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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接到举报快速出击抓案件姜堰区农委“12316”和“农业110”2部热线电话同时开通,24h接受群众咨询和投拆举报。接到基层或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随时全面出动,赶赴现场取样取证,并进行笔录,按照案件处理一般程序进行处理。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种子的源头和流向未查清的不放过,案件责任人未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上级部门和司法机关的不放过,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资行为,根据现场调查和检测结果,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执法大队召开案件评议会议,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议定处理意见,对违法经营主体实施处罚。所有查处案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处罚裁量权,每个案例都办成标准案例卷宗。
1.3出现问题随时处置保稳定尽管农业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但违法经营、坑农害农事件和污染死鱼事件还时有发生。各行各业的技术人员组成农业事故调查监察小组,发生农业事故、接到情况举报后,农业事故调查组成员和农业执法人员同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分析鉴定事故原因。对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及时向群众解释说明,并拿出补救措施和办法,指导农民降低损失;属于农业保险理赔范围的,将形成材料移送农保部门进行理赔;对于农业投入品问题的,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追究经营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对给农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实行先赔后罚,尽量减少农民的损失,维护社稳定。对于损失重大、涉及面广、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程序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全区未发生因销售、使用高毒农药和违禁兽药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也未发生因农资事故处置不当引发的群发性集体上访事件。
2农资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各自为政导致市场监管难目前,对农资市场具有监管执法权的主要是农业、安监、工商和质监等部门,各部门职责划分看似明确,实际工作中却是资源分散,缺少沟通,监管长效机制难以形成。
2.2识假辨假水平低导致农民维权难由于农资市场庞杂,进货渠道多,加上农民自身识假辨假能力低,当发生农业损害后,农民很难证明自己使用了哪些农资,更难证明损害是由农资问题造成的,直接导致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更加难以实现农资信息平等,很难凭借自身能力维护合法权益。
2.3分散经营导致行业自律难随着农资经营体制的放开,农资经营市场准入门槛降低,经营主体扩大,形成了多渠道、多形式、多成分的格局,但规模经营和连锁经营的不多,全区仅有的几家农资连锁店规模不大、管理松散,连锁模式基本属于只连不锁,大多数个体店进货渠道混乱,进货随意性大,甚至从流动商贩处进货,导致行业自律难、产品质量无保障。
3对策
3.1强化普法宣传,提高涉农法律普及率宣传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多种载体广泛开展,要让农资生产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农业法律法规及农资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其诚信、守法生产经营和自我保护能力,以营造出全社会支持参与农资打假、配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氛围,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票面所载内容,取得相关权益的凭证。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了证券持有人或者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所以,证券的本质是一种交易契约或合同,该契约或合同赋予合同持有人根据该合同的规定,对合同规定的标的采取相应的行为,并获得相应的收益的权利。
2.证券的起源
由于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都在不断的发展壮大,由此而产生的资金问题也随之加重,资金的短缺制约着企业经营和进一步的发展,这种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应运而生,股东共同出资经营,将筹集资本的范围扩展至社会,产生了股票这种形式,投资者投资入股,并按出资额的大小享受一定的权益和承担责任义务的凭证,向全社会各个阶层发行,以此吸收了社会上的零散资金,实现了融资的目的,确保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运转。
1603年,在共和国大议长奥登巴恩维尔特的主导下,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成立。他们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经济组织,它是第一个联合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出于对财富的渴望,荷兰政府也成为了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之一,大大的增加了东印度公司的信誉,政府将一些只有国家才能拥有的权利赋予它,这增加了东印度公司的权限,由此,成千上万的国民愿意把他们的积蓄投入到了这项利润丰厚和巨大风险并存的商业活动之中。不久,他们还创造了一种资本流转的制度,在阿姆斯特丹诞生了世界历史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使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们可以随时通过股票交易所,将自己手中的股票兑现,这也是一些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将安身立命的积蓄投入在了如此大风险的股票中的原因之一。股票交易所成为了当时整个欧洲最活跃的资本市场,几乎所有的荷兰人都前来从事股票交易,甚至于许许多多的外国人也纷纷前来。
现今,股票只是资本证券的一部分,资本证券中海包括债券和新股认购权证书等等,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表现形式,狭义的有价证券仅仅包括资本证券。有价证券还有一种概念,就是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商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相关商品的所有权,持有人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要权受法律保护。商品证券包括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货币证券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包括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证券至今已有几百的历史了,证券公司的变化和发展产生了证券形态的融资等活动,产生了交易的需求,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使企业、股份公司等实现了筹资等目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现状
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其监管体制发展演变经历了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成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同时也使监管的制度不断的改革和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在起步阶段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负责监管,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其他政府机构和深圳、上海两地政府参与管理,上海和深圳都颁布了有关股份公司和证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地方性的监管机构。随着证券行业的发展,我国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国性的专门监管机构,实行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这是的证券市场监管依然是分散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监管。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我国政府深知金融风险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进行了调整,1998年后,再次实行了重大的改革,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将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并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直接领导地方证券部门。1999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36个派出机构统一挂牌,我国证券管理职能由分散走向集中,建立了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的证券监管模式。2001年,证券市场步入持续四年的调整阶段,股票指数大幅下跌,新股发行和上市公司融资难度加大,证券公司等都遇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全行业都收到了影响。此后,中国证券市场又一次推行了改革措施,完善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使证券市场出现转折。
2.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现状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即政府主导型模式。其特点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较为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能。但是,根据国外证券市场监管实践表明,仅仅依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很难实现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包括自律管理在内的监管体系,在监管手段上,我们仍注重行政手段,将指令性行政计划管理手段照搬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运作规律的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无秩序的诱导因素。从目前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特别是在综合素质上,难以适应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条件下监管工作的需要,因此,提高监管的综合素质也是提高证券监管的重要环节。
三、证券市场监管的策略及建议
1.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
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应该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让证券市场成为正常、有序的交易场所,要为所有的投资者创造平等的投资环境,能够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争取合理的收益。由于中小投资者的信息获取能力弱,承担风险能力差,因此也必须严肃并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证券市场的建立、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法律制度来规定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各种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证券市场只能处于盲目无序状态,不可能健康发展。应当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规范的证券市场,能够引导资源用于生产效率较高的经济部门,让更多的优秀企业得到更多的融资机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而一个秩序混乱的证券市场,则可能破坏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进程,甚至引起社会动荡,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对证券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
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__年11月成立,目前全系统共有工作人员43名。全市共有涉药单位1279家,药品生产企业1家,医疗机构961家,药械经营企业317家;其中__市局管辖的利通区、红寺堡开发区、太阳山开发区,三个区有涉药单位504家,医疗机构363家,药械经营企业141家。
二、近年来我市农村药品市场监管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近年来,__食品药品监管局切实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依托政府农村药品“三统一”政策以及“两网”建设、规范化药房建设等措施,大力整顿和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使农村药品市场秩序基本好转,农村药品规范化供应网络已基本形成,农民安全用药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农村药品市场呈现出健康有序的发展趋势。
(一)依托政府药品“三统一”政策,规范医疗机构药事行为。
20__年,为了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实行“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三统一”制度。“三统一”的实施,降低了药价,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负担,为人民群众带来了实惠。主要表现为:1、进货渠道进一步规范;2、药品价格下降,医疗机构利润减少,农民得到实惠;3、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种类下降,药品使用更加趋于合理。
(二)因地制宜、不断创新,推动两网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1、创新管理模式,探索发挥监管网络作用的新机制。为了探索发挥监管网络作用的新机制,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在利通区实行“三个首次”的管理模式(即首次将食品药品监管网络两网合一,共同监管;首次对监管网络成员实行任务考核制;首次给予网络成员工作补助)。规定了网络成员六项职责和四项权力,实行动态管理。各网络监管成员每届聘期1年,年终考核在60分以下者,当年解聘。通过“三个首次”的管理模式,对网络成员定期考核,将激励机制引入监督网管理中,实行奖励与惩戒,增强了网络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
2、多策引导、以促为主,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供应网建设之路。我市基本是一个以农村人口、山区人口和少数民族人口为主的地区。近年来,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过程中,我市着力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不断发展壮大农村药店的规模数量,农民普遍感觉现在村上也有了药店,药多了,价格也便宜,买药非常方便。20__年,全市农村药品零售网点乡镇以下几乎是空白。为缩小城乡居民用药差距,方便农民购药,在农村零售药店的办理过程中,只要申请人符合开办条件,从资料的准备到人员的培训,以至现场指导筹建,都开辟了快速办理通道。截至目前,全市农村零售药店已达162家,降低了药价,方便了群众购药,让农民真正从“两网”建设中得到了实惠。
(三)以规范化药房建设为着力点,提高医疗机构药房管理水平。
针对农村医疗机构无专业药品管理人员、制度不健全、药品质量安全存在隐患的实际,我局联合卫生局共同制订了《开展创建规范化药房活动实施方案》,指导全市农村医疗机构开展规范化药房创建活动。在活动中,一方面,举办药品法律法规培训班,对相关药品质量负责人进行培训,增强农村药品从业人员的药品管理意识,提高他们的药品管理水平,为加快规范化药房创建进度、提高规范化药房创建质量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根据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规范化药房创建标准,从各类岗位的职责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基本设施设备的配置到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及出库使用等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具体的考核验收细则,使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有了规范要求。截至目前,全市70%的农村医疗机构已通过规范化药房验收。目前,通过规范化药房创建,药房人员素质得到提高,药房管理水平提高。农村医疗机构药品仓库干净整洁,药品陈列摆放整齐,台账资料记录仔细,以前 “脏、乱、差”的状况得以根本改变,
三、目前农村药品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对我市农村药品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农村药品市场情况进行的调查看,农村涉药单位药品管理情况虽有好转,但购药渠道不规范、管理差、储存条件差、人员素质差、缺乏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农村药品市场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医疗机构药房设施简陋,药品存储环境较差。药品不按规定进行分类陈列和储存;拆零药柜无防尘、防潮措施、不集中存放、未保留原包装、或未标明规格、有效期等现象;未配置温湿度调节及检测设备,冷藏、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不健全。
(二)涉药单位进货渠道多而杂,药品质量存在隐患。 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廉价药品和医疗器械,难以保证药品质量。有的不能提供合法票据,有的从个体非法药贩手中购进药品,还有一些乡镇卫生院不能提供合法的医疗器械相关资质证件。药械购进验收记录执行不好,部分农村涉药单位不能真实完整地记录药械购进验收情况。
(三)药学专业人员匮乏。农村涉药单位药品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以医代药”或“以护代药”现象普遍存在。有的村卫生室是家族经营,往往由缺乏药学专业知识的家庭成员承担药事工作,药品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动辄输液,滥用抗生素、随意加大用药剂量等不合理用药现象较常见。
(四)“两网”建设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存在过分追求数量、追求数据而忽视质量、忽视实际效果的问题,导致产生了“建得快、效果差”的现象,背离了“两网”建设的初衷。监督网点虽已初步建立,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其培训经费、补助或报酬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受聘的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导致不能正常、有效的运转。
(五)药品市场监管力量薄弱。如__药监系统药品监管人员只有43名,而涉药单位数接近1300家。由于农村地域广阔,交通不便,要监管众多乡镇及行政村的涉药单位,在客观上存在很大难度。
四、进一步推进农村药品市场科学监管的建议和对策
(一)必须以科学监管理念统领农村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科学监管理念要求我们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作为根本。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属于最基层的涉药单位,用药服务直接面向农民群众,做好农村地区药械监管十分重要
。因此,必须以科学监管理念统领农村药品市场监管工作,要始终把保障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始终围绕这个中心开展工作,把它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带着责任、带着感情,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科学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切实加强农村药品科学监管。同时,将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加强干部政治素质的教育,打造一支政治过硬、纪律严明的队伍;加强执法人员能力的培养,打造一支业务精良、爱岗敬业的队伍;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打造一支清正廉洁、公平正义的队伍。(二)深入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健全完善监管网络和供应网络体系。
农村地区药品“两网”建设目前已经取得了重要成绩,监管网络和供应网路建设的覆盖面在逐步扩大,但在深入的推进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如何克服这些困难,进一步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应该从健全完善供应网络和监管网络的体系上入手。
1、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到“十一五”末期“农村药品监督网覆盖率达到100%,农村药品供应网覆盖率保持在80%以上”的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目标。这个目标是国家推进“两网”建设的总目标。在具体工作中,要结合__实际,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控、企业参与、群众满意”的原则,因地制宜。例如,在农村,要维持一个药店的日常运转,其日营业额应达到200元—300元之间。而实际上,在一个人均年收入在4000元—5000元之间,人口1000人左右,300户左右人家的村庄,药店的日营业额通常只能在100元左右,药店的生存十分艰难。有的地方提出“村村有药店或药柜”的供应网建设目标,由于受到规模、效益、质量等因素的制约,即使能达到这样的目标,实际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在这点上,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原则。 另外,针对这种情况,药品供应网建设应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医疗资源—村级卫生室。具体做法是:将农村卫生室的药房按照规范化药房的标准进行改造,实行规范化管理,并对农村卫生室的药品供应实施统一配送。这样一来,既不需要另外投资开办新药店,也能方便农民用药,而且还达到了降低药品价格的目的,为农民提供了良好的购药环境和诊疗空间。
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的运行和管理。探索和建立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管理制度,保证其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是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一是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的制度建设。如建立健全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聘用、考核、奖惩、督查等制度。二是加强“两员”的实践锻炼,发挥好“两员”的作用。有计划、有目的地适时组织“两员”参加一些日常和各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逐步在实践中提高“两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增强识别假劣药品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能力,为监管农村药品市场发挥作用。三是在监督网建设上,既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时要十分注重工作的质量和实际效果。
3、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在“两网”建设推进的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地与党委、政府联系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就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推进“两网”建设达成共识,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成立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组织机构,具体负责“两网”建设工作,将“两网”建设纳入责任单位综合目标考核,推动“两网”深入开展。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卫生、物价、工商、财政等多个部门,单靠食品药品监管一个部门的力量难以顺利推进。因此,在“两网”建设推进的过程中,必须紧紧依靠政府对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财政、物价、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予以明确规定。另外,借鉴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经验,借助已经在乡镇开展的食品安全工作平台,在乡镇一级成立食品药品协管办公室,利用乡镇现有的人力资源,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明确职能职责或工作范围,形成一个覆盖所有乡镇和行政村的健全的、职能职责更加明确的食品药品监督网络。
(三)加强对农村地区药品市场的日常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1、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药房的管理,从使用环节上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药房的管理是一个难点,按照药品经营企业gsp的规定进行管理,标准显得过高,不切合实际。如果标准过于宽松,药品质量又难以得到保证。为此,必须规范医疗机构药房的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房的建设,强化对使用环节药品质量的有效监督,以确保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得到保证。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药房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巩固规范化药房创建成果,使医疗机构药械使用行为与经营企业的药械经营行为在监管上保持一致,营造公平、合理、平等的竞争环境。
2、大力开展农村药品市场集中整治活动,坚持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药械的行为。药监部门作为药品市场监管的主力军,必须发挥好主力军的作用,进一步创新监管的方式和方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有效遏制假劣药品流向市场,净化农村用药环境,营造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药械行为的高压态势,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中图分类号:S4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132041
农药作为一种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它对农业的防灾减灾、保产增收确实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它又是一种有毒物质,管理和使用不当,严重影响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甚至危及人畜生命。在当前农业发展新常态下,我国农业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转折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一个涉及国家安全的政治问题,涉及民众健康的民生问题。加强对农药市场执法力度,强化对农药销售和使用的监管工作,是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绿色、有机、无公害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1 抚松县农药经营企业现状
1.1 农药经营单位的主体
全县共有60个农药经营单位。其经营主体资格按性质分为5类,挂靠在政府农技推广部门的各县、乡(镇)植物医院和农技物质服务部24个,企业性质是国有独资;挂靠在农村供销合作社15个,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挂靠在供合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17个,性质为股份制或有限公司;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1个,性质为其它内资企业;农业生产资料商店3个,性质为私有或个体。
1.2 农药经营单位的特点
按农药经营单位所在地分级,县级15个,乡(镇)40个,村级5个。其销售方式,县级经营单位以批发、零售为主,乡(镇)和村级的经营单位以零售为主。农药经营单位的特点是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
2 抚松县农药市场监管现状
2.1 农药监管机构主体
1999年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农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由县农技推广人员兼职,受农业局委托行使农药管理职能。2011年成立抚松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下设5个执法中队。农药、肥料、植物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中队负责农药市场的监管工作。执法人员由县农技推广人员兼职。2014年成立独立编制的农业综合执法队,受农业局委托行使农资市场(农药、肥料、种子执法检查)管理职能,执法人员从农技推广站中分离出来。
2.2 农药市场监管的主要措施
2.2.1 搞好农业法规宣传,坚持为“三农”服务
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权益和“12316”公益服务电话的作用,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广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执法人员深入乡镇、村屯结合科技培训,向农民宣讲真假伪劣农药识别、套证侵权、一证多用,无证经营、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种类、农药标签解读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了农民在购买农药时的维权能力。
2.2.2 建立限用农药销售可追溯管理制度
开展高毒农药销售实行定点,专柜专帐经营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高毒农药是否设置专柜经营、专帐登记,购销台帐内容记录是否规范,对高毒农药台帐记录内容不规范的经营单位,进行详细指导。建立和完善高毒农药定点专柜经营可追溯管理制度。目前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专柜15个。
2.2.3 农药产品标签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开展农药标签整治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区域是边远乡镇、村屯基层农药经营店;重点检查内容有国家禁限用农药、农药产品有效成分不足或随意添加其它不明成分、种类与登记不符、冒用农药登记证号、假劣农药、标签不合格农药、种衣剂、食用菌用药及近2a农业部和省农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农药。每年完成抽检农药产品标签300个。对在检查中发现经营标签严重不合格农药产品的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和处罚,并责令其将不合格农药产品,返回厂家,立即停止经营销售。
3 新常态下对加强抚松县农药市场监管的建议
3.1 修改条例,理顺农药经营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和发展,农药监管对象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1997年5月颁布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中规定7家单位可以经营农药,而现实的农药销售领域已由大量个体经营者和民营企业组成,国务院文件(国发[2006]30号)要求,农业三站不再允许经营农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修改《条例》理顺农药经营主体性质,避免执法人员角色转换和错位,有利于农业综合执法队加强对农药经营主体的监管和整治力度。
3.2 “互联网+”农药经营备案管理制度
0 背 景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共计117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的国际船舶业务审批。同时,要求各部门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进行修改,删除《海运条例》原第9条、原第10条,并对应删除原第13条、原第14条、原第15条、原第47条及原第55条第2款其中的“国际船舶经营者”,删除原第44条中经营国际船舶业务的相关表述,同时,保留原第32条中经营国际船舶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股比不得超过49%的相关规定。《海运条例》原第9条规定了经营国际船舶业务需具备的准入条件,要求应具备至少2名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经历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以及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原第9条删除后,在我国经营国际船舶业务,除对企业外资股比有限制外,将不设任何其他准入条件。
国际船舶业是国际海上运输辅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船舶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以下业务: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等。国际船舶业与航运业紧密相关,是国际航运活动不可或缺的环节。我国船舶行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船代企业数量逐年增加。2002年《海运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国际船舶市场逐年开放,允许自然人投资和允许成立由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船代企业,允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在我国自营部分船代业务。截至国务院决定取消国际船舶业务审批当日,我国已批准国际船舶企业多家。
1 我国国际船舶行业发展 现状及问题
据中国船舶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估算,2012年,我国国际船代行业船舶30.3万艘次,货物19.5亿t,集装箱万TEU,实现营业收入38亿元。当前,我国国际船舶行业已经具有较大规模,能够满足国际船舶业务的需求,形成了以中国外轮有限公司、中国船务有限公司、中海船务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一批龙头企业,上述企业在我国主要口岸均设有分支机构,服务理念先进,服务水平较高。同时,市场上还存在一大批小微型国际船舶企业,服务能力较弱,通常通过压低服务费参与市场竞争。由于我国国际船舶企业数量较多,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我国的国际船舶市场已是充分竞争的市场。我国国际船舶行业发展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1)国际船舶市场无序竞争。目前,国内从事国际船舶业务的企业良莠不齐,很多企业不在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上下功夫,而是通过降低船舶服务费的手段参与市场竞争,造成国际船舶市场价格混乱,费率不断下降,已经出现了让利于外国船舶所有人、转嫁成本给国内货主的现象。整个行业盈利能力呈现下降的趋势,经营难度不断增加。
(2)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有待提升。有些国际船舶企业的业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缺少业务培训,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缺乏了解,对国际船舶业务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没有合理预案,甚至不知如何处理,更有甚者采取逃避方式,给港口、船舶、货物、人员带来不安全因素。
(3)“营改增”给企业经营带来挑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取消了前期“营改增”政策中允许货代等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行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规定。而境外单据、行政事业收据、国内零税率增值税发票占国际货代和国际船代企业的成本超过70%。取消差额征税后,应缴增值税增幅超过200%,国际船舶企业的生存将更加艰难。
(4)行业监管有待加强。原《海运条例》对国际船舶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了规定和要求,但在市场后续监管、违规经营行为处罚等方面没有有效的执行手段,导致国际船舶行业管理长期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此次国务院先后取消国际船舶业务行政审批及市场准入条件,后续市场监管将面临新的挑战。
2 取消国际船舶业务审批对市场的影响
取消国际船舶业务审批,是交通运输行业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的举措之一。未取消审批之前,企业要取得国际船舶经营资质,一般要通过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级审批转报,最后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并发放《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在登记证办理过程中,企业需要分别到地方工商部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地方海关、港口(或EDI中心)、公证处等办理相关手续或证明文件。取消行政审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节约了人力、物力成本,激发了市场的活力,同时,也将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但是,取消行政审批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取消行政审批及市场准入条件后,预计将有大量企业进入该行业,势必引发新一轮的市场竞争,国际船舶企业的生存环境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第二,国际船舶业务是专业性较强的国际海上运输辅业务,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熟悉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此次国务院取消市场准入条件,可能会导致大量对国际海上运输专业不熟悉的人员进入国际船舶行业,将影响国际船舶业的服务水平,甚至造成安全隐患。
3 加强国际船舶市场监管的建议
国际船舶业务行政审批及市场准入条件取消后,如何加强行业监管以促进我国国际船舶行业健康发展,成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间的纽带和桥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则更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应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国际船舶企业信息统计制度。支持中国船舶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工作,鼓励和引导从事国际船舶业务的企业向行业协会报备注册资本、注册地、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等企业信息,行业协会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经营国际船舶业务的企业名单。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
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
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
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二、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
如前所述,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
(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市场监管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监管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
(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市场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的标准规定不具体、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现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
(四)从市场监管移送案件中的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众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有效的监督、举报。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的具体运作模式,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
(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
三、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的对策
早在2001年4月,国务院就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7月,国务院又实施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提出加强部门协作,对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性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还需完善以下工作,从而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之间搭建一条“绿色通道”,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1、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对于重大、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可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对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检察、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如南京市下关检察院与工商分局就于2003年签订了“重大案件互相通报制度”,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农贸市场少。我县农贸市场的建设相对滞后、布局不尽合理,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新城区的快速发展,高楼大厦鳞次栉比拔地而起,但是明显缺少与之相配套的农贸市场。商贸市场是目前我县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唯一市场,但该市场地处城市中心,人流量较大,又无停车位,每逢大集时小商小贩占据市场周围,车辆、行人、小摊挤在一起,造成严重的交通拥堵。尽管如此,现今的商贸市场已成为超市,广大市民购买生鲜食品及农副产品的唯一市场也不复存在了。
二、马路市场泛滥。目前,我县存在着不少马路市场,这些市场大多是居民图便利,由小商贩和城周边菜农自发组织形成的,大多数沿街占道经营,主要集中在大礼堂、东门桥、水利局桥、连心桥、新城区等人口集中、人流量较多、交通便利的地方,以致街道经常堵塞,脏乱差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交通、县容县貌以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农贸市场,许多小商贩在凌晨5、6点就要抢占摊位,争吵事件时有发生,矛盾日益凸显。
三、食品质量堪忧。由于马路菜市场比较分散,经营时间、地段不尽相同,造成了市场监管难度加大,出现了监管盲区,使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单位难以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市场出售的许多蔬菜、瓜果存在着的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超标,食品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给人民群众健康带来影响。
农贸市场是公共消费的平台、市民的“菜篮子”,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食品安全;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城镇基础设施,体现了城市宜居、城市品和城市形象。建设农贸市场是强化城市功能、建设宜居环境、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的需要;对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村消费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尽快建设农贸市场十分必要。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5-0058-05
中国保监会2000年8月4日颁布《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海南省保险兼业市场得到了较快发展。兼业机构逐年增加、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保险兼业在促进保险产品销售、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行业社会认知度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成为海南省保险业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兼业业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还很不适应,一方面,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不到位,兼业机构自身经营不规范;另一方面,监管力量薄弱,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缺陷。本文通过收集整理近年来海南省保险兼业市场的经营情况,结合目前的监管现状,就如何规范发展保险兼业,进一步推动保险兼业业务健康发展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图12001-2008年海南省兼业机构数增长情况表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一、海南省保险兼业市场发展概况
(一)保险兼业机构的现状
2001年2月海南省保监局成立以来,海南省保险兼业机构迅速增加,机构数量已从2001年的85家迅速发展为2008年的1503家,机构主体以年均200%的速度增长。[1]
在1503家保险兼业机构中,银行、车行、航空类机构由于在依托主业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其网点分布广、从业人员数量多、客户资源优质丰富、为投保人提供便利服务,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申请兼业资格的机构数量增长迅猛。
图2截至2008年底海南省保险兼业机构情况图
数据来源:海南省保监局.关于2008年度海南省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的报告[R].海南省保监局,2009.
2005年至2008年,车行类机构增长率达68%,银行、航空类机构次之,邮政类机构数量几乎没有变化。
(二)兼业业务发展情况
图32005-2008年海南省各中介渠道机构家数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近几年来,海南省保险兼业机构保费收入增长迅速。2005-2008年,兼业保费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总保费年增长幅度15个百分点。从2006年开始,保险兼业机构的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60%。截至2008年底,全省实现保费收入300664.80万元,其中兼业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达99720.49万元,占到了总保费的33%,成为推动海南省总保费收入增长的重要渠道,是仅次于保险营销员的第二大保险中介业务渠道。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在各类兼业机构中,银邮类机构的地位日益突出,其所实现的保费支撑着兼业渠道保费总量的半壁江山。截至2008年底,银邮类兼业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达67788.47万元,占兼业渠道保费的67.98%,占海南省总保费收入的22.55%。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二、海南省保险兼业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兼业机构经营不规范
由于保险业务不是兼业机构的主业,大部分兼业机构存在对保险业务重视不够、保险专业知识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我们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些兼业机构从业人员根本没有学习或者无视《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违规现象屡见不鲜。[2]一是没有设立独立的代收保费银行账户,将代收保费放在用于核算主营业务收入的银行账户中进行结算;二是不建立业务台账,或虽建立了业务台账但管理混乱,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较差;三是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结算保费或挪用保费,拖欠或挪用保费时间长达1年多;四是以现金形式收受手续费,收取手续费后不开具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五是保险公司将兼业机构作为违规套取现金费用的渠道。
从其它省市兼业市场情况看,经营行为不规范是当前我国保险兼业业务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一些地方的个别保险兼业机构打着保险中介的幌子做着保险公司的业务;部分商贸企业、咨询公司或“皮包公司”通过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保险兼业资格,在无任何主营业务的情况下专门开展保险业务,以“兼业专做”的方式逃避保险监管;少数保险兼业机构与保险公司沆瀣一气,为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虚假批退、编制假赔案以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资金。这些风险性苗头的共同特点是涉及面广、对保险行业潜在冲击大、影响恶劣、危害性大,如不及时遏制,不仅影响了兼业队伍的健康发展,还将影响到专业公司、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导致保险市场秩序混乱,经营环境恶化。
(二)保险公司对兼业机构管理比较松散
一是业务管理不力。在业务管理过程中,不按要求与取得《保险兼业许可证》的单位签发《保险兼业委托书》开展保险业务,不按合约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手续费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普遍存在。二是业务指导不到位。保险公司对兼业机构业务指导较少,甚至默许一些违规行为,比如委托险种超出保险兼业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坐扣保费、现金支付手续费等,纵容了兼业机构业务的不规范运作。三是对经办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不严。除银邮类机构平均每个营业网点有超过1人持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外,车行、其他类兼业机构的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均为无证上岗。另外,保险公司对经办人员培训也不到位。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兼业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具体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从目前执行的情况看,海南省的保险公司还没有组织兼业机构的持证人员开展继续教育。
(三)保险监管力量相对薄弱
由于兼业是在开展主业过程中以兼业身份进行保险销售,监管机关无法像对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一样进行机构核准、高管人员审核、现场检查等全过程严格监管,对兼业市场的监管成为保险监管相对薄弱的领域。
1.市场化的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兼业机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使得对兼业机构的执业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约束。在实务操作中,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几乎都能申请兼业,因为对保险兼业机构没有资本金的限制,而且机构在保险业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使得兼业市场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2.监管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对兼业机构进行后续管理。海南省目前的兼业数量多,分布广,行业复杂,而中介监管干部不到5人,以这么小的监管队伍去管理这么大的市场,没有合理的监管体制机制和现代的监管手段是难以做到的。目前,监管部门对保险兼业的监管仅限于许可环节,对取得资格后的兼业机构不进行直接的市场监管,既不了解已许可的兼业机构的业务情况,也无法收集不良业务记录,更无力实施经常性、覆盖面广的现场检查。在1503家保险兼业机构中,长期没有业务发生或者业务规模很小的机构大量存在,但由于没有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必要的监管措施对此类机构进行及时清理,使得这类机构虽名存实亡但却无法退出市场。
3.监管部门对兼业机构的兼营业务难以实施独立监管。兼业机构行业分布广泛,对其主业经营的管理隶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而现有的保险监管制度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只能对兼业机构的兼营业务实施监管,而兼业机构的许多违规问题依附于主业的财务、业务档案记录,因此对涉及主业的保险业务形成了监管真空。此外,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碰到问题还需要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存在着协调成本较高、协调时间较长、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标准难以统一等问题,监管效率亟待提高。比如保险监管部门独立开展对银行类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时,需要翻阅银行财务凭证、业务凭证,工作难度比较大:一是银行主业业务量大,要从合并装订的会计凭证中找到保险业务收入凭证工作量很大;二是行业监管壁垒限制查找,由于银行对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凭证与中间业务收入的会计凭证合并装订,如果不借阅与主营业务收入凭证装订在一起的所有收入凭证,兼业业务收入存在的问题就很难查出。
三、加强对保险兼业市场监管的几点建议
保险越发达,保险中介越重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未来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空间更为广阔。然而,目前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兼业市场的监管,完善监管法规、规范市场监管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显得十分重要。
目前,保险兼业市场监管的主要依据是保监会2000年颁布的《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以及环境的变化,这个规定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监管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市场发展的新特点、新形势,适时出台新的《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改变对兼业机构“重审批、轻监管”的现状,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机构经营行为,提高保险兼业机构监管效率,应该是保险业监管部门要解决的主要问题。[3]
(一)严把准入关,疏通兼业机构退出渠道
1.强化许可证管理。监管的内容之一是市场准入监管。许可证不仅是进入市场准入的通行证,执业的资格证,同时也是接受管理的登记证。因此,发放许可证是整个兼业管理的前提与基础、是整个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必须严把“入口”关,选择适宜的机构进入市场,做到“持证经营、接受管理和进出有序”。
目前,全国市场上有近14万家保险兼业机构,海南省也有千余家。这些机构中既有分支庞大的银行、邮政类机构,也有销售票点和汽车修理厂等中小机构,各个兼业机构间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和人员素质差别很大,新的《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应充分考虑我国保险业区域发展不平衡以及保险兼业机构自身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做到区别对待,分类、分区域监管。
一方面,通过分类监管,做到各有分工。保监会主要负责监管经营规模较大、保费来源集中的全国性大机构的经营情况,比如银行、邮储类兼业机构;各地保监局负责监管规模较小、管理松散的其他类机构,比如车行、航空售票点等。
另一方面,保监会要允许和鼓励各地保监局根据本地市场实际,探索保险兼业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的有效手段。一是在申请机构申报保险兼业资格时,保监局可以到申请机构营业场所实地考察,鼓励发展业务良好依托主营业务开展保险兼业业务的“坐商”。二是进一步明确或细化准入资格条件。如对申请条件之一“有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业务来源”的具体含义进行细化,明确进入门槛的标准。三是统一规范险种。鼓励兼业机构开展机动车辆险、人身意外险等简易型险种,不鼓励兼业机构开展涉及企财险等其他复杂型险种,而应由专业中介机构开展,避免恶性竞争。四是对从事兼业业务的人员明确资格要求,至少有1人通过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而达到督促具体从业人员加强保险专业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五是切实抓好兼业机构的内部管理,申报机构要明确兼业合同、兼业业务台帐、保费代收账户、手续费收取等方面的规定。六是实行监管提示制度,促使其完善保险业务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监管高压线,在从业之初就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2.疏通退出渠道。要净化兼业机构主体,扶优限劣,必须有完善的退出机制予以保障。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机构和对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开展业务的机构,监管部门要通过随时监测许可证的情况,坚决让其退出市场;对继续申请资格的机构,要求其提供前三年的兼业业务台帐,并结合市场违规情况决定该机构是否可以继续获得资格。
(二)积极发挥保险公司的管理作用,强化保险公司责任
除了加强兼业市场准入监管,还要强化市场行为监管。面对这么庞大的保险兼业队伍,如何进一步规范机构经营行为,找准监管的着力点是理顺兼业监管的关键环节。通过积极发挥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从而提高兼业监管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已经在保险监管系统内部基本达成共识。
1.明确保险公司责任。在对兼业人管理中,保险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负什么责任,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管理部门领导各负什么责任,都应明确界定。作为保监局,目前我们要解决的就是落实分支机构的责任,将兼业业务的规范性作为考核高管和公司经营的主要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年检年审时,兼业业务的管理情况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督促公司重视兼业业务。
2.敦促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针对兼业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是委托授权制度、财务制度、台帐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培训制度等,让保险公司能够切实负起管理的责任,规范兼业的实务操作。
3.建立健全严密的内控制衡机制,防范市场风险。如建立业务部门、办公室、财务部门对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制衡机制,确保合同关系的正确履行;建立业务员、业务核保部门、财务部门对业务来源属性确认的制衡机制,确保业务属性的真实性,减少后期通过模糊业务渠道属性套取费用的可能性;逐步实现保险公司与兼业机构业务数据的连接等。
(三)改善监管方式,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1.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善市场主体内部、市场主体与监管机关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状。现代信息化的管理离不开信息化管理手段,目前监管部门使用的保险兼业管理系统严重滞后于监管政策的调整。保险公司兼业机构信息不能共享,涉及基本事项变更、许可证换发等事项的申请时,出现系统不支持的情况,不能满足监管需求。当前重要的是加紧研发兼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各个兼业机构保险业务基本信息、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的全过程动态监控,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4]
2.建立业务台帐集中制度及严格实行代收保费及手续费独立账户制度。要求兼业机构每月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要素完整的台帐,对兼业机构的业务情况,监管部门实行定期的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现场检查。严格实行代收保费及手续费独立账户制度,将兼业机构开具独立的代收保费及手续费银行账户作为行政审批的一项环节,夯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运行基础,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效率。
3.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提示保险消费者通过兼业渠道购买保险产品必须首先核实该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兼业资格,开通兼业机构网络或短信查询平台,为消费者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4.严厉打击兼业业务违规行为。通过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对那些不规范展业的兼业机构是一种震慑。重点关注和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侵害消费者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销售误导、假冒保险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诈骗活动、伪造或者变造保单、挪用侵占保险费、参与制造假退费或假赔案等方式为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等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海南省保监局.关于2008年度海南省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的报告[R].海南省保监局,2009.
[中图分类号]R19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4-0071-02
1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发展迅速,已成为继美国、日本之后的第三大全球医疗器械市场。虽然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在蓬勃的发展着,但就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来看,其发展速度相对较慢。事实上,进口医疗器械“蚕食”我国医疗市场进程近年日渐加剧,我国在丢失医疗市场阵地、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还面临疾病信息机密流失、技术垄断打破难度增加等多重隐患。在全球医疗器械市场销售额中,美国占到40%多,欧洲占30%左右,日本占15%~18%,而中国仅占2%。迄今为止,医疗器械产品的不少关键技术仍被跨国巨头们所垄断,国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竞争能力始终令人担忧。据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统计,2012年,我国医疗器械进口额为124.72亿美元,同比增长14.56%。其中31个品种进口额达到亿美元规模,以通用诊疗设备、彩色超声波诊断仪、弥补生理缺陷的康复用具、X线断层检查仪、内镜、医用导管、核磁共振成像装置等高附加值产品为主。美敦力、上海东松、概腾、强生、金佰利、罗氏诊断等跨国公司属于排名前十位的进口商。可见,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多被国外医疗器械企业所占据,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任重而道远。
2我国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2.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我国医疗器械市场监管起步较晚,造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只是我国国务院所设立的行政法规,关于立法方面的条文则相对较少,也较为笼统,法律逻辑性也不够强,对我国医疗器械市场监管造成严重制约。关于监管制度方面的设计不够严谨,关于违法行为方面的处罚也不够明确。同时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体系规范、不良事件检测及再评价方面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对假冒伪劣的医疗器械及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也没有具体的原则性规定,使一些生产出的医疗器械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难以进行处理,很难对这些人进行法律上的处罚。
2.2监管技术的支持力量不足
一直以来,技术都是我国各行业所面临的难题,医疗器械市场监管也不例外,同样存在着监管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首先,相对于药检所而言,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在设置上不够周全,迄今为止,我国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仍是在SFDA下属的十大中心和部分省级检测机构,至于市级检验机构还没有正式成立;其次,对于医疗设备的有效性,在技术上全国还缺乏认可能力;最后,在医疗器械抽检上,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以及抽验的品种也相对较少,技术监督工作所涉及的领域也不够广泛。
2.3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思路不利于监管
现阶段,关于医疗器械的分类目录的界定还不是很明确,仅是作为原则要求,例如,具体一个品种是否属于医疗器械,应属于哪一类医疗器械都不是很清楚。就这一问题,SFDA出台了一系列“补丁”,对某种产品进行明确界定,但此种方法并不是长久之计,容易造成出台的前后“补丁”出现矛盾。而且,由于分级负责审批注册的原因,每个地区的界定标准各不相同,经常发生同一产品以不同类别的方式进行注册,进而给基层的监管部门带来很大难度。
2.4对部分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不一
目前,我国医疗器械各监管部门或不同地区的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对于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不够统一。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为例,一是限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新开办企业;二是对现有企业要求具备塑料加工、针管加工等全部配套能力,限制全社会化分工;三是投入的监管精力过多,从生产、流通、使用到使用后销毁进行全过程的监管。除此之外,卫生部门也要下发卫生许可证,计量部门要下发计量许可证,多个部门进行多重管理。
3解决我国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对策
3.1重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修订
我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需要不断地改进或修订相关的目录,使其清晰化。首先,建立医疗器械分类顾问委员会,对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给予专业性的咨询与意见,对于国内新上报的或国外市场已上市的医疗器械进行研究探讨,向SFDA医疗器械报告探讨结果,提供相关依据,使SFDA能够及时正确分类信息,避免因分类目录工作存在随意性和补救性等问题。其次,根据SFDA的做法,以医学门类为基础,进行医疗器械目录分类,如具体品名、技术结构、适用范围、产品类别等。
3.2加强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建设
医疗器械检验是开展监管工作的技术保障。建议以大区或省为单位,形成设备的技术检测能力,为开展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设备进行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以地市为单位,设立医疗器械检验机构,逐步开展与检验能力相关的日常监督抽验。其次,各地要保证适当的监督检验经费,使监管工作有质的提高。最后,要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网站提供丰富的信息,检索也十分方便,既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又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在美国,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各单位内部都实现了电子信息化,所有活动都有信息记录,便于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跟踪。
3.3重视队伍建设,为开展监管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质量完全取决于监管队伍的素质。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的监督管理专业队伍,是推进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发展的关键。首先,注重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把进人关。根据医疗器械监管专业性强的特点,合理设置岗位要求,以岗选人,注重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其次,注重教育培训,提升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一方面,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加大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着重抓好医疗器械监管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另一方面,可采取定期轮换岗位、上挂学习、下派锻炼或地区间的交流等形式,培养和锻炼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最后,建立激励机制,发挥职工潜能。要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阳光操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能下能出的“绿灯畅通”机制,建立和完善业绩奖励机制。对于一些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评审岗位,可以实行岗位聘任制。
3.4转变监管模式,为保证安全有效积极探索
在具体的监管模式中,如何根据中国的实际,积极探索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监管模式是今后一段时间中国各级药监部门的重要任务。首先,突出监管重点,改进注册办法。目前,美国和其他许多国家对无危险性或危险小的器械不实行注册,由企业自己负责其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这种方式既减轻监管部门的审批任务,又增加企业的责任感,有利于诚信体系建设。中国要改进现行的注册办法,探索危险级别低的第一类器械取消注册,实行备案管理和上市后监管。其次,加强上市后监管,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减少上市前的审批,加强上市后的监督,这是国际上对医疗器械监管的趋势。对医疗器械安全性的控制,越来越多地体现在上市后的监督中,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正是上市后监督的重要环节。美国是最早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的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规范。SFDA要学习FDA的做法,全面启动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切实加强上市后监管。最后,改进处罚方式,推行人性化管理模式。FDA对不是非常严重或故意的违法行为,一般都给企业以主动纠正的机会。SFDA可借鉴这种处理方式,采用召回、现场纠正和发警告函等方式,给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推进人性化监管模式。对于严重的或故意的或累犯的行为,则依法查处,以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HJ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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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子兰,李静莉.对我国医疗器械市场监管的思考[J].中国药事,2010(7):638-639.
建筑市场的参与者包括政府、业主方、承包商以及监理单位等,这些参与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但是在市场运营的过程中,参与者的一些行为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导致大量违规行为的发生。市场行为的不规范会导致技术创新的停滞,因此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筑市场违规行为发生的因素及表现
具体来说,导致当前建筑市场出现违规行为的因素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行为出现偏颇。政府应当在建筑市场中扮演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市场行为的角色。但是政府在参与市场活动时,可能会将利益的制定更倾向于关系相对密切的企业,这种行为会引发竞争的不公平甚至造成行业的垄断,地方市场还易盛行保护主义。政府的不作为或者不公正作为使建筑市场的权威性与严肃性遭到破坏,因而违规行为大量发生。另外,政策与制度上可能将更大的利益归于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而民营企业由于缺乏政策上的扶持,难以适应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对短期利益、高额利益的追逐更为热衷,当违规利益超出常规利益时,很多企业可能会做出违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
第二个因素可归结于业主方的行为,一般来说建筑市场呈现买方市场的状态,业主方在招标时可能会恶意压低价格,这样承包商或者监理部门的利润就会降低,为了将利益扩大化,他们可能会采取转包、偷工减料等方法。部分业主在项目建设时资金不足,因而将债务转嫁给承包商,承包商在缴纳基本的资金外,还要垫付工程项目的施工费用,当工程竣工后,可能会有业主拖欠费用。
第三个因素是承包商因素,最主要的一点是承包商想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另外业主方恶意压价、转嫁债务负担等行为引发承包商的违规行为,出现将工程转包给资质较低的企业,或者用拖交欠款、克扣工资等方法将危机转嫁给其他人。
第四个因素是建立单位的因素,监理费用一般较低,因此监理单位必须通过裁员或简化工序的方法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因而监理工作很难发挥实际的作用,承包商的一些违规与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监督。
二、对建筑市场监管机制的博弈分析
(一)市场准入监管
建筑市场准入监管的主体为政府的市场监管部门以及业主,其客体为承包商与监理单位。承包商与监理单位在进入市场之前要接受监管部门与业主在综合素质、诚信信誉、项目业绩以及违规现象等方面的考核。综合成绩优良的承包商与监理单位才可进入市场,信誉低、业绩低的承包商与监理单位则不具备进入市场的资格。
将监管成本设置为C,将合格的监管客体的预期收入设定为R,不合格的预期收入设为R1,一般情况下R>R1,将不合格的监管客体进入市场后造成的损失预期设定为L。
由此可见,该博弈模型中存在着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其解为(3)、(4)所示,。可以从中推断,如果β大于β*表示监管对象的行为具有较高的规范程度,监管部门可不予以监管;如果α大于α*则表示监管对象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因此最终结论α=1-R/R1。
监管概率受R与R1的影响,R越大则监管工作的难度越小;而R1越小,则监管工作的难度越大。这种情况下,如果工作规范合格的承包商与监理单位以正常的方式进入市场后预期收入达不到满意的程度,那么其就很有可能选择不融入建筑市场;如果工作不合格的承包商与监理单位发现进入市场后自身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预期时,那么其就很可能从一些非常规的途径进入到市场中。大量不合格的承包商与监理单位进入市场导致监管难度不断增大。
而合格率则受到C与L的影响。C越大,则合格率越低;而L越大,监管力度就会相应增加,因而合格率可能会有所特高。监管成本增加,监管难度随之增加,合格概率就会受到影响。
(二)项目运营监管
项目运营中监管主体与客体间有重叠的部分,这部分为监理单位与业主方,除此之外,监管主体还有政府,而监管客体还有承包商。其主体管理的对象各部相同,政府负责总体的监督,业主方负责监督监理单位与承包商,而监理单位有对承包商予以监督。在博弈模型的建设中,可将监管双方进行简化,同样将监管成为设定为C,将监管客体的正常收入设定为R,不合格客体的违规收入设为R1,不合格客体带来的损失设定为L,违规者受到的经济处罚设为F,其被没收收入被设为R2,其博弈矩阵设定如下:
公式计算步骤同市场准入监管,最终得出有效的监管概率为α>R1/(R+R1+F-R2)。可以推断出监管概率的影响因素包括三个R1、F以及 , 表示信誉下降所造成的损失( )。R1越大,则表示建筑市场的整体秩序越为混乱,这种情况加大了市场监管工作的难度,因此监管的力度应随之增加;F与 的值越大,则表示受监管者即监管客体出现违规行为的概率越小,因此监管实施的可能性也就随之降低。
监管客体发生违规行为的概率受到C、R1以及F的影响。C值高意味着监管成本的增加,监管方很可能因为成本过高而失去监管的动力,监管不严格或者罚款数额较低都会导致违规事件发生的概率增加。R1为违规收入,收入的增加会提高监管客体发生违规事件的概率。
三、监管机制与建筑行业技术创新的关系
监管机制的完善能够有效的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使建筑市场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有利于该行业的技术创新。而技术的创新又能够推动市场监管工作的健康发展。科学、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都会制约技术创新的发展,具体来说,科学发展为技术创新奠定了基础;市场需求为技术创新提供动力,同时又能推动科技成果向着商业化的方向发展;政府政策的支持与法规的协调能够为技术创新打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着很多违规违法的行为,制约着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进而导致科技创新受到阻碍。这些违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盲目追求速度而忽视了建筑质量等。而监管力度的缺乏使大量的劣质产品充斥着市场,优质产品得不到发展空间,建筑市场机制发展畸形,甚至出现了劣胜优汰的现象。这种情况使建筑市场对技术的要求降低,难以对技术创新形成拉动作用,技术创新的动力与活力缺乏。
只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才能够从根本上推动科技的创新与发展。政府应当加大监管力度,保证执法与监督行为的客观与公正,将有违法与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用严苛的手段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形成正常的市场秩序,为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
结语:
监管力度的缺乏使大量的劣质产品充斥着市场,优质产品得不到发展空间,建筑市场机制发展畸形。而技术创新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环境的支持,因此政府、业主、承包商以及监理单位都应当规范自己的行为,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凯.基于数据大集中的建筑市场联动监管信息平台设计与实现[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5(02).
[2]秦旋,王敏,刘艳刚.制约发展绿色建筑的障碍因素研究[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1).
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近年来,媒体相继爆出食品不合格的新闻,如肯德基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以及最近的“僵尸肉”事件,这些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微观角度分析,多起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从宏观角度分析,食品安全事件暴露了我国食品监控体系不完善的问题,零售商为了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道德风险,不顾消费者利益赚取“黑心钱”,这种行为违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所以,为了消费者的权益,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预防食品安全危机,对生鲜产品的质量监管控制势在必行。
目前,生鲜食品监管研究主要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角度分析了监管现状,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还有部分学者运用博弈论的方法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分析。
本文将运用演化博弈论的理论和方法,构建存在“次品”追究情况下生鲜产品零售商和政府部门的收益矩阵,分析两者的策略选择及稳定均衡状态,为规范生鲜市场提供理论依据和建议。
二、演化博弈模型
假定参与人一方为生鲜产品零售部门,简称零售商;另一方为政府质量监管部门,简称政府部门。零售商是否选择合法经营可以看作是政府部门和零售商的博弈结果。零售部门在销售生鲜农产品的时候,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正当的销售新鲜的产品;另一种是在私利的驱使下,为追求获得更多的额外收入,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出危害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行为(如将不新鲜的或过保质期的产品重新包装当作新鲜的产品重新卖给顾客),以下文章称之为“以次充好”的欺骗行为。政府部门的策略也有两种:一种是认真监管市场上零售商是否正规运营;另一种是监管松弛,不认真监管。
假设零售商正当运营时,产品价值成本为c1,得到的收入为r;但是如果零售商为了获取更多的私利违规经营时,零售商可以以次充好,这样只需要付出价值成本c2就可以获取同样的收入;但是,如果零售商违规经营一旦被消费者追究,将会付出损失成本f。政府部门监管零售商的经营行为是本职,所以不会带来额外收益,但是会有监管成本cg;如果监管就一定会查出违规行为,并且会对零售商处以罚款e;如果政府部门监管松弛就不会有监管成本,但是一旦零售商所售次品被消费者追究,会面临上级主管部门处罚d。
进一步假设:
(1)政府部门和生鲜零售商均为有限理性,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前提进行。
(2)如果消费者购入不合格品,不一定都会追究,设销售次品被追究的概率为p。
(3)销售次品被追究时承担的平均损失风险小于政府对该不合格品的处罚值(pf
设所有参数均为正值,这样我们得到零售商和政府的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
三、模型分析
(一)政府部门和零售商的收益分析
根据博弈矩阵,假设政府零售商正规经营策略的概率为x,政府部门严格监管的概率为y。可得到零售商选择正规运营策略、政府部门采用严格监管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x(1-x)[-c1+c2+pf-y(pf-e)] (1)
=y(1-y)[-cg+(1-x)(e+pd)] (2)
(二)系统演化稳定分析
由零售商和政府部门组成的博弈动态系统有5个可能的均衡点,分别为(0,0),(0,1),(1,0),(1,1)和(x*,y*),其中x*=,y*=,因此,系统的雅可比矩阵为
J=[
]
根据雅可比矩阵局部稳定性分析法对6种情况下均衡点成为ESS的条件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从社会意愿考虑,希望得到的ESS为“X=1,Y=1”,但是分析结果显示该点是不稳定点或鞍点,所以是不可能成为ESS的;最不愿意得到的ESS为“X=0,Y=0”,所以我们要讨论如何尽量避免形成该点的稳定。根据社会总福利角度考虑,希望得到的ESS为“X=1,Y=0”,这是可能的稳定点,所以我们以下将着重讨论形成该稳定点的动态演化趋势。
零售商和政府部门组成的博弈双方(1,0)策略变化的动态演化趋势如图1、图2所示。
由图1、2可知,当c1
如果确实存在投机欺骗行为,即x=0情景,政府部门必须要进行检查,以试图达到“X=0,Y=1”的状态,此时,应该使得监管部门松弛监管时次品被追究受上级部门处罚的成本大于严格监管时监管成本与对零售商处罚金额的差,激励他们认真检验市场产品,减少被处罚的次数,以此让市场生鲜产品更加安全。
从社会意愿考虑,最不愿出现的是零售商欺骗消费者而政府部门还不检验,即“X=0,Y=0”的状态。此时,需要满足:(1)新鲜生鲜产品和次品成本价值差大于销售次品被追究时所承担的平均损失;(2)监管部门松弛监管时次品被追究受上级部门处罚的成本小于严格监管时监管成本与对零售商处罚金额的差。因此,为了防止出现零售商欺骗消费者而政府部门不检验的情况,要遏制这两个条件的产生。
四、对策建议
通过上节分析,为了更好的维护生鲜农产品市场,针对生鲜市场交易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监管部门角度
1. 提高政府对零售商“欺骗”策略的处罚金额,激励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工作。通过加大处罚金额,变相提高监管部门收入,使监管部门更容易被激励,争取通过处罚金额抵押监管成本,创造额外收入。
2. 加大对政府部门工作失误的处罚金额,督促政府部门做好监管工作。通过对工作失误的处罚,让政府部门不敢松懈监管工作,必要时追究到个人,杜绝贿赂行为的发生。
(二)零售商角度
1. 提高对出事产品的处罚金额,提高零售商销售次品的损失风险,杜绝机会主义行为。当销售次品承担的平均损失风险大于“以次充好”能获得的利润差时,理性的零售商都会选择“正规经营”,放弃欺骗行为。
2. 给予合理的“正规经营”激励机制。根据管理学中的激励理论,各地区可组织生鲜协会,对长期合理合法经营的零售商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激励(如给予部分奖金或者锦旗等),在进行激励政策时要注意公平性和强化性,即评选要公平,不断用先进的事例鼓舞大家选择“正规经营”。
(三)消费者角度
1. 提高消费者法律维权意识。公众媒体等应当加强维权宣传,鼓励消费者将零售商的“以次充好”行为公之于众,加大次品追究的概率,使零售商怯于欺骗经营。
2. 给予提供违规行为线索的消费者奖励。从目前来看,奖金依旧是一个很好的激励机制,调动消费者对零售商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李长健,罗洁,梁菊.关于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思考[J].西华大学学报,2009(05).
[2]张满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的优化与创新[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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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青,施亚能.基于演化博弈的食品安全监管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11(04).
建办市[2016]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
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努力,全国31个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基础数据库与我部实现了实时互联互通,建立整合统一、互联共享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完善一体化平台功能,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加大推广应用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的整改工作。对我部在省级平台验收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逐项进行整改,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工作。
二、高度重视省级平台的推广应用工作。对已应用省级平台的地区,要跟踪了解使用情况,主动听取基层管理部门及企业的意见,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对尚未应用省级平台的地区,要加强宣传,靠前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力争在2016年6月底前实现省级平台应用的全覆盖。
三、认真开展省级平台自查工作。要对省级平台的功能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检查系统建设、业务应用、数据质量、部省联通、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情况。
(一)系统建设。是否与日常监管环节业务办理高度融合,形成覆盖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项目全过程闭合监管的业务办理工作平台。
(二)业务应用。是否已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建或在建工程日常监管业务统一纳入省级平台办理。
(三)数据质量。是否按照我部印发的数据标准完整准确地采集企业、人员、项目、诚信基础数据;是否已逐步将近三年完工的工程历史数据补充入库。
(四)部省联通。是否建立保障机制安排专人巡检,中间服务器是否进行定期日常检查,确保数据每日同步传递至我部中央数据库。
(五)安全防护。是否已启用完整的安全防护体系和应急预案,确保省级平台全天候安全稳定运行。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自查情况制订本地区2016年工作计划,并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包括整改落实情况)及工作计划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四、从2016年4月起,我部将对验收评估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省级平台整改工作开展“回头看”。对整改落实好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