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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人民银行“面向机构投资者,发展场外市场”的战略指导下,银行间债券市场近年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已达到相当规模,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
2013 年1月,《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回购主协议》)正式,为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树立了高效、安全的行为标准,推动债券回购市场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新版回购主协议》是债券市场标准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吸收了原有债券回购主协议的优点,又立足市场发展需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兼具创新性和实用性,促进了市场基础设施功能的完善。
《新版回购主协议》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主体日趋多元化。随着回购市场的繁荣发展,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原有的回购主协议进一步修订完善,以满足市场成员对更加安全、高效的标准文本的需求。在此背景下,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交易商协会启动了《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制定工作,在保留原有文本优点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地体现了延续性、适用性和前瞻性的特点。
(一)我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蓬勃发展
我国债券回购市场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目前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是债券回购的主要市场,在促进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传导、拓宽机构投资者资金融通渠道以及促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正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市场整体规模增长迅速。2012年,银行间回购交易总量达151.7万亿元,较2010年的112.1万亿元增长了35.3%,比市场成立初期增长了4894倍,远远高于银行间市场现券交易量(67.8万亿元)。
二是交易主体日益丰富。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交易主体已基本涵盖了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类型。市场主体从最初仅为商业银行逐渐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法人机构比如证券投资基金等,也加入到债券回购市场。
三是回购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地位凸显。银行间市场形成了回购定盘利率、7天回购加权平均利率等基准利率。债券质押式回购由于交易活跃、交易量大,价格干扰因素较小,其加权平均利率能较好地反映货币市场资金供需情况,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宏观经济趋势和利率走势,已成为银行间市场利率指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为银行间各项金融产品定价提供了重要参考。
四是宏观调控功能充分发挥。债券回购交易已成为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一项主要工具,人民银行往往直接采用正、逆回购的操作方式参与回购市场,通过一级交易商向市场投放或回笼流动性。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上形成的短期资金利率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货币市场的真实需求关系,从而间接地为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操作和传导提供重要依据。
(二)原有主协议随着市场的发展须进一步完善
我国曾分别于2000年、2004年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1主协议》(以下简称为《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2主协议》(以下简称为《买断式回购主协议》),两份协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形成初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回购交易的日益繁荣,原有两份主协议在核心机制安排、违约事件的处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估值机制方面。原主协议约定债券的估值方式为:协商或委托中介平台通过招投标确定。相比于国际市场通行的《全球通用回购主协议》(以下简称《GMRA主协议》)所采取的“两个或以上做市商报价或由非违约方确定”的约定,协商或招投标的方式,对非违约方权利的保护较弱。
二是违约事件判定主体方面。原有《质押式回购主协议》中对争议的解决要求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此条款赋予人民银行对债券回购交易违约责任的判定职能,在市场发展初期曾有效支持了回购市场的稳健运行,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入,人民银行作为市场制度建设者和宏观经济的调控者不再适宜承担违约责任的判定职能。
三是回购交易的风险管理方面。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交易灵活性的增强,债券回购交易中对交易对手方违约和对担保品价值进行精细化管理的需求凸显,引入担保品的盯市估值和动态管理,以及国际通行的买断式回购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等核心机制安排,成为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
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迅速发展,对回购交易制度、风险管理手段和违约处理流程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亟需对原有的两份回购主协议进行修订完善,在此背景下,《新版回购主协议》应运而生。
《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创新之处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框架结构、核心机制安排、风险事件处理和签署方式等方面作了充分论证、细致考虑,兼顾实用和创新,充分体现延续性、适用性、前瞻性的特点。与原有债券回购主协议相比,主要有以下创新之处:
(一)文本结构安排采取“共同而有分别的原则”
《新版回购主协议》采用了“通用条款+特别条款”的框架式结构。考虑到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具有共同的交易目的和类似的交易结构,将原来两份主协议合二为一,在通用条款中,规定了适用于质押式和买断式等所有回购交易的要素和机制;在特别条款中,根据质押式和买断式回购的不同特点,就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处理、调整、替换、履约保障安排等分别进行了规定。这样的结构不仅满足了市场成员的需求,简化了文本数量,有利于市场成员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又可以通过特别条款的设计来兼顾不同交易品种的特点,为三方回购、债券借贷等其他交易品种的推出和引入预留空间。此外,《新版回购主协议》在通用条款部分既保留了原有回购主协议在回购业务方面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还借鉴《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以下简称《NAFMII主协议》)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当交易一方出现违约或合同可终止情况时的处理方式,这不仅保证了回购业务开展的延续性,也使文本形式更加完善,内容更加丰富。
(二)完善了回购主协议对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认定和处理
原有的两份主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仅约定了回购交易项下支付和交付义务的违约处理,对于交易对手发生破产或出现其他重大信用事件的情形则未予考虑,违约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流程也较简单。《新版回购主协议》对此进行了完善,以便更有效地管理对手方信用风险。
1.增加出现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情形
为了更好地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新版回购主协议》借鉴了《NAFMII主协议》和《GMRA主协议》的做法,在违约事件中补充了交易对手否认协议、不实陈述、交叉违约、特定交易违约、特定实体违约等条款,并设置了非法事件和不可抗力两个终止事件条款。
2.对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处理方式进行充实
《新版回购主协议》保留了原有回购主协议协商解决的原则,又为市场参与者增加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发生后的其他处理方式。值得一提的是违约事件的处理方式,由于回购交易结构较复杂,合同标的既有金钱又有债券,违约事件发生在不同时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差异较大。《新版回购主协议》对于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违约事件,分为正回购方违约和逆回购方违约两种类型,在每一种类型下又可细分为在首期结算日或之前违约、在首期结算日与到期结算日之间违约和在到期结算日违约等三种情形,并明确了处理流程和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三)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
为了便于市场成员更好地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新版回购主协议》参考《NAFMII主协议》和《GMRA主协议》的做法,根据中国法律制度和回购市场发展的实际特点,在买断式回购框架下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即全部买断式回购交易构成单一和完整的协议,在全部买断式回购交易被提前终止后,无需就每一笔买断式回购项下的款项交收逐一进行结算,而可以采用轧差计算的方式计算出终止净额(即交易一方应付另一方的款项总额与另一方应付该交易一方的款项总额之间的差额),交易双方之间只需就轧差后的净额进行交收。
(四)建立了对回购债券的动态调整机制
为了提供有效的风险敞口管理工具并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针对回购交易双方净风险敞口的变化,对回购债券进行动态调整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做法。为了更好地管理债券回购交易的风险敞口,《新版回购主协议》加入了基于“盯市”原则进行动态调整的内容:
1.针对质押式回购的特点,设计了“替换”和“调整”机制。“替换”是指经回购交易双方协商,允许正回购在新的债券上设定质权来替换已经质押的债券,这一安排有利于正回购方根据其实际情况更有效地利用质押债券,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调整”是指如果一笔质押式回购下的质押债券由于市值下跌导致质押债券不足,或由于市值上升导致质押债券多余,可增加或减少质押债券。
2.为买断式回购设计了“调整”和“履约保障”机制。买断式回购下的“调整”机制是指为避免回购债券的不足,出现净风险敞口的交易一方有权根据约定的估值方法要求另一方增加或减少回购债券,以实时覆盖净风险敞口;“履约保障”机制要求交易一方为出现了净风险敞口的另一方以现金或债券质押的方式提供额外的履约保障品,而质权方在其净风险敞口减少后,有义务按照出质方的要求解除相关的现金或债券质押,也是一种质押品的动态调整机制。
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的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依赖高效的债券托管平台和完善的估值计算方式,目前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承担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的职责,快速、高效、安全的债券托管制度是债券回购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采取多边加双边的签署方式
市场成员在有效签署《新版回购主协议》后,主协议即在签署方与其他各签署方之间生效。市场成员即可据此进行质押式或买断式回购交易。这沿用了原主协议的做法,保障了回购交易的平稳过渡。同时,已签署主协议的市场成员之间,可以根据需要签署双边的补充协议,具体约定第三方估值机构、罚息利率,选择是否适用交叉违约、特定交易违约、调整、履约保障等机制。这为市场成员之间的个性化交易需求提供了多项便利工具和自主空间,并引导中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实践向国际债券回购市场上的通行做法靠拢,既保障了交易的平稳过渡,又赋予了市场成员自主谈判的空间。
《新版回购主协议》对市场的意义
总的来看,《新版回购主协议》既保留了原有主协议文本的优点,又立足当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吸收市场意见,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兼顾考虑市场未来需求,对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回购市场行为、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防范市场风险、促进产品创新有着重大意义。
(一)有助于为债券回购交易打造规范运行的平台
协议文本的设计应始终与市场的发展相契合,并随着市场实际需求的变化而不断更新,而《新版回购主协议》正是为满足市场之需、解成员之急而推出的。它为相关交易设计了较固定的交易条件,并且明确了违约处理办法,标准化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统一市场行为,建立回购市场交易规范,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对于打造我国债券市场规范运行的平台、提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
为了更好地管理债券回购交易的风险敞口,《新版回购主协议》加入了基于“盯市”原则进行动态调整的内容。针对质押式回购的特点,设计了“替换”和“调整”机制,这一安排能增加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回购交易的积极性,更有助于提高回购债券的使用效率,从而有效地提高整个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针对回购交易双方净风险敞口的变化对回购债券进行动态调整,也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做法。
(三)有利于完善债券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管理
在买断式回购框架下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有利于市场成员更好地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此外,以“盯市”为基础的“调整”、“替换”机制,以及对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认定和处理等都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有助于控制债券回购市场系统性风险。
(四)有利于债券回购业务后续创新工作的开展
《新版回购主协议》的修订充分考虑了债券回购业务的后续创新问题,不仅在文本制定中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而且标准文本的本身也为创新提供了明确、规范的法律保障。
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未散去,我国金融系统正处在一系列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中,银行间市场也正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加快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制度建设,推动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正当其时。《新版回购主协议》不仅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标准,也推动了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自律管理体系的建设,完善了市场基础设施,推进了回购业务的创新实践,必将极大地促进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服务于中国金融市场向更高层次推进的需要。
注:
一、回购协议与回购协议市场
回购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s)也称再购回协议。它是由借贷双方鉴定协议,规定借款方通过向贷款方暂时售出一笔特定的金融资产而换取相应的即时可用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后按预定价格购回这笔金融资产的安排。其中的回购价格为售价另加利息,这样就在事实上偿付融资本息。回购协议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方式,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购回的金融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
回购协议市场(Repurchase Agreement Market)又称为证券购回协议市场,是指通过回购协议进行短期资金融通交易的场所,市场活动由回购与逆回购组成。回购协议市场从几个方面吸引投资者:首先,该市场为剩余资金的短期投资提供了现成的工具。实际上,大量的回购协议交易是一个晚上的时间进行的,称为隔夜回购。隔夜回购的利率通常比联邦基金的利率低,尽管利率很低,但对那些无法进邦基金市场的投资者来说,总比没有回报要好。其次,在剩余资金数量每日不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通过滚动隔夜回购的办法来有效地管理可能的剩余资金。
二、美国回购协议市场概述及借鉴意义
1.美国的回购协议市场简介
在美国,早在19世纪60~70年代证券交易商之间就开始出现了回购协议。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波士顿的一些国民银行间开始通过鉴定回购协议来相互调剂准备金余额。但作为一种规范化的货币市场工具,回购协议是在1924年由联邦储备银行在公开市场业务中首先推出的。
1969年,美国联邦政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银行运用政府债券进行回购协议形成的资金来源,可以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限制。这进一步推动了银行踊跃参与回购协议交易,并将回购协议的内容主要集中到国库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身上。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当通货膨胀的阴云开始笼罩着整个西方世界时,回购协议市场却迎来了意想不到的黄金时期。随着市场利率的高涨,大多数西方公司的财务主管们急于为手中掌握的短期资金,寻找妥当的投资场所。企业的积极参回购协议市场带来了大批投资者。
除了企业和商业银行以外,美国各级地方政府也成为了回购协议市场的受益者和积极倡导者。因为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美国各级地方政府的闲置资金必须投资于政府债券或者以银行存款的形式持有,并且要保证资金的完整性。在以前,这极大地限制了地方政府在财务上的灵活性。回购协议市场正好提供了既可以投资于政府债券,又有还款保障的投资渠道。因此政府成为该市场的积极参与者,也就不足为奇了。
目前,美国的回购协议市场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回购协议市场。早在90年代初,隔夜回购协议的日交易量就已经远远超过了100亿美元。拥有数千亿美元短期资金的共同基金是这个市场上的最大投资者。对他们来说,一家投资基金的经理每天通过同一个经纪人做几亿美元的回购协议交易,已是司空见惯。美国回购协议市场的利率一般以联邦储备资金拆借市场的利率为基准,但经常会略低一些。
2.美国回购协议市场对我国回购市场发展的借鉴之处
经过长期的发展,回购协议已经演变为美国货币市场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呈现出规范化和成熟化、高效率与灵活性兼顾的特点。这对我国近10年来才真正兴起而且问题尚多的回购协议市场来说,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概括起来,主要有这样四个方面:一是在把回购协议在本质上视为货币市场而不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基础上,确立规范化的交易规则,提高回购交易在对象、金额、期限及利率等方面的透明度;二是由于回购协议是抵押融资工具,因此在采用时要严格遵守其必须有特定的足额的金融资产作为抵押品的要求,杜绝各种虚假情况的出现;三是积极拓宽回购市场的广度、宽度和弹性,允许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包括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和工商企业等参与回购业务,促进市场发育;四是有关方面应尽快出台证券回购交易的管理法规,将其置于宏观管理层的监管之下,同时督导各交易主体建立自律管理机制,最终形成比较完备的违规防范机制,并将信用风险降至最低水平。
三、我国发展规范的回购协议市场的现实意义
1.目前中国宏观经济方面的困难处境
首先,我国现在面临着投资扩张的趋势,不仅有国内某些领域某些地方的投资热潮,而且还有国际市场上大量游资的投资冲动。一方面,固定资产的信贷泡沫已经出现,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表明,2007年1月~11月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100605亿元,同比增长26.8%,比2006年同期增长了0.2个百分点。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完成投资43887亿元,增长16.3%;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21632亿元,增长31.8%。基于此,可以认为这一轮的投资扩张不能完全用需求拉动的理论来解释,很有可能是投资冲动推波助澜的结果,不良贷款使得信贷泡沫日益明显。而一旦出现问题,整体经济泡沫势必以银行系统危机的形式崩溃,造成重大金融风险。同时由于房地产和固定资产投资过热,导致生产价格过高,如果价格传导机制顺畅,不久之后就会最终传导到消费价格上,形成全面的通货膨胀。
另一方面,国际游资虎视眈眈。“国际游资”又称“热钱”,是国际上合法或非法的过剩资本。它以盈利为惟一目的,通过各种渠道在国际上迅速流动,给各国经济带来冲击。20世纪80年代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90年代泰国的金融危机,都有这种“热钱”的推波助澜。随着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度增长,利率持续上升,汇率持续升值,房价、股市上扬,短期获得利的机会开始增多,“热钱”流入中国的步伐也逐渐加快。目前保守估计已达5000亿美元的不明来历的资金“潜入”中国,并通过各种方式进入银行间市场,企图赚取人民币升值的差价,这相当于基础货币供给增加3.5万亿人民币(中国新闻网数据),这对中国经济的冲击不可小觑。
此外,居民存款有增无减,内需不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2007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7253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967亿元。通过教育刺激需求等方式受到质疑。同时政府还需要缓解众多国企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的再就业压力,减少对外依存度。因此还应预防通缩的出现。
2.央行调控的良好选择――回购协议
事实上,为了能尽可能灵活的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一直以来央行都在加大对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力度。尤其是针对国际市场上各种资金的投资冲动及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央行已经在不断加大银行间外汇市场上收购外汇的数量的同时,相应投放本币。同时,为抵消由此产生的增长过快的基础货币,央行在银行间货币市场进行了相应的“对冲操作”。所谓“对冲操作”即央行以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为工具,通过债券的逆向操作,等额回收因为购买外汇而多投放的基础货币。但是,这种在公开市场上发行的政府债券。在几个月后就将面临很大的还款压力。这时就需要将国内和国外投资的冲动结合起来考虑,改进公开市场工具的运用,抑制通货膨胀。
当前美联储在公开市场业务方面的交易技术,主要的两种为“直接交易”和“回购协议”。直接交易可以引起准备金和货币存量长期的或持久的变化,如上面提到的“对冲操作”;而回购协议可以中和由处于央行直接控制范围之外的因素引起的准备金和基础货币的暂时变化。借鉴美国回购协议市场的经验,运用“回购协议”,我国政府可通过债券交易动用并收回闲置的资金。只要政府的债券交易商在市场上卖出这些债券,并附加协议,规定在指定的时间以指定的价格买回这些债券,就可以暂时调整货币供应量。因为我国目前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有很大部分来自外汇市场上的短期波动,而回购协议正是暂时增加了央行的准备金,维持了币值的稳定,只要交易商买回这些债券,额外的准备金就消失了,不会造成通货膨胀。同时回购协议还可以通过对短期部分资金的回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国内的投资规模,因此,建议央行积极采取“回购协议”的方式,来抑制当前通货膨胀的苗头。
参考文献: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 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二)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
(1)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
(3)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二)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
(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延迟到帐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帐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九条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第二十条 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 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二)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
(1)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
(3)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二)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
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
(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延迟到帐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帐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九条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第二十条 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1 引言
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是股权投资领域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签订一系列金融性条款,目的在于避免对被投资企业现有价值争论不休,以实际运行绩效来调整企业估值、股权比例等,是一种衍生性的金融工具。在我国对赌协议中多约定盈利及上市对赌,未达盈利标准或上市目的,约定投资方可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一定价格回购,以保证投资方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而不承担投资风险。该条款是否会因兜底条款效力因是否构成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无效,以及是否会因目标公司陷于破产或重整而有破产法上实施的障碍,值得探讨。
2 对赌协议中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的条款的效力
在对赌协议中,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权回购的兜底条款系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无效说。该说认为对赌协议的固定价格回购股权条款有变相借贷的嫌疑。在有对赌第一案之称的海富投资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现金补偿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得投资方不论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均能取得约定收益不承担风险,系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金融法规而无效。该案件中,虽然未直接涉及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进行评判,但根据判决逻辑,股权回购若具有兜底条款,保障投资方取得固定收益,不承担目标公司经营风险,系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金融法规,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赌协议非联营合同,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款非借款,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对赌协议与联营合同保底条款存在显著差异,不能定性为联营合同保底条款。所谓联营,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等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而公司法出台后,联营这种组织结构已不再存在。对赌协议与联营的法律概念完全不同,不应适用也不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1]况且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参与了公司经营,不符合联营司法解释中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时联营方不参与经营的规定。
第二,投资方支付投资款非为借贷。无论在增资还是股权转让,均有实际投资股权行为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对赌的目的在于追求股权增值为核心目标,非为借贷。[2]对赌协议中有固定利率的股权回购的约定确实是保底条款,但回购是对赌协议各方均不愿发生附生效条件的例外情况,并非必然发生。回购触发一般也不以公司亏损为条件,此时回购也不存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本金和利益的情况。[3]
第三,对赌协议的兜底条款,也不应依据联营合同司法解释确定无效。联营司法解释是1990年试行,99年C布合同法施行后,不能再根据联营司法解释直接认定联营合同无效,联营合同保底条款是否无效,应根据保底条款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原因来确定。[4]
我们认为,就合同法的视角而言,若股权回购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难认定无效。但是从公司法和金融法的视角,对赌协议中有关给予投资方固定收益的股权回购条款确有规避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之基本原则以及公司之间资金拆借的限制,有违法之嫌。但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明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指效力性强制条款后,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法同股同权以及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资金拆借的限制系效力性强制还是管理性强制,有待司法予以明确,本文限于篇幅不再展开。
但是有必要提醒有权机关在出台有关政策时,充分考虑我国PE市场,以及中外资的比例。对赌协议随国外资本一起进入境内,对优质企业进行对赌投资,对赌成功形成双赢局面,对赌失败,内资企业在外资的苛刻的现金补偿以及股权回购条款下,轻则对外资巨额的现金补偿,重则丧失公司的控制权,甚至破产。在目标企业未达业绩,甚至亏损的情况下,外资企业仍然可能因为现金补偿条款以及股权回购条款获得丰厚的回报,这种利益失衡可能威胁我国的实体产业,甚至引发金融风险,故建议制定政策时适度保护目标公司及控制人。
3 对赌协议中融资方对投资方股权回购是否存在破产法上的障碍
在(2014)苏商初字第29号一案中,投资方主张融资方予以回购股权,融资方答辩称:目标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股东的股份价值归零,且股份转让必须由股东会做出决议,而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股东会不可能再行使权力,故即便增资补充协议有效,要求原股东那个回购的请求同样不能成立。破产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因投资人指派董事至目标公司任董事,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未采纳被告的观点,认为实际控制人在业绩不到约定标准时或该公司未能按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即需对投资方进行补偿或回购投资方的股份,则在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股权价值严重贬损的情形下,实际控制人更应当满足投资方基于合同约定以及对目标公司发展趋势判断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其股份的主张。实际控制人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股份不得转让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投资方的法定代表人虽被选为被投资企业的集团董事,但本人并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公司的出资人,故破产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不适用。退言之,即便按实际控制人的抗辩理由,结合法律的立法本意考量,其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实际控制人未举证证明邱某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人对被投资公司出现重整原因存在过错;另一方面,投资人主张转让股份所指向的对象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实际控制人会因为回购股权而增加重整工作的积极性和勤勉努力程度,重整程序不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苏州中院作出上述判决是基于以下立论:其一,董事本身不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不是目标公司的出资人,因此指派该董事的股东不受破产法第77条第2款拘束。其二,破产法第77条第2款系限制对进入破产或重整有过错的高级管理,并不适用本案中投资人指派无过错的高管人员。其三,股权回购会使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尽勤勉义务,利于重整成功。在实务中,上述立论毫无事实和法律基础,甚至完全相反。
(一)破产法第77条第2款不拘束委派或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违背立法原意。
公司作为法律上的拟制,本身没有行为能力,其自身的意思必须通过作为自然人代表或才能实施,并获取利益。该自然人受公司指派,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利益的代言人,与公司互为一体。破产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应当做扩张性解释,包括不得转让委派其股东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否则极可能架空破产法第77条第2款。
(二)破产法第77条第2款并不在于对过错高级管理人的惩罚,而在于促使其重整期间尽勤勉义务,利于实现重整。
破产法第77条第2项并不能显示其有特意限制对公司破产或重整有过错的高级管理人员,亦无资料相佐证。难道对破产或重整有过错的高级管理人员继续留在公司任职有利于公司重整,还是对公司破产或重整无过错的高级管理人员留在公司更有利于公司重整呢,结论不言自明。究其立法本意,限制高级管理人员在重整期间转让公司股权,目的在于使其与公司成为利益共同体,尽勤勉义务,利于实现企业重整成功。
(三)股权回购固然会促使实际控制人尽勤勉义务,但并不利于目标公司重整成功。
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投资人的股权,使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权份额加大,确有更大的利益促使其尽勤勉义务,但能促使重整成功实有武断之嫌疑,甚至更加不利于重整。具体原因如下:
1、股权回购将恶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降低其信用状况,不利于重整过程中的融资。无论是业绩对赌还是上市对赌失败,一般目标公司估价未达增资时的估价,现在要以增资时高价回购,即意味着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要以不合理高价回购低价股权,甚至是无价值的股权,无疑会恶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降低其信用,不利于目标公司的重整。
2,股权回购实际上会恶化目标公司财务及信用,会损害目标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融资方以高额的价格回购投资方不具有价值或低价值的股权,是表面上看,并不直接损害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但是间接会恶化目标公司财务和信用,并损害目标公司债权人利益。因为在金融实践中,无论目标公司对外融资还是目标公司股东会外融资,都会相互提供担保,成为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就清偿而言,事实上发生了财务混同。若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价回购无价值的股权,直接恶化了目标公司控制人的财务状况,间接恶化了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仅影响重整的进行,而且会影响债权人的清偿率,最终损害目标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股权回购会恶化目标公司的信用状况,不利于重整进行。在投资领域,当某个目标公司受某著名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意味目标公司的发展前景受到市场肯定,会引起其他小型投资者跟投,同时会对目标公司的信用产生增持作用,增强信用评级,降低其融资成本,使其他交易方愿意与目标公司交易并享有目标公司的债权。而一旦著名投资机构启动回购程序,无异于降低目标公司的信用评级,在目标公司进入重组阶段,无疑增加了重组的难度,增加了破产的可能性,降低了债权人的清偿机率,权利更加容易受损。而限制投资方对目标公司进行回购,可以促使其委派的高级人员对目标公司尽勤勉义务,也有利于其利用自身的人力、财力和市场以及专业优势,增加重整的可能性。
我们认为,在目标公司面临破产或重整时,原则上应该限制、甚至禁止委托、指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前述,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会恶化目标公司的财务和信用状况,不利于重整进行,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原则上应当予以禁止。
其二,破产法第77条第2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尽勤勉义务,促成重整,例外允许转让其股权应当以利于重整为考量因素。
破产法第77条第2款限制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可以促使其与目标公司成为利益共同体,调动其积极性,增加重整的成功的几率。该款做了但书条款作了例外性的规定,即“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人民法院应当以是否有利于重整程序作为是否同意的考量,若给第三人受让股权,且具有更强的经营能力和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利于目标公司的重整,则应予以认可。
其三,在公司进入破产或重整时,限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投资方的股权,有利于投资方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投资行业,投资方相对于目标公司配备更多的法律或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若限制其在公司破产时转让股权,会督促其在投资后,指派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运作进行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允许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
回购股权,在无论公司经营如何,都能保证自己兜底获利的思维下,在投资前,其会忽略尽职调查,投资后也会降低其完善公司治理的动机,甚至完全对目标公司经营不管不问,增加目标公司投资经营风险。
4 结语
对赌协议中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固定收益的股权回购条款,在我现行法下,仍有效力争议,且在破产时有实行障碍。我国现存的对赌条款过分关注财务目标,将眼光局限于企业近期盈利,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且过分导致短期目标牺牲长远利益最终损害投资双方利益局面的出现。我们认为,对赌协议多发于风险投资,高风险与高收益相关,特别是孵化高科技产业功不可没,但是兜底的投资协议将其投资风险转嫁到创业者身上,可能不利于科技和产业的发展,对赌协议应该回复到估值调整的本质来,也应如外国企业更多关注创新水平、专利的研发应用,市场份额等,不应鼓励兜底的保障其固定收益的股权回购条款。但也应当考虑到风险投资相较于一般股权投资有明显差异,其并不追求长期的股权投资,应当建立公平合理的股权回购价格,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最终有利双方互利共赢。
注释
[1]陈泽桐,赵宇,《我国PE对赌协议的类型化分析及其诉讼案例启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2]陈泽桐,赵宇,《我国PE对赌协议的类型化分析及其诉讼案例启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3]郝风才,《公司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风险分析》,华律网,http://,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4]郝风才,《公司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风险分析》,华律网,http://,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参考文献
1. 华亿昕,《对赌协议之性质及效力分析――以合同法与公司法为视角》,《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91页。
2. 赵晓琳,《对赌协议欠缺法律支持 PE机构勿滥用》,上海证券报,2012年6月5日。
3.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4.陈泽桐,赵宇,《我国PE对赌协议的类型化分析及其诉讼案例启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5.陈泽桐,赵宇,《我国PE对赌协议的类型化分析及其诉讼案例启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6. 郝风才,《公司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风险分析》,华律网,http://,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苏商初字第29号判决书
11.陈巍虹,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研究,华侨大学2012年5月硕士学位论文第7。
一、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
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是在利益公平感及社会最低保障能力基础上保证人与人之间的畅所欲言、言后有为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和谐包含三个层面:一是把和谐作为调整人际关系的规范;二是把和谐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这是我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三是把和谐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三者密不可分,将和谐作为调整人际关系的规范和治国方略,是在和谐思维方式指导下进行的。
二、我国社会结构的分化、整合与和谐社会
(1)我国社会结构的分化对社会和谐的影响。我国社会结构分化表现为:第一,领域大分化:政治、经济和文化三大领域的分化,为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分化打下了基础;第二,阶层分化:阶层结构的分化使得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摩擦和冲突增多,有的还比较激烈;第三,利益分化:伴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各类利益主体的自也在不断扩大,这必然会在不同利益主体间产生广泛的矛盾和冲突;第四,组织分化:社会组织结构也由一元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并形成了大量新型的经济组织和民间组织,这些新型组织的结构模式多样化,与原有组织之间分化加大,异质性十分明显;第五,观念分化:社会分化的加速也必然会在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中有所反映,尤其是随着外来文化的传播,民众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将会不断趋于丰富和多元化,致使各种观念相互碰撞与冲突频发。第六,地域分化:地域分化主要表现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上,不同地域之间发展和收入差距的扩大还在继续,并在日后相当一个时期内影响中国的发展。
(2)当前我国社会整合的滞后及其对社会和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分化和社会变动的加速使得传统的社会整合力不断弱化。在加速转型期,因社会分化促进了社会异质性的增加而使传统社会整合力的发挥丧失了社会基础,致使社会中大量违德违法行为急剧增长;二是新的整合机制尚未建立之前国家强有力的政治整合能力却在不断下降。进入社会转型期以后,传统的组织管理系统松弛化,组织的社会动员能力明显下降,致使社会整合的社会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整个社会整合的作用和能力不断下降;三是由于新的整合机制一时难以形成并安全运作,社会分化与社会整合交接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脱节现象。随着社会分化的加快,传统的、旧的社会整合力量在不断弱化,而新的整合机制又一时难以形成,这种社会结构分化与整合的异步性必然会造成交接过程中的“脱节现象”,从而导致大量社会失范现象的出现。
三、整合社会结构,构建和谐社会的措施
(1)完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我们党把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问题纳入国家的发展规划,纳入到制度建设的框架之中。“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利益分化加剧的时期,我们必须加快建设起合理的、合法的利益协调机制,才能有效地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升级。人民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因此,一是要从法律上肯定各利益群体利益诉求的正当性。只有从法律上明确,制度上保证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地遏制政府或机构的侵权行为。二是完善和发挥社会利益组织的利益协调功能。为减轻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动荡,我们必须要有意识地培育社会组织体系,在国家与民众之间社会中介和桥梁的作用,协商各层次、不同群体间起到的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团结。三是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商机制。如何表达利益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社会的政治参与的问题。在现代社会,政治参与不仅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政治制度得以有效运作的重要条件。充分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坚决反对和纠正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2)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第一,扩大就业。安居乐业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就业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它不仅是人谋生的手段,而且还是人与人之间进行信息交流沟通、化解各种矛盾、促进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重要方式。第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十一五”规划强调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维护社会公正、协调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增强统筹调剂的能力。第三,促进公平。如果说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力量决定的话,那么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再次分配就主要取决于政治体系的运作了。第四,保障安全。现代化使社会风险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扩散到整个社会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变迁可以归结为两个基本过程,即现代化过程和体制改革过程。
(3)建立健全必要的监测预警、预防预控和应急处理机制。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重建立健全应有的监测预警、预防预控、应急处理机制,对于有可能发生的社会利益对抗和冲突事件,或防患于未然,或将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从一定角度上来说,这方面的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进程中,不可能完全杜绝某些社会利益主体之间对立、对抗和冲突,但必须将其制约在影响最小、损害最少的范围之内,否则就会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干扰、阻挠和伤害。
(4)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营运效率。享受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国家给予所有的公民以同等的待遇和平等的机会,凡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其受益对象是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以革除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多头分管、条块分割、政事不分、监督乏力的弊端。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和决算制度,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特别是要将社会保障结余资金引导到可靠有效的投资上去,保证这部分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社会稳定、关系协调、结构合理、利益同存、价值共享、资源互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而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和关键莫过于在社会结构不断分化与整合的今天,如何继续保持社会结构的合理性与社会运行的稳定性。对此,我们一方面要积极引导、控制好社会结构的分化与整合,使之达到合理有序、相互衔接、良性循环的状态;另一方面又要努力促进社会结构的不断完善,以保证在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努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G7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661(2011)09-0008-02
1995年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每年的4月23日确定为“世界读书日”。许多国家都借此引导国民读书。这充分体现了整个世界对阅读的重视。我国改革开放近30年来,党和国家更加重视通过学习提高公民思想、
文化、道德素质,十分重视全民阅读,唤起人们渴求知识的热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全民阅读的现状不容乐观。由于“快餐”文化、电子信息的兴起,使得公民深度阅读的时间不足,书报刊等传统媒体的出版物消费需求增长缓慢,社会上的一些浮躁情绪的蔓延也在影响良好读书环境的培育。
文明传承和演进的历史证明,全民阅读率与阅读水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民族的创造能力和发展潜力。阅读使人进步,使人文明;阅读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全民阅读是一项系统工程, 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读书风尚,也是建设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充分认识推动全民阅读的必要性
倡导全民阅读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人的成长离不开教育,阅读则是教育的基本手段。教育并不等于阅读,但系统的教育离不开阅读。教育既需要通过直观和实践去感知客观世界,更需要通过阅读去进入一个更加广阔的知识理性世界。
倡导全民阅读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改革和创新是经济发展的两大动力。阅读可为改革和创新提供理论基础、知识基础和科学技术。我们的前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宝贵经验以书刊的形式保存下来,是我们进行新的实践的宝贵财富,必须珍惜,必须学习,必须继承。继承无法离开阅读,只有通过广泛的阅读,才能在继承前人经验和了解最新科学技术资料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造。
倡导全民阅读有利于建设和谐文化。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读书风尚,也是建设和谐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最近中央17个部委发出了《关于开展以“同享知识,共建和谐”为主题的全民阅读活动的通知》,向全国的广大读者发出了积极参与阅读的号召,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响应。这是落实中央建设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谐社会的灵魂是和谐文化,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倡导阅读将为中华文化的复兴提供不竭的动力,并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长期稳固的文化基础和核心价值观。
二、做好全民阅读的指导工作
1.选书的指导
俄国目录学家鲁巴金说:“挑选图书供自己和他人阅读,这不仅是一门科学,也是一种艺术。”可见指导阅读选择是一项要求很高的工作。指导阅读选择的关键在于把握“原则”和“标准”。指导阅读选择的原则是,既要符合阅读者的阅读目的,又能使之在较少的时间内获得最佳的效果。指导选书的标准是,好的、有意义的书籍。俄国文艺评论家车尔尼雪夫斯基说:“凡是好书,必定会在读者心中唤起对真、善、美的向往。这是一切好书所具有的共性。”
2.阅读材料内容的指导
阅读材料内容的指导是指对阅读材料的主旨、特点、得失等作出分析、评价,以指导阅读者取得共识。这实际上是引导读者理解、把握阅读材料中的知识和培养、发展其智能的过程,因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学术性。它要求指导者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能真正提高读者的审美能力,培养他们健康的审美情趣。
三、国外全民阅读活动
新加坡2005年首次举办“读吧!新加坡”(Read!Singapore)活动,旨在动员全民参与阅读,构建良好的阅读环境。活动一开始的定位与走向就与众不同,偏重于提高国人的华文程度,培育个人文化素养。认为只有通过培养个人的文化素养,才能将文本的精髓表现出来,导读时才会对别人有益,不会浪费人家的时间。要深化自己,才能优化别人。
美国“一城一书”活动,主题鲜明,贴近生活,促进交流。其主旨就是促进同一社区、地区、城市或者国家的关系和谐,活动的主题鲜明,选用一本书作为社区活动的基点,并发展相关的活动在促进阅读的同时,也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同时一城一书活动所选择的书籍通常是与社区紧密相关,或者是与社区的发展相关,或者作者是本社区的居民,或者书籍所讲述的内容是本社区的历史等等。
英国1995年出现了“读者发展”团体,其宗旨是以读者为中心,促进读者自身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英国图书学会开展了一系列的业务活动。
四、我国的成功案例
“深圳读书月”秉承营造书香社会、实现市民文化权利的宗旨,着力于提升市民素质。六年来,举办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700多项,包括读书、换书、赠书、征文、绘画、书法、摄影、设计、辩论、话剧、讲座、朗诵、研讨、调查、展览等多种形式,参与读者800万人次,向希望小学捐赠爱心图书1000多万元。创出了“深圳读书论坛”“藏书与阅读推荐书目”“经典诗文朗诵”“中小学生现场作文大赛”“赠书献爱心”“学习在社区”等品牌活动。作为由政府推动的一项公众文化节庆,“深圳读书月”已经走进千家万户,融入市民生活,影响遍及全国和港澳地区,已经成为深圳市民的文化庆典、城市的文化名片和实现市民文化权利的重要载体。
五、解决问题的对策
举办全民阅读活动中,在保证阅读活动主题鲜明的同时,还应该把阅读活动的主题更贴近居民的生活;在提高全民阅读率的同时,还应该提供各种机会促进居民相互了解与感情交流。 只要添加更多的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活动元素,在促进居民关系的同时,提高居民阅读的乐趣,寓阅读于生活中,更能提高全民阅读的兴趣。例如举办与居民息息相关的生活信息讲座,如疾病防护讲座、生活健康讲座、烹饪饮食讲座、老年人健康锻炼讲座、儿童智力发展讲座、举办主妇烹饪比赛、老年人舞蹈比赛等等。全民阅读活动在继承活动形式多样、阅读对象广泛的同时,还应该注重实际的阅读时间,通过活动的灵活安排提高活动实际效果。
当今世界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综合国力的竞争就是国民素质的竞争,就是知识、学识和创意的竞争,就是文化与科技的竞争。国民素质的提高必须倡导阅读,科学知识的普及必须倡导阅读,文明理念的传播必须倡导阅读。阅读可以使我们走向更加文明,从容应对一个快速变化时代的挑战,阅读可以让我们“站在巨人的肩上”,焕发创造的活力,实现人生的价值。让阅读成为一种习惯,使公众在阅读中提升品质与素质。
参考文献
[1]曾松林. 也说全民阅读的重要性[J]. 文学教育. 2007, (10).
[2]朱惠萍. 推动全民阅读增进社会和谐[J].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 (2).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甲、乙双方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一份,规定甲方按《______________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______________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号______________ )核定的价格,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的住宅出售给乙方,由于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违约离开了甲方单位,根据该合同第四条规定的“甲方有权按届时房改的价格和政策收回已出售公房的产权,乙方无异议”的规定,该套住宅房屋应由甲方购回,为此双方达成本住房购回协议书。
一、原甲方出售给乙方的座落于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住宅,双方同意由甲方按_______年_______市房改价格购回。
二、该套住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双方同意甲方购回的该套住宅的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三、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乙方应将该套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移交给甲方。
四、甲方购回该套住宅后的过户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应予以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中所产生的税费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缴纳。
五、甲方购回住宅后应支付给乙方的______________万元购房款,乙方同意甲方在甲、乙双方办理好乙方对甲方公司和浙江金湖机电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后由甲方统一支付。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1、这种回购房一般是指特定的房源,并不是最好的。对于同一个楼盘当中,有很多的优质房源,这类房源肯定备受购房者的关注,会更加抢手。所以开发商一般来说会将优质的房源留到最后,都是捂盘翻本的底子。
2、对于回购房,开发商会限制一些购买的条件。等到了回购的时间房价涨了,对于开发商和购房者来说会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如果房价跌了,开发商也会找各种各样的原因来推卸责任,而且你与开发商周旋的时候,他们会采取拖延敷衍的态度。
3、如果选择的是回购房,一定要注意这类房子的质量如何。如果购买到了问题的房子,虽然价格便宜,但是对后期居住的环境也会大受影响。
(来源:文章屋网 )
由于现代社会的快节奏和竞争,生活日新月异的发生变化,小学生周遭的一切也急剧地变化,宁静的小学校园也越来越热闹,现在小学生实际上要比他们的父辈承担多得多的心理压力。依据我们的观察,认为影响小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1.物质丰裕的负面影响。
在物质匮乏的年代小学生比较容易满足,考试取得一个好成绩,只要有一颗糖的奖励也会欣喜若狂,也比较重视家长和老师的表扬。现在小康之家衣食丰裕,还有为数不少的一部分属于先富起来的家庭,家长过于宠爱孩子,物质的要求有求必应,以至于有的小学生对鼓励、表扬无所谓,对什么事都满不在乎。
2.父母工作忙忽略对子女的教育。
小学生的家长恰好年轻力壮干事业的好时光,忙于工作,把孩子交给老人带,忽略了教育孩子的责任。祖辈疼爱第三代,往往比较注重生活方面的照顾,缺少心理上、感情上的交流。由于照顾太多,这些小学生的能力得不到发展,在自主、自立、耐挫能力、人际交往等方面明显不足。
3.独生子女缺少玩伴表现出自私、缺少合作精神。
由于居住条件的改善,大多数家庭独门独户,小学生放学后在家里和电视、电脑为伴,没有交往的小伙伴。由于缺少交往活动,在班级集体中往往几个能干的学生无法合作做好一件小事,不懂得互相帮助。
4.家长对孩子希望过高。
现代社会高学历的影响使得一些家长不能正确地对待自己的孩子,期望值越来越高。家长对于分数的敏感甚于孩子,孩子考试得98分回家得不到表扬,家长会问为什么不是100分,就是得100分回家也同样要接受教训,关照不要骄傲呀,不要自满呀,要努力呀,造成了不必要的心理压力。父母对孩子期望过高,家庭管教过严,一进家门就做作业,以至于一出家门仿佛小鸟飞向天空,到了学校就任性发泄放纵。
5.个别学生自我表现欲过强。
父母文化程度提高和社会教育媒体的影响,当代小学生的一般知识水平和学习新知识的能力比较高,但是个别小学生自我表现欲太强。有的学生觉得自己很聪明,希望得到老师的肯定,上课举手发言很积极,只要老师没有请他回答问题,他就会认为老师不喜欢他,故意讲话、吵闹,甚至闹得无法上课,他的真正的意思不是要跟老师捣乱,只是希望老师注意他,让老师看到他的能干。
6.小学教育存在问题的负面影响。
不可否认,小学教育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最突出的是过分强调了对小学生的成才教育,忽略了小学生作为人的成长的教育。
二、构建和谐班集体促进小学生心理健康
1. 确定共同的奋斗目标
学生集体最主要的就是要有奋斗目标。目标明确了,再在班内进行宣传,全班统一思想,大大提高班集体的凝聚力。目标要有两个,一个是长远目标,可以是一年或是一学期等等,再一个是短期目标,可以单独对卫生、纪律等某个侧面,也可以是一周或一个月或一个阶段。比如我在管理班集体时搞得“共同奋进争创一流”活动,就是一个长远目标,但却是通过每两周的短期总结组成。此次活动就是在班里开展竞争意识,如果谁有了进步,或是为班集体作了贡献,或是对同学有了帮助等一切个人或多人做的一切有意义的事都可得到一面自制的小红旗,两周总结一次,并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最终达到全班同学都努力朝积极的方面发展的目的。事实证明,这种确立目标而且以鼓励方式进行的活动效果是很明显的。
2. 正确选拔和培养班干部
一个和谐的班集体要有一个团结在班主任周围的班干部群体。选拔关心集体,有威信,有能力,各方面能起带头作用的优秀学生作为班干部,并注重对他们的培养和培训。还要通过他们进一步了解班集体,做到班主任对班里的事情了如指掌。定期召开班干部会,总结这段时期以来办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还存在哪些不和谐因素,制订下一阶段奋斗的目标,再通过召开班会的形式向其他同学宣传。一套得力的班委会成员不仅能够减少班主任工作,更能够使班里的制度得心应手的在班里展开,做到学生管理学生,同学至今之间自行搞好关系。
3. 培养积极向上的班集舆论
一个班集的舆论很重要,它可以是一个查办变成好班,也能迅速的使一个好班沦为差班。因为舆论是多数人赞同的言论和意见,并能迅速影响他人的一种威力无穷的力量。积极向上的舆论就能使大部分同学积极向上,进而影响整个班级,反之亦然。积极向上的舆论可以通过布置黑板报,在班会上进行演说,组织有意义的活动来培养。比如我在管理班级时,经常告诉大家一些名言,名句,名篇,同时将国家的大使向同学宣传,这样整个班级里面没有肮脏的空气,课下也只是谈论我告诉他们的东西。同时,要根据班内或其他班级出现的问题告诉同学们明辨是非的能力,提倡正确思想,抵制错误行为。
4.要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美国心理学家罗杰斯将人际关系视为教学活动的先决条件,是影响教育效果的一种决定性因素。在学校构成和谐人际关系要素有:真诚、接受、理解。
真诚:班主任是学生的主要监护人,班主任应该在思想上帮助学生,应该在生活上照顾学生,在学习上鼓励学生,是他们在内心深处对班主任没有畏惧感反而是无比的亲切,自然和信任。只有这样真诚关心学生,班主任在班里说的话,开展的活动,学生才能积极主动、尽心尽力地去完成。
接受:接受也称“信任”、“奖赏”等,即班主任要无条件地接受每一个学生。教师要消除差生的概念,没有问题学生,只有学生的问题,只有教师如何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宽容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宽容地对待这一个学生的一切。缺乏对学生的宽容,心与心难沟通,教师与学生难合作,心理健康教育就难以进行。要相信所有的学生都可以教育好,如果有问题只是还没有找到合适的方法和适时的问题。
二是增强管理单位事务的本领。作为班子成员,在管理单位事务中,相互之间要补台而不拆台,要合心合力,正确对待表扬和批评,还要知己知彼,既要团结干事,又要和谐共事,更要按章办事。作为一名领导者,在正确运用权利影响力提高管理的同时也要善于更多地运用非权利影响力。高尚的人格情操,可以令领导者为人正直、为官正派、处世公道。
三是增强开展群众工作的本领。做好群众工作是做好其他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尤其在现今经济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信息网络迅猛发展,影响群众思想和行为的因素越来越复杂多样,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要沉下身子去基层搞好调研,了解群众思想脉搏,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群众难题。同时,建立健全舆情预警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既依法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又依法维护单位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的提出,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模式更加清晰。这是我们党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取得的又一个新的认识成果。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