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7 09:51:38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是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随简政放权力度的不断加大,随外汇管理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领域的改革及各项工作亦应跟上时代的步伐。换角度说,即是要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该管的应牢牢管住,该放的应一步到位。具体说,第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应按照最新立法思路,对非法人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放开,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含省级)市场准入原则上以备案为主。虽不再进行准入审批或核准,但应要求各级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二是对保险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予放开,即不再将保险机构外汇账户视同金融机构同业往来账户,而将其视作一般企业账户进行监管,纳入账户监测系统,由系统自动采集数据,外汇管理部门通过监测系统对数据进行监测。第三是重新设计保险监管报表内容,按险种、本外币等统计保费收入、赔偿、分保费等数据,报表应由各法人保险机构分地区(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一报送,便于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二是处理好松与紧的关系。从目前外汇保险业务的监管现状看,外汇管理部门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含续办外汇业务)、外汇项下保险报表报送等,监管内容简单,监管手法落后,监督频率不高,现场核查低效,貌似日常监管工作都在进行,但其监管成效不够彰显,监管力度明显不够,概括地说,即是监管流于形式,过度宽松。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应尝试建立稳健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在充分掌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实施松紧适度的监管策略。前不久,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上线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鉴于保险外汇业务报表已经实现网上报告,应要求保险机构提高报表报送质量,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及时。
三是处理好促与帮的关系。基于江西省等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外汇业务开展不甚理想或不尽如人意的现实,应鼓励并督促保险机构大力拓展市场,积极争取客户,主动营销产品。以江西为例,截至2014年上半年,全省共计有进出企业超过5000户(进出口名录企业为5048户),但在江西省内保险机构投保的企业仅1000户左右(其中包括同一企业在不同保险机构投保),占比仅为五分之一不到。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既有企业因报关地在沿海发达地区故投保也在口岸保险机构投保,或因保费费率因素选择异地保险机构投保等因素外,也与内陆地区保险机构少、自身不够重视拓展市场有一定关系。作为管理部门应多与本地保险机构交换信息,互通情况,为内陆保险机构开展外汇保险业务提供便利及支持。
四是处理好大与小的关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近年提出的抓大放小的监管理念或思路,作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一项内容,保险业务项下外汇收支金额相对较小,理论上说可不作为管理重点。但我们理解,抓大并不是放小,放小更非放任不管,而是在日常监管监测工作中,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和监管重点,保险外汇业务亦莫能外。而在对保险外汇业务进行管理或监管的时候,也应抓住重点,抓住要害,发现隐患,控制风险,如重点监管业务量大的保险机构或业务,且应注重通过非现场监测,及时发现保险项下异常外汇资金收付行为及外汇业务,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五是处理好教与罚的关系。在监管工作中,应辩证理解并妥善处理好教育引导与检查处罚之间的关系,关注面、抓住点、把握度。对过往存在的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轻微违规行为,或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或者出于尊重客观规律的考虑予以“赦免”,具体包括:虽经上级公司授权但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业务或者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展业除外);未经批准以上级公司名义展业但以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账户且直接收取外汇保费;外汇保险承保、理赔的收付币种不匹配,以外汇收取保费、以人民币支付赔偿的行为;未充分注意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在到期前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申请继续经营外汇业务以及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等。上述行为虽违反现有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从发展和长远看,对该类性质尚不算严重、或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违规行为,建议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但对屡教不改、屡查屡犯的则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定位
综上所述,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应找准定位,主动作为,正确及准确履行好外汇管理职能。就此,特提出以下改进意见及建议,具体说则是建立“五项制度”:即通报制度、会商制度、培训制度、核查制度、评价制度。上述一整套制度形成的机制,也可理解为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基本定位。一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以适当方式建立定期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具体可考虑建立辖内保险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也可考虑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如设立网站、QQ群及微信公众账号等),对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进行宣讲,对辖内对外贸易企业情况、进出口情况及其他对外经贸合作情况进行通报,使保险机构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政策法规及相关资讯,便利其正常开展或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联席会议从频次上可考虑最少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轮流由各保险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二是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横向可考虑与相关部门(如保险监督、商务、海关、银行等)共同建立会商制度,交流上述部门间涉及保险外汇业务的内容及其他相关内容,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协调解决保险机构在开展保险外汇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难题,促进保险外汇业务健康稳健发展;纵向可考虑建立保险机构同业间(亦可扩大范围至企业)的外汇业务研讨制度,由外汇管理部门牵头或联合当地保险监督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会商及研讨可每2年分别轮流进行一次。
三是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为保证保险机构全面准确理解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保证保险机构外汇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严格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可考虑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集中或分期分批对相关人员有针对性、有区别地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并由其自主组织相关政策法规测试,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外汇管理部门可协助其进行开展此项工作,包括协助命题、协助阅卷等。测试结果可提请保险机构在对其从业人员安排岗位时作为参考依据。测试原则上可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
宁夏共有五个地级市,只有首府银川市发生了外汇保险业务,外汇保险规模较小,位列西北五省区第四位。截至2012年末,宁夏共有保险经营机构16家,全部为中资分公司,其中仅4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且有2家尚未开展外汇业务。2012年,外汇保险经营机构共取得外汇保费收入40.81万美元,向其他保险公司分出保费8.82万美元,自留保费为31.99万美元,赔偿支出6.99万美元,主要为财产保险项下支出。
(二)外汇资金运用渠道狭窄
宁夏4家外汇保险经营机构中仅3家开立了外汇账户,共开立账户4个,分别为3个美元账户和1个港币账户,1家外汇保险经营机构不单独开设外币账户,外币资金收付统一经总公司外币账户进行结算。其保费收入全部或超过限额(限额为1万美元)部分上划至总公司统一管理,剩余资金很少,截至2012年末,保险外汇账户资金余额4.07万美元,全部以外汇活期存款形式留存,外汇资金运用渠道狭窄,配置效率较低。
(三)外汇保险品种单一
当前,外汇局核准可经营的外汇保险种类较多,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担保险、外汇投资、资信调查和咨询等等。目前仅开展了外汇财产保险业务,高度集中在进出口货运险。
二、宁夏外汇保险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保险机构开拓外汇保险业务缺乏主动性
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外汇保险业务对于宁夏保险机构及投保人来说是一种新兴产品,社会普及度较低。自国家2002年准许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已有10年,辖区经营外汇保险机构均为中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开拓外汇业务没有充分的自,外汇资金运用渠道狭窄,内生动力不足。由于宁夏进出口贸易额度相对较小,单笔投保金额小,费率低,净保费收入少,影响了保险公司开拓业务的积极性,对外汇保险的社会宣传力度较小,缺乏业务拓展的整体规划,外汇保险被视为人民币保险的附属业务。
(二)涉外企业本地投保积极性不高
首先,宁夏深处内陆偏远地区,本地保险费率较发达地区无优势,部分外贸企业选择在沿海港口报关并办理相关外汇保险业务,呈现外汇保险异地化倾向。其次,作为宁夏对外贸易中坚力量的中小企业,在生产成本提高、人民币持续升值和海运费增加、出口利润微薄的背景下,为减少费用支出,大都不愿投保。另外,受传统的贸易定价习惯影响,许多企业出口货物以FOB价格报关而进口货物以CIF价格报关,相关投保事项由外方办理。诸多因素使外汇保险在保险市场所占的份额较小。
(三)商业外汇保险较政策性保险优势不足
与政策性保险相比,商业外汇保险既没有政府支持,也明显功能不足。从政策扶持来看,国家规定相关出口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保险)保费在享受国家财政给予的财政补贴外,地方政府再给予适当补贴,而商业外汇保险没有相关扶持政策。从保险责任来看,出口信用保险既有商业风险也有政治风险,商业外汇保险主要针对商业风险。从融资功能看,出口企业可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获取银行贷款,而商业外汇保险大多没有此功能。因此,宁夏出口企业投保时更愿意选择出口信用保险,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业外汇保险的发展。
(四)保险从业人员水平有待提高
保险公司缺乏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专业人才,现有从业人员普遍专业性不强、流动频繁,对外汇管理法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知识了解不深,外汇保险业务操作不熟练,在业务拓展与服务方面较为被动,不能适应日益多样化的外汇保险业务需求。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切实服务涉外主体
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丰富和壮大市场主体的同时,应积极引导保险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全力拓展外汇保险业务,为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区域实施配套的外汇保险规划。各保险机构应深入外贸企业和个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加强与重点企业及中小企业的合作,量身定制外汇保险产品,制定个性化承保方案;组织开展业务推介会,引导进出口企业改变传统贸易价格方式,帮助其树立投保意识。
(二)积极探索创新,丰富外汇业务产品
应加强对宁夏外汇保险市场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开发设计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地区,具有良好信誉、较高收益的外汇保险产品。针对宁夏“两区”建设大力开拓财产险和人身险外汇业务品种,尝试开展外汇再保险、外汇投资、资信调查及咨询等业务;针对中小企业占比较高的现实情况,着力研究其外汇保险需求,开发符合其业务特点的险种,大力推动保单融资等业务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宁夏对外贸易投资向多元化、多样化方向发展。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投保
加强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强化相关金融政策与保险业务的顺利衔接,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抢占海外市场,同时强化商业外汇保险功能,支持企业海外投资,为企业安全收汇提供保障,并在出口融资、信息咨询和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产品及中小企业的保费,无论是政策性保险还是商业性保险,都应给予财政补贴,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负担。采取优惠政策大力吸引外资保险公司入驻宁夏,引进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带动和激励中资保险公司改革和创新,为繁荣欠发达地区外汇保险市场奠定基础。
他说:“中国保险业在恐怖事件中没有遭受损失是好事,但换一个角度看,这也是遗憾。”
中国保险被冷落
2002年10月28日,有关部门通过新华社信息表示,为保障中国注册航空公司正常运营,中国政府决定继2001年“9·11事件”以来,第13个月对中国飞机战争责任赔偿中超出5000万美元以上的差额部分提供担保支援,有效期从2002年10月25日延长至11月24日。
按照以往做法,政府担保随新的保险条款生效而生效,有效期今为一个月。这是在近期东南亚恐怖事件发生后,国内的惟一与保险行业相关的信息。此外,对国内保险公司来说,似乎天下太平什么都没有发生。
事实上,中国作为亚洲的重要经济体,与周边国家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在恐怖事件发生地印尼,中国有不少投资项目,其中引人注意的是中石油和中海油在当地收购的石油和天然气油田。由于发生爆炸事件,进一步的投资计划因为缺乏风险保障而陷入僵局。
近年来东南亚旅游成为中国公民安排假日的热衷选择。2002年3月1日,中国和印尼两国政府刚刚正式签订协议,印尼成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国家之一。
无论是海外投资者,还是出境旅游者都具有客观的保险需求。但是《财经时报》在对国内多家保险公司采访后发现,他们甚至提供不出相对确切的有关数据。原因是“有关业务比例非常小,所以根本没有做过专门的统计”。
对于国内保险公司的镇定自若,郝演苏指出,这只能说明中国的保险公司对内没有发掘市场,对外缺乏参与能力——只有国内重大保险项目向国际分保的现象,却没有从国际市场获得分入保单的机会。
他分析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其一是中资保险公司在海外机构设置非常少,发生意外时无力做出迅速反应;其二是中资保险公司资金和技术实力较差,而中国的保险市场相对封闭,整体水平也比较低,所以只存在国外公司在中国国内拉保单,而绝少有大型项目要求中国承保,更少有外国保险公司向中国分保。
理论上的外资保单
本周二(10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业内人士认为,该项规定对促进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竞争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
“暂行规定”共七章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外汇局和保监会在外汇保险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包括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及其外汇账户管理,保险机构和经纪公司外汇收支管理,保险业务项下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等。
最新的变化是,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标的,可以用外汇缴纳保险费,并可收取外汇赔偿或保险金。“暂行规定”明确了如下细节:投保人支付外汇保险费,获得外汇赔偿,保险公司在境内收取外汇保险费、进行外汇赔偿,以及保险机构和经纪公司代收代付外汇保险费或赔偿。
专家认为,“暂行规定”后,将在一定程度突破中资保险公司为外资或外国公民提供保险。中国公司和公民在海外的保险不能收取外汇保费的瓶颈。
中国保险被冷落
2002年10月28日,有关部门通过新华社信息表示,为保障中国注册航空公司正常运营,中国政府决定继2001年“9·11事件”以来,第13个月对中国飞机战争责任赔偿中超出5000万美元以上的差额部分提供担保支援,有效期从2002年10月25日延长至11月24日。
按照以往做法,政府担保随新的保险条款生效而生效,有效期今为一个月。这是在近期东南亚恐怖事件发生后,国内的惟一与保险行业相关的信息。此外,对国内保险公司来说,似乎天下太平什么都没有发生。
事实上,中国作为亚洲的重要经济体,与周边国家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在恐怖事件发生地印尼,中国有不少投资项目,其中引人注意的是中石油和中海油在当地收购的石油和天然气油田。由于发生爆炸事件,进一步的投资计划因为缺乏风险保障而陷入僵局。
近年来东南亚旅游成为中国公民安排假日的热衷选择。2002年3月1日,中国和印尼两国政府刚刚正式签订协议,印尼成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国家之一。
无论是海外投资者,还是出境旅游者都具有客观的保险需求。但是《财经时报》在对国内多家保险公司采访后发现,他们甚至提供不出相对确切的有关数据。原因是“有关业务比例非常小,所以根本没有做过专门的统计”。
对于国内保险公司的镇定自若,郝演苏指出,这只能说明中国的保险公司对内没有发掘市场,对外缺乏参与能力——只有国内重大保险项目向国际分保的现象,却没有从国际市场获得分入保单的机会。
他分析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其一是中资保险公司在海外机构设置非常少,发生意外时无力做出迅速反应;其二是中资保险公司资金和技术实力较差,而中国的保险市场相对封闭,整体水平也比较低,所以只存在国外公司在中国国内拉保单,而绝少有大型项目要求中国承保,更少有外国保险公司向中国分保。
理论上的外资保单
本周二(10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业内人士认为,该项规定对促进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竞争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
“暂行规定”共七章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外汇局和保监会在外汇保险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包括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及其外汇账户管理,保险机构和经纪公司外汇收支管理,保险业务项下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等。
最新的变化是,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标的,可以用外汇缴纳保险费,并可收取外汇赔偿或保险金。“暂行规定”明确了如下细节:投保人支付外汇保险费,获得外汇赔偿,保险公司在境内收取外汇保险费、进行外汇赔偿,以及保险机构和经纪公司代收代付外汇保险费或赔偿。
专家认为,“暂行规定”后,将在一定程度突破中资保险公司为外资或外国公民提供保险。中国公司和公民在海外的保险不能收取外汇保费的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