需要通过保险公司的服务来感知。且保险产品的同质性的现状,使得在保险产品提供的保障差别很小的情况下,客户满意度需要从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等附加成分中来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因素包括营销与服务流程是否简洁、有效;能否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或便捷服务;售后服务是否快速;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好;投诉与咨询的渠道是否畅通等都会影响到客户的满意度。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服务性产品的企业,更应提升服务质量,获得客户的信赖,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三,与客户的互动关系。
现代保险公司为了提升效率,在与客户的互动关系上,越来越多的使用现代技术手段来互动,如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这些方式确实能够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客户服务效率,但在这一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看到这些技术系统的互动对客户来说还是过于冰冷,往往让客户对保险公司感到失望。此外,从客户调查中发现,情感因素也是影响客户满意度的一个因素。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应当重视与客户互动中的情感因素,尽力使客户感到舒服和满意,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四,保险公司的品牌形象。
在保险产品和服务同质化的情况下,消费者更偏向于选择品牌形象好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并且在购买后,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原有印象也会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产生影响。例如,在保险市场上,市场领先者容易树立起强势的品牌形象,消费者对于其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期望值也就更高,在实际消费体会中如果没有体会到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则客户满意度的恶劣影响将会更强烈,这种心理的落差会对客户满意度起强烈的反作用。
三、提升保险公司客户满意度的对策
提升客户满意度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保险公司应当将客户满意度作为一个长效指标,不断提升本公司客户的满意度。
首先,加强对于客户满意度的调查和衡量,了解消费者的需求,以客户为中心,真正做到让客户满意。在这一目标下,要求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内容做精、做细,减少客户因为基础的保险服务需求没有被满足而产生的不满情况。此外,针对优质客户设计满足其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升客户服务价值。
其次,提升理赔服务水平。不仅要求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态度良好,给顾客优质的服务,还需要保险公司尽量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努力提供一站式服务。此外,理赔处理的时效性也是影响客户满意度的一个重要因素,理赔案件处理的速度越快,顾客的满意度越高。各家保险公司都在努力提升其理赔速度,一般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理赔资料齐全,保险公司都能在3至7日内理赔,甚至有的保险公司可以在1日内完成理赔。
再次,提升续期服务和保单服务水平。客户对于续期服务和保单保全服务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安全、简单、快速。客户在交纳续期保费时,希望能够方便和安全,保险公司应当尽量为客户提供便捷缴费渠道,有的保险公司甚至与多家第三方机构合作,可以代为缴扣续期保险费,以最大程度的满足客户的需求。在保单保全服务中,保险公司可以尽量为客户提供可以调整的健康保险计划,尽量放宽健康保险计划调整的限制条件,提升客户满意度。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2-0078-04
一、保险理赔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保险公司方面
1.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
2.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露出来,主要包括:
(1)条款制定中的问题。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存在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2)展业过程中的问题。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不向潜在的消费者披露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 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3)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了许多理赔纠纷问题。 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3.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 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二)客户方面
从客户方面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1.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 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 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2.有些客户认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 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 客户可以索要, 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 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或是在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 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3.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三)保险监管方面
1.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 轻管理的监管理念。 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强调, 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 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门槛的把关, 却忽略了保险公司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 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服务质量的监管。
2.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 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三,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
(四)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 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以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 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五)外部环境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亟待对相关法律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1)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 拖延了理赔时间。(2)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做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 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2.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 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
3.社会监督有待加强。 社会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 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 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外, 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1.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 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 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 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企业形象。
2.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犯罪, 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 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 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 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4.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 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 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 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二)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 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了解保险理赔流程。 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有关理赔流程的说明, 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 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2.正确地看待保险。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订立合同时讲求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3.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 客户在投保时应注意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 这样可以在客户服务方面有保障;选择一名从业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保险人,并根据个人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注意仔细阅读自己所投保险的条款, 特别注意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条款的了解,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4.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一旦出险,客户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并在业务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与理赔人员保持联系,如果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客户应该及时进行反馈。
(三)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1.转变监管理念。 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服务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2. 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当前,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有能力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 因此应当及早解决监管透明度低的问题。 比如对外公布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 让社会公众真实反馈自己接受服务水平的优劣; 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 完整地从这些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 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
(四)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1.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 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 提高人员素质; 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2.协调与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保险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 所以应充分与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沟通, 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 一方面可以代表协会会员向政府反映保险监管的意见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牵头, 制定行业公约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相互监督, 维护市场秩序, 协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
(五)外部环境的培育
1.加强法制建设, 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做过一次修改, 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 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 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2. 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中介机构将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保险活动中来, 其中尤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更为迫切。首先,保险经纪人可以帮助投保人选择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同保险公司洽谈合同细则并代办相关手续。 保险合同往往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保险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平等的特点, 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社会监督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 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就能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比如通过报刊舆论披露保险公司理赔中存在的问题, 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从而影响到其市场份额,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预。
参考文献:
[1]周道许. 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一、导致保险理赔困难的原因分析
1保险公司角度
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
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 法律 、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人和保险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 教育 、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 科学 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客户角度
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有些客户的心里就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 计算 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所以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3保险监管角度
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的强调了,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以后的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
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审批情况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他们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损害了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助长了误导之风。
4保险行业协会角度
一般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不多,对保险行业协会来说 自然 也没有深入的了解,保险行业协会也并未向一般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因为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无能为力,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5外部环境角度
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过错,社会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 医院 、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上报刊舆论、审计单位、资信评级机构等对保险业的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处,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致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1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理赔工作真正做好的标准是公正理赔,对于不该赔的情况用恰当的方式让客户给与体谅,对于该赔得采用简捷的手续让客户感到服务的周到,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以“优质的服务,一流的效率”赢得保户的信任。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 企业 形象。
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 法律 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或犯罪,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建立 科学 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 教育 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2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了解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即由关于理赔流程的说明,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正确地看待保险。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广大保户要进一步提高保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避免侥幸心理和投机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讲求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客户在投保时应注意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在客户服务方面有保障;选择一名从业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保险人,并根据个人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注意仔细阅读自己所投保险的条款,特别注意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条款的了解,并核实是否与业务员的讲解一致,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一旦出险,客户要自己或委托业务人员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业务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与理赔人员保持联系,如果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客户应该及时进行反馈。另外,保险客户要不断增强法律维权意识,按照程序处理和解决双方就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分歧或纠纷。
3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转变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 中国 特色的保险 发展 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投诉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
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当前,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有能力和资源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因此应当及早解决监管透明度低的问题。比如公布各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和情况,让社会公众了解市场上的产品的合法性;对外公布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让社会公众真实反馈自己接受服务水平的优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给予处理,或让其退出市场;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从这些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
4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 网络 化建设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协调与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保险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成员大部分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所以应充分的与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可以代表协会会员向政府反映保险监管的意见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行业公约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相互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协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
5外部环境的培育
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作过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法律工作者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加强对保险业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对一些有益的立法精神、立法理念加以借鉴和吸收,准确预测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可能遇到的保险理赔法律问题。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行业形象,恶化了保险理赔难的现状,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将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保险活动中来,其中犹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更为迫切。首先,应大力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因为其代表投保人利益,帮助投保人选择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同保险公司洽谈合同细则并代办相关手续。保险合同条款“晦涩难懂”的用语,往往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而别有效过滤,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平等的特点,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我们社会监督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能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比如通过报刊舆论披露保险公司理赔中存在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从而影响到其市场份额,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预;或者通过独立的资信评估机构采用一定的评估标准对保险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评级,这种结果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社会影响很大,它可以直接影响到保险客户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而且也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
参考 文献 :
1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 (m),北京:中国 金融 出版社,2006
一、 车险进入服务升级竞争的时代
在产险行业中流传着这么一句话“得车险者得天下”,各家产险公司都将车险定位为自身经营的重中之重,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集中于车险竞争。在价格竞争难以为继,外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各家公司逐渐将竞争焦点由价格向服务转变,通过力推“车险特色增值服务”来打造服务品牌,提升自身竞争力。
现在,无论你购买了哪家保险公司的车险产品,都能享受到诸如全国统一服务热线,网上自助查询保单、理赔信息等差异不大但项目多样的基础保险服务,这些服务内容几年前还是属于各家保险公司增值服务的范畴,但由于行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使原本属于个别公司增值服务的项目逐渐变为整个行业的基础项目。各家保险公司拉开了从基础服务到增值服务的角逐,这也意味着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实惠与便捷。
二、 车险增值服务基本情况
(一) 保险增值服务的含义
保险增值服务是相对保险基础服务而言。保险基础服务,是指满足客户获得保险保障的基本服务;保险增值服务,就是指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责任范围以外提供给客户的其他服务。
(二) 车险增值服务的项目
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车险增值服务主要为以下项目:上门代收索赔资料、非事故道路救援、代办车辆年审、代缴违章罚款服务。另外还有酒后代驾、机场贵宾休息室等高端增值服务。
(三) 增值服务开展情况以及费用投入方式
目前,车险增值服务开展较多的是上门代收索赔材料、非事故道路救援、代办车辆年审、代缴违章罚款服务。以天津为例,2012年,天津各公司共提供上门代收索赔资料约20000次,非事故道路救援约11000次,代办车辆年审约4000次,代缴违章罚款约3000次,酒后代驾约700次,机场贵宾休息室约20次。在费用投入方面,上门代收索赔资料每次约100元,非事故道路救援每次约250元,代办车辆年审以及代缴违章罚款每次约100元,酒后代驾每次约150元,照此估算2012年天津全市增值服务投入约650万元。
通常情况下,该类服务或产品多是以免费赠送的形式出现。部分增值服务的提供商由总公司选择,费用由总公司统一负担,一般计入总公司咨询费科目。如非事故道路救援服务,总公司与全国性道路救援公司签署总对总协议,由其在各地提供服务,这部分服务项目约占总体数量的60%。
另一部分增值服务由当地分公司寻找本地的供应商提供,费用一般计入当地分公司直接或间接理赔费用科目。如代办车辆年审,是由各地分公司选择当地的车务公司由其提供此类服务,这部分服务项目约占总体数量的40%。
但也有部分服务需要客户支付一定的费用,如部分公司的“提供代步车服务”在提供车辆的前三天是免费的,之后如客户仍有需要则按市场价的八折收取费用;如酒后代驾服务,在市区内是免费的,如果是要到郊区则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四) 增值服务的服务对象
并不是所有车险投保各户都能享受公司提供的车险增值服务,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各家公司提供的免费道路救援服务必须是车险电销客户,且投保金额以及出险次数要满足一定条件,又如“提供代步车服务”,享受此服务的客户必须在其合作4S店内维修。
三、 车险增值服务存在的问题
对于多数车险消费者,特别是新手来说,保险公司的增值服务确实带来了便利。不过,越演越烈的车险服务竞争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 利用增值服务变相为车主返利,导致市场无序竞争。事实上,利用“增值服务”项目吸引客户投保成为不少产险公司的惯用手段。尤其在车险竞争白热化的时候,有的产险公司一方面放高手续费标准,一方面利用“送油送卡”、“专项服务”等名义向客户返利从而实现变相的“价格战”。导致所谓的“增值服务”开始变味,客户关心的是所谓的专项服务能折算成多少费用,到底哪家的更划算一些。同时,为了吸引消费者,产险公司频频开出“空头支票”,致使客户对增值服务丧失信心。
(二) 产险公司对其提供的增值服务宣传不明确,有误导之嫌。如某些保险公司承诺的免费送油服务,实际上仅指“运送”服务免费,再比如“免费道路救援服务”也限制其服务对象仅为12座以下的非营业用客车,并对服务范围也加以限制,这与广告的宣传有较大的出入。
(三) 受众面不广。目前,大部分公司的附加增值服务仅提供给通过车险电销渠道投保且符合要求的客户(如车险商业险保费超过2000元),按比例来看不足车险投保客户的15%,而要成为能享受免费酒后代驾、机场贵宾休息室、免费代步车等高端服务的投保客户,条件则更为苛刻,其均为保险公司的高端客户。
(四) 服务同质化严重。当前尽管车险增值服务开展得如火如荼,但调研发现,这些增值服务大都大同小异,很少有创新,更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形成具有特色的增值服务体系,“服务同质化”已经成为行业面临的新困局。
(五) 理赔服务投入不足。总的看各公司在理赔以及客户服务方面的投入远远不及在承保方面,以天津为例,2012年全市车险承保环节的费用投入占到了保费规模的20%左右,而理赔方面的费用投入不到2%,可见大多数公司对于理赔这一最基础服务相较承保而言明显投入不足。
四、 对策建议
冷静观察现阶段各家产险公司的车险服务,正在从“完全不关注客户要求”的极端走向“满足客户所有要求”的另一个极端。这种“服务竞争”其本质就是“价格竞争”的升级,服务竞争背后真正的动力仍是各家公司市场占有率的盲目扩张,这说明现今车险市场仍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因此,我认为各家公司在对于增值服务这一问题上要有清醒的认识:
一是产险公司要真正树立服务意识,认识到在保险价格已高度透明的今天,竞争的焦点已转向服务质量的比拼。各大财产险公司应当把 “车没出险也需要我”作为买点,大力开发真正适合消费者的增值服务,而不是华而不实的“噱头”,为“服务”而服务,争取将附加增值服务变成常规服务,方便消费者。
一、导致保险理赔困难的原因分析
1保险公司角度
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
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人和保险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客户角度
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有些客户的心里就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所以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3保险监管角度
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的强调了,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以后的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
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审批情况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他们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损害了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助长了误导之风。
4保险行业协会角度
一般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不多,对保险行业协会来说自然也没有深入的了解,保险行业协会也并未向一般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因为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无能为力,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5外部环境角度
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过错,社会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上报刊舆论、审计单位、资信评级机构等对保险业的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处,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致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1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理赔工作真正做好的标准是公正理赔,对于不该赔的情况用恰当的方式让客户给与体谅,对于该赔得采用简捷的手续让客户感到服务的周到,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以“优质的服务,一流的效率”赢得保户的信任。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企业形象。
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或犯罪,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2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了解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即由关于理赔流程的说明,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正确地看待保险。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广大保户要进一步提高保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避免侥幸心理和投机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讲求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客户在投保时应注意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在客户服务方面有保障;选择一名从业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保险人,并根据个人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注意仔细阅读自己所投保险的条款,特别注意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条款的了解,并核实是否与业务员的讲解一致,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一旦出险,客户要自己或委托业务人员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业务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与理赔人员保持联系,如果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客户应该及时进行反馈。另外,保险客户要不断增强法律维权意识,按照程序处理和解决双方就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分歧或纠纷。
3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转变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投诉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
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当前,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有能力和资源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因此应当及早解决监管透明度低的问题。比如公布各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和情况,让社会公众了解市场上的产品的合法性;对外公布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让社会公众真实反馈自己接受服务水平的优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给予处理,或让其退出市场;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从这些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
4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协调与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保险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成员大部分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所以应充分的与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可以代表协会会员向政府反映保险监管的意见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行业公约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相互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协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
5外部环境的培育
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作过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法律工作者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加强对保险业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对一些有益的立法精神、立法理念加以借鉴和吸收,准确预测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可能遇到的保险理赔法律问题。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行业形象,恶化了保险理赔难的现状,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将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保险活动中来,其中犹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更为迫切。首先,应大力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因为其代表投保人利益,帮助投保人选择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同保险公司洽谈合同细则并代办相关手续。保险合同条款“晦涩难懂”的用语,往往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而别有效过滤,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平等的特点,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我们社会监督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能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比如通过报刊舆论披露保险公司理赔中存在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从而影响到其市场份额,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预;或者通过独立的资信评估机构采用一定的评估标准对保险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评级,这种结果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社会影响很大,它可以直接影响到保险客户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而且也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
参考文献:
1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十大承诺”诚信居首
保险保障是一种无形的商品,客户主要通过保险公司销售、服务人员的专业程度、态度、效率感知其优劣。
据新华保险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制定的“十大服务承诺”体现了三大特点:首先,是贯穿从销售、售后服务到理赔的全流程。公司销售部门、客户服务、客户权益部门全面参与了承诺的修订工作,对公司服务承诺内容进行了充分研讨。新的“十大承诺”还特别把销售环节的合理设计产品保障、持续规范销售行为放在了首要位置。第二,从客户体验出发。此次修订的过程充分考虑到了客户的需求和感受,围绕强化诚信服务的理念,细化服务内容、完善服务环节、明确服务时效,切实提升整体服务品质,提高客户满意度。第三,规范务实。新的“十大承诺”着眼服务细节,确保专业合规,例如将3000元以下的小额赔案1小时内处理完毕,普通赔案3日内处理完毕,复杂疑难的赔案在30日内处理妥当等内容进行公开承诺,供社会人士监督。
新华保险“十大承诺”内容具体包括:
第一,客户至上,诚信销售。以客户为中心,秉承诚信、责任、规范、专业的经营理念,合理设计产品保障,持续规范销售行为,致力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高效承保,及时响应。严格遵照监管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投保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资料齐备的于15个工作日出单送达(因客户原因和不可抗力除外)。
第三,真情回访,悉心呵护。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期的新单客户及时进行回访,告知客户保单利益、主动提示重要信息,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立体服务,方便快捷。全国布局的客户服务中心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服务;95567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为客户提供全年365天、7×24小时全天候咨询查询服务;公司门户网站及短信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及时业务提醒和多样化自助服务功能。
第五,贴心体验,特色尊享。定期组织客户服务节等系列服务活动,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贴心服务体验,面向VIP客户提供柜面、电话业务办理专属通道及特色尊享增值服务。
第六,投诉服务,快速响应。提供网、电、信、访四位一体的投诉渠道并确保渠道畅通,对客户投诉第一时间响应,案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七,主动寻访,预付救急。在接到报案时主动询问,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主动寻访、主动帮助办理理赔手续,对于需要紧急救助的客户提供预先支付部分医疗保险金的服务,帮助客户得到及时必要的医疗救治。
第八,关爱客户,透明理赔。个人客户出险报案至理赔办理完毕的全流程,新华保险将在每一个关键时点,通过短信或电话向客户告知和说明理赔进程与结果。
第九,快速理赔,限时承诺。凡责任清晰、单证齐全、3000元以下的小额赔案1小时内处理完毕,普通赔案3日内处理完毕,复杂疑难的赔案在30日内处理妥当。
第十,延期理赔,补偿利息。所有赔案在30日内做出理赔结论核定,如延时30日尚未做出理赔结论的,自31日起我公司将按延期天数补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以当期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为准。
十大承诺的同时,新华保险还将开展“我承诺、你监督”服务质量监督员监督日现场活动,邀请优秀的服务质量监督员召开现场座谈等形式参与公司十大服务承诺的监督、检查和测评,推动公司服务承诺的落实。
“唤醒”客户领取生存金
一、保险服务创新是关键
为了保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的创新成为必经之途。根据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的观点,创新就是把一种过去从未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事物,在生产销售及组织管理上另辟蹊径独出心裁的新生意经,都可称为创新。在保险领域,创新表现在保险经营的各个层面,包括经营理念、组织结构、保险产品、保险技术、保险营销、保险理赔等方面。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观念,在公司各个层面开展服务创新是关键。这种论点的根据在于保险业的特点与保险业所面临的新的竞争压力。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转移风险的机制;保险产品是在未来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承诺,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保险费率的厘订涉及对未来损失分布的正确预测;保险合同的解读需要一定的与知识。所有这些都导致保险消费者的信息劣势。由于信息不对称的突出与保险产品无形化的特征,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的选择会产生一定的困难与疑问。除了需求动机外,消费者投保行为的主要因素就是保险公司的形象和服务。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将无形的服务有形化。所以有人认为买保险就是买服务。
(二)新的市场环境带来的压力新的环境带来了新的竞争。金融监管的放松、私有化与全球化的浪潮与层出不穷的技术革新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形成了一个崭新的市场环境,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充满了空前激烈的竞争。而互联网的出现更加快了竞争的速度。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服务贸易总协定》。在从事保险服务贸易活动时,遵守以下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人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鉴于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力,大量的外资保险公司在5年缓冲期后将涌入中国市场。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来说就是融人国际市场,外资与中资保险市场将遵循同样的游戏规则,公平竞争。相对于外资保险公司,中资保险公司在资本实力、管理体制、技术水平、专业人才、服务营销等方面都稍逊一筹。中资保险公司面对的竞争激烈程度将是空前的。
(三)消费者的期望不断升级带来的竞争压力一方面消费者要求得到及时和全面的服务。例如可以每天24小时,每周7天,全年无休地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消费者购买保险,不仅仅是要求得到保障,更多的是把保险当作投资理财的工具,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泛保险”产品的诞生,保险公司的职能也由提供风险保障向资产管理转变。另一方面,消费者日益增加对个性化的需求。这里的个性化指消费者个人的偏好得到了考虑。无论是产品的宣传还是对个人的咨询都有其针对性,尽可能包含使消费者感兴趣的。否则,无论对消费者的时间还是保险公司的资源来说都是一种浪费。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不断加深和调整对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的认识与了解,更好地瞄准那些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真正感兴趣的消费人群,从而将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消费者的个人消费倾向有效匹配。
激烈的竞争环境与消费者期望的提高决定了这样一个事实:21世纪,服务已成为一个企业“生死攸关”的大事情。保险产品的特点决定了服务对于保险公司尤其重要。所以我们要倡导服务创新。
二、保险服务创新的内容
保险公司服务创新是多方位、多层次的。它不仅包括服务理念的创新,服务手段的创新,还包括制度的创新。
(一)保险服务理念的创新
服务理念的核心在于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应该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公司的一切活动包括保险产品的设计、保险营销、保险理赔等皆以客户至上为原则。
注重服务理念的保险产品设计要反映客户的需求与偏好,应时而变。消费者的需要产生于消费者的主观偏好与所处环境的客观状态两个方面。不同的消费者由于年龄、性别、民族、文化水平、成长历程,以及所处的人文环境等多重变量导致了作为独立个体的消费者的偏好差异很大。随着经济状况和社会文化的改变,消费者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例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家庭结构的改变,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出现,新的风险与新的保险需求将不断涌现。在现阶段,人们急需的保险品种包括老人护理保险、医疗意外事故保险、特殊疾病保险、贷款人信用保险、人体器官特殊功能保险等。这些险种,在我国保险业的经营中几乎还是一片空白,虽然个别险种已在一些保险公司中试办,但离市场要求还相差甚远。
注重服务理念的保险营销应从传统的交易性推销转变为关系营销。交易性推销强调获得销售定单,忽视销售以后的时期。关系营销强调产品或劳务的整个生命周期,买卖双方是伙伴关系。关系营销是买卖双方为减少冲突、促进双方利益关系的长期协议。通过伙伴关系,买主应该得到有质量保证的产品和劳务,供应商负责确保买主的订单。这种伙伴关系能确保买卖双方在彼此都满意的价格下长期获益。关系营销的营销在于提高客户的忠诚度。拥有忠诚的消费者是保持长期成功的关键。在高度竞争的环境中,保持现有客户比开发新客户带来的效益更加显著。贝恩顾问公司调查了很多行业后发现,若维护忠诚消费者的努力增加5%,企业收入可增长25%-100%。这种情况在提供复杂产品或服务的企业表现得尤为明显。努力维护忠诚客户所创造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维护忠诚客户取得的成效直接对新客源的开发;随着时间的推移,忠诚的客户会逐步增加其消费的规模与数量,例如,某人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后,可能会到该公司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或其他险种;为长期客户提供服务的成本比较低廉,这些消费者对公司的做法和规章制度都很熟悉,耗用的资源因而会相应减少。忠诚的消费者是最好的“口头宣传队”。据西方企业界调查,客户从某一个企业转向另一个企业的原因,70%是服务质量,业务人员怠慢一位顾客,会影响40位潜在客户,而一个满意客户会带来8笔潜在生意,其中,至少会有1笔成交。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用服务来留住老客户、吸引新客户才是上策。
注重服务理念的理赔要求快速、准确、及时、周到,不惜赔、不滥赔。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补偿的表现形式就是理赔。理赔服务使遭受损失的企业绝处逢生,使惨遭不幸的家庭重建幸福。对于保户来说,他们购买保险最关心的莫过于出了事故能否得到赔付,赔付是否及时准确。国内保险市场普遍存在“投保和理赔两张脸”的现象,这也是保户对保险业不满的主要原因。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理赔程序包括报案、登记、调查取证、提供要件、做卷、复核、审批等。其中只有2—3项需要保户直接参与。但从报案登记开始,保险公司的人不一定马上就进入调查取证的阶段,需要集中安排时间才能进行,这就无形中延误了理赔的进程。调查取证回来,是否马上做卷,做卷之后是否随即复核,复核完是否立即审批,期间都可能发生拖延的现象,日积月累,便形成了反映比较集中的保险理赔缓慢而且麻烦的抱怨。如果保险公司真正树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这些现象都应该逐渐根除。
除此以外,对服务理念的贯彻还体现在保险的延伸服务领域。保险延伸服务就是普通保险服务的一种延伸,是保险公司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扩大为客户提供保险责任以外的附加服务,如风险咨询、风险管理、防灾防损等。如与信贷消费有关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和人才优势,为客户提供一些有关投资咨询、理财顾问、信息交流等方面延伸服务。与养老、医疗保险相关的保险延伸服务包括定期免费体检、健康咨询、附加康复护理等。欧美一些大型保险公司甚至有自己的急救、康复中心,客户可以在那里享受优惠的服务,投保数额大的客户还可享受免费疗养。保险延伸服务已成为国外各保险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
(二)保险服务手段的创新
由于我国保险事业才刚刚起步,与国外保险业的百年相比,我们的差距还很大。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发挥后发优势,外国保险公司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要结合具体的阶段与社会文化环境,创造属于自己的服务特色。
通过引进学习国外保险公司的先进服务手段,巧借他山之石,国内的保险服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1992年友邦保险进入保险市场,率先引入个人营销员制度,国内保险公司纷纷效仿,开拓了寿险业的蓬勃发展势头。在友邦保险公司陆续推出海外交费、海外理赔、美国国际支援服务、电脑度身定做保单服务、全国范围全年24小时免费查询电话、网上服务、电话自动应答查询服务、一站式服务后不久,其他国内的保险公司也迅速跟上。
一、保险服务创新是关键
为了保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的创新成为必经之途。根据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的观点,创新就是把一种过去从未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事物,在生产销售及企业组织管理上另辟蹊径独出心裁的新生意经,都可称为创新。在保险领域,创新表现在保险经营的各个层面,包括经营理念、组织结构、保险产品、保险技术、保险营销、保险理赔等方面。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观念,在公司各个层面开展服务创新是关键。这种论点的根据在于保险业的特点与保险业所面临的新的竞争压力。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转移风险的机制;保险产品是在未来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承诺,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保险费率的厘订涉及对未来损失分布的正确预测;保险合同的解读需要一定的金融与法律知识。所有这些都导致保险消费者的信息劣势。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突出与保险产品无形化的特征,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的选择会产生一定的困难与疑问。除了需求动机外,影响消费者投保行为的主要因素就是保险公司的形象和服务。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将无形的服务有形化。所以有人认为买保险就是买服务。
(二)新的市场环境带来的压力新的环境带来了新的竞争。金融监管的放松、私有化与全球化的浪潮与层出不穷的技术革新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形成了一个崭新的市场环境,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充满了空前激烈的竞争。而互联网的出现更加快了竞争的速度。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服务贸易总协定》。在从事保险服务贸易活动时,遵守以下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人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鉴于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力,大量的外资保险公司在5年缓冲期后将涌入中国市场。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来说就是融人国际市场,外资与中资保险市场将遵循同样的游戏规则,公平竞争。相对于外资保险公司,中资保险公司在资本实力、管理体制、技术水平、专业人才、服务营销等方面都稍逊一筹。中资保险公司面对的竞争激烈程度将是空前的。
(三)消费者的期望不断升级带来的竞争压力一方面消费者要求得到及时和全面的服务。例如可以每天24小时,每周7天,全年无休地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消费者购买保险,不仅仅是要求得到保障,更多的是把保险当作投资理财的工具,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泛保险”产品的诞生,保险公司的职能也由提供风险保障向资产管理转变。另一方面,消费者日益增加对个性化的需求。这里的个性化指消费者个人的偏好得到了考虑。无论是产品的宣传还是对个人的咨询都有其针对性,尽可能包含使消费者感兴趣的内容。否则,无论对消费者的时间还是保险公司的资源来说都是一种浪费。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不断加深和调整对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的认识与了解,更好地瞄准那些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真正感兴趣的消费人群,从而将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消费者的个人消费倾向有效匹配。
激烈的竞争环境与消费者期望的提高决定了这样一个事实:21世纪,服务已成为一个企业“生死攸关”的大事情。保险产品的特点决定了服务对于保险公司尤其重要。所以我们要倡导服务创新。
二、保险服务创新的内容
保险公司服务创新是多方位、多层次的。它不仅包括服务理念的创新,服务手段的创新,还包括制度的创新。
(一)保险服务理念的创新
服务理念的核心在于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应该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公司的一切活动包括保险产品的设计、保险营销、保险理赔等皆以客户至上为原则。
注重服务理念的保险产品设计要反映客户的需求与偏好,应时而变。消费者的需要产生于消费者的主观偏好与所处环境的客观状态两个方面。不同的消费者由于年龄、性别、民族、文化水平、成长历程,以及所处的人文环境等多重变量导致了作为独立个体的消费者的偏好差异很大。随着经济状况和社会文化的改变,消费者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例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家庭结构的改变,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出现,新的风险与新的保险需求将不断涌现。在现阶段,人们急需的保险品种包括老人护理保险、医疗意外事故保险、特殊疾病保险、贷款人信用保险、人体器官特殊功能保险等。这些险种,在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经营中几乎还是一片空白,虽然个别险种已在一些保险公司中试办,但离市场要求还相差甚远。
注重服务理念的保险营销应从传统的交易性推销转变为关系营销。交易性推销强调获得销售定单,忽视销售以后的时期。关系营销强调产品或劳务的整个生命周期,买卖双方是伙伴关系。关系营销是买卖双方为减少冲突、促进双方利益关系的长期协议。通过伙伴关系,买主应该得到有质量保证的产品和劳务,供应商负责确保买主的订单。这种伙伴关系能确保买卖双方在彼此都满意的价格下长期获益。应用关系营销的营销哲学在于提高客户的忠诚度。拥有忠诚的消费者是企业保持长期成功的关键。在高度竞争的环境中,保持现有客户比开发新客户带来的效益更加显著。贝恩顾问公司调查了很多行业后发现,若维护忠诚消费者的努力增加5%,企业收入可增长25%-100%。这种情况在提供复杂产品或服务的企业表现得尤为明显。努力维护忠诚客户所创造的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维护忠诚客户取得的成效直接影响对新客源的开发;随着时间的推移,忠诚的客户会逐步增加其消费的规模与数量,例如,某人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后,可能会到该公司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或其他险种;为长期客户提供服务的成本比较低廉,这些消费者对公司的做法和规章制度都很熟悉,耗用的资源因而会相应减少。忠诚的消费者是最好的“口头宣传队”。据西方企业界调查,客户从某一个企业转向另一个企业的原因,70%是服务质量问题,业务人员怠慢一位顾客,会影响40位潜在客户,而一个满意客户会带来8笔潜在生意,其中,至少会有1笔成交。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用服务来留住老客户、吸引新客户才是上策。
注重服务理念的理赔要求快速、准确、及时、周到,不惜赔、不滥赔。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补偿的表现形式就是理赔。理赔服务使遭受损失的企业绝处逢生,使惨遭不幸的家庭重建幸福。对于保户来说,他们购买保险最关心的莫过于出了事故能否得到赔付,赔付是否及时准确。国内保险市场普遍存在“投保和理赔两张脸”的现象,这也是保户对保险业不满的主要原因。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理赔程序包括报案、登记、调查取证、提供要件、做卷、复核、审批等。其中只有2—3项需要保户直接参与。但从报案登记开始,保险公司的人不一定马上就进入调查取证的阶段,需要集中安排时间才能进行,这就无形中延误了理赔的进程。调查取证回来,是否马上做卷,做卷之后是否随即复核,复核完是否立即审批,期间都可能发生拖延的现象,日积月累,便形成了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的保险理赔缓慢而且麻烦的抱怨。如果保险公司真正树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这些现象都应该逐渐根除。
除此以外,对服务理念的贯彻还体现在保险的延伸服务领域。保险延伸服务就是普通保险服务的一种延伸,是保险公司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扩大为客户提供保险责任以外的附加服务,如风险咨询、风险管理、防灾防损等。如与信贷消费有关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和人才优势,为客户提供一些有关投资咨询、理财顾问、信息交流等方面延伸服务。与养老、医疗保险相关的保险延伸服务包括定期免费体检、健康咨询、附加康复护理等。欧美一些大型保险公司甚至有自己的急救医院、康复中心,客户可以在那里享受优惠的服务,投保数额大的客户还可享受免费疗养。保险延伸服务已成为国外各保险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
(二)保险服务手段的创新
由于我国保险事业才刚刚起步,与国外保险业的百年历史相比,我们的差距还很大。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发挥后发优势,学习外国保险公司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要结合具体的发展阶段与社会文化环境,创造属于自己的服务特色。
通过引进学习国外保险公司的先进服务手段,巧借他山之石,国内的保险服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1992年友邦保险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率先引入个人营销员制度,国内保险公司纷纷效仿,开拓了寿险业的蓬勃发展势头。在友邦保险公司陆续推出海外交费、海外理赔、美国国际支援服务、电脑度身定做保单服务、全国范围全年24小时免费查询电话、网上服务、电话自动应答查询服务、一站式服务后不久,其他国内的保险公司也迅速跟上。
为高端人士量身定制
企业高管、外派人士、演艺明星……这些高端人群有着风光的表面,背后所付出的却是常人难以想象的艰辛努力。每天长时间的工作、无规律的生活作息及巨大的压力,让高端人群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甚至不乏英年早逝的例子。用健康换财富实在不划算,那么是否有机会用财富换健康?
曲红蕾介绍说,中英人寿推出此款高端医疗险,包括卓越型和菁英型两种,正是考虑了高端人士的需求。通过中英人寿及专业第三方健康管理机构――中间带(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提供的高附加值服务,根据他们的身体状况提供全面贴心的保障和呵护。“尊荣岁月国际医疗保障计划地域范围广泛,适合长期出差的国内高端人士和亚洲外派人士。最高达300万元的保障,基本涵盖他们的高端医疗需求。不限定点医院能够让高端人群选择适合自己的私人和外资医院及诊所。全面的保障手段包括了很多普通医疗保险不涵盖的保障项目和内容。这款产品最为突出的特色就是医疗费用直付安排,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将由保险公司向医疗机构直接支付,无需自行垫付,能够让高端人群品味最佳的就医感受。”
保障范围宽泛 医疗手段丰富
尊荣岁月国际医疗保障计划保险责任涉及4大保障类别和23项科目。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附加值特色,购买这款主险,就可以购买附加尊荣岁月牙科医疗保险,包括洗牙、拔牙、抛光、x光摄影、合成物补牙、也包括新造或修补牙桥及种牙、拔除阻生牙及根管治疗等特殊牙科护理。
住院及相关服务
住院治疗及服务包括未成年人住院家长陪护、紧急牙科治疗、当地救护车服务、无理赔住院津贴和中国、新加坡公立医院住院津贴等多条责任设计。其中无理赔住院津贴和中国、新加坡公立医院住院津贴是该产品两项特色保险责任。无理赔住院津贴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如果不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将按照住院天数每天给付450元或600元的津贴。而中国、新加坡公立医院住院津贴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二级甲等及以上公立医院或新加坡公立医院住院,在进行医疗费用理赔后,公司额外按照住院天数每天给付450元或600元的津贴。
门诊费用
包括全科医生服务、专科医生服务、精神疾病治疗、实验室、X光、CT、PET及核磁共振检查及诊断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另外还特别包含了处方物理疗法、处方医疗辅助装置、处方补充疗法、语言障碍矫正法及眼球运动疗法等相关的费用。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4)08-1645-02
保险公司理赔垂直管理模式是近年来保险公司广泛采用的一种管理模式,是指将基层公司理赔部门的人、财、物、业务等方面的权力收归上级公司统一调配,这种模式对增强上级公司对基层公司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促进了理赔业务专业化水平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其在业务方面更加注重理赔业务流程优化和简化,更加关注将网点优势转化为网络优势,以上需求更决定了必须搞好信息化建设。但是在理赔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效果却不尽人意。保险公司的信息技术部门与理赔部门作为信息化建设的提供者与需求者,他们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究竟各自发挥了什么职能?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值得我们去探讨。
目前保险公司理赔垂直管理模式下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问题大致主要归纳为“三高现象”,包括高度依赖、高度期望以及高度不满[1]。
所谓的高度依赖,是指在目前保险公司理赔垂直管理模式下,所有理赔业务及管理活动均是运行在信息技术平台上的,对信息技术表现了高度的依赖性,这种高度依赖是全过程和全方位的,而且是相互关联、相互制衡的,任何一个理赔业务、管理活动都离不开信息技术,只要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就有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瘫痪。而且,这种高度依赖在其不可逆性体现的更为明显,现在理赔的各岗位已经无法脱离信息技术操作平台,无法退回手工作业的时代了。因此,人们唯一的选择就是依赖。
高度期望,指的是在理赔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信息化建设中,用户总是希望针对改革过程中面临的所有问题都可以由信息技术解决,对信息技术存在着过于理想化的期待。首先,在保险公司理赔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总是会面临各种问题,人们总是一厢情愿的希望,在信息技术的帮助下,可以及时永久地解决类似问题。其次,体制改革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人们希望信息技术在改革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不但希望能提高其市场拓展和服务客户的能力,同时能起到有效降低成本,增加竞争优势的作用。第三,盲目的认为信息技术是一把能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钥匙”,希望它能完美地解决所遇到的任何问题,对于信息技术所带来的任何小的不足都不能容忍。
关于高度不满,指的是基于“高度依赖”和“高度期望”的前提,针对信息技术建设的效果,理赔终端用户感到不满;不仅包括软件项目的开发应用方面,同时还包括硬件项目日常的运行维护方面,以及软件项目开发和应用方面。研究数据表明:至少有80%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没有如期完成,而且超预算,在大企业中这一现象尤其明显;与此同时,超过50%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无法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这样也导致了人们对信息化建设进行抱怨,甚至指出其成本已经成为公司最大的“成本黑洞”。还有一个很难让人满意的因素是,与信息技术人员的存在沟通障碍,技术人员对于技术较为敏感,对于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很难真正在意,容易走入极端。
“三高”现象的出现,究其根本原因是在理赔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信息化需求完全由理赔部门主导,而与此同时理赔部门只会关注如何解决本部门碰到的问题,而且由于理赔部门对信息技术的了解程度不够,提出的需求很多时候没有完全从实际出发。这些不切实际的需求让信息技术部门很为难,给双方的合作带来了问题,容易因此相互猜疑对方的工作能力和合作意愿,进而形不成有效地沟通,影响今后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同时由于信息化需求是由理赔部门主导,因此当对于组织流程再造涉及到不同部门利益时,理赔部门肯定是首先维护自身部门利益。他们不会从保险公司全局的出发,而只是从自身部门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尽可能的为自己争取利益,从而给整体的理赔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信息化进程人为的制造了难题。
倘若理赔部门简单地认为:“理赔部门的关键作用就是提出业务与管理需求,然后交给信息部门实现”。这种消极的态度,使理赔部门一般不会积极地参与到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去。事实上在理赔垂直管理信息化设计和开发的过程中,理赔部门的作用不容忽视。因为理赔垂直管理信息化的最终用户是理赔部门,所以对于信息化建设的最终结果,理赔部门应当承担起对应的责任。实际上,信息系统的建设本身是一个完整的持续性工作,其注重的是建设过程中不断根据需求变化进行修改完善,而不是单纯的一次付,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控制点是理赔部门可以发挥作用[2]。
在信息系统上线进行试运行以后,理赔部门应当主动地参与到试运行过程中,认真配合系统上线,完善系统功能,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把使用和学习新信息系统当作是额外的负担,没有主动积极的学习态度,那么信息系统的使用效果就大打折扣。甚至还有个别用户主观认为:信息化建设工作效果不好,就是因为信息技术部门水平低下,实现不了理赔部门的需求,这样将极大地挫伤信息技术部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对保险公司理赔垂直管理模式信息化建设的成功造成人为的阻碍。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理赔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信息化建设要成功,理赔部门与信息技术部门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均要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一,看问题必须全面。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信息化建设问题,不能就事论事,而应当在改革战略的大背景下来思考信息化建设工作问题,确保信息化建设工作与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不是一种两两相加的关系,而应该是一种有机的结合关系。通过明确理赔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陷入任何一方独自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误区;促使双方在信息化建设中正确的摆正自己的位置,保证理赔部门与信息技术部门分清各自的职责,团结协作、保持联系,对信息化建设中的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最恰当的处理,从而切实提高信息化建设的成功率。
第二,目标要明确。信息化建设不能只是满足于对理赔垂直管理模式的发展进行被动地服务,更应当对理赔垂直管理模式的发展积极主动地服务。目标不能狭隘的仅仅只是满足于响应各项业务需求,而是应该注意发挥引导目标需求的作用。对于理赔垂直管理模式下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努力寻求新的解决方案,通过信息技术的持续创新推动原有业务的发展以及经营模式的创新,完全发挥信息技术的主导作用。
第三,加深认识。保险公司管理层要深刻认识到信息化建设工作不止涉及到技术层面,同时也关系到管理层面。不要认为信息化建设只是信息技术一个部门的工作,其他部门与此无关,而应清醒的认识到,这是整个保险公司集体的工作。为确保实现改革工作与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完美融合,主要管理层必须真正认识到建设的重要性,这样才能保证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协调和配合。因此,沟通和管理对于理赔垂直管理模式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也是极其重要的。
第四,讲究策略。信息化建设工作需要刚柔并济,相互促进。在进行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首先需要强调的是规则和执行,其次由于市场不断变化,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是一成不变,业务需求也是不断变化;因此信息系统的易构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不论外部环境与市场需求如何变化,都能与之相适应。
最后,公司最高领导层的观念问题。在中国特色的国情下,上层的推动力和执行力远远大于下层。保险公司实现理赔垂直管理模式的信息化建设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高管层对信息化建设的认识,不少公司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高管层对信息化建设缺乏基本的了解,或者是对信息化建设自身有抵触情绪。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管理层人员应该转变观念,不要以为将重视信息化建设停留在文件和口头上,要做到了解信息技术,与信息技术部门工作人员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对信息化建设工作有更准确的认知。通过这些手段和方法,才能够有效地确保信息化建设工作为理赔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服务,将信息化建设与公司的改革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这才是保险公司理赔垂直管理改革信息化建设成功的重要前提和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