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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养活了中国14亿人口,其中大约64%是农村人口,可见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同志曾指出:“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但是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生态资源(农业生态资源:在农业生态系统中,一切被生物和人类的生存、繁衍和发展所利用的物质、能量、信息、时间和空间,都可以视为生物和人类的生态资源)在人口、土地、森林、能源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威胁,并且农业又是对自然资源、环境的影响和依赖很高的产业部门,因此农业生态资源的发展将严重影响现代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的发展。
一、黑龙江省农业生态资源的现状
黑龙江省是我国的农业大省,也是国家规定保证粮食安全的粮食主产区之一,黑龙江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的发展,而农业的发展还需要生态环境作为保障。然而黑龙江省如今的农业生态资源令人堪忧。
(一)人口剧增,土地资源使用结构变化
黑龙江省土地总面积47.3万平方公里(含加格达奇和松岭区),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4.9%。根据2007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全省农用地面积3958.3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3.69%。建设用地155.8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3%。未利用地615.5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3.01%。
农用地中:耕地ll98.95万公顷,占农用地的30.29%;园地6万公顷,占0.16%;林地2443.01万公顷,占61.72%;牧草地216.23万公顷,占5.47%;其他农用地94.2万公顷,占2.38%;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20.15万公顷,占77.12%;交通运输用地l3.97万公顷,占8.97%;水利设施用地21.64万公顷,占13.89%。未利用地中:未利用土地443.23万公顷,占72.01%;其他土地l72.27万公顷,占27.99%。
黑龙江省人口数量急剧增长,城乡人口结构发生改变,城镇人口急剧增加而乡村人口却在减少。土地资源使用结构主要表现在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使用情况,由于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与2006年相比,2007年耕地、林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面积有所增加,牧草地、园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土地、其他土地面积有所减少(见表1)。农业土地资源使用结构发生了变化、人均耕地面积增加主要原因是黑龙江省是我国保证粮食安全的粮食主产区之一,为了保证每年的生产量,不能减少农用耕地面积。
(二)农药化肥塑料薄膜使用量增加,水资源减少
黑龙江省9年来农药使用量增加了3.3万吨(见表2),近三年的变化趋势来看,黑龙江省农药使用量呈现上升势头。2004年以前,黑龙江省的农药使用量位列全国第9-12位,而进入2006年以来,黑龙江省的农药使用量一直徘徊在第4-5位,成为东北地区农药使用量最大的省份。黑龙江省化肥使用量也在急剧的增加,从2000-2008年由121.6万吨增加到180.7万吨,增长率为48.6%,近5年来按5.895%的平均增长速度增长。黑龙江省农用塑料薄膜使用量也在上升,有2000年的5.3万吨上升至2008年的6.6万吨,增长率为24.53%。由于农药化肥塑料薄膜使用量的增加所引起的农业污染问题严重:农村环境遭到破坏、地下水污染,这不得不把发展生态农业作为现今农业发展的重要发展方向。
黑龙江省水资源拥有量在全国仅处于中游水平,水资源短缺己严重影响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由于水量减少和水质恶化,农业水资源安全让人担忧。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2500多条中小河出现流断,黑龙江省正面临着严峻的干旱考验,严竣的干旱形势使黑龙江省不得不正视农业水资源的现状。由于缺乏科学的统筹规划,加之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短期行为:盲目发展小井种稻等,导致区内乱打井、乱开采现象严重,地下水开采量过大,造成水位下降。另外是近几年大面积发展水田后,农药、化肥用量的大幅度增加,导致水中高锰酸、氨态氮、挥发酚和总铁量严重超标,使水质遭到严重破坏,日趋严重的水环境问题对农业生态环境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三)农村用能增加,能源储量短缺
黑龙江省农村用能主要包括生活用能(电、煤、水、太阳能、沼气)和生产用能(油、电、水)的使用。如今,黑龙江省农村用能增加,能源储量减少。黑龙江省能源消费总量从2005年8177.1万吨标准煤增加到2008年10097万吨标准煤,增长了1919.9万吨标准煤,增长率为23.48%(见表3)。我国把农业分为农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那农林牧渔水利业能源消费即为农业能源消费。黑龙江省农业能源消费2005年到2008年分别占总消费量的3.3166%、3.1526%、3.0465%、2.4681%,呈现下降的趋势,农业的能源消费量逐年减少。而农村的用电量和柴油使用量都在增加,农村的用电量从2005年到2008年上升了8亿千万时,增长率为22.04%。农用柴油使用量从2005年的99.7万吨增长到2008年的110.2万吨,增长率为10.53%。农村使用量逐年增加,而用于农村的能源却在下降,导致能源储量减少。若不注重能源的节约使用和新能源的研究开发会使得农村的能源严重短缺,也不利于生态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
(四)森林资源丰富,土地受灾面积增大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丰富,全省林业经营总面积3126万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68.9%。有林地面积1919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15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41.9%,森林面积、森林总蓄积和木材产量均居全国首位,是国家最重要的国有林区和最大的木材生产基地。但如今黑龙江省森林资源长期处于采育失调局面,林分质量下降,林业建设水平较低,造成森林分布不均,功能不齐全,结构不合理。加上局部地区集中过量采伐,毁林开荒、乱砍滥伐、陡坡种植,使天然植被遭到破坏,生态功能大大降低。近年来,森林覆盖率逐年有所增加,但森林幼、中龄林所占比重较大,成、过熟林相对较少,结构失衡和功能退化的局面未能改变。
黑龙江省土地受灾面积呈现上升的趋势。在受灾面积中除涝的效果好、治理水土流失比较差。易涝面积的增长速度小,从428万公顷增加到446.4,增加了18.4万公顷,增长率仅为4.30%;除涝面积也在逐年上升2000年到2008年的增长率为5.32%;水土流失面积没有逐年增加,而是在2006年开始增加,到2008年达1378.2万公顷;2000年到2008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占水土流失面积比重分别为24%、26.8%、29.4%、30.7%、30.9%、31.5%、42.4%,呈现上升趋势,但总体治理效果差。总之,黑龙江省农业生态资源总量受到严重威胁。
二、黑龙江省农业生态资源的保护措施
(一)用养结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对粮食生产战略致力于扩大种植面积,导致未利用土地严重减少,现今应注重粮食单产的提高,即改良中低产量的生产地。经省土地管理局的土地调查:2006年全省耕地总面积为1173.3万公顷,按原等级比例算,高产田308.6万公顷,中产田711.0万公顷,低产田153.7万公顷,中低产田相加为864.7万公顷。这些数据表明:黑龙江省73.70%以上耕地的粮食生产产量还比较低,增加粮食产量的潜力仍很大。实践证明,没有较高的土壤肥力及较高的肥料投入以及集约化农作技术就不可能保证持续稳定的高产,农田土壤有机质每年都在矿化释放养分,必须随时补充,保证有机质和地力的平衡。因此,将土地用养结合,增加土地肥力可以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
(二)科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水是严重制约黑龙江省农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节约用水、科学用水。要发展节水农业,大力推广农业节水技术、种花种草、涵养水源、加强水源的保护,保证农用水的需要;加强乡镇及城市工业生产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的力度,减少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污水的排放,防止将污染转嫁给农村,城乡应该合理开展污水灌溉,既节约水资源,又可充分利用污水中的营养元素;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抓好大江大河的综合治理,建设一批节水增效、水土保持、旱作农业和生态农业的示范区工程,重点是抓好大中型灌溉区改建、扩建、续建、配件工程,充分利用地表和大气降水,确保水田灌溉,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三)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黑龙江省农村能源使用以传统能源如秸秆、薪柴等和商品性能源如煤、石油等为主,而清洁能源如沼气、太阳能等使用少。煤和石油的使用对生态环境存在严重的威胁,特别是碳和硫等化合物,这对黑龙江省要发展低碳农业和生态农业有严重的制约;虽然黑龙江省是能源工业发展地,但黑龙江省农村的能源仍然短缺,因此开发新能源、推广清洁能源是保证农村对能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
(四)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
黑龙江省土地辽阔,生态地域性突出,因此黑龙江省可以发展具有地域优势的生态产业。根据地域资源特点来看,东部生态区以保护湿地为主,发展湿地资源产业;西部生态区以保护草原为主,发展畜牧生态产业;中部生态区以保护耕地为主,发展生态农业产业;山地生态区以保护森林资源为主,发展森林资源产业;城市生态区以治理生态环境为主,发展生态工业产业;旅游生态区以保护旅游资源为主,发展旅游生态产业。
三、结论
农业生态资源是在一定时间尺度内本身具有无法再次生成的资源,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农业生态资源就奠定了农业生产和农业发展的基础。本文对黑龙江省农业生态资源的分析,发现农业生态资源中主要的资源存在的问题:一是人口剧增,土地资源使用结构变化;二是农药化肥塑料薄膜使用量增加,水资源减少;三是农村用能增加,能源储量短缺;四是森林资源丰富,土地受灾面积庞大。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一是用养结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二是科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三是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四是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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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土面积广阔,地形复杂,地区差别很大,不仅有肥沃的平原和山间盆地,而且有高原、沙漠和山地。大体说来,美国西部以山地高原为主,约占本土总面积的1/3,东部以平原低地为主,其中又可分为西面的大平原、中央低地和东面的阿巴拉契亚山地。全国耕地面积约28亿亩,平均每人12.6亩;牧场面积26亿亩,平均每人16.4亩。
美国政府很重视自然生态的保护,尤其是农业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这是他们吸取了破坏生态的沉痛教训后才日益重视的。美国中南部大草原属半干旱草原类型,年降雨量500mm左右,在历史上曾是肥沃的天然牧场。由于大量移民涌入,过度放牧和开垦,到19世纪后期,风蚀已十分严重。1934年5月,美国发生了一场历史上罕见的特大风暴(尘暴),席卷了 全美2/3的大 陆,约9亿亩耕地受灾,全国为之震动。自然的惩罚,使美国政府深切体会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
为治理风沙危害,改善生态条件,同年7月,罗斯福防护林工程宣布实行。至1942年工程告一段落,8年植树2亿多株,营造防护林带28962公里,保护农田162万公顷,直至目前,美国营造的防护林带总长约16万公里,面积达65万公顷。历史的教训,给美国各阶层留下了深刻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美国政府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的意识不断提高,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陆续制订了农业保护计划、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计划等,进一步加强了自然生态建设。
美国的农业生态经济政策及经济导向
从历史上看,20世纪30年代初是美国农业生态经济政策的转折点。从那时起,美国政府的注意力从单纯的农用公有土地的分配明显地转到了农业资源保护方面。这种转变,一方面是由于到本世纪20年代,美国的可耕种的公有土地基本上已经分配完毕,另一方面是由于已经开发的农业资源,特别是土壤、植被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水土流失现象加剧,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引发水质污染问题的出现。农业资源保护作为一种政策被提出来还是在30年代中期的“尘暴”以后,“尘暴”以及随后连续3年的特大干旱,给人们敲响了警钟,迫使人们不得不重视保护农业生态资源问题,从而加速了制定农业生态经济政策、法律的进程。
1934年6月,国会通过了泰勒放牧法。这个专为公有林地放牧区制定的法律,明确提出了限制过度放牧以免造成水土流失的问题。1936年2月,国会通过的“土壤保护国内配额法”在土地,生态保护政策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法律规定凡是把种植“消耗地力的”作物(主要是属于“生产过剩”的农产品,如谷物,棉花和烟草等)的土地转种“增强地力的”作物(主要包括豆科作物和牧草)的农场主,政府每英亩平均发给10美元的补贴。从此,把农用生态资源保护和控制生产的政策结合了起来。
一直到1943年,农业资源保护补贴都是为了保护农用生态资源和帮助控制农业生产这两个目的,并且还积极鼓励和推广各种先进的耕作方法,后到1971年,该项政策扩大为农村环境援助计划,提出了具体措施。如一些因过度放牧引起水土流失(风蚀)的牧场,控制和减少载畜量,努力增加植被;有水土流失的农耕地,不犁翻土地,使用除草剂除草,实行免耕法;庄稼收获后,秸秆留在农田里,防止地表径流的侵蚀和风蚀。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停止耕种,植树种草,政府给予补贴。同时,根据地力,水土流失情况和对农产品的需求,联邦和州政府通过农产品补差销售或对紧俏农产品的种植补贴,对农作物的种植进行经济导向。
美国的农用水资源污染问题曾一度也是非常严重的问题,直到1965年才通过了第一个关于保护水资源的法律——水法。由于农业生产过程本身又是水资源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控制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源、保护水质的问题也就成了农业生态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农业生产过程对农用水资源的污染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政府针对这三个方面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立法和政策。第一,由于广泛使用杀虫剂引起的污染。所谓的杀虫剂包括各种用于控制害虫、真菌、线虫、杂草、鼠类以及各种食肉兽类的化学药剂的总称。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为了控制危害农作物的这些有害生物,美国杀虫剂和除草剂的使用量分别增加了10倍和20倍,杀虫剂的使用之所以如此高速度增长,主要是它们促进了农作物产量的提高。但是,许多杀虫剂是剧毒药物,直接危害人和牲畜,并通过污染水源又危害其他生物,对人畜和其他生物带来严重的威胁。
关于生态农业和农场经营的考察
(二)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首先,加强政府对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与管理。政府在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要做到有效的提出意见问题和建议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实施严格的监管制度,从而提高对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的保护力度;其次,加强司法的监督与管理。当前,由于我国各地区多数存在重工轻农、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导致我国存在很多的生态环境案件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和公正的审判,严重制约了我国生态环境法律的效率和作用。因此,应该根据我国及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完善改革司法体制,健全法律政策,挺高法律强制性,为农业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最后,加强社会的监督与管理。充分的发挥社会媒体、舆论、公民对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提高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责任感,监督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二、强化农业生态文明理念
恩格斯曾经说过:“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因此,要构建农业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农业环境、促进农业发展,我们必须先要对人们的思想观念进行转变,加强对人们的生态文明教育,增强人们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让人们从内心里、从思想观念上认识、了解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进而才能在实际的实践操作中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和作用。首先,将马克思的生态哲学思想与我国的传统农业发展思想相结合并贯彻到实际中,加强农业生态文明的思想教育,提高人们的理论水平和文化素质,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念和生态保护的道德情操;其次,树立合理的利益观,我们在发展经济、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不能忽视生态利益,重新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利益分配,实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后,构建完善的农业生态文明教育机制。一是要加强对农业生态文明各个环节的教育,保障生态文明教育的持续性和长远性;二是加强各地区政府和企业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各地区要树立正确的农业发展观念,统筹工农的经济发展关系,在注重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有效的保护农业环境。
1.1指导思想滞后
当前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立法目的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以服务社会建设为指导思想,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时,更多地关注自然资源的经济属性,法律天平向经济倾斜,在如今与时俱进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表现出相对滞后性。休闲农业归根到底是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强调的是生态原则。环境法律在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导致休闲农业开发中侧重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适应当前休闲农业发展倡导的保护生态、持续发展的理念。
1.2农业资源产权不明
而国家和集体概念抽象,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虚位。休闲农业开发依托的土地、林木、河流等资源基础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其产生的利润及产品归承包经营人所有。这种经营形态一方面提高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极易造成国家、农民和经营者之间资源产权不明、利益不清。
1.3涉农环境立法不完善
在实体法上,环境法律存在重城市、工业,轻农村、农业的偏向,农村环境法律过于简单。无论是《农业法》《环境保护法》,还是其他相关法律,并未体现农业农村环保的特征,与休闲农业有关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散见于各单行法和部门规章中,多以“暂行条例”、“暂行办法”的形式存在,位阶低,影响力不足,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农村农业环境法律对休闲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全程予以指导和规范。在程序法上,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致使环境法律多原则性条款,可操作性差[1]。
1.4执法监管体系不健全
首先,管理效率低下。休闲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涉及土地、林业、水利、建设、旅游、环保等多部门,而当前环境法律并没有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及职权范围,这些部门在资源的管辖权上或多或少都有法律依据,在权利问题上寸步不让,涉及相关义务则竞相推诿,休闲农业发展形成了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混乱局面。其次,执法不严,环境保护执法涉及多方利益,“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传统由来已久,在休闲农业发展地方经济的过程中,当地政府往往忽视可持续发展理念,在产业规划布局时,并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面对环境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更有甚者,为违法经营者说情护短,逃避法律制裁[2]。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监督对象上,几乎所有的地方性农业生态环境立法都过多的维护政府权威和部门利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在权利义务上具有不平等性;在监督方式上,往往只进行查处违法事件的事后监督,缺乏经常性、不定期的监督,且监督方式局限,侧重于自上而下的监督,忽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监督效果不明显,环境监督的结果往往会与经济利益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监督行为成了“走过场”,没有发挥实质作用[3]。
2休闲农业发展的环境法律制度建设之设想
2.1立足生态文明理念,以可持续发展为休闲农业环境法规建设的指导思想
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表明,社会每发展到一个转折点,就需要用新的法律理念来承接文明的成果。对于生态环境,不同的发展时期有不同的认识,其立法理念亦随之变化。当前,我国全面倡导建设生态文明国家。因此,休闲农业环境法规建设首先需要改变以往重经济轻环境的倾向,变“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立法目的为与时俱进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确立可持续发展为休闲农业环境法规建设的立法目的。休闲农业开发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提供人与自然“对话”的体验,将生态理念贯穿于休闲农业环境法规建设过程的始终,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2.2制定休闲农业发展的环境法规,让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当前,大陆休闲农业发展三十多年来,尚无专门的休闲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与休闲农业作为我国朝阳产业的发展现实极不适应。因此,建立以可持续的生态理念为指导思想,涵盖休闲农业自然资源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三大领域的休闲农业发展的环境法规作为其综合性、整体性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是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需要,迫在眉睫。首先,有必要制定一部《休闲农业环境管理办法》,立法目的定位为保护休闲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用于全面指导休闲农业资源环境建设,为全国各地休闲农业环境保护提供法源依据。首先,《休闲农业环境管理办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资源产权规定。明确休闲农业生态资源公共产品属性,产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受益人是特定区域内的人口或全民。明晰集体所有资源的合理使用、转让机制和收益分配。肯定全体社会成员的资源所有权主体资格,具有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对环境损害进行依法诉讼等环境权利。(2)管理范围。休闲农业环境保护的范围应是休闲农业所依托的环境基础、所利用的生态资源和所承载的配套设施以及休闲农业所有参与人员的行为。(3)休闲农业项目开发、审批的实质条件。即休闲农业开发的准入条件和具体的规划标准,包含土地、设施建设要求和申请人必备的资格等。(4)休闲农业环境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休闲农业环境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及职权,制定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明文条款,明确规定所有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5)问责规定。包含责任条款和问责程序两部分。明确规定休闲农业资源环境破坏须承担的责任,并建立问责程序机制,依法追求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维护法律权威。其次,《休闲农业环境管理办法》的内容在包括管理范围、资源所有权归属、资源开发审批制度、资源环境管理、责任追究等多方面的同时,需要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配套制度措施和管理细则,避免出现模糊性条款。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设立全程控制的原则,制定“源头控制”的措施规定;在自然资源利用方面,强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增加资源有偿使用内容,加强资源损害治理规定;在生态保护方面,围绕生态中心原则,保护生态功能的稳定性和系统的完整性。尤为重要的是,加强环境诉讼程序法建设,建立休闲农业环境诉讼的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环境法规必备的要素。通过建立休闲农业环境诉讼程序,逐步构建自力救济与公益救济相协调的环境纠纷处理程序法制,依法保障公众环境权。最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资源环境状况存在巨大差异。建立符合当地资源特点的地方性休闲农业环境法规建设,既是我国人口、资源、环境迥异的国情要求,又是完善休闲农业环境法规建设的必然要求。提倡地方根据当地休闲农业发展水平,在国家统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规定下,因地制宜,依法制定地方性休闲农业环境管理法规,切实指导解决本地区休闲农业发展存在的实际问题,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环境法规以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3统一管理,完善休闲农业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体系
环境影响具有公共性、深远性特征,其管理必须是规范化的统一管理。因此,休闲农业环境法规建设,首先要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专门的休闲农业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休闲农业环境保护专门委员会”,同时在休闲农业发展涉及的建设、水利、旅游等利益部门设立环保办公室,配备环境专员,共同构成“休闲农业环境保护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在休闲农业开发、规划、建设时,共同参与项目开发决策和环境问题探讨,避免休闲农业发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提高管理效率。立法为源,执法为本。要使法律充分发挥保护农业资源和农村生态环境的作用,关键是加大休闲农业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依法追究环境破坏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强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环境执法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程序,对环境执法工作中失察失职的行为依法追究。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手段,从严从重,迅速、严肃处理休闲农业环境违法行为,制止环境进一步破坏。在休闲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督方面,应采取“休闲农业环境保护专门委员会”主导监督,公众积极参与的监督机制。通过设置独立的监督机构,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方式和监督流程,并明确监督依据和监督权限,对休闲农业项目开发经营以及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4]。同时充分利用公众监督的巨大资源,建立民间环境纠察队伍,积极发挥广泛监督的作用,促进职能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发挥共同监督的整体效能,完善休闲农业环保的法律监督机制。
2.4加强休闲农业环境保护教育,将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近年来,环保教育受到国家政策的不断重视。1996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提出实施全民环境教育行动的长期规划,环境知识开始在国民基础教育中普及。但在世界范围内看,我国全民的环境意识尚处于较低水平。针对休闲农业依托资源发展的产业特性,加强对休闲农业的环境保护,才能有效避免其对生态环境的累积性破坏。因此,通过实施环境保护教育,建立休闲农业环境教育制度,在制度上保障休闲农业景区的环保宣传,提高休闲农业管理者、经营者、游客和当地居民环境保护的自觉性方是实现休闲农业良性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