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7 09:51:40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老师最基本的权利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2.认识公民珍惜民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
3.理解正确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基本要求。
4.能根据上述知识,分析现实生活中公民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一些实例。
学生有无明确的学习目标,注意力集中程度大不相同,学习效果大相径庭。以上设计,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明确的目标,有的放矢,知道应该掌握什么,掌握到什么深度。在听课过程中,学生会认识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行使国家权力、参与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国家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同时会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对正确行使民利的理解和分析。
这一环节是在上一个环节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教材知识,深化和拓展教材。
1.探究题应根据教材的重点、难点来设计。
2.这一环节由师生共同完成,先由学生探究,若达不到目标,师生再共同探究。在这一环节中老师要做好点评、总结。
例如,这一环节设计了探究题:
“晚饭后,初三学生杨杨翻开报纸,看到这样一则材料:近日,由于日方在历史教科书等一系列问题上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错误态度和行为,引发了我国一些地方的涉日游行示威活动。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就此发表谈话,提醒广大群众依法行事,维护稳定大局。她思索着,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怎么还受限制呢?”
这个探究题,形式新颖,学生通过自主地思考、分析、主动探究、合作交流,不仅获得了新知,理解了作为公民必须珍惜和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政治权利,同时培养了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这一环节来检验所学知识,巩固知识。
独立完成达标检测题,对于做错的问题要力争弄懂及时订正,典型问题加以收集整理。教师可以让每位学生准备了一本“纠错本”,用来收集整理易错题。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人身自由权利
C生命健康权利
“保岗”是我杜撰的一个名词。在编教师,任何情况下,都有一个教师岗位的保证,除非是犯罪被抓起来了。理论上来说,一所学校,可以根据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和教师能否胜任来聘任或不聘任一位教师。如果不聘任,只是意味着这个教师的岗位会发生变化,并不意味着他失去这个岗位,因为教育行政部门会保证他有另一个岗位。也就是说,任何一所学校,不聘任一位教师,也就是为他的上级部门增加了一个岗位的负担。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敢、也不愿给上级部门增添这样的麻烦。这样一来,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个具体的教师而言,他一旦在编,就不但有了永不下岗的权利,还有了永远在一个岗位上做下去的实际保证。
教师编制管理的另一个功能是“保薪”。据我了解,有些地方在编教师与不在编的教师待遇大相径庭。干同样的活,有的在编的教师工资比不在编的教师的多一倍以上。此外,在编教师还有种种福利。大家都知道,教师的晋级、提薪等都要看工龄,只是工龄的算法,往往是从该教师获得在编资格开始算起的,也就是说,所谓工龄,其实就是指在编年限。
作为一位专业人员,教师的晋级提薪应该由该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量决定,多劳多得,能者多得。而在编时间长短与是否“多劳”、是否“能”并无直接关联。凭资历决定是否提薪,是一种典型的特权表征。
“保岗”、“保薪”是教师编制管理的两大功能。可以肯定地说,每一位在编教师,确实都从目前这种编制管理中获利,都应该是这种管理体制的拥护者。但是对一种职业来说,这种编制管理制度,却有害无益。
第一,任何一个职业总是有一部分人最终也无法胜任该职业;教师编制管理制度的“保岗”性质让这一部分最终也无法适应教师职业的人可以“赖岗”。这一点几乎不需要论证。走进任何一所学校,不适应而仍在岗的教师到底有多少,恐怕不管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还是老师自己,心里都非常清楚。我认为,这是目前教师队伍在专业发展上整体弱于医生、工程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这些职业的原因所在。所有专业性的职业都没有或者弱化了编制管理,不适应这些专业工作要求而“赖岗”的人大大减少。
第二,教师是一个专业行业,专业是一个持续发展的东西,它不可能是达到一个水平,就可以永远胜任。同样的水平,时过境迁,可能就不适应工作的需要,这就是所谓专业的特质。但教师编制管理制度的“保岗”性质让相当多的老师没有了发展的动力。现在大家都在说教师的职业倦怠,但医生怎么没有职业倦怠?工程师怎么没有职业倦怠?一个职业,几乎所有人到了一定年段,就定时定量的成群结队地出现所谓“职业倦怠”,那一定与个人无关,而是某种制度造成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编制管理制度其实是在保护“劣岗”。
第三,多劳动多收入,有能力的人多收入,现在几乎是全社会都认同的理念。但这个理念在学校里行不通。现在学校里晋级、定岗,最容易被大家接受的标准就是工龄。如果哪一所学校搞点创新,加进来一些诸如专业水平、工作能力之类的内容,则必定引起普遍的反对。不能怪老师们思想觉悟不高,也不能怪学校校长没有先进的理念,我们对教师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编制管理,在编不在编,在编时间长还是短,本身就是政府对教师的评价标准,老师们、校长们只不过是把这个标准具体运用罢了。
1.2医学生人文素质的内涵“人文”一词最早见于《易经》中的贲卦的彖辞: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在这里,人文与天文相对,天文是指天道自然,人文是指社会文化,以“文”化“人”,能够帮助社会形成和谐、文明的秩序。在西方,人文是用humanism一词来表达的,是指人道主义、人本主义。拓展开来就是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对人正当权利与自由予以尊重,维护做人的尊严。医学首先是一门科学,它治疗的是疾病,但因为其诊断和治疗皆以人为对象,所以又是一门人文学科,医学的本质是科学与人文。医生是应该具备人文素质的,从生命的角度来讲,医生应该是善良的。善良是最重要的品质,最基本的品格。医生都应该是人道主义者。医生是以生命为对象,他与生命的关系是最密切的[5]。所谓医学生人文素质是指医学生通过人文课程的学习和实践,通过以“文”化“人”的潜移默化,形成尊重人权、人道主义、善良、诚实、正直、严谨、行为合乎秩序等人文素质,从而在未来医者的职业生涯中对患者实施充分的人文关怀。
2制度法文化对建构医学生人文素质的作用
法律规范将一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或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形态用法律的形式反映和表现出来,规定和制约着全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成为一种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模式和准则[4]。具体到医疗卫生领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当中着重规定了医护人员具有治疗的义务、解释说明的义务、保密的义务,为患者着想、尊重其权利的义务。这些义务也是1969年修订的《日内瓦宣言》、1977年的《夏威夷宣言》、2000年的《赫尔辛基宣言》等规定医务工作者的职业伦理规范的国际医学准则的体现。换言之,制度法文化把医务工作者需具备的义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下来,成为具有强制约束力、必须予以履行的法律规范。不仅如此,我国还相继颁布了与医学生未来执业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其他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等,初步形成了一个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医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法律规范,明白卫生法方面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违反其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对规范将来的行为有预测、指引、教育、强制作用。在课堂教学中,我们会针对典型案例,设计如下问题引导医学生思考。①医学生在实习期是否具备独立的行医资格。②病历的法律意义何在。③医学生在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前提下,擅自脱离带教老师的指导与认可,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如果非法行医的罪名成立,没有执业资格的医学生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通过这些问题引导学生认识到医学生在实习期是没有独立行医资格的,需要在带教老师或指导医生的监督、指导下完成医疗任务;在医疗过程中实习生的病历书写材料要得到带教老师或指导医生审核签名后才能成为正式有效的病历,才是法律所认可的医疗文件;如果医学生非法行医成立的话,将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等。通过案例分析,学生不仅认识到医疗行业确实是“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行业,在行医的过程中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与严谨的科学态度,并且更加深刻地理解了相关法律规范内容。因此,制度法文化是以明文规定的方式告诉医务工作者在法律预设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从而明确医务工作者的行为准则与法律责任。当然,制度法文化是从外部对医者从业行为进行规制,仅仅依靠外在规范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把蕴含于观念法文化当中的人权理念、公平正义、秩序的法律意识渗透到医者的行为习惯当中去。从某种角度来说,观念法文化的浸润比制度法文化的外部规制更为重要,因为它能完成医务工作者从制度法文化的他律到观念法文化自律的升华,把医者的行为纳入到法文化预设的轨道当中,从而养成依法行医的法律意识与行为习惯。
3观念法文化对建构医学生人文素质的作用
3.1人权理念教育是建构医学生人文素质的核心《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提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人权的定义是:人权就是人要求维护或者有时要求阐明的那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使每一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与最自由的发展。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它可以由实在法授予,但不能被实在法所剥夺或取消。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而自由、平等、生存、发展的基石是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因此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6]。人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也是一项道德权利,它的伦理学基础是生命神圣论。生命权是神圣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处分的、不可克减的,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个体的生命权同时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秩序的性质,对个体生命权的侵害,同时也是对宪法秩序价值的侵害[7]。医务人员所从事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始至终都是在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最基本的人权,即生命权与健康权。人权既是利己的,又是利人的。人权的本质就是“善”,拥有人权理念的人,会以善意之心来体验和感受他人的痛苦并希望能够尽一己之力来减轻和消除这种痛苦,以善良之意来体会和感受他人的幸福并愿意促进这种幸福。因此,我们要教育医学生尊重人权,秉承人权理念,使其在将来的执业活动中自觉做到对生命心存敬畏,以人为本,善意地对待他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与普及,将来会有相当一部分医学生进入城市社区和乡村,从事社区基层医疗保健服务,面对的服务对象更多的是基层人民。在服务基层的过程中,需要医学生秉承以善为本的人权理念来进行医疗服务,从敬畏、善待、成就生命的情怀出发,去创造医患和谐,建立公平正义的秩序,从根本上消除医患暴力,从而为社会的和谐创造条件。
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建立的“幸福”守则:“幸福是人生重大的快乐,是长久或巨大的快乐,是对人生具有重要意义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1]留守儿童成为“幸福的人”,也就是使生活中幸福大于不幸,净余额是幸福的人,为了保障留守儿童的幸福,就要建立能够创造“幸福”家庭氛围的学校,所以在追求幸福的前提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就不仅是一所学校,还是一所幸福规则下的“在家的学校”。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可采取以下两个措施给留守儿童带来幸福:其一,在专门学校接受学习的学生都是留守儿童,而为了保障每位儿童幸福的实现,人数应该保持适中。其二,专门学校应采取住宿制,多名教师轮班住宿查寝,保障儿童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成人的规劝教育。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教师负责制的教育性学校,它是利用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建立的和谐生活学习氛围来督促儿童利用资源正常地学习、生活及健全人格,使他们成为拥有幸福生活的人。
二、公正: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的社会诉求
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的社会公正的根本守则:实现平等,也就是保障留守儿童基本权利的完全平等与非基本权利的比例(权利/贡献)平等,“所谓基本权利,也就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基本的起码的、最低的需要的权利。”[2]
一方面,留守儿童一出生就有缔结社会使社会存在的贡献,所以他们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即保障他们生存、发展,能够和其他儿童一样获得关爱和成长的环境,但是他们来自家庭的关爱的基本权利却无奈地被剥夺了,所以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就是家庭教育的高级模仿,是对留守儿童长期隔离父母而获得的额外的、无差别的关爱,因此,留守儿童专门学校的每位老师都要充满爱心、耐心与必不可少的责任心。
另一方面,留守儿童父母为了社会的城市化建设而忽视了对其子女关键时期的教育,他们对社会的贡献是巨大的,他们有权利要求社会对其子女进行相应的补偿教育,社会有义务消除他们这方面的顾虑,实现留守儿童的更好发展。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就是一所“在家式的学校”,就是力保在可能的情况下,如怀特海说的那样:“教育的成就取决于对诸多可变因素的精妙的调整,因为我们是在与人的思想打交道,而不是与没有生命的物质打交道。”
三、人道: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的终极诉求
人道,是社会治理的最高道德,是应该如何善待他人的最高道德原则。社会有必要采取特别手段保证留守儿童自我潜能的最大发挥,而从人道主义的意义出发,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就是一种良好的选择。留守儿童与普通家庭的儿童相比是有缺陷的,这一缺陷就有可能阻碍留守儿童的自我实现和发展。而留守儿童本身的自我创造潜能的实现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及更多人的需要。至今,留守儿童已经发展成了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为了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最终满足更多人的需要,就有必要对留守儿童进行特殊的教育,建立留守和中小学专门学校,以期造福每个社会人。
建立留守儿童专门学校的“人道”守则――使人成人,这是人道主义内在的、本质的内容。我们必须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积极关注,看到其未来的可能价值,而留守儿童专门学校集结了社会对其发展的高度期盼,是社会对留守儿童的特殊“善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