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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3、选择“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再点击“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报”。
4、如果符合条件,可以选择一键零申报或简易申报方式,否则点击“下一步”进行网上申报单填写。
5、进入表单填报界面,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表单填写。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1-0043-02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突出管理重点,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对企业所得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管理手段,对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税法实施前的分类管理工作
我国新税法实施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企业所得税总体管理要求为“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16字方针,当时“分类管理”要求的首次明确提出体现了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的进步。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下发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按照企业规模、征收方式、不同行业和管理类别提出了几种常用的分类方法,供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在实施中选用。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所辖纳税义务人具体情况做进一步细分,或同时交叉采用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或实行层级分类,这些都体现了针对企业所得税实施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并与国家税务总局自2002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全国范围重点行业专项检查相辅相成,分类管理模式已开始在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中逐步实施并显现成效。
新税法实施前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可以说已经兼顾了既管人又管事的管理模式,同时坚持以行业管理为重点,以纳税评估为手段,强化税源监控。但当时企业所得税是内资、外资两套税法体系,又是国地税共管税种,税收征管上是各自为战,口径不一,因此,科学分类、强化管理仍在刚刚起步和逐步发展阶段。
二、新税法实施后的分类管理工作
新税法统一后,国家税务总局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管理要求更新为“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24字方针。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中明确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税法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涉及到的纳税人数量、行业种类、具体涉税业务等非常复杂,尤其对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人员、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所以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总局、省局为主,地市、县(区)局为辅的新税收征管格局下,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探索专业化管理新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新思路
为了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深圳国税局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特点及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在已经推行五年企业所得税分行业评估基础上,通过开展涉税项目专项评估,探索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新路。2010年,该局组织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专项评估工作,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074万元,调减亏损9936万元,累计补税5608万元,成效显著。
1.调研先行,统一部署,协调推进
针对纳税人普遍对“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政策规定了解不够深入,纳税申报上存在较大偏差,市局首先组织了“不征税收入”相关政策调研,认真了解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不征税收”政策的情况及征管现状,为开展“不征税收入”专项评估工作统一了思想认识。在事先调研的基础上,市局统一部署,制定了“不征税收入”专项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评估的范围、评估内容及重点、评估的具体工作要求等。各基层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2.大力宣传,做好服务,防范风险
各基层分局以此次专项评估为契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多种方式加大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确保纳税人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中能够正确适用相关税收政策,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减少涉税风险。
3.突出重点,规范流程,提高效率
该局根据本次专项评估的范围及内容,认真分析征管系统中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选择有申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项目的纳税人以及2008年取得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纳税人作为本次评估重点对象,提高评估选样准确性。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市局组织人员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学习和讨论,明确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处理等问题,规范和调整、细化专项评估涉及应补税款及纳税申报表工作流程,提高纳税评估执行力。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减免;会计
企业所得税减免主要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政策性减免,二是法定减免。其中政策性减免指的是根据我国税法中的相关条例,由满足减免所得税要求的纳税人主动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税务部门根据相关程序、要求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批,通过后纳税人才能够得到减免税的优惠;法定减免指的是根据我国税法所颁布实施的减免优惠政策,纳税人不需要提交任何申请、不需要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就能够得到该项税收优惠,同时免税所得需要直接结转到该企业的本年利润中,不需要计入到该企业的应纳税款中,不需要免税所得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最终是实惠了企业,使企业拥有更多发展基金,不断推动企业的发展。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原则
现在不管是会计的实务界还是会计的理论界,均把企业所得税科目利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施以处理以及确定,同时将所得税科目看做是企业费用科目之一。因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直接被行政行为所决定、影响,同时不发生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环节,所以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的性质不同于公司普通经营行为,不受到企业或者是纳税人的控制,所以在核算业所得税减免所得时应当使用收付实现制原则。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方法
1.只有部分企业所得税退税能够认定为当期该企业所得税费用之中的减项条件
站在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的实际操作规范以及有关的政策内容来看,我国现在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不同,同时免税类型也不同。由于被我国的税收征管规程所限制,减免税的实际操作流程随着减免税目的不同而变化着,企业所得到的实际退税所得也就不同,企业在对退税进行会计处理时所使用的处理方法也就不同。
2.企业所得税退税一般不可以根据税后利润分配手段进行处理,同时该退税所得通常不属于企业税后利润范畴
企业税后利润的确定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程序严格认定。通常企业退税所得只能反映出企业当期或者是前期的经营以及生产结果,不能够反映出企业经营以及生产的直接结果,同时企业只要得到退税,退税所得实际上就处于该公司的控制管理范畴,但是从本质上看退税所得和税后利润还是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在判断公司当期的经营生产活动是亏损还是盈利时,需要把该公司的所得税退税以及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相结合共同判断。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具体内容
分析查看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发现企业所得税减免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非营利组织或者是公益组织满足相关规定的收入。第二,国家当前鼓励发展或者是重点扶持的项目以及产业,可以给予从事该项目或者是产业的企业适当的所得税优惠。第三,国家级的同时满足重点保护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缴纳时可以根据税率的百分之十五进行征收;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小型企业(低盈利),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缴纳时可以根据税率的百分之二十进行征收。第四,企业有部分收益能够减征或者是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内容为:通过投资经营国家当前重点扶持、着重推广的社会公共设施项目所获得的收益;通过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益,但需注意技术转让程序或者是所的计算方法必须满足相关要求;通过从事渔业项目、农业项目、牧业项目以及林业项目所获得的收益;通过从事满足相关规定的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环境保护工程所获得的收益。第五,企业所购置的安全设备、环保设备,比如说安全防护装置、节能节水设备、使企业生产更为环保的设备等部分的投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按照一定比例施以应纳税额的抵免计算。第六,因为技术进步的加快或者是技术改造、升级等而导致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速度提升,对于这部分固定资产可以选择使用提升折旧速度或者是缩小旧年限等手段。第七,企业的以下支出情况可以看做是特殊情况,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计算时,需扣除这部分费用:特殊人员工资,指的是支付给属于国家鼓励安置以及就业范围的就业人员或者是企业残疾人员的工资;开发以及研究所产生的费用,也就是企业在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或者是新产品开发时所发生的费用。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的会计处理
(一)征前减免
征前减免一般是指在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税款人库之前就能够给予企业减免,实际上企业是不需要缴纳这部分税款,但是企业还是要对其应当缴纳的所得税进行计算,同时需等到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才能够正确确认这部分的减免税。一般企业在对其需要缴纳的所得税进行计算时,借记一方应当写“所得税”,同时贷记应当输入“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等到减免税已经审批确定后,借记一方应当输入“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同时贷记应当写“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费用科目已经得到了重建,所起企业在进行期末结转账务中需要降低账面亏损或者是提升期末账面利润,同时根据规定要求对期末账面利润进行分配。
(二)即征即退以及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一般是指企业根据相关的规定要求,先在税务部门申报并且缴纳所得税,然后税务部门再通过相关要求按照程序给该企业办理减免。即征即退指的是企业先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然后税务部门在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当场立即为企业办理退税手续。
一般企业在对本企业应当缴纳的所得税进行计算时,借记一方应当写“所得税”,同时贷记一方需要写“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已经缴纳税款,那么借记一方则应写“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同时贷记一方应当写“银行存款”或者是“现金”科目,在已经确认减免税同时已经收到退税款之后,借记一方应当写“银行存款”,同时贷记一方应当写“所得税”。另外因为企业的所得税费用科目得到了冲减,所以在期末企业进行结转账务中,需要降低账面亏损或者是提升期末账面利润,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对期末账面利润进行合理分配。
四、结语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颁布实施是为了推动不同领域企业的发展,企业一方面应当利用好所得税减免政策,为企业发展积累更多发展资金,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合法、合理的应用所得税减免政策,不可为了利益滥用或者是违法利用所得税减免政策。
参考文献:
[1]孙朝霞.王辉.现行会计课程缺陷与“岗位导向”课程体系构建[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6).
一、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例:A房地产企业开发的B项目,2011年实现预售收入2 000万元,预计利润率为30%,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30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2012年实现预售收入 3 000万元,预计利润率为25%,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35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2013年B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当年实现销售收入5 000万元,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600万元,项目计税成本为6 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A房地产企业在B项目竣工清算年度2013年需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呢?
A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认为,B项目竣工清算共计实现销售收入 10 000万元,计税成本6 000万元,项目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1 2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 000-6 000- 1 250=2 75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 750×25%=687.5(万元),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75+100=175(万元),项目竣工清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87.5-175=512.5(万元)。
笔者认为,以上处理不妥。实际上,该财务人员并没有领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
第一,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并不仅着眼于具体项目的损益情况,无论项目是否完工,无论开发产品是预售还是现售,都应当在当年度确认销售收入并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上例中,A房地产企业2011年度、201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质上是当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额,并非B项目完工前的预缴税额。
第二,A公司应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可以扣除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计入利润总额预缴。A房地产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2 000×30%-300=300(万元),2012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3 000 ×25%-350=400(万元)。
第三,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所以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利润额,同时将其实际利润额与对应的预计利润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B项目计税成本6 000万元,实际利润率=(10 000-6 000)÷10 000×100%=40%,2011年、2012年实际利润额与预计利润额的差额分别为200万元[2 000×(40%-30%)]和450万元[3 000×(40%-25%)],预售调整增加额650万元计入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确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 000-[6 000-5 000×(1-40%)]-600+650=2 050(万元),应纳所得税= 2 050×25%=512.5(万元)。
以上计算结果与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结果虽然一致,但两种计算过程体现的思路和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企业财务人员的计算思路是,未完工年度预缴,完工年度结算,多退少补,正确的计算思路是将预计利润额与实际利润额的差异调整,纳入完工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不同于项目清算,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仅指项目计税成本的最终结算,该案例涵盖了3年的销售期间,而汇算是按照年度分别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两者不能等同。
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缴存在很多现实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迫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实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关键。
企业财务人员曾经遇到一个问题,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不同于项目清算,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仅指项目计税成本的最终结算,而汇算是按照年度分别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两者不能等同。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缴存在很多现实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迫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实足额交纳企业所得税是关键。
二、房地产公司所得税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所得税按年汇缴与开发企业按项目跨年开发造成收入和成本不配比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是建立在上年账簿基础上,下年均为上年结转,而会计上的年度结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跨年开发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企业所得税要想准确的汇算,必须将开发过程联系起来完整的计算。实际征管中,上年通过税务调整查补的所得税,由于年度与年度之间会计上相对的独立性,下年往往被冲平,企业所得税按年汇缴与开发企业按项目跨年开发相背离。房地产企业往往通过跨年分配收入和成本,第一年开发费用大,收入未形成往往亏损;第二年通过少转销售收入挂预收款,同时通过预估成本、前期亏损弥补等人为调节利润;第三年通过企业所得税按年管理,一般不会与上年比对而少报销售收入,多转销售成本,虚增期间费用,所以按年度结算亏损企业多。不少企业按计税毛利率计算的毛利额虽然是正数,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减去期间费用后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负数,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般不会追溯到以前数个年度去审查企业的开发成本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应当全额在税前扣除,造成利润无法准确衡量。所以,完全有必要在企业确认收入年度对开发成本进行全面审查,剔除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成本。
(二)税前扣除项目不实
1.虚增税前扣除的费用。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容易造假,不真实。比如: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虚开办公费、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将与生产无关的费用计入成本。如:将管理人员的汽车费用、旅游考察费用列入公司支出。目前,税法没有这方面税前扣除标准的限制,税务人员又很难区分这类支出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使得纳税人有机可乘。
2.成本与收入不配比。房地产企业经常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
3.纳税调整时忽略项目。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的纳税调整忽略,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征管模式不统一
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对企业收入和成本的认定均是按项目归集,土地增值税又是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两税关联度较高。企业所得税按年度汇算,而土地增值税按项目清算,二者在计税口径和计税时间上不一致,造成征管上的难度;由于结算时间的差异,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对同一个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形成重复性检查,加大征管成本。
(四)财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预售款长期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有的企业根据利润水平分年度结转;有的企业利用所得税按年汇算、第二年基本不会对上年账务复查,通过跨期少转销售收入。预收收入长期挂预收款不结转收入,不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
2.视同销售行为未确认收入。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等行为,在账务处理上未确认收入。
3.预估成本,调节利润。项目不竣工不结算,成本无法结转;或者将未售产品的成本转移到已售产品成本中。多数企业采取成本预估,进行人为调节利润。
4.虚列建筑安装成本。大部分企业建筑安装成本预算低,审计决算值高。利用关联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转移利润,把属于有关联关系的核定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成本转移到本企业,加大建筑安装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企业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等费用经常在全部工程竣工时一次性调整而不是在每项工程完工时逐项结转,随时调整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造成预提费用超标,有的甚至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时笼统地按发包金额10%预提建筑安装成本进行恶意避税。
5.期间费用与开发间接费用划分不清。比如将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咨询费、销售佣金等期间费用计入了开发间接费用,造成少交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6.借款利息不资本化,直接进期间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借款利息应在“开发成本――开发的间接费用”中核算,将应在产品成本中归集的财务费用转移到期间费用中,甚至将其他项目财务费用也混入当期费用,扩大扣除项目。
7.多列预提费用。企业利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调整当期利润。特别是预提“公共配套”费用数额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不及时结转配套工程成本,对预提费用的余额不及时调整、冲减商品房成本,而是长期滚动使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有的企业甚至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仍继续计提或重复计提“预提费用”,借以偷逃税款。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措施及政策建议
(一)变所得税汇缴为核实其收入和成本据实征收
由于企业会计信息不实,跨年调节利润比较普遍,企业盈利水平严重失真。目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缴以账查账,费力费时,又无成效。建议根据开发流程,通过部门合作,以实查账,据实征收。房地产企业开发流程一般是:买地―规划―建造―预售―交房,企业所得税计税流程是:(应税收入-应税成本-费用-税金)×税率。收入和成本均可以实查账,收入可以通过房管部门网上销售和备案系统取得,成本中土地成本可以通过土地部门取得开发地块土地出让价格和缴纳情况,分期开发的可以通过总可售面积配比已开建的土地成本,总可售面积可以通过规划部门取得,建筑安装成本可以通过建委开发办取得等,通过以上部门的配合,结合企业有关票据和合同,核实其收入和成本据实征收,简便可行。
(二)变所得税汇缴为按完工项目逐一汇算
每个项目看成一个成本对象,完工结算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项目汇算和年度汇缴最主要的影响就是期间费用的处理,而房地产企业期间费用主要是财务费用。财务费用在建造期计入开发成本,完工后才能计入期间费用,能计入期间费用的不大,而按计税标准能进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也有限。由于我国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对成本均采取不完全成本法,因此,在结算汇缴时,即期间费用不分摊计入成本单列的情况,预缴时也可考虑年度期间费用按法定税率予以抵减。
(三)提高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率
国税发[2009]31号文中地级市的最低计税毛利率从15%降为10%,大部分地市是依据最低标准执行,而且该文允许企业扣除预售收入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税率为5.65%,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低为2%,实际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里的毛利最多只有预售收入的2.35%(10%-5.65%-2%=2.35%),再扣除期间费用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剩无几,甚至为负值。事实上,房地产开发行业毛利率至少不会低于30%。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收入时期同时也是企业纳税能力最强的时期,现金流充足,所以一直以来对房地产企业实行预征制度,但过低的计税毛利率使得企业没有在此时期缴纳足够的企业所得税,而是将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递延至项目完工收入确认年度,必然导致该年度纳税压力增大。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