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6 08: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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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落实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制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制已推行数年,但大多数水利工程项目特别是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没有很好的落实,实质上仍沿袭着传统管理模式,建设阶段临时抽调人员组建工程指挥部,工程建成时,通过组织调动,招工等形式组建水管单位,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项目法人还没有完全统一,这样势必造成项目法人重复设置,人财资源浪费,管理水平得不到有效的提高。去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规定新建公益性水利工程要按照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工程建设与管理。按照这个要求,应根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水利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组建不同类型的项目法人。
按照建立项目法人制的要求和经营性与公益性水利工程的不同特点,组建项目法人的基本框架:经营性水利工程项目可参照国企改革,进行转制或按公司法组建项目法人;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可根据管辖职责范围,按区域建立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对区域内所属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由于水利工程大多数具有公益性,若每个项目均成立一个项目法人,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的难度,一方面众多的项目法人,势必造成人才、资源浪费,增加了财政和受益区群众的负担;另一方面由于单个项目规模小,不利于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而当今科学管理技术发展迅猛,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现代管理技术使得水利工程按区域远程管理成为现实。因此,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可按区域成立,按照管理权限,可成立省、市、县、乡(镇)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站(所),作为项目法人,对区域内所属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进行项目管理。
2.改组现有的水管单位,培育一批专业化的水利工程物业管理队伍走向市场
大力培育水利工程管理市场,在建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制的同时,要培育一批专业化的水利工程管理队伍(物业管理公司)进入市场,并对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公司要实行资质管理。首先要改组改造现有的水管单位,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按企业化直接改组成物业管理公司,并根据其目前规模、技术管理力量等核定资质等级,允许其在资质范围内对外承揽水利工程维护运行管理业务。对改组后的富裕人员要进行妥善安置,可以采取分流,一是达到一定年龄的职工实行内部退休;二是分流到经营实体;三是停薪留职;四是内部待岗,以后可再参加竞争上岗,同时若干时间内发给生活费;五是自谋职业;六是参照国企改革的办法,对职工身份进行置换。还可以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水利资源优势,创办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安置水管单位富裕人员。其次,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成立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公司或兼承水利工程维护运行管理业务。同时,要大力开展水利工程管理培训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素质,对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造就一批专业化的高素质的水利工程物业管理队伍。
3.建立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专项基金
建筑业“营改增”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实现税收监督,规范经济行为,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但结合建筑行业现状,“营改增”可能存在以下影响:
(一)项目税负成本可能加重
首先,相较于营业税制下,税率上升可能导致企业的税负会相应增加。建筑业“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选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的增值税,选用简易计税方式适用3%的增值税,相较营业税制而言,纳税负担可能增加。其次,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较困难。除去分包成本,项目的大部分成本为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人工费,大部分施工材料,由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票,而占比较大的人工费作为工资列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实际税负水平存在不确定性
“营改增”后,项目的实际税负水平是由销项税额和取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共同决定,但是进项税额难以确定。首先,由于“营改增”后价税分离,导致项目初期无法准确地预测进项税额;其次,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很多预计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因为各种问题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增加了项目实际税负水平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对项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财务风险可能增加
首先,“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变化,在收到预付款时发生纳税义务,可能由于分包工作不匹配造成销项与进项不匹配,先行支付大量税款,减少项目资金;其次,由于拖欠工程款等原因造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款时间可能不一致,项目资金流入和资金流出不协调,增加项目资金压力。此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较严格,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额有较为严格的要求,这对项目增值税专票管理以及纳税申报等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项目也可能会面临涉税风险。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务风险管理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将其划分为项目招投标阶段、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合同执行阶段和项目竣工阶段,进行税务风险管理。
(一)项目招投标阶段税务风险管理
项目招投标阶段税务管理的主要目的一是熟悉项目相关税收政策,了解项目可能l生的税务成本,为合同投标阶段的报价提供依据;二是测算比较不同模式下项目实际税负,掌握纳税筹划空间,为合同谈判阶段项目的运作模式选择提供参考。因此,在招投标阶段大部分是准备工作。首先,了解工程总承包项目涉及的主要环节及涉税政策;其次,了解项目所在地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政策,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政策,部分地区按照合同总金额而不是按总分包差额征税,对项目的最终实际收益影响较大。
(二)合同谈判与签订阶段税务风险管理
合同谈判与签订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整体的涉税风险。在谈判过程中,可以考虑通过适当的税务筹划来降低项目的实际税负,通过明确合同条款来划分各自责任,规避风险。
1.通过适当的税务筹划降低项目的实际税负
在目前建筑行业利润率普遍不高的背景下,需要在合同谈判与签订阶段做好税务筹划相关工作,并通过合同条款加以明确,以达到降低项目实际税负的目的。主要筹划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是通过选择恰当的计税方法节税。在可行的前提下,新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形式可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通过税负测算比较两种计税方法下的税负成本,选择最优方案,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在不考虑其他费用进项税额的前提下,如果总包方自己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占工程价税合计比例超过48.18%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实际税负较低。
二是通过优化合同结构实现节税。首先,可通过划分不同税率合同价款降低税负。为避免总承包合同被认定为混合销售或兼营,总包方可与业主分别对设计、采购和施工部分分别签订合同,通过合理分配不同部分的合同金额,增加设计部分的合同金额,减少采购或施工部分的合同金额,从销项侧控制项目的应纳税额;与分包方进行合同谈判时,在保持合同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增加采购和施工部分所占比例,降低设计部分所占比例,达到获取更多进项税额抵扣的目的。其次,可通过分拆合同优化税负。“营改增”后,因总包合同涉及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多个部分,设计适用6%增值税率,采购适用17%增值税率,施工适用11%增值税率。按照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按照主营业务即建筑业确定增值税率。因此,在合同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可考虑将采购部分与施工部分打包签订合同,从而降低采购环节的销项税额,增加项目收入。
2.通过完善合同关系规避“三流不一致”风险
在营业税制下,建筑行业内普遍存在资质共享的情况。“营改增”后,在资质共享模式下可能因为“三流不一致”问题,导致取得的分包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加项目税负风险。这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合同施工主体不是合同签订主体,导致进项销项不匹配,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在内部分包工程中不开具发票,造成分包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施工单位与中标单位无任何合同关系,缺乏增值税抵扣链条,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中标单位与施工单位未按总分包模式核算,缺乏增值税抵扣链条,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因此,“营改增”之后,需完善合同关系,规避“三流不一致”风险,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做好进项税抵扣工作。可采用标准的总分包模式,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由实际施工单位向中标单位开立增值税专票,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可由中标单位对总包项目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项目收入和成本,销项和进项都在中标单位体现,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的匹配;在联合体中标模式下,可采取联合体各方与业主单独签订合同,分别开票,或者由业主和联合体牵头单位签订总包合同,牵头单位再与成员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3.通过明细合同条款,规避涉税风险
在订立合同条款时,一是要明确标示总包项目各部分金额,避免因界定不清而被认定为混合销售,影响税负;二是合同条款需按照“价税分离”原则,明确合同含税价款、不含税价款、税率以及税额等具体信息,避免后期纠纷;三是要明确收付款时间和条件、提供发票时间和条件等具体事项,避免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四是要明确预付账款的拨付时间,预留时间便于落实项目分包相关事宜。
(三)合同执行阶段税务风险管理
虽然与项目有关的税务风险在合同签订阶段有较好的控制,但税务管理工作能否有效完成还取决于合同执行情况。因此,在合同执行阶段,需加强项目管理,规避税务风险。
1.加强项目预付款管理,避免垫付税款
在业主拨付预付款时,发包方并未取得分包方发票甚至尚未确定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导致发包方需按预收款全额预缴增值税。一方面,垫付税款占用项目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业主拨付的预付款可能大于总分包差额,导致在初期项目就存在多预缴税款的情况,对于多缴部分能否退回、如何退回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说明。
针对项目预付款垫付税款问题,首先,在签订合同时需事先考虑,约定利于总包方的预付款拨付时间,或可直接约定在总包方提供相应发票后再拨付预付款,避免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收到业主的预付款,造成无法取得分包方发票、全额预缴的局面发生;其次,需加强项目管理,总包合同一旦确定,迅速启动分包相关事宜,尽快落实分包合同。
2.加强验工计价管理,避免滞验收、超验欠验
业主验工计价滞后会导致付款滞后,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也会影响项目的资金。验工计价的不规律可能会造成工程计价与进度不相匹配,造成当期预征税额较大,增加资金压力。而如果业主要求超验工,则导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需要预缴增值税,一方面如果业主并未拨付超验工款,项目需要垫付税款,如果当时没有及时取得分包发票,会导致超验部分无进项税对应。
首先,在合同条款明确的前提下,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计价。其次,如却因特别原因出现滞验、超验等,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同步对分包进行滞验或超验,以保证足额的分包成本用来抵扣,减少垫付资金。最后,与业主磋商,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或者季度验工计价并及时批复,避免跨期批复分摊项目税负负担。
3.加强分包管理,优化项目运行效率
在合同执行阶段,项目的税务管理主要集中在进项方面,优化分包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配比当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做到足额抵扣,将资金流出时间尽量后延,缓解项目资金压力。首先,应考虑上下验工计价的时间差,做到工程结算和验工计价相匹配,有效降低当期增值税税负。其次,保证票流从下往上,资金流从上往下,在获得分包方发票前不向业主开立发票,在业主拨付工程款前不向分包拨款,优化项目运行效率,减少占用资金。
4.优化采购方案,降低实际综合成本
建筑业“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进项税额,一方面能有效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减少应纳税额,进而附加税也相应减少。因此,在采购环节进行价格比选时,需考虑进项税及附加税的影响,进而优化采购成本。由于不同采购方案下项目的销项税额固定不变,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为应交增值税,在销项税额一定的前提下,取得的进项税额越多,应交增值税越少,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减少。
因此,采购的综合成本=含税成本-进项税额(1+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假定目前有三种采购方案,方案A 橐话隳伤叭耍能够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B为小规模纳税人,能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C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选择供应商实现采购综合成本最低。
三种方案含税报价相同。在备选方案含税报价相同情况下,适用税率越高,进项税额越多,成本越低,因此,优先选择提供17%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A,其次是提供3%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B。
三种方案的含税报价不同。这种情况下需要比较综合成本。假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为12%。比较计算如下:
方案A的实际综合成本=报价A-报价A/(1+17%)×(1+12%)。
方案B的实际综合成本=报价B-报价B/(1+3%)×(1+12%)。
若方案A实际综合成本=方案B实际综合成本,则有报价B/报价A=86.55%,即当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报价为一般纳税人含税报价的86.55%时,二者的实际综合成本相等。方案比较情况如下表:
5.加强费用类进项税额管理
首先,针对金额较小、多次采购的情况,项目部可尽量选择固定商家采购,累积到一定金额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针对部分岗位,项目可采用劳务外包的形式,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实际税负;最后,加强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要及时认证,避免因逾期未认证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项目竣工阶段税务风险管理
关键词: 供水企业;基本建设;财务
如何有效地提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水平,强化对基建资金运动的监督,将基建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现阶段的我国城市供水企业尤其如此。城市供水企业承担着政府、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日常生产生活用水、防洪排涝及水文地质勘探与开发、水井钻凿与维修、水质监测与分析研究、污水处理以及供排水基本建设等任务。由于城市供水企业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密集型企业,70%以上的资产均为管网或设备,所以在供水企业的成本中,对基建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约占一半左右。由此可见,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对有效控制供水成本、抑制城市水价过快上升以及提高城市供水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企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供水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对基本建设中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我国的城市供水企业目前仍基本处于都处于垄断或相对垄断地位,市场竞争压力很小,因此在面临成本上升时一般都会采取调高水价的方式解决,一直以来对成本管理都不够重视。对于基本建设而言往往只注重其供水能力,而对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就比较容易忽视了。再加上基建财务人员自身对本职工作的重要性 往往也认识不足,对财务管理在基建管理中的职责、作用定位不准,致使城市供水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当前基本建设投资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
2.基本建设中的财务管理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由于财务人员自身的专业领域知识存在一定局限性,对工程概预算、造价方面等陌生领域的知识缺乏相应了解,导致财务部门很少参与到项目前期的可行性分析中来,对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缺乏有效地参与和监督,对招标文件和项目合同只能进行程序性的形式审查。因此,目前城市供水企业的大部分在建项目中,财务人员能够发挥作用的方面往往只限于对日常业务的核算,而对工程建设的主要运行过程,一般都无法进行有效参与。这就造成了财务部门对项目的审核监控只能基于表面资料进行,所起到的实际作用极为有限。
二、加强供水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对策建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对节约建设资金、减少损失浪费、控制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为解决好上述问题,要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对企业领导基本建设中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作为财务人员要以自身的专业知识说服领导,改变其思想中某些不正确的固有观念,帮助领导从新的角度思考基本建设中财务管理能够发挥的作用,使领导认识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只有引起领导重视,才能提升财务人员的在基本建设项目运作中的地位。城市供水企业的领导应该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来设置与之相适应的基建财务管理机构,安排对基本建设中所涉及到的相关诸多领域专业知识均有较深入了解的财务人员。同时,在基本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赋予财务人员一定的职权,使其具有参与招投标中商务标的评议工作、参与合同签审等方面的重要权力。
2.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
城市供水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快速发展对基本建设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建会计的工作职能、工作内容的特殊性越来越显著。因此,城市供水企业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基建会计人才的培养力度。首先,企业应重视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合理、专业素质过硬、工作态度积极的基建财会队伍,在日常工作中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基建财务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使基建财务人员由单纯的专业型人才向专业型与管理型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转化。其次,基建财务人员也要建立起将财务管理工作与工程实施各阶段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观念,有意识的加强与工程人员的沟通、协调、配合,积极地参与到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控制、分析、总结等全过程中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与审验、工程施工量变更、工程进度管理、完工结算等进行监督和控制。通过在实践中的历练,实现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水平与自身专业素质的共同提升。
3.建立专门的基本建设协调监察机构。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财务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等多部门人员的相互协调配合,应建立一个有企业主管领导牵头,基建、财务、专业技术以及审计监察等多部门人员共同参加的工作小组。由该小组对供水企业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立项决策、可行性分析、设备招投标、融资以及其他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等工作进行负责协调和监督,避免基本建设项目运行中的错误或疏漏。
4.加强财务预算管理
城市供水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大部分是输配管线的铺设和改造以及加压站的建设。而这些工程的建设是与所在城市整体的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因此供水企业在与城市规划部门沟通的基础上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应该对加压站改造、管网改造等工程,制定基本建设预算。将基本建设预算纳入到年度预算体系中来,不仅能够使企业能够针对基建项目做出融资安排,而且能够提高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便于城市供水企业统筹安排资金使用。
参考文献:
[1]刘秋常.建设项目投资控制[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城市供水企业通常下属单位众多,各个下属单位一般都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其信息管理和传递机制也是根据各自情况设计,往往导致出现“信息孤岛”现象,使得财务信息传递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滞后性。因此,对于供水企业整体而言来说,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相关性往往难以保证。
2.无法满足成本公开的需要
目前,城市供水企业普遍面临较大的成本压力,需要通过建立合理有效地水价调整机制来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关于做好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意见》,供水企业在进行水价调整时,需要向社会公布企业运营成本等相应的财务数据。而现行的分散化的财务管理模式往往无法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运行成本,为水价调整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3.资源分配不均衡,无法实现管理性需求
在现有的管理模式下,供水企业财务人员的精力基本上都耗费在对一般业务的财务数据处理以及编制各类财务报表等方面,使其很难有多余的精力实现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对资产的购置(投资)、资本的融通(筹资)以及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进行有效地管理。造成了财务人员对公司业务的支持力度不够,在管理上也难以有所作为。
4.人员配置,人工成本居高
城市供水企业往往按照市内供水的区域范围设置水厂等多家基层单位。每个基层单位都需要配备相应的财务人员,财务力量也尚难调剂,每个子公司麻雀虽小,五脏俱全,都有自己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资金管理人员。这样的话,就造成了结构重叠,造成资源浪费,也造成无法很好地控制。而且,也造成了企业人工成本的不必要增加。
二、建立供水企业财务集中化模式的对策
1.建立资金管理中心,实行资金统一管理
资金管理中心比内部银行和财务部更能有效地执行公司的指令,将供水企业下属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收支业务统一归并到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每天汇聚成员单位的存量资金,并进行资金资源再分配,调剂内部资金余缺。资金管理中心对下属企业或者单位履行资金结算、资金融通和信贷职能。供水企业通过资金管理中心,不仅可以加强对下属企业或者单位的资金收支监管,而且也由多头与银行开展业务变为集中进行操作,可以从整体上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控制整个集团的信贷规模,降低财务风险。
2.建立统一的财务核算体系,严格按照标准化执行
由于集中化管理的标准化要满足供水企业自身及所属单位共同使用的需要,因此与以前各自会计实体独立进行标准化工作有着本质的区别,需要投入较多的精力。在标准化过程中,要以满足实际业务处理需要为标准,防止标准化与实际业务处理工作脱节。首先,通过建立会计政策管理小组,统一公司内部现有会计政策,并定期修订现行会计政策。根据供水企业行业特点,建立一套有自身特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及企业内部管理要求的会计政策,制定出统一的流程操作手册。其次,统一各个下属单位基础数据的录入规则,对各单位需上报的表格中制水、输配、养护等环节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再通过细化后的表格进行层层汇总,分别进行对应的核算,从而得到数据详细、指标统一的报表,提升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降低财务报表的编制难度。
3.建立统一的财务数据信息化处理系统
将供水企业各下属单位的财务信息都汇总到的企业设立的总服务器中,根据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设立对应的关联关系,各下属单位人员可以根据自身不同的权限登录到信息系统中,将本单位的财务数据通过网络进行上报。供水企业层面则成立专门的管理小组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数据进行合理化校验,对不符合制度或的数据进行核算,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从而实现供水企业的各下属单位之间根据供水的关系的无缝对接,为企业的各类决策提供动态的、有价值的财务信息。
4.形成规范地财务管理人才培养模式
财务集中化管理模式持续成功的关键是财务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爱岗敬业的精神和职业道德的遵守程度。企业不仅要定期的对财会人员进行素质教育,而且要集中化管理模式的建立过程中给财务人员更大的机遇。所以,供水企业必须建立从招聘到离职的全方位培养模式,目标是使所有参与财务集中化管理的人员,都能够有非常全面的职业发展规划。可以考虑实行在企业层面和下属单位层面的双向轮岗制度。一方面,财务人员可以互相学习对方优秀的经验;另一方面,对员工的能力和个人的激励,也是非常好的一个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