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体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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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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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篇2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山东省昌乐县各类企业失信率仅为3.12‰,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8.7%,达到历史新低。这是昌乐县工商局去年以来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全力推进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结出的丰硕成果。

全方位构筑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该局为全县1600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信用管理资料数据库,占全县企业总数的98.6%。一方面,及时录入工商管理内部信息,保持企业相关信用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连续性。在企业信用监督上,实行激励机制与惩治机制相结合的措施,做到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激励措施切实落实到位,对严重失信企业加大惩处和公示力度。通过新闻媒体重点公示等级较高守信企业和等级较低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今年以来,在当地电视台、报刊、政府信息网、政务公开栏等公示守信企业1500多家,曝光失信、违法企业3家。另一方面,该局主动与法院、检察院、司法、税务、质监、银行等相关政府部门联系,建立健全了可操作的信用信息收集体系,使信息库数据更加丰富和完备。同时制定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动态数据库初步完善。

坚持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在为企业信用等级划分“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四个等级标准上,该局积极探索行政指导方式,做到宽严结合,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强化轻微违法行为预警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轻微违法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信用修复方案,经科学评估,做出信用等级评价。如今年因逾期年检,有5家企业受到了行政处罚,企业信用被系统锁入“黑名单”。这类企业虽然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但主要是因为不熟悉法律法规造成的,对社会未造成大的不良影响,所以他们采取行政指导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方法,整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资源和优势,做出了科学合理,恰如其分的等级评价。使企业既能及时改正错误,也不至于严重影响其信用等级而影响经营,深受企业欢迎。

强化市场信用主体建设。今年以来,该局积极借助全国治理商业贿赂和食品安全整治的东风,净化市场,弘扬诚信正气,对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依法严厉行政处罚,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发挥自身职能,加大服务力度,帮助企业规范签约、履约行为,防止企业合同纠纷的发生。该局推出了“一线服务法”工作模式,先后深入建筑施工、房地产、旅游等企业,指导合同签约,监管合同履行,引导他们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最低限度出现合同签约、履行中的违法和不规范行为。去年以来先后深入企业260 人次,指导签约合同1215份。今年上半年对企业合同警示12次,对3个案例进行分析,对企业提出的26个疑难问题进行了解答,企业非常满意。

积极培育“守重”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认定活动,是促进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此,该局强化诚信教育,积极培育“守重”企业。一是通过舆论宣传努力营造社会诚信风气,增强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认定活动的积极性。二是努力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对每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积极协调政府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激励更多企业向更高层次的“守重”企业迈进,使“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越来越受到企业和社会的肯定和重视。三是在日常合同监管工作中,注重发现、培育新的“守重”企业,加强信用培训,帮助企业争创,力求多发展、快发展。四是保证发展质量,对申报的“守重”认定企业,严格标准,认真把关,广泛征求法院、检察院、银行、税务、司法等部门和企业客户及消费者对其信用的评价意见,并通过公示的方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确保质量,不但工商部门认同,也要得到社会的承认,保证树立“守重”企业的形象和威信。五是典型带动。对受到命名表彰的企业,利用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既扩大了企业知名度,又抓住了典型导向的拉动作用,吸引了更多的企业加入到“守重”创建队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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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资行业的发展与特点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农资流通领域改革开放,农资经营由供销社一统天下的格局被打破,农资生产企业、农技推广部门、农业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都纷纷涉足农资流通市场。农资行业发展到现在,已形成国有农资公司、农技站(土肥站)和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的多种经济成分、多形式、多渠道格局。但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进步,农资市场日趋复杂,出现了监管主体乱、市场主体乱、农资商品乱等问题,在资源配置、流通体制、竞争机制上畸缺而无序,致使农资商品流通秩序发生紊乱现象。这些问题使监管执法的难度也相应增大,简单的市场巡查、农资质量定向检测等普通监管手段已不适应当前农资市场的发展需要,急需建立科学高效、监管有力、行动协调、反应快捷的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维持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保证。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2011年10月1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制定礼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举措将有力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完善。

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以培养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遵纪守法为核心,通过相应的制度规范、运行系统和运行机制建设,实现褒奖守信、惩戒失信,从而从根本上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实现农资产品监管关口前移。

二、农资市场信用缺失原因分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行业信用。近年来,部分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遵守行业信用,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综合分析,农资经营者不遵守行业信用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行业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农资行业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致使部分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而暗地里降低农资市场生产和流通的标准,以至于不断出现农资质量问题。只有加强相关立法,才能迫使农资生产者和经营者将农资质量保障放在第一位,才能真正提高农资质量监管水平。

第二,当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这与我们注重经济快速增长的发展观念和发展模式是分不开的,但与此同时,我们却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社会的信用建设,特别是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建设。个别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的经济利润,坑蒙拐骗消费者,不求企业的长远发展,不求自身信用建设。农资行业之所以出现屡禁不止的质量问题,也与这一行业的参与者忽视自身信用建设分不开。

第三,缺少社会信用建设的氛围。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和法律不健全,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弱,导致社会的各行各业都缺少信用建设的氛围。这种缺少信用建设的社会氛围对于农资行业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导致农资市场不断出现问题。

三、构建农资行业信用体系的对策

2011年8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工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经验交流会上提出,利用三年时间建立世界上最大的“国家级经济户籍库”,对全国多达上千万家企业划分不同的信用等级,相应给予不同的监管方式。建设农资市场监管信用体系,是新时期顺应社会诚信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农资行业加强市场建设的必由之路。笔者认为,构建这一信用体系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农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建立以“政府主导、工商牵头、部门参与、协会配合”的农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完善农资企业综合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资市场信用管理体制,明确农资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职责、内容、程序、方式、手段等。工商部门对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框架进行总体设计,并对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具体建设方案组织协调。

加强农资企业综合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征集,实行辖区管理,及时更新,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逐步实现工商、农业和质监系统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1.公开企业基本登记事项记录。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是了解企业信用的原始数据,依法通过网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2.公开违法行为记录。对行政处罚结果按照分类监管的不同要求进行公开,作为企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可提供社会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依法吊销公告。

3.公示典型违法企业。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将该企业违法情况通过网络等形式。

(二)建立农资市场信用标准

农资市场信用标准是评价农资生产和销售企业信用等级的尺度和依据。只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市场信用标准,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2007年1月,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行业信用等级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这是为我国农资市场信用标准建设而做的初期努力工作。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距离我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农资市场信用标准还存在不足之处。为此,一方面要在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继续朝制度化、规范化方向迈进,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其中,从而做到对信用评价单位的信用等级核实无误。只有这样,农资市场信用标准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取得成效。

(三)完善农资市场信用评价制度

农资市场需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运行的信用评价制度,以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建立由政府部门、农资行业和社会三方组成的评价主体则是必然选择。例如由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农资市场信用作出相应的评估,积极借鉴农资行业协会意见和建议,并采取听证的方式多方听取社会意见,对企业农资市场信用作出正确的评价。

工商部门可以农资经营者“经济户口”为依托,结合对经营主体市场交易行为的动态监管,对所掌握的

与其信用相关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遵纪守法情况、商标注册认定、广告行为、合同管理、质量认定、受表彰奖励情况等信息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确定各类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将其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守信企业,B级为警示企业,C级为失信企业,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从而在日常监管中加大对A级农资经营户的扶持力度,适度管理B级农资经营户,强化C级农资经营户的监管力度,严管D级农资经营户,定期向社会农资经营者的信用信息,预警和引导农资消费。同时,在农资经营者中大力开展“文明诚信企业、商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农资商品放心店”争创活动,引导农资经营者诚实守信,营造重信誉、守信用、讲诚信的良好经营氛围。

同时,鉴于政府能力的有限性,有必要引入专业评估部门来帮助政府分担农资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压力。专业的农资市场评估部门作为独立于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之外的独立评估机构,由于与其他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因而在评估过程中更能体现独立性与公正性。因此,政府有必要在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鼓励专业农资市场评估组织的发展。

(四)建立农资市场信用披露制度

农资市场信用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存档,是做好农资市场信用工作的基础。政府应当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方式来将农资行业信用状况向广大消费者公布,确保行业内其他相关企业和普通民众能够通过多种途径了解这些信息,从而为企业的经营和生产提供借鉴,为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提供依据。鉴于当前信息传播技术和手段的现状,保证农资市场信用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1.构建农资消费预警网络。充分利用工商、农业、质监等部门的检测手段和专业技术优势,实现检测结果共享。同时,不断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管,及时市场监管预警信息和农资消费指导信息,保证农民用上合格放心农资。

2.政府担任农资市场信用披露的主体。不论是利用电视、报纸、广播或是互联网等传播手段,政府必须作为农资市场信用披露的主体,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3.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由于政府能力所限,无法确保每次披露的农资市场信用完全真实准确,需要通过社会反馈进行修正和调整。

(五)完善农资市场信用奖惩体系

工商、农业、质监等农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信用等级状况,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如在年检、抽检、行政审批等方面给予便利;在农资直补政策享受和农资龙头企业评选等相关优惠补助政策方而优先,建立有效保护和激励机制。

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不合格农资退市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质量不合格农资严厉查处,及时追回、收缴、罚款;对虚假宣传的,及时警告并消费警示。对严重违反农资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实行重点监管,可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取消市场准入、限期召回商品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快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加快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以创新农资市场监管体制和提升行业监管效能为主线,按照“引导、规范、提升”的总体思路,通过实施农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结合农资打假,建立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监管机制,进一步深化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农资企业加强自律建设,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经营环境和放心的消费环境,实现农资监管关口前移,从源头上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加强法制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涉及农资市场建设的诸多方面,要逐步建立健全农资市场信息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农资市场信用法制建设水平。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有关农资市场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保障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进行。

(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守信氛围

篇4

信用评级体系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价值发现、风险防范、降低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已有长足发展,但仍无法撼动穆迪、标普和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的主导地位,市场话语权逐步丧失。为改变当前状况,需要各方尽快达成共识,加强国内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培育市场领先的本土公司。

一、国内信用评级体系基本情况

(一)发展历程。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始于债券评级,伴随经济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起来,经历了初创、调整、建设和发展阶段。一是初创阶段。1987年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范企业发债行为。为防范金融风险,银行系统一些机构组建了信用评级机构。二是调整阶段。1989年国务院决定整顿金融性公司,人行撤销了银行系统设立的信用评级公司,成立了由各地人行牵头、金融家和学者参加的信用评级委员会,业务转交委员会管理,同期独立于银行系统的信用评级机构产生。三是建设阶段。1993年国务院文件明确企业债券必须进行信用评级,同年修改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同年11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发债机构和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发展信用评级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国内评级公司纷纷成立,但受到债券市场容量偏小和自身实力较弱的制约,评级公司经营困难重重。四是发展阶段。2000年后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等三大国际机构也纷纷在国内设立了独资和合资公司。2005年后债券市场取得了长足发展,债券种类日益丰富、债券发行和交易量屡创新高,国内评级公司经营状况明显改善。

(二)国内评级体系现状和趋势。2009年国内评级机构收入超过8亿元,各类评级机构近200家,包括国有控股、民营、合资、外资企业,服务领域包含评级、组织评级、金融产品评级和个人信用评级,全国性评级企业主要包括联合资信、中诚信国际、大公国际、鹏远、上海新世纪、上海远东资信和东方金诚等。行业集中度高,在人民银行备案的80家信用评级机构中,营业收入前10名的机构收入总额占全部机构总收入的接近70%,利润前10名的机构利润总和占全部机构利润的84%。

未来随着中国经济实力日益增强,金融改革深入将推动国内债券市场发展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巴塞尔新协议的实施促使国内银行更加注重内部评级工作,评级机构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将呈现机构集中化、业务全球化、受评对象深度和广度扩大化,技术方法模型化的趋势。

(三)国内评级体系管理现状。目前主要由政府部门进行监管,一是对评级市场实行保护政策。国际评级机构没有直接在国内开展业务的资质,仅能通过合资企业曲线进入。国内企业发债均需强制性进行信用评级。二是由政府不同部门分行业管理。央行负责全国征信机构管理和金融债评级管理;发改委负责企业债评级管理;证监会负责可转债和证券公司债评级管理;保监会负责保险企业投资企业债评级管理。三是正在制定统一的行业监管法规。国务院法制办于2009年10月向社会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运作规范和评级工作有关标准。

二、国内信用评级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国内信用评级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国际影响力不强、外资抓紧向本土机构渗透、制度性基础不完善,监管体系仍需加强协调等方面。

(一)国际资本市场信用评级话语权被三大评级机构垄断,短期内难以靠行政力量改变。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国际三大国际评级机构确立市场垄断地位,长期把持国际评级市场话语权,长期压制发展中国家的评级结果。这是在资本市场发展中自然形成,短期难以靠行政力量改变。一是评级是决定证券价格的主要因素,因此评级机构的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至关重要。评级机构必须经过长时间的信誉积累才能得到市场认可,三大机构分别成立于1909、1860年和1913年,长期的评级服务使他们得到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认可。根据国际清算银行报告,在世界上所有参加信用评级的银行和公司中,穆迪涵盖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准普尔涵盖了37%的银行和66%的公司,惠誉国际涵盖了27%的银行和8%的公司。除非发生重大信誉事件,三大机构垄断地位短期内难以改变。二是国际评级机构运行基础是西方资本市场和法律体系,主要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体系已成为行业标准。国际评级机构形成与美欧发达的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美欧是资本市场发源地,也是当今发行人和投资者最主要聚集和关注的资本市场。为了进入这一市场,发行人和投资者必须接受市场规则。先天优势帮助其获得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评级体系被投资者所广泛接受,成为行业标准。三是国际评级机构的市场地位短期内无法替代。三大评级机构技术和人才优势明显,特别在金融衍生品等创新工具方面更为突出。评级市场尚无机构挑战三大国际评级机构的权威,也没有更好的机制可以替代信用评级作用。在历次金融危机,国际评级机构权威性和公正性都会遭到质疑,但市场投资者和各国监管部门依然广泛使用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二)国内信用评级行业存在恶性竞争,评级机构资本实力和业务能力不足,市场中缺乏权威的评级机构。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取决于自身的专业独立和评级结果的公正客观,而国内评级机构在这方面仍有较大差距。一是国内评级机构众多,行业存在恶性竞争,部分机构为了争取市场份额而篡改评级结果,降低了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二是国内机构资本实力、业务能力和数据积累不足。国内评级工具广泛借鉴国际评级机构经验和技术,缺乏自主核心技术。专业人员技能和数量与国际评级机构相比差距明显。三是评级结果替代性强,市场认可度不高。各评级机构评级产品没有显著差异,评级结果大同小异,对投资者的指导意义不大,可替代性强。

(三)外资普遍看好国内评级市场未来空间,抓紧向本土机构渗透。由于我国对评级市场实行保护政策,国际评级机构没有直接在国内开展业务的资质,为了进入国内市场,普遍通过技术交流和股权合作向本土机构渗透。一是积极参股实力较强的本土机构。穆迪、惠誉分别持有中诚信、联合资信49%的股份,通过合资公司占据国内债券评级市场份额。二是加强与本土机构的技术交流,积极推广其评级体系和产品。穆迪和标准普尔分别与大公国际、新世纪开展技术合作;穆迪还多次与国内评级机构商谈数据库领域合作事宜。

(四)信用评级方面的立法和监管比较薄弱,缺乏统一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和监管体系。现涉及信用评级的法律依据分散在《证券法》等法规条例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缺乏专门的统一基础性法律。零散的法律条文使得法律空白点过多。缺乏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规范化经营、评级机构内部操作、评级市场竞争规则等方面的详细规范。现行监管体制存在多头监管,缺乏协调的问题。各监管部门分别从各自业务角度对评级机构提出要求,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存在监管空白点,缺少统一的业务规范和从业要求。

(五)行业发展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我国债券市场仍不发达,企业债券发行利率没有与评级结果挂钩,信用评级重要性不足。同时,投资者对国内评级机构认可度不高,需求不强,进一步制约了评级机构成长。会计准则、企业执业操守和社会信用环境等因素仍待进一步完善。

三、政策建议

培育权威的本土信用评级机构,推动国内评级体系发展成熟并扩大国际影响力,有利于打破国际评级机构垄断地位,争取金融话语权,掌握资本市场定价权,维护我国利益和金融安全,应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积极发挥政府定政策的引导作用。

(一)积极争夺国际市场的评级话语权,削弱西方金融霸权。国际市场评级话语权事关信用和融资成本高低,国内评级机构短时期内仍无法动摇三大评级机构的垄断地位,对此要清醒认识。一是客观看待国际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目前国际资本市场运作仍需使用国际评级机构评级结果,但不可盲从国际评级机构意见,而是要经过科学分析、审慎使用。二是积极与评级机构沟通,增进对我国特点的理解,正确反映实际情况。对不合理的评级结果要提出异议,通过适当渠道予以反驳澄清。三是利用金融危机机遇,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的信用评级新标准。金融危机以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受到空前质疑,评级机构的商业模式和评级结果也饱受争议。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推动国际通用评级体系的改革完善工作,增加评级透明度和评级技术的科学性,客观反映我国实际情况。

篇5

1、数字信息化。虚拟卡被视为实体卡去介质化的尝试, 它用特定的数字信息代替了有形的物质载体。用户开通虚拟卡后,银行会发放卡号给客户,用该卡号即可开通支付宝快捷支付,进行各项网络或移动支付的消费。虚拟卡节省发卡成本,实体卡单张发卡成本约近百元。

2、以大数据为支撑。虚拟卡无需客户前往银行营业网点填写个人信息,它依据的是互联网背后的大数据。实体卡主要依据客户的资产状况、收入等线下的信用记录确定信用额度。虚拟卡主要根据用户网络消费记录和信用记录来审定额度。据此,阿里拟推出虚拟卡的授信额度由200 元起步,信用额度的依据是用户在网络上积累下的实名制信息和消费数据,即根据个人网络信用度确定额度。这是信用卡发卡制度的重大创新与变革。上述两个特点应当是虚拟卡的最重要特点,应是其被称为虚拟的由来。

3、用户主体资格的双重性。阿里拟推出的信用支付业务主要为持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的支付宝用户在淘宝和天猫商城购物的消费行为提供消费贷款。该业务拟只对实名注册的支付宝客户开放。

一方面,用户的适格条件较为宽松。实体卡对用户资格严格限制,银行不能给大学生发实体卡,但是支付宝虚拟卡不受这个政策限制。另一方面,客户范围有局限性。虚拟卡的消费局限于特定的网络,比如阿里虚拟卡局限于阿里巴巴客户范围内。阿里巴巴酝酿的虚拟卡业务,建立在其阿里体系之内,在淘宝、天猫上用支付宝购物的客户才可能开通信用支付。而传统的银行卡的用户和使用范围不限于此。

4、互联网渠道发行。虚拟卡通过互联网发行,即申请、即发卡、即支付,无年费。客户申请办卡只要符合条件,少则一分钟至多十几分钟即可拿到卡。在线即时申请发行省去了实体卡从客户提交书面申请到客户经理现场确认、确定信用额度和寄送等长达月余的繁琐程序。

5、运用担保制度或保险公司分散风险。虚拟卡支付业务的资金由发卡银行提供,阿里为此特别成立了一家担保公司--商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担保),为持卡人信用进行担保。当持卡人一个月后不能按约定偿还虚拟卡项下的欠款时,由阿里担保承担还款责任。但是,该担保公司所提供的整体担保额度是有限的。重庆市工商局注册信息显示,阿里担保注册资本3 亿元。若按照最大担保额度不能超过资本金10 倍算,阿里担保目前能提供的额度为30 亿元。另外,腾讯虚拟卡准备引入保险公司对虚拟卡的欠款提供保险理赔。

6、持卡人违约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实体卡如果逾期不还,银行会收高额利息,产生信用卡滞纳金,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计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可依法追究民事偿还责任甚至赔偿责任,恶意透支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虚拟卡的逾期后阿里担保会先对发卡人进行垫付,再对持卡人进行催收。如果催收一年仍没有还款,支付宝账户将被注销以示惩罚。从理论和法律制度来说, 阿里担保有权对持卡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虚拟卡的信用额度较小,违约欠款的数额较低,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可行性较差,因此违约的持卡人被实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不大。

二、虚拟卡的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信用卡业务涉及的基本当事人包括持卡人,发卡机构,特约商户与担保人。在阿里等虚拟卡业务中,发卡人表面上是中信银行和阿里或腾讯,持卡人为开通虚拟卡业务的用户, 特约商户为阿里旗下的淘宝商户。实体卡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存在很大争议,但是持卡人、发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间的法律关系是实体卡最基本的三种法律关系1。虚拟卡的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1、中信银行与阿里和腾讯等互联网企业的法律关系。虚拟卡发卡机构表面上为阿里与中信银行联合发行,但实际发卡人应当是银行。阿里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实际上是提供数据、技术支持,提供销售渠道和销售平台,或提供担保人,阿里和中信银行的合作本质上是基于数据的合作。即中信银行结合阿里提供的数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审核用户资料, 决定信用额度,直接向用户授信,包括确定免息期后的利率。坏账风险由中信银行承担,网络平台概不负责。

所以虚拟卡仍通过商业银行发行,风险管理技术和征信技术仍依靠商业银行,支付宝方面配合中信银行收集数据,并通过网上渠道销售,实质上是由银行发行与管理。

2、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法律关系。发卡行与持卡人的法律关系因为信用卡的不同功能而有所变化。第一种是储蓄关系。虚拟卡具有储蓄功能,用户可以随时存入或取出一定金额,在这个意义上,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有储蓄关系。第二种是借贷关系。虚拟卡允许用户透支一定限额,即提供一种信贷关系,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是借贷关系。该种法律关系是实体卡也是虚拟卡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也是虚拟卡被监管机构最担心出问题的地方,这是虚拟卡被叫停的敏感点。第三种是关系,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转账结算时,持卡人将结算事项交由发卡行处理,发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由持卡人承担,并有权得到相应报酬。但超过授权范围的事项产生的结果由发卡机构承担。在这一层意义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之间是委托关系。实体卡通常还存在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间的抵押担保关系,即发卡机构要求持卡人提供的信用卡担保机制。而虚拟卡只有资格审查和注销账户的惩罚, 尚没有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措施。总之,发卡人与持卡人之间是上述多种法律关系的混合体。

3、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特约商户之所以接受信用卡支付方式,是基于其与发卡机构之间的协议。因此,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形成关系,发卡机构是委托人,特约商户是受托人,特约商户按照发卡机构的指示完成信用卡相关委托事宜后,特约商户可以获得发卡机构的付款。对于阿里虚拟卡,发卡机构为中信银行,特约商户仅限于阿里旗下的接受支付宝快捷消费的商户。

4、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主要是基于商品买卖合同的基础关系。同时,持卡人委托特约商户通过其信息交换系统获得发卡人的授权与支付款项的承诺,即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授权。但二者之间的买卖关系独立于信用卡交易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诸如质量纠纷,服务纠纷等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问题,通常不得成为拒绝支付信用卡款项的理由。但持卡人享有的权利对商品款项的支付有一定的影响,如持卡人行使消费者的合同撤销权后,未支付的款项停止支付,已经支付的要退还持卡人。

5、担保公司与发卡银行的法律关系。担保人与发卡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保证持卡人履行其对发卡机构的还款义务,如果持卡人不履行义务,则发卡机构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代持卡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持卡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阿里虚拟卡中的阿里担保即是发卡人的担保人。另外,在虚拟卡中引入的保险公司的性质与担保人的性质相似,主要是由保险公司赔偿持卡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的对发卡人形成的信用卡项下的欠款。

三、虚拟卡争议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对策

虚拟卡与实体卡的本质一样,都需要接受央行的监管,避免造成系统性风险。与实体卡业务相比,虚拟卡涉及不少新的技术和新的发卡程序。虚拟卡的风险隐患和争议主要存在以下方面。

(一)合规性问题

1、发卡人主体资格的合规性质疑。国际上信用卡是由银行或者专门的信用卡公司发行的,国内没有专门的信用卡公司。根据我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都是由银行发行的。

通过前述分析, 虚拟卡实际发卡人是商业银行,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没有问题。虽然虚拟卡在某些方面突破了现有规定,对于这样的金融创新,在能够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应当试点发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在1996 年制定,那是针对的是实体卡管理,互联网还未普及,更谈不上互联网金融创新,当时根本无法想象虚拟卡的创新。如果硬要采用过时的制度管制近二十年后的互联网金融,无疑是削足适履。

2、发卡程序的合规性质疑。银监会2011 年1 月印发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包括业务准入、发卡、收单、风控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虚拟卡发卡程序与上述规定差距较大。

第一,申请材料环节突破面签要求。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包含申领人信息、合同信息、费用信息和其他信息。其他信息包括申请人声明、申请人确认栏和签名栏等内容,特别是申领人确认栏中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 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其第三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信用卡主卡申请材料必须经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

上述规定是对实体卡的纸质申请和签名的要求,并且属于部委规章,法律效力较低。但是法律效力更高的我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对网络电子合同及其签名都明确承认。因此不存在网络申请和签名的法律障碍。

第二,身份识别问题。上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发卡银行需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虚拟卡以网络消费记录为授信依据, 发卡方难以确认用户的工作和收入情况,只能依靠大数据分析。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卡银行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且不得激活领用合同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虚拟卡可以在线获得申请人签名,对申请人身份的确认主要通过申请人填写的信息和支付宝实名认证制度,实名认证会同时核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户号码等信息。在实名认证中, 上传身份证后与公安网联网核实身份信息,银行账户在开户时已经由银行按照账户实名制的规定当面核实身份,因此,这些信息验证结合起来可以保证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另外,支付宝虚拟卡可以通过信用卡激活环节降低身份识别风险,强化账户实名制。

(二)安全性问题及对策

1、信用识别风险。虚拟卡的发行可能存在第三方数据分析风险。而中信银行与阿里推出的虚拟卡,很大程度上依赖阿里的网络购物数据决定授信额度。阿里授信的具体流程为,首先用几个关键数据将客户分为几个不同的类别的群体,再通过对群违约概率的反复计算,最终确定能够对类似群体提供多大额度的标准化授信产品。具体施行时,只要甄别客户属于哪个群体,然后即可直接套用自身设立的授信流程4。在这一过程中,银行以第三方数据为依据授信,在第三方数据有误时,就会产生较高的风险。对此可以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数据分析模型, 可以通过降低信用额度,引入担保和保险价值降低信用识别风险。实际上,传统的信用卡授信数据也是靠长期实践摸索积累,前期大量发卡,让风险充分暴露,再据此修正银行的风险模型参数。

2、信息安全风险。央行称,由于虚拟卡办卡流程无法有效确认客户本人办卡意愿,在目前个人身份信息非法买卖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存在较大的冒名办卡风险,极易损害消费者权益。

对此,可以要求虚拟卡用户必须实行实名认证制度。如前所述,在实名认证中,上传身份证后与公安网联网核实身份信息,银行账户在开户时已经由银行按照账户实名制的规定当面核实身份,因此,这些信息验证结合起来可以保证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当前网络上信息泄露问题需要通过多种措施来降低冒用他人信息的风险。例如,在支付宝钱包使用过程中,用户需要提供姓名,银行卡号,银行卡密码,获取手机动态密码甚至快捷支付中需提供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来核对用户身份。

从支付宝多年经验来看,并未发生客户信息泄露的问题。在客户信息安全风险测试中,即使客户手机丢失, 他人想要修改支付密码也需先输入原始密码,这就保证了客户享有和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类似等级的安全保障。

(三)违约风险及对策

1、违约风险。由于支付宝交易通常金额不大,即使持卡人违约而不还款,阿里方面也不可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其承担最终偿付责任,最终后果以注销账户以示惩罚,因此可能诱发违约风险。另外,还可能存在恶意透支问题。如果是实体卡,银行会收取高额利息、滞纳金,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阿里虚拟卡只有罚息、最终注销账户的惩罚,其对恶意透支也应当适用上述有关实体卡的规定追究责任,可以威慑违约行为以及恶意透支。

第一,通过对最高信用额度加以限制可以降低信用卡违约风险。对此,阿里虚拟卡最低限额为200 元人民币,最高的额度是根据用户日常的消费的一些数据积累所产生的一些信用价值来评定的;腾讯虚拟卡的最低额度是50 元,最高额度是5000 元。

第二,识别客户的信用风险要完善大数据授信技术。支付宝作为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其拥有近3 亿的实名认证用户,消费者在网络上沉积了大量行为数据,这些数据可以折射出消费者的信用。

第三, 引入保险机制或担保机制分散银行风险。中信银行与腾讯公司推出的虚拟卡的一大创新是首次引入了商业保险模式,以分散客户信用风险及银行资产风险。众安保险拟为微信虚拟卡建立风险保障机制。通过引入保险公司,在虚拟卡用户没有偿债能力时,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可以降低虚拟卡发行人的资金风险。阿里集团为虚拟卡业务特别成立了一家担保公司对发卡银行面临的客户违约风险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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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是进行任何信用活动的基础,信用信息的不完备是制约信用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信用服务行业所需的信用信息,除了来自于金融领域外,还大量分散在政府、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手中。在信息管理层面上,日、美、欧三个地区的立法制度以及立法体系都是极为严格的,严格的立法机制不但为征信机构在行业内的征信权予以了较好的保障,同时对于信息流动的安全以及使用的合理化都予以了很好的约束和管控。

哪些信息属于信用信息

根据美国的信用信息归集内容看,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有如下三部分,这三部分可以被划归为九个不同的类别。第一部分:基本信息,这一部分可以划分成三个不同的类别,类别一为企业的身份信息,含名称和地址以及电话,还有邓氏编码;类别二是企业的自然信息,含规模、业务范围、所雇人员的数量和年销售额等相关信息;类别三为组织信息,含总部、投资人、部门结构与分支机构。第二部分:信用记录:同样可以分成三个不同的类别,类别一为财务状况,含收益率、信用等级、资产负债以及发展趋势;类别二是银行与付款记录,含付款记录、应付账款、贷款情况、于银行开户情况;类别三为包括法院在内的公共信息,含法院记录、登记信息、税收信息、破产信息等等。第三部分:经营管理信息,含高管人员信息、企业品牌以及业务领域等等。

对于消费者来讲,其信用信息由如下四方面组成:一为身份信息,含姓名和住宅以及电话,还有社保号与征信公司所设个人代码;二为信用记录,含信用卡、分期付款、住房抵押、消费贷款、租赁等,这些信息不但含正面内容,也含负面内容;三为公共记录,含个人财产、税收、法院判决等等;四为查询信息,此为基于《公平信用报告法》所设,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信用信息的具体使用予以记录,进行监督,在保障使用符合立法规范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获得和使用信用信息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对于企业来讲,其信用信息源不但包括诸多的公开渠道,比如新闻媒体和政府组织;还有专业机构的提供,比如对法院判决相关信息负责收集的专门企业;另外有一部分是从银行以及投资者、工商局,还有金融企业采集获得,比如贷款、账款拖欠等等;尤其是账款拖欠这方面信息的提供人通常为债权人,这方面的信息,征信机构通常要与债务企业予以核实之后,再行录入。对于消费者来讲,其信用信息源同样有三个:一是由诸多授信机构所提供的相关信用信息,这些授信机构含银行和信用卡公司以及租赁商,还有办理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相关机构等等;二为公共部门(含政府机构),比如法院的判决、税务机构的纳税信息、公共单位的收费记录;三为别的信息报告组织者,比如相关行业协会等等。

若不限制信用信息的具体使用,就会造成信用信息被滥用,进而对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对消费者的合法正当权益、对整个国家所应该享有的信息安全产生严重的危害。

建议

对于征信活动的积极开展来讲,信用信息是基础,所以要想保证信息使用、信息采集、信息共享、信息保存等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规范的机制是前提,也是基础。

《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了:在建设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政府要发挥自己的推动作用,社会要为之共建,政府要予以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的标准,并且健全立法,为完善的市场的建立和培育打下基础,为市场机制良性作用的发挥提供外部的保障,还要做好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这个过程中,要鼓励多方不同的社会力量的参与,要让社会整体共同为建设信用体系而努力,合力建构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制。

在中国,征信行业只有十来年的历史,整个行业的规模有限,还没有构建起良好的市场信誉,再加上信用信息本身的公开程度以及共享水平不高,没有完善的立法的约束,所以征信机构自身的运转的稳定度也不高,从相关公共单位和组织收集信息的能力也比较低。在信息的采集以及获取过程中,征信机构的地位仍然比较低。

当前,针对信用信息的使用以及传播,中国并未建构起完善的立法,所以构建起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就肯定需要修订现行的法律、制定新的相关法律。现在在信用信息之共享使用方面,下面几个方面是亟需开展的所在:

第一,明确确定市场上可收集与使用的相关信用信息的具体范围。因为并未明确针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信息予以单独立法,所以必须要明确征信机构可以采集与使用的相关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对其使用范围予以界定,尤其是严禁采集与使用的相关信息,更要予以清晰地界定。基于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正当保护这一前提条件下,充分化可以收集与使用的信用信息是前提,也是条件,在此可对美国的相关经验予以充分的借鉴。

第二,对于信息公开的相关办法予以尽快明确。尤其是信息的掌握者和使用者,更要明确他们能够公开的信息的范围与内容,对其公开的方式也要予以明确。

第三,针对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还有国家安全信息,也要明确特殊的保护措施。

除了立法之外,还应进一步推进各个层面各个行业的信用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我国信用信息原始数据记录的不完整、不规范,以及权威数据源机构间的数据内容矛盾问题等直接影响到信用数据的可应用性。中国人民银行也制订了《企业征信数据元标准》《个人征信数据元》《信用评级业务标准》等标准,但这些标准都仅仅是指导性规范,对信用数据源单位的实际约束力不强。

关键点2:如何惩戒失信者

实践表明,社会信用体系难于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缺乏合理的信用惩戒机制,这种缺失容易让社会中的很多人失信也不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自然难以激励人们守信。建立合理的信用惩戒机制不仅有利于对行业信用管理进行正确引导,有利于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也能有效促进不同社会主体遵守信用,珍惜自己的信用。

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来说,行政性惩处机制应该是辅助手段,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惩戒机制,通过将所有社会主体的信用行为统一建立信用档案,在市场交易行为中,不同主体可以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决定是否和对方进行交易,以此为基础,无论是信用信息的提供方,还是使用方,都能通过征信活动给自身带来好处,从而引导不同市场主体积极提交和共享信用信息。从目前来看,我国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惩戒机制还要走一段漫长的路。

谁来惩戒失信行为

从发达国家三种不同的信用体系模式来分析,惩戒失信行为的主体具有多层次化和多样性,从政府机关到民间组织,从司法机关到法律授权者,都可能担负起这一责任。

以美国为例,财政部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还有联邦储备委员会,都为主要的信用执法人。通常,政府行为是惩戒的主要方法,此后转变成民间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机构担负的主要职责是完善立法,界定失信行为,明确惩罚措施,通过公告或者其他方式把失信人的行为以及政府对其予以的处罚告知给整个市场,这样市场上的其他主体在和失信者进行交易时就会予以思考。分析惩戒机构,它们工作的开展所依据的主要为信用产品,这类信用产品源自信用服务组织,借助这类产品,他们约束乃至威慑失信者。由于负面信息所产生的影响和行为所受到的限制,失信者为自己的失信行为需要付出昂贵的成本。分析失信惩戒体制,其目的不在于惩戒,而在于阻止,在于消除失信行榈纳存空间和生存条件。

如何惩戒失信行为

分析失信惩戒的主要形式,可以将其总结为如下三种:第一种,法律约束。通过健全的立法体系,维系信用关系的正常运作,借助法律惩罚失信者,保护合法权益。第二种,非法律约束。含道德约束、宗教约束以及舆论约束等不同的形式。对于法律约束来讲,道德约束是其前提,从实质的层面上认识信用,它依赖于社会主体彼此间的诚信,基于道德维系,市场信用体系得到更好的运转。舆论约束来自媒体和公众,它们的强制力可能有限,但是它们的影响力极为广泛;而宗教约束于西方的影响力甚大。第三种,经济约束。为在上述两种约束方式的影响下,失信者于市场上所遭受的经济限制与经济损失。

失信惩戒不但在机制上较为严厉,而且在手段上也较为灵活。对于失信者来讲,它还享有申诉权,如果其认为对自己的记录存在不正确和不实的地方,那么其有权提出质疑,对于失信者的质疑,作为信用报告机构,要设立对应的处理程序,展开调查,如果于一定时间里,被质疑信息所对应的准确性不能得到证明,就需要删除这些信息,即便信用报告机构马上提供了证据对相关信息予以了充分的证明,失信方仍然有权将自己的解释加入到信用报告里,还可以对报告进一步的提出质疑,借此获得信用信息使用方的理解和注意。

建议

现在,针对失信行为和失信者,中国并未建构起完善的惩戒机制,失信者并没有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较高的代价,他们甚至还从中获得了不法的利益。为此必须要严加监管,对失信者实行行政性惩戒、市场性惩戒和社会惩戒相结合的失信惩戒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

目前,工商、税务、质检、环保、食品药品、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分别依据各自条线的部门法规,组织开展了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一定的信用惩戒制度。但这些部门惩戒制度缺乏有效整合,没有形成联动惩戒机制,降低了实际的惩戒效果。应当积极推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进行联动惩戒,使失信主体在一个领域失信,在多个领域寸步难行。首先要实现失信信息的整合。要加强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使失信信息能够在有关部门之间互联互通,使失信主体在社会各领域留下“案底”。其次要明确联合惩戒的领域。针对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并非在所有领域都要进行制裁,但应当在一些重要经济或者社会活动领域建立联合惩戒应用机制。如在工程建设、食品药品购销、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重要领域,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分配、人才引进、资质认定等政府管理环节以及有关主体申请资金扶持、优惠政策享受、评优表彰方面。最后,对失信主体加强惩戒力度。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内容可以包括限制企业进行投标、限制投资项目、限制信贷规模(需与央行协商,争取其支持),或给予失信企业警告、罚款、社会公告,以及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享受、剥夺评优资格及称号等;对失信个人的,惩戒内容包括警告、罚款,限制人才引进、户籍转入,限制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录用,限制个人申领及使用信用卡、个人房贷、车贷及消费贷(需与央行协商,争取其支持),限制经适房申请等等。

建立健全畅通有效的失信信息传输机制

失信信息传输机制包括了失信信息的汇集、查询和。要建立失信信息的有效汇集机制。分析为什么失信行为在当前的中国较为多发,不对称的信用信息存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要充分利用现代大数据技术,借助网络联合,在不同职能部门间构建起彼此协作、互为影响、互为支持、高度公开、高度透明的信用信息机制。于个人来讲,最好可以基于身份证这个中心信息的基础之上,对个人信息予以完善,进行信息查询网络的构建。在个人信用信息这个档案下,个人的生活和工作等行为都会受到影响,离开了信用,个人在社会将难以迈开步伐。只有这样,经济主体才会更珍爱生命,更珍惜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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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的发展呼唤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问题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良好的信用状况是社会稳定和 经济 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信任关系的缺失、信用状况的恶化则会导致交易 成本 上升,使社会秩序趋于复杂化、混乱化。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平台使交易双方无法直接见面,这种空间上的分离使得虚假身份很难识别,网络欺诈、欺骗行为很容易滋生,所以在电子商务中的信用问题也就非常重要。电子商务活动的网络化和全球一体化、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和虚拟化发展,以及电子商务交易的高效、智能、快捷等要求,都呼唤着必须要建立起相应的面向电子商务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制约我国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主要因素

1.社会普遍缺乏现代 市场 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 道德 规范

由于我国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真正的社会信用关系十分淡薄。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加上国家信用 管理 体系不完善,相关的 法律 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从而导致社会上信用缺失行为盛行。

2.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是 财务 管理 的一个专门组成部分,包括对应收账款和商品销售的管理;对与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的主要客户信用状况的 调查 、征信和管理。它是企业财务 会计 部门连接各业务部门的桥梁,也是企业筛选客户并与诚信客户保持长期联系的纽带。我国由于普遍缺乏这一重要管理环节,因而,常常导致电子商务中失信行为的发生。

3.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序很低

在市场交易中可以快速取得资本市场、商业市场上绝大多数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真实资信背景报告的国家被称之为征信国家。目前,我国仍是非征信国家,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虽然也有一些机构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例如信用抽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市场规模较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这导致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

4.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对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

在征信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但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资讯与个人信息没有开放,这增加了征信过程中获取企业信息的难度。对于征信国家而言,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成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各国的征信中介机构一般都建有自己的信用数据库,记录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信用信息。目前

三、面向 电子 商务 的 社会 信用体系的构建

1.大力加强电子商务主要参加者的信用建设

这主要体现为: (1)个人消费者的信用建设。个人消费者是进行电子商务的主力军,建立个人消费者评级制度,提高电子商务个人消费者的整体信用水平。(2)企业的信用建设。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企业更多的是充当卖方的角色,因此企业的信用水平对电子商务交易能否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企业的信用建设首先是在交易中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其次是要成立信用查询部门,向查询者提供企业的信用情况;最后是要真正建立起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企业的信用级别越高,所得到的优惠也越多,以利于每个参与企业积极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3)社会机构的信用建设。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社会机构的大力参与,这其中主要是 银行 和司法部门。因此,银行要建立良好的信用,要能够保证电子货币与真实货币之间的顺利转换,要不断提高电子货币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缩短货币转账的时间,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此外,高信用的司法部门对于顺利解决纠纷,保证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行秩序也很重要,这是因为只要有交易,就难免有纠纷,而纠纷的解决主要需依靠司法部门。司法部门要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积极制订有关 法律 法规保证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能够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坚强后盾。

2.大力加强信用自律机制建设

这具体体现在:(1)进行诚信机制建设,重视诚信守法的 道德 教育 ,积极培育社会信用观念。通过建立健全诚信教育宣传体系,加大诚信理念的宣传力度,树立起政府、企业及公民讲信用的道德规范,形成人人讲诚信,全社会以诚信为荣、以信用失真为耻的社会氛围,增强信用观念,维护良好的 市场 环境 。(2)强化政府监督,推动企业信用自律。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措施, 工商 行政 管理 部门、质量管理部门以及海关、进出口 检验 检疫等部门都要制定企业信用考核、考评等级标准,对企业的诚信度和信用定期进行考评。通过规范企业的行为,向社会公布诚信名单和失信名单等方法,推动企业信用自律。使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形象意识,不断增强维护信用的自觉性,从而有效引导社会守信的主流。(3)成立诚信联盟,推动信用服务。由行业协会或地区组织的诚信联盟对电子商务企业的诚信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主要任务就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诚信建设的服务工作,发动社会力量,结合舆论媒体,深入宣传诚信理念,营造企业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组织制定量化的企业诚信标准并将其推广为企业经营行为的规则;在执法部门的领导下,建立企业诚信名录,以此形成诚信激励机制;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辅导企业健全诚信运营机制,建设企业诚信经营的自我约束体系。

3.大力加强信用约束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诚信的法律支持体系

诚信秩序的建立需要法律的支持,诚信机制建设也要在法制上得到保障。为此,要加强信用约束的法律体系建设,按市场化的要求,在《 民法 》、《 合同 法 》等法律基础上建立具体的信用保障办法,体现信用的市场约束。同时,大力强化信用的保障效力,组织各方力量惩罚打击失信行为。要通过加强制度约束,建立起一个让失信者付出比失信的所得收益高得多的“ 成本 代价体系”,使失信无利可图。

4.强化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作用

从培育和维护有效率的市场环境的角度看,政府应该在信用体系建设中明确自身的定位,发挥积极的作用:一是以信用为立法基点,制订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 指导 信用体系建设;二是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三是引导企业切实讲究诚信为本;四是推进和培育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五是发挥积极的监管作用,惩戒失信行为,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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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用风险管理 内部评级体系 管理战略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概述

 

1.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一般定义为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象不能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的潜在可能性。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违约风险(default risk),指交易一方不愿或无力支付约定款项而致使交易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另一部分是信用价差风险(credit spread risk),指由于信用品质的变化引起信用价差的变化而导致的损失。以银行实际的风险资本配置为参考,信用风险占银行总体风险暴露的60%,而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则仅各占20%。狭义的信用风险通常指信贷风险。由于商业银行本身以经营信用为基础,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信贷风险与生俱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需要管理的风险也逐步增多,其信用风险依然是最大风险,以我国为例,据了解在剥离大量不良资产的前提下,2005年末,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3133.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8.6l%,其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高达10274亿元,不良贷款率高达10.49%。并且,在开放的市场中,新增的各种经营风险都将最终表现为信用风险。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产生与发展趋势。

(1)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产生。纵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风险管理从产生到发展已经完成了从传统风险管理至现代风险管理的重大转折。传统的风险管理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前期,主要经历了负债管理、资产管理和资产负债的综合管理三个阶段。现代风险管理源于2O世纪80年代初期,国际上多家银行受信用风险的影响而纷纷倒闭,商业银行由此开始普遍重视对信用风险的防范和管理的研究,我国尤其在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更深刻意识到: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理念、体系已经到了必须重新研究的阶段,于是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在这样的背景应运而生。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在当前又有了新的发展趋势,如管理理念由保守型向进取型转变,由单纯控制信用风险转变为灵活运用信用风险。银行业越来越倾向于积极地、富有进取地管理信用风险,以在可接受的信用风险暴露下,实现风险调整收益率最大化;管理方式由人工管理发展到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而且信息透明度越来越高,银行业可充分共享包括银行在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管理工具由内部控制工具发展到外部交易工具;管理手段由静态向动态方向发展;管理内容由单一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向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管理发展,并更加注重全面风险管理。银行更注重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多种风险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由各自为政向市场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建立了完善的信用管理机构和有效的个人、企业信用评估体系。

 

3.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影响因素。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是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外部因素指由外界决定、商业银行无法控制的因素,如国家经济状况改变、社会政治因素变动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内部因素是指商业银行对待信贷风险的态度,它直接决定了信贷资产质量高低和信贷风险大小,这种因素渗透到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信用分析和贷款监督等信贷管理的各个方面。 

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内容。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渗透在所有业务中和银行管理的所有层次。目前,国际活跃银行普遍采用金字塔式的风险管理体系,如图1: 

该体系可以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及业务风险等各种风险;此外,风险管理体系还引入了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对策、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等概念和方法。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中国加入WTO,外资金融机构开始进入国内,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逐渐传人我国,一些对银行风险管理比较重视、观念比较先进的国内银行开始认识到对全行风险管理进行统筹规划的重要性,开始慢慢尝试建立自己的风险管理模式。例如,中国银行率先在总行成立全球风险统一管理部,对中国银行的全球业务进行统一的风险管理。

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信用风险的发生通常具有突发性、不可逆性和传递性特点,而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的较多问题,使信用风险的控制能力是有限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还是由于银行自身风险管理缺乏系统性和实效性所致。

1.运用现代风险度量模型计量信用风险时存在着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主观上。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度量的主观评价色彩浓厚,长期以来采取的是由信贷主管人员在分析借款对象财务报表和近期往来结算记录后进行信贷决策的主观评价色彩浓厚的传统方法,是静态和被动的管理方式。客观上。缺乏有效的征信渠道和信息披露制度。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征信公司经营规模小、收入低、效益差,业务开展上也不尽如人意:个人征信刚刚起步,征信的数据量很小,限制了其使用范围;企业之间信息不互通,透明度差,很多企业的财务数据无从搜集,已公开的一些大企业的财务数据也存在着失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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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诚信;市场;信用体系

一、市场诚信缺失之现状

“人无信而不立”,诚实信用历来被古人视为安身立命的基本道德准则。“言而无信”是小人行径,为君子所不齿。然时至今日,人人投入市场经济洪流,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成为许多人的行为动机与终极目标。为了赢利,惘顾诚信,泯灭良知,损人利己,这些现象屡见不鲜。

每天我们周围充斥着各种各样天花乱坠的广告,各路明星代言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我们眼花缭乱,无所适从。“百草减肥茶”摇身一变,搭上神秘的成了“藏秘排油茶”,大肆虚假宣传之后,成就了销售神话;成本五六十块的铝合金锅,一番包装,成了拥有数十项国际国内专利的“胡师傅”无油烟锅,价格扶摇直上599元……举不胜举的看上去、听上去很美的商品,熟悉的明星代言,到最后不过是精心编造的谎言与陷阱。

言之凿凿,无一实话;言之确确,无一可信。企业的诚信、媒体的诚信、个人的诚信,在金钱面前化为乌有。我们的市场充斥着唯利是图、弥天大谎成家常便饭的商家,更有铺天盖地的媒体广告助纣为虐,结果是每个消费者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依然很难躲过重重谎言编制的陷阱,全然不知到底我们还能相信什么。如此这般信用存在严重危机的市场不是健康的市场,也不是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所需要的市场,更不是和谐社会所期盼的市场。那我们该如何重现一言九鼎的诚信社会?

二、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识

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古老的道德准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为何我们要从法律的视角去审视它,重新认识它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乃至建立经济和谐社会的意义?笔者以为,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因素之一。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主体都试图通过交易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公平交易、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诉求。然契约是否公正,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取决于一个前提,即信息获取渠道的畅通以及双方信息的准确提供,但实际上,由于诸多的制约因素,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是常态,交易中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往往导致交易天平的严重失衡。随着产品的极大丰富与专业技术含量的提高,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反而越发突出,作为买方,对于产品的选择判断,主要依赖卖方所提供的信息。这时,市场的公平交易,依赖于人们合作的诚意和对自身信用的珍视。信任,成为了交易实现的道德基础,也是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手段。但,或许正如哈特在谈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时候所说,人的脆弱性,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要求,就大部分来说,并不是由提供积极的服务,而是由消极克制构成的。这种克制通常是以作为禁令的否定形式来表达的,人们确实可能从不同的动机出发来服从,……另一方面,无论是对长期利益的了解,或者是意志的力量或善良,都不是所有人同样具有的……”正因为道德约束的脆弱性,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诚实信用,不可能仅靠道德倡导来实现,甚至仅停留在法律原则层面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面对诚信缺失的市场,也有些苍白无力。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体系的建立必将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此意义上,市场是道德的市场,信用体系是关联着社会秩序的问题。而我们对此的理解,首先从对诚实信用本身的理解开始。

诚实,是道德规范的要求,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以诚实信用为经营基本原则和理念,遵守职业道德,提倡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正直良心等道德准则,这样才能使市场经济在良性的轨道上运行,企业和个人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信用,则主要是指社会应该建立起一个刚性的信用约束机制,依靠一整套完整的信用管理机制与应用技术,来达到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Hl在于: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抱着善意、诚实、不欺诈的主观心理状态对待他方当事人,尊重他方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方事务,保证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在不损害他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可看出,它是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提出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一切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原则是商品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一经立法者规定为法律规范之后,即获得了法律的效力,上升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是法律中的“弹性条款”,具有较强的伸缩性,这实质上是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性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法官,使法官的司法活动具有创造性和能动性四。一方面该原则是法院解释契约、解释其他意思表示,从而干预生活,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依据和指导原则;另一方面也是法院演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三、市场信用体系之建构

要建立一个诚信的市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仅凭借道德自律或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建立全面客观的市场信用监督体系,才是现实有效的办法。这一点,国外经验可资借鉴。

(一)国外市场诚信体系之经验

第一,由商业性信用机构组成信用局而形成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其代表国家—美国,其信用制度包括信用登记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信用预警制度、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等等,美国的企业、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从盈利目的出发,形成全美信用管理协会等著名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的美国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代表国家一日本,有“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中心”、邮购系统的“CIC”以及消费系统的“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其信息来源主要通过会员提供客户的贷款情况、账户和信用卡使用等情况,供会员信息共享。

第三,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代表国家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该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信息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

(二)我国市场诚信体系之建构

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本国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媒体广告、个人进行有效的信用监督。

第一,建立全面的企业信用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体系内部已建立了企业的信贷记录,并在各个金融机构间共享,减少放贷风险的同时,也促使企业信守贷款协议,按时还贷,否则,无论在哪个金融机构,该企业都很难申请到新的贷款。但是,这一小范围的信用监督体系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对企业信用的要求。众多的欺诈,始于企业信用制度的缺失。从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到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构巨额交易欺骗股东等等行为,我们不难看出,正是缺乏全面有效的企业信用监督体系,才导致有的企业肆意欺诈、为所欲为。建立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为每一个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其经营、纳税、履行债务等情况,对其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为了及时、有效掌握企业的信用状况,工商、税务、金融机构应及时将企业的不诚信行为披露给信用评价机构,如经营中存在欺诈、偷逃税款、长时间欠贷不还、虚假广告等行为,以便于信用评价机构客观公正的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在对各类企业的信用监督中,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特别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真实性的监管,对于虚假财务报告、虚构重大交易等欺诈行为,应作为永久信用瑕疵记录,并给予最低信用等级;同时,主管部门对其予以有效制裁,才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股民的利益。

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信用进行权威的评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于维护市场和谐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使社会公众了解该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选择交易对象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对企业本身也是积极的督促,使企业注重维护自己的信誉,诚信经营,从而使“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

第二,建立媒体广告信用体系。

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广告无孔不入,已经深刻影响着每个人、每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的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胜,无所不用其极,利用广告夸大宣传,虚构事实欺骗社会公众,是其常用的办法。

笔者认为,虚假广告之所以会大行其道,屡禁不止,与广告的媒体信用缺失密切相关。广告的媒体只顾获取广告费,对广告内容疏于审查,甚至根本不审查,给广告费就行;而等到东窗事发,撤了广告了事,对于虚假广告的媒体责任的疏于追究或是无关痛痒的罚款了事,根本无法制止虚假广告之嚣张?因为,在巨额广告费的诱惑面前,那点小小的罚款根本无济于事。

基于现状,一方面建立媒体广告信用体系,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根据媒体所广告的真卖陛情况,予以媒体广告信用度评级,并予以公告,使那些严重失实的虚假广告的媒体,失信于社会公众,诚信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也不在这样的媒体广告。如此一来,媒体为了自己的信誉与生存,必然会加强对广告的审查,不会轻易冒险虚假广告,因为这将攸关其是否能在市场上立足。另一方面,对虚假广告的媒体,不仅要进行行政处罚,还应课以民事责任,例如,对因虚假广告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失,应由制作虚假广告的厂商承担赔偿责任,而虚假广告的媒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全面记载个人信用状况,如重大考试信用记录、金融信用记录等,并据此综合评定个人信用等级,作为能否获得相关金融服务的依据,同时还可以作为招工、入学(研究生教育)等的品行参考。目前,虽然银行系统已建立个人金融信用记录,作为银行为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参考与风险预计,但其仅仅是个人金融信用,并不能反映个人综合信用状况。因此,由独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包括金融信用、考试信用、交易信用等,综合评价个人信用等级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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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47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8-0049-04

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个人征信运行机制和规则体系。目前我国个人征信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必要认真分析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个人征信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加快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服务。

一、西方发达国家个人征信管理的主要做法与经验

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利润来源。为保障个人银行业务顺利开展,促进信贷资源合理分配,以准确、全面和及时的信息改善信贷服务,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要,西方国家都对个人征信管理技术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立起了符合本国法律、有利于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个人征信系统。该系统主要搜集五类信息:一是个人身份信息;二是商业信用记录,包括在各银行的个人借款及偿还记录、信用卡使用记录、其他信用行为记录以及赊购等信用交易记录;三是社会信用记录,包括纳税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缴纳水、电、通讯、煤气等费用情况;四是守信记录和失信记录,包括有无恶意透支、不按时还款、被行政处罚及被提讼等;五是系统管理信息记录,包括查询信息、变更记载等。

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征信系统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即民营企业运作模式。主要特点是政府部门不牵头、不主持,也不干预个人征信系统的形成和发展,完全由市场需求和自由竞争促使征信机构的建立和成长,一些部门或企业、个人联合起来成立征信局,搜集各方面信息,征信局依靠信用证明获取报酬。美国的个人征信机构为消费者信用局,信用局搜集信用活动的信息来自于各类向消费者借款的融资企业,如银行、金融公司、零售商及汽车融资商等。二是日本模式,即会员制运作模式。主要特点是由全国银行协会所属的中介服务机构来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会员制,会员负责通过计算机终端向中心登录其所拥有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在搜集、存储、加工信息的基础上,向会员提供所需的个人信用信息。三是欧洲模式,即由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或中央银行负责组建个人征信系统并负责维护其正常运行的政府主导模式。政府通过建立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立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个人隐私进行保护。

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建立个人征信系统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增长,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主要经验有:一是个人征信评信制度效应显著。征信评信制度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成为所有信用活动乃至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甄别制度,成为每个社会成员必须遵守和维护的一项基本社会经济制度。二是征信评信网络通畅发达,形成了以少数几家全国性、综合性机构为龙头,其他专业性机构为补充的征信评信格局。三是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立法保证信用信息公开,用法律正确界定和规范信用信息公开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关系。四是信用管理职责明确,信用中介机构功能强大。五是征信评信与授信受信、信用激励与失信惩戒形成良性互动。

二、我国个人征信管理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信用利用程度低

根据国外的经验,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时,个人信用消费的巨大潜力才会被发掘出未。2005年我国GDP18.23万亿元,人均不足14000元人民币,远远低于该标准线。目前,除了东部沿海城市和中、西部部分省会城市经济较发达外,我国大多地区经济水平较落后,尚不具备大范围发展个人信用的经济条件。

我国是高储蓄率的国家,储蓄率高达39%,而个人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约为2%―3%,在个人信贷业务发展较好的上海也仅有10%,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30%的比例。庞大的个人信用资源被长期闲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发展。

(二)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征信国家或地区,都有较完善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间就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如《公平报告法》、《平等机会法》等,目标都直接集中在规范授信、公平授信和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我国属非征信国家,目前尚未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信用征信的法律法规,仅有的一部相关法律法规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的颁布《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但由于其是政府管理办法,无论在具体内容上,还是在法律地位上,都无法对现实业务形成强有力的指导作用。这种状况导致了中国个人信用征信业所面临一定的困境: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从而难以有效地开展征信工作以获得相关数据,信用数据征集困难?鸦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没有法律对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加以区分,难免处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尴尬境地。

(三)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难,缺乏联合征信的基础

人民银行建成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主要收集借款人在银行部门的信贷信息,包括借款、信用卡、为他人担保方面的信息。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完整的个人信用信息除银行部门提供的上述信息外,还应该包括公安、保险、司法、税务、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医院等部门的信息,因为我国个人征信数据处于极端分散和相互屏蔽状态,联合征信缺乏基础,所以人民银行在采集这些部门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时,困难相当大。

(四)信用中介机构功能单一,公信力不强

西方发达国家除普通的信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外,还有特殊的中介机构,如信用保险机构、信用保理机构、商帐追收机构等。这些机构规模大,提供的服务种类繁多,并能根据客户的需要不断开发新的业务品种,以满足市场需要。我国目前的普通中介机构业务品种比较单一,特殊中介机构主要是信用担保机构近几年虽有所发展,但规模小,人才缺乏,市场生存能力不强,对征信产品的研发和创新能力不足。征信机构主要业务是提供信用报告,由于信用评级标准不统一,信用评级结论缺乏公信力,中介机构无法发挥信用体系建设的桥梁作用,反而成为加强信用建设的对象。

(五)信用主体发育不完善,征信与授信无法形成互动

西方发达国家公众的消费理念、信用意识和信用行为高度融合。信用消费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消费方式,讲信用、守信用已经成为一种行为规范。商业信用与金融信用高度融合,商业部门以赊促销,金融部门以贷促销成为一种日常商业运作模式。在信用主体发育程度上,我国目前差距较大,公众消费主要使用现金交易方式,银行发放个人借款

主要依靠抵押,商业交易一般情况下要实时付款,在信用主体发育不完善情况下,信用产品无用武之地。

(六)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无法形成良性互动,失信惩戒措施少、作用不明显

由于信用主体发育不完善,我国目前个人信用状况好坏与授信额度、利率高低关系不大,没有《个人破产法》,不用担心因为失信导致个人破产,金融案件胜诉率高,执行率低,司法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充分,法律对不守信个人的惩处作用不明显。这样,守信用的重要性更多体现为理论和宣传需要,无法真正成为公民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无法成为文化,形成氛围。

三、国际经验对完善我国个人征信管理的几点启示

(一)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创建有利于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法律环境

一是制定新的一系列信用法律。要制定《政府机关公共信息公开法》,对散布于税务、工商等政府机关的数据公开进行明确;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对何种数据可以开放、取得方式、处理和传播的限制等进行明确;制定《公平信用报告法》,对如何处理保护信用报告的隐私性和信用信息记录机构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明确;制定《平等信用机会法》,对信用主体的资格与权利进行明确。二是修改完善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有关的部分现有法律。要修改《刑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条文中涉及公民隐私权和信用权被侵犯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删除与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相冲突的条款。三是改革相配套的社会经济制度。要完善个人基本帐户制度,推行个人支票结算,完善个人信用保险制度,对如何分散个人信用风险进行明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依照程序申请破产,豁免超过个人还款能力的债务。

(二)加强信用信息处理技术研究,统一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

要参照国外有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在个人信用数据源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格式、个人信用等级认证、信用等级评定指标构成、数据库接口联网等方面制定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提高信息采集、数据分析和信用报告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和工作效率。同时分行业制定信用中介机构服务行为规范,统一信用产品样式,明确信用产品评价标准。

(三)加强信用主体建设,培育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市场机制

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都是信用交易的主体,加强信用主体建设,关键是要建立一种制衡信用主体行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是要大力宣传信用意识,推广信用文化,强化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使讲信用、守信用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和行为规范。二是要建立信用得分、信用评级与授信待遇直接挂钩的机制,信用状况好的个人在申请银行贷款、工商注册等方面真正享受优惠。三是加大失信行为的披露与惩戒力度,把失信方与交易方的矛盾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造成失信的机会成本扩大的压力。

(四)加强信用中介体系建设,丰富中介机构业务品种

一是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机构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运营。二是采取通过竞争的方式使企业信用征信机构业务逐步向有规模、有影响的信用征信公司集中,但对于个人信用征信机构而言,则以比较明确的进入退出机制来加以规范为好。

(五)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明确监管职责

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完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信用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我国信用行业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还需要政府对该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2003年9月,国务院将“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能。由于我国的公安、社保、建设、法院、电信、民政、邮政、保险、税务、工商等部门也掌握个人信用信息,因此,就必须整合各个部门、各个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由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发展,并以法律的形式,对这些部门履行信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以形成合力,完善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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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复杂化。但无论市场交易行为的形式多么复杂,形象和种类多么繁琐,它都必须遵守一项基本原则,即信用原则,否则,市场交易行为就都失去了存在的前提。我国建筑市场涉及面广,交易额大,可变因素多,但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健全,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使得建筑市场信用关系严重扭曲,导致信用缺失行为屡屡发生。而信用缺失行为的主体往往就是建筑市场的主体,并且可能发生在工程建设整个过程的各个阶段中,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和经济损失。

1失信行为原因剖析

1)思想观念层次的原因。信用观念淡薄,社会信用基础脆弱是建设领域中信用危机产生的原因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信用缺乏是历史和体制造成的转轨时期的一种伴生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市场逐步成为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但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制度的建设明显滞后于改革的进程,信用意识,信用观念没有根本形成,由此出现信用约束的真空,致使信用问题突显出来。2)机制层次的原因。建设领域信用危机有着深刻的机制上的原因。市场交易行为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市场主体基于其利益需要而实施的客观行为。但是,在市场交易行为掩盖下的这种利益关系却缺乏一种能够从利益上来制约的利益机制,失信者得到利益远比其守信划算很多,不讲信用得到的收益超过了付出的代价(法律惩罚和道德谴责),益驱动造成了信用环境恶化。3)法制建设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的,需要法律和制度做保障。我国在加强法制保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总体上看,法律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4)社会环境层次的原因。建设领域信用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我国没有一个具有影响力的信用监控机构和传播媒体来对每一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有效传播,企业信用透明度低。一个经济主体不讲信用的行为不能通过信息传播而受到惩罚,一个守信的经济主体也不能通过信息传播而得到好处。违约失信与遵约守信在市场经济中均失去了压力和动力。5)信用行为各主体层次的原因。国内建筑企业现在已经开始认识到信用管理的重要性,但是没有采取相关举措,把企业信用管理真正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信用管理的职能相对薄弱。其次,企业缺乏信用风险防范意识,缺乏对客户的信用资料的系统管理。许多施工企业领导者有一种错觉,即在当今经济条件下能够接到工程就不错了,根本无法了解客户的信用程度,更不能对客户进行信用监控,造成信用风险急剧上升。

2建筑市场失信行为带来的后果

建筑市场的信用缺失和失信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与经营风险,败坏了社会风气,使全社会资源利用率低下,导致了一系列的严重后果:加剧了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增大了行业风险、加重了社会矛盾和引发了社会问题、工程质量问题严重、腐败问题的滋生、增大的建筑交易成本……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几年来,建筑市场拖欠工程款的数额一年比一年大。

随着工程建设规模的加大,工程款的拖欠现象,拖欠数额越来越大,2001年年底,有24859家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占全部建筑施工企业的54.2%;拖欠款影响深度大于50%的企业3850家,占总数的8.4%。

3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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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的发展呼唤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问题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良好的信用状况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信任关系的缺失、信用状况的恶化则会导致交易成本上升,使社会秩序趋于复杂化、混乱化。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平台使交易双方无法直接见面,这种空间上的分离使得虚假身份很难识别,网络欺诈、欺骗行为很容易滋生,所以在电子商务中的信用问题也就非常重要。电子商务活动的网络化和全球一体化、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和虚拟化发展,以及电子商务交易的高效、智能、快捷等要求,都呼唤着必须要建立起相应的面向电子商务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制约我国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主要因素

1.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

由于我国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真正的社会信用关系十分淡薄。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加上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从而导致社会上信用缺失行为盛行。

2.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个专门组成部分,包括对应收账款和商品销售的管理;对与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的主要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征信和管理。它是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连接各业务部门的桥梁,也是企业筛选客户并与诚信客户保持长期联系的纽带。我国由于普遍缺乏这一重要管理环节,因而,常常导致电子商务中失信行为的发生。

3.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序很低

在市场交易中可以快速取得资本市场、商业市场上绝大多数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真实资信背景报告的国家被称之为征信国家。目前,我国仍是非征信国家,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虽然也有一些机构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例如信用抽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市场规模较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这导致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

4.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对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

在征信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但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资讯与个人信息没有开放,这增加了征信过程中获取企业信息的难度。对于征信国家而言,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成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各国的征信中介机构一般都建有自己的信用数据库,记录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信用信息。目前中国很多的信用中介机构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即使有,规模也普遍偏小,信用信息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对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的信用做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

5.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

在一些征信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这一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与开发。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一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不能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二是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和征信中介、资信评估等)缺乏监管,造成虚假信息盛行。

三、面向电子商务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

1.大力加强电子商务主要参加者的信用建设

这主要体现为: (1)个人消费者的信用建设。个人消费者是进行电子商务的主力军,建立个人消费者评级制度,提高电子商务个人消费者的整体信用水平。(2)企业的信用建设。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企业更多的是充当卖方的角色,因此企业的信用水平对电子商务交易能否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企业的信用建设首先是在交易中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其次是要成立信用查询部门,向查询者提供企业的信用情况;最后是要真正建立起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企业的信用级别越高,所得到的优惠也越多,以利于每个参与企业积极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3)社会机构的信用建设。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社会机构的大力参与,这其中主要是银行和司法部门。因此,银行要建立良好的信用,要能够保证电子货币与真实货币之间的顺利转换,要不断提高电子货币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缩短货币转账的时间,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此外,高信用的司法部门对于顺利解决纠纷,保证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行秩序也很重要,这是因为只要有交易,就难免有纠纷,而纠纷的解决主要需依靠司法部门。司法部门要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积极制订有关法律法规保证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能够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坚强后盾。

2.大力加强信用自律机制建设

这具体体现在:(1)进行诚信机制建设,重视诚信守法的道德教育,积极培育社会信用观念。通过建立健全诚信教育宣传体系,加大诚信理念的宣传力度,树立起政府、企业及公民讲信用的道德规范,形成人人讲诚信,全社会以诚信为荣、以信用失真为耻的社会氛围,增强信用观念,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2)强化政府监督,推动企业信用自律。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以及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部门都要制定企业信用考核、考评等级标准,对企业的诚信度和信用定期进行考评。通过规范企业的行为,向社会公布诚信名单和失信名单等方法,推动企业信用自律。使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形象意识,不断增强维护信用的自觉性,从而有效引导社会守信的主流。(3)成立诚信联盟,推动信用服务。由行业协会或地区组织的诚信联盟对电子商务企业的诚信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主要任务就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诚信建设的服务工作,发动社会力量,结合舆论媒体,深入宣传诚信理念,营造企业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组织制定量化的企业诚信标准并将其推广为企业经营行为的规则;在执法部门的领导下,建立企业诚信名录,以此形成诚信激励机制;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辅导企业健全诚信运营机制,建设企业诚信经营的自我约束体系。

3.大力加强信用约束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诚信的法律支持体系

诚信秩序的建立需要法律的支持,诚信机制建设也要在法制上得到保障。为此,要加强信用约束的法律体系建设,按市场化的要求,在《民法》、《合同法》等法律基础上建立具体的信用保障办法,体现信用的市场约束。同时,大力强化信用的保障效力,组织各方力量惩罚打击失信行为。要通过加强制度约束,建立起一个让失信者付出比失信的所得收益高得多的“成本代价体系”,使失信无利可图。

4.强化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作用

从培育和维护有效率的市场环境的角度看,政府应该在信用体系建设中明确自身的定位,发挥积极的作用:一是以信用为立法基点,制订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信用体系建设;二是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三是引导企业切实讲究诚信为本;四是推进和培育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五是发挥积极的监管作用,惩戒失信行为,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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