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9 09:30:05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引言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为了促进事业单位的高质量提升发展的同时保证我国社会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审计机关逐渐加强了对事业单位经济责任的审计力度。通过对事业单位经济责任的审计,促进了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了其核心竞争力。对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工作有所不同,经济责任审计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而且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配合,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复杂度、难度不可控。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一)对领导干部任期内业绩和廉洁自律进行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针对单位负责人在任期内的应负有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除对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还涉及到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政绩、廉政、勤政的考察与评估。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运用可以看出,将其作为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只是前提性的基础工作,最终目的还是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廉洁自律的监督、考察与评估。
(二)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十分复杂且难度较大的工作,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范围可以看出,其需要多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才能保质保量的完成。从经济审计的组织形式上看,其组织需要由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审计机关和被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基础工作;审计组织、实施、风险控制、结果形成以及运用等工作都需要相关部门密切合作。
(三)重点审计领导干部在事业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除对单位的资产、负债以及损益等财务状况的审计外还要对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与其他类型或其他企业的审计所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归根结底是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审计。通过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数据和管理数据来客观、公平公正的对主要领导任期内经济责任、管理责任以及廉政勤政进行考评。
(四)政策性和综合性强基于事业单位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特殊性,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审计对象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关系到了国家方针政策、经济任务的贯彻和落实;关系到事业单位选人、用人以及领导干部的政务考核。鉴于此,对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具备较强的政策性。而在审计过程中,需要掌握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运用,对审计对象单位以及领导干部职责的全面熟悉掌握,对党纪、政绩以及相关条文规定的深刻认知和熟练运用。鉴于此,对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五)审计期间较长与其他类型的审计有所不同,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审计期间有领导干部的任职期决定。而在事业单位内部,一般领导干部的就职期间短则三五年,长则高达八年甚至是十年,这使得经济责任审计相对于以年度为单位的其他审计工作,在审计期间上更长。
三、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就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而言,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和难度都较大,审计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县、市、省各级事业单位在规模上的差异使其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导致了我国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审计质量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一)审计人员素质能力问题首先,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复杂且期间较长的工作,审计人员需要付出相当大的精力才能保证工作质量,这使得一些工作人员因为主观原因而有意的去违背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和程序,在工作程序上走近路,对工作问题得过且过,使得审计质量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其次,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现行法律依据中对审计部门和人员责任划分不够清晰,导致了审计过程中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审计效率较低;最后,县级、市级和省级事业单位因为规模和管理水平的不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视程度不同,一些规模小、位置偏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在内部管理制度上缺少关于审计工作的流程和文件,即使是颁布了一些文件,制定了流程也是流于形式主义,并没有真正的贯彻落实。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自身的问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管理责任以及廉政勤政方面的考核,其审计结果将为领导干部的考评和任用等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据。但是就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程序上看,其主要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财务数据和材料、个人收入来源等内容进行审计。审计内容更偏向于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对于其管理责任、廉政勤政以及自身能力方面的考核并不深入和全面,其结果对于领导干部任免职提供依据的有效性并无法的到充足的保证。现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业单位以及地方政府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很多单位和政府认为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并不全面,对于干部考核以及任用的参考性也有限,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敷衍了事,流于形式。
(三)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原则中,其中最重要的是依法审计原则。但是就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经济审计法律法规建设看,其主要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对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硬性标准,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省市、自治区对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的执法办法又有所不同,各地区对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缺少统一的标准。标准不明确以及不统一的问题使得审计工作的法律依据并不理想。
四、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高水平审计队伍首先,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素养,打造一支综合素质能力过硬的审计队伍。审计人员综合素质能力的提升要从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两方面着手,技术能力上不仅要掌握和具备专业的审计知识和能力,还要熟悉财务知识以及内部审计、风险控制等相关知识;综合素质能力上,要加强对审计人员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引导,提高其职业道德,使其在审计过程中能够尽职尽责。与此同时,要加强对审计人员在相关法律知识上的培养,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其在开展工作中能够对自身所担负的责任能够有清晰的认识。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队伍通常由多个部分组成,甚至还包括了外部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人员。鉴于此,参与审计的各单位之间要建立日常的交流学习机制,通过相互学习、相互了解提高在审计过程中配合的默契程度。
(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性,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要需要进一步丰富经济审计的范围,保证审计结果能够更加全面的反应领导干部任职期内经济责任、管理责任以及廉政勤政情况。从经济责任审计自身工作来说,工作开始前需要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对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审计流程以及参与审计的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杜绝审计过程中出现因职责不清而导致的推诿扯皮;在审计过程中,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提供审计数据和资料等信息的流动性和共享性;对于出现的一些难点、要点,要共商共策,通过协调配合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和要点。事业单位内部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以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审计工作质量提升铺砖垫石,例如可以建立经济责任质量控制体系,为经济责任审查积累单位日常相关数据和资料。
二要明确评价对象,划清责任界限。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和中办、国办的《两个暂行规定》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象也只能是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业绩、相关经济责任和廉洁自律等问题。划清领导干部任期内与非任期内经济责任的界限,不能将前任领导取得的成绩或存在的问题当成是现任领导的成绩或问题。划清集体决策与个人决策的界限,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领导个人负责。划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有的问题是由一般工作人员造成的,领导只负领导责任;有的问题是领导直接经手或亲自指挥的,领导应负直接责任。
三要把握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和内容。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界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也只能是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他的有关经济问题。即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以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为中心,其审计对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应当与“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这个概念的内涵外延相一致;也就是说,若是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不应当负有经济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事项就不应该列为审计评价的范围。我们再从审计内容的角度来说,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评价。要结合审计查证结果,评价经济责任人任期内贯彻执行财经法规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等。
四要确定统一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从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个方面来确定。定量指标是指能够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包括绝对数与相对数,如预算的执行及决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等。定性指标是指不能够直接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如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洁自律情况、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的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中所起的作用等。对于定性指标也要给予一定的权重,使其定量化,以避免评价时的随意性或以偏概全。
我们认为,“审计”已经演变成一个宽泛的大概念,包括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用“审计”来指代国家审计并不合适。由厂三种审计的对象、内容和重点、程序、要求等并不相同,因此应该通过各自的法律分别进行规范。作为规范国家审计的法律,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法》,以区别于规范内部审计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规范社会审计的《注册师法》。
(二)关于审计职责
1.明确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经济责仟审计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为适应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更是将经济责任审计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但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国家级的仅是以中央两办文件形式存在的两个暂行规定,法律效力不高、强制性不够,以致经济责任审计一直存在审计范围窄、力度小等,迫切需要从法律层次对经济责任审计作出规定,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完善审计监督
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要求金融审计进行以下转变:—应扩大金融审计监督范围。一些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社会资金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信用社逐步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个业,这—变化使得原“国有金融机构”已无法概括金融审计的全部,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涉及到成千上万的百姓,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将一些地方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股份银行纳入审计监督范围。二应加强对金融管理机构的再监督,加大对这些机构的监督力度,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金融风险。三要提高宏观服务意识。对金融机构的审计不能停留在对报表真实合法性的审计上,应开展金融管理绩效审计,将重点要放在“风险、管理、效益”上,关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和内部管理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3.明确投资审计范围和内容
由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对象的多样性、审计内容的复杂性,使该项审计工作具有其他行业审计所没有的复杂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如设计、招投标、合同的签订以及监理环节进行监督,必须突破单纯的财务收支审计范畴,深入到建设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诸多方面。因此,应将有关内容在《审计法》中明确规定,规定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4.强化绩效审计规定
随着人们对审计的逐步了解,以监督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为目标、以查错防弊为重点的审计思维方式,已经越走越不适应客观需要,特别是十六大提出要把经济质量和效益作为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审计机关应调整审计理念,关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等使用效益、效果的,强化绩效审计,为政府经济中心工作服务。
(三)关于审计权限
1.明确审计执法主体资格
长期以来人们对审计机关能否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外的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意见不一致,造成阻碍、拒绝审计机关审计和调查,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投资审计中这一现象尤其突出。因此需要在《审计法》中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有权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不受有关法律、法规等对执法主体规定的限制。
2.明确检查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单位通过机进行管理与核算,使审计的内容与载体发生了质的变化,审计人员在索取数据和检索系统软件中常常遇到阻力,对会计核算系统的检查更是空谈。因此《审计法》应明确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内控状况,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3.强化部分虚置的权限
赋予审计机关的部分权限在实际运用中没有保障,使这些权限的运用受到限制。比如,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在审计时具有审计调查权和移送处理权,并规定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对移送案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但在实践中,不配合调查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审计人员因为没有相应强制手段往往对不配合调查的行为毫无办法。有处理权的机关接到移送建议后不进行相应处理、也不告知审计机关的情况也随处可,见。因此《审计法》应就相关部门和人员不支持、不配合而审计工作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完善审计强制措施
《审计法》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审计强制措施:一是规定审计机关有权采取查封资料和资产的行政强制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和资产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二是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冻结与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资金有关的银行账户,保证审计机关从资金源头上制止和查处违法违纪。
5.规定委托审计权
随着我国审计组织的日益壮大与规范,特别是国家审计弱化对国有的审计后,社会审计成了监督国有企业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性、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主力军。这种情况下,《审计法》应在规定审计机关有权监督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基础上,明确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审计机关除了对—些主要企业进行直接审计外,其他的企业进行委托审计,从而达到充分利用社会审计、抓住重点查深查透的目的。
(四)关于审计程序
2、操作过于格式化、格式过于规范化。目前的审计承诺制采取统一制定文书,对不同项目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不一定适用。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明确经济责任为出发点,审事议人,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使用的承诺书必须区分两种相关责任,一是离任者的责任与其他当事人的责任,二是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需要离任者、有关当事人、法人代表在相关的责任范围内就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目前的审计承诺书显然已经不能满足这一需要。
3、承诺制的缺陷无形中帮助离任者解脱责任。现行承诺制没有考虑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审计的区别,只要求被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作出承诺,对离任者(原法人代表或其他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没有约束与要求,未明确由离任者与单位法人代表共同承诺,这给经济责任审计承诺制的操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容易造成现任不负责任乱承诺或不了解情况抵触承诺、离任出于侥幸心理心安理得不承诺的怪现象,也会遇到财务主管和现任法人代表不愿签字或盖章的情况。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难以就承诺的真实与否来定责任,承诺成一空文,也无为地加大了审计评价与定性的风险。
4、被审单位对下级单位的掌握不全造成承诺的不完整、不真实。审计承诺制度规定,承诺书是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盖章认可的,而部分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未必能够完全发现并掌握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由其他财务人员进行的主观性、隐蔽性的错误和舞弊,以致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仍然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而在无意中作出了不完整且虚假的承诺,误导审计方向。
5、重视程度不够,审计承诺利用价值不大。目前各级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普遍存在对审计承诺不够重视的现象,往往是为了程序的合法、档案的齐全、取证的规范而采用承诺制,有些甚至为事后所补,审计承诺起不到相应的作用。
6、过分依赖审计承诺,加大了审计风险。不完整的且虚假的承诺并不能解除审计人员以至审计机关应负的审计责任,但是,部分审计人员总认为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承诺后,就应该对其承诺负责,即使其提供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也与审计人员无关。目前的现状是,由于被审计单位侥幸心理作祟,对于其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设置账外账等严重违反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不会也不可能在审计承诺中如实反映。而审计人员如果对承诺过于依赖,认为有了承诺制,规避了审计风险,就会人为降低审计质量,甚至走入误区,无法对被审计者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审计,审计的片面性造成审计评价的不客观与公正,也容易给组织等部门提拔考核干部提供不真实的参考,严重影响审计形象与威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承诺制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导或加大审计风险。为此,笔者建议,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我们应从完善审计承诺制与规范审计程序两个角度出发,有效防范和化解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一)规范完善审计承诺,制定行之有效的相应措施。
1、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审计的不同,制定可操作的经济责任审计承诺书。经济责任审计,更关注的是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定性与评价,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承诺制度,正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既有利于保护审计人员缩小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也有利于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化,因而审计承诺除了被审单位法人及财务的承诺之外,应增加被审计者特别是离任者的个人承诺,并以此作为审计评价与定性的参考依据。
2、采取总承诺与分承诺方法,加大审计承诺面。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可采取由被审单位给予总承诺的基础上;再根据审计涉及的业务部门、下属单位甚至是相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应管理权限或职责范围内的经济事项作出对应的承诺,承诺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对于领导干部已离任的,除实行上面的承诺外,还要求离任领导对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个人承诺,同时,也可要求新任领导根据其了解情况的多少对有关事项给予承诺。
3、制定行之有效的与审计承诺相关的配套法规。首先,应当逐步细化审计承诺制度相应配套的规则和程序。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审计实践,从明确承诺制度的法律效力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健全并细化承诺制度相应配套的规则和程序,以法律的强制力和程序的约束力来保证承诺制度的实施;其次针对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的普遍现象,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针对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具体处理处罚办法,对提供虚假审计承诺的,也要制定具体的审计处理处罚办法,逐步建立对不完整且虚假承诺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而保障承诺制具有法律效力。
(二)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增强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意识。
1、被审计单位与被审计者的真实承诺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基础。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其依赖的对象是审计客体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行为规范,因而,提供真实的审计承诺、提供真实的财务资料在第一时间上确保了审计对象的真实性,为防范审计风险提供了第一道防线。
2、搞好审前调查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必要条件。在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之前,必须做好审前调查,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的核算情况等,并向组织、监察、人事、财政、等经济责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审前征询,根据掌握的资料,预测潜在的审计风险,设置审计风险控制点与关键点,及时调整审计方案,突出审计重点、明确审计内容,有效防范审计风险。
3、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根本。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工作规范,从确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到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决定等每个程序与环节,都要按照法定程序要求来进行,避免由于审计执法的随意性所造成的审计风险。
国家审计公告是现代政府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进国家审计公告,不仅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打造透明政府的要求,而且对提高审计质量、推动审计事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审计公告的法律涵义
审计公告属于行政公开范畴。从法律的角度看,审计公告应包括三个方面的法律涵义:
第一,审计公告的法律特征。一是审计公告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的国家审计机关;二是审计公告的前提是审计监督权的存在;三是审计公告的客体是审计对象、审计程序、审计结果等内容;四是审计公告的范围是社会公众或特定的对象,有的结果可向全社会公开,有的只能向相关的特定的对象公开,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审计公告的法律依据。一是《宪法》。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审计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宪法精神建立和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二是审计法和行政处罚法。《审计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五条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又作了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予以公布……”依照审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公告审计结果,并建立和健全审计公告制度。
第三,审计公告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要通过对审计公告行为的法律规范,使审计公告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一是对公告主体具有约束力。作为审计公告主体的国家审计机关必须依法公告,在公告方式、内容、程序等方面,不得随意变通,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公告的内容必须与相关的法律内容协调统一。所公告的内容本身必须具备法律效力。三是审计公告应具备地域效力。审计公告一般应在它所的地域范围内生效。此外,审计作为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告具有行政性质,有时甚至具有命令性质,在不与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也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审计公告是指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执法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项制度。
二、当前审计公告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应当说,经过二十年的发展,特别是《审计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审计机关在对外公告审计结果方面有了良好起步,并在制度范围内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和发展。近几年,大多数审计机关按照客观公正、稳步推进的原则,选择审计发现的一些典型问题通过媒体或报告的形式,对外公告了审计结果,在社会上扩大了审计影响,树立了审计权威。但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一)在对审计公告的认识上,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对审计公告或多或少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但审计公告的法律环境不容乐观。
全面实现审计公告制度,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审计署高度重视,并着力推进这项工作,但审计公告的环境有待改善。一是审计机关本身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不高。有的审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尽管认为审计公告能有效促进提高审计质量,扩大审计影响,但有的认为审计公告在现阶段大范围推行审计公告,难免因审计质量问题,给自身造成麻烦;还有的认为,审计公告是审计机关的权力,而非义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推行审计公告的积极性不高。二是在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下,全面推行审计公告的条件不成熟。从目前审计情况看,我国经济领域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甚至还非常严重。一旦将这些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必将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产生负面影响,引发一些不稳定的因素,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影响稳定发展的大局。三是审计工作质量与审计公告的要求尚有差距。由于审计人员素质不高、法制意识淡薄等因素造成的审计执法程序不规范、审计取证不充分、审计处理不当等质量问题在不同程度上还大量存在,全面公告这样的审计结果,将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影响审计机关形象。四是大多数被审计单位不愿意公告审计结果。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被公告单位目前尚不能从正面意义去理解审计公告,普遍担心审计公告是亮单位的丑,很多被审计单位宁可接受处罚,也不愿审计机关向上级报告或对外公布审计结果。
(二)在制度上对审计公告有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近几年来,审计署在审计公告方面建立了一些制度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审计公告行为,但总体看这些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规定相当原则,不易操作,从法律的角度,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审计署近几年出台的《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后废止)、《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等4个规范性文件,对审计结果公告进行规定,是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依据和操作指南。但由于这些规范制度在立法层次上属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和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虽然《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分别在第四章三十六条、第四章三十五条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了原则性的界定,但规定的内容较粗,只是为制定审计公告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没有操作性。由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低层次的立法,没有程序上的严格要求,随意性较大,变动频繁,因而现行的审计公告制度缺乏作为法律的应有严格性和稳定性。二是审计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审计公告的规定缺乏统一性。从现行有关审计结果公告的制度、办法和准则等条文中,有的条文用语不规范,难以准确地表达立法本意;有的制度与规定之间缺乏协调,措词不统一。如《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一条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基本准则》……”,而《审计基本准则》中根本就没有公告审计结果的条文表述。《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制定除了《审计法》为其依据外,《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基本准则》也应是直接的法律依据,而《试行办法》中无此表述。有的在法律表述上使用模糊用语,如《审计法》对“公布”审计结果采用了“可以”的表达,致使公告审计结果成为带有任意性自由裁量行为。很多地方在推行审计结果公告时,都采用了与《审计法》第36条一样表达方式。例如,某省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中第24第规定,“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按法定职能及有关程序办理。”从而弱化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刚性。三是有关制度的内容不够完整。从现行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看,多数内容比较笼统、条文简略。如《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缺乏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监督与救济等条文,必然导致实施其法律的机制缺失。《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五条关于“审批程序”的制定过于抽象、原则,授权审计的审批权限问题、重大事项的内容及评定标准问题均没有明确,不便于适用。
(三)在审计公告实务中,审计公告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得以实施,但与公开、透明的法制原则要求相距甚远。
目前,审计机关对外公布审计结果大体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根据《审计法》的要求,每年由审计机关代表政府报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有的地方在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同时,还将年度计划安排的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情况纳入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中一并报告。二是根据审计机关的自行判断,将审计发现的一些典型问题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外披露。有的还采用电子显示屏、局域网、互联网等较为现代化的手段向外披露审计结果。三是采取公示的方式,将审计事项及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公布。总体来讲,通过这些方式公告审计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影响,树立了审计权威,较好地推动了审计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但与公开透明的法治原则要求相比,与美国信息公开法确定的“全面公开”原则,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另外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宪法精神相比,审计公告离法治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公告的内容大多数未涉及实质性问题。如每年向人大报告的审计情况,往往要经过审计机关、政府层层审核把关,很多问题在审核把关中被截留。可以说,在现行审计体制下,审计情况上报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目前已对外公布的审计情况,也往往只粗线条地披露几个问题,不能全面如实反映审计情况。第二,审计公告操作比较随意。在公告主体上,既有审计机关作为公告主体的,也有审计干部个人作为公告主体的,没有统一的要求。在公告方式上,主要是审计机关主动公告,公告什么,何时公告,公告到何种程度,主动权掌握在审计机关手中。审计执法实践中,审计机关除了每年向人大报告工作有相对固定的时间和要求外,其他公告方式目前还处在比较随意的状况,没有法定的要求,没有固定的载体。可以说,目的性较强的依法审计公告和范围更加广泛的对所用人公告不够,限制了审计公告效应的发挥。
三、审计公告的法律构想
随着审计工作的逐步规范,审计公告无疑成为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更是给出了具体的时间表,要求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多予以公告。因此,必须尽快研究有关审计公告的法律问题,使审计公告法制化。
(一)审计公告的法律体系构建
构建一个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全面实现审计公告的基础和法律保障。审计公告的法律法规体系至少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审计法》对审计公告应作出原则性规定。《审计法》是审计规范的根法,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审计公告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理应在审计法中用专门条款,明确审计公告的主体、内容及总体要求。二是建立和完善审计公告准则。按照审计法的要求,对审计公告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程序、具体内容、责任及救济等进一步细化。三是制定审计公告操作指南。在公告准则确定的条款下,对审计公告的具体操作办法进行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这三个层次互相联系,组成审计公告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明确审计公告的法律内容
对审计公告立法是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参照国际现有成功经验,审计公告的法律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093
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力量,承担调整经济结构布局、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重要职责。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和进步,但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也存在着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内部审计监督是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完善监督体系和自我约束机制所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扎实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能够促进国企改革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为国企改革发展顺利推进发挥保驾护航作用。
1 加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全面推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国有企业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规范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意义重大。
1.1 开展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是国家法制建设的要求
国家《审计法》明确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也对内部审计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中国内审协会先后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及20多个具体准则,这是推进内部审计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举措,也为国有企业深入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1.2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审计按照主体划分成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三种,其中内部审计是企业内设的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进行的审计活动,是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产物。内部审计相对于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来说,具有自身特点,它建立于企业内部、服务于企业管理,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独立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既可用于对企业内控制度建立的充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又可用于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企业经营效益、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以促进企业目说氖迪帧K孀殴企改革的全面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内部审计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1.3 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当前,国有企业呈现出经济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不断加大、资产并购重组日趋频繁、股权交易日益活跃、竞争经营风险不断加大等特点,切实有效发挥和加强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实施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管控,已经是我国经济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对国有企业做好内部审计,也体现了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对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2 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随着全面深化国企改革进程的推进,当前内部审计的理论、组织、方法等已不能适应深化国企改革的要求。
2.1 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审计体系不健全
内部审计制度在我国发展仅有数年历史,目前国家出台的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和办法不完善,造成企业在内部审计工作实施过程中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一是国家对内部审计的立法相对滞后。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日趋完善,但目前尚无出台内部审计法,且仅有审计署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一个部门规章,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国内内部审计理论比较滞后。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能、原则等基础理论尚未形成完善的适应国情实际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体系;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等实务理论研究也缺乏广度和深度,存在理论落后于实践,指导作用不强的问题。三是审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由于未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法律规章制度,造成企业没有形成完善的内部审计体系,更是使内部审计工作无法有效的开展,对内部审计的发展产生阻碍。与此同时,内部审计法规体系的缺失使得审计行为规范与质量都得不到强有力的依据,无法保障其健康发展。
2.2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审计独立性不强
从国务院国资委和32个省市地方国资委来看,国务院国资委未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全国仅有北京、吉林、上海等8个省市设立相对独立的审计部门。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多数没有设置独立的审计部门,这影响国有企业设置对应的独立内部审计部门。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审计机构设置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国有企业有的设置了独立的审计机构,但与其他部门处于平行的地位,有的与监察室合并设立监察审计部门,有的只是挂靠在财务部门,有的甚至没有审计机构和人员,影响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审计工作受管理层影响。多数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工作受命于企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当审计问题涉及到管理者自身利益时,内部审计工作容易受管理层主观意识的影响。三是审计人事受制于管理层。目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职务的任免、升迁和奖惩等基本上都由企业管理层决定的,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2.3 内部审计范围不够广泛,审计职能不能有效发挥
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主要有价值管理、财务审计、经营审计和项目审计等方面。但是,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对内部审计职能作用认识不到位,实际工作中审计范围还不够广泛,主要表现在:一是内部审计大多是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及风险审计等其他方面几乎空白,内容相对比较单一。二是内部审计以事后审计为主,较少进行事前审计和事中监控,不能涵盖企业经济活动事项的全过程。三是内部审计重点是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较少涉及企业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审计职能和作用发挥有限。
2.4 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审计技术较为落后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但目前多数国有企业内审人员的素质不高和审计技术落后一定程度影响审计质量的提高。一是内审人员专业综合不高。据统计,我国内审人员中财务、审计专业占71%以上,经济、管理及相关专业占14%左右,其他专业占14%左右。可见,目前我国内审人员大多数来自财务审计队伍,专业知识比较单一,缺乏具有一定综合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影响到内审工作深度和广度。二是审计技术较为落后。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审计工作,基本上都依赖于审计人员基于个人经验作出的职业判断为主,审计方法大多为抽样审计方法,还不具备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信息化审计的能力,这导致审计方式随意性较大,缺乏合理的科学性。三是审计项目质量不高。在内审实践中,由于审计人员对一些错综复杂的审计事项难以做出恰当的职业判断,导致审计质量不高,内部审计的威信力大大降低。
3 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几点措施
当前形势下,针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1 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审计体系
一是制定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目前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国际内审协会也制定了内部审计标准等,相比之下我国内部审计的法规规章还比较薄弱,因此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和颁布内部审计法规规章以及相关业务准则,统一内部审计执业规范,保证内审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健全有效的内控体系并保证其有效执行,能够帮助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降低审计风险。三是实行审计全覆盖。国有企业普遍规模大、层级多,应根据企业规模、业务性质及治理需求等企业实际,有针对性进行工程、合同、采购等业务审计,并重点重要资金、重大项目、重大财务异常以及下属企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方面,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3.2 合理设置机构模式,保证审计独立性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对于内部审计是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审计机构隶属领导层级越高,其立性就越强,地位就越高。目前国际上通行主要在监事会领导、董事会领导和总经理领导三种内审机构组织模式,其中董事会领导的模式隶属层级最高,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权威性。内部审计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保持独立性:一是内部审计机构要能充分与公司高级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进行沟通和交流,并向其报告工作结果。二是必须保证内部审计不受限制获得其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三是内审机构责任人(CAE)的任免、奖惩应由审计委员会主席决定,并适当参加CAE业绩的考核。四是审计委员会必须让CAE及外审在没有管理层人士参加的情况下有机会定期与其进行非公开的商谈和讨论。
3.3 扩大内部审计范围,明确工作内容
我们应改变传统审计范围,将审计范围拓宽至工程审计、合同审计、管理审计等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更好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当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主要是:一是积极开展绩效审计、管理、工程审计等专项审计工作,通过揭隐患、促管理、增效益,促进企业各项政策制度得到贯彻落实,保障企业实现经营管理目标。二是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投资项目以及重大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方面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强化对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评价,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三是深化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领导干部的制约作用,做到离任必审、定期轮审,对领导干部进行长效监督,促进企业领导干部勤政、廉政。
3.4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升审计人员业务水平
审计队伍建设对于审计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我们应通过以下方法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一是在内部审计人员的录用上,要适当选配一定比例具有企业管理、工程管理、计算机技术等专业背景的人员,优化审计人员队伍的知识结构。二是要加大对审计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力度,通过采取脱岗培训、企业交流等方式,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三是国注重提高审计人员的电算化水平,鼓励和推广运用数据开展审计。四是组织开展审计项目经验交流,通过典型审计案例分析,推广行之有效的实战方法。
参考文献
[1]审计署成都特派办理论研究会课题组.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审计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J].审计研究,2015:27-34.
[2]李俊.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风险及审计应对之策[R].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审计研究报告,2014.
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力量,承担调整经济结构布局、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重要职责。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和进步,但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也存在着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内部审计监督是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完善监督体系和自我约束机制所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扎实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能够促进国企改革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为国企改革发展顺利推进发挥保驾护航作用。
1加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全面推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国有企业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规范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意义重大。
1.1开展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是国家法制建设的要求
国家《审计法》明确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也对内部审计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中国内审协会先后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及20多个具体准则,这是推进内部审计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举措,也为国有企业深入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1.2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审计按照主体划分成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三种,其中内部审计是企业内设的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进行的审计活动,是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产物。内部审计相对于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来说,具有自身特点,它建立于企业内部、服务于企业管理,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独立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既可用于对企业内控制度建立的充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又可用于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企业经营效益、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以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随着国企改革的全面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内部审计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1.3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当前,国有企业呈现出经济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不断加大、资产并购重组日趋频繁、股权交易日益活跃、竞争经营风险不断加大等特点,切实有效发挥和加强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实施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管控,已经是我国经济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对国有企业做好内部审计,也体现了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对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2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随着全面深化国企改革进程的推进,当前内部审计的理论、组织、方法等已不能适应深化国企改革的要求。
2.1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审计体系不健全
内部审计制度在我国发展仅有数年历史,目前国家出台的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和办法不完善,造成企业在内部审计工作实施过程中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一是国家对内部审计的立法相对滞后。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日趋完善,但目前尚无出台内部审计法,且仅有审计署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一个部门规章,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国内内部审计理论比较滞后。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能、原则等基础理论尚未形成完善的适应国情实际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体系;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等实务理论研究也缺乏广度和深度,存在理论落后于实践,指导作用不强的问题。三是审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由于未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法律规章制度,造成企业没有形成完善的内部审计体系,更是使内部审计工作无法有效的开展,对内部审计的发展产生阻碍。与此同时,内部审计法规体系的缺失使得审计行为规范与质量都得不到强有力的依据,无法保障其健康发展。
2.2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审计独立性不强
从国务院国资委和32个省市地方国资委来看,国务院国资委未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全国仅有北京、吉林、上海等8个省市设立相对独立的审计部门。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多数没有设置独立的审计部门,这影响国有企业设置对应的独立内部审计部门。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审计机构设置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国有企业有的设置了独立的审计机构,但与其他部门处于平行的地位,有的与监察室合并设立监察审计部门,有的只是挂靠在财务部门,有的甚至没有审计机构和人员,影响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审计工作受管理层影响。多数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工作受命于企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当审计问题涉及到管理者自身利益时,内部审计工作容易受管理层主观意识的影响。三是审计人事受制于管理层。目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职务的任免、升迁和奖惩等基本上都由企业管理层决定的,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2.3内部审计范围不够广泛,审计职能不能有效发挥
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主要有价值管理、财务审计、经营审计和项目审计等方面。但是,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对内部审计职能作用认识不到位,实际工作中审计范围还不够广泛,主要表现在:一是内部审计大多是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及风险审计等其他方面几乎空白,内容相对比较单一。二是内部审计以事后审计为主,较少进行事前审计和事中监控,不能涵盖企业经济活动事项的全过程。三是内部审计重点是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较少涉及企业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审计职能和作用发挥有限。
2.4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审计技术较为落后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但目前多数国有企业内审人员的素质不高和审计技术落后一定程度影响审计质量的提高。一是内审人员专业综合不高。据统计,我国内审人员中财务、审计专业占71%以上,经济、管理及相关专业占14%左右,其他专业占14%左右。可见,目前我国内审人员大多数来自财务审计队伍,专业知识比较单一,缺乏具有一定综合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影响到内审工作深度和广度。二是审计技术较为落后。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审计工作,基本上都依赖于审计人员基于个人经验作出的职业判断为主,审计方法大多为抽样审计方法,还不具备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信息化审计的能力,这导致审计方式随意性较大,缺乏合理的科学性。三是审计项目质量不高。在内审实践中,由于审计人员对一些错综复杂的审计事项难以做出恰当的职业判断,导致审计质量不高,内部审计的威信力大大降低。
3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几点措施
当前形势下,针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1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审计体系
一是制定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目前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国际内审协会也制定了内部审计标准等,相比之下我国内部审计的法规规章还比较薄弱,因此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和颁布内部审计法规规章以及相关业务准则,统一内部审计执业规范,保证内审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健全有效的内控体系并保证其有效执行,能够帮助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降低审计风险。三是实行审计全覆盖。国有企业普遍规模大、层级多,应根据企业规模、业务性质及治理需求等企业实际,有针对性进行工程、合同、采购等业务审计,并重点重要资金、重大项目、重大财务异常以及下属企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方面,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3.2合理设置机构模式,保证审计独立性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对于内部审计是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审计机构隶属领导层级越高,其独立性就越强,地位就越高。目前国际上通行主要在监事会领导、董事会领导和总经理领导三种内审机构组织模式,其中董事会领导的模式隶属层级最高,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权威性。内部审计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保持独立性:一是内部审计机构要能充分与公司高级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进行沟通和交流,并向其报告工作结果。二是必须保证内部审计不受限制获得其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三是内审机构责任人(CAE)的任免、奖惩应由审计委员会主席决定,并适当参加CAE业绩的考核。四是审计委员会必须让CAE及外审在没有管理层人士参加的情况下有机会定期与其进行非公开的商谈和讨论。
3.3扩大内部审计范围,明确工作内容
我们应改变传统审计范围,将审计范围拓宽至工程审计、合同审计、管理审计等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更好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当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主要是:一是积极开展绩效审计、管理、工程审计等专项审计工作,通过揭隐患、促管理、增效益,促进企业各项政策制度得到贯彻落实,保障企业实现经营管理目标。二是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投资项目以及重大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方面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强化对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评价,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三是深化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领导干部的制约作用,做到离任必审、定期轮审,对领导干部进行长效监督,促进企业领导干部勤政、廉政。
3.4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升审计人员业务水平
审计队伍建设对于审计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我们应通过以下方法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一是在内部审计人员的录用上,要适当选配一定比例具有企业管理、工程管理、计算机技术等专业背景的人员,优化审计人员队伍的知识结构。二是要加大对审计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力度,通过采取脱岗培训、企业交流等方式,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三是国注重提高审计人员的电算化水平,鼓励和推广运用数据开展审计。四是组织开展审计项目经验交流,通过典型审计案例分析,推广行之有效的实战方法。
作者:刘祯艺 朱丽婷 单位: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处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
参考文献:
[1]审计署成都特派办理论研究会课题组.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审计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J].审计研究,2015:27-34.
[2]李俊.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风险及审计应对之策[R].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审计研究报告,2014.
2002年审计署并实施了《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揭开了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序幕。2003年,国家审计署公告了关于“非典”的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正式确立。2008年,国务院公开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制度层面又促进了审计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二、审计公告制度国外研究现状
(1)美国立法型审计结果公告。美国的审计总署隶属于立法部门,直接服务对象即为国会,要为社会公众服务。因此,美国审计总署在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时需要向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披露。
美国的审计公告审计分为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而我国大多数审计公告停留在对于预算执行和项目执行的审计;财务和合规性审计;项目的效果审计,这三方面的审计比重达到审计总署工作量的90%。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会把相关资料移交给相关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决定是否要提起公诉。另外,美国审计总署还会在每年将没有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改正的单位情况进行公告。美国在审计整改方面的措施也是值得我国借鉴,对于违法的行为及时提交处理。
(2)法国司法型审计结果公告。法国于1814年颁布了审计法,使得审计独立承担监督责任,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审计部门和审计工作人员的权益以及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而我国的审计机关仍然属于行政机关,只是相对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国家的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是法国审计法院的主要审计任务,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同时也可以作为单位拨款和项目选择的依据。
法国审计法院每年会将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向议会提交年度审计公共报告,并将报告在国家官方报纸上向社会公布,法国的审计公告是完全公开的。法国的的审计公告非常严格,有很强的威慑力。
(3)德国独立型审计结果公告。德国的司法、立法、执法之间相互独立,德国联邦审计院以及各州的审计院从事审计工作,处于独立地位。
德国审计公告范围主要包括联邦预算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审计、其他国有资产审计。与美国类似,审计院也会对德国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进而提供相关建议和决策依据,此外,还会提供专门的咨询意见,同时,提供意见部分人员与进行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
在德国,审计公告也是完全公布的。德国审计公告突出特点是审计公告会与报刊登载同时进行。在我国只是在专业网站和报刊上进行刊登,很少有非专业人员去关注,我国也可以在更加大众化的媒体上进行公布,吸引更多民众。
综上,以上国家审计机关都有很强的独立性,公众具有比较强烈的民主意识,法律法规的制定比较健全,同时拥有强大的技术与人才支撑。
三、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现状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起步较晚,政府内部监督色彩较重,在审计机关透明度问题上亟待提高,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待完善。
(1)公告范围小。如图1所示,从审计署的公告数量来看,审计署加强了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力度,2001年至2014年审计公告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但是,审计公告数量增加并不代表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发展水平,就公告数量与总体审计项目的占比来讲,我国10%的公告率远远低于美国97%的公告率。我国的低公告率大大影响了民众的知情权,其公告范围远低于社会期望。
(2)地区差异大。审计公告主要方式是在审计署网站上进行公示,没有在相关的媒体上作广泛公示,以至于公众的点击率与认知率不高。从审计署到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示制度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执行。审计署为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仅颁布了大量相关法规,而且还了许多审计结果公告。但是,地方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性并不高,有些甚至并未实施。同时,地方的差异较大,中西部地区法制文明建设程度不同导致审计结果的公告数量和公告率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地方机关并未形成完善的审计公告制度。
(3)审计机关缺乏公示动力。许多被审计单位并不希望审计结果公示,其认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示会对其造成负面影响,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享有国家审计结果的知情权,但是,审计结果并非直接的对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他们并不是很关心审计的结果。另外,有一部分公众对于审计工作并不了解,即便对审计结果进行了公示,他们也未必会去主动查看。
(4)相关法律依据不健全。《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审计机关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公开,其也可以不进行公开。目前审计署出台的四个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并不高,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乏法律强制性。
四、完善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议
一、开展环境绩效审计存在的困难
(一)环境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不配套
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仍不完善不配套,有的甚至相互矛盾,给审计带来了难度,表现为:一法律法规过于笼统,不少法规缺少细化的具体标准;二是多部门对同一事项立法,部分之间相互矛盾,例如企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就不一致;三是行政主管部门出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如排污费的使用。环境绩效审计的法律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度”,我国已颁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雏形,但是《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一直未明确审计在环境保护监管中的权限,并未对环境绩效审计方面的具体内容做出明确规定。而《环境保护法》只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的责任,但未明确国家审计机关的权责,不利于发挥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
(二)缺少环境绩效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是连接审计目标和审计方法的纽带。环境绩效审计没有专门的审计准则,造成政府环境审计理论与实践脱节,实践中经常只能套用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类型的准则和规范,靠执业判断或经验进行评价,自由裁量权较大,增加审计风险,影响环境绩效审计的质量。政府审计准则的环保板块尚处于空白状态,是我国整个环境审计体系的一大缺陷。
(三)缺少标准化的评估体系
评估体系是绩效审计的灵魂。环境绩效审计具有多样性和专业性,同一项目可能有多种不同衡量标准,环境监测指标也自成体系。但环境绩效审计离不开成本效益的分析,应用哪些指标来科学反映成为审计人员关心的问题。环境绩效审计是主观性很强,从不同的角度评价,会有截然不同的结论。因此,只有有相对科学及成熟的标准化评价标准,才能保证环境绩效审计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四)我国审计人员的素质不能满足环境审计的要求
参考《中国环境审计实务问卷调查及初步分析》的调查结果,从事环境审计的人员专业背景,其中审计会计占76.2%,工程占14.4%,管理和税务各占4.7%;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其中十分理解的没有,有些了解的占88.2%,不了解的占11.8%。从事环境审计的人员缺乏环境科学知识,当遇到环境科学专业的问题时,有点措手不及。因此对于只掌握传统审计技术的审计人员来说是个挑战。
(五)理论研究手段的相对滞后
1997年以来,我国学术界才开始运用实证方法研究环境会计与审计问题,研究手段相对滞后,而发达国家早在90年代初就开始运用实证方法来研究。目前,国内主要采用传统的定性分析方法,规范研究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实证研究则相对缺乏,主要是环境数据资源不充分,影响环境绩效审计研究的实用价值,制约着我国环境绩效审计的发展。
二、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措施:
(一)完善的环境绩效审计的制度建设
1、建立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
环境绩效审计立法是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意图和效果,达到有法可依,依法审计。可以通过修改《审计法》,明确审计机关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职责、权力、工作范围等,修订《审计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进一步落实具体的工作细则。
2、建立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准则。
我国环境绩效审计准则制定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环境审计准则或指南及其颁布的多项环境审计方面的经验性文件、审计报告。环境绩效审计准则实质是对审计行为的约束和引导,包括审计执业道德标准,规范在审计实践中如何评价内部控制及取得证据,明确如何利用环境、能源类的专家,规范专家的行为;技术准则是考虑环境绩效审计的基本技术标准及审计方法。
(二)构建我国环境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现在的一些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针对企业,且多数为非强制性的指标,而环境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应更多地从公众的角度出发,设计宏观角度的绩效指标。先从环保资金使用的效率(资金到位率及使用率、违规资金率等)、环保项目建设的资源利用(工期计划完成率、返工损失率、检验合格率等)、环保项目的效益(投资回报率、实际达标率、质量系数等)。同时结合现有的各种指标,如宏观的国家及地方制订的环境政策法规,地方制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规划、专项整治计划等环保工作目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计划及各项主要污染的达标指标规定等。微观的单位自行制定的目标、预算、定额、合同等作为评价标准。微观与宏观指标的结合形成环境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三)尽快建立我国的环境会计体系
环境会计体系为环境绩效审计提供操作平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点指出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我国环境会计还处在萌芽阶段。审计人员难以取得环境基础数据,难以分析环境资金的使用效果、环境保护的投入产出,阻碍了环境绩效审计的发展。应尽快修改现有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增加在报表中披露的环境相关的信息,建立起有关环境保护责任信息的会计记录、计量、计价、报告,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环境会计资料,能完整反映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环境信息。
(四)加强环境绩效审计队伍的建设
培养环境绩效审计人才。审计机关根据自己的需要建立一支有多专业的环境绩效审计队伍,可以通过招聘的方法,得到资源、环境专业的人才。建立良好的培训计划,让财会专业的审计人员充实资源、环境、工程方面的知识,武装起立体的知识结构。同时,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及外部环境专家的力量,弥补自身的环境审计理论与技能缺乏,推动环境绩效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汤孟飞.环境绩效审计应用方法研究[J].财会研究.2011(07).
关键词:
环境绩效审计;环境会计;标准;政府审计
一、开展环境绩效审计存在的困难
(一)环境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不配套
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仍不完善不配套,有的甚至相互矛盾,给审计带来了难度,表现为:一法律法规过于笼统,不少法规缺少细化的具体标准;二是多部门对同一事项立法,部分之间相互矛盾,例如企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就不一致;三是行政主管部门出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如排污费的使用。环境绩效审计的法律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度”,我国已颁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雏形,但是《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一直未明确审计在环境保护监管中的权限,并未对环境绩效审计方面的具体内容做出明确规定。而《环境保护法》只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的责任,但未明确国家审计机关的权责,不利于发挥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
(二)缺少环境绩效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是连接审计目标和审计方法的纽带。环境绩效审计没有专门的审计准则,造成政府环境审计理论与实践脱节,实践中经常只能套用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类型的准则和规范,靠执业判断或经验进行评价,自由裁量权较大,增加审计风险,影响环境绩效审计的质量。政府审计准则的环保板块尚处于空白状态,是我国整个环境审计体系的一大缺陷。
(三)缺少标准化的评估体系
评估体系是绩效审计的灵魂。环境绩效审计具有多样性和专业性,同一项目可能有多种不同衡量标准,环境监测指标也自成体系。但环境绩效审计离不开成本效益的分析,应用哪些指标来科学反映成为审计人员关心的问题。环境绩效审计是主观性很强,从不同的角度评价,会有截然不同的结论。因此,只有有相对科学及成熟的标准化评价标准,才能保证环境绩效审计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四)我国审计人员的素质不能满足环境审计的要求
参考《中国环境审计实务问卷调查及初步分析》的调查结果,从事环境审计的人员专业背景,其中审计会计占76.2%,工程占14.4%,管理和税务各占4.7%;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其中十分理解的没有,有些了解的占88.2%,不了解的占11.8%。从事环境审计的人员缺乏环境科学知识,当遇到环境科学专业的问题时,有点措手不及。因此对于只掌握传统审计技术的审计人员来说是个挑战。
(五)理论研究手段的相对滞后
1997年以来,我国学术界才开始运用实证方法研究环境会计与审计问题,研究手段相对滞后,而发达国家早在90年代初就开始运用实证方法来研究。目前,国内主要采用传统的定性分析方法,规范研究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实证研究则相对缺乏,主要是环境数据资源不充分,影响环境绩效审计研究的实用价值,制约着我国环境绩效审计的发展。
二、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措施:
(一)完善的环境绩效审计的制度建设
1、建立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环境绩效审计立法是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意图和效果,达到有法可依,依法审计。可以通过修改《审计法》,明确审计机关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职责、权力、工作范围等,修订《审计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进一步落实具体的工作细则。2、建立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准则。我国环境绩效审计准则制定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环境审计准则或指南及其颁布的多项环境审计方面的经验性文件、审计报告。环境绩效审计准则实质是对审计行为的约束和引导,包括审计执业道德标准,规范在审计实践中如何评价内部控制及取得证据,明确如何利用环境、能源类的专家,规范专家的行为;技术准则是考虑环境绩效审计的基本技术标准及审计方法。
(二)构建我国环境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现在的一些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针对企业,且多数为非强制性的指标,而环境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应更多地从公众的角度出发,设计宏观角度的绩效指标。先从环保资金使用的效率(资金到位率及使用率、违规资金率等)、环保项目建设的资源利用(工期计划完成率、返工损失率、检验合格率等)、环保项目的效益(投资回报率、实际达标率、质量系数等)。同时结合现有的各种指标,如宏观的国家及地方制订的环境政策法规,地方制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规划、专项整治计划等环保工作目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计划及各项主要污染的达标指标规定等。微观的单位自行制定的目标、预算、定额、合同等作为评价标准。微观与宏观指标的结合形成环境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三)尽快建立我国的环境会计体系
环境会计体系为环境绩效审计提供操作平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点指出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我国环境会计还处在萌芽阶段。审计人员难以取得环境基础数据,难以分析环境资金的使用效果、环境保护的投入产出,阻碍了环境绩效审计的发展。应尽快修改现有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增加在报表中披露的环境相关的信息,建立起有关环境保护责任信息的会计记录、计量、计价、报告,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环境会计资料,能完整反映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环境信息。
(四)加强环境绩效审计队伍的建设
培养环境绩效审计人才。审计机关根据自己的需要建立一支有多专业的环境绩效审计队伍,可以通过招聘的方法,得到资源、环境专业的人才。建立良好的培训计划,让财会专业的审计人员充实资源、环境、工程方面的知识,武装起立体的知识结构。同时,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及外部环境专家的力量,弥补自身的环境审计理论与技能缺乏,推动环境绩效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姚少芬 单位:广东省审计厅
参考文献
(一)精心安排部署,落实责任到位。按照巨野县编办、巨野县审计局《关于开展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认真研究部署,制定了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县编办主任为组长的机构编制审计领导小组,并抽调2名机构编制审计业务骨干,参加了机构编制审计业务培训班。重点对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审计内容、方式方法、问题认定,以及审计操作实际业务工作,设计制作了6套表格,统一审计数据政策,y一编制使用、领导职数配备等审计口径和标准,明确了目标任务,细化了内容重点,说明了有关事项,明晰了模糊不清的概念和问题,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形成了一套符合实际的机构编制审计方案,这种做法,得到了县编委领导的大力支持,并以编办名义印发了《关于对部分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编制审计的通知》,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专项部署,为做好机构编制审计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把握关键环节,规范审计到位。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巨野县编办坚持“严格把关、公正审计、规范操作”的原则,注重研究把握审计方向,明确审计目标任务,积极探索方式方法,找准监督切入点,使整个审计过程公开、透明、规范。首先,审查机构设置情况。重点审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机构或增加、调整内设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性质或调整主要职责情况。其次,审查编制使用情况。重点审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与组织、人社部门配备的在职人员、财政部门核拨工资的在职人员总数是否相一致,是否存在项目经费中安排超编人员和自行设立机构经费等问题;是否存在在编不在岗人员、调离未办核减编制手续,已判刑或降级、撤职等人员仍按原职级领取工资和津贴等“吃空饷”问题。再次,审查领导职数配备情况。重点审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与组织部门配备的领导干部总数是否一致,有无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问题,是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部门“三定”规定。通过真查实找,突出对超编制安排财政供养人员、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的审计,充分发挥了机构编制审计的监督职能、建设性作用和“免疫系统”功能,有效遏制了机构臃肿、人员膨胀,提高了机构设置、编制使用和领导职数配备的科学性,确保整个管理过程的良性循环。
(三)严格运行程序,纪律监督到位。首先,规范审计程序。通过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等方式,将机构编制审计的相关要求、方式方法、时间地点等内容及时告知被审计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审核通过自查自纠、座谈汇报、个别访谈、问卷调查、调阅台帐、举报受理、情况通报等七个步骤,广泛收集情况,了解各方反映。其次,注重工作方法。主要采取听、查、谈三种方式。听,即主要是听取党政主要领导述职;查,即主要是查看党委、党组、政府及部门研究选拔任用干部、人事调动、机构管理、编制调配等会议记录和发文通知,看单位用编控制卡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有逆向流动、超编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谈,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被审计审核单位干部职工座谈,倾听他们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将获取的基本资料,分类进行分析研究,形成机构编制审计报告,以文件形式反馈被审对象。具体到工作中,归纳起来就是“五步工作法”:接到审计项目通知提供机构编制相关资料开展机构编制审计形成机构编制审计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双审”工作的开展,为加强监督,掌握实情指明了方向。
(四)强化监管合力,协调配合到位。主动与审计部门保持工作衔接,加强审前沟通、审中配合、审后整改等工作。在开展相关审计时,编办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机构编制信息和数据资料、专项督查核查报告及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协助实施审查。在审后整改中,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按照找准定位、积极协调、稳步实施的要求,针对全县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多种形式提出要求,重申工作纪律,提出补充意见,及时指导和纠正因考虑不周而出现的一些差错,推动完善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机制,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主动作为,建立健全“三个机制”
为了确保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工作真正取得实效,巨野县编办坚持从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入手,使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工作真正步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健全督促整改机制。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事实清楚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帮助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限定整改时间,并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甄别定性,对共性问题,逐步建立健全制度;对管理不规范问题,责成审计对象认真查找分析原因,并向党委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强化措施的建议;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典型问题,不遮不掩,适时通报,对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处理,充分发挥了机构编制审计的“紧箍咒”作用。同时,县编办结合审计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对原有的工作规定、制度、程序进行了补充修订,对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办事程序、编制审批、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规范完善。并且借审计之机,分别对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同时,结合实际,在提报项目、汇总修改、征求意见、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印发《2016年度巨野县机构编制工作绩效管理评价标准》,科学分配评价指标及分值,明确细化评价内容及标准,提高了全县机构编制绩效管理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审计回访”是提高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能促使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落实,既是对审计质量的一个“反馈”,又是巩固审计成果的有效措施。在回访办法上主要采取三种做法:一是“走出去”,到被审计单位了解情况;二是“请进来”,与被审计单位座谈;三是建立反馈机制,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情况。在回访内容上采取三看:一看处理决定执行情况;二看审计前后变化情况;三看整改情况。在回访中做到三个不放过:一是对越权审批的机构,原因没有查清的单位不放过;二是违反审批机构编制程序,整改措施未落实的单位不放过;三是在限额外审批机构、整改不彻底的单位不放过。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规定在审计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再组织跟踪回访,进一步了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三)完善成果运用机制。为探索建立审计结果运用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巨野县编办以发挥审计实效为出发点,加强机构编制审计结果运用。对已完成审计的全县审计报告逐一把关核实,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形成全县机构编制审计报告,经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核,正式呈交县政府审定,最后将审计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将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组织保证。近年以来,共开展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情况审计工作12件,强化了机构编制的刚性约束力,提高了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通过开展机构编制审计工作,健全了机构编制管理制度,规范了领导职数管理,有效地强化了领导干部机构编制意识、责任主体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提高了领导干部对机构编制的重视程度,严肃了机构编制纪律,提升了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领域进一步拓展,内容进一步丰富,成效进一步显现。
三、几点体会
(一)大力宣传舆论是先导。加大机构编制审计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报刊、电视、户外电子显示屏、悬挂横幅等宣传方式,全方位宣传机构编制审计的目的、意义、作用,促进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了解机构编制审计。依靠审计监督,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机构编制管理行为。
(二)审计法律依据需完善。虽然机构编制审计已经正式写入法规,《实施细则》也规定了“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党政工作部门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但仅仅规定了必须开展机构编制审计的依据,并没有机构编制审计判断标准和具体操作流程,致使机构编制审计陷入困境。由于缺乏审计处理处罚规定等有效的法律法规,致使编制审计的工作目标难以凸显。
(二)绩效审计理论研究不足 通过对国内学者绩效审计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总结,发现仍存在较多不足。一是绩效审计评价侧重于3E内容,缺乏对后发展区域高等教育资金使用、资源利用,以及环保、社会责任等更深层次探究和全面分析评价;二是偏重于理论研究,缺失必要实证研究及成果;三是侧重于静态研究,忽视绩效管理的多变量互动系统;四是研究视角敏锐延伸幅度较窄,缺乏对绩效审计各分支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整合与研究。这些不足正是当前绩效审计和本课题急待研究解决的基本任务与问题。
二、高校绩效审计现状
(一)高校绩效审计理念淡薄 据2010年统计,教育部直属72所高校中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35所,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33所,与财务合署办公的2所。直属高校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不到一半,地方高校比例更低。笔者抽查广西教育厅及其管辖的22所本科院校,结果显示: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厅本身没独立设置审计机构,而是与财务合署办公;22所本科院校中三分之一的高校设立审计部门,三分之一是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审计人员很大部分是从财务岗位劝退转型,一部分审计人员还兼任学校其他管理岗位;某些校领导审计观念淡薄,内审工作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认为公立高校属于全额拨款预算单位,不象企业存在风险问题,内审工作可有可无,没必要设立独立部门和配备专职专业人员;只有9%高校开展绩效审计工作,而且也仅就某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90%以上的高校内审工作仅局限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日常物资采购询价、资产验收。高校绩效审计观念仍停留在计划经济年代。
(二)高校绩效审计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 目前,《宪法》(法律类)、《审计法》(法规类)、《审计准则》(部门规章类)三个层面的有关绩效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仍是空白。尽管《审计法》(2006修订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间接说明了绩效审计的重要性;《中国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2009)第五条明确指出“高校内部审计应关注学校资源,对本单位利用资源、开展业务、取得绩效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计”。但上述仅是绩效审计的宏观层面的法律依据,对于如绩效审计实施细则尤其是科学、合理、规范、具体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至今尚未建立健全。开展包括高校绩效审计在内的绩效审计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执业准则。
(三)高校绩效审计手段与信息化建设落后 笔者抽查了广西22所本科院校,其中不到10%的高校使用审计软件,而且绝大多数高校审计人员思想观念仍然停滞在以纸质资料为基本的传统审计思路与方法上,甚至审计目标定位仍然是手工作业下的查账找错。对于审计软件以及网上办公、网上管理、网上教学、网上服务等信息一体化的“数字化校园”处于似曾相识的模糊阶段,与审计相关的数据采集、内控评价、管理规定、数据库巡检报告等涉及信息系统以及系统网络拓扑结构、业务流程及电子数据往来传输和应用系统的基本功能与数据接口等技术,更是望而生畏。传统的手工审计必定影响绩效审计工作效率及效果。
(四)高校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缺乏 评价标准是关乎绩效审计能否有效进行的最直接的因素。西方国家开展绩效审计时,都相应研究制定并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2009年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高等教育研究中心采用国际通行惯例,组织专家筛选出投入评价指标14项、产出评价指标16项。这些评价指标比较适合教育部直属高校。目前,高校绩效审计面临的关键问题在于构筑一整套用以科学、客观、合理、权威、公允、切实可行的评价效益的指标体系。
(五)高校绩效审计内涵建设有待加强 一是绩效审计目标停留在3E(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效果Effectivenss)评价上,忽视对高校外部性社会责任的监督评价;二是绩效审计内容局限于某项财政专项资金,巨额贷款风险、重复建设、闲置浪费、资金使用率低等“隐性消耗”这些隐蔽性强的深层次问题及其根源成为绩效审计评价的盲点;三是绩效审计方式方法过于单一,没有整合其他审计方式方法,来促进绩效审计效果最大化;四是绩效审计职能局限于一般性的评价和监督上,而且缺乏切实可行的建议性的措施建议。
(六)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满足绩效审计要求 在我国,包括教育系统在内的各行各业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技能素养和综合素质较差的现象较普遍,懂会计知识的人员占多数,掌握审计专业知识以及财政金融、计算机、法律、管理学、工程学、经济学等审计相关学科知识的人相对较少。这种审计队伍结构已成为制约绩效审计发展的瓶颈因素。笔者抽查广西22所本科院校审计人员信息了解到:高校现有审计队伍存在量少质差工作难开展的现象,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及综合能力等方面与开展绩效审计工作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这种人员配置及其综合素质,不利于绩效审计开展及对审计结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
(七)绩效审计理论研究薄弱 作为审计发展的高级阶段的绩效审计,具有综合性强、内涵丰富、审计方法多样化等特点,而且我国绩效审计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绩效审计开展的时间较短,实践经验不足,仍缺乏一个成熟、规范的可行性模式。因此,理论研究缺乏深度,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和经验相当缺乏,急待探索、研究。
三、高校绩效审计发展对策
(一)更新高校绩效审计理念 一是高校领导更新观念,重视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合理配备多元化的审计人员。尤其是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设立审计处,既起带头作用又起一条线直管指导协调作用;二是高校把绩效审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把绩效审计评价作为学校绩效管理重要内容和抓手;三是高校内审人员要转变工作理念与作风,通过学习培训和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内审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找准绩效审计突破口和落脚点,把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管理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基建投资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对高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管理效益,尤其是资源配置、资金使用和管理效果进行全面系统地评价。
(二)加快绩效审计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建议借鉴国外绩效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总结我国30多年来绩效审计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考虑在《审计法》、《审计实施条例》、《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等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明确绩效审计的概念、原则、内容、目标、方式、范围、标准、程序等,以指导审计人员科学有效地开展绩效审计工作。
(三)加快高校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效率 网络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财务管理现代化系统的普及,对包括高校内审在内的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手工审计的“解放”是信息时代对审计工作的深层次变革。通过开发审计软件、建立审计信息门户、数据中心和审计网络库,构筑起汇联网查询、远程监控、实时监查、数据采集、审计分析、审计报告、审计管理、资源共享等多功能为一体的高校内部审计信息化平台,并利用该平台,及时采集数据、及时预警分析、及时测试评价、及时督促整改,实现从审计计划、实施、报告、后续跟踪等审计全过程模板化、规范化、流程化和信息化。完善的审计信息化管理体系,将促进绩效审计效率进一步提高。
(四)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校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在建立健全我国公共机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和修改完善《中国高等教育绩效评价报告》中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与方法,借鉴国外先进的高校绩效审计理论、研究成果和经验方法,综合考虑我国各类高等院校的个体差异,分门别类地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校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这些指标体系既要反映高校资源配置、资金使用情况,又要反映高校教学科研成果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等,并且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定性分析指标与定量分析指标、静态指标与动态指标相结合。
(五)提升高校绩效审计内涵 一是绩效审计目标上升为5E (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效果Effectivenss、公平Equity、环境environment)评价,重视对高校外部性社会责任的监督评价,尤其是重大项目建设时对周边生态环境及周边居民影响度的监督评价。二是丰富绩效审计内容,不拘泥于某项财政专项资金,目前绩效审计重点可以定为基本建设、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科研项目,以及这些重大项目对教学科研的贡献度等审计评价,扫除诸如政府投入不足与资源铺张浪费、重投入轻管理、巨额贷款风险、重复建设、闲置浪费、资金使用率低、“三公”经费等“隐性消耗”这些隐性问题及其根源的绩效审计评价盲点,不断延伸绩效审计视野。三是围绕绩效审计模式,聚集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管理审计、环境审计、社会责任审计的协同创新,形成由人力资源、资产、资金、管理责任、管理控制以及治理结构等每个环节绩效审计评价子体系构成的大动脉系统,资金为主,统筹兼顾,来促进绩效审计效果最大化。四是进一步发挥绩效审计职能。在发挥评价和监督作用时,努力实现内部审计的免疫、增值的职能,即对绩效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划分,级级问责,层层措施,步步提高,从而超越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功能,以促进高校资源优化配置、资金使用率提高、防范风险和价值增值的整体效应。
(六)加大高校审计队伍建设力度,提高高校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一是充实专业审计人员,形成多元化的审计人员结构;二是加大审计人员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后续教育,以提高审计人员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增强绩效审计能力;三是严格审计人员绩效考评制度,奖励制度与问责机制相结合,以此激励审计人员士气、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责任、提高绩效审计效应。
(七)积极开展绩效审计理论研究,推动绩效审计理论与实践结合 审计教务工作者和审计实务工作者要适应绩效管理时代需求,投入时间与精力借鉴国外成熟理论和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对绩效审计理论进行深入细致的探索,研究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绩效审计理论体系和行业绩效审计运行机制。以绩效审计科研带动审计实践实务,促进绩效审计在我国各行各业全面地顺利地开展,以释放更大的审计价值增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