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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审计署
出版周期:半月
出版地址: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16开
国际刊号:1009-2315
国内刊号:11-411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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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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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附:(××县××中学关于对《XX县审计局关于对××中学2008、2009年度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整改措施)
贵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安排,于2010年11月17日至2010年12月6日,对我校2008、2009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报送审计,在听取了我校有关情况说明的基础上,形成了洛审报字【2010】90号审计报告,下发了洛审决字【2010】42号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我校两年来的收支和违纪情况,审计报告既合乎财经和审计法规,又合乎我校的现状与实际,学校接受审计决定中的处理条款。
现就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如下:
1.认真学习财政经策、审计法规,提高理财水平。本次审计所反映的问题,说明了我们平时对财经、审计法规学习的不够,从而导致操作违规,把握不当。以后要加强政策学习,在把握政策及操作规程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逐步提高理财水平。
2.所有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勤工俭学收入、所有校内外零星收入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据实从会计中心核销。在遵循财经基本管理规程、保持原始凭据真实的前提下探讨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方法,全力向规范化要求靠拢。
3.严格杜绝违规收入。本次审计我校违规支出达47.5万元,分别是高考教师奖励、高三教师补贴、平时加班费用的支出。在实施绩效工资以后,我们将严格控制奖金、补贴及加班费用支出,从学校制定的各项制度、方案上截断资金、补贴、加班费的发放的主渠道。坚决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加强教职工思想教育,宣传有关财经、审计法规,倡导教师的奉献意识,力争教师的理解,把握好政策尺度,做到在不影响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最大可能的减少违规支出。
4.严格审核收支票据。本次审计发现的两张不合规的票据提示我们,财务审核人员要求把收支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到该报的报,不该报的绝不报,虚假、不合理、过时的票坚决不能要,财务报销所需的附件一个不能少;财务人员将本着对学校负责的态度,细心、严谨检查,不马虎、不敷衍,以杜绝不合规的票据入账。
5.不再违规集资。2008、2009两年,我校在因校建工程欠款、校园文化建设等市、县安排重大活动项目的前提下,由于学校经费极端困难,不能支付活动的费用,针对具体活动先后两次集资款至1113000元,应付当时经费紧缺的现状。这些集资款至10月底,已经向洛南县教育局核实上报,纳入各级还款计划,逐步予以消化。
第三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七条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八条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十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201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以党的十精神和全国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围绕我市“着力六个突破,力争四年翻番”经济工作重心,深入开展审计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审计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审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把审计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我市审计工作更加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普法工作环境。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以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审计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和广大审计人员的审计法制意识以及依法决策、依法审计的水平和能力,正确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切实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2.深入学习宣传与审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会计法》、《预算法》、《税法》、《公司法》、《银行法》、《保险法》、《合同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律法规,提高审计人员判断问题的能力;深入学习《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法规,提高审计人员法制观念和自我约束能力。
3.组织法律法规培训。充分发挥“金审二期工程”视频会商系统的作用,组织人员积极参加上级审计机关举办的审计法律法规视频培训班或自主组织相关培训,对全体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及时开展新颁布重要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能力。
4.做好法制宣传日宣传工作和普法考试工作。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开展以《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向全社会宣传审计法律法规,使全社会了解审计,营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按照法制部门的工作安排,组织好“六五”普法的学习和考试工作。
5.结合实际,积极运用报章、网站、电视等宣传媒体,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和审计工作及其成效进行宣传,以增进全社会对审计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更为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审计法制建设,完善审计制度体系。
1.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不断总结审计工作的实践经验,研究制定和修订各项审计业务制度,抓好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的督办落实。不断建立和完善审计机关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严格依法审计程序,规范审计行为,增加审计执法透明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2.积极推进审计执法责任制。合理确定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目标,执法标准,执法 程序,提高审计工作人员依法执审、规范执审的责任意识。
(三)加强审计管理,建立健全审计管理机制。
1.建立科学的审计管理机制,切实做到依法审计、依法管理,为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充分发挥提供制度保障;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上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改进和完善审计业务会议制度,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2.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严格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各业务部门本年度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检查,严格审计执法行为,着力对审计执法行为中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自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不断提高我市的审计执法水平。
(四)合理安排审计项目,促进提升依法执政水平。
要围绕全市经济工作中心,重点安排民生资金审计、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政资金审计等,要将完善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制度机制内容贯穿于各项审计中,强化法律的刚性约束和制度约束,增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的监督,促进提升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以此为切入点,提高全市审计工作质量水平。
(五)积极开展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在审计过程中,对涉及到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时,要按规定上网公开运行,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和执法水平。全市各级审计机关上下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意义,通过认真学习有关依法行政的政策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责任意识,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法律由谁来执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确立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是设定执法权的关键所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中的主体地位和权限,但审计机关仍要注意执法主体的法律授权。比如,《条例》基本取消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私设会计账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或5000元以上5万元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基于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则无此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会计法》赋予了财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审计机关能否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回顾审计执法的,由于初期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出于对审计执法效率的考虑,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在发现一些违法违纪时,有时会依据相关的财经法规直接处罚,而没有考虑审计执法主体资格的获得。这一点在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关于税款处罚的争执中集中得到了说明。
行政主体合法是行政合法的首要,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因而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再以审计为例,《商业银行法》第八章中多处规定,对金融违法行为由人民银行予以处罚。审计机关直接依据《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罚款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就是越权行为。在新形势下,审计机关必须加强执法意识,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权力。《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审计机关公告、移送处理、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执法主体资格,《条例》第三十条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二、审计处罚的法律适用
如何正确适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维护法制的协调统一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在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立法法》规定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比如,“同位价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但有时同位价的法律也会有不一致之处,比如同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拒绝、妨碍检查的,可给予5万元的罚款,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类行为却没有赋予罚款权,那么针对这一行为,能否罚款?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根据立法环境的变化和立法精神,就不应处以罚款。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该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却无此规定,而只规定了处分权,这些不一致之处,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应该得到重视。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法律冲突时的又一适用规则。比如《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是2年,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规定为5年。因此,对审计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是5年。再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而《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程序,审计执法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于《审计法》规定的各种时限过长,对一些紧急事项显得有些繁琐。针对无行政处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引入简易程序值得考虑。
三、审计报告的法律衔接
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书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内如何衔接也值得研究。比如,根据1999年中央两办关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由于文件规定与《审计法》并无冲突,因此,对同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审计机关既要依据《审计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又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署第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又以审计报告取代了审计意见书。
如何划分几种公文在内容和体式上的区别,也是一个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依据《审计法》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内容加以改进,抄送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作为责任界定的法律依据。更值得注意的是,审计项目如果与上级审计机关统一部署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相重合,那么,对同一个被审计单位,则要出具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又要出具领导干部任期(或离任)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其繁琐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也要注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再如,在审计处罚过程中,审计机关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代替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告知程序。由于《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审计法》是特别法,这就涉及到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两条适用规则不一致时如何解决的。总体上说,审计行为并不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但在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似有不完善之处。比如复议权利是在其后的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没有处罚前告知。审计报告对违法问题的公告,是否是一种比警告更严厉的处理处罚?是否应事前告知?被公告人如何享有行政、司法救济权?这些在审计体系构建过程中也应该得到重视。
四、与原有处罚规定的衔接
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如何做好与同时废止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之间的衔接也十分重要。其中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重要的法规适用原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法律规范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法律规范只能对其生效后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的法律规范。一个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法规,其对后果的预测是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作出的。如果允许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性,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将要受到惩罚,也就没有了行动的自由,社会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运转。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仅此还不够,还要注意另一个重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法律法规适用的惯例,比如《刑法》第十二条对此就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条例》的正确实施十分重要。
在2005年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查阅的一般是2004年或更早时期的账目。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出发,我们对2005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还不能完全放弃引用1987年《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比如在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追究中,《条例》加大了处分的力度。如果《条例》关于对责任人处分的规定与《暂行规定》不一致,则只能是遵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暂行规定》或与《条例》相比中的较轻处分。再如罚款,《条例》基本没有赋予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行政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权,那么对于2005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我们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出发,就不能再适用《暂行规定》的条款,也就不能对行政单位进行罚款处罚。这样处罚才更符合当前公共财政体制的实际,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没有《刑法》明确,因此这两条原则尤其值得我们在法律法规的过渡期中加以注意,以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1.1会计电算化的实施易形成审计风险
医院会计电算化的实施,使纸面信息变成了磁性介质上的代码,高度自动化计算机会计系统原始凭证的减少,给审计工作带来困难,其次计算机会计系统中不相容职务没有分离,造成职务混淆,控制混乱,易发生系统被篡改的危险。由于会计电算化系统数据处理的全过程是手工操作和计算机处理相结合的过程,对于审计人员来说,原有的审计手段、审计方法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审计人员的作业手段也应由手工操作向计算机系统转变。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掌握计算机和电算化系统的知识和技能,以证实其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业务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但目前还比较缺乏具有这种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审计人才,引起审计风险在所难免。
1.2审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加大了审计风险
目前审计执法的依据是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但有的法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经济政策的不断调整、变化,现行的审计规范已不能合理地判断审计质量是否合格,易造成处理不当,导致风险形成。
1.3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失真,审计人员素质不高
有的被审单位管理混乱,审计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帐证不全、不实,会计信息失真增加了审计获取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的难度。加之部分审计人员掌握政策水平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工作方法不够灵活,很容易造成审计结论和处理差错,其结果必然产生审计风险。
1.4被审单位不配合,审计取证不充分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往往得不到被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被审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舞弊现象日益增多,给审计取证制造重重障碍,造成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大大打折,在客观上增加了审计风险。
2避免审计风险的对策
2.1健全法律法规、治理和营造审计环境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变化,审计工作亟待建立围绕《审计法》及相关法规而配套的,比较完整的内部审计法规体系,以树立审计工作者开展审计的信心,增强审计的权威性。其次还要加强医院相关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真正将审计的主客体行为纳入法律体系约束的轨道,从而降低可能发生的审计风险。
2.2加快计算机审计软件的开发,充分利用计算机审计软件等现代手段进行辅助审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选择科学合理的审计技术,充分利用通用的或专用的计算机审计软件,把审计过程取得的资料、数据、信息通过计算机审计系统加以整理、综合分析,获得充足的审计证据,为被审计单位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
2.3增强审计人员的行为规范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廉洁自律、敬业爱岗、开拓进取,这些普通的规则应当通过审计活动将其具体化,形成审计工作者的行为规范,并用法律形式明确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权利,用法律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在降低审计个人风险的同时,也降低单位的审计风险。
2.4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B
一、信息化条件下公立医院政府审计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审计风险的含义
对于风险的含义界定,各个领域还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有两点得到了各界人士的公认:一是可能是,也被称作不确定性,指的是会出现某种结果的概率;二是结果与期望的偏离,即事件的结果与原本预计结果之间存在偏差,一般是指造成的损失与伤害(当然风险也有可能带来机遇,为组织增加价值)。
审计风险含义的演变,先后经历了两个时期:传统风险导向型审计风险和现代风险导向型审计风险。传统风险向导型审计风险模型将审计风险分解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风险模型认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都与被审计单位有关,审计人员对其不能控制,只能进行测试评估,在实务中较难加以区分,故将两者合并为一个要素――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即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因此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风险模型将审计风险分解为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现代风险导向型审计的特点:一是审计重心前移,将审计的起点设在被审计单位的运营战略和实质业务流程上;二是不在直接对审计风险进行测试评估,而是更加关注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三是随着审计范围的扩大,审计证据的内涵也在扩大,从内部财务证据转向外部运营证据;四是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信息技术技术带来风险的表现
依据现代风险导向型审计风险的定义和特征,可以将信息化对公立医院政府审计的风险的影响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审计内容增多,工作环节愈加繁杂。传统的医院审计更多的关注医院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内部控制的完整性上。但医院的主营业务为医疗服务,按现代风险导向型审计模型的要求,伴随着医疗活动产生的相关事项也应是医院审计的重点,而信息化条件下,这些活动产生的信息全部被存储在HIS系统中。因此,医院审计工作的范围不仅要包含医院的财务资料、数据,还要对医疗业务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审计,如病人的就诊信息、住院信息、用药信息、病案信息等,另外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的采购、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数据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因此,医院信息系统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计的工作量,延伸了审计的职责。而这种职责的延伸和变化经常不为被审计单位所理解,给审计数据的采集、整理、校验和取证等环节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2.审计线索模糊不清,线索更加隐蔽。审计线索是审计人员审计被审计单位相关业务的重要依据,也是收集审计证据、实现审计目标的必要前提。采用信息化之前,医院的一切活动从处方、收据这样的外部凭证,到财务使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都有文字记录,都要经过相关人员的签字,但信息化条件下,上述相关资料的存储介质和流转方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大部分信息传递活动都是在HIS系统内部按使用人员的要求自动生成的,传统的审计线索可能会因此中断或消失。在使用了计算机等信息化设备之后,医院运营的资料不再依靠纸质文档进行保存,而是大量的使用电子磁性介质加以保存,使审计取证工作的难度大幅提升,加之数字化存储的资料更容易被篡改和删除,作弊等活动更容易隐藏,问题线索也更加隐蔽,取证难度更大,如果还按传统审计的思路和方法,肯定会降低审计结果的正确程度。
3.对审计人员、工具和方法的专业性提出更高要求。目前大部分审计人员尚未能完全掌握相应的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因此对新技术带来的新风险认识不够充分,增加了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出现的新线索和新问题的可能性,提高了审计的检查风险。并且受制于医院的管理模式和HIS系统具体问题的影响,还没有专门用于医院的审计软件,而缺少相应的专业审计软件、审计软件不适合医院审计工作或错误的使用方法都不同程度的提高了审计的风险。
二、公立医院政府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现有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和准则体系已不能完全对信息化条件下医院审计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和规范,目前公立医院的政府审计项目中,审计人员只能依据自己的审计经验和专业判断开展医院审计工作,因此难免存在疏忽和遗漏,可能导致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同时,因为现有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和准则体系对被审计单位缺少相应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导致其对信息系统的审计工作不理解,配合度不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纠纷。
(二)传统的医院内部控制体系及流程不能满足信息化条件下的需要
内控制度是单位为了保证其业务正常有效进行,保证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防止、发现单位内部的错误而制定和实施的规定和程序。而现阶段,部分医院仅重视信息化建设却未能建立与之配套的完整、有效的内控制度体系,或内控制度未能发挥作用,形同虚设,犯罪主体可以通过计算机设施、输入、输出、软件这四个入口对数据进篡改,甚至可以通过网络袭击,破坏审计数据乃至整个系统,这些因素导致了审计人员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都在一定程度给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增加了难度,使得需要抽查、审计的内容大大增多。
(三)专业的审计软件研发较慢
国内审计软件系统研发制作的发展时间还比较短,而且目前有能力开展审计软件研发工作的公司数量也不多,现在已有的成熟的审计软件大部分都是通用审计软件,仅能满足基本的审计业务需求,难以应用于专业领域的审计工作,限制了对公立医院计算机审计的发展。且各个医院的HIS系统通常分别由不同软件公司进行开发,因此不同的公司开发的HIS系统内部逻辑结构和数据库系统各不相同,HIS系统数据接口种类繁杂,审计软件较难与之直接链接。
(四)审计人员的职业谨慎和专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现阶段,审计人员的知识体系主要由财务、会计和审计等财经类专业知识构成,在信息、网络、计算机和数据库等方面的知识较为匮乏,不具备信息化条件下医院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信息技术、知识和技巧。审计人员不再只依赖纸质记录的会计信息,而是大量利用从被审计单位采集的电子存放的数据进行审计,审计人员不仅要会操作审计软件,还要有能力根据审计目标的需要编写代码进行各种测试和审查核实程序,这些都对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信息化条件下对公立医院政府审计的对策
(一)完善信息化条件下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审计对象的外延范围越来越大,原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对电子数据、信息系统审计等新产生的概念的界定还不明确,审计工作急需建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为基础的、适应时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审计准则体系和相关指导性文件作为指导,以解决审计工作中,因信息技术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要加大对被审计单位的宣传工作,提高其法律意识,正确理解审计工作的内容,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开展,真正用法律法规制约审计主客体的行为,降低审计风险。
(二)鼓励审计方法创新
应鼓励审计方法的创新和审计软件的研发工作。要勇于探索以前没有审计过得内容,在摸索中对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加以总结,逐渐形成成熟的审计经验。通过设立交流平台等方式,审计人员互相交流审计方法和审计经验,达到审计技术的充分共享。同时,要加快计算机审计软件的开发力度,特别是专用于医院的审计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把审计过程中取得的信息、数据等通过计算机软件进行整理和分析,得到充足的审计证据,提高审计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三)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信息化条件下,各个行业对相应人员各专业知识的整体性要求不断提高,审计行业也不例外,审计人员除了要掌握财务、会计等财经类专业知识,还要掌握大量的政策法规,以及计算机和外语等信息化社会必备的知识,才能妥善的完成审计工作中的各种任务。提高审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除了要加大引进既具有计算机知识技术,又具有会计、审计知识和经验的综合型人才外,还要加大对现有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继续加大培养“五能”的审计人员,即“能打开被审计单位数据库,能将被审计单位的数据转换过来,能使用审计软件进行查询、分析,能在审计现场搭建临时网络,能排除常见的软硬件故障”,如此审计工作才能在信息化大潮下不断前行。另外,还可以采用外聘计算机专家、网络专家参与审计项目,通过这种强强联合机制,解决目前审计机关内部人员计算机水平不足的问题。
[参 考 文 献]
[1]胡玲.试论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审计的特点[J].企业经济,2003(1)
[2]王秀芬.论医院审计风险及对策[J].医药产业资讯,2005(10)
[3]吴建萍.浅谈医院审计的风险及防范[J].财经界,2014(33)
目前,我国审计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也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审计管理工作也在逐渐完善。但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我国的审计管理工作还相对落后,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下面,我们针对我国审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我国审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管理理论相对滞后
目前关于审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比较薄弱,审计管理人员通常只能根据自身经验及相关知识进行对审计管理的分析判断,严重影响了审计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及权威性。同时,我国的审计管理理论滞后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在审计基本理论方面,其原则、职能、目标等均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合符审计管理工作实践要求及我国国情的理论体系;而对于实务理论方面,评价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等相关理论其广度、深度还不够具体,致使理论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其指导意义也被淡化。
(二)审计方法科学性不够、审计程序不确定
当前,我国的审计方法主要有账簿、报表及审查凭证等传统方法,缺乏必要的调查验证手段。现在不法分子其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也越来越高明,这些传统陈旧的方法很难及时发现违纪及错弊事实,是种重财务审计而轻经济及财经法纪的审计,对打击那些侵占国家资产的行为极为不利,同时对被审单位的经营管理改善也不利,难以实现单位的最佳经济效益。同时,审计程序及方法的不确定性对审计管理结果其正确性有很大影响。传统的系统审核方法因成本很高而逐渐被淘汰。现代审计更加关注成本效益,这样就会造成审计人员会对一些耗时却对审计结果有重要影响的审计程序舍弃,进而导致审计管理结果出错,对管理层决策的给出作出误导。
(三)审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需待完善
首先很多审计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高,虽对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相对熟悉,但对现代审计管理知识却相对欠缺,不符合现代审计管理的发展需要。其次,审计管理人员的其独立性不够,对风险的判断、识别能力还较差。最后,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目前仍处于初创阶段。若审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同时审计管理的职业道德欠佳,将严重影响审计质量。
(四)审计环境有待改善
当前在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中,审计管理体制受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审计需对政府的首长负责。这种管理体制制度使得审计环境变得较差。而另一方面,在审计法律方面,各法律制度间不协调,某些政策规章间相互碰撞、摩擦,使得审计管理人员在对该类问题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无所适从,这也便造成了同一审计不同结果的出现。
(五)审计信息不足
若审计信息不足,则将导致审计管理其深度及广度不够。目前企业均在实行集团化操作及层次化管理,这使得企业参与管理活动范围受到限制,以致其很难实现对企业管理信息的及时占用,也便缺乏了相应的改善企业审计管理的建议及措施。
■二、解决我国审计管理工作中所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加大审计的司法力度
审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是审计人员进行审计质量评价的依据。我们应根据社会发展及审计工作的需要,适时颁布并对一系列审计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为审计创造越来越优越的环境。同时我们也应加大审计司法力度,对那些有舞弊行为的审计人员及被审单位进行严厉打击,同时也对其他的审计管理人员进行警示,保证审计管理人员对审计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从而提高审计水平及审计质量。
在颁布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国家也应制定出可对所有行业其审计管理进行指导的框架体系。企业依据此框架体系,可由其内部审计管理机构自行开发出合适的审计管理标准,企业的审计管理人员依据此标准对被审事项进行质量评价,这样便保证了企业内部的审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且有章可循。
(二)加快审计管理理论的研究
我国很多专项审计的起步晚且从事专项审计管理工作的人员相对较少,而那些有价值且理论相对成熟的成果也并不多。介于此,我们应由审计署进行统一组织,对那些关系我国专项审计工作发展的课题实施重点攻关,对其加大研究力度,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审计理论及方法,尽快获取某些相对成熟的且合符我国国情的相关审计管理研究成果,为我国审计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理论指导。
(三)改变审计模式
首先是应创新审计观念。我们应改变传统的审计观念,实施多方位审计,提出新对策。其次是要改进审计方法。我们应将审计由原本的事后审计转变成在事前进行控制,在事中实施监督的多层次、全方位动态审计。最后是应创新审计方式。我们应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开展联合审计及交叉审计,克服传统审计中存在的弊端,保证审计质量。
(四)提高审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要造就一批综合素质高、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审计管理队伍,这便要求审计机构要为审计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后续教育培训计划,加大培训的力度,不断使审计管理人员的审计技能得到更新。同时使他们对经济的分析、判断及预测能力不断提高,对审计风险的意识增强,使他们能够冲破传统的束缚,从观念、思想上都对审计风险有很深入透彻的了解,并能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可以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来对审计风险进行控制,提高审计质量。此外,也应加强审计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使审计管理人员都能够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最后,我们还需加强对审计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都应高度重视审计工作,保障审计管理人员应享有的待遇及其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帮助解决审计管理人员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及问题,帮助他们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各方面的干扰。
参考文献:
一、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
(1)经济监督职能。经济监督职能是指以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为评价依据,对被审对象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便衡量和确定其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是否正确、真实,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有效,检查被审对象是否履行其经济责任,有无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等行为,追究或解除其所负经济责任,从而督促被审单位纠错防弊,遵守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经济评价职能。由于经济评价职能是通过审核检查、评定企业内部各单位的计划和预算、决策、方案是否先进可行,经济活动是否按照既定的决策和目标进行,经济效益的优劣,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安全、高效等,以为企业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经济控制职能。经济控制职能是指内部审计作为一种管理控制,通过内部审计人员独立的检查和评价活动,衡量和评价其他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功能。而控制本身是一种重要的管理职能,因此内部审计有助于企业管理当局更好地管理企业,而且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二、现代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1)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缺乏独立性。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是在国家的干预和推动下建立起来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很不规范,缺乏独立性。如有些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不是单独设置,而是由其他部门领导或合并办公。这种状况导致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受各方利益牵制,难以开展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最终使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甚至名存实亡。
(2)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目前,我国已颁发了针对国家审计的《审计法》,针对社会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法》,而针对内部审计的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另外,我国虽然也颁布了《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指导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可操作性较差,甚至出现执行不到位的现象。
(3)内部审计范围过于狭窄。目前,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查证及生产经营的监督上,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会计账本、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其工作主要集中在财务领域而未深入到管理和经营领域。审计范围过于狭窄,对企业总体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制度不能进行系统和权威的评价,也就无法发现和客观评价企业的潜在风险,进而无法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实质性和预防性的管理建议。
(4)内部审计方法、技术落后。由于存储在电磁介质上的数据文件,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不运用专门的审计软件来进行计算机辅助审计,是无法工作的。而内部审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很好的通用审计软件,审计技术和方法基本上是以手工为主。由于审计手段落后,加之人手又少,工作任务又重,审计人员往往不堪重负,造成工作上和心理上的巨大压力
三、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的对策
(一)提高对内部审计的认识,树立与时俱进的审计理念
在观念上,无论是企业管理人员还是内部审计人员都要对内部审计有个新的认识,树立与时俱进的内部审计职能观,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为企业发展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评价意见,正确处理好监督评价与控制的关系,发挥制约与促进的作用,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服务。
(二)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要遵循独立性原则和权威性原则。
遵循独立性原则,首先要保证机构独立;其次要保证人员独立,要避免内部审计机构聘用财务、基建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职;第三,定期换岗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独立性;最后要保证经费独立。
遵循权威性原则。主要体现在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和设置层次上。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和设置层次越高,权威性越大,内部审计作用就发挥得越充分。
(三)在审计方式、方法和技术上要实现新转变
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完善、高效的审计信息化系统和审计操作平台,对内部财务信息系统及会计工作实施有效监控与评价,对企业资金、各种资产进行密切跟踪,借助科学的统计抽样方法, 扩大信息收集范围,提高内部审计部门在信息化条件下实施审计监督与评价的能力,通过全过程的审查、监督与评价,找出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经营管理,更好地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
(四)在审计业务范围上要开拓新的领域
内部审计部门应重点向下列领域拓展其作业:如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合同(合约)审计、工程项目审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审计、质量控制审计等。只有通过进行全面系统的内部审计,才能在更广阔的领域里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作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五)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内部审计人员整体素质
对进入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员进行必要的资格限制,只有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一定时间的专业年限,才能进入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同时,还要建立内审干部任用的科学考评奖惩制度,实行内审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机制,从而不断提高审计队伍的素质。
审计机关如何正确理解《审计法》与《行政处罚法》关于“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的关系是审计理论与实践的新课题。也就是说,怎样科学准确地搞好“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使我们审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忽视、不能回避而又必须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笔者仅就对“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的关系等方面问题的理解谈几点浅见。
概念比较
“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审计结果所作出的相关联的两种处理形式,使审计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职权,而这种职权的形式是通过具有法律效用的“审计决定”而进行的。换句话说,“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是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机关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针对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纠正或制裁手段。
《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具有五个方面职权:监督检查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审计处理与处罚权以及建议纠正处理权。
由此可以看出,“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都是审计机关的职权。那么,究竟什么是“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呢?
《审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所谓“审计处理”就是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所采取的经济性的纠正措施,它是审计机关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和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及对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的行政性制裁手段。它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由此可见,二者概念具有明显的区别。
内在关系分析
“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虽然都是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性行政行为,但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联系和区别,具体表现为:
从行政方式和目的看,方式、结果不同,目标一致。
“审计处理”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是限期退还非法所得;三是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四是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五是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审计处罚”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警告;二是通报批评;三是罚款;四是没收非法所得;五是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从以上“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的方式和目的看,其联系及区别如下:
一是处理重在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使其恢复本来面目,依法办事;而处罚是处理的继续,即纠正后,再给予相应的制裁。
二是处理在实质上对被审计单位来讲,没有受到经济上的损失;而处罚则是被审计单位在经济上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三是从最终目标看,处理纠正是被审计单位与其他执法者一样平等合法竞争;而处罚是要体现违纪者与守法者之区别。
从其概念的属性看,都是审计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都是审计机关的职权,二者都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进行纠正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强制性。其不同是处理只是纠正措施,处罚是继续制裁手段。
从其存在形式看,而这既有单独运用的状况,也有同时存在的情形。
处理与处罚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既处理又处罚;二是只处理不处罚。但无论哪一种情况,不能以处代罚,也不能以罚代处。
在《审计法》第六章第四十九至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3、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5、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同时,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6、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建议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审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一年来,结合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我们不断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法制宣传教育和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及执法水平,营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作为普法的目标,多方面、多渠道普及国家财经审计政策法规,宣传审计工作成就,审计工作环境得到了进一步优化,为建立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借助行风大家谈等平台,与相关科室共同协作,通过制作活动版面、在公开场所发放宣传材料、设立法律咨询点等方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审计法制宣传工作。二是通过晋城市广播电台“百姓热线纠风台”直播节目,针对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情况、向社会承诺情况、通过电话热线解答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疑点问题。三是“12.4”法制宣传日参加了市里在物茂广场隆重举行“12•4”“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万人承诺签名活动。四是及时了解法制工作动态,宣传审计法律法规,将上级审计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传达下去,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纠改。四是分别针对不同对象向有关领导和群众进行审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如:应市商务局要求,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为主题,针对常见财经问题及其防范措施,与该单位及其下属相关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共同学习、讲解,为规范我市的财政经济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今年6月市依法治市检查组对我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中期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组听取了汇报,查看了相关资料,对我局工作给予了较好评价,认为我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重视、组织到位、制度健全、责任落实,依托党校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有亮点;完善“立体复核”体系,强化内部管理机制有创新;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强化“人、法、技”建设有特色。
二、强化“人、法、技”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今年以来,为达到审计署提出的“严谨细致,提高质量”的总要求,结合建立“学习型”机关的要求,从严要求自己,坚持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力争使自己成为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廉洁自律好的知识型多面手人才。一是积极参加各种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2011年4月我们参加了省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暨行政复义统计工作培训,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二是积极组织实施项目审计,积累工作经验。按照市局安排对市行政执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土资源局三个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城区政协原主席的任期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在具体的项目审计实践中不断提升执法能力,为更好地履行审计复核职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坚持学以致用,提高执法水平。建立政治和业务学习笔记,及时收集资料,了解审计动态,学习先进的审计管理方法,更新观念,巩固学习成果。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审计准则,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
三、注重“三级”复核,提高审计质量
近年来,我们认真落实审计署6号令,不断探索创新,针对法制机构人员少的现实,改进审计复核方法,充实复核队伍,增加复核机构层次。在“三级复核”的基础上,在各科设立了审计复核监察员,强化审计复核工作。2011年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各科审计复核监察员和我们法制科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截至目前共复核审计、审计调查项目近70个,审核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等100余份,对审计文书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不恰当,审计事实表述不够准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审计证据要素不全、内容填制不规范等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为促进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是认真履行集体审定处理制度,对所有的审计项目,经三级复核后,均提交审计业务会研究审定。并要求法制复核人员必须对审计程序的合法性、法规引用的正确性和恰当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等内容做出专业判断,发表意见。三是对照审计准则及审计署下发的《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范本》进行检查,针对复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审计工作实践。
四、强化监督检查,防范审计风险
1、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首先,组成审计项目案卷评查自查小组。2011年9月参加了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动员大会,会后按照《晋城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由总审计师总体负责,并直接参与自查工作,法制科具体组织实施,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了审计项目案卷评查自查小组。其次,认真学习评查标准。组织案卷评查小组的成员认真学习了《晋城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案卷实体内容评查标准和案卷文书评查标准。第三,对照标准,进行认真严格的自查。我们对2007年出具的所有审计处罚案卷和2006年的部分处罚案卷,按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晋城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从行政处罚实体内容和行政处罚案卷文书两方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认真记录在案。经过检查发现,绝大多数审计处罚项目都能做到审计立项规范;调查取证合法、有效;作出审计决定前经过三级复核,并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征求了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向被审计单位进行了告知;审计决定记载的内容完整,审计决定的送达符合法定要求,案卷档案基本符合规定,但还有少数审计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第四,自查与整改相结合。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审计项目档案和评查小组的记录反馈给相关责任人,要求大家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的资料漏装、错装的事项进行了补充完善,并要求于9月28日前整改完毕后报评查小组验收归档。
第五,采用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在自查结束后,于2011年10月又接受了市政府对全市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通过这次案卷评查发现了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及时整改,从而增强了责任心,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对提高审计人员的执法水平,有效降低审计风险,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2、加强对审计收缴款的管理。在对收缴款、罚没款账户的管理过程中,对照下达的审计决定,及时与相关科室及银行核对应收及到账款项,保证了罚没款及各项应收缴资金的及时入库,及时解缴。截至2011年11月底共收缴罚没款22.6万元,收缴矿管费、补偿费等应缴专项款902.69万元。
3、抓好审计回访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工作。近期正在与相关科室联合对审计项目进行回访,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年度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促进审计整改的全面落实和审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同时,经过大家共同努力还对8份政府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稿进行办理,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34个申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事项,根据审计情况进行了申核;对12个申报出境、出国人员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了相应的便函,同时还积极开展了抗震救灾捐赠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
五、抓好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
廉政建设和审计质量都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为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在抓好审计质量的同时,我们始终把廉政建设放在首位。今年以来,我们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不断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审”教育,努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把审计纪律牢记在心;坚持做到廉政建设警钟常鸣,把廉洁自律贯穿在每一项工作中,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未发生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
经过不懈的努力,在不断的探索和创新中,通过强化审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人、法、技”建设,审计执法行为在不断规范,审计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之所以能取得一些成绩,得益于局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得益于在座各位的理解和配合,得益于所有复核人员的辛勤努力,得益于科室同志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但是也还存在诸多不足,如:审计理论和审计业务的学习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审计复核工作还需要不断创新、更加细致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充实自己,提高业务水平,坚决做到依法审计,廉洁奉公,为审计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2年工作思路
继续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主题,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审计复核责任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发挥审计复核监察员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复核关口前移,使复核工作在规范审计执法、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对审计项目的管理,加强审计质量检查的力度,做好审计回访工作,有效防范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