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范文

时间:2023-07-16 08: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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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

篇1

商业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因其所面对受众的特殊性,其地位被一再地提高。当前,国内传媒认知度的提升,对商业服务行业关注度的提升,也因消费者对自身权益保护的增加,通过媒体曝光了相当多的商业服务行业违规操作,不诚信经营的商业服务案例指数上升。商业服务,是一种不同于商业模式和经营模式的概念,其特别强调商业的经营性质,利用商业等媒介向社会提供服务。而这种强调营利性的商业服务,对追求物质第一的部分商业服务从业人员来说,存在着极大的不稳定性。建立在西方经济学“理性经济人”理念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滋生了不少危害商业服务诚信经营的蛀虫。同时,商业服务质量的高低,商业服务能否诚信经营等,其关键还是在于商业服务人员。只有商业服务人员能够恪守自己的承诺,能够依法办事,依照商业服务规则用心为顾客服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的弊端。因此,本文通过对商业服务人员现有对诚信认识的角度为出发点,进而强调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的职业素养的重要性,最后提出改善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的职业素养的措施,提升当前国内商业服务诚信经营。

1.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状况

从历史上看,我国并不是一个低信任度的国家。从古至今,“不精不诚,不能动人”《庄子·鱼父》,“言必行,行必果”《论语·子路》,等名言字句的勾勒,足以说明国民对信任度的重视程度。但是,现阶段,却存在着极大的诚信危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诚信”成为时下中国人最稀缺的资源之一,食品安全领域频频出现的商业服务诚信经营危机,不断地在拉大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在消费者心中的负面影响。甚至据相关报道显示,香港超市基本不摆放国内蒙牛、伊犁的相关奶业产品。商业服务人员的诚信经营,并不因为自身的私欲抑或是所谓企业的集体利益而去伤害消费者的权益。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状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1.1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凸显,且社会影响加大

近年来围绕着商业服务诚信经营问题,在社会上掀起了极大的反响。2003年煤矿透水事故频发,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2011年食品安全事件等曝光的双汇、色素馒头、牛肉香精等,且一次一次对社会所映射出的震撼力越来越强。商业服务的不诚信经营,已经导致众多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同时,也必须看到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从最初的安全生产领域,转向与消费者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领域,从间接伤害人民生活的工作生产领域,向直接损害人民生活生产的消费领域。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范围的扩散,使得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危害的对象也在增加。甚至出现了向年纪较小的青少年蔓延。可能只会危及中壮年生命安全的生产经营领域,用三聚氰胺等不诚信的商业服务毒害青少年及幼孩。而商业服务对象的扩大,在社会引起的反响也在不断的加大。当前因社会信息共享机制的便利,诸多的社会不公平、商业服务的不诚信等,都可能通过网络媒体向全世界传播,扩大了社会负面的影响力。社会对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曝光的增加,凸显了商业服务经营诚信问题,也说明了当前的商业服务领域存在着诸多的有待改进的问题。

1.2商业服务问责力度加大,反衬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

市场经济领域的商业服务问题,掺杂了太多的西方经济观念。唯利是图,自私自利。传统中国人讲诚信,却只对自己熟悉的人讲。诚信经营理念,也因现时代中国社会转轨的特殊性而被人为地弱化了。传统“熟人”基础上诞生的信任感及诚信意识,导致中国人的诚信观念具有极强的局限性及区域性,在熟人面前讲诚信,在社会大众面前可讲可不讲。市场经济的弊端性,要求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及时地对它进行纠正。于是,当前在商业服务领域,社会曝光的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事件的增加,引起了国家政府层面的高度重视。并在实际的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中,正确的发挥了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2003年孟学农因非典治理不利而被问责;2009年因三鹿问题而被问责了一大批的官员;2011年因温州动车追尾脱轨问责的官员等。其中,相继有众多的中低层或是直接的相关人员被问责或是追究责任。商业服务行业的不诚信经营,其归根到底在于商业服务从业人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法律进行博弈,存在投机心理。

2.提升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职业素养的措施建议

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职业素养的提升依赖于软环境和硬制度的双重压力,才能从根本上破除缺乏监督的软环境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解决硬制度管理的教条性弊端。因此,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大背景下,商业服务诚信经营归根到底是商业服务人员的诚信服务经营。

2.1制度规范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操作技能

篇2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鼓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加入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自律。

篇3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年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20*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20*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20*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篇4

1、物业公司经营范围有房屋的维修与修缮管理、提供绿化管理、卫生管理、治安管理、车辆疏导管理、公用市政设施管理、违章建筑的管理、违章建筑的管理以及提供多种生活服务。

2、管理方面:楼宇(多层、高层)管理;房屋的修缮管理;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车辆运行及看护管理;秩序维护管理;清洁环卫管理;绿化管理;消防管理;物业保险管理等。

3、服务方面:物业修缮;物业租售;物业清扫保洁;搬家、装潢服务。车辆出租;绿化工程及花木租售;燃料供应;蔬菜粮食供应;服装清洗供应;美容美发;康乐健身;幼儿教育;老年服务;家教服务;商业服务等。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_________节柜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用在甲方店内从事商业经营。柜台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柜台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交纳期限为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收回柜台:

1.擅自将承租柜台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严重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或甲方单位的管理制度;

4.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组织乙方来店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制订依法经营的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并有权要求乙方遵守;

(2)有权监督检查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情况,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雇托”经营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违纪人员。

2.甲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

(2)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将柜台转租他人;

(3)对乙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4)对乙方人员经营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有权抵制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承租柜台明显处悬挂承租柜台标志,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利益及声誉;

(2)严格依法经营,明码标价,现货交易不得超范围经营,不搞批发业务,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雇托”经营;

(3)遵守国家物价及有关政策,照章纳税,文明经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换、包修,保证商品质量,讲求信誉;

(4)爱护柜台及其他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负担全部修理费用或照价赔偿,租赁期满乙方应完好归还承租的柜台。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违约责任

_________.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日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_(签字)

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请记住我站域名_________节柜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用在甲方店内从事商业经营。柜台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柜台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交纳期限为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收回柜台:

1.擅自将承租柜台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严重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或甲方单位的管理制度;

4.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组织乙方来店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制订依法经营的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并有权要求乙方遵守;

(2)有权监督检查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情况,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雇托”经营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违纪人员。

2.甲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

(2)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将柜台转租他人;

(3)对乙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4)对乙方人员经营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有权抵制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承租柜台明显处悬挂承租柜台标志,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利益及声誉;

(2)严格依法经营,明码标价,现货交易不得超范围经营,不搞批发业务,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雇托”经营;

(3)遵守国家物价及有关政策,照章纳税,文明经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换、包修,保证商品质量,讲求信誉;

(4)爱护柜台及其他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负担全部修理费用或照价赔偿,租赁期满乙方应完好归还承租的柜台。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违约责任

_________.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日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_(签字)

篇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_________节柜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用在甲方店内从事商业经营。柜台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柜台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交纳期限为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收回柜台:

1.擅自将承租柜台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严重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或甲方单位的管理制度;

4.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

(1)组织乙方来店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制订依法经营的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并有权要求乙方遵守;

(2)有权监督检查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情况,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雇托”经营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违纪人员。

2.甲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

(2)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将柜台转租他人;

(3)对乙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4)对乙方人员经营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有权抵制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承租柜台明显处悬挂承租柜台标志,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利益及声誉;

(2)严格依法经营,明码标价,现货交易不得超范围经营,不搞批发业务,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雇托”经营;

(3)遵守国家物价及有关政策,照章纳税,文明经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换、包修,保证商品质量,讲求信誉;

(4)爱护柜台及其他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负担全部修理费用或照价赔偿,租赁期满乙方应完好归还承租的柜台。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日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_(签字)

篇8

3、十堰风景旅行社:位于十堰市人民北路46号美乐大厅。十堰风景旅行社是一家结合旅游与商务接待为一体的商业服务公司。

篇9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

为了加强和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保证物业管理公司组建质量,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全国各地城市地方人民政府颁布了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查的规定。如上海的《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中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划分为三级

1.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必备条件:

(1)管理物业规模一般在50万平米以上,或者管理涉及物业在20万平米以上;

(2)管理物业类型三种以上或管理涉外物业两种以上,物业类型是指多层、高层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办公楼、商场、厂房等以及其他特种房屋(下同);

(3)管理物业必须有两个以上为优秀小区或者大厦,且管理达标面在50%以上;

(4)企业经理或者常务副经理必须从事物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

(5)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职称管理人员10人以上;

(6)企业经营年限必须在3年以上;

(7)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必备条件:

(1)管理物业规模一般在3万一20万平米,或者管理涉外物业1万~5万平米;

(2)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人员3人以上;

(3)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3.处于以上两种类型之间的为二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物业规模3万平米以下或涉外物业规模l万平米以下的暂不定级。

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经营资质审批时所要提供的资料

1、内资企业(全民、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1)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申请报告;

(2)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管理章程;

(4)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书;

(5)验资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拥有或委托管理物业证明(委托管理协议书);

(8)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

(9)其他有关资料。

2.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除需要提供内资企业申报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合资或合作项目议定书、合同等文件的副本及中方投资审批机关的标准文件。3.私营企业

(1)业主身份证明(复印证);

(2)业主的工作简历;

(3)申请资质审批的报告;

(4)管理章程;

(5)验资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拥有或委托管理物业的证

明;

(8)雇员的名册;

(9)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10)其他有关资料。

二、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审批程序

国家房产行政管理体系——各地区房产管理局收到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报告及申报资料齐全后,在一定时间内(通常规定为两个星期内)审核完毕,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其他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在手续办完后才能对外营业。

三、物业管理公司设立和工商登记

(一)组织机构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依照《公司法》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两种。

(二)工商登记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行业,在注册登记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为了今后更好的开展工作,有必要搞清楚。

1.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宗旨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宗旨应含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物业管理是房地产开发的延续和完善,是一个复杂、完整的系统工程。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参与社会分工,实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良性循环,促进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

(2)对所管理的房产及各类附属设施进行科学的管理与养护,使其物业保值、增值,延长其使用寿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财富的节约。(3)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服务对象是人。所以应以业主(使用人)为对象,开展各类经营业务,寓经营与管理十服务之中,提供全方位的方便服务。

(4)发挥物业的最大使用功能,为业主(使用人)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5)履行社会管理义务,积极开展两个文明建设,致力于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篇10

----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预计增长10%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将突破3100亿元。

----新发展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600个以上。力争全市远郊区县连锁超市、便利店累计达到1800个以上,基本覆盖乡镇和千人以上大村。

----升级改造社区菜市场50家,新发展便民配送菜店100家。

20*年全市商业服务业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迎奥运三年行动计划,为成功举办奥运做好准备

全面落实迎奥运培训工作,强化奥运服务的人力保障。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和培训网络,补充修订培训教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启动员工技能、英语和手语培训工作,力争300名左右师资取得手语证书并持证上岗,6万名左右一线员工接受岗位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3万名左右员工接受英语培训,5000名左右员工取得初、中级商业服务业英语考核证书。对已取得英语等级证书的5000名员工进行继续教育。对大中型连锁超市采购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把进货关,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上述培训任务将主要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区两级行业协会组织完成。

推进商业服务业"四无障碍工程",提高消费便利程度。在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推进刷卡消费无障碍、英语和手语交流无障碍的同时,进一步加快商业服务业设施无障碍工程建设。到年底,全市2001年底以后建成的大中型商场、超市无障碍设施改造率力争达到100%;2001年底以前建成的大中型商场、超市无障碍设施改造率力争达到50%。同时,抓紧启动实施都市消费指南信息平台建设,编辑出版《*餐饮指南》、《*西餐指南》等刊物,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餐饮消费信息服务。

开展顾客满意度调查。以购物环境、诚信促销、服务质量、商品质量、投诉及处理、附加服务为重点,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将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程度调查。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企业要及时加以改进,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使本市重点商业街区和重点企业的顾客满意率调查结果均达"满意"以上水平。

与此同时,以餐饮、物流、设备租赁、生活服务为重点,积极配合奥组委做好奥运服务筹备工作。按照《*2008年奥运会与残奥会餐饮、购物服务运行纲要》的要求,做好奥运餐饮服务筹备工作。会同奥组委和租赁协会举办奥运租赁服务主题招商论坛会,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租赁企业积极参与奥运服务,为举办高水平、有特色的奥运会全面做好准备。

(二)积极推进远郊区县和重点新城现代商业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挖掘消费潜能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继续大力推进远郊区县连锁超市、便利店发展。今年要首先填补"空白",即首先在尚未设立连锁超市、便利店的村镇发展店铺,提高覆盖率。在此基础上,支持区县连锁企业租用公共信息平台技术资源建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较少的投入获得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支持,提升郊区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巩固已建成的连锁网络;加快郊区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建设,完善配送功能。统一配送规模力争达到15亿元以上,占郊区连锁企业经营总量50%左右;加快郊区中心站点建设,发挥区域配送中心的作用,在全市远郊区县重点扶持中心站点30个左右,提高对偏远乡村及山区网点的商品配送和幅射能力,为下一步发展打好基础。

各区县要鼓励城乡现代流通企业在郊区建立生产和加工基地,收购当地优质农副产品通过连锁流通网络进城销售,促进农民增收。要引导生产加工和批发(分销)企业针对郊区消费特点,开发和组织适于农民消费的物美价廉的商品,充分挖掘郊区消费潜力,为改善农民群众的生活服务。

加强新城商业规划建设。根据城市功能区定位的要求,配合新城的总体开发建设,加快规划建设重点新城商业中心。采取措施积极鼓励国内外著名品牌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向新城延伸发展,完善商业服务体系,积极优化商业消费服务环境,为中心城区产业和人口的转移创造条件。

(三)深入推进社区便民商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居民生活消费便利程度

继续大力解决市民买菜不便问题。各区县要全面贯彻*市地方标准《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启动新一轮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确保完成50家升级改造。继续推进社区便民配送菜店网点建设,新发展100家便民配送菜店,力争到年底使全市社区便民配送菜店数量达到350家以上。西城、海淀、石景山等区县政府已经明确了20*年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目标,开展了《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学习培训,并安排了专项资金。其它区县也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市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圆满完成。

继续推进社区商业发展,规范发展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300家。积极推广国家级和市级商业示范社区,带动本市社区商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政府扶持的97家便民浴池加强卫生和安全管理,巩固提高服务水平。支持龙头企业新开连锁洗衣店100家以上,加快推进洗衣园区建设,力争使正东百合洗衣园年内投入运行。

(四)加快现代流通方式创新发展,充分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多层次消费需求

创新经营模式、管理模式和业态形式。加强培训及交流,积极引导连锁企业创新盈利模式,提高主业经营能力。鼓励企业改变传统结帐方式,建立网上对帐系统。引导企业进行业态创新,鼓励超市加强生鲜商品经营,推进专业店、专卖店等新业态发展,积极推进邮购等无店铺业态形式的发展,优化业态结构,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

大中型连锁企业要从过分追求规模扩张向追求企业信誉,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转变。积极鼓励连锁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转变增长方式。探索农资连锁化经营,推进连锁经营在不同行业的发展,积极培育优秀特许连锁品牌。

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充分发挥现代物流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实施《*市物流发展规划(20*-2020年)》,研究建立物流业统计制度和相应的指标核算体系,研究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社会化、专业化物流发展。加大物流资源整合力度,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加快发展。继续加快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启动空港物流基地"大通关基地"建设,完成空港保税物流中心一期工程。

(五)下大力量开展重点商业街改造提升,进一步完善特色商业体系

大力推进商业街改造升级。20*年各区县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两条要改造提升的重点商业街。参照国内外现代化繁华商业街的成功模式,研究制定重点商业街整体改造提升方案,市里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东城区去年结合城市环境整治,改造了鼓楼东大街,效果非常好,值得各区县借鉴。在改造升级过程中,要突出街区特色,提升商业橱窗、广告灯箱、店铺标识等视觉系统设计水平,完善停车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聚集品牌企业和品牌商品,增加休闲娱乐服务设施配置,调整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商业街的经营档次和综合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消费需求。

研究制定促进老字号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提升老字号发展。筹备举办迎奥运"*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论坛,加强企业咨询和人才培训,扩大开放与交流,加大老字号企业宣传推广力度。开展老字号创新评比活动和特色商店评选活动,再评选30-40家特色商店。

努力打造"美食之都",进一步扩大首都餐饮消费。积极培育京味特色餐饮品牌,向中外宾客展示首都丰富多彩的饮食文化,创造条件满足*2008年奥运会的餐饮服务需求。开展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工作,促进餐饮企业达标升级,力争20*年底国家二级以上酒家酒店达到700家以上。依托协会开展厨师竞赛评比活动,力争获得烹饪大师、名师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数达到300名以上。开展特色风味餐厅、民族清真餐厅推介评选活动,推出特色风味餐厅、民族清真餐厅各50家。依托京港洽谈会等平台,开展餐饮业交流合作,推介和引进餐饮品牌,促进本市餐饮业加快发展。

(六)健全商业服务业法律、规则体系,整顿提升行业秩序

加强商业服务业法制建设。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争取在商品交易市场管理、零售企业促销和进货交易行为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以及大型商业设施设置等方面实现立法的突破。贯彻落实国家规范流通秩序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开放、竞争、有序、诚信的市场体系。

开展专业培训,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充分利用多种媒体,组织形式多样的贯彻实施标准宣传推广工作,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开展达标活动。制定洗染服务质量标准和家政服务质量标准。研究制定小商品市场标准,推动全市小商品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制定或修订美发美容、修理、洗染、照相、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以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等*市地方标准,提高生活服务业和特殊流通行业的规范服务水平。各相关行业协会要提早做好必要的准备。

通过制定和落实规范,进一步优化商业服务消费环境。从总服务台、商品陈列、灯光照明、室内温度、噪音污染、背景音乐、语言文字和导向标识等细节问题入手,制定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提高消费者购物消费的便利程度,创造安静舒适的购物环境。制定商业零售企业售货员基本行为、服务礼仪等规范,解决员工仪表、着装、语言等服务细节不规范问题,提升商业零售企业服务水平。

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开展打击商贸活动中商业欺诈行为等专项行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监管和防范。贯彻落实《直销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直销行业和特许经营发展,与有关部门配合,尽快建立健全直销业审批、监管工作机制。鼓励零售企业采取措施善待供货商。组织实施超市经营预警工作方案,对超市与供货商之间的结帐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的信息沟通,坚决杜绝连锁企业挪用供货商资金进行开店投资。

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商业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商业执法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商业执法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中的作用。继续整合本市生猪屠宰资源,年内将不符合规划、工艺不达标的屠宰厂整合到位,对符合规划的屠宰厂进一步升级改造。

(七)加快有形市场的布局调整和功能提升,大力改善消费环境

要抓紧制定建材家居、电子产品、汽车汽配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细化标准。鼓励各类市场进行业态升级和创新。鼓励建材家居市场、数码电子市场向商场化管理转化,服装市场和百货市场向社区购物中心、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转变。

继续加快中心城区小商品市场调整工作。相关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城市中心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影响交通、环境的小商品市场、地下空间市场进行外迁和撤除。督促保留的市场进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调整,使其向超市、购物中心、百货店方向转变。

清理整顿汽配市场。按照修订后的汽车配件市场规划,引导汽配市场有序规范发展。对现有的汽配市场进行分类处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实现汽配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继续贯彻《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加快新发地、石门、大洋路、锦绣大地、八里桥等重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升级。大力推进绿色市场建设,制定鼓励政策,力争创建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的绿色市场20家。加强郊区产地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建设,提高市场的辐射集散能力,拓宽本地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将京郊优质农产品向城区、外埠辐射,促进农民增收。

(八)继续完善市场监测和调控体系,确保首都市场平稳运行

继续完善市场监测网络,拓展社会信息渠道,搜集政府部门、中介组织、新闻媒体、专业网络等各方面的市场信息,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增强对市场波动的预测判断能力。加强市商业信息咨询中心及区县分中心建设,加强对消费市场的研究和对本市大型流通企业信息跟踪,为促进商业服务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信息支持。

进一步完善本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办法,使应急调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掌握生活必需品重点生产企业、批发市场、连锁集团生产、库存、周转、销售能力,建立台帐和日常联络制度。完善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的日常联络制度,保证应急状态下联络渠道畅通、商品供应充足。

修改完善政府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储备商品管理,保证储备商品"储得住、调得出、用得上"。与承储企业重新签订协议,合理约束政府、企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继续扩大储备商品的检测范围,保证储备商品的质量和安全。调整部分商品储备结构,提高政府调控市场能力。

建立市储备粮代储单位粮情管理系统,直接掌握代储库储备粮的存储情况。加快储备粮库建设,建立储备粮吞吐机制,实现粮食储备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粮食流通立法和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由于粮食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市里还将专门召开粮食工作会议。

(九)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逐步解决废旧物品收购不规范问题

采取"政府引导、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市场化运作、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方式,再造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通过"规范前端、现代物流、集约分拣、厂商直挂"的运作模式,规范现有回收站点,做到回收废旧物资便民不扰民;培育专业回收物流企业,建设现代化的分拣加工中心,替代现有粗放式再生资源集散市场。

为有效推进工作,初步确定以崇文区、朝阳区为试点,以废旧报纸、纸制品包装物和废旧塑料为切入点,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实现废旧物品的再回收、再利用。同时争取将试点企业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政府制定政策予以扶持。

篇11

山东___集团是一家省级民营多元化企业,集团公司拥有八家直属公司和分公司:山东___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___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青岛海鑫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海鑫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材料分公司、青岛海鑫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梁山县九鼎牧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张家界金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鑫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集团公司拥有专业管理团队,共有高、中级管理人员300余人,自集团公司成立以来,在党和国家政策的正确引导下与各界朋友的大力支持下,公司员工在集团董事长解栋洁先生的领导下,奋力拼搏积极进取,企业快速发展,取得了辉煌成绩,受到各级领导与各界人士的好评。

主要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管理、工程招标、房屋工程设计、园林工程设计、对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管理、农、牧、渔等经营项目。

二、项目介绍

本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客站黄金地带,属于城市标志性的商业金融大厦,开发项目手续齐全,由山东___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建鲁置业有限公司联合投资开发建设。土地总用地面积20365㎡,总建筑面积136652.54㎡,地上建筑面积101823.20㎡,其中商业服务35839.04㎡(含物业管理416.42㎡),商务办公65984.16㎡,地下建筑面积:34829.34㎡.建筑容量与性质:两栋商业金融大厦,地上容积率:5.0,地下容积率:1.71,建筑密度:35%,绿地率:30%,停车位:1019个(地上54个,地下965个),建筑高度:99.95m.已办理的项目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发改委立项批文、项目备案登记证、项目环评报告书、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书、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三、项目利润

该项目建设工程全部竣工约20个月(主题工程约12个月),总投资约6.9亿元人民币。根据周边售楼情况分析,目前售楼均价为9000元∕㎡,总销售额136652.54㎡X9000元∕㎡=12.3亿元人民币。实现利润12.3亿-6.9亿=5.4亿,预计贷款5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2年。

四、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5亿元人民币

五、贷款用途

项目建设资金

六、还款来源

本项目在开工前我公司已做了大量的的建设规划和售楼计划,与多个战略合作单位的专家针对市场经济的分析与策划做出了一整套与众不同的施工与销售方案。本项目采用了国家政策扶持的最新新型建筑产业化技术模式,达到低碳、环保、节能的新型建筑风格。商业群楼已与几家银行和全国大型购物连锁中心谈妥了购楼合作意向,我们与两家国有大型企业商定整楼购买意向协议,售楼计划已经基本完成。计划项目开工六个月内销售额达到四亿元人民币,争取两年内收回所有的投资建设成本。

篇12

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建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在城市一定规模的区域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土地、基础设施、房屋、环境进行配套建设、经营、管理。

第四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新区开发与旧区再开发相结合,开发区域内部建设与全市性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地面房屋建设与地下设施建设相结合,住宅建设与服务、管理、环境等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凡具备综合开发条件的各类建设项目,都应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由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章  综合开发管理部门

第六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方面的法律、法令、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拟订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和有关实施细则,检查、督促实施情况。

(二)协调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活动中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

(三)组织编制全市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实施情况。

(四)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建设和经营活动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

(五)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基金的收缴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办法。

(六)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实施行业管理,负责企业资质审查。

(七)管理商品房市场并会同市物价、房管部门管理商品房价格。

(八)负责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综合开发工作机构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城市建设需要,对综合开发企业和开发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章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

第八条  综合开发企业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受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  综合开发企业的设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企业发生法人、名称、场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的变更或分解、合并、转产、关闭等情况时,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事宜,并报综合开发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综合开发企业必须在核定范围内从事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建设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进行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  所有在本市从事综合开发活动的单位均应接受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进行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章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第十三条  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由综合开发工作机构根据本市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并组织编制可行性报告。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机构以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企业。综合开发项目必须由合法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综合开发工作机构应与中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签定合同。

第十七条  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资金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预算内投资;

(二)自筹资金,包括开发企业自有资金、预收购房款、各种方式的集资及贷款(包括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三)外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综合开发项目的企业有权采用招标方式选择规划、设计和施工单位;有权对规划、设计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有权对施工组织、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综合开发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规划控制指标和设计图纸时,必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二十条  综合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任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综合开发项目承担企业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承担综合开发项目的企业对组织开发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技术档案和资料汇交市建设档案部门保存。

第二十四条  综合开发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交纳税、费和使用企业留利,有权拒绝不合理摊派。

第二十五条  综合开发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限于自己开发建设的土地、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经营方式包括: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让,房屋的出售、出租。上述经营方式要按财税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域内有经营收入的各类商业服务设施点,其产权属于投资者。可以由投资者在有关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出售、出租给专业单位使用,也可由投资者自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未经综合开发工作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开发区域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经营,并没收非法收入,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擅自从事综合开发建设和经营的;

(二)开发公司越级承包开发项目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规划或设计图纸的。

第二十九条  开发企业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开发建设任务的,由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在此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招标或承接新的开发任务。

第三十条  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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