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7 09:51:38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是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随简政放权力度的不断加大,随外汇管理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领域的改革及各项工作亦应跟上时代的步伐。换角度说,即是要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该管的应牢牢管住,该放的应一步到位。具体说,第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应按照最新立法思路,对非法人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放开,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含省级)市场准入原则上以备案为主。虽不再进行准入审批或核准,但应要求各级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二是对保险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予放开,即不再将保险机构外汇账户视同金融机构同业往来账户,而将其视作一般企业账户进行监管,纳入账户监测系统,由系统自动采集数据,外汇管理部门通过监测系统对数据进行监测。第三是重新设计保险监管报表内容,按险种、本外币等统计保费收入、赔偿、分保费等数据,报表应由各法人保险机构分地区(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一报送,便于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二是处理好松与紧的关系。从目前外汇保险业务的监管现状看,外汇管理部门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含续办外汇业务)、外汇项下保险报表报送等,监管内容简单,监管手法落后,监督频率不高,现场核查低效,貌似日常监管工作都在进行,但其监管成效不够彰显,监管力度明显不够,概括地说,即是监管流于形式,过度宽松。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应尝试建立稳健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在充分掌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实施松紧适度的监管策略。前不久,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上线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鉴于保险外汇业务报表已经实现网上报告,应要求保险机构提高报表报送质量,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及时。
三是处理好促与帮的关系。基于江西省等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外汇业务开展不甚理想或不尽如人意的现实,应鼓励并督促保险机构大力拓展市场,积极争取客户,主动营销产品。以江西为例,截至2014年上半年,全省共计有进出企业超过5000户(进出口名录企业为5048户),但在江西省内保险机构投保的企业仅1000户左右(其中包括同一企业在不同保险机构投保),占比仅为五分之一不到。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既有企业因报关地在沿海发达地区故投保也在口岸保险机构投保,或因保费费率因素选择异地保险机构投保等因素外,也与内陆地区保险机构少、自身不够重视拓展市场有一定关系。作为管理部门应多与本地保险机构交换信息,互通情况,为内陆保险机构开展外汇保险业务提供便利及支持。
四是处理好大与小的关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近年提出的抓大放小的监管理念或思路,作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一项内容,保险业务项下外汇收支金额相对较小,理论上说可不作为管理重点。但我们理解,抓大并不是放小,放小更非放任不管,而是在日常监管监测工作中,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和监管重点,保险外汇业务亦莫能外。而在对保险外汇业务进行管理或监管的时候,也应抓住重点,抓住要害,发现隐患,控制风险,如重点监管业务量大的保险机构或业务,且应注重通过非现场监测,及时发现保险项下异常外汇资金收付行为及外汇业务,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五是处理好教与罚的关系。在监管工作中,应辩证理解并妥善处理好教育引导与检查处罚之间的关系,关注面、抓住点、把握度。对过往存在的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轻微违规行为,或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或者出于尊重客观规律的考虑予以“赦免”,具体包括:虽经上级公司授权但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业务或者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展业除外);未经批准以上级公司名义展业但以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账户且直接收取外汇保费;外汇保险承保、理赔的收付币种不匹配,以外汇收取保费、以人民币支付赔偿的行为;未充分注意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在到期前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申请继续经营外汇业务以及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等。上述行为虽违反现有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从发展和长远看,对该类性质尚不算严重、或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违规行为,建议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但对屡教不改、屡查屡犯的则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定位
综上所述,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应找准定位,主动作为,正确及准确履行好外汇管理职能。就此,特提出以下改进意见及建议,具体说则是建立“五项制度”:即通报制度、会商制度、培训制度、核查制度、评价制度。上述一整套制度形成的机制,也可理解为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基本定位。一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以适当方式建立定期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具体可考虑建立辖内保险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也可考虑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如设立网站、QQ群及微信公众账号等),对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进行宣讲,对辖内对外贸易企业情况、进出口情况及其他对外经贸合作情况进行通报,使保险机构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政策法规及相关资讯,便利其正常开展或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联席会议从频次上可考虑最少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轮流由各保险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二是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横向可考虑与相关部门(如保险监督、商务、海关、银行等)共同建立会商制度,交流上述部门间涉及保险外汇业务的内容及其他相关内容,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协调解决保险机构在开展保险外汇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难题,促进保险外汇业务健康稳健发展;纵向可考虑建立保险机构同业间(亦可扩大范围至企业)的外汇业务研讨制度,由外汇管理部门牵头或联合当地保险监督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会商及研讨可每2年分别轮流进行一次。
三是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为保证保险机构全面准确理解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保证保险机构外汇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严格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可考虑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集中或分期分批对相关人员有针对性、有区别地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并由其自主组织相关政策法规测试,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外汇管理部门可协助其进行开展此项工作,包括协助命题、协助阅卷等。测试结果可提请保险机构在对其从业人员安排岗位时作为参考依据。测试原则上可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
宁夏共有五个地级市,只有首府银川市发生了外汇保险业务,外汇保险规模较小,位列西北五省区第四位。截至2012年末,宁夏共有保险经营机构16家,全部为中资分公司,其中仅4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且有2家尚未开展外汇业务。2012年,外汇保险经营机构共取得外汇保费收入40.81万美元,向其他保险公司分出保费8.82万美元,自留保费为31.99万美元,赔偿支出6.99万美元,主要为财产保险项下支出。
(二)外汇资金运用渠道狭窄
宁夏4家外汇保险经营机构中仅3家开立了外汇账户,共开立账户4个,分别为3个美元账户和1个港币账户,1家外汇保险经营机构不单独开设外币账户,外币资金收付统一经总公司外币账户进行结算。其保费收入全部或超过限额(限额为1万美元)部分上划至总公司统一管理,剩余资金很少,截至2012年末,保险外汇账户资金余额4.07万美元,全部以外汇活期存款形式留存,外汇资金运用渠道狭窄,配置效率较低。
(三)外汇保险品种单一
当前,外汇局核准可经营的外汇保险种类较多,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担保险、外汇投资、资信调查和咨询等等。目前仅开展了外汇财产保险业务,高度集中在进出口货运险。
二、宁夏外汇保险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保险机构开拓外汇保险业务缺乏主动性
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外汇保险业务对于宁夏保险机构及投保人来说是一种新兴产品,社会普及度较低。自国家2002年准许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已有10年,辖区经营外汇保险机构均为中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开拓外汇业务没有充分的自,外汇资金运用渠道狭窄,内生动力不足。由于宁夏进出口贸易额度相对较小,单笔投保金额小,费率低,净保费收入少,影响了保险公司开拓业务的积极性,对外汇保险的社会宣传力度较小,缺乏业务拓展的整体规划,外汇保险被视为人民币保险的附属业务。
(二)涉外企业本地投保积极性不高
首先,宁夏深处内陆偏远地区,本地保险费率较发达地区无优势,部分外贸企业选择在沿海港口报关并办理相关外汇保险业务,呈现外汇保险异地化倾向。其次,作为宁夏对外贸易中坚力量的中小企业,在生产成本提高、人民币持续升值和海运费增加、出口利润微薄的背景下,为减少费用支出,大都不愿投保。另外,受传统的贸易定价习惯影响,许多企业出口货物以FOB价格报关而进口货物以CIF价格报关,相关投保事项由外方办理。诸多因素使外汇保险在保险市场所占的份额较小。
(三)商业外汇保险较政策性保险优势不足
与政策性保险相比,商业外汇保险既没有政府支持,也明显功能不足。从政策扶持来看,国家规定相关出口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保险)保费在享受国家财政给予的财政补贴外,地方政府再给予适当补贴,而商业外汇保险没有相关扶持政策。从保险责任来看,出口信用保险既有商业风险也有政治风险,商业外汇保险主要针对商业风险。从融资功能看,出口企业可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获取银行贷款,而商业外汇保险大多没有此功能。因此,宁夏出口企业投保时更愿意选择出口信用保险,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业外汇保险的发展。
(四)保险从业人员水平有待提高
保险公司缺乏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专业人才,现有从业人员普遍专业性不强、流动频繁,对外汇管理法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知识了解不深,外汇保险业务操作不熟练,在业务拓展与服务方面较为被动,不能适应日益多样化的外汇保险业务需求。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切实服务涉外主体
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丰富和壮大市场主体的同时,应积极引导保险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全力拓展外汇保险业务,为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区域实施配套的外汇保险规划。各保险机构应深入外贸企业和个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加强与重点企业及中小企业的合作,量身定制外汇保险产品,制定个性化承保方案;组织开展业务推介会,引导进出口企业改变传统贸易价格方式,帮助其树立投保意识。
(二)积极探索创新,丰富外汇业务产品
应加强对宁夏外汇保险市场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开发设计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地区,具有良好信誉、较高收益的外汇保险产品。针对宁夏“两区”建设大力开拓财产险和人身险外汇业务品种,尝试开展外汇再保险、外汇投资、资信调查及咨询等业务;针对中小企业占比较高的现实情况,着力研究其外汇保险需求,开发符合其业务特点的险种,大力推动保单融资等业务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宁夏对外贸易投资向多元化、多样化方向发展。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投保
加强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强化相关金融政策与保险业务的顺利衔接,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抢占海外市场,同时强化商业外汇保险功能,支持企业海外投资,为企业安全收汇提供保障,并在出口融资、信息咨询和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产品及中小企业的保费,无论是政策性保险还是商业性保险,都应给予财政补贴,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负担。采取优惠政策大力吸引外资保险公司入驻宁夏,引进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带动和激励中资保险公司改革和创新,为繁荣欠发达地区外汇保险市场奠定基础。
他说:“中国保险业在恐怖事件中没有遭受损失是好事,但换一个角度看,这也是遗憾。”
中国保险被冷落
2002年10月28日,有关部门通过新华社信息表示,为保障中国注册航空公司正常运营,中国政府决定继2001年“9·11事件”以来,第13个月对中国飞机战争责任赔偿中超出5000万美元以上的差额部分提供担保支援,有效期从2002年10月25日延长至11月24日。
按照以往做法,政府担保随新的保险条款生效而生效,有效期今为一个月。这是在近期东南亚恐怖事件发生后,国内的惟一与保险行业相关的信息。此外,对国内保险公司来说,似乎天下太平什么都没有发生。
事实上,中国作为亚洲的重要经济体,与周边国家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在恐怖事件发生地印尼,中国有不少投资项目,其中引人注意的是中石油和中海油在当地收购的石油和天然气油田。由于发生爆炸事件,进一步的投资计划因为缺乏风险保障而陷入僵局。
近年来东南亚旅游成为中国公民安排假日的热衷选择。2002年3月1日,中国和印尼两国政府刚刚正式签订协议,印尼成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国家之一。
无论是海外投资者,还是出境旅游者都具有客观的保险需求。但是《财经时报》在对国内多家保险公司采访后发现,他们甚至提供不出相对确切的有关数据。原因是“有关业务比例非常小,所以根本没有做过专门的统计”。
对于国内保险公司的镇定自若,郝演苏指出,这只能说明中国的保险公司对内没有发掘市场,对外缺乏参与能力——只有国内重大保险项目向国际分保的现象,却没有从国际市场获得分入保单的机会。
他分析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其一是中资保险公司在海外机构设置非常少,发生意外时无力做出迅速反应;其二是中资保险公司资金和技术实力较差,而中国的保险市场相对封闭,整体水平也比较低,所以只存在国外公司在中国国内拉保单,而绝少有大型项目要求中国承保,更少有外国保险公司向中国分保。
理论上的外资保单
本周二(10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业内人士认为,该项规定对促进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竞争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
“暂行规定”共七章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外汇局和保监会在外汇保险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包括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及其外汇账户管理,保险机构和经纪公司外汇收支管理,保险业务项下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等。
最新的变化是,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标的,可以用外汇缴纳保险费,并可收取外汇赔偿或保险金。“暂行规定”明确了如下细节:投保人支付外汇保险费,获得外汇赔偿,保险公司在境内收取外汇保险费、进行外汇赔偿,以及保险机构和经纪公司代收代付外汇保险费或赔偿。
专家认为,“暂行规定”后,将在一定程度突破中资保险公司为外资或外国公民提供保险。中国公司和公民在海外的保险不能收取外汇保费的瓶颈。
中国保险被冷落
2002年10月28日,有关部门通过新华社信息表示,为保障中国注册航空公司正常运营,中国政府决定继2001年“9·11事件”以来,第13个月对中国飞机战争责任赔偿中超出5000万美元以上的差额部分提供担保支援,有效期从2002年10月25日延长至11月24日。
按照以往做法,政府担保随新的保险条款生效而生效,有效期今为一个月。这是在近期东南亚恐怖事件发生后,国内的惟一与保险行业相关的信息。此外,对国内保险公司来说,似乎天下太平什么都没有发生。
事实上,中国作为亚洲的重要经济体,与周边国家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在恐怖事件发生地印尼,中国有不少投资项目,其中引人注意的是中石油和中海油在当地收购的石油和天然气油田。由于发生爆炸事件,进一步的投资计划因为缺乏风险保障而陷入僵局。
近年来东南亚旅游成为中国公民安排假日的热衷选择。2002年3月1日,中国和印尼两国政府刚刚正式签订协议,印尼成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国家之一。
无论是海外投资者,还是出境旅游者都具有客观的保险需求。但是《财经时报》在对国内多家保险公司采访后发现,他们甚至提供不出相对确切的有关数据。原因是“有关业务比例非常小,所以根本没有做过专门的统计”。
对于国内保险公司的镇定自若,郝演苏指出,这只能说明中国的保险公司对内没有发掘市场,对外缺乏参与能力——只有国内重大保险项目向国际分保的现象,却没有从国际市场获得分入保单的机会。
他分析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其一是中资保险公司在海外机构设置非常少,发生意外时无力做出迅速反应;其二是中资保险公司资金和技术实力较差,而中国的保险市场相对封闭,整体水平也比较低,所以只存在国外公司在中国国内拉保单,而绝少有大型项目要求中国承保,更少有外国保险公司向中国分保。
理论上的外资保单
本周二(10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业内人士认为,该项规定对促进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竞争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
“暂行规定”共七章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外汇局和保监会在外汇保险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包括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及其外汇账户管理,保险机构和经纪公司外汇收支管理,保险业务项下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等。
最新的变化是,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标的,可以用外汇缴纳保险费,并可收取外汇赔偿或保险金。“暂行规定”明确了如下细节:投保人支付外汇保险费,获得外汇赔偿,保险公司在境内收取外汇保险费、进行外汇赔偿,以及保险机构和经纪公司代收代付外汇保险费或赔偿。
专家认为,“暂行规定”后,将在一定程度突破中资保险公司为外资或外国公民提供保险。中国公司和公民在海外的保险不能收取外汇保费的瓶颈。
从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历程来看,金融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也随着资本项目管制的逐渐放松和支持性政策的完善而不断加强。
1.企业跨国经营外汇管制逐渐放松。1989年至2002年间,我国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还是相当严格的,但其间国家仍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进行了渐进式的改革,不断放松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制。从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用汇提供了便利,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从2002年10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了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24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外汇管制改革,放松了3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审批权,同时允许境外企业保留利润,不必再调回国内。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等两项行政审批,放宽了企业购汇对外投资的限制并且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批手续。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利用自有外汇资金以及从其他境内成员公司拆借的外汇资金,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境外投资企业运营资金融资难的问题。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地方可审批权限也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境外投资外汇购汇额度,亦从年初核定的33亿美元增加到50亿美元。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由逐笔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改为余额控制,推进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2006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了购汇额度的限制,彻底下放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2008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又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200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和并购等方式在境外投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等,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以上境外投资外汇管制方面的逐步放松,为我国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的重要基础。
2.企业跨国经营的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支持不断完善。在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任务主要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支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政策性银行,是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成立于1994年,在国家企业跨国经营鼓励政策的指导下,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境外投资融资业务从无到有,发展较为迅速,尤其是进入2003年以来,国家明确对海外投资活动要大力支持,政策的全面“开禁”使中国进出口银行海外投资信贷业务发展势头尤为迅猛。目前发展至今,中国进出口银行已成为仅次于日本和美国的世界第三大出口信用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国家投融资的主力,近年来在推进国际合作业务方面也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到目前为止, 国家开发银行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外金融机构建立了合作联系,同时支持国内一批有实力的企业跨国经营,譬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铝业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于2001年,承接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我国商品出口和海外投资提供政策信用保险业务,成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机构,目前主要业务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自成立以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为数千家企业向160多个国家(地区)的投资提供了风险保障,累计承保金额超过840亿美元,为近百个大中型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与此同时,商业性金融也加大了对企业跨国经营支持的力度。国内几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近几年都加快了海外发展的步伐,建设银行制定了新的海外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了海外业务拓展步伐。据了解,除了分支机构, 建设银行目前还在近13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300多家行。作为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中资银行,截至2009年末,中国银行在31个国家和地区有973个境外分支机构。中国银行已累计为“走出去”企业提供175亿美元融资,有效地带动了海外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工商银行早在1993年就在新加坡建立其第一家海外机构。截至2009年末,工商银行已将营业机构延伸至全球20个国家和地区,分支机构总数达162家,并与125个国家和地区的1393家银行建立了行关系。中资银行通过在境外新设网点和开展跨国并购,不仅能够增强海外竞争力和影响力,也可以为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实现银企战略合作。
二、我国企业跨国经营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
尽管如此,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历史仍然较短,与企业跨国经营相配套的金融支持体系仍存在诸多的缺陷。
1.商业银行全球授信体系尚还不完善。尽管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了分支机构,然而,目前尚还不能向客户提供全球性的金融服务。譬如,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尚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全球授信业务体系,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不能利用国内母公司的信誉与授信额度,国内母公司不能为其境外子公司在我国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贷款提供担保(内保外贷),企业跨国经营形成的资产不能作为抵押担保在境内贷款等。尽管个别商业银行开展了全球业务,然而审批手续复杂,操作时效性差,特别是担保费用较高,增加了境外投资的财务成本。
2.对境外投资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服务尚欠完善。政策性金融不能满足企业境外投资的长期稳定资金需求。我国“走出去”政策性金融服务集中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政策性融资以及融资便利的投向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就行业来讲,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侧重于国家确定的一些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及项目,对其他行业的投入较少,就企业性质而言,对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的支持相对较多,而对中小型、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活动提供的金融支持偏少。并且目前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条件和程序仍然较为严格,很多有志于海外扩张的企业很难真正享受到上述机构提供的金融支持。但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许多对外投资主体很难找到符合A级以上资质并愿意提供低费用担保的企业,以致再好的信贷扶持政策也难以发挥实效。此外,由于我国政策性银行资本金依赖政府注资或政府担保下的债务融资,单一的资本补充渠道使其资本充足率随着银行贷款规模的增加而降低,直接影响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3.商业银行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也远远尚不能满足企业跨国经营战略的需求。商业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能力不足,布局不合理。从规模上看,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网点少、规模小,且增长缓慢,目前尚还不具备承担支撑我国境外企业融资的能力;从地区结构来看,我国的银行主要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设立分行,与我国企业在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增长迅速存在错位。特别是近年来企业在金融资源较为匮乏的非洲、东南亚等地进行资源开发、设立经贸合作区后,这个问题显得更尤为突出;从行业结构来看,境外机构贷款主要分布在消费信贷、房地产等行业,而我国企业跨国投资主要集中在服务贸易、工业生产加工、矿产资源开发等行业,存在资金分布不合理的问题。
4.资本市场不成熟制约企业跨国经营。跨国经营离开了资本市场,靠单个企业自身的行为往往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我国现行的企业跨国经营活动受到国内贷款额度的限制与审批限制,使不少企业坐失跨国经营良机。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也不完善,对股票市场过分依赖,债券市场、场外市场发展滞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也仅停留在国际证券市场筹资上,难以为中国企业跨国经营解决融资问题并提供完善的服务。
5.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及对外投资的支持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中国3%-5%,韩国14%,英国45%,日本50%)。由于我国只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事这方面业务,缺乏竞争、非商业化经营,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总体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不强,所支持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多,境外投资保险覆盖面较窄,并且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的业务范围狭窄、业务规模较小、保费费率过高,这都制约了其对境外投资提供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时,保费费率高,加大了企业经营成本,使企业竞争力减弱,结果是企业宁愿舍弃国际业务,也不承担过高的保险成本,从而使开拓国际市场的规模和力度下降。这也使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难以扩大,信用受影响,单位运行成本趋高。
三、促进企业跨国经营的金融支持体系构建
1.积极推进境外投资的可兑换进程。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逐步推进,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也有待进一步深化。作为“疏导资本有序流出”的主要渠道,境外投资与外商直接投资相对应,可先行实现境外投资的可兑换,进而推进直接投资的可兑换。在境外投资管理实现可兑换后,管理的重点将放在资金流出入的汇兑环节。可以考虑将具体的业务审核放至银行操作,但在方式上做到有所区别。如对投资前期用汇,可实行比例控制,按照中方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企业前期用汇限额。企业若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汇证明,则在限额内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若无法提供有关证明,则应事先报备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并应在购付汇后规定时间内将外汇使用的真实证明提交外汇管理局。
2.进一步放宽企业跨国经营的外汇管制。一是放宽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为股东向境外子公司贷款提供便利。与直接投资比较,股东贷款在经营上更灵活、控制上更方便、资源配置上更合理。在审批程序上,可根据境外公司的经营规模,给其国内母公司核定一定的外汇额度,由银行在额度内直接办理资金汇兑,不再设置其他门槛。二是改进和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健全境外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入出的统计检测和预警机制。三是适当放松对企业的金融控制。一方面,积极慎重地探索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对接,逐步提高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另一方面,赋予适合条件的跨国经营企业以必要的海外融资权,开拓国际化的融资渠道,并由国家给予必要的担保,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
3.鼓励境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一是加快境内商业银行的国际化步伐。建议参照外资银行奉行以本国企业为主要的目标客户群的“跟随客户”经验,鼓励商业银行在民营企业对外投资比较集中的区域,尤其是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所在地设立支行或办事处,为走出去的民营企业提供本地化的金融服务。对于那些不确定因素多的国家和地区,可探讨政策性银行先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随后跟进的方式。二是建议境内银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丰富金融产品,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如离岸金融服务、提供股权融资、出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境外资产抵押贷款和项目贷款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品种,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后继融资服务。三是修订《贷款通则》中禁止资本金贷款的限制,允许银行贷款给企业用于境外公司的资本金投入,特别是面对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境外并购,探讨为企业提供包括杠杆收购在内的并购贷款。四是探讨企业以境外资产、股权、矿业开采权、土地等作抵押,由境外银行出具保函,为境外企业在国内取得贷款提供担保的“外保内贷”的融资模式。
4.加大政策性银行对企业跨国经营的支持力度。国家政策性银行是国家“走出去”战略的直接实施者,不能仅以效益为导向,应充分体现其政策性、战略性和在战略目标下承担的风险性。一是研究政策性金融的立法问题,出台政策性银行法,将政策、风险、效益统一在实施国家战略上;二是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跨国经营的能力,增加资本金,增强银行抗风险的能力;三是加快政策性银行在境外设置分支机构的速度,特别是在一些市场前景好、潜力大、中国企业开始进入投资、但金融资源匮乏,商业银行不愿意设点的欠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四是创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金融工具,可在政策性银行先行先试。
对于上述情况,有内地资深保险从业人士表示,从目前来看,客户要去香港买保险的意愿有了较大的下降。他认为,数据较不好会出现在今年。包括续期、理赔等出了问题,后续的影响会在今年体现出来。该位人士表示,预计今年下半年及明年的数据会更不好看。
事实上,去年4月份,中国保监会对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进行风险提示,银联国际亦重申了保险支付的监管要求。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保险意识的增强,部分内地居民选择赴港购买保险产品。因香港与内地保险业务在适用法律、监管政策以及保险产品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中国保监会现就赴港购买保险的相关风险提示如下,望广大消费者知悉风险,谨慎投保。
一、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
首先,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单,需亲赴香港投保并签署相关保险合同。如在境内投保香港保单,则属于非法的“地下保单”,既不受内地法律保护,也不受香港法律保o。其次,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险适用香港地区法律。如果发生纠纷,投保人需按照香港地区的法律进行维权诉讼。与内地相比,香港法律诉讼费用较高,可能面临较高的时间和费用成本。此外,除了法律诉讼之外,投保人也可选择向香港的保险索偿投诉局投诉与理赔索偿有关的纠纷,但该局目前可裁决的赔偿上限是100万港币,大额保单的赔偿纠纷无法通过该局裁决处理。
二、存在汇率风险和外汇政策风险
一方面,内地居民在香港购买的保单,赔款、保险金给付以港币、美元等外币结算,消费者需自行承担外币汇兑风险。另一方面,内地居民个人到境外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是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的项目,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此外,如以期交保费方式购买长期寿险保单,也可能存在因外汇支付政策变化导致无法交纳续期保费的风险。
三、保单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对于分红保险,其保证收益之上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目前内地保险产品遵照监管要求,按照低、中、高三档演示红利水平,演示利率上限分别为3%、4.5%和6%。香港保险市场化程度较高,未对红利演示作出明确要求,大多数产品通常采用6%以上的投资收益率进行分红演示。但分红本身属于非保证收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能否长期保持高投资收益率。
四、保单前期现金价值低,退保损失大
中途退保时,投保人只能获得保单的现金价值。香港监管部门对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无具体要求,大多数长期期交保单在保单前期现金价值很低,前2年甚至为零,客户如果退保将承受较大的损失。
一、引言
近年来,国内乃至国际航运市场经营惨淡。2015年10月波罗的海指数月均为793点,而到了15年11月份,该指数骤然下跌至582点,并在之后连续跌至290点,相比于历史最高11793点,航运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严重危机。我国航运金融等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在散装货物运输供需失衡的情况下,航运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单一的货物运输模式并不足以对抗航运市场所面临的风险。航运业投资额巨大并且资金回收期较长,若没有相应的金融措施保障,其产业风险极高。国际公认的12个航运中心均有着发达的航运金融服务业,在为其对抗航运风险时提供了有力帮助,发展航运金融是我国打造国际航运中心的必要环节。我国欲打造国际航运中心就需要建立与之配套的航运金融服务业,降低航运风险,弥补行业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形成航运金融产业集聚区域,为航运中心的打造保驾护航。
二、航运金融业面临的问题
航运金融是指航运企业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总称,主要包括船舶融资、航运保险、航运资金结算和航运衍生品交易四个领域。
目前我国仅有少数几家银行开展了船舶融资业务,但把船舶作为抵押,以船舶收益还款的船舶融资模式较为少见,现阶段我国船舶融资手段较为单一,企业大多利用自有资金或贷款进行船舶买卖,致使其现金流风险较大,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受限。而且船舶融资的专业性较高,我国尚处于航运金融的初级阶段,缺乏对应的人才,在船舶价值评估、船舶融资的相关法律等方面还存在相关问题,影响我国船舶融资业务的发展。
我国航运保险险种较少,保险产品较为单一,对风险的防范程度不足,难以发挥有效的航运保险功能,并且我国的保险条款与国际存在差异,在国际上认同度不高且经营主体较少,尚不能形成与我国航运量相应的产业链条。航运保险产品及其交易机制的创新能力较弱,航运风险评估能力较弱,缺乏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保险人才是我国航运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我国在航运资金结算领域尚未大面积形成与国际自由联通的结算网络,国内部分银行在技术上还未能实现企业资金的集中结算和管理,部分航运企业在资金配置与回笼的过程中设置离岸账户等方式绕过中国来进行。
目前在我国交易的航运运价衍生品主要有上海清算所的人民币FFA清算产品和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SSEFC)的中远期运力交易产品。航运衍生品数量较少且同质性严重,加之目前我国航运金融衍生品风险控制比较薄弱,专业性人才稀缺等原因直接影响了我国航运金融应用领域的拓展和扩大。此外,我国航运业相关指数过多,指数冗余并且代表性较弱,无法准确体现我国航运业发展情况和对风险的规避程度,使我国航运指数的认可度较低。
三、对策及建议
(一)拓宽融资渠道,大力推动船舶融资
放开船舶融资渠道,与证券交易所合作推进船舶资产证券化,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在航运金融服务和业务模式上创新发展,推动跨境租赁、出口租赁等离岸业务创新,发展航运融资租赁应收款信托、推进航运融资租赁证券化业务,实现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的对接。借鉴国际标准简化融资租赁手续,完善相关的融资服务。
(二)创新航运保险,促进航运保险业务与国际接轨
创新航运险种,扩大航运保险范围,鼓励国内金融机构开展航运保险业务,与国际先进保险机构合作,完善我国航运保险条款,设立试点区域开放外资航运金融及保险机构的经营许可,吸引国外航运公司来我国投保,拓宽国际服务网络。促进船舶保险、再保险业务的发展,提高我国航运保险业务水平。
(三)加快建设安全便捷的航运资金结算网络
鉴于目前我国航运资金结算情况,建议采取间接方式建立资金结算网络。采取“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业务模式,将国内金融市场与离岸市场相分离,相关航运企业通过离岸方式进行结算,并随着业务开展的深入,逐渐允许一定额度内人民币与外币相互渗透交易。同时港口地区要利用人民币国际化这一发展趋势,争取较为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努力推动人民币可自由兑换,满足航运企业支付需要。
(四)利用“互联网+”推动国际航运交易服务平台的建设
航运企业积极与国内互联网企业寻求合作,探索建立互联网航运交易平台。鼓励与大型互联网企业合作,发挥行业内的优势,解决航运金融衍生品在国际上的交易问题。将航运业与电商领域结合起来,实现航运供应链在线上线下的无缝对接,加快我国航运企业由传统行业向互联网航运业转型发展。
(五)培养与引进航运金融人才
目前我国仅有少数几家高校设置航运类相关的经济专业,人才的培养是打造国际航运中心的重中之重。航运企业可与相关高校签订协议,定向培养专业人才,港口城市对航运金融类专业人才给予一定的政策优势来吸引与留住人才,并在当地成立航运金融研究院或邀请相关高校建立分校来弥补人才的短板。
四、结语
目前我国航运金融领域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各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具体而言,我国应加大对航运业扶持力度,鼓励航运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吸引优秀人才,促进航运保险产品的创新,同时紧跟时代潮流,大力发展“互联网+”航运业务,拓宽航运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范围,努力推动我国的资金结算网络的更新,不断提升我国国际航运中心城市航运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从单个公司来看,中国人寿通过IPO筹集到的外汇资产价值31亿美元,按照去年的年报显示,中国人寿可投资境外的保险外汇投资额度最高可达24.2亿(约188.7亿港元),占全部保险外汇投资资产的四分之一,为单个公司最大投资规模,其资金运用形式目前主要以存款形式存放在商业银行。平安保险是首家获准进行海外投资的保险公司,2005年1月10日,该公司率先获得境外投资资格,国家外汇管理局给予其17.5亿美元的投资额度。
由于人民币的小幅度升值,中国人寿因此对相关资产计提了人民币5亿元的准备,平安保险也为此计提了人民币3亿元的准备。同时投资收益率也一直是困扰保险资金投资的难题。从2001年到2004年期间,保险资金年投资收益率分别为4.3%、3.14%、2.68%和2.4%,保险投资收益近年来一直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意义
结合保险资金的投资现状,笔者认为,此次开放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开放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有利于开辟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使保险资金在更宽的范围、地域和币种上进行组合投资,为保险资金提高收益水平、分散投资风险创造条件。
2、开放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也是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保险资金率先进入全球化的国际金融市场,为我国保险业走向世界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
3、这项政策的出台是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外汇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有利于缓解央行人民币外汇占款的压力。
4、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制度确立了国际化的全托管模式在风险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作了明晰的界定,在风险控制方面为保险公司开展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建立了基本的框架。
5、有利于保险机构在现有的政策规范下,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向国际大型资产管理机构学习先进经验,培养相关专业人员,从而提高我国保险资产管理的整体水平。
三、《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的比较
总体上讲,《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对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资格的申报管理,包括对委托、托管等相关事项的规定;二是对投资品种的界定,包括具体的投资比例,及对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规定;三是对投资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的投资主体、投资流程、投资品种等进行总体上的规范,而《实施细则》则是对《暂行办法》的重要补充和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具有比较强的操作性。
(一)《实施细则》与《暂行办法》相比的变化
1、明确投资暂行办法中的具体品种及投资比例、信用评级
《暂行办法》对保险外汇资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总体上的分类,新颁布的《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和解释,其中比较大的变化包括允许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的股票,可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参与市场,债券方面允许企业投资有政府信用担保的MBS产品。
2、对具体的投资品种明确相应的投资比例和信用等级
对于每项具体的投资产品,《实施细则》也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规定了相应的投资比例和信用等级,比如结构性存款余额按成本价计算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5%,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总额按成本价计算不得超过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住房抵押贷款债券(MBS)的信用评级必须在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等。
3、具体交易币种进行明确
为防范汇率风险,《实施细则》还对委托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币种的配置做出了相应的界定,要求限于美元(USD)、欧元(EUR)、日元(JPY)、英镑(GBP)、港币(HKD)等币种,这样的币种配置,与我国现行人民币汇率机制所参考的一揽子货币的币种基本吻合。
4、对托管、委托等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暂行办法》的颁布明确了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共管的框架,即委托人是钱的所有者,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意愿,在它的指引下进行投资,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监督职能,没有投资操作权,这样达到互相监督、各司所职、相互制衡的机制。而《实施细则》对委托、托管相关具体操作程序,托管银行、受托人的资质条件,以及投资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使规定整体具有更好的操作性。
(二)托管与委托
国内的机构投资者初次到海外去投资,对海外市场并不熟悉,在人员、操作流程上都没有优势,对海外的交易所、银行结算等操作也不熟悉,因此需要一些成熟的国际机构帮助其做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协助他们做好专业上和后台上的处理。鉴于这种必要性,《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对委托与托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对委托、托管概念上及流程上的明确是非常重要的。《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中有关托管与委托分布在各个章节之中,且经常交错在一起,难以分辨,本文拟用图示的方法(见附图1)将大致的投资前的准备工作进行说明。
此外,委托/托管的操作模式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外汇资金的委托比例,外汇资金的委托比例是指委托给境外专业投资机构的外汇资金额占我公司外汇资金总额的比例。笔者认为该比例的确定应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因素:a.保监会相关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b.保险公司整体业务对外币资金流动性的需求;c.对利率(或汇率)及拟投资品种未来走势的预期;d.受托机构的资产管理能力及历史业绩。
四、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运用的一点思考
1.首先是加深对保险业务性质和保险资金运用性质的了解。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的经济活动,而现代保险业的功能正在由专门提供保障服务转为既提供保障服务又提供资金管理服务。而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两大支柱之一,通过保险资金的运用,来创造最大价值,以弥补单纯依靠保险业务而可能导致的偿付能力不足,同时在当前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格局下,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正愈来愈多依赖投资业务。因此毫不夸张的说,保险资金运用正在成为现代保险企业经营的生命线。
1992年美国国际集团首家获准在华营业以来,外资保险公司一般以每年一至两家的速度进入中国市场。至2000年底,已有9家外资保险公司和11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众多的外资保险公司正在中国潜在巨大市场的吸引下排队等待进入。
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速度同样是很快的。日本的寿险市场在开放了30年之后,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只占1.3%的市场份额。而我国开放8年将超过了这一水平。在保险业开放试点城市上海,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已经多于中资保险公司。
(二)加入WTO议定书对保险业开放的承诺
根据议定书,保险业的开放承诺为:
1.企业设立形式方面:(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加入2年后,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2)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在减让表所承诺范围内,自由订立合资条款。(3)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在加入时的外资股比可达到50%,加入后3年内,外资股比例不超过51%,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4)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按地域限制放开的时间表设立国内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审批市场准入。
2.经营地域方面:(1)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在以下城市提供服务: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2)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业务范围方面:(l)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所有商业和个人非寿险服务。(2)加入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服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4.营业许可: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是: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国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同证券业一样,保险市场也是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急待进入的市场。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我国守住了一些关口:一是外资进入寿险领域只能设立中外合资寿险公司,而且,外方股份不得超过50%,外方不能拥有管理控制权;二是不承诺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三是拒绝了外方要求的每年必须开放若干家外资保险公司,只承诺按审慎原则审批准入。尽管如此,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起点还是高于其它新兴市场国家。如泰国,从允许外资准入到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49%的股权的时间跨度为11年(1993-2003),拥有50%的股权则需要15年(-2007)。
(三)中国保险业因循WTO规则开放后的压力
中外资保险业的竞争力差距同样体现在规模悬殊上。1848年成立现已进入我国的英国保诚集团管理的总资产为2400亿美元;1862年成立的美国恒康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的总资产达1267亿美元。而我国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管理总资产仅746亿元人民币,约合90亿美元。中国再保险业仅有唯一的一家中国再保险公司,权益性资产仅1.33亿美元,而伯克希尔·汉塞威再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产为401亿美元。专业人才匮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中资保险公司在险种设计、保费精算、公司经营、市场营销和保险资金运营等方面都严重缺乏专业人才。
(四)中国保险业应对加入WTO的改革对策
一是加快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化改革。二是调整产品结构。产险公司险种结构的调整以大力发展责任险和信用、保证险业务,将传统的财产险类业务与新兴的责任险类业务整体发展;寿险公司的险种结构调整应当以发展非传统型寿险产品为主,在满足保户保障储蓄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保户的投资需求,使得保单的保费、保额、现金价值和保险期限都可以随保户的需求而改变,进一步提高我国设计开发报销和监管非传统寿险产品的能力。三是拓宽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和比例限制。四是积极与银行结成战略联盟,充分利用银行的网点、客户和资金优势,交叉销售保险产品。
第四节 人民币资本可兑换
资本项目可兑换常常被认为是中国进行市场化经济改革的最后一个环节。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的资本项目自由化改革一度中断,以致于监管当局很长时期内不愿意公开谈及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问题。然而,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压力,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的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必然会加快。
一、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含义
货币自由兑换可理解为:一种货币持有者可以为任何目的而将所持有的货币按市场汇率兑换另一种货币的权利。在货币自由兑换的情况下,即使在国际收支出现逆差的时候,货币发行当局也保证持有任何国家货币的任何人享有无限制的货币兑换权。
人们通常所说的可兑换常常可能指的是不同的内容,它可能指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对内可兑换,也可能指完全可兑换。在IMF协定中,“可兑换”只是指的是“经常项目可兑换”,既不包括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也不涉及居民之间的可兑换;同时,它指的只是“对外可兑换”,即只适用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国际交易,而不适用于国内交易。
资本项目可兑换指的是“消除对国际收支资本和金融账户下各项交易的外汇管制,如数量限制、课税及补贴”。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基本要求,就是对资本项目交易的资金转移支付不得加以限制和拖延。具体表现为:(1)不得对因收购海外资产而要求购买外汇实行审批制度或施加专门限制。(2)不得限制到国外投资所需转移外汇的数量。(3)不得对资本返还或外债偿还汇出实行规定审批或限制。(4)不得因实行与资本交易有关的外汇购买或上缴制度而造成多重货币汇率。如果人民币实现了自由兑换,则人民币对外币的兑换、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对外支付和转移将不受限制,人民币汇率将由国内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和持有货币资产;各种货币资产的国际国内转移将不受限制。
二、现行国际收支中资本项目的管理
通常所说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是指对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和金融帐户及其相关的项目所进行的外汇管理。根据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分类,所谓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指的是资本项目项下的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发生变化的金融项目。这里,资本转移是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及债权债务的减免等导致交易一方或双方资产存量发生变化的转移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转移、债务减免、移民转移和投资捐赠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是指非生产性有形资产(土地和地下资产)和无形资产(专利、版权、商标和经销权等)的收买与放弃。资本及金融账户(即我们通常简称的资本项目)分成44个项目。按照管制项目的多少排序,IMF182个成员国中,中国排在第8位,处于严格管制阶段。
中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对跨境资本交易行为本身进行管制,主要由国家计划部门(如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如人民银行、证监会、外经贸部)负责实施。二是在汇兑环节对跨境资本交易进行管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实施。
(一)资本项目交易环节
对金融市场准入的限制: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购买B股和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上市的证券;限制居民到境外出售、发行、购买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不允许境外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出售、发行股票、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A股和其他人民币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在对外借贷款(包括对外担保)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筹借长短期外债;境内其他机构对外借款有限制,如首先要取得借款主体资格,然后是要有借款指标,并要经外汇管理部门的金融条件审批;境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后才可以遵照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对外放贷;一般情况下,境内工商企业不可以对外放贷,但可以经批准提供对外担保。
对直接投资(包括不动产投资)的限制:对外商在华直接投资限制不多,主要是产业政策上的指导;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有一定限制,如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等。
(二)资本项目汇兑环节
允许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保留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国家不强制要求其结汇。如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用于其资本金的收支。
对于境内机构在境内进行资本项下本外币转换。目前我国实行实需交易原则,境内机构只要提供真实的交易背景或需求后,汇兑基本没有限制,可以申请结汇,也可以申请购汇。例如,境内机构借用外债后需要转换为人民币使用,只要其提供真实交易背景,其结汇是允许的。境内机构偿还外债需要购汇,我国的法规同样允许其购汇。当然,借用外债后要进行登记,这是外债还本付息的前提条件。
表1 我国资本项目管理概览
资本项目内容 管理现状
直接投资
1.外国及港澳台在大陆的直接投资 资本金及协议借入投资
额经外汇局审批后予以结汇。外方利润可兑换汇出。
2.大陆在境外的直接投资 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投资风险及
外汇来源,投资收益必须调回国内。
间接投资
1.境外发行股票 发行所得外汇均要调回境内,结汇要
凭资料到外汇局申请。
2.境外发行债券 发行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所得外汇必
须调回境内,偿还债务凭《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贷款登记证》
申请,经批准方可汇兑。
其它资本项目 1.外国政府贷款 向外经贸部申请并由其审批,由其授权金融机
构办理转贷管理事务。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结汇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国务院审批,相应国际金融机构评估,由
国务院正式批准,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结汇。
3.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 只有经过批准的金融机
构和一些大企业有直接向外筹资权力,中长期(一年以上)国际商
业贷款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由国家下达外债指标。
4.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短期贷款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一年以下)
实行余额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下达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
限额负债。
5.偿还外债本金 凭外债登记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后方可汇兑。
6.存放国外存款 个人家庭不得在境外开立私人账户,境内机构在
境外开立外汇账户要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7.对国外贷款和投资 经外汇管理局审批。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1993年12月28日)。
尽管整体上我国属于资本项目严格管制国家,但也应看到,我国已有相当部分的资本项目事实上已经不存在管制。正如戴相龙行长指出的,我国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涉及到40多个项目,其中20多个项目已经开放,没有开放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国企业直接向外举债和把人民币兑换成外汇进行对外投资;二是外币投向中国本币证券市场。可以预计,随着中国加入WTO,资本项目的管制将逐步放松。
三、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收益与风险
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各国无一例外地都慎之又慎。Jagdis Bhagwati(1998)指出:“任何国家如果想开放资本自由流动,必须权衡利弊得失,考虑是否可能爆发危机。即使如某些人假定的那样,资本自由流动不会引发危机,也要将经济效率提高带来的收益与所有的损失相比较,才能作出明智决策。”中国经济要走向开放型经济,人民币可兑换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但是,理论和实践表明,资本项目可兑换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风险极大。因此,我国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中,应综合考虑正反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尽量趋利避害。
(一)收益分析
1、降低交易成本
一是减少了烦琐的审批手续。目前,我国资本项目实行逐笔审批制。这种事前审核和经常项目事后核销的工作量极大。企业要做成一笔出口业务,正常情况下至少要到外汇局三次(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备案,收汇核销),无疑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二是企业汇兑费用直接得到减轻。现行结售汇制使银行获得了固定了两笔交易手续费,企业的成本则同比例上升了。三是压缩了寻租空间。只要政府对许可证的发放不是完全规范化和公开化,寻租者就会以各种方式影响政府官员的决策。存在经济租金就必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腐败行为。
2推动金融市场的完善和深化
一是促进外汇市场的发展,表现为:外汇市场的资金来源和范围扩大,更多的外汇进入市场;外汇交易方式更新,逐步将有形市场转为推行远程柜台交易;涌现多样化的外汇市场工具;交易币种增多。
二是推动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和国际化。境外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深入参与,将带来新的市场规则、工具、技术和资金;还会直接促进境内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不在于金融机构数量的多寡,而在于交易规模的扩大及交易品种的多样化,开放资本项目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之一。
3、便利国企重组及其跨境资本运营
中国急需境外资本收购、兼并和改组一部分大企业,外商也看好具有厚实的客户基础和庞大的经营网络等优势的中资机构,有意愿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实施大手笔的跨国并购。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大胆利用外资的积极态度。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为外资参与国内企业的跨国兼并、重组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促进外资以多种形式投资国有企业改革与改造。同时,同样重要的是,资本项目可兑换后,中国的企业、银行可以更方便地去海外上市,进行跨国资本运营。
4、提高金融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
资本项目可兑换后,中央银行原则上无须频繁出没于外汇市场,也无须被动供给外汇或人民币。这样,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不再受到外汇市场状况的僵硬影响。资本项目可兑换后,部分过去非法流动的外汇资本也会回归金融体系,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管。
(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风险分析
1.人民币汇率风险上升
国内金融市场深度开放后,金融活动所引发的纯金融性资金交易所导致的本外币间的转换将增多,市场供求中资本项目性质的外汇比重将增加,决定人民币汇率的因素将逐步由现在的经常项目收支为主转变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综合收支状况。加入WTO后,人民币汇率将在更大程度上受国际金融市场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国际游资也能通过外资金融机构更轻易地进入中国市场。中国的部分金融资产也将为境外投资者持有,外汇市场的波动将更加频繁。
2加重中国资本外逃的潜在风险
资本项目可兑换对于中国的最大风险在于货币替代和资产替代广泛发生后的资本外逃。货币替代和资产替代“一边倒”的趋势引起的资本外逃一方面直接减少了国内的资本形成,另方面中央银行为制止这种趋势将被迫提高利率以吸引资本流入,高利率的结果同样压抑了国内的投资热情。可见,资本项目可兑换引起国内投资缩减是必然的,而中国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投资无疑是最紧要的事。
四、中国经济深度开放形势下的资本项目可兑换压力
1、WTO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推动
WTO并不直接对外汇制度作出安排,但它将外汇管制视为非关税壁垒之一。本章第二节已经指出,GATS第十一条已对外汇资本流动和汇兑便利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和要求,敦促成员国国重新审视并放松那些可能实质性阻碍外资金融机构有效进入市场的资本管制。目前, WTO规则正日益向推动资本流动自由化方向发展。
90年代中期以后,IMF开始改变其立场,转而积极推动资本帐户的自由化。1995年10月,IMF的一份正式研究报告指出:“由于工业化国家早已完成了经常帐户的可兑换,而且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已接受了《IMF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内容,因此,IMF今后将把各国的资本帐户作为其主要的监管对象。”在1997年的世界银行和IMF第50届年会上,IMF执行主席正式向与会各国提出了修改基金组织章程的设想,其主旨就是将资本帐户自由化列入修改后的章程。此后,IMF还专门成立了一个临时委员会,以探讨将资本帐户自由化写入新章程的问题。
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外汇和国际收支”部分,针对工作组的一些成员国担心中国会使用外汇管制来管理商业和服务贸易的水平和构成,中国代表已承诺,中国将根据“WTO协定”的规定以及WTO中与IMF相关的宣言和决定,尽中国在外汇方面的义务。根据这些义务,除非IMF另有规定,中国将不采取任何法规或措施达到限制任何个人或企业得到进行经常项目下国际交易所需外汇的目的。另外,中国代表还承诺,中国将根据“IMF协定”第8条款5节的规定,提供外汇方面的信息,并提供在过渡审查机制看来必需的其他外汇方面的信息。
2、开放型经济大发展的内在需要
一是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的全面渗透,以及跨国公司在其财务计划与风险管理中需要的一系列复杂而又崭新的金融交易的扩展,将对中国现有的汇率与资本管制提出严峻的挑战。二是中国对外贸易呈现从传统进出口方式向以投资带动和以承包工程带动方式的转变趋势,与贸易流动相伴随的国际资本流动会不断增加,微观层面的企业对投资自由化及资本流动自由化的呼声也会越来越高。
3.管制的有效性愈受挑战
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将进一步下降。首先,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为实施资本项目管制,必须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区分。然而,从国际收支角度看,国际收支大部分交易同时具备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的特性,因此,客观上造成难以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有效区分,部分资本项目资金混入经常项目逃避管制。其次,我国部分资本项目实际己经放开,由于资本本身具有可替代性,对一种工具进行控制而对另一工具不进行控制就会导致资金流向未受控制的工具,容易出现资本项目监管真空或漏洞,导致资本管制有效性降低。
值得关注的是,银行市场全方位开放后,将对资本项目管理展开深层次冲击。通过本外币相互质押贷款渠道、通过外资银行联行往来渠道、通过咨询公司渠道、以及通过对背贷款渠道等,我们的资本项目事实上基本上无法守住。换言之,外资银行全方位进入中国市场以后,可以有多种途径绕开资本项目管制,致使现有的管制措施失效。
4.难以承受的管制成本
与管制的复杂性相对应,资本项目管制成本也急剧攀升。在管制日益无效的情况下,管制成本的上升需要认真考虑。
五、谨慎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前已述及,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既有内在动力,也有外在压力。这当然意味着我们必须积极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我国推行资本项目可兑换就应“快”字当头。从制度变迁的意义上说,推动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重要的是要分析我国的经济条件。市场机制发育成熟、经济基础健康、宏观调控技术娴熟以及金融体系稳健等,通常被列为一国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必备条件。显然,在近期内,我国尚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在条件不成熟时强行推动自由兑换,必然会推高其风险的一面。
不过,也应看到,中国独具的某些条件使得资本项目可兑换可能产生的风险没有那么大。一是长期以来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在国际上,发展中国家普遍是经常项目逆差,资本项目顺差。而我国1982-2000年,资本项目顺差累计高达1905亿美元,经常项目累计顺差则为985亿美元。二是WTO效应所促进的大量且长期的资本流入,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也将产生积极的正面效应。
总之,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我们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正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所指出的:“尽管我国还没有一个资本账户开放的明确时间表,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即中国实现资本账户开放只是迟早的事情。在开放的经济中,放松管制是一种普遍趋势,但自由兑换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开放不等于不管理,管理也不等于消极的限制,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外汇管理理论和方法。”
我们认为,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必须稳妥推动,具体而言,在一个相当长时期中,我们对于资本项目可以实行分类开放的战略。
1.尽快放开类
尽快统一对不同交易主体的资本项目管理标准。例如,对国内金融机构面向外资企业的信贷存在很多限制。而发达国家却是鼓励。 又如现行法规规定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由外汇局审批其资本金结汇已无太大的实际意义,应取消对外汇资本金兑换人民币的限制,允许外资资本金直接办理银行结汇。
目前我国实行的资本项目管理上,法人和自然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往往存在区别管理等。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资格需要放宽,由指定银行扩展到大企业,再到非居民,但限制交易品种。
意愿结售汇制需尽快实现。可考虑改即时结汇为灵活的“限期结汇”,将在限期内结售的外汇在银行开立专户存储。在从强制结汇发展为意愿结汇的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将限额结汇制度推广到所有中资企业的过渡阶段,然后随着最高限额不断提高而逐步过渡到意愿结汇。考虑参加WTO后外资流入增加的情况,可以适当扩大企业和居民购汇需求。
2.逐步放宽类
金融机构海外融资。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融资已有十多年历史,银团贷款、海外借款和发债等一些融资方式都已采用。其间因取消双重汇率制度、日元升值等原因,发生过汇率风险。但最大的问题还是金融机构本身经营不规范所引起的风险。总体上,应给予合格金融机构更大海外融资自。一般企业的海外融资还需要严格的控制。
外商投资企业在A股上市融资。中国企业已走出国门进行融资,对外国企业开放本国证券市场也势在必然。
3.偏严掌握类
国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我国是一个对外投资的小国(拥有全球跨国投资存量的6%,但对外投资仅占全球的0.54%),累计投资额约为260亿美元。我国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繁琐,涉及部门多,对外投资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但至少现在看来这些管理仍然十分必要。至今为止,我国5800个对外投资项目很少是成功的。可见,我国缺乏真正的“好企业”。在国有企业未转换机制,又未从多数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情况下,放开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汇兑限制,无疑给国有资产流失打开了大门,也增加了境内资本外逃的机会。
1992年美国国际集团首家获准在华营业以来,外资保险公司一般以每年一至两家的速度进入中国市场。至2000年底,已有9家外资保险公司和11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众多的外资保险公司正在中国潜在巨大市场的吸引下排队等待进入。
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速度同样是很快的。日本的寿险市场在开放了30年之后,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只占1.3%的市场份额。而我国开放8年将超过了这一水平。在保险业开放试点城市上海,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已经多于中资保险公司。
(二)加入WTO议定书对保险业开放的承诺
根据议定书,保险业的开放承诺为:
1.企业设立形式方面:(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加入2年后,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2)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在减让表所承诺范围内,自由订立合资条款。(3)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在加入时的外资股比可达到50%,加入后3年内,外资股比例不超过51%,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4)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按地域限制放开的时间表设立国内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审批市场准入。
2.经营地域方面:(1)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在以下城市提供服务: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2)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业务范围方面:(l)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所有商业和个人非寿险服务。(2)加入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服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4.营业许可: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是: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国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同证券业一样,保险市场也是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急待进入的市场。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我国守住了一些关口:一是外资进入寿险领域只能设立中外合资寿险公司,而且,外方股份不得超过50%,外方不能拥有管理控制权;二是不承诺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三是拒绝了外方要求的每年必须开放若干家外资保险公司,只承诺按审慎原则审批准入。尽管如此,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起点还是高于其它新兴市场国家。如泰国,从允许外资准入到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49%的股权的时间跨度为11年(1993-2003),拥有50%的股权则需要15年(-2007)。
(三)中国保险业因循WTO规则开放后的压力
中外资保险业的竞争力差距同样体现在规模悬殊上。1848年成立现已进入我国的英国保诚集团管理的总资产为2400亿美元;1862年成立的美国恒康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的总资产达1267亿美元。而我国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管理总资产仅746亿元人民币,约合90亿美元。中国再保险业仅有唯一的一家中国再保险公司,权益性资产仅1.33亿美元,而伯克希尔·汉塞威再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产为401亿美元。专业人才匮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中资保险公司在险种设计、保费精算、公司经营、市场营销和保险资金运营等方面都严重缺乏专业人才。
(四)中国保险业应对加入WTO的改革对策
一是加快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化改革。二是调整产品结构。产险公司险种结构的调整以大力发展责任险和信用、保证险业务,将传统的财产险类业务与新兴的责任险类业务整体发展;寿险公司的险种结构调整应当以发展非传统型寿险产品为主,在满足保户保障储蓄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保户的投资需求,使得保单的保费、保额、现金价值和保险期限都可以随保户的需求而改变,进一步提高我国设计开发报销和监管非传统寿险产品的能力。三是拓宽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和比例限制。四是积极与银行结成战略联盟,充分利用银行的网点、客户和资金优势,交叉销售保险产品。
第四节人民币资本可兑换
资本项目可兑换常常被认为是中国进行市场化经济改革的最后一个环节。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的资本项目自由化改革一度中断,以致于监管当局很长时期内不愿意公开谈及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问题。然而,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压力,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的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必然会加快。
一、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含义
货币自由兑换可理解为:一种货币持有者可以为任何目的而将所持有的货币按市场汇率兑换另一种货币的权利。在货币自由兑换的情况下,即使在国际收支出现逆差的时候,货币发行当局也保证持有任何国家货币的任何人享有无限制的货币兑换权。
人们通常所说的可兑换常常可能指的是不同的内容,它可能指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对内可兑换,也可能指完全可兑换。在IMF协定中,“可兑换”只是指的是“经常项目可兑换”,既不包括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也不涉及居民之间的可兑换;同时,它指的只是“对外可兑换”,即只适用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国际交易,而不适用于国内交易。
资本项目可兑换指的是“消除对国际收支资本和金融账户下各项交易的外汇管制,如数量限制、课税及补贴”。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基本要求,就是对资本项目交易的资金转移支付不得加以限制和拖延。具体表现为:(1)不得对因收购海外资产而要求购买外汇实行审批制度或施加专门限制。(2)不得限制到国外投资所需转移外汇的数量。(3)不得对资本返还或外债偿还汇出实行规定审批或限制。(4)不得因实行与资本交易有关的外汇购买或上缴制度而造成多重货币汇率。如果人民币实现了自由兑换,则人民币对外币的兑换、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对外支付和转移将不受限制,人民币汇率将由国内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和持有货币资产;各种货币资产的国际国内转移将不受限制。
二、现行国际收支中资本项目的管理
通常所说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是指对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和金融帐户及其相关的项目所进行的外汇管理。根据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分类,所谓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指的是资本项目项下的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发生变化的金融项目。这里,资本转移是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及债权债务的减免等导致交易一方或双方资产存量发生变化的转移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转移、债务减免、移民转移和投资捐赠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是指非生产性有形资产(土地和地下资产)和无形资产(专利、版权、商标和经销权等)的收买与放弃。资本及金融账户(即我们通常简称的资本项目)分成44个项目。按照管制项目的多少排序,IMF182个成员国中,中国排在第8位,处于严格管制阶段。
中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对跨境资本交易行为本身进行管制,主要由国家计划部门(如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如人民银行、证监会、外经贸部)负责实施。二是在汇兑环节对跨境资本交易进行管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实施。
(一)资本项目交易环节
对金融市场准入的限制: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购买B股和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上市的证券;限制居民到境外出售、发行、购买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不允许境外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出售、发行股票、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A股和其他人民币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在对外借贷款(包括对外担保)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筹借长短期外债;境内其他机构对外借款有限制,如首先要取得借款主体资格,然后是要有借款指标,并要经外汇管理部门的金融条件审批;境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后才可以遵照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对外放贷;一般情况下,境内工商企业不可以对外放贷,但可以经批准提供对外担保。
对直接投资(包括不动产投资)的限制:对外商在华直接投资限制不多,主要是产业政策上的指导;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有一定限制,如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等。
(二)资本项目汇兑环节
允许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保留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国家不强制要求其结汇。如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用于其资本金的收支。
对于境内机构在境内进行资本项下本外币转换。目前我国实行实需交易原则,境内机构只要提供真实的交易背景或需求后,汇兑基本没有限制,可以申请结汇,也可以申请购汇。例如,境内机构借用外债后需要转换为人民币使用,只要其提供真实交易背景,其结汇是允许的。境内机构偿还外债需要购汇,我国的法规同样允许其购汇。当然,借用外债后要进行登记,这是外债还本付息的前提条件。
表1我国资本项目管理概览
资本项目内容管理现状
直接投资1.外国及港澳台在大陆的直接投资资本金及协议借入投资
额经外汇局审批后予以结汇。外方利润可兑换汇出。
2.大陆在境外的直接投资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投资风险及
外汇来源,投资收益必须调回国内。
间接投资1.境外发行股票发行所得外汇均要调回境内,结汇要
凭资料到外汇局申请。
2.境外发行债券发行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所得外汇必
须调回境内,偿还债务凭《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贷款登记证》
申请,经批准方可汇兑。
其它资本项目1.外国政府贷款向外经贸部申请并由其审批,由其授权金融机
构办理转贷管理事务。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结汇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务院审批,相应国际金融机构评估,由
国务院正式批准,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结汇。
3.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只有经过批准的金融机
构和一些大企业有直接向外筹资权力,中长期(一年以上)国际商
业贷款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由国家下达外债指标。
4.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短期贷款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一年以下)
实行余额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下达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
限额负债。
5.偿还外债本金凭外债登记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后方可汇兑。
6.存放国外存款个人家庭不得在境外开立私人账户,境内机构在
境外开立外汇账户要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7.对国外贷款和投资经外汇管理局审批。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1993年12月28日)。
尽管整体上我国属于资本项目严格管制国家,但也应看到,我国已有相当部分的资本项目事实上已经不存在管制。正如戴相龙行长指出的,我国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涉及到40多个项目,其中20多个项目已经开放,没有开放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国企业直接向外举债和把人民币兑换成外汇进行对外投资;二是外币投向中国本币证券市场。可以预计,随着中国加入WTO,资本项目的管制将逐步放松。
三、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收益与风险
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各国无一例外地都慎之又慎。JagdisBhagwati(1998)指出:“任何国家如果想开放资本自由流动,必须权衡利弊得失,考虑是否可能爆发危机。即使如某些人假定的那样,资本自由流动不会引发危机,也要将经济效率提高带来的收益与所有的损失相比较,才能作出明智决策。”中国经济要走向开放型经济,人民币可兑换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但是,理论和实践表明,资本项目可兑换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风险极大。因此,我国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中,应综合考虑正反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尽量趋利避害。
(一)收益分析
1、降低交易成本
一是减少了烦琐的审批手续。目前,我国资本项目实行逐笔审批制。这种事前审核和经常项目事后核销的工作量极大。企业要做成一笔出口业务,正常情况下至少要到外汇局三次(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备案,收汇核销),无疑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二是企业汇兑费用直接得到减轻。现行结售汇制使银行获得了固定了两笔交易手续费,企业的成本则同比例上升了。三是压缩了寻租空间。只要政府对许可证的发放不是完全规范化和公开化,寻租者就会以各种方式影响政府官员的决策。存在经济租金就必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腐败行为。
2推动金融市场的完善和深化
一是促进外汇市场的发展,表现为:外汇市场的资金来源和范围扩大,更多的外汇进入市场;外汇交易方式更新,逐步将有形市场转为推行远程柜台交易;涌现多样化的外汇市场工具;交易币种增多。
二是推动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和国际化。境外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深入参与,将带来新的市场规则、工具、技术和资金;还会直接促进境内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不在于金融机构数量的多寡,而在于交易规模的扩大及交易品种的多样化,开放资本项目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之一。
3、便利国企重组及其跨境资本运营
中国急需境外资本收购、兼并和改组一部分大企业,外商也看好具有厚实的客户基础和庞大的经营网络等优势的中资机构,有意愿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实施大手笔的跨国并购。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大胆利用外资的积极态度。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为外资参与国内企业的跨国兼并、重组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促进外资以多种形式投资国有企业改革与改造。同时,同样重要的是,资本项目可兑换后,中国的企业、银行可以更方便地去海外上市,进行跨国资本运营。
4、提高金融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
资本项目可兑换后,中央银行原则上无须频繁出没于外汇市场,也无须被动供给外汇或人民币。这样,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不再受到外汇市场状况的僵硬影响。资本项目可兑换后,部分过去非法流动的外汇资本也会回归金融体系,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管。
(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风险分析
1.人民币汇率风险上升
国内金融市场深度开放后,金融活动所引发的纯金融性资金交易所导致的本外币间的转换将增多,市场供求中资本项目性质的外汇比重将增加,决定人民币汇率的因素将逐步由现在的经常项目收支为主转变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综合收支状况。加入WTO后,人民币汇率将在更大程度上受国际金融市场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国际游资也能通过外资金融机构更轻易地进入中国市场。中国的部分金融资产也将为境外投资者持有,外汇市场的波动将更加频繁。
2加重中国资本外逃的潜在风险
资本项目可兑换对于中国的最大风险在于货币替代和资产替代广泛发生后的资本外逃。货币替代和资产替代“一边倒”的趋势引起的资本外逃一方面直接减少了国内的资本形成,另方面中央银行为制止这种趋势将被迫提高利率以吸引资本流入,高利率的结果同样压抑了国内的投资热情。可见,资本项目可兑换引起国内投资缩减是必然的,而中国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投资无疑是最紧要的事。
四、中国经济深度开放形势下的资本项目可兑换压力
1、WTO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推动
WTO并不直接对外汇制度作出安排,但它将外汇管制视为非关税壁垒之一。本章第二节已经指出,GATS第十一条已对外汇资本流动和汇兑便利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和要求,敦促成员国国重新审视并放松那些可能实质性阻碍外资金融机构有效进入市场的资本管制。目前,WTO规则正日益向推动资本流动自由化方向发展。
90年代中期以后,IMF开始改变其立场,转而积极推动资本帐户的自由化。1995年10月,IMF的一份正式研究报告指出:“由于工业化国家早已完成了经常帐户的可兑换,而且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已接受了《IMF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内容,因此,IMF今后将把各国的资本帐户作为其主要的监管对象。”在1997年的世界银行和IMF第50届年会上,IMF执行主席正式向与会各国提出了修改基金组织章程的设想,其主旨就是将资本帐户自由化列入修改后的章程。此后,IMF还专门成立了一个临时委员会,以探讨将资本帐户自由化写入新章程的问题。
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外汇和国际收支”部分,针对工作组的一些成员国担心中国会使用外汇管制来管理商业和服务贸易的水平和构成,中国代表已承诺,中国将根据“WTO协定”的规定以及WTO中与IMF相关的宣言和决定,尽中国在外汇方面的义务。根据这些义务,除非IMF另有规定,中国将不采取任何法规或措施达到限制任何个人或企业得到进行经常项目下国际交易所需外汇的目的。另外,中国代表还承诺,中国将根据“IMF协定”第8条款5节的规定,提供外汇方面的信息,并提供在过渡审查机制看来必需的其他外汇方面的信息。
2、开放型经济大发展的内在需要
一是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的全面渗透,以及跨国公司在其财务计划与风险管理中需要的一系列复杂而又崭新的金融交易的扩展,将对中国现有的汇率与资本管制提出严峻的挑战。二是中国对外贸易呈现从传统进出口方式向以投资带动和以承包工程带动方式的转变趋势,与贸易流动相伴随的国际资本流动会不断增加,微观层面的企业对投资自由化及资本流动自由化的呼声也会越来越高。
3.管制的有效性愈受挑战
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将进一步下降。首先,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为实施资本项目管制,必须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区分。然而,从国际收支角度看,国际收支大部分交易同时具备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的特性,因此,客观上造成难以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有效区分,部分资本项目资金混入经常项目逃避管制。其次,我国部分资本项目实际己经放开,由于资本本身具有可替代性,对一种工具进行控制而对另一工具不进行控制就会导致资金流向未受控制的工具,容易出现资本项目监管真空或漏洞,导致资本管制有效性降低。
值得关注的是,银行市场全方位开放后,将对资本项目管理展开深层次冲击。通过本外币相互质押贷款渠道、通过外资银行联行往来渠道、通过咨询公司渠道、以及通过对背贷款渠道等,我们的资本项目事实上基本上无法守住。换言之,外资银行全方位进入中国市场以后,可以有多种途径绕开资本项目管制,致使现有的管制措施失效。版权所有
4.难以承受的管制成本
与管制的复杂性相对应,资本项目管制成本也急剧攀升。在管制日益无效的情况下,管制成本的上升需要认真考虑。
五、谨慎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前已述及,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既有内在动力,也有外在压力。这当然意味着我们必须积极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我国推行资本项目可兑换就应“快”字当头。从制度变迁的意义上说,推动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重要的是要分析我国的经济条件。市场机制发育成熟、经济基础健康、宏观调控技术娴熟以及金融体系稳健等,通常被列为一国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必备条件。显然,在近期内,我国尚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在条件不成熟时强行推动自由兑换,必然会推高其风险的一面。
不过,也应看到,中国独具的某些条件使得资本项目可兑换可能产生的风险没有那么大。一是长期以来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在国际上,发展中国家普遍是经常项目逆差,资本项目顺差。而我国1982-2000年,资本项目顺差累计高达1905亿美元,经常项目累计顺差则为985亿美元。二是WTO效应所促进的大量且长期的资本流入,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也将产生积极的正面效应。
总之,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我们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正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所指出的:“尽管我国还没有一个资本账户开放的明确时间表,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即中国实现资本账户开放只是迟早的事情。在开放的经济中,放松管制是一种普遍趋势,但自由兑换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开放不等于不管理,管理也不等于消极的限制,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外汇管理理论和方法。”
我们认为,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必须稳妥推动,具体而言,在一个相当长时期中,我们对于资本项目可以实行分类开放的战略。
1.尽快放开类
尽快统一对不同交易主体的资本项目管理标准。例如,对国内金融机构面向外资企业的信贷存在很多限制。而发达国家却是鼓励。又如现行法规规定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由外汇局审批其资本金结汇已无太大的实际意义,应取消对外汇资本金兑换人民币的限制,允许外资资本金直接办理银行结汇。
目前我国实行的资本项目管理上,法人和自然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往往存在区别管理等。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资格需要放宽,由指定银行扩展到大企业,再到非居民,但限制交易品种。
意愿结售汇制需尽快实现。可考虑改即时结汇为灵活的“限期结汇”,将在限期内结售的外汇在银行开立专户存储。在从强制结汇发展为意愿结汇的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将限额结汇制度推广到所有中资企业的过渡阶段,然后随着最高限额不断提高而逐步过渡到意愿结汇。考虑参加WTO后外资流入增加的情况,可以适当扩大企业和居民购汇需求。
2.逐步放宽类
金融机构海外融资。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融资已有十多年历史,银团贷款、海外借款和发债等一些融资方式都已采用。其间因取消双重汇率制度、日元升值等原因,发生过汇率风险。但最大的问题还是金融机构本身经营不规范所引起的风险。总体上,应给予合格金融机构更大海外融资自。一般企业的海外融资还需要严格的控制。
外商投资企业在A股上市融资。中国企业已走出国门进行融资,对外国企业开放本国证券市场也势在必然。
3.偏严掌握类
国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我国是一个对外投资的小国(拥有全球跨国投资存量的6%,但对外投资仅占全球的0.54%),累计投资额约为260亿美元。我国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繁琐,涉及部门多,对外投资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但至少现在看来这些管理仍然十分必要。至今为止,我国5800个对外投资项目很少是成功的。可见,我国缺乏真正的“好企业”。在国有企业未转换机制,又未从多数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情况下,放开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汇兑限制,无疑给国有资产流失打开了大门,也增加了境内资本外逃的机会。
第一,完善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的支持。预计政府将不断强化银行信贷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模式。一则,虽然目前央行已经放弃信贷规模控制,但仍然通过窗口指导等多种方式来影响银行信贷规模和结构,将来为了满足国家战略需要,预计会鼓励银行增加对特定企业“走出去”的信贷支持,如矿产资源类企业等。二则,现有银行监管的制度体系,还不完全适应“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信贷提供,因此预计在信贷准则、项目评审原则等方面,会对企业在境外的贷款需求给予更多的特殊待遇。三则,未来将会继续推动商业银行自身的全球化,使其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更加有效地对中国企业提供支持,同时督促银行进行授信制度、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以适应海外企业的融资需要。
第二,强化政策性金融支持。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中国的政策性金融改革思路发生了重要变化。在此之前,国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改革方向,是逐渐推动市场化,弱化政策性金融功能。而受到危机过程中各国政府积极干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影响,目前政策层又重新考虑适度强化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问题。其中重点发展的方向,就包括农村领域、住房领域和企业“走出去”方面。可以预计,面对企业“走出去”的需要,将来一是会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跨国经营的能力,增加资本金,增强银行抗风险的能力;二是会加快政策性银行在境外设置分支机构的速度,尤其是在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区域设置机构;三是会开发出一些能够适应企业海外需要的新型金融工具,并且优先在政策性银行先行先试;四是为了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同时避免政策性金融直接支持带来的问题,可以预计会以招标等方式,来吸引商业银行完成特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且提供相应的补偿或者支持。
第三,调整股市融资政策。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股市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场所和途径。一方面,目前国资委开始进行中央国有企业的重组整合,重点打造一批核心的大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虽然政策层一直否认以股市进行“圈钱”的思路,但可以预计,近期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重点之一,就是服务于核心央企的上市融资,其目标就是把相关的融资用于企业“走出去”和全球战略发展,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国家冠军”企业。另一方面,虽然国内一直在强调发挥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功能,但在现实中效果并不太好,在支持创业和企业创新方面,国内的创业板与纳斯达克之类的市场还差距甚大。在此情况下,随着许多中小企业积极到海外证券市场进行融资,预计各级政府或监管部门也会出台一些实质性的支持手段,为中小企业海外融资提供技术支持或国际合作。
第四,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估计将来决策层会把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重点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在活跃国内金融市场的同时,也作为支持企业“走出去”的重要途径。其中,一是可能针对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对股权融资的需求,充分利用国有企业经营收益、外汇储备等资金来源,根据不同企业的特征,针对特定的区域(国家)、特定的市场,设立若干类似中非发展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直接对企业境外投资的项目和公司进行股本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国家、企业、银行、专业投资机构相结合的股权设计,实行商业化操作。二是推动各级地方政府设立更多的引导基金,开展与市场化创投机构和投资基金的合作,设立更多的对外并购基金(VC或PE),专门通过股权并购,在国际上获取知识产权、品牌、市场份额和资源。
第五。扩大债券融资支持。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开始加速,债券融资规模和种类不断增加,但仍然不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步伐。预计将来会把加快债券市场发展与企业“走出去”更好地的结合起来。一方面,会加快利用外币票据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例如,境内美元中期票据的发行将为企业进行海外扩张提供新的融资渠道,也有利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外汇储备的运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就于2009年5月11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10亿美元中期票据,成为中国首个发行外币票据的企业。另一方面,中国债券市场分割为发改委主导的企业债与证监会主导的公司债,前者占据了绝对的规模优势。在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19号文出台后,长远考虑,国家发改委的想法是把城投债慢慢引导转变为市政债或准市政债,并且围绕市政建设项目已经进行了很多试点。与此同时,为了巩固企业债的战略地位,也不排除未来会更多地允许依据海外投资建设项目发行企业债券。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002―2011年,我国年度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由27亿美元增至747亿美元,年均增长27%。2012年1―7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对全球117个国家和地区的2407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422.2亿美元,同比增长52.8%。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组织估计,按照以往新兴经济体崛起的发展态势来看,到2020年,我国向海外输出的直接投资总规模有望达到1―2万亿美元。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企业“走出去”对境外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需求将更加迫切。
(二)金融危机后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为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走出去”提供了空间
金融危机后,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在全球经济复苏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发展中国家纷纷“向东看”借鉴经济增长经验,这将有利于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借势进入这些国家扩大投资。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企业和产业在受到这次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后,也急需外来投资为其注入活力,这就为我国企业进行绿地投资或开展并购带来机会。与此同时,发达国家金融业目前仍处在修复过程中,欧洲银行大规模“去杠杆化”进程仍在继续,据IMF预计未来两年欧洲银行去杠杆化规模将高达2.6万亿美元,为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开拓国际业务让渡了空间。
(三)人民币国际化为产业和金融“走出去”创造了重大机遇
国际经验表明,本币国际化有利于促进对外投资。人民币国际化的稳步推进,不仅会促进我国企业加快“走出去”,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国际化经营带来重大机遇。一是人民币跨境使用必然要求境内金融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延伸其服务范围,扩大其海外业务;二是预计人民币将首先在周边国家和地区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率先得到广泛使用,商业银行作为跨境人民币业务最重要的推动者和参与者,可以在此过程中完善海外布局;三是国外企业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不断扩大。据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2012年10月份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接受调查的大型跨国公司中有17%计划在未来1年中通过人民币计价债券、贷款和首次公开募股等途径进行融资,25%计划在未来5年进行人民币计价融资。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在提供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从而为其海外分支机构拓展国际业务带来机遇,并有望在人民币结算、清算、金融市场和海外融资领域确立领先地位。
二、金融支持“走出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为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国家通过放松外汇管制、成立专项基金、提供贷款贴息等措施给予企业金融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也积极开发金融产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然而,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融资难”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金融支持力度不够已对我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走出去”形成了较大的制约。主要问题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尚不能适应“走出去”战略的新形势
国际金融危机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带来了许多新机遇,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兼并收购业务应是提高我国企业国际化水平的现实选择。然而至今,国家外汇管理仍未改变“宽进严出”的政策导向,对“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支持很不均衡。金融危机以来,为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外管局简化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和境外放款外汇管理,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但这些政策调整远不能满足企业对金融服务便利的需求。目前,为境外企业在境外融资提供担保的审批门槛仍比较高,对外担保金额与企业外汇收入及部分财务指标挂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外汇审批时间相对较长,不仅制约了我国企业境外融资活动,甚至会贻误企业海外发展的良机。
(二)国内资本市场不成熟制约企业跨国经营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都还欠缺,大量有活力的民营企业被拒之门外,一些能够获得优先融资权利的企业也只能主要依赖股票市场,而债券市场、场外市场、衍生工具市场等的发展明显滞后,不仅导致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和不畅,而且也使企业缺乏风险对冲工具。对于跨国经营的企业来说,由于国内“充血”不足,加上风险管理工具缺乏,企业境外发展显得后继乏力,境外经营风险明显加大。
(三)银行跨境金融服务难以满足企业“走出去”需求
首先,政策性银行服务不足。我国“走出去”政策性金融服务集中在中国进出口银行,而进出口银行目前提供的海外投资融资规模仍然较小,在其业务总量中占比较低,且主要集中在一些大企业和大项目上,大多数民营企业事实上很难享受到这一政策性金融支持。其次,商业银行全球授信体系尚不完善,难以向客户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全球金融服务。一方面,商业银行海外贷款受到额度限制与审批限制,全球授信能力有限,作为“走出去”主体的民营企业大多与此无缘。另一方面,银行境外分支机构网点少、规模小,并且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地区分布契合度不高。特别是,真正能够开展业务、获得盈利的分行、子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比例较小,很难承担起支撑我国境外企业融资的重任。第三,商业银行产品创新能力较弱。受此影响,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比较单一,不能够满足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和境外发展对各类创新金融产品服务的需求。
(四)保险业对企业“走出去”支持力度不够
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提供对外投资保险的唯一公司,由于缺乏竞争和非商业化经营,其业务范围狭窄、业务规模较小,与我国企业快速增长的对外投资规模相比,存在着很大的缺口;而且,其海外投资保险的覆盖面较低,加之保费费率过高,从而削弱了保险业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支持力度。
三、相关建议
综上可见,今后一个时期,为适应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新形势,更好地满足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我国应当抓住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格局调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战略性收缩、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等重大机遇,加快金融机构“走出去”步伐,积极培育形成境外银企合作新格局,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同时着力培育和提升我国金融国际竞争新优势。因此,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跟进,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应是国家金融支持“走出去”政策的重要着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