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体系范文

时间:2023-07-19 09: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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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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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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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山东省昌乐县各类企业失信率仅为3.12‰,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8.7%,达到历史新低。这是昌乐县工商局去年以来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全力推进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结出的丰硕成果。

全方位构筑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该局为全县1600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信用管理资料数据库,占全县企业总数的98.6%。一方面,及时录入工商管理内部信息,保持企业相关信用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连续性。在企业信用监督上,实行激励机制与惩治机制相结合的措施,做到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激励措施切实落实到位,对严重失信企业加大惩处和公示力度。通过新闻媒体重点公示等级较高守信企业和等级较低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今年以来,在当地电视台、报刊、政府信息网、政务公开栏等公示守信企业1500多家,曝光失信、违法企业3家。另一方面,该局主动与法院、检察院、司法、税务、质监、银行等相关政府部门联系,建立健全了可操作的信用信息收集体系,使信息库数据更加丰富和完备。同时制定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动态数据库初步完善。

坚持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在为企业信用等级划分“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四个等级标准上,该局积极探索行政指导方式,做到宽严结合,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强化轻微违法行为预警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轻微违法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信用修复方案,经科学评估,做出信用等级评价。如今年因逾期年检,有5家企业受到了行政处罚,企业信用被系统锁入“黑名单”。这类企业虽然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但主要是因为不熟悉法律法规造成的,对社会未造成大的不良影响,所以他们采取行政指导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方法,整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资源和优势,做出了科学合理,恰如其分的等级评价。使企业既能及时改正错误,也不至于严重影响其信用等级而影响经营,深受企业欢迎。

强化市场信用主体建设。今年以来,该局积极借助全国治理商业贿赂和食品安全整治的东风,净化市场,弘扬诚信正气,对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依法严厉行政处罚,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发挥自身职能,加大服务力度,帮助企业规范签约、履约行为,防止企业合同纠纷的发生。该局推出了“一线服务法”工作模式,先后深入建筑施工、房地产、旅游等企业,指导合同签约,监管合同履行,引导他们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最低限度出现合同签约、履行中的违法和不规范行为。去年以来先后深入企业260 人次,指导签约合同1215份。今年上半年对企业合同警示12次,对3个案例进行分析,对企业提出的26个疑难问题进行了解答,企业非常满意。

积极培育“守重”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认定活动,是促进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此,该局强化诚信教育,积极培育“守重”企业。一是通过舆论宣传努力营造社会诚信风气,增强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认定活动的积极性。二是努力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对每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积极协调政府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激励更多企业向更高层次的“守重”企业迈进,使“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越来越受到企业和社会的肯定和重视。三是在日常合同监管工作中,注重发现、培育新的“守重”企业,加强信用培训,帮助企业争创,力求多发展、快发展。四是保证发展质量,对申报的“守重”认定企业,严格标准,认真把关,广泛征求法院、检察院、银行、税务、司法等部门和企业客户及消费者对其信用的评价意见,并通过公示的方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确保质量,不但工商部门认同,也要得到社会的承认,保证树立“守重”企业的形象和威信。五是典型带动。对受到命名表彰的企业,利用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既扩大了企业知名度,又抓住了典型导向的拉动作用,吸引了更多的企业加入到“守重”创建队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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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资行业的发展与特点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农资流通领域改革开放,农资经营由供销社一统天下的格局被打破,农资生产企业、农技推广部门、农业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都纷纷涉足农资流通市场。农资行业发展到现在,已形成国有农资公司、农技站(土肥站)和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的多种经济成分、多形式、多渠道格局。但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进步,农资市场日趋复杂,出现了监管主体乱、市场主体乱、农资商品乱等问题,在资源配置、流通体制、竞争机制上畸缺而无序,致使农资商品流通秩序发生紊乱现象。这些问题使监管执法的难度也相应增大,简单的市场巡查、农资质量定向检测等普通监管手段已不适应当前农资市场的发展需要,急需建立科学高效、监管有力、行动协调、反应快捷的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维持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保证。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2011年10月1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制定礼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举措将有力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完善。

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以培养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遵纪守法为核心,通过相应的制度规范、运行系统和运行机制建设,实现褒奖守信、惩戒失信,从而从根本上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实现农资产品监管关口前移。

二、农资市场信用缺失原因分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行业信用。近年来,部分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遵守行业信用,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综合分析,农资经营者不遵守行业信用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行业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农资行业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致使部分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而暗地里降低农资市场生产和流通的标准,以至于不断出现农资质量问题。只有加强相关立法,才能迫使农资生产者和经营者将农资质量保障放在第一位,才能真正提高农资质量监管水平。

第二,当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这与我们注重经济快速增长的发展观念和发展模式是分不开的,但与此同时,我们却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社会的信用建设,特别是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建设。个别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的经济利润,坑蒙拐骗消费者,不求企业的长远发展,不求自身信用建设。农资行业之所以出现屡禁不止的质量问题,也与这一行业的参与者忽视自身信用建设分不开。

第三,缺少社会信用建设的氛围。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和法律不健全,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弱,导致社会的各行各业都缺少信用建设的氛围。这种缺少信用建设的社会氛围对于农资行业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导致农资市场不断出现问题。

三、构建农资行业信用体系的对策

2011年8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工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经验交流会上提出,利用三年时间建立世界上最大的“国家级经济户籍库”,对全国多达上千万家企业划分不同的信用等级,相应给予不同的监管方式。建设农资市场监管信用体系,是新时期顺应社会诚信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农资行业加强市场建设的必由之路。笔者认为,构建这一信用体系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农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建立以“政府主导、工商牵头、部门参与、协会配合”的农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完善农资企业综合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资市场信用管理体制,明确农资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职责、内容、程序、方式、手段等。工商部门对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框架进行总体设计,并对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具体建设方案组织协调。

加强农资企业综合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征集,实行辖区管理,及时更新,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逐步实现工商、农业和质监系统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1.公开企业基本登记事项记录。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是了解企业信用的原始数据,依法通过网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2.公开违法行为记录。对行政处罚结果按照分类监管的不同要求进行公开,作为企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可提供社会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依法吊销公告。

3.公示典型违法企业。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将该企业违法情况通过网络等形式。

(二)建立农资市场信用标准

农资市场信用标准是评价农资生产和销售企业信用等级的尺度和依据。只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市场信用标准,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2007年1月,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行业信用等级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这是为我国农资市场信用标准建设而做的初期努力工作。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距离我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农资市场信用标准还存在不足之处。为此,一方面要在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继续朝制度化、规范化方向迈进,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其中,从而做到对信用评价单位的信用等级核实无误。只有这样,农资市场信用标准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取得成效。

(三)完善农资市场信用评价制度

农资市场需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运行的信用评价制度,以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建立由政府部门、农资行业和社会三方组成的评价主体则是必然选择。例如由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农资市场信用作出相应的评估,积极借鉴农资行业协会意见和建议,并采取听证的方式多方听取社会意见,对企业农资市场信用作出正确的评价。

工商部门可以农资经营者“经济户口”为依托,结合对经营主体市场交易行为的动态监管,对所掌握的

与其信用相关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遵纪守法情况、商标注册认定、广告行为、合同管理、质量认定、受表彰奖励情况等信息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确定各类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将其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守信企业,B级为警示企业,C级为失信企业,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从而在日常监管中加大对A级农资经营户的扶持力度,适度管理B级农资经营户,强化C级农资经营户的监管力度,严管D级农资经营户,定期向社会农资经营者的信用信息,预警和引导农资消费。同时,在农资经营者中大力开展“文明诚信企业、商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农资商品放心店”争创活动,引导农资经营者诚实守信,营造重信誉、守信用、讲诚信的良好经营氛围。

同时,鉴于政府能力的有限性,有必要引入专业评估部门来帮助政府分担农资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压力。专业的农资市场评估部门作为独立于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之外的独立评估机构,由于与其他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因而在评估过程中更能体现独立性与公正性。因此,政府有必要在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鼓励专业农资市场评估组织的发展。

(四)建立农资市场信用披露制度

农资市场信用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存档,是做好农资市场信用工作的基础。政府应当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方式来将农资行业信用状况向广大消费者公布,确保行业内其他相关企业和普通民众能够通过多种途径了解这些信息,从而为企业的经营和生产提供借鉴,为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提供依据。鉴于当前信息传播技术和手段的现状,保证农资市场信用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1.构建农资消费预警网络。充分利用工商、农业、质监等部门的检测手段和专业技术优势,实现检测结果共享。同时,不断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管,及时市场监管预警信息和农资消费指导信息,保证农民用上合格放心农资。

2.政府担任农资市场信用披露的主体。不论是利用电视、报纸、广播或是互联网等传播手段,政府必须作为农资市场信用披露的主体,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3.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由于政府能力所限,无法确保每次披露的农资市场信用完全真实准确,需要通过社会反馈进行修正和调整。

(五)完善农资市场信用奖惩体系

工商、农业、质监等农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信用等级状况,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如在年检、抽检、行政审批等方面给予便利;在农资直补政策享受和农资龙头企业评选等相关优惠补助政策方而优先,建立有效保护和激励机制。

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不合格农资退市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质量不合格农资严厉查处,及时追回、收缴、罚款;对虚假宣传的,及时警告并消费警示。对严重违反农资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实行重点监管,可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取消市场准入、限期召回商品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快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加快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以创新农资市场监管体制和提升行业监管效能为主线,按照“引导、规范、提升”的总体思路,通过实施农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结合农资打假,建立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监管机制,进一步深化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农资企业加强自律建设,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经营环境和放心的消费环境,实现农资监管关口前移,从源头上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加强法制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涉及农资市场建设的诸多方面,要逐步建立健全农资市场信息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农资市场信用法制建设水平。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有关农资市场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保障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进行。

(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守信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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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体系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价值发现、风险防范、降低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已有长足发展,但仍无法撼动穆迪、标普和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的主导地位,市场话语权逐步丧失。为改变当前状况,需要各方尽快达成共识,加强国内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培育市场领先的本土公司。

一、国内信用评级体系基本情况

(一)发展历程。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始于债券评级,伴随经济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起来,经历了初创、调整、建设和发展阶段。一是初创阶段。1987年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范企业发债行为。为防范金融风险,银行系统一些机构组建了信用评级机构。二是调整阶段。1989年国务院决定整顿金融性公司,人行撤销了银行系统设立的信用评级公司,成立了由各地人行牵头、金融家和学者参加的信用评级委员会,业务转交委员会管理,同期独立于银行系统的信用评级机构产生。三是建设阶段。1993年国务院文件明确企业债券必须进行信用评级,同年修改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同年11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发债机构和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发展信用评级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国内评级公司纷纷成立,但受到债券市场容量偏小和自身实力较弱的制约,评级公司经营困难重重。四是发展阶段。2000年后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等三大国际机构也纷纷在国内设立了独资和合资公司。2005年后债券市场取得了长足发展,债券种类日益丰富、债券发行和交易量屡创新高,国内评级公司经营状况明显改善。

(二)国内评级体系现状和趋势。2009年国内评级机构收入超过8亿元,各类评级机构近200家,包括国有控股、民营、合资、外资企业,服务领域包含评级、组织评级、金融产品评级和个人信用评级,全国性评级企业主要包括联合资信、中诚信国际、大公国际、鹏远、上海新世纪、上海远东资信和东方金诚等。行业集中度高,在人民银行备案的80家信用评级机构中,营业收入前10名的机构收入总额占全部机构总收入的接近70%,利润前10名的机构利润总和占全部机构利润的84%。

未来随着中国经济实力日益增强,金融改革深入将推动国内债券市场发展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巴塞尔新协议的实施促使国内银行更加注重内部评级工作,评级机构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将呈现机构集中化、业务全球化、受评对象深度和广度扩大化,技术方法模型化的趋势。

(三)国内评级体系管理现状。目前主要由政府部门进行监管,一是对评级市场实行保护政策。国际评级机构没有直接在国内开展业务的资质,仅能通过合资企业曲线进入。国内企业发债均需强制性进行信用评级。二是由政府不同部门分行业管理。央行负责全国征信机构管理和金融债评级管理;发改委负责企业债评级管理;证监会负责可转债和证券公司债评级管理;保监会负责保险企业投资企业债评级管理。三是正在制定统一的行业监管法规。国务院法制办于2009年10月向社会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运作规范和评级工作有关标准。

二、国内信用评级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国内信用评级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国际影响力不强、外资抓紧向本土机构渗透、制度性基础不完善,监管体系仍需加强协调等方面。

(一)国际资本市场信用评级话语权被三大评级机构垄断,短期内难以靠行政力量改变。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国际三大国际评级机构确立市场垄断地位,长期把持国际评级市场话语权,长期压制发展中国家的评级结果。这是在资本市场发展中自然形成,短期难以靠行政力量改变。一是评级是决定证券价格的主要因素,因此评级机构的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至关重要。评级机构必须经过长时间的信誉积累才能得到市场认可,三大机构分别成立于1909、1860年和1913年,长期的评级服务使他们得到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认可。根据国际清算银行报告,在世界上所有参加信用评级的银行和公司中,穆迪涵盖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准普尔涵盖了37%的银行和66%的公司,惠誉国际涵盖了27%的银行和8%的公司。除非发生重大信誉事件,三大机构垄断地位短期内难以改变。二是国际评级机构运行基础是西方资本市场和法律体系,主要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体系已成为行业标准。国际评级机构形成与美欧发达的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美欧是资本市场发源地,也是当今发行人和投资者最主要聚集和关注的资本市场。为了进入这一市场,发行人和投资者必须接受市场规则。先天优势帮助其获得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评级体系被投资者所广泛接受,成为行业标准。三是国际评级机构的市场地位短期内无法替代。三大评级机构技术和人才优势明显,特别在金融衍生品等创新工具方面更为突出。评级市场尚无机构挑战三大国际评级机构的权威,也没有更好的机制可以替代信用评级作用。在历次金融危机,国际评级机构权威性和公正性都会遭到质疑,但市场投资者和各国监管部门依然广泛使用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二)国内信用评级行业存在恶性竞争,评级机构资本实力和业务能力不足,市场中缺乏权威的评级机构。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取决于自身的专业独立和评级结果的公正客观,而国内评级机构在这方面仍有较大差距。一是国内评级机构众多,行业存在恶性竞争,部分机构为了争取市场份额而篡改评级结果,降低了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二是国内机构资本实力、业务能力和数据积累不足。国内评级工具广泛借鉴国际评级机构经验和技术,缺乏自主核心技术。专业人员技能和数量与国际评级机构相比差距明显。三是评级结果替代性强,市场认可度不高。各评级机构评级产品没有显著差异,评级结果大同小异,对投资者的指导意义不大,可替代性强。

(三)外资普遍看好国内评级市场未来空间,抓紧向本土机构渗透。由于我国对评级市场实行保护政策,国际评级机构没有直接在国内开展业务的资质,为了进入国内市场,普遍通过技术交流和股权合作向本土机构渗透。一是积极参股实力较强的本土机构。穆迪、惠誉分别持有中诚信、联合资信49%的股份,通过合资公司占据国内债券评级市场份额。二是加强与本土机构的技术交流,积极推广其评级体系和产品。穆迪和标准普尔分别与大公国际、新世纪开展技术合作;穆迪还多次与国内评级机构商谈数据库领域合作事宜。

(四)信用评级方面的立法和监管比较薄弱,缺乏统一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和监管体系。现涉及信用评级的法律依据分散在《证券法》等法规条例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缺乏专门的统一基础性法律。零散的法律条文使得法律空白点过多。缺乏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规范化经营、评级机构内部操作、评级市场竞争规则等方面的详细规范。现行监管体制存在多头监管,缺乏协调的问题。各监管部门分别从各自业务角度对评级机构提出要求,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存在监管空白点,缺少统一的业务规范和从业要求。

(五)行业发展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我国债券市场仍不发达,企业债券发行利率没有与评级结果挂钩,信用评级重要性不足。同时,投资者对国内评级机构认可度不高,需求不强,进一步制约了评级机构成长。会计准则、企业执业操守和社会信用环境等因素仍待进一步完善。

三、政策建议

培育权威的本土信用评级机构,推动国内评级体系发展成熟并扩大国际影响力,有利于打破国际评级机构垄断地位,争取金融话语权,掌握资本市场定价权,维护我国利益和金融安全,应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积极发挥政府定政策的引导作用。

(一)积极争夺国际市场的评级话语权,削弱西方金融霸权。国际市场评级话语权事关信用和融资成本高低,国内评级机构短时期内仍无法动摇三大评级机构的垄断地位,对此要清醒认识。一是客观看待国际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目前国际资本市场运作仍需使用国际评级机构评级结果,但不可盲从国际评级机构意见,而是要经过科学分析、审慎使用。二是积极与评级机构沟通,增进对我国特点的理解,正确反映实际情况。对不合理的评级结果要提出异议,通过适当渠道予以反驳澄清。三是利用金融危机机遇,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的信用评级新标准。金融危机以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受到空前质疑,评级机构的商业模式和评级结果也饱受争议。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推动国际通用评级体系的改革完善工作,增加评级透明度和评级技术的科学性,客观反映我国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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