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3 19:41:4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河道整治方案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二、总体目标通过集中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使河道砂石开采规范有序,无偷采、乱采行为。
三、整治范围
整治的范围是:县境内涪江干流。第一期为古城境内。
四、整治内容
(一)河道内采砂:砂石开采许可情况、采挖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是否有浑水入江、是否有偷洗沙金现象等。
(二)河道内乱堆乱放,对河道防洪安全以及堤防、桥梁、管线造成隐患的。
五、具体办法
此次河道环境整治采取部门治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分别对待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宣传政策、巡查、检查、处罚等办法,部门与乡镇通力合作。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由政协副主席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水务局委派同志参加。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镇政府,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河道环境整治活动。
(二)明确整治工作责任。所涉及的水务、国土、环保、安监、交通、林业、公安等部门及所属乡镇要通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履职,逐点切实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制度并全力抓好落实。
(三)建立河道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县政府抽调公安、水务、国土等部门人员专门成立河道整治工作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乡镇要结合整治活动,迅速建立乡镇、村、社三级联管的河道环境整治新机制,建立河道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签定监管责任书,全面完善河道环境整治管理机制。
七、时间安排
2月20日起,用15天时间对古城境内河道进行全面宣传、巡查、整治。
(一)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多种方式,如电视、宣传车、宣传单及组织村社干部或群众会议,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二)联合执法,强行整治阶段
对不按通知要求自行整改的违法采砂业主,由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执法队伍集中取缔和整改。
(三)巩固提高阶段
针对存在的问题,再次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同时加强对河道的巡查、检查,保持河道正常的采砂环境。
一、整治时间及范围
专项整治活动自2013年7月至12月止。整治范围为全县水域,重点是赣江县辖区段和禾水县城城区河段。
二、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宣传河道采砂的相关法规、政策,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新建上砂码头的违规行为,强化可采区现场管理,保障良好的采砂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积极推动非法采砂入刑工作,保持打击非法采砂的高压态势。杜绝非法采砂(淘金)行为发生,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防洪和堤防安全。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新建上砂码头的违规行为。
(二)、对全县规划、拍卖的采区、采区范围、砂石开采与管理活动等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针对采砂权人、采砂人员超越采区范围采砂、在内采砂等违规行为和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行为,除说服、宣传教育、制止外,还要依据法规给予处罚。以促进采砂权人、采砂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生产方式和规模进行采砂作业活动。
(三)、依法查处全县境内超载运砂车辆,使堤防安全和乡(村)道路免遭损害,对抛撒在路面的砂石,各采区采砂权人要安排人员及时清扫干净,使当地群众出行没有安全隐患。正常运砂车辆,必须用篷布遮盖,防止砂石抛撒在公路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抓好禁采区、禁采期和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集中停靠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
(五)、抓好永和防洪堤锦源段设墩禁止运砂车辆通行工作。落实通过防洪堤公路限重15吨以内,通过其他公路限重20吨以内(均含车辆自重)的查处工作。调查落实砂石运输车辆如损坏堤防道路,其修复赔偿事宜由采砂业主与县堤管所及当地村民协商解决的执行情况。
(六)、组织好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了能顺利开展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海事处、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县电力局、有关乡(镇)为成员的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具体由县采砂办负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确保河道采砂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部门职责分工
1、县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采砂权招标拍卖许可方案,采区现场监管工作;负责合理确定可采区和禁采区、可采期和禁采期,年度采砂总量、开采方式和采砂船数量,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及堤防安全。
2、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采砂监督管理职责。(县交警大队:负责对超载运砂车辆有关手续的检查工作,对有关堤防、乡(村)道路警示标志的合理配制、设置的建议工作)。
3、县海事处: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证书不全的采、运砂船只;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航运管理、砂石码头的安全生产管理,取缔非法砂场码头;制定砂场码头规划;严格控制新建、私建砂场准入,扶持现有规划合理砂场合法经营;设置、管理采区标志;禁止采、运砂船只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停泊。监督砂场安全生产,维护砂场生产秩序;源头治理“滴撒漏”现象,保证干砂上路运输,对没有储砂能力、现采现卖、带水上车的小规模砂场予以整合或取缔。(路政大队:负责依法实施监管超载运砂车辆的查处工作)。
5、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关,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砂业主,一律责令停止采砂活动。
6、县国土局:负责对赣江县辖区内非法淘金船只的查处工作。
7、县供电公司:负责对非法采砂场停止供电的工作(注:从源头治理非法采砂。今后,全县河道采砂有新建砂场、码头需供电的,县供电公司应先具有县采砂办开据的《请求供电证明》后,才给予办理供电手续,否则,相应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8、各有关乡(镇):负责做好河道采砂拍卖所涉及辖区内采砂户、砂场业主及沿江(河)村民的思想工作,及时处理采砂业主与当地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并协助县采砂办联合执法的日常管理工作。
9、渔业、环保、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全县专项整治活动,从7月开始,到12月结束,共分准备动员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巩固成果阶段,依次开展,稳步推进。
1、准备动员阶段(7月)。认真研究部署,并召开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组建工作机构和抽调有关人员;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整治内容、整治措施和保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2、集中整治阶段(8月11月)。分组认真对全县境内所有河道采砂(淘金)情况,全面进行检查和调查,并将检查发现的情况做好汇总、汇报工作,适时组织2~3次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要制定周密方案,充分考虑安全、稳定因素,确保动则胜,提高行动效果。
3、巩固成果阶段(12月)。对照专项整治活动提出的目标任务,从实际、规范的角度出发,认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关工作,使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成果日益加固。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成立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全面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活动,是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对乡(村)道路依法保护的重要举措,是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防洪安全,解决当地群众和采砂业主纠纷矛盾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是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大事,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样工作的重要性的紧迫性,以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为契机,切实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
县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农经、水利、安监、畜牧兽医等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审批活动时,须先征得县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同意或出具相关审查证明手续。
(一)国土资源部门:项目选址、设置矿权、建房用地、临时使用土地、征地后临时使用土地进行采砂、河滩地整理和复垦。
(二)林业部门:发放《林权证》、采伐林木、营造河滩林。
(三)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四)交通部门:公路桥梁选址、水上运输管理。
(五)农经部门:农药使用管理、种植项目选址。
(六)水利部门:打井、修渠、挖塘、建泵站等水利工程选址。
(七)安监部门: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畜牧兽医部门:畜牧小区、养殖基地选址。
二、相关部门职责
县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查处向河道内排放尾矿、矿渣、倾倒垃圾等挤占堵塞河道及河道采砂等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负责制定清障方案,确定清障范围,配合乡镇政府和林业部门做好林木清障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毁坏耕地采砂、非法选矿、挤占河道修建房屋、厂矿、尾矿库等影响河道行洪的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制定林木清除方案并配合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取缔河道行洪区内的林权证;负责查处毁林采砂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查处向河道排放废水、废渣等污染物的行为;负责对河流水质有影响的污染源进行监测;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管。
县水利局:负责编制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规划和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配合乡镇政府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监管矿山企业恢复治理,以减少河道泥砂淤积。
县农经局:负责查处使用违禁农药的行为,防治水质污染。
县安监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及设施安全防范;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整治重点
(一)严禁毁坏林地、耕地采砂行为。由县管理局牵头,会同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联合执法,对毁林、毁地采砂行为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拆除采砂设备,依法从重处理,收取治理保证金,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
(二)清除影响行洪林木。由县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和乡镇政府配合,确定河道主行洪宽度和林木清障范围,制定林木清除方案。林木清除范围内已发《林权证》的要予以取缔,将行洪区的林地面积扣除,重新核定面积后办理新《林权证》,河道行洪区的林木经审批采伐后,不得在行洪区内继续栽植林木。
(三)加强护岸林草保护。河道两侧滩地在不影响行洪前提下造林种草或生态封育,可起到保护河岸、净化水质、防治水土流失及沙尘暴作用。要认真保护河道护岸林和生态林,严格控制采伐,严禁改变林地用途。对毁林种地、不及时或不按规范栽植树木的行为,林业部门要依据林业法规严肃查处。
(四)规范矿渣排放行为。由县管理局牵头,县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配合,监督、查处采矿企业矿渣排放行为。对没有合法规范排渣场地的,责令其停产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非法采矿处理,杜绝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矿渣。
(五)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管理局、环保局、相关乡镇政府配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尾矿库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没有合法手续、超过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能按期整改达到要求的,尾矿库不得继续使用并限期清除。对于未建尾矿库,直接向河道排放尾矿、堆放矿渣的行为,依法从重查处。
(六)禁止河滩开荒种植、放牧、烧荒。由县管理局牵头,会同县林业局、环保局、公安局和乡镇政府联合执法,对抢占河滩、开荒种植、放牧、烧荒行为予以清理及纠正。对于享受“退田还河”补助政策,仍然种植农作物的行为给予制止并清除作物。
四、保证措施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环保理念,把河道禁养工作作为改善农村面源污染、提高河流水质和促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抓手,通过整治工作,改善和保护秀水河和黄水河河段的水体环境。
二、整治目标
在年11月15日前,我镇境内的秀水河和黄水河河段水域无畜禽养殖和网箱养鱼,消除河道畜禽养殖和网箱养鱼对水质的污染和畜禽疾病的传播。
三、工作要求
第一阶段:摸底造册阶段(年8月17日-8月30日)由村、驻镇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秀水河和黄水河河段流域的畜禽养殖行为进行摸底造册,并照片核实。
第二阶段:宣传动员阶段(年8月31日-9月15日)河道禁养及污染整治通告,各村宣传动员整治范围内的畜禽养殖户进行搬迁,自行清理河道内的养殖废弃物和圈棚。
第三阶段:停养搬迁阶段(年9月16日-11月15日)各村动员和要求辖区内所有河段养殖户进行限期搬迁。
第四阶段:复核督查阶段(年11月16日-11月30日)对所涉河道流域再次进行全面清理,并由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建环办、国土、综治办、镇畜牧食品站等相关部门联合对河道禁养及污染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进行考核。
第五阶段:阶段(年12月1日-12月10日)对未在限期内停止养殖且继续造成水体污染和疾病传播的畜禽养殖户,由镇派出所、镇建环办、国土、综治办、镇畜牧站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养殖圈棚等设施依法予以拆除。
第六阶段:规范建设阶段(年12月11日-2013年12月3日)对搬迁后仍有养殖意向的养殖户进行规范,按镇级相关部门要求规划养殖小区,办理用地审核和环评手续,并对养殖户提供养殖、防疫技术指导。
四、职责分工
(一)组织分工
按照“镇政府统一协调,各村具体实施,部门按职责督促、协助实施”的原则,成立河道禁养及污染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具体组织、协调实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各村开展各阶段工作。各村要由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好相关工作人员和明确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