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9 09: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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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为了促进事业单位的高质量提升发展的同时保证我国社会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审计机关逐渐加强了对事业单位经济责任的审计力度。通过对事业单位经济责任的审计,促进了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了其核心竞争力。对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工作有所不同,经济责任审计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而且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配合,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复杂度、难度不可控。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一)对领导干部任期内业绩和廉洁自律进行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针对单位负责人在任期内的应负有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除对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还涉及到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政绩、廉政、勤政的考察与评估。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运用可以看出,将其作为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只是前提性的基础工作,最终目的还是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廉洁自律的监督、考察与评估。
(二)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十分复杂且难度较大的工作,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范围可以看出,其需要多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才能保质保量的完成。从经济审计的组织形式上看,其组织需要由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审计机关和被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基础工作;审计组织、实施、风险控制、结果形成以及运用等工作都需要相关部门密切合作。
(三)重点审计领导干部在事业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除对单位的资产、负债以及损益等财务状况的审计外还要对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与其他类型或其他企业的审计所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归根结底是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审计。通过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数据和管理数据来客观、公平公正的对主要领导任期内经济责任、管理责任以及廉政勤政进行考评。
(四)政策性和综合性强基于事业单位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特殊性,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审计对象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关系到了国家方针政策、经济任务的贯彻和落实;关系到事业单位选人、用人以及领导干部的政务考核。鉴于此,对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具备较强的政策性。而在审计过程中,需要掌握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运用,对审计对象单位以及领导干部职责的全面熟悉掌握,对党纪、政绩以及相关条文规定的深刻认知和熟练运用。鉴于此,对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五)审计期间较长与其他类型的审计有所不同,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审计期间有领导干部的任职期决定。而在事业单位内部,一般领导干部的就职期间短则三五年,长则高达八年甚至是十年,这使得经济责任审计相对于以年度为单位的其他审计工作,在审计期间上更长。
三、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就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而言,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和难度都较大,审计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县、市、省各级事业单位在规模上的差异使其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导致了我国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审计质量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一)审计人员素质能力问题首先,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复杂且期间较长的工作,审计人员需要付出相当大的精力才能保证工作质量,这使得一些工作人员因为主观原因而有意的去违背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和程序,在工作程序上走近路,对工作问题得过且过,使得审计质量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其次,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现行法律依据中对审计部门和人员责任划分不够清晰,导致了审计过程中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审计效率较低;最后,县级、市级和省级事业单位因为规模和管理水平的不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视程度不同,一些规模小、位置偏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在内部管理制度上缺少关于审计工作的流程和文件,即使是颁布了一些文件,制定了流程也是流于形式主义,并没有真正的贯彻落实。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自身的问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管理责任以及廉政勤政方面的考核,其审计结果将为领导干部的考评和任用等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据。但是就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程序上看,其主要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财务数据和材料、个人收入来源等内容进行审计。审计内容更偏向于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对于其管理责任、廉政勤政以及自身能力方面的考核并不深入和全面,其结果对于领导干部任免职提供依据的有效性并无法的到充足的保证。现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业单位以及地方政府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很多单位和政府认为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并不全面,对于干部考核以及任用的参考性也有限,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敷衍了事,流于形式。
(三)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原则中,其中最重要的是依法审计原则。但是就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经济审计法律法规建设看,其主要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对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硬性标准,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省市、自治区对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的执法办法又有所不同,各地区对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缺少统一的标准。标准不明确以及不统一的问题使得审计工作的法律依据并不理想。
四、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高水平审计队伍首先,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素养,打造一支综合素质能力过硬的审计队伍。审计人员综合素质能力的提升要从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两方面着手,技术能力上不仅要掌握和具备专业的审计知识和能力,还要熟悉财务知识以及内部审计、风险控制等相关知识;综合素质能力上,要加强对审计人员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引导,提高其职业道德,使其在审计过程中能够尽职尽责。与此同时,要加强对审计人员在相关法律知识上的培养,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其在开展工作中能够对自身所担负的责任能够有清晰的认识。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队伍通常由多个部分组成,甚至还包括了外部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人员。鉴于此,参与审计的各单位之间要建立日常的交流学习机制,通过相互学习、相互了解提高在审计过程中配合的默契程度。
(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性,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要需要进一步丰富经济审计的范围,保证审计结果能够更加全面的反应领导干部任职期内经济责任、管理责任以及廉政勤政情况。从经济责任审计自身工作来说,工作开始前需要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对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审计流程以及参与审计的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杜绝审计过程中出现因职责不清而导致的推诿扯皮;在审计过程中,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提供审计数据和资料等信息的流动性和共享性;对于出现的一些难点、要点,要共商共策,通过协调配合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和要点。事业单位内部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以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审计工作质量提升铺砖垫石,例如可以建立经济责任质量控制体系,为经济责任审查积累单位日常相关数据和资料。
二要明确评价对象,划清责任界限。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和中办、国办的《两个暂行规定》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象也只能是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业绩、相关经济责任和廉洁自律等问题。划清领导干部任期内与非任期内经济责任的界限,不能将前任领导取得的成绩或存在的问题当成是现任领导的成绩或问题。划清集体决策与个人决策的界限,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领导个人负责。划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有的问题是由一般工作人员造成的,领导只负领导责任;有的问题是领导直接经手或亲自指挥的,领导应负直接责任。
三要把握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和内容。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界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也只能是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他的有关经济问题。即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以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为中心,其审计对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应当与“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这个概念的内涵外延相一致;也就是说,若是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不应当负有经济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事项就不应该列为审计评价的范围。我们再从审计内容的角度来说,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评价。要结合审计查证结果,评价经济责任人任期内贯彻执行财经法规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等。
四要确定统一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从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个方面来确定。定量指标是指能够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包括绝对数与相对数,如预算的执行及决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等。定性指标是指不能够直接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如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洁自律情况、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的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中所起的作用等。对于定性指标也要给予一定的权重,使其定量化,以避免评价时的随意性或以偏概全。
我们认为,“审计”已经演变成一个宽泛的大概念,包括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用“审计”来指代国家审计并不合适。由厂三种审计的对象、内容和重点、程序、要求等并不相同,因此应该通过各自的法律分别进行规范。作为规范国家审计的法律,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法》,以区别于规范内部审计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规范社会审计的《注册师法》。
(二)关于审计职责
1.明确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经济责仟审计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为适应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更是将经济责任审计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但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国家级的仅是以中央两办文件形式存在的两个暂行规定,法律效力不高、强制性不够,以致经济责任审计一直存在审计范围窄、力度小等,迫切需要从法律层次对经济责任审计作出规定,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完善审计监督
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要求金融审计进行以下转变:—应扩大金融审计监督范围。一些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社会资金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信用社逐步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个业,这—变化使得原“国有金融机构”已无法概括金融审计的全部,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涉及到成千上万的百姓,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将一些地方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股份银行纳入审计监督范围。二应加强对金融管理机构的再监督,加大对这些机构的监督力度,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金融风险。三要提高宏观服务意识。对金融机构的审计不能停留在对报表真实合法性的审计上,应开展金融管理绩效审计,将重点要放在“风险、管理、效益”上,关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和内部管理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3.明确投资审计范围和内容
由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对象的多样性、审计内容的复杂性,使该项审计工作具有其他行业审计所没有的复杂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如设计、招投标、合同的签订以及监理环节进行监督,必须突破单纯的财务收支审计范畴,深入到建设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诸多方面。因此,应将有关内容在《审计法》中明确规定,规定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4.强化绩效审计规定
随着人们对审计的逐步了解,以监督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为目标、以查错防弊为重点的审计思维方式,已经越走越不适应客观需要,特别是十六大提出要把经济质量和效益作为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审计机关应调整审计理念,关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等使用效益、效果的,强化绩效审计,为政府经济中心工作服务。
(三)关于审计权限
1.明确审计执法主体资格
长期以来人们对审计机关能否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外的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意见不一致,造成阻碍、拒绝审计机关审计和调查,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投资审计中这一现象尤其突出。因此需要在《审计法》中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有权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不受有关法律、法规等对执法主体规定的限制。
2.明确检查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单位通过机进行管理与核算,使审计的内容与载体发生了质的变化,审计人员在索取数据和检索系统软件中常常遇到阻力,对会计核算系统的检查更是空谈。因此《审计法》应明确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内控状况,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3.强化部分虚置的权限
赋予审计机关的部分权限在实际运用中没有保障,使这些权限的运用受到限制。比如,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在审计时具有审计调查权和移送处理权,并规定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对移送案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但在实践中,不配合调查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审计人员因为没有相应强制手段往往对不配合调查的行为毫无办法。有处理权的机关接到移送建议后不进行相应处理、也不告知审计机关的情况也随处可,见。因此《审计法》应就相关部门和人员不支持、不配合而审计工作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完善审计强制措施
《审计法》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审计强制措施:一是规定审计机关有权采取查封资料和资产的行政强制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和资产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二是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冻结与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资金有关的银行账户,保证审计机关从资金源头上制止和查处违法违纪。
5.规定委托审计权
随着我国审计组织的日益壮大与规范,特别是国家审计弱化对国有的审计后,社会审计成了监督国有企业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性、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主力军。这种情况下,《审计法》应在规定审计机关有权监督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基础上,明确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审计机关除了对—些主要企业进行直接审计外,其他的企业进行委托审计,从而达到充分利用社会审计、抓住重点查深查透的目的。
(四)关于审计程序
2、操作过于格式化、格式过于规范化。目前的审计承诺制采取统一制定文书,对不同项目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不一定适用。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明确经济责任为出发点,审事议人,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使用的承诺书必须区分两种相关责任,一是离任者的责任与其他当事人的责任,二是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需要离任者、有关当事人、法人代表在相关的责任范围内就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目前的审计承诺书显然已经不能满足这一需要。
3、承诺制的缺陷无形中帮助离任者解脱责任。现行承诺制没有考虑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审计的区别,只要求被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作出承诺,对离任者(原法人代表或其他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没有约束与要求,未明确由离任者与单位法人代表共同承诺,这给经济责任审计承诺制的操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容易造成现任不负责任乱承诺或不了解情况抵触承诺、离任出于侥幸心理心安理得不承诺的怪现象,也会遇到财务主管和现任法人代表不愿签字或盖章的情况。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难以就承诺的真实与否来定责任,承诺成一空文,也无为地加大了审计评价与定性的风险。
4、被审单位对下级单位的掌握不全造成承诺的不完整、不真实。审计承诺制度规定,承诺书是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盖章认可的,而部分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未必能够完全发现并掌握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由其他财务人员进行的主观性、隐蔽性的错误和舞弊,以致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仍然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而在无意中作出了不完整且虚假的承诺,误导审计方向。
5、重视程度不够,审计承诺利用价值不大。目前各级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普遍存在对审计承诺不够重视的现象,往往是为了程序的合法、档案的齐全、取证的规范而采用承诺制,有些甚至为事后所补,审计承诺起不到相应的作用。
6、过分依赖审计承诺,加大了审计风险。不完整的且虚假的承诺并不能解除审计人员以至审计机关应负的审计责任,但是,部分审计人员总认为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承诺后,就应该对其承诺负责,即使其提供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也与审计人员无关。目前的现状是,由于被审计单位侥幸心理作祟,对于其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设置账外账等严重违反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不会也不可能在审计承诺中如实反映。而审计人员如果对承诺过于依赖,认为有了承诺制,规避了审计风险,就会人为降低审计质量,甚至走入误区,无法对被审计者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审计,审计的片面性造成审计评价的不客观与公正,也容易给组织等部门提拔考核干部提供不真实的参考,严重影响审计形象与威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承诺制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导或加大审计风险。为此,笔者建议,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我们应从完善审计承诺制与规范审计程序两个角度出发,有效防范和化解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一)规范完善审计承诺,制定行之有效的相应措施。
1、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审计的不同,制定可操作的经济责任审计承诺书。经济责任审计,更关注的是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定性与评价,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承诺制度,正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既有利于保护审计人员缩小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也有利于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化,因而审计承诺除了被审单位法人及财务的承诺之外,应增加被审计者特别是离任者的个人承诺,并以此作为审计评价与定性的参考依据。
2、采取总承诺与分承诺方法,加大审计承诺面。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可采取由被审单位给予总承诺的基础上;再根据审计涉及的业务部门、下属单位甚至是相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应管理权限或职责范围内的经济事项作出对应的承诺,承诺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对于领导干部已离任的,除实行上面的承诺外,还要求离任领导对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个人承诺,同时,也可要求新任领导根据其了解情况的多少对有关事项给予承诺。
3、制定行之有效的与审计承诺相关的配套法规。首先,应当逐步细化审计承诺制度相应配套的规则和程序。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审计实践,从明确承诺制度的法律效力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健全并细化承诺制度相应配套的规则和程序,以法律的强制力和程序的约束力来保证承诺制度的实施;其次针对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的普遍现象,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针对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具体处理处罚办法,对提供虚假审计承诺的,也要制定具体的审计处理处罚办法,逐步建立对不完整且虚假承诺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而保障承诺制具有法律效力。
(二)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增强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意识。
1、被审计单位与被审计者的真实承诺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基础。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其依赖的对象是审计客体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行为规范,因而,提供真实的审计承诺、提供真实的财务资料在第一时间上确保了审计对象的真实性,为防范审计风险提供了第一道防线。
2、搞好审前调查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必要条件。在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之前,必须做好审前调查,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的核算情况等,并向组织、监察、人事、财政、等经济责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审前征询,根据掌握的资料,预测潜在的审计风险,设置审计风险控制点与关键点,及时调整审计方案,突出审计重点、明确审计内容,有效防范审计风险。
3、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根本。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工作规范,从确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到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决定等每个程序与环节,都要按照法定程序要求来进行,避免由于审计执法的随意性所造成的审计风险。