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6 08: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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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 and obligation needed noting by pharmacists with the analysis of legal issues may be involved in the process of drug consultation. Methods Legal issues involved in various consulting modes were analysed following the classification of drug counsultation. Results Whether paid consultation or free consultation, face-to-face consultation or non face-to-face consultation, oral or written advisory consulting, these behaviors are essentially belong to the medical behavior. The consulting provider shall abide by the relevant rules of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to provide guidance obligation and to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fault. Conclusion As consulting providers, pharmacists need to strengthen the service and law consciousness as well as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It is also hoped the "Pharmacist Law" will be launched as soon as possible to provide basis and guarantee for the pharmacy service.
Key words:Drug counsultation;Legal issues;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 and obligation;Pharmacists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药物治疗过程中的细节的关注日益提高,安全合理用药的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在这样的背景下,公众对药师的期待和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药师能够提供更加丰富的和专业化的药学服务(pharmaceutical care,PC)。《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医院药学部门“要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管理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疾病诊断、治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这是医院药房从传统的以药物为中心的机械性调剂工作向现代药学工作、临床药学工作模式转变的重要内容。药物咨询作为沟通医务工作者、药师、患者等多方的重要渠道,是药学服务中非常重要的手段。
1990年Hepler 等明确定义了药学服务的概念:药学服务是提供直接的和有责任的、以达到提高患者生命质量这一既定结果为目的的与药物有关的服务[1,2]。基于这一定义,笔者认为在药物咨询的过程中,咨询双方必然要产生相应的权责关系。本文通过对药物咨询进行相应的分类,对药物咨询时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1 药物咨询的种类
药物咨询根据各种不同的情况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为了便于讨论笔者根据是否收费和咨询的媒介将药物咨询的种类进行划分,见图1。
目前国内药品咨询按照收费模式分,可分为收费和免费两种。大部分医院开设有免费的药物咨询窗口,极少部分医院开设有收费的药师门诊也是处于探索阶段。按照媒介分类,分为面对面咨询和非面对面咨询,也可分类为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
2 各类咨询中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探讨
从字面上来理解,药物咨询似乎仅指的是药师或医师对患者提供关于药物本身的咨询服务,例如药物用量、禁忌等。但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情况是,患者就其身体症状向医生咨询,医生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作出判断,进而对症下药。因此,药物咨询这种行为,应属于医疗行为,或称为医疗活动、诊疗活动。咨询方与咨询提供方属于医患关系。
药物咨询有收费也有免费。但无论收费或免费,咨询提供方都应遵守相关诊疗规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过错的发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作为其基本构成要件,与费用无关。只要药物咨询是由专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作出,构成诊疗活动,无论是否收费,一旦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就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法院案例中,尚未发现在免费的药物咨询中,因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使得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但已有因免费的治疗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最终医疗机构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案例。简要案情介绍如下,梁某是某医院的外科医师,因牙痛至该院口腔科拔牙,在未挂号也未交费的情况下,口腔科医师为其拔牙,给予局麻,因梁某一直疼痛难忍,后梁某要求麻醉科医生给予全麻。拔牙结束后,梁某一直未醒,处于植物人状态。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令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梁某自负20%。通过此案例可知,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费用为基础,始终是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为基础。因此,药物咨询过程中,即使是免费的药物咨询,咨询提供方应同样遵守相关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为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
根据咨询方式,药物咨询有面对面的咨询,也有非面对面咨询。非面对面咨询,主要是借助各种现代手段实现咨询,例如通过电话、报刊、网络(如网站、博客、微博等)等各种方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以上咨询方式无非两种,口头咨询与书面咨询。传统的面对面咨询及电话咨询属于口头咨询,其他通过报刊、网络等方式的咨询属于书面咨询。口头咨询与书面咨询的区别,在法律实务中主要体现在举证过程中。口头咨询除非有录音录像,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各方均很难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书面咨询,根据各自的媒介方式,相对容易举证说明药物咨询这一行为过程,进而由法院或专门机构判断咨询提供方是否在咨询过程中存有过错。报刊咨询的举证简单些,直接提供报纸即完成初步的举证。网络咨询的举证,相对有些复杂。法院往往要求将有咨询内容的网页进行公证,而不仅仅是打印,除非对方认可打印页面上的内容。
网络咨询中,咨询双方主体的确定也是一个难点,在诉讼实务中可以作为一个抗辩焦点。以微博为例,如何证明微博账号即为实务中的诉讼主体,这对于药物咨询的双方都是需关注的问题。作为咨询提供方,如果是以官方微博的方式提供咨询,那么对于咨询方来说,证明帐号的所有者即为咨询提供方则容易许多。但如果是以个人微博的方式,那么咨询方要证明此微博账号的归属,基本上是很难。
对于咨询提供方来说,如果是以官方微博的方式提供咨询,对于微博帐户的管理应给予重视,例如授权专人使用该帐号,不得外泄,以免第三人利用该帐号提供不负责任的咨询服务。
3 结论
药物咨询本质上可以定义为一种医疗行为,需要“提供直接的和有责任的、以达到提高患者生命质量这一既定结果为目的的与药物有关的服务”。咨询提供方无论在提供何种咨询时都需要遵守相关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为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在药师领域,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相应的《药师法》出台,对药师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细则的约束和保障,药学服务基本属于免费,也没有相应的收费依据。因此,现阶段的药物咨询由于软硬件条件的限制还属于比较粗略的一种咨询,尚未发现在药物咨询中碰到涉及法律纠纷的情况。但是随着药学服务的深入,人们法律意识、医疗保健意识的提高,医疗双方必定要基于一定的权责关系进行相应的医疗活动。药师作为咨询提供方在这样的转型期需要在提高自身专业素质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也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台《药师法》为药学服务提供保障和依据。
参考文献:
[1]ZHANG J, WEI S Y. The practice model of hospital pharmacy and pharmaceutical care[J]. J Pharm Prac , 1995, 13 (2): 114-118.
[2]HU J H, CAI Z. Pharmaceutical care in USA [J]. J China Pharm, 1998, 9(6): 283-285.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4)09-0025-03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检验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提高法律职业技能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学学生的实践教学越来越被重视。法律咨询课程的开设便是其中一种。
法律咨询课程在全国很多高校法学专业都有所设置,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实效。但同其他法学实践教学一样,法律咨询课程教学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操作无统一要求、无统一指引和实效不强等问题。[1]本文结合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近几年探索的以固定社区为平台进行法律咨询课程的实践教学,总结经验教训,对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操作进行探索和思考,意图增强法律咨询课程的实效性。
一、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教学的意义
法律咨询是法律工作人员利用法律知识对前来询问求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处理问题的一种法律活动。它不仅包括职业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事务所或受聘单位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偿法律解答,还包括其他法律工作者向公众提供的无偿法律咨询[2],高校开展的法律咨询活动主要指后者。
目前,各高校关于法律咨询课程的教学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开展广场咨询活动。在广场咨询活动中,师生们走上街头、广场,也邀请律师、法官等法律执业人员一起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二是建立大学生法律咨询中心[3][4],主要为在校学生维权提供法律帮助,也接受社会人员的咨询。
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开设法律咨询课程以来,也曾尝试过以上两种教学方式。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宣传了社会主义法制,增强了公民的法治观念,使学生们接触了社会,开阔了眼界。但是,经实践发现以上两种方式均存在局限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就大学生法律咨询中心的设立而言,由于其设立在校园内,不能为社会人员所知悉,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在校大学生。而在校大学生遭遇的法律问题类型比较有限,一般仅包括了兼职纠纷、日常生活消费纠纷等,且在校大学生所遇法律纠纷数量也非常少。因此,通过这种方式,学生们很少能接触到社会上真正存在的形形的复杂法律问题,学生们参与积极性也不高。这种方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作用发挥有限。
2.就广场咨询活动的开展而言,由于其活动场所往往在人流较多、人员身份复杂的广场,其服务的对象身份具有不确定性,可能有农民工、公司管理者、老年人、旅游者等。这些人咨询的法律问题类型也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会涉及劳资纠纷、公司经营管理纠纷、家庭婚姻纠纷、消费纠纷、上访纠纷等。虽说这种方式能满足学生渴求接触真正法律问题的热情,但由于涉及的法律纠纷类型太广,学生在接受咨询前,很难做针对性的准备,在接受咨询时往往不敢或不能独立接待咨询,对指导教师或其他共同咨询的执业人员依赖性比较大。因此,这种方式体现不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限。另外,广场咨询活动往往还受到场地、天气条件、布置经费等多方面的限制。
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在法律咨询课程教学改革过程中,探索了以某一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的教学。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认为该种方式能克服上述两种方式带来的局限和不足,提高法律咨询课程教学的实效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能满足学生们渴求接触真正复杂法律问题的热情,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以某一社区为平台开展的法律咨询活动,其服务对象是社区形形的居民,他们所咨询的法律问题类型远比在校大学生咨询的法律问题类型要广,不仅包括日常生活消费纠纷,还往往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劳资纠纷、房屋买卖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他们所咨询的法律问题复杂程度也远远高于在校大学生咨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社区居民们法律问题咨询解答,学生们有机会接触到真正复杂的法律问题。这种方式能满足学生们渴求接触真正复杂法律问题的热情[5],激发学生们在活动中主动思考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复杂问题,激发学生参与咨询活动的积极性。
(二)能长期、持续的观察、处理某一群体的法律问题,较快熟悉某类法律问题处理的流程和技能
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法律咨询课程所占学分为1学分,在法学专业第7学期开展。如果想通过此门课程的教学开展能熟练处理各类法律咨询问题,这样的目标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以某一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教学,学生们能根据该特定社区情况,就可能遇见的法律问题做些知识准备,能长期、持续的保持对该特定社区法律需求进行观察,不断地反馈和修正法律事务的处理,较快熟悉某类或某几类法律问题处理的流程和技能,真正提高法律咨询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二、影响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教学实效性的因素
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教学过程是以某一固定社区为平台,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独立自主的、以小组协同合作的方式解答咨询的过程。该教学活动开展能否取得实效与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的指导作用和社区的配合程度均有一定影响。
(一)学生的主体地位
法律咨询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和训练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独自或相互配合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与人沟通的能力,锻炼学生协同工作的能力,加强对法律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理解和学习。要实现此教学目的,必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6][7],要求学生独立、自主地参与到咨询活动中。
以固定社区为平台的法律咨询课程开展,改变过去实践活动“以教师为中心、学生为帮衬”[8]的局面,由学生独立、自主的充当起解答者的角色。[9]学生在咨询活动中,需要独立的接待当事人,耐心倾听案情,认真做好记录,对每个问题的解答都需要具有独立思考或协同工作,对每个问题的解答都需要负担职业责任。只有学生独立、自主的参与到咨询活动中,才能真正锻炼他们与人沟通的能力、与同伴协同工作的能力,才能促进他们对当前社会现象和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习惯,增强法律职业责任感。
(二)教师的指导作用
法律咨询课程固然重在学生自我能力的培养和自主学习能力的推进,但教师的指导作用始终不容忽视。[10]教师对咨询课程的指导不仅表现在对全体学生的综合指导,还表现在对个别学生、个案的特别指导;不仅表现在对特定社区的选取和联络,还表现在对该特定社区居民法律需求的观察引导;不仅表现在咨询礼仪和咨询技能的指导,还表现在对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
(三)社区的配合程度
以固定社区为平台的法律咨询课程的开展需要占用社区办公场所,甚至需要社区安排固定人员及时反映问题、沟通解决方案等,因此与该特定社区的配合是密不可分的。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在这几年的法律咨询课程教学实践探索中,往往选取有较强依法治理意愿的、能提供长期持续开展咨询活动场所的、能安排固定人员沟通咨询工作的社区作为教学平台。实践证明,在配合程度较高的社区,教学活动的开展较为顺利,教学活动的效果也较好。
三、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的教学探索
(一)咨询项目启动的前期准备
1.联络并选定项目合作社区。在选择合作社区方面,选择法律需求意愿比较强烈、社区人员构成比较多元、能提供基本的固定咨询场所、能指派专门联络人的社区。选定后,与该社区签订协议定期到固定地点开展咨询活动。
2.与社区商定法律咨询活动计划。根据学校的学年教学计划、社区的活动安排,结合学年将经历的法律活动日,与社区商定咨询活动计划。该计划不仅包括定期咨询活动的安排,也包括不定期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和法律节目会演等内容,社区与学校各指派专人保持法律事务的联络。
3.制定学生法律咨询活动实施守则,从制度上明确法律咨询活动的宗旨、接受咨询和解答的礼仪、接受咨询和解答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学生参与法律咨询活动的权利义务。
4.咨询前的培训。咨询前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对开展项目社区情况的了解、项目社区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知识准备、咨询礼仪的了解、咨询解答步骤的了解、根据项目社区特点设计《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见表1)并熟悉表格内容。
(二)咨询的接待与解答
1.根据事先商定的咨询活动计划,每周固定时间派2-3名学生前往社区接受现场咨询,现场咨询要进行记录,对前来咨询的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情以及解答意见登记至《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对不能现场给予意见的要说明原因并登记,并留下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以便事后给予及时答复。
2.固定咨询时间外的社区居民咨询由社区专门联络人记录后与学生负责人保持电话、网络联系,负责人收到咨询后,将案件分派给接受咨询的学生,受指派处理的学生应当及时回复,并做好《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的记录。
3.咨询解答要求法律术语运用准确,解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完整填写《社区咨询登记表》。
4.文书或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咨询对象要求,可以代其草拟调解书、书、答辩状、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或为其参与的某一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援助或告知其获得援助的途径。草拟的法律文书、提供的法律援助、指明的援助途径均应记录在《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中或者附在《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后。
5.首次接待学生负责制。 为明确学生咨询解答的主体地位,咨询问题的解决由首次接待学生负责到底,该学生负责解答法律问题并指明法律依据,负责将疑难或重要案件提请集体讨论,并及时答复咨询对象,以此确保学生参与法律问题解决的全过程。
6.疑难或重要案件的集体讨论制度。对咨询中遇见的疑难问题或重要案件,由接待学生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内容由接待学生负责记录在《社区法律咨询疑难、重要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表》(见表2)上,讨论结果由接待学生及时回复咨询对象。
(三)法律咨询课程总结、评价
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习惯和职业责任,因此对咨询活动及时总结、客观评价非常重要。
1.每次的法律咨询工作后,认真填写《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对于没能当场提供咨询意见的当事人要及时取得联系,对已提供咨询建议的当事人追踪反馈,并及时将追踪信息备注在登记表。
2.每个阶段结束后,学生就咨询中所涉法律问题、法律知识进行总结归纳,鼓励学生对咨询对象作特征化、个性化的分析总结,并总结法律咨询活动心得体会和意见建议。
3.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咨询准备、现场解答等环节表现以及咨询表格登记、咨询总结报告写作、社区工作人员反馈以及服务当事人信息反馈等情况综合、客观评定学生表现,对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成果进行评估。
[参考文献]
[1]刘蕾.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与卓越人才培养[J].教育评论,2013(2):99-101.
[2]蒋超,陈如,梁家平.法学教育中引进法律咨询项目的意义及其运行模式探讨[J].高教论坛,2008(4):51-54.
[3]陈新,黎庆兴.建设高校法律咨询室构建大学生维权和法治意识培养的有效平台[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8(6):67-70.
[4]姚畅.高职院校法律咨询室建设探微[J].高教论坛,2012(4):129-131.
[5]夏利民.法学实践课程体系建设探究――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改革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14-16.
[6]耿强.创新型目标下的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实践教学[J].中国人才,2012(4):173-174.
[7]王婧,赵丽莉.创新性法学实践教学方案的重构与实施[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9(2):84-87.
在开始《分钟律师》项目之前,周翼手中已经有一个叫“亚豆”的O2O项目。这是一个提供公司调查服务的网站,尽管网站服务区域很广,但业务量不大。去年底,周翼和团队意识到,“亚豆”这种简单地把线上线下信息相结合的项目,难以形成自身闭环―大家还是想做一款用户量足够大的产品。法律,开始被纳入重点考虑范围。
“我的本行就是律师”,除了“亚豆”项目创始人的身份之外,周翼其实还是一家有 12年历史的律师事务所的老板。他根据多年从业经验判断,要用移动互联网颠覆传统律师行业,只有两个切入口:一是法律咨询,二是打官司。不过,打官司这个方向很快被否决―“一方面打官司太难,很多人希望律师包打包赢;另一方面,很多环节无法在线上完成。”法律咨询看似一个不错的方向,周翼认为“可以参照‘滴滴’,让用户通过APP进行语音咨询”。
去年12月底,《分钟律师》APP正式进入开发阶段。今年8月,产品正式上线。至今,APP注册用户已经达到了10 000人,加盟入驻执业律师180人,各大应用市场合计下载量突破30 000次,日均促成交易30次以上,典型客单价150元人民币左右。对于一个还处于自然增长状态的付费产品来说,《分钟律师》的这份成绩单其实还不赖。周翼认为,这也反映出市场对于法律咨询的强劲需求。
用专业赚钱
和如今很多项目普遍采用免费策略不同,《分钟律师》从一开始就制定了自己的付费机制―按分钟计费。“从咨询到费用结算和支付,全都在线上完成。”不过,要想让最挑剔的中国用户主动付费谈何容易,不仅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还需要用户和律师间高效的匹配系统。
在律师团队建设方面,《分钟律师》与平台律师采用3:7的方式进行分成。而律师的资源,目前则主要是在熟悉的律师圈内挖掘,并逐步通过网络渠道向全国扩展。值得一提的是,《分钟律师》建立了三套考评的体系。除了要求律师上传律师资格证书并进行认定外,还会安排资深律师对平台律师回答问题的能力进行抽查,同时也面向用户建立了律师的服务评价体系。最终,后台算法会自动提升优质律师的权重,并将之匹配给用户。
而在用户和律师的匹配问题上,《分钟律师》建立了一套基于LBS的智能律师推荐系统和呼叫响应系统。“我们对此建立了复杂的计算匹配模型,旨在提高用户咨询的满意度。”周翼向我们强调了LBS在这套模型中的重要性,“在法律咨询行业,像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和交通事故等业务领域,需要熟悉当地法律法规的律师,基于LBS可以很好地服务好这部分咨询的客户。如果客户有进一步的需要(如诉讼),可以很方便地实现案件落地,就地解决用户的法律诉求。”
为用户创造价值才是关键
对于垂直领域创业者来说,几乎都要面临同一个问题―如何和已成气候的综合性平台进行竞争。几个月前,付费问答平台分答火爆朋友圈,吸引了很多专业人士和用户的围观,一时风头无两。不过,周翼并不认为分答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意。
“分答培养了一个用户为优质内容付费的习惯,但它更多是基于网红大V的模式,涉及的内容也更具有娱乐性,垂直领域的知识反而得不到更好的传播。”周翼强调,《分钟律师》作为垂直领域的咨询APP,要提供这一领域最好的律师咨询服务。同时,相较于分答平台也更强调隐私性和针对性,咨询方式也更为及时高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胡总书记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讲话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维护城经营户、市场从业人员等合法权益,为我市支柱产业营造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组织架构
城网络法律服务顾问团由市司法局副局长任团长,律师事务所等7名青年律师任顾问团团员,承担市场内经营户、从业人员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的受理等职能;市司法局承担顾问团的管理、调配职能;城司法所承担宣传、联络和日常管理维护职能。
顾问团依托QQ群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受理工作。
三、工作机制措施
(一)宣传机制
借助各种载体在城市场内广泛宣传启用“城e家法律咨询QQ群”平台的意义、功能和作用,提高知晓率,使交流平台得到公众广泛参与和积极有效利用。
1、借助《城报》在市场内的广阔覆盖面,在《城报》刊登该QQ群的相关资料,详细介绍QQ群的功能、使用方法以及顾问团律师的个人资料。QQ群运作之后,在城报上开设专栏刊登“城e家法律咨询QQ群”咨询内容,从而提高知名度;
2、印制“城网络法律服务顾问团”联系卡广发到各商铺,加大“城e家法律咨询QQ群”的影响力,将这一平台推介给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3、借助司法所网站和微博的宣传力,利用市场内经营户对“@中国城”微博的关注QQ群信息,同时在司法所网站上开设“城网络法律服务顾问团”专栏,详细介绍顾问团律师姓名、执业地点、联系电话、照片。
(二)运作机制
1、根据市场网络法律服务的需求,“城网络法律服务顾问团”旨在通过在线咨询、线下留言、信息发送、委托三个阶段进行法律咨询、审查涉法文件等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
2、在线咨询是顾问团的主要服务方式,由顾问团成员轮流在线值班,保证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在线解答各类法律咨询,咨询者可以直接提问;
3、若咨询者在律师下线的情况下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与律师私聊留言,律师上线后及时作出回复或者电话沟通;
4、咨询者经过在线法律咨询,若需要委托律师法律事务的,可以通过在线交流直接与律师联系,办理相关的法律服务委托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是认识不到位。近年来,“148”法律服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但也存在对“148”法律服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有的县区对开展“148”法律服务工作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行动上存有等、靠、应付等行为,弱化了“148”法律服务职能,导致“148”只作为解答法律咨询的一般电话在使用,没有充分发挥“148”在调解纠纷、维护稳定、替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等方面的协调联动作用。
二是宣传不到位。“148”统一改为“12348”热线以后,有些县区“12348”没有开通,仍沿用原有电话号码,致使有些群众不知道怎样打法律咨询电话。另外,有些地区对“148”热线整体宣传不到位,对上不主动汇报,对下不积极宣传,大众知晓度不高,“148”没有产生应有的社会影响。
三是管理不到位。全市七个县区因编制等原因至今没有单独设立“148”管理机构,而是与法律援助合署办公。工作人员多数忙于案件,没有专人接听热线电话。负责接待咨询的工作人员散杂,有的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甚至有的县区把“148”作为安置即将退休人员的机构,致使答复咨询的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尽人意。
四是保障不到位。由于县区局经费比较紧张等原因,有的县区几个部门合用一部电话,不能及时有效的为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工作效率低。“148”开通时配制的电脑或严重老化,或被挪作他用,无法更新法规库,七个县区中除灌南的电脑能上网运行外,其他基本不能适应正常工作需要,这些状况严重制约着“148”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思考与对策
(一)主动争取领导的重视。“148”是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外宣传自己,全面提升形象,切实履行服务职能的一种形式。发展和完善“148”法律服务工作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为司法行政机关提高社会知名度,树立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因此,需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高度,强化对“148”法律服务工作的认识,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开展好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和完善“148”管理机制。要针对“148”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充实完善各项制度和程序,如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跟踪督查制,以及上岗值班制度、服务监督制度、咨询接待登记制度等,形成一整套完整、科学的运行体系,使“148”各项工作都按规范化进行操作,确保“148”工作人员能认真热情地接待群众的来电、来访,准确、及时地解答法律问题。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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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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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委托咨询事项
上述法律纠纷委托咨询的事项包括:详见《法律咨询报告纲要》列明的问题(附件一)。
第二条 咨询成果的提交方式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期限
乙方的咨询成果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提交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含签订日)。
第三条 咨询费用及付款方式
1.咨询费采用包干式收费办法,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咨询费包括律师费、专家论证费、差旅费、翻译费、文书制作费及其他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咨询费的构成详见《收费预算构成及其说明》(附件二)
2.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60%即¥_________元,提交成果时支付40%即¥_________元。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咨询费用;
3.签收乙方提交的文件;
4.对必须由甲方协助的事务,提供协助。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勤勉尽责,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法律纠纷对方当事人关于本咨询论证项目的委托;
2.委托专家咨询前,报甲方确认专家名单;
3.签收甲方提交的文件;
4.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第六条 乙方所提交的报告仅供甲方未解决权益争议之用。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能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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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咨询成果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提交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含签订日)。
第三条 咨询费用及付款方式
1.咨询费采用包干式收费办法,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咨询费包括律师费、专家论证费、差旅费、翻译费、文书制作费及其他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咨询费的构成详见《收费预算构成及其说明》(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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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必须由甲方协助的事务,提供协助。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勤勉尽责,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法律纠纷对方当事人关于本咨询论证项目的委托;
2.委托专家咨询前,报甲方确认专家名单;
3.签收甲方提交的文件;
4.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第六条 乙方所提交的报告仅供甲方未解决权益争议之用。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能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法律援助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融合问题,理论界早已有所阐述,部分高校法学院系也已经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学生实训基地,进行了一些探索与实践。法律援助学生实训项目在法学本科生实践教学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肯定。[1]然而,在法律援助实训项目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1)缺乏相应的指导与培训,以致学生参与办理的部分案件质量不高,案件处理程序不是很规范,部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2)部分高校没有充分地利用社会资源,盲目设立实训基地,案件数量少,法律援助项目徒有虚名。学生名为参与法律援助,实际上并无案件可供办理。(3)传统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惯性思维仍发挥作用,致使部分教师和学生并未对法律援助实训环节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的缺乏,也使学生群体缺乏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热情。[2](4)相当数量的法学本科生眼高手低,不愿意从事事务性法律援助工作,而其能力又不足以直接胜任专业性法律援助工作。基于以上问题,应探索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宏观构建与微观设计,即课程具体内容与环节的构建,并分析其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下文笔者结合自身指导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教学经验,从课程整体设计与具体操作两个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宏观构建
(一)将法律援助实训项目作为选修课程纳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当前各高校法律院系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实践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往往与“12•4普法宣传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普法宣传活动同时进行。[3]援助形式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文书等。二是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本科生毕业实习基地。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将作为其本科毕业实习的组成部分。这两种方式各有其弊端:前者组织松散,缺乏相应的考核与评价机制,且伴随普法宣传活动同时开展,难免有流于形式之弊;后者由于法律援助机构并非唯一的毕业实习基地,故而只有部分学生能参与到法律援助活动中,其参与对象过于狭窄。据此,笔者认为,将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选修课纳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是有必要的,至少具有下述几个方面的价值:第一,将法律援助作为一门正式课程而非学生的课余活动,不仅能引起参与援助师生的重视,更能建立相对成熟的运作机制与考评机制,保证项目开展的长效性。第二,作为一门选修课程于第四至第六学期开设为宜,并非强迫所有学生修读,而是鼓励学有余力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基础的高年级法科学生参与其中。这样既能保障援助质量,又能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有效提升。第三,从某种程度上讲,学生经过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学习与锻炼,也能提升其参与本科毕业实习的学习效率。(二)共同培养的教学模式在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中,通常确定一名或数名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法律援助案件种类繁多,往往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部门法学,甚至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与阅历,而一名或数名教师限于其专业背景与精力,面对种类繁多、数量庞杂的案件往往力不从心,难从兼顾学生的指导,从而难以保障援助质量与实训效果。基于此,笔者认为,在自愿的前提下,宜尝试建立由该法律院系的全部具有执业律师资格的教师共同参与法律援助指导的模式,可以依据不同案件类型与教师的专业背景采用分组形式,如婚姻家庭案件组、工伤案件组、刑事组等。这种方案既能保障充足的办案人员,又可以兼顾各个领域。当然,有条件的院系可以从社会上聘请一些资深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指导教师。(三)与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部分高校并未与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而是自行开设法律援助基地,独立开展业务。虽然有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笔者认为此法仍不足取。普通高校毕竟是教育机构而非实务单位,教师与学生只能以教学为中心,并不宜从事几乎专职的法律援助工作,而且高校自行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案件相对较少,学生难以获得实践机会。因慕虚名而本末倒置,殊不必要。高校可以采取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这样不仅能获得相对充裕的案源,而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国家补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实训课程的设立成本。
三、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微观设计
(一)概述依前文所述,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主要开展模式可以概括为在高校法律院系与专业法律援助机构订立援助协议的基础上,由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高校教师担任援助义务人,指导高年级本科生参与法律援助事务性工作与专业性工作的过程。由此,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分为事务性援助工作与专业性援助工作两类。事务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与法学专业知识无关或关联度较低,即无需具备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即可以完成的工作,例如在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口值班、作咨询记录以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收发文书、装订卷宗等。这一类工作虽然并不直接运用法律知识,但却能充分反映出法科学生的基本素质与社会责任感。因为如果事务性援助工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样会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和质量,甚至耽搁具体案件的进程,损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专业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必须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或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才能够处理的工作。这类事务主要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立案、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也包括日常性援助项目,如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等。这一类事务的办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学生参与此类事务必须经过相应培训,且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与监督下才能开展。(二)事务性援助工作1.值班与接待工作各级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通常都设有专门的接待(咨询)室,可以将学生分为二至四人的接待小组,派驻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窗口值班,小组值班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或半个工作日。最好设置排班表,尽量避免与其他课程冲突。值班或接待的主要工作职责:接待来访当事人(做好接待记录);引导来访当事人到援助律师处进行法律咨询;在援助律师与受援人交谈的过程中,旁听咨询并做好咨询笔录等。值班与接待工作主要锻炼学生与不同阶层的受援人进行基本沟通的能力,在旁听咨询与做咨询笔录的过程中,也可以学习一些法律咨询的方式与技巧。[4]2.收发法律文书收发法律文书是指学生在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签收与签发部分法律文书的事务性工作,包括领取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各类诉讼文书,向法庭提交各类书状、证据复印件等。这类事务性工作虽然并不需要专业知识背景,却能直接影响案件的进程,指导教师应随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部分法律文书的收发应有受援人的书面授权,此类法律文书的收发工作原则上不得由学生独立完成。3.装订卷宗装订卷宗是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对案卷进行分类归档的过程,案卷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协议、诉讼文书(书状)、证据材料复印件、各类笔录、法院裁判文书等。装订卷宗的工作可以在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但应注意保管卷宗材料,以免遗失。(三)专业性援助工作1.实训小组大部分专业性法律援助工作都需要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完成,学生参与的基本模式如下:教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应成立由二至四名学生组成的实训小组。小组成员应由办案教师指定(可以在参与同案法律咨询的学生中择优选择),参与案件办理的学生在案件办理结束前原则上不得参与其他案件的办理(即同一学生原则上不得同时承办两个法律援助案件)。实训小组在指导(办案)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案件的办理过程。2.法律咨询对于一些法律关系清楚、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学生直接承担咨询工作(至少两人,一人负责咨询,另一人负责记录)。法律咨询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及临场语言表达的能力,是参与实训学生难得的锻炼机会,但如果咨询有误,也可能导致受援人对案件产生错误的判断与预期。因此学生承担法律咨询工作应注意下述问题:(1)在实训课程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法律咨询方面的培训。(2)学生现场咨询时,原则上应有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现场指导,如果发现学生不能胜任咨询任务或咨询出现明显错误,可能影响受援人利益的,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可以停止学生咨询,转由法律援助律师承担咨询工作。(3)咨询笔录应由咨询人、记录人和受援人签章,存留法律援助中心备查。3.案情讨论与庭审演练指导教师接受指派并组建实训小组后,应组织学生对案件进行讨论。在讨论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对案情有基本的掌握并形成处理意见。在讨论中,指导教师应引导学生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探讨,而非泛泛而谈。如果在案件讨论中出现不同意见,指导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模拟庭审,即让学生二人一组分别代表原、被告进行模拟辩论。在正式庭审开始前,实训小组的全部学生都应独立撰写该案件的(辩护)意见,供指导教师参考。如果学生的意见被指导教师采纳,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表扬鼓励,以使学生获得办理实务案件的成就感。4.旁听庭审除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实训小组的学生原则上应参与旁听庭审,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交代庭审纪律及相关的注意事项。旁听庭审可以使学生切身感受真实诉讼的过程。庭审结束后,实训小组学生应撰写书面体会,作为课程结束后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四、课程设计中应该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实训开始前进行相关培训参加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学生毕竟长期处于理论学习的过程中,缺乏法律实践的经验与基本技能,所以在正式实训课程开始前应对学生进行相关培训。1.实训技能培训,包括法律咨询及与受援人沟通技巧、法律文书撰写的方法与格式等;2.业务培训,包括法律援助的基本业务流程、各类诉讼的基本程序等;3.职业道德与纪律培训;4.安全培训。未经上述培训的学生不能修读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二)学生参与办案应征得受援人同意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承办教师是法律援助案件的援助义务人,而学生并无资格以诉讼人的身份参与案件办理,仅能以律师助理的形式出现,因此,征得受援人同意可以尽量减少学生办案可能存在的风险。指导教师在接受指派后,应就学生参与办案问题向受援人征询意见。征得同意后,应由受援人签署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受援人不同意学生参与办理案件的,无需陈明理由,学生则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办理工作。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学生承担收发部分法律文件工作的,应由受援人另行出具书面授权。对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学生不得参与办理。(三)采取灵活化的课程考核方式法律援助实训课程基于其实践性教学的性质,不应采取传统的考试方式评定学生成绩,而应采取更为灵活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注重对学生参与实训的综合表现进行衡量。应参考以下因素评定学生的成绩:考勤情况,参与案件讨论与模拟庭审的情况,实训期间撰写的法律文书、书面体会,实训小组指导教师的评语等。
参考文献:
[1]伍浩鹏.试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J].河北法学,2006(7).
[2]田宏伟.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学实践课改革新尝试———美国法律实践教学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J].教育探索,2007(1).
[3]杨佶.法学专业社会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改革与探索———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社会法律援助为例[J].宿州学院学报,2013(4).
(一)以排查摸底为基点,大力维护辖区稳定
一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再上台阶。继续以“人民调解促和谐”活动为载体,不断完善“调访一体化”机制,不断整合辖区调解力量,力争实现“大调访、大调解、大稳控、大安全”。上半年,我区以国有企业改制、农村土地承包、城市建设拆迁、拖欠农民工工资、复员转业军人待遇等当前突出影响稳定问题为重点,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共排查调处各类纠纷74起,成功72起,成功率达97.3,确保了全区无激化案件、民转刑案件和自杀事件的发生,有力维护了辖区稳定。
二是释解排查安置帮教工作圆满完成。按照市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区立足村屯、街道社区,配合公安部门,对20*年12月1日----20*年4月30日期间释解人员进行全面排查摸底。上半年,共书面档案接收释解人员81人,实际排查掌握47人,其中刑满释放人员42人,解除劳动教养人员5人;失控人员(即非红岗区本地户籍)34人。同时,加大安置帮教推进力度,共接收回归社会释解人员30人。
(二)以法律服务为重点,加**律为民力度
一是法律援助案件大幅攀升。为有效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快和谐社会进程,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合理分流,使我区法律援助案件大幅攀升。上半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受当事人申请28件,审查批准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7件,同比增加88.89。其中,刑事案件3起,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5件,赡养5件,其他案件4件,受援人数27人。免费写作法律文书27份,解答法律咨询300余人次。
二是律所法律服务职能强化。红岗律师事务所不断强化法律顾问职能,当好政府参谋助手,并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加**律服务力度。上半年,该所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14家,办理各类诉讼及45件,咨询和写作法律文书570件次。同时,积极为各类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提供服务753次,先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件,出义务咨询台3次,法律咨询470余人次。
三是“148”专线服务成效显著。为及时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我区在实行办公室电话咨询的基础上,主动推行“148”法律服务专线进大厅,以政务公开大厅法律咨询为平台,法律服务效果显著。上半年,“148”法律服务专线为广大市民解答法律咨询达154人次,接待来访17人次。
(三)以法律六进为载体,加快五五普法进程
一是大力举办“法律广场”活动。以“法律广场”活动为平台,加快“五五”普法活动进程。5月25日,我区组织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各街道司法所及区民政、等单位人员,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红岗社会”为主题,举办了20*年第一期法律广场活动,共散发宣传资料(单)3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30余人次。
二是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上半年,以社区为重点,我区确立“两节”期间稳定、“3.15”消费者权益日维权等每月节日活动主题,组织街道、村镇通过举办图片展览、展出宣传板报、律师法律服务进社区、举办社区妇女法制培训班等形式,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先后举办社区法制宣传活动9次,展出宣传板报270块,悬挂宣传条幅140条;举办社区义务法律咨询4期,法律咨询120余人次。
三是继续深化法律进农村活动。为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我区以农村干部和党员骨干为重点,深入推进送法进农村。上半年,通过与区、民政、农林、检察、法院等单位配合,立足区委组织部农村“两委”干部和党员冬季培训活动平台,举办农村“两委”干部和农民党员法制培训班,参加人数达300余人次。同时,依托农村大集,大力开展农村法律大集活动。6月5日,以为维护奥运稳定为主题,联合区办、环保局、文体局等多家单位,深入杏树岗镇举办法律大集活动,共发放“迎奥运维护社会稳定法律知识手册”50余册,并为群众解答法律问题20余个。
(四)以提档升级为目标,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一是不断加强自身行风建设。司法局在被评为20*年红岗区“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单位的基础上,20*年继续加大“优质服务,优良作风”窗口示范单位创建力度,不断加快系统诚信建设,加大媒体宣传力度。上半年,在大庆日报、大庆晚报、红岗区政府网、石油之都报等媒体刊发司法行政工作信息简报15篇。同时,积极参与我区各项行风活动,如5月10日主动参加区纪检牵头的“行风热线公仆日”活动,组织律师、公证、“148”法律服务热线等人员为市民提供法律咨询。
二是加快**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步伐。20*年,我区省级达标单位4个,市级达标单位11个。为加快我区**法治建设进程,上半年,我区充分借鉴金山堡村、十六中等创建省、市**法治单位有益经验,进一步加大**法治单位的创建力度,力争使创业街道、八百垧街道等2-4个社区达到省、市级**法治单位标准。
三是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加快我区司法所规范建设,组织基层司法所不断向先进单位学习,强化规范服务。上半年,全区6个司法所进行统一规范,人员、车辆、微机、传真、办公桌椅等硬件设施都已配备,办公场所均2间以上,乡镇街道设有调解庭,村、社区设有调解室,全部符合规范化要求。
法律服务中心只有10个固定的工作人员,如何完成这样繁重的咨询工作呢?吴主任介绍说:“主要借助于大学生志愿者的力量,早在建立这个中心时,就有这样的设想,如今,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三所知名院校的100多名大学生们轮流来这里为老年人分忧解难。老年人非常乐意和这些小年轻聊天,向他们诉苦,敞开心扉。”
诚然,很多老年人在家里很孤独,小辈都上班去了,没人陪老人们说话,而老年人前来咨询的问题也并非很难解决的纠纷,很多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家庭矛盾。法律服务中心让老人们有了一个说话的地方,为老人们排解孤独郁闷,有的老年人一来就是半天,说说自己的烦心事、听听别人的苦恼,再由志愿者们一开导,便高高兴兴回家了。
笔者认为,科学合理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体系应是一个综合的范畴体,主要包括目标体系、计划体系、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
(一)以维护大学生权利,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出发点,构建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是指根据目前新形势发展需要,按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大学生特点,制定的法律教育与咨询各个具体实施环节目标的集合体。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总的目标是通过开展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培育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应用能力,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升。具体而言,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也就是依法治国的观念,法治观念的实质是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理念、意识与精神。法律应用能力就是在了解熟悉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应用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各种能力集合体,主要表现为对实际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等。高校在构建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时,必须按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按照学生个体群体差异、专业差异、学习阶段性差异,以维护大学生权利,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出发点,熟悉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素质要求而确定。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文件,构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计划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开展必须要有计划地进行。高校应根据维护大学生权利、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实际需求,制定和完善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有序开展的各种计划性文件。例如相关法律课程的教学计划及课程教学大纲、学校课外法律实践活动规划及活动实施方案、法律咨询中心建设规划及活动开展计划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完善。
(三)以实施效果为抓手,构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效果好坏,需要严密的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高校应以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实施效果为抓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健全由学校、教师、学生等共同参与的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过程的管理,切实抓好各个环节,保障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的成效。通过实施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对活动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形成定性或定量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整改,形成保证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质量不断提高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
(一)因境而异,选择合适的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
高校在开展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时应因境而异,即以学生的个体实际差异、专业的差异、课程的差异、阶段性目标差异等多种因素,选择合适的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并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地开创新的方式方法。例如,可在不同的年级安排不同的法律教育目标任务和重点,对低年级学生侧重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高年级学生选择适量的实践活动,侧重体现法律应用能力、法治观念的培育。
(二)深化改革,发挥课堂教学的最大功效
法律教育的方式可以分为课堂教学与课外法律实践活动两大模块。课堂教学是传授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的基础性环节。目前高校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设置的与法律教育相关的必修课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按照教学计划,其中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时数十分有限。此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主要安排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此时的大学生理性思考能力还不很成熟,若对之进行法治理念教育与法律应用能力培育,则可能会因对法律教育内容的不理解而影响实际的教育效果[1]。因此,在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教育功效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体现学生实际需要多开设一些法律类的校内公共选修课,并可与学生学分修习挂钩,以体现法律课堂教学的应有功能。同时,目前高校法律课程课堂教育普遍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法律教育在实践中被演化成了记笔记、背笔记、考笔记,缺乏法治理念教育与法律应用能力培育,从根本上来看对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作用不明显。因此,课堂教育方式方法必须进行深化改革,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应以教学效果为根本依据,要综合考虑课程内容、学生发展水平、学校物质条件的实际等诸多因素。根据课程实际可采用案例式教学、情境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等多种体现学生参与性的教学方式,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参与教学的基础上能潜移默化地理解法律知识,提升法律运用能力。
(三)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法律实践活动
法律课堂教育方式由于课程设置、教学任务、时间保障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仅凭课堂教育平台提升学生法律素质显然是不够的。高校还必须利用自身及相关校外资源,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法律实践活动。主要包括社会调查、送法下乡、法律知识演讲或辩论赛、法律咨询、法庭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活动等多种形式。依据笔者所任职学校的践行经验及所取得的成效,高校可以利用法学专业的力量,定期举办法律文化节,依托法律文化节这一平台,面向全校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活动。
(四)依托相关机构,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高校应重视法律咨询机构设置的重要性。根据实际可设置与法律教育功能相结合的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还可利用法学专业力量开办法律援助机构。并在相关机构中设立专门针对在校学生法律咨询服务日常事务的办公室,专门负责学生的咨询预约接待工作;同时适当安排法学专业教师为学生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一方面,在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为学生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正确引导;另一方面,通过解答学生关于法律法规等相关问题,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2]。
三、加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相关平台载体及队伍建设
(一)加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相关平台载体建设
二、在政治学习方面。虽然我很少观看新闻联播,但是通过网络、各类论坛、微信等新媒体,对国内外重大事件和我国政府的对策都时时关注,特别是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巨大的大案要案。同时,也利用新媒体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三、办理业务方面。这一年里我所办理案件的数量上明显增多了,案件类型上也有所丰富。全年共办理民事案件30余件,刑事辩护10余件,法律咨询70件。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我认真分析法律关系,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拟写辩护词和词,整理并制作证据目录,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通过办理各项案件从中学习和锻炼了业务能力,也从中温故了法律知识。针对普通民、刑事案件,我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让每个当事人都充分行使了法律赋予他们自己权利,彰显了法治的精神。在平日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大部分是婚姻、赡养、财产分割、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对于每个前来咨询的当事人都耐心倾听,认真说理释法,耐心解释,提供良好的法律意见,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