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范文

时间:2023-07-18 09: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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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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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就其属性和功能看,其触角渗透到经济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深入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是稳定的“晴雨表”、安全的“稳定器”、发展的“助推器”。保险的天然属性,决定了它的社会管理功能。首先,通过保险制度的安排,应用大数法则和概率原理,集合多数经济单位,建立雄厚的保险基金,对约定的灾害事故或意外损失给予经济补偿,从而起到稳定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近几年来普及的投连、分红型寿险产品,有很好的“积谷防饥”功效;其次,通过其资金融通功能,一方面为国家经济建设筹措大量可用资金,另一方面,通过资金运用手段,达到升值增值的目的,从而强化保险社会保障功能;第三,是应用其责无旁贷的社会管理功能,参与到社会安全管理、社会救助活动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各个环节,为国家经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服务。

根据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的理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及社会管理等三项功能,其中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又包括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及社会信用管理四个方面的功能。从本质上讲,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通过促进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来推动经济发展的。保险业通过集聚风险补偿基金提高了社会的资本积累率,同时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特有的交换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资本配置效率,客观上起到了“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双重作用,为社会经济健康运行提供可靠的制度支持。保险不仅仅是简单的财务平衡表,还为经济活动和长期增长提供其他有力支持。美国保险学者小哈罗德・斯凯博在1998年就曾指出,保险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诸如替代政府安全保障、推动贸易和商务、鼓励减损、促进风险的有效管理等七种重要服务。现代企业理论的利益相关者学说也为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提供了理论支持。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由股东、债权人、职工、管理人员、关联企业和顾客等企业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共同组织,是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缔结的一组契约的集合体。因此,现代企业在公司治理中必须考虑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实施有效治理,这种理论强化了企业的社会管理责任。保险企业在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和日常经营时应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追求社会效益,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整体进步。反过来,社会经济的进步又会推动保险业的发展,二者存在相互促进的客观联系。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得到不断加强,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实践已经验证了这一点。

具体来说,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体现于以下几点:

1 分担国家的社会保障负担。保险虽然是一种商业行为,但是,在客观上,它能够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从而减少政府在这方面的费用。保险业可以通过市场化的途径来聚集资金,并通过“今天为明天、多数人为少数人、健康人为病患者”的资金使用机制来为投保者提供社会保障。

2 加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风险管理是金融业最核心的一项任务,更广义地讲,我们整个社会管理的职责就是要发现风险并管理风险。对于社会稳定和社会管理来说,如果存在这样一类机构,它们不要国家拿钱,但却非常主动、自觉、仔细地去研究风险所在,它们对社会管理的贡献肯定是非常大的。保险业就是这样一类机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大大提高了我们认识和管理风险的能力。

3 提供处理社会应急事件的手段。任何社会都会产生一些意外事件,因而,都须掌握一系列处理意外事件的手段。而保险,正是一种强有力的应急手段。

4 作为稳定金融体系的真正的机构投资者。从根本上说,作为稳定市场中流砥柱的机构投资者,必须与散户有不同的资金来源,有不同的投资目标,对资产负债表有一套不同的管理理念。这样看,唯有保险公司及养老金之类的机构,才会有不同于散户的行为。像保险公司这样的机构,它可以而且必须考虑一个长时期的事情,必须在很长的时间跨度上考虑问题,可以不因市场的一时一事的变化而改变自己的投资行为,从而才能真正发挥稳定经济、稳定市场的作用。保险所以有这种功能,基本原因就在于它有相当稳定并可长期使用的资金来源。这也是它发挥稳定经济社会功能的重要原因。

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保险理论界要加强研究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保险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理论研究者必须用发展与开放的眼光来审视保险功能的内涵,深化对保险功能的认识,将保险业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紧密联系起来,并以此来指导和推动保险实践的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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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风险管理。风险无处不在,防范、控制风险和减少风险损失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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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有助于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功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4],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这个要求,客观上提升了保险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促进保险业的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在现代社会,保险已经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险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而且成为一种有利于社会公平、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制度安排[5],是支持经济建设和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力量。社会管理要搞好,必须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限于目前我国整体的经济实力,国家所能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险水平还比较低,只能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需求。这种情况,为商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商业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与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部门合作,补充当前社会保障水平的不足,满足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求,与基本的社会保险一起,共同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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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行业本身要看的东西

经营理念需要提升。部分的保险业务和经济利益主体的重量轻的社会效益,认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险种需要长期的品种,很难在短期内发展作用,投资成本费用较高,扩大此类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只看到保险机构经济补偿功能,忽视其辅助社会管理功能。

业务范围是有限的。目前,保险公司市场缺乏深入研究,所以对真正的需求不甚了解,相关产品不够丰富,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实际需要的发展,参与社会管理业务还只是零星的、小规模的。例如,目前责任保险财产的整个业务所占比重不到4%,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

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突出表现在部分保险公司缺乏防灾意识,没有什么特别的部门、人员和固定资金用于工作;理赔人员素质总体不高,理赔服务质量要求与消费者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从社会环境看

1.用传统的方法使用管理社会,而不善于利用经济手段。”用于模式,承担所有事务,而不是充分调动应酬强度,有效运用市场机制是不够的。

2.社会认知有一定错误。为了加速社会建设,一些地方有过分依赖政府,认为社会建设是政府应该做和误解。

3.公共保险意识不强。整个社会对风险的认识不深、风险管理意识仍相对较弱。

(三)从政策环境看

1.现有政策执行力也需要加强。近年来,尤其是2006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健康发展的意见》后,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教育部、建设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旅游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险业的发展,在相关领域的责任保险单据,一些具有强制性(如承运人责任保险),但各地实施不一、政策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2.政策仍然存在许多领域的差距。例如,当前社会保障的问题就存在争议,基层管理(如社区管理)难度加大、保险机制中起重要作用,但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对于自然灾害,如不建立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发展的积极性不高。

3.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改进。从功能上看,一些参与社会管理的保险业务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能,应享受税收优惠,但是没有相关政策,所以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较高。

二、当前我国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当前,我国正在经历伟大的社会变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我国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将发生重大调整。伴随经济快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各种矛盾性问题也将会不断涌现: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环境恶化导致的各种风险责任问题将日益突出;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自然灾害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随着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社会的风险程度将日益增加。如何对我国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性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已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社会和经济事务中有相当多的领域的管理责任基本上都是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这种状况给国家财政造成了严重负担。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调动社会成员进行自我管理和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三、充分发挥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对策

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发挥的内容、方式和深度是由特定的社会环境下的社会需求和保险业的自身条件决定的。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既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和适当的政策支持,也需要保险业自身具备一定的实力,同时还有赖于社会对保险业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必须立足于尽快做大做强我国保险业,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支持,满足社会对保险全方位、多层次的需求,简要来说,当前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政策保险制度

继续完善1:1信用保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的农业保险制度尽快建立及家私巨灾保险体系。为保险政策,政府应该给在某些财政上的支持,并承担风险损失的适当的安全责任,也应当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充分发挥作用的保险政策,要注意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并以科学合理的产品定价机制,解决政策性保险“可用性”和“支付性”的问题。

(二)健全法定保险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继续完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各项措施。积极创造条件,探索通过国家立法确立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房屋质量保证保险等涉及公众和消费者平lJ益的保险产品的法定保险地位。对于已通过国家立法确立的强制保险险种,要研究建立相关的保障基金,对不知悉事故责任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给予补偿;同时还要建立共保机制,当投保人遇到多个商业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时,由保险监管部门指定或投保人选定的保险人出单,保费和赔款由所有经营该险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按比例分配和分摊。

(三)国家应给予保险业适当的优惠政策

对企业年金、健康保险等具有较强社会管理效果的保险险种,应借鉴各国的经验,给予必要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

(四)完善保险服务体系

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保险市场主体,规范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完善保险市场结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制度创新,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等手段,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通过增资扩股和扩大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偿付能力,通过建立严密的内控机制,确保运营安全;通过多种手段,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加大力度开发适应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全面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加强保险市场监管力度,培育良好的保险市场环境;增强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五)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国也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是人口问题。老龄化社会、老龄化人口社会管理的任务自然更加突出。从财务角度,我国的金融结构发生改变,要提供一些产品来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我们知道,中国家庭结构是一对夫妻一个孩子,你不能指望儿童。简而言之,养老要靠你自己的力量。所以,有一个金融工具来选择需要满足的养老。什么是财务工具能满足我的需要吗?唯一的就是保险。从根本上说,本保险筹集长期资本和长期使用资本模型,充分满足人口老龄化对资本积累的需要。发达国家的居民多钱从股票市场和银行提,拿到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是因为这些国家的老化,而它的人口出生率是消极的,可以不依赖于孩子去养活自己。我认为,鉴于中国人口老龄化已经在路上,加速发展保险有更多的紧迫性。因为,我们需要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功能,处理前所未有的情况。

四、结束语

总之,无论从普遍的真理或者面对分析从中国到视实际问题,社会管理职能存在的保险业以外的事实在争议中。因此,充分注意探索和应用,中国保险业必将迎来更辉煌的明天。

参考文献

[1]段开龄.风险及保险理论之研讨[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

[2]庹国柱,李军.国外农业保险:实践、研究和法规[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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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1

当前,我国正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已经成为保险业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作为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险中介行业怎样参与、给力社会管理呢?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就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保险中介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中介是活动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或个人。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既要有保险公司的适度成长,还必须有保险中介组织的积极参与,保险中介已成为保险市场一支生力军和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中介市场主体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兼业机构和保险营销员。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保险中介市场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20家。其中,全国性保险专业机构108家,区域性保险专业机构1652家,保险经纪机构433家,保险公估机构322家。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169.38亿元。山东省现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27家。截至2010年底,山东保险市场通过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达到717.95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87.64%!

我国保险业近年来的大项目、大活动,比如京沪高铁、抢险救灾、嫦娥奔月、北京奥运、上海世博、济南全运、广州亚运等,在这一系列大事的背后,几乎处处可见保险中介工作者的身影。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的中介市场是保险业走向成熟的标志。

二、保险中介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

保险中介是在保险业中担当、经纪、公估的角色。她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主要通过诚信规范经营、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加强重点领域的保险创新和提升服务等方式来实现。具体有三个方面:

(一)科学预测、严格管理、周密防范、及时处置各种各样风险,是保险中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用的重要职责。

(二)在社会突发事件中的管理作用。社会突发事件,往往引起重大的社会动荡。管理好社会突发事件,是一个政党、一个政府社会管理成熟的标志。保险中介通过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减震器"作用,可以稳定群众的生活预期,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根本上消除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通过各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可以为各类突发事件,特别是自然灾害事故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避免各种矛盾激化,化解各种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三)利用保险机制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保险中介行业要介入责任保险领域,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积极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医疗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校园安全、执业责任等保险业务,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逐步扩大治安保险覆盖面,推动保险中介行业参与平安建设。

三、拓展保险中介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空间

当前,我国保险中介已成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其发展前景会越来越广阔。

(一)充分发挥中介行业自身的特点

保险中介机构是联系保险公司与广大投保人的桥梁和纽带,在保险产品创新、保险销售渠道创新和保险服务方式创新等方面有自己的独特优势:一是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化程度高,更加贴近市场、贴近投保人,更加了解社会千差万别的保险需求,创新的目标更加明确;二是保险中介体制机制灵活,创新意识强烈。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公司重要的信息渠道,可以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笔者认为,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是保险中介机构未来的发展方向,建立“需求导向”的服务体系是保险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的主要途径。

(二)保险中介要走集团化、专业化的路子

一是鼓励兼并重组。保险中介要通过资本并购及重组形成规模,甚至组建中介集团,与保险行业发展规模相匹配。

经济社会发展为保险中介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保险业转型与结构调整为保险中介加快发展提供了较好条件。我们应鼓励和支持有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的中介机构,进行机构间的兼并重组,鼓励建立全国性的销售和服务网络,逐步将现有保险中介机构培育成优势互补的大型保险中介公司。

二是推进专业化。在保险市场发达国家,保险业内部有明确的产业分工。核保核赔、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环节由保险公司承担;产品销售、售后服务主要由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司完成;保险赔案中的查勘、估损及理算则由保险公估公司处理。

(三)鼓励保险中介机构上市融资,壮大资本实力

对那些业绩优秀、管理规范、经营战略明确的专业中介机构,在市场环境允许的前提下上市融资,突破资本“瓶颈”,加强公众监督,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

(四)保险中介要关注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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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益性强制性

一、责任保险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产品。习惯上把责任保险分为以下种类: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近些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以及政府和公众环保意识的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属于责任保险,具有责任保险的一般特征,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第三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此外,环境污染保险具有其特有的两个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主要是企业,且该企业必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自己的财产,能以自身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2保险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环境污染侵权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且不确定、赔偿数额巨大。一般不确定固定的保险赔付额。有些国家会规定总的赔付上限或者对单一个体的赔付上限。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以下功能,决定了它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上的优越性。

(一)分散企业风险

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影响范围广和损失数额巨大的特点,单一企业很难承受。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将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从而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由社会承担,分散了单一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够使企业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职能之一就包括社会管理功能,这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上体现得尤为突出。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杠杆机制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经济补偿,有效地保护受害者

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由于权力机构的复杂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时间得到损失补偿,从而甚至激化社会矛盾,而且也会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的负担,还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分析

基于以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出该险种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保险产品本身就具有社会管理和保障的功能,可以被看成是一种社会公众产品,而责任保险的这种职能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责任保险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是其中社会性比较强的险种之一。因此,其具有社会公益性这一事实毋庸置疑。目前来看,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公众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而企业方面对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赔偿义务,或无力支付,或不自觉不主动不愿意支付:另外,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识还远远不够。因此,环境污染保险的购买就必须带有强制性,特别是对于那些重污染、高风险的企业,只有这样才能迅速有效地应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更好地体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体现该险种的社会公益性。

四、从国外的经验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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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保险;医疗机构;合作模式;社会管理

商业保险的保险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功能是商业保险持续发展的根本。商业保险的保险保障的业务特征和资金融通的金融属性已经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并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还不充分。近年来,社会医疗体系全面构建,商业医疗保险、责任保险快速发展,促进了商业保险和医疗机构的深度合作,商业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推动社会医疗体系健康发展。

一、商业保险推进社会医疗体系建设的需求和环境

(一)商业医疗和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对身体健康和医疗服务的要求明显提升,商业医疗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迅速发展,成为人民群众需求最直接的保险类型,对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产生了深入的影响。一方面,高责任、高赔付使保险公司面对着巨大成本和压力。另一方面,高事故、高费用使得商业保险公司与投保患者身担重负。商业保险公司迫切需要寻求一种可行方式,方便业务开展,促进赔付支出合理化。

(二)商业保险和医疗机构的合作机制缺失

从保险业务核保到理赔环节,商业保险公司需要医院方配合调查的事项种类繁多,保险的补偿机制也需要医院对疾病诊疗费用的合理化管控;商业医疗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变化增加了其对疾病诊疗、健康体检业务的承接需求,保险公司与医院的合作更加紧密。但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与医院单独合作的模式给医院带来的经济效益十分有限,也无法在合作协议中体现保险公司对医院配合调查和医疗费用控制的话语权。商业保险公司迫切需要通过合作增加对医疗机构的约束力,降低经营风险。

二、商业保险推进社会医疗体系建设的模式选择

2012年6月,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中要求保险业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积极服务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提出探索保险公司兴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充足的可行性和有效途径,延长健康保险产业链的建议。但在目前,保险公司尤其是保险分支机构兴办、投资医疗机构的情况还比较少,条件成熟的保险机构也不多,保险公司必须首先探索出一条与医疗机构合作管理的新模式,适应当前发展。

医保行业合作管理是目前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的一种较为成功的模式。通过保险业协会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组织,合作管理,专项作业,通过保险行业监督实现医疗诊治管理规范,通过医疗机构配合实现保险理赔服务的高效便捷,有效降低商业保险行业经营成本和管理风险,进一步增强了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辅助和补充功能,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共赢的合作模式,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好的保险和医疗服务,为商业保险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提供新的思路。

三、医保合作管理模式的实践与成效

宁夏保险业于2005年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医保合作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宁夏医管会),通过强化对医疗相关险种的风险管控协作,搭建了保险业与医疗卫生行业、卫生行政部门、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渠道。宁夏保险业医保合作管理工作动手早,模式好,见效快,为实现医保合作目标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一)宁夏医保合作管理的工作模式

1.设立专业机构,建立医保合作管理的组织保障

一是建立医保合作管理专业委员会。宁夏保监局组织引导宁夏保险行业协会于2005年8月正式设立宁夏医管会,专门负责医保合作管理,集合全区16家产、寿险公司,各公司分管运营工作的负责人和核心理赔业务人员担任委员。二是完善医保合作管理的组织架构。宁夏医管会内部实行功能性项目执行小组制管理,建立了由委员决策会议为决策组织、由主任委员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的三级六项执行小组架构,明确规定组织构成、职责及工作规程。三是建设医保合作管理的管控体系。通过建立内务管理制度,制定医管会管理暂行办法、信息联络管理办法等内务管理办法,确定准入退出流程及运行规则,明确成员单位及委员权利义务,确保医保合作管理体系顺畅运行。

2.确定合作模式,制定医保合作管理的工作措施

一是选择定点医院,统一合作标准。宁夏医管会集中组织对全区132家医院进行考察,确定商业保险定点医院,每年对医保双方合作情况展开评估,调整定点医院名单,及时清除不符合医保合作要求的医疗机构,考察和审议新申请加入的医疗机构,审议合格的及时补充。二是签订合作协议,促进合规经营。统一制定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协议,组织保险业与医疗服务、伤残鉴定行业集中签署,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三是统筹资源利用,联合对外管理。四是建立信息平台,促进行业交流。建立医保合作管理信息平台,定期收集医疗机构诊疗信息,按月通报定点医院诊疗服务行为;建立季度联席会议制度,追踪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方法。五是规范调查流程,提高合作效率。建立保险调查人备案管理模式,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医疗相关的保险调查,宁夏医管会统一制作保险调查人证件,统一备案管理。

3.加大管理力度,实现医保合作管理的目标任务

一是建立重大违规诊疗案件定期反馈制度,弥补管理缺口。各成员单位及时报告不合理诊疗事项,在理赔结案案件中,筛选不合理诊疗行为的典型案件,按月反馈定点医院,及时沟通处理意见。二是建立定点医院机构和个人的服务标准,树立优秀典型。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配合程度、病案检索服务三项考评标准。三是建立成员单位快速联动反应机制,提升服务水平。对群体性、特大和重大保险事故案件,及时通报案件信息,集中服务,减少环节,快速处理。四是建立医保互动培训和联合服务机制,扩大服务范围。定期组织医护人员保险知识培训,通过设置“商业保险客户理赔指南”展板,播放“理赔报案温馨提醒”,延伸对保险消费者的服务范围。

(二)医保合作管理实现的社会效益

1.实现医、保、患共同规范。当前,大部分的商业医疗保险实行按比例赔付,并在保险合同规定了赔付的药品和诊疗手段范围,医疗价格水平和医疗档案管理是患者和保险公司共同关注的重点;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尤其是非公医疗机构的市场竞争,也促进了医疗机构对规范诊疗的内部需要。医保合作管理可以通过保险业监督实现过度医疗控制和医疗档案规范,可以通过医疗机构配合实现定点医疗救治和及时理赔服务,极大的满足了保险消费者乃至更多患者的需求。通过医保合作管理,宁夏地区的医疗服务环境和保险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医院的大处方、大检查等不良医疗行为得到有效纠正,消费者挂床、逆选择等虚假医疗和保险投机行为得到控制,保险公司拒赔、惜赔现象得到根治,有效减少了医患纠纷和医保纠纷。

2.实现医、保、患共同受益。医院诊疗费用管理得到明显改善是医保合作管理的最直接成果。通过理赔案件的审核控制,促进定点医院诊疗费用的合理化,使得医院管理更加规范,老百姓医疗得到实惠,保险公司成本有效控制

3.实现医、保服务共同提升。一是通过保险公司对体检医院和定点医院的审核筛选,形成了医疗机构的良性竞争模式,

有效推动医疗机构诊治管理规范,为患者提供了更加专业的医疗服务。二是通过合作管理,为保险客户信息收集提供专门通道,简化了调查手续,提高了核保和理赔工作效率,通过统一管理,也提升了调查人的专业化程度和职业化服务能力,降低保险公司管理成本,提升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三是从数据收集、过程调查、风险控制等方面不断完善医保双方内部管理、夯实医保工作基础,为患者咨询、公司调查和医疗改进提供保障,有效提升了医、保双方的内部控制能力,降低经营风险。四是通过定期信息通报和经验交流制度,建立了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对不合理诊疗案件反馈和重大案件的信息共享平台,有效提升医保合作服务水平。

4.商业保险行业影响力显著扩大。一是提升了保险行业在医保合作中的地位,形成了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制衡协作的形势。合作管理集合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优势,借助特约体检医院的设立和对定点医院的评价管理,实现了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平等合作、制衡规范的权利。二是通过医疗定点医院的宣传和更多合作活动的举行,加大了保险行业的宣传力度,更多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加入,各医疗机构对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客户的重视程度明显加强。

四、医保合作管理模式的应用和发展

总体来看,医保合作管理模式的应用和发展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市场化方向,扩大医保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一是积极开发适宜需求的保险产品。人民群众对身体健康和医疗服务的需求提升,为商业保险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借助医院的信息平台,研究分析医疗患者的保险需求,积极开发适宜老百姓需求的保险产品,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的补充功能,提升保险消费者的保险保障水平。

二是积极开发保险增值服务项目。努力寻求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相互支持、相互影响的合作事项,以保险增值服务项目提高医疗机构合作配合的主动性,从而继续提升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加大对医疗诊治费用的制约作用,巩固和加深医、保、患三方共赢的局面。

(二)形成行业合力,提升保险消费者满意度

一是搭建寿险特约体检管理平台。各家寿险公司为防范风险及提供专业体检服务,均需要与医疗机构签署特约体检医院合作协议,解决这一问题可借助医保合作管理平台,整合行业资源,统一评估分析,实现寿险特约体检联合管理,提升保险行业体检服务水平。

二是建立统一的行业理赔服务标准。人身保险公司医疗保险产品种类多,理赔标准差异大。在理赔程序、疾病确认、诊疗限制和自费药品名录的设置方面各自为阵,极易引发保险消费者不满。在保险行业与医疗机构的深入合作后,需要逐步建立统一的理赔服务标准,对同一理赔事项执行相同的理赔程序和确认尺度,加强行业信息交流,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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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功能理论拓展了保险生态理论的研究内容

目前,业界及学术界对世界范围内保险功能演进的三个阶段有较为一致的看法,包括周道许(2006)、魏华林&李金辉(2003)、张金林(2004)、李金辉&宋玲(2004)、彭芳(2011)、薛生强&石健(2006)、黄理恒(2010)等②。发展初期,保险以互助保险、合作保险等低级形态为主,随着17世纪后半叶保险精算学的产生和数理技术的进步,理论意义上的人寿保险成为现实,保险的一大基本职能———经济补偿功能逐渐得到了发挥,所谓的“单一保险功能说”也就形成于这一阶段,人们对保险功能的认识仅限于经济补偿与给付;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保险业和金融市场日益发展壮大,商业保险已成为主流的保险形态,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西方发达国家的很多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筹集了大量资金,另一方面,保险基金补偿和给付的时差性及其内在的保值增值需求又促使保险公司将积累的大量资金以投资的方式进行运用,成为金融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从而衍生出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保险功能理论相应的发展为“复合功能说”;随着学术界开创性的将保险作为经济杠杆应用于社会经济问题的解决,以及运用其他学科理论和方法(如系统工程理论、动态分析方法等)分析保险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作用和角色,人们开始较为普遍的认识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与此同时,发达国家爆发的保险危机、巨灾风险等突发事件进一步推动了政府重视利用保险解决社会问题的步伐,由此逐渐形成了涵盖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的“现代保险功能说”,并延续至今。由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点晚于西方发达国家,其间又经历了较为波折的历史反复,因而保险功能在我国社会经济系统中的表现也相应滞后于上述时期。魏华林&皮曙初(2008)、薛生强&石健(2006)等指出几个标志性事件作为我国保险功能演变的三阶段分割点: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关于恢复办理企业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国有企业损失补偿自此由财政拨款转为保险补偿,可以看作我国对于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正式认可;199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保险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确立了保险业作为中国金融三大支柱之一的独立经营地位,保险在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资金融通功能日渐显现;进入新世纪之后,保险业迎来了发展高峰,行业规模、结构都取得了历史突破,而同时期,“非典”、“禽流感”、冰灾、地震等一系列特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出现,唤起了人们对于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强烈审视和探讨,中国保监会武汉保监办课题组(2003)、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003)等均明确提出现代保险具有保障/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项功能,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更是将“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列入了“国10条”。尽管也有学者对保险的上述三大功能在哲学逻辑上提出了疑义(包括林宝清(2004)、吴成良&姜占英(2004)、王竹&陈鹏军(2010)等,其核心观点均在于有关保险功能与作用的区分),但保险在社会经济体系中所发挥的效应和角色定位应该说得到了普遍认可。实际上,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都是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和滞后的领域,20世纪中期以后,学者对保险功能的关注逐渐由其微观层面扩展到中观、宏观层面,这一理论演变的背后是保险产业发展环境和保险实践活动特征所带来的变迁。首先,经济发展增加了人类的风险总量,并引发多样化的风险形态,从而对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次,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化新趋势带动金融混业经营浪潮,保险与银行、证券之间的渗透融合愈演愈烈,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资金融通功能日益受到重视,在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系统中的影响不断扩充,客观上对保险理论更好地指导实践活动提出了创新要求;第三,世界各国频繁遭受巨大自然灾害和突发风险,单一的政府财政补贴与慈善捐助已力不从心,且社会成本偏高,而保险在应急体系中所能发挥的高效、稳定作用则越发显现,与此同时,和谐发展的世界经济新内涵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提出与推广,社会管理功能成为保险新的历史使命。当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普遍意识中对于保险的上述功能已越来越清晰,而这些功能的实现显然不是一个行业、几个企业就能承载得了的,必然有一个综合的社会系统来实现。保险生态理论正是以全新的视角和系统的发展观来探寻充分发挥现代保险功能的有效路径,指导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战略,最终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人们对保险功能认识的不断深化为保险生态理论在保险系统与外部环境系统的结构关系上的拓展提供了宽阔思路和实践依据,奠定了保险生态理论的研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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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政府部门高度重视责任保险发展,要求责任保险在社会管理体系建设中勇担大任、建功立业,“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推进各种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发展,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压力”。在“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责任保险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取得良好成效。

1.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增强,责任保险开始为社会所关注,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老三险”开始发展。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出台后,进一步激活了责任保险的社会需求,为保险业开发研究责任保险产品、拓展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新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以专门章节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文件的出台激发了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责任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的积极性。此后,10多个政府部委联合了一系列指导意见,校园方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业务获得了长足发展,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得到强化,社会管理功能得以深化。2014年8月份,国务院审议通过《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等作为重点,探索开展强制保险试点”,为责任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营造了更为有利的环境。

2.发展特点

当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1)市场持续健康增长

2006年我国责任险市场规模只有56.44亿元,而2014年达到 265亿元,同比增长4.69倍,“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速在20%以上,保费规模占财产险整体规模的比重在传统车险业务快速增长的形势下基本维持在3%-3.5%之间,历年整体盈利。

(2)产品服务日渐丰富

责任保险的经营范围从“老三险”逐步拓宽到职业类、费用类、综合类等多个领域;服务对象从传统的生产企业向医疗、学校、旅游、运输、建筑等多个行业延伸;保障内容从常规民事侵权责任风险向巨灾风险、合同责任风险方面探索;服务方式从单一的事后赔偿向积极的事前防范延伸,从单兵作战向与各个职能部门联手协同作战转变。此外,在我国科技企业、电影产业、传媒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过程中,以及企业上市融资、兼并重组等一系列新兴经济活动中,责任保险也不断创新,涌现了大量新产品,如传媒职业责任险、账户安全保险、退货运费损失保险等等,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

(3)社会效益全面彰显

2014年,我国责任保险为国民经济各行业的企业单位以及个人提供了近66.5万亿元的保险保障,相当于GDP总值的108%。近年来在一些校园、旅游、运输、生产等安全事故中,以及一些特大自然灾害中,都能看到责任保险的身影,为企业保驾护航的同时,弥补了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机制的不足,保障了民生。如医疗责任险经营中“保调结合”的“宁波解法”、“天津模式”等做法,促进了医疗纠纷的快速解决,推动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得到社会高度肯定。

(4)立法环境不断改善优化

近年来,《消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旅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道路运输条例》在制定或修订过程中,都明确了引入责任保险机制化解行业风险。注册会计师、律师、保险经纪人、公证人、认证认可等多个行业已选择以职业责任保险机制作为风险转移的主要工具。各个层面对于责任保险的功能和意义的认识越来越深入,通过运用责任保险开展行业风险管理的意识越来越普遍,外部法律、政策、市场环境日益向好。

二、当前责任保险发展中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

虽然我国责任保险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制约着责任保险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

1.发展基础和人材储备不足

近年来,我国责任保险虽有长足的发展,但是在发展基础和人材队伍方面实力较为薄弱。各责任保险具体险种尚无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风险评级体系,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风险管控强弱不一;在满足保险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需求方面仍然有较大差距。各类专业人材储备不足,缺乏懂保险、懂风险、懂管理的专业人材。

2.亟需得到各层面政策支持

责任保险是一种直接保障被保险人(致害方),间接保障受损方(社会公众)利益,并且以保障受损方权益为落脚点的保障机制,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同时,责任保险与传统保险业务相比,风险程度较高,商业保险公司多持谨慎态度。因此,发展责任保险,特别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保险,需要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导。

3.社会整体责任及保险意识不强

部分企业对责任保险的原理和作用认知度较低,侥幸心理严重,不愿投保责任保险;部分企业认为买了保险但当年没出事故,不划算,不愿继续投保责任保险;部分企业法律和诚信意识淡漠,发生损害赔偿事故后,以种种形式逃避赔偿责任,不想投保责任保险。此外,部分政府部门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不强,市场机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如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没有法律强制的情况下,企业主动投保的意识还很弱,尽管法律加强了对赔偿责任的规定,职能部门通过发文形式鼓励投保,有的地方还组织了统一招标,但是购买者仍然寥寥。

三、下一步发展责任保险的建议

尽管我国责任保险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以上问题和不足,但也应该看到,随着社会公众保险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企业寻求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风险保障的需求快速增长,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政府职能的加快转变,我国责任保险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春天。从国际经验来看:2013年,全球商业责任险保费约1600亿美元,占全球非寿险市场总额的10%,占全球商业险保费的23%。 责任险需求的主要来自发达市场,占全球保费总额的93%,而其非寿险保费占全球份额的79%。美国作为目前最大的责任保险市场,2013年商业责任险保费840亿美元,占到全球商业责任险保费总额的一半以上。按照国际成熟财险市场15%的比例测算,我国责任险业务未来还至少有1500亿元的成长空间,发展潜力巨大,责任险业务将成为财险市场最重要的增长点之一。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致害人的利益,更可以保障受害第三者的利益,还可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纠纷,增强政府应急处理能力,促进被保险人改进安全管理,具有多种功能,是实施国家治理、保障民生的一种经济有效的市场化手段,应大力发展。笔者建议:

1.营造良好环境,建立“立法保障、政策推动”的责任保险发展氛围

一是建议通过法律规定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包括赔偿范围、方式、水平等,在关系公众利益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卫生、教育实习等领域,还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落实民事赔偿。在德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大约有120多种活动要进行强制责任保险。二是建议梳理、整合目前各个行业的风险管理制度,如基金、风险抵押金等,推动行业开展责任保险试点,总结经验。将国家治理模式和行业风险管理模式转向以商业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体系。

2.发挥专业优势,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责任保险创新发展机制

政府与市场各有其专业优势,在责任保险发展进程中应优势互补,互动发展。一是建议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法律强制、行业规范、保费补贴、税前列支成本等方式明确企业投保责任及保障水平;政策引导方式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行业风险管理。二是建议保险企业增强对责任保险的战略认识,加大投入;围绕保障民生和国家治理,主动创新产品和服务;着力完善自身的服务体系,延展服务领域,实现“快赔、足额赔”,深度服务经济社会大局。

3.加大行业互动,完善责任保险配套支持体系

责任险的发展植根于特定的行业领域,需要这些行业领域及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配套支持措施,只有在配套措施相对比较完善的情况下,责任保险功能作用才能在行业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需要相应的风险评估标准、定责定损标准、第三方评估机构等配套条件;在国内现阶段,类似这样的配套支持措施还比较缺乏,建议职能管理部门、企业、行业、保险公司一起共同努力,加强互动,为相关行业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及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配套支持。

4.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社会责任与保险意识

责任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管理机制,只有更多的人认识到责任保险的作用,主动运用这一机制,才有利于保险“大数法则”的形成和赔付资金池的建立。建议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开展责任保险在国家治理、企业管理、民生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意义,营造健康的舆论环境,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使得大力推进责任保险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

参考文献:

[1]sigma.责任险理赔趋势:新兴风险与经济因素反弹.瑞士再保险,2014年第4期.

[2]刘峰.责任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功能[J].中国金融,2014年20期.

[3]王柯敬.和谐社会建设与责任保险发展研究[M].北京出版社,2013.

[4]吴焰.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07) [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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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是聪明、理性的,人们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合理选择自己的风险管理工具。而公众所做的选择往往是比保险更能解决自己风险问题的工具。例如,公众面临家财风险,哪种工具更能满足公众需要?保险可以解决公众家财受损后的经济补偿问题,但不能事先将风险消灭于无形。如果有一种工具能让家财预先得到保护,岂不是更能满足公众的安全需要,所以人们装防盗门、护栏、防火装置、防漏气装置等,预先防范风险的发生。再如,公众面临疾病风险,他们也会理性的去选择适合自己的风险管理工具。所以你会注意到,公众很注意养生、保健、疾病的预防。同时,他们也会通过社会保险和大病保险来进行风险转嫁。

在魏华林、林宝清教授所著的《保险学》教科书中,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职能和保险金给付职能,派生职能是防灾防损职能和资金融通职能。而在其他一些书籍中我们却经常看到“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社会管理功能”的说法。从监管部门角度来说,要快速做大做强保险业,自然要强调保险业的功能与作用。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经济补偿是其分内之事,聚集资金是保险公司迅速扩张的工具,社会管理功能则可以大大提升保险公司的市场形象。但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保险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盲目追求规模扩张的市场现实中,很少有公司舍得花钱帮助投保人进行风险管理、防灾防损。发挥防灾防损职能,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保险事故发生率;另一方面,有利于树立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专业化形象。降低事故发生率是公众进行风险管理的最重要目的,即使有些风险需要转移,也只有那些真正做到专业化的保险企业才可以让公众放心。就当前来说,保险就是解决事后的经济补偿,很少考虑到消费者的需要,过分看重企业的发展,不愿意增加一些成本来提供更优的产品和服务。从目前保险行业发展的状况来看,大家似乎遗忘了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也没有能真正做到专业化,都在追求做大做强,忽略了“要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这一最基本的问题。由此,公众也就自然不愿为保险埋单。

笔者认为,公众的风险管理意识伴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而相应地增强。但公众的保险意识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后天培养的结果。近年来,频发的巨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确实起到了激发公众保险意识的效果,但这种效果只能是短期的,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公众的保险意识。要使社会公众能够真正了解保险、认识保险、接受保险和支持保险,保险业应勤练内功,积极承担起对社会公众的责任。首先,要有效地加强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从而提高公众对商业保险的信赖和认知度。其次,整个保险行业应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满足客户风险管理的需求,积极防范风险,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事后的经济补偿上,要重视保险应有的防灾防损这一重要功能。如果保险公司在防灾防损方面增加投入,不仅不是一种纯粹的成本增加,相反,却是一种高回报的投资。如前所述,一方面它有利于降低保险事故发生率,更重要的是它是保险公司一种高附加值的服务,能大大提升保险产品的价值;另一方面,它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专业化形象,提高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忠诚度。面对风险,在公众心中,事前防范优于事后防范,事前防范优于事中防范,是故有“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之说。只有以公众需求为中心,发展保险业,公众才能受益,保险业才能受益,社会才能受益。

作者:李树利 马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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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资金保障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保人通过投保此险种把向第三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受害者就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补偿。如2008年湖南株洲市的环境污染事故赔偿案中,湖南平安产险公司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送到村民手中,为污染受害者及时提供了经济补偿。截至2011年10月,湖南省已有32家投保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服务和赔偿,已决、未决赔付金额合计近370万元。二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将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超赔部分及应急处理费用的垫付提供资金保障,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我国尝试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是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设立开始的。为减少因特大溢油事故导致巨额清污费用总是由国家财政负担,财政部和交通部在今年的5月11日联合出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令船舶油污损害的救济与赔偿有了资金来源。

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督促者

企业投保环责险后,保险公司从自身风险的控制角度出发,必然非常注重参与投保企业的风险与隐患排查的监督。一是事前的风险评估与控制。投保前都要严格选择投保企业,要求投保企业要依法通过环评审核、环保验收、环保安全检查,还要确保环保设施运转正常及相关配置符合规定,具有严格的环保控制制度。二是事中的风险检查。根据企业生产、存储、运输、销售的物品目录,分析寻找可能造成污染的根源。保险公司还会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防灾防损专业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三是事后的减损赔付。对于企业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第一时间介入,积极协调有关各方做好事故认定、赔款支付等善后处理。保险公司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风险控制举措,落实了监督机制,提高了社会管理效率。

促进作用。一是实行有差别的费率制度。根据投保企业的碳排放量的年度预估额度,实施有差别的费率。如《南京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各档基准值均不超过2.0%,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风险等级等因素可在该档次的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系数不超过50%。二是实行保费浮动机制。南京市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投保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对该企业给予下浮优惠,最大不超过10%,累计优惠不超过30%。对未按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工作,且投保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可将费率上浮,最大不超过12%。费率杠杆机制的建立,强化了企业风险责任管理,促进了参保企业降低污染排放量,增强了企业治污积极性。

环境保护扶持政策的推动者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过程中,各地相继都出台了许多扶持政策,以引导企业参保,最终实现节能减排、治理污染的目的。如四川省环保厅下发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污染治理补助资金挂钩,对参保企业在污染治理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将是否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企业绿色信贷、环保评先创优等重要审查内容之一。深圳保监局在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实行“四挂钩”政策:一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效,作为对其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的基本内容。二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通过环保核查的基本要求。三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发放环保专项资金的优先考虑因素。四是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效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环保季度公报向社会公开,并推动媒体报道和宣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在推动环境保护扶持政策的同时,实现了倒逼作用,从另一个方面推动了企业提高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视度。

社会管理的辅助者、创新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社会管理机制,可以发挥风险管理、关系管理、信用管理的三重功能,更好地辅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篇12

责任保险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责任保险得到长足的发展,2003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34.82亿元,占财产保险的4%,而全球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已经超过15%,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一比重高达30-50%。2003年人保财险的责任保险占全部业务收入的4.13%,占同期全国责任保险市场份额的71.94%。

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责任保险不仅是保险业的重要分支,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法制社会的重要成果。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财产保险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财产保险市场险种结构是否良好的主要参照。目前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产品种类、保费收入、发展速度、经营环境等各方面还存在差距。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不仅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整体面貌不协调,也难以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法制化建设程度密切相关。由于我国的国民法制意识相对落后,较少有责任风险意识超前的情况,因此国家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影响极大。例如《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出台成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开办的契机,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极大促进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今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体现了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精神,社会经营主体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明显加大,其所面临的民事责任风险将明显增加,是近年来发展责任保险的最大利好消息。

(二)责任保险市场整体表现为供给不足。发展滞后。纵观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但是相对其他险种而言,责任保险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要低得多。到目前为止,责任保险尚未形成独立的市场体系,绝大多数的业务是从属于传统业务,与其它险种相比发展滞后。

(三)地区间业务发展不平衡。我国各地区发展责任保险的情况差异很大。从国际上责任保险发展的一般规律看,经济越发达,责任保险业务就应当越发达。从人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看,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由于缺乏资源,责任保险发展缓慢,业务占比偏低。但是很多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状况也不理想,主要是由于责任保险业务比较分散,开展难度大,保费获取成本大于其他业务,因此业务人员展业积极性不高。

诸多因素制约责任保险发展

(一)法制化程度相对落后,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国家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还没有相关立法,造成实际生活中许多损害责任认定不清,导致许多责任保险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制条件。

(二)公民法律意识不强。近年来我国公民的依法索赔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但是相对法制化建设完善的国家,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应当说还有较大差距,内陆省份更是如此。各种社会经济主体在投保时对自身利益考虑较多,而对作为“第三者”的社会公众的利益考虑陕少,责任保险的拓展难度远远大于其他财产类保险。

(三)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缺乏专业技术人才。责任保险在技术方面相对复杂,为了准确衡量实际风险的大小,一般都要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但是目前由于没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技术相对落后,责任保险的风险定价尚不够科学,从而造成各公司责任保险经营不稳定,同时也限制了责任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四)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保险公司在承保了高风险的责任保险业务以后,根据自身承保能力需要向再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分散。各保险公司为寻求充分的业务技术支持,通常选择国际市场上知名的再保险公司办理责任保险等高风险业务的再保险。但是“9.11”和“安然事件”以后,国际再保险市场受到较大冲击,分保费率快速上涨,条件逐步严格化。国内的保险公司只能相应提高承保费率和承保条件,否则高风险业务就无法实现风险分散。这种情况使国内保险市场责任保险的供给进一步被压缩,需求受到抑制。

发展责任保险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积极促进法制化建设。我国正处于法制化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但是民事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乏力度,建议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各种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这些问题,为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借鉴国外成熟的发展经验。目前,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在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的市场开发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

(三)加大社会法制宣传和保险宣传。应持之以恒地提高国民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一定能够在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中,培育出适合责任保险发展的社会环境。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责任保险,有效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四)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责任保险是高风险、高技术性的领域,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人员素质的高低不仅影响责任保险的业务发展规模,更决定了其业务发展质量。保险公司应尽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保险、法律和相关业务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责任保险人才库,为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推动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责任保险市场前景广阔

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内,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责任保险市场必将呈现供需两旺的态势,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一)责任保险的需求将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制定、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责任保险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随着我国法制不断完善,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将不断上升,经济生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纠纷会大量出现,社会各界对转嫁责任风险的需求必将进一步提高,这为责任保险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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