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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东盟角度东盟作为亚太区成立最早、发展相对完善的地区性经济集团,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贸易规模方面,东盟国家农业表现十分突出,其进出口额在世界排名分别为第五位和第二位,虽然,受到经济危机影响,出现一段时间的下降,但是,其恢复能力较强,且在未来,东盟农产品出口将获取较多贸易顺差;在产品结构等方面,东盟农业资源丰富,主要出口植物油、蔬菜和水果,进口为畜产品、水产品等;在国别方面,美国、欧盟及中国等是东盟主要进口来源地,出口则主要针对日本、欧盟及美国[5]。测算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农产品总体效应方面,在CAFTA背景下,东盟进口迅速发展,且产生了良好的贸易创造效应,但是,并没有出现贸易转移效应,简而言之,在区内贸易发展的同时,进口并没有出现下降现象,究其根本,主要是受到东盟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的影响,使得区域内需增长,进口需求也随之增加,且美国、欧盟等是东盟长久贸易伙伴,使得双边贸易更具稳定性。另一方面,重点产品方面,通过对东盟从我国进口的农产品测算结果分析可知,一般进口农产品表现出了贸易创造效应,与总量层面贸易效应分配模式具有一致性,其中蔬菜、水果及水产品在进口农产品中占比较高,且创造效应良好[5]。综上所述,东盟与我国在自由贸易过程中,创造了供应目标,我国在此过程中获得了一定的出口效益,突出表现在水果和蔬菜两方面,但是,相比较而言,东盟获得的效应更高,立足于农产品贸易角度,CAFTA对东盟产生的积极作用更为明显。
二、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有效对策
(一)深度理解FTA战略,积极参与自贸区发展诚然,自贸区在建立时,要结合国家政治、外交等因素,但是,其最终基点仍然以制度化手段促进区域内经济发展。自贸区建立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并严格按照经济发展的规律。因此,在制定自贸区政策过程中,不能够盲目实施战略,要以实际情况为主,在选择贸易伙伴时,应该优先选择能够与我国实现贸易结构互补的国家,并给予适当开放的空间。另外,针对明确利益目标确定的敏感产品,或者国内需求量较大而不生产的产品,应该给予优先权,争取更多时间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优化,从而降低经济损失[6]。
(二)谨慎处理农业问题,侧重灵活与有效农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贸区谈判、建设的敏感点,突出其特殊性成为自贸区战略关注的关键。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农业基础相对薄弱,是弱势产业。因此,在自贸区协定时,应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理性、客观判断农业在自贸区的优劣势,尽可能争取更多过渡期,并利用这段时间进行政策及产业等方面的调整,以此来更好地参与自贸区发展,另外,也能够给予农业生产者足够的时间,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在实际谈判过程中,应优先对农业利益得失进行讨论,了解和掌握自贸区对农业发展的影响,一旦发现我国农业、产品及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应该拒绝谈判。通过谨慎处理农业问题,不仅能够有效保障我国农业稳定发展,还能够避免我国利益受到侵害。
(三)深入分析和研究,提供政策依据自贸区谈判作为一项具体、复杂性工作,具有明显的战略、技术等特性,在国家自贸区战略框架建立过程中,确定谈判路线,积极推进农业发展十分重要。我国自贸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参与自贸区产生的经济效益及对产业的影响,研究力度还不够,不能够为我国提供更好的支持。因此,我国应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力度,并积极学习国家先进研究方法,进行有效的评估,为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发展提供一定支持和指导。
(四)完善产业补偿体制,保障国内敏感产业在争取到过渡期时,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弱势产业一定的支持,并对受到损害的产业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补偿。通过政策、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不仅能够提高弱势产业的竞争力,还能够实现资源优化重组,促进产业升级,从而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目标[7]。
衡量各国产品的比较优势一般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用产品的相对劳动生产率来衡量,即产品A的相对劳动生产率等于产品A的人均产量与其他产品的人均产量之比,产品的相对劳动生产率越高,比较优势就越明显;其二是用产品的相对成本来衡量,即产品A的相对生产成本等于产品A的单位生产成本与其他产品的单位成本之比,产品相对成本越低,比较优势就越明显。〔1〕
实际上,用以上两种方法衡量各国贸易的比较优势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在国际贸易理论中通常引入“显示比较优势系数”(RCA,RevealedComparativeAdvantages)来衡量比较优势。〔2〕该系数定义为:i国k产品贸易量占i国贸易总量比重与世界k产品贸易量占世界总贸易量比重之比。如果该系数大于1,视为i国k产品具有“比较优势”;若小于1,则视为具有“比较劣势”。从动态观点看,该系数上升,视为i国k产品具有动态“比较优势”;若该系数下降,则视为动态“比较优势”下降。
二.中国比较优势的变化(1980~1994年)
表1列出了中国农业密集产品、资本密集产品、劳动密集产品、矿产密集产品共四类资源密集产品比较优势系数的变化。计算样本年分别为1975年,1980年,1985年,1990年和1994年。
表1中国不同资源密集产品显示比较优势
系数变化(1975~1994年)
1975年1980年1985年1990年1994年
进口
农业密集1.2232.0220.71951.2020.8639
资本密集1.3231.2151.4881.1411.170
劳动密集0.76170.90060.96361.0990.8996
矿产密集0.36330.13490.21330.35520.5710
出口
农业密集2.2581.6651.4911.2671.023
资本密集0.31740.35920.25570.54870.5358
劳动密集2.4813.2923.3233.0193.561
矿产密集0.74730.87281.2510.77680.5459
资料来源:InternationalEconomicDatabank(IEDB),Austr-alianNationalUniversity;1975~1985年数据使用IEDB估计数计算;1990年和1994年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局数据计算。
1.进口
农业密集产品比较优势系数,经历上升、下降、再上升、再下降的过程:1980年为2.022,1985年下降为0.7195,1990年又上升为1.202,1994年又下降为0.8639。资本密集产品比较优势系数,呈现上升、下降趋势:1980年为1.215,1985年上升为1.488,1994年又下降为1.170。劳动密集产品比较优势系数,1980年为0.9006,1994年为0.8996。矿产密集产品比较优势系数,1980年为0.1349,1994年上升为0.5710。上述系数表明,中国农业资源、矿产资源、资本资源相对稀缺,不具有出口贸易比较优势,理应利用进口贸易比较优势。但从实际系数看,只有资本密集产品进口比较优势系数超过单位1,而农业密集和矿产密集产品进口比较优势系数均小于单位1,反映这一时期中国的农产品和矿产品仍实行“进口替代”战略,采取“高度自给自足”模式,没有充分发挥进口比较优势。
2.出口
农业密集产品比较优势系数呈不断下降趋势,1980为1.665,1994年为1.023,但仍具有比较优势。安德森等人认为,一个国家越是缺乏耕地资源、经济增长越迅速,其农业比较优势下降速度就越快。〔3〕中国在粮食出口方面已不具有比较优势,但在非粮食农产品(如水产品、畜产品、水果、蔬菜、烟草等)出口仍具比较优势,从而导致整个农产品出口比较优势系数在下降。劳动密集产品出口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其系数呈不断上升趋势,1980年为3.292,1994年为3.561。资本密集产品出口不具有比较优势,这一系数1980年为0.3592,1994年为0.5358。矿产密集产品出口不具有比较优势,这一系数1980年为0.8728,1985年上升为1.251,而后不断下降,到1994年已降至为0.5459(见表1)。这表明,1980年以来,出口方面劳动密集型产品充分利用了比较优势,农业密集产品也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资本和矿产密集产品已不具有出口比较优势。
3.资源密集型产品比较优势与我国资源禀赋状况的关联度
我国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劳动力供给人口占世界总量的1/4以上;耕地面积和水资源二大农业资源十分紧缺,均占世界总量的7%;煤炭资源和水电资源十分丰富,分别占世界总量的10.97%和13.22%,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十分贫乏,分别占世界总量的2.34%和1.20%;资本资源相对紧缺,国内投资额占世界总量的3.4%;技术资源供给严重不足,以表现一国技术创新和技术发明能力的国际专利数而言,中国仅占世界总数比重的0.27%。各国的自然禀赋是很难改变的,但是通过国际贸易可以改变获取资源禀赋的能力,同样可以形成自己的相对优势。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需要国际出口和进口市场,只有出口更多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更多的资本密集、农业密集、矿产密集产品,吸纳更多的国际资本,引进更多的国际技术,才能获得更多、更大的国际比较利益。
三.各类资源密集产品比较优势的国际比较
表2计算了1990年和1994年中国、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四国农业、劳动、资本、矿产资源密集产品贸易的显示比较优势系数;表3计算了1965至1994年期间日本、香港、南朝鲜、新加坡、台湾、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显示比较优势系数。
表2中、美、日、澳四国显示比较优势系数
1990
澳大利亚中国日本美国
进口
农业密集0.54371.2021.6560.6146
资本密集1.1861.1410.54661.019
劳动密集0.94281.0990.78021.134
矿产密集0.49810.35522.1881.073
出口
农业密集2.2431.2670.09591.222
资本密集0.22200.54871.5701.196
劳动密集0.15103.0190.50260.4753
矿产密集2.2580.77680.12890.4339
1994
澳大利亚中国日本美国
进口
农业密集0.56180.86391.9500.5867
资本密集1.2371.1700.57581.050
劳动密集0.93500.89960.98361.122
矿产密集0.58050.57102.0270.9952
出口
农业密集2.6971.0230.08621.094
资本密集0.39430.53581.4881.197
劳动密集0.19873.5610.51140.5402
矿产密集2.8370.54590.17940.3535
Note:RevealedComparativeAdvantage(RCA)isdefinedasacountry’ssectoralsharedividedbytheworldsectoralshare.
RCA[k][,i]=(T[k][,iw]/T[,m)/(T[k][,ww]/T[,ww])
subscriptirepresentsreportingcountryi
subscriptkrepresentscommodityk
subscriptwrepresentsworld
subscripttrepresentstotalofcommoditygroupofinterest
Trepresentstrade(eitherexportorimport)
Source:InternationalEconomicDatabank,AustralianNationalUniversity.
表3东亚地区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显示比较优势系数变动
年份日本香港南朝鲜新加坡台湾中国
19652.9827.1293.2070.75181.7112.475
19702.1416.7554.6630.71613.6692.502
19751.8546.9284.8530.83244.5692.481
19801.1766.6884.9580.92425.2403.292
19850.8205.2414.6980.61444.3133.323
19900.5063.7413.0600.61772.7563.019
19940.5113.3242.0380.44801.9483.561
Source:InternationalEconomicDatabank(IEDB),AustralianNationalUniversity.
1.进口
日本充分发挥了农业和矿产密集产品进口比较优势,其系数分别为1.950和2.027;美国充分利用了劳动密集产品进口比较优势,其系数分别为1.170和1.237。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资本密集产品进口比较优势系数为1.170,低于澳大利亚水平;农业密集产品进口比较优势系数为0.8639,远低于日本水平;矿产密集进口比较优势系数为0.5710,远低于日本水平。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中国在进口方面实行的“半保护”和“半开放”混合政策,大大限制了中国像日本那样发挥进口紧缺资源方面的比较优势。
2.出口
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比较优势系数为3.561,远高于与其他国家;农业密集产品比较优势系数为1.023,略低于美国的1.094,大大低于澳大利亚的2.697;资本密集产品比较优势系数为0.5358,低于日本的1.488和美国的1.197,略高于澳大利亚的0.3943;矿产密集产品出口比较优势系数为0.5358,大大低于澳大利亚的2.837,略高于日本的0.1794、美国的0.3535。总的说来,80年代以来实行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两大政策,使得中国在出口方面发挥了劳动密集产品的比较优势,出口额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7%,可以视为成功地利用“比较优势”战略的国际范例。
3.未来中国仍将保持劳动密集型产品比较优势系数
与日本和“四小龙”相比,1994年中国劳动密集产品出口比较优势系数为3.56,低于1980年香港为6.688、南朝鲜为4.958、台湾为5.240的水平。这表明,中国劳动密集产品还具有很大的增长潜力。与日本和“四小龙”所不同的是,中国不会出现劳动密集型产品比较优势系数迅速上升和迅速下降的趋势,这是因为日本和“四小龙”地域狭小,国内市场规模有限,产业结构变动迅速,劳动密集型产品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过渡较快,必然要将其劳动密集型产品向境外转移。而中国则不需要跨国境转移,仅是跨区域转移,即从沿海地区向内陆地区扩散和转移,从劳动力成本高的地区向劳动力成本低的地区扩散和转移。这种东亚的“特例”,使得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比较优势系数将是一个缓慢攀升的过程,而不会像日本和“四小龙”那样出现这一系数过早下降的趋势。
四.中国走向21世纪发展战略的选择
从建国以来,中国发展战略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50年代的“赶超战略”;60年代的“四化战略”;80年代迄今的“翻番战略”,或称“转型战略”。
本文认为,中国走向21世纪的发展战略应当选择“比较优势战略”与“贸易自由化战略”。提出这一战略的基本依据是中国基本国情以及在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和比较劣势。中国只有劳动力资源具有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而在农业资源、石油天然气资源、主要矿产资源、资本资源和技术专利资源处于明显的比较劣势和竞争劣势。当中国进入21世纪时,由于总人口规模将由12亿人增长到2020年的15亿以上,GDP总量将增长10倍,贸易总量将增长10多倍,因此人口增长与资源消耗、经济增长与资源供给的矛盾将十分尖锐,中国不可能再像80年代那样完全依赖国内资源来支撑巨大经济规模并实现持续高速增长,特别是食物需求和资源消耗需求。这就决定中国必须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在更大范围内获取更多的国际资源、国际资本、国际市场和国际技术,从而实现中国国家发展目标。
比较优势战略和贸易自由化战略的内容是:基于中国各类重要资源在国际经济与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和劣势,选择最大限度的发挥和利用中国的劳动力资源优势,积极促进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增长,适度进口中国长期相对紧缺的农业资源密集型产品(如粮食)、能源密集型产品(如石油、天然气)、矿产密集型产品(如铁矿砂),积极引进先进国外实用技术,大量吸收国际资本,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主动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过程。上述战略的目标是:在下世纪初期(2020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实体和贸易大国。这一战略包括如下要点:
1.有效地开发和进口农业、能源、矿产资源
1994年日本和美国总人口数占世界总人口比重分别为2.2%和4.7%;日本农业密集产品进口量占世界总量的12.64%,成为第一大农产品进口国,美国为9.59%;美国矿产密集产品进口占世界总量的16.27%,成为世界第一大矿产品进口国,日本为13.13%;而中国农业密集产品占世界总量的2.38%,矿产密集产品仅占世界总量的1.57%。中国从国际市场获得农业和矿产资源的比重大大低于美国和日本,也远低于中国占世界总人口的比重。目前中国在进口粮食、石油制品、天然气、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矿等产品的显示比较优势系数均未达到单位1,未充分利用这些长期紧缺资源的进口比较优势(见表4)。从长远的国家利益来看,在这些紧缺资源产品上保持全面自给自足的成本是巨大的,无疑放弃了国际贸易所带的互利互惠。中国大量进口农业密集、矿产密集产品是十分有利的,应当由目前“高度自给自足”型向“基本自给、适度进口、积极进口”型转变。例如粮食净进口率目前不足2%,短期指标应提高到5%,中期目标提高到10%,长期目标提高到10%以上。〔4〕世界银行也认为,如果中国努力实现粮食自给自足,从长远看,既代价高昂又不能持久,而应突出中国所具有的相对优势,利用较自由的农产品贸易作为经济手段,促进高效益的国内生产。世行预测2020年中国粮食进口量约达到3,000~9,000万吨,净进口率为5~13%,仅相当于那时中国出口总额的1~2%;〔5〕石油净进口率由以前的4.5%,逐步提高到长期的40%以上。〔6〕世界银行建议,中国应实行能源消费结构多样化战略,适当进口石油和天然气,减少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7〕同时应积极鼓励国内厂商到海外投资农业(主要是粮食)基地、能源基地和矿产品基地。
2.有效地生产和出口丰裕资源密集产品,“以资源换资源”
中国农业资源十分多样,有耕地面积9,497万公顷,宜农荒地3,535万公顷,宜林荒山荒地6,303万公顷,可利用草地31,333万公顷。此外,还有大面积的滩涂、浅海滩,亚热带地区达48万平方公里。因此,应当形成多样化农业生产格局与贸易格局。中国在粮食生产方面不具有比较优势,但在生产非粮食的农产品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例如1994年水果和蔬菜出口额达29.4亿美元,显示比较优势系数为1.609;水产品出口额达23.2亿美元,显示比较优势系数为1.763(见表4)。就中国的利益而言,出口更多的劳动密集产品如水果、蔬菜、水产品,进口较多的耕地密集产品如粮食是十分有利的。
中国又是一个多样化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国家,在出口原煤方面具有竞争优势。1994年煤炭及制品出口额为10.5亿美元,显示比较优势系数为1.941,占世界出口市场的5.754%,煤炭出口量2,430万吨,仅占全国煤炭生产总量的2%,有相当大的出口增长潜力。铅、锌和锡三大有色金属出口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分别占世界出口市场的9.967%,6.993%和15.58%;水泥出口具有竞争优势,占世界市场的5.081%(见表4),水泥出口量为452万吨,仅占全国水泥生产总量的1.1%,也有很大的出口增长潜力。这表明中国有条件出口丰裕资源换取紧缺资源,以出口增长促进进口增长,以便缓解人口与资源的矛盾、经济增长与资源供给的矛盾。
表4中国主要产品进出口占世界市场份额及显示比较优势系数
进口
年份占本国贸易占世界总显示比较总值
总数比重(%)数比重(%)优势系数1000美元
农产品
03水产品19900.19190.27480.1773102378
19940.50021.2030.4373578310
041小麦19904.04214.459.3272156528
19940.83087.2632.640960577
042水稻19900.02170.28570.184411594
19940.12232.3240.8448141488
044玉米19900.08910.45840.295847577
19940.00010.00190.0006179.0
045其它19900.00020.00710.0046122.0
谷物19940.00000.00650.0023104.0
05水果19900.15580.14420.093083137
和蔬菜19940.08920.15410.0560103212
06蔗糖19900.73012.9301.891389475
19940.38593.1261.136446160
074茶19900.01320.25510.16467091
19940.00160.08420.03061941
099食品19900.06970.48910.315737219
19940.05850.52530.190267709
112酒19900.01590.04350.02808532
19940.00900.04310.015610431
12烟草19900.24370.96770.6246130013
19940.02790.16890.061332343
22油料19900.03880.17900.115620725
19940.05390.46460.168862375
矿产品
28金属19901.4061.8001.162750050
矿物19941.6364.7781.7361891629
32煤、焦19900.13900.31750.204974165
碳、煤球19940.03020.16180.058834934
331原油19900.79440.20430.1319423806
19941.3600.90380.32851573387
332石油19901.1750.63400.4092627015
产品19941.7842.3370.84952063082
341天燃19900.05090.08510.054927191
气及制品19940.25620.82230.2988296305
351电力19900.21932.6571.715117020
19940.09302.2570.8203107572
51化学19902.8981.4160.91461546258
制品19942.2011.9820.7207254157
56化肥19904.87920.0512.942603133
19941.66513.714.9851925516
58塑料19902.8392.1181.3671514968
制品19944.6886.2172.2595421118
63木材及19901.0572.7451.772564197
制品19940.88003.6051.3101017410
64纸制品19901.3961.1090.7161744784
19941.7092.6100.94891976309
65纺织品19909.8914.9533.1975276498
纱、织物等19948.0637.1102.5849323051
66非金19900.84940.57400.3705453151
属矿19940.92201.1580.42121066051
661水泥等19900.07140.45790.295538112
建筑材料19940.12091.5180.5517139837
67钢铁19905.3462.5491.6452852035
19948.2477.8272.8449534909
681银铂19900.03740.23220.149819956
等19940.01420.21760.079116449
682铜19900.45421.0000.6459242297
19940.76953.5221.280889655
683镍19900.01400.16830.10867511
19940.02270.70140.254926293
684铝19900.52800.94050.6071281685
19940.50891.7150.6236588395
685铅19900.00460.17190.11092470
19940.00620.62480.22707225
686锌19900.01290.16240.10486896
19940.06942.1720.789680272
687锡19900.00460.18520.11952463
19940.02532.3680.860829298
商品总量1990100.01.5491.00053345133
1994100.02.7511.00011561362
出口
占本国贸易占世界总显示比较总值
总数比重(%)数比重(%)优势系数1000美元
农产品
03水产品2.2064.0992.1731369785
1.9165.2261.7632319422
041小麦0.00080.00360.0019558.0
0.00830.07440.025110055
042水稻0.13552.2621.19984135
0.42528.4662.856514608
044玉米0.64994.2272.241403561
0.780310.863.655944270
045其它0.08973.6611.94155717
谷物0.05204.2941.44862997
05水果2.8333.5301.8711759522
和蔬菜2.4264.7691.6092936125
06蔗糖0.51132.7151.439317514
0.36193.0471.028437928
074茶0.664615.738.340412710
0.243213.254.472294359
099食品0.13221.1250.596582096
0.13451.2720.4292162811
112酒0.08690.28300.150053966
0.09380.48390.1632113600
12烟草0.27451.0380.5508170460
0.56723.3841.141686359
22油料0.99655.9863.174618769
0.55035.5001.855666016
矿产品
28金属0.28220.53050.2813175241
矿物0.09680.37100.1251117142
32煤、焦1.2153.8422.037754985
碳、煤球0.87105.7541.9411053989
331原油5.4781.7780.94273401861
1.6531.1550.38972000305
332石油1.5961.1320.6006991554
产品0.64630.95830.3233782144
341天燃0.00420.00920.00492610
气及制品0.00240.00920.00313024
351电力0.01230.14110.07487673
0.17793.3431.128215383
51化学2.7631.7330.91921715726
制品2.4402.4420.82402952689
56化肥0.04070.20370.108025318
0.05360.50520.170464911
58塑料0.44670.41350.2192277391
制品0.40090.58480.1973485179
63木材及0.47791.5550.8248296739
制品0.65060.8960.9772787336
64纸制品0.47310.46150.2447293814
0.50520.84150.2839611406
65纺织品11.596.9263.6727201610
纱、织物等9.6939.2623.12411730312
66非金2.1191.8400.97571316206
属矿2.0852.8090.94772523169
661水泥等0.60525.0812.694375838
建筑材料0.44075.8331.968533321
67钢铁2.0651.1930.63291282475
1.5431.5730.53071867129
681银铂0.03780.27570.146123510
等0.01310.25740.086815972
682铜0.20230.52390.2778125620
0.18060.87550.2953218541
683镍0.00470.08010.04242975
0.09583.3831.141116006
684铝0.23280.49560.2627114605
0.20000.72400.2442242108
685铅0.05142.4731.31131925
0.08999.9673.362108818
685锌0.04970.78780.417730896
0.20756.9932.359251139
686锡0.13865.6362.98886113
0.171116.585.594207147
商品总量100.01.8861.00062091411
100.02.9641.000121006321
Source:InternationalEconomicDatabank,AustralianNationalUniversity.
3.有效地引进国外技术和利用国外资金
从总体上来看,中国的科学技术水平还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技术创新和技术发明能力不强,国际专利申请批准数仅占世界总数的0.27%。这些决定了中国创新技术在较长时期内应主要来源于国外,即利用“后发优势”,走“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之路。“用市场换技术”将是中国的长期策略,但是农业技术、高新技术和军事技术仍应“以我为主、引进为辅”。
中国的资本量仅占世界总量的3.4%,吸引外商投资是其补充国内投资的重要来源。尽管中国已是居美国之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世界第二大国,但人均额仍比较低,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如上海与青海人均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相差600倍。为此,今后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外商投资于农业、能源、交通、铁路、通讯、大中型水电站和大中城市公共设施,投资于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总之,“用市场换资金”也是中国的一项长期发展战略。
4.大力开发劳动力资源,积极促进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增长
由于中国在发展中大国(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等)中率先进入发达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市场,且所占份额迅速上升,目前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国,其比重1994年占世界总数的10.55%,大大高于美国(6.30%),日本(4.95%)的水平。由于中国是在利用不足世界4%的资本资源来解决占世界1/4的劳动力就业问题,这对任何一届政府都是极其严峻的挑战,决定了中国必须大力开发人力资源,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要素有序的流动,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劳动换资源、以出口促进口”是中国长期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比较优势,但并不一定具有国际竞争优势。后者是指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垄断优势的资源和产品。〔8〕因此应当有选择地发展技术密集和资本密集产业,一方面通过产业政策和资产重组,形成若干个大型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合资企业集团,达到专业化和规模经济,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吸引西方跨国公司来华建立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使其技术与中国廉价的劳动力相结合,构成提高中国国际竞争力的基础,不断提高技术密集型产品占出口总额的比重,在持续高速出口增长过程中,不断推进出口结构的升级和高附加值化。
5.贸易自由化是发挥中国比较优势的重要前提
“比较优势”和“贸易自由化”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为促进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和不断积累的过程。所谓“贸易自由化”就是放弃传统的“内向型”的“进口替代”战略,大幅度降低名义关税税率,取消各种非关税贸易壁垒,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逐步开放国内各类市场,取消对国外厂商进入中国市场的人为限制,打破少数国有企业对石油、化工、电讯、造船等独家垄断或寡头垄断的格局,开展公平、公正的竞争,对国内外厂商实行条件相同的非岐视的“国民待遇”等。实行贸易自由化的目的,一是主动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二是将国际竞争机制引入国内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国各类资源的进口与出口的比较优势。
加快贸易自由化进程符合中国国家利益,但不一定符合部门利益。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9〕曾谈道,为什么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实行贸易保护政策?答案很简单,尽管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从贸易中得到好处,例如消费者以较低价格来购买物品,但是这个国家内的某些利益集团受到损害,许多国内生产者面临国外产品的竞争,工作机会减少。受损者除非得到补偿,否则他们一定会反对自由贸易。加速贸易自由化已成为世界之潮流,东盟国家2003年实现“零关税”自由贸易区,这本身已对中国构成外部挑战,因此加速中国贸易自由化过程是对这一挑战的最佳响应。
致谢:本文计算得到了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卢卫国博士和许心鹏博士的帮助,文中许多观点曾与北京大学林毅夫教授、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经济系黄益平博士、宋立刚博士讨论,获益匪浅。
本项研究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
主要参考文献:
[1]海闻:《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PeterDrysdale,1988.InternationalEconomicPluralism:EconomicPolicyinEastAsiaandthePacific,Allen&Uniwin,Sydney.
[3]安德森·速水等:《农业保护的政治经济学》(中文版)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4]胡鞍钢:“中国21世纪粮食战略的基本选择”,《了望》周刊1996年第35期,第15至第17页。
[5]世界银行亚太区中国和蒙古局国别运行处:《崛起的中国:中国在二十一世纪所面临的长期问题和选择》,世界银行报告号:16643—中国,1997年6月。
[6]胡鞍钢:“中国21世纪石油战略的基本选择”,《了望》周刊1997年第9期,第14页至第16页。
(一)印度诺伊达经济特区离岸服务外包印度诺伊达经济特区主要发展的是信息技术离岸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诺伊达经济特区成立于1985年,占地面积125.45平方千米。近年来,诺伊达经济特区凭借先天的语言(英语)优势①,大力发展离岸服务外包并取得了卓越成就。其主要做法包括:一是印度早在甘地执政时期就制订了《计算机软件出口、软件发展培训的政策》,此后陆续针对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又推出一系列的放宽措施。2005年5月,在考察了其他各国经济特区的基础上,印度国会又正式审议通过《经济特区法案》。法案对经济特区离岸服务外包业的审批制度、准入标准、机构设置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规定,为经济特区内离岸服务外包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基础。二是诺伊达经济特区积极建立软件技术园,为新进企业提供成功离岸外包的经验、提供高效和可靠的服务。这些举措吸引了IBM、富士通、LG、三星等大量的外资企业和大量的IT外包商,主要开展业务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离岸外包、呼叫中心、研发外包、商务流程离岸外包。三是设立风险投资资金,主要针对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软件进口关税从100%降至零,服务外包企业的所得税实行5免5减半。凭借这一系列的扶持措施,目前,印度诺伊达经济特区业务流程外包服务行业一片欣欣向荣②。据统计,包含诺伊达经济特区在内,印度攫取了全球信息技术离岸外包市场总额的一半以上,以及业务流程离岸外包市场总额的46%;另外,据印度全国软件和服务企业协会估计,到2020年信息技术离岸外包和业务流程离岸外包的产值将双双增长近2倍,达到1750亿美元。
(二)菲律宾克拉克自由港区离岸服务外包菲律宾作为东南亚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通过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离岸服务外包,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其中业务流程外包规模仅次于印度,成为全球第二大业务流程离岸外包承接国。克拉克自由港区作为菲律宾重要的一个自由贸易园区,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十分成功。菲律宾克拉克自由港区成立于1992年,占地面积320平方公里,为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一是为提高离岸服务外包人才的竞争力,爱尔兰政府专门对克拉克自由港区进行拨款,设立面向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应用型人才培训基金”,对不符合离岸服务外包公司录用标准的应聘者发放培训券,免收各种技能培训费用,还承诺将通过培训后达到就业要求的人员就业后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再用来补充培训基金③。二是克拉克自由港区对离岸服务外包业采取多项鼓励政策,开展“国际服务业鼓励计划”,致力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同时启动“投资优先计划”,将离岸服务外包业划入优先发展产业范畴。其他鼓励措施还包括:在克拉克自由港区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外资企业,前6年予以免税,免税期后可继续享受只交5%的营业税的特殊优惠待遇;自由港区内离岸服务外包企业还可免税进口特殊设备及材料;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在当地购买货物和服务免交12%的增值税。三是菲律宾政府针对克拉克自由港区离岸服务外包业对数据安全性的需求特点,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及信息保密制度,用以增强离岸服务外包发包方的信心。比如菲律宾政府先是通过“共和国法令8293号”颁布《知识产权法》,紧接着又通过了《数据安全和隐私法》④,突出对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的重视。这无疑对增强克拉克自由港区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大有脾益。经过菲律宾政府及克拉克自由港区离岸服务外包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菲律宾在全球服务外包领域的知名度蒸蒸日上。目前,菲律宾已占有全球离岸外包市场份额的20%以上,仅次于印度。在呼叫中心方面,菲律宾已超过印度成为行业的领头羊。
(三)爱尔兰香农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爱尔兰香农自由贸易园区软件和信息离岸服务外包业的发展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崛起时间为80年代后期,并在90年代中期得到迅猛发展,逐渐成长为全球离岸服务外包强国,其主要发展的是信息技术离岸外包。在发展信息技术离岸外包方面,主要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在上世纪70年代初,在全球企业开始运用计算机系统开展业务,新兴的离岸信息服务与需求市场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之际,香农自由贸易园区迅速抓住机遇,积极利用自身地理和语言优势吸引全球软件企业,并成功收获大量美国软件企业进驻,成为美国企业进入欧洲发展离岸服务外包的桥头堡①;二是爱尔兰政府通过向自由贸易园区内的香农开发公司投资,并与由香农开发公司签订100~130年的长期租赁合同,香农公司以较低租金取得建设用地,进而以低价转租给自由贸易园区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公司,使得自由贸易园区地价平稳又兼具竞争力;三是积极学习借鉴跨国公司入驻园区带来的丰富培训、管理等方面经验,辅以政府多方面激励机制,最终香农自由贸易园区离岸信息外包产业逐渐发展起来。目前,受香农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利好的国际号召力影响,大量跨国软件公司进入爱尔兰香农自由贸易园区,国内从信息技术离岸外包的企业也由1996年的390多家,急剧增加到到2014年的1000多家。爱尔兰已经成为欧洲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四)迪拜自由区离岸服务外包迪拜外包区(DubaiOutesourceZone,DOZ)于2004年宣布设立,是世界上第一个专注外包业的自由区,主要发展的是信息技术离岸服务外包。其成功经验主要有:一是为促进离岸服务外包发展,迪拜通过皇室法令,从批准一家外资子公司的加入(48小时迅速完成审批)、签发签证(24小时)到确保新办公室的冷水机是满的(迪拜外包区大楼的管理者们负责装修和布置办公室)等各个方面,都给予了外包区广泛授权。二是迪拜将低廉的劳动力和现代化基础设施相结合,吸引到想把从呼叫中心到金融研发机构的信息技术密集型活动都外包出去的公司。外包区为外包提供商建立了覆盖欧洲、亚洲、美洲及中东等的全球性外包业务网络。同时启动了一个为投资者而设的居住计划,建设了各项活动、娱乐、休闲设施,为专家们提供各种居住及生活上的便利。三是迪拜外包区为吸引更多的外包企业,制订了配套的设施服务和优惠政策。其中主要包括:100%的免税,暂定50年,包括企业所得税、收入税、关税;100%的外国独资;货币自由兑换;收入、利润自由汇出;低廉的房产成本及法律支持;启动当地人才市场建设、加快人才培训;快速简单签证、便捷通关基础设施、一个窗口业务服务等。
(五)韩国马山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韩国于1970年设立马山出口自由区,开始以传统劳动力密集的加工制造业为主,在2000年之后逐渐增加贸易、物流、流通、信息处理、服务业等功能,后更名为马山自由贸易园区,积极发展信息技术离岸外包、业务流程离岸外包以及知识流程离岸外包,现已成为韩国服务离岸外包业的聚集地。其主要做法包括:一是为促进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的发展,韩国废除了财政经济部的《关税自由区法》,其内容被吸收、合并到产业资源部的《自由贸易园区法》之中,通过把性质相似的两部法律合并,使复杂程序简单化,通过将两个区合并运行达到最佳效果;二是园区不进入韩国国内的商品不受海关监管,不涉及关税,可以自由流通,投资自由;三是在政府管制放松背景下,马山自由贸易园区由于受土地紧张等制约,积极推动园区产业结构升级,采取鼓励离岸服务外包发展的措施,如对涉及国外商务的高技术服务业实行免征七年所得税的政策,远远优于制造业。截至目前,具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80%以上。
二、对中国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当前,印度、菲律宾、爱尔兰、迪拜、韩国等国家自由贸易园区积极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为中国的自由贸易园区开展离岸服务外包提供了重要参考模版。
(一)建立健全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中国的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离岸服务外包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这不仅会造成外商担忧,还会影响他们将业务外包转移到自由贸易园区的决心。因此,中国应根据本国实际,借鉴国外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离岸服务外包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成功经验。首先,出台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行业标准。受“重制造、轻服务”传统观念影响,中国一直存在服务价值不受重视现象,许多企业不得不把项目中的产品和服务合并报价、以产品收益弥补服务收益。因此,订立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行业标准,对于提高中国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的标准化程度是一个契机。其次,构建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业的监管体系。离岸服务外包业的监管日益成为影响离岸服务外包发展的一个关键制约因素,加强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业的监管关键措施是逐步落实以下几点:建立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评定体系、认证认可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体系建设,推动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安全的绩效考核,开展服务外包信息安全认证评估,引导和支持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尽快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等。再次,对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产业信息安全方面进行专门立法,设立数据安全中心。目前,中国已有基本完整的信息安全法律框架体系,但在信息安全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不断加强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企业、行业在信息安全方面的保护力度。例如,出台配套的相关离岸服务外包产业信息安全法,用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另外,还可以在自由贸易园区设立专门的“离岸服务外包数据中心”,确保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离岸服务数据安全等。
(二)提升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信息公共服务印度是第一个着手树立品牌形象的离岸服务接包方,其独特的品牌优势为印度在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市场确立了地位。就中国而言,应大力提高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信息公共服务水平,打造“中国服务外包”国际品牌。首先,中国应借鉴印度成功经验,在海外市场宣传中树立中国统一的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品牌,宣传中国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的质量,通过各种会议、会展等场合宣传、展示中国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形象;其次,积极筹建和完善自由贸易园区内具有领导和影响地位的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协会、组织,针对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行业法律政策方面为政府提供有效建议,开展全球离岸服务外包市场营销与品牌建设,协会应积极动员、组织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拓展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市场,积极展示中国离岸外包服务提供商适应国际市场的能力,重点发展在国际上代表中国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的领军企业①,统一中国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信息,踊跃参与国际离岸服务外包行业贸易展等;再次,自由贸易园区离岸外包服务行业协会应代表中国离岸服务外包行业,就国际离岸服务外包标准、预期、趋势及最佳惯例等内容对自由贸易园区内各接包公司进行培训,遵循国际规范针对整个行业,定义关键性术语与定义,促进中国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企业与国际市场平滑接轨。
(三)加大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扶持力度政府应继续完善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提升对自由贸易园区离岸外包产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其他国家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发展的成功经验,国家应充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帮助自贸区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首先,充分发挥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政策的促进作用,扩大政策覆盖面,在自由贸易园区积极制定并拓宽最新的优惠政策涵盖面,填补现有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推动体系的空白,延长政策时效,充分体现政策的普惠性。例如采取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产许可证的放宽政策、离岸服务外包服务软(硬)件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如营业税)的减免政策,对涉及国外商务的高技术离岸服务外包项目免征所得税等。其次,加强重点领域的支持,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拓展行业领域,推动从主要依靠低成本竞争向更多以智力投入取胜转变,打造以可持续离岸外包服务交付优势为内容的国际离岸服务外包核心竞争力②。再次,对自由贸易园区内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质认证等给予补助。例如对获得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P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0000(IT服务管理)、SAS7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认证以及其他相关国际资质认证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可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服务贸易增长迅速,其出口额与进口额到2000年已经分别居世界的第12位和第10位,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额与进口额的2.1%和2.5%,占中国总出口额与进口额(货物与服务)的比重为10.8%和13.8%(见表1)。因此,对服务贸易的承诺与减让成为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议定书及其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及第二条《最惠国豁免清单》体现了中国政府对GATS基本规则的认同,以及对服务业实施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本文将根据议定书的内容就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定量评估,并对其所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分析。
表1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统计概况
198519901995199819992000
出口
服务贸易出口总额(10亿美元)2.935.7518.4323.8826.1730.15
服务贸易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0.770.731.551.791.932.10
总额的比重(%)
服务贸易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9.688.4811.0211.5111.8210.79
进口
服务贸易进口总额(10亿美元)2.264.1124.6426.4730.9735.86
服务贸易进口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0.560.502.061.992.292.50
总额的比重(%)
服务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5.057.1515.7215.8715.7413.74
服务贸易差额(10亿美元)0.671.64-6.21-2.59-4.8-5.71
资料来源:根据WTO(2001)计算。
二、GATS规则、服务贸易减让表与中国入世议定书
从原则上讲,设计和起草GATS的最初意图是将业已存在的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复制到服务贸易领域,但是由于服务贸易的特点以及谈判中复杂的政治经济利益冲突,GATS在它的29个条款和8个附件中还是包括了许多新内容与新纪律。其主要内容包括:(1)一套适用于影响所有服务贸易措施的一般概念、原则和规则;(2)列在成员方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3)就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定期举行谈判的谅解;(4)考虑到部门专业性的文件附件和附录。GATS还特别指出发展中国家成员仍然需要根据国内政策目标对服务提供进行必要的管理。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和《最惠国豁免清单》,是遵照WTO的样板格式达成的。作为GATS的最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之一的最惠国待遇与GATT不完全一样,它允许成员方通过负清单方式在GATS生效时提出一次性豁免,并逐步通过谈判加以消除,这反映了一些自由化程度较高的成员不愿意让那些限制较严的成员在不做出互惠减让的情况下搭便车。金融、电信、视听、运输等曾是被广为引用的最惠国待遇例外。不过中国的第2条豁免清单却比较简单,只涉及海运、国际运输、货物与旅客三个运输部门,这些部门尚未在WTO内达成相关的协议。下面重点分析中国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包括形式、内容、数据与评估方法。
服务贸易在交易方式与壁垒形式上的特点,使得它的减让表与货物贸易减让表存在很大区别。
首先是关于服务部门与活动的分类。GATS减让表的部门分类以《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CPC)为基础,共包括乌拉圭回合谈判的12大类约160个具体服务活动(注:具体分类表参见WTO(2000)。)由于需要与WTO其他成员的减让表进行国际比较,本文将根据WTO秘书处(2000)的研究分析中国11个大类(排除“其他未包括的服务”)的149种具体活动的承诺情况,这其中对中国个别具体服务活动的分类进行了调整(注:与160种具体服务活动相比,排除了航空客运服务(不属于GATS管理范围)以及10种没有CPC对应分类号的其他服务活动。针对中国的减让表中做出承诺但没有对应分类号的具体部门进行了调整,将“维修服务”、“办公机械和设备(包括计算机)维修服务”归入“设备维修及保养服务(CPC633+8861-8866)”,“寻呼服务”、“移动语音和数据服务”归入“语音电话服务”(CPC7521),“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归入“航空运输支持服务”(CPC746),“笔译和口译服务”等归入所在大类的“其他服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和“租赁服务”因无法归类而略去。)
其次,对于每一个服务部门或活动都要按照GATS创造性的4种提供方式定义做出减让或约束。绝大多数服务的生产与消费是同时进行的,通常不像商品那样可以储存,所以经济学在传统上将服务视为“非贸易品”。为此,GATS提出了适用于所有服务贸易的四种交换方式的基本定义:(1)跨境交付(服务产品本身跨越国境,如设计图纸);(2)境外消费(如旅游、船舶的境外维修等);(3)商业存在(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以法人开业权和相应的待遇以允许其在境内经营,如金融和电信);(4)自然人流动(外国公民直接进入境内提供服务,如法律咨询)。其中,商业存在对服务贸易的意义最为重大,它与投资紧密相联,而自然人流动则涉及入境和居留等许多非常敏感的问题。
再次,减让表中的承诺内容包括GATS第三部分(“具体承诺”)中对市场准入(第16条)、国民待遇(第17条)和附加承诺(第18条)的基本要求。与其他成员相似,在中国的减让表中只针对个别服务活动作了附加承诺,因此在下文的分析中对其忽略不计。国民待遇不像在GATT中那样具有普遍适用意义,它是通过正清单方式列入减让表,即只针对做出具体市场准入承诺(也以正清单方式表示)的有限部门实施,并同时允许存在限定和例外。这反映出对取消国内服务提供者从本国管理中享有的优势依然持较保守的态度,及要求对服务业外国竞争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然而,这些承诺均是约束承诺,即确定了对外国服务和其提供者给予的最低或所允许的最差程度的待遇,但也不妨碍在实践中给予更优惠的待遇。
最后是承诺的方式。具体承诺在形式上分为“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前者适用于减让表中所列的服务部门和活动,而后者则针对具体分类的部门或活动,因此对减让表的分析必须将两种承诺结合考虑,这一点十分重要。在中国的入世议定书中,对服务贸易的承诺方式包括“没有限制”、“不作承诺”、有保留的承诺和未列入减让表四种。“没有限制”是指对以某种方式提供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不采取任何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限制,这意味着近乎完全的自由化。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对于某种提供方式在水平承诺中列明了限制措施,即使在部门承诺中没有限制,后者也被视为受到限制。“不作承诺”和未列入减让表说明不承担任何义务,保留充分的政策自由权是另外一个极端。介于它们之间的是有保留的承诺,即详细列明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进行限制的具体内容及措施,其性质是不完全的自由化。它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可见,“没有限制”和有保留的承诺都是“约束承诺”,类似于GATT减让表中的“约束关税”。
对承诺方式还需要做的一点说明是应该在分析中考虑承诺的深度,这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约束承诺中应该区分“没有限制”和有保留的承诺,前者所占的部门或活动比例最能代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水平。因此本文在度量自由化的程度时采用了“简均”和“加权平均”两种方法(HoekmanandKostecki,1995)。前者将所有约束承诺设为1,其他为0;而后者考虑到限制的程度,将“没有限制”设为1,有保留的承诺设为0.5,其他仍为0。二是在有保留的承诺中,按照GATS的规定成员可以维持“在原则上被禁止使用”的6种市场准入限制,包括:(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限制交易或资产总额;(3)限制服务总产出的数量;(4)限制雇佣的自然人数量;(5)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实体形式;(6)限制外国资本参股的最高比例或投资数额。但这些措施对服务经营的限制效果和程度显然是不同的,比如投资审批就比股权要求弱。对于这个问题,由于限制措施本身具有定性而非定量的特点很难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中国减让表量化分析的效力。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保留和使用情况进行替代研究。
三、对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评估与分析
(一)总体减让概况及跨国比较
首先,考察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具体服务活动的承诺范围。如表2所示,在149个服务分部门中,中国对82个部门做出了约束承诺,承诺比例为55%。如果排除视听、邮政、基础电信、运输服务等46个敏感部门(排除的原因在于对这些服务活动的承诺有待于在以后的WTO谈判中修改或撤消(注:WTO部分成员于1997年达成了关于基础电讯和金融服务的协议,但为了与WTO的相关研究实现口径上的一致性,在这里仍然将这两个部门剔除。)),中国的承诺比例上升为63%。与WT025个发达经济体、77个发展中经济体和4个转轨经济体(注:关于106个经济体的具体名单和分类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相比,从总体水平上看,中国对服务业的具体承诺与转型国家相似,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而较低于发达国家。在WTO统计的GATS谈判参加方所承诺的具体服务活动的数量中,中国居第二档次(81-100个),是做出部门减让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其次,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部门范围(结合考虑提供方式),可以更加深入地看出中国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表3中的“平均数”和“平均覆盖比例”,是按照前述的“简均”和“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的,它们分别报告了在考虑和不考虑限制程度的情况下,中国与其他WTO成员(包括按照收人标准划分的高收入国家、其他所有国家和大发展中国家(注:分类标准与具体情况参见Hoekman和Kostecki(1995)。))对596项具体活动(149个部门×4种提供方式)的承诺比例。就市场准入而言,中国对约一半的服务活动做出具体承诺,略低于高收入国家,大大高于发展中大国和其他国家。但如果考虑约束承诺的深度,中国的部门覆盖比率将大为降低(为35.2%),与高收入国家的差距也拉大了,其根本原因在于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较低(18.6%),这严重影响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真实程度与水平。国民待遇的情况十分相似,但其承诺的开放度明显高于市场准入,有近1/3的服务活动完全不受任何歧视性措施影响。
表2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具体服务活动的承诺概况
对149种具体服务活动的对149种具体服务活动除视听、邮政、速
承诺百分比递、基础电信、运输服务外的承诺百分比
中国5563
发达经济体6482
转型经济体5266
发展中经济体1619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表3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服务活动具体承诺的部门覆盖比率%
中国高收入其他所发展中
国家有国家大国
市场准入
平均数(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51.753.315.129.6
平均覆盖比率(按照限制及约束范围因素
加权平均后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35.240.69.417.1
没有限制的部门占总数的比例18.630.56.710.9
国民待遇
平均数(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51.553.315.129.9
平均覆盖比率(按照限制及约束范围因素
加权平均后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41.942.410.218.5
没有限制的部门占总数的比例32.435.38.514.6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Hoekman和Kostecki(1995)。
(二)总体减让的详细情况及跨国比较
表4比较了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按服务提供方式划分的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限制方式情况,它揭示了表2和表3的深入内容。在市场准入方面,从服务提供方式上看,中国对自然人流动和商业存在的限制最为严厉,有一半多的部门受到约束限制,另外一些部门不作承诺。特别是在对服务贸易具有深远影响的商业存在的承诺方面,比其他成员(包括发展中国家)有明显的差距。这体现在“没有限制”的部门(仅占1%)比例远低于后者,而“不作承诺”(包括未列入减让表,占46%)的比例却大大高于后者。相比而言,对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限制却较为宽松(特别是对境外消费没有限制的比例高达52%),不过这两种方式“不作承诺”的比例也依然很高(57%和45%)。这其中的部分原因在于对某些具体服务活动,两种方式在技术上不可能实现(如建筑工程的跨境交付)。最后,中国在跨境交付上的承诺特点与发展中国家十分相仿,对其中57%的部门“不作承诺”,而发达国家的比例只有25%,这主要是因为跨境支付经常被视为是商业存在的替代方式,不作承诺可以更多地吸引外资流入。
表4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市场
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情况
(做出承诺的服务活动占全部服务活动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
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
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
制诺制诺制诺制诺
市场准入
中国212157523451524605545
发达经济体651125871223960101000
转型经济体5211377911103761120991
发展中经济体441046702282075558114
国民待遇
中国441545504530205005545
发达经济体705259532097317831
转型经济体7032793340881251481
发展中经济体52345661332863945342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在国民待遇方面的具体承诺呈现出与市场准入相似的结构,但体现出两个明显的差别:一是对国民待遇限制的频度从总体上说比市场准入要小,特别是在商业存在方式上甚至好于发达经济体(30%对0%),反映了中国政府消除差别待遇和引入外部竞争的决心;二是在自然人流动方式的承诺上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经济体)存在较大的差距,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为零,体现出中国政府对此十分审慎的态度。
(三)分部门承诺的情况
首先按照前述的方法计算了中国11个大类服务部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情况,列于表5。从表5不难看出,中国对健康社会服务以及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两大类部门未做任何承诺,这是承诺在部门覆盖率上的主要差距。不过其他国家在这些部门的承诺也相当低(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建筑、分销、教育和环境服务中的所有分部门都做出了承诺,结合提供方式考察,它们的简均承诺比例为75-90%。在敏感部门中,中国对通讯、金融(包括银行和保险)服务做出了较大的减让,部门和方式承诺比例都超过了2/3,而对运输服务的承诺较低,只有约1/4。余下的两个部门——商务和旅游只承诺了其中一半服务活动的减让。另一方面,如果综合考虑具体承诺的深度,所有部门的减让水平都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因为从表5中可以反映出“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最高也只有35%。其中敏感部门受到的影响最为显著,三个部门完全自由化的比例没有超过1/5。国民待遇分部门和方式的总体承诺结构与市场准入则非常相近。
表6和表7报告了按照4种提供方式和3种承诺方式细分的中国服务业分部门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情况。在市场准入方面,所有做出承诺的部门都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式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及管理,没有限制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建筑、分销、教育和环境四个开放程度最高的部门也完全受到有保留的限制。境外消费的承诺最高,已经做出承诺的部门除了金融、运输等敏感部门外几乎不受任何限制。跨境交付的约束情况比境外消费差一些,集中体现在三个敏感部门与商务、分销服务上,这反映出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在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在国民待遇方面,对自然人流动的限制依然相当严格,但在商业存在方式上比市场准入要缓和许多,包括敏感的7个部门实现了不同程度的非歧视待遇。境外消费和跨境支付的承诺情况也略高于市场准入下的相应比例。
表5中国对服务业分部门的具体承诺情况%
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平均数平均覆盖没有限制平均数平均覆盖没有限制
比率的部门占比率的部门占
总数的比例总数的比例
商务50.036.422.850.041.822.8
通讯66.743.219.866.757.319.8
建筑75.050.025.075.050.025.0
分销90.062.535.090.070.035.0
教育75.050.025.050.037.525.0
环境75.050.025.0100.087.525.0
金融76.546.316.276.559.616.2
健康0.00.00.00.00.00.0
旅游50.037.525.050.040.625.0
娱乐0.00.00.00.00.00.0
运输25.818.511.325.820.611.3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6中国对服务业具体部门市场准入的限制情况(在每类中所占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
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
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
制诺制诺制诺制诺
商务391150
482504465005050
通讯135433670330673306733
建筑00100100000100001000
分销402040100000100001000
教育00100100000100001000
环境00100100000100001000
金融1265245324240762407624
健康00100001000010000100
旅游50050500500505005050
娱乐00100001000010000100
运输1667729071023770297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7中国对服务业具体部门国民待遇的限制情况(在每类中所占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
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
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
制诺制诺制诺制诺
商务500505005035155005050
通讯67033670335883306733
建筑00100100000100001000
分销402040100006040001000
教育00100100000010001000
环境10000100001000001000
金融760247602418592407624
健康00100001000010000100
旅游500505005025255005050
娱乐00100001000010000100
运输19377290711310770297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8中国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的措施
限制类型具体措施清单
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1)资格认证;(2)地域限制;(3)规定服
务提供者的最高数量;(4)发放经营许可
证(审慎标准)或审批;(5)经营业绩(
如盈利)要求;(6)经营需求测试;(7)
经营期限限制。
对服务交易或资产总额的限制(1)注册资本不少于X万美元;(2)总资产
应超过X亿美元;(3)每成立一分支机构
需增加注册资本X万美元。
对服务业务总数或产出总量的限制(1)限定业务范围。
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1)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认证和执业资
的限制历限制;(2)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主席或总
经理由中方任命。
对采取的特定类型的法人实体形式(1)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
的限制多数股权);(2)要求与中方专业机构进
行合作;(3)只能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服
务;(4)不能建立分支机构。
对外国资本参与比例或投资总额的(1)不允许建立外商独资企业;(2)在合
限制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X%。
过渡期限制中国加入X年后,取消X限制,或允许X。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整理,分类时参考了WTO(2000)的示范清单。
(四)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保留和使用情况
GATS在原则上禁止使用前文所述的6种对市场准入限制,但只要被列入减让表,成员方就可以维持这6种措施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分析限制措施在部门中的使用频数分布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但可以报告服务贸易受保护的水平与结构,而且能够有利于鉴别不同限制手段的差别程度。表8列出了在中国的减让表中根据6种限制类型分类和总结的具体措施清单,并增加了“过渡期限制”这种中国特有的承诺措施。此外,根据需要将“对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人数的限制”扩大到“对雇佣的限制”。对做出约束承诺的82个分部门和具体活动的限制形式情况列于表9。
表9中国对服务业部门承诺下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情况(具体活动的个数)
对服务对服务对服务对特定对采取对外国过渡期
提供者交易或业务总服务部的特定资本参限制
数量的资产总数或产门或服类型的与比例
限制额的限出总量务提供法律实或投资
制的限制者雇佣体形总额的
人数的式的限限制
限制制
商务(23)311319310
通讯(16)13000161514
建筑(5)0050505
分销(5)3030335
教育(5)0000500
环境(4)0000400
金融(13)101110011511
旅游(2)1110212
运输(6)3202574
总计3315205703451
说明:部门后括号内的数字为做出约束承诺的分部门或具体服务活动的个数。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从总体情况看,在保留的限制措施中,对法律实体形式的限制最为普遍(70个部门),其中以建立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的要求为主,反映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关注和转让技术等其他战略考虑;其次是过渡期限制(51个),它为服务业进行结构调整提供了时间上的保障;再接下来是股权比例和投资总额限制(34个)与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33个),前者强化了对经济安全和国内幼稚产业的保护,后者反映了中央政府在服务业开放上的基本构想,即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实现有秩序的市场竞争;对雇佣限制的引用最少(5个)。从分部门的限制情况看,有的部门集中受到一种或少数几种措施的限制,如商务(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和过渡期限制)、教育和环境(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建筑(产出总量限制、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和过渡期限制),有的则受到多种措施的交叉限制,如通讯、分销、金融、旅游、运输部门,特别是三个敏感部门受到限制的频数比率很高。从限制措施的大类部门(共9个)分布情况看,所有的部门均受到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其次是过渡期限制(7个),再次是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和对外资参股的最高比例或投资数额的限制(6个)。最后说明的一点是,从措施的具体内容上看,本文认为除了雇佣限制和过渡期限制外,其他限制措施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经营的约束力均是较严格的。
四、中国服务贸易谈判与承诺的政治经济学:“讨价还价”模型的估计
“部门对等互惠”是服务贸易谈判的基本准则,区别于货物贸易谈判的“全面互惠”原则,这种特点是由GATS所隐含的政治经济学所决定的。由于服务贸易与服务产出的比率一般都很低,而且服务业的生存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国内政府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因此在GATS谈判时一国进口竞争部门的政治力量要远远大于出口导向部门。许多国家的管理部门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因为有相当数量的公共服务部门是国营和政府垄断的)也不倾向于实现真正的贸易自由化,这造就了GATS松散而脆弱的结构(HoekmanandKostecki,1995)。由于不能进行“议题挂钩”和“跨部门互惠”,服务贸易谈判采用了在GATT/WTO成员间“可比较”和“有效”的约束性具体承诺义务的方法。上述背景和特征,使得在考察中国入世进行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谈判时适用于贸易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的“讨价还价”模型(Helleiner,1977),即依据“互惠主义”和“公平贸易”准则在国家间进行贸易壁垒的对等减让。
我们的基本假定是:当有越多的WTO成员就某一个服务部门做出减让承诺时,中国就越有可能就该部门做出约束承诺;同时中国在入世时始终强调自身所具有的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因此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时应依照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保留对部分敏感部门的管辖权,从而区别于发达国家的承诺结构。为此,选择中国对服务活动的具体承诺情况(承诺=1;不承诺=0)作为因变量,将每个服务部门中做出承诺的国家占总数的比例、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占发达国家总数的比例、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占发展中国家总数的比例作为自变量来检验“讨价还价”模型。样本总数包括分析的所有149个服务活动,自变量的数据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表3.2.9)计算,利用Probit模型估计的结果列于表10。在回归方程(1)和(2)中做出承诺的国家比例的系数为正且具有显著性,与模型的假定相吻合。方程(1)中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比例的系数为负,表明前述的中国与这些国家之间在服务贸易减让上的差别,但其值不具有显著性。方程(2)用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的比例替换了前者,其回归系数变为正号,符合模型的假定判断,但其显著性仍不强。方程(3)利用后两个自变量进行检验,结果均为正且具有显著性,体现了“部门对等互惠”的谈判准则,同时还注意到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的比例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从而证明了中国在服务贸易减让的谈判中,成功地利用了讨价还价维护自己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
表10中国服务贸易承诺减让的“讨价还价模型”估计(Probit模型)
因变量:中国对服务活动的具体承诺情况(承诺=1;不承诺=0)
样本总数:149个
方程(1)方程(2)方程(3)
常数-0.87(-3.83***)-0.87(-3.83***)-0.87(-3.83***)
做出承诺的国家占总数的比例5.01(3.50***)3.07(2.41**)
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占发达国
家总数的比例-0.48(-0.88)0.75(2.41**)
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占发展
中国家总数的比例1.47(0.88)3.78(3.50***)
说明:***为1%显著性水平,**为5%显著性水平。
五、结论
中国在入世协议书中对服务贸易做出了高于发展中国家水平的具体承诺和减让,超越“维持现状”的贸易自由化使服务业的开放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同时也维护了自己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身分的权益。但是由于GATS本身在结构上的缺点(如菜单式的减让方式和保留相当多的非歧视例外)以及服务业在经济安全、竞争力和就业上的敏感性,中国的服务贸易壁垒仍然较高。这主要体现在: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严格限制是市场准入的核心壁垒;补贴提供仅限于本国企业和资格要求是主要的国民待遇限制;承诺的广度和深度依然有限,特别是“没有限制”的部门所占比例较低;所保留的对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商业约束性较严厉。因此减让表的达成与实施将只是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小步。尽管如此,它的示范效应仍是巨大的,增强了最初改革的可信度和可预见性,部分割裂了本国土生土长的管理体制与经营低效的利益集团
之间的关系,这无疑将有利于中国服务业产出水平与质量的提高、吸引外资环境的优化和国际竞争力的改善。
【参考文献】
1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中译本),法律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世界贸易组织(2000):《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
3Helleiner,G.K.(1977):"ThePoliticalEconomyofCanada''''sT-ariffStructure:AnAlternativeModel."CanadianJournalofEco-nomics4:pp.318-326.
另外,韩国在整个部门限制自然人口的移动。专业服务领域中,没有开放医学牙科服务、助产、护士、物理护士服务,也没有开放有关能量流通服务、建筑物清扫服务。在视听服务中的电影、录象放映服务和广播电视服务部门,在国内是比较敏感的部门,所以至今没有允许。还有,保健、医疗部门没有开放整个部。教育部门,没有允许中小学教育及其他领域硕士论文。环境服务部门,没有开放有关卫生设施的服务。娱乐文化部门,把新闻提供、图书馆、博物馆等其他文化服务、体育服务从开放对象中除外。运输服务部门,把内部水路运输、宇宙航空服务从开放中除外。
在市场经济里,形成了以WTO为中心的,与多边主义的接近,以及把自由贸易协定作为媒介的与区域主义的接近两个方向。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表现出国家之间的利益对立还比较明显。与此相反,有相同利益追求的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则表现繁荣的现象。
20101年1月1日,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全面建成,这是中国第一个对外自由贸易区,在中国对外经济关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框架下,中国与东盟国家已经签订了三个主要协议,即《中国一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中国一东盟服务贸易协议》、《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根据协议,2010年1月1日,中国与东盟六个老成员(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尼、菲律宾、文莱)间的93%贸易商品关税降为零,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中国与东盟四个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则将在2015年实行零关税。同时根据协议,中国与东盟之间不仅在要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还要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这将进一步深化了中国与东盟经济关系。随着自贸区内生产要素流动障碍的减少和消除,自贸区的市场会进一步扩大。这种市场范围的扩大会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享受规模经济的利益。此外,区域内资金、技术、商品的流动更加自由便利,有利于企业优化配置要素,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可便利投资者根据不同国家的比较优势重新安排生产布局,寻找更有效率、更具竞争力的合作伙伴,从而更好地发挥比较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
一、中国一东盟货物贸易自由化对广东一东盟货物贸易的影响
《中国一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于2004年11月签订、200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共有23个条款和3个附件。《货物贸易协议》规定,除已有降税安排的早期收获产品外,其余的全部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在正常产品中,产品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可享有一定的灵活性。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在按降税模式降到5%以下时,可保持不超过5%的关税,在比一轨正常产品更晚的时间降为零。对中国和东盟六国,应在2012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对东盟四个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但是,二轨产品的数目有一定限制,中国和东盟六国的二轨产品不得超过150个六位税目,东盟新成员二轨产品不得超过250个六位税目。
因此,2010年1月1日,只是一轨商品实现了零关税,加上2004年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至此,中国一东盟之间实现零关税的商品比重约为93%,基本实现贸易自由化。这对于广东来说,将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贸易壁垒的消除会带来贸易创造效应,一定程度上促进贸易规模扩大自由贸易区除了要求削减关税外,而且还要求最大限度地消除非关税壁垒,这样,双方的产品和服务能够比WTO更优惠的条件进入对方市场,部分原先不可能发生的贸易被创造了出来,产生贸易创造效应。广东与东盟不同国家在不同结构产品上具有互补性,双方都从贸易扩张中获益。
2005年,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协议》开始实施,并启动降税进程,这对广东与东盟的贸易扩大带来了积极的效应。2005~2008年广东对东盟出口增速分别为24.9%、26.7%、39.8%和20.3%;同期,进口增速分别为10.0%、16.4%、20.3%和7%。尽管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但2009年前9个月广东对东盟的出口仍保持正增长,进口降幅也大大低于全省进口降幅水平。
但是,贸易规模的扩大可能只是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原因在于:一是由于这次实现零关税的商品在2009年都已达到5%或以下(见表2),在自由贸易区建成后税率相对降幅也不是特别大,所以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货物贸易规模的提高。二是因为中国和东盟国家各自都规定了敏感商品,敏感商品的进口额不超过各自进口总额的10%。中国提出的敏感产品主要包括大米、天然橡胶、棕榈油、部分化工品、数字电视、板材和纸制品等;东盟国家则提出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钢材、部分家电、汽车、摩托车等敏感产品。而广东的出口优势主要分布于纺织、服装、机电产品等,这些恰好是属于东盟划定的敏感商品,不利于广东刺激这些商品的出口。因此,短期看,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贸易规模的扩大,但长期看,随着零关税覆盖面越来越广,贸易创造效果也越来越大。
(二)优化出口结构,减少对发达国家的市场依赖广东与东盟贸易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广东优化出口结构。目前,广东出口产品中19.1%依赖美国市场,15.6%依赖欧盟,只有6.1%输往东盟。由于受到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干扰,广东产品常常受到欧美不少国家反倾销、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贸易壁垒的限制,贸易风险很大。与东盟贸易自由化后,有助于广东产品拓展市场空间。虽然短期内东盟难以替代欧盟成为广东的第三大出口目的地,但所占比重肯定会提高。同时,东盟国家承认中国是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有利于广东的产品规避反倾销风险。而且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内可改变原材料进口地、加工地,减少贸易战。
(三)广东在资源类商品、农产品、机电产品方面的贸易逆差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从表1可以看出,2000~2007年,广东与东盟贸易逆差额持续扩大,2008年才略有降低。2000~2008年,广东与东盟的贸易逆差累计额达1007.13亿美元。从主要贸易国别看,马来西亚是广东与东盟贸易中的最大逆差国,累计逆差446.89亿美元,占广东对东盟贸易逆差总额的44.37%,其次是泰国,累计逆差305.88亿美元,占30.37%,第三是菲律宾,累计逆差254.26亿美元,占25.25%。广东与印尼贸易的多数年份是逆差,累计逆差57.09亿美元,占5.69%,但2008年与印尼的贸易实现了顺差3.36亿美元。
逆差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资源禀赋差异使得自然资源匮乏的广东从东盟国家进口大量的煤、天然橡胶、石油等资源密集型商品。第二,东盟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上具有竞争优势,使得广东的农产品逆差扩大。第三,广东的加工贸易方式所导致,广东处于国际产业转移链的下游,即发达国家将部分产业首先转移到东盟国家,然后再将低附加值的生产环节转移到广东。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美、日本以及亚洲“四小龙”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将在东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珠三角地区,使广东成为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世界性生产基地,由此形成了广东从东盟逆差方式进口原材料及零配件,在国内进行加工组装,然后再以顺差方式出口到美国、欧盟等国家、地区的格局。
广东正在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对东盟资源型产品和电子元器件产品需求日益增长。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我国降低关税同样对东盟各国产生出口刺激作用。未来资源短缺的广东会进一步扩大对这些国家石油、石化、木材、纸浆等产品的进口。此外,东盟国家也会继续发挥农产品优势,如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咖啡、棕榈油、椰子油、榴莲等,广东是进口较多的省份。
二、中国一东盟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广东——东盟服务贸易的影响
2007年1月,中国和东盟签署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服务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根据《服务贸易协议》规定,中国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做出了新的市场开放承诺,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内容。东盟各国也在其WTO承诺基础上做出了新的开放承诺。《服务贸易协议》的实施会对广东产生以下影响。
(一)有利于双方服务部门的互利合作,增强竞争力,扩大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协议》的制度框架下,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市场开放承诺都高于WTO,这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双方服务部门的互利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增强竞争力。目前,广东与东盟各国都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服务业、扩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成为必然选择。根据钱纳里等人的研究,当人均收入达到2000美元以上,经济进入工业化后的稳定增长阶段,进入“高额消费阶段”第三产业比重上升,甚至可能超过第二产业,而且第二产业内部,资本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比重逐步下降,知识密集型产业的比重逐渐上升,技术先进的产业成为主导产业,经济增长出现平稳的趋势。广东与东盟老成员之间的人均GDP都超过2000美元,正是服务业大发展的时候,这无疑会给双方的服务提供者带来好处,促进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广东与东盟各国的服务贸易也将有望大幅增长。特别是双方在货物贸易和其他产业领域的投资不断增加,必然进一步增大对物流、金融、保险等服务的需求,会给双方的服务贸易带来新的机遇。
(二)广东可能在与东盟的服务贸易方面存在逆差目前,关于广东与东盟在服务贸易上的数据比较难以搜集,但在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上,东盟大多成员好于广东,在相互开放市场准入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广东的服务贸易也存在逆差。根据广东统计年鉴的数据,2008年,广东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为42.9%(详见表2),而根据东盟秘书处的数据,东盟成员中除文莱、老挝和缅甸数据不详,越南和柬埔寨的数据低于广东外,东盟其他5个成员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都高于广东,其中新加坡高达68.2%,居于领先地位;马来西亚为53.5%,菲律宾为49.2%,印尼44.3%,泰国43.2%。目前,在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尤其是服务外包方面,东盟各国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虽然《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2012年珠三角地区的服务业比重达到53%,而且广东政府大力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广东的服务业竞争力也将提升,但广东与东盟的服务业差距难以在短期内消除。
三、中国一东盟投资自由化对广东一东盟投资关系的影响
在2009年8月15日举行的第八次中国一东盟经贸部长会议上,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为中国与东盟各国间相互投资提供了制度性保障,标志着双方成功完成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谈判,为2010年建成中国一东盟自由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投资协议》是要在中国一东盟之间“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竞争的投资体制”,促进双方区域内的相互投资。因此《投资协议》提出了用“投资促进”的方式来实现“投资便利化”。所谓的“投资促进”就是鼓励中国与东盟组织投资促进活动,比如每年一度在广西举行的投资促进活动,以后可能还会在中国和东盟各地增加各类商贸配对活动。《投资协议》还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便利化”的具体措施,要求中国和东盟间在四个方面开展投资便利化合作:(1)为各类投资创造必要环境;(2)简化投资适用和批准的手续;(3)促进包括投资规则、法规、政策和程序的投资信息的;(4)在各个东道方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为商界提供包括便利营业执照和许可发放的支持与咨询服务。据估计,《投资协议》生效后,中国与东盟的相互投资将有望增长60%。《投资协议》的实施将对广东与东盟的相互投资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有利于广东吸收更多的东盟国家投资及其他国家(地区)资本在改革开放初期,东盟就开始了对广东投资。根据2009年广东统计年鉴有关数据,1979~2008年,东盟对广东的直接投资项目累计4021宗,合同金额129.9亿美元,实际投资74.4亿美元,实际外资利用率57.4%,占同期对华实际投资额(520亿美元)的14.3%,占同期广东吸收实际外资总额3.48%。尽管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东盟对广东的实际投资额仍增加到7.69亿美元,占同期对华实际投资额的13.9%,占当年广东吸收实际外资额的4.01%(详见表3)。2009年1~10月,东盟对广东的直接投资项目92宗,合同金额2.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7.1%;实际投资5.8亿美元。目前,东盟作为一个整体,已经成为广东吸收外资的一个重要来源地。
目前东盟十国中,除了老挝之外的九个国家都对广东进行了投资,但投资额仍然主要来自东盟老成员。2002~2008年,新加坡对广东实际投资58.19亿美元,占东盟对广东投资总额的73.06%%,占首,位,其次是文莱,占6.32%,马来西亚占7.79%,泰国占6.91%,印尼占4.62%。
广东与东盟各国在自然资源和产业结构上各有所长,产业互补合作有较大的空间。东盟新兴工业化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的电子电器、石化、汽车等产业,以及金融、航运等服务业水平较高,积累了比较先进的技术、人才和经验,具备较强的对外投资能力。广东正在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力建设包括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在内的现代产业体系。此外,广东还加大电力、能源、高速公路、城际快速交通等重大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今后几年上述领域投资将超过1500亿美元,涉及200多项重点项目。大量的投资机会将会吸引更多的东盟资本前来投资。而且,广东经济发展快、市场广阔,增加对广东的投资也为东盟国家的产业转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契机。
(二)有利于加速广东企业投资东盟广东对东盟投资起步晚,但是发展速度快。截至2008年年底,广东累计在东盟设立企业162家,协议投资额达15.38亿美元。其中,112家企业是在2002年后设立的,占广东对东盟投资企业数的69.1%,涉及协议投资14.7亿美元,占广东省对东盟协议投资总额95.6%。
投资模式上,广东资本也在进行积极探索。从最初的单一企业对东盟投资开始向设立贸易合作区、集群投资方向发展。2006年,总书记访问越南时,确定在越南北部和南部建立中国与越南经贸合作区,广东省深圳市成为中国第一个获得参与中越经贸合作区建设资格的城市。2008年10月22日,深圳一海防经贸合作区在北京签约,规划占地面积800公顷,总投资约40亿美元,是广东在越南投资的最大项目。深圳一海防经贸合作区,作为中越两国经贸合作的典范和重要载体,将会带动广东内企业集群式“走出去”,成为广东省开拓东盟市场,提高合作水平的重要平台。
《投资协议》的实施有利于广东企业到东盟投资。实际上,根据《投资协议》原则和宗旨,东盟国家已经纷纷行动起来,准备迎接广东的资本。如泰国政府于2009年11月23日启用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一站式投资服务联络中心,中心由20多个政府重要部门组成,将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与指导,并方便快捷地与政府各部门联络。2009年11月,当书记访问泰国时,泰国工业部长参差明确希望广东投资者成为该中心首批服务的外国投资者。此外,新加坡、菲律宾也建有类似的投资便利机构。
四、推进广东与东盟经贸关系发展的对策建议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的第一个对外自由贸易区,也是东盟的第一个对外自由贸易区,它的建成将会给双方带来极大的期待,机遇与挑战并存。广东作为我国的开放前沿阵地,应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中有所作为,积极推进与东盟的经贸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所谓自由贸易协定(FreeTradeAgrement:FT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独立关税地区)根据WTO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由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称为自由贸易区。FTA的传统含义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货物贸易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但是最近几年的FTA出现了新的变化,其内容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这种广义的FTA也被称为“经济合作协定(EconomicPartnershipAgreement:EPA)”(在GATT/WTO规则中,将FTA(缔约国之间取消关税和贸易数量限制)以及关税同盟(FTA+对非缔约国实行统一关税)称为“地区贸易协定(RTA)”。本文中的FTA,除了有必要特别区别说明之处外,都包括关税同盟和具有更广泛内容的“经济合作协定(EPA)”在内)。
FTA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被纳入WTO法律框架之内的GATT第24条和根据乌拉圭回合确定的GATS第5条。但是也有一些全部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FTA是依据GATT/WTO的“授权条款”建立的。根据WTO规则,FTA在并不提高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所有贸易障碍和全部谈判10年内完成等三个条件下,可以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成立,但是如果由于FTA的成立使针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有所提高,则视为违反WTO规则。根据“授权条款”建立的FTA则可以享受区别于一般FTA的更为宽松的特殊安排。
关于FTA与WTO所倡导的全球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关系,尽管存在一些不同看法,但多数人认为是一种互补、互动关系,不违背WTO规则的区域贸易安排有利于推动全球的贸易自由化。其中的原因:一是建立FTA可以为成员国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目标提供多种选择的机会;二是可以弥补WTO多边贸易体系的空白和缺陷,为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积累经验;三是有助于减少多边贸易谈判的层次、提高WTO机制的运作效率;四是对贸易伙伴的贸易保护主义可以形成牵制。
二、世界的FTA新潮流
按照WTO的统计,截止到2002年6月,向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提出申请的FTA已经达到了143个。WTO的144个成员中,绝大多数成员都至少参加了其中的一个或多个FTA,而没有同任何国家(地区)缔结FTA的WTO成员,2001年底时,包括中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台湾等少数几个经济体,但是到了2002年底时,这一数字又有所减少。目前世界上的众多FTA中,经济规模最大,区域内发达国家成员最多。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最高的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欧洲联盟(EU)。不仅如此,一个在NAFTA基础上扩展成为覆盖整个美洲地区的自由贸易区计划已经开始启动,EU的东扩也在加紧进行。
东亚地区在建立FTA方面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地区。长期以来,不但日本、韩国和中国等主要经济大国没有同任何经济体建立FTA,就连早在1992年就开始启动的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也仅仅限于根据“授权条款”形成了一种并不彻底的自由贸易安排。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近年才有所改变。2002年1月,日本和新加坡签署了“新时代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JSEPA)”,成为日本的第一个FTA。韩国与智利之间在经过长达4年的谈判之后,终于在2002年10月达成关于建立双边FTA关系的一致意见。中国与东盟之间也在2001年11月“10+3”会议期间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于2002年11月签署了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一揽子框架协议,正式确定了10年内建立FTA的目标。新加坡等东南亚地区各国的行动也明显加快。
在中日韩三国中,日本的FTA行动走在了其他国家的前边。2000年前后,日本政府大幅度调整了对外经济政策,完成了由单纯重视WTO多边合作向重视发展双边FTA关系的战略转变。主要目的在于顺应世界潮流,通过对外经济制度创新打破90年代以来的经济低迷,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并在地区合作事务中发挥更多作用。在这种政策主导下,短短几年时间,日本不但已经完成有史以来的第一个FTA(JSEPA),而且正在积极推进与东盟、墨西哥、智利、韩国等国家之间的FTA研究与磋商,甚至由民间机构出面启动了与台湾的双边FTA研究。由于农产品贸易等问题的影响,日本的FTA政策面临着国内以农业部门为代表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强大压力。为了避免激化国内矛盾,日本政府选择了一些能够回避敏感领域的对象,优先进行双边FTA谈判。从日本目前的FTA战略(参见“日本的FTA战略”(日本外务省经济局;日本外务省网页:go.jp)来看,并未将建立日本与中国之间的双边FTA列入优先考虑范围。
韩国实际上是东亚地区最早倡议加强区域内各国制度性合作,提出FTA战略构想的国家之一,并在1998年与智利开始进行建立双边FTA的政府谈判,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韩国在建立FTA方面的实质进展已经落后于日本和中国,与智利的谈判曾一度中断,直到2002年10月才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许多人认为,主要原因在于韩国国内来自农业等产业部门的反对比较强烈,政府不得不对这些压力有所顾虑。实际上对于韩国而言,在东亚范围内建立FTA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希望通过引导东亚地区制度性合作进程,提高自身国际影响和地位,另一方面又担心处于中间发展水平的国内产业受到日本高技术产业和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夹击”。因此,今后韩国的政策取向仍然是一个变数。但是迫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势的强大压力,为了维持自身的长远利益,韩国政府采取更加积极和实际的FTA政策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东南亚各国在建立FTA方面表现十分活跃。东盟一方面作为一个地区联盟,与一些国家就建立FTA问题进行研究和磋商,另一方面其主要成员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政策,分别寻求与区域外其他国家建立双边FTA的机会。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东盟10国与日本于2002年签署框架协议,决定就建立包括FTA在内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问题进行磋商;同时鼓励东盟成员分别与日本就双边FTA进行研究。目前除新加坡与日本的FTA(JSEPA)已经正式生效之外,泰国、菲律宾等国与日本之间已经开始进行双边FTA的研究和磋商。在东盟国家中,新加坡采取了最为积极的FTA战略,
已经先后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欧盟、美国(2003年5月6日,经过两年的谈判之后,美国和新加坡在华盛顿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预计这一协定将在2004年1月正式生效)等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目前正在推进与加拿大、墨西哥、韩国之间的FTA谈判。
三、我国的FTA实践与国际经验比较
我国自从在2000年的“10+1”会议期间向东盟提出建立中国与东盟FTA的建议以来,在推进双边FTA关系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对促进东亚地区的制度性合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2001年11月中国与东盟双方就正式启动FTA程序达成共识,决定在10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随后经过多轮政府磋商,于2002年11月签署了框架协议,就早期收获项目和不同东盟成员的关税减让时间表达成一致。如果双边谈判能够如期完成,将以高达17亿人口、2万亿美元GDP和1.3万亿美元贸易额的规模成为世界最大的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目前中国内地与香港作为两个关税区之间的“更紧密经济合作伙伴协定(CEP)”磋商也在进行之中。
启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成为我国在FTA领域的一个新的实践,也是“入世”之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开放型经济方面的又一个重大举措。加强与东盟的制度性合作既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也有利于周边区域的繁荣与稳定,具有重要的长期性、综合性和战略性意义。但是我国的FTA尝试还仅仅是开始,与其他地区和日本、东南亚的FTA战略相比,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首先,按照一般经验,自由贸易区对区域内成员经济增长的促进效果与其覆盖范围成正比,但是成员主体越多达成完全一致的难度同样会明显加大。相互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等许多问题上的差异都可能成为多边谈判的“瓶颈”。即使能够按期完成谈判程序,各方共享的自由化范围只有可能成为各方承诺范围的“公约数”,从而使FTA的本来意义大打折扣。因此,许多国家建立FTA一般都是按照“由易到难”的方式,首先从双边谈判开始。我国与东盟整体的FTA谈判,在缺乏实践经验和同时面对10个谈判对象的条件下,如果要取得预期的成果,可能需要作出相当多的让步。日本在与东盟建立FTA关系时采取了多边与双边并进的策略。一方面通过多边形成的一揽子框架协议,在建立全面制度性合作关系方面取得共识,将希望加强合作的领域全部囊括其中,为适度选择合作内容、方式和时间表留下空间。另一方面,在多边框架协议内事先写入鼓励双边合作的内容,为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和优先顺序,推进双边FTA磋商铺平了道路。实际上日本与新加坡、泰国、菲律宾之间的双边进程已经明显领先于多边,最终日本的获益将可能是各个双边FTA获益的“叠加(并集)”,而不是“公约数(交集)”效果。
其次,按照自由贸易区相关理论,由于贸易转移效应的作用,如果与经济效率高的成员建立FTA,则通过区域内贸易投资活动的扩大,有利于整体效率的提高;但如果与效率比较低的国家建立FTA,反而存在低效率商品或投资替代区域外高效率商品或投资的可能性。因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建立FTA,虽然有可能使发达国家的工业制成品更容易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但是由于比较优势的作用,发展中成员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能够得到更大市场空间,并且有利于吸收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和投资,有助于区域整体的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升级。墨西哥在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并与欧盟签署FTA协定以来在贸易、投资和经济发展中的诸多良好表现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韩国、新加坡和东南亚主要国家急于同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建立FTA的原因也同样在于这一点。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仍然十分落后,但是在劳动密集型产品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关系有利于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吸收合作伙伴的资本和技术要素,达到优势互补和双方要素生产效率提升的效果。
再次,选择FTA对象和确定不同组合的优先顺序是一个国家制定对外经济合作战略的基础性工作。各国基本上是按照“由易到难”的原则,从缓解国内压力、发挥互补性和追求经济利益等角度出发来选择谈判对象的。日本选择新加坡作为第一个谈判对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可以回避对方农产品可能对本国农业带来的压力,在东南亚地区发挥更大影响;选择墨西哥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日本企业产品进入墨西哥市场时与欧美企业相比的不利条件,并利用墨西哥作为NAFTA成员同时又与EU签署了FTA协定的有利条件,为日本在墨西哥投资企业产品无障碍进入欧美市场创造条件;选择韩国作为下一个伙伴则主要为了发挥贸易和技术优势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遏制中国的影响,在地区事务中掌握主导权。韩国选择智利作为第一个谈判对象,一是由于有意选择一个较小经济体进行FTA方面的尝试;二是韩国与智利季节相反,智利农产品不会对韩国同类产品构成直接威胁;三是由于智利作为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同时又与EU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这使得韩国有必要采取措施避免韩国企业在智利市场与欧美企业竞争时蒙受损失;四是为了发挥自身汽车等工业制成品的优势,开拓新的市场。东盟与中、日、韩以及美国等分别建立FTA,除了有利于东盟产品进入这些世界主要市场以扩大对外贸易之外,更重要的目的是作为零关税连接各主要市场的生产基地,有利于吸收各国直接投资、获取更多资本要素。我国目前除了正在积极推进与东盟、香港地区之间的FTA之外,尚未形成一整套清晰、立足于长远发展需要的区域多边和双边制度性合作战略与优先安排顺序。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于未来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和作用的足够认识,没有建立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国家战略应对体制。
四、FTA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FTA对区域内经济的影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指由于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关税和贸易数量限制措施之后直接对各成员贸易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第二类是指缔结FTA之后,由于区域内生产效率提高和资本积累增加,导致各成员经济增长加快的间接效果。二者也分别被称为静态效果和动态效果。
静态效果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影响是所谓“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最早提出这些观点的是美国经济学家Viner,他在1950年曾经就关税同盟对贸易的影响进行过研究)。贸易创造效应主要指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由于交易成本下降和贸易限制取消,导致本国内高成本产品被区域内其他成员低成本商品所替代以及过去受到对方数量和高关税限制的本国低成本商品出口扩大,从而给区域内进出口双方带来更多贸易机会和经济利益。长期以来,我国与周边国家的贸易关系得到了很大发展,但是其中一些经济体仍然保持了较高关税水平,许多产品的贸易数量限制仍然存在,反倾销等形式的贸易纠纷也时有发生。这些因素对相互贸易增长产生了很大制约,并且无益于提高区域内资源配置效率和结构升级。通过FTA,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相互之间的交易成本,刺激贸易需求增长,使各国之间的产业分工进一步趋于合理。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我国的许多比较优势产品将面临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从而带动相关产业的较快发展;另一方面国内市场急需、而且在充分竞争条件下无法替代生产产品的
进口成本也会明显降低,从而满足国内消费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正如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的经验所表明的那样,贸易机会的增加和贸易规模的扩大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贸易转移效应”是指由于区域内交易成本的降低原有与区域外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可能被区域内成员之间的贸易所取代。目前东亚区域内贸易的比重只有30%左右,远远低于EU和NAFTA等主要FTA高达50~60%的水平。这也是各国对区域外经济依赖程度长期居高不下,容易受到外部经济波动影响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与FTA伙伴之间的贸易关系的增长有利于提高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和增长潜力。
动态效果主要包括“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前者是指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将产生生产和流通的规模效益,并带来产业集聚效果。后者是指随着区域统一市场的形成,将促进区域内垄断行业的竞争,提高生产效率。我国建立FTA可以在WTO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比较优势和自然禀赋条件,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合作伙伴,加大相互开放的程度,并通过区域市场的统一促进国内竞争。这一点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尤其重要。
对于FTA成员国而言,贸易创造效应、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会带来许多正面影响,但是贸易转移效应也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原因在于区域内的低效率产品可能会取代非成员的高效率产品。一般来说需要通过吸收高效率成员和扩大区域覆盖范围才有可能防止这一负面影响。
FTA对吸收直接投资也会产生积极作用。一是因为多数情况下FTA协定本身包括了促进相互投资的内容,有利于区域内的资本要素流动。二是从贸易与投资的关系来看,随着贸易扩大效应的显现,跨境投资活动也会增加;三是由于区域内商品跨境流通成本降低,区域外企业在区域内投资生产的产品有利于进入整个区域市场。墨西哥在这一方面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长期以来,周边地区成为我国吸收FDI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资源禀赋、要素条件的不同,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互补性将长期存在,尤其是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将为其他国家的资本和技术提供转化为竞争力和现实利益的大量机会。因此,随着FTA的形成,相互之间的投资增长将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FTA对经济增长率的拉动效果是其经济影响的综合反映。常用方法是通过CGE经济模型进行模拟的基础上评估和比较FTA的经济效果。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对各种不同组合FTA效果进行模拟和比较的权威研究成果。本文将根据日本经济研究中心的模拟结果(参见(日本)日本经济研究中心《日益增加的自由贸易协定与日本的选择》2002年)分析FTA对我国经济增长的综合影响。
在该项研究中,假定存在6种组合的FTA,分别是①日本+新加坡、②日本+新加坡+韩国、③日本+新加坡+墨西哥、④日本+新加坡+墨西哥+韩国、⑤日本+新加坡+韩国+东盟+中国、⑥中国+新加坡+东盟。根据模拟结果,在不包括中国的①~④等4种组合中,仅有①组合下中国的经济增长率会出现0.01个百分点的上升,而在其他三种组合下中国的GDP增长率会下降或不变。其中④组合下日本的GDP拉动影响可能达到0.18个百分点,是四种情形中最高的;而中国的GDP会下降0.03个百分点,是四种组合中下降幅度最大的。在同时包括日本和中国的⑤组合下,中国和日本的GDP上升幅度都高于其他组合;而在不包括日本的组合⑥中,中国的GDP上升幅度为9.17个百分点,而日本GDP增长率反而可能出现0.05个百分点的下降。
根据上述模拟结果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一是如果中国不加入任何一个FTA,则多数情况下,中国的GDP增长率将会出现下降;二是中国加入任何一个FTA都会带来本国GDP增长率的上升;三是包括中国在内的FTA区域覆盖范围越大,对中国GDP增长的拉动效果越明显。其他国家同样符合这些规律。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估计仅仅是静态分析的结果,并未把投资增长的动态影响效果包括在内。一个可以预见的结果是建立FTA明显有利于我国吸收跨境直接投资的进一步增长,由此产生的投资需求增长、技术溢出和结构升级效应也将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参见赵晋平编著《利用外资与中国经济增长》,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
从现实的选择来看,由于FTA谈判的复杂性和模型分析本身的局限性,模拟效果并不是判断FTA可行性和经济效果的唯一依据。但至少可以为我们认识与比较不同组合FTA对我国经济影响的方向、确定我国FTA战略的优先顺序和阶段性目标提供参考。五、我国的FTA战略与阶段性目标
根据以上分析,在今后20年中为了实现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长期性目标,除了积极参与WTO主导下的经济全球化,从多边贸易自由化中获益之外,还应当适应世界经济格局的新变化,通过与周边国家建立FTA的方式加强区域经济合作。这样才能回避被日益增加的FTA所“边缘化”的风险,在地区多边和双边贸易投资自由化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并从中获益。因此,实施国家FTA战略首先是我国经济长期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FTA战略与改革的关系来看。“建立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是“十六大”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之一。根据这一观点,我国应当将逐步建立商品与要素自由流动、内外经济相互融合的开放型市场体系作为对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从推动与周边国家的制度性合作(FTA)起步,首先实现区域范围内的经济融合和要素跨境自由流动,就完全有可能为达到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积累经验和创造条件。
在本世纪初的前20年中,适应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与改革需要的FTA战略应当具有以下几个阶段性目标:首先是努力促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CAFTA)”和“中国内地——香港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CEP〕”早日生效,以巩固我国在发展FTA实践中的最初成果;二是为了对中国+东盟之间的多边协定形成牵制和互动效果,可同时推进与新加坡、泰国等东盟主要成员的双边FTA磋商;三是积极促成中日韩三国FTA或中日、中韩双边FTA的正式磋商,以避免日韩先行建立FTA,使我国在东亚地区合作中陷于被动;四是适时启动我国与其他地区主要伙伴国的双边FTA和东亚自由贸易区(东盟+中日韩)的谈判程序;五是对未来更大范围的FTA进行国际合作研究和多边磋商。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现阶段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国家FTA战略实施指导和协调体系
目前我国缺少FTA总体战略思路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尚未形成统筹组织与协调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行动的有效机制。从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签署FTA协定,不仅需要统筹考虑国际关系、外交政策、贸易投资制度等许多体制与政策层面的问题,而且需要系统了解选择不同合作伙伴及其合作方式对国内国际经济、政治和地区安全带来的可能影响。为此,外交部门、对外经济关系事务部门和国内产业政策部门之间的共同参与和统一协调十分重要。
(二)加强
对FTA战略的系统研究
为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形势发展需要的FTA战略,应组成由政府官员、学者和企业代表共同参与的研究队伍,对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与特点、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问题与前景、各种可供选择的FTA方案可能对我国和地区经济产生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参与WTO主导下的经济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总体战略构想和步骤。在启动各种多边和双边FTA磋商程序之前,也应由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为政府谈判提供参考。
(三)充分发挥民间机构在多边与双边合作可行性研究中的作用
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全球贸易自由化共经历了三次浪潮。20世纪90年代末期,全球贸易自由化出现了加速发展的态势,并表现出不同于前三次浪潮的新特点,出现了第四次贸易自由化浪潮。在这次浪潮中,最突出的就是出现了大量的自由贸易区(FTAS)。据wTO统计,截至2005年9月,正式向其通报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共334个,仅2005年前9个月就新增27个,而在这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中,大部分都是以自由贸易区(FTA)的形式开展合作的。①正是由于自由贸易区的空前发展,当前的国际经济关系形成了两条轴线:一条是以WTO为代表的多边主义;另一条是以地区自由贸易区为代表的区域主义。东亚地区在建立自由贸易区方面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地区。不但日本、韩国和中国等主要经济体没有同任何经济体建立自由贸易区,就连早在1992年就开始启动的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也仅仅限于根据“授权条款”形成了一种并不彻底的自由贸易安排。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1世纪初才有所改变。2002年1月,日本和新加坡签署了“新时代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JSEPA)”,成立了日本与新加坡之间的FTA。中国与东盟之间也于2002年n月签署了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一揽子框架协议,正式确定了10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的目标。此后,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迅速发展。日本积极推进与东盟、韩国之间的FTA建设,日本民间机构还启动了与台湾的双边FTA研究。韩国实际上是东亚地区最早倡议加强区域内制度性合作,并提出FTA构想的国家之一,但目前,韩国在建立FTA方面的实质进展已经落后于日本和中国,其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于2006年8月才签署。东南亚各国在建立FTA方面表现十分活跃。一方面,东盟作为一个地区联盟与一些国家就建立FTA问题进行研究和磋商;另一方面,东盟主要国家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政策,分别寻求与区域外其他国家建立双边FTA。
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东盟10国与日本于2002年签署框架协议,决定就建立包括FTA在内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问题进行磋商,同时鼓励东盟成员分别与日本就双边FTA进行研究。目前,除新加坡与日本成立的JSEPA己经正式生效之外,泰国与菲律宾正在与日本商讨建立双边FTA。其中,日本一泰国自由贸易区有望于今年正式启动。①中国在这一时期也积极参与其中,在主动提出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之后,还主动提出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
日本对区域贸易合作态度的转变以及中国积极参与东亚地区贸易自由化进程等一系列事实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正是在当前东亚地区贸易自由化进程迅速推进的背景下,我们必须审视这一现象的深刻背景与动因,深入考察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运行的特点及其成效,从而更全面地认识地区自由贸易区建设对东亚各经济体尤其是入世后的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当前,对于FTA的利弊分析,学术界尚存在争议,这一争议在南南型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尤其突出。东亚地区的自由贸易区如AFTA、CAFTA都是典型的南南型自由贸易区。因此,考察AFTA、CAFTA的实质进展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FTA本身,并对这些争议给出一些看法。与此同时,在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和区域贸易自由化双重压力下,为了维持自身的长远利益,中国政府必须采取更加积极和切合实际的FTA战略,以应对这一新的发展趋势。因此,对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进行研究成为当前中国参与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课题,这对我国参与地区贸易自由化乃至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界定了服务贸易的四种交易模式:(1)在一个成员境内将服务提供至任何其他成员境内(跨境交付);(2)在一个成员境内,向其他成员在该成员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3)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商业存在);(4)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其派往其他成员的自然人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
所得税措施能够对上述服务产生影响,主要问题在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两方面:
1、双重征税
在所得税领域,多数国家普遍同时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这就产生了三种类型的双重征税:(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2)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3)来源地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
这些类型的双重征税在服务贸易中也会出现。比如:
(1)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要为此向A银行支付利息。乙国认定A银行的利息收入为来源于乙国的所得,要予以征税;而A银行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该笔利息所得也要在甲国纳税。这样,该笔利息就面临双重征税。
(2)甲国A公司在乙国注册成立一个子公司B提供服务。乙国对居民公司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B公司为乙国居民纳税人。甲国对居民公司的认定还采用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如果B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在甲国,则B公司同时也是甲国的居民公司。这样,B公司的境内外全部所得要同时向甲国和乙国纳税。
(3)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将贷款交给其在丙国的分公司C使用,利息由分公司C承担和支付。如果乙国对利息的来源认定标准为借款人为居民的所在地,丙国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则A银行的该笔利息要同时被乙、丙两国主张来源地管辖权从而被双重征税。
2、税收歧视
一国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时,仍可通过所得税措施歧视外国服务提供者。
比如,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B,B的营业利润要在乙国缴纳所得税。如果乙国对B营业利润的征税要比从事相同业务的本国居民公司更重时,就产生了税收歧视。
再比如,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要为此向A银行支付利息。根据乙国法律,B公司从乙国银行取得同等条件贷款并支付利息时,该笔利息是可以从B公司应税所得中扣除的。但是,如果乙国法律不允许B公司将支付给甲国A银行的利息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就对甲国A银行产生了歧视,会影响乙国公司寻求甲国银行的贷款服务。
因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会构成服务贸易自由的壁垒。
二、消除所得税贸易壁垒的国际机制
尽管自由贸易理论倡导消除贸易壁垒,但现实中许多国家仍对国际贸易施加限制。因此,贸易壁垒的消除需要国际机制。就服务贸易来讲,消除所得税壁垒的国际机制主要是由WTO体制和国际税收协定提供的。
1、WTO体制
对于服务贸易面临的所得税壁垒,GATS的作用主要是消除对服务提供者的税收歧视。GATS第17条是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要求WTO成员在承诺开放的部门,应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因此,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歧视,陛所得税措施就在被禁止之列。
但是,GATS下的国民待遇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属于具体承诺的范围。如果一个成员没有把有关服务部门列入承诺表,则该成员就没有在该服务部门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该成员对未列入承诺表的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市场准入并采取歧视性所得税措施,并不违反GATS义务。
因此,GATS的国民待遇对税收歧视的消除作用是有限的。此外,GATS也没有消除双重征税的机制,这就需要国际税收协定发挥作用。
2、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具有消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作用。
(1)双重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双边的,主要解决两个居民管辖权的重叠以及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
对于两个居民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税收协定的做法是确定由一国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另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则转化为对“非居民”的征税权②。此时仍存在双重征税,但可通过消除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的机制来解决。
对于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首先在缔约国之间划分征税权,如果征税权划归居住国或来源地国单独享有,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双重征税;如果征税权划归两国共享,则对来源地管辖权进行适当限制,并由居住国采取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
上述机制可以消除服务贸易所面临的双重征税。
一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时,首先要看商业存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根据GATS第28条之定义,商业存在系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根据OECD范本第5条和第7条之规定,如果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的独立人或子公司提供服务,它们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另一成员不能对该服务提供者的所得征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如果是通过分公司提供服务,则分公司构成常设机构,但另一成员只能对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征税,此时居住国应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
如果服务贸易是跨境提供的,那么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取得的诸如利息、股息等所得在当地缴纳预提税时,这也会面临双重征税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的解决方法是:限制来源国的预提税税率,同时居住国采取抵免法。
自然人流动也会产生双重征税问题。当自然人流动取得独立劳务所得时(比如律师、会计师提供服务的所得),根据第7条常设机构原则处理;对于受雇劳务所得,也有相应地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
(2)税收歧视
国际税收协定中有“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要求缔约国一方的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纳税义务,不比缔约国另一方的人在相同情况下(inthesamecircumstances)更重。以OECD范本第24条为例,该条规定了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扣除无差别和资本无差别等方面的内容:
国籍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的税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的负担更重;常设机构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负,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该另一国企业;扣除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在确定该企业的纳税所得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扣除;资本无差别指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的缔约国一方企业的税负,不应比该缔约国一方同类企业更重。
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的意义在于:对于WTO的成员来讲,税收协定中无差别待遇的适用不以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是否属于东道国服务贸易承诺表开放的行业为前提。即使提供的服务不在承诺表之列,也应适用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
因此,就前面所举的例子而言,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分公司提供服务时,常设机构无差别能够使得分公司的税负不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东道国企业;扣除无差别则能够保证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能够与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扣除。
三、现行机制评价
从上可以看出,在消除所得税壁垒方面,GATS和国际税收协定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事实上,国际税收协定的职能与WTO倡导的自由贸易是相吻合的。不过,GATS不具有消除双重征税的功能,消除税收歧视的作用有限,消除所得税壁垒仍然是国际税收协定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这一体制存在着下列问题:
1、GATS的非歧视原则不能有效消除税收歧视
GATT/WTO的实践表明,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对于消除货物贸易壁垒具有重要意义。GATS也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
GATS第2条规定,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GATS的国民待遇属于WTO的具体承诺不同,最惠国待遇是WTO成员普遍遵守的义务,不受WTO成员具体承诺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WTO成员对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市场准入,即使该类服务并非具体承诺表中承诺开放的,也要遵守最惠国待遇义务。
但是,GATS第14条(e)款规定,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WTO成员之间的差别待遇,如果是源于税收协定的规定就不是对最惠国待遇的违反。也就是说,如果有甲、乙两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都在丙国提供服务,假如根据甲丙和乙丙之间的税收协定,甲乙的服务提供者在丙的待遇存在差别,丙并不因此违反最惠国待遇。这意味着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所得税待遇,一国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所得税差别待遇在GATS下是合法的。显然,这与WTO体制追求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是不匹配的。
至于国民待遇,GATS第14条(d)款规定,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所得税差别措施,只要差别待遇是为了保证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平等或有效地课征所得税,就不构成对国民待遇义务的违背。根据该条款的注释,如果税收差别是基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税负差异等因素产生的,也不违反国民待遇。
2、税收协定对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消除也不彻底
(1)双重征税
税收协定的主要职能是消除双重征税,但其适用仍需要缔约国国内法的配合。即使税收协定规定了免税法或抵免法,在适用居住国国内法时,仍然可能存在双重征税问题。比如,居住国采用限额免税法,当居住国的税率低于来源地国税率时,居民纳税人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就不能得到全额抵免,因为此时抵免限额小于其在来源地国实际缴纳的税额。这意味着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所面临的双重征税不能完全消除。
此外,税收协定主要是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而不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按照OECD的定义,法律性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本文第一部分提及的双重征税都属于法律性双重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典型表现形式为:对公司利润征税,又对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息在股东环节征税。对于经济性双重征税,有的国家有消除机制,但有的国家认为没有必要消除。OECD则认为,如果国内法不予以缓解,那么在国际上也不必予以缓解。因此,税收协定本身普遍缺少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机制。
(2)税收歧视
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的适用是以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为前提的。由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而税收无差别待遇又要求基于相同情况进行比较,这意味着非居民通常不能在来源地国主张给予当地居民的全部优惠。OECD范本第24条第3款第2句就规定,常设机构无差别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本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此外,非歧视待遇原则只适用于对来源地所得的歧视,不适用于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税收歧视。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居民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税负比应税所得相同但所得只来自于境内所得的居民更重时,税收协定是不予以管辖的。前面提到的限额抵免就反映了这一问题。
再者,经济性双重征税所导致的税收歧视也不在税收协定管辖之列。比如,一些国家虽然有减轻居民股东从境内公司获得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的优惠,但不给予从境内公司获得股息的外国股东。由于支付给外国股东的股息所缴纳的预提税是对毛收入的征税,而国内股东获得股息一般是以净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股东的股息税负要高于境内股东。
3、WTO和税收协定都无法解决多边的税收问题
(1)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一般是双边的,但跨国公司的经营是多国背景的,这就产生了下列问题:
首先,双边税收协定难以解决来源地管辖权重叠产生的双重征税。双边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因此,对于前面所举的两个来源地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的例子,由于A银行不是乙国和丙国的居民,就无法适用乙、丙两国间的税收协定来消除两个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除非甲、乙两国税收协定约定乙国放弃来源地管辖权。但是,税收协定一般缺少这样的安排。
其次,税收协定无法解决多边范围的避税问题。在一国存在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时,也能够为跨国避税提供空间,税收协定滥用(treatyshopping)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一国可以采取反避税措施,但对因此可能造成的资本外流的担心会限制一国采取反避税措施。
再次,税收协定无法解决税收竞争问题。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各国可能会竞相给予税收优惠措施,由此可能产生税收竞争问题(taxcompetition)。但是,税收协定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为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并不限制缔约国给予非居民更多优惠的做法。此外,双边税收协定无法约束第三国优惠措施的给予。况且出于吸引外资和担心资本外流的考虑,一国一般不会在税收协定中约束自己的税收政策。
(2)WTO
WTO是一个贸易组织,WTO规则中并没有限制或约束其成员所得税税基、税率等的内容。由于WTO并不涉及一国税收体制,因此,一国给予外国投资或服务提供者比国内更多的优惠是不禁止的,反而可能是鼓励的。事实上,GATS的国民待遇关注的是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的服务提供者,并不禁止“超国民待遇”。此外,在GATS体制下,也没有类似于货物贸易的补贴制度来限制WTO成员对本国服务出口的税收补贴。
四、结束语
Abstract:Thetradeliberalizationisaprocessofbenefitredistributionandresourcesredeployment.Thispapertakestheinternationaltradetheoryasafoundation,elaboratestheconductionmechanismoftheeffectoftradeliberalizationonruralincomeinequalityinChina.UsingChineseinter-provincialpaneldatafrom1988to2005,itanalyzestheinfluenceoftradeliberalizationonruralinhabitantincomeinequalityinChina.Accordingtothecurrentconditions,italsogivestherelatedpolicysuggestion.
Keywords:tradeliberalization;Chineseruralinhabitant;incomeinequality;paneldata
一、引言
20多年贸易开放和逐渐自由化的结果是,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不断上升,进出口贸易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渐提高,到2005年我国的外贸依存度约为63-86%。在1978-2005年的27年里,我国进出口总额增长41-5倍,年均增长16-71%,远远超过同期GDP年均增长幅度。贸易自由化过程所推动的不仅是该国整体的经济福利水平,还对该国国内的收入分配格局和收入差距产生影响。根据Heckscher-Ohlin模型以及Stolper-Samuelson定理,贸易开放后,因贸易开放而扩张的部门所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将得到更多的收益,因贸易开放而收缩的部门所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收益将会减少,收入差距因此而发生变化。
我国的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总体上经历了由逐渐扩大到逐渐缩小,再由逐渐缩小到逐渐扩大的过程。1978年开始,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逐年扩大,1995年达到第一个顶峰,基尼系数由0-21扩大到0-34,1996年基尼系数下降为0-32,随后差距开始逐年扩大,2005年接近0-40。更有学者认为,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早在2000年就已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达到0-4296。而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中国收入分配的不平衡问题已经到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阶段。而贸易自由化和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两者在中国都是如此显著,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联系,更加自由的贸易对中国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的影响机制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对于我们深刻认识经济现象的内在规律,从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做出科学合理的战略引导,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贸易自由化对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的影响机制分析
(一)贸易自由化通过农产品价格机制影响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
贸易自由化降低了农产品名义保护率,对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产生重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幅度降低贸易保护措施,多次削减进口关税,将平均关税率从改革初期的52-3%降到2004年的10-4%。名义保护率的下降使国内市场价格不断向国际价格靠拢,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国内价格扭曲,优化资源配置,但同时也降低了对国内产品的保护,增加其竞争压力,特别是削弱了对小麦、玉米、棉花、稻谷和大豆等农产品的保护,减少了出口,因而对主要生产这些产品的农民产生负向福利冲击。因此,产品的国际流通会降低国内某些农产品的价格,影响部分农民及相关部门的收入。
(二)贸易自由化通过调整农产品贸易结构来影响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
贸易自由化也推动了农产品外贸结构的变化,对农民福利产生重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产品贸易结构的变化反映了中国农业贸易的比较优势特征:土地密集型产品的净出口下降,而高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净出口则在上升。这种结构变化对农村收入差距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其一,使不同农产品生产者的福利水平发生变化:一方面增加了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生产者的收入;另一方面恶化了土地密集型产品生产者的收入分配,从而影响了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其二,使不同地区间农民受益不均。内地农民则偏向于种植不具有比较优势的小麦大豆和棉花,其净出口也越来越低,沿海地区农民更多而高效地生产具有比较优势产品,与内陆农民相比较,沿海农民是贸易自由化最大受益者,造成了区域间农民收入的不均等。
(三)贸易自由化通过调整收入结构来影响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
贸易自由化不仅带来了产品的流动,更重要的是,使得诸如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优化了资源配置,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村居民的收入结构,影响农村居民的收入不均等。比如,逐步消除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自动”出口限制会推动此类产品的出口,从而促进此类生产的就业,特别是推动非国有企业中农民工的非农就业,这将有利于减少农村的收入差距。
三、贸易自由化对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和数据
以上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了贸易自由化对中国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的影响机制,要作出更准确的判断,还必须通过计量回归对其从总量上进行更精确的估计。贸易自由化测度指标有很多,采用T(进出口额占GDP的百分比)来表示贸易自由化程度,因变量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Y),这里采用标准差来衡量。自变量除了贸易自由化指标外,还设计以下控制变量:(1)人均收入(PGDP)及其平方项(PGDP2),用来考察经济增长对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的影响;(2)人均农业总产值(RUA),用来考察农业增长对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3)收入分配(INE),用来考察收入分配对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的影响。这里用城乡收人差距(如林毅夫,1998)来替代它;(4)RSR,反映农村就业结构的变量,用非农就业人口占农村就业人口比重来表示非农就业对收入差距影响;(5)反映劳动力文化程度的变量: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EDU)。在此笔者用乡村从业人员中具有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来表示这一变量,该指标表示教育对农村收入差距影响;(6)RLOAN,农村人均信贷额,代表农村金融发展状况对农村收入差距影响,用农业信贷额除以农村总人口来表示。其他诸如政策制度环境、地理和自然环境因素由于没有数据,在变量选取时暂先不考虑。
为了分析贸易自由化对中国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的影响,笔者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建立了如下回归方程:
贸易自由化可能直接影响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也可能通过增长和分配间接地影响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因而加入了交互项(T·X),试图考察贸易自由化是否通过影响农业总产值及就业结构对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产生了影响,影响方式和程度又如何。因此建立第二个方程:笔者采用的是时间跨度为1989-2005年,横截面单元为中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省级面板数据集,在方程(1)和(2)中,i为横截面,表示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t为时期,代表1989到2005年;Uit为横截面在时期T的随机扰动项;Yit为被解释变量,代表第i个省第t年的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这里的农民收入都用农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了消胀处理。数据来源于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国家信息中心等。
(二)模型分析结果
笔者对模拟结果进行了霍斯曼确认检验(Hausman′sSpecificationTest),结果表明研究所用的面板数据模型更适于用固定效应法进行估计。对模型运用固定效应估计法进行回归,其结果见表1。
从表1中结果来看,模型估计效果较好,拟合良度都较好,F检验也十分显著,而且解释变量的系数与常数项估计值也在1%-15%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所建立的计量方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根据以上估计方程,笔者对计量模型中回归结果给予进一步的说明:
1.贸易自由化对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的直接影响。从具体的回归结果看,T项的系数在各计量方程中都通过了T检验,分别在5%和10%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经济开放对于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结果显示,贸易自由化扩大了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即外贸依存度每提高1%,会使中国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程度扩大2-63618%。在模型(2)、(3)中,加入反映各省人力资本和经济发展的硬件条件的变量后,贸易自由化对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的影响有所减弱,但依然是扩大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因此,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多角度、多方位的来考察贸易自由化对中国农村收入不均等的影响。
2.人力资本和农村金融的发展对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的影响。回归结果表明,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会扩大中国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程度,模型(1)中的系数分别为0-8594,这一系数值表明,在其它因素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加强农村的人力资本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会扩大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从结果来看,农村人均信贷每增加1%,会使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扩大0-1131%,即农村金融的发展水平越高,农村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越高。
3.经济增长及收入分配对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的具体影响。结果显示,反映宏观经济变化的变量中,PGDP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说明随着人均GDP的增长,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会明显下降,但PGDP2的估计系数为正,说明人均GDP增长到一定程度后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的下降速度会有所减慢。INE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城乡收入差距的增大会扩大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这表明在其它条件相同时收入分配向农村倾斜会进一步降低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因此,在经济发胀的同时,兼顾效率与公平是很有必要的。
4.贸易自由化对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的间接影响。从模型估计的交互项系数可以看到,贸易自由化通过增加人均农业总产值扩大了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程度,而通过增加农村非农从业人口来缩小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程度,即非农从业人员每增加1%,会使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程度较小0-4895。可以看到,贸易自由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人口的就业趋向,改变了农村的就业结构,从而对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四、结论及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知,影响中国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的因素很多,贸易自由化只是其中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的,贸易自由化对我国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的影响都是不容忽视。笔者认为,中国必须加快改革的步伐,采取相应的措施:
1.制定惠及全民的贸易和外资政策,进一步鼓励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带动受损部门(或受损地区)的发展,逐步使不发达地区也享受到贸易多带来的好处。
2.高度重视农村劳动者人力资本的提高,农村劳动者人力资本提高幅度太慢是造成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内在原因。政府应该通过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加大对农村人才开发的投入、狠抓技能培训、实施农村人才工程等措施,促进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素质的全面提高。
3.鼓励劳动力合理流动,尤其是鼓励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也是抑制收入不均等加剧的重要手段。现在,我国还存在着严重的劳动力流动壁垒,这无疑限制了全球化利益的扩散,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逐步消除劳动力流动壁垒。
4.制定合理的财政支出政策,缩小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实践证明,我国过去的财政支出对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我国的财政支出应把对“三农”的投入放在首要位置,利用投资的乘数效应拉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参考文献:
[1]Harrison,A.“OpennessandGrowth:ATimeseries,Cross-countryAnalysisforDevelopingCountries”.JournalofDevelopmentEconomics,1996(48):419-437.
荷兰是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权国家,构建了第一个现代意义的金融体系,加快了其国际贸易中心地位的确立。本文以荷兰金融与产业成长历史为线索,分析荷兰成为超级大国的基础和根本原因所在,从而揭示金融成长如何保证和加快产业成长,为我国发展提供借鉴。
一、农业商品化、工场手工业规模化与商人资本
(一)农业商品化与“商品农”
荷兰独立后农业生产率迅速提高,导致农业的分工和专业化以及商品化,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专业化农业生产,农产品的商品率相当高国际贸易论文,成为欧洲国家粮食的重要供给国。荷兰弗里斯兰的哈姆马农产品的商品率甚至达到92.3%,1572年由于弗里斯兰经历战争商品率下降。
在沿海地带渔业成为重要产业,与当时其他国家不同,荷兰的三大渔业(鲱鱼、鲸鱼和鳕鱼业)不仅仅限于捕捞,而且还进行加工、包装或提炼,渔业成了一种工业。荷兰省北部岛屿以及荷恩与阿姆斯特丹之间地带17世纪上半叶从事海上渔业加工的乡村男劳力占其总数的50%[1]。1562—1657年出口到波罗的海的鲱鱼中75%是荷兰运输,1661—1720仍占60%,此后比重大幅度下降,1730—1740,荷兰一国要占欧洲全部鲱鱼年产量的1/2以上。
农产品、畜产品和渔业从生产、加工到销售已形成大规模商品生产,高产量、高商品率和众多的从业人员说明荷兰的农业已突破传统生产方式,农业已形成一种产业,支撑着荷兰经济强国的基础。德·弗雷斯(1971)[2]总结认为,荷兰乡村经济转变的主要特征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农”的形成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作为前向联系,农产品的商品化维系着为之服务的运输和市场网络。凭借繁密顺畅的流通渠道,乡村农产品贸易不仅遍及国内,而且扩大到国际,成为荷兰庞大商业帝国机器运转的“基本剂”。作为后向联系国际贸易论文,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刺激了人们对于土地开发的投资兴趣,推动了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肥料和饲料的贸易扩大,促进了乡村手工业的兴起和教育的兴办。直至整个18世纪,荷兰农业始终在欧洲保持了最先进的生产水平。
(二)工业与金融业的形成
纺织业特别是呢绒工业是荷兰的第一支柱产业,已形成生产的大众化,而且纺织业的结构调整(如新呢绒生产取代旧呢绒生产)使荷兰保持着持续的优势。至17世纪,来登成为欧洲最大的毛纺织中心。
国内工业中居突出地位的是造船业。在17世纪初期造船业已成为荷兰居第二位的支柱产业。政府兴建的国内四通八达的运河和造船业的大型化、机械化使荷兰水上运输趋向经济化——运输成本低廉化。造船业既为荷兰的海外贸易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证,又为荷兰国内经济飞跃提供了基础,促进了荷兰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形成和发展,同时推动了海上贸易在全球范围的兴起。
(三)商人资本与农业、工业成长
在农业、工业和工场手工业成长过程中,商人资本起着重要作用。在经济发展起始阶段,由于经济规模较小,商人资本和产业资本采用正式或非正式合作方式,通常融为一体。当荷兰农业商品化、工场手工业规模化迅速扩大时,产业成长的预期收益吸引更多商人资本流向农业和工业,由于商人资本具有雄厚的资金、专业的商业技能,从而逐渐控制了生产和销售的全部过程;同时,与商人资本早期实行合伙制的原有生产者逐渐丧失生产资料国际贸易论文,沦为工资劳动者。产业资本的增加进一步加强了农业产业化和工业的发展,即产业成长。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专门从事农业、制造业的产业部门和专门为产业融资服务的金融部门。
二、现代金融制度的建立与国际贸易中心的确立
(一)现代银行制度与对外贸易
农业商品化和工场手工业规模扩大以及造船业的经济化促进了荷兰的对外贸易,对外贸易的迅速扩大内在地要求金融机构为之提供便利的国际贸易支付体系。在威尼斯银行业模式基础上建立的金融机构框架已不能使支付体系顺畅、有效。此时,1609年建立的阿姆斯特丹银行进行了一个划时代的改革——银行券代替硬币,同时要求进出口商在该行开立账户,600弗罗林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汇票。“银行券的发行与流通是金融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是金融对经济推动作用产生一个飞跃的转折点,最初发行是为了节约金属铸币和在支付体系内提高效率,但却为后来信用货币制度的建立做了重要尝试,开辟了通过创造廉价货币以促进经济发展的道路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1]阿姆斯特丹银行的业务创新对荷兰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首先,提高了支付效率,这是其最初的目的,而且事实也达到了预期目标。更为重要的是支付的便利吸引了更多的其他国家的商人在阿姆斯特丹银行结算,既带来了资金,也使阿姆斯特丹由一般的商品集散地演变为国际贸易中心。第二,信用工具的产生大大满足了产业成长所需资金。农业商品化和工场手工业规模的扩大,使得仅依靠内源融资不能满足产业成长的需要国际贸易论文,传统的银行借贷既受资金来源约束,也有筹资成本过高的影响。信用工具的产生使得货币乘数作用出现,从而为产业成长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对外贸易迅速成长为荷兰的支柱产业。第三,降低了筹资成本。银行业务的创新大大便利了资金的借贷,也促进了银行业的竞争,大量银行聚集在阿姆斯特丹,使得银行的借贷利率比欧洲其他国家要低几倍,低利率贷款为产业扩大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有力支持。正如马克思所言:“在荷兰,商业信用和货币经营已随着商业和工场手工业的发展而发展,而且在发展过程中,生息资本已从属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这一点已经表现在利息率的低微上”[2]。
(二)证券市场与贸易垄断
海外贸易的迅速成长激发荷兰人纷纷组织贸易公司,同时带动了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扩大,产业成长(海外贸易)大于金融成长,资金需求成为瓶颈;同时荷兰在早期实行的合伙制贸易方式问题凸显:这种具有短期行为特征的贸易方式与荷兰迅速壮大的海外贸易不相匹配。为解决长期资金问题,1606年荷属东印度公司成立之时即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张股票,这张股票让荷兰经历了整整一个世纪的辉煌。该公司采用股份制向全社会募集资金,有的股东只有几十个荷兰盾,表明股份制在荷兰已成为普及的筹资和投资方式。1608年国际贸易论文,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建立,成为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股票交易所。尽管只有联合西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的股票在此交易,另外还有政府发行的各种类型的债券(更多股票和证券交易在非正式市场交易),这个市场却拥有成熟的交易技术,包括期权和期货合约的使用。阿姆斯特丹是当时欧洲的商业中心,与此相匹配,该交易市场成为国际股票市场的中心。——17世纪荷兰资本积累比欧洲各国的资本总和还要多,对外投资比英国多15倍。投资于欧洲、东印度和美洲的外国债券的资金超过3.4亿荷兰盾。英国国债的很大一部分由荷兰人持有,每年有上千万荷兰盾的利息收入[3]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更为重要的是17世纪中叶的“金融革命”——各省从向商人—银行家借款转为直接向富人出售国库券。阿姆斯特丹成为当时欧洲最著名的短期和长期信贷供应者,成为一个规模空前的国际金融市场。
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为对外贸易提供了丰富的资金,也解决了企业所需的长期资金问题;同时,证券市场的大众化使得金融成长快于产业成长,从而保证和加快了现代商业(海外贸易)的成长。.
股份制帮助荷属东印度公司打败英属东印度公司,奠定了其贸易垄断地位;证券交易所和阿姆斯特丹银行的建立为对外贸易提供了雄厚的资本和便利的支付体系;资金的自由流动使阿姆斯特丹成为资金的集散地:一方面,现代金融制度的建立和金融工具的创新使国际资金大量流向阿姆斯特丹,另一方面,发达的金融体系又为荷兰和其他国家提供了廉价而便利的资金来源。金融成长把广大居民购买力的利益和产业成长(海外贸易)直接结合起来,促进了荷兰国际贸易中心地位的确立。荷兰成为国际贸易中心的同时国际贸易论文,也成为国际金融中心。至此,现代金融制度已成功帮助荷兰确立了国际贸易中心,金融成长和产业成长进入成熟期。
三、资本自由流动与产业衰落
海外贸易汇集的大量财富和诸多物产,源源不断流入荷兰,进而转化为巨额商业利润和资本,至17世纪中期,荷兰已成为世界商业霸主。然而,曾促使阿姆斯特丹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资金自由流动,出现国内资本脱离产业转向借贷资本,贷款回收的困难和泡沫经济的破灭,动摇着其金融体系的稳定。
首先,转口贸易的兴盛改变了商人资本的性质。商人资本原为获取商业利润而参与并逐渐控制国内产业生产,当转口贸易变得更为有利时,商人资本便倾向于进口而非制造,资本则由产业资本转向商业资本,显然阻碍了国内产业进一步成长。由于转口贸易的特殊作用,以阿姆斯特丹为首的商业城市,期望靠转口贸易扩大财富国际贸易论文,无视国内工业成长的根本利益,激励政府实行低关税,对国内工业放弃保护,也就意味着对国内产业成长的阻碍:海外贸易脱离国内产业成长,失去交换的基础;放弃国内工业保护,也就意味着商品生产国商品竞争力的提升和直接贸易的兴起,荷兰的转口贸易失去依托。商业资本在荷兰商品经济发展中不是逐步让位于工业资本,而是使工业资本越来越屈从于自己,这一演变趋势与西方近代资本结构演变的总趋势恰好相反[4]。
其次,金融成长脱离国内产业成长,失去基础和载体。金融业在促进海外贸易迅速成长的同时,荷兰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然而至17世纪后期,荷兰资本更多用于对外借贷而非国内产业投资。荷兰金融业的高度发达具体表现在利息率的低微上,而同期其他国家的利息率则是荷兰的几倍。由此不仅导致商人资本从产业资本转向借贷资本,而且促使商人(尤其是大商人)在国内低息借贷,国外高息放贷,进一步加剧国内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减少。
第三,银行坏账形成金融危机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到18世纪末期国际贸易论文,荷兰资本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已由商业资本主义演变为借贷资本主义。对外大量放款为荷兰赢得了金融资本家的美誉,然而对外放款的对象:一是外国政府、君主,一方面增强了外国的军事和工业实力,另一方面战争使得大量贷款成为坏帐,严重影响着荷兰的金融业;二是对外金融投机,到17世纪下半叶,其影响超过对外贸易。1758年,荷兰商人购买的英格兰银行、英国东印度公司和南海公司股票占这些股票总额的1/3[5]。南海“泡沫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坏账的形成和商人资本的损失大大降低了荷兰的金融竞争力。各种投机活动导致一系列银行破产倒闭,引发1763年的金融危机。
四、启示
1.产业成长是现代金融体系形成与成长的基础
农业、工场手工业、海外贸易等产业的兴起增加了融资需求,银行券、汇票、期权、期货、国库券等金融工具创新蓬勃发展,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银行、非正式交易市场等现代金融体系产生,产业成长引致金融成长;另一方面,金融成长又为农业、工场手工业、海外贸易等产业提供充足的资金,进一步促进产业成长,在这一过程中金融业本身得以成长。
2.现代金融体系保证和加快了海外贸易的成长
阿姆斯特丹银行建立的支付制度第一次显示了现代金融制度的威力,促使阿姆斯特丹迅速成为国际贸易中心;荷属东印度公司发行的股票既保证了企业长期生存,又促使荷兰海外贸易迅速获得垄断地位;资金的自由流动促使阿姆斯特丹成为国际资金的集散地。因此,银行券、国库券、股票等金融工具的创新、银行制度和证券市场等金融制度创新既保证和加快了国际贸易中心的确立国际贸易论文,又促进了金融业自身的成长,使荷兰保持了一个多世纪的世界霸权。根据马克思的说法,荷兰是“标准的资本主义国家”[3],或如亨利?塞所言荷兰是“商业和金融资本主义的象征” [4]。
3.金融成长与产业成长必须保持合理关系
金融成长以产业成长为基础。“郁金香事件”显示了泡沫经济的危害,此后历史上多次的泡沫经济与此都有相似之处——金融成长脱离产业成长必然带来泡沫的破灭;“南海事件”表明资本自由流动的负面效应,美国历史上也多次发生外国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的金融危机。因此,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成长超过产业成长所需以及资本自由流动带来的危害已引起各国关注,尤其是拥有外国巨额证券资产时更应引起重视,国家金融安全成为政府的职能之一。
作者:史恩义 男,1967年8月生,山西襄汾县人 工作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国际贸易学院
职称:副教授
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投资
学位:经济学博士
参考文献
[1].范?德?沃德.乡村史系学报与荷兰乡村史的研究[J].欧洲经济史杂志,1971,31(1):236.
[2].德?弗雷斯.黄金时代荷兰的乡村经济1500—1700[J].经济史杂志,1971,31(1):266-267.
由于不同的自由贸易协议在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中智自由贸易协定》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